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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发工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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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发工程检测相关的论坛

  • 《认可准则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意见稿发布

    目的和意义建筑工程领域是近些年来认可发展速度最快、认可实验室数量最多的建设工程子领域,通过《建设工程质检机构认可风险及控制措施的研究》(认可中心科技项目,编号:2010-CNAS-09)课题调研,普遍反映获得认可的机构存在:申请机构人员总体教育或工作背景不佳,申请机构人员与业务量不匹配等问题。为了提高该领域实验室认可的质量,降低认可的风险,针对建设工程检测领域,以房屋建筑工程子领域为突破口,2012年上半年编制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草案,近期又结合 CNAS于2012年5月10日发布的《对实验室认可申请受理若干要求的解释说明》(CNAS-EL-01:2012)的实际应用情况,发现该解释说明中对检测人员的要求比较高,不符合建筑工程领域检测专业的实际,因此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更迫切出台一部应用说明文件以明确对相关实验室的具体要求。附件: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CNAS-CI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4.CNAS-CI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5.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

  • 为中国检验检测认证发展探路:力鸿在行动

    1月19日,在力鸿检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鸿集团”)举办的“筑梦百年,信者无疆”战略发展论坛上,与会者们分享发展经验,聆听检验检测认证(以下简称“TIC”)行业最前沿的讯息,构筑信任,汇聚智慧,共同探讨、应对行业发展趋势与挑战。[align=center][img=65b0b39f692b2.png,600,342]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noimg/b731de26-14e7-48fe-8cac-cf6e8c7aa9bd.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为力鸿集团董事长李向利发表主旨演讲[/align]论坛现场,力鸿集团董事长李向利发表主旨演讲,回顾了力鸿集团十五年的发展历程,分享对战略认知、公信力等核心优势的看法。陕煤运销集团副总经理郭建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辉、原国资委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赵华林、原国务院参事张纲等嘉宾和行业专家,围绕合作项目成果、智能化煤炭检测技术开发与应用等进行交流发言,对力鸿集团的品牌核心竞争力、社会责任履行等表示肯定。力鸿研究院院长李文华介绍了集团十五年来深耕TIC领域的科技成果。据了解,成立十五年以来,力鸿集团从国内单一煤炭业务起步,逐步辐射海内外石油化工、大宗和新能源等领域,从较原始、简单的中后台管理,到以标准化、信息化和数智化为目标的全面转型升级。目前,力鸿集团已发展为一家年营收10亿元、全球布局的国际化公司。论坛当天,力鸿集团还发布了未来三年的战略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力鸿集团确定了“3+X”发展战略——加大煤炭、油品和其他大宗业务(三大支柱业务)产品线建设,加快新能源、双碳和其他ESG方向衍生业务(X业务)的投入与开发力度。完善“联邦制”公司治理和人才驱动创新机制,创新业务发展形成战略支撑。“十五年的实践,使得力鸿集团将品牌与公信力建设必须作为矢志不渝努力的方向。”李向利在演讲中表示,同时,力鸿集团不断加深企业国际化进程,持续推进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的“三化”建设,并深入贯彻“联邦制”“孵化制”等获取优秀人才的机制。今年又制定了《力鸿宪章》,作为力鸿集团长远发展的准则和经营的基本原则,这些将为力鸿集团实现百年基业奠定基础提供保证。与会嘉宾纷纷表示,将继续与力鸿集团展开更加全面深入的合作,共同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开拓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力,秉承诚信互惠、合作共赢的社会责任精神,共同推动我国TIC行业朝着更健康、合理的方向可持续发展。欲了解更多,点击进入[url=https://www.woyaoce.cn/member/T138610/][color=red] 力鸿检验控股有限公司 [/color][/url][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上海环境监测机构诚聘大型仪器分析检测工程师

    本机构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特诚招大型仪器分析检测工程师1名,具体要求如下:主要工作职责:从事环境监测样品的分析检测;协助进行仪器分析方法的开发与应用;进行实验室有关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校准与维护保养;负责及时、准确的填写相关检测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具体要求:1 .本科及以上学历,男女不限;2 .至少具有2年以上化学分析或大型分析仪器(GC、GCMS、HPLC)操作检测的工作经验;3 .分析化学或仪器分析相关专业毕业;有扎实的仪器分析和化学分析理论基础;4 . 熟练使用实验室的常规环境监测分析仪器,如pH计、电子天平、分光光度计等,具有大型仪器GC、HPLC、GCMS等大型仪器的实际操作经验;5 . 诚信正直,耐心细致,身体健康,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态度积极主动;具有较强的学习与沟通能力。机构具体信息可查询:www.scepms.com进行了解。简历投递方式:Email:liuhong@scepms.com电话:021-62252787 刘老师

  • 纺织品水分标准检测烘干法与快速法对比试验

    纺织品水分标准检测烘干法与快速法对比试验

    目前,国内外较成熟的纤维水分测试方法有烘箱法和深圳冠亚的快速水分测定仪法。烘箱法被我国国家标准定为仲裁检验和纺织厂质量控制检验的基本方法,烘箱法不仅应用于纤维材料的含水率的检测,在进行纤维材料的其他理化性质检测时,国家标准都规定采用烘箱法进行纤维材料的预调湿处理。相对于其他检测技术与设备而言,烘箱法测试结果准确、稳定,其检测方法是根据回潮率的定义,采用比较纤维的湿重和干重来确定纤维的含水率,因此烘箱法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与纤维的称重有很大的关系,但目前的烘箱设备在测湿的过程中需要实验人员反复进行称重操作,尤其是在需要箱外称重时,存在称重频繁、试验时间长、能耗大、试验人员比较疲惫,试验结果不理想等缺陷。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2/201702091949_01_3191238_3.jpg 深圳冠亚水分仪研发中心针对纤维的吸湿性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几种不同的纤维材料进行了烘箱和快速法的对比性试验。纤维材料的吸湿性是纤维的重要性质,它直接表现为纤维材料中的含水率的变化,引起材料本身的重量和一系列性质的变化,这对商品贸易、重量控制、性质测定及各种加工性能都产生很大的影响,进而影响纺织生产的产品质量。在纺织企业,为了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纺织品的最终品质,在纤维贸易、贮藏及整个加工过程中都必须进行水分测定。另外在对纺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其他品质检测过程中也需要先对纤维材料进行烘干处理,在检测水分含量达到规定值的条件下,再进行其他性质的检测。可见纤维的含水率的检测是纺织行业最为普遍的检测项目。传统烘箱法和冠亚水分测定仪的试验数据对比试验方法1.烘箱实验结果提前打开烘箱预热30分钟,校正好天平,然后从试样部取样,放在天平上称重,每个试验重量为50g,称取时,动作要迅速敏捷,防止在试验在空气中吸潮。试验样品烘箱温度范围(Y802型℃)测试值测试时间粘胶纤维105±3℃7.87%4小时氨纶纤维105±3℃1.18%4小时腈纶110±3℃4.55%4小时蚕丝140±5℃12.57%4小时2.冠亚水分仪实验结果试验样品仪器温度范围(WL-08)测试值测试时间粘胶纤维105±3℃7.90%4.8分钟氨纶纤维105±3℃1.10%2.0分钟腈纶110±3℃4.58%3.1分钟蚕丝140±5℃12.60%5.3分钟 烘箱法和快速水分仪试验数据对比 上述方法和结论得知,试验同样的样品,冠亚水分测定仪跟烘箱法测试的数据能保持良好的一致性,另外,冠亚快速水分测定仪操作方法简单、测试时间段,对于纤维含水率的检测,冠亚水分仪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又具有推广性。

  • 欢迎bing_xuhong担任检测机构版主

    欢迎bing_xuhong担任检测机构版主!我们希望有更多的热心用户能加入到版主队伍中来,也希望在职的版主能在版面中发现有能力的热心用户推荐给我们。论坛正在招募版主,有兴趣的用户请参见这个帖子: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shtml/20071101/1042199/

  • 赤藓红检测

    最近在做糕点中赤藓红的检测,用GB/T5009.35-2003第一法中的液液分配法,加标回收为零,不知道哪位高手用过此法,可否不吝赐教,不胜感谢!

  • 老化和检测器烘烤

    各位老师好,想先请教一下大家关于老化和烘烤过程,目前打算做色谱柱老化同时烘烤TCD检测器,老化是在升温降温走3个循环,断开色谱柱与检测器的连接口并堵上检测器口,300度下烘烤,现在有2个问题:1、由于老化的过程时间较长,大概有6个小时,在这段时间里烘烤的检测器的灯丝也都开吗?会不会对灯丝有损坏2,如果单纯做老化,检测器的温度是要升到平时测样的温度,大概200多左右,还是只要50度就可以,灯丝不开启?

  • 国家质检总局出台苏丹红检测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出台苏丹红检测标准 《 新京报》(记者郭安)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只要使用普通的高效液相色谱仪就能够准确完成检测。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介绍,该标准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正相吸附和固相萃取原理,一次性去除样品中辣椒色素和番茄色素对食品中苏丹红检测结果的影响,解决了国外检测标准适用范围窄、设备昂贵、操作复杂、成本高等不足。 该标准还适用于含有苏丹红一号、二号、三号、四号等添加剂的化学原料。  据了解,今年2月英国食品标准管理局宣布收回受苏丹红污染的食品后,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生产企业召回受苏丹红污染的食品,对使用苏丹红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同时,国家标准委组织有关部门参考国外标准,研究相应的检测方法,对其进行反复验证和比对,经北京、广东、上海等18个省级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实际应用,其准确性得到进一步验证。  在此基础上,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昨天批准发布《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其实我国很早就具备了检测“苏丹红”的设备和技术能力,但由于缺乏专门检测标准,相关机构在食品检测中没有对是否含有苏丹红一号项目进行检测。

  • HPLC检测茄红素

    茄红素国标检测稳定性问题请问大家,有用国标检测过茄红素吗?改方法在使用HPLC检测时是否出现检测系统稳定性较长的问题。即从开始平衡系统一直到最后检测值稳定大概需要7天时间,而如果中间间隔时间不检测,其检测值一天比一天高,我想请问有人有相同的经验吗?

  • 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刚刚发布了环境检测销售工程师职位,坐标东莞市,速来围观!

    [b]职位名称:[/b]环境检测销售工程师[b]职位描述/要求:[/b]岗位职责:1、通过电话、网络、展会等渠道寻找客户资源,准确把握客户需求,推广食品检测业务;2、负责客户关系的维护,及时跟踪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3、负责已委托客户检测报告完成情况的跟进,及时就样品或报告问题同客户进行沟通;4、关注食品相关热点、食品公共安全事件,及时向实验室反馈进行项目开发,向社会提供相关项目的检测服务;5、不断学习,提升销售技能。任职要求:1、大专以上学历,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化学或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优先;2、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沟通能力;3、能熟练操作office软件;4、有较强烈销售欲望,有环境类或第三方环境检测领域检测市场开拓经验者优先考虑。[b]公司介绍:[/b] 中鼎检测机构(CTT)是业内知名的专业检测机构,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实验室和广东省资质认定(CMA)合格单位,专业从事工业与消费产品测试、检验与验证,并出具第三方公证数据。CTT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亚洲与太平洋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成员内获得互认。 凭籍着中鼎专业而高素质的技术团队,以及“专业技术 信心之本”的服务宗旨,...[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67008]查看全部[/url]

  • 广东单位寻多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

    我司需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协会发的上岗证,检测项目:预拌混泥土、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建筑电气工程检测的项目各一名无需坐班,提供简单资料齐全即可具体可联系详谈:林工 177-2473-0374 微同号,介绍谢酬。另外我司长期:需要工程师职称,专业不限,初/中/高级都行,真实即可。联系时请说明在xx论坛看到联系的

  • 海检检测有限公司刚刚发布了汽车EMC检测工程师职位,坐标青岛市,敢不敢来试试?

    [b]职位名称:[/b]汽车EMC检测工程师[b]职位描述/要求:[/b]岗位职责:1.负责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客户要求,完成汽车产品电磁兼容测试,包括检查样品功能、提供检测数据、编写测试报告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检测任务;2.负责编制技术文件,完成体系要求的相关工作;3.参与完成汽车电磁兼容领域的各种审核和认可;4.负责汽车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技能要求:1.熟悉汽车电子相关的国家/国际标准,以及大众、通用、福特、日产等国内外汽车制造企业标准;2.熟悉车厂认可审核流程,具备现场评审经验。[b]公司介绍:[/b] 海检检测有限公司是国家海洋设备质量检验中心的依托单位,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注册成立,是青岛海检集团有限公司为确保独立、公正的建设、运营国家海洋设备质量检验中心而投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国家海洋设备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海检中心”)是国务院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为配套海洋装备产业同步建设,是目前国内唯一的综合性海洋设备第三方...[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64186]查看全部[/url]

  • 应用发到手抽筋啦——辣椒粉中苏丹红染料Ⅰ、Ⅱ、Ⅲ、Ⅳ、G和7B的检测

    苏丹红三部曲今天将是告别演出了,之前发布了辣椒油和生鸡蛋两种基质,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辣椒粉中苏丹红染料Ⅰ、Ⅱ、Ⅲ、Ⅳ、G和7B的检测闲言少叙,进入正题先看看和国标 GB/T19681-2005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对比的优势 辣椒粉样品经乙酸乙酯提取后,直接用ProElutSDH苏丹红检测专用固相萃取柱进行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检测。与国标《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相比,具有如下优势:1.优化色谱分析条件,梯度分析改为等度,提升分离效果;2.检测范围从原来的苏丹红Ⅰ、Ⅱ、Ⅲ、Ⅳ四种扩展到苏丹红Ⅰ、Ⅱ、Ⅲ、Ⅳ、7B、G六种,弥补了国标方法中苏丹红检测种类少的不足;3.使用商品化迪马苏丹红专用SPE小柱,简化操作流程:无需按照国标方法手工进行层析柱的填装和中性氧化铝的活度调整,提高工作效率;4.使用迪马苏丹红专用SPE小柱重现性和回收率更好,避免了中性氧化铝活度容易受环境影响而引起苏丹红回收率不稳定的弊端;方法检出限10μg /kg,满足国标GB/T 19681-2005最低检出限10 μg /kg。

  • 请教关于公路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的问题

    准备成立一个公路工程材料检测的实验室,已经拿到省质监部门颁发的CMA证书,请问是否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检测工作?还是说必须得到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资质后才能开展检测工作?

  • 广西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刚刚发布了结构检测技术员职位,坐标南宁市,速来围观!

    [b]职位名称:[/b]结构检测技术员[b]职位描述/要求:[/b]具体要求:1、专业:土木工程、结构工程、工程测量等相关专业 2、职称:不限; 3、学历:大专、本科及研究生学历; 4、具有良好的沟通力和理解力,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 5、应届毕业生或从事过主体结构、钢结构等检测相关工作者、有UT II证,能独立完成相关工作任务者优先。福利待遇:1、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享受法定节假日; 2、周末双休;生日福利;传统假日福利;员工旅游等; 3、薪资待遇:(3500-7000)元/月。工作地点:南宁市、柳州市、贵港市、靖西市、防城港[b]公司介绍:[/b] 广西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为区建设厅批准的民营第三方公正性综合资质类检测机构,检测范围辐射全广西,是该行业一家资质齐全有实力的大型检测单位。 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并以《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为主要依据建立了质量体系,于2010年7月通过CMA计量认证考核,2010年09月通过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和广西区建设厅资质审查,为第三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检验机构,2017年6月成立...[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64522]查看全部[/url]

  •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苏丹红Ⅰ、苏丹红Ⅱ、苏丹红Ⅲ、苏丹红Ⅳ的高效液相测定方法。方法最低检测限:苏丹红Ⅰ、苏丹红Ⅱ、苏丹红Ⅲ、苏丹红Ⅳ均为10ug/kg.2 术语和定义2.1 苏丹红属偶氮系列化工合成染料。3 方法要点样品经溶剂提取、固相萃取净化后,用反相高效液相色谱——紫外可见光检测器进行分析,采用外标法定量。4 试剂与标准品4.1 乙腈色谱纯4.2 丙酮 色谱纯、分析纯4.3 甲酸 分析纯4.4 乙醚 分析纯4.5 正己烷 分析纯4.6 无水硫酸钠 分析纯4.7 层析柱管:1cm(内径)×5cm(高)的注射器管。4.8 层析用氧化铝(中性100目~200目):105℃干燥2h,与干燥器中冷至室温,每100g中加入2mL水降活,混匀后密封,放置12h后使用。 注:不同厂家和不同批号氧化铝的活度有差异,须根据具体购置的氧化铝产品略做调整,活度的调整采用标准溶液过柱,将1ug/mL的苏丹红的混合标准溶液1mL加到柱中,用5%丙酮正己烷溶液60mL完全洗脱为准,4种苏丹红在层析柱上的流出顺序为苏丹红Ⅱ、苏丹红Ⅳ、苏丹红Ⅰ、苏丹红Ⅲ,可根据每种苏丹红的回收率作出判断。苏丹红Ⅱ、苏丹红Ⅳ的回收率较低表明氧化铝活性偏低,苏丹红Ⅲ的回收率偏低时表明活性偏高。4.9 氧化铝层析柱:在层析柱管底部塞入一薄层脱脂棉,干法装入处理过的氧化铝至3cm高,轻敲实后加一薄层脱脂棉,用10mL正己烷预淋洗,洗净柱中杂质后,备用。4.10 5%丙酮的正己烷液:吸取50mL丙酮用正己烷定容至1L。4.11 标准物质:苏丹红、苏丹红、苏丹红、苏丹红;纯度≧95%/4.12 标准储备液:分别称取苏丹红、苏丹红、苏丹红及苏丹红各10mg(按实际含量折算),用乙醚溶解后用正己烷定容至250mL。4 仪器与设备5.1高效液相色谱仪5.2分析天平5.3旋转蒸发仪[

  • 请教关于公路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的问题

    准备成立一个公路工程材料检测的实验室,已经拿到省质监部门颁发的CMA证书,请问是否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检测工作?还是说必须得到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资质后才能开展检测工作?

  • 广州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刚刚发布了计量工程师职位,坐标,速来围观!

    [b]职位名称:[/b]计量工程师[b]职位描述/要求:[/b]岗位职责:1. 从事电学、无线电、力学、温度、理化、医疗仪器等专业的计量仪器校准/检测工作;2. 解决现场有关计量校准/检测的技术问题;3. 开展新的校准项目研究,以及完成相关专业计量扩项工作;4. 负责编写相关的计量标准技术文件,参与实验室CNAS、CMA认证认可评审。岗位要求:1. 大专以上学历,测控技术与仪器、电力、通信、力学、温度、化学及相关专业毕业,有扎实的计量校准/检测基础知识;2.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感和执行力;3. 具备计量、校准/检测相关工作经验,有注册计量师、计量检定员证者优先。[b]公司介绍:[/b] 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电计量)作为专业的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专业提供计量校准、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电磁兼容与安全测试、环保检测、食品农产品检测、消费品检测、技术培训与咨询、产品认证及检测装备研发等一站式服务,在多个行业、领域技术能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76581]查看全部[/url]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size=18px][color=#ab1942][b]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color][/size][size=15px](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size][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则[/b][/align][b][size=15px]  第一条[/size][/b][size=15px]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size][b][size=15px]  第二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size][size=15px]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size][b][size=15px]  第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b][size=15px]  第四条[/size][/b][size=15px]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size][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size][b]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size=15px]  第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size][b][size=15px]  第六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size][b][size=15px]  第七条[/size][/b][size=15px]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size][b][size=15px]  第八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size][size=15px]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size][size=15px]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size][size=15px]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size][size=15px]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size][size=15px]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size][b][size=15px]  第九条[/size][/b][size=15px]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size][b][size=15px]  第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一条[/size][/b][size=15px]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size][size=15px]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size][b][size=15px]  第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size][size=15px]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size][align=center][b]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十四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size][b][size=15px]  第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size][b][size=15px]  第十六条[/size][/b][size=15px]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十七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size][b][size=15px]  第十八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size][b][size=15px]  第十九条[/size][/b][size=15px]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size][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size][b][size=15px]  第二十条[/size][/b][size=15px]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size][size=15px]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size][size=15px]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三条[/size][/b][size=15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二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七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八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二十九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三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size=15px]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size][size=15px]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size][size=15px]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size][align=center][b]第四章 监督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二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三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size][size=15px]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size][size=15px]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size][size=15px]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size][size=15px]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size][size=15px]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size][size=15px]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size][size=15px]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四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六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七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八条[/size][/b][size=15px]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size][align=center][b]第五章 法律责任[/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九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一条[/size][/b][size=15px]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b][size=15px]  第四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size][size=15px]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size][size=15px]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size][size=15px]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size][size=15px]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size][size=15px]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size][size=15px]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size][size=15px]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七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size][size=15px]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size][size=15px]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size][size=15px]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八条[/size][/b][size=15px]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九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ize][size=15px]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size][color=#000000][b]第六章 附则[/b][/color][b][size=15px]  第五十条[/size][/b][size=15px]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size]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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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姗姗来迟——虹彩检测快讯(第6期)~

    【原创】姗姗来迟——虹彩检测快讯(第6期)~

    虹彩检测快讯(HCT News Releases)是深圳市虹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HCT)内部刊物,每月一期,以检测相关的技术贸易壁垒为主要内容。本刊由本人主编,在论坛发行希望大家互相学习,以求不断改进。由于忙与准备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工作,虹彩检测快讯2209年04月刊(总第6期)一直拖到最近才完成。本人一直对封面的设计不够满意,希望大家能多提意见和建议!希望能有更多的原创[em09511][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51667]虹彩检测快讯第6期[/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40202]虹彩检测快讯(第1期)[/url][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3/200903232246_140201_1632583_3.jpg[/img][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40203]虹彩检测快讯(第2期)[/url][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3/200903232248_140204_1632583_3.jpg[/img][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40205]虹彩检测快讯(第3期)[/url][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3/200903232250_140206_1632583_3.jpg[/img][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40207]虹彩检测快讯(第4期)[/url][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3/200903232253_140208_1632583_3.jpg[/img][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43445]虹彩检测快讯(第5期)[/url][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4/200904101721_143446_1632583_3.jp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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