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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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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答记者问

    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了[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211/t20221101_998867.html]《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url](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2035年前生态环境领域卫星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及重点任务等内容。《规划》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卫星遥感由“查证式”为主到“发现与查实”并重的转变;到2035年,全面建成响应快速、天地融合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转变。  作为生态环境部推进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规划》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将如何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技术支撑?为此,记者对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b]问: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了《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据介绍,这也是生态环境领域首次编制形成卫星领域发展规划,请您简要介绍这一《规划》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答:[/b]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遥感监测是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三五”期间,依托《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5年)》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等规划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稳步增强,在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以支撑管理为目标,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天基、空基、无人机等遥感监测应用需求迫切,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尤其是应用系统能力建设,需进一步夯实和加强。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深入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卫星发展规划研究,首次编制形成卫星领域发展规划,指导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规划》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面向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目标与绿色低碳发展需要,将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为导向,以构建“全方位、高精度、短周期”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能力为主线,加快卫星遥感应用能力建设和技术创新,为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质量监测,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b]问:科学谋划“十四五”及2035年前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发展,《规划》涵盖哪些重点内容?  答:[/b]《规划》主体内容概括为“聚焦一个目标、围绕八类需求、构建四个体系、提升三个能力、实现三个转变”。  一个目标:即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卫星遥感由“查证式”为主到“发现与查实”并重的转变;到2035年,全面建成响应快速、天地融合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转变。  在需求方面,系统梳理大气环境、水生态环境、自然生态、土壤环境、固体废物测、海洋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应急等八个方面遥感监测应用需求。  同时,构建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体系、综合智慧应用体系、生态环境遥感技术创新体系和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督察、执法标准规范体系等四个体系。  在能力建设方面,形成高精度定量监测、高时效业务支撑、高可靠运行保障等三项能力。  最终实现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由被动监测到主动发现问题、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技术转变。  [b]问: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技术支撑,在《规划》中,关于碳监测卫星,有何部署规划?将如何为科学精准监测二氧化碳排放发挥作用?  答:[/b]为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需求,贯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亟需构建高低轨协同的碳(大气)监测卫星遥感能力体系,形成全球碳(大气)和排放源相结合的主要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监测能力,兼顾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能力。  在全球碳(大气)遥感监测方面,主要以天基卫星和地基遥感观测等为基础,实现全球及区域主要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大尺度协同监测,形成全球碳盘点和我国区域与行业碳核查技术体系。  针对排放源监测,将通过多星协同组网,对排放源开展高分辨率、多要素、全天时监测,获取碳排放源、工业热污染源的热异常、污染成分等信息,结合空基遥感、移动监测车、地面观测等手段,实现重点区域污染排放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高动态综合监测,提升污染源排放异常主动发现能力和重点省份碳排放量核算能力。  围绕碳汇监测,建立遥感碳汇监测业务技术体系,逐步提升碳汇精细化、短周期监测水平,强化植被生产力、生物量等参数监测能力,支撑全国和区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规划》将始终坚持天、空、地和应用系统整体规划、协同建设,发展高轨高光谱、快速多体制、臭氧激光雷达、高分红外等新型探测手段和任务智能规划、星上智能处理、星间通讯等新型能力,形成覆盖空间维、时间维、光谱维、要素维的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网,为实现“双碳”战略目标和“三个治污”提供有效遥感技术支撑。  [b]问:加快推进监测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部创新提出了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和地面观测五种手段为一体的“五基”协同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这一体系的部署在《规划》中有何体现?其将如何进一步助力提升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答:[/b]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生态环境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动态,要把建好用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这项基础性工作做好”的重要指示精神,《规划》中首次提出建立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和地面观测五种手段为一体的“五基”协同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  该体系将天基卫星“落地”高空平台、将移动监测车与卫星联动,创新实现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的高精度、短周期协同监测,可全方位、全天候守护自然边界,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监测由点上向面上、静态向动态、平面向立体发展,是推动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实践,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既是本规划中的重点内容,也是对《“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提出的“增补高空和地面遥感监测系统,提升立体遥感监测能力”的具体落实。  这一体系有效弥补了常规遥感手段在监测时效、精度、周期等方面的短板,实现了天空地一体化精准、快速监测,已广泛应用于生态、大气、水等领域的监测活动,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监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减污降碳监测等提供全方位、高精度和短周期的遥感技术支持,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持。 [b] 问:《规划》中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这其中离不开完善投入机制与人才队伍建设。对此,《规划》又是如何确保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到位的?  答:[/b]《规划》出台后,将重点从四个方面抓好任务实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到位,抓紧推动碳立体监测专项立项。二是完善投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将生态环境卫星和应用系统发展纳入国家航天强国战略纲要有关规划,引导鼓励地方政府和民营商业资本参与卫星研制、发射。三是重视人才队伍,完善生态环境卫星遥感人才选拔和培养制度,加强地方卫星遥感技术培训。四是加强合作共享,实现一星多用、多星共用,提升遥感卫星应用能力和应用效益。

  • 生态环境监测系统野外环境监测用途

    生态环境监测系统野外环境监测用途

    生态环境监测系统野外环境监测用途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是一种现场自动气象站,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气象传感器、微电脑气象数据采集仪、电源系统、轻型百叶箱、野外防护箱和不锈钢支架等部分构成,用于对风向、风速、雨量、气温、相对湿度、气压、太阳辐照、土壤温度、土壤湿度等九个气象要素进行全天候现场监测,是气象站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主要配置包括:大气数字温湿度传感器(带轻型百叶箱) 风向传感器风速传感器 露点传感器 翻斗式雨量传感器 蒸发传感器 日照传感器 太阳总辐照传感器 微电脑气象数据采集仪 不锈钢气象站观测支架 不锈钢野外防护箱GPRS无线气象中心软件 气象数据库太阳能电池供电装置和220V双模供电GPRS无线通讯模块。[img=生态环境监测系统,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9/202209280914058804_1586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功能有:实时监测风速、风向、雨量、温度、湿度、气压、太阳辐照、土壤温度、土壤湿度等,具有气象数据采集、实时时钟、定时存储、参数设定、参数和气象历史数据掉电保护等功能。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是一种测量多要素气象要素的专业级传感器,可同时测量大气温度、大气湿度、风速、风向、气压等五种主要气象要素。其特点是精度高,响应时间快,串口输出,方便用户直接通过PC或外接仪器进行测量。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包括多功能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传感器和环境监测平台,多功能控制质量传感器对各项监测指标进行监测,并上传至环境监测云平台,云平台对上传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并记录。从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营造的角度来看,室内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能够及时采集室内环境参数,作为调节环境的重要依据。[img=生态环境监测系统,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9/202209280914230699_9014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全面推进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全力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中国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03/W020240315362169138081.pdf]《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url],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4日[/align]  (此件删减后公开)  抄送: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环境发展中心)、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规划院、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3月13日印发

  • 司长谈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在‘十四五’开局之年,我们将深入贯彻‘减污降碳’总要求,紧紧围绕‘提气、降碳、强生态,增水、固土、防风险’总思路,深化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加快补齐生态质量监测短板,扎实推进高质量、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谈及2021年工作,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柏仇勇提纲挈领地告诉记者。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柏仇勇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其纳入生态文明改革大局统筹推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力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优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水平。更加注重系统性和整体性。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准确把握“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维,围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要求,找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新定位、新方向,推动环境质量多要素监测向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性监测的全面转型。“我们要以高质量发展理念指导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质量管理、监测监管、装备研发、能力建设等各个方面,推动‘有没有’转向‘好不好’。”柏仇勇还强调,特别是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自身能力水平,实事求是地开展监测点位设置和网络建设,杜绝“扩数量、铺摊子”的路径依赖,加快实现“大规模”监测向“高质量”监测的新跨越。更加注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从“抓重点、抓关键、抓试点”三个方面入手,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研究开展长江、黄河“三水统筹”、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相关水质、水生生物、水生态监测,建立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跨省界水质断面、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围绕新污染物治理等前沿领域,推进新技术与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深度融合。紧扣“三个治污”,完成生态环境监测重点任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广泛、监测方式多样、监测任务繁密,包括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地表水环境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海洋环境监测、生态质量监测等多个领域的多项重点任务。柏仇勇表示,2021年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紧扣“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环境质量监测精细化、协同化,强化生态质量监测综合性、完整性,提升污染源执法监测规范性、权威性。强化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与预报,做好1734个国家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站点运行,深入开展国控站点和地方站点数据的联网共享与联合分析,强化PM2.5和O3协同监测,加强重污染过程预报研判和综合分析,构建更为全面系统的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深化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水环境监测,重点做好3646个国家地表水断面、1912个地下水点位、1359个海水水质点位的监测与评价。加强生态质量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域和典型生态区域的生态质量监测与评价,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地面监测。提升污染源监测与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水平,组织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开展应急监测工具箱和“1+N”应急监测调度支援机制建设,逐步实现对应急监测方法、人员、专家、物资、风险源等信息的动态管理。强化制度保障,全方位夯实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谈及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法规标准体系时,柏仇勇表示,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出台,加快建立一套覆盖监测全要素、全指标、全过程的监测标准规范,完善量值溯源体系,将国家层面的质量管理要求延伸到省市县,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部门国家与地方之间,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排污单位、社会机构之间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问题。“一方面,我们要强化监测监督管理,从生态环境监测的组织者,向‘组织者+监管者’转变,下更大力气抓好监督管理,提升各级各类机构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柏仇勇表示,要倡导依法、科学、诚信监测理念,构建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重点落实好刑法修正案关于监测弄虚作假入刑的决定,对弄虚作假行为,一律严惩重罚,让造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另一方面,要大力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改革落地见效。柏仇勇表示,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统筹,重点理顺驻市监测机构为所在市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的长效机制,加强省、市监测数据共享,形成全省监测合力。最后,柏仇勇还强调了人才队伍与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性。“今年,我们将组织举办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业务技术培训,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监测‘三五’人才遴选,打造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要在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培育弘扬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风文化和职业道德规范。”来源:中国环境报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求助!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第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请问: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经历是仅在环境监测站和第三方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吗,在大的企业里面做相关环境检测工作算不算呢,还有比如职业卫生中的室内空气检测算得上环境监测相关工作吗? 如果仅指前者,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刚放开没几年,这方面的监测工作经历只有环境监测站出来的人员了。 迷惑中!求老师指导!

  • 【原创】生态环境监测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摘 要: 文章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任务及特点、生态环境指标的建立、生态监测技术和生态变化趋势预测预报等进行了介绍, 并结合我国在生态环境监测方面所开展的工作提出了今后工作的一些设想和展望。关键词: 生态学 生态监测 环境监测 遥感 地理信息系统[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9207]生态环境监测及其在我国的发展.rar[/url]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第六届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中增加社会监测机构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各有关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总工会 共青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浙江省第六届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方案〉的通知》(浙环函〔2023〕154号),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决定同步开展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比武活动。有关事项如下:[b]一、参赛对象[/b]本次活动面向在浙江省注册或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且3年内无违规违法记录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b]二、时间地点安排[/b]7月24日理论知识竞赛(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7月31日开幕仪式,地点:浙江树人大学南校区图书信息大楼一楼报告厅。8月4日现场操作竞赛,地点:浙江树人大学教学楼。[b]三、比武项目[/b](一)理论知识竞赛由于场地受限,参加理论考试的机构总数不超过15家,每家机构选拔5名技术人员参赛。若报名机构较多,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按比例择优推荐。(二)现场操作竞赛根据理论知识竞赛成绩,7月27日前确定8家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操作竞赛,每家机构从5名参赛队员中择优推荐4人参加。考核项目为《浙江省第六届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方案》中项目一和项目三。[b]四、成绩公布[/b]本次活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单独比赛,设置团体一、二、三等奖各1名,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1名、2名和3名。团队奖和个人奖分别根据参赛代表队团体和个人得分排名确定获奖等次。出现团体/个人成绩相同时,现场操作竞赛成绩高者排名靠前,获得相应等次奖项,由省厅发文公布。[b]五、其他[/b](一)请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地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组织动员工作,做好有关资格审查和择优推荐工作。(二)请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各相关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做好组织参赛等相关工作。报名参赛的机构于7月19日18:00前将报名表及汇总表等信息报送我厅监信处,逾期不再接受报名。(三)请入围现场操作竞赛的8家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领队及参赛队员参加开幕仪式。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监信处 胡凌霄,0571-28869179。附件:1.全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选手报名表   2.全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代表队人员登记汇总表[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17日[/align]

  • 资质认定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什么范围

    各位老师好!我们自来水公司的检测中心仅对城市自来水进行检测,资质认定用参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补充要求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指哪些?是隶属环保局的吗?

  • 《贵州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政策解读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对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引领、服务能力,加快实现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日前,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贵州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b]一、编制背景[/b]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162号)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质量开展地方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研究,为做好国家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奠定扎实基础。“十四五”期间,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对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引领、服务能力,更好地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加快补齐应急监测和水生态监测短板,着力提升县级监测和大数据应用能力,推动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划。[b]二、《规划》的主要内容[/b]《规划》共12章42节。主要包括规划背景、总体要求、深化大气环境监测、增强水生态环境监测、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推进声、辐射和新污染物监测、拓展生态质量监测、强化污染源和应急监测、推动生态环境智慧监测、改革创新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重大工程、保障措施。《规划》重点突出“十四五”我省监测工作“两个补齐”和“两个提升”。一是补齐水生态环境监测短板,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成体系、三年见成效”的总体思路,构建1+1+9的水生态监测体系,推动流域水质监控预警;二是补齐应急监测能力短板,按照“平战结合、分区分级、属地管理、区域联动”思路,完善应急监测响应与区域调度支援机制,形成与辖区内主要特征污染物相匹配的快速应急监测能力;三是提升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推动地方监测机构资质、人员能力、实验场所、仪器设备提升,到“十四五”末,县级监测站具备规范采样、基本分析、质量控制、数据分析、特征因子监测等“五项基础能力”。四是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应用能力,做好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创新应用试点”,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全业务、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水平。

  • 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

    [size=16px]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 (2020-2035年)。全文如下:[/size][size=16px][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b]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b][/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生态环境监测纳入生态文明改革大局统筹推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科学谋划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水平,有力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按照立足“十四五”、面向2035年的总体考虑,制定本纲要。[/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b] 一、规划背景[/b][/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一)主要进展[/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2015—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三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基本搭建形成了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生态环境监测的认识高度、推进力度前所未有,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基础能力明显提高。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生态环境监测组织架构,共有监测管理与技术机构3500余个、监测人员约6万人,另有各行业及社会机构监测人员约24万人,全社会监测力量累计达30万人左右。全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国家和地方已建成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站点5000余个、地表水监测断面约1.1万个、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约8万个、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500余个,总体覆盖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区县。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主体责任,2.3万家重点排污单位与国家平台联网。建成63个生态监测地面站,环境一号A/B/C卫星组网运行,高分五号卫星成功发射,初步形成天地一体的生态状况监测网络。[/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运转效能明显提高。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全面上收国家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通过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将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至省级,从体制机制上有效预防不当干预,保证了环境监测与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监测服务,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参与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工监测采样测试、质量控制抽测抽查等工作,形成多元化监测服务供给格局。[/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数据质量明显提高。坚持“保真”与“打假”两手抓,已形成覆盖主要领域的监测类标准1141项,构建了国家-区域-机构三级质控体系并有效运转,确保监测活动有章可循。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两高司法解释”,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入刑;与公安部建立了案件移送机制,从严从重打击环境监测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外部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了西安和临汾两起环境数据造假案,对地方不当干预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形成有力震慑,监测数据质量得到有效保证。[/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支撑能力明显提高。深入开展空气、水、土壤、生态状况、辐射、噪声等要素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及时编制各类监测报告和信息产品,不断深化对考核排名、污染解析、预警应急、监督执法、辐射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定期开展城市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及达标情况分析,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改善环境质量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点地区颗粒物组分、挥发性有机物和降尘监测,逐步说清污染来源;初步建成国家-区域-省级-城市四级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体系,区域和省级基本具备7—10天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能力;完善污染源监测体系,组织开展重点行业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及抽测,为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提供依据。[/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每年发布《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报告书,实时公开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支持网站、手机APP、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便捷查询,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和出行参考。推进国家和地方监测数据联网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支持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科研单位共享应用。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满足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带动监测装备制造业和监测技术服务业蓬勃发展。[/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二)形势需求[/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全面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要求重点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职能,统筹实施地下水、水功能区、入河(海)排污口、海洋、农业面源和温室气体监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的逐步健全、绿色发展政策的深入实施和科技创新实力的不断增强,为持续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释放了法治红利、政策红利和技术红利。[/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精准支撑污染防治攻坚。生态环境监测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正处于污染防治“三期叠加”的重要阶段,要实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的目标,需要加大力度破解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生态破坏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防范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对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业务拓展、技术研发、指标核算、标准规范制定、信息集成与数据分析,进一步提升监测与技术支撑的及时性、前瞻性、精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公众对健康环境和优美生态的迫切需求与日俱增,对进一步扩大和丰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宣传引导、公众监督的内容、渠道、形式等提出更高、更精细的要求;对进一步加强细颗粒物、超细颗粒物、有毒有害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激素、放射性物质等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指标的监测与评估提出更多诉求;对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时效提出更高期待。[/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履行温室气体、消耗臭氧层物质、生物多样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领域的国际环境公约,参与全球微塑料、海洋低氧、西北太平洋放射性污染、极地冰川大洋等新兴环境问题治理,是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际话语权的重要基础,需要加快形成相关领域监测支撑能力,补齐短板、跟踪发展并超前布局。[/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紧跟国际发展趋势。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与运行体系、网络体系和方法标准体系的发展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紧密相关。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环境部门牵头、分级管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模式,以完整且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以统一的行业监管为保障,以信息化平台为支撑,强化监测机构、人员及监测活动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质量。监测网络已普遍覆盖大气、水、海洋、土壤、声、辐射、生态等各类环境要素,点多面广但监测频次较低,根据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动态调整。监测方法标准体系较为完善,监测指标涵盖物理、化学、生物、生态以及有关功能分类特征项目,与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配套。注重强化标准方法的法律地位和国家本级标准研发能力,实行研发储备、检验替代、适用评估等动态管理,保持标准体系先进性。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深入,分析测试手段向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监测精度向痕量、超痕量分析方向发展。[/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三)问题挑战[/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服务供给总体不足、支撑水平有待提高两大方面,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尚未形成。海洋环境保护、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等职责划转我部,但相关监测支撑能力较为薄弱。部门间沟通协商壁垒尚未完全打通,监测信息共享不充分。省以下生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改革中,各地模式和进展差异较大,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有被削弱的倾向。[/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精细化支撑不足。现有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指标项目等尚不能完全满足生态环境质量评估、考核、预警的需求。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监测网络布局需整合优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监测能力不足,生态状况监测网络亟待加强,农业面源、农村水源地等监测工作刚刚起步,大数据平台建设和污染溯源解析等监测数据深度应用水平有待提升。[/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法规标准有待加快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的性质、地位、作用及管理体制的规定有待完善,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尚无专门的生态环境监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体系有待健全,海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辐射自动监测等领域标准规范亟待整合统一,生态、固体废物、农业面源、核设施流出物及伴生矿等标准规范需要更新补充,自动监测、卫星遥感监测、应急监测等标准规范缺口较大。[/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数据质量需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门槛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社会监测机构成立时间短、规模小、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数据质量堪忧。生态环境部门尚无监管社会监测机构的法律依据和主体资格,缺乏相关调查取证程序和处罚标准。自动监测质控体系不完善,量值溯源业务体系与基础能力尚未形成,标准样品配套不足,物联网、遥感监测等高新技术在质量监管中应用不充分。[/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基础能力保障依然不足。国家本级监测机构的人员编制、业务用房严重短缺,质量控制和技术创新引领能力不足。各地监测机构能力水平的地区差异、层级差异较大,西部地区和县级监测机构能力滞后。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安排、网络建设与运行保障有脱节现象。环境监测装备现代化、国产化水平不高。部分省份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偏弱,部分地市尚未建立专门的辐射环境监测队伍,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未形成海陆空多维保障能力,核设施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和运维、国控自动监测网升级改造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安排。[/color][/font][/size]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何时能出台?

    早在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发布了《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2007年8月7日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39号令);进入环保部时代则提要从立法层面强化法规建设,构建各类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体系,强化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加紧编制《环境监测条例》的制定;最近生态环境部监测司又重提将研究制订起草《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通过条例的制订,进一步明确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保护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嚷了这么多年,《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能够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尽快发布吗?

  • 《2018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2018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提出要创新环境监测体制机制,强化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不断完善“天地一体”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大力推进监测新技术发展,加快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新时代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顶梁柱”作用,为落实好2018年环保重点工作任务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与保障。《要点》明确了2018年生态环境监测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13631”,即一个统领、三项重点、六个专项、三项基础、一个保障。“一个统领”是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参与和推动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谋划好新时代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 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大比武鼓励各级各类环境检测机构广泛参与

    [table=60%][tr][td][b][color=red] 生态环境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color][/b][/td][td][b][color=red]文件[/color][/b][/td][/tr][/table][align=center]环办监测35号[/align][align=center][b]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的通知[/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弘扬工匠精神,全面提高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水平,在广大生态环境监测人员队伍中营造扎实学习专业理论、刻苦钻研技术的良好氛围,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共同定期举办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以下简称本届大比武活动)。现就第二届大比武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指导思想[/b]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以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统一监测与评估为目标,以全面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为根本,以不断强化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文化素质水平为宗旨,本着科学、务实、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大比武活动,努力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先锋队,厚植家国情怀、民族情怀、为民情怀和事业情怀,以“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推动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保、了解监测,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b]二、组织机构[/b]  本届大比武活动由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市场监管总局共同主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具体承办,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协办,由主办单位共同成立大比武活动组委会及办公室,同时组建专家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组委会人员名单参见附件1)。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大比武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审定大比武活动的各项技术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大比武活动全过程的公正性进行监督。[b]三、内容和形式[/b]  本届大比武活动分为生态环境监测综合比武(以下简称综合比武)和辐射监测专项比武(以下简称专项比武)。综合比武内容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大气、温室气体、声、固体废物、土壤、生态(含生物)等环境要素的监测技术,专项比武内容包括电离辐射环境监测与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技术。重点考核参赛人员的理论知识、仪器分析、质控技术、评价技术和综合分析能力(综合比武、专项比武技术方案参见附件2、附件3)。[b]四、实施安排[/b]  本届大比武活动分为省级(全军)赛和全国决赛两个阶段。  省级赛由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组织实施,全军赛由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组织实施。  省级(全军)赛以监测(检测)机构为单位,鼓励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以及社会各级各类监测(检测)机构积极报名。凡是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近三年经营管理活动中无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一年以上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监测(检测)机构均可参赛;代表监测(检测)机构参赛的人员,应当在本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且近三年无违规、违纪和违法不良记录,并由所在单位出具其证明材料。各地区(或全军系统)可在上述条件基础上,以整体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水平为原则,结合本地区(或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补充参赛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要求。  2019年8月底前,各地区(或全军系统)应完成省级(全军)赛和全国决赛代表队组队,并将代表队成员名单报至本届大比武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决赛选手登记表参见附件4、决赛代表队人员登记汇总表参见附件5)。  全国决赛由主办单位组织,由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组队参赛。各代表队包括1名领队、5名综合比武选手,4名专项比武选手,选手原则上由省级(全军)赛优胜选手组成。  全国决赛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现场操作竞赛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以闭卷考试形式集中进行,现场操作竞赛以分组形式集中进行,所需的监测分析仪器、设备由各参赛代表队自行携带和管理。  理论知识考试和现场操作竞赛按照4∶6的分值比重计算个人总成绩,根据参加全国决赛选手的个人成绩总和,分别计算综合比武和专项比武的团体总成绩。  2019年10月21日~23日,全国决赛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赛程为2天半。  10月21日报到下午:理论知识考试(集中进行);  10月22日上午:开幕式,现场操作竞赛(分组进行);  下午:现场操作竞赛(分组进行);  10月23日上午:现场操作竞赛(分组进行);  下午:现场操作竞赛(分组进行)。[b]五、奖励办法[/b]  (一)奖项设置  本届大比武活动设个人奖项、团体奖项和组织奖项。  个人奖项分为综合比武奖和专项比武奖,根据参赛人员个人成绩确定。其中,综合比武设立个人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专项比武设立个人一等奖3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10名。  团体奖项分为综合比武奖和专项比武奖,分别根据综合比武和专项比武参赛代表队个人成绩总和确定。其中,综合比武设立团体一等奖3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10名;专项比武设立团体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  组织奖项根据大比武活动的组织和成效,对组织有力、成效显著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或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进行奖励,共设立优秀组织奖10名;对组织保障有力、贡献突出的承办、协办单位,给予特别贡献奖。  (二)奖励办法  1.对获得综合比武个人总分前10名以及专项比武前3名的选手,给予本届大比武活动一等奖;对获得综合比武个人总分11~30名以及专项比武总分4~10名的选手,给予本届大比武活动二等奖;对获得综合比武个人总分31~60名以及专项比武总分11~20名的选手,给予本届大比武活动三等奖。出现个人成绩相同时,并列获得相应等次奖项,一等奖第一名成绩相同时,现场操作竞赛成绩高者为第一名。  2.对获得综合比武团体总分1~3名、专项比武总分第1名的代表队,给予本届大比武活动团体一等奖;对获得综合比武团体总分4~10名、专项比武总分2~4名的代表队,给予本届大比武活动团体二等奖;对获得综合比武团体总分11~20名、专项比武5~10名的代表队,给予本届大比武活动团体三等奖。出现团体成绩相同时,并列获得相应等次奖项。  3.根据大比武活动的组织和成效,对组织有力、成效显著的10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或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进行奖励;对2~3个组织保障有力、贡献突出的承办、协办单位,给予特别贡献奖。  4.获得综合比武和专项比武个人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可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破格条件。  5.对获得综合比武个人一等奖第一名和专项比武个人一等奖第一名并符合推荐条件的选手,由选手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在次年度五一集中表彰时,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按程序优先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并列入科学技术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合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优秀产业技术紧缺人才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次年赴日本、德国等工业发达国家参加短期培训。对获得综合比武和专项比武一等奖的青年选手,符合申报条件的,优选6人,由选手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在次年度向共青团中央优先申报“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对获得综合比武一等奖和专项比武一等奖的女选手,优选5~10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选手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在次年度向全国妇联优先申报“巾帼建功标兵”。  6.对于获得大比武活动团体一等奖的参赛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在次年度向全国妇联优先申报“巾帼文明岗”;对于积极承办或参加大比武活动,为活动成功举办提供坚实保障和支撑的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选手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在次年度向全国妇联优先申报“巾帼建功先进集体”。[b]六、其他要求[/b]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比武活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通过大比武活动省级(全军)赛,在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掀起学习生态环境监测基础理论和钻研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的新高潮,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有条件地区可以逐级开展不同形式的比武选拔和技术竞赛活动。  (二)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和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要将本届大比武活动与日常监测工作、岗位培训和技术考核结合起来,要正确处理大比武活动人员选拔和日常工作的关系,在不影响日常监测工作的前提下,充分调动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参赛积极性,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三)关于大比武活动综合比武和专项比武有关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分别发至咨询邮箱jcgls@cnemc.cn(综合比武)、zhuanxiangbiwu@rmtc.org.cn(专项比武);承办单位和专家将定期答复。  (四)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和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大比武活动方案和奖励办法。  附件:1.[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1904/W020190426642824397963.pdf][color=blue]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组委会成员名单[/color][/url]     2.[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1904/W020190426642825375395.pdf][color=blue]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决赛技术方案(综合比武)[/color][/url]     3.[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1904/W020190426642825976901.pdf][color=blue]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决赛技术方案(专项比武)[/color][/url]     4.[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1904/W020190426642826550390.pdf][color=blue]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决赛选手登记表[/color][/url]     5.[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1904/W020190426642826839824.pdf][color=blue]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决赛代表队人员登记汇总表[/color][/url][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全国总工会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共青团中央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全国妇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19年4月22日[/align]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发展中心、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4月24日印发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在编制

    在5月31日的例行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指出,环境部正在加紧编制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今年将启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强化对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真实。此外,环境部将加强长江经济带水质监测。2018年7月底前,完成长江经济带943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刘志全介绍,2017年《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印发,目的就是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下一步,环境部将从四个方面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加紧编制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从立法层面强化法规建设,构建各类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体系,强化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争取能够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尽快发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构建国家、区域、监测机构三级质控体系;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重点针对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在线自动监控等的监测数据质量

  • 人民日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有效推进

    孙秀艳/人民日报 要去河北、山西出差,浙江姑娘顾明真点开手机APP,除了查天气,还特意看看未来几天当地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状况。“非常方便,现在实时监测数据和预报也挺准的。”小顾可能并不知道,这些数据,浓缩的正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这几年改革的成果。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工作。2015—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3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环境监测方面的改革文件,基本搭建形成了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 几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要素监测网络建设不断提速,生态环境家底说得清、说得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支撑决策,服务着万户千家。 水土气三网初步建成,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要求,生态环境部不断完善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网络布局,扩大监测范围,进一步提升对环保重点工作的支撑能力和水平。 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最受关注,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布设1436个国控监测站点,且全部具备PM2.5等6项指标监测能力,加上地方建设的省、市、县监测点位近4000个,形成了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网。 不仅这张网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数据支持,酸雨、沙尘监测网也已建成。在京津冀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还建设了颗粒物组分及光化学监测和降尘监测网,进一步提高了京津冀及周边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精细化水平。小顾看到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信息,来自“国家—区域—省级—城市”四级重污染天气预报网络,这张网络实现了对未来1—3天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精准预报,以及未来7天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潜势预报。 逐月召开视频会、半月通报各地进展,最近,生态环境部对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站建设的调度紧锣密鼓。截至4月12日,959个需要地方新建的水站中,842个水站站房已开工建设,为7月底前全面建成联网打下坚实基础。 目前,地表水国控断面从“十二五”期间的972个扩展到2050个,覆盖全国十大流域1366条河流和139座重要湖库,实现了说清水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基本满足水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需求。对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和2856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常规水质监测已成常态。与此同时,由38800多个点位组成的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也基本建成。 环境要素监测数据是决策的基础和重要参考,环境卫星遥感监测在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自然保护区监管、环境监察执法等重点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每年对700多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对弄虚作假零容忍,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 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过去,国家用地方提供的数据考核地方,这种“谁监测,考核谁”的固有制度,可能导致造假行为,曾经广受诟病。改革刻不容缓。按照国家考核、国家监测、数据共享的原则,2016年环境保护部全面完成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有效提高了数据质量。 截至目前,全国2050个地表水考核断面已全部以采测分离模式开展监测,并实现平稳运行,监测数据更加真实、准确、客观,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进展顺利。空气、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厘清了国家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化解了地方行政干预,减轻了基层压力和负担,实现了监测与考核对象脱钩,是我国环境质量监测机制 的重大改革,切实保证了监测数据独立、客观、公正。然而,新的运行机制下,还有人对数据打歪主意。给监测取样探头“戴口罩”、用雾炮车降低监测站点附近污染水平……“花式造假”开始冒头。 对此,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明确表示:“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2017年6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给采样头“戴口罩”的李森等7人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从一年三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之后曝出的所有类似事件,均已做出严肃处理。 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很有效,但防患于未然,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的机制更重要。生态环境部狠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不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机制,通过远程监控与实地抽查相结合,采用飞行检查、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大环境空气、地表水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打造有文化的监测站点,给公众了解环境、参与环保打开一扇窗 一则《生态环境部全面启动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文化建设工作》的消息,让人有点匪夷所思——建个监测站房,难道还要搞文化噱头?可是,打开建设方案文档,站房示意图一下子吸引了眼球。立足服务公众,强化水站多重功能,正是“文化建设”的深意所在。 按照要求,每个水站站房都要充分应用新媒体,通过水站二维码和APP应用,为公众提供水质实时监测结果、历史数据和变化趋势等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提供便利。 了解是参与的基础,环境监测与百姓距离最近,是公众了解环境状况的好窗口;向公众开放环保设施,监测站点也是非常好的选择。 3月28日,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迎来了昆明一中西山附小的小朋友们。了解影响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的因素,查看动态的气象变化和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变化,孩子们对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有了初步的认识。一名姓徐的同学说:“那么多不一样的监测仪器很有趣,到监测站参观让我们长了见识,明白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环境监测是评估污染治理成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同时,监测为民,一方面要做好服务,方便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另一方面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普功能。无论是新建的水站,还是大气或者其他环境要素的监测站点,都要力争成为本地区的“科普小站”,引导公众走进、了解、信任生态环境监测,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原题为《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有效推进》)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成绩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总工会 共青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第六届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方案〉的通知》(浙环函〔2023〕154号),2023年8月1日—4日,省生态环境厅等4部门联合开展了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全省86支生态环境系统参赛队和20支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赛队共530名选手参加。现将比武成绩公布如下:[b]一、团体奖(一)省级参赛队一等奖[/b]浙江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b]二等奖[/b]浙江省湖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杭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b]三等奖[/b]浙江省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金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绍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注: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成绩优秀,但不参与团体评奖。[b](二)县级参赛队一等奖[/b]慈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b]二等奖[/b]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宁海县环境保护监测站[b]三等奖[/b]宁波市镇海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温州市鹿城区环境监测站[b](三)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赛队一等奖[/b]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二等奖[/b]浙江甬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b]三等奖[/b]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b]二、个人奖(一)省级参赛队一等奖[/b]冯加永 浙江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曾青青(女) 浙江省杭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杨利航(女)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b]二等奖[/b]孙琴琴(女)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王 瑶(女) 浙江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朱晶晶(女) 浙江省湖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周菁清(女)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高莉红(女) 浙江省湖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汪凌佳(女) 浙江省杭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b]三等奖[/b]傅晓旭(女) 浙江省湖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沈碧君(女) 浙江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薛令楠 浙江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谢益东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寿 婕(女) 浙江省绍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王 晖 浙江省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周 顺 浙江省湖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何 平(女) 浙江省杭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张 明 浙江省杭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b](二)县级参赛队一等奖[/b]章 杰 慈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岑科达 慈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祝旭初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b]二等奖[/b]周剑锋 慈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许海婴(女)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程月明(女) 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任柳芬(女) 宁波市镇海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杨琳玲(女) 长兴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张 爽(女)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b]三等奖[/b]徐艳武 嘉兴市海盐生态环境监测站徐凌霄 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王 成 宁波市镇海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王绿芽(女) 慈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陈耀明 宁海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汪 涛 宁海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竺 斌 宁波市镇海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金琼瑶(女) 温州市鹿城区环境监测站施玲丽(女) 余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b](三)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赛队一等奖[/b]朱可嘉 浙江华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b]二等奖[/b]陈荣威 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秀芬 浙江甬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b]三等奖[/b]疏仁宗 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施超宇 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徐海曼 浙江甬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于此次技术比武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个人将按照《浙江省第六届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方案》和相关规定,向省总工会、团省委和省妇联申报“浙江金蓝领”“浙江省青年岗位能手”和“浙江省巾帼建功能手”等称号。希望获奖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生态环境监测岗位上创造新的业绩。希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人员以获奖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扎实学习专业知识,刻苦钻研监测技术,努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顶梁柱”作用,为加快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美丽中国省域标杆作出更大贡献。[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10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四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垂改方案出台

    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全省及各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州)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生态环境厅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称规范为“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由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生态环境厅任免,主要负责人任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州)党委和生态环境局意见。省级和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原市(州)监测机构的生态环境科研、规划和评估等职能由各市(州)根据职责任务明确相关机构承担。现有县(市、区)环境监测站随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一并上收到市级,主要负责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 中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在7月1日下午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   会议强调,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关键是要通过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新格局,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要围绕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突出问题,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的责任和权利。要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共享,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管有效联动。  会议指出,建立环保督察工作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具有重要意义。要明确督察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进度安排、组织形式和实施办法。要把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作为先期督察对象,近期要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中之重,重点督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情况。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会议指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主要目标是探索并逐步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符合实际的审计规范,明确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标准、审计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等,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责任,积极探索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发挥好审计监督作用。  会议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围绕落实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针对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情形。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重视、加强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各尽其责、形成合力。  会议指出,国有文化企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必须发挥示范引领和表率带动作用,在推动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中走在前列。要着力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树立社会效益第一、社会价值优先的经营理念,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绩效考核,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要建立健全两个效益相统一的评价考核机制,形成对社会效益的可量化、可核查要求。要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不断优化国有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条件。  会议强调,改革越是向纵深发展,越是要重视思想认识问题。要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看大局、明大势,深化认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自觉站在改革全局的高度,正确看待局部利益关系调整,坚定改革决心和信心,形成推动改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把方案质量放在第一位,坚持问题导向,抓实问题,开实药方,提实举措,每一条改革举措都要内涵清楚、指向明确、解决问题,便于基层理解和落实。要把好改革方案的主旨和要点,把准相关改革的内在联系,结合实际实化细化,使各项改革要求落地生根。要集中力量做好督察工作,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 生态环境部通报5起监测数据造假案

    [color=#4d4f53]生态环境部7月17日通报了5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这5起案例分别是:福建泉州南翼污水处理厂、湖北黄冈市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 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天津超越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检测和监测数据案;甘肃省白银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关环评监测数据不实案。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发现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color]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管,切实规范监测行为,不断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支撑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8/16/115022791562029.pdf]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pdf[/url][align=right]2023年8月10日[/align]主办:生态环境监测处 督办:生态环境监测处[align=right]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10日印发[/align]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align=center][size=18px][b]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b][/size][/align][size=18px] [/size][size=18px]第一条(目的和依据)[/size][size=18px]为规范对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size][size=18px]第二条(定义)[/size][size=18px]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size][size=18px]第三条(适用范围)[/size][size=18px]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属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size][size=18px]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size][size=18px]第四条(职责分工)[/size][size=18px]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机构为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size][size=18px]第五条(责任义务)[/size][size=18px]排污单位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应当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参数项目、周期频次、样品获取方式、监测依据、报告形式、分包信息、权利义务、计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现场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如实完整记录监测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保存等信息,并在相关原始监测记录上签字确认。[/size][size=18px]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和服务合同履行监测要求,如实将监测实施情况告知排污单位,并向排污单位提供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size][size=18px]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保证各类台账真实完整,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size][size=18px]第六条(基本原则)[/size][size=18px]对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size][size=18px]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size][size=18px]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认定为弄虚作假:[/size][size=18px](一)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数据的;[/size][size=18px](二)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通过擅自变更采样点位、时间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的污染物浓度、组成、状态等性质,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的;[/size][size=18px](三)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备,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参数的;[/size][size=18px](四)篡改、伪造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的;[/size][size=18px](五)篡改、伪造和生态环境监测有关的生产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的;[/size][size=18px](六)其他涉嫌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size=18px]第八条(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size][size=18px]排污单位存在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认定为弄虚作假:[/size][size=18px](一)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时,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但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监测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保存等现场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并记录的;[/size][size=18px](二)自主开展监测时,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的;[/size][size=18px](三)强令、授意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监测报告的;[/size][size=18px](四)提供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陈述、证明材料等行为;[/size][size=18px](五)使用失实或虚假监测报告作为监测数据信息公开依据的;[/size][size=18px](六)其他涉嫌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size=18px]第九条(监督检查)[/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相关技术机构实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计划性检查活动。[/size][size=18px]第十条(审查立案)[/size][size=18px]负有查处职责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或从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获取相关弄虚作假线索进行审查立案。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的管辖、立案和调查 取证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size][size=18px]第十一条 (处理处罚)[/size][size=18px]根据调查结果,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size][size=18px](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行为的,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size][size=18px](二)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行为的,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台账弄虚作假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size][size=18px](三)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size][size=18px](四)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为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予以处罚。[/size][size=18px](五)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size][size=18px]第十二条 (通报移送)[/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其中,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同时违反资质认定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向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移送;对于外省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涉嫌弄虚作假的,还应当向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或移送。[/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的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依法应当拘留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8px]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等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size][size=18px]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size][size=18px]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环境”网站等渠道向市或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针对实名举报并经查实的案件,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给予举报人奖励。[/size][size=18px]第十五条(解释权)[/size][size=18px]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size][size=18px]第十六条(施行日期)[/size][size=18px]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1月31日。[/size]

  • 生态环境监测“双随机” 监督抽查将开展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近日印发。针对有关重点监管领域,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药监局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督抽查。  《通知》提出,2019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抽查总体比例为8%。其中,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抽取比例50%。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抽查中,对生态环境监测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要实施重点检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3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align]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强化监管能力、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检测行为、鼓励社会监督为核心,遵循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数据或结果,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第五条环境检测机构开展以下生态环境检测业务,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第六条环境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第七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其出具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第八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健全计量资质认定、人员持证上岗、监测数据三级审核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对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第九条环境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开展环境检测活动中严禁以下行为:(一)未开展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报告,篡改、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检测时间、签名等信息;(二)擅自改变采样或检测点位、改变采样或检测时间、改变或更换检测样品(包括故意或默许他人更换、隐匿、遗弃检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检测样品性质)、干扰采样口(点)或周围局部环境等影响样品代表性;(三)故意漏检检测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改变检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破坏检测设备及辅助设施、擅自改动仪器参数、不按规范处理数据、擅自修改数据等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四)违反规定要求,多次检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强制要求检测人员多次检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有选择性评价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五)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图谱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检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第十条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检测时,不得同时承担不同委托方对同一对象的环境检测业务。第十一条环境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或以有偿服务方式对外提供在生态环境检测服务中掌握的数据和信息。第十二条委托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活动质量实施监督。委托方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在环境检测活动中涉嫌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辖区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并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以其他方式指使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环境检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委托方篡改、伪造检测数据,以及在环境检测中有人为操纵、干扰、干预检测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并保证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和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第十四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时,可进入生态环境检测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环境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活动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可采取盲样考核、留样复测、比对检测、随机抽查等方式。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环境检测机构下列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测点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样品)、检测方法的使用、环境条件与人员;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等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承接业务信息及工作总结、统计信息等。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超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线索移交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宁夏”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的环境检测机构在自治区内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八条任何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委托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举报、投诉。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日。

  • 【我们不一YOUNG】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机制建设的研究

    [font=&][color=#666666]针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机制建设进行了深入研究,突出了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性,并指出了当前国内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机制存在的问题。在探讨构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机制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以后,提出了一系列建设路径和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独立的国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体系、培养专业人才支撑机制建设,以及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和手段,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精准性和效率,从而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color][/font]

  • RB/T 041-2020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生态环境监测要求

    [b]《RB/T 041-2020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生态环境监测要求 》将于2020年12月1号实施,原来的《[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在资质认定评审中怎么处理?两者是同时进行还是替代关系?[/font][/font][/b][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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