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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环境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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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环境检测相关的资讯

  • 你知道环境监测和环境检测有什么不同吗?
    环境监测:是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过程。目的: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环境监测的过程分为:接受任务、现场调查和收集资料、监测计划设计、优化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预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综合评价等环节。环境检测:是对某种环境、污染源、污染物进行的检验和测试。目的:是满足当事人的委托需求,或者为了满足某种商业目的。环境检测在很多时候表现为:对污染物、污染源的性质、数量、浓度、性质的鉴定和检验。如,对生活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和种类、室内综合环境、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的测量等。一、行动性质不同1、环境监测:是指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视和测定的活动。2、环境检测:是一种商业行为,是一种单一的过程,一般由商业机构来进行。二、操作方式不同1、环境监测:通过对反映环境质量的指标进行监视和测定,以确定环境污染状况和环境质量的高低。环境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物理指标的监测、化学指标的监测和生态系统的监测。2、环境检测:利用GIS技术对环境监测网络进行设计,环境监测收集的信息又能通过GIS适时储存和显示,并对所选评价区域进行详细的场地监测和分析。三、实施的机构不同1、环境监测:是政府事业部门对环境的科学管理环境和环境执法监督。2、环境检测:是各省环保局下辖环境监测站。四、目的不同1、环境监测: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2、环境检测:根据要求,对相应的环境对象进行检测,得出结果。两者主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报告内容上。五、报告内容的区别环境检测报告的内容:(1)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校准证书”或“抽样报告”);(2)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3)实施实验室活动的地点,包括客户设施、实验室固定设施以外的地点、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4)将报告中所有部分标记为完整报告一部分的唯一性标识,以及表明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5)客户的名称和联络信息;(6)所用方法的识别;(7)物品的描述、明确的标识以及必要时物品的状态;(8)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接收日期,以及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抽样日期;(9)实施实验室活动的日期;(10)报告的发布日期;(11)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实验室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12)结果仅与被检测、被校准或被抽样物品有关的声明;(13)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14)对方法的补充、偏离或删减;(15)报告批准人的识别;(16)当结果来自于外部供应商时, 清晰标识环境监测报告内容:(1)报告标题及其他标志:监测性质(委托、监督等);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编制时间,采样(监测)现场的地点(必要时)委托单位或受检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报告统一编号(唯一性标志),总页数和页码:监测目的、监测依据(依据的文件名和编号);样品的标志:样品名称、类别和监测项目等必要的描述,若为委托样,应特别予以注明样品接收和测试日期;需要时,列出采样与分析人员,监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名称、型号及品牌;监测结果;按监测方法的要求报出结果,包括监测值和计量单位等信息;报告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和签发日期;监测委托情况(委托方、委托内容和项目等);需要时,应注明监测结果仅对样品或批次有效的声明。(2)当需对监测结果做出解释时,监测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信息:对监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殊监测条件(如环境条件的说明);当委托单位(或受检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信息;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中应包含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数据的统计结果和结论;需要时,提出其他意见和解释;特定方法、委托单位(或受检单位)要求的附加信息。(3)对含采样结果在内的监测报告,应包括下列信息:采样日期;采集样品的名称、类别、性质和监测项目;采样地点(必要时,附点位布置图或照片);采样方案或程序的说明等;若采样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如生产工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采样点周围情况、天气状况等)可能影响监测结果时,应附详细说明;列出与采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时的说明;需要时,增加项目工程建设、生产工艺、污染物的产生与治理介绍等;其他信息包括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情况、有关图表和引用资料、必要的建议等。
  • 成都环境监测中心站采购大批环境检测仪器
    12月7日,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发布环境检测设备政府采购招标公告,采购一批环境监测仪器(共5包),具体采购项目如下: 成都市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检测设备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行政区划:成都市   公告标题:成都市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检测设备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SCWZDL-201011-HJSBG   公告日期:2010-12-07 14:19:00   采购人: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供应商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第1包~第4包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2、投标单位具有产品生产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对本项目投标的授权(非产品生产厂家投标适用,仅针对金额超过十万元的产品及进口产品)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必须携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单位介绍信、产品授权书、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等(以上均查验原件,留盖鲜章的复印件)。   投标开始日期:0000-00-00 00:00:00   投标截止日期:2010-12-28 10:30:00   开标日期:2010-12-28 10:30:00   本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 址:成都市临江东路36号锦江花园城水晶座10楼C 邮 编:610021 联 系 人:李女士、曾女士 联系电话:028-85446608、85445511-610 / 800 传 真:028-85431100   其它内容: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检测设备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委托对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检测设备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SCWZDL-201011-HJSBG   二、招标项目: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检测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四、招标内容: 共5包:   第1包:   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仪(进口 1台/套)   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仪(ICP-MS)【含液相色谱(进口 1台/套)、快速溶剂萃取仪(进口 1台/套)、苏码罐(含清洗系统)(进口 1台/套)】   第2包:   流动注射分析仪(进口 1台/套)   自动吹扫捕集(进口 1台/套)   自动顶空进样器(进口 1台/套)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国产1台/套)   三重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仪(GC-MS/MS) (进口 1台/套)   凝胶净化仪(GPC)(进口 1台/套)   第3包:   单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仪(GC-MS)(进口 1台/套)   多级离子阱气相色谱质谱仪,含自动顶空进样器(GC-IT/MS) (进口 1台/套)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仪(国产 1台/套)   第4包:   无线电干扰测量仪器(进口 1台/套)   长杆γ测量仪(进口 1台/套)   便携式γ能谱仪系统(进口 1台/套)   多功能便携式放射源搜寻系统(进口 1台/套)   中子剂量率仪(进口 1台/套)   工频电磁辐射探头 (进口 1台/套)   射频电场探头EP-44M(进口 1台/套)   射频电场探头EP-300(进口 1台/套)   外接低剂量率γ探头GMP-12L(进口 1台/套)   外接高剂量率γ探头GMP-12H(进口 1台/套)   第5包:   氡及氡子体测量设备(1台/套)   空气气溶胶取样器(1台/套)   水质取样设备(1台/套)   土壤取样设备   空气取样设备(1台/套)   手持激光测距仪(1台/套)   大容量烘箱(1台/套)   电热板(1台/套)   生物样品灰化装置(1台/套)   球磨粉碎机(1台/套)   大型离心机(1台/套)   呼吸防护面具(3 套)   现场气象测量仪(1台/套)   冷原子吸收测汞仪(1台/套)   土壤样品研磨机(1台/套)   自动固相萃取仪(1台/套   有机样品浓缩仪(1台/套)   分析天平(1台/套)   个人剂量报警仪(3台/套)   五、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第1包~第4包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2、投标单位具有产品生产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对本项目投标的授权(非产品生产厂家投标适用,仅针对金额超过十万元的产品及进口产品)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注: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必须携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单位介绍信、产品授权书、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等(以上均查验原件,留盖鲜章的复印件)。   六、资格审查:营业执照(年检合格)、组织机构代码(年检合格)、税务登记证(国、地)及产品授权书、单位介绍信、授权代表身份证、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七、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及售价:招标文件自2010年12月8日至2010年12月14日9:00-11:30 14:30—17:00(节假日除外) 在成都市临江东路36号锦江花园城水晶座10楼C 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50元/包(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0年12月28日10:30(北京时间)。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九、开标地点: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16楼开标厅。   十、本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临江东路36号锦江花园城水晶座10楼C   邮 编:610021   联 系 人:李女士、曾女士   联系电话:028-85446608、85445511-610 / 800   传 真:028-85431100   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7日
  • 山东省环科院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岛津环境检测合作实验室正式成立
    2022年8月12日,山东省环科院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岛津”)在泉城济南,成功举办了环境检测合作实验室的签约揭牌仪式,旨在继续加强双方的合作关系,共同面向“十四五”环境监测规划,通过生态环境分析测试新技术、新方法构建现代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山东省环科院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是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权属公司,是具备13个生态环境检测全领域资质的国有企业。主要从事环境检测服务;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鉴别;环保产品检验、环保设备设施性能测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场地调查与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辐射环评、检测及验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技术培训;环境检测大数据平台建设及综合分析服务等业务。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外联部主任董亮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晓明,山东省环科院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大勇、副总经理沈浩松、刘庆,副总工刘朋、实验室主任高冠军、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部长胡家祥、市场部全国行业负责人陈志凌、营业部华北大区经理魏雅馨等领导出席了此次签约仪式。会议还特邀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外联部主任董亮观礼。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胡家祥部长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晓明会议开始,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晓明致欢迎词。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胡家祥部长进行致辞,在致辞中提到岛津公司作为世界专业的分析仪器供应商,紧跟国内的环境热点问题,与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保部华南环科所等多家生态环境领域单位建立合作实验室。在大气、水质、土壤和固体废物等各个环境领域,进行了深入的合作研究,并取得了很多研究成果。通过合作实验室的建立,双方将面向“十四五”环境监测规划,探讨生态环境分析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发展方向,推进构建现代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双方将会在大气VOCs检测,水质中抗生素检测和土壤重金属检测等多个领域进行研发合作,为今后环境检测的整体解决方案,展开更多的研究与探索。致辞结束,山东省环科院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大勇与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营业部华北大区经理魏雅馨共同为合作实验室进行了签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晓明与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部长胡家祥共同为合作实验室进行了揭牌,宣告山东省环科院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岛津环境检测合作实验室正式成立!山东省环科院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大勇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全国行业负责人陈志凌介绍岛津基本情况。仪式结束后,双方进行了合作会谈与研讨会,主要围绕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关于实验实操培训及环境检测发展前景与方向,直至会议结束。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环境监测总站专家话“十三五”环境监测那些事
    近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总工程师张建辉、业务管理室副主任康晓风、质量管理室副主任楚宝临通过网易在线直播平台与2万多名网友互动,重点谈论我国环境监测的发展历程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并回答了网友提问。  我国环境监测的发展历程  环境监测工作从始至终都作为“耳目、哨兵、尺子”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自始至终都紧紧围绕环境管理的需求提供技术服务。张建辉先谈了我国环境监测的发展历程,环境监测工作与我国环保事业同时起步。  从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我国环保事业发展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的发展历程。第一阶段是污染调查阶段,主要是针对“工业三废”造成的污染事故、环境问题进行调查。第二阶段是污染防治阶段,颁布了《环保法》、环境管理八制度。第三阶段是总量控制阶段,基本从九五时期开始。第四阶段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阶段。  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污染调查监测与研究性监测阶段 第二阶段,污染源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并重阶段。在这里分为两个小阶段:污染源监测与以城市为核心的环境质量监测 以流域、区域为重点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 第三阶段,环境质量监测与污染源监督检测阶段。  我国环保系统的环境监测能力现状  1、已经形成国家、省、市、县的四级环境监测网络2800多个环境监测站、6万多人的环境监测队伍   2、已经建成涵盖大气、酸雨、沙尘暴、温室气体、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近岸海域、生态、噪声、辐射、土壤、农村环境等多要素的国家环境监测网络。  3、已经初步建立了人工监测、自动监测和天空地一体化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  4、初步建立了从监测数据采集到监测信息发布的全过程,多环节、多手段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  5、从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上,有个数字,中央本级十一五投入5.27亿元,十二五达到16.15亿元。  大气网的建设,“十一五”末,有113个环保重点城市692个监测点,监测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到“十二五”末,有338个地级市的1436个监测点位,监测6个项目。“十二五”与“十一五”相比,空气监测发生质的飞跃。  现在的监测数据通过统一的数据采集软件,从监测点实时传输到市级、省级监测站和总站,一点三发,无任何停留和转接。  眼下总站正在建设国家空气质量背景监测站。如东北大兴安岭、西藏纳木错、新疆阿勒泰、广东南岭、海南五指山、福建武夷山、湖北神农架,还在南沙、西沙建立了背景站,这是很了不起的。 还有96个区域空气监测站构成网络,这是个桥梁,使我国空气质量监测形成立体网络。  地表水方面,1988年,108个环境监测站组成国家地表水监测网,监测353个断面和26个湖泊、水库。1992年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调整,确认由135个监测站监测313个国控断面。国家组织了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以及黄河、长江、珠江、松花江十大流域的监测,原来“一城一地”、以城市为中心的监测,转换为“全流域的整体水质评价”。  2002年,国控网再次调整,确定了759个国控断面,由262个监测站承担监测任务,基本是地级城市监测站。提出了省界、国界、支流汇入口、入海口、河流入湖口、背景断面、起始断面等监测概念。  “十二五”之初,国控网的布设进一步扩大,地表水国控断面增为972个。  1999年开始试点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经过“十五”“十一五”的努力,陆续在重点流域、湖库及国界出入境河流上建成了149个自动监测站。到了“十二五”,新建自动监测水站151个,初步形成了覆盖主要水体的水质自动监测网。  “十三五”地表水监测网络也将进行调整:进入“十三五”,配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国控断面增至2767个,其中包含1940个考核断面。新国控断面(点位)包括河流断面2424个,湖库点位343个,共监测1366条河流和139座湖库。  土壤监测方面,“七五”期间,开展了土壤容量调查研究,“十一五”到“十二五”期间,按照国务院批示,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4年发布了土壤污染状况的公报,这是正式对外发布的。  张建辉谈我国环境监测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  环境管理新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环境监测重心以环境质量监测为主,为环境质量考核提供技术支持。  体制改革新要求: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垂直管理。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行的以块为主的环保体制存在4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 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 三是难以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 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垂直改革的目的,从监测角度讲就是保证环境监测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环境监测数据不受干扰。  机制改革新要求: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核心问题是解决了“谁考核谁监测”问题,划清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  监测发展新要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6个配套方案之一,《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明确提出: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因此,环境监测的发展要实现由传统的环境监测向生态环境监测的转变,生态环境监测涵盖全要素和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就必须构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张建辉谈“十三五”环境监测网络发展  2016年8月23日,习总书记在青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时指出:保护生态环境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动态,要摸清家底、掌握动态、要把建好用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这项基础工作做好。  1、监测对象向全要素、多介质拓展   2、监测目标向风险预警拓展   3、监测手段向天空地一体化拓展   4、业务重心向支持考核与预警拓展   5、网络运行向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拓展   6、网络质控向全要素全程序拓展。  张建辉谈环境监测的长项与短板  1、尺有所长,寸有所短,从辩证法来看,长与短是相对的。从环境监测的视角来看,是与时代进步、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管理需求、科学技术进步密不可分的,不是孤立存在的。  2、从环境监测已奠立的基础和取得的成就,与生态文明改革总体要求来看,环境监测工作必须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  3、从环境监测技术角度讲,就是陈吉宁部长提出的建立和完善能满足生态文明改革需求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4、广义的监测技术体系,我的理解包括环境标准体系监测技术路线体系、技术方法体系、监测仪器装备体系、监测技术管理体系和技术队伍体系。 张建辉举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案例,从83标准、88标准、99标准到2002标准,标准是递进的,与之配套的技术路线、、标准、方法、评价法等都要修订、完善。还有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也是如此。  提问环节  问题一  12月21日之前长达5天的漫长时间里,北京等周边多个省市被重霾笼罩,23个城市更是发布了红色预警。红色预警的发布基于预报,事实证明此次预报很准确及时。以我们目前的监测水平,能使空气质量预报的精确度达到什么程度?  张建辉答:依我们现在的监测和预警预报水平,和实践经验来看,对于重污染过程的预报准确率接近100%,污染严重程度的预报准确率达到80%。任何事情都没有绝对的,预报不可能达到100%准确。选用的模型、参数、技术条件都会影响预报精度。要从模型本身和数据积累等方便不断修正。以前的模型、技术等等大部分是美国的,到我们这里有的地方会水土不服。我们现在用的模型是中国自己研发的,已经修改了好几次。大概10年前,央视说我国气象预报准确率54%,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我们污染严重程度的预报准确率达到80%已经很了不起。  康晓风补充:这次预报有两个亮点,起止时间预报比较准确,比较细微的,就是精确预报,一个小时内微妙的变化都预报出来了。  张建辉补充:每次预警预报都在微信公众号上都会发布。每次都有详细的研判、专家解读内容。昨天下午17:20,总站预警预报就发布了12月29日至1月5日的重污染天气。早上天气不错,下午能见度比较差了。  问题二  请您谈谈我国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位置选择有何讲究?应该设立几个监测站更好?有些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站设立在风景优美的景区,这对城市整体的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是不是有失偏颇?  张建辉答:城市空气监测点位的布置是有规范的,有一系列技术要求、行标。根据城市建成区面积、人口密度进行网格,对站点高度、周围污染源也有要求,高度要在3-4层楼房的楼顶,周围不能有污染源,不能有建筑物,有严格技术要求。建在风景区的话,可能有误解,布点要有清洁对照点,比如北京的对照点在十三陵,清洁对照点是不参与评价的,要设在某某公园,这也存在误区,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还要实地勘察。周围树草多了也不行,对监测结果有影响。点位要有代表性。  问题三  环境监测事权上收的目的之一是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上收后的管理方式是引入第三方服务,未来对第三方机构的监测有哪些监管措施?  张建辉答:事权上收后有一系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事权、第三方监测机构干什么,包括怎么监管第三方监测机构,我国从管理的制度、措施上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办法。  问题四  据我们观察,空气监测数据是实时发布的,公众能否查询历史监测数据?比如要查询两天前的空气监测数据,是否有渠道?总站正在改版的监测数据发布系统是否包含这方面的服务?  张建辉答:现在已经有非常畅通的渠道来提供历史数据,就拿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信息来说,总站发布的是最权威的实时数据,公众看到的是实时数据,之后还要经过技术的审核,有明确规范要求,技术审核后的数据也是向社会公开的。查看数据的主渠道就是总站的官网,也可以上环保部官网,总站即将推出新的空气质量发布APP,公众可以通过这个APP进行查询。总站的微信公众号也可以实时查询。  问题五  请您谈谈我国目前的土壤监测情况,土壤环境监测网的建设进展到什么程度?  张建辉答:十三五的规划是建设完成国家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例行监测,与水气一样,贯彻落实土十条。建成土壤监测网络有4万个点位,已经完成了每个点位的确切布设。整个环境监测技术角度来看,点位布设是六大技术之一。这个技术就是以抽样为基础,任何一个监测点位,首先要解决代表性问题,就要有空间、尺度的问题。监测是建立在抽样的基础上的,我们土壤调查采用网格法,根据耕地、林草地、荒漠等,网格范围各不一样。污染区域的精密度更高。现在正启动土壤污染详查,2017年第一季度就会全面展开,根据不同监测对象的特点和关注的调查目的,来设置不同网格。
  • 环保部监测司长解读《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p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 /p p   那么,《意见》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如何才能有效防范地方和部门的不当干预?如何解决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问题?带着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 /p p   记者:《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p p   刘志全: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存在人为干预导致数据失真的突出问题:例如,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如指使相关人员通过干扰采样设施等手段窜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现象,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p p   再如,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有些企业为了逃避监管,蓄意干扰监测现场采样,窜改、伪造监测数据。 /p p   再如,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一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受利益驱动,或屈从于委托单位的无理要求,编造数据、出假报告以赚取利润 或者为了抢占市场低价竞争,为了降低成本不按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监测质量堪忧。 /p p   此外,客观局限的原因也会导致数据不准,从而引发公众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质疑。 /p p   记者:如何有效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p p   刘志全:为破除不当行政干预,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 /p p   一是构建责任体系 /p p   首次明确提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p p   二是建立约谈机制 /p p   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公开约谈市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 /p p   三是强化防范和惩治 /p p   要求环保部会同中组部、监察部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 /p p   四是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 /p p   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干预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p p   记者:如何解决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问题? /p p   刘志全: /p p   强化主体责任 /p p   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原始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p p   落实管理制度 /p p   《意见》明确要求,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有证、可溯源。 /p p   加大检查力度 /p p   《意见》明确了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职能,要求两部门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p p   严格处罚 /p p   查实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有关部门还将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质检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撤销有关资质认定证书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展改革、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p
  • 环境监测总站公布最新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合格目录
    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获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公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认证检测合格产品名录(截止2015年6月24日)。此次目录包括2012年至2015年认证合格的11个生产厂商的16台仪器,检测项目为SO2、NO2、O3、CO、PM10,可测PM10的仪器共7台。具体名录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仪器名称 报告编号 检测项目 1 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YX-AQMS型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质(认)字No.2012-030 SO2、NO2、O3、CO、PM10 2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C9800型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质(认)字No.2013-008 SO2、NO2、O3、CO 3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AQMS-1000型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质(认)字No.2013-034 SO2、NO2、O3、CO、PM10 4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LGH-01型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连续监测系统 质(认)字No.2013-038 SO2、NO2、O3 5 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TH-2000型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质(认)字No. 2013 &ndash 103 SO2、NO2、O3、CO、PM10 6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HAQMS2000型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质(认)字No. 2014 &ndash 005 SO2、NO2、O3、CO、PM10 7 ENVIRONNEMENT环境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AQMS-2M型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质(认)字No. 2014 &ndash 007 SO2、NO2、O3、CO、PM10 8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MODEL 1500型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质(认)字 No. 2014&ndash 076SO2、NO2、O3、CO 9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LGH-02型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质(认)字 No. 2014 &ndash 090 SO2、NO2、O3、CO 10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EAQM-100型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质(认)字 No. 2014&ndash 112 SO2、NO2、O3、CO 11 北京中晟泰科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DASIBI-4000型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质(认)字 No. 2014&ndash 123 SO2、NO2、O3、CO 12 广州嵘烨生环保产品有限公司 System 300型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质(认)字 No. 2015&ndash 026 SO2、NO2、O3 13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LGH-03型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质(认)字 No. 2015&ndash 028 SO2、NO2、O3、CO 14 深圳市绿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AQMS-GR-2000型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质(认)字 No. 2015&ndash 050 SO2、NO2、O3、CO 相关阅读: 时隔一年半 环境监测总站再次更新数采仪合格目录 环境监测总站CEMS合格名录更新 环境监测总站水质自动采样器合格名录更新 环境监测总站紫外吸收水质在线监测仪合格目录更新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赴盈峰环境开展监测国产化专题调研
    生态环境部监测司原司长罗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首席科学家王业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监测业务管理室主任陈传忠等一行莅临盈峰环境顺德环保产业园,开展监测国产化专题调研及生态环境监测设备国产化技术交流。盈峰环境科学仪器产品公司总经理戈燕红、科学仪器营销公司总经理孙涛等公司领导陪同调研。站在当前,“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加强高端科研仪器设备研发制造”。盈峰环境率先开启国产替代进程,通过深度定制化、差异化,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享受自主创新的时代“红利”。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调研组深入了解盈峰环境发展历程及产业布局,就公司在环境监测领域已形成包含水、气、声、土等在等50余款环境监测仪器和科学仪器设备,以及智慧大气、智慧流域、智慧水务、智慧园区等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整体解决方案作出战略性、长期性举措表示高度认可。伴随信息科技的深入发展,盈峰环境在科学仪器领域的研发制造也有了质与量的突破。在调研座谈会上,盈峰环境工作人员就相关创新产品和技术进行详细汇报。在环境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方面,盈峰环境全面提升产品品质,为提升国产替代水平做好准备;公司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首批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新标准适用性检测。其中,116VOCs、57PAMS、飞行时间质谱走航等监测设备已在光化学组分监测、臭氧协同管控、园区VOCs监测、交通站等场景中广泛应用。在随后的生态环境监测设备国产化技术交流中,调研组一行及行业企业代表,围绕环境监测领域国产化技术创新应用现状,以及相关产品案例开展研讨。交流中,调研组一行勉励在座企业应勇于创新、善于创新,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共同攻克行业关键技术,政府将从“政策赋能、数字赋能、科技赋能”等多个维度为企业融汇发展活力、坚定政企发展共识,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科学仪器,被称作是科学家的“眼睛”,它不仅是认识未知世界的科学工具,也是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形式。“让世界更清洁,让未来更美好”,盈峰环境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将继续推进高新技术应用,聚焦光谱、色谱、质谱三大领域高端仪器仪表研制,于绿色时代下开启智慧监测数字化引擎,领跑“零碳”发展新未来,为世界增“绿”添“彩”。
  • 环境激素|关注环境水中壬基酚检测
    导读 环境激素是普遍存在于环境中的一类化学物质,能够引起人体内分泌系统功能紊乱,其特殊的生物学性质可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壬基酚(Nonyl Phenol,NP)是环境激素的一种,也是联合国环境保护署制定的27种优先控制的持久性污染物之一。欧盟水框架指令把壬基酚及其短链母体化合物制定为优先控制危险物质。 壬基酚 来源:洗涤剂中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分解类属:环境激素危害:干扰内分泌引起幼儿性早熟、性器官发育异常、不孕等代表性事件:长江鲤鱼、鲶鱼检出壬基酚,知名服装品牌检出壬基酚 相关法规及分析难点 欧盟于2018年2月1日通过了EU饮用水指令的修改案,将壬基酚、β-雌二醇、微塑料追加到了监视列表中。 美国国家环保局(EPA)推荐标准要求淡水中壬基酚的含量不应高于6.6 μg/L,在咸水中不应高于1.7 μg /L。由于壬基取代的结构差异,污水中NP大约有十几种同分异构体,难于完全分离,可作为一个整体分析,因此水质中NP的定量检测,是复杂基体中痕量或超痕量多种同分异构体混合组分的分析技术,提取富集和分离检测难度大。 岛津解决方案 岛津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GCMS-TQ8040 NX)当作单四极杆质谱使用时亦可获得媲美单四极杆的灵敏度,利用GCMS-TQ8040 NX建立了SIM和MRM方法对环境水样中的壬基酚进行检测。 岛津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GCMS-TQ8040 NX 分析条件 样品前处理标准品色谱图图1 混合标准溶液TIC图(0.5 μg/mL) 采用Q3SIM方式及MRM方式绘制标准曲线并对河水样品进行测试,图2显示了对河水样品加标0.05 μg/mL后部分物质的SIM色谱图和MRM色谱图。从图中可以看出当基质复杂时,MRM方法抗干扰能力更强、信噪比更高、灵敏度更好。 图2 河水样品中NP1、NP4、NP12的SIM色谱图 (上) 和MRM 色谱图 (下)(加标浓度0.05 μg/mL) 表2 替代物加标回收率结论 NP作为环境激素的一种,不断在生物体内累积放大,通过干扰内分泌系统,正在悄悄偷走人类和动物的未来。通过先进的分析检测技术让这个隐形杀手及早显形,是我们检测人员的使命。“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性能优异的分析仪器设备能让分析工作事半功倍,岛津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灵敏度卓越、抗干扰能力强、当作单四极杆使用灵敏度亦不受影响,帮助分析工作者轻松建立SIM、MRM方法,应对壬基酚检测。
  • 环境监测总站:2012土壤环境监测后续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按照《2012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2012]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总站[2012]72号),2012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采样工作基本结束,为顺利完成后续的数据汇总、整理分析、报告编写、样品保存及成果上报等工作,现制定《关于做好2012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后续工作的通知》。请按照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2012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报告提纲    2、2012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表   附件1: 2012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提纲   附件2:2012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数据表
  • 环境监测总站中标新POPs环境监测方法项目
    2013年6月25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针对部分新POPs环境监测方法研究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大气中PBDEs的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分析方法、PBB153的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分析方法和十氯酮的高分辨气相色谱-三重四极质谱分析方法。   依托承担中国履约成效评估环境空气POPs监测项目经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分析室积极应对,撰写完成了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等投标相关材料,并按时向对外合作中心提交了投标文件。8月2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接到对外合作中心中标通知。   此次履约新POPs环境监测方法研究项目中标,体现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自转型以来,在提高有机污染物方法研究和监测能力上取得的进步与得到的认可。下一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按任务要求认真开展方法研究,提交优秀的研究成果,服务于我国履约POPs监测工作。
  • 华测检测环境检测能力获环保部认可
    近日,CTI华测检测获得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IERM)颁发的“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协作测定实验室”的牌匾和证书,代表了CTI华测检测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可以作为标准量值溯源即国内环境检测行业中最高的检测技术水平。      IERM环境标准样品的共同测定工作获得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协作测定实验网的大力支持。该协作网成立于2001年,由我国环境检测领域具有较高技术能力的实验室组成。第三届协作网成立于2010年11月,聘用期为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由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CTI华测检测等22个实验室组成。   环境实验室是CTI华测检测成立的第一个实验室,专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检测、环境本底值调查、企业环境污染检测、工程验收检测、生态调查、环境科研、检测方法研发、安全卫生检测,涉及工业企业、石油化工行业、发电机和电力行业、交通行业等众多行业。   资料: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简称IERM)组建于1996年,隶属于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为环境保护部核准的挂牌单位。IERM作为我国环境标准样品的研发和生产基地,迄今已有293种环境标准样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样品或国家标准物质,并曾因完成多项环境标准样品研究工作先后荣获国家环境保护科技进步(部级)一等奖1项、三等奖2项,中华绿色科技奖银奖1项,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
  • 家装"免费检测"说不清 环境检测市场有点乱
    随着人们对室内空气质量越来越重视,不少消费者选择自己花钱进行空气检测。但是,面对众多的、且极具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消费者选择起来肯定是眼花缭乱。那么,消费者如何辨认合法的、权威的检测公司?同时,又怎样选择治理单位呢?    家装"免费检测"说不清道不明 环境检测市场有点乱   近日,好朋友张小姐请来一家装修公司装修住房。交付时,她感到室内空气有异味,就找来一家空气质量检测公司检测室内的空气质量,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张小姐拿着检测报告找到装修公司讨说法,但装修公司以“该空气质量检测公司并不是权威部门”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她找到山西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协会的山西青山绿水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确定为不合格。装修公司看到检验报告后,最终与张小姐协商解决此事,并承担了检测费用。   案例:说不清的“免费检测”   最近,刚刚装完新房的刘先生总觉得房子里有股说不出来的味道,他怀疑是因为装修受到了污染。正在他想办法准备进行治理的时候,他居住的小区里就出现了一个“装修污染治理”的公司在搞宣传。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可以为该小区有室内污染的业主进行免费的室内环境空气检测。   于是,刘先生就邀请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他的新房进行实地检测。原以为检测是比较麻烦的事情,等出结果起码要花上好几天的功夫。没想到,该公司的业务员带着一台检测仪器立马就来到了新房。不到半个小时,检测结果就出来了:甲醛超标将近7倍,并向刘先生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该检测人员还说,超标现象特别严重,需要立即进行治理。该工作人员同时向刘先生提供了该公司的种种治理污染的产品。   在经不住该公司工作人员有关装修污染的“恐吓”和滔滔不绝的游说下,刘先生花了将近1600元钱购买了该公司的各种治理污染的产品,并按照该公司工作人员教授的方法进行了治理。近两个月时间,当各种治理污染的产品都用完了后,刘先生总觉得新房里那种说不出来的味道仍然没有消除掉。再去找这家治理污染的公司时,该公司已是人去楼空。   镜头:免费检测只为推销产品   就刘先生的情况,记者日前以消费者的身份将电话打到了一家治理装修污染的公司。   该公司工作人员小杨明白了意思后,表示愿意到家里为新房作免费检测。当记者和小杨闲聊一会后,心直口快的小杨对记者完全没有了戒心,记者问道:“你们那里做的免费检测准不准呢?有正式的检验报告吗?”   小杨悄悄对记者说:“对外来讲,肯定要说是准的。哪个卖瓜的说瓜不甜呢?”他说,“其实,这些消费者他们又不懂检测这一行,检测报告反正是我们自己填写的,好多检测数据是我们整‘凶的,不然产品咋个卖呢?”   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有关治理室内环境污染的公司,治理污染的环保产品也层出不穷,但是,绝大多数公司推销产品的操作手法非常类似。   调查:环境检测市场有点乱   1、环境检测行业良莠不齐   市民李先生家的房子装修完毕,由于妻子怀孕,怕室内污染给妻子和未出生的孩子造成危害,就想给新家做个空气质量检测。几经询问后,李先生却举棋不定,因为他觉得家装检测治污市场“比较乱”。   据调查了解,省城的家装检测治污市场确实乱,不但有挂靠在各个政府部门的检测机构,也有很多纯商业性质的检测公司。山西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协会负责人说:“在网上点击搜索太原市的“室内环境检测公司”,会找到30多家,但实际上有资质的也不过10家左右。”   2、收费标准相当混乱   目前,太原市物价局对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是有明确定价的,但在执行时一般是由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协议收费。   据了解,投入的成本不一样,所以检测费用也很难统一。室内空气检测设备相当专业,成本很高,仅建一个规范的检测实验室就要投入上百万元。而很多检测公司用的都是便携式设备,根本不投资建设实验室,它们低价抢占市场,让“正规军”很是吃不消。   “我们给一户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做3项常规检测,价格一般在3000元左右,因为从现场采样到实验室分析,到得出最后数据,每个环节要求都很严格。”山西青山绿水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程铁柱说。   而同样的业务由室内污染治理公司来做,检测费很少超过1000元,如果检测后请它们治污,通常就不再收检测费了。   “其实检测费不是不收,而是包含在治污费里了。”程铁柱说。   提醒:如何选择“检测”“治理”单位?   消费者通常图省事,在哪一家公司检测同时会选择这家公司进行治理。山西青山绿水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程铁柱一语中的,他介绍说,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和治理单位属于“裁判”和“运动员”的关系,一个单位同时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和治理工作即失去了公平、公正原则,因此国家规定检测不能同时做治理工作,反之亦然。现在社会上出现的所谓“既做检测又做治理”的公司,实际上是以检测为“幌子”,实为卖治理产品,目前市场上还没有特效治污产品,消费者要谨防上当。   程经理说,检测报告是治理单位进行治理时的依据,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至关重要,因此首先要对检测机构的选择认真对待:   要看它是否有资质,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证书”才能开展检测工作   其次要看它是否有检测能力,当你提出要参观一下它的实验室时,如果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你就应该小心了   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必须为消费者出具检测报告,报告上必须加盖“CMA”“红”章和检测单位公章、骑缝章等,必须有主检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报告方有效(报告复印无效、无“CMA”红章无效、外省检测机构没在山西省质监局备案所出报告无效)。   接着要选择治理单位了,程经理对记者说,治理单位必须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必须有权威部门颁发的治理资质证书 治理人员必须有治理资质证书并持证上岗 有的单位或个人宣称一次性根除甲醛、苯等室内污染物是不符合科学的虚假宣传。
  • 环境检测市场待“检测” 谨慎选择
    随着人们对室内空气质量越来越重视,不少消费者选择自己花钱进行空气检测。但是,面对众多的、且极具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消费者选择起来肯定是眼花缭乱。那么,消费者如何辨认合法的、权威的检测公司?同时,又怎样选择治理单位呢?   近日,好朋友张小姐请来一家装修公司装修住房。交付时,她感到室内空气有异味,就找来一家空气质量检测公司检测室内的空气质量,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张小姐拿着检测报告找到装修公司讨说法,但装修公司以“该空气质量检测公司并不是权威部门”   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她找到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协会的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确定为不合格。装修公司看到检验报告后,最终与张小姐协商解决此事,并承担了检测费用。   案例:说不清的“免费检测”   最近,刚刚装完新房的刘先生总觉得房子里有股说不出来的味道,他怀疑是因为装修受到了污染。正在他想办法准备进行治理的时候,他居住的小区里就出现了一个“装修污染治理”的公司在搞宣传。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可以为该小区有室内污染的业主进行免费的室内环境空气检测。   于是,刘先生就邀请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他的新房进行实地检测。原以为检测是比较麻烦的事情,等出结果起码要花上好几天的功夫。没想到,该公司的业务员带着一台检测仪器立马就来到了新房。不到半个小时,检测结果就出来了:甲醛超标将近7倍,并向刘先生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该检测人员还说,超标现象特别严重,需要立即进行治理。该工作人员同时向刘先生提供了该公司的种种治理污染的产品。   在经不住该公司工作人员有关装修污染的“恐吓”和滔滔不绝的游说下,刘先生花了将近1600元钱购买了该公司的各种治理污染的产品,并按照该公司工作人员教授的方法进行了治理。近两个月时间,当各种治理污染的产品都用完了后,刘先生总觉得新房里那种说不出来的味道仍然没有消除掉。再去找这家治理污染的公司时,该公司已是人去楼空。   镜头:免费检测只为推销产品   就刘先生的情况,笔者日前以消费者的身份将电话打到了一家治理装修污染的公司。   该公司工作人员小杨明白了意思后,表示愿意到家里为新房作免费检测。当笔者和小杨闲聊一会后,心直口快的小杨对笔者完全没有了戒心,笔者问道:“你们那里做的免费检测准不准呢?有正式的检验报告吗?”   小杨悄悄对笔者说:“对外来讲,肯定要说是准的。哪个卖瓜的说瓜不甜呢?”他说,“其实,这些消费者他们又不懂检测这一行,检测报告反正是我们自己填写的,好多检测数据是我们整‘凶的,不然产品咋个卖呢?”   笔者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有关治理室内环境污染的公司,治理污染的环保产品也层出不穷,但是,绝大多数公司推销产品的操作手法非常类似。   调查:环境检测市场有点乱   1、环境检测行业良莠不齐   市民李先生家的房子装修完毕,由于妻子怀孕,怕室内污染给妻子和未出生的孩子造成危害,就想给新家做个空气质量检测。几经询问后,李先生却举棋不定,因为他觉得家装检测治污市场“比较乱”。   据调查了解,省城的家装检测治污市场确实乱,不但有挂靠在各个政府部门的检测机构,也有很多纯商业性质的检测公司。山西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协会负责人说:“在网上点击搜索太原市的“室内环境检测公司”,会找到30多家,但实际上有资质的也不过10家左右。”   2、收费标准相当混乱   目前,市物价局对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是有明确定价的,但在执行时一般是由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协议收费。   据了解,投入的成本不一样,所以检测费用也很难统一。室内空气检测设备相当专业,成本很高,仅建一个规范的检测实验室就要投入上百万元。而很多检测公司用的都是便携式设备,根本不投资建设实验室,它们低价抢占市场,让“正规军”很是吃不消。   “我们给一户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做3项常规检测,价格一般在3000元左右,因为从现场采样到实验室分析,到得出最后数据,每个环节要求都很严格。”山西青山绿水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程铁柱说。   而同样的业务由室内污染治理公司来做,检测费很少超过1000元,如果检测后请它们治污,通常就不再收检测费了。   “其实检测费不是不收,而是包含在治污费里了。”程铁柱说。   提醒:如何选择“检测”“治理”单位?   消费者通常图省事,在哪一家公司检测同时会选择这家公司进行治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程铁柱一语中的,他介绍说,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和治理单位属于“裁判”和“运动员”的关系,一个单位同时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和治理工作即失去了公平、公正原则,因此国家规定检测不能同时做治理工作,反之亦然。现在社会上出现的所谓“既做检测又做治理”的公司,实际上是以检测为“幌子”,实为卖治理产品,目前市场上还没有特效治污产品,消费者要谨防上当。   程经理说,检测报告是治理单位进行治理时的依据,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至关重要,因此首先要对检测机构的选择认真对待:   要看它是否有资质,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证书”才能开展检测工作   其次要看它是否有检测能力,当你提出要参观一下它的实验室时,如果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你就应该小心了   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必须为消费者出具检测报告,报告上必须加盖“CMA”“红”章和检测单位公章、骑缝章等,必须有主检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报告方有效(报告复印无效、无“CMA”红章无效、外省检测机构没在山西省质监局备案所出报告无效)。   接着要选择治理单位了,程经理对笔者说,治理单位必须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必须有权威部门颁发的治理资质证书 治理人员必须有治理资质证书并持证上岗 有的单位或个人宣称一次性根除甲醛、苯等室内污染物是不符合科学的虚假宣传。
  • 中国环境总站启动四种环境监测新仪器适用性检测工作
    为加快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数智化转型,有效提升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技防造假能力,保障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支撑自动监测网络建设,提高环境监测监管水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围绕生态环境管理需求,深入调研国内外标准规范要求、相关仪器技术水平和市场应用情况,在组织开展大量验证测试及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了以下四项作业指导书:① 《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智能数据采集传输仪检测作业指导书》(CNEMC-03-ZJZX-031-2024);② 《小型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仪检测作业指导书》(CNEMC-03-ZJZX-032-2024);③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组分(苯系物)气相色谱法连续监测系统检测作业指导书》(CNEMC-03-ZJZX-033-2024);④ 《水质总有机碳在线监测仪检测作业指导书》(CNEMC-03-ZJZX-034-2024)。2024年7月,质检中心以线上视频会议的形式组织召开了上述四项作业指导书的专家评审会,来自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的资深专家以及近30家国内外相关仪器生产企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专家组经过质询和讨论,一致认为四项作业指导书的发布实施能够有效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智能数据采集传输仪、小型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仪、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组分(苯系物)气相色谱法连续监测系统、水质总有机碳在线监测仪的性能质量,有力支撑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四项作业指导书可以作为开展相关仪器适用性检测的技术依据。目前,作业指导书已正式发布实施。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检中心拟于2024年8月8日启动该四种仪器的适用性检测工作,具体检测要求、检测内容、检测方式、申报通道及有关注意事项可登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官网,在仪器检测申报系统(http://shenbao.cnemc.cn:9002/)“通知公告栏”查询。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规范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已印发《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注册、拥有固定实验室和监测仪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湖南省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在认定的监测类别、监测项目和资质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并对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遵循严格标准、稳步放开、强化监管、有序实施等原则,并根据环境监测业务需求和检测机构的总量、分布等情况,分级分类开展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  第六条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等委托的环境监测业务及咨询服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分为综合检测和专项检测机构两类。  综合检测机构系指具备相对较强的监测能力,能够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监测领域,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委托的综合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专项检测机构系指具备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某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能力,可以承担检测机构所在地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八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通过省级计量监督部门以上计量认证,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和能力   (三)在湖南省境内有满足实验室工作的合格场所   (四)具有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六)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九条 申请综合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4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6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100项,并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类别。  第十条 申请专项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1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2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 5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50项。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内容的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现场核实实验室场所和监测分析仪器设备配备情况、核实实有技术人员资质符合情况和技术人员实验室操作能力、审查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三)核实其他相关证明及整改材料等   (四)能力认定结果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通过审核的,书面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临时)》,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其认定的基本情况、等级、类别、项目和一年有效期。  (六)在一年临时有效期满后,通过年检的,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组织机构、重要监测仪器设备、业务范围、计量认证资质评审结果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提高监测等级、新增监测类别或项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扩项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其认定有效期届满前45个工作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在认定范围内,以合同方式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第十六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运输、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可比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具备留样条件的样品必须按照要求留样保存。  第十七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监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监测业务。因监测工作需要个别指标不具备能力确需分包的,需要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但分包数据比例不能高于本项目总监测数据的10%。  第十九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核发的能力认定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担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报告,不得超范围开展监测工作并提供监测数据或报告。  省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业务的,应优先选择经过省环保厅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开展相应监测业务。  第二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业务能力的技术审查、质量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接的委托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同时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年度评估的内容、组织方式和程序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为优秀的,实行第三年免评的奖励。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省境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认定资格,在官网予以公布,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相应机构及负责人列入负面名单,并报环境保护部。被取消或终止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在本省境内进行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一)超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二)超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私自转包监测业务的   (四)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监测活动违反国家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的,经过通报后再次发现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数据的   (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监测能力认定申请表、评审报告、监测能力认定证书等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环境预警及应急监测检测技术
    “环境预警及应急监测检测技术”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不同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它具有事发突然、难以预测、危害严重等特点。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当前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领域中一项十分重要且迫切的工作。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需要构建好环境安全预警系统,而先进的应急监测设备则是完善当前应急预警体系的必要条件。为帮助相关领域用户了解、学习环境预警及应急监测检测的最新技术、方法及相关标准等内容,哈希应用技术专家为您解读“环境预警及应急监测检测技术”。话题一:1、 鉴于环境污染事故的突发性和复杂性,环境预警和应急监测技术也在不断发展进步中。目前环境预警和应急监测技术的发展情况如何?现在的检测技术能否满足目前环境预警与应急的需求?还有哪些方法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环境预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所面临的环境风险压力逐渐增大。在环境实时监测的基础上,环境预警也逐渐引起各个相关部门的重视,环境预警是科学判定环境风险变化、提升环境应急响应水平和规避环境风险的有力手段。现阶段环境预警还处于发展阶段,各个环境监测点的数据联动以及相关的预警指标、预警模型和平台的建设多数还处于理论和试验阶段,环保相关部门正在关注环境预警的效果和各种相关研究领域的进展,部分发达地区开始尝试通过试点的模式探索环境预警的具体方式,但是尚未达到大规模应用的阶段。环境预警需要实时在线监测设备的支撑,而环境预警多以预警模型的形式呈现,各种不同的模型需要的检测参数不一致。因此现在的检测技术可以部分满足环境预警的要求,对于某些地区的特质性参数可能存在无法满足要求的情况。对于水质环境中经常测量的氨氮、COD、总氮、总磷等参数一般可以满足环境预警要求。但是对于例如,BOD、微生物等参数指标,现阶段仍然只能使用实验室方法,尚无在线监测手段能满足。应急监测:正是鉴于环境污染事故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对应急监测技术提出了快速、高效的需求。现在应急监测技术已经具有时间短,出数快,时效强等特点,对迅速查明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程度甚至发展趋势尽可能多地提供参考数据。但在污染物地排查筛选,微生物地快速监测方面还是有待改进和完善。话题二:2、 目前用于环境预警与应急的仪器设备能否满足环境预警与应急需求?未来仪器设备开发中,还需要进行哪些改进和完善?环境预警:由于环境预警目前尚用于发展阶段,环境预警设备也处于发展中,部分重要参数监测仪器可以满足应用需求。因为环境预警设备要求在短时间、高浓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采集信息及发出警报,其硬件设备包括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监测仪器、模型算法模块等,需要具有灵敏、快速、准确等特点。因此未来仪器开发中,针对现今主流的化学法传感器,实现测量时间缩短、试剂无害化、维护更加便捷等功能会有助于环境预警的监测。而能够快速、准确测量水质环境的传感器成为另一发展方向,例如光谱法传感器,生物行为学传感器等针对生态监测的在线设备需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应急监测:目前用于应急监测地仪器主要是便携仪器,小巧,出数快,易操作是便携仪器的特点,满足应急检测需求。未来的开发方向,还是会往操作简便,可区别出不同的污染物的广谱性检测改进。话题三:3、 哈希在环境预警和应急方面有哪些仪器产品或产品组合?环境预警:随着环保监测要求的日益加强,环境预警领域也成为关注点之一。针对环境预警领域,哈希公司推出了水质监测及预警数字化解决方案,哈希(中国)水质监测 & 预警整体解决方案的组成包括以下产品:① 方案基石 - 哈希仪表:稳定、可靠的哈希在线仪表及传感器带来了数据的精准性和完整性。我们始终相信:“有效的、有代表性的数据才是有意义的数据,才能带来更准确的预警系统。” 这些仪表包括常规五参数传感器(PH/温度/电导率/溶解氧/浊度),水杨酸法氨氮测量仪NA8000,高锰酸盐指数测量仪CDO203A,总氮总磷测量仪NPW160H和各种特征性参数蓝绿藻、叶绿素、水中油、重金属等。 NA8000 CDO-203A NPW-160H ② 核心能力 - 自主研发预警模型:基于哈希70余年水质分析行业经验和业内成熟人工智能算法,结合外部环境(天气、风速)、重大环境事件以及WQI水质指数等因素,并依靠大量脱敏数据不断训练并优化。o 该模型计算得出水质或特定参数的预测值(P值),实现对河道断面水质情况和特定参数的预警、预测,并可与监测获得的实际值(A值)进行比较。o 模型同时内嵌自我学习、自我完善、自我补充的“机器自学习”功能,无需人为修改即可通过不断学习已有数据,自动使预警预报日趋完善、准确。③ 串联全局 - 规模化集成配套:哈希旗下公司拥有可靠的在仪表、系统的集成能力,可以满足并高质量完成主要工况下一系列集成配套工作。集成系统可形成完整的闭环测量系统,包括固定式监测站、微型监测站、浮标监测站、原位监测站、岸边式监测站等各种形式。④ 形成闭环 - 数字展示平台:通过与内外部伙伴的合作与开发,哈希的解决方案可以满足数据展示大屏,手机APP,以及(数据)上云等需求。同时包括哈希公司自主研发的Prognosys预诊断系统,可以直观的提供给用户相关仪表的状态信息功能,显示仪表的状态和维护需求:哈希(中国)水质监测 & 预警整体解决方案 能够提供实时水质数据与仪表状态、提前(≥72小时)预警水质情况,给予决策部门充足时间准备解决方案,形成“实时监控 – 提前预警 – 及时决策”的良性闭环,符合党中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和要求。 Prognosys仪表智能预诊断与维护系统应急监测:应急监测方面哈希有多款仪器可供您选择:TX1315型便携式水质毒性分析仪、Hydrolab多参数水质监测仪、DREL1900系列便携式水质分析实验室、SL1000便携式多参数分析仪、HQ便携式电化学分析仪,以及便携式浊度计等。哈希产品灵活方便,可测多种不同的参数,适用于多种测量场合,高的防护等级,适用于较恶劣的环境,仪器坚固耐用,便于操作,结果准确。 TX1315 Hydrolab SL1000 HQ 话题四:4、 哈希在环境预警和应急方面可以提供哪些解决方案?环境预警:除以上的水质监测及预警数字化解决方案,哈希公司还可提供与环境预警相关的水质综合监测解决方案。包括地表水环境应用解决方案、污染源监测解决方案、排水管网监测应用解决方案、流域治理水质监测应用解决方案、黑臭水体与海绵城市应用解决方案、智慧水务综合解决方案、近海水质监测解决方案等。从全方位、多角度为客户提供与水环境预警相关的水质监测方法和方式,为中国水环境监测贡献自己的力量。应急监测:哈希有针对饮用水的预警类应用方案,主要包括便携的毒性仪,实时监督类应急方案,主要包括多参数水质分析仪(Hydrolab),针对污水的应急解决方案等(DREL1900)。
  • 谨防环境检测“李鬼”公司
    摘要:一些不法经营者在网上往往宣称自己是“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室内空气检测咨询中心”、“室内环境检测管理中心”等,更有甚者自夸为室内环境检测的“官方机构”。实际却是“李鬼”企业无证招揽检测服务,有不规范企业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耍起虚报检测结果等伎俩来推销相关产品和服务,牟取暴利。 谨防环境检测“李鬼”公司   近期,市消保委从消费者投诉中发现,室内环境净化市场上有“李鬼”忽悠消费者。   日前,李先生向市消保委投诉反映,由于担心家中新家具的气味有毒,危害已怀孕的太太及胎儿健康,便从网上找了一家室内环境净化公司来检测家中空气。该公司的检测报告称,李先生家空气中的甲醛超标8倍,苯超标10倍。为了消除隐患,求净心切的李先生在该公司人员的推荐下,花费1280元购买了该公司的一款纳米净化产品。   接诉后,市消保委依法进行了调解,请消费者和家具厂共同找另外一家有资质的室内环境净化机构进行复测。复测结果表明,李先生家的空气指标均正常。经调查发现,李先生原先所请的室内环境净化公司是个无资质的“李鬼”,相关的检测结果也是其捏造的,目的是忽悠李先生购买其经销的产品。   据调查,目前室内环境净化市场鱼龙混杂。一些不法经营者在网上往往宣称自己是“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室内空气检测咨询中心”、“室内环境检测管理中心”等,更有甚者自夸为室内环境检测的“官方机构”。实际却是“李鬼”企业无证招揽检测服务,有不规范企业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耍起虚报检测结果等伎俩来推销相关产品和服务,牟取暴利。   市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辨识室内环境净化机构中的“李鬼”,并为您支招:   一是看资质。消费者找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前,要先看清该机构有无质监部门颁发的相关 《资质认定证书》,并可到质监部门官网(网址:www.shzj.gov.cn)的计量公告通知栏目下进行查证。此外,还要看相关从业人员有无 《上海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等从业证书,是否持证上岗等。   二是看公信。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是独立的第三方,不能从事与其检测项目有关的产品生产、销售等,更不能推销相关后续治理服务。如果某家室内环境检测机构没有做到上述要求,消费者就得留意背后的“猫腻”,避开相关消费陷阱。   三是看收费。目前,根据行业习惯,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对甲醛、苯等的检测收费一般为每个检测数据点收取600-800元不等。如果相关机构收费过高或过低,消费者都要提高警惕。   四是看票证。正规的室内环境检测机构收取费用后,都能出具正规的发票。消费者支付相关检测费用后,不忘索要发票,便于事后维权。
  • 注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机构更名公告
    自2024年4月11日起,本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检验检测机构更名后,《检测报告》变化情况包括报告封面、格式、内容的变化和报告盖章方式的变化。新《检测报告》封面、编制说明及签字页样式识别见附件。其中,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变更涉及71项。附件:检验检测机构更名公告.pdf
  • 环境监测与检测究竟有什么不同
    01定义环境监测:是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过程。目的: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环境监测的过程分为:接受任务、现场调查和收集资料、监测计划设计、优化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预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综合评价等环节。环境检测:是对某种环境、污染源、污染物进行的检验和测试。目的:是满足当事人的委托需求,或者为了满足某种商业目的。环境检测在很多时候表现为:对污染物、污染源的性质、数量、浓度、性质的鉴定和检验。如,对生活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和种类、室内综合环境、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的测量等。02区别和联系环境监测是一种法定行为,是一个连续的、动态的过程。环境检测(一般)是一种商业行为,是一种单一的过程。03报告内容的区别环境检测报告的内容:(1)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校准证书”或“抽样报告”);(2)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3)实施实验室活动的地点,包括客户设施、实验室固定设施以外的地点、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4)将报告中所有部分标记为完整报告一部分的唯一性标识,以及表明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5)客户的名称和联络信息;(6)所用方法的识别;(7)物品的描述、明确的标识以及必要时物品的状态;(8)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接收日期,以及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抽样日期;(9)实施实验室活动的日期;(10)报告的发布日期;(11)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实验室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12)结果仅与被检测、被校准或被抽样物品有关的声明;(13)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14)对方法的补充、偏离或删减;(15)报告批准人的识别;(16)当结果来自于外部供应商时, 清晰标识环境监测报告内容:(1)报告标题及其他标志:监测性质(委托、监督等);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编制时间,采样(监测)现场的地点(必要时)委托单位或受检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报告统一编号(唯一性标志),总页数和页码:监测目的、监测依据(依据的文件名和编号);样品的标志:样品名称、类别和监测项目等必要的描述,若为委托样,应特别予以注明样品接收和测试日期;需要时,列出采样与分析人员,监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名称、型号及品牌;监测结果;按监测方法的要求报出结果,包括监测值和计量单位等信息;报告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和签发日期;监测委托情况(委托方、委托内容和项目等);需要时,应注明监测结果仅对样品或批次有效的声明。(2)当需对监测结果做出解释时,监测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信息:对监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殊监测条件(如环境条件的说明);当委托单位(或受检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信息;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中应包含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数据的统计结果和结论;需要时,提出其他意见和解释;特定方法、委托单位(或受检单位)要求的附加信息。(3)对含采样结果在内的监测报告,应包括下列信息:采样日期;采集样品的名称、类别、性质和监测项目;采样地点(必要时,附点位布置图或照片);采样方案或程序的说明等;若采样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如生产工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采样点周围情况、天气状况等)可能影响监测结果时,应附详细说明;列出与采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时的说明;需要时,增加项目工程建设、生产工艺、污染物的产生与治理介绍等;其他信息包括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情况、有关图表和引用资料、必要的建议等。
  • 石化行业环境分析检测技术
    石油化工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然而,由于其生产工艺多属高温、高压,大多产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因此,石油化工行业的监测至关重要。基于此,在即将召开的第七届石油化工分析技术及应用新进展网络会议,特别邀请了多位大咖围绕石化行业环境分析检测技术展开报告。部分报告预告如下: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业务部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宋钊报告题目:《新形势下石化企业环境监测管理技术要求与风险》点击报名宋钊,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业务部副主任,高级工程师,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委员,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三五”人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领军人才”。长期从事空气和废气监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政策法规研究工作。主承二十余项国家和省部级科研课题,十余项生态环境标准,在各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20篇,授权专利5项,著作权2项。报告摘要:主要介绍环境监测相关管理要求,自行监测技术与质控要求,以及形势与风险分析。中石化(大连)石油化工研究院教授级高工 郭宏山报告题目:《双碳目标下石化污水资源化关键技术》点击报名郭宏山,教授级高工,现工作于中国石化大连石油化工研究院,长期从事于污水处理及资源化技术研发、清洁生产、环评、标准等工作。具有30多年石化污水处理技术研发经历,主持国家及省部级科研课题30余项,获中石化技术发明奖2项、前瞻基础技术奖1项、科技进步奖8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00余项;核心刊物及学术会议发表论文30余篇。近五年主持“十二五”国家水专项、纤维乙醇废水处理、城市中水回用、炼油及乙烯废碱液湿式氧化处理、石化污水提标改造、煤化工综合污水治理及近零排放等重点项目。报告摘要:结合“双碳”目标下石化行业的转型发展和产业布局要求,分析了石化行业污水处理现状和差距,在此基础上,提出实施“污水深度提标排放、资源化及高比例回用、零排放”三个阶段的目标指标、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李相贤报告题目:《基于傅里叶红外光谱技术的石化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点击报名李相贤,副研究员,研究生导师,中科院安徽光机所环境光学中心激光与红外光谱研究室副主任。主要开展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技术在工业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双碳目标下温室气体立体监测和工业燃烧过程高温气体遥测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及应用研究工作。先后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总理基金)子任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科院重点部署课题、中科院战略先导“美丽中国”专项子任务、安徽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国家及地方科研任务10余项,参与多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主持研发的工业园区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监测技术设备在20多个省市得到了广泛应用,打破了国外技术垄断。报告摘要:介绍本团队的一系列研究成果。近年来,研究团队在一系列国家和地方科研任务的支持下,突破了一系列关键科学技术问题,率先建立了覆盖400多种组分的污染气体超高分辨率红外光谱数据库;攻克了复杂背景、多干扰因子条件下的光谱定性识别与精准解析技术,开发了商业化的在线分析软件;研发了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干涉仪模块,开发了开放光路面源排放VOCs气体分析仪、抽取式VOCs多组分气体分析仪、便携式VOCs多组分气体分析仪、傅里叶红外VOCs多组分遥测成像系统、车载VOCs排放通量遥测系统等一系列基于FTIR技术的VOCs监测设备,实现了恶劣工业环境条件下的多组分定量在线分析,技术成果达到了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监测范围,检测下限,测量组分,反演精度,尤其是环境适应性等方面,更具有优越性。研究团队基于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技术在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尤其是在石化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方面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苏伊士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推广经理 陈智报告题目:《“嵌入式水厂”助力化工行业绿色发展》点击报名陈智,苏伊士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推广经理,毕业于香港科技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系,曾就职于国内大型石化设计院,参与过多个石化行业水处理项目的设计工作,熟悉水与废水的物化及生化处理技术,对苏伊士在工业领域的水处理技术及综合解决方案有较为深入的了解。报告摘要:分析当前化工行业污水处理面临的挑战,讲述如何打造“嵌入式污水厂”助力化工行业绿色发展,介绍“嵌入式污水处理厂” 国内应用案例。第七届石油化工分析技术及应用新进展网络会议为促进石油、化工企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推动分析检测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同时也给石油化工相关工作者提供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仪器信息网将于2023年5月31日-6月1日举行第七届石油化工分析技术及应用新进展网络会议,力争把最新的政府决策、最前沿的行业信息、最新的技术进展与研究成果呈现给大家。会议主办方:仪器信息网参会指南:1、点击会议官方页面(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petrochemical2023)进行报名。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会议官网报名2、报名开放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6月1日。3、报名并审核通过后,将以短信形式向报名手机号发送在线听会链接。4、本次会议不收取任何注册或报名费用。5、会议联系人:高老师(微信号:iamgaolingjuan 邮箱:gaolj@instrument.com.cn)6、赞助联系人:周老师(微信号:nulizuoxiegang 邮箱:zhouhh@instrument.com.cn)
  • 《水俣公约》——环境检测的新风口
    2016年4月28日,人大常委会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自2017年8月16日起正式生效。水俣病是慢性汞中毒的一种类型,是有机汞侵入脑神经细胞而引起的一种综合性疾病,对人体伤害极大。汞污染而对健康和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因此需要确保对汞实行妥善的管理,防止此类事件未来再度发生。国家环保部也列出了公约所禁止的《添汞(含汞)产品目录》。作为与环境保护事业息息相关的环境监测界,虽然“公约”中明确不限制 “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但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伦敦修正案”中豁免的“四氯化碳、甲基溴、全氯氟烃(CFCs)”在我国陆续禁用的先例来看,使用含汞试剂的环境监测方法也面临着被逐步取代的趋势,数十年来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更迭中也体现着我国重视环境保护、降低或消除监测环节对环境造成污染问题的决心。也警示环境监测工作者注重环境监测工作中含汞方法的淘汰以及新方法的选择。含汞试剂在环境监测行业的使用还是不少的,如:《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2009)》、《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7-1999)》、《大气降水中氯化物的测定 硫氰酸汞高铁光度法(GB 13580.9-92)》。《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是目前在环境监测领域被广泛应用的一种测定方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0.09mol/L碘化汞钾与2.5mol/L氢氧化钾的混合溶液)可与氨作用产生黄色或棕色(高浓度时)沉淀,是鉴定试样中氨的常用试剂。碘化汞钾是剧毒的汞化合物,也是IARC第3类致癌物质,从环境监测工作的目的来看,选择一种更加环保、简便易行、可替代的监测方法,无论从环境保护的短期或长期效果考虑,都是非常有必要的。现行可替代方法中,不受水质颜色、浊度等影响,抗干扰性强、测量精度高的优选方案之一是《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其方法原理是在规定的分析条件下,将待测成分转变成气体载入测量系统,测定其对特征光的吸收。其最低检出限为0.020 mg/L,测定下限为0.080 mg/L,使用自动稀释功能时,测定上限为80 mg/L(均以N计)。该方法的全自动实现——“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因其自动化程度高、测量速度快、抗干扰性强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正式生效,不但意味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向着更长远的可持续性发展方向又踏下了坚实的一步,也为环境监测领域的方法选择和技术应用指明了方向。作为环境监测领域的“老兵”、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和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的首创企业,上海安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希望与您共勉,坚定做好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赤子之心,为“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的目标、为了“给子孙留下一片碧水蓝天”贡献自己的力量!附:水俣病水俣病是因食入被有机汞污染河水中的鱼、贝类所引起的甲基汞为主的有机汞中毒或是孕妇吃了被有机汞污染的海产品后引起婴儿患先天性水俣病,是有机汞侵入脑神经细胞而引起的一种综合性疾病。因1953年首先发现于日本熊本县水俣湾附近的渔村而得名,水俣病是慢性汞中毒的一种类型。
  • 广州招标8家环境监测机构 建环境监测服务库
    广东省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公开招标8家环境监测机构。市政府采购网公示内容显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称按照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监测任务难以实现,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环境监测机构,建立东莞市环境监测服务库,以循环排号为主的方式委托中标单位开展辐射类、验收等环境监测业务。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称,当前东莞环境管理需要大量的监测数据,但中心站人力资源较为紧张,按照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繁重的监测任务根本难以实现。因此,通过公开招标建立东莞市环境监测服务库,选取8家环境检测机构入库,并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示入库名单,服务期限二年。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中标机构负责企业委托监测业务、辐射类监测业务、验收监测业务,以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暂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业务,或由于人力所限无法按期完成的环境监测业务等。   据介绍,监测机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并对监测数据保密,同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数据等。
  • 环境监测设备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环境空气及污染源废气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为确保进入国家环境监测网络的仪器质量,从设备质量的源头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的相关要求,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了相应监测设备的适用性检测。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兹将近期适用性检测合格且报告在有效期内(截止至2017年3月23日)的相关监测设备名录公布如下(上半部分:环境空气及污染源废气)。 /p p strong 一环境空气 /strong /p p strong 1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 、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7.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92e18d6d-63a8-4c7b-9512-950e6cd99b00.jpg" / /p p strong 2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5a72ddc0-387a-4b4f-a63a-a65d6812ab06.jpg" / & nbsp /p p strong 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img title=" 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d172a2c9-c20b-4add-91f1-49f8a82d908e.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strong 4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采样器& nbsp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4.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7585313a-8ac3-46e0-82f3-a5d22c4182c9.jpg" / /p p strong 5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nbsp img title=" 5.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211e1592-34db-4459-b2af-4993fccd6568.jpg" / /p p strong 6降雨自动采样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nbsp img title=" 6.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944f26b8-9bd1-40b4-acb3-04791760806c.jpg" / /p p strong 二污染源废气 /strong /p p strong 1烟尘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nbsp img title=" 二.1.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65288e7d-a9ce-45ac-b80d-1d590ee5cfd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二.1-22.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488e3d14-d298-4937-b734-1cc15b90fb3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二.1-30.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3f115930-c9c0-451c-91c8-17ad7742df6f.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er.1-41.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340f888d-a7f0-4eb3-ae38-90846f00dfa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er.1-52.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f03d7245-bf48-46a1-9f2f-320ab3093a9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62.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cc068ed0-5715-4ded-bf0b-61350ef348e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63-73.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71e9ec78-5a9f-4c5b-b24a-562773c5483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74-84.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b7b32b51-3226-492d-8b74-c4280e528d9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85-94.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3d9e3996-2506-41f7-95ae-13f6a5dd8ce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95-99.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9494f3c7-f70c-475a-adf8-91f7ba5da2af.jpg" / /p p strong 2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二.2.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8ef798e8-7525-49db-be1e-19de67a924e1.jpg" / /p p strong 3烟尘采样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二.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15f761f0-0162-4836-bdb4-b27693305f59.jpg" / /p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强化监管能力、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检测行为、鼓励社会监督为核心,遵循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数据或结果,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第五条环境检测机构开展以下生态环境检测业务,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第六条环境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第七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其出具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第八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健全计量资质认定、人员持证上岗、监测数据三级审核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对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第九条环境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开展环境检测活动中严禁以下行为:(一)未开展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报告,篡改、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检测时间、签名等信息;(二)擅自改变采样或检测点位、改变采样或检测时间、改变或更换检测样品(包括故意或默许他人更换、隐匿、遗弃检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检测样品性质)、干扰采样口(点)或周围局部环境等影响样品代表性;(三)故意漏检检测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改变检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破坏检测设备及辅助设施、擅自改动仪器参数、不按规范处理数据、擅自修改数据等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四)违反规定要求,多次检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强制要求检测人员多次检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有选择性评价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五)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图谱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检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第十条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检测时,不得同时承担不同委托方对同一对象的环境检测业务。第十一条环境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或以有偿服务方式对外提供在生态环境检测服务中掌握的数据和信息。第十二条委托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活动质量实施监督。委托方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在环境检测活动中涉嫌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辖区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并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以其他方式指使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环境检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委托方篡改、伪造检测数据,以及在环境检测中有人为操纵、干扰、干预检测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并保证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和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第十四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时,可进入生态环境检测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环境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活动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可采取盲样考核、留样复测、比对检测、随机抽查等方式。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环境检测机构下列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测点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样品)、检测方法的使用、环境条件与人员;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等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承接业务信息及工作总结、统计信息等。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超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线索移交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宁夏”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的环境检测机构在自治区内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八条任何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委托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举报、投诉。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日。
  • 《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印发
    p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p p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推进河北高质量发展,有效解决影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及省“两会”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河北。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制约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的突出问题。 /p p   ——坚持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法规规章制度,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坚持依规管理,依法打击。 /p p   ——坚持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立足系统治理,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防范环境风险,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p p   ——坚持严格监管。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追责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p p   ——坚持数据共享。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新时代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各类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有效支撑。 /p p   (三)主要目标 /p p   2018年,完善大气、水环境监测网,初步建成覆盖省市县乡和企业的五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秸秆禁烧红外线监测点全覆盖,入境河流、出境河流、重点湖库、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全覆盖,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危废管理实现全流程监管 构建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大气监控指挥系统投入使用 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p p   2019年,全面建成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固定污染源VOCs和土壤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平稳运行,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污染源信息纳入管理指挥系统,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纳入大数据平台。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p p   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完备,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充分发挥作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权威高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全面建成,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p p   二、主要任务 /p p   (一)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p p   1.明确领导责任。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负领导责任。建立对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提醒、预警整改机制,对不能保障环境监测体系正常运行、影响监测质量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发布预警通知,督促当地政府从速整改。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数据和质量、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省环境保护厅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市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将处理结果报告省委、省政府。 /p p   对地方党委、政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区域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较为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将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有关内容纳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在国家或省级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对发生或出现弄虚作假、干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量化问责。 /p p   2.明确监管责任。各级环保、质监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制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3.强化防范和惩治。依据《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环境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政职责,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p p   4.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进行记录,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保证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档、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二)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p p   5.理顺全省环境监测体制和机制。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全省统一布点、统一监测、统一标准、统一考核。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省环境监测中心、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按照统一要求,加强对市县大气、水、土壤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公布结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控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以及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接受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形成监测合力。 /p p   6.执行全国统一的监测标准规范。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建设覆盖全省的大气、水(含海洋)、土壤、辐射、生态的省级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排放监控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和实施的统一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问题。 /p p   7.依法统一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清单,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和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出口、内容、频次和媒介,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结果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p p   8.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保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检验报告或认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环保部门对企业行政处罚的信息、重点排污企业名录等信息资源实现共享。 /p p   (三)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p p   9.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严格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p p   10.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实行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实现全省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p p   (四)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p p   11.建立责任追溯制度。遵循“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原则,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p p   12.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流转、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p p   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者要履行其对质量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环境监测全过程。严格执行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审核制度,作为监测全程留痕和监测数据终身负责的依据。 /p p   13.强化社会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省质监局要严格把好准入关,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监测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联合制定《河北省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进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 /p p   (五)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p p   14.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保、质监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要依法对其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p p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15.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对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16.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围绕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监测领域,自2018年起,连续3年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监测设施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p p   17.推进联合惩戒。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18.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全省“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p p   (六)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 /p p   19.构建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监控指挥,省市县乡监管执法四级联动。各市统一建设涵盖自然生态环境各要素信息、环境管理需求,并涵盖环保、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矿山、海洋、卫生、城市管理、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及质量保证等有关信息的大数据监控指挥平台,发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动员全社会参与并监督。 /p p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和质量监管能力 /p p   20.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加强省市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全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监测资质、监测用车和工作经费等问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测队伍专业化水平。省环境监测中心要具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全过程质控的能力 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要具备大气、水、土壤、辐射、噪声等全要素、全指标监测能力,适应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控中心要具备各类污染源监测能力,有效发挥对企业的监测监管职责,为环境保护税的复核提供技术支持 按照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的要求,着力建设覆盖全要素、全方位、智能化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和生态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体系。 /p p   21.保障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准确界定各类弄虚作假行为和相应处罚措施,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研究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标准化建设,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p p   22.加强对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做好行政区域内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站房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信、出入站房管理等基础保障工作,清退未经省环境保护厅允许而擅自安排的驻守人员,拆除各类私自安装的门锁栅栏、断电闸盒和喷淋喷雾设施等,保证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稳定、不间断运行。 /p p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一旦发现人为干扰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正常稳定运行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p p   23.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省环境监测中心现有资源建设省级环境监测质控中心,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承担区域环境质量控制任务要求。 /p p   24.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量子激光雷达、在线监测远程质控系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高全省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p p   三、保障措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建立党委政府主导、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各地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贯彻落实,在3个月之内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每年12月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落实情况。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确保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p p   (二)完善财政保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环境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全面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我省环境监测整体水平。 /p p   (三)加强督导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把各地各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作为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要把提高环境监测质量防范干预作为驻点监察的日常内容,严格监督监察。省纪委监委和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事项。 /p
  •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p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p p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p p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创新机制,健全法规。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p p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p p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p p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p p   二、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p p   (四)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环境保护部约谈的市(地、州、盟),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省级党委和政府。 /p p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五)强化防范和惩治。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 /p p   (六)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p p   三、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p p   (七)依法统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加快完善大气、水、土壤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标准规范,健全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设覆盖我国陆地、海洋、岛礁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p p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p p   (八)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p p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p p   (九)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p p   (十)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p p   五、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p p   (十一)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p p   (十二)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p p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p p   (十三)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p p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级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十四)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十五)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p p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p p   (十七)完善法规制度。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 /p p   (十八)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提高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提升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等地区,委托有条件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任务,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p p   (十九)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p p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环境保护部要把各地落实本意见情况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 /p
  • 重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党委:生态环境监测发展这十年
    近期,中央宣传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出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深入学习《纲要》,深刻领悟“十个坚持”,用蕴含其中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全党全国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生态环境监测事业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通过深化改革构建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通过完善制度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通过强化支撑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十年来,生态环境监测以自身的前进轨迹和真实可靠的数据,见证和记录了生态环境的历史变迁,为深刻感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真理力量,充分展示其实践成果提供了丰富素材。深化改革,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进行统筹谋划和大力推进,2015—2017年,部署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三份重要改革文件,基本搭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推动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观念。着力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多元融合的生态环境监测“大格局”。按照“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方针,建成覆盖环境质量、生态质量和污染源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1.建成世界领先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一是国家建成1734个城市点位覆盖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实现“谁考核、谁监测”,支撑国家评价与考核排名,倒逼地方政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二是各地建成超过1.2万个区县及乡镇点位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支撑地方评价与考核排名,层层夯实责任落实,实现空气质量精准化管理。三是聚焦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监测,实现150个城市细颗粒物组分监测、154个城市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263个城市非甲烷总烃监测,支撑追因溯源精细化管控。四是建成16个国家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61个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和78个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有效支持重点区域空气质量联防联控。五是建立“天—空—地”一体化大气综合立体监测网,地面监测、移动走航、地基遥感、卫星遥感等各类数据充分融合,全面反映空气质量和环境问题,高效支撑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六是建立并发展世界领先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全国重点区域已基本实现未来1月延伸趋势预测、未来7—10天精细化预报,潜在污染过程小时超标风险预报能力,有力支撑了区域重污染天气污染管控和科学应对。七是开展涵盖碳排放源监测、碳汇监测、环境大气温室气体监测的碳监测评估试点,不断探索监测在“双碳”战略中的标尺作用,为碳交易、碳市场、国家和城市碳排放量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撑。2.建成覆盖各大流域和海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一是国家建成分布于全国1835条重要河流和210座重要湖库上3641个断面的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其中包括1837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十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地级及以上城市、重要水体省市界、重要水功能区“四个全覆盖”,实现“谁考核、谁监测”,支撑国家评价与考核排名。二是各地建成包含5118个省级监测断面的地方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与国家联网协同运行,多级数据关联分析助力各地水污染治理精准施策。三是建成水生态状况调查监测网,设置的705个监测点位涵盖全国七大重点流域(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以摸清家底、找准问题、因地施策支撑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四是建成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覆盖所有县级及以上的3365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精准评价和风险评估支撑饮用水水源保护。五是建成全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网,1172个近岸海域监测点位覆盖了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187个近海海域监测点位基本覆盖了渤黄东南4个海区除近岸外我国主张管辖海域,支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六是天地一体化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地面监测与遥感监测有机协同,形成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监测新格局,支撑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新需求。3.建成国家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国家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点位22427个,其中土壤环境背景点2364个、基础点20063个,基本覆盖所有土壤类型、县域和粮食主产区,实现全国土壤环境状况背景水平、变化趋势客观评价。广东、海南、重庆、河北、广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控点位基础上,因地制宜对不同污染源类型、不同土壤利用类型、不同管控目的土壤环境实施更加精细监测,拓展形成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等土壤环境风险管控目标进行重点监控。组织开展地下水试点监测和“双源”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开展1912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工作,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和质量控制体系。4.辐射和声环境质量监测网不断加强建立以陆域辐射环境质量和近岸海域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为主的国家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国控监测站点1501个,涵盖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近岸海域、核设施周边等各要素,重点关注国家重点监管核与辐射设施、核设施周边海域海洋辐射环境变化趋势。建成涵盖城市功能区、城市区域和城市道路交通的声环境监测网,地级及以上城市监测点位约8万个,县级城市点位约3万个,有效支撑我国声环境质量监测。(二)拓展生态质量监测1.建立全国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卫星遥感与地面核查相结合的生态监测,遥感数据采用2—8米国产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每年地面核查点位近1万个,每年完成一版全国生态类型监测数据;国家和地方对近3000个典型村庄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状况监测,重点关注农村地表水水质、环境空气、饮用水水源和土壤环境状况。2021年,生态环境部首次发布《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建立生态质量指数(EQI),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从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生态胁迫等方面对区域(地方)生态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引导地方更加系统地加强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2.扩展生态系统地面监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对全国各类生态系统的协同监测。国家在16个省份典型生态系统开展生态质量、物种多样性监测,布设生态质量监测样地63个,实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空间的监测。建设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组织开展以鸟类、哺乳动物、两栖动物和蝴蝶为代表的生物多样性观测,建立了749个监测样区,设置样线和样点11887条,大部分位于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初步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全国生物多样性观测网。(三)推进污染源监测1.强化污染源自行监测国家建立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35万家持证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并与国家平台联网,基本实现全国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处理、分析、评价。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及执法检查范围,每年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推动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2.加强污染源执法监测建立并落实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县承担的污染源执法监测制度,结合省以下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将污染源监管重心下移到区县。2021年,对3.4万家排污单位开展执法监测。按照执法与监测协同联动的模式,开展“双随机”执法监测,为环境执法处罚提供支撑。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建立了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3.推进实施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2021年,《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付诸实施。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进一步优化,覆盖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5个源项。其中,工业源重点调查单位约16.5万家,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约1.7万家,农业源、生活源和移动源统计调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调查数据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环境等领域,为国家和地方管理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完善制度,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好”与“坏”“变好”与“变坏”、反映污染治理成效、支持管理决策的基础,因此,监测数据质量至关重要,全方位健全管理与技术制度并严格执行,保证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一)畅通监测体制机制2018—2020年,《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一系列重大举措,进一步解决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问题。按照打通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城市和农村、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五个打通”和“统一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的要求,以“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全面上收国家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通过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将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至省级,从体制机制上强化统一监测,有效保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的权威高效、独立公正。形成以实时数据为基础、例行报告为主干、评价排名为核心、预测预报为亮点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应用体系,基本说清污染来源及变化趋势、为生态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提供了可靠依据,有力支撑了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及七大标志性战役和生态补偿、风险防范、环境公共服务等各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二)建立国家网运维制度始终把国家网运维管理作为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与行风建设的重要阵地,坚决守住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底线。坚持依法运维、科学运维、诚信运维,建立了“八四三”国家网运维管理体系。“八”是指依法运维八大措施,包括压实责任、筑牢底线、阳光招标、“两承诺一扣款”、集中统管、独立检查、考核约谈、警示通报;“四”是指科学运维四项举措,包括制定统一技术规范、强化量值溯源、规范持证上岗、加强智慧感知监测体系建设;“三”是指诚信运维三种手段,包括服务质量星级评价、相关活动信息公开、严惩造假。在国家网运维管理体系的有力保障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得以保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评估认为“生态环境监测真实性得到提升”“环境监测数据准确性也在提升,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三)提升监测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评估标准化水平。《意见》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监测类标准259项,累计发布监测标准1200余项,构成覆盖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固废、沉积物、海洋、生态、辐射、废气、废水、监测仪器等各要素重点项目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统一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初步形成,有力地支撑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污染源排放监管、国际履约等各项生态环境工作,不断健全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制度,形成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实现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信息发布“五个统一”。(四)全过程监测质量控制从技术上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形成涵盖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等9个生态环境要素,覆盖采样运输、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综合评价全过程和自动在线监测、便携快速监测、遥感监测等多个环节和手段的监测技术路线与体系。建立量值溯源技术体系。建成覆盖各级环境监测网络的臭氧等重点项目量值溯源技术体系。成立生态环境监测计量中心,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支持下,陆续建成臭氧、气体流量、细颗粒物质量浓度、噪声等生态环境部门最高计量标准,作为生态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的“量值源头”,逐级开展量值溯源/传递工作,确保国家网监测数据量值准确可比。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也积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夯实质量控制基础能力。按照国家—区域/流域—机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规划,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相关实验室已建设、研发、取得6项生态环境部门最高计量标准装置、35项国家有证标准物质及54项仪器检测资质。以省级监测机构为依托,建设华北、东北、华东、华南、西南和西北等6个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中心。完善监测行业质量控制制度,加强源头管理。从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等方面对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出具真实、准确监测数据的能力。同时,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将“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融入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中,在资质认定评审及监督检查中予以监督和确认。据此,全国8000余家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已在各自质量管理体系中明确各类人员的数据质量责任,质量管理要求贯穿监测活动全过程、各环节。(五)“保真”“打假”两手发力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检查。建立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针对国家监测站点和承担国家网任务的生态环境监测运维机构,通过网络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能力考核验证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数据质量监督。特别是,针对环境空气、地表水“采测分离”、地表水自动监测等事关环境质量考核的重点项目,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例行和随机检查,实现国控站全覆盖,以常态化的监督压力,促进运维/采样规范性与数据质量提升。大力加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支撑管理部门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监测活动不规范、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打击,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将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和12365举报热线。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依法依规予以责令改正、罚款、撤销资质等处理,倒逼社会化监测机构提升管理规范性和数据真实性,无人监管的乱象得到扭转。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组织开展了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并对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进行联网检查,倒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归真。连续两年开展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强化法治约束,对不当干预严厉处罚。配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推动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纳入《刑法修正案(十一)》。2017年以来,生态环境部通过远程监控与实地抽查相结合,采用飞行检查、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查处人为干扰监测案件,视情节轻重程度依纪依法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和处罚,产生了强烈警示教育效应。此外,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纳入离任审计、纪检监察、各级生态环保督察等重点监督范围,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强化支撑,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宗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陆续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发展成效日益凸显,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越来越多地应用到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政策规划、考核排名、执法处罚、成效评估、信息发布等实际工作当中。十年来,生态环境监测已经全面融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战场,成为支撑生态环境管理的“奠基石、顶梁柱”,为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了强有力抓手,切实保障了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一)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消除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2013年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74个重点城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21年,细颗粒物浓度降至30微克/立方米,改善幅度为56%;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细颗粒物浓度改善幅度分别达到64.2%、56.7%和55.3%。京津冀成为全国空气质量改善最为显著的区域,区域颗粒物组分中有机物、硫酸盐等浓度改善最为明显,近五年改善幅度分别达到51.0%、41.7%,充分反映散煤燃烧、工业排放管控成效突出。空气质量“蓝天”数显著增加,广大群众的幸福感明显增强。2015年,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新标准,优良天数比例以年均1—2个百分点持续增加。2021年全国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7.5%,122个城市优良天数比例超过95%;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全面下降,细颗粒物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实现有细颗粒物监测以来的最低浓度水平;臭氧浓度为137微克/立方米,臭氧和细颗粒物浓度连续两年“双下降”,展现出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的成效;二氧化硫浓度为9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首次进入“个位数”时代。美国彭博社公开报道,中国在7年间空气质量改善幅度与美国在30年间减少的空气污染相当,印证了中国大气污染治理取得的显著成效。(二)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我国水环境理化指标已经接近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2021年,全国江河湖库总体水质良好,其中:Ⅰ—Ⅲ类优良水体比例为84.9%,较2013年上升了20.8个百分点;劣Ⅴ类比例为1.2%,较2013年下降了9.0个百分点。2021年全国地表水主要污染指标均呈现大幅下降,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的平均浓度分别为13.5毫克/升、0.2毫克/升和2.6毫克/升,较2013年分别下降20.1%、76.5%和35.0%。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水质Ⅰ—Ⅲ类断面比例从2013年的71.7%上升到2021年的87.0%,重要湖库水质优良比例从60.7%上升到72.9%,富营养状态湖库从37.8%减少到27.3%。水环境质量均呈现明显好转。2021年,全国近岸海域总体水质良好,优良水质(一、二类)海域面积比例为81.3%,较2013年上升了10.0个百分点;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辽宁、河北、广东、广西和海南的水质为优,优良水质海域面积比例超过90%,海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持续改善。(三)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我国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逐步提升。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将约25%陆地国土面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据美国航天局卫星数据,2000—2017年,全球新增绿化面积中约1/4来自中国。中央财政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转移支付资金近6200亿元,覆盖陆域国土面积50.4%,促进了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夯实了国家生态安全基础。2021年全国EQI值为59.8,生态质量综合评价为“二类”,表明我国生物多样性较丰富、自然生态系统覆盖比例较高、生态结构较完整、功能较完善,生态质量基本稳定。生态质量“一类”的县域面积高效感知、高速传输和大数据综合分析的智慧监测体系,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水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锻造生态环保铁军先锋队,全力以赴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各项工作,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心怀“国之大者”、勇于担当作为,让监测更好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减污降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 环境监测总站征求环境监测“十三五”重大科技需求意见
    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获悉,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正式启动。日前发布了《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前期调研提纲》和《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重大科技需求建议表》。 全文如下: 关于征集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需求建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全军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督总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加强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进监测科技创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拟开展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前期调研提纲》(附件1)和《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重大科技需求建议表》(附件2)供反馈意见时参考。   请组织辖区有关单位就环境监测科技发展规划的优先领域和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重大科技需求提出意见和需求建议。   邮寄地址: 北京市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院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业务管理室   邮编 :100012   联 系 人:王 光 010-84943044   张 迪 010-84943088   传 真 :010-84943062   电子邮件:wangguang@cnemc.cn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发展规划编制   前期调研提纲   一、指导思想   以支撑环境保护中心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为根本出发点,发挥监测科技创新驱动作用,开展基础性、前瞻性和应用性研究,不断推进环境监测学科发展和体系建设,持续提升&ldquo 三个说清&rdquo 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划目标   以支撑&ldquo 气十条&rdquo 、&ldquo 水十条&rdquo 和&ldquo 土十条&rdquo 行动计划的实施为导向,重点解决环境监测中出现的科学技术难题,研发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数据应用关键技术,应用一批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形成一批拥有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环境监测装备(产品),不断完善复合立体监测和精准预警的技术体系,支撑环境监测数据生产和信息服务,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   三、优先领域   (一)环境监测技术方法体系建设领域   (二)环境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技术领域   (三)污染源监测技术领域   (四)生态监测技术领域   (五)应急与仲裁监测技术领域   (六)环境监测综合评价与信息表征技术领域   (七)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研发及应用领域   (八)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领域   (九)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领域   (十)国际履约监测与国际合作领域
  • 环境监测行业740亿市场待开!监测治理成为生态环境“顶梁柱”
    p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如今,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应看到,生态环境监测特别是监测质量还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例如,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个别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 /p p   政策利好促进行业需求 /p p   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行业的扶持力度。2016年11月,环保部印发了《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及《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为十三五时期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p p   8月1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将用三年时间全面监督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三类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健全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有效遏制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努力营造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环境和氛围,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的目标。 /p p   环境刚需以及环境管理的客观需求,都要求环保系统加快构建科学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对环境管理和科学决策的支撑作用,提供的监测数据产品更加丰富、科学、准确、及时。 /p p   行业销售规模持续增长 /p p   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的数据,监测行业销售额从2011年的108亿上升到了2015年227亿,年复合增长率约16%。预期在“十三五”期间,行业保持25%的增速,到2020年,环境监测行业的市场规模将达到740亿元,每年新增的市场规模为90亿元。 /p p   为了解环境监测仪器行业的发展状况,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仪器专业委员会通过企业自行录入的方式,统计分析了2017 年环境监测仪器行业的发展状况。共有61 家企业参与了本次的调查工作,这与2016 年参与调查的企业数量(61 家)一致。其中,国资企业为55 家,约占统计总数的90% 外资企业为6 家,约占统计总数的10%。 /p p   据统计,2017年,我国共计销售各类环境监测产品56,575 台(套),同比2016 年增长38.5% (见图),这充分体现随着“十三五”环保规划的出台,以及在各项新的环保政策的指引下,环境监测仪器行业的市场得到了稳步发展。在参与调查的5 大类产品中,除采样器设备外,其余4 大类产品的销售量均比2016 年显著增长。其中, /p p   烟尘烟气类监测设备共销售18,486 台(套),同比增长22.7% /p p   环境空气类监测设备共销售7162 台(套), 同比增长55.3% /p p   水质监测设备共销售19,345 台(套),同比增长86.3% /p p   数据采集设备共销售了9511 台(套),同比增长53.6%。 /p p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9ab24b0c-00ad-4f8c-8974-8c0dcc211cb3.jpg" title=" 环境监测产品销量.webp.jpg" / /p p   在《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 年)》多次强调要提升城市饮用水水源的监测能力的指引下,未来饮用水水源监测将成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举措。同时,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未来城市对景观河道的水质要求也将不断提高,因此针对水质监测设备的更新换代,会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p p   环境监测行业发展新主流 /p p   2017 年是大气污染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各地政府纷纷走上了精准治霾之路。而网格化分级管理,因其精准、科学,能有效提升治理雾霾的工作效率,能为环境监管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等,成为精准治霾的新主流。在项目模式创新方面,也有很大突破。 /p p   据不完全统计,监测行业销售额组成最大的来源是华东地区和华南地区,分别占32.4%和24.8%。这主要是由于首先华东、华南是重要的工业区,本身对于监控设备的需求就比较多。其次,华东华南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政府财政对于监控的投入也更大。 /p
  • 环境检测自动化解决方案
    传统环境监測需要大量的人工介入,过程繁琐枯燥,每个流程存在大量重复性工作,高度依赖人工却不能保证检測结果的准确。针对传统实验室低效、误差大的现状,汇像提供环境检測自动化解决方案。针对环境检測中的水样和土样的不同,提供包含样品拍照、土填自动称量、土壤pH值自动测试及自动液体处理等全面环境检测自动化解决方案⬇样品拍照系统应用于环境测试,可对水、土壤样品拍照记录,满足多角度多部位拍摄记录样品的需求。智能软件系统,包含自动扫码、图片记录、自动编号排序、自定义标记、直连LMS系统等功能,让样品从图像采集到编辑更加智能化。专注于固体粉末样品的称量对接LIMS系统,实现对样品的24小时自动称量工作提供一种全自动化的解决方案,完全代替实验室人工称量固体样品的操作适用于固体颗粒、粉末状样品,例如土壤高效产能,每12小时1000只,24小时不间断运行;自动称重分流,按照不同測试项目自动称重,分装到制定容器;特殊的称量方式,避免样品交又污染;智能软件,过程可追溯,具有报错和故障提示功能;定制服务,根据用户应用场景及需求提供定制服务专注于固体粉末样品的称量对接LIMS系统,实现对样品的24小时自动称量工作提供一种全自动化的解决方案,完全代替实验室人工称量固体样品的操作适用于固体颗粒、粉末状样品,例如土壤高效产能,每12小时1000只,24小时不间断运行;自动称重分流,按照不同測试项目自动称重,分装到制定容器;特殊的称量方式,避免样品交又污染;智能软件,过程可追溯,具有报错和故障提示功能;定制服务,根据用户应用场景及需求提供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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