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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单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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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单位检测相关的资讯

  • 药监局认可6家医疗器械检测单位检测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等3家医疗器械产品检测单位检测资格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规定,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等3家医疗器械产品检测单位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13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认可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注射针等71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认可四川医疗器械生物材料和制品检验中心髋关节假体等43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认可四川医疗器械生物材料和制品检验中心髋关节假体等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1年12月17至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四川医疗器械生物材料和制品检验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该中心髋关节假体等43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检测资格。有效期5 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认可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1年8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该所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13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认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注射针等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1年11月26日至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该中心注射针等71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原文链接:http://www.sda.gov.cn/WS01/CL0050/69753.html
  • 山西开始全面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单位检测资质
    记者6月11日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即日起,山西省开始全面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单位的检测资质。   我省目前有53家机动车尾气检测单位73条检测线,根据规定,凡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省或国家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省或国家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测资质证。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的环境监测单位,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质监部门的计量认证。否则,其环境监测活动即为非法。   为适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需进行计量认证的机动车尾气检测单位,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和省质监局认证处将协同进行其检测人员上岗考核、检测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工作。(记者张隽波)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征集9项监测数据管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
    p   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是环保工作的生命线,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是我国环境监测数据主要的管理单位,承担我国多项数据管理工作,为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日发布了9项数据管理项目。 /p p   一个项目为开发国家空气监测网智能数据审核技术。三个项目为数据审核,分别为重点区域VOCs监测、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网数据审核、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网质控检查。四项为数据收集制度研究,分别为工业源非重点调查单位调查方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季报直报制度、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筛选研究、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一项为数据公开制度研究,即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情况检查。(详情见下表) /p p   从这些项目可以看出,我国环境监测数据管理涉及到质控、收集、审核以及公开等方方面面,既需要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也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 /p p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工作的承担单位除了科研单位之外,大部分为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因此可以归属于环境服务业。随着国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的规范化,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环境监测服务业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样品采集、样品测试和仪器运维等,将会更多的涉及到数据互审、数据挖掘等方面。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pan /strong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valign=" middle" style=" border: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align=" center" p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序号 /span /p /td td valign=" middle" style=" border: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left:none padding:0 7px 0 7px" align=" center" p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项目名称 /span /p /td td valign=" middle" style=" border: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left:none padding:0 7px 0 7px" align=" center" p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项目要求 /span /p /td td valign=" middle" style=" border: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left:none padding:0 7px 0 7px" align=" center" p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预算 /span /p /td /tr tr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top:none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1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可信度分析服务项目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 10px" 1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基于多源卫星遥感数据、地面数据、气象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 宋体" 污染数值模型数据等多源数据,采用大数据融合技术、人工智能算法等高新技术,对全国网格化空气污染物浓度数据进行反演,构建全国高时空分辨率污染物网格化数据集。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 10px" 2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建立空气质量监测异常数据诊断模型集并进行模型构建和验证,模型集能够涵盖多种异常数据诊断机制,提供不同时空尺度异常数据诊断解决方案。包括基于卫星、地面站、数值模型的多源大数据融合技术模型,也包括其他各类统计模型,通过各类异常数据诊断模型的互补,达到筛查异常数据,持续提高数据质量的目的。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 10px" 3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综合各类异常数据诊断模型开展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可信度分析,建立数据可信度分析例行报告制度,编制全国及重点区域数据可信度分析周报、月报、年报,针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开展监测数据质量专题分析。将异常数据诊断模型结果应用于监测数据审核复核工作,为数据审核复核提供自动化、智能化参考。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95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万元 /span /p /td /tr tr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top:none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2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全国重点区域 /span span VOCs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监测数据审核和数据分析委托业务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 10px" 1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数据审核:对全国重点地区环境空气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VOCs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 宋体" 手工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及时向委托方反馈存在的问题并配合委托方开展相关工作。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 10px" 2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重点地区环境空气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VOCs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 宋体" 手工监测分析报告:包含罐采样分析报告、醛酮类分析报告,监测时段内每月编制一份报告。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 10px" 3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重点地区环境空气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VOCs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 宋体" 自动监测分析报告:监测时段内每月根据北京、上海和广州的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VOCs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自动监测数据编制一份报告。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 10px" 4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其他临时报告编制任务。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51.6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万元 /span /p /td /tr tr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top:none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3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环境统计工业源非重点调查单位调查和估算方法研究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1.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分析评估现行工业源非重点调查单位总量估算方法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基于二污普数据库和同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选择重点污染排放指标,分地区、分行业开展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特征分析,评估现行环境统计工业源非重点调查单位总量估算方法的有效性。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2.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研究提出环境统计工业源非重点调查和估算技术方法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基于上述分析成果,依据统计调查理论,比较分析多种方法的合理性,衔接正在开展的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原则研究内容,研究提出能适应新形势、更好反映工业污染源排放特征的环境统计非重点调查和估算方法。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3.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研究提出环境统计工业源非重点调查和估算方案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依据上述技术路线,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排污许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等生态环境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提出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筛选的原则和具体方案。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16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万元 /span /p /td /tr tr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top:none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4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环境统计季报直报报表制度研究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1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分析梳理现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季报直报工作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调研梳理现行季报直报工作在制度设计、工作实施和数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难点,分析产生原因,提出具体建议。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2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研究提出季报直报报表制度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分析季报直报特点和优势,基于环境管理新形势,明确季报直报未来工作定位;围绕环境管理需求,基于二污普、环境统计工作,同时结合排污许可、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等固定源管理相关制度,突出季报时效性要求,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季报直报报表制度,明确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指标和核算方法。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8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万元 /span /p /td /tr tr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top:none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5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筛选研究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1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分析评估环境统计历史重点调查制度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梳理环境统计以往实施的重点调查制度,特别是重点调查对象的筛选与确定原则,分析其在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等支撑方面存在的不足及优点,提出完善的具体建议。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2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研究制定新形势下环境统计重点调查范畴和技术路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根据上述分析和完善建议,结合对二污普成果的综合分析,包括名录库、污染物产排量在区域、行业等层面的各种分析,研究确定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下的环境统计重点调查范畴,制定环境统计重点调查技术路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3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研究制定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原则和具体方案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依据上述技术路线,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排污许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等生态环境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提出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筛选的原则和具体方案。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16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万元 /span /p /td /tr tr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top:none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6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2019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年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检查服务项目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通过对各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及信息公开情况开展网络检查,汇总整理各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为深入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47.5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万元 /span /p /td /tr tr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top:none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7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研究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1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查阅国内外污染源环境管理相关文献,梳理美国、欧盟等国家环评、许可、验收监测、证后监管等固定污染源全链条环境管理制度,对制度间的关联关系、衔接方式、实施主体、对象及实施效果等进行研究。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2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调研我国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现状,分析项目环评、验收、许可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实施效果,找出环评和许可两项污染源管理重要制度间衔接的关键问题,研究解决对策。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3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从排污许可整合我国污染源监管制度角度,提出“十四五”我国固定污染源管理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30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万元 /span /p /td /tr tr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top:none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8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网运行 /span span -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组分网数据审核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为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网(以下简称“组分网”)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49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个点位手工监测数据审核、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38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个点位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工作,对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判别,提供审核结果及相应的审核报告。通过开展系统、科学的数据审核,加强组分网数据质量,为重点区域污染成因分析提供科学数据。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40.82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万元 /span /p /td /tr tr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top:none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9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网运行 /span span -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组分手工及自动监测的质控检查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宋体" 为组分网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49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 宋体" 个点位手工监测采样及测试、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38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10px font-family: 宋体" 个点位自动监测运维的现场检查。通过定期开展系统、规范的质控检查,提供评估监测网运行情况、排查影响数据质量的问题、监督各站点数据质量、指导站点解决影响数据质量的相关问题等技术服务。 /span /p /td td valign=" top" style=" border-top:none border-left:none 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px 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px padding:0 7px 0 7px" p span 97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万元 /span /p /td /tr /tbody /table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br/ /span /strong br/ /p
  • 德开发可检测毒品和爆炸物的DNA结构单位检测器
    据美国物理学家组织网近日报道,德国美因茨马普高分子研究所的研究人员,以构成DNA(脱氧核糖核酸)基本结构单位的寡核苷酸适配子为基础,开发出了一种可以有效检测抗生素、毒品和爆炸物等不同物质的方法。该研究发表在美国化学协会期刊上。   这种方法的关键是利用原子力显微镜。原子力显微镜是一种可用来研究包括绝缘体在内的固体材料表面结构的分析仪器。它通过检测待测样品表面和一个微型力敏感元件之间的极微弱的原子间相互作用力来研究物质的表面结构及性质。   马普高分子研究所的研究人员重点研究了构成DNA基本结构单位的寡核苷酸适配子。如果某种物质可与寡核苷酸适配子相结合,通过研究两者断裂开时的力的变化,不仅可以在物质浓度极低的条件下进行测量,同时也可以精确地研究该物质,包括这物质是如何与寡核苷酸适配子相结合,以及两者之间的结合力到底有多大等等。   寡核苷酸适配子是检测包括遗传物质DNA和RNA(核糖核酸)在内的各种化学物质的理想手段,就像诱饵可以捕捉到鱼一样。组成DNA的四种不同的碱基具有无限可能的序列,这样就可获得多种多样的结果。更为特殊的是,DNA的不同碱基有不同的物理结构。这样,寡核苷酸适配子可以形成特定的囊状结构来适应相应的分子。包括抗生素、可卡因、TNT以及蛋白质在内的大多数分子均可以找到相应的寡核苷酸适配子囊状结构。   马普高分子研究所的研究人员试图寻找一种可以分裂为两个部分的寡核苷酸适配子,并且目标分子可在囊状结构的两部分之间形成桥梁。这样的寡核苷酸适配子可以筛选出来。   在通用型检测器的首次试验中,研究人员将磷酸腺苷(AMP)作为目标分子,而囊状寡核苷酸适配子可以容纳两个磷酸腺苷分子。然后,他们将囊状寡核苷酸适配子的一部分附着在原子力显微镜探针的尖端,另一部分则置于载物台上。降低探针的尖端,使两部分发生接触,囊状寡核苷酸适配子内的两个碱基之间形成氢键。提高探针的尖端,结合在一起的囊状寡核苷酸适配子的两部分能像弹簧一样发生伸缩。此时,可以测量两者之间所产生的力。随着拉力的不断加大,两者最终会发生断裂。   随后,研究人员又进行了第二个实验。在囊状寡核苷酸适配子的两部分发生断裂之前,加入二磷酸腺苷分子溶液。这样两个磷酸腺苷被置于空的囊状寡核苷酸适配子中,囊状寡核苷酸适配子的两部分再次形成氢键。由于磷酸腺苷分子增强了两部分的结合力,因此要想使两部分发生断裂,必须使用更大的力,这样就可通过力的差异测出磷酸腺苷分子。   为了确定断裂力的大小,研究人员反复测量了1000次,确定AMP寡核苷酸适配子平均约为39皮牛(piconewtons),比没有AMP分子时约高12皮牛。作为对照,他们使用不同的囊状适配子,并确定了不同适配子分裂成两部分所需要的力的大小。   研究人员表示,新方法不仅适用于检测特定的分子,也可研究单个分子。比如可以确定当适配子不发生断裂时力的大小,进而发现分子适配子氢键的变化 也可以改变目标分子的形成方式,使之形成两个或三个氢键桥,这对于理解目标分子及核酸适配子十分重要。适配子的结合性质具有广泛的应用潜力,比如DNA片段现已广泛应用于环境分析和医疗诊断,作为分子工具和基本结构其应用范围还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三连发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三项环境保护标准,分别对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石油化学工业、氮肥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活动提出了技术指导。就三项标准的定位、意义与制定思路等问题,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问:三项标准定位、意义与制定的主要思路? /p p   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对自身排污状况开展监测,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行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任务,需要有配套的技术文件作为支撑。 /p p   排污许可制度是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施的重要载体,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第十一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许可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文件之一。 /p p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石油化学工业、氮肥制造工业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发布实施,尽管这些标准中已包含自行监测要求,但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实施后,自行监测要求应以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规定为准。 /p p   3项标准规定了相应行业企业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p p   标准制定过程中,系统梳理行业排放标准、相关管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对行业排放监管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根据《总则》确定的原则提出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信息记录要求等。 /p p   问: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 /p p   答:系统梳理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衔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HJ 859.1),确定废水污染物监测指标。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目前尚未发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结合现场调研、全国监督性监测及企业自行监测的开展情况,对自备锅炉、污水处理设施、喷浆设施等工序进行了废气监测指标的规定。 /p p   对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废水监测指标,在废水总排放口规定对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自动监测 根据《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皮革和毛皮鞣制加工被纳入总氮重点行业,并要求安装总氮自动监测设施,但由于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因此规定总氮目前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待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须采取自动监测 五日生化需氧量等7类一般污染物按月进行监测,同时规定对间接排放及非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监测频次相对进行降低。针对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总铬每周监测一次,六价铬按月进行监测。 /p p   对于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自备锅炉的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规定。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本标准对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氨、硫化氢、颗粒物等污染物提出半年到年的监测频次要求。 /p p   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根据排污单位所包含的不同工艺及设施,规定颗粒物、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等8项指标,按年进行监测 对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园区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标准规定对8项指标按半年进行监测。 /p p   问:石油化学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 /p p   答: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和合成树脂工业(聚氯乙烯树脂生产装置除外)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包括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p p   (一)排放源分类 /p p   根据污染物排放类型,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监测点位分废水、废气、噪声、周边环境质量四类进行梳理。废水监测点位包括:废水总排放口,7种排放第一类废水污染物的装置或车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并按企业类型分为石油化学工业、合成树脂工业两类。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主要包括8种废气排气筒,其中,工艺加热炉排气筒数量较大,以单台额定功率14MW划分为两类。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主要包括:企业边界,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 /p p   (二)监测指标的选择 /p p   在污染物指标确定上,《指南》以当前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依据。 /p p   按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选取废水污染物、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 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在部分监测点位添加恶臭污染物监测指标 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添加危险废物焚烧炉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选取噪声污染监测指标。 /p p   由于石油化学工业工艺、产品众多,无法在指南中列全所有种类。因此,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中的相关规定,要求排污单位在制定监测方案时,结合指南附表及企业生产现状对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废气特征污染物进行逐一识别后确认监测指标。石油化学工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监测指标的选取要求与之相同。对于合成树脂工业,指南在附表中对生产不同产品应监测的其他废水污染物、其他废气污染物分别进行规定,排污单位应根据附表结合本单位生产状况进行检测指标的选取。 /p p   (三)监测频次的确定 /p p   对于石油化学工业直接排放的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在废水总排口规定对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自动监测,规定对石油类等7类主要污染物按周进行监测,规定对五日生化需氧量等8类污染物按月进行监测,规定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为半年,同时规定对间接排放的污染物监测频次相对进行降低。针对装置及车间排放口,规定对总铅等7种金属类污染物按月进行监测,苯并(a)芘和烷基汞含量较低且监测成本较高,与其他污染物治理具有协调效果,规定监测频次为半年,并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进行监测。 /p p   对于合成树脂工业直接排放的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在废水总排口规定对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自动监测,规定对总氮等4类主要污染物按周进行监测,规定对五日生化需氧量等3类污染物按月进行监测,规定其他废水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为半年,同时规定对间接排放的污染物监测频次相对进行降低。针对装置及车间排放口,规定对总铅等7种金属类污染物按月进行监测,烷基汞含量较低且监测成本较高,与其他污染物治理具有协调效果,规定监测频次为半年,并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进行监测。 /p p   对于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工艺加热炉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规定监测频次。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硫化氢为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特征污染物,规定按月进行监测。规定其他各类污染物监测频次为月至年不等。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监测频次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进行规定。 /p p   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规定非甲烷总烃等9项按季度进行监测,苯并(a)芘按年进行监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频次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中的频次进行规定。 /p p   问:氮肥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 /p p   答:合成氨是氮肥工业最重要、最基础的生产环节,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指标是根据《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确定的 雨水排放口监测指标是根据行业的产排污特点确定的。根据《总则》划分主要监测指标的原则性要求,衔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HJ864.1),确定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为主要监测指标,石油类、氰化物、挥发酚和硫化物为其他监测指标。为实现对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规定对废水总排放口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自动监测 根据《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氮肥工业被纳入总氮重点行业,并要求安装总氮自动监测设施,但由于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因此规定总氮目前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待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须采取自动监测 对悬浮物、总磷等其余6项指标分别针对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企业提出了各项污染物指标的监测频次,间接排放企业监测频次要求略低于直接排放企业。 /p p   化肥行业目前尚未发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结合行业废气排放标准制定现状,并考虑氮肥工业不同产品、不同原料、不同生产工艺的实际排放情况,对氮肥工业的废气自行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氮肥工业以煤、天然气、焦炉气或油为生产原料,以煤和天然气为原料的产量占绝大比例。其中对以煤为原料的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生产合成氨的自行监测规定较为严格,涉及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酚类等12项指标,根据各排放源特点和污染物监测技术情况,规定按月到年的监测频次,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排气筒、硫回收尾气排气筒等部分排放量贡献率大的污染源要求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进行自动监测,以准确核算排放总量,汞及其化合物监测成本较高,且与其他污染物治理具有协调效果,监测频次定为半年 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的自行监测规定较为宽松,仅涉及颗粒物、氮氧化物等3项指标,规定按季度进行监测。 /p
  • 环保部发布技术指南 指导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
    p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等三项环境保护标准,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提出技术指导,支撑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企业自证守法行为。 /p p   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环保法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由企业“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自行监测要求是排污许可证重要的载明事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三项环境保护标准的出台,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规范自行监测行为提供了系统性技术指导。地方政府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参照相应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企业自行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载明,依托排污许可制度进行实施。 /p p   《总则》对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火力发电及锅炉、造纸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信息记录和报告两个核心内容,结合行业排放特点和管理要求,对《总则》中相应内容进行细化。 /p
  • 政府部门不能把检测单位变成收钱的“儿子”
    &mdash &mdash 专访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会长张俊修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要管什么?第一要管标准,产品必须要制定标准。第二个要管终端。现在的问题就出现在政府的标准没做好,而产品终端也没检测好。   ●政府跟企业之间的利益应该是通过税收来体现的,除此之外,不能有任何利益关系。但现在联系可多了,比如免检产品要收钱,这种免检产品不是直接收费的,是通过检测单位来收钱的。   ●卫生部门、质监部门、农业部门都有检测单位,检测单位都是这些部门的&ldquo 儿子&rdquo ,它通过&ldquo 儿子&rdquo 来检测收钱的,倒了一手。这就构成了一种利益带。就容易出问题了。   ●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东西政府不该去管,简单来说,政府就管做出来的饼干能不能吃就行了,至于做得好与不好应该由行业协会去管,生产过程也应该由行业协会去管。   新标准要求企业&ldquo 看着奶从牛身上挤下来送检&rdquo   以前的问题是,只要供应商提供了卫生许可证和其他证件、检测报告,企业就认为原材料奶没问题了。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委托了我们协会制定奶制品行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方案,就是规定链条环节应该怎么做。其中有一条就是企业自己要设定原辅材料的标准样和产品的标准样,这是目前所有的标准上都没有的。   以前,收购牛奶的&ldquo 奶头&rdquo 加入三聚氰胺提高氮的含量,以合符&ldquo 蛋白质含量&rdquo 。企业肯定知道原材料奶质量有问题。只要加入三聚氰胺,结晶度、纯度、色泽不会跟原来一样,用感官就能发现问题。但以前的问题是,只要供应商提供了卫生许可证和其他证件、检测报告,企业就认为原材料奶没问题了。实际上,出了问题,直接受损的是生产企业。   新的&ldquo 标样&rdquo ,不仅需要有(检测三聚氰胺等)技术类指标,还需要有&ldquo 实物标准&rdquo ,即把原始奶作为标杆,在奶牛场看着把牛奶挤出来后拿去检测,一是从感官看,有色泽、浓稠度等指标 对于有经验的人来说,牛奶中加入了,肉眼就能看出来。跟标样一对比,就知道有没有问题。然后再用机器检验。   实际上,所有东西都有原辅材料问题,企业应该从源头抓,在原辅材料的原地自行采标,就是看着奶从牛身上挤下来,然后企业自己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不能成为帮政府收钱的&ldquo 儿子&rdquo   检测机构和政府机构应该完全分离。在任何一个国家,用行政权力来获取利益都是不允许的。   现在出这么大的问题,根源在制度层面,管理出了问题,质检总局的问题已经很明显了。市场经济是四大块,一块是政府,一块是行业,一块是企业,一块是社会消费者。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是三大块管理,一是政府的监管即行政管理,一是行业的自律管理,还有一个是企业的自我管理。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要管什么?第一要管标准,产品必须要制定标准,这个标准的发布权在政府手里,而执行是由企业来做的。行业协会则是宣传政府的规定,督促它的会员企业去执行规定。它是个连接政府和企业的中间桥梁。第二要管终端,所谓的终端是自然人或产品。政府没有精力和能力去管过程。现在的问题就出现在政府的标准没做好,而产品终端也没检测好。   从传统的正常情况,标准是有的,政府定出这个标准后,需要对三鹿的终端产品(奶)进行监控,政府机构要主动出钱去监控,因为政府已经收了纳税人的钱了。监控的目的是对企业和老百姓负责任。但是这块政府机构没做,而是用免检产品来替代了这个重要职能。企业这个层面,由于拿到了免检产品而放松了对自己的控制,就没有考虑它的社会责任。   产品检测,按理来说应该是由政府买产品,再出钱来检测的。现在却是让企业提供(产品)来检测,企业当然是提供好的而不提供差的了。   还有一个核心问题,利益。政府跟企业之间的利益应该是通过税收来体现的,除此之外,不能有任何利益关系。但现在联系可多了,比如免检产品要收钱,这种免检产品不是直接收费的,是通过检测单位来收钱的。   卫生部门、质监部门、农业部门都有检测单位,检测单位都是这些部门的&ldquo 儿子&rdquo ,它通过&ldquo 儿子&rdquo 来检测收钱的,倒了一手。这就构成了一种利益带。就容易出问题了。这不仅包括免检产品,还包括名牌产品、QS等。   现在,食品的&ldquo 免检&rdquo 和&ldquo 名牌&rdquo 全部取消了,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还在搞。这本身就违法。QS是一个入市标准,但现在却用一个高标准来代替一个低标准。假如这么搞不收钱的话还不要紧,但是它的&ldquo 儿子&rdquo 在收钱。如果是按强制性标准可能花300块钱检测就行了,现在企业要花800块钱来做检测,那500块钱不就是用行政权力赚了吗?这些问题实际上都由于这个利益带。   其实,检测机构和政府机构应该完全分离。在任何一个国家,用行政权力来获取利益都是不允许的。现在的问题是政府拿了行政权力给&ldquo 儿子&rdquo 挣钱。如果不使用行政权力给&ldquo 儿子&rdquo 赚钱就无所谓。所以说,&ldquo 儿子&rdquo 应该靠自己赚钱吃饭。   检测应该推向社会。企业已经分向社会了,它的服务机构也应该推向社会。检测单位应该是为两方服务的,它为企业服务向企业收钱,为政府服务应该向政府收钱。   检测单位应该是独立的第三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假如检测单位将不合格的测成合格的,触犯刑律就进监狱,提供了假情报,最少处罚十倍以上。作为一个单位,它就不会为企业多给的一万块钱去毁掉几百万元的收入。   政府取消了免检产品、名牌产品,就已经在朝这方面努力了,下一步,就该切断和检测机构的关系了。   政府应放权让行业协会去管生产过程   (全国奶协)监督不到位,自律不到位,协会是白成立的,承担责任这是肯定的。但实际情况是权力都在政府,奶协说话没强制性,有些话说了白说,又能怎么办呢?   行业的自律管理问题严重。应该行业协会干的,政府没让它干。三鹿奶粉这个脓包一出来后,(对行业协会)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契机。很多应该是行业协会做的工作,由监督部门做了,削弱了行业协会对社会的公信力。   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东西政府不该去管,简单来说,政府就管做出来的饼干能不能吃就行了,至于做得好与不好应该由行业协会去管,生产过程也应该由行业协会去管。   就我们(广东)行业协会来讲,我们主动地设定一些项目去为政府承担一些责任。我们处理的问题很多,像2005年处理凉茶,如果没有我们协会,广东的凉茶早就死光了。   行业协会的职能一个是行业自律管理,第二是反映企业会员的心声。条件是政府不该管的那块由行业协会去管。当企业出现问题时,行业协会有三个办法,一是我们自己处理,曝光或发个通报批评 二是提醒政府处理,比如罚款,协会跟政府不同在我们没有执法权 三是开除出行业协会。但像现在,我们会员雅士利有几个批次出现了问题(现已复产),我们无法做什么实际工作,都是企业自己去找政府做工作。   我们新制定的行业标准将不仅仅是会员标准,而是全行业标准。我们是这个标准的提出单位,甚至政府会授权给我们,广东省的全部奶制企业我们都能评估。但现在不能,不是我们的会员我只能提醒政府去处理。(记者问,现在有江西受害婴儿的父亲张卓宇要告中国奶业协会,你认为这有没有理?)按道理来讲,奶协是有责任的,但只是按道理讲而已。监督不到位,自律不到位,协会是白成立的,承担责任这是肯定的。但实际情况是权力都在政府,奶协说话没强制性,有些话说了白说,有些信息得不到,又能怎么办呢?最多就是整顿了。   这个状告奶协的案子,关键是要界定奶协在这之前知不知情。如果它开会交待或警示了,有会议记录,那它就没责任。因为协会是动员性的,不能强制,讲了就尽责任了。教育会员对这个问题要制止,它有责任,但它的责任还没到位,从赔偿的角度,一般来讲法院不会判它赔偿。但如果它知道情况,但既没有上报政府又没有通报企业,那它的责任就大了。
  • 环保部征集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入库单位
    p   近日,环保部发布关于征集环境保护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的通知,拟建立环境保护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单位库,承担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 /p p   通知全文如下: /p p   为落实《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要求,我部拟建立环境保护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单位库,承担我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p p   一、范围及时间 /p p   本次征集面向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时间截止至2015年12月15日。 /p p   二、报名条件 /p p   (一)验收调查单位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完备的验收调查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近四年内主持编制不少于3项(含)环境保护部审批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配备不少于6名(含)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近四年内无违法、违纪和其它不良记录。 /p p   (二)验收监测单位应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近四年内承担不少于5项(含)环境保护部审批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配备不少于6名(含)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近四年内无违法、违纪和其它不良记录。 /p p   三、材料报送要求 /p p   拟报名单位按照报名条件,填写《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单位入库申请表》(见附件1),或者《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单位入库申请表》(见附件2),经审核、盖章后,于截止日期前邮寄至指定地址。邮寄材料请在信封注明“验收单位征集”。 /p p   四、审核入库筛选 /p p   环境保护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库条件的单位予以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p p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p p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包洪福、潘英姿 /p p   电 话:(010)66556756、66556430 /p p   邮 箱:yanshouchu@126.com /p p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p p   邮政编码:100035 /p
  • 600家检测单位参与2014中国兽药残留监控
    2月17日,农业部印花《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下简称监控计划)。2014年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分为4个时段,每个时段约70天。监控计划针对三大类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产品:畜禽及其产品、蜂蜜、水产品。监控计划调集全国农业部相关检测单位600家执行,如:农业部蜂产品品质检中心、各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各省兽药监察所等。监控计划规定: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检样样品来源于养殖场。   畜禽及其产品   232家农业部兽药相关检测单位 检样数:4505 11类兽药残留检测项目:地美硝唑/甲硝唑(Dimetridazole/Metronidazole)、氟喹诺酮类(Fluoroquinolones) 、磺胺类(Sulphonamides)、氯霉素(Chloramphenicol)、氯羟吡啶(Clopidol)、尼卡巴嗪残留标示物(Marker residues of Nicarbazin)、四环素类(Tetracyclines)、泰乐菌素(Tylosin)、替米考星(Tilmicosin)、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AMOZ、AHD、SEM)。   蜂蜜   农业部蜂产品质检中心 检样数:250 6类兽药残留检测项目:氯霉素( Chloramphenicol)、硝基咪唑类(Nitroimidazoles)、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AMOZ、AHD、SEM)、氟喹诺酮类(Fluoroquinolones)、磺胺类(Sulfonamides)、四环素类(Tetracyclines)。   水产品   367个农业部水产品相关检测单位 检样数:8300 6类兽药残留检测项目: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孔雀石绿(Malachite Green)、硝基呋喃代谢物(AOZ、AMOZ、AHD、SEM)、喹乙醇(Olaquindox)、己烯雌酚(DES)、甲基睾酮(methyltestosteron)。    原文如下: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我部负责全国兽药残留监控组织实施工作。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残留监控组织实施工作,在组织完成国家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兽药残留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检测任务。   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部指定的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相应检测任务,抽样、检测结果报送及发布、阳性结果查处程序及要求按《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抽检要求   (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附件4)。   (二)畜禽样品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其中,进行鸡、鸡蛋和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件3)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各地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采用经我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4)。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后续追踪检测结果按要求填报表格(附件4)。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农业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   (三)发现假劣、违禁兽药要收缴销毁,并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四)对使用违禁兽药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生产企业组织核查、处理。本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进入本辖区的同批产品依法组织清缴。   (六)处理结果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的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填写后的附表3、附表5和附表6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上报残留办。   (三)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14年7月15日和12月10日前上报我部兽医局。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监控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同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   附件:1.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4.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农业部    2014年1月29日
  • 环境监测热度提升、高校类单位采购强劲
    “仪采通”作为仪器信息网旗下科学仪器专业采购服务平台,深耕行业20余年,为仪器采购方和仪器厂商架起一座桥梁,促成一笔笔订单。2023年10月,买家通过“仪采通”平台发布的采购咨询货值,月度已达2.3亿余元。Q4第一月,即使有一周休假,采购依然强劲10月份,“仪采通”平台发布的仪器询价信息达3.9万余条,仪器采购方主要来自工业企业、高校、检测机构、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仪采通”商机库有效信息同比增长154%,工业企业、高校、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4类单位询盘货值如下图所示。其中工业企业类买家采购货值最高,近1.1亿元,相比于9月份,高校及科研院所的采购价值有所增加,工业企业略减,检测机构减少27%,高校类单位单家采购平均货值最高,这与国家对学术科研领域的投入同比加强、重点扶持产教融合方向有一定关系。图1 四大仪器采购方仪器采购货值10月份的采购单位中,工业企业占比43%,环比持平,相比9月,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占比略有下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高校类采购单位占比有所增加,详情分布如下:图2 10月采购咨询单位性质分布表1 部分采购单位及采购仪器采购仪器采购单位采购仪器采购单位场发射透射电镜**科技大学氨基酸分析仪河北**食品有限公司激光雷达湖北**学院小动物活体成像湖南**生化有限公司原子层沉积设备中国**大学X光电子能谱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位素质谱仪中科院**研院液质联用(LC-MS)成都**餐饮集团分子互作分析仪**大学工业CT探伤机**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ICP-AES/ICP-OES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气质联用(GC-MS)**(广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ICP-MS**环境监测站(云南省)近红外光谱(NIR)**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仪信通会员厂商及买家服务团队积极服务采购用户 10月份64%采购咨询在1小时内,能够收到相关厂商的响应,91%的采购咨询在24小时内,能够收到响应。情况如下:图3 采购咨询信息各厂商响应时间情况表2较重视买家商机咨询的厂商top1010月较重视买家商机咨询的厂商top10(点击查看其展位)1赛默飞色谱与质谱6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赛默飞世尔科技实验室产品7上海炫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天美仪拓实验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8瑞士万通中国有限公司--实验室分析仪器4奥豪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9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5大龙兴创实验仪器(北京)股份公司10HORIBA 科学仪器事业部该榜单反映的是厂商对商机咨询的买家单位重视程度,上榜的厂商表现较为优秀。相比9月份,榜单有较大变动,赛默飞色谱与质谱、赛默飞实验室产品2家厂商仍然榜上有名,剩余8个位置有了全新的变化,天美仪拓、奥豪斯、大龙兴创、海能未来、上海一炫、瑞士万通、莱伯泰科、HORIBA 8家仪器厂商加强了对买家商机咨询的重视程度,在上千家仪器厂商的竞争中,挤进了top10,其他家厂商需要加油了。不仅各大厂商重视仪器采购单位的需求,仪器信息网买家服务部门也在持续走访买家单位,积极了解买家诉求。10月份买家服务团队走访了CTC国检集团、美信、广州海科中心、华测、信测等买家单位与万测等厂商,与买家单位负责人、采购负责人进行了深度交流,充分了解其采购需求并进行了采购合作探讨。图4 买家服务团队走访买家/厂商单位同时买家服务团队还联合了Easy选型团队,开展了“第三届光谱采购节”活动,本届光谱采购节云集国内外光谱仪器知名品牌、业界专家学者和相关企业代表,共同探讨光谱仪器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机遇与采购选型指导。同时,设置了多元化、专业化的展区,展示光谱仪器、配件及应用领域的最新成果和技术创新,为大家提供实用的光谱类仪器选型指导。欢迎点击查看:图5 第三届光谱采购节10月份仪器信息网买家服务团队继续推出“仪采说”视频服务,除了解读月度报告,还探访了国检京诚环境检测实验室。欢迎查阅,具体方式为关注“仪器信息网”公众号-进入主页-点击“视频号”标签,即可找到查阅,如图所示:图6 仪采说视频查看方式了解了仪采通咨询、仪器信息网合作厂商响应速度及仪器信息网买家服务团队的情况,接下来,我们视角切换下,看看10月份我们所处的行业都发生了哪些变化,释放了哪些信号。核污染监测加强,高精尖仪器国产化措施百花齐放10月份,我们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个是环境、一个是高精尖仪器国产化。环境领域我们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海洋核污染监测加强,随着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海的进行,我国对海洋污染的监测越来越重视,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文发布,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为规范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固定式碘化钠γ谱仪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二是大气污染监测及治理加强,随着冬季临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也将进入攻坚阶段,为确保秋冬期间各城市完成 PM2.5浓度控制目标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加快配备相关环境监测仪器;三是环境监测及污染治理工作向着细化开展,生态环境部明确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制造领域将面临新的挑战,噪声的监测也将安排到车间中。仪器国产化方面,随着高精尖仪器国产化的推进,我们明显能够感受到,这场攻坚战已经从过去的大方向引导、倡导,到了近期具体可落地的政策、措施的层面进行推动,实现了由上到下、由粗到细、由整体到局部的转变。各地方纷纷想方设法促发展,10月份,上海市政府印发加快合成生物创新策源 打造高端生物制造产业集群行动方案(2023-2025年),江苏省首次在国内采用“揭榜挂帅”方式,推进高校院所与企业加强国产科学仪器供需合作,长三角发文深化计量一体化发展培育电化学、光学测量、色谱仪、质谱仪、流量计5大仪器品类,科技部回应科学仪器共享,施行查重评议,避免重复购置。同时,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中国将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为国产科学仪器引入更多“鲇鱼”,让国内制造业面临更大的竞争挑战的同时,也促进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另外,时间已到Q4,多数单位也已开始准备明年的采购计划,各家厂商也需要积极行动起来进行冲刺啦。专业采购就用“仪采通”懂厂商——深耕行业20余年与国内外超2000家一线品牌生产商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懂仪器——规模领先的数据库产品超110万个、覆盖20余个行业,解决方案5万余篇。懂技术——庞大的专家智库深度合作的各行业资深专家超过10000名,院士近百位。高效选型——特色买家服务八大特色服务,保障高效选型。点击发布采购信息,一键发布多家比对。附:仪采通”简介“仪采通”是仪器信息网倾力打造的科学仪器专业采购服务平台。平台针对科学仪器采购人员专业性不足、选型效率低的痛点问题设计了八大特色服务。选型工具(1)采购信息发布:一键发布采购信息,自动匹配合适厂商,厂商主动联系您。(2)历史成交价查询:真实成交价格在线查询,预算申报有据可依。(3)采购指南、信息订阅:解决方案、选型视频、真实买家仪器使用心得、专业市场研究报告等数万内容,为您的采购保驾护航。(4)实验室配置清单:专为新建实验室买家提供各领域典型实验室仪器配置方案,一站式解决各类仪器配置选型难题。选型服务(5)批量采购专属客服:针对批量采购、个性化需求配置专属1对1采购助理,提供定制化采购方案。(6)采购交流会:通过线上或线下会议的形式,为供需双方搭建集中交流的平台,精准推荐优质厂商,为买家单位降本增效。(7)专家评审及采购咨询:采购需求技术评审,实验室建设、仪器选型咨询指导。(8)大买家专属特权:参与本网活动有优惠,并享有仪器试用、折扣、协助解决售后问题。联系我们:采购咨询热线:4008-279-100(扫码添加仪器采购小助手微信)
  • 上海确定首批“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单位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5/noimg/210211de-e4ef-4000-857a-4588f59972da.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上海发改委就国家发改委批文 /p p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第一批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建设方案的复函》(发改办高技〔2016〕534号),正式批复全国建设27个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云健康基因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正式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成为第一批国家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将作为主要承担单位之一,建设基因检测国家惠民工程项目。 /p p   国家发改委在批复中明确要求示范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应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和核心产品、拥有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以及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此次首批国家基因检测示范中心的批准,标志着国家将发展基因技术作为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创新的核心任务。 /p p   此次云健康获得首批基因检测示范中心,标志着云健康的基因检测技术和质量获得国家认可。云健康将继续利用国际领先 X10 高通量测序技术平台和全基因组检测在健康与临床应用开发的优势,联合其他示范中心合作单位加快建设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基因检测惠民工程项目,推进国家“十三五”精准医疗计划和健康中国战略计划的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原标题:云健康成首批“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 /p p br/ /p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改革要点和改进方向
    p   目前,全国多个重点行业已经陆续完成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开始持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规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作为按证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和“自证守法”的重要手段,改革后的自行监测无论是监测内容和要求上,还是法律地位和作用上都跟以往不少企业已经开展过的自行监测有了显著的区别。 /p p   本文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高工王军霞对正在建设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体系的解读,指出了环保部近期发布的一系列自行监测指南的思路、要点和自行监测体系改革的方向。为帮助大家快速适应新的要求,把握新的趋势,在这里与大家分享。 /p p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这是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 )及造纸工业、火力发电及锅炉、水泥工业等4项指南发布后的又一批行业指南,自此,共发布了《总则》和9项行业指南,接下来还将继续发布其他重点行业指南。 /p p   从已发布的指南可以看出,相比以往监测指标和频次“一刀切”的规定,系列指南对排放源和监测指标的特征考虑更为全面,区分不同源、不同指标监测频次的差异。 /p p   同时,衔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现有管理规定,各行业指南明确了实施自动监测的点位、指标。这是系列指南较以往有所进步的地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82efb04f-f20e-4801-a137-6300fbe450bc.jpg" title=" 排污许可1.jpg" / /p p   比如说,钢铁及炼焦化学工业技术指南系统梳理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排放标准,根据《总则》确定的原则,衔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提出不同排放源污染源监测频次要求。 /p p   对于废气污染物,将排放源分为三类。一是对排放量贡献大的废气主要污染源,包括烧结机头、烧结机尾、球团焙烧设施、炼焦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焦炉烟囱、干法熄焦地面站、炼铁矿槽、出铁场、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共11类排气筒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中一项或多项,提出自动监测要求 二是对排放量较大的配料设施、整粒筛分设施,配料设施,热风炉,转炉三次烟气,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热处理炉等7类排气筒,提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按季度监测 三是其他废气排放源和废气污染物,综合考虑污染贡献率和监测技术成熟度,提出按半年到两年的频次监测。 /p p   对于废水污染物,提出了各工序废水单独排放和钢铁联合企业混合排放情况下的监测要求,重点细化了焦化废水监测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96021ffb-1a2e-4d7e-ba98-fe218d552040.jpg" title=" 排污许可2.jpg" / /p p   纺织印染工业技术指南对印染、毛纺、麻纺、缫丝、织造、水洗企业,及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行监测进行了规定。 /p p   对于废水污染物,系统梳理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衔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确定废水污染物监测指标,分别针对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企业提出了各项污染物指标的监测频次,间接排放企业监测频次要求略低于直接排放企业。 /p p   纺织行业目前尚未发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结合行业废气排放标准制定现状,并考虑实际排放情况,对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和颗粒物提出季度到半年的监测频次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17e15dc5-3415-4f74-ab53-6527a7fc8731.jpg" title=" 排污许可3.jpg" / /p p   石油炼制工业技术指南系统梳理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排放标准,确定废水、废气监测指标。 /p p   对于废气污染物,可分为三类。一是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源,除单台额定功率小于14MW的加热炉和催化汽油吸附脱硫再生烟气排气筒外,其他源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或颗粒物实施自动监测 二是非甲烷总烃,考虑到石油加工行业非甲烷总烃为主要污染物,但目前的自动监测技术尚不成熟,故均提出按月监测 三是其他污染物,根据各排放源特点和污染物监测技术情况,规定按月到年的监测频次。 /p p   对于废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特点和监管需求,分别规定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企业污染物监测频次要求。其中,对于车间排放口,对排放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不同车间排放口应监测的污染物指标,并分别按照当前监测开展情况和技术成熟程度提出了不同的监测频次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ea91d07b-425f-4dd4-a36b-dd2797418ed7.jpg" title=" 排污许可4.jpg" / /p p   原料药制造工业技术指南分成三个部分,化学合成类、发酵类、提取类是原料药制造业的主要工业类型,三项制药工业技术指南在突出化学合成、发酵、提取三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各自不同排污特点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标准之间相互的协调一致性,均规定:涉及化学合成类、发酵类和提取类两种以上工业类型的排污单位,监测方案中应涵盖所涉及工业类型的所有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其中,对于废气有组织排放,有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p p   对于废水污染物,主要按照相应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监测指标,部分指标区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企业的监测频次差异。 /p p   对于废气污染物,由于尚未发布行业排放标准,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原料药制造工业》,重点关注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的监测要求。但由于目前尚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标准方法,本标准暂时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相关标准方法发布后,从其规定。另外,在行业排放标准发布之前,特征污染物的确定,需要企业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 /p p   这一系列的行业自行监测指南取得了一些突破,但也存在一些不够理想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要求考虑不够细致。与常规污染物相比,我国对特征污染物的研究不足,技术储备相对薄弱,监管相对落后,这对科学确定特征污染物自行监测要求存在制约,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p p   一是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尚未发布,各行业重点关注的特征污染物,尤其是有毒有害污染物范围不够明确 /p p   二是特征污染物的治理技术相对不足,很多都是通过对常规污染物的治理而实现对特征污染物的协同治理。如火电厂汞、水泥厂氟化物等,目前都没有专门针对这些污染物的治理技术,本着监测服务监管的原则,如果监测无法起到促进企业做好污染治理的作用,那么监测的效益就大打折扣,因此暂未提出过高的频次要求 /p p   三是监测技术发展和能力储备相对不足,特征污染物的监测技术方法成熟度往往不高,监测操作便利性和成本往往高于常规污染物,这类污染物一般都要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展监测,而社会化检测机构能否负担猛然突增的监测任务值得考虑。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在自行监测起步阶段,充分考虑与现有管理和技术基础的衔接,并没有对特征污染物提出过高监测要求。 /p p   随着环境管理不断发展,特征污染物的治理技术日趋成熟,监管也将更趋向于精细化,监测技术和能力将得到快速发展,这必然推动特征污染物监测的发展,重点行业重点特征污染物的自行监测要求将会得到加强。 /p
  • 环保法修正二次审议 增排污单位监测设备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6日起至6月29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进行第二次审议。   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正式施行至今,20多年未曾修改。2012年8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专家提出,《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应当回应环境保护的制度需求,解决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建议采用修订方式对这部法律作全面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6月2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张鸣起说,《草案》新增以下内容:修正案对企业公开具体环境信息作了强制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针对目前环保领域&ldquo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rdquo 的问题,《草案》将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纳入修改内容,增加规定&ldquo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dquo 。   《草案》还规定,&ldquo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dquo   同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草案》明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 依法应当做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将征收的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张鸣起说,为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修改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增加&ldquo 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rdquo 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ldquo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rdquo ,&ldquo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rdquo 。三是明确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规定&ldquo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rdquo 。四是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ldquo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已经达标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技术改造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以及按照产业结构和城乡规划布局调整的要求关闭、搬迁、转产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rdquo 。五是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ldquo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或者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rdquo 。六是加强对引进外来物种等行为的规范,规定&ldquo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rdquo 。七是增加规定&ldquo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rdquo 。
  • 91家单位加盟 西南检测联盟在重庆成立
    12月6日,由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牵头发起组建的西南科技检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为“西南检测联盟”)在渝成立。据悉,目前,该联盟为我国第一家分析检测行业战略联盟。   据介绍,西南检测联盟涵盖了四川省分析测试服务中心、云南省分析测试中心、贵州省理化测试分析研究中心、重庆科技检测中心及西南地区分析检测、国产检测仪器行业等91家企事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实验室等单位。   该联盟可进行轨道交通装备及零部件环境可靠性检测、材料成分理化分析检测、LED半导体检测、轨道交通安全评估、汽车、摩托车零配件检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测、贵重金属检测等。联盟成立后,将搭建技术合作和资源共享平台,完善联盟成员内部技术成果使用、实验设备资源以及服务市场资源的开放和共享,建设科技检测技术创新服务网络,加快推进西南地区科技检测的技术创新。   此外,该联盟还将推进第三方独立检测认证模式,建立完整产业链,促进科技检验检测服务的产业化发展。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光谱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及锑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3类仪器检测标准研究验证测试单位和相关产品的通知
    近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光谱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及锑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3类仪器检测标准研究验证测试单位和相关产品的通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仪器质检室(以下简称“总站质检室”)已编制完成《光谱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适用性检测作业指导书》、《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及适用性检测作业指导书》及《锑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适用性检测作业指导书》3项作业指导书初稿。为科学开展此3项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工作,推动相关行业标准的预研究,总站质检室拟组织开展相关仪器验证测试,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申报条件且具备履约能力的验证单位和相关产品。 验证测试产品:1、光谱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基于宽波段光谱法原理,可实现水质多参数快速在线监测);光谱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是一种以水质参量光谱提取技术为核心,综合运用传感器、自动测量、自动控制和网络通讯等技术,对水体水质进行在线实时综合评价的智能系统。该系统由水质智能监测仪和数据分析云服务平台组成,监测仪可在固定位置,定时采集数据,通过网络实时传输到云服务平台,实现24小时连续在线监测。数据分析云服务平台针对不同的水体类型和监测指标需求,智能选取水质模型,快速计算水质参数。2、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不限原理);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是一种常用于环境监测喝水质检测的分析仪器。该仪器可以快速、准确地测量水体中的总有机碳含量,其原理是将样品中的有机物质加热至高温,使其中的有机物质热解并产生二氧化碳,然后采用红外线进行检测。红外线能被二氧化碳吸收,因此通过检测反射红外线的强度变化来计算出样品中的总有机碳含量。该仪器具有高灵敏度、高准确性、快速等特点,可以检测出极微量的有机物,并且操作简单方便,节省了测试时间。 3、锑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不限原理)。锑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是一种用于检测水中锑含量的智能设备,对于环境保护和工业生产过程具有重要意义。该设备主要利用先进的分析检测方法,结合现代自动化技术,实现对水质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它可以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和检测需求,对水中的锑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以判断水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验证测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仪器准确性、稳定性、抗干扰能力、产品一致性、方法可比性等方面的性能指标测试及重点功能检查,具体以总站质检室最终提供的验证测试方案为准。详细信息见附件:附件1验证测试方案(草案).docx附件2申报材料目录.docx【盖章版】关于公开征集光谱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及锑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3类仪器检测标准研究 验证测试单位和相关产品的通知.pdf
  • 建设单位可自行环评 环评监测市场迎新变化
    p   近日,全国人大正式发布修正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此次对环评法的修订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的环评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建设单位既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进行环评,也可以自行开展环评。也就是说,环评监测未来面对的客户不仅包括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单位,也可能是建设单位。 /p p   但环境影响评价毕竟是一项系统性的技术工作,建设单位如果自行开展环评需要有相对应的技术人员,一般建设单位可能会存在技术实力不足的情况,仍会倾向于选择专业的技术单位。而某些大型集团,如果长期开展项目的话,可能会组建自己的环评团队,甚至开设环评分公司。 /p p   无论如何修改,环评的监管会越来越严,环评监测的要求也肯定会越来越严格,修炼扎实的内功才是监测单位立足之本。 /p p   新环评法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目  录 /strong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四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五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p p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p p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p p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p 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strong /p p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p p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p p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p p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p p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p p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p p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p p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p p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p p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p p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p p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p p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p p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p p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p p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p p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p p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strong /p p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p p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p p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p p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p p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p p   (一)建设项目概况 /p p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p p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p p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p p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p p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p p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p p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p p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p p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p p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p p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p 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p p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p p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p p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p p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p p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p p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p p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p p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p p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p p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p p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p p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p p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p p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p p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p p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p p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p p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p p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p p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p p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p p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p p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p p   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附  则 /strong /p p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p p   第三十六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p p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p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征集温室气体验证测试单位
    近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CO2、CH4、N2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便携监测仪器检测作业指导书》(仪器技术要求)编制研究验证测试单位的通知,征集熟悉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便携监测设备的单位,参与仪器验证测试。通知要求,企业需在烟尘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截至2021年6月30日),且需为每个测试场地提供1台(套)样机,并负责仪器现场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及耗材备件。碳中和目标将温室气体监测一下子推入了公众视线,而目前我国温室气体监测,无论从产品、技术、标准还是规范,都缺少一定的经验。此次验证可以为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检测提供很好的支撑。关于公开征集《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CO2、CH4、N2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便携监测仪器检测作业指导书》(仪器技术要求)编制研究验证测试单位的通知为科学开展《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CO2、CH4、N2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便携监测仪器检测作业指导书》(仪器技术要求)编制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仪器质检室拟组织开展仪器现场验证测试,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具有相应资质且具备履约能力的单位,欢迎有意向参与的单位与我室联系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项目名称《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CO2、CH4、N2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便携监测仪器检测作业指导书》编制研究现场验证测试。二、 工作内容拟在典型行业(火电、钢铁、石油天然气开采、煤炭开采、废弃物处理等)的固定源排放口,针对排放的温室气体(CO2、CH4、N2O),选取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连续监测系统和便携监测仪器,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按照总站质检室编制的《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CO2、CH4、N2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便携监测仪器检测作业指导书》现场验证测试方案(草案)(附件1),开展现场验证测试。三、 申报单位条件1. 申报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不接受联合申报或个人申报。2.申报单位须指定项目负责人,建立熟悉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便携监测设备的项目团队,积极配合仪器质检室,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工作。3.申报单位应具有丰富的经验,参与过类似工作的企业优先,参与连续监测系统申报的企业需在烟尘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截至2021年6月30日)。四、 申报受理及评选程序1.本公告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www.cnemc.cn)公开发布,公开征集工作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单位可自行下载相关材料,并按照附件2准备申报材料。2.报名表一式2份,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纸质文件需于2021年8月31日前寄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检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邮编:100012),并将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fanyunfei0226@126.com。(材料命名为 单位名称+温室气体验证测试申报)。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自由申报、择优比选”等程序确定项目的承接单位,并在网站公示。五、 相关说明本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自愿参与,入选的参与验证单位需为每个测试场地提供1台(套)样机,并负责仪器现场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及耗材备件。仪器参与验证测试期间的设备、耗材及人员等现场测试相关费用由各参与单位承担。六、 联系人范蕴非:18811325018;fanyunfei0226@126.com赵欣:010-84943251;15101107578;zhaoxin@cnemc.cn 附件1:《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CO2、CH4、N2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便携监测仪器检测作业指导书》现场验证测试方案(草案)附件2:申报材料目录.docx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21年8月6日
  • 环保部拟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周边环境质量
    近日,环保部再次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与第一版相比,此次规定的适用范围有所调整增加了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自行监测。  第一版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水、气污染物及噪声污染的自行监测 接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业务委托的检测机构也可参照执行。  第二版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自行监测 接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业务委托的检(监)测机构也可参照执行。  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办公厅,各国有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指导,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3月22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部,同时发送电子版至联系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董明丽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军霞  电话:(010)66556811、84943175  传真:(010)66556825、84943136  邮箱:wry@cnemc.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pdf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江苏省拟执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
    p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加强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p p   《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制定该规定的目的、该规定中所称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定义,该规定适用范围,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以及其他情形几方面做了详细解释。 /p p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7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p p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wm@jshb.gov.cn /p p   (二)将纸质版意见寄至: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邮政编码:210036),请在信封或快递单上注明“《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strong  一、目的 /strong /p p   为加强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p p    strong 二、定义 /strong /p p   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排污单位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水质自动采样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p p    strong 三、适用范围 /strong /p p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及其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具体包括:废气参数、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自动监测数据和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自动监测数据。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清单。 /p p    strong 四、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strong /p p   (一)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主体。排污单位可委托运营单位运行自动监控设施,但不改变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 /p p   (二)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自行组织比对监测,三个月内完成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p p   (三)排污单位负责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自动监控设施及其传输系统正常运行,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 35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控设施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p p   (四)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停运的,应当在拆除或停运三十日前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 12 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维修,保证在 5 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 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停运。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加密监测,并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废水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 小时 废气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1 次。 /p p   (五)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12 小时内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维修、校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 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p p   strong  五、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 /strong /p p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控部门、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与数据有效情况进行审核。 /p p   (二)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超过所执行排放标准限值时,生态环境监控部门立即组织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判断数据传输的有效性。经判断数据传输有效时,出具“数据传输审核报告”(见附件 1),并在数据产生次日(周末及节假日顺延)15:00 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同时反馈给排污单位。 /p p   (三)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收到“数据传输审核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及时组织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数据有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日常运维、检修、校验比对记录等,必要时可对自动监测设施开展比对监测或质控样考核,判断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是否有效,出具“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见附件 2),并在收到“数据传输审核报告”3 日(周末及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反馈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同时反馈给排污单位。 /p p    strong 六、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 /strong /p p   (一)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自备案之日起,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审核后,即可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事实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对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数据超标情况进行查处。 /p p   (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收到 “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p p   (三)经现场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监测数据超过相应排放标准限值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报告 7 个工作日内对涉嫌违法的排污单位进行立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四)经现场检查,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定予以处罚: 1. 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运、破坏自动监控设施的 2. 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生态环境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 3. 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4. 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未按规定报告的 5. 数据采集率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未按规定报告的 6. 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手工加密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结果的 7. 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p p    strong 七、其他 /strong /p p   (一)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和执法应用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p p   (二)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超标判定依据:废气执行小时均值排放标准的以有效小时均值作为判定依据,执行日均值排放标准的以有效日均值作为判断依据 废水以有效日均值作为判定依据。 /p p   (三)排污单位存在阻挠现场检查人员进入现场、不配合比对监测、现场检查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等拒绝现场检查的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p p   (四)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监控设施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p p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于设施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数据明显失真或数据相关性不符的,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通报,公开生产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 /p p   (六)本规定自 2020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0d0b7c21-840b-4d67-82b1-626c5783da81.jpg" title=" 附件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f588cd36-d398-4c34-9a50-9b83d015170f.jpg" title=" 附件2-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47d97d0a-260b-4848-a57e-2d2c2bc6737b.jpg" title=" 附件2-2.jpg" / /p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等五项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等五项环境保护标准。生态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等五项标准的意义、制定思路以及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问:标准的定位与意义是什么? /p p   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对自身排污状况开展监测,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行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任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第十一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许可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文件之一。 /p p   电镀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平板玻璃工业、农药制造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发布实施,而作为自行监测的全面要求,应以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规定为准。 /p p   问:标准制定有什么主要思路? /p p   答:五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系统梳理行业排放标准、相关管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对行业排放监管的要求,规定了相应行业企业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同时对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信息记录提出要求。 /p p   问:电镀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进行确定。 /p p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监测,流量应采取自动监测,pH值、化学需氧量、总氰化物、总铜、总锌、7种第一类废水污染物,其余指标按月监测。 /p p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废水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应采取自动监测,氨氮、总氮、总磷、总氰化物、总铜、总锌及7种第一类废水污染物按日监测,其余指标按月监测。 /p p   废气排放监测,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均按半年监测,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均按年监测。 /p p   问:农副食品加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进行确定。 /p p   废水排放是该行业的主要污染排放类型,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的控制级别、废水排放去向、自行监测经济成本以及对环境的影响风险,在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上做差别性要求。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实施自动监测,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按月监测,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按季度监测。非重点排污单位则按季度或半年的频次开展监测。本标准还对雨水排放口和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监测频次进行了规定。 /p p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主要包括锅炉排放口及其他15种废气排放口,各类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有所差异。本标准中多数排放口的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颗粒粕系统1次/两周,浸出与精炼车间、腥臭废气排放口监测频次为1次/季度。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 /p p   问:平板玻璃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进行确定。 /p p   废气有组织监测中,玻璃熔窑对应排放口是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需采用自动监测 氯化氢、氟化物、氨每半年监测1次,其中氨为使用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的排污单位的选测指标 另外,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作为燃料的排污单位还要根据燃料成分检测结果,针对性监测重金属指标,监测频次为半年 在线镀膜工序对应排放口为非连续生产排放,设置监测指标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等4项指标,监测频次为半年 此外,原料破碎、储存、配料、煤制气系统等6类工艺对应的排放筒,主要污染物均为颗粒物,监测频次要求为每半年到一年1次。 /p p   废气无组织监测中,根据排污单位所包含的不同工艺及设施,规定颗粒物、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4项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为每半年到一年1次。 /p p   废水监测中,针对废水总排放口、循环冷却水排放口、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发生炉灰盘水封水和洗涤煤气的洗涤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分别提出了监测要求。 /p p   问:农药制造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本标准立足当前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与正在修订的《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兼顾《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对农药原药活性成分或农药中间体等特征污染物的管控要求,确定监测指标和监测点位。 /p p   对于农药制造工业直接排放的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在废水总排口规定对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自动监测,规定对悬浮物、石油类、色度最低监测频次仍为日。总磷的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其中,含磷化学农药制造排污单位总磷须采取自动监测。五日生化需氧量、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项目以及11项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指标和12项农药行业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监测频次适当降低。 /p p   对于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要求实施自动监测 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半年 二噁英监测频次定为年 危险废物焚烧炉中一氧化碳、氯化氢等及其他项目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 /p p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包括颗粒物、臭气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半年。 /p p   问:有色金属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本标准依据《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5)及修改单、《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6)及修改单、《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7)及修改单、《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8)修改单、《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30770)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紧密对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等11个行业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对各冶炼行业监测指标进行了明确。指标选取时充分体现不同生产工序污染特征,突出重点。 /p p   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实施自动监测。其他污染物均采取手工监测,总铅、总砷、总镉、总汞按日监测,总锌、总铜、总锡、总锑、总钴、总镍按月监测,悬浮物、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等常规污染物按季度监测。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重金属一类污染物监测频次同总排口保持一致。 /p p   对于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金属冶炼行业烟气制酸系统、环境集烟系统、炼前处理系统及冶炼过程中主要冶炼炉窑为主要排放源,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实行自动监测,行业特征重金属污染物按月监测,硫酸雾、氟化物等制酸废气污染物按季度监测。电解铝、铜、镍、钛冶炼均涉及到电解工艺,根据电解系统污染程度,规定电解铝电解系统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实行自动监测,氟化物按月监测,铜、镍、钛冶炼行业电解系统排放口可每季度监测一次或者半年监测一次。冶炼与电解工序之外的其他工序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监测频次可按季度或半年监测一次开展。 /p p   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p
  • 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
    近日,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此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机关各部门: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指导,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征求你单位或个人意见,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部,同时发送电子版至联系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吴敏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军霞  电话:(010)66556830、84943175  传真:(010)66556825、84943136  邮箱:wry@cnemc.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pdf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公开征集合作单位,联合研发固定污染源废气氨和铵监测采样设备
    目前,国内尚无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氨和颗粒态铵盐同步监测的商品化专用采样设备。为有效支持管理决策,建立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废气大气中氨的手工和在线监测标准规范,为系统评估和管控污染源氨排放提供技术支持,按生态环境部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单位,联合研发固定污染源废气氨和铵监测采样设备。为保障设备研发项目的顺利开展,特做如下说明:一、研发内容固定污染源废气氨和铵监测采样设备,应满足同时采集烟气中颗粒物监测和烟气样品。各单位可根据现有条件和已有基础开展研发工作。二、研发经费本项目研发经费为各参加单位自筹,总站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三、项目周期本项目预计研发周期为三个月。拟于2023年12月11日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召开座谈研讨会,就项目预期目标和技术要求进行详细介绍,并讨论研发日程等相关问题。请有申报意向的单位积极参加。四、责任与义务1.申报单位在充分理解本项目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向总站提交项目合作确认函,正式确认参加项目研发,并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2.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总站开展设备研发进度调度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3.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及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总站说明情况。五、注意事项项目合作单位应注意保守商业机密,如出现纠纷责任自负。六、联系方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许人骥电话:(010)8494304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张慧兰电话:(010)8494315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
  • 22家单位发起比较试验:免费检测车内空气质量
    如果您对您的爱车室内空气质量有疑问,自即日起至9月初,您可以参加由城市消费维权联席会议22家消费维权单位与《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等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联合开展的汽车室内空气质量比较试验活动。车主填写《汽车室内空气质量免费检测申请表》(表格详见A2版)发送传真至010-88315472,或发送邮件至ccn@ccn.com.cn即可报名参加活动,并可获得1000元交通补贴。   据了解,城市消费维权联席会议由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昆明、香港、澳门等21城市消费者组织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单位组成。此次活动是3月1日国家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后,国内首次开展的较大规模的汽车室内空气质量比较试验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国内汽车室内空气质量状况,确保汽车厂商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的汽车产品。   为确保此次比较试验的客观公正性,检测用车将采取公开征集的形式。欲参加此次免费检测活动的车主及厂商,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因检测单位位于北京,为便于车辆送检,此次车辆征集主要限定在京、津、冀地区。考虑到在检测期间会耽误被检车主用车,主办方将酌情补贴相关车主交通费1000元。   根据《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的相关要求,参加免费检测的车辆需符合以下条件:受测试车辆为取得产品合格证、发票日期在2个月以内的新购置车辆 受测试车辆内部装饰材料符合出厂设计要求,未进行任何改变(如改变,须说明改变处及改变实施者) 受测试车辆内部装饰材料表面无任何覆盖物(如座套等),车内没有加装影响空气质量的装饰件 贴有车膜的车辆应提供车膜的信息,如品牌、安装门店等 受测试车辆使用者无在车内吸烟等习惯 受测试车辆平时没有装载其他会增加或减少车辆异味的物品 受测试车辆车主承诺检测后3个月内不对车辆进行内饰改装。   据了解,此前,国内各地开展的车内空气质量比较试验一直沿用的是《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的实施,进一步引起了广大车主对车内空气质量的关注。此次活动将对我国车内空气质量现状给出一个真实客观的描述,敦促汽车厂商更加重视车内空气质量问题,不断提高环保标准,改善车内空气质量。而检测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系《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于2006年建成了国内首个车内空气污染采样环境舱,是目前国内为数不多具备检测条件、并通过国家认证的汽车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之一。
  • 山西拟选承担省级猪肉储备检测单位
    12月5日,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传来消息,按照《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要求,拟选承担省级猪肉储备检测单位,该局现开展申报工作,申报时间截止2023年12月8日,过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省级猪肉储备检测工作分为质量公检和非洲猪瘟检测两项工作。申报的具体要求包括,承担省级猪肉储备质量公检单位需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独立开展饲料、畜禽产品检测能力,具有必备设备,实验室人员需具备畜牧领域相关背景,检测能力能够满足饲料、畜禽产品违禁药物、重金属、霉菌毒素检测有关要求。承担省级猪肉储备基地非洲猪瘟检测单位需取得相关资质,具备实验室条件,具有必备设备,实验室人员需具备兽医领域相关背景,检测能力能够满足非洲猪瘟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有关要求。
  • 75家试验检测类单位入选第五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
    3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公布第五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名单的通告》(工信部科函〔2023〕37号),共120家单位入选,其中试验检测类75家,包括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等。详细名单如下: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五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名单序号单位名称所在省市推荐单位(一)试验检测类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3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4北京无线电计量测试研究所北京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5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6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浙江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7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山东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8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重庆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9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有限公司河南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0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浙江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11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12上海精密计量测试研究所上海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3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4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15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河北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6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四川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17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武汉)有限公司湖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18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河南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9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院山东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贵州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1北京振兴计量测试研究所北京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22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辽宁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23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4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25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华东分所江苏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6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7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28广州赛宝计量检测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9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浙江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30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31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2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33湖南航天天麓新材料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34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河北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35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36太科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7宁夏大学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38西安汉唐分析检测有限公司陕西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39郑州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河南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40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41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吉林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42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43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广州)有限公司广东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44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湖南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45深圳市八六三新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46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47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48北方自动控制技术研究所山西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49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0广东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广东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51苏州市计量测试院江苏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2重庆凯瑞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53自贡市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54湖南圣维尔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湖南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5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6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浙江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57云南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院云南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8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河南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9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60江苏澄信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江苏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61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62自贡检验检测院四川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63天津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64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甘肃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65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66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北京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67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68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陕西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69北京时代民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70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71工业和信息化部威海电子信息技术综合研究中心山东部属单位72云南航天工程物探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73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74成都工具研究所有限公司四川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75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陕西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二)信息服务类1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中移(苏州)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3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北京部属单位4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广州奥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6贵州航天林泉电机有限公司贵州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7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8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北京部属单位9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天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0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北京中国轻工业联合会11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12贵州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贵州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3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14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重庆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5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6贵州派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贵州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7哈尔滨市阳光惠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创新成果产业化类1上海理微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北京部属单位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4南京工业大学江苏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部属单位6工业云制造(四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四川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7江南大学江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8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部属单位9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0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1武汉中科先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12通用技术集团哈尔滨量具刃具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3中国机械总院集团海西(福建)分院有限公司福建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4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5西北工业大学宁波研究院浙江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6郑州轻大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中国轻工业联合会17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8北京水木东方医用机器人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9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辽宁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中国轻工业联合会21中国电子学会北京部属单位22中国日用化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3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4北京东方百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5上海交大智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6厦门科易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7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上海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8国核宝钛锆业股份公司陕西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排名不分先后。
  •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诚邀有关单位加入检验检测设备分会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近日发布《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关于邀请有关单位加入检验检测设备分会的函》,决定邀请检验检测设备行业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分会工作,以便更加充分发挥质检协会检验检测设备分会在政府与质量管理机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标准化机构、质量认证机构及与产品、生产、经营者质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化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更加切实有效维护和推动检验检测设备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成立于1995年,是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质量检验机构、质量检验工作者和全国质量监督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已拥有包括国家级质检机构、行业和地方质检机构及相关企业团体会员近2000家。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检验检测设备分会成立于2016年,是质检协会的分支机构。通知原文如下:原文件下载:质检协会关于邀请有关单位加入检验检测设备分会的函.pdf
  • 通知公告|关于征集地表水无人监测技术测试单位的通知
    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提升空天地海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有序推进国家网地表水无人监测,测试“无人采样与无人实验室分析”监测技术的可行性,提高国家网运行质量与效率,推动新技术应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拟开展第一阶段地表水无人监测测试工作。本次测试主要为验证无人采样设备与人工采样的水样代表性、无人实验室与手工分析实验室的数据一致性。欢迎符合申报条件且具备履约能力的测试单位报名参加。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相关咨询:陈鑫 18611696797、沈嘉豪 15010136816附件:附件1:地表水无人监测技术测试方案.docx附件2:申报材料目录及申请表.docx关于征集地表水无人监测技术测试单位的通知.pdf
  • 8单位增加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项目
    关于核准天津汽车检测中心等8单位增加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项目的公告   根据《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环发〔2006〕59号)的规定,经技术审核通过,准予天津汽车检测中心等8单位承担新生产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和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工作(详见附件)。   现予以公告。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检测机构及检测业务范围一览表 序号 检测机构名称 标准和检测项目 负责人/联系人 电话/传真 地 址 e-mail 1 天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李洧/周华 022-84771805/ 24375350 天津市河东区程林道天山 南路10号信箱 tatc@catarc.ac.cn 2 长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沈强/程猛 0431-85788311/ 85788310 长春市创业大街1063号 jczx_qy@faw.com.cn 3 襄樊达安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卢冶/王盛 0710-3310964/ 3310965 襄樊市汽车产业经济技术 开发区汽车试验场 was@mail.nast.com.cn 4 重庆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陈耀华/李剑平 023-68821302/ 68966987 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 田村101号 cmvic@ccari.com 5 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黄中荣/缪文泉 021-69502222/ 69502111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于田 南路68号 changlongj@smvic.com.cn 6 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绪辉/阎志红 0531-85586167/ 85586176 济南市英雄山路165号 jnatcwsl@yahoo.com.cn 7 南京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 -Ⅳ型试验 -Ⅵ型试验 郑兆树/张国华 025-85420892/ 85424854 南京市中央门外红山路128号 naqi@natc.cn 8 海南汽车试验 研究所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 -Ⅳ试验 付文池/蒙小雄 0898-62923841/ 62923673 琼海市富海路横南13号 hnpg@hnpg.net
  • 杀灭甲流产品 难找检测单位
    本报上月9日曾经报道过 《网售喷雾剂 自称99.99%灭甲流病毒》一文。日前记者调查中发现,目前北京很难找到检测机构对市面上号称能够消灭H1N1病毒的消毒剂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难寻   企业感到为难   《网售喷雾剂 自称灭99.99%灭甲流病毒》一文见报后,文中提到的彩虹鹦鹉桉树油喷雾产品中国代理商北京维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联系本报后出具了澳大利亚AMS实验室和香港理工大学环境生物科技实验室关于彩虹鹦鹉桉树油喷雾测试证明。测试报告中显示彩虹鹦鹉桉树油喷雾在使用5分钟和10分钟后,使甲型H1N1病毒完全失去了活性。   然而他们却缺少在国内的权威检测报告。该公司的一名医学博士介绍,他为公司提供了自己所了解的国家检测机构进行咨询,“但这些检测机构的答复都是不在他们的检测范围之内,并且表示没有相关检测机构可以推荐。”相关人员表示,“我们当初还想着能否把这种喷雾剂免费送给一些社区,但是由于缺乏国内的检测报告,现在也不敢贸然行事了。”   “灭H1N1”消毒剂流行   消费者不敢乱用   实际上,除了鹦鹉桉树油以外,还有众多种消毒剂,打着“99.99%消灭H1N1病毒”的旗号活跃在各商场药店以及网络上。但是消费者对于他们到底是否有这种功能并不能够真正地了解,也不知道到底何处可以进行检测。“现在甲流流行,所以就都说能够消灭H1N1呗,真的假的咱也不清楚,”李先生说,这些消毒剂价格都不便宜,不敢轻易购买,“我觉得84消毒液就不错,谁知道能不能杀甲流啊”。   对于一些产品宣称有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消费者王女士说:“我都不知道这些机构的情况,更别说这些机构的检测了。”这位消费者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设立并公布几个检测点,让老百姓能够拿着这些消毒产品进行检测。   “灭H1N1”功能难检测   记者注意到,在相关部门的网站上并不能看到有关检测“灭H1N1病毒产品”机构介绍,而搜索引擎上尽管出现了大量权威机构名称,但也没有机构称自己能够检测类似的产品。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国家消毒检测中心、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和中国国家流感中心。前两个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并不能提供此检测,同时他们也不了解哪些机构可以检测。   而中国国家流感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虽然无法进行检测,但是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制定一个检测方案。至于为何不能检测,相关人员表示主要由于国内目前不能提供病毒株所致。
  • 辽宁省分析测试协会关于征集《绿色检测实验室评价 化学检测实验室》等团体标准参编单位的通知
    各会员及有关单位: 根据辽测协发〔2023〕2 号文件,《绿色检测实验室评 价 化学检测实验室》等 4 项团体标准项目已获辽宁省分析 测试协会批准立项,为使标准更具广泛性、代表性,协会现 征集上述标准的参编单位,申报事项如下: 一、参编单位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标准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能选 派专家根据要求参与标准编制工作;选派专家应熟悉相关工 作,并能积极参与标准编制的各项工作,确保标准的适用性、 有效性和先进性。 二、责任与义务 参与标准编制的单位应能积极承担、合作完成标准编写 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缴纳一定费用,用于标准立项、 技术审查、批准发布、标准管理等工作。三、申报要求及审核 意向参与标准编制的单位,请填写《参与编制 T/LAIA 标准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并将申请表盖章扫描后的电子 版发送至协会秘书处邮箱 Laia2003@126.com。经审核符合 要求的单位,由秘书处通知参与标准编制的相关事宜。 四、联系方式 辽宁省分析测试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 张平 024-24821648/13842038976(微信同号) 何宇 13238820692(微信同号) 附件:参与编制 T/LAIA 标准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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