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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核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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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核查规程相关的资讯

  • 山西省认证认可协会发布 《 PH(酸度)计期间核查规程》等四项团体标准
    按照《山西省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 经山西省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审评委员会 2023年8月3 日会议审定,现批准发布 4 项团体标准, 其标准名称和标准号如下:1.《PH(酸度)计期间核查规程》(T/SXCAA 028-2023)2.《电导率仪期间核查规程》(T/SXCAA029-2023)3.《柴油十六烧值测定机核查规程标准物质法》(T/SXCAA 030-2023)4.《汽油研究法辛烧值测定机核查规程标准物质法》 CT/SXCAA 031-2023)以上标准于 2023年9月1 日起施行山西省认证认可协会2023年8月21日山西省认证认可协会关于发布 《 PH(酸度)计期间核查规程》等四项团体标准的公告.pdf
  • 哪几类检测仪器要做期间核查?
    实验室一般对仪器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以保证其量值的溯源性,并加以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以保证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因此,大多数实验室认为,只要对仪器进行了定期检定或校准,仪器就是可靠的,出具的数据就是有效的,使得仪器的期间核查成为实验室最易忽视也最不重视的环节。期间核查如何定义?期间核查(intermediatechecks)是指为保持对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在两次检定之间进行的核查,包括设备的期间核查和参考标准器的期间核查,二者合起来本质上相当于ISO/IEC导则25(1990)中的运行检查。这种核查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通过期间核查可以增强实验室的信心,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为什么要进行期间核查实际上,使用频率高、易损坏、性能不稳定的仪器在使用一段时间后,由于操作方法,环境条件(电磁干扰、辐射、灰邕、温度、湿度、供电、声级),以及移动、震动、样品和试剂溶液污染等因素的影响,并不能保证检定或校准状态的持续可信度。因此,实验室应对这些仪器进行期间核查。几个例子1.比如分析天平是实验室称取物质质量的常用仪器,使用频率最高,容易受到被称量物质的污染,过载、使用不当还会造成刀口损坏,影响天平的灵敏度和准确度。2.又如,分光光度计对光波长的要求很高,在叶绿素的测定中波长偏差1-2nml~p可造成叶绿素b浓度测定结果10-20%左右的相对误差。此外,仪器的信噪比、单色光带宽、杂色光强度和样品室、比色皿的污染等都可能影响仪器的灵敏度和准确度。除了在开机前和关机后检查仪器外,对重要的检测设备在两次周期检定(校准)之间需进行期间核查。最终使其满足监测工作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质量。了解仪器的精度、准确度和灵敏度是否有变化,也对从上次检定到本次核查期间所做的工作作一结论,如以后仪器再发生问题,无需核查本次核查前的结果。核查原因期间核查通常在下述情况下进行:(1)按照年核查次数进行;(2)仪器设备导出数据异常;(3)仪器设备故障维修或改装后;(4)常期脱离实验室控制的仪器设备在恢复使用前(如外界);(5)仪器设备经过运输和搬迁;(6)使用在中心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核查内容核查内容一般为:(1)仪器设备的基本漂移、本底水平、信噪比、零点稳定度检测;(2)光学仪器设备的波长重现性和灵敏度检测;(3)采用有证标准物质,对仪器设备进行准确度和精密度的检测;也可将以前做过的工作再做一次(留样再测)、使用标准样再测(作质控图)。(4)制作测量工作校准曲线,根据线性回归方程,获得修正因子,确认仪器设备的检测范围和检出限量。期间核查的方法分类开展“期间核查”的方法是多样的,基本上以等精度核查的方式进行,如仪器间的比对、方法比对、标准物质验证、加标回收、单点自校等都是可以采用的。更多的期间核查是通过核查标准来实现.所谓核查标准是指用来代表被测对象的一种相对稳定的仪器、产品或其他物体。它的量限、准确度等级都应接近于被测对象,而它的稳定性要比实际的被测对象好。核查标准本身也应进行校准和确认。①使用标准物质核查。标准物质包括各种标准样品、实物标准。使用标准物质核查时应注意所用的标准物质的量值能够溯源、在有效期内。如pH计、离子计、电导率仪等采用定值溶液进行核查,气体检测仪采用标准气体进行核查,气体采样器采用标准流量计等。使用标准物质核查时应注意所用的标准物质的量值能够溯源,并且有效。②使用仪器附带设备核查。有些仪器自带校准设备,有的还带有自动校准系统,可以用来核查。如电子天平往往自带一个校准砝码。③参加实验室间比对。④与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另一设备或几个设备的量值进行比较。⑤对保留样品量值重新测量:保留的样品性能(测试的量值)稳定,也可以用来作为期间核查的核查标准。⑥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采用高等级的仪器设备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期间检查情况应记录并归档。期间检查中发现设备运行有问题时,应停用报修。对运行有问题的设备所涉及检测结果有效性有影响时,应对检测项目进行重新检测。基本要求:(1)使用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进行测定,误差应不超过允许差值的2/3。(2)对适宜保留的样品进行再检验,比较检验结果,偏差应不超过相关检测方法标准规定的平行允差的1.5倍。(3)与其它实验室进行比对实验。偏差应不超过检测方法标准规定的平行允差的2倍。是不是全部仪器都要做?不是所有的设备都需要进行期问核查。通常来讲,期间核查的对象主要是新购设备,使用频次高的和使用环境恶劣的检测设备;主要或重要检测设备;不够稳定、易漂移、易老化且使用频繁的检测设备;经常携带到现场检验、校验的设备;运行过程中有可疑现象发生的检验、校验设备;选择对关键参量的检测质量影响较大的检测设备。期间核查主要是核查测量仪器、测量标准或标准物质的系统漂移,即其长期稳定性。必须具备相应的核查标准和实施条件的,对无法寻找核查标准(物质)的不进行期间核查。期间核查可以提高监测质量的可靠性,降低出错的风险,但不能完全排除风险。期间核查的实施以及实施频次应结合监测机构自身的特点寻求成本和风险的平衡点。对于采用相对测量方法的仪器,一般不必进行期间核查。包括:可见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色谱类仪器等。应针对具体的设备或计量标准的各自特点,从经济性、实用性、可靠性、可行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相应的期间方法。使用技术手段进行期间核查的方法。期间核查重点关注的10类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并不是每一个都要做,有些仪器并不需要做期间核查,下面这十类设备需要在做期间核查的时候重点关注:1.对测量结果有重要影响的(比如在用液相色谱测醛类物质含量,液相色谱需要期间核查);2.检定或校准周期较长(比如校准和检定周期超过两年的设备);3.频繁使用的(比如一把卡尺每天使用的次数非常多);4.容易损坏的仪器设备;5.性能不稳定的仪器设备;6.检测数据有争议、易漂移的仪器设备;7.易老化的仪器设备;8.经常带到现场使用的仪器设备;9.贵重的仪器设备(比如ICP-MS);10.仪器设备的使用环境较为恶劣,导致了仪器设备的性能可能发生改变的。实验室应针对具体的仪器进行分析研究,掌握仪器分析原理和性能特性以及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准确性和稳定性的因素,确定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仪器名称,编制相应的期间核查方法。仪器的期间核查并不等于检定周期内的再次检定,而是核查仪器的稳定性、分辨率、灵敏度等指标是否持续符合仪器本身的检测/校准工作的技术要求。针对不同仪器的特性,可使用不同的核查方法,如仪器间比对、方法间比对、标准物质验证、添加回收标准物质等。条件允许时,也可以按检定规程进行自校。期间核查的时间间隔一般以在仪器的检定或校准周期内进行一二次为宜。对于使用频率比较高的仪器,应增加核查的次数。来源:实验与分析微信
  • 安谱实验成功举办标准品期间核查培训
    2016年8月,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举办了标准品期间核查培训,本次培训为安谱公司首次举办的收费培训,到场听众有接近200位。为了保障培训效果,安谱公司将报名客户分为两场进行。在会后的客户采访中,听众一致的评价是培训内容很实用,很接地气,有别于以往参加的产品推介会,培训更专注于技术,实操注意事项,经验的分享,同时培训现场人数的控制,确实对培训效果有很好的帮助,给听众带来了更好的体验。回顾安谱的发展之路,核心是“以客户为中心”,而标准品产品线是以客户为中心的思想的杰出体现:客户需要什么?我们能提供什么?怎样对客户最有帮助?我们一直在思考这些问题,也一直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从提供常规的标准品到定制服务,从简单咨询到专业培训,依靠这个秘诀十年间安谱标准品销售额从1千万增长到了1个亿。现在,安谱的标准品产品线每年服务于8000多个客户,涉及60多个品牌,销售数量超过20万瓶。在工作中,我们的销售团队和技术服务团队遇到最多的问题,就是标准品开启之后的有效期。而供应商COA所保证的是未启用的产品有效期,在启用之后,由于用户使用的具体情况各异,厂家无法提供任何数据和保证,所以用户需要对自己所使用标准品的使用期限进行确认,这就需要期间核查。然而,实验室的标准品众多,针对具体的标准品,期间核查往往缺乏明确、具体和操作性强的方法,实验室不知如何着手进行,所以安谱就在思考怎样才能帮助用户寻求具体的期间核查方法以期实验室能更加科学、合理、简单、方便地开展这项工作,实实在在地降低实验室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同时能够控制住实验室因标准品性质变化而带来的风险。为此,公司的培训团队专门请教了郑吉园老师,郑老师作为资深的CNAS评审专家,在业内为大家所熟悉和尊敬。这次能够请到郑老师在百忙之中,给安谱的客户带来他对标准品期间核查的见解、运用和经验的分享,我们要向郑老师表示衷心地感谢,也希望安谱作为桥梁,通过策划和组织能为用户带来切实的帮助,解决实验室的一大难题!未来,安谱也在规划对于期间核查的解决方案,除了常规的期间核查,安谱将推出小包装附有准确重量的产品,客户可一次性使用,省去准确称量的步骤,减少开瓶后储存和核查的繁琐工作;还会为用户提供标准曲线的套装标液,解决用户称量、配置、稀释过程中不确定度引入,而带来不必要的实验误差的问题;另外,安谱也在谋划期间核查数据共享平台的运营,以达到不同实验室避免做相同期间核查的效果,也就是说,安谱将作为一个纽带和平台,实现期间核查数据的共享,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准确的使用期监测报告,降低客户期间核查的工作量,为用户创造产品以外更有意义的附加价值。总而言之,在这个发展快速、日新月异的行业,安谱能为客户提供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产品,安谱将在整个供应链中,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助力,除了稳定优质的产品,更有高效专业的服务,行业一流的客户体验,前沿实用的技术信息,成为客户成长过程中的伙伴!
  • 阻容法含湿量检测器“期间核查”该如何做?
    由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组织、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牵头制定、青岛崂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参与起草的《固定污染源废气 湿度的测定 阻容法》团体标准(t/ssesb 1-2020)于2020年9月22日正式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第12条“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中提出了“定期对仪器进行期间核查,检查结果应满足7.2要求”引起了客户的广泛关注。(“期间核查”即“使用期间的核查工作”之简称,下同。) 随着标准的实施,“期间核查要如何做?”、“期间核查内容有哪些?”、“期间核查报告哪里可以出具?”等一系列问题接踵而来。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阻容法含湿量检测器“期间核查”到底是个啥?1、期间核查内容 标准中要求的期间核查内容主要包括:零点核查、响应时间、多点示值误差核查。标准详情如下图: 期间核查完成后要如实填写《仪器期间核查记录》,详情如下: *表格内容摘自《固定污染源废气 湿度的测定 阻容法》团体标准(t/ssesb 1-2020) “期间核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含湿量检测器在两次校准或检定之间的时间间隔内保持测量仪器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使用频次定期进行自检并记录,也可以委托计量院或可出具报告的生产厂家(如崂应)等外部机构进行期间核查,注意留存“期间核查记录”。2、崂应服务说明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客户,为崂应客户提供便利,崂应贴心推出“含湿量检测器期间核查服务”,并可出具《期间核查记录》,如有需要请在《返厂登记表》中注明“要做含湿量期间核查”,资费详情请咨询所在区域销售经理。 另外,崂应所做“期间核查”多点示值误差,默认测定标准湿度为4%、15%和25%,如有特殊需求也请在《返厂登记表》中注明。崂应现有3款阻容法含湿量检测器且都支持期间核查,分别是: 受产品电路、软件等影响,部分产品需要进行升级后才能进行期间核查,升级内容如下:①软件v1.13及之前版本的“崂应1062a型 阻容法烟气含湿量检测器”需要进行硬件升级,软件v1.13之后版本的只需将程序升级至当前发布最新版本程序即可。②崂应1062a型 阻容法烟气含湿量检测器(20款)及崂应1062b型 阻容法烟气含湿量多功能检测器,只需将程序升级至当前发布最新版本程序即可。硬件升级可能会产生费用,详情请咨询所在区域销售经理。
  • 制药生产工艺核查拉开帷幕
    12月2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关于对已上市药品生产工艺信息登记模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发布了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生产工艺信息登记模板(征求意见稿),这暗示着国家食药监总局对药品的生产工艺核查要正式开始了!  生产工艺核查风暴开启!  早在今年8月1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每个批准上市药品的生产工艺(中药为制法)开展自查,排除质量安全隐患。药企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并上报自查情况。  根据当时的公告,对于药企的自查结果,应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一致  药品生产企业应将自查情况报告与药品生产工艺等资料一并归档,作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现场核查的备查资料。  2、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不一致  要求开展充分的研究验证。  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不产生影响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补充申请。  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企业应立即停产。  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在产品种生产工艺的研究验证、提交补充申请等相关工作,其他暂不生产品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 未按时完成的,应停止生产。  停产大潮要来了?  从以上信息看来,此次公布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生产工艺信息登记模板,是为了让药企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在产品种生产工艺的研究验证、提交补充申请等相关工作提前做准备。只有半年的时间,对于药企而言,如果被查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不一致,将很可能面临停产的处理。  有业内人士表示,因为药企当初申报一种药品时,其工艺流程等是按照实验室的数据上报的。在实际投入生产时,由于环境和设备的变化,药品的稳定性可能会出问题,这时药企就不得不对工艺做调整,从而获得相对正确的数据应对飞检以及其他各种检查。  此外,在新版GMP的软、硬件要求和严格的飞检下,对于制药企业而言,利润剧减也是必须直面的问题。很多中小药企一旦正规操作,在利润面前就显得完全没有竞争力。因此,就有了简化生产流程、篡改生产工艺等不合规行为。这些问题,在本轮生产工艺核查风暴中都很可能会被暴露。  如今,在国家食药监总局各种飞检下,大力打击药品生产工艺问题过程中,肯定会有不少药企在飞检严查中暴露问题,在即将到来的2017年,会迎来大批药企的停产大潮吗?我们拭目以待。  附:生产工艺信息登记模板(生产工艺信息基本要求)  中药生产工艺信息基本要求:  1.提供完整的生产工艺。生产工艺描述应与工艺规程内容一致,应能使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申报的生产工艺可以完整地重复生产过程,并制得符合其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详细的生产工艺可附后(必要时可以图表的形式表示)。  2. 应根据实际生产所用的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存在多个生产线的情况应按生产线分别列出,明确商业生产批量范围。  3.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明确各步工序的规模范围以及收率范围。  4.按单元操作过程描述工艺,明确投料量、操作流程、工艺参数和范围、生产过程质控的检测项目及限度。  5.在描述各单元操作时,建议根据剂型特点及具体品种的实际情况撰写,并关注以下内容:  1)前处理:明确药材(饮片)前处理的方法和条件,明确处理后饮片(药粉等)的保存时间和条件等。  2)提取:明确提取方法及条件,提取用溶媒的种类、用量,提取次数,提取温度、时间,提取液过滤的方法及条件等。  3)浓缩:明确浓缩的方法、条件,如温度、压力的范围,浓缩过程允许的最长受热时间等。明确浓缩液的相对密度,明确浓缩液或浸膏的得率范围。  4)纯化:明确纯化的方法及条件,详述相关工艺参数。  5)干燥:明确干燥的方法、条件及设备等,明确得率范围。  6)制剂工艺:明确制剂处方,详述成型工艺的方法及参数,包括原辅料的加入方法、条件和投料顺序,以及成型方法及条件等。  6.其他事项  1)对于不连续工序,应注明物料的存放条件及允许存放时间。  2)对于无菌制剂,应详细描述原辅料的预处理、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装材料等的清洗、灭菌、除热原等 详细描述除菌/灭菌的工艺过程及参数,包括灭菌温度、灭菌时间和目标F0值,初滤及精滤的滤材种类和孔径、过滤方式、滤液的温度与压差、流速等。  3)企业需填写实际生产批量,如有多个批量,可增加数据列。如单个表格无法容纳,可按当前格式新增表格。  化学药品生产工艺信息基本要求:  1.提供完整的反应式和生产工艺。生产工艺描述应与工艺规程内容一致,应能使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申报的生产工艺可以完整地重复生产过程,并制得符合其质量标准的产品。  2.应采用与商业生产一致的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存在多个生产线的情况应按生产线分别列出,批量应在商业生产批量范围内。  3.按商业生产规模投料 并注明各步工序的规模及收率范围。  4.按单元操作过程描述工艺,包括各单元操作的反应方程式,所用物料的投料量及投料比(或摩尔比),工艺操作、工艺参数及参数的控制范围、生产过程质控(包括反应终点控制)的检测项目、方法及限度,中间体的检测项目、方法及限度。  5.在描述生产工艺各单元操作时,注意:  (1)对于非化学合成原料药,可根据其工艺特点,参照上述要求对工艺步骤及操作进行详细的描述。  (2)对于不连续下个工序,应注明存放条件及允许存放时间。  (3)对于无菌原料药,应详细描述相关物料的无菌处理、除菌/灭菌的工艺过程及控制参数。  6. 企业需填写实际生产批量,如有多个批量,可增加数据列。如单个表格无法容纳,可按当前格式新增表格.
  • 生态环境部印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工作规程》
    为有效应对火灾、爆炸、泄漏等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以下简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污染,准确掌握事发地周边及附近敏感点空气污染状况,确保应急监测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点击下载原文)。本规程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引发的重特大火灾、爆炸、泄漏等突发环境事件的空气应急监测。不适用于涉及军事设施、核设施等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制定中,对点位布设原则、监测频次的确定、监测人员配置要求、监测人员和设备的防护及保障四部分内容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应急监测技术要求中,对应急监测方法的选用、应急监测仪器的选用、污染物筛查的要求、应急监测报告的编制要点四部分内容进行了明确,重点内容如下:(一) 应急监测方法的选用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应以现场监测为主。特别是应急监测初始阶段为确保快速、及时、准确掌握污染情况和污染团移动情况,应优先选择便携式、直读式等现场快速监测方法,以及空气走航监测和无人机巡航监测。当现场监测方法不能准确测定污染物浓度或无法准确定性或定量分析时,为精准掌握污染物浓度,研判污染物扩散态势,应选择实验室手工监测或其他高精度监测方法,样品采集要求及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建议参照《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方法选用指南》选用合适的监测方法。 注意事项:采用便携式仪器现场快速监测、空气走航监测、无人机巡航监测、实验室手工监测等多种监测方法时,需开展方法比对,确保监测数据的可比性,测定结果变化趋势应保持一致。当测定结果偏差过大或变化趋势不一致时,确因便携式、直读式等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导致数据偏差过大的,以标准方法或实验室手工监测方法为准。(二) 应急监测仪器的选用现场监测仪器装备的选用应以便携式、直读式、多参数的现场监测仪器为主,要求能够通过定性半定量的监测结果对污染物进行快速鉴别、筛查及监测。有条件的可使用空气应急监测车、空气走航监测车和无人机等设备。便携式仪器适用于厂界或事故周边及敏感点现场快速监测;空气走航监测车适用于具备交通条件的厂界或事故周边及敏感点的走航监测;无人机适用于事故现场大范围的立体监测。可参照《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指南》选择合适的应急监测设备。 注意事项:各类应急监测仪器要加强检定和校准工作,做好日常维护。可参考《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仪器核查检查规程编制指南(试行)》进行检定、校准、核查、检查,保证应急监测仪器性能正常。各类应急监测仪器需提前做好适用性评估,做好防爆处理,避免出现因监测仪器导致的二次危险危害发生。(三) 污染物筛查的要求发生火灾、爆炸、未知气体泄漏时,可对气态污染物中无机和有机污染物分别进行筛查以确定特征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筛查,可结合现场刺激性气味、颜色等特点综合研判,利用电化学传感器、检测管等筛查;有机污染物筛查,可监测非甲烷总烃或总挥发性有机物,再利用便携式气质联用仪等筛查挥发性有机物成分。其中,化工企业等火灾、爆炸时,可结合行业、工艺特点和主要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材料、环评报告等研判可能出现的特征污染物。(四)应急监测报告的编制要点应急监测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主要污染物、厂界或事故周边及敏感点污染物浓度、污染程度、污染范围、污染扩散情况等,分析研判污染扩散趋势和对敏感点的影响。报告中的数据表征应包括污染物浓度的空间变化趋势图和时间变化趋势图。监测结果的评价,敏感点优先执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无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可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前述标准未涵盖的项目,可参考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等。其他项目评价可参考上风向或背景点浓度。厂界或事故点周边优先执行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无相关前述标准的,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前述标准未涵盖的污染物,评价可参考上风向或背景点。涉及人员疏散等应急决策时,可参考《化工企业定量 — 8 — 风险评价导则》(AQ/T 3046)。
  • 天瑞仪器股价异动待核查 明起停牌
    12月25日讯 天瑞仪器25日晚间公告,公司股票12月23日、12月24日、12月2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以上,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由于公司股票近期涨幅较大,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3年12月26日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媒体相关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待公司完成相关核查工作并披露相关结果公告后复牌。
  • CFDA征求《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修改稿)》意见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8月19日至9月18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制药企业、医疗机构、合同研究组织和行业协会等单位以及个人反馈意见280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 /p p   在修改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政策界限,严肃查处注册申请中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行为 同时,又从实际出发,区别并非主观故意及其他客观情况影响判定的,给予补救措施。采纳了合理意见建议,主要归纳有6项: /p p   一、对于数据造假的行为,不列入漏报可能与临床试验用药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和漏报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药物等情况。 /p p   二、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申请人在被处罚期间所涉及品种,如确属临床急需,可以提出特殊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p p   三、对于数据造假所涉及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由临床试验机构限期整改调整为所涉及专业限期整改。 /p p   四、对于数据造假所涉及的主要研究者,参与研究所有已受理的注册申请由不予批准调整为暂停审评审批。 /p p   五、对于数据造假涉及的品种,明确处理相关人员的程序,调整向社会公布和列入黑名单的内容。 /p p   六、对于处理及当事人的复议,增加相关内容,明确具体程序和途径。 /p p   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归纳有3项: /p p   一、建议根据发现数据造假的比例处理,在比例较小时不进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是根据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来定性,具体数量是情节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发现数据造假后终止了核查进程,在未完成全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核查情况下,并不能保证其他数据的真实。用发现数据造假比例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对此项意见未予采纳。 /p p   二、建议仅对数据造假的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进行处罚,不对申请人处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是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保证注册申请中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规范,是相关法律责任主体。对此项意见未予采纳。 /p p   三、建议黑名单中不列入具体监查员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名单具体化,强化对具体监查人员的责任追究并向社会公开,是促进申请人监督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实施责任的有效落实措施。对此项意见未予采纳。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将修改后的《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修改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4月21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p p   联系人:罗小文 /p p   电子邮箱:luoxw@cfda.gov.cn /p p & nbsp & nbsp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修改稿) /strong /span /p p   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的有关要求,针对部分药品注册申请中的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甚至弄虚作假问题,2015年7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组织对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开展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此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8家企业11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5年第229号)、《关于14家企业13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5年第260号)、《关于7家企业6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6年第92号)。上述公告中所述药物临床试验活动中存在的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和不规范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规定,给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带来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现将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p p   一、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的责任: /p p   (一)申请人是药品注册的申请者和权利人,必须保证注册申请中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规范,监督临床试验项目的实施,对所报申请资料及相关试验数据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p p   (二)研究者受申请人委托具体实施临床试验项目,必须保证试验行为符合GCP规定,保证试验数据真实、完整、规范及可溯源,对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直接法律责任。临床试验机构是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直接管理者,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有管理监督责任。 /p p   (三)临床试验合同研究组织受申请人委托,承担临床试验相关工作,对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及合同约定的责任 对其出具的相关报告和数据承担直接法律责任。 /p p   二、违反GCP第六条、二十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四十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六十二条等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数据造假: /p p   (一)编造或者无合理解释地修改受试者信息以及试验数据、试验记录、试验药物信息 /p p   (二)以参比制剂替代试验组用药、以试验组用药替代参比制剂或者以市场购买药品替代自行研制的试验用药品,以及以其他方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 /p p   (三)隐瞒、弃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试验方案的选择性使用试验数据 /p p   (四)瞒报可能与临床试验用药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 /p p   (五)瞒报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药物 /p p   (六)故意损毁、隐匿临床试验数据或者数据存储介质 /p p   (七)其他故意破坏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p p   三、核查发现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研究者有第二条所列数据造假行为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按以下原则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p p   (一)对于2015年11月11日《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230号,以下简称第230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申请人,自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该品种的药品注册申请。 /p p   (二)对第230号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申请人,自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药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p p   在被处罚期间申请人如有确属临床急需的药物上市,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决定。 /p p   (三)对第230号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所涉及的临床试验机构,责令所涉及专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再承接药物临床试验,已承接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入组新病例 整改完成前不接受其参与研究的申报资料。药物临床试验专业整改完成后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评估,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检查通过后恢复临床试验资格 检查不通过的,取消其临床试验资格。 /p p   对主要研究者参与研究的所有已受理注册申请暂停审评审批。 /p p   临床试验机构同一个专业有两个及以上临床试验出现数据造假行为的,其专业完成临床试验的所有已受理注册申请暂停审评审批。 /p p   临床试验机构有三个及以上临床试验出现数据造假行为的,吊销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其机构完成临床试验的所有已受理注册申请暂停审评审批。 /p p   (四)有第二条所列数据造假行为的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直接处理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在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上签署姓名的相关责任人。如申请人认为有其他责任人时,可在本公告发布一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详细情况并注明其所负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实后一并进行处罚。 /p p   (五)对于本条第三项暂停审评审批的具体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撤回申请的,视为主动撤回申请,按主动撤回有关政策处理。申请人认为其临床试验数据真实,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现场核查申请 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继续审评审批,不属实的将依法查处。 /p p   (六)对临床试验数据不完整、不规范,不足以证明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其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仅存在数据不规范,通过补充资料可以完善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申请人一次性补充,补充后按程序进行审评审批。 /p p   (七)根据第二条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及其组织机构代码以及项目负责人、监查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名单,临床试验机构名单和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研究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名单,合同研究组织名单和组织机构代码以及项目负责人、监查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名单信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处罚决定时一并向社会公布,并列入黑名单。 /p p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再承接药物临床试验,已承接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入组新病例 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查处。 /p p   (一)未经受试者知情同意,或者受试者未签署知情同意书,即违背方案对受试者开展临床试验相关操作的 /p p   (二)明知临床试验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受试者,影响受试者安全的 /p p   (三)试验用药品保存、使用不当,影响受试者安全的 /p p   (四)擅自将药物临床试验某些工作委托给无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人员,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结果的 /p p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临床试验,明显影响到受试者权益、安全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质量的情形。 /p p   五、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具体情况。拒绝、逃避、阻碍检查的,依法从重处罚,列入黑名单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核查工作、及时说明和处理存在问题的注册申请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p p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公告要求,主动开展自查,主动报告问题,主动撤回申请的,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p p   (一)申请人在核查前主动撤回注册申请的,依据《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情况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69号),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申请人可以按照《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撤回品种重新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13号)有关要求重新开展或者补充完善临床试验。 /p p   (二)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自查发现数据不真实的,主动将具体品种、申请人的名称以及不真实的具体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告知申请人的,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p p   在现场核查计划网上公示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不真实的数据所涉及的品种情况通知药品注册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通知15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撤回申请的,按主动撤回处理 未提出撤回的申请,并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场核查中查实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报告存在问题的,依法从重查处。 /p p   六、处理及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p p   对数据造假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会同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药审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决定 涉及完整性、规范性问题的处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司会同核查中心、药审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前,将书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应当于3日内提出。当事人的解释及接受解释的情况,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一并向社会公开。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或者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p p br/ /p
  • 贝瑞和康借壳连拉八个涨停,已停牌核查
    被称为“小华大”的基因测序公司贝瑞和康成功借壳天兴仪表(000710),受到资本市场热捧,连拉八个涨停版,股价从22.12元/股翻倍至47.41元/股。12月28日晚,天兴仪表公告称,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公司正在做必要核查,于12月29日起停牌。  12月5日,天兴仪表在停牌半年后披露重组方案。方案显示,公司将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重大资产出售同步进行的方式,注入贝瑞和康100%股权,作价43亿元。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为21.14元/股,合计2034.06万股,出售资产作价为29652.10万元。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会由天兴集团变更为贝瑞和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扬及其一致行动人侯颖,二人共持有上市公司21.27%股份。而贝瑞和康或将成为天兴仪表的全资子公司,天兴仪表的主营业务将变更为以测序为基础的基因检测服务与设备试剂销售相关业务。  12月19日,天兴仪表股票复牌,并接连录得八个涨停板。  对于“八个涨停板”现象,一位接近贝瑞和康的“华大系”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完全在预期内,一是贝瑞和康业绩很好,年增长连续在30%以上,是基因测序风口下非常好的标的。二是贝瑞和康为尽快上市大力压低了估值,少了一半,甚至三分之二,现在是合理的‘补涨效应’。”  12月28日,天兴仪表公告,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两个交易日内(12月27日、12月28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特别是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间股票交易价格累计涨幅异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公司正在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公司股票将自12月29日开市起停牌,待公司完成相关核查工作并公告后复牌。   2010年,贝瑞和康成立。2011年,获得君联资本A轮融资1780万美元,2013年年中,获得启明创投领投的B轮融资2500万美元。2014年和2015年,贝瑞和康主攻无创产前基因检测商业化,成为与华大基因并驾齐驱的基因检测龙头企业。  据贝瑞和康方面公布的信息,2013年至2015年,贝瑞和康营收分别为2.58亿元、3.34亿元和4.46亿元,年化增长率达到31.4%。  自2014年以来,基因测序行业发展迅速,估值高企,尤其在无创产前筛查与诊断试点全面放开的政策红利之后,达瑞生物、华大基因等都受到资本追捧。相较而言,贝瑞和康是基因测序行业中业务最集中和成熟的公司之一,估值一度高达百亿元,但在此次“借壳”过程中,贝瑞和康调低估值,仅为43.06亿元。  在贝瑞和康管理层媒体说明会上,贝瑞和康实际控制人高扬表示,基因测序行业平均市盈率为226.26倍,市净率17.94倍,而贝瑞和康对应的2015年的市盈率为98.92倍,如按2017年承诺净利润计算,则动态市盈率仅有18.83倍 贝瑞和康市净率4.78倍,均低于行业水平。  调低估值,是为了尽快走上资本市场,布局“赛道”。  贝瑞和康董秘兼财务总监王冬表示,43亿元的估值可以说是贝瑞和康的股东让利上市公司。贝瑞和康和股东们进行磋商并最终达成一致,忍受比较大的估值折扣以及摊薄,是为了尽快登陆资本市场,抓住行业机会把公司做大。  登陆资本市场后,贝瑞和康的未来计划是围绕基因测序的全产业链布局完善产品线,覆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体系,推进肿瘤分子检测与诊断领域的医学产品及服务。具体包括构建涵盖上游,例如研发与生产基因测序仪、试剂耗材,研发软件和构建基因数据库 中游中的遗传学、肿瘤学两个应用方向的基因检测项目 下游中面向基因测序应用机构及终端用户的整套产品及服务体系。  按照贝瑞和康的承诺,2017年、2018年、2019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2840万元、30920万元、40450万元,对应交易市盈率分别为18.83倍、13.91倍、10.63倍。
  • 梅特勒托利多倾情奉献全国砝码规程宣贯会
    2007年4月12日,全国质量密度计量技术委员会在湖南张家界举办的JJG99-2006砝码规程宣贯会。来自全国23个省和3个直辖市的计量院所,各大重点企业及全国砝码制造厂家的100多位专家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全国质量密度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柳建明女士主持,《砝码》规程主要起草人,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姚弘高级工程师对该规程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内容主要包括:新旧规程的比较、新规程与国际建议的比较、砝码的适用范围及定义、计量性能要求、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等几大类。该规程借鉴了OIML R111国际建议的内容,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变通,从而使规程既达到了与国际接轨的目的又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 应全国质量密度计量技术委员会的邀请,梅特勒托利多集团质深计量专家,现任欧洲衡器委员会主席Stoll Martin先生特地来到中国参加本次会议,并与大家就砝码传递方面的技术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与会专家认为通过这次交流,让他们更多地了解了国外计量水平的现状,对今后工作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 梅特勒托利多集团作为全球最大的称重仪器制造商,秉承“以人为本、以客为尊、持续改进”的企业文化,一直力致于协助我国计量部门不断提高自身计量能力,赶超世界水平。会议期间,与会专家们不但充分领略了梅特勒托利多在质量计量领域的各种解决方案,更是观摩和实际操作了梅特勒托利多最新推出的XP56C质量比较器,纷纷感叹其超强的稳定性及各种非凡的人性化设计,对梅特勒托利多长期保持在世界称量领域的领先地位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30日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 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 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第四条 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第七条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对记录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样品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按规范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方式妥善保存备份样品。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3个月,不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6个月。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监督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复检。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依法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停止销售、召回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复检和异议期间,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停止履行上述义务。未履行前款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履行。  第十一条 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涉及进口环节的,及时向进口地海关通报。  第十二条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开展跟踪抽检。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核查处置信息。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等信息,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开展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的指导,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实施细则。《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解读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公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以下称《规定》)。现就《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不断加大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时核查处置,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差异较大,基层普遍反映存在不合格产品追溯难、备样保存难、核查处置难等一些难点问题。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主体责任,促进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控制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总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征求各有关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属性、行业发展水平、监管制度等特点,起草并印发《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推动“检管结合”。明确监管人员可自行抽样或参与抽样。现场抽样时,监管人员可对抽样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履行法律义务、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查处,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形成监管合力。   (二)针对产品特性规范抽样。一是明确易腐烂变质的食用农产品可进行均质处理,防止因样品腐烂变质无法实现复检。二是考虑到食用农产品与普通食品的属性特点差异,规范抽样信息采集,明确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批次”概念,以利于有效开展核查处置和追查不合格产品来源。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备样应按规范冷藏或冷冻储存。   (三)多措并举震慑违法行为。明确市场监管部门除依法监督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外,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跟踪抽检,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和核查处置信息,将核查处置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加强不合格信息通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和进口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海关通报。   (五)明确适用范围。考虑到各地食用农产品监管制度和要求存在差异,明确各省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市场监管总总局)
  • 武汉天虹参加全国流量计量技术委员会规程预审定会
    2024年3月12日至3月15日,全国流量计量技术委员会规程预审定会在广州召开,《皂膜流量计校准规范》在本次会议中进行预审。本规范由全国流量计量技术委员会(MTC3)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通过审定并批准立项。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崂应组成起草组,共同编写规范文本。现行的皂膜流量计检定规程是JJG 586-2006 《皂膜流量计》,该规程已执行17余年,为微小流量的量值溯源提供了规范依据。本次编写的《皂膜流量计校准规范》对湿度影响进行了修正,规定了按流量修正因子和瞬时流量两种方法校准皂膜流量计示值误差。会议期间,委员对编写组编写的规范正文、编写说明、实验报告、不确定度评定等文件进行了细致的审阅并形成了修改意见,并一致同意,起草组按修改意见修改后形成报审稿,提交技术委员会审定。
  • 环保部取消上市环保核查制度
    中国环境报记者姚伊乐9月25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听取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改革思路的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查意见。   会议指出,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实施以来发挥的积极作用,应当给予充分肯定。但是,也要看到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存在主体责任不清、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核查周期较长,甚至存在利益寻租等突出问题。会议强调,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上市环保核查工作进行改革十分必要。为此,环境保护部征求系统内外各方面意见,拟定了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改革思路。遵循&ldquo 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rdquo 原则,将上市环保核查由政府主导全部交由市场主体负责。改革思路主要包括:一是环境保护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二是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停止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三是严格规范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 四是加大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五是保荐机构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企业环境信息。   会议原则通过关于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改革思路。考虑到上市公司直接涉及股民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会议要求尽快研究拿出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取消之后的严格规范监管措施,再印发上市环保核查制度改革文件,做到环保核查停止的同时,上市公司环境监管不放松,确保环境安全。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对新建山东日照民用机场等8个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查意见。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吴晓青、翟青,纪检组组长周英,党组成员何捷,核安全总工程师刘华出席会议。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行业标准:地下水采样技术规程和汞蒸气测量规程
    近日,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并公示了《地下水采样技术规程》和《汞蒸气测量规程》报批稿。《地下水采样技术规程》(点击下载)本文件规定了地下水采样器具、样品容器、采样方法、样品的保存运输与送检、质量控制等方面的 技术要求和操作规定。本文件适用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工作中地下水采样,其他类似工作可参照执行。地下水样品检测种类及常见检测项目见表1。 《汞蒸气测量规程》(点击下载)本文件规定了汞蒸气测量工作的设计书编审、仪器设备、野外测量、室内分析、资料整理与成果图件、异常评价、成果报告编制与资料提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与灾害调查监测和考古中的汞蒸气测量工作。其它领域进行的类似工作亦可参照执行。汞蒸气测量的目的是通过壤中气汞、大气汞、水中汞、土壤、水系沉积物、底积物和岩石等固体样品中汞量测定,为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与地震等灾害调查监测、古墓和古文化遗址等考古工作提供依据。汞蒸气测量仪器:冷原子吸收式测汞仪和金膜测汞仪。仪器附件:热解炉、饱和汞蒸气瓶、石英舟、微量注射器。
  • 欧盟海关开展REACH核查
    据最新消息,近期欧盟海关已切实开展REACH注册号的核查工作,而一家中国企业上月底在希腊海关因不能提供注册号不幸落马。虽然这家企业出口的两种产品油酸酰胺添加剂和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均在1--10吨的范围,但由于没有REACH注册号被希腊海关扣货达1个礼拜。这个事件给国内广大企业敲响了警钟,粉碎了不少企业想一直侥幸躲过REACH监管的美梦。   自reach法规正式实施到第一个正式注册截止期以来,欧盟对reach的执法力度日渐增强,从2009年4月ECHA启动第一次联合执法、最近大范围的进行供应链的监管和SME的核查,到欧盟各成员国对REACH监管的积极响应,reach的执法监管本是不容忽视的。但由于REACH法规实施时间不长,一些执法监管方面的程序措施还不完善,使不少企业对REACH法规产生了认识误区,认为没有必要应对REACH法规、欧盟官方不会切实进行REACH法规监管,或者做过预注册后就万事大吉,但监管严格的事实恰恰与这些企业的观点相反。   之前,比利时就传出海关检查美国化工出口企业的预注册证书事件,欧洲新闻媒体也陆续报道了意大利、法国、德国、芬兰等海关抽查REACH符合性文件的事件。去年,中国就有两家企业的荷兰分公司被荷兰执法当局VROM要求提供预注册信息同时给出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由于给出的资料不充分而受到了VROM的起诉。虽然不同国家的执法力度各不相同,但欧盟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REACH处罚措施,其中比利时罚款高达110万欧元。除了行政处罚外,不少国家也制定了一些刑事处罚条款,监禁从2年到10年不等,监管之严格可见一斑。欧盟已逐渐形成一个由欧委会决策立法、ECHA监督调控、各成员国主管当局具体实施的监管体系,而各大海关的介入更是逐渐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执法因素。   今年6月,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更是为欧盟成员国所有的REACH和CLP执法员开通了在线查询入口RIPE,以方便执法员查询企业向ECHA提交的信息,促进REACH和CLP的贯彻执行。因此,不仅企业是否应对REACH法规会受到监管,就连企业的(预)注册号是否合法有效同样会成为欧盟监管的重点。   欧盟市场对于国内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REACH法规作为欧盟最严格广泛的化学品监管法规,需要引起国内广大出口企业的高度重视。企业切不可再存侥幸心理而不积极应对,使产品陷入滞港、退货、罚款等困境,进而给贸易带来长期的不良影响。   在当前REACH法规日趋严格完善和规范形势下,企业唯有高度重视REACH法规,积极履行在法规下的责任和义务,准备好合法有效的REACH注册号和相关证明材料,才能顺利通过REACH核查,并且化壁垒为机遇,在对欧贸易中占据主动。
  • 《化学检测仪器核查指南》发布
    在实验过程中,影响化学仪器正常工作和稳定性的因素有很多,有些影响在常规检测工作中不易被察觉,当不良影响积累到一定程度,会造成所使用的化学仪器状态发生变化,并直接影响检测结果准确。为提高和保证仪器使用的准确度,化学检测实验室做好仪器的校准、维护、核查工作等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化学检测仪器的复杂性,实验室在仪器设备核查中存在一定的难点。近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化学检测仪器核查指南》,旨在阐明化学检测仪器核查的原则,对不同仪器在不同使用阶段的核查重点提出建议,并介绍一些常用化学检测仪器可供选择的方法和手段。《指南》主要涉及在使用化学仪器开展定性定量分析的情况下,化学仪器核查的技术和方法指导,适用于化学检测过程中常用的化学仪器,对规范化学检测实验室的仪器核查起重要作用。 点击查看
  • 黑龙江出台土壤污染防治现场核查办法
    近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黑龙江省土壤(地下水、农村)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现场核查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核查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场核查工作,提升黑龙江省土壤和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稳中向好。《核查办法》规定了黑龙江省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建设用地风险管控等土壤污染防治现场核查内容要点;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源分类管理等地下水污染防治现场核查内容要点;农村环境整治情况、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情况等农村生态环境现场核查内容要点,以及其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核查内容要点。按照《核查办法》,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现场核查后,将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问题所在地政府制定整改方案。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形成各级问题清单,进行台账式管理,现场核查结果将纳入年度市(地)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按照问题清单开展每月调度,直至整改完成。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纳入下一年度现场核查范围,不定期开展整改效果“回头看”。
  • 金川因监测仪器等终止上市 环保核查趋严
    环保部网站12月2日发布消息称,根据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集团)申请,环保部组织开展了对该公司上市环保核查。由于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经研究决定,终止对金川集团上市环保核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环保部网站公开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中,从2010年2月至今,已有超过200家,金川集团是首家上市环保核查被终止的企业。   对此,致力于绿色证券工作的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高级项目经理顾贝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环保部门推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三年来,并没有对一家企业因为环保问题而终止上市,因此,金川集团上市环保核查被终止,是一个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趋严的信号。   环保问题成上市障碍   根据环保部的核查结果,金川集团存在如下重大环保问题:一是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 &ldquo 三同时&rdquo 验收制度,&ldquo 未验先投、久拖不验、久试不验&rdquo 问题突出 二是经整改仍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部分已投产企业未按相关要求安装、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装置,其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不明 三是危险废物贮存、处置不当,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同时,环保部要求,金川集团应尽快完成相关环保问题的整改,消除环境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企业环境管理 有关情况向当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   公开资料显示,位于甘肃省金昌市的金川集团,是全球知名的采、选、冶配套的大型有色冶金和化工联合企业,是中国最大的镍钴铂族金属生产企业和中国第三大铜生产企业。   对于此次金川集团上市的环保核查被终止,记者致电金川集团总部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说:&ldquo 我们不清楚这个事,你找相关部门了解情况。&rdquo   随后,记者致电甘肃省环保厅办公室,得到的答复是具体内容需要咨询该厅污染防治处。但是,甘肃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据了解,上市环保核查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首次申请上市并发行股票、申请再融资、资产重组或拟采取其他形式从资本市场融资的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环境保护守法行为的全面核查、环境保护信息的持续披露、后续监管。   顾贝贝介绍称,国内的企业特别是生产制造企业,有一个绿色上市审核流程,必须要通过环保部的上市环保核查,才有可能取得上市资格。   然而,从环保部的核查结果来看,金川集团存在的环保问题较为严重,可能会对该公司的上市之路形成较大障碍。   金川集团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 &ldquo 三同时&rdquo 验收制度,&ldquo 未验先投、久拖不验、久试不验&rdquo 问题突出,顾贝贝介绍,说明有些项目并没有按照正常的流程去建设、申报、审批,这类问题即使要作整改,也需要一段时间。   环保&ldquo 一票否决&rdquo 动真格   公司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已执行多年,虽然主要负责部门从环保部科技司变为环保部污染防治司,但是,环保核查的意义和作用并没有变。   环保部科技司副司长胥树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公司上市环保核查,主要是对企业上市的一种约束机制,企业上市实际上是一个融资渠道。如果融资之后因投资项目对环境危害大被关停,对投资者来说是有风险的。另外,就是为了环保事业,要求上市公司不能存在环境风险。   &ldquo (环保核查)要作为上市的一道门槛,环保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企业)是上不了市的。&rdquo 胥树凡说。   实际上,近年来,金川集团一直没有能够彻底摆脱环境问题的困扰,在公众环境中心整理收集的企业环境表现中,输入&ldquo 金川集团&rdquo 就出现了多达11条的环境监管记录。最近一次是今年9月份,甘肃省环保厅发布的金川集团因环境事故应急池建设缓慢,被要求限期整改。   顾贝贝介绍,近年来,金川集团受到的处罚非常多。对企业来讲,在日常的环境管理过程中,应该一直有信号在告诉其存在的严重不足问题。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记者,之前有一些成功通过上市前环保核查的公司,环保部门当时给这些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时提出了一定条件,指出企业存在的环保问题,要求在给予审批通过的同时需要企业做出切实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后期的核查和督查。  &ldquo 过去可能迫于一些硬性经济指标,即使在上市环保核查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可能一边让企业通过,一边提出问题让其整改。而现在可能是真正行使"一票否决"的权力。&rdquo 顾贝贝说。   实际情况是,近三年来,环保部在其网站公布的&ldquo 核查意见&rdquo 中,金川集团是首家上市环保核查被终止的企业。   对比之前的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多位业内专家均表示,在更加注重环境保护的政策背景下,环保部在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方面,正释放从严的信号。
  • 上科大接受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核查
    为全面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进一步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上海市科委组织专家会对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进行了现场核查。上海科技大学常务副校长兼教务长印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院所平台负责人出席了会议。核查组由市教委科技处熊申展,市财政教科文处史瑶辉,市人大代表、华东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田禾,市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上海巴斯德研究所研究员钟劲,仪器领域专家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科技处处长张文娟及中科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主任曾毅组成。上海市共享服务平台总支副书记、副主任赵燕,资源管理部部长陈美等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市科委基地处副处长杨建群主持。会上,印杰总体介绍了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的开展情况。设备与资产处就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制度建设、资源配置、共享管理模式、信息系统建设、实验支撑队伍、服务用户数量、共享服务成效等情况向与会专家做了详细介绍,特别强调我校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中,服务国家战略及重大事件,以及在科教融合育人方面的有益探索。检查组实地抽查了部分大型科学仪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对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核查组认为,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规范,配套到位,使用效率及对科技支撑的成效显著。
  •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核查指导原则“四连发”
    p   12月21日,CFDA官网发布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核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因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4个指导原则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申报流程。 /p p   从4个指导原则的核查要点、判定原则等可以看出,CFDA越来越关注核查中的关键细节。特别是:药品申报中提交的产品生产批的重要数据完整性 药品生产过程是否按照药品申报资料中承诺的要求进行生产 用于生物利用度(或等效性)研究的产品批次或申报提交批次的生产是否遵守GMP 用于生物利用度(或等效性)研究的产品批次或申报提交批次的生产中有无进行处方变更或工艺变更 关键临床试验用产品批次与新药申报所提交的批次之间的工艺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公司生产设施是否缺乏生产商业批成品药或原料药的能力等。 /p p   表1:4个指导原则的核查要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bfc58ba3-0f79-42a0-b5fd-bd1aaf0d7cde.jpg" title=" 1_副本.jpg" / /p p   表2:4个指导原则的判定原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7ef959be-6608-45ec-976d-b721c746d22b.jpg" title=" 2_副本.jpg" / /p p   仿制药即将进入临床、研发和生产都追求真实、合规的年代。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与“工作程序”的对应关系 /span /strong /p p   这个四个原则对应2016年5月25日CFDA组织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简称“工作程序”,下同)比较如下: /p p   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和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对应“工作程序”第四部分“资料的接收和受理”的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此部分内容类似于FDA药品申报注册批准前检查。 /p p   临床试验核查指导原则和有因检查指导原则分别对应工作程序第五部分“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临床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的核查,以及核查中心根据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在一致性评价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所开展的有因核查。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基本要求 /span /strong /p p   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和生产现场核查指导原则基本要求都包括真实性、一致性、数据可靠性和合规性。临床试验核查指导原则基本要求包括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核查程序 /span /strong /p p   程序方面,进口仿制药品无论是研究现场还是生产现场都有可能要面临境外检查,核查中心将结合境外检查工作安排,在当年接收的资料中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列入第二年的境外检查计划,组织研究现场核查。原则上在每五年内,对所有接收资料的企业的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p p   有因检查的程序比较特殊。有因检查将会在一致性评价的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一致性评价及其药品注册相关的举报问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一致性评价办公室认为需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下启动。有因检查重点针对发起的原因开展检查,可以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也可以不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有因检查可采取事前通知或不告知的方式开展,也可参照飞行检查方式开展。必要时,有因检查将在现场抽取样品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通过”“不通过”判定原则 /span /strong /p p   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生产现场核查指导原则和临床试验核查指导原则的判定结论都有“不通过”判定原则,这三大核查指导原则判定“不批准”共性是发生真实性 拒绝、不配合核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核查都将得到“不通过”的判定。仅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和生产现场核查指导原则有“通过”判定。临床试验核查指导原则的判定没有“通过”的判定,除了“不通过”判定外只有“现场检查存在下列问题,建议结合该品种的具体审评情况,评判对有效性和安全性指标的影响”的评定结论。 /p p   有因检查比较特别,一切围绕“因”重点开展检查,但有“因”检查的“不通过”具有延续性,当有因检查的结论为“不通过”时,对应的检查结论应判定为“不通过”。 /p p   表3:4个指导原则的“通过”判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f0937590-2a40-4155-8176-c869b2a480e0.jpg" title=" 3_副本.jpg" / /p p   表4:4个指导原则的“不通过”判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bc6deb9b-108e-4166-80d9-ba9e72f5a235.jpg" title=" 4_副本.jpg" / /p p   梳理& lt & lt & lt /p p   一致性评价相关文件发布清单 /p p   根据《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简称“工作程序”),一致性评价工作可分为11个部分。2016年5月25日之后,这11个部分对应的文件发布汇总(见下表)可见,目前的文件发布针对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评价品种名单”(第一部分)到 “药品复核检验”(第六部分)。实际上,大部分指导原则已经出台,企业应开始有针对性地根据CFDA要求准备资料。 /p p   表5:“工作程序”11个部分对应的文件发布进展汇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ffc2792d-96fd-4550-9161-bc53ddd6b858.jpg" title=" 5_副本.jpg" / /p p br/ /p
  • 3种色谱仪器新版计量检定规程解读
    质检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新版的《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凝胶色谱仪》计量检定规程正式发布。3个新规程将于今年8月14日起实施,实施后将分别替代原有的3个旧规程。   全国物理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的何雅娟介绍,色谱仪的应用遍及工矿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科学研究等诸多领域。为了仪器检测的准确可靠,仪器本身首先要测量准确,这就离不开对其进行计量检定。液相色谱仪的计量检定规程距离上次修订已经十多年 离子色谱仪和凝胶色谱仪的检定规程自实施至今,已经20年没有修订。随着科学的发展,仪器科学不断进步,运用最新检测原理的检测器不断被开发应用,色谱仪的检测范围不断扩大,检测精度不断提高。对这些科学仪器进行更准确、更全面、更科学地计量检定,确保其本身的量值准确,已经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据介绍,本次修订,对近年来新出现并广泛运用的新设备提出了计量检定要求。例如,在液相色谱仪中,蒸发光检测器是近年来广泛运用的新型检测器。尤其是在我国药典将抗生素类药物的检测方法定为蒸发光散射法后,蒸发光检测器在制药和药检行业应用尤为广泛。制定旧版《液相色谱仪》计量检定规程时,还没有成熟的条件将蒸发光散射检测器的检定内容纳入规程中,而新规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增加了蒸发光散射检测器的检定内容 在《离子色谱仪》检定规程的修订中,特意增加了紫外可见检测器和电化学检测器的相关内容。正是有了这些检测器的不断发展,离子色谱仪的检测范围才由最初只能检测部分离子强度高的离子,到现在还能检测I-、CN-、CrO4-、有机酸和糖类等弱离子。   旧版规程实施已近20年,很多技术指标已经与现在仪器发展不相适应。调整有关技术指标,成为本次规程修订的重要内容。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凝胶色谱仪的示差检测器和紫外检测器的信号稳定性和灵敏度都大大提升,原检定规程中对检测器基线的技术指标已大大落后于实际水平。修订后的检定规程对检测器基线检测结果进行了相关修订,使这些技术指标更加符合新版国际标准的要求。   检定色谱仪的主要标准器是各种标准物质,不同标准物质的选择可能会影响检定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本次修订还对检定用标准物质进行了调整。2002年版的《液相色谱仪》检定规程中,荧光检测器检定用标准物质为硫酸奎宁/高氯酸水溶液。由于各种原因,检定中经常出现信号不理想等情况,导致检定不能顺利进行。本次修订将其改为萘/甲醇溶液,避免了上述问题的出现,同时还提高了检定效率 在1993年版的《凝胶色谱仪》检定规程中,对标准物质只是规定&ldquo 窄分布聚苯乙烯标准物质&rdquo ,但这样的规定导致对以水作为流动项的凝胶色谱仪无法进行检定。修订后的规程对标准物质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增加了葡聚糖标准物质,使检定规程可用于检定有机流动项和水流动项的凝胶色谱仪。
  • 新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出台
    为加强血液净化质量安全管理,卫生部2月2日印发《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并要求以往文件与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操作规程为准。   近年我国慢性肾脏病发病率逐年上升,慢性肾脏病导致的尿毒症而接受血液净化治疗,给社会、家庭带来沉重负担。提高血液净化治疗水平,保障患者医疗安全,降低血液净化治疗过程中的感染等重大事件的发生,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受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组织专家编写了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主要包括血液净化室(中心)管理标准操作规程、血液净化透析液和设备维修、管理标准操作规程、血液净化临床操作和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   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主任委员陈香美院士在操作规程的前言中指出,针对目前我国血液透析患者丙型肝炎的群发事件,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特别规范了合并丙型肝炎患者的血液透析操作。   陈香美表示,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从事血液净化的医疗单位条件不同,血液净化操作的具体方法存在差异。因此,《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还需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不断修改和完善。
  • 《数字水准仪检定规程》等标准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与数据认定规定》、《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测量型接收机RTK检定规程》、《数字水准仪检定规程》、《因瓦条码水准标尺检定规程》4项推荐性测绘行业标准和《可量测实景影像》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已经通过国家测绘局批准,并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测绘行业标准名称和编号如下:   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与数据认定规定》,编号为CH/T 1018—2009。   二、《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测量型接收机RTK检定规程》,编号为CH/T 8018—2009。   三、《数字水准仪检定规程》,编号为CH/T 8019—2009。   四、《因瓦条码水准标尺检定规程》,编号为CH/T 8020—2009。   五、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名称和编号:《可量测实景影像》,编号为CH/Z 1002—2009。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 艾比森获TUV南德LED显示屏产品碳足迹核查声明
    近日,TUV南德意志集团(以下简称"TUV南德")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A系列LED显示屏的24个型号产品颁发产品碳足迹核查声明。该声明的颁发,标志着艾比森上述产品的碳足迹核查符合ISO 14067:2018国际标准,凸显了艾比森打造绿色产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决心,同时也彰显了TUV南德凭借自身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专业能力,全力支持企业在国际市场中提升低碳竞争力。活动当天,TUV南德大中华区消费产品服务高级副总裁陈灏漩先生、艾比森董事长丁彦辉、副总裁陈杨等嘉宾出席颁证仪式。TUV南德与艾比森双方代表颁证合影留念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成为全球焦点,各大企业纷纷投身于可持续发展领域,致力于打造绿色产品以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全球领先的LED显示应用与服务提供商,艾比森积极响应"双碳"政策,将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纳入企业责任体系之中。  在此次合作中,TUV南德通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等方式,核查了艾比森的A系列LED显示屏24个型号产品(A0421、A0621、A0821、A1021、A1021D、A1621D等)从原材料阶段、生产阶段直至分销阶段为止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评估了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碳排放量贡献。最终,TUV南德确认上述产品碳足迹符合ISO 14067:2018《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的条件与指南》标准的要求,并为艾比森颁发了产品碳足迹核查声明和产品碳足迹标签。  颁证现场,TUV南德大中华区消费产品服务高级副总裁陈灏漩先生向艾比森表示祝贺。未来,TUV南德期待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领域与艾比森开展更多合作项目,共同探索新的创新技术、解决方案和最佳实践,为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 全国所有乳品企业被重新核查 一批面临淘汰
    据新华社电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20日在西安表示,中国将从千余家乳制品生产企业中“优胜劣汰”出一批优势企业。   为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中国各地质监部门近期按照新的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所有乳制品企业进行了重新核查。重新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 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带领乳制品企业重新核查工作督导组,20日在陕西了解当地乳制品企业重新核查工作进展情况。蒲长城说,目前全国有1000多家乳制品及婴幼儿乳品生产企业,此次重新核查工作将促进乳制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水平的普遍提高,并通过产业整合形成一批优势企业。   据了解,新的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审查对企业的生产条件、检测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通过新增设备、改造化验室、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等方式达到审查要求。
  • 2012污染物减排核查 氮氧化物有望现拐点
    环境保护部日前召开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视频会议,安排部署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参加会议并作讲话。他表示,预计全国4项污染物可完成年度目标,尤其是氮氧化物,有望首次出现拐点。   张力军表示,环境保护部党组和周生贤部长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2012年总量减排工作取得了多项进展:一是严格减排核查监管,对进度滞后的6个省和两个集团公司开展约谈,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对污水设施建设和运行存在问题的8个市(州)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30家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 二是着力推进“六厂(场)一车”减排措施,对进展较慢的22个省和中央企业发函通报,督促322个项目加快建设 三是多渠道加大减排投入,协调国家发改委在14个省市开展脱硝电价试点,补贴资金20多亿元,预计全年达到40亿元 四是减排政策措施取得新突破,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即将批转实施。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提出了扩大脱硝电价试点范围的具体方案。   张力军在会上指出,目前总量减排的工作仍不容放松。2012年前11个月,主要耗能产品和高排放行业产品产量同比均不同程度下降,但仍有多个省火力发电量呈两位数增长,减排压力有增无减。   张力军同时对核查核算工作提出几项要求:一要明确考核规定,要根据国务院即将批转的考核办法规定,对各地2012年减排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二要逐一核实目标责任书项目,尤其是城镇污水处理、电力脱硫脱硝、钢铁烧结机脱硫、水泥脱硝等重点项目 三要开展全口径核查核算,要全面推行造纸、印染、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全口径核算 四要检查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情况,各检查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脱硫脱硝设施的分布式控制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中控系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五要做好减排监测体系考核,这次核查将按照2009年发布的监测体系考核办法规定进行严格检查,考核结果将通报给各地政府。
  • 标准品期间核查培训,8月24日火爆加推第二场
    培训报名表: www.anpel.com.cn/uploads/2016.8.12/附件.docx
  • ASTM D4378-22《蒸汽、燃气及联合循环涡轮机矿物油在运行中监测的标准实施规程》标准解读
    长期以来,发电行业一直认为涡轮机油的运行监测是确保涡轮长期无故障运行的必要手段。用于发电的两种主要类型的固定式涡轮机为蒸汽涡轮机和燃气涡轮机;涡轮机可以作为单独的涡轮机,也可以配置为联合循环涡轮机。联合循环涡轮机有两种类型:第一种连接燃气轮机和蒸汽轮机,具有单独的润滑回路。第二种将蒸汽和燃气轮机安装在同一轴上,并具有共同的润滑回路。润滑要求非常相似,主要重要的区别就是燃气轮机油受到明显较高的局部热点温度和水污染的可能性较小。汽轮机油通常可以使用很多年。相比之下,燃气轮机油的使用寿命较短。燃气轮机的优点之一是能够快速响应发电调度要求。因此,越来越多的现代燃气轮机被用于峰值负载或循环负载(频繁的机组停止和启动),使润滑油处于可变条件(非常高到环境温度),这给润滑油增加了额外的压力。为了确保工厂设备的安全、可靠和具有成本效益的运行。我们就需要通过对在用润滑油进行有意义的取样和测试,来帮助用户验证润滑油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状态。收集数据和监测显示润滑油退化迹象的趋势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补救措施。现行标准ASTM D4378-22《Standard Practice for In-Service Monitoring of Mineral Turbine Oils for Steam, Gas, and Combined Cycle Turbines》,中文译为《蒸汽、燃气及联合循环涡轮机矿物油在运行中监测的标准实施规程》第一版发布于1984年,上一版为2020年,最新版为ASTM D4378-22。本操作规程涵盖了有效监测蒸汽和燃气轮机(作为单独或联合循环涡轮机)中使用的矿物涡轮机油的要求。本操作规程包括取样和测试计划,以验证润滑油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状态,并通过确保所需的改进,使润滑油的当前状态达到可接受的目标。本操作规程的目的是帮助用户,特别是电厂运行和维护部门,保持涡轮所有部件的有效润滑,防止出现与油降解和污染有关的问题。本操作规程中提到的各种试验参数的值是指示性的。事实上,要对结果进行正确的解读,需要考虑设备类型、操作工作量、润滑油回路设计、补油水平等诸多因素。涡轮机油的性能多数涡轮机油由深度精制的石蜡基矿物油复合抗氧化剂和防锈剂而成。依据其质量等级不同,还可以添加少量的其他添加剂,如金属钝化剂、降凝剂、极压添加剂和消泡剂。涡轮机油的主要功能是润滑和冷却轴承和齿轮。在有些设备中,涡轮机油也可以充当调节液压油。新涡轮机油应具有良好的抗氧化性,并提供足够的防锈性、抗乳化性以及抗泡特性,同时能抑制油泥和漆膜沉积物的形成。然而,这些油在涡轮润滑系统中使用期间不能保持不变,因为润滑油会经历热应力和氧化应力,这些应力使润滑油中的基础油的化学成分降低,并逐渐耗尽润滑油中的添加剂。在不损害系统安全或效率的情况下,可以容忍某些恶化。良好的监测手段是必要的,以确定何时润滑油性质发生了足够大的变化,以证明可以在很少或没有损害生产计划的情况下实施纠正措施。影响涡轮机油使用寿命的因素影响涡轮机油使用寿命的因素有:(1)系统的类型和设计,(2)油系统运行前条件,(3)新油的质量,(4)系统的运行条件,(5)油品受污染状况,(6)补油率,(7)油品的处理和储存条件。涡轮机油检测项目、异常原因及处理措施涡轮机油的闪点,与大多数润滑油一样,涡轮机油的闪点必须远高于最低适用安全标准要求。然而,闪点对于测定涡轮机油废油的降解程度意义不大,是因为正常涡轮机油降解对其闪点值的影响不大。闪点测试对于检测涡轮机油中低沸点溶剂的污染非常有意义(燃油稀释)。在ASTM D4378-22的最新发布标准中,更新了常用的闪点测定方法包含了D6450(连续闭杯法),D7094(连续闭杯法),D92(克利夫兰开杯法)和D93 (宾斯基马丁闭杯法)。每次使用相同的测试方法,以确保闪点的准确趋势。 —开杯闪点:适用于评估散装润滑油(新油)性质及其在运输中的安全性能。 —闭杯闪点:适用于评估设备运行中润滑油(在用油)的性质。闭杯闪点值与润滑油中非常少量的轻组分(低至0.1%)息息相关。即我们所说的润滑油污染分析或燃油稀释。在用油目测项目、异常原因及处理措施注1:为了保持一致性,建议如下: (1)在静置5分钟后进行目视检查,(2)使用透明的样品容器,(3)使用聚焦照明来增强目视观察取样后,涡轮机油的气味检查:是否具有异常气味;静置1小时后,涡轮机油的气味检查:刺激性难闻气味;异常原因:过热导致机油开裂;处理措施:调查原因。检查粘度,酸值,闪点等指标。汽轮机油检测项目、异常原因和处理措施注1:采样频率:新涡轮机安装完12个月内,建议的采样频率为每1至3个月,或与润滑油或状态监测供应商商定。正常运行为每4至6个月一次,或与润滑油或状态监测供应商商定。以上述采样频率仅作为参考。对于服务年限较长的,易出现故障的涡轮机或接近使用寿命的机油,建议增加采样频率(建议采样间隔缩短减半)。本检测项目可适用于大多数涡轮机。采样频率基于连续运行或总累计使用时间得到。注2:对于燃气轮机(见表6)和蒸汽轮机(见表5)具有独立润滑回路的联合循环系统,应遵循单个涡轮类型的试验项目。燃气轮机油检测项目、异常原因和处理措施单轴联合循环涡轮机油检测项目、异常原因和处理措施A. 警戒极限值适用于润滑油使用的任何阶段,除非另有说明。闪点:在用润滑油闪点比新油的下降15°C或更多(相同闪点测试方法)。 —异常原因:可能润滑油被污染了。 —处理措施:查明原因。结合其他试验结果比较,考虑处理或换油。C. 如果怀疑润滑油被污染了,其他测试(如闪点、泡沫性、水分、锈蚀和空气释放值)可能有助于确定污染的程度和影响。外部供应商或油品供应商也可以协助进行更深入的分析。闭杯闪点方法更适合于评估设备在用润滑油的性质。闭杯闪点值与润滑油中非常少量的轻组分(低至0.1%)息息相关。润滑油闪点测定解决方案油闪点测定解决方案1987年,奥地利格拉布纳仪器公司Grabner Instruments成立;1992年设计和生产了世界上第一台微量闭口闪点测定仪MINIFLASH;1999年,由Grabner根据MINIFLASH编写和提交的ASTM D6450(常闭杯闪点方法)(已编译成电力行业DL/T 1354,石化行业SH/T 0768,出入境行业SN/T 3077.1);2003年,由Grabner根据MINIFLASH编写和提交的ASTM D7094(改进常闭杯闪点方法)(已编译成出入境行业SN/T 3077.2)标准发布。ASTM D6450/D7094标准充分考虑闪点测试的危险性,Grabner发明了连续闭杯闪点测试方法和仪器MINIFLASH系列闪点测定仪。使其成为最安全的闪点测定仪器。微量闪点测定仪+12位自动进样器全自动微量闭口闪点测定仪MNIFLASH FPH VISION 作为Grabner最新的工业4.0智能化的全自动微量闭口闪点测定仪,因其微量1ml、快速3-5min、电弧点火、无明火、无刺激性气体、点火保护技术、爆炸探测技术、空气补偿控制等先进技术,使其成为最安全的闪点测定仪。1、高安全性、无明火、无刺激性气体、连续闭口测试过程 2、微量:1ml样品量3、快速:测试时间3-5min4、测试温度高达400℃5、燃烧稀释功能用于状态监控,判断在用油污染和泄漏情况6、完全适用于变压器油、汽轮机油或其他油样的闪点测试7、完全满足DL/T 1354, ASTM D6450/D7094, SH/T 0768, SN/T 3077.1/28、全自动、一键式操作过程9、10英寸全彩触摸屏10、便携式设计,可现场测试
  • 客户案例丨霍尔德电子水质检测仪实操培训 为水质安全保驾护航
    为切实加强水质监测能力,提升公司职工的专业素质,进一步做好水质监测及预警工作,江西铜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购置了霍尔德电子生产的台式水质检测仪器和智能消解仪,并邀请霍尔德电子技术人员为化验员开展了为期三天的水质检测业务培训,为进一步提高水质检测工作质量,增强水质监测中心化验员水质检测业务能力打下了基础。培训仪器培训内容1.仪器设备管理仪器的分析原理和工作原理、仪器组成部分和主要功能、仪器操作规程&校准规程、常见故障排查、仪器维护保养、常用备品备件&耗材清单等。2.仪器设备期间核查 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期间核查的实施步骤、期间核查的常用方法、期间核查的常用方法、期间核查的结果处理、实施期间核查注意要点等。培训会上,霍尔德电子技术人员先对设备的调试、使用、保养等方面进行了讲解教学,然后一对一指导参会人员操作使用水质检测设备,确保参训人员能够正确、熟练地操作仪器,保证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通过本次培训,使培训人员基本掌握了水质检测设备的操作使用、水质检测流程和有关水质检测工作要求,达到预期效果,取得积极成效。
  • 质检总局公布第二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
    2013年2月27日,质检总局公布第二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本次清理范围涉及轻工、电子、化工、建材、民航等领域,涉及的仪器包括实验室、表面粗糙度仪等大量仪器。详情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的公告》(2013年第32号) 2013年第32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工作,质检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已备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后的第二批现行有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公布如下(见附件)。   附件:现行有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第二批) 现行有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第二批)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1 JJG(轻工) 2-89 自行车滑行道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 JJG(轻工) 4-89 自行车车架精度检具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3 JJG(轻工) 5-89 自行车前后叉中心测量轴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4 JJG(轻工) 6-89 自行车车架中接头垂直度检具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5 JJG(轻工) 7-89 自行车前叉精度检具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6JJG(轻工) 8-89 自行车车把精度检具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7 JJG(轻工) 9-89 自行车车圈接口凹陷量检具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8 JJG(轻工)10-89 自行车窜动量调整架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 JJG(轻工)11-89 自行车车轮静负荷能力试验台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 JJG(轻工)12-89 自行车后轴身螺纹圆跳动量检具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 JJG(轻工)13-89 自行车曲柄心轴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 JJG(轻工)14-89 自行车飞轮心轴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 JJG(轻工)15-89 自行车脚蹬轴冲击试验台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14 JJG(轻工)16-89自行车链条灵活性测量板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 JJG(轻工)17-89 自行车轴挡碗耐磨试验机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 JJG(轻工)18-89 自行车漆膜冲击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 JJG(轻工)20-89 自行车负荷试验砝码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 JJG(轻工)21-89 自行车盐雾试验箱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 JJG(轻工)22-89 自行车鞍座疲劳试验机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 JJG(轻工)23-89 自行车车把鞍座夹紧力矩试验台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1 JJG(轻工)24-89 自行车车架前叉组合件落重试验机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2 JJG(轻工)25-89 自行车车架前叉组合件冲击试验机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3 JJG(轻工)26-89 自行车前后轴灵敏度光电计数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4 JJG(轻工)28-89 自行车飞轮圆跳动量测试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5 JJG(轻工)29-89 自行车前后轴灵敏度试验检具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6 JJG(轻工)32-89 自行车轴脚蹬耐磨试验机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7 JJG(轻工)35-89 自行车外露突出物测试圆柱棒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8 JJG(轻工)36-89 自行车检测专用角度块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9 JJG(轻工)40-89 自行车道路试验障碍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30 JJG(轻工)41-89 自行车车铃寿命试验机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31 JJG(轻工)45-89 自行车链条耐磨试验机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32 JJG(轻工)46-89 自行车脚蹬静态试验机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33 JJG(轻工)47-89 自行车脚蹬动态试验机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34 JJG(轻工)48-2000 反射光度计 工业和信息化部 35 JJG(轻工)49-2000 纸板压缩强度试验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36 JJG(轻工)50.1-2000 纸与纸板厚度测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37 JJG(轻工)50.2-2000 瓦楞纸板厚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38 JJG(轻工)50.3-2000 可变压力厚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39 JJG(轻工)51-2000 纸与纸板透气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40 JJG(轻工)52-2000 纸与纸板粗糙度测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41 JJG(轻工)53-2000 纸浆打浆度测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42 JJG(轻工)54.2-2000 纸与纸板定量测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43 JJG(轻工)55-2000 纸与纸板吸收性测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44 JJG(轻工)56-2000 纸板戳穿强度测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45 JJG(轻工)57-2000 纸板挺度测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46 JJG(轻工)58.1-2000 摆锤式纸张抗张力试验机 工业和信息化部 47 JJG(轻工)58.2-2000 卧式纸张抗张试验机 工业和信息化部 48 JJG(轻工)59-2000 MIT式耐折度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49 JJG(轻工)60-2000 肖伯尔式耐折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50 JJG(轻工)61-2000 纸与纸板耐破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51 JJG(轻工)62-2000 纸和纸板平滑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52 JJG(轻工)63-2000 纸与纸板撕裂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53 JJG(轻工)64-2000 柔软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54 JJG(轻工)65-2000 纸张透油度测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55 JJG(轻工)66-2000 纸张光泽度计 工业和信息化部 56 JJG(轻工)67-2000 IGT印刷适应性测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57 JJG(轻工)68-2000 纸与纸板油墨吸收性试验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58 JJG(轻工)69-2000 纸与纸板葛尔莱式透气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59 JJG(轻工)70-2000 佛格式纸与板耐磨试验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60 JJG(轻工)72-2000 实验室PFI磨浆机 工业和信息化部 61 JJG(轻工)73-2000 纸浆用毛细管粘度计 工业和信息化部 62 JJG(轻工)74-2000 实验室VALLEY打浆机 工业和信息化部 63 JJG(轻工)76-91 SCI.327石英晶体阻抗计SPM.327 PPM计数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64 JJG(轻工)77-91 盐雾试验箱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65 JJG(轻工)78-91 Ω打印计时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66 JJG(轻工)79-91 钟表仪器校验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67 JJG(轻工)80-91 钟表用齿轮、宝石元件投影样板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68 JJG(轻工)81-91 机械钟表校验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69 JJG(轻工)82-91 石英钟表校验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70 JJG(轻工)83-91 石英钟表仪器精度校验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71 JJG(轻工)84-91 手表防水测试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72 JJG(轻工)85-91 手表防震试验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73 JJG(轻工)86-91 手表综合测试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74 JJG(轻工)87-92 便携式地毯测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75 JJG(轻工)88-92 数显式地毯测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76 JJG(轻工)89-92 地毯绒簇拔出力测试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77 JJG(轻工)90-92 地毯四足踩踏试验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78 JJG(轻工)91-92 地毯动态负载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79 JJG(轻工)92-92 地毯静态负载试验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80 JJG(轻工)93-92 YGW-872型地毯染色牢度摩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81 JJG(轻工)94-92 水平法地毯燃烧试验装置 工业和信息化部 82 JJG(轻工)95-92 FL-45°型燃烧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83 JJG(轻工)98-93 家用制冷器具检测装置Ⅱ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84 JJG(轻工)100-1993 单盘闪光音准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85 JJG(轻工)101-1993 十二盘闪光音准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86 JJG(轻工)102-1994 便携式数字显示音准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87 JJG(轻工)103-1995 便携式指针显示音准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88 JJG(轻工)105-94 制冷压缩机量热计(第二制冷剂量热器法)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89 JJG(轻工)106-94 卤素检漏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0 JJG(轻工)107-94 洗净率检测装置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1 JJG(轻工)108-96 翘曲度指示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2 JJG(轻工)109-96 150mm平整度指示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3 JJG(电子)01001-87 SCP-2型时畴测频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4 JJG(电子)03001-87 521A型PAL矢量示波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5 JJG(电子)04001-87 JS-2C型晶体管反向截止电流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6 JJG(电子)04002-87 BJ3030型高频小功率晶体管CCrbb,乘积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7 JJG(电子)04003-87 BJ2952A(JS-3A)型晶体管反向击穿电压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8 JJG(电子)04004-87 BJ2911(HQ-1B)型晶体管综合参数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9 JJG(电子)04006-87 BJ2913型场效应管参数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0 JJG(电子)04008-87 QE1A型双基极半导体管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101 JJG(电子)04009-87 BJ2983型晶体三级管正偏二次击穿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2 JJG(电子)04010-87 BJ2961型晶体管集成电路动态参数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3 JJG(电子)04011-87 QG21~QG25型高频小功率晶体管Ft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4 JJG(电子)04012-87 BJ3022(QJ30)型低频大功率晶体管Ft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5 JJG(电子)05006-87 1620型电容测量装置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6 JJG(电子)05007-87 HP4192A型低频阻抗分析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7 JJG(电子)09002-87 WILTRON6409射频分析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8 JJG(电子)12004-87 363型电视频道信号发生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9 JJG(电子)12005-874001A型音频扫频信号发生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0 JJG(电子)12009-87 MSG-2161型调频立体声/调频-调幅信号发生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1 JJG(电子)12011-87 XT24型立体声信号发生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2 JJG(电子)12012-87 SBUF型电视测试发射机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3 JJG(电子)12014-87 MDA-456型立体声解调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4 JJG(电子)12015-87 811B型电视机测量滤波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5 JJG(电子)12016-87 843型收音机录音机测量滤波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6 JJG(电子)14002-87 HL-12A型雷达综合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7 JJG(电子)15001-87 HP8970A型噪声系数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118 JJG(电子)18002-87 2307型电平记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9 JJG(电子)02001-88 2610型测量放大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0 JJG(电子)02003-88 DO30-C型数字式三用表校验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1 JJG(电子)04013-88 BJ2912(QE7)型稳压二极管测试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2 JJG(电子)04014-88 晶体管特性图示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3 JJG(电子)04015-88 QZ3.QZ4型高频小功率晶体管NF测试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4 JJG(电子)04016-88 BJ2984(QR-3)型晶体三极管瞬态热阻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5 JJG(电子)04017-88 BJ2900型双极型晶体管反向截止电流计量标准仪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6 JJG(电子)04018-88 BJ2901型双极型晶体管反向击穿电压计量标准仪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7 JJG(电子)04019-88 BJ2920型双极型晶体管h21E、VBE(sat)、VCE(sat)计量标准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8 JJG(电子)05009-88 TS-109型电解电容器半自动分选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9 JJG(电子)05010-88 RT150/RT160型继电器测试仪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0 JJG(电子)05011-88 WZC-1A型电位器综合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1 JJG(电子)05013-88 AV2551型电位器动态接触电阻变化测量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2 JJG(电子)05014-88 HP4274A.HP4275A型多频LCR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3 JJG(电子)05015-88 HP4342A型Q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4 JJG(电子)05016-88 HL2801型数字式自动Q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135 JJG(电子)05017-88 HP4276A.HP4277A型LCZ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6 JJG(电子)05020-88 GR1658型RLC数字电桥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7 JJG(电子)07001-88 HP8901A型调制度分析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8 JJG(电子)07002-88 MSW-721E型中频扫频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9 JJG(电子)07003-88 MSW-7124型调频调幅扫频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0 JJG(电子)09004-88 AV3611型自动标量网络分析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1 JJG(电子)11001-88 杂音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2JJG(电子)12018-88 ZN3991型双通道分离度计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3 JJG(电子)15003-88 3280型射频晶体标志信号发生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4 JJG(电子)18003-88 261型微微安电流源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5 JJG(电子)01003-89 AD5121型数字群时延测量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6 JJG(电子)01004-89 AD5122型微波群时延测量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7 JJG(电子)02007-89 2627型前置放大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8 JJG(电子)04021-89 BJ3110型MOS集成电路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9 JJG(电子)04022-89 QO1型高频小功率晶体三极管fT计量标准装置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0 JJG(电子)04023-89 BJ2970型大功率半导体三极管tf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1 JJG(电子)04026-89 BJ2985型晶体三极管维持电压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152 JJG(电子)04028-89 BJ3190型集成运算放大器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3 JJG(电子)08001-89 DB-1型电场标准装置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4 JJG(电子)11008-89 3764A型数字传输分析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5 JJG(电子)12019-89 ZW3765A型调频广播接收机和录音机测量滤波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6 JJG(电子)12020-89 电视视频电平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7 JJG(电子)12023-89 MDA-453型调频线性解调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8 JJG(电子)12025-89 TA03BD型电视多伴音信号发生器试行检定规程工业和信息化部 159 JJG(电子)12028-89 4143型互易校准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0 JJG(电子)12033-89 电视视频电平标准装置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1 JJG(电子)03009-91 SQ-20型取样示波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2 JJG(电子)04041-91 BJ-3192型集成运算放大器自动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3 JJG(电子)04043-91 CTG-1型高频C-V特性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4 JJG(电子)04044-91 YWS-2980A型整流二极管IFSM和I2t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5 JJG(电子)05038-91 715型电位器线性示波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6 JJG(电子)05039-91 YY-2781型RLC三用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7 JJG(电子)05041-91 CJ-2780型三用误差分选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8 JJG(电子)05044-91 HP-4272A型预置容量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169 JJG(电子)05045-91 HP-4273A型预置容量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0 JJG(电子)05046-91 GR-1687型LCR数字桥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1 JJG(电子)05048-91 DA-1型电气安全参数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2 JJG(电子)07008-91 SWOF型视频扫频频谱分析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3 JJG(电子)07009-91 HP-3577A型网络分析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4 JJG(电子)10002-91 射频通过式中功率计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5 JJG(电子)10003-91 射频终端式中功率计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6 JJG(电子)12034-91 1617型带通滤波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7 JJG(电子)12035-91 2010型外差式分析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8 JJG(电子)12036-91 HY-6060型驻极体传声器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9 JJG(电子)12037-91 DF-5990A型扬声器谐振频率测量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0 JJG(电子)12038-91 MWS-672型抖晃校准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1 JJG(电子)15019-91 XT-22型梳状频率发生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2 JJG(电子)18005-91 工作用热偶真空计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3 JJG(电子)18006-91 电阻真空计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4 JJG(电子)18007-91 QF-11601型低通滤波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5 JJG(电子)12026-89 MR-611A VTR抖动测量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186 JJG(电子)12032-89 148型电视插入测试信号发生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7 JJG(电子)18004-89 HP4140B型微微安电流表/直流电压源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8 JJG(电子)01007-95 AD5120A型射频群时延标准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9 JJG(电子)01008-95 AD5120B型视频群时延标准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0 JJG(电子)01009-95 AD5120C型低频群时延标准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1 JJG(电子)02008-95 DA24型有效值电压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192 JJG(电子)02009-95 模拟电子电压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3 JJG(电子)02010-95 QF2280A型超高频数字毫伏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4 JJG(电子)02011-95 HP8405型矢量电压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5 JJG(电子)04045-95 JS-7B型晶体管测试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6 JJG(电子)04046-95 QC-13型场效应管跨导参数测试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7 JJG(电子)04047-95 QG-6、QG-16型高频小功率晶体管fT参数测试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8 JJG(电子)04048-95 QG-29型高频晶体管GP(KP)、F(NF)、AGC特性测试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9 JJG(电子)04052-95 PTQ-2型晶体管快速筛选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 JJG(电子)04055-95 安全栅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69 JJG(化工)9-89 指示计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70 JJG(化工)10-89 Q型操作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271 JJG(化工)11-89 气电转换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72 JJG(化工)12-89 电气转换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73 JJG(化工)13-89 信号转换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74 JJG(化工)14-89 隔离器、反向器、升压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75 JJG(化工)101-91 橡胶圆盘摆动硫化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76 JJG(化工)102-91 橡胶门尼粘度计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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