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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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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排放标准相关的论坛

  • 【转帖】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 4 29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134号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8年5月2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周凤保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http://www.zhb.gov.cn/info/bgw/bbgth/200804/t20080430_121967.htm

  • 关于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的问题。

    最近有一些困惑需要大家解答了一下,现在环境的排放标准和评价标准都比较老,而且每个排放标准和评价标准后面都有相应的检测方法,现在出现一个问题,那就会出现新方法替代老的方法,改了标准号,发布新方法,以前没有的。所以我想问一下这个新的检测方法有没有法律效应?没有按照排放标准后面的检测方法做同样的项目是否有法律效应(该方法通过了CMA认证),简单来说我用了不在排放标准和评价标准后面的检测方法。是否可以用来评价?如COD今年新出的标准是HJ的,以前是GB的,但是在老的标准还是写着老的方法。这是怎么算,还有就是新出的很多GC-MS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ICP-MS[/color][/url]等等很多的新方法,但是都不在老的排放标准里。

  •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求教?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本标准根据国际上针对汽油储、运、销过程中的油气排放采用系统控制的先进方法,同时考虑中国油罐车生产、使用、检测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法规的相关技术内容,规定了油罐车在汽油运输过程中的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整个标准中并未提及如何强制执行,那么,如果油罐车有超标准行为,你如何执行处罚呢?

  • 【讨论】关于征求《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征求意见稿)等5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法律级别:国家法律 法规状态:制定 有 效 性:现行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制药工业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我局决定制定《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等5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007年11月20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周凤保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征求意见稿)     3、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征求意见稿)     5、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物工程类》(征求意见稿)     7、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物工程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混装制剂类》(征求意见稿)     9、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混装制剂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 【分享】关于发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望出台国标

    近日,环境保护部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听取2001~2010年中国环境质量状况汇报。  我国是世界上第一焦炭生产国和出口国,不仅资源消耗量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为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引导钢铁、焦炭行业规范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实现节能环保要求,有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现行的《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制定新的更加适用于钢铁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新的排放标准,覆盖了从铁矿石采选、金属冶炼到最终形成产品的全过程环境管理,设置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更加全面,控制要求更加严格,标准中的控制限值也均有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  会议决定,钢铁工业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 论排放标准的作用定位与实施方式-转自环保部网站

    论排放标准的作用定位与实施方式2013-08-20http://kjs.mep.gov.cn/images/images_detail/wtwt.gif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近日,有媒体报道我国现行的工业行业污水排放标准限值远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企业达标排放的合格水,一进入环境就是劣Ⅴ类水,呼吁尽快提高我国工业行业污水排放标准。这些呼吁有助于我国加快制定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同时也反映出有必要引导社会各界准确理解环保标准相关法律规定,抓紧完善实施环保标准必要的配套措施。  一、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是两类不同的标准  标准的作用定位由其上位法决定。1984年我国首部《水污染防治法》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专门规定了国家、地方两级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原则。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9条和第10条将上述规定扩大到所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依据是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此后制修订的各单项法律均与上述规定相一致,如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第11条和第13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条和第7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0条和第11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9条等规定。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标准的核心组成部分,其他的监测方法、标准样品、技术规范等标准是为实施这两类标准而制定的配套技术工具。作为法定的国家环保标准制定主体,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环保标准的管理进行细化规定,先后公布了《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41号),进一步明确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作用定位、制修订原则。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制定环境质量标准;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在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应对国内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收集有关监测数据,进行必要的毒理学实验或采用现有的毒理学实验数据,对比分析其他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第27条规定:“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要按照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要求,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应对相关行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掌握国家的环保和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控制项目,根据行业主要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排放污染物的特点,提出标准草案,并对标准中排放限值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包括实施排放限值对产品成本的影响等),预测行业的达标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作用定位不同、制定原理不同。环境质量标准是具体、明确的环境保护目标,在环境质量标准的引领下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不仅是环保标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指向,也是环境保护的永恒主题,是从国家到地方、从政府到社会相关各方所有环保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依据是环境基准研究和环境状况调查,前者是对环境中污染物含量对人体健康和/或生态环境的“剂量-反应”关系研究;后者是对环境中污染物分布情况和发展趋势的调查分析,制修订环境质量标准就是结合现实环境形势及其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拟订下一步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结合环境保护总体形势和行业经济、技术条件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基本要求,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而对各行业规定的基本环境准入条件。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结合环境形势和产业政策要求,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产排污情况的分析,以及由此得出的全行业排放达标成本效益对比情况。排放标准并不是越严越好,必须考虑产业政策允许、技术上可达、经济上可行,体现的是在特定环境形势下各排污单位均应达到的基本排放控制水平。  也就是说,环境质量标准是从人体健康和生态健康要求“倒推”出来的“目标值”,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从行业技术经济能力“顺推”出来的“起步值”,从起步到目标正是建立并实施环境保护制度的关键“战场”。实际上,从1984年到现在,我国制修订环保法律时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均借鉴了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对这两类标准作用定位、制定原理的区分是过去数十年来国际环保立法始终明确坚持的基本原则。目前,从国外环境法中也找不到将这两类标准混同起来的做法。  二、衔接排放达标和质量达标的环保制度  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确立排放行为“超标(超排放标准)即违法”的原则,但是不能反过来推论出排放行为只要达到排放标准就合法,符合排放标准是合法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事实上,不同排放源的位置不同,周边排放源数量、环境敏感区分布、自然背景条件不同,排放标准规定的仅仅是最基本的排放控制要求,是“底线”而不是“上限”;既符合排放标准,又能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环境敏感点防护要求,最终满足所在地区改善环境质量需求的排放源才是合法的。  从单个企业、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达标到区域环境容量管理、环境质量达标,是一个从“准入门槛”到“登堂入室”的过程:对于环境容量富裕、周边没有环境敏感点的排放源,从排放达标到质量达标就像进入宽广、空旷的院子,没有他人阻挡、没有行动障碍,只要排放达标、允许进“大门”就可以符合环境质量达标要求、能够“直趋入室”;对于环境容量紧张、周边环境敏感点密布的排放源,从排放达标到质量达标就像进入人头汹涌、布满障碍的院子,从排放达标、允许进“大门”到符合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登堂入室”就必须具备更多条件、符合更高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排放标准这个“大门”是对正常进门者设立的,通过偷排、渗漏、转移等方式排放的“翻墙凿洞”行为,无论排放指标如何都与排放达标没有关系。  从“门槛”到“入室”,衔接单个排放源监管与环境容量、质量管理的关键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前期预测、评估分析新增污染源对环境影响是否可以接受。对于环境容量尚有余量的地区,环评主要是确保新增排放量带来的环境压力不超出环境承载力,对环境敏感点构成的风险可以控制;对于污染物排放已经超过环境容量的地区,可以接受的环评结果是新增排放量能够带来产业升级、淘汰更多的现有排放源,同时对环境敏感点构成的风险可控。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新排放源的前期管理是比较健全的。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欧洲、美国的通行做法是,不仅将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总量控制目标写入排污许可证,还要将环境影响评价中污染物控制浓度、采用的治理技术与减排效果等作为管理内容纳入其中。其排污许可条件全面、具体,排污许可证可以是数十页乃至数百页的法律文件,并结合相关法规标准制修订、排污单位技术工艺变动等情况适时动态更新,以此作为企业环境行为的准则、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企业环境行为的依据。  各类污染源的实际排污行为具有多样性、不稳定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受到排放监控技术适用性、实施和监管成本等因素制约,实际存在的排污行为和污染物种类远远超过国内外各种排放标准中能够明确规定的控制项目数量。对此,环境保护部专门印发了《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环发〔2011〕85号),明确规定: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排放限值的污染物,排污行为不得造成环境质量超标,不得损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通过进一步落实排污者的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现行环境管理制度和排放标准、加强环境质量监控,确保环境质量达标。这方面的工作正是在排放标准之外设定排污许可条件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尚未有效开展,环境保护的关键环节缺失,从单个排放监管到环境质量管理严重脱节。主要原因有两方面:  一是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健全。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但是国务院尚未出台配套的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 【转帖】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水泥厂的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应如何测定? 答:粉尘无组织排放要求在厂界外(无明显厂界时,以车间外70米处)上风向与下风向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向的监测数据做为参考值,下风向监测值扣除上风向监测值即为该企业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2 有的水泥厂中小立窑已在国家明令淘汰名录之中,应如何评价其是否达标? 答:国家三部委的国经贸资[1997]36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下列设备应被淘汰及其淘汰期限。 ①土(蛋)水泥窑和普通水泥立窑于1997年6月淘汰,不需要替代工艺及设备。 ②窑径小于2米(含2米),即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于1997年底被淘汰,不要替代工艺及设备;老少边穷地区淘汰期限可推迟到2000年底。 ③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即年生产能力4.4万吨以下的,于2000年底淘汰;老少边穷地区淘汰期限可推迟到2005年底。 以上有关设备在其规定服役期中应做到达标排放,规定服役期满后,坚决执行国家三部委的国经贸资[1997]367号文件的规定,予以淘汰。 3 标准中对水泥厂烟(粉)尘的排放,规定了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两个限值,如果某装置已达到了其中一个限值,是否可以判定该装置已达标排放? 答: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吨产品排放量是指主机设备正常运行时间内从收尘装置排放口排出的粉尘或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总量除以该时间段内相应主机设备所产物品(如生料、熟料、水泥等)的生产总量。而排放浓度则是指标准状态下每m3排气中含烟(粉)尘的重量。标准要求水泥厂的生产设备不仅排放浓度要达标,而且烟(粉)尘的吨产品排放量也应达标。所以如果水泥厂某装置只达到了其中的一个限值,不能说该装置已达标排放。 4 标准规定“热力设备的收尘装置相对于其主机设备的运转率不得小于97%”是否可以允许有3%的污染物直接排放? 答:标准中规定的“热力设备的收尘装置相对于其主机设备的运转率不得小于97%”不可理解为“允许有3%的污染物直接排放”。本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地控制烟尘和有害气体的直接排放,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减少维修次数和频繁点火,因为当主机设备点火时或煤粉添加失出平衡时有害气体中一氧化碳浓度很高,电收尘器不能工作,这期间内排放为事故性排放。当企业计算全年排放量时应考虑正常运行排放量和事故性排放量。标准中表1、表3、表5内的吨产品排放量应理解为正常运行时的排放量,其计算值为正常运行期间的排放量除以该正常运行期间内的产品量。 5 某水泥厂于1985年8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并于1999年3月进行改、扩建,请问该厂改、扩建后应执行哪一时段的标准限值? 答:该厂于1999年3月进行改、扩建(即1997年1月1日后立项),若干改、扩建是在老装置基础上进行,则该厂改、扩建后应执行第三时段的标准限值,即应同时符合标准中表5、表6及4.3条款中所有规定;若老装置维持现状生产,在同一厂区内扩建安装新装置,则老装置仍执行原来的标准,新装置建成后执行第三时段的标准限值,即应符合标准中表5、表6及4.3条款中所有规定。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8693]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url]

  • 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排放标准值的疑惑

    [b] 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里没有类似的规定。问题来了:1、假设环评批复里没写明污染物要通过多少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那是不是只按锅炉安装时间来确定排放标准值就行了?3、假设环评批复里写了污染物要通过多少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实际的锅炉排气筒高度没达到环评要求,那么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严格50%执行吗(环评批复里没写“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严格50%执行”)?期待有经验的朋友,指点下我。不胜感激!(有上传两份标准了)[/b]

  • 《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font=仿宋_GB2312]为完善我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一步[/font][font=仿宋_GB2312]加强[/font][font=仿宋_GB2312]流域水污染物排放[/font][font=仿宋_GB2312]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持续推动改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生态环境厅[/font][font=仿宋_GB231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编制了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项[/font][font=仿宋_GB2312]地方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一、[/font][font=黑体]标准编制背景[/font][font=仿宋_GB2312]永定河、潮白河、滦河是京津冀地区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其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对京津冀地区的环境、经济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实施首都“两区”建设,做强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支撑,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等工作要求,我省制定了《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地方排放标准。标准的制定既完善了我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又为永定河、潮白河、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提供了技术支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三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font][font=黑体]二、标准[/font][font=黑体]制订原则[/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是坚持目标导向[/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京津水源涵养区保护[/font][font=仿宋_GB2312]。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京津水源涵养区保护,[/font][font=仿宋_GB2312]坚持质量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font][font=仿宋_GB2312]对标流域上下游[/font][font=仿宋_GB2312]地区排放[/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准和相关规划要求,严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是坚持实事求是,[/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技术经济[/font][font=仿宋_GB2312]可行性。[/font][font=仿宋_GB2312]立足河北实际,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font][font=仿宋_GB2312]聚焦水[/font][font=仿宋_GB2312]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综合考虑行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广泛收集污染治理案例,统筹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等因素,深入分析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font][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三是坚持[/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精准[/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施治,[/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突出差异化分类[/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管控。[/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根据流域区域特点,[/font][font=仿宋_GB2312]综合考虑水系河流特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污染源分布特点,突出管理重点,精准管控范围,[/font][font=仿宋_GB2312]通过科学分类,实施差异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是坚持公众参与[/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开放民主制定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准制定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发函征询等[/font][font=仿宋_GB2312]多[/font][font=仿宋_GB2312]方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多种渠道征求了[/font][font=仿宋_GB2312]生态环境部、[/font][font=仿宋_GB2312]北京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直相关部门、相关地市[/font][font=仿宋_GB2312]政府[/font][font=仿宋_GB2312]及企业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吸收采纳。[/font][font=仿宋_GB2312]五是坚持分步实施[/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分阶段[/font][font=仿宋_GB2312]有序推进。[/font][font=仿宋_GB2312]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三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对新(改、扩)建和现有排污单位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时间,预留了合理改造期间。[/font][font=黑体]三、标准主要内容[/font][font=楷体_GB2312](一)适用范围[/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项标准分别适用于我省永定河流域、潮白河流域(含北运河、蓟运河流域廊坊市部分区域)、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含蓟运河流域唐山市和承德市部分、辽河流域承德市部分区域)内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监督管理,涉及行政区域为张家口、承德、廊坊、唐山、秦皇岛等5市。[/font][font=楷体_GB2312](二)控制指标[/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根据流域水环境质量情况及水环境治理及保护形势需要,综合确定选取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项控制指标。[/font][font=楷体_GB2312](三)排放限值[/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根据官厅水库水质保护需要及与京津地区标准协同等要求,《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划分为A、B两类,A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Ⅳ类,B类限值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综合考虑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密云水库上游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北京[/font]“新两翼”和廊坊北三县协同发展等要求,《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划分为A、B、C三类,A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Ⅲ类,B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Ⅳ类,C类限值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结合流域水环境管理需求及特殊地域实际情况,《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划分为[/font]A、B、C三类,A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Ⅳ类,B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Ⅴ类,C类限值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font][font=黑体]四、标准实施时间[/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项标准于2023年11月15日发布,考虑到标准发布后需要解读宣传,现有排污单位提标改造需要一定时间,确定实施时间为:[/font][font=仿宋_GB2312]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排放限值自202[/font][font=仿宋_GB231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1[/font][font=仿宋_GB2312]月1日起执行,现有排污单位[/font][font=仿宋_GB2312]的排放限值[/font][font=仿宋_GB2312]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font]

  • GB集合--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color=#FF6666]从本网站资料中心选出并分类,如有遗漏或错误请指正。[/color][b][color=#FF0000](点击文字直接下载,手机下载免积分)[/color][/b][/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827445.shtml]GB 4915-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b][/b][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53180.shtml]GB 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550352.shtml]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523657.shtml]GB 13801-2015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811724.shtml]GB 15581-2016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12585.shtml]GB 16171-2012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348906.shtml]GB 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827452.shtml]GB 20950-2007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b][/b][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810075.shtml]GB 20952-2007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440026.shtml]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73026.shtml]GB 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78560.shtml]GB 25464-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348907.shtml]GB 25465-201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49523.shtml]GB 25466-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348908.shtml]GB 25467-2010 铜 镍 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49521.shtml]GB 25468-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58301.shtml]GB 26131-2010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15529.shtml]GB 26132-2010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406253.shtml]GB 26451-201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348903.shtml]GB 26452-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348904.shtml]GB 26453-2011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85360.shtml]GB 27632-2011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12586.shtml]GB 28661-2012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12587.shtml]GB 28662-201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12588.shtml]GB 28663-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12589.shtml]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12590.shtml]GB 28665-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12591.shtml]GB 28666-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43607.shtml]GB 29495-2013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52089.shtml]GB 29620-2013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69779.shtml]GB 30484-2013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336630.shtml]GB 30770-2014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523658.shtml]GB 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523659.shtml]GB 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523660.shtml]GB 31572-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523661.shtml]GB 31573-2015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523662.shtml]GB 31574-2015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如有其他集合需求,请跟帖留言哦^_^)

  • 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排放标准值的疑惑

    [b]冒昧地放在这个板块,因为觉得水质分析这个板块的大家多多少少也会了解这个问题的疑惑的,向大家求助!!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里没有类似的规定。问题来了:1、假设环评批复里没写明污染物要通过多少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那是不是只按锅炉安装时间来确定排放标准值就行了?3、假设环评批复里写了污染物要通过多少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实际的锅炉排气筒高度没达到环评要求,那么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严格50%执行吗(环评批复里没写“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严格50%执行”)?期待有经验的朋友,指点下我。不胜感激![/b]

  • 河北省《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font=仿宋, 仿宋_GB2312]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海洋〔2022〕3号)和《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海洋〔2022〕11号)中“研究制定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地方标准”等工作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河北省《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起草编制工作,为改善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提供了新保障。标准编制背景及主要内容如下:[/font][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一、标准编制背景[/font][/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随着我省海水养殖业持续、快速发展,养殖过程中残饵和化学物质累积效应日益凸显。目前我省海水养殖业尾水排放执行的《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是原农业部制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不具备强制性。为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推动我省海水养殖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font][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二、标准制订原则[/font][/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一)目标导向,规范排放。该标准以海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目标,以提升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水平、推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为导向,规范养殖尾水排放行为,削减氮磷等营养物质排放量,填补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监管空白。[/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二)广泛调查,认真分析。该标准以充分的现场调研和数据分析为基础,赴天津、山东、江苏及我省秦皇岛、唐山、沧州等地考察调研,广泛收集资料,分析监测数据,准确识别特征污染因子、科学设置控制指标。通过座谈交流、发函征询、专家论证、网上公开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并对反馈的意见认真研究,吸收采纳。[/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三)生态优先,分级管控。海水养殖主要分布在我省秦皇岛、唐山、沧州市的沿海县(区、市),尾水排放对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产生直接影响,为保障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针对不同受纳海域水质类别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合理设置排放等级。[/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四)衔接规划,科学设置。坚持客观性和前瞻性原则,基于海水养殖业现状和产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不同养殖模式尾水水质情况、当前和未来尾水处理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坚持推动海水养殖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设置排放限值水平,研究提出适用可行的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方式。[/font][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三、标准主要内容[/font][/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一)框架结构。本标准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7个部分,其中控制要求是标准的主体部分。[/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池塘和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及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排放管理,其他养殖模式(大棚、小棚养殖)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箱养(增)殖、筏式养(增)殖、吊笼养(增)殖、滩涂底播养(增)殖等在开放性海域中进行的养(增)殖活动。[/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三)控制指标。根据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特征及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综合确定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总磷五项控制指标。[/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四)排放分级。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海域执行的水质类别确定排放等级,排入或经地表水体排入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规定的第一、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执行一级标准;排入或经地表水体排入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规定的第三、四类水质标准的海域,执行二级标准。[/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五)排放限值。基于我省不同海水养殖模式尾水水质现状、冀津协同发展要求科学确定排放控制项目及限值,一级标准悬浮物40mg/L,化学需氧量10mg/L,总氮5mg/L,总磷0.5mg/L;二级标准悬浮物100mg/L,化学需氧量20mg/L,总氮8mg/L,总磷1.0mg/L。[/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六)采样时间。根据海水养殖尾水排放不连续的时间特征,为真实反映排放情况,规定采样时间为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过程时段,并对排放口标志设置做出明确要求。[/font][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四、标准实施时间[/font][/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该标准于2023年11月15日发布,考虑到标准发布后需要解读宣传,部分海水养殖单位(户)和尾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也需一定时间,并综合考虑我省海水养殖业现状和水污染防治需求,确定实施时间为:新(改、扩)建海水养殖单位(户)和尾水处理设施的排放限值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现有海水养殖单位(户)和尾水处理设施的排放限值自202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font]

  • 国外电厂排放环保标准

    请问越南、印尼、印度关于电厂大气排放的标准?主要是最后排放到大气中SO2、NOX、CO2以及烟尘的排放标准。请给位好心人帮忙,谢谢

  • 锅炉废气排放标准

    在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存在几点疑问:假如需要测试燃煤锅炉的进口和出口浓度(有麻石水膜脱硫塔),进口实测烟尘129,二氧化硫895,氮氧化物387.出口实测烟尘32.7,二氧化硫326,氮氧化物201.1、进口浓度需不需要折算?理论空气过剩系数是多少?2、燃煤烟尘初始浓度理论空气过剩系数1.7,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理论空气过剩系数1.8,感觉烟尘有两个过剩系数,怎么理解啊?3、计算处理设施的去除率,怎么计算啊另外一个问题:A锅炉和B锅炉分别有两个烟囱,但最后是通过一个烟囱排放,请教该如何采样,如何计算?谢谢

  • 环保部修改6项有色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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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大赛】企业视角: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该如何执行?

    【原创大赛】企业视角: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该如何执行?

    上半年,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三项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制药、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关规定。除此之外,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政院君从企业视角为大家划重点。一起看下!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了哪些重要内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为首次发布的国家标准,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标准规定了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根据标准要求,厂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地方环保局可以实施适合当地环境保护需要的方案。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标准适用范围?标准中明确了适用范围: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标准中VOCs污染物控制项目是什么?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4、VOCs排放控制要求有哪些重点?10.3.1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10.3.2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10.3.4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10.3.5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5、污染物监测要求有哪些?标准规定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检测也有明确要求:[img=,690,38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9/201909291517536438_1004_3991827_3.png!w690x384.jpg[/img]其中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等。

  • 关于排放标准中的讨论

    几乎所有的排放标准里面都有相应的检测方法,如果要判定,一定要用该排放标准里面的检测方法吗?

  • 【转帖】北京3月1日起执行国Ⅳ排放标准

    [color=#DC143C]3月1日,在北京亚运村机动车交易市场,几位顾客在4S店选购汽车。从当日起,在北京销售的轻型机动车开始执行与欧Ⅳ标准相当的国Ⅳ标准,未达到标准的新车将停止销售和注册。使用国Ⅳ标准油品可大大降低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新华社发[/color][color=#00008B]北京3月1日起执行国Ⅳ排放标准 停售不合格车辆  2008年1月1日:北京机动车燃油正式执行国Ⅳ标准 2008年1月1日-2月29日:北京国Ⅳ油与正使用的国Ⅲ油置换过渡期[/color] 新华网北京3月1日电 (记者 张淼淼、岳瑞芳)从3月1日起,在北京销售的轻型机动车开始执行与欧Ⅳ标准相当的国Ⅳ标准,未达到标准的新车将停止销售和注册。 记者从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了解到,从3月1日开始,该公司所属油库和加油站全面为北京市场供应国Ⅳ标准油品,以清洁能源服务绿色奥运。此前,中国石油在北京地区的230余座加油站及9个油库也已完成国Ⅳ标准车用燃油置换工作,新油品价格不变。 据有关专家介绍,国Ⅳ标准油品所满足排放标准与目前欧洲国家广泛使用的欧IV排放标准相当,表明首都北京燃油品质已经跨入世界先进水平行列。国Ⅳ标准油品与原来北京市场供应的京标B(满足欧Ⅲ排放标准)油品相比,主要改进指标是硫含量大幅降低,由350ppm下降到50ppm。使用国Ⅳ标准油品可大大降低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表示,根据北京市“十一五”环境规划和举办奥运会对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的要求,北京将从今年3月1日起,分两个阶段实施相当于欧Ⅳ标准的国Ⅳ标准。预计实行新标准后,2008年全年可削减可吸入颗粒物排放330吨。 杜少中说,随着北京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已占北京总污染物排放量的三分之一左右。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是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物增加的主要手段。 他说,统计显示,从国Ⅰ、国Ⅱ、国Ⅲ到国Ⅳ,每加严一次标准,单车尾气排放污染物将削减约50%。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后,一辆国Ⅳ车将比国Ⅲ车污染物排放降低约50%。 据介绍,北京市民主要购买的轻型汽车将首先执行新标准。自3月1日起,凡是注册登记北京牌照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下的乘用和商用汽油车(即轻型汽油车),实施国Ⅳ标准。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 关于饮食油烟排放标准18483中浓度标准值

    在标准18483中,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那么在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计算方程式中出现的Q测--实测排风量,m3/h应该是指实测流量吧,附录A中也只体现了标况体积,那么我原始记录中要体现标况流量吗?还是只要体现实测流量和标况体积就行了?

  • 《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font]近年来,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部分流域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水产养殖是重要的农业面源之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全国水产养殖业排放化学需氧量66.6万吨、总氮9.91万吨、总磷1.61万吨,分别占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3.11%、3.26%和5.10%,总磷排放量已达到工业源的2倍。水产养殖多紧邻河流,其尾水排水具有排放量大、瞬时集中排放、直接入河等特点,大量养殖尾水未经处理短时间内集中排放将严重影响河流水环境质量。为此,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养殖大省要依法加快制定出台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四川省是我国水产养殖大省,2020年全省水产品产量达到160万吨,但全省水产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装备建设不足。制定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利于规范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监管,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健康发展,对持续改善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font][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二、为什么要制定标准?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font]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引领和推动行业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环境管理手段。目前,我国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已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规标准体系,但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方面仅有《淡水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养殖废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两个行业推荐性标准,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无强制性排放标准。《“十四五”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方案》提出“重点推动地方制修订污水处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餐饮油烟等类型多样、影响复杂的排放源管控标准”。《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提出“规范养殖行业排放监管,制定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三类: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和省政府的相关文件,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十四五”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方案》《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三是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等。[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三、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font]一是分类分级原则。标准按四川省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养殖尾水排放的收纳水域划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保护水域,分别执行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二是适用可行原则。标准主要结合四川省水产养殖业实际情况,标准限值的设定与环境管理目标、行业绿色健康养殖现状、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按分类管控的原则提出管控要求,确保标准的落地性及可操作性。三是突出重点原则。水产养殖尾水中除常规的水污染物指标外,还含有硫化物、抗生素、锌、铜等污染物。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最终确定pH值、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悬浮物等5项指标作为主要控制项目,即便于分析监测和日常监管,又能满足水环境管理的目标需要。[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四、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是什么?[/font]标准主要采用文献查阅、资料收集、实地调研、采样监测、数据分析和意见征集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通过文献查阅和资料收集,充分了解我省水产养殖养殖品种、养殖规模、企业分布等基本情况,为下一步现场调研奠定基础。其次,通过实地调研和采样监测,了解水产养殖业饲养方式、特征污染物、产排特征和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再次,通过前期大量调研和分析监测数据,对掌握的我省19个主要水产养殖市(州)的污染防治水平进行分析,综合研究现有企业在采取相关措施后的污染物消减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确定排放限值。最后,通过征求相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标准文本。[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五、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font]标准适用于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封闭式水产养殖是指在相对封闭的水体开展的池塘水产养殖和工厂化水产养殖方式,但“人放天养”等水质保护型、资源养护型、生态修复型等增殖养殖不在标准适用范围内,流水养殖也不在标准的适用范围内。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及与外界公共水域联通的沟渠的排水行为。养殖单位内部及周边沟渠,包括一些村属的小型沟渠,如果跟外界公共水域不直接连通(比如有闸坝等隔断),则不属于外界公共水域。

  • 【分享】钒工业污染物排放等3项国家标准发布

    关于发布《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 -2011)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三、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1995)。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 执行排放标准

    企业无排污证,有环评报告,但它没经环保局的批复,这样的环评报告还能作为企业环境检测执行排放标准的依据吗?

  • 【分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category ( GB 21906-2008 2008-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2443]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url]

  • 暖风炉应该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暖风炉,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加热空气产生暖风,引入烘烤房烘干产品。实在搞不懂它到底算不算锅炉。其到底应该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呢?亦或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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