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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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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标准相关的资讯

  • 如何完善国家水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是评价环境质量优劣程度和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好坏程度的标尺,是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环境保护主管单位进行环境管理、监督执法和环境监测的基础依据,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的具体化、指标化。由于水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以及管水、涉水部门较多,水的环境标准显得更为重要和复杂。   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目标,水环境标准可分为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水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物质)标准和水环境卫生标准。   目前水环境管理监测与标准化存在哪些问题?   管理方面:我国水环境管理长期处于“多家管水”状态,相应的管水部门有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等,其管理职责互为交叉。水环境管理的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确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造成实际工作中资源的浪费。   监测方面:水环境监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相对于其他领域,无论在分析方法、布点采样,还是在质量控制等方面都相对成熟,体系也比较完整,已经形成了环保系统以国控网站为骨干的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和水利系统以3000多个各类水质监测站点为基础、覆盖全国江河湖库的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尽管如此,仍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之处。主要有:缺乏统一规范全国的水环境监测工作的法律法规、水中有机污染物监测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水质监测分析方法与现行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水排放标准不配套及现行水质监测项目不适应水环境状况等。   标准化方面:除环境保护部主管的水环境国家和行业标准外,事实上制定水环境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还有其他相关部门,如水利部、卫生部等,以及各工业产业部门,如电力、煤炭等部门。由于部分卫生标准的制定同样是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且与环境标准并无矛盾,其制定的原则和方法也基本上是一致的,无大的矛盾。这两类标准经常相互引用,是相辅相承和互为补充的。因此,它们无法也不可能完全割裂开来。从广义上讲,这部分卫生标准也应属水环境标准的范畴,将其完全排斥在水环境标准体系之外是欠妥的。具体到水环境标准方面,环保系统有一套水环境监测规范,水利系统也有一套。目前存在的两个系统的3种监测规范,既存在重复的地方,也有互补之处。   除此之外,制订水环境监测方法的环境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是成立得较晚(2005年成立),二是其成员仍是以环保系统为主。因此,水环境标准的制修订没能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仍是环保和水利系统各自为政,分别制定各自的行业标准,未能形成合力统一制定国家标准。   国家水环境标准体系构建的设想   综上所述,现行水环境标准体系的内涵和覆盖面应有所拓宽,应把与水环境及其保护密切相关的标准也纳入国家水环境标准体系,并理顺它们之间的协调配套关系。建议在水环境标准的5种类型标准中增加水环境卫生标准,构建“六类三级”的水环境标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以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的水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此外,国家水环境标准体系还应扩大行业标准的范围,不应仅是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还应包括水利行业(SL)、城建行业(CJ)、卫生行业(WS)等与水环境相关的标准。   怎样有效构建水环境标准体系?   (1)开展水环境标准体系的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环保与水利等部门必须站在国家层面上,经常性地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设计单位、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及环境管理部门之间的环境标准学术研讨活动,并广泛推动公众参与,集思广益、博采众家之长,以进一步提高我国水环境标准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社会性、适用性和实用性。建议水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并组织协调相关涉水部门共同开展,拟订水环境标准的长远规划,整合资源。   (2)整合水环境监测规范,将环保系统与水利系统的水环境监测相关规范进行整合,上升为国家级的水环境监测规范。对常规的监测项目,如pH值、硫酸盐、钾等的测定,不应制订行业标准,应统一规范并制订国家标准。根据需要监测的不同水体,国家可以制订不同的前处理标准,如可以参照ISO标准,对不同水体的取样制订一定的标准。但是在监测分析方面,建议将其整合,使常规监测项目有统一的分析方法,使用统一的标准。   (3)加强生物监测研究,充实我国水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中的生物分析方法。生物监测比理化监测有优越性,如可以发现一般理化监测无法发现的一些问题,能够对水中微量有机有毒物及时进行预警等。目前在生物毒理学研究方面,我国仍然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可以对我国目前的生物监测方法进行总结,结合国外一些较为先进的监测分析方法,提出我国需要参考并增加的分析方法。   (4)通过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水环境标准在人类社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以及维持生态平衡方面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增强公众的环境标准意识。   (5)修订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涉及水环境的部分由环境保护部主起草,多家涉水部门共同参与,联合发布。
  •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所长王海燕: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
    “现行水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监测标准、水环境基础标准和水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目前标准总数已达近700项,为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基础支撑。其中,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是明确水环境保护目标、开展固定源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是水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中最关键的两类标准,也是下一步标准体系发展完善的重点。”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所长王海燕在生态环境标准发展五十年回顾与未来展望研讨会分论坛上表示。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适用性情况是衡量国家生态环境治理水平的标志之一,体现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水平、污染控制和保护修复的投入力度,以及对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等,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水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为支撑打好碧水保卫战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现行5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65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共涉及管控项目158项,管控项目数量和排放限值水平与国际中等至先进水平相当。王海燕认为,尽管现行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还存在一些提升空间。在水环境质量标准方面,应结合我国环境水体污染的特点变化和水环境基准研究等成果,进一步增强水环境质量标准在控制项目设置、限值优化和生态保护方面的内容。同时,应鼓励针对特点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制订相应的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发挥质量标准的引领和倒逼作用,支撑新污染物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等新要求。王海燕表示,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一是补短板,加强农业面源的排放控制,由国家制订面源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地方因地制宜出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强弱项,在排放标准中加强环境风险风控要求,采用单一指标和综合毒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保障水生态安全。三是促提升,持续优化完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以减污降碳协同、保护与发展同步为指导,在保障污染物减排和风险防控水平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与污水处理厂协商间排。四是谋创新,加强推进流域排放标准的制订。基于三水统筹的理念和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从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整体需求出发,在流域排放标准中提出分区分类的管控要求,促进流域内相关行政区域管理要求的系统协同。
  • 参考环境标准HJ/T 59-2000测定环境水中的铍
    铍(Be)主要被用于铍铜合金等合金的硬化剂。Be的粉尘具有毒性,可能会危害人的身体健康。通过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可以对微量甚至痕量的Be元素进行定量分析。环境水中仅含有微量的Be,水中的其他物质如碱金属、碱土金属会产生背景吸收,影响测定数据的准确性。偏振塞曼校正法可不受共存物质的背景吸收干扰,高精度分析样品。中国地表水环境标准(GB3838-2002)规定铍的标准浓度应在0.002mg/L,地下水环境标准(GB/T-14848-2017)规定铍浓度应低于0.0001mg/L。 下面使用日立偏振塞曼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ZA3000,测定河水和海水中的铍。参考方法: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T 59-2000水质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环境水中铍前处理步骤示例按照HJ 602-2011的前处理方法对样品进行处理。取适量待测样品,添加0.5mL 硝酸铝(Al1%) 和0.2mL 硫酸(硫酸:水=1:1),水稀释定容至10mL。原子化过程中,每分钟充入200mL的载气,以降低灵敏度。加入基体改进剂会改变原子化谱峰的形状,因此,实验采用峰面积法进行定量计算。 ■ 实验条件■ 实验结果HJ/T 59-2000规定铍的检出限为0.02 μg/L,此次实验数据的检出限为0.01 μg/L。加标回收率在标准规定的85%~115%的范围内,测定数据准确。 综上所述:日立偏振塞曼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ZA3000系列测定环境水中的铍,符合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T 59-2000要求,测定灵敏度高,结果准确可靠。
  • 参考环境标准HJ 603-2011和HJ 602-2011测定环境水中的钡
    钡(Ba)常被用到颜料等工业用途,硫酸钡也被用到X射线造影剂中。但是,可溶性钡化合物有毒,会危害到身体健康。通过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可以准确测定Ba元素。然而环境水中仅含有微量的Ba,水中的其他物质如碱金属、碱土金属会产生背景吸收,影响测定数据的准确性。偏振塞曼校正法可不受共存物质的背景吸收影响,高精度分析样品。中国地表水环境标准(GB3838-2002)规定钡的标准浓度应在0.7mg/L,地下水环境标准(GB/T-14848-2017)规定钡浓度应低于0.01mg/L。 下面使用日立偏振塞曼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ZA3000,测定河水和海水中的钡。参考方法: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603-2011 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602-2011 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环境水中钡前处理步骤示例按照HJ 602-2011的前处理方法对样品进行处理。 环境水中的钡分析(火焰法)■ 实验条件 ■ 实验结果 HJ 603-2011规定Ba的检出限为1.7mg/L,此次实验数据的检出限为0.9 mg/L。加标回收率:3号样品河水(水溶性钡)102 %,5号样品海水(水溶性钡)101 %,8号样品河水(全钡)99 %,10号样品海水(全钡)100 %,加标回收率在HJ 603-2011规定的85%~115 %的范围内,测定数据准确。 环境水中的钡分析(石墨炉法)■ 实验条件 ■ 实验结果 可准确测定地下水环境标准(GB/T-14848-2017)规定的钡标准值 0.01mg/L。加标回收率:3号样品河水(水溶性钡)102 %,5号样品海水(水溶性钡)103 %,8号样品河水(全钡)98 %,10号样品海水(全钡)99 %,加标回收率在HJ 602-2011规定的80 %~120 %的范围内,测定数据准确。 综上所述:日立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ZA3000测定环境水中的钡,符合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603-2011和HJ 602-2011要求,测定灵敏度高,结果准确可靠。
  • 《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发布,水生态环境管理更全面、精准、科学
    2023年11月22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为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有关要求,支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2022年 10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会签法规与标准司上报《关于启动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编制工作的请示》,得到部领导批准同意,并要求适当加快该导则的制订发布工作,以推动地方尽快落实相关法律要求。按照部领导批示要求,水生态环境司组织开展《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制订工作,并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具体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牵头开展,协作单位包括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目前《导则》的重点主要在于明确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作用定位与分类,以及标准制订原则、技术路线、文本要素和主要内容确定方法。并针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存在的保护目标不全、限制不够严格和缺乏控制项目等问题进行补充完善、更严格的标准限制。在《导则》中提出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类型分为补充完善型、收严限值型和绿色引领型,可为列出的某类作用或兼具几类作用,也可以兼具以上两种及以上作用。为了避免重复,与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相同的其他内容可不再列出,规定执行GB 3838-2002等相关要求即可。总体来看,水生态环境管理正在向更全面、精准、科学的方向发展,将更加关注水生态系统的整体评价与改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风险防控,以及水环境质量控制项目限值水平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精准识别流域水环境问题和具体原因,因地制宜出台包括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在内的相关措施,将是今后有针对性加强水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我国流域管理已经由以污染物减排为主导的水质目标管理向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三水统筹”的水生态系统保护转变。如何科学选择水生态评价指标并制定评价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我国幅员辽阔,不同流域间气候条件、地形地貌、水文特征等往往差异明显,导致不同流域水生态环境特征及管理需求有所不同。因此,亟需地方从实际出发构建适用于本流域的水生态评价标准体系。《导则》作为生态环境基础标准,是指导和推动国家或地方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的重要技术基础。突破长期以来仅依靠单一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统一评价管理的局面及其带来的不利之处,有利于地方政府强化落实责任,更有效解决特定流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附件:《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pdf
  • 生态环境部发布1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支撑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和废气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219-2021)、《环境空气 6种挥发性羧酸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0-2021)、《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HJ 1221-2021)、《固体废物 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 重量法》(HJ 1222-2021)、《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3-2021)、《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1224-2021)、《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HJ 1225-2021)、《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 1226-2021)、《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7-202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等1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环境空气和废气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219-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吡啶的测定,具有分析速度快、分辨率高、分离度好等特点。   《环境空气 6种挥发性羧酸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0-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6种挥发性羧酸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便捷、灵敏度高,可支撑《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   《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HJ 1221-2021)适用于环境空气中降尘的测定。与《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265-94)相比,本标准细化了采样点布设等规定,修改完善了仪器设备和质量控制要求,提高了方法的操作性,可满足当前大气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降尘监测需求。   《固体废物 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 重量法》(HJ 1222-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常见固体废物中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不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易燃易爆的固体废物样品中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本标准可为固体废物的分析、处理处置提供更加科学的水分和干物质含量测定方法。   《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1224-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环境空气气相和颗粒物中25种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本标准作为有机氯农药超痕量分析方法,可为我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开展低浓度样品监测提供可靠的依据。   《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HJ 1225-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自动测定。本标准抗干扰能力强,与紫外光度法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可作为紫外光度法的有益补充。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 1226-2021),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的测定。与《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相比,本标准修订了适用范围和检出限,增加了前处理方法等内容,可支撑《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等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3-2021)、《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7-2021)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HJ 1223-2021和HJ 1227-2021为首次发布,可对VOCs进行现场定性分析,并准确定量。HJ 589-2021为首次修订,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关键环节的技术要求。3项标准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上述10项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关系之争论何时休?
    p   大概近十年以来,行业人士在不同场合不同媒介,都或多或少听到一些专家关于“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1-T000-1-1-1.html" strong 地面水环境质量 /strong /a 标准”与“排放标准”关系(下文用“两标准”)的讨论,到2014-2015年,这方面的讨论和观点之争,已经发展到了截然相反的两种对立性观点或争论。争论的焦点就是集中在污水厂排放标准要到底是否应该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相接轨的问题 其次是,有水处理领域专家对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指标合理性的质疑。两标准之争看似是学术、技术层面的问题,然笔者认为,此争论事关未来相关水质标准制定的大原则问题,更事关未来水环境及行业发展的导向性问题! /p p    strong 一、市政污水处理领域专家及相关人士对【排放标准要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接轨】方面的表述 /strong /p p   建议或者呼吁“排放标准要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接轨”的代表专家是中国人民大学王洪臣教授,产业界代表性观点来自北京碧水源总经理戴日成。实际上,王教授对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之间的矛盾问题,大概在2005年前就发出了质疑的声音。 /p p   1,目前可以公开查阅到的关于污水厂处理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标准之间关系的最早论述,应该是中国人民大学王洪臣教授2007年接受中国水网采访时谈到“现代污水厂”方面的表述:“在缺水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重点必须瞄准完全的高品质的再生利用。王洪臣认为,目前再生水的水质标准太低,仅是已经丧失水功能的劣五类水。 /p p   应该将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标准作为设计标准来考虑。”。《人民日报海外版》(2010年07月03日第03版)刊发了“循环利用:破解水危机”一文,中国人民大学王洪臣教授谈到未来中国水环境问题时,强调了构建现代排水系统的重要性和举措,同时进一步表述:& quot 北京总投资约80亿元人民币,对全部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或超深度改造,使出水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 amp #823& quot 。在2011年王洪臣教授接受中国水网采访时,他谈到“我国水质标准体系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水质标准体系建设的目的和依据不够明确 我国水质标准体系法律效力模糊 我国水质标准限值不能做到宽严相济“等。 /p p   但是王教授同时也强调“& amp #823水质标准体系的制定过程中,尤其需要注重水环境质量标准、用水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在2013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提议,针对极度缺水地区,将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提高到一级A标准以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和水环境质量标准逐步接轨. /p p   2,国内著名的MBR供应商碧水源总经理戴日成认为,中国湖泊治理不成功的原因,一方面是标准滞后,管理和执行不到位 另一方面从治污理念上看,中国治污的目标不明确。他建议,水污染治理应朝着四类水的方向走,如果只达到一级A,只能缓解污染程度,抑制不了恶化的趋势。 /p p   3,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总工程师郑兴2015年在《环保产业》杂志上正式撰文,阐述了一级A标准的演变,及旗帜鲜明地对排放标准向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方向发展进行了否定:“十一五”以来,随着污水排放标准的提高,深度处理已经大量应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一级A提标改造或新建(扩建)工程,将其作为出水达标的把关工艺单元,但早先设置一级A排放标准的初衷是提出再生水的基本水质要求,后来将其直接转变为排放标准并不太合适,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需要做比较大的重新调整,特别是粪大肠杆菌以及总氮、总磷标值指。 /p p   城市污水的再生处理十分重要,但目前一些地方排放标准的水质指标及限值,有朝着地表水水质标准机械靠拢的趋势,这是一种不科学的错误导向。一方面,现行的地表水水质标准本身存在明显的缺陷,另一方面,混淆了排放标准与接纳水体的水质目标(标准)之间应有的界限与区别。例如,过度强调出水COD达到30mg/L,甚至20mg/L的水平,是没有必要的,容易造成明显的浪费 而 TP0.3mg/L的所谓IV类水标准,其实仅仅适合于流动性良好的河流,对于基本没有流速或流速缓慢的城市水体,特别是再生水为主要或唯一补水的情况,TP至少应该低于0.1mg/L,最好低于0.05mg/L的水平。 /p p    strong 二、市政污水处理领域专家对【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存在缺欠及指标自身矛盾方面的表述 /strong /p p   关于GB3838-2002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质疑,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总工程师郑兴灿2008年在《建设科技》撰文,指出:“制订 GBl8918-2002标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之一是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但GB3838-2002中有关氮、磷的指标在逻辑上相当混乱,尤其是总氮指标值。 /p p   一般情况下,总氮包含有机氮、氨氮和硝态氮这3个组分,而且有机氮基本上都是可以氨化的,其中有机氮和氨氮的总和为凯氏氮(KTN),硝态氮则包含硝酸盐氮和亚硝酸盐氮。但在GB3838-2002中,总氮、氨氮和硝酸盐氮的标准值之间找不到上述平衡关系”。郑兴灿在2010年撰文《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的问题讨论》(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及深度处理技术交流大会论文集),明确表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本身存在的明显缺陷。” /p p    strong 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制定者对市政污水领域专家们意见的正式回应 /strong /p p   针对市政污水处理领域专家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质疑,多年以来该标准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一直没有正式回应。但是当环保部公布 GB18918-2002修订稿征求意见时,受“特别排放限值”高等级指标大讨论事件影响,“两标准”关系及相关的争论再一次被提了出来。也是这次机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主编映入市政污水处理行业专家们的眼帘。 /p p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总工程师夏青,1978年起,开拓了中国水环境容量、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是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标志领域的著名专家。主持了长江、黄河等五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担任了淮河、太湖、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技术总负责 参与了1988、1999、2002年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编制和修订。2016年1月夏青正式在【水进展】微信专家群公开回应市政污水处理领域专家对“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关系问题的争论。 /p p   1,关于两标准是否应该接轨问题的意见:以下是夏青先生的文字答复:题目“排放标准不能对地方环境质量负全责”:污水处理界的一些专家提出污水处理厂应和地面水标准四类接口,2013年就有报道,这也许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国家排放标准与地面水标准接轨的最早意见,但这一观点是不可取的。 /p p   第一,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全责:不是排放标准负全责,因为政府不仅要监督污水处理厂运行,还要优化组织区域内的容量资源分配,技术经济投入分配,才能保证质量达标。南水北调东线治污,全部污水达一级B之后,山东南四湖是毎条河加人工湿地,江苏徐州是把进入安嶶的污水处理厂出水调至172公里外的盐城入海。这才实现了东线治、截、导、用、保五字方针,排放标准不负全责。政府手中除了国家标准,还有地方标准,规划和项目环评,治污规划,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等多种手段以及多种监管措施来确保环境质量。 /p p   第二,水质规划理论教会我们:为了保证水质达标,先要有水资源规划,后才有流域、区域、设施三级规划,要建立污染源排放与水质的输入响应关系,用数学优化的方法,合理组织污染源排放。徳国鲁尔区,爱姆舍河做为纳污河道,不上污水处理厂,至入莱茵河按新保护标准建污水处理厂。同样在莱茵河,保障荷兰饮水安全,不是提高河水水质到饮用水标准,而是上游各国为荷兰修建深度处理给水厂。 /p p   有关择段排放、负荷分配、季节控制、生态流量、费用优化等可选择的方案都是水质规划教会我们,看看美国七百多污水厂用概率稀释模型指导处理厂符合水文节律运行,利物浦处理厂涨潮运行,退潮不运行,都是在利用环境容量,节约能耗,我们的一刀切就过于粗放了。 /p p   第三,标准体系有职责定位:中国两类两级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对体系组成标准各有要求。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水质标准,由各卅颁布标准。中国在学习美国之前,暂用五类功能适应千差万别的地域差异。排放标准则强调排污去向,按进入不同功能区,制定有达标技术的宽严不同的排放标准限值。污水处理厂进入受纳水域的出口,划有混合区,混合区内不执行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 /p p   没有处理厂出水就达地表水标准的执行标准水域。也许王洪臣、戴日成等专家会说,没有混合区怎么办?稀释水量不夠怎么办?我说那就更得靠水质规划进行多方案优化,而不是处理厂提标一条路。如碧水源运行的十堰神定河污水处理厂,出水后政府组织接口方案,进一步用人工湿地、人工快渗深度处理,也仅COD、氨氮达四类水标准。 /p p   第四,企业社会责任有更高要求:提出达地面水的专家有来自企业的,更应理解简单提高排放限值,更多地用能耗换取污染物削减,不符合低碳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的总目标。王洪臣专家等提出的概念性污水厂绝对是好方向,国家和企业当共同推进。还有,真要污水处理厂提标,就再不能在终端卖力,而应在前端源分离下功夫,从粪尿不入污水处理厂开刀,用城乡营养物绿色大循环的战略措施为污水处理厂分担压力。简单压污水处理厂,是鞭打快牛的做法,应期待各部门形成合力,上点有用的措施,把钱用在刀刃上,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努力方向。 /p p   最后表个态,只要有好技术,好方案,更省钱省能地提高污水出水标准,我举双手赞成,但不用接地表水水质标准,混淆两个标准体系,即使24项地面水考核指标都达地表水标准,那也是污水厂再生水,怎么用?还要考虑老百姓的感情因素呢。 /p p   2,答复水处理专家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总氮指标的质疑! /p p   在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排放标准的爭议中,水处理专家郑兴灿提出了“地表水标准中氮磷指标存在明显的逻辑混乱”,並影响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制定。看来需要为水质标准正本清源。由于近30年来全国一直执行的三代地表水标准都是我主持编制的,当然更有答疑的责任。 /p p   郑兴灿专家的意见是2008年发出的,我问了他,他不知又在此次热议排放标准中被中科博联翻了出来。为答疑清楚,他的意见可以归纳为4点: /p p   1,总氮、氨氮和硝酸盐氮在标准中找不到总氮为各组合之和关系 /p p   2,氨氮和总氮标准值相等,硝态氮限值是否应为0? /p p   3,仅湖库限制总氮,河流不限,湖水来自河流,水质如何保障? /p p   4,河流总磷0.2毫克升,如何保障0.05毫克升标准的湖庫达标。 /p p   我认为,以上四点,并不是逻辑混乱所致,而是水处理领域与水质标准领域跨领域交流不夠,造致对水质基准标准系统的误解。 /p p   对于水处理专家,工作对象水处理厂是闭合系统,进多少氨氮等氮类污染物,都是总氮组成部分,有个总量,不管氨氮转化为亚硝酸氮,还是再转化为硝酸盐氮,水处理一方面关心这一耗氧过程和氮的形态变化,另一方面,通过对某一时刻,水中总氮总量是氨氮加亚硝酸盐氮、加硝酸盐氮、加有机氮之和,来决定削减总氮的方法。因此,总氮等于各组分之和,概念十分重要。 /p p   对于水质标准专家,工作对象江河湖泊水环境系统是开放系统,氮的源和漏是变化的,各种形态的氮源随时进出系统,光合作用、底泥释放、植物生长等都随时改变水质浓度,水质标准不关心氮类浓度场某一时刻的浓度定格,只关心某一种氮类指标对水生态糸统的影响浓度,这就是基准。注意,只有每一单指标的限值规定,因为全世界的基准都是单指标的剂量响曲线为基础。水质标准专家对单项指标安全浓度概念则十分清楚。 /p p   这样看来,水处理专家关注氮总量转化过程和结果,水质标准专家关注单项指标安全浓度。两个领域的专家关注目标不同,产生不同的评价方法和思维习惯也是正常的。如果承认两个领域的思维差异,再进一步解释水质标准是怎样制定的,就容易沟通了。 /p p   先说氨氮,在1999年之前,以非离子氨和总氨为基准,1999年美国颁佈了氨的最新基准,以氨氮代替非离子氨和总氨,并给出不同pH和温度下的氨氮基准。由于温度和pH影响氨氮基准可相差10倍以上,V类水体定为2.0,可保护pH在8.1,温度在摄氏30度以下的所有水体的水生生物。硝酸盐氮则为保护人体健康的指标,按美国健康基准10毫克升定标。这两个指标都各自依据保护水生生物和人体健康,不考虑与总氮有组分关係。 /p p   再说总氮,在美国 2000年公布营养物特别基准后,重申分区调查用统计值制定标准,把总氮、总磷、叶绿素、透明度四个指标列为富营养化评价指标。我国湖库标准在无分区调查资料为依据的情况下,V类标准2.0,高于韓国的1.5,日本的1.0,美国的1.68,由于没有分区调查数据做依据,单项指标执法根据不充分,我一直建议另定富营养化评价标准,国家水质考评也一直不取总氮,所以反对以此指标值为依据定排放标准限值是有原因的。(这个指标美国只有湖库基准,为0.1至 1.68毫克升。) /p p   关于总磷,由于美国基准和世界各国标准近30年变化不大,我国水质标准,河流V类0.4,湖库0.2,河流lll类 0.2,湖库0.05。由于污水厂除磷技术俱备,对磷指标尚未成热点。只要与总氮等指标一起进入富营养化标准,并分区制定限值,有关营养物指标的管理,则主要是磷对水厂混凝工艺的影响,可在供水保障中提要求。 /p p   郑兴灿专家提出的河流标准和湖泊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是因为水力学條件不一致,传输规律不同,标准有差异是必要的,美国以水力仃留时间30天为江河湖库分界。如何让江河与湖库水质相接?我们一靠环评,二靠治污规划来解决。例如:著名的引江济巢工程环评,因长江水总氮1.8,若每年30亿方水进巢湖,会造成巢湖全湖总氮超lv类,环境影响预测巢湖富营养化风险較大。 /p p   又如: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丹江口水庫,除总氮指标,水质为I类至ll类,总氮在lll类以下,原因在于陕西来水白河断面即达1.2,河流无总氮要求,因为饮用水,世界卫生组织无控制总氮要求,但进入湖庫,为保护湖庫生态,防止富营养化,需控制上游来水入庫总氮总量。面对汉江削减总氮任务,财政部、环保部、南水北调办,把十三五治理陕西、湖北面源氮磷污染列为重点,为保北方水源地长治久安,爭取拿出一条江控制总氮的示范。所以,标准虽有分类,各管一段,但流域区域水质问题糸统解决,还要靠环评、规划和监管。 /p p   一次交流,不一定把问题都解决,相信只要多交流,两个领域会在融合中为我国水污染防治做出更大贡献。 /p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12项环保领域国标计划制修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12项环保领域国标计划制修订环境保护部:  为推进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现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12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下达你单位,请组织主要起草单位,抓紧落实和实施计划,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广泛听取意见,保证标准质量和水平,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国家标准委  2016年3月7日序号计划编号项目名称标准性质制修订代替标准号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周期 (月)主管部门归口单位起草单位120160118-Q-46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强制修订GB 3838-2002无12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220160113-Q-46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强制修订GB 16297-1996无12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320160107-Q-467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强制修订GB 15618-1995无36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420160108-Q-467机场周围环境噪声标准及测量方法强制修订GB 9660-1988无24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科技大学、中国民航大学、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宁波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520160114-Q-467涂装(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制定 无12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发展中心620160115-Q-467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制定 无12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720160116-Q-46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修订GB 14554-1993无12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820160109-Q-467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强制修订GB 14622-2007无12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920160110-Q-467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强制修订GB 18176-2007无12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1020160111-Q-467三轮汽车用柴油机及其车辆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阶段)强制修订GB 19756-2005无12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济南汽车检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1120160112-Q-467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强制修订GB 3847-2005无12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1220160117-Q-467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强制修订GB 18285-2005无12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7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 涉及土壤、水质、废气等的色、质谱测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望远镜法》(HJ 1287-2023)、《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1288-2023)、《土壤和沉积物 15种酮类和6种醚类化合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89-2023)、《土壤和沉积物 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290-2023)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 1291-2023)等7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23)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首次发布于2015年,起草单位为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完善了采样技术要求和前处理、定量方式的性能指标要求,支撑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工作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和相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有利于推动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在固定源管理中的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支撑《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等标准实施。《固定污染源废气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望远镜法》(HJ 1287-2023)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烟气黑度测定的林格曼望远镜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灰色或黑色烟气在排放口处黑度的测定,不适用于其他颜色烟气的测定,解决了林格曼黑度图板携带不便、摆放受限、易损褪色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烟气黑度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支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等标准实施。《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1288-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丙烯酸的测定,填补了水中丙烯酸分析方法标准空白。本标准具有前处理方法简单、灵敏度高、重复性好等优点,支撑《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标准实施。《土壤和沉积物 15种酮类和6种醚类化合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89-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乙醚、丙酮、甲基叔丁基醚、二异丙基醚、乙基叔丁基醚、2-丁酮、 甲基叔戊基醚、2-戊酮、乙基叔戊基醚、3-戊酮、甲基叔丁基酮、4-甲基-2-戊酮、2-己酮、环戊酮、3- 庚酮、2-庚酮、环己酮、6-甲基-2-庚酮、二异丁基甲酮、3-辛酮、2-辛酮等 15 种酮类和 6 种醚类化合物的测定,填补了土壤和沉积物中醚类化合物分析方法标准空白,拓展了酮类化合物分析对象范围,操作简便,易于推广,支撑土壤风险评估及管控工作。《土壤和沉积物 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290-2023)为首次发布,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3种指示性毒杀芬同类物P26、P50 和P62 的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填补了土壤和沉积物中毒杀芬分析方法标准空白。本标准具有准确性好、灵敏度高等优点,支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 1291-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点位的编码工作。本标准明确了监测点位控制级别、流域水系、行政区划、水体类型和顺序等要素的编码方法,规范了监测点位编码工作,在点位信息维护、数据联网与应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 1291-2023)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余6项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自2023年8月1日起,《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废止。附:①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_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2023代替HJ 759—2015) ②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286—2023) ③固定污染源废气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望远镜法 (HJ 1287—2023) ④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288—2023) ⑤土壤和沉积物 15种酮类和6种醚类化合物的测定 顶空_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289—2023) ⑥土壤和沉积物 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HJ 1290—2023) ⑦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编码规则 (HJ 1291—2023)
  • 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 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等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支撑相关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 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89-2021)、《水质 灭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杆菌黑色变种)的鉴定 生物学检测法》(HJ 1190-2021)、《水质 叠氮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HJ 1191-2021)、《水质 9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92-2021)、《水质 铟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193-2021)等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水质 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89-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本标准适用分析对象多,分离效果好,可支撑《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等水环境质量标准实施,为农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精细化管理提供监测技术支撑。《水质 灭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杆菌黑色变种)的鉴定 生物学检测法》(HJ 1190-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微生物实验室废水灭菌效果的评价。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可支撑微生物实验室废水灭菌效果的生物学检测,有利于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保护生态环境。《水质 叠氮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HJ 1191-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叠氮化物的测定。叠氮化物毒性强,危险性大。本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利于相关工业排放叠氮化物的水污染物精细化管控,对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作用。《水质 9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92-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9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的测定,可支撑《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是典型的内分泌干扰物,具有毒性、持久性及生物累积性,我国已在相关产品的生产中禁用并在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设置了限制指标。本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加强水污染物排放管控,为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污染治理提供监测方法支撑。《水质 铟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193-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中铟的测定。随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铟的使用日益广泛,需关注含铟污染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本标准选择性强、灵敏度高,所用仪器设备价格和分析成本相对较低。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可为水环境及相关行业水污染物中铟的测定提供技术支撑。上述五项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等7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支撑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与国际公约履约工作,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望远镜法》(HJ 1287-2023)、《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1288-2023)、《土壤和沉积物 15种酮类和6种醚类化合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89-2023)、《土壤和沉积物 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290-2023)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 1291-2023)等7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23)为第一次修订,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完善了采样技术要求和前处理、定量方式的性能指标要求,支撑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工作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为首次发布,规定了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验收、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要求,有利于推动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在固定源管理中的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支撑《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等标准实施。《固定污染源废气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望远镜法》(HJ 1287-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放口处烟气黑度的测定,解决了林格曼黑度图板携带不便、摆放受限、易损褪色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烟气黑度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支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等标准实施。《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1288-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丙烯酸的测定,填补了水中丙烯酸分析方法标准空白。本标准具有前处理方法简单、灵敏度高、重复性好等优点,支撑《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标准实施。《土壤和沉积物 15种酮类和6种醚类化合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89-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相关酮类和醚类化合物的测定,填补了土壤和沉积物中醚类化合物分析方法标准空白,拓展了酮类化合物分析对象范围,操作简便,易于推广,支撑土壤风险评估及管控工作。《土壤和沉积物 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290-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3种指示性毒杀芬同类物的测定,填补了土壤和沉积物中毒杀芬分析方法标准空白。本标准具有准确性好、灵敏度高等优点,支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 1291-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点位的编码工作。本标准明确了监测点位控制级别、流域水系、行政区划、水体类型和顺序等要素的编码方法,规范了监测点位编码工作,在点位信息维护、数据联网与应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上述7项标准的发布实施,丰富了监测标准供给,对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支撑国际公约履约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 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 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等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 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等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支撑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 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242-2022)、《土壤和沉积物 20种多溴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1243-202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可点击文件名称下载标准原文)。  《水质 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242-2022)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填补了增塑剂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的水质分析方法标准空白。本标准前处理操作相对简单,抗干扰能力强,为水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的监测提供技术依据,支撑《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等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  《土壤和沉积物 20种多溴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1243-2022)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20 种多溴联苯的测定。本标准稳定可靠,灵敏度高,填补了生态环境领域多溴联苯分析方法标准的空白,支撑《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等标准实施。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为首次修订,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等地表水的水环境质量手工监测。与《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相比,本标准明确了总磷监测的现场前处理方法,完善了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手工监测工作,支撑《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实施。  上述3项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 即将实施的第一个LC-ICPMS环境标准,与您“锡锡相关”!
    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第一个lc-icpms联用形态分析环境标准——《hj 1074-2019 水质 三丁基锡等4种有机锡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将于2020年6月30日实施,您准备好了吗? 什么是有机锡?有机锡化合物(organotin)是锡(sn)和碳元素直接结合所形成的金属有机化合物,有烷基锡化合物和芳香基化合物两类,广泛应用于聚氯乙烯材料(pvc)热稳定剂(如二甲基锡、二辛基锡、四苯基锡)、催化剂、农用杀虫杀菌剂(如二丁基锡、三丁基锡、三苯基锡)、纺织品防霉及海洋船只防污涂料(如三丁基锡、三苯基锡)等。 有机锡的危害有机锡化合物具有神经、免疫、内分泌毒性,会影响生物最基本的生殖功能、干扰荷尔蒙分子。三丁基锡和三苯基锡是人为引入水环境最毒的化学品之一,有研究表明三丁基锡能够引起生殖逆向改变,其大量使用造成了全世界港口水域及内陆航运水域与湖泊的污染。一些职业中毒病例表明有机锡化合物会引起肝损伤、急性肾病、皮肤粘膜刺激和神经反应症状等,这些化合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带来了长期负面影响。 hj1074-2019标准解读有机锡种类多,食品、皮革、纺织品、船体防污、涂料、电子电器产品等行业有机锡分析涵盖不同种类的有机锡化合物,其中三丁基锡、三苯基锡等是危害大、方法覆盖范围较广的有机锡化合物,《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标准中拟增加三丁基锡的相关规定。hj1074中采用lc-icpms方法,使用c18反向色谱柱(5 μm,4.6 mm×250mm),以高比例乙腈和乙酸作为流动相,等度洗脱分析二苯基锡(dpht)、二丁基锡(dbt)、三苯基锡(tpht)、三丁基锡(tbt)等四种有机锡化合物(见表 1)。 表1 lc-icpms分析的四种有机锡化合物 岛津应对方案岛津lc-20ai高效液相色谱仪和icpms-2030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联用系统,应对国家环境保护水质监测,预防水质有机锡污染,建立的方法灵敏度高、专属性强、稳定性好,可为水质有机锡形态分析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图1岛津lc-20ai+icpms-2030元素形态分析联用系统 表2 液相色谱lc-20ai条件 选用岛津shim-pack vp-ods(5 μm,4.6 mm×150 mm)c18反相色谱柱,在13 min内实现二苯基锡(dpht)、二丁基锡(dbt)、三苯基锡(tpht)和三丁基锡(tbt)等四种有机锡化合物的快速分离,保留时间短,分离度好。 图2 四种有机锡色谱图(单位kcps) 表3直接进样法四种有机锡检出限和定量限 保护环境与你我“锡锡相关” 人类的健康与自然环境息息相关,保护环境与你我“锡锡相关”。岛津lc-20ai+icpms-2030联用系统可完美应对《hj 1074-2019 水质 三丁基锡等4种有机锡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标准,为水质中有机锡化合物的分析保驾护航。 撰稿人:周裕敏
  • 进一步规范∣多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相关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要求》、《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常规五参数、CODMn、NH3-N、TP、TN)安装验收技术规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常规五参数、CODMn、NH3-N、TP、TN)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通信协议技术要求》等多项标准征求意见。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顶梁柱,为环境管理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与常规的手工监测相比,水质自动监测具有运行连续、监测实时、数据量大等优势。水站的建设与水质自动监测网络的完善,可实现监测数据的共享、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能有效反映所在断面水质状况、预警和防范水环境风险,为进一步提升水环境管理水平、引导地表水监测发展方向提供有力支撑。因其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连续性,弥补了手工监测的不足,水质自动监测在监测水质变化及变化趋势、实时掌握水质状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地表水环境监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介绍:我国从1999年开展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按照《“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 置方案》(环办监测〔2020〕3号),共设置国考断面3646个,其中1837个断面建有国控水站,仍有1809个断面未建设国控水站。这些监测断面仍然以每月一次的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为主,存在工作任务繁重、数据量少、数据时效性不足、易受外部因素干扰等问题,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国家对环境管理的需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常规五参数、CODMn、NH3-N、TP、TN)安装验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提到,截至目前,国家已在国考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1837个,新建站监测项目主要有水温、 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共计九个。目前运行频次均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自动监测仪器1小时/次,其他项目4小时/次。各省市也建设了数千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项目以九参数和增配特征污染物为主,水站所有监测项目运行频次与国家网一致。大批量水站的新建和运行对现有技术体系提出挑战,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和采水单元的建设与验收方面,缺乏系统的、统一的技术规范;水站在安装方面存在水路电路安装不规范、仪器设备随意摆放、整体效果不美观、对水样代表性有一定影响等问题;在仪器设备调试方面由于运维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现有规范调试方法不明确,且忽略了功能检查和调试,导致水站调试不全面,影响后续运行;系统试运行目前的主要依据是试运行期间的数据传输率和故障情况,并未要求进行完善的质控测 试,导致试运行结果不能充分代表新系统的运行情况;大部分水站的质控是通过维护人员到现场进行相关质控测试的方式,存在质控措施单一、质控间隔长、难以实现远程质控等问题,不能及时了解分析仪器的运行状态等。而此次系列标准的制定是建立健全“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重要技术支撑。其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站房与采水单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验收等技术要求,是对《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址选择、站房建设与采水单元建设部分的修订;《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常规五参数、CODMn、NH3-N、TP、TN)安装验收技术规范》明确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设备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验收、档案与记录等技术要求,明确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设备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验收、档案与记录等技术要求;《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常规五参数、CODMn、NH3-N、TP、TN)运行维护技术规范》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检查维护、运行质量控制、异常情况处置和运行记录等技术要求,是对《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部分内容的修订;《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通信协议技术要求》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的系统结构、协议层次和协议内容等技术要求。更多阅读:6项水质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发布,涉及光、色、质谱及运行维护规范
  • 环境标准物质是什么?有什么用途
    海岸鸿蒙标准物质知识课堂开课啦~今天来讲讲环境标物的一些相关知识!环境标准物质的基本概念标准物质是指具有一种或多种规定特性、足够均匀和稳定的材料,已被确定其符合测量过程的预期用途。有证标准物质(CRM)是指附有由权威机构发布的文件,提供使用有效程序获得的具有相关不确定度和溯源性的一个或多个特性值的标准物质。环境标准物质是环境监测中传递准确度的基准物质,也是控制实验室分析质量的物质基础。环境监测实验室标准物质的分类一、物理特性标准物质:主要有声级校准器、标准砝码、标准放射源等。二、化学特性标准物质:1、气体标准物质,用于气体监测项目的量值溯源,如甲烷标气、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等;2、液体标准物质,分标准溶液和标准物质;3固体标准物质,通常使用的为固体标准物质,包括土壤、煤质、植物、生物和工业固废等标准物质。三、微生物检测标准物质:用于培养基质量检定和微生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环境标准物质的用途一、监测仪器的验收和校准:1、对强制检定的仪器的检定,溯源到国家标准;2、日常监测中的仪器的校准,控制测量准确度和精密度。二、保证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可比性:通过被分析物质含量准确已知的有证标准物质来校准仪器输出的信号,简历仪器响应值和测量浓度的定量关系,保证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可比性。三、监测方法的验证:用标准物质对方法的性能指标进行验证和评价和对实验室正确使用标准方法进行确认。四、日常质量控制:通过平行样测试、加标回收、实验室间比对、质量控制图等,实验室可以快速、准确的判别检测系统是否处于质量控制之中,或分析数据的偏离情况,以便检测人员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加以预防控制,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可靠。五、质量考核依据:用标准物质考核和评价分析人员的测试技术及实验室的工作管理质量。环境标准物质的使用标准物质的正确使用包含正确选择、正确使用(防止误用)和使用注意事项。1、应优先考虑使用国家批准的有证标准物质,保障量值的准确性、可比性与溯源性。2、选用标准物质应与预期监测分析样品尽可能接近,这主要包括基体、形态、浓度水平等。其中基体匹配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3、分考虑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以及标准物质的预期使用要求。在标准物质使用之前应仔细、全面地阅读标准物质证书。只有认真阅读标准物质证书中提供的信息,才能保证正确使用标准物质。4、特别注意标准物质证书中所规定的取样量与取样方法。就IERM制备的标准物质而言,固体标准物质主要是最小取样量,最小取样量是此类标准物质均匀性的重要条件,不重视或忽略了最小取样量,测量结果也就失去了准确性和可信度。5、标准物质的量值稳定是有条件的。有些标准物质的储存条件非常苛刻,储存条件不当,有可能会影响标准物质量值的准确性,因此在收到标准物质时,应根据标准物质证书规定的储存条件保存好标准物质,并尽早使用,不要久存。凡已超过证书规定有效期的标准物质切不可随便使用。 6、当不能正确分析一个标准物质时,应首先对自己实验室的检测系统进行检查,如自己查不出原因,也可以请别人帮忙。但有时正确地分析一个标准物质同样也可能得不到正确的结论;尽可能分析覆盖整个浓度范围的几个标准物质是评价整个检测系统的最好方法,一般可以考虑分析高、中、低三个浓度水平的标准物质。当然,选用标准物质的时候,最最重要的就是选择国家批准的有证标准物质啦,海岸鸿蒙拥有万余种自研产品,800多种国家标准物质哦,那么以上就今天的内容分享啦~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标准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就环境标准方面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赵柯介绍,1973年11月17日发布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这个来由是,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在周恩来总理的关心支持下,我国派代表团参加了会议。回来以后感受很深,1973年的时候开始筹备我们国家第一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这次筹备会议的时候,会议筹备领导小组里面设立了标准编制组,开始了我们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当时是1973年1月8日,此前都没有标准。这个标准也很特殊,是在8月份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审议通过,11月由国家计委、国家基建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当时没有生态环境部甚至没有国家环保局,我们机构还没有“出生”。这个标准是1973年11月17日发布,这是它的生日,到今天应该是50岁13天,年过半百。从第一项标准发布到现在,我们的标准工作已经走过了50年的历程,虽然年过半百,但是对于标准工作来说还非常年轻,是正青春的状态。赵柯表示,回顾这50年,有几方面进展:第一,标准的数量大幅增加。从1件到2882件,这是我们发布的标准总数。中间还有修订废止,现行有效的有2357件,从1件到2000多件,这个数量的提升是非常大的。第二,标准体系的扩充。由单一的标准发展成现在的两级六类,两级就是国家级和地方级,六类就是生态环境的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标准、基础标准、管理技术规范,一共六类标准。这六类标准当中,质量标准(由于土壤的特殊性,它是风险管控标准)是核心,工作重点就是围绕着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来做工作,相应标准体系核心也就是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一个途径。其他的标准,监测标准、技术标准等,都是为前面提到的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供支撑、提供服务,为保障这些标准落实提供基础支撑。现行标准体系,已经覆盖了各类环境要素和管理领域,体系结构比较完整,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准体系基本建成。第三,技术水平的提升。目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种类,与国外同类的技术法规基本相当。标准的技术内容、途径也与国际接轨,限值指标已经达到了国际中等先进水平。其中,有一些达到了国际领先,比如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赵柯介绍,这50年来,标准作用是非常大的,引领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转型,倒逼了技术经济的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支撑了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助力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现了环境质量的大幅度改善,其中,标准有重要贡献。赵柯表示,下一步,我们将围绕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的力度来谋划推进下一步标准工作。一是要强化与重大政策法律制度的配套衔接。标准不能自说自话,必须要与政策法律制度联系起来,找准标准实施的途径和作用的节点。尤其是现在发展绿色低碳,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标准要在其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二是要推动标准体系的优化升级,补齐缺项和短板,扩大覆盖的领域,增强协调性和兼容性,提升技术水平,强化风险的防控。三是要大力支持地方标准的发展,提升地方标准对各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支撑水平。四是要夯实标准的科学基础,深入研究解决标准一些共性的技术问题,全面提升标准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系统性和适用性。
  • 上海发布推荐性地方环境标准
    日前,上海发布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列车运行引起的住宅建筑室内结构振动与结构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推荐性地方环境标准,该标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实施将为上海地下轨道交通的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依据。   近年来,随着本市轨道交通网的迅速发展,在方便市民出行,缓解地面交通压力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列车运营噪声、振动影响等一系列环境问题,而我国目前缺乏专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特点的噪声与振动环境标准。本标准是在充分考虑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技术水平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严格规定了列车通过时的住宅室内振动和噪声级,进一步减少了对环境的影响。   标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列车运行引起的结构振动对处于商贸住宅混合区域、商业中心区域住宅建筑的最大振级影响,昼间室内不得超过72dB,夜间室内不得超过69dB。   标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列车运行引起的结构噪声对处于商贸住宅混合区域、商业中心区域住宅建筑影响,昼间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45dB(A),夜间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35dB(A),同时夜间最大噪声级不得超过45dB(A)。
  • 6月1日起这10项环境标准将实施
    6月1日起这10项环境标准将实施我们从国家生态环境部了解到6月1日起有10项环境标准将实施,主要是水质、空气和土壤相关的环境标准,涉及到空气颗粒物检测仪器、液质联用仪器、气质联用仪器、分光光度计、不溶性微粒检测仪、气相色谱仪器、便携式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器。HJ 653-2021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该标准为替代标准,替代“HJ 653-2013”。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 (PM 10 和 PM 2.5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 PM 10 和 PM 2.5 自动 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动态加热系统”“ 挥发性颗粒物补偿系统 ”和“实际状态”,并将本标准性能检测中颗粒物的浓度值由标准状态下浓度值修改为实际状态下浓度值;—— 系统组成中增加了“动态加热系统”和“ 挥发性颗粒物补偿系统 ”的要求,删除了 方法原理”的要求;—— 技术要求中增加了系统铭牌内容和切割器应具有唯一性标识的要求,修订了对数据显示、记录和输出功能要求,增加了对参数的显示、记录和输出要求;—— 性能指标中增加了“检出限”“湿度测量示值误差”“断电影响测试” 3项指标,调整和删除了部分性能指标,适当加严“参比方法比对测试”性能指标要求,将“切割器性能”“加载测试” 2项性 能指标调整至功能要求,检测方法见 HJ 93 的相关要求;—— 检测方法对应修改后的性能指标进行了调整,对“参比方法比对测试”的测试地点、测试程序等提出了更加全面和具体的要求。HJ 1210—2021土壤和沉积物 13 种苯胺类和 2 种联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13种苯胺类和2种联苯胺类化合物的液相色谱 - 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联苯胺、苯胺、4-甲基苯胺、 2-甲氧基苯胺、 3-甲基苯胺、 2-甲基苯 胺、 2,4 -二甲 基苯胺、 4-硝基苯胺、 3-硝基苯胺、 4-氯苯胺、 2-萘胺、 2,6 -二甲基苯胺、 3-氯苯胺、 3,3 ' -二氯联苯胺和 N-亚硝基二苯胺共 13 种苯胺类和 2种联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HJ 1214-2021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 的测定 微库仑法 本标准为替代标准,替代“GB/T 15959—1995”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叠氮化物的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可吸附有机卤素的微库仑测定方法。本标准与《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 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5959—1995)相比,主要 差异如下:——修改了方法适用范围 、方法原理以及样品的采集和保存条件 ;——删除了样品吹脱步骤 ;——完善了标准核查溶液和试样制备的要求 ;——细化了校准 、样品测定和结果表示等内容 ;——增加了干扰和消除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年 12月 21日批准发布的《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5959—1995)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HJ 1215-2021水质 浮游植物的测定 滤膜-显微镜计数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中浮游植物的滤膜 - 显微 镜 计数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中浮游植物的快速测定。HJ 1216-2021水质 浮游植物的测定 0.1 ml计数框-显微镜计数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中浮游植物的0.1 ml计数框 - 显微镜计数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中浮游植物的密度测定。HJ 1219-2021环境空气和废气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吡啶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吡啶的测定。HJ 1220-2021环境空气 6 种 挥发性羧酸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6种挥发性羧酸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 - 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乙酸、丙酸、正丁酸、丙烯酸、异戊酸和正戊酸等6种挥发性羧酸类化合物的测定。HJ 1221-2021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降尘的重量法。本标准与《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265 94)相比,主要差异如下——修改了集尘缸的材质要求和实验工具——细化了采样点布设的技术要求 删除了清洁对照点 增加了防鸟措施——明确了样品保存要求 补充完善了质量控制要求和实验记录信息——将降尘总量中可燃物的测定调整至附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4年10月26日批准发布的《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GB/T 15265—94)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HJ 1222-2021固体废物 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 重量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中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重量法。本标准适用于常见固体废物中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不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易燃易爆的固体废物样品中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HJ 1240-2021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污染物(SO2、NO 、NO2、CO 、CO2)的便携式傅立叶变 换红外光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污染物(SO2、NO 、NO2、CO 、CO2)的测定。Get√小技巧:在仪器信息网APP里,可以免费下载上述标准→↓扫码到APP免费下载目前仪器信息网资料库 有近75万篇资料,内容涉及检测标准、物质检测方法/仪器应用、仪器操作/仪器维护维修手册、色谱/质谱/光谱等谱图。资料库每月有近20万人访问,上万人下载资料,诚邀您分享手头上的资源,与人分享于己留香!
  • 环境标准制定应强化系统性
    p   近年来,我国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环境 /strong /span /a 标准制订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发布的标准种类多、覆盖面广,较好地指导了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等工作。 /p p   环境标准是一个内部逻辑关系严谨,结构相对完整的体系,要求监测方法能够准确检测受关注污染物的浓度,制订的质量标准能够确保环境安全,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能够控制企事业单位对环境产生的危害。此外,推荐使用的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等要为企事业单位治理污染、环保产品生产和设备运营维护等提供参考。由此可见,虽然每个标准都是独立发布的,但要注意与其他相关标准的衔接,提升环境标准制定工作的系统性。 /p p   首先,监测方法标准应构建一种化合物(元素)多种分析方法、一台(套)设备能分析多种化合物(元素)的格局。就化合物(元素)与分析方法的对应关系而言,要立足于每种化合物(元素)有可利用的分析方法开展检测,并且按完全成熟的标准、推荐使用或科研探索的方法等类别设置体系,方便实验人员根据工作目的有针对性的选用。当前发布的监测方法已很多,但体系是否达到了完备程度,要进一步梳理、检验。一是以化合物(元素)为主线,在其后列出各种现行有效的分析方法。二是以分析仪器为中心,列出用其可分析的化合物(元素),两者交叉比对,就能发现仍存在的空白分析方法。完善监测方法标准,要按填平补齐的原则,优先把基础性的或使用频率较高的化合物(元素)分析方法建立起来,以满足常规监测和部分特殊监测的需要。最好是全面回顾性评价后,列出急需填补的空白方法,技术招标确定编制单位。 /p p   其次,环境质量标准与维持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物种多样性和提高人体健康水平等环境保护目标直接相关。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是一个非常复杂、周期较长的过程,而且需要动态调整。曾经有美国科学家把多种重金属和有机物按安全浓度最高允许值配成混合液,将实验鱼放进去后还是中毒死亡了,这表明单一化合物(元素)的质量浓度是安全的,但一旦发生复合污染,安全性就失去了保证。环境质量标准可探索以长期的医学观察和动物实验为基础来制订,特别是妥善处理参考国外标准和自主研究定标的关系,体现中国国情特色。尤其是使每项环境质量标准值的确定有科学解释,经得起检验。 /p p   第三,处理好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的关系。排放标准容易与环境质量标准发生冲突,有可能出现每个企事业单位都做到了达标排放,但由于产业过分密集环境质量仍不能达标的情况。笔者曾现场调查过一个氨氮经常超标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造成不达标的主要原因是污水处理厂离交接断面不远,且沿途集水面小,新水注入量不大。达标排放的污水按地表水质量标准考核,导致超标现象经常发生。然而,排放标准又不能无限严格,必须考虑当前的经济技术条件。制订排放标准,要根据环境容量和质量标准反推,也要综合考察当前可利用治理技术并估算成本。 /p p   最后,各类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等应受到更多关注。环境质量标准等论证的是某个数值的科学性,而技术规范则保证数值的可达性。没有治理技术或成套环保产品等的支撑,环境质量和排放标准落实就会面临困难。环境质量和排放标准是基础性研究,技术规范等则是应用研究,两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 /p p   综上所述,环境标准应科学划分板块,均衡编制。其中,监测方法是基础,是认知污染物的基本手段 环境质量标准是根本,起到保护生态系统、物种或人体健康的作用 排放标准是工农业生产生活的底线,要发挥约束排污行为的效力 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等则是重要工具,指导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几大技术板块互为依存,彼此支持,尤其是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等,是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关键,要给予足够重视。排放标准要与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等紧密结合,排放标准的提出一定要有可利用的治理技术作支撑,两者应高度融合。 /p
  • 生态环境部累计发布287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至11月22日)
    11月22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标准与基准专业委员会2023年学术年会暨生态环境标准发展五十年回顾与未来展望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出席开幕式并讲话,他表示,截至2023年11月12日,共累计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2873项,现行2351项;累计依法备案地方标准352项,现行249项,标准覆盖各类环境要素和管理领域,控制项目种类和水平达到与发达国家相当的水平,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准体系基本建成。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1293项,占50年累计总数的45%;依法备案地方标准265项,占累计总数的77%,是我国生态环境标准发展最迅速、成效最显著的阶段。过去50年生态环境标准的发展,整体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发展和需求变化,有力助推了生态文明建设发展进程和重大转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巡视员姬二明指出,2001年以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机构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两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发展战略和体系研究,同时有力推动重大标准的发布,至今已联合发布247项标准,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234项,这些标准有力引领和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倒逼重点行业加快技术升级、结构优化,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夏祖义表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学术水平最高的科技社团,环境标准与基准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成立最早的分支机构之一。成立二十年来,环境标准与基准专业委员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开展环境标准与基准支撑生态环境管理的重大问题研究,加强环境标准和基准体系顶层设计,在支撑管理部门制修订环境标准、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陈胜表示,标准科研与管理支撑工作是环科院一以贯之的重点任务,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将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重点问题和绿色低碳发展等重大需求,积极开展标准理论方法和关键技术等前瞻性研究,持续做好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实施评估和管理支撑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统一战线,着力打造生态环境标准领域集智攻关模式,为发展完善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战、引领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和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集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见附件1)的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  (四)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及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2家及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五)申报书中列出的申报人员不得同时申报3项及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新项目。承担或参与5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  (六)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没有标准工作不良记录。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纳入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2024年9月13日前,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电子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一式两份)邮寄至联系人地址,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件的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三、承担单位评审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和专家会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会议评审时间初步定于2024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内容包括对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研究工作经验、申报单位基础和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情况、协作单位分工、经费安排等。  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撤销。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谭玉菲、李聪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24935  邮箱:tanyf@craes.org.cn  附件:  1.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  2.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9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 生态环境部正在征集2024年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见附件1)的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三)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四)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及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2家及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五)申报书中列出的申报人员不得同时申报3项及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新项目。承担或参与5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六)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没有标准工作不良记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纳入评审。二、申报材料要求2024年9月13日前,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电子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一式两份)邮寄至联系人地址,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件的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三、承担单位评审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和专家会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会议评审时间初步定于2024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内容包括对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研究工作经验、申报单位基础和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情况、协作单位分工、经费安排等。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撤销。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谭玉菲、李聪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邮编:100012电话:(010)84924935邮箱:tanyf@craes.org.cn附件:1.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2.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
  • “上海市环境保护化学污染物环境标准与风险管理重点实验室”获批建设
    p   近日,从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获悉,华东理工大学牵头申报的“上海市环境保护化学污染物环境标准与风险管理重点实验室”获批准建设。 /p p   “上海市环境保护化学污染物环境标准与风险管理重点实验室”依托华东理工大学进行建设,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参与共建。该实验室面向国家环境管理,从污染治理向环境风险管理的战略调整,立足“健康上海”的环境管理需求,聚焦突出问题,跟踪国际先进标准控制体系及发展趋势,将构建复杂痕量有机物检测分析技术研发平台、化学污染物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技术平台、化工行业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化学污染物环境标准与风险管理智库 基于华东理工大学在化学污染物的监测和检测、环境基准与暴露风险评估、全过程风险识别与控制等领域的研究基础,形成自身的鲜明特色和优势方向 服务于政府、企业和公众,建设成为上海市现代环境监测与风险管理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技术服务和公众宣传的重要科研基地。 /p p   据悉,上海市为落实本市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着力提高上海市环保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年初启动了上海市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华东理工大学牵头申报的“上海市环境保护化学污染物环境标准与风险管理重点实验室”是上海市环保局设立的第一个重点实验室,将为上海市、长三角乃至全国的环境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制订和技术规范等工作提供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服务上海市科创中心建设。 /p p /p
  • 征集对修订环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标准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保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进行修订。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向我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3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关问题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渔业水质标准      5.部分主送单位名单   附件一:   修订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过程中,是否有必要解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内容重叠的问题,统一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的内容纳入统一的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三、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评价指标数量(109项)应该增加、减少还是保持不变?   四、对调整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有何具体建议?   五、是否要改变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实行的“单指标评价”方法(即只要有一项指标超标,就判定水体不符合要求并降低评价等级)?   六、是否调整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实行的水域环境功能分类方式?
  •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相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厅制定了《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4 年 4 月 11 日(此件主动公开) 晋环规3号.pdf
  • 环境标准与基准专业委员会2010年学术研讨会通知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标准与基准专业委员会2010年学术研讨会定于2010年4月1日~4月3日在北京会议中心召开,环境保护部有关领导将出席大会并致辞,中国科学院与中国工程院院士、环境标准与基准领域内著名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进行专题学术报告。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时间   2010年 4月2日~4月3日,会期两天。4月1日 9:00起于北京会议中心9号楼大厅报到。   二、会议地点   地 点:北京会议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8号   三、会议相关费用   参会人员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四、 会议日程安排 时 间 事 项 4月1日 报到 4月1日晚 专业委员会预备会议 4月2日~4月3日上午 2010年学术研讨会   五、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 机 E-mail 传 真 钱小平 010-84915184 13611045109 qianxp@craes.org.cn 010-84922405 李晓倩 010-84928962 13552980282 lixiaoqian@craes.org.cn 010-84921403 何 俊 010-84928962 13488802024 hejun@craes.org.cn 010-84921403 卢延娜 010-84928962 13810946399 luyn@craes.org.cn 010-84921403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标准与基准专业委员会   2010年3月22日
  • 第一届中国生态环境标准化促进与产业发展大会将召开
    近日,国家建材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赖丹声、国家建材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华南分中心副主任邓飚就第一届中国生态环境标准化促进与产业发展大会议题在广东省佛山市与媒体记者见面时说,中国生态环境标准化将把陶瓷产业引向一个崭新的境界。   据悉,2010年4月18日、19日,由国家建材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生态环境建材分会、佛山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中国农业银行全程合作的“第一届中国生态环境标准化促进与产业发展大会”将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这是2010年首场面向中国生态环境建材产业的最高级别盛典。届时,“2009年度中国生态环境建材行业评比获奖企业”榜单也将在大会现场揭晓。   赖丹声、邓飚向各媒体记者介绍说,近几年来,随着国内各项环保政策的出台,给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建材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与此同时,低碳经济在国际国内获得了大力推行与发展,生态建材产业日益成为建材行业发展的主流和方向。   第一届中国生态环境标准化促进与产业发展大会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将对在“哥本哈根气候会议”背景下世界建材行业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经济危机对建材行业在2010延续的影响进行缜密判断,对国家扩大内需产生的难得机遇进行详解,对中国生态环境建材行业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进行深入探讨。   大会将邀请我国及国际等从事环境功能材料研发、功能性测试技术和标准化研究的专家、环境健康功能产品开发经营的企业界人士及材料使用的房地产企业、装修装饰企业等领域的领导人参加,跨行业研讨生态环境建材行业的发展动态,共享最新的技术研发成果,探究相关新标准的建设等,努力推动建材行业向“生态、环境、有益、健康”等低碳模式方向发展。会议主要邀请企业为建材生产、应用和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节能、节水、节地、节约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利用生产生活废弃物及可再生资源生产的建筑材料及应用技术有利于确保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提高建筑物的防水、保温、隔热、隔声性能的新材料及应用技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技术与设备改善室内人居环境及保护身体健康、提高生活、工作舒适度的材料与设备,包括具有抗菌、抗霉、调温调湿、释放负离子等健康功能及环境友好型的建筑材料等。将借助“中国生态环境标准化促进与产业发展大会”和“中国生态环境建材行业评比”的影响力及传播力,组织机构将通过联合国内外众多主流媒体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和普及获奖的优秀生态环境建材产品、在全国主要中心城市设立“中国生态环境建材推广展销中心”等具体推动措施,规范引导行业的快速发展,促进环境与建筑材料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引领生态环境与健康建筑材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赖丹声还说,生态环境建材担当循环经济重任。陶瓷产业现阶段虽然已有一系列质量化标准规范各类产品,但专门的生态环境标准化标准还未出台。顺应时代的发展,新理念催生生态环境建材行业。陶瓷产业的生态环境建材标准也将由国家有关部门会同行业协会以及生产企业科学制定并逐步完善。今后,随着生态环境建材标准的施行,资源节约型生态环境建材陶瓷产品将会成为全球建材行业发展的主流,把陶瓷产业引向崭新的境界,而拥有“建材之都”美誉的佛山,更要抓住发展机遇,大有作为。今后每年的中国生态环境标准化促进与产业发展大会都将在佛山举办。
  • 4月1日起 这5项水质相关的环境标准将实施
    4月1日起这5项水质相关的环境标准将实施4月1日起有5项水质相关的环境标准将实施,涉及到气相色谱-质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生物学检测法、分光光度等仪器设备。HJ 1189-2021水质 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有机磷农药的气相色谱 -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敌敌畏、速灭磷、内吸磷、灭线磷、治螟磷、甲拌磷、特丁硫磷、二嗪磷、地虫硫磷、异稻瘟净、乐果、氯唑磷、甲基毒死蜱、磷胺、甲基对硫磷、毒死蜱、杀螟硫磷、马拉硫磷、对硫磷、溴硫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稻丰散、丙溴磷、苯线磷、三唑磷、蝇毒磷、敌百虫等28 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当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取样量为1 L,定容体积为1.0 ml 时,28 种有机磷农药的方法检出限为0.3 μg/L~0.6 μg/L,测定下限为1.2 μg/L~2.4 μg/L;当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取样量为100 ml,定容体积为1.0 ml 时,28 种有机磷农药的方法检出限为4 μg/L~7 μg/L,测定下限为16 μg/L~28 μg/L。警告:实验中使用的有机试剂和标准物质均为有毒化合物,试剂配制和样品前处理过程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时应按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接触皮肤和衣物。HJ 1190-2021水质 灭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杆菌黑色变种)的鉴定 生物学检测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鉴定水中灭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杆菌黑色变种)的生物学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微生物实验室灭菌效果的评价。警告:检测人员应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一次性手套、口罩、防护服、防护眼镜、鞋套等防护用品);检测时应做好无菌防护,在无菌操作设备内进行。HJ 1191-2021水质 叠氮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叠氮化物的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叠氮化物的测定。当取样体积为150 ml,试样制备体积为100 ml,使用10 mm 光程比色皿时,方法检出限为0.08 mg/L(以叠氮根计),测定下限为0.32 mg/L(以叠氮根计)。警告:实验中所使用的叠氮化钠为剧毒试剂,具有爆炸性;盐酸具有强挥发性和腐蚀性;高氯酸铁具有强氧化性和腐蚀性。试剂配制和样品前处理过程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时应按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呼吸道或接触皮肤和衣物。HJ 1192-2021水质 9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 的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4-叔丁基苯酚、4-丁基苯酚、4-戊基苯酚、4-己基苯酚、4-庚基苯酚、4-辛基苯酚、4-支链壬基酚、4-叔辛基苯酚和4-壬基酚等9 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 的测定。警告:实验中所使用的有机溶剂、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均有一定的毒性,试剂配制和样品前处理过程应在通风橱中进行,操作时应按规定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呼吸道、接触皮肤和衣物。HJ 1230—202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技术指南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的项目建立、现场检测、泄漏修复、质量保证与控制以及报告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Get√小技巧:在仪器信息网APP里,可以免费下载上述标准→↓扫码到APP免费下载目前仪器信息网资料库 有近70万篇资料,内容涉及检测标准、物质检测方法/仪器应用、仪器操作/仪器维护维修手册、色谱/质谱/光谱等谱图。资料库每月有近20万人访问,上万人下载资料,诚邀您分享手头上的资源,与人分享于己留香!
  • 包装与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国际标准化组织(IS0)近日通过决议,批准成立IS0/TCl22/SC4包装与环境技术委员会,并由中国和瑞典两国共同承担联合秘书处,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承担联合秘书处工作并同时作为IS0/TCl22/SC4国内对口单位。   国际标准化组织(IS0)近日通过决议,批准成立IS0/TCl22/SC4包装与环境技术委员会,并由中国和瑞典两国共同承担联合秘书处,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承担联合秘书处工作并同时作为IS0/TCl22/SC4国内对口单位。这是我国首次参与和承担国际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由此扩大了中国在国际环保包装标准化领域的作用和影响,有力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地位。   IS0/TCl22/SC4包装与环境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将致力于发展IS0标准,从而达到包装与环境协调发展,既:减少包装对环境的影响: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风险降到最低 与现有的标准不冲突。   由于全球环境受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威胁,关注包装对于环境的影响已经成为世界共识。目前,欧盟制定的关于包装和环境的标准包括:ENl3427《包装--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欧洲标准的使用要求》:ENl3428《包装--制造和成分的特殊要求--预先减少用量》 ENl3429《包装--重复使用》 ENl3430《包装--材料循环再生--包装可回收利用的条件》:ENl3431《包装一能量回收利用--可回收利用的要求--最低热量值陈述》 ENl3432《包装--堆肥和生物降解--可回收利用的条件--试验和验收准则》等欧洲。   协调标准。由日本提出并有中国和韩国等参与的环境意识包装标准包括:TS《包装一一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TS《包装--预先减少用量》 TS《包装--重复使用》 TS《包装--材料循环再生》 TS《包装--能量回收利用》 TS《包装--化学品回收利用》 TS《包装--堆肥和生物降解有机回收利用》等亚洲标准指南草案。   包装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性主要课题。我国面临的包装对环境的压力十分突出。科学发展观对循环经济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每年包装材料耗量为3000多万吨,其中产生的包装废弃物约为1600万吨,占城市所有废弃物体积的25%,重量的15%,而且每年以160多万吨的速度增长。   在我国,现已由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负责组织制定了GB/GB/Tl67161《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第l部分:处理与利用通则》 GBl8455《包装回收标志》 GB/Tl6716.2《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第2部分:评估方法和程序》 GB/Tl6716.3《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第3部分:预先减少用量》 GBITl6716.4《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第4部分:重复使用》 GB/Tl6716.5《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第5部分:材料循环再生》国家标准,以及GB/Tl6716.6《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第6部分:能量回收利用》 GB/Tl67167《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第7部分:堆肥和生物降解》等国家标准草案。同时,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在推进IS0/TCl22/SC4包装与环境分技术委员会的建立和IS0国际标准提案工作中,发挥了大国的责任与作用。   包装对于环境的影响在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个主要议题。全球关于包装与环境的IS0标准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促进国际贸易。   包装和环境的国际标准化将立足于全球,欧盟EN标准和亚洲标准指南以及中国国家标准将作为今后IS0国际标准的起点。   中国/瑞典联合秘书处将在WG工作组等项目管理、ISO文件分发、国际秘书的职责划分、区域标准化工作上进行分工合作。   IS0/TCl22/SC4包装与环境技术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0~11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第一次国际会议并正式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在此之前,将于2009年11月9日至l0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特别会议,三个对包装与环境标准化工作有重要意义的秘书处参与,分别来自三个国家:中国(IS0/TCl22/SC4联合秘书处),瑞典(IS0/TCl22/SC4联合秘书处)和日本(IS0/TCl22秘书处),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将作为联合秘书处和国内对口单位出席会议。
  • 三水两气!国家连发多项生态环境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近日连发多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据了解,该系列标准将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包括:一、《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7-2023)该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作为氮肥工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参考依据。该标准要求,要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对已有调查、监测和现场检查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8-2023)该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及陈设艺术瓷和特种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陶瓷工业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的参考依据。该标准要求,要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对已有调查、监测和现场检查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9-2023)该标准规定了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技术要求,适用于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全过程,可作为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环境管理的参考依据。该标准要求,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应配套建设预防二次污染的技术措施;对废水治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对已有调查、监测和现场检查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泥的处理处置应遵守GB 18599 要求。厂界环境噪声治理应符合 GB 12348 的要求。四、《炼焦化学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80-2023)该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焦化废水处理等工序废气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参考依据。炼焦化学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主要污染物有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芘、氮氧化物、硫化氢、氨和各种烃类等。该标准要求,焦化企业应规范排污口建设,在焦炉装煤及推(出)焦除尘地面站烟囱、焦炉机侧炉门除尘地面站烟囱、干熄焦除尘地面站烟囱、焦炉烟囱、锅炉烟囱等有组织排放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有关自动监测,该标准要求,废气治理系统应配置完善的自动监测、报警和联锁控制系统,实现智能化、数字化控制,并根据需要与生产工艺进行必要的联锁。五、《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81-2023)该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平板玻璃制造的废气治理工程,可作为工程咨询、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管理的参考依据。熔化工序产生的窑炉烟气中主要大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NOx、SO2及少量的氯化氢(HCl)和氟化物、重金属及其化合物。该标准要求,玻璃制造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的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设置规范化排污口,设置符合 GB 15562.1 要求的废气排放口(源)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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