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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建设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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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建设检测相关的论坛

  • 公路水运试验室可以申请建工类的检测吗?

    求助, 现在我们试验室是非独立法人,属于公司内部试验室,未通过计量认证,现在想跨专业增加对外建工类的检测,这个可以申请吗,具体程序步骤是什么啊,是不是先得通过计量认证,然后才能增项建工类,是不是试验室得从原公司脱离出来,重新成立公司?小白不懂,请求大神详细说一说,非常感谢

  • 公路水运试验室可以申请建工类的检测吗?

    现在有公路工程乙级试验室资质,属于公司内部试验室,未通过计量认证。现在又成立了一个新的检测公司,问一下可不可以用原来内部试验室的设备进行公路资质和建工类检测资质的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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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建工质检机构如何正确理解“客户满意”

    建工质检机构如何正确理解“客户满意” 作者:王东升 2005-4-1 自《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颁布以来,替代了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GJ1021-90)。准则参照了ISO/IEC导则25和ISO/IEC17025的要求。准则中多次提到“委托人”,就象导则25中多次提到“客户”一样,在ISO/IEC17025中则是专门有“服务客户”这样一个要素。在ISO9001:2000中的质量管理的要求,对实验室同样有着积极的意义,这就是“顾客满意”的原则。在ISO/IEC17025:1999 General require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的原文中使用的是“client”这个词,“准则”中将它翻译为“委托人”,GB/T15481-2000(idtISO/IEC17025)中翻译为“客户”,也有人称之为“顾客”。这些用词应该说都没有问题,但不同的用词在理解上可能会有微小的差异。以笔者之见,用“客户”或“用户”较为合适,以下将作论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实验室必将逐步脱离各种依托,走向市场。市场才是独立实验室生存和发展的舞台。在市场中,实验室与客户的关系至关重要,“服务客户”是实验室的中心工作,贯穿于实验室的所有工作环节。我们的建工质检机构,尤其是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长期以来依托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客观地讲,普遍缺乏为客户服务的意识。学习“准则”,树立为客户服务的意识,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计量认证的要求,也不仅仅是完善质量体系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检测机构应进行的一种思想观念的转变。以山东省为例,近年来各级建工质检机构在学习“准则”,完善质量体系的过程中,逐步树立起为客户服务的思想意识。但是,大家在对“客户满意”的理解上存在着差异甚至是困惑。比如,检测工作应具备公正性和科学性,追求结果的准确和可靠,而客户的要求却是各种各样的,有时,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与客户的要求并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使客户满意哪?这个问题实际上一直是质检机构讨论的热点问题。笔者结合多年从事检测工作的经验和学习“准则”的体会,试就如何正确理解“客户满意”谈一点看法,希望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客户满意的内容和检测的目的实验室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它接受用户的委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检测的方法进行检测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实验室的最终产品是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只是一个载体,其实质内容是检测的结果和结论,产品的质量就体现在检测结果的准确与可靠,或者说用测量不确定度来表征的数据的品质。实验室只有提供高质量的检测报告才能使客户真正满意,所以说,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是客户满意的主要内容。另外,客户对实验室的满意与否还包括:实验室的检测能力、检测周期、检测收费、服务态度等等。客户检测的目的一般有:行政执法的需要、贸易需要、使用需要、了解产品质量需要等等。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客户对实验室的要求应该讲是一样的。但是,不同的客户对实验室检测的结果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或期望,比如,受检产品或材料的生产方希望检测“从宽”,而使用方希望“从严”,这是正常的现象,而且实验室在评定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的时候应对客户的要求予以关注。 二、客户的界定逐步走向市场的实验室会越来越感到客户的重要,越来越重视“客户满意”的原则,有的实验室也象商业机构一样提出了诸如“用户是上帝”、“用户永远是正确的”等口号,但是这些口号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很多问题。笔者认为,实验室在使用这些口号时应慎重,或者说这些口号是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的。这里就牵涉到客户的概念问题。实验室的客户应该是以上述的检测目的来到实验室委托检测业务的人或单位,并不是所有走进实验室的人都是我们的客户。凡是在实验室工作过的人都会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些“客户”提出了一些实验室无法满足的非正常“要求”,或者是违反原则的“要求”,甚至是无理取闹。对这样的“客户”我们怎么使他们满意哪?首先应明确,这些人不是以上述的正常的目的来到实验室的,也就是说,他们不属于“客户”的范畴,也就不存在满意不满意的问题。实验室应理直气壮地回绝他们的无理要求,这决不违反“客户满意”的原则。 三、明显客户与潜在客户我们在讨论“客户”的概念的时候还要从更深的层次去理解,不要把实验室的“客户”仅仅定位为经办检测业务的委托人,而应该包含与该检测产品或材料的利益有关的各方。经办检测业务的委托人是明显的客户,但还可能存在若干潜在客户。比如,有的检测业务是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检测结果会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利益。行政执法部门当然是我们的客户,但是他们往往不亲自经办委托事项。再比如建筑工程用的产品或材料到我们建工质检机构进行检测时,委托人往往是施工单位,但是潜在的客户可能是产品的生产单位。所以说,用“客户”或“用户”代替“委托人”的叫法更合适一些。我们在讨论“客户”的概念时特别应注意的是“客户”应包括受检产品或材料的最终使用者。清楚这一点,我们在检测工作中就不会狭隘地理解“客户满意”原则,不会产生困惑。我们建工质检机构主要是承担建筑工程以及工程所用原材料的质量检测业务,而建筑工程涉及的部门和单位非常多,委托检测业务的委托人也会不同,但我们应清楚,建筑工程的最终使用者是我们永远的客户,使他们满意是我们不变的宗旨。 四、公正与科学是检测工作的生命线早在1993年在潍坊召开的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提出了“公正与科学是检测工作的生命线”。当年提出的这一口号,今天看起来仍具有深远的意义。检测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性与科学性,这也是检测机构能够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也是“客户满意”的前提。对“客户满意”原则不能庸俗地理解,不能为了迎合委托人的“要求”而放弃公正性与科学性。正确理解和贯彻“客户满意”原则与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 五、如何作到使客户满意要真正作好使客户满意,应着重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完善质量体系建工质检机构是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服务的机构,责任重大,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使客户真正的满意。要作到这一点,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是根本的保证和前提。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是国际通行的标准,所有实验室都应自觉地按照这一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自己的质量体系,并且有效地运行。 2、提高检测能力要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必须提高实验室的检测能力。没有必要的检测条件和人员素质,科学性只能是空谈。我省建工质检机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综合检测能力大幅提高,成为质检行业中一支重要的检测力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随着人们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的建工质检机构的能力仍显不足。我们的各级建工质检机构,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提高检测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良性循环。 3、加强与客户的沟通质检机构应主动地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征求客户的意见,改善自己的工作,努力作到使客户满意。对于客户的投诉和反馈的意见应认真审核和回复,适时修正和改进质量体系,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4、认真评审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委托书)是约束供需双方行为的依据,对于重要的检测合同要组织认真的评审,明确客户的要求,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检测服务,使客户满意。 5、提高服务质量实验室为客户提供的是检测服务,服务质量的好坏是客户是否满意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建工质检机构在改善服务质量方面应下大功夫,因为相当一部分质检机构是依托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缺乏面对市场的紧迫性和危机感,检测人员的思想观念没有根本的转变,工作指导思想不对路,服务态度差,甚至一部分检测人员还有“官僚作风”,这些与当前的形势是很不协调的。各级质检机构,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转变观念,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检测人员的教育,树立为客户服务的思想,从而谋取自身更好的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质检机构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我们各级建工质检机构只有不断地完善质量体系,提高检测能力,改善服务质量,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真正作到使客户满意,才能为保证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作出自己积极贡献的同时,使我们质检机构自身获得更快的发展。

  • 【转帖】建工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设置和要求

    建工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设置和要求 作者:王东升 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全称应为报告批准(或签发)授权(或获准)签字人,是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与备案,可以在授权签字领域签发(批准)检测报告的人员。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对授权签字人在职称、经历和能力等方面有明确的要求。 签发(批准)检测报告是报告三级审核的最后一关,对保证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些检测机构对授权签字人的理解不准确,与技术负责人或单位行政领导相混淆,或授权签字人不具备条件,影响到检测报告的质量。因此授权签字人不是职务,只是一个重要的岗位。授权签字人在批准检测报告时应对报告的总体质量把关,包括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 按照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准则的要求,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应满足七个方面的要求: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相应的检验管理程序及记录、报告的检查程序、掌握有关的检验项目的限制范围、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状态、具有对相关检验结果进行评定的能力、熟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管理要求。 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设置和要求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授权签字人不是行政和技术职务,不需任命文件,但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需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书。在质量手册中要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字识别。 二、设置的数量。一般实验室的授权签字人应不少于两人,具体数量应根据实验室的规模和业务量确定,以保证检测报告的正常的签发。授权签字人也不宜设置太多,以满足检测业务量为宜。 三、授权签字领域。授权签字人在授权和考核时均需明确其授权签字领域,也就是说授权签字人只能在其授权签字领域内签发检测报告。授权签字领域的确定主要考虑授权签字人的专业和业务熟悉情况,一个实验室至少应有一名授权签字人的签字领域是全部项目,此人一般是总技术负责人(设置技术管理层的单位)。 四、授权签字人的要求。授权签字人除了具备硬件条件之外,主要应具备对检测报告的审查把关能力。授权签字人在签发检测报告时应审查报告的格式、信息量、检测内容、数据及结论、法定计量单位、依据标准、CMA的使用等等。授权签字人不必也不可能对每份检测报告的数据都复核一遍,但是在对数据有疑义、数值处在边界值等情况时,需要进行必要的复核,或者采取抽查式的复核。因此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对相关检验结果进行评定的能力”,对报告中可能存在的可疑值、计算错误的数值、不符合统计规律的离群值等具有敏锐的判断能力,这些都需要建立在掌握必要的检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检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一些检测机构在授权签字人的理解和设置上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主要有: 一、概念不清。至今还有一些检测机构认为质量负责人是审核检测报告的,技术负责人是批准检测报告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是一种管理者职务,而授权签字人只是一个关键岗位,技术负责人往往是授权签字人,但授权签字人不仅仅是技术负责人,他往往是检测机构技术管理层的人员。 二、授权签字人没有授权书。有的机构有任命文件,但严格意义上不是授权书。更有检测机构没有任何授权文件,设置随意,申请书上申报的授权签字人和质量手册中的规定不符。 三、授权签字人数量不合理。有的检测机构只有一名授权签字人,这是不合理的,如果这名授权签字人有事不在,报告就无法签发;有的检测机构规模很小,但是设置了三四名授权签字人,也是不必要的,这样的单位往往是对授权签字人的概念理解有误,有的授权签字人从未签发过检测报告。 四、质量手册中的问题。质量手册中要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字识别,在岗位职责中应有授权签字人的岗位职责。有些检测机构的手册中没有授权签字人的岗位职责,反映出没有把授权签字人作为一个重要而且关键的岗位对待;有的手册中授权签字人的岗位职责又写的太多,超出了授权签字人的职责范围,包括了体系文件的签字、报告的审核等等,这是不对的,授权签字人的岗位职责很简单,就是在授权领域内签发检测报告,并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五、授权签字人设置不合理。授权签字人应满足上述要求,切不可随意设置。最高管理者(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考虑授权签字人的设置,因为他签发的检测报告出了问题,法定代表人要同样承担法律责任。有的检测机构似乎认为授权签字人必须由有一定行政职务的人担任,这是不必要的,笔者反而认为一些不参与具体检测管理工作也不熟悉检测业务的行政领导最好不要担任授权签字人。 六、授权签字人没有代理人。计量认证评审准则中所说的代理人是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不是授权签字人的代理人,授权签字人是没有也不能有代理人的。有的检测机构对此理解不清,在手册中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代理人和授权签字人的概念表述混乱。因此,授权签字人的数量要合适,签字的分工是检测机构内部的事情。 七、授权签字人随意变更。授权签字人的变更必须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处申报(有规定申请表),经必要的考核和备案后方可变更。授权签字人的变更考核最好在计量认证评审、复审、扩项和监督评审时进行。 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对授权签字人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各检测机构应认真考虑、合理设置授权签字人。目前正在编制授权签字人的培训考核大纲和培训教材,即将组织全省建工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培训和考核。授权签字人应掌握的知识包括:法律法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计量认证的有关概念和评审准则、法定计量单位、数据处理、统计技术、抽样技术、测量误差、测量不确定度、仪器设备量值溯源和基本的专业知识等。

  • 【分享】【申请精华】我单位-建工检测实验室的仪器配置与建设情况

    【分享】【申请精华】我单位-建工检测实验室的仪器配置与建设情况

    1、实验室简介1992年建立,1993年通过计量认证。具备80多种产品(参数)的检测能力。检测范围:建筑材料、砼结构检测、地基检测、公路检测、环境检测、钢结构检测等。人员:29人。工程师以上人数15人。设备:400余台(套)建筑面积:1800m22、仪器配置压力试验机、万能试验机、电子拉力试验机、水泥检测设备、门窗检测设备、水电暖检测设备、陶瓷砖检测设备、沥青及混合料检测设备、环境检测设备、桩基检测设备、涂料检测设备、钢结构检测设备等。部分设备如下:水泥恒温恒湿养护箱 BJW用于水泥试件的养护。[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07_69251_1610615_3.jpg[/img]涂料耐洗刷测定仪 QFS用于涂料耐洗刷次数的测定。[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10_69252_1610615_3.jpg[/img]智能高速分析仪 南京诺金生产,用于钢材化学分析中Mn、Si、P的检测[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12_69253_1610615_3.jpg[/img]碳硫联测分析仪 南京诺金生产,用于钢材化学分析中C、S的检测。[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14_69254_1610615_3.jpg[/img]沥青针入度试验器 SYD-2801E,用于公路沥青针入度的检测。[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18_69256_1610615_3.jpg[/img]闪络击穿试验机 ZNY-5,用于电线电缆的耐击穿试验。[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20_69257_1610615_3.jpg[/img]PIT桩身完整性检测仪,美国PDI公司产,用于基桩桩身完整性检测。[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23_69258_1610615_3.jpg[/img]恒温恒湿露点养护箱,济南海之纳特公司产,用于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检测。[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25_69259_1610615_3.jpg[/img][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GC122,用于室内空气检测。[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27_69260_1610615_3.jpg[/img]导热系数测定仪,用于保温材料(膨胀聚苯板)导热系数检测。[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28_69261_1610615_3.jpg[/img]数显陶瓷砖弯曲强度试验机,宁夏机械研究院产,用于陶瓷砖强度检测。[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31_69263_1610615_3.jpg[/img]绝缘电阻测试仪,SH2400,用于导线、灯、开关、插座绝缘电阻检测。[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33_69264_1610615_3.jpg[/img]电子拉力试验机,山东五州专用设备厂产,用于保温材料(膨胀聚苯板、胶粘剂、耐碱网布)检测。[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35_69265_1610615_3.jpg[/img]混凝土抗渗仪,HS-40WA,用于混凝土抗渗性能检测。[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37_69266_1610615_3.jpg[/img]3、实验室的配套建设实验室排气柜,用于钢材化学分析中有害气体的排放。[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40_69267_1610615_3.jpg[/img]氧气柜,用于钢材化学分析。[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41_69268_1610615_3.jpg[/img]溶液配制室一角。[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43_69269_1610615_3.jpg[/img]业务大厅一角。[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45_69270_1610615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46_69271_1610615_3.jpg[/img]检测楼走廊[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48_69272_1610615_3.jpg[/img]公路检测室[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49_69273_1610615_3.jpg[/img]我的窝[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62151_69274_1610615_3.jpg[/img]

  • 广州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刚刚发布了基建工程师职位,坐标广州市,敢不敢来试试?

    [size=16px][color=#ff0000][b][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position-79035.html]立即投递该职位[/url][/b][/color][/size][b]职位名称:[/b]基建工程师[b]职位描述/要求:[/b]"1.根据公司的安排做好各项新建、改建、维修项目的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2、协助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招标等工作的计划安排。3、组织、协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及园区物业的协调沟通,保证实验室基建工程的顺利进行。"[b]公司介绍:[/b] 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电计量)作为专业的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专业提供计量校准、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电磁兼容与安全测试、环保检测、食品农产品检测、消费品检测、技术培训与咨询、产品认证及检测装备研发等一站式服务,在多个行业、领域技术能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广电计量,股票代码002967)始建于1964年,于2019年11月8日登陆...[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position-79035.html]查看全部[/url][align=center][img=,178,17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8/202108160948175602_3528_5026484_3.png!w178x176.jpg[/img][/align][align=center]扫描二维码,关注[b][color=#ff0000]“仪职派”[/color][/b]公众号[/align][align=center][b]即可获取高薪职位[/b][/align]

  • 【讨论】检测数据虚假、资质取消、实验室将如何运作?!

    历时5个月的2010年建工建材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整治活动已于10月底结束。在这项旨在规范建工建材实验室检测行为的专项整治中,山东省质监局共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58份,19个建工建材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证书被暂停或注销,共清理更新检验检测标准370余项。质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检测实验室存在检测数据虚假、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使用过期作废标准等三大方面问题。  其中,山东五莲县建筑质量检测站、莘县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以及郓城、鄄城、东明、巨野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等6家检测实验室,存在向工程建设部门、工程质量验收部门提供虚假检测数据的严重违法问题;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1.gif  此外,济南源亨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15家检测实验室超出了资质认定核准的检测项目范围。文件化管理体系与实际检测工作脱节的现象比较突出,潍坊恒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威海市都城建筑检测有限公司、肥城建兴检测有限公司、东平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山东鲁南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5家检测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1.gif  日照志恒建材检测有限公司、烟台市禹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枣庄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峄城分站等24家检测实验室,有关检测设备超过检定周期仍继续使用;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1.gif  检测数据虚假、资质取消、实验室将如何运作?!

  • 东莞1.5亿元拟建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陈锡江称目前正编写项目建议书  今日上线接受“问政”的镇街和单位:东莞市委政研室、石碣镇、东莞广播电视台、东莞报业传媒集团  东莞现有涉餐饮、药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单位有7万多家,让上千万人口吃上放心饭,用上安全药是一项艰巨任务。  昨日,在迎接党代会媒体集中采访会上,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陈锡江提到,抽检是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东莞现在正在编写建设食品药品检测中心的项目建议书,拟投入1.5亿元。  而且,今年市政府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工作列入了“十件实事”,这一工作目前已顺利完成。  【网友问政】  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启用未有时间表  市民潘先生: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具体何时能启用?  陈锡江:食品药品检测中心规划占地25亩,投资1.5亿元,市政府已经基本同意,目前还在编制项目建议书,还没有到具体的实施阶段,所以还不能确定何时启用。  关键词  检测中心 规划面积25亩投资1.5亿元  技术监督一直是食品、药品监管的有力手段。陈锡江说,东莞不断拓宽检测领域,新增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项目170项。在2006年与省医械所合作共建了生物性能实验室,合作范围逐年扩大。  但是,东莞技术监督目前却面临着场地问题。“东莞药品检验所在建立之初是全省最好的,但是,现在随着监管检测的新发展,面积已远远不够。”陈锡江说,建立东莞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有着迫切的需求,“现在市政府已同意我们开始编写该项目建议书,其中规划面积为25亩,投资为1.5亿元。”  根据统计,东莞现有涉餐饮、药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单位7万多家,这也是保证上千万人口饮食用药安全的关键场所。  关键词  中毒事故 今年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仅7起  今年年初,东莞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工作列入了“十件实事”,在全国率先开展创建工作。根据要求,要在今年年底全市至少有5条市级示范街创建完成并通过考核验收,力争不少于1条示范街达到省级标准并通过省的考核认定。  陈锡江说,目前,东莞已有15条创建街道全部通过示范创建考评,其中,2条街获得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称号。“可以说,‘十件实事’工作已经顺利完成,甚至超额完成了。”  而且,东莞示范街创建工作得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充分肯定,本月28~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将在东莞召开“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现场会”,总结推广东莞创建做法、经验。  截至目前,东莞发生食物中毒事故7起,比去年同期有明显下降,以细菌性食物中毒为主,主要发生场所为集体食堂。

  • 室内空气检测五项检测实验室建设问题

    大家好,公司要筹建一个室内空气检测五项检测实验室并申请CMA认证,请问仪器要配些什么,实验室建设要注意什么,如果有厂家的话,请一次报设备报价和项目方案,谢谢!有相关建设经验,并能推进实验室CMA认证 的厂家更好!QQ:535004594。等大家帮我解答!

  • 【原创】开展食品安全村建设是一件实实在在的好事

    三鹿奶粉出事以后,大家都在探索如何搞好食品安全工作! 农村又是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政府部门如何监管,企业如何做,老百姓怎样提高认识,成为我们国家的当务之急! 《湖北省宜昌市开展百个食品药品安全村创建活动》为百姓办了一件好事!他们具体做法是:作为政府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了创建工作思路:先试点,再全面推开;先夯实基础,再创特色;先确保安全,再完善长效机制;先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再开展品牌建设。将创建工作与农业种养殖基地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旅游沿线农家乐特色饮食工程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形成创建合力;将创建工作与责任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建立区、乡、村三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组建一支由数百名协管员和信息员组成的食品药品社会监管队伍,“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在全区逐步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得到落实。 今年年初,湖北省宜昌市在夷陵区启动食品药品安全村(学校)创建工程,即创建100个食品药品安全村和30所食品药品安全学校,用两年时间实现全区覆盖。 截止目前,创建工作初见成效:100个村都达到了“十个一”的要求,即建立一个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落实一名监管工作人员、建立一个管理组织、培训一名村食品安全操作把关人员、开展一次全员培训、建设一个食品安全示范点、建设一个规范药房、开展一次专项整治、编印一本安全知识手册、制作一套固定的宣传专栏和举报公示牌;30所学校中有20多所量化分级由C级提升为B级,全区校园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 【分享】建设部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问题的解释 全文下载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1、从事《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仍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执行。  3、建筑节能检测、防水材料检测、墙体材料检测、门窗检测和智能建筑检测等仍按照国家及地方等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关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5、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办法》附件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  三、关于检测业务转包  6、《办法》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四、关于跨省从事检测业务  7、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业务,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五、关于检测资料  8、《办法》中“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是指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六、关于检测费用  9、《办法》所指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是指检测机构与委托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指导价收取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关于检测人员培训  10、检测人员培训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八、关于见证取样检测项目  11、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仍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情况报建设部备案(资质审批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67039~]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size=18px][color=#ab1942][b]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color][/size][size=15px](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size][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则[/b][/align][b][size=15px]  第一条[/size][/b][size=15px]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size][b][size=15px]  第二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size][size=15px]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size][b][size=15px]  第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b][size=15px]  第四条[/size][/b][size=15px]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size][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size][b]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size=15px]  第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size][b][size=15px]  第六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size][b][size=15px]  第七条[/size][/b][size=15px]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size][b][size=15px]  第八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size][size=15px]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size][size=15px]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size][size=15px]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size][size=15px]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size][size=15px]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size][b][size=15px]  第九条[/size][/b][size=15px]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size][b][size=15px]  第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一条[/size][/b][size=15px]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size][size=15px]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size][b][size=15px]  第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size][size=15px]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size][align=center][b]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十四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size][b][size=15px]  第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size][b][size=15px]  第十六条[/size][/b][size=15px]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十七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size][b][size=15px]  第十八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size][b][size=15px]  第十九条[/size][/b][size=15px]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size][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size][b][size=15px]  第二十条[/size][/b][size=15px]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size][size=15px]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size][size=15px]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三条[/size][/b][size=15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二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七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八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二十九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三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size=15px]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size][size=15px]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size][size=15px]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size][align=center][b]第四章 监督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二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三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size][size=15px]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size][size=15px]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size][size=15px]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size][size=15px]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size][size=15px]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size][size=15px]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size][size=15px]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四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六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七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八条[/size][/b][size=15px]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size][align=center][b]第五章 法律责任[/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九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一条[/size][/b][size=15px]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b][size=15px]  第四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size][size=15px]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size][size=15px]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size][size=15px]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size][size=15px]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size][size=15px]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size][size=15px]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size][size=15px]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七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size][size=15px]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size][size=15px]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size][size=15px]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八条[/size][/b][size=15px]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九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ize][size=15px]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size][color=#000000][b]第六章 附则[/b][/color][b][size=15px]  第五十条[/size][/b][size=15px]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size]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

  • 【求助】食品企业检测室建设

    我是做水产品的,公司新近建设一个检测室,正在购置设备。请教一下关于食品行业检测实验室的布局、规范、制度等问题。

  • 【原创大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与运用

    [align=center][b]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与运用[/b][/align][align=center]毛敏明[sup]1[/sup],肖有玉[sup]1[/sup],葛文俊[sup]2[/sup][/align][align=center]1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南京市嘉陵江东街3号南京质监大厦 210019[/align][align=left] 2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 浦口区浦珠北路151号 210031[/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b] 摘要:[/b] 食品安全快检成了食品流通各环节及职能部门监管中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引入社会共治理论,充分运用质量管理手段、信息化手段,探索农产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的新模式,按照 1+1+5+X的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在南京市浦口区率先实践。1+1+5+X即1个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1个区域性快检中心,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X个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的监管网络体系。通过该体系的建设,旨在打造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新路径。[/align][align=left][b] [/b][/align][align=left][b] 关键词[/b]:食品安全 快速检测 质量 监管 [/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 随着食品供应链的全球化,网格化,食品安全快检成了食品流通各环节及职能部门监管中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手段。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近两年来在我国发展非常迅猛,因其快速、高效、灵敏等特点被广泛应用到日常监管之中。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是发现不合格食品的“过滤网”,提升监管水平的“助推器”,增强群众幸福指数的“新引擎”。在紧迫的民生需求面前,在严峻的形势任务面前,整合、构建有力、有效、有果的食品安全快检体系,围绕“舌尖上的安全”打造全覆盖、流转到位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保障体系时不我待、大势所趋[sup][/sup]。 党的十九大发出了“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的放心”的号召,提出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NQI)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将食品安全战略工程落到实处,引入社会共治理论,充分运用质量管理及信息化手段,探索农产品质量智慧监管的新模式,搭建起以监管部门、生产经营方、检测技术机构、政府四方共治的质量监管体系,创新了一条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智慧监管的新路径。[/align][align=left][b]一、关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设[/b] 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筑牢食品安全监管堤坝,用又严又实又细的举措,办好这项贯穿当前、中期、长期的民生大事。NQI按照 1+1+5+X的快检质量体系在南京市浦口区率先实践。1+1+5+X即1个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1个区域性快检中心,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X个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的监管网络体系。通过该质量体系的建设,旨在打造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新路径。 1个智慧监管平台,将区域的农产品各快速检测网点串联,构建了浦口区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该监管平台充分整合行政资源、检测资源、标准技术、服务资源与企业信息资源,建立起多方协同的工作机制,共同建设和运维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和监督管理系统,实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全面、及时掌握,做到安全风险的提前预警,安全事件尽在掌控。 通过智慧监管平台实现浦口区食品快检信息的统计分析、预警指挥、信息共享和质量追溯,为基层监管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为相关部门的执法提供坚实的技术服务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食品安全的实时动态信息。真正实现对全区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的质量溯源与长效监管,以及实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评估与智能预警,全面提高浦口区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水平,有效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点[sup][/sup]。 1个区域性快检中心,在现有建成的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的条件下,选择其中江浦街道快检实验室为基地,加强对现有快检实验室能力建设和装备投入,打造一个具备法检资质的浦口区域性快检中心,以弥补快检结果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不足。区域快检中心将快检和法检有机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快检的快筛作用和法检的法定作用,使快检和法检一体化运作,通过广泛筛查,辅以精准检测,大大节省了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能[sup][/sup]。此外,区域性快检中心可以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在服务浦口区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实验室落实主体责任中,提供检测人员技术培训,快检方法验证,开展专项快检抽查,重大节日食品安全保障,应急响应,食品安全宣传等方面提供多种技术服务,做好浦口区监管的技术支撑。 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多方参与;创新机制,持续发展”的原则,南京质检院近两年来为浦口区共建成5个街道为中心的快检实验室。街道快速检测实验室全部由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NQI)建设和运营。初步搭建了街道、监管部门、检测机构、农贸市场四方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街道快速检测实验室与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实验室在抽检项目及领域上相互补充,更大限度提高了快速检测的覆盖面和监测领域。因其NQI的公益属性其检测数据更具真实可靠,可以作为区域农产品质量水平跟踪监测的重要依据。此外,街道快检实验室在基层执法中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便捷,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X个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按照南京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整体规划,要求监管部门在浦口区各农贸市场建设快检实验室并按规定批次数开展检测,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的市场主体责任。各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建成后,其快检数据一并纳入浦口区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以X个农贸市场为点,收集终端数据,织成一张浦口区农产品监管的网。[/align][align=left][b]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的运用[/b] NQI在浦口区1+1+5+X的快检质量体系建设过程中不断探索,不断寻求资源最佳配置。为了避免快检室重复建设,利用率不高的问题;避免低标准运行,专业性存疑的问题;避免点位式应用,效费比低的问题,不断适应新的食品安全监管形式,避免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流于形式,逐步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丰富的经验。 一是统筹统管,实现统一调度。对五个快检实验室实行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设备管理、统一实验室建设、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信息报送、统一运营模式。实现街道快检实验室和农贸市场快检室的领域、区域衔接互补。聚焦问题易发多发区域、场所、品种和项目,围绕食用农产品添加剂滥用、农兽药残留超标和掺假用假、微生物等风险问题,统筹制定区域年度快检工作实施方案,提高靶向命准率。将辖区内各农贸市场日常检测数据信息全面接入上传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实现大数据归集、管理、公示、查询、分析[sup][/sup]。 二是配套规范,确保一体推进。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现行规定规范,探索建立一整套符合实际、严密规范、统一认定、通行通用的快速检测程序和产品评价制度,对农贸市场快速检测结果的运用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置等提供操作性遵循指导意见。加大对农贸市场快检室的运营督查、质量控制和快检室人员的定期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明确买样、送样、检验规范,确保快检工作的正常运转。按照检测快速化、流程标准化、服务按需化、测试自动化、能力专业化五化推进快检体系建设。 三是信息对接,形成一网互通。利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信息化系统,实时掌握检测动态,实时监控快检工作质量,利用大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处置不合格农产品。通过监管信息化实现了辖区各农贸市场信息互享,利用区域性法检中心的优势,及时抽检,第一时间出具不合格法检报告,追溯源头,确保快检处置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以快制快[sup][/sup]。 自浦口区食品安全快检监管平台搭建以来,已累计检测13万批次食用农产品,发现近1080批次不合格,销毁了18000吨不合格农产品,移送了3起违法添加案件,在NQI的运营管理下,组建了一支近30人的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的专职检测队伍,在浦口百姓中展示了“食安浦口”的良好形象。NQI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监管体系的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南京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的工作中成绩斐然,2016年,原食药监总局领导曾到浦口市场监管局听取基层快检工作报告,并对NQI搭建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给以肯定和赞扬。江苏省食药监局领导曾两次带队参观调研NQI快检实验室运营管理工作,并在全省食品安全会议上给以表扬。[/align][align=left][b]三、该项目的启示[/b] 一是创新了质量监管模式,突出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浦口区市场监管局率先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遴选了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辖区内街道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营管理。此举解决了长期困扰监管部门无人力、无设备、无技术的难题,监管方式创新,大大提升了监管效力,通过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运作,项目成效显然。 二是扩充了监管力量,通过该模式的构建,使监管部门和技术机构更加紧密结合,形成监管加技术,技术加监管的良好合作氛围。检测机构的技术手段的能更好的应用在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能促进快速检测技术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从而使食品安全快检更能发挥其准、快、狠的特点,监管及检测也更具针对性。 三是提升了市场方管理内涵,有利于倒逼生产经营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实施溯源机制。通过规范市场管理,追溯源头,让经营者用心、消费者舒心、监管者省心和政府放心,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四是搭建了重要的食品安全宣传阵地。街道快检实验室作为一个开放透明的实验室为浦口区百姓提供食品安全免费检测和消费者体验。通过“你点我检”、“食品安全周”、“食品安全大讲堂”、“食品安全进校园”等内容丰富的活动,让食品安全快检走进百姓生活,营造了浓厚的食品安全氛围。 五是形成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通过大数据筛查,实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动态反映区域食品安全状况,为监管部门提供重点监管区域、重点监管品种、重点监管项目的数据支撑,实现农产品风险监控和智慧预警。[/align][align=left][b]四、对未来工作的展望[/b] 开展质量追溯研究,通过对精准溯源的识别与确证快检技术的研究,追溯农产品的产地,识别农产品掺假,打击以假乱真、以此充好的市场乱象,引导消费。开展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与研究。快检在技术标准层面非常薄弱,大力开展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与研究,通过标准规范抽样、检验、信息上传等相关工作流程,使筛检更加科学规范。 开展信息平台的研究,建立质量安全数据库。通过完善的信息化系统更好服务监管。深度开发智慧监管信息化系统,打通食品安全全链条各环节监管盲点,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透明监管、智慧监管[sup][/sup]。 食品安全快检工作既要着力当前,也要着眼长远;既要守好责任田,也要勇做领跑者;既要完成规定动作,也要力求探索突破。在浦口区食品安全快检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不断实践中,南京质检院将持续保持积极向上,追求卓越的工作状态。让食品快检能深入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尽责尽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b] 参考文献[/b] 韩笑.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6年,第31期: 284 卢日刚,陈薇,苏浩.基于大数据的食品药品检测数据管理系统构建设想. 中国药事, 2016年7月,30(7): 661-665 尚勇.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广州).(2018-01-09),http://www.nmg.gov.cn/xxgkpt/syjj/xxgkml/201801/t20180117_661100.html 王海军,马福敏,张革新,纪文.快速检测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用的研究. 食品研究与开发, 2013年10月,34(19): 118-121 邱金义.食品安全+互联网 透明共治创新路径. 中国食品报, 2016年5月24日,004版 钟攀,葛荣,杨文 , 等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大数据分析策略与应用研究 .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 2015,(4):8-12.[/align]

  • 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

    [b][font=PingFangSC-Regular]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font][/b][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color=#2323de][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b][/color])[/font][/align][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一章 总则[/b][/color][/font][/align][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一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二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四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size][/font][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b][/color][/font][/align][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五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color=#ff8124][b]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b][/color]。[/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六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color=#ff8124][b]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b][/color],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七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八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九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b][/b]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十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color=#ff8124][b]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b][/color],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color=#ff8124][b]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b][/color]。[/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十一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十二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十三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size][/font][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b][/color][/font][/align][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四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五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b][/color],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color=#ff8124][b]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六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七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建设单位应当[/b][/color]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color=#ff8124][b]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八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九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一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b]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二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三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 [/b][color=#ff81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四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五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b][color=#ff8124]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六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b][color=#ff8124]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七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八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九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三十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三十一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size][/font][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四章 监督管理[/b][/color][/font][/align][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二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三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b]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四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五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color=#ff8124]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color]。[/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六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七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八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font][/size][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五章 法律责任[/b][/color][/font][/align][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九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color=#ff8124][b]其检测报告无效[/b][/color],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color=#ff812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造成危害后果的,[color=#ff8124]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color];构成犯罪的,[b][color=#ff812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b]。[/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b][color=#ff8124]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color][/b]。[/size][/font][color=#374aae][b][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第四十一条[/size][/font][/b][/color][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b][/color];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color=#ff8124]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检测机构[color=#ff8124]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color];构成犯罪的,[b][color=#ff812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二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b][color=#ff812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color=#ff8124][b]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三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造成危害后果的,[color=#ff8124]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color][color=#ff0000];[/color]构成犯罪的,[color=#ff812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四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造成危害后果的,[color=#ff8124]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color];构成犯罪的,[color=#ff812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3万元以下罚款[/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五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六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 [/b]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color=#ff8124]依法予以没收[/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七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造成危害后果的,[color=#ff8124]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color];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八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color=#ff8124]处3万元以下罚款[/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九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size][/font][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六章 附则[/b][/color][/size][/font][/align][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五十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 [color=#ff8124]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color][/b]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size][/font][img=图片]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7QRTvkK2qC6D2OhibHUMz1XiaC7v0RcUA1icaxROuwbvf2Nqmcz53iat2YiaGq0ibvOsA2KakWoa80iahsYGXhDHFMiaxw/640?wx_fmt=gif&tp=wxpic&wxfrom=5&wx_lazy=1[/img][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b][/color][/font][/align][align=center][img=图片]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oQ6jH4fyk78bKZxlMfNZbYwYPibMsR25eDpzEb8iaZbcicFZXsVeOGE4CzcScGr1F5ibGrmU5tYlNOu3IFc7YP1F8g/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tp=wxpic[/img][/align][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color=#374aae][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b][/color](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size][/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部署建设质量强国,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任务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起到重要作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业务开展以及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对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和检测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建筑品质要求的逐步提升,工程建设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新型材料等内容的检测项目日益丰富,141号令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及监管的需要,亟须修订完善。[/size][/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的“试金石”,是衡量工程质量水平的“秤砣”,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逐渐壮大,检测技术力量逐步增强。[/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同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检测机构定位与实际不适应、检测范围不符合检测实际需求、检测责任主体覆盖不全、检测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低、违法违规成本低等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检测机构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甚至违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给工程埋下了质量隐患。[/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新修订出台的《管理办法》,[color=#ff8124][b]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强化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b][/color]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size][/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一)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内涵,明确检测适用范围。[/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b][color=#ff8124]一是将检测内容扩充为“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color],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二是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color=#ff8124]进一步明确[/color]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二)扩充检测市场主体类型,严格规范检测行为。[/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b][color=#ff8124]一是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均可以申请检测机构资质[/color],依法依规从事相关检测业务,丰富检测市场主体类型,适应检测市场实际需要。[/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是规范检测过程中的委托、取样、标识、送检、接收试样等检测活动,[color=#ff8124]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color],保证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是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color=#ff8124]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升级,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要求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color],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明确参与检测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的责任义务,完善相关禁止行为规定。[/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三)强化资质管理,优化审批流程。[/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b]一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实践需要,[color=#ff8124]将检测机构资质修改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color=#ff8124]不再要求检测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社会保险等书面材料[/color],改由资质许可机关进行网上核查,减轻检测机构负担。[/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方便检测机构开展业务。四是[color=#ff8124]强化资质审查专家评审环节[/color],确保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五是加强动态监管,[color=#ff8124]将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情况纳入资质许可条件[/color],要求检测机构发生事项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保证检测机构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四)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是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是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管控,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增加抽测等监管方式。[/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是加大信用信息应用,规定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作出处罚后,应当将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处罚的信息予以公开,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d82821][/color],如:[color=#ff8124]规定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检测机构有相关行为的,要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此外,为实现资质标准及时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不再作为《管理办法》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单独印发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对申请单位资历及信誉、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等条件和业务范围作出规定。[/size][/font]如何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李克强总理对2022年全国“质量月”活动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指出:质量是立业之本、强国之基,事关民生福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深入推进全面质量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走以质量取胜的路子,要聚焦民生关切,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对质量安全问题“零容忍”,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落实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就是要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各地必须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深刻认识《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各项要求贯彻好、落实好。[/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制度衔接,确保检测市场平稳有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是抓好贯彻落实。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讲政治、顾大局的工作态度抓好落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治理,确保《管理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是加强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宣贯培训,组织主管部门、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精神,提高检测行业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社会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2px][color=#888888]来源:住建部官网、中国建设报[/color][/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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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本人正在负责筹建一个大型的涂料研发及检测实验室建设,需要实验室建设及产品研发工程师,特别是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以上,待遇丰厚,可以私信联系我。

  • 【原创大赛】漫谈检验检测行业和实验室建设

    笔者在检验检测行业从业已经十年有余,对于中国的检验检测行业有也许的认识,在此和大家进行交流。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检验认证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茁壮发展。我们认识的检验行业,不外乎就是检测各种商品。在计划经济时代,市场的商品较少,检测的内容也很少,基本上就是食品类有质量检测,这个行业是被政府垄断的,没有第三方。改革开放后,外资实验室的涌入,SGS,BV等通过与政府官方合作,如SGS与质检局的标准技术公司合资成立的通标检测,打开了检测行业市场的大门。华测检测地处深圳,得到中央领导深圳可以先行先试的通知后,成为第一家民营检测公司。 时至今日,检验检测行业的内容非常丰富了,环境监测、食品检测,消费品外贸检测,生物医学检测,职业卫生检测,消防检测,建材检测,安规检测,辐射监测,汽车检测,计量校准,司法仲裁。刑事技术检测等等都已经放开市场,可以说检验检测行业的进入门槛非常低,所以国家质检总局本着消除各主管部门的多从监管,降低企业的负担,减少各种不必要的证书,颁发了新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准则。目的就是和国际ISO17025准则更进一步接轨,统一管理,争取一个CMA证书就可以证明在国内的各种检测资质,不用再取得各主管部门的资质。 检测行业的核心就是实验室,实验室的核心就是人,所以实验室建设必不可少的就是人,不要认为中国人多,人就不重要,实验室建设一定需要把控好人员的素质。所以准则要求了各专业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技术能力,管理层还有更高要求。要是遇到一台进口设备,人员能力不足是得不到真实可靠的数据的。虽然检验检测行业是按标准做事,照方抓药,但是不得偏离标准,否则结果大相径庭。如原子荧光检测汞和砷,精度要求非常高,PPb级别,可能还原剂出点小差错就测不出可靠的数据了。所以检测人员一定要非常专业成熟。 实验室建设的第二重要就是设备,一些简陋的实验室只有原子吸收,却要测土壤中的十多种元素,一个样品就得做不少曲线,测不少次数,既费时耗力,检出限还高,数据还不一定准确,要是有一台ICP,效率大幅提升的同时,检出限也显著降低。设备的配备是其中一点。设备的维护保养,设备配件的准备,设备校准检定和期间核查也长期保持设备准确度的方法。 实验室建设还需要足够大的地方,附近不能有垃圾处理站,不能有污染大的企业,否则会造成实验室设施的交叉污染。例如:实验室在二楼,一楼是一个企业的油漆储存仓库,油漆挥发出来不仅有臭味,还有各种苯系物,VOC,这些会把本身无这些本底物的样品污染,造成样品的假阳性。 实验室建设还有许多值得讨论的地方,如安全,内务,样品保管,报告存放等。总之按照现在新版资质认定准则的要求去实施,就能得到满意的效果。 最后说一句,实验室的核心是人,每个项目如无机检测,有机检测,常规检测等至少需要一个操作成熟,能解决问题的专业人士,才能确保可靠的数据。人和谐实验室才能和谐,社会才能和谐。

  • 【建设课件】《理化检测实用手册》

    [align=left]通过本版的宣传,有很多板油对[color=#ff57ac]《理化检测实用手册》[/color]一书倍感兴趣,为了满足大家的需求,以及[color=#ec0078]在线时间不长[/color]的板油,也能巩固基础,学有所依。本版将《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电子书与大家分享,本版[color=#01deff]【在线课堂】[/color]仍继续进行。 谢谢大家对本版的支持与关注! 实验室建设版 2010.2.26[/align]

  • 广东单位寻多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

    我司需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协会发的上岗证,检测项目:预拌混泥土、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建筑电气工程检测的项目各一名无需坐班,提供简单资料齐全即可具体可联系详谈:林工 177-2473-0374 微同号,介绍谢酬。另外我司长期:需要工程师职称,专业不限,初/中/高级都行,真实即可。联系时请说明在xx论坛看到联系的

  • 【建设课件】《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系列课件(九)

    【建设课件】《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系列课件(九)

    [color=#fe2419][size=4][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4/201004021643_209690_1610969_3.jpg[/img] 《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系列课件(九)[/size][/color][size=4] 今天我们学习的是《理化检测质量管理制度》第3章中的[color=#fe2419]3.4半成品、成品检验质量控制及缺陷分析[/color]、[color=#ff483f]3.5理化检测质量审核[/color]。第4章 理化检测管理制度,4.1理化检测生产管理制度、4.2理化检测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制度。[/size][size=4] 希望我们的课件,能给您带来新的知识与收获。[/size][size=4] 实验室建设版[/size] [size=4]2010.04.02[/size]

  • 广东单位寻多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

    我司需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协会发的上岗证,检测项目:预拌混泥土、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建筑电气工程检测的项目各一名无需坐班,提供简单资料即可具体可联系详谈:林工 177-2473-0374 微同号,介绍谢酬。另外我司长期:需要工程师职称,专业不限,初/中/高级都行,真实即可。联系时请说明在xx论坛看到联系的

  • 广东单位寻多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

    我司需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协会发的上岗证,检测项目:预拌混泥土、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建筑电气工程检测的项目各一名无需坐班,提供简单资料齐全即可具体可联系详谈:林工 177-2473-0374 微同号,介绍谢酬。另外我司长期:需要工程师职称,专业不限,初/中/高级都行,真实即可。联系时请说明在xx论坛看到联系的

  • 纺织品气味检测实验室的建设

    气味,是生命体对气态物质的一种感知,是气态物质与生命体的嗅觉细胞分泌物的化学反应后产生的一种信号,经嗅神经传递给嗅神经中枢嗅球后,生命体的一种感受。气味对生命体有正反两种作用,一是维系健康,一是破坏健康,通常说的纺织品异味就是一类破坏健康的气味。气味是物质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最能代表物质的本质,因此,很早就作为判定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尤其在粮食和食品领域应用特别广泛。异味被认为是由于刺激鼻孔内的味觉器官引起的不愉快感觉。纺织品的异味对人体健康有着很大的危害,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纺织品上残留化学整理剂和助剂生成;二是纺织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容易被微生物污染,从环境中吸附来的异味物质。自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2003),异味成为衡量纺织品质量的重要技术指标之一后,异味成为消费者关注和检测机构重要的检测项目。目前,异味检测存在重复性和复现性差,较多的异味检测人员对于气味种类分辨不够清楚,实验室建设不够规范或其就没有专门的实验室。本文从探讨实验室建设的角度,来提高气味检测的准确性。

  • 【建设新闻】质检总局09年批准筹建66家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

    [color=#ff483f] [size=4]质检总局09年批准筹建66家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size][/color][size=4]来源:中国政府网 [/size][size=4]  记者日前从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方案》(简称“二次规划”),强化和完善检验检疫技术支撑体系,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在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实验室进行专家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一次规划”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核查验收情况,2009年批准筹建66家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size][size=4]  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对提升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技术支撑水平,增强把关能力;对促进国家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降低产业成本、促进产业升级、服务国家产业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表示将按照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资源与条件,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尽早建成国际一流水平的检测实验室。 [/size][size=4]摘自《搜狐新闻》 [/size]

  • 【分享】纺织品气味检测实验室建设

    气味,是生命体对气态物质的一种感知,是气态物质与生命体的嗅觉细胞分泌物的化学反应后产生的一种信号,经嗅神经传递给嗅神经中枢嗅球后,生命体的一种感受。气味对生命体有正反两种作角,一是维系健康,一是破坏健康,通常说的纺织品异味就是一类破坏健康的气味。气味是物质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最能代表物质的本质,因此,很早就作为判定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尤其在粮食和食品领域应用特别广泛。异味被认为是由于刺激鼻孔内的味觉器官引起的不愉快感觉。纺织品的异味对人体健康有着很大的危害,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纺织品上残留化学整理剂和助剂生成;二是纺织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容易被微生物污染,从环境中吸附来的异味物质。自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03),异味成为衡量纺织品质量的重要技术指标之一后,异味成为消费者关注和检测机构重要的检测项目。目前,异味检测存在重复性和复现性差,较多的异味检测人员对于气味种类分辨不够清楚,实验室建设不够规范或者就没有专门的实验室。本文从探讨实验室建设的角度,来提高气味检测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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