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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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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标准相关的资讯

  • 工商总局:开展食品抽样检验不得收费
    新华网北京9月2日电(张晓松、聂妍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日发布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工商机关开展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不得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根据《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相关新闻: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出台 媒体须承担食品广告审查责任   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 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七)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和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 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理 根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促进行业自律。   四、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十二)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保障抽样检验经费的落实   (十三)对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执法人员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 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发布地方标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质量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3年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鄂市监标函〔2023〕208号)文件要求,由我院牵头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质量评价规范》(项目计划编号:T-Z-05-2023403)湖北省地方标准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标准的相关内容,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4月2日前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以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联系人,逾期不复函,视为无异议。联系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胡玮联系电话:17754423112邮箱:503474310@qq.com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药监二路8号附件:附件.zip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质量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2.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2024年3月1日
  • 天津工商局发布葡萄酒抽样检验公告
    天津市工商局在流通环节对上海、天津、河北、吉林、山东、新疆6个省市19家企业生产的30个批次葡萄酒进行了抽样检验。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重点检验了酒精度、干浸出物、甲醇、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糖精钠、甜蜜素、着色剂、二氧化硫、铅等指标。   经检测,2个批次葡萄酒不合格。   对本次抽样检验发现的质量不合格葡萄酒,工商部门已责令受检经销单位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并将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全市食品经营者,对抽检质量不合格的葡萄酒,一律停止销售。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者继续销售质量不合格食品的,请拨打12315进行举报,工商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不合格的葡萄酒名单 文章转载自:天津工商局
  • 广州工商局抽样检验乳制品 光明食品再曝防腐剂超标
    央广网广州10月17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广州市工商局昨天公布了2013年第三季度流通环节第一次乳制品及含乳食品抽样检验结果,其中,上海城光明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心蛋黄派(草莓味)等多个产品被检出不合格。   通报称,今年7月,广州市工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全市商场、超市等流通环节销售的灭菌乳、巴氏杀菌乳、发酵乳等乳制品,以及含乳饮料、麦片、糖果、饼干、面包糕点等含乳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涉及市面上同类产品的主要品牌,检验项目包括标签、微生物、膳食纤维、硝酸盐、亚硝酸盐、非脂乳固体、黄曲霉毒素、防腐剂、甜味剂、三聚氰胺、反式脂肪酸等。共计抽取样品421批次。   经检验,实物质量合格417批次,实物质量合格率为99.0%。其中,上海城光明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心蛋黄派(草莓味)被检出防腐剂加和系数不合格 广东奥斯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白早餐奶(蛋白型固体饮料)被检出大肠菌群不合格 威海韩进贸易有限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的ZEK芒果味果冻以及广西大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华精中老年核桃粉分别被检出菌落总数不合格。   针对光明蛋黄派被检出的防腐剂问题,广州市工商局表示,根据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防腐剂加和系数超标主要是企业没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造成的。   目前,广州市工商局已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采取了下架、封存,立案查处等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时注意:一是查看标识标注 二是检查包装密封完整 三是购买后尽快食用 四是注意食品的贮存条件。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30日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 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 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第四条 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第七条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对记录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样品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按规范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方式妥善保存备份样品。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3个月,不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6个月。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监督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复检。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依法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停止销售、召回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复检和异议期间,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停止履行上述义务。未履行前款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履行。  第十一条 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涉及进口环节的,及时向进口地海关通报。  第十二条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开展跟踪抽检。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核查处置信息。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等信息,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开展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的指导,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实施细则。《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解读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公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以下称《规定》)。现就《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不断加大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时核查处置,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差异较大,基层普遍反映存在不合格产品追溯难、备样保存难、核查处置难等一些难点问题。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主体责任,促进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控制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总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征求各有关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属性、行业发展水平、监管制度等特点,起草并印发《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推动“检管结合”。明确监管人员可自行抽样或参与抽样。现场抽样时,监管人员可对抽样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履行法律义务、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查处,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形成监管合力。   (二)针对产品特性规范抽样。一是明确易腐烂变质的食用农产品可进行均质处理,防止因样品腐烂变质无法实现复检。二是考虑到食用农产品与普通食品的属性特点差异,规范抽样信息采集,明确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批次”概念,以利于有效开展核查处置和追查不合格产品来源。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备样应按规范冷藏或冷冻储存。   (三)多措并举震慑违法行为。明确市场监管部门除依法监督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外,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跟踪抽检,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和核查处置信息,将核查处置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加强不合格信息通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和进口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海关通报。   (五)明确适用范围。考虑到各地食用农产品监管制度和要求存在差异,明确各省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市场监管总总局)
  •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原标题:工商总局就《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网北京1月7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日在其网站发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6日。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网(http://www.chinalaw.gov.cn)、工商总局网站(http://www.saic.gov.cn)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20)”,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s@saic.gov.cn。   该办法规定,为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可依照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组织实施抽检应购买食品样品,不得向食品经营者收取费用。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工商机关依法开展的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无正当理由拒绝。   工商总局表示,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既是工商机关的法定职责和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查办食品违法案件的技术支撑和依据。工商总局曾陆续制定了《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等八项制度,对于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面临新任务,迫切需要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的规范化。   通知如下: 关于《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形成了《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s@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6日。   国家工商总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附件1:《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等八项制度发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日发布了八项制度,以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这八项制度是:《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食品广告监管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据工商总局食品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是根据不久前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   “我们希望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积极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这位负责人表示,工商总局已通知各级工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上述制度,通过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 116.5万!崇仁县2022-2023年地方配套食品抽样安全检验检测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XJQ2022-FZ-12项目名称:崇仁县2022-2023年地方配套食品抽样安全检验检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165000.00 元最高限价:1165000.00采购需求:采购条目编号采购条目名称数量单位采购预算(人民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抚崇购2022F000611201食品抽样检测检验1项1165000.00元详见公告附件合同履行期限:2年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美环保署公布新标准 严控空气臭氧浓度
    美国环境保护署7日公布新空气质量标准提案,收紧布什政府时期关于空气质量的标准。   根据这一提案,空气中的臭氧浓度不高于0.060至0.070ppm(百万分之一)才算达标。按照2008年3月实施的原有标准,空气中的臭氧含量不高于0.075ppm就算达标。   据美国媒体报道,联邦政府的空气质量标准将对州一级和地方一级政府制定相关排放标准产生深远影响。发电厂和机动车等排放的氧化氮等污染物是地表臭氧形成的源头,新的联邦标准不但意味着对这些排放“大户”的限制将更严格,剪草机等排放“小户”也可能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地方政府将有最多20年时间来达到联邦政府的标准,否则将面临联邦拨款扣减等惩罚。   臭氧是空气中光化学烟雾的主要成分,会对人的肺部造成危害,使人易患呼吸系统疾病。环保署预计,要想达到提案中的新标准,全美将投入大约190亿至900亿美元改善空气质量,能减少130亿至1000亿美元的医疗开支。   根据美国《洁净空气法》,联邦政府需每5年评估一次空气臭氧标准。美国媒体报道,石油、电力行业等以损害经济为由反对更新这一标准。
  • 《臭氧校准分析仪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p   日前,全国几何量工程参量计量技术委员会发布《臭氧校准分析仪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全国的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以及相关的行业企业征求意见。 /p p   该标准由济南市大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该标准规定了臭氧校准分析仪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传递标准的臭氧校准仪和臭氧浓度分析的臭氧分析仪。 /p p   该标准引用了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829-200《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T 11606-2007《分析仪器的环境试验方法》、GB/T 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JB/T 5995 《机电产品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定》。 /p p   大气中臭氧层能吸收太阳释放出来的绝大部分紫外线,使动植物免遭这种射线的危害。但如果大气中的臭氧,尤其是地面附近的大气中的臭氧聚集过多,会导致严重的温室效应。 /p p   臭氧分析仪用于检测臭氧的浓度的仪器,此类仪器的校准需求非常迫切。臭氧校准仪作为标准装置,是环境大气臭氧分析仪和臭氧发生器理想的校准工具。针对日益重要的环境监测领域应用的臭氧检测仪的校准溯源工作,制定相关国家标准亟不可待。 /p p   此外,遵从JJF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的要求,此规范架构上包括封面、扉页、目录、引言、范围、引用文件、概述、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表达、复校时间间隔、附录几个部分。 /p
  • 质检总局:2654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3%
    8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30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和7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情况,同时发布了全国质检系统化妆品打假质检利剑行动成果。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涉及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食品、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30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3%。   据介绍,本次共抽查了30类2521家企业生产的2654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有2469种抽查合格,检出185种不合格。其中,家用卫生杀虫用品、轴承钢材、优质碳素钢热轧盘条和微型计算机4类产品抽样合格率为100% 热轧钢筋、运动服装、电动洗衣机、膜式燃气表等19类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0.0%至97.8% 细木工板、电动自行车等5类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1.4%至87.8% 输电线路铁塔和铝塑泡罩包装机2类产品抽样合格率低于80%。   抽查发现,有185种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有13种电动自行车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不合格 有6种洗衣机、8种冰箱冰柜、4种电热水器、5种燃气热水器、5种太阳能热水器存在效率能级标实不符、虚标夸大问题 有17种细木工板甲醛释放量超标 有8种消防水带爆破压力试验不达标 16种农药有效成分等质量项目不合格 7种输电线路铁塔材质和加工质量差。   针对本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质检部门将继续开展产品质量监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据悉,7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查验出入境人员3010.12万人次,发现传染病病例128人次,截获有害生物1892种57308次,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的进口食品275批、化妆品22批。   出入境卫生检疫情况。7月,出入境人员监测体检14.3万人次,同比上升17%,其中,发现病例5.5万人次。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17.28万人次,同比上升21%。对于以上检出病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进境农产品有害生物截获情况。7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农产品检疫过程中共截获有害生物1892种57308次,其中检疫性有害生物121种4722次,一般有害生物1771种52586次。针对发现的疫情,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运、销毁、除害处理,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并向国外通报,要求采取改进措施。   进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情况。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的进口食品275批、化妆品22批。不合格食品涉及18类产品,主要不合格产品是乳制品类、糕点饼干类和饮料类,不合格产品来自31个国家或地区,微生物、食品添加剂和品质等项目为主要不合格原因。对以上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均采取了退运或销毁等措施,未进入国内市场。   2012年,各地质监部门迅速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质量违法案件,取缔了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窝点。全国集中行动周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12105人次,检查企业988家,查处违法案件46起,涉案货值1704.88万元。   4月25日,广东省质监局现场查获假冒“美即面膜”产品31000张、包装袋200个,压膜机、封口机等造假设备一批,涉案货值31万元。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及设备进行了扣押,并在当地村委配合下对生产场所进行了彻底清除。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质监局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个假冒伪劣化妆品生产窝点,现场查获化妆品生产工具100余件,外包装3万余件,包装箱1万余件,61个品种近12万件化妆品,涉案产品货值300余万元。经检测,确认有45个产品铅含量超标。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初步认定该窝点销售额2500余万元,违法所得近900万元。目前,公安部门已经办理批捕手续,决定将现场拘捕的4人中的3人批捕,1人取保候审,此案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4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质监局对南京博士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无证生产化妆品、伪造产品产地。经当地质监部门调查核实。该公司从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共生产香浴露200余万瓶,洗发露300余万袋,涉案货值943万余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国家质检总局:月饼产品抽样合格率达98.5%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10年月饼产品质量国家专项监督抽查。抽查显示,今年月饼产品总体质量状况较好,产品抽样合格率达98.5%。   本次抽查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87家月饼生产企业的596种产品。依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07、《月饼》GB 19855-2005、《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 7099-2003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涉及健康安全的酸价、过氧化值、总砷、铅、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铝的残留量、脱氢乙酸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计数、黄曲霉毒素B1等16个质量指标进行了抽样检验。   结果显示,578家企业生产的587种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8.5%。9家企业生产的9种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主要不合格项目是菌落总数和霉菌计数。其中,被抽查到的109家大、中型企业的月饼质量持续稳定。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规范》
    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检验检测研究院,各有关承检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要求,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的再利用率,省局修订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规范》,已经2023年第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以下简称备份样品)的处置,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中所指备份样品,是指海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且经各承担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检验合格后,可依法处置的合格备份样品。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承检机构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类、安全高效的原则开展备份样品处置工作。第四条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承检机构负责备份样品处置过程中的样品管理、处置、信息统计上报以及风险告知等工作。第二章 样品管理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际,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的备份样品作出处置工作安排。承检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备份样品管理制度,对样品的运输、接收、标识、入库、流转、存储、保护等进行规范管理。第六条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负责保管。承检机构应当具备样品存放相应的环境设施条件,对于易碎、有特殊存储条件等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样品安全。第七条备份样品按食用类别分为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特殊食品。按检验结束后剩余保质期分为短保质期样品(3个月以内)、常规保质期样品(3个月及以上)。第三章 样品处置第八条备份样品根据食用价值、保质期限、样品价值、科研价值等可进行捐赠、销毁和单位留用等方式处置;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应常态化开展,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第九条备份样品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做销毁处置:(一)超过保质期限的;(二)易腐食用农产品;(三)出现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等情况,已失去食用价值的;(四)其他可能存在再利用风险的。第十条销毁应根据备份样品属性,做无害化方式处理,确保处置安全。根据实际需要,应留存影像资料,并做好样品相关信息、销毁情况等记录。第十一条属常规保质期备份样品且保存状态良好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捐赠。捐赠样品应根据捐赠对象的类型和基本生活所需进行合理筛选和安排。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存在再利用风险的食品不纳入捐赠范围。对流浪动物救助基地、慈善帮扶养殖基地等作为动物饲料进行捐赠的,可按相关公益单位要求进行捐赠,扩大捐赠范围,缩短剩余保质期限要求。承检机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1个月后,原则上可按规范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对合格备份样品进行捐赠。第十二条捐赠对象优先选择本单位定点扶贫、帮扶单位以及符合捐赠地区民政部门规定的福利慈善单位;经组织实施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可根据安全高效原则就近捐赠等方式对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可商民政部门制定捐赠对象名录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原则上不直接对个人进行捐赠,确有需要的,捐赠单位需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承检机构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报下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第十三条捐赠方与捐赠对象应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和要求。可采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保障受赠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捐赠完成后,捐赠方应向捐赠对象索取捐赠书面回执。书面回执应列明样品捐赠的时间、地点以及样品的名称、状态和数量等情况,由捐赠对象加盖单位公章。捐赠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承检机构应保证捐赠样品完好,拆除抽样封条、加贴捐赠标志。第十四条对不适用捐赠、销毁等方式处置的备份样品,或因备样复测、风险监测、科普宣传或科学研究等工作需要留用的备份样品,承检机构可提出申请,经下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可用于单位留用。第十五条样品运输、保管、捐赠、销毁等处置过程产生的费用,通过招标文件或合同等方式纳入抽检监测费用范围,不再另行支付。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十六条承检机构应于备份样品处置前2个工作日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清单》《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备案表》(见附件1、2),报下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第十七条承检机构负责实施备份样品处置前,应根据样品属性,妥善做好封样包装,保证样品完整安全,并在样品或者样品包装上标明“处置样品”字样(见附件3)。第十八条实施处置时,承检机构应如实告知备份样品的质量风险情况,明确食用和管理注意事项、质量责任和义务边界等。第十九条已处置的备份样品,如后续发现风险隐患,承检机构应及时召回,相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第二十条承检机构应定期对拟处置备份样品开展评估,重点排查储存是否符合条件、包装是否破损、是否涉及二次污染等,坚决防止过期、变质的食品流入捐赠等环节。第二十一条承检机构应建立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留存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每年度备份样品处置情况清单,接受相关财务、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监督。第二十二条处置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填写《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记录表》(见附件4),报下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承检机构未按本规范对备份样品进行处置的,由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责令改正。整改不到位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将其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承检机构考核。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解释权归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1日印发的《海南省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件: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清单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备案表3.食品抽检“处置样品”标识样本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记录表附件列表: 附件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清单.docx 附件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备案表.docx 附件3:食品抽检“处置样品”标识样本.docx 附件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记录表.docx
  • 我国将起草臭氧生成器行业标准
    日前,记者从中国家电研究院了解到,《家用和类似用途臭氧生成器》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已经成立,预示着我国将对臭氧生长器制定行业标准。这项标准预计将于2011年开始相关内容的讨论,2011年年底将通过审定向工信部上报报批稿。   随着居民对健康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多的家电产品带有臭氧杀菌功能,消毒柜、空气净化器、带有消毒功能的洗衣机、有杀菌功能的冰箱和空调产品都应用了臭氧生成器装置。据了解,臭氧生成器对大肠杆菌、乙肝病毒等病菌的抑制有一定作用,但随着该部件在家电产品中应用日渐广泛,行业标准却一直缺失。   中国家电研究院鲁建国向中国家电网记者介绍,此次对臭氧生成器行业标准的制定一方面对产品技术和性能做出要求,规范产品的生产制造,同时也是完善我国家电标准体系、加强家电配件标准制定的一部分。据悉,臭氧生成器的行业标准将主要关注添加的臭氧浓度。
  • 2022年臭氧计量标准A类国家计量比对首次会议顺利召开
    2022年5月31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简称“监测总站”)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中国计量院”)作为主导实验室通过线上会议的方式组织召开臭氧计量标准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项目编号:2022-A-07)首次会议,来自全国各省、市计量技术机构、监测机构的27家参比实验室的相关人员和技术专家参加了会议。   目前,臭氧已成为环境空气中仅次于PM2.5的重要污染物,PM2.5与臭氧污染的协同控制,成为我国“十四五”及更长时期的一个重要任务。为实现全国臭氧监测数据的量值准确、统一,并考核技术机构和计量人员专项技术能力,今年4月,监测总站和中国计量院共同申报并成功获批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实施的臭氧计量标准国家计量比对(市监计量发[2022]36号),是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次主导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按照程序要求,监测总站和中国计量院组织召开臭氧国家计量比对首次会议。会上,主导实验室介绍了此次比对前期准备工作情况,组织审议通过了《2022年臭氧计量标准计量比对项目实施方案》,并现场回答了各参比实验室提出的技术问题。   下一步,监测总站和中国计量院将严格按照《2022年臭氧计量标准计量比对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实施进度,开展传递标准的稳定性测试、星形计量比对、结果统计分析与比对报告编制,高质量完成臭氧比对任务,助力全国臭氧量值的准确、可比。
  • 环境监测总站、计量科学研究院获批臭氧计量标准计量比对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30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名单,臭氧A类计量比对已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市监计量发[2022]36号),为2022年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为环境部门第一次主导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近年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连续组织了多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臭氧计量比对,在从量值“源头”保障全国臭氧监测数据准确、可比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监测总站联合中国计量院共同申报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实施的臭氧计量标准国家计量比对,旨在进一步保障包括环境、计量在内的各领域臭氧测量准确可比。   本次臭氧A类计量比对要求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获得相关检定、校准项目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必须报名参加,请各相关单位积极做好报名工作。 双“SRP”臭氧计量实验室   监测总站目前已具备与国际计量局、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美国环保署等权威计量、环境机构相同水平的双标准参考光度计臭氧计量能力,0~500ppb臭氧测量扩展不确定度优于1ppb或1%,并可通过两台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比对进一步确保臭氧测量的准确性。   在本次比对工作中,将联合中国计量院参考国际臭氧计量比对相关经验,严格按照《计量比对》(JJF 1117-2010)和《化学测量比对》(JJF 1117.1-2012)相关要求成立专家组、编制比对实施方案、开展比对实验、统计比对结果、编制比对报告,按期、高质量的做好本次臭氧国家计量比对工作,进一步保障我国臭氧监测数据的准确、可比。
  • 谱育科技 在线式臭氧生成速率监测系统,实现臭氧超标精准管控
    O3生成与其前体物VOCs和NOx呈非线性关系,管控具有复杂性。臭氧生成速率是O3控制策略制定的重要指标,若生成速率大于分解速率,臭氧总量动态平衡会被打破,臭氧总量就会增加。对臭氧生成速率的研究一直备受关注,目前此类研究主要使用模型模拟,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也无法进行有效、实时的监测,对臭氧污染的研究工作亟需一种可以对臭氧生成速率和臭氧生成敏感性进行有效定量的检测技术。从“看不见、摸不着”到“可看、可算、可知”谱育EXPEC 2620 臭氧生成速率监测系统➢ 直接测量臭氧净生成速率的连续监测系统 , 能够准确评估区域臭氧的变化趋势;➢ 可以结合大气标准站数据,比较臭氧生成速率变化,准确量化臭氧本地产生和区域传输贡献;➢ 通过前体物引入流动反应管技术,实现在线相对增量反应活性(RIR)分析,准确识别敏感性主控因子;➢ 采用高灵敏度CAPS-NO2直测技术,绘制本地臭氧生成特征网格,精准定位重点污染源头。测量原理基于两个置于室外的相同流动反应管,分别为接受太阳紫外辐射的反应管和隔绝太阳紫外辐射的参照管,通过自动切换不同测量通道,利用腔衰减相移光谱法测量NO2技术得到两个腔室的Ox(O3+NO2)的差值,计算得到大气中臭氧净生成速率(P(O3)net),代表了实际环境大气中的臭氧生成速率与臭氧分解速率之差,反映了臭氧总量积累快慢。优势亮点臭氧生成速率监测系统可以开展哪些工作?准确评估区域臭氧的潜在生成趋势,准确量化臭氧本地产生和区域传输贡献,准确识别敏感性主控因子,理清臭氧生成演化机制,为臭氧污染防治提供直接有效的措施指导。01 在线、快速、直接实时获取臭氧净生成速率02 量化本地生成和区域传输贡献占比03 在线式敏感性分析前体物引入流动反应管技术,可实现自动在线相对增量反应活性(RIR)分析,准确识别臭氧本地生成敏感性主控因子,无需复杂计算和专业人员投入。移动监测通过网格化移动监测,可绘制区域臭氧生成速率热力图,精准判断本地臭氧生成热点,实现精准管控。应用场景丰富,灵活可选站点监测、移动监测两种场景模式可灵活选择凭新而变,从更好到更全大气臭氧及光化学污染源解析解决方案搭载谱育科技自主研发的光化学组分、过程因子监测系统以及臭氧生成速率和大气氧化性监测分析系统,结合全面的数据分析能力,掌握详实的区域复合污染情况数据,实时获得区域内臭氧前体物的排放水平及变化规律,摸清生成臭氧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来源,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多方面的技术和数据支持。
  • 环保部发布环境空气臭氧标准传递作业指导书
    p   由于缺少钢瓶标准气体,臭氧监测只能通过臭氧发生器发生的臭氧,进行逐级的量值传递/溯源,任何一级的量值传递工作出现问题,都将导致其下游的各台臭氧的传递标准、臭氧分析仪量值出现偏差。 /p p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有关要求,规范环境空气臭氧标准传递,保证监测数据的溯源性和可比性,环保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臭氧一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空气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比对核查作业指导书(试行)》等4项作业指导书。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0/ueattachment/dc4f8676-86b9-4e2f-b8ed-8702c8f9d15f.pdf" 环境空气臭氧一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0/ueattachment/772103d7-bc54-4e12-86e6-580d39983f0e.pdf" 环境空气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作业指导书(试行).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0/ueattachment/47dfc0c9-f05b-4c7c-a02d-c738282d5d02.pdf" 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0/ueattachment/39237838-6f55-47dc-953c-4233ea57d463.pdf" 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比对核查作业指导书(试行).pdf /a /p p br/ /p
  • 药监局通报麦当劳麦乐鸡抽样检测数据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北京市、沈阳市、上海市和南宁市麦当劳餐厅售卖的麦乐鸡及其煎炸用油进行了抽样,并委托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见附件),按照检验方法标准《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GB/T 23373-2009),对样品中“特丁基对苯二酚”的含量进行了检测。   在4省(区、市)22家麦当劳餐厅中共抽取35份麦乐鸡样品和33份麦乐鸡煎炸用油样品,检测结果见附件。尚未发现样品中“特丁基对苯二酚”含量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中规定的最大允许使用量(200mg/kg)。   附件   承检机构资质信息 省(市、区) 承检机构 检测资质及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北京市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计量认证证书2009002663Z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 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计量认证证书2008060188S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 L0128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计量认证证书2008200618Q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麦乐鸡(块)检测结果 地区序号 样品编号 特丁基对苯二酚含量 北京市 1 WTS1007259-01 <0.001g/kg 2 WTS1007259-02 <0.001g/kg 3 WTS1007259-05 0.008g/kg 4 WTS1007259-07 0.007g/kg 5 WTS1007261-01 0.005g/kg 6 WTS1007261-02 0.004g/kg 7 WTS1007261-05 0.006g/kg 8 WTS1007261-06 0.005g/kg 9 WTS1007261-09 <0.001g/kg 10 WTS1007261-10 <0.001g/kg 辽宁省(沈阳市) 11 BQ20100416 <5mg/kg 12 BQ20100419 <5mg/kg 13 BQ20100421 13.0mg/kg 14 BQ20100423 <5mg/kg 15 BQ20100424 <5mg/kg 上海市 16 TY1006101223 <0.005g/kg 17 TY1006101224 <0.005g/kg 18 TY1006101227 <0.005g/kg 19 TY1006101228 <0.005g/kg 20 TY1006101232 <0.005g/kg 21 TY1006101233 <0.005g/kg 22 TY1006101234 <0.005g/kg 23 TY1006101238 <0.005g/kg 24 TY1006101239 <0.005g/kg 25 TY1006101240 <0.005g/kg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26 SP20100460 0.011g/kg 27 SP20100462 0.008g/kg 28 SP20100463 0.008g/kg 29 SP20100464 0.008g/kg 30 SP20100465 0.010g/kg 31 SP20100466 0.011g/kg 32 SP20100467 <5mg/kg 33 SP20100468 <5mg/kg 34 SP20100475 0.005g/kg 35 SP20100476 0.006g/kg   煎炸用油检测结果 地 区 序号 样品编号 特丁基对苯二酚含量 北京市 1 WTS1007259-03 0.078g/kg 2 WTS1007259-04 0.116g/kg 3 WTS1007259-06 0.080g/kg 4 WTS1007259-08 0.146g/kg 5 WTS1007261-03 0.154g/kg 6 WTS1007261-04 0.141g/kg 7 WTS1007261-07 0.118g/kg 8 WTS1007261-08 0.190g/kg 9 WTS1007261-11 <0.005g/kg 10 WTS1007261-12 <0.005g/kg 辽宁省(沈阳市) 11 BQ20100427 36.5mg/kg 12 BQ20100432 143.8mg/kg 13 BQ20100434 <5mg/kg 上海市 14 TY1006101225 0.037g/kg 15 TY1006101226 0.0054g/kg 16 TY1006101229 <0.005g/kg 17 TY1006101230 <0.005g/kg 18 TY1006101231 <0.005g/kg 19 TY1006101235 0.11g/kg 20 TY1006101236 0.10g/kg 21 TY1006101237 0.044g/kg 22 TY1006101241 0.0059g/kg 23 TY1006101242 0.022g/kg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24 SP20100459 0.1908 g/kg 25 SP20100461 0.0889 g/kg 26 SP20100469 0.1734 g/kg 27 SP20100470 0.1272 g/kg 28 SP20100471 0.0527g/kg 29 SP20100472 0.1708 g/kg 30 SP20100473 0.0836 g/kg 31 SP20100474 0.1712 g/kg 32 SP20100477 0.1127 g/kg 33 SP20100478 0.1167 g/kg
  • 四川食品监督由抽样变买样 每年节约检测开支上千元
    3月1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四川省质监局机关党委了解到,今年起,四川省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再为监督抽查“买单”。省质监局要求,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表示,这样每年可为企业节约检测费用上千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政府部门对食品抽检要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省质监局机关党委房书记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监督抽查从原来的抽样检查,变成现在的买样检查,要给抽样单位付买样经费。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   新措施的出台对企业来说也是利好消息。   3月1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联系到四川邛崃一家白酒生产企业负责人汤先生。他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以前省市质监部门都会到厂家进行一到两次的监督抽查,抽查的样品都是企业免费提供,而且企业还需要支付一定的检测费用,每年的用于质量检测方面的费用大约在一千元左右。“现在质监部门来监督抽查还花钱买样品?”汤先生觉得很惊讶。他说,虽然对企业来说,节约的成本不算很高,但毕竟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 增强监管 完善防晒剂检验标准
    为加强化妆品监管,保障公众用妆安全,根据广东省化妆品抽检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化妆品抽样检验。日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了14批次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合格信息。对抽检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消费者对于监管部门及时监管拍手称快,但同时,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防晒霜、防晒乳、防晒喷雾等不同类型的防晒产品,如何鉴别其是否安全,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那么,如何根据国家标准甄别防晒产品的质量安全呢?近日,辽宁省大连市药品检验检测院教授级高工、副院长毛希琴对相关标准进行了解析。  毛希琴表示,国家标准委于2018年9月1日发布实施GB/T 35916—2018《化妆品中16种准用防晒剂和其他8种紫外线吸收物质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该标准主要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方法检测通量高。GB/T 35916-2018方法除涵盖16种准用防晒剂,还包含了对氨基苯甲酸和其他7种二苯酮类紫外线吸收物质,共计24种目标化合物。该标准检测通量高,提高了单次检测的工作效率。二是方法检测结果可靠性高。GB/T 35916-2018方法中24种目标化合物均能够实现无干扰定性定量分析,该方法可以有效避免7种二苯酮类化合物及对氨基苯甲酸存在情况下对16种准用防晒剂定量产生的干扰。另外,提供液相色谱质谱方法参考条件,为液相色谱方法存疑结果提供确证手段,提高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三是方法采用的色谱条件安全友好。GB/T 35916-2018方法通过色谱条件优化,避免使用毒性和腐蚀性较高的四氢呋喃和高氯酸,采用常规液相色谱流动相体系(甲醇/乙醇/水/甲酸),实现了24种目标化合物的高通量分离分析,色谱条件对色谱仪和色谱柱的安全性以及实验人员的身体健康更为友好。  “GB/T 35916-2018标准的发布,为化妆品中16种准用防晒剂及其他8种紫外线吸收物质的同时检测提供了方法和手段,完善了防晒剂检验方法,为防晒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中紫外线吸收物质的质量控制和市场监管提供了更有力的技术支撑,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毛希琴表示。
  • 饮用水臭氧消毒后,如何检测臭氧的残余量?
    一、背景介绍臭氧,化学式为O3,因其类似鱼腥味的臭味而得名。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具有很强的杀菌消毒、漂白、除味等特性,因此广泛应用于饮用水消毒、食品加工杀菌净化、医疗卫生和家庭消毒等方面,但是过量的臭氧会使水中溴化物绝大部分被氧化成对人体有害的溴酸盐。《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对水质中的臭氧有明确的限值,下面我们将具体介绍臭氧含量检测的标准要求、测试方法、具体测试过程及结果。 二、方法及限值臭氧分析主要有光谱分析和电化学分析。常用检测方法主要为碘量法、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紫外吸收法和化学发光法。分光光度法不仅体积小巧,测试性价比高,易于携带保管,比较适合于在农村或县级实验室推广使用。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是在酸性条件下,臭氧迅速氧化靛蓝,使之褪色,吸光率的下降与臭氧浓度的增加呈线性。 表1臭氧的检测标准及限值标准编号标准名称限值GB 5749-2006GB5749-XXXX征求意见稿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厂水和末梢水限值≤0.3mg/L末梢水余量≥0.02mg/L 三、臭氧含量测定1、检测仪器:DGB-480型多参数水质分析仪2、检测试剂:臭氧试剂包:(臭氧)测定试剂(粉剂组分)、(臭氧)测定试剂(溶液组分)3、检测流程及结果:参数方法号方法检出限mg/L测量范围mg/L重复性测量误差臭氧18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0.020.02-2.002.00%±0.1mg/L图 1 臭氧含量测定流程 图2 臭氧含量测定显色图(从左到右0mg/L、0.4mg/L、1.0mg/L、1.6mg/L和2.0mg/L) 图3 臭氧含量测定曲线图4、结果总结:● 对0mg/L、0.4mg/L、1.0mg/L、1.6mg/L和2.0mg/L的臭氧标准溶液进行检测,测量误差≤0.008mg/L,结果良好。● 采用DGB-480型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测定水中臭氧含量,测量方法为国家标准方法。测试仪器体积小巧,配套有臭氧检测试剂,测试方便,测试性价比高。 四、检测仪器介绍DGB-480型多参数水质分析仪,采用8波长光学测量系统和90度光散射浊度检测光路,内置浊度、色度、臭氧、亚硝酸盐氮、尿素、六价铬、总铬、锰、总氮、 硝酸盐氮、硝酸盐、甲醛、水硬度、锌、亚硝酸盐、余氯、总氯、 二氧化氯、高锰酸盐指数、低浓度 CODCr、高浓度 CODCr、镉、 氨氮、铵离子、总磷、总磷酸盐、镍、亚铁离子、铁、亚硫酸盐、 过氧化氢、铝、铅、铜、钙、汞、硼、砷、氟、阴离子洗涤剂、 银、溴酸盐、硫酸盐、钼、铍、钴、钡、氯化物等40多种检测项目和方法,直接调用,测量快速、简便。既可以配套雷磁专用试剂盒检测也可以自制试剂检测,使用灵活。主要应用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自来水、污水、游泳池水等水质的现场测定或者实验室分析。
  • 紫外光度法测定环境空气臭氧等六项环保标准发布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   二、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591-2010);   三、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592-2010);   四、水质 单质磷的测定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3-2010);   五、水质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测定 碘-淀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4-2010) ;   六、水质 彩色显影剂总量的测定 169成色剂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5-2010)。   以上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的下述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1995)   二、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8972-88)   三、工业废水 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4919-85)。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 吉林省标准化协会批准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等15项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依据《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等15团体标准,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经专家组审核,符合团体标准发布程序,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23年12月30日实施。特此公告。附件: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关于批准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等15项团体标准的通知.pdf吉林省标准化协会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相关标准如下:T/JAS 10-2023 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T/JAS 11-2023 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业务信息化安全管理规范T/JAS 12-2023 检验检测机构 “一站式”服务管理规范T/JAS 13-2023 检验检测机构 合同评审管理规范T/JAS 16-2023 检验检测机构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管理规范T/JAS 17-2023 检验检测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规范T/JAS 18-2023 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管理规范T/JAS 19-2023 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管理规范T/JAS 20-2023 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工作规范T/JAS 21-2023 检验检测机构 不符合工作识别及处理规范T/JAS 22-2023 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复检工作规范T/JAS 23-2023 检验检测机构 投诉处理工作规范T/JAS 24-2023 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工作规范
  • 宁夏质量技术协会立项《一次性竹筷中致病菌检验 采样和检验处理》等10项团体标准
    各相关单位:根据《宁夏质量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宁夏质量技术协会经专家研究审核,决定对《一次性竹筷中致病菌检验 采样和检验处理》、《产可得然胶土壤杆菌快速检验 实时荧光PCR法》、《液体食品接触用塑料复合膜袋类产品微生物学检验采样和检样处理规程食品》、《绝热用硅酸铝棉针刺毯》、《机械加工检验规范》、《一次性内镶式滴灌带(修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规范》、《医用超声成像设备临床使用管理与质量控制规范》、《医用超声探头消毒卫生要求》、《中老年女性盆底超声检测技术规程》团体标准批准立项,现予以公示。请参与起草单位严格按照《宁夏质量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要求,严把质量关,加强组织协调,增强本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确保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标准编制工作。标准制定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宁夏质量技术协会秘书处。联系人:杨老师 电 话:0951-8762976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南街292号
  • 扬帆启征程 奋进新时代——写在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成立3周年之际
    时钟的指针拨动历史的转轴,岁月的脚步刻下奋斗的足迹。2023年岁末,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山西省检中心”)迎来了成立3周年的喜庆日子。回首来时路,郁郁满芳华。2020年12月31日,山西省检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山西省计量标准检验检测领域事业单位改革取得重大成果,一艘崭新的质量基础设施航船扬帆启程,奋进新时代新征程。山西省检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山西省检中心由22家机构整合组建而成,是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管理的副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也是山西省整体规模最大、技术能力最强、业务领域最广的综合性计量标准检验检测机构。凝心聚合力,奋进谱华章。成立以来,山西省检中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扣“三区三地”建设任务,坚持党建引领与高质量发展相结合,重塑性改革与流程再造相结合,高效转型与创新驱动相结合,突破瓶颈与补齐短板相结合,以重点项目建设为牵引带动质量基础设施平台建设,形成了学科鲜明、技术精湛、服务高质、支撑有力的省级综合性质量公共技术平台,创造了检验检测机构改革的“山西模式”,探索了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技术平台“一站式”服务的“山西路径”,书写了质量基础设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山西答卷”。党建领航——在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上展现新作为山西省检中心党委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作为根本任务、摆在统领位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以高质量党建引领自身高质量发展。把牢政治方向一条主线,大力推进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狠抓“两个结合”,党建与业务发展相结合,党建与提质增效相结合;注重3个抓手,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攻坚队、党员示范点活动;持续推动廉洁文化“四进”(进班子、进单位、进岗位、进家庭)活动,构建起特色鲜明的“1234”党建工作体系,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特色党建品牌初步显现。高质量党建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成果彰显高标准党建成效。山西省检中心在不断提升党建品牌影响力的同时,不断激发广大干部职工深化改革、干事创业的精神力量,将高质量党建优势更好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动能。该中心连续多年获“省直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形成山西省检中心“胸怀党徽明方向,爱岗敬业立新功”旗帜鲜明的党建品牌。改革启航——在守正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围绕山西省委提出的“运行高效、水平高端、服务高质”目标,山西省检中心坚持守正创新,重塑架构,建章立制,再造流程,以重塑职能为目标,构建质量公共技术平台;以科学管理为目标,构建高效运行管理体系;以服务变革为目标,构建公共服务创新体系,深入实施“1234”工程(搭建一个平台,即助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技术平台;提升两个能力,即检验检测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做好3个服务,即服务政府监管、服务安全底线、服务产业发展;实现4个转化,即产品实验室向产业实验室转化、综合实验室向专业实验室转化、检验实验室向学术实验室转化、常规实验室向智慧实验室转化),持续推进改革“后半篇文章”。山西省检中心党委既注重机构重组、体系重构,更注重职能重塑、功能再造,实现从监督式检验到公益性、服务性、创新性技术机构的转变,从以“养单位”为主向以“干事”和“养项目”为主转变,从“改头换面”到“脱胎换骨”的转变。该中心先立后破,将22个独立运行的单位进行结构性重塑,构建“1个账户、1个资质、1个体系”“三个一”特色运行模式,实现人才、装备、技术、经费、场所等要素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全面构建现代质量公共技术平台,成为全国首家获得综合性国家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为全国综合性质量公共技术机构高质量发展探索新路径,形成检验检测机构改革的“山西模式”。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和实施一系列创新举措,山西省检中心全面构建质量公共技术平台取得显著成效,达到预期目标,实现精简机构、整合资源、重塑架构、再造流程、理顺学科和形成模式。这些改革和创新使其公益性更加鲜明,创新性进一步增强,服务性进一步彰显,综合管理效能提升,学科体系基本形成,检测资源优势互补,业务发展形成特色,为山西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能力护航——在提升竞争力构建质量公共技术保障体系上跃上新台阶围绕山西省委提出的构建国际一流质量公共技术平台的目标,山西省检中心坚持学科化设置、专业化整合、产业化服务、创新化发展,立足“公益性、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战略定位,以竞争力提升为核心,以保障公益性为目标、以创新推动为动力、以高效服务为目的,加快构建现代质量公共技术体系,持续完善技术体系、服务体系、创新体系,不断提升引领型技术平台、保障型技术平台、支撑型技术平台的建设。山西省检中心坚持以国家实验室和学术实验室为引领,以保障“六大安全”实验室为支撑,以计量、标准、合格评定国家质量基础为抓手,构建现代质量公共技术保障体系、“双碳”标准计量体系、能源质量技术体系三大技术体系,布局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常规基础实验室等实验室矩阵,持续推动实验室“四个转化”,解决一批制约现代质量公共技术发展和检验所急、检测所用、基层所盼的公益技术短板,为构建质量公共技术保障体系奠定坚实基础,为山西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装备能力全面提升。以竞争力提升为核心,破解瓶颈,补齐短板,累计购置仪器设备1亿元,拥有各类仪器设备1万余台(套)件,设备资产原值8亿多元。——量传溯源体系更加完备,建立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10类298项。——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建立标准文献馆藏16万件,标准题录库数据60万条。——检验检测能力全面增强。新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等30类75种产品2510个参数的检测能力,显著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水平,具备工业产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纤维制品、农畜水产品、粮食等领域118类、2092种产品、13634个参数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能力。——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达到692名,其中正高级职称人员98名,副高级职称人员231名;现有博士7名,硕士255名;现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1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4人,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23人,“三晋英才”35人,形成山西特色的质量公共技术人才体系。山西省检中心现有办公及实验室总面积11万平方米;业务范围涵盖以标准、计量、合格评定为基础的质量公共技术范畴,形成了学科体系完善、具有鲜明特色的12个质量公共技术专业研究所。创新引航——在创新驱动构建质量公共技术创新体系上迈出新步伐山西省检中心坚持以创新驱动为牵引,搭建创新架构,完善创新体系,建立创新机制,拓宽创新途径,形成具有山西特色的政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体系模式。创新人才引育机制,坚持人才引进和公开招聘同时发力,柔性引进长江学者1名,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4名,硕士研究生25名。持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36人取得正高级职称,77人取得副高级职称,101人取得中级职称。创新干部培养机制。坚持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基本原则,持续推动干部队伍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科学选拔任用新干部,建立多元化干部培养机制,构建政治坚定、技术精湛、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创新奖励激励机制。坚持“奖多、奖勤、奖优”,树立业绩导向和结果导向,制定山西省检中心奖励绩效管理办法,建立科学有序的评价体系和考核体系,进一步激发全体干部职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创新科研机制。完善科技制度,先后制定出台《科技工作管理办法》《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绩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完善科技激励机制,加大科技激励力度,更好激发全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新合作机制。纵向上搭建包括省、市、县三级检验检测机构在内的协作共享平台;横向上与山西省内外高校签署合作协议,设有硕士工作站5个,硕士生导师20名,8个“标准化实验基地”,大力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研修,开展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攻关,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大力提升检验检测水平,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山西省检中心以制约高质量发展的质量公共技术难点为切入点,以推动质量公共技术平台创新发展为落脚点,坚持创新驱动,注重成果转化,取得丰硕成果。先后获得省部级奖励33项,其中一等奖6项,二等奖15项,三等奖11项,其他类1项;持续推动质量公共技术创新发展,拥有国家专利168项,软件著作权6项;先后主持参与起草国家各类标准50项,地方标准75项,团体标准20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56项。服务保航——在服务变革构建质量公共技术服务体系上彰显新担当山西省检中心坚持保障公益和市场拓展双轮驱动,以“三个服务”为宗旨,围绕服务政府监管、服务安全底线和服务产业发展,创新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提供“一揽子”质量技术解决方案。发挥公益属性,服务政府监管。以提高抽检时效、提高抽检准确率、提高抽样覆盖率“三提高”工作为抓手,全面提升服务政府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高质量完成计量强制检定、国抽国检、省抽省检、特种设备法检任务。3年来,共承接完成国抽省抽任务6万余批次,出具各类检验检测报告超17万份。发挥专业属性,服务安全底线。助力守护食品、药品器械、粮食、农畜水产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六大安全”,为行政执法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成立以来,山西省检中心共出具抽检不合格报告700余份,案件检验不合格报告170余份;完成特种设备法定检验10万台(件),完成压力管道检验1300千米,报送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安全隐患报告2400余份等。发挥技术属性,服务产业发展。逐步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全溯源链现代质量公共技术服务体系。以“打包式”服务精准发力,高标准打造19个“一领域一策”和“一站式”惠企组合服务包,设立“五专”服务,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山西质量公共技术“一站式”服务模式。该中心每年服务客户1.8万余户,完成各类检验检测30余万台(件),同时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各类政策性减免项目每年6000余万元。勇立潮头破浪行,风雨兼程再出发。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攻坚之年。山西省检中心将持续深化改革,提质增效、优化服务、创新发展,掌舵质量基础设施航船乘风破浪,驶向更美好的未来,为山西省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山西新篇章贡献力量。
  • 国家颁布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检标准
    同款问题商品不论批次全下架   新快报讯记者冯艳丹 通讯员粤工商报道 近日,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28863-2012)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将从明年2月15日实施。这意味着,凡是抽检不合格商品的同款产品将不论批次全部下架。   据介绍,该标准由广东省工商局牵头,联合国家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从立项开始经过3年多的努力,于2012年11月5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正式颁布。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通常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国家工商总局在今年新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里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新的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开展检验工作。   该负责人表示,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原有标准中对于流通领域商品抽检难以解决的若干“老大难”问题。如部分商品因现场存放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的问题 因抽检要求的样本量大所带来的监督成本高的问题 因规定的抽样方法难以实施而造成的程序违法的问题 因抽检结论限于集中存放的“批次”,不能适用于其他销售者等问题。同时将为工商部门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 国际臭氧层保护日丨亦敌亦友,你了解臭氧吗?
    不同位置的臭氧身份迥异臭氧是一种有鱼腥味的淡蓝色气体,通常存在于距离地面30公里左右的高层大气中,能有效阻挡紫外线,保护人类健康。“公众常常混淆大气平流层的臭氧层和对流层近地面层臭氧的区别。”长安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教授邓顺熙说,在距地面20千米至50千米高度的平流层有一个臭氧层,它能吸收太阳光中的绝大部分紫外线,使地球上的生物免受伤害。但当人类生活区周边的臭氧浓度超过一定限值,就将造成灰疆和光化学烟雾等污染,很容易引起上呼吸道炎症,出现咳嗽、头疼等症状,还会对皮肤、眼睛、鼻黏膜产生刺激。严重影响正常生产与生活。臭氧大部分集中在距地面10~30千米的平流层,仅有10%左右存在于距地面较近的对流层。从天上到地下、从低浓度到高浓度,臭氧的身份从“地球卫士”急转到“隐形反派”。一张面积约2500平方米的世界最大明信片在瑞士少女峰下亮相,旨在唤起人们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关注。 新华社记者 徐金泉摄平流层中“地球保护伞”孕育生命在平流层中臭氧层的庇护下,地球生命的基础物质——脱氧核糖核酸与核糖核酸逃脱了紫外线辐射的“魔爪”,才有了人类出现和发展。可以说,亿万年以前,臭氧层就开始充当地球生物进化的“保护伞”“护航者”。与此同时,臭氧一直是人们的好帮手,在消毒杀菌、抗炎抗感染、止疼镇痛、提高机体免疫力、向缺血组织供氧等为代表的临床应用中均有大作用。甚至,它还有些清新意味——雷雨天后,那沁人心脾的青草气息,也是部分因为少许氧气在遭雷击后转变为了臭氧。这种低浓度臭氧不仅无害,还令人精神振奋。对流层中成为夏季污染的头号元凶而到了对流层,除部分从平流层到对流层“漫游”的臭氧,以及森林植被生物贡献的臭氧外,绝大部分臭氧是“人造的二次转化产物”,如氮氧化物NOx、VOCs挥发性有机物等,它们是经过复杂光化学反应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当日臭氧浓度最大8小时均值超过每立方米160微克,即成为臭氧污染。臭氧污染究竟对人体有哪些影响?可以说,从中枢神经系统到呼吸系统,从血液到骨骼,均会被它损害。夏季阳光灿烂,却在城市地区暗藏“杀机”。当你在室外闻到特殊的鱼腥味儿,可能就是臭氧超标的手笔。发生光化学反应需要强紫外辐射、高温、低湿与静稳大气环境,光照条件最好的夏季就成了臭氧污染的催化剂——日照越强,光化学反应越剧烈,反应生成的臭氧越浓。打赢臭氧攻坚战,关键在源头替代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污染前体物产生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副处长史一峰说,以工业污染源为例,溶剂型涂料的挥发性有机物重量占40%~80%,而作为绿色涂料的粉末涂料仅为不超过2%,推进源头替代是减少臭氧污染最有效的方法。为鼓励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提出,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企业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中国行动表明臭氧治理的决心2020年6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发布,表明了我国对臭氧治理的决心;2020年7月1日,《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我们在行动。在2021年7月26日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就氢氟碳化物(HFCs)管控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国将把HFCs管控纳入国内法律法规体系。刘友宾表示,HFCs是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常用替代品,虽然本身不是ODS,但HFCs是温室气体。《基加利修正案》的实施,将对保护臭氧层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显著的环境效益,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在未来《基加利修正案》实施过程中,将付出艰辛的努力。但同时也给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一员,我们将严格履行国际承诺,与各缔约方开展务实、透明、深入的国际合作,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力量。
  • 上海计量院主持编制的《臭氧老化试验箱校准规范》批准发布实施
    近日,由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主持编制的JJF 2051-2023《臭氧老化试验箱校准规范》批准发布实施。该规范适用于臭氧浓度范围(0~400)μmol/mol、温度范围(0~100)℃、相对湿度范围(10~100)%的臭氧老化试验箱校准工作,有效解决臭氧老化试验箱量值溯源问题。同时,根据技术参数要求,研制出多路臭氧浓度位置偏差检测装置,实现不打开臭氧老化试验箱箱门,可检测3个位置点臭氧气体浓度,测量范围(0~400)μmol/mol,示值误差±5%,重复性不大于2%,响应时间小于60s。该装置还可用于臭氧老化试验箱内臭氧浓度与温湿度示值误差、臭氧浓度位置偏差、温湿度均匀度、臭氧浓度与温湿度波动度的检测。   臭氧老化试验箱是通过模拟或强化大气中臭氧条件,研究臭氧对橡胶等材料作用规律,快速鉴定、评价聚合物材料及其制品抗臭氧老化性能的一种耐候性能试验设备。通常由臭氧发生控制系统、试样老化箱室、温湿度控制系统三大部分组成,具备温度、湿度、臭氧浓度综合控制功能。近年来,随着新型材料细分行业飞速发展,耐臭氧可靠性试验重要性不断凸显。为检验新材料各种耐候性能及特殊环境适应性,越来越多臭氧老化试验箱被搬上科学发展舞台,为人类对新材料筛选与改进提供坚实科学基础。   JJF 2051-2023《臭氧老化试验箱校准规范》填补了国内外相关领域技术空白,满足臭氧老化试验箱量值溯源需求,保证橡塑等新材料耐臭氧老化可靠性测试数据准确可靠,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价值。
  • 化矿金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通过审定
    2012年12月27日至30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2012年全国化矿金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会”在广东佛山召开。江苏镇江检验检疫局主持制定的《出口煅烧石油焦检验规程》和《进出口橡胶和塑料制品中十溴二苯乙烷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两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通过审定,成为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布实施。   这两项行业标准由镇江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制定,检验人员结合检测工作实际进行研究和制定,对出口煅后石油焦的采制样、试验方法及检验结果的判断等过程进行规范,制定《出口煅烧石油焦检验规程》,为出口煅烧石油焦检验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为企业扩大出口提供了便利。   十溴二苯乙烷是一种适用范围广泛的广谱添加型阻燃剂,因其具有溴含量高,热稳定性好,抗紫外线性能佳等优点,且符合欧洲关于二英条例的要求,普遍用于ABS树脂及塑料PVC等。但随着社会发展,全球越来越多的法规开始管控有机卤化物,例如《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手册》。无卤化材料是近年来特别是电子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十溴二苯乙烷作为使用最广泛的阻燃剂之一,必将受到严格管控。《进出口橡胶和塑料制品中十溴二苯乙烷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的制定,具有一定前瞻性,体现了质检行业关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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