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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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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检测相关的资讯

  • 奥运场所生活饮用水水质基线全项检测工作已开展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6月20至7月18日开展北京市93个奥运场所约合186件生活饮用水水样的水质基线全项(106项)检测工作。   此项检测工作分三阶段完成:6月16日至6月20日,主要进行物质准备、采样和检测人员宣贯工作 6月23日至7月6日,完成53个奥运场所检测工作 7月7日至7月20日,将完成剩余40个奥运公共场所检测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的工作已经完成,正在进行水质基线的全项检测工作。
  • 安捷伦再次获评《财富》"医疗健康领域最佳工作场所"
    近日,《财富》杂志公布“医疗健康领域最佳工作场所“榜单,安捷伦位列第23位。这也是安捷伦连续第二年荣登该榜单。据卓越职场研究机构(Great Place to Work Institute)的调研结果显示,89% 的受访安捷伦员工表示认可安捷伦是一个理想的工作场所, 员工在各个关键领域上对安捷伦的评价都达到或高于全球最佳职场25强的相应评分。卓越职场研究机构引用了一位安捷伦员工的反馈:“这家公司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提供了广泛的机会,让员工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人员、技能、项目和工作。无论你来自哪里,无论你的背景如何,你都会受到尊重。”《财富》杂志与卓越职场研究机构合作制定了该排名。他们审查了医疗健康行业超过 208,000 名员工的调查回复,并综合评估员工在关键领域的满意度,包括职场上的信赖、尊重、公平和友爱等。安捷伦持续致力于创造积极的工作环境,促进提升员工敬业度、创新、团队合作和职业发展。在安捷伦,我们相信强大的文化对于推动创新和为客户提供卓越的解决方案至关重要。除此之外,安捷伦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92%:我很自豪地告诉别人我在这里工作92%:当您加入公司时,您会感到受欢迎91%:管理层在商业实践中诚实且符合道德规范90%:我相信管理层只会将裁员作为最后手段安捷伦同事分享的照片和心声:Day one, 看到自己的座位和欢迎的话语,只觉一股暖流,转眼已5年,而这样的感动时常拥有,这里是安捷伦!近期,安捷伦还获得了卓越职场®认证、U. S. News的最佳工作与生活平衡公司和《美国新闻周刊》的最佳工作场所荣誉。
  • 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检测仪器设备采购
    项目概况包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东路瑞星佳园(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院内3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8月16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NMGFZZB-2021-019项目名称:包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66.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66.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检测仪器设备采购(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按采购人要求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2、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供应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显示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4、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失信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执行公开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行为名单;6、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未被列入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1年08月04日 至 2021年08月11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东路瑞星佳园(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院内3楼)方式:邮箱发售售价:¥500.0 元(人民币)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08月16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东路瑞星佳园(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院内3楼)五、开启时间:2021年08月16日 15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东路瑞星佳园(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院内3楼)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包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内蒙古法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东路瑞星佳园(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院内3楼)            联系方式:杜先生0472-6985309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杜先生电 话:  0472-6985309
  • 安捷伦科技和南本德医学基金会联合开发尿检方法以遵从联邦工作场所药检准则
    安捷伦科技和南本德医学基金会联合开发LC/MS/MS 方法 以遵从新的联邦工作场所药物检测准则 2010 年10月15 日,北京&mdash &mdash 安捷伦科技公司(纽约证交所:A)和南本德医学基金会合作开发尿液检测方法,以遵从联邦工作场所药物检测的最新强制性准则。10 月1 日生效的新准则首次允许在尿液药物检测的确认中采用液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技术(LC/MS/MS)。 南本德的工作人员将根据国家实验室验证项目准则对开发出的方法进行验证。该方法将使用相同的色谱柱,无需更换系统即可在一台LC/MS/MS 仪器上分析规定的五类药物。开发出的方法将附有详细的标准操作规程(包括样品制备),有利于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和快速上手。 &ldquo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观点,采用必要的新技术提高实验室生产力和降低成本的最大障碍是缺乏时间和内行专家。&rdquo 安捷伦全球法医项目经理Tom Gluodenis, Jr 说&ldquo 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就是使那些任务繁重的实验室不必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方法开发,就可以轻松地从新准则中获益。例如,借助我们根据最新工作场所准则开发出的工具,实验室能够在60 天内完成方法验证并用于尿液药物检测。&rdquo 与以前的方法相比,采用LC/MS/MS 进行尿液检测可以加快检测速度,降低单个样品的分析成本。此外,该方法可检测多种新增目标药物,调整了几种药物的临界浓度,满足了安非他明和鸦片制剂干扰检测的最低要求。而且还满足了每个峰至少10 个数据点的新要求。 除了与安捷伦合作开发新方法以外,南本德医学基金会还将参与安捷伦区域代表的培训。这将大大增强安捷伦为进行这类检测的实验室提供支持的能力。 南本德医学基金会毒理学部成立于1975 年,通过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的国家实验室认证计划,成为美国药物滥用和心理健康服务部(SAMHSA,其前身是NIDA(美国国家药物滥用研究所))最早认证的10 个实验室之一。 关于安捷伦科技 安捷伦科技公司(纽约证交所:A)是全球领先的测量公司,是化学分析、生命科学、电子和通信领域的技术领导者。公司的18,500 名员工在100 多个国家为客户服务。在2009 财政年度,安捷伦的业务净收入为45 亿美元。要了解安捷伦科技的信息,请访问:www.agilent.com.cn
  • 只需30分钟!国内最快的核酸新冠检测设备上市,适用于医院、出入境等场所
    上海伯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恒温核酸扩增检测分析仪、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恒温CRISPR法)本周获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成为国内最快的新冠核酸检测自动化设备。从拭子或痰液取样到出检测结果,这套设备只需30分钟,适用于医院发热门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场所。 为何能成为国内最快?伯杰医疗创始人赵百慧博士说,公司采用的恒温CRISPR法与传统的核酸检测技术不同,不需要几十次升降温,所以大幅缩短了核酸扩增环节的时间。CRISPR是一种基因编辑技术工具,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核酸检测中也可以应用。将核酸靶标加入CRISPR/Cas反应体系,活性蛋白Cas的剪切活性会被激活,从而剪切反应体系中带有荧光基团的引物探针,如果样本呈阳性,就会因Cas蛋白剪切发出荧光。 这款仪器的核酸扩增环节为何能保持42摄氏度恒温?公司研发部经理李春燕解释,传统的核酸检测仪器需要通过升温将DNA(脱氧核糖核酸)的双链打开,再通过降温进行核酸扩增。伯杰医疗则采用重组酶聚合酶扩增技术,重组酶能参与基因定位重组过程,识别、切割特异的重组位点,从而在恒温条件下打开DNA双链。据介绍,升降温核酸扩增需要1.5小时左右,而恒温核酸扩增只需20分钟,实现了核酸检测的大幅提速。  自动化也是这款仪器的一大特点。工作人员收到样本后,只需做一步人工操作——将样本管放入仪器,仅耗时1分钟。接下来的核酸提取、核酸扩增等环节都由机器自动完成,直至出具检测结果。 据了解,核酸检测可分为常规检测和快速检测。常规检测技术成熟,单次检测量大,但用时较长。快检产品用时短,手段更便捷,但是单次检测量较小,适用于小批量的随到随检场景。去年5月,国务院要求加快提高核酸检测能力,推进检测时间短、手段更便捷、无需实验室环境的核酸快速检测设备研发工作。  在市科委支持下,伯杰医疗研发的快检产品入选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应急项目,还获得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大项目支持。经过一年多自主研发,这款刷新“全国纪录”的快检设备和配套试剂盒终于获批上市,可同时检测24份样本。  它们将应用于医院门急诊,实现院内病人快速检测,不必转运样本,让病人耗费半天时间等待检测结果。它们还有望应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疾控中心筛查、政府部门市场巡查等场景,使核酸检测更快、更便捷。
  • 穿戴型颗粒物监测仪现货促销-车间工作场所粉尘监测
    奕枫仪器携手美国HazDust公司推出HD-1004穿戴型颗粒物监测仪,用于工厂车间、工业卫生和环境空气调查研究。该设备将用于工厂工人个人吸入颗粒物研究,也可用于车间颗粒物浓度监测,用于工人安全防护。该设备应用领域:判定工人的呼吸等级,符合OSHA。 遵守程序审查。 评价工作的做法和控制粉尘产生的任何方案。 可以结合NIOSH视频曝光监测实时图形叠加。 焊接烟尘风险。 空气质量研究的职业卫生和工业卫生。 空气质量调查和废物场地的补救处理。监测所有空气中对肺有损害的颗粒。 该设备现现货促销,敬请联系:上海奕枫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电话:021-54270075 54270076 54270079Email: sales@yi-win.com
  • Q-LAB再次荣获最佳工作场所奖
    Q-Lab很荣幸再次被美国俄亥俄州的报纸《克利夫兰报》(The Plain Dealer)评为2021年最佳工作企业!该奖项完全基于Energage LLC匿名调查收集的员工反馈,该调查囊括了对所有组织的成功至关重要的15个文化驱动因素,包括协调、执行和连接。这一结果已在上周的《克利夫兰报》及线上公布。2021年再次获奖意味着Q-Lab第八次登上最佳工作场所排行榜,这也是这几年连续第七次获奖!Q-Lab总部设在俄亥俄州Westlake,在佛罗里达州、亚利桑那州、英国、德国和中国设有办公室,其成功的驱动力来自于其多样化的全球团队的热情和专业。Q-Lab CEO Brad Reis表示:“2020年对Q-Lab来说是独特的一年,对每家公司都是如此,但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强大地摆脱了疫情的影响。我们已经在我们的产品线上推出了令人振奋的业界先领技术,并在我们参与的所有市场中保持先领地位。这都要归功于Q-Lab在世界各地协同工作的才华横溢的同事们。”
  • 上海为重点场所测温设备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服务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测量体温成为防控疫情的必要手段。为确保额温计、耳温计、医用电子体温计等量值准确可靠,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发挥计量的基础和技术支撑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计量保障。 /p p   春节前夕,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市计测院全力做好计量校准保障准备。春节期间,该局主动联系海关、交通等部门了解防控疫情测温设备检定校准需求,为节后返流空港、口岸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的计量保障做好服务。 /p p   2月6日,上海市局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计量保障工作的通知》,就防疫期间充分发挥计量保障作用、强化计量保障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等提出进一步要求。上海市计测院总结2003年抗击非典应急计量保障经验,建立了新冠疫情防控应急联络机制,开辟送检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红外体温计、多参数监护仪等医疗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从2月5日起对疫情防控用额温计、耳温计、医用电子体温计实施免费检测;根据上海虹桥机场海关、吉祥航空公司的检测需求,完成首批66台体温计的校准工作,保障了机场、海关口岸等防疫用体温计准确可靠。 /p p   截至2月7日17时,上海市计测院已开展防疫用温度计量器具免费检定、校准服务461台件,服务医院、机场、学校等相关单位37家,对超差较大的测温仪告知使用单位及时更换或维修。 /p
  • 烟民噩耗:公共场所尼古丁采集仪“上岗”
    尼古丁被动采集仪  9月13日从兰州市公共场所尼古丁被动检测培训启动会上了解到,作为全国2016年空气中尼古丁采样检测试点城市之一,兰州市将在城关区、七里河区随机抽取50家公共场所(10家行政部门、40家餐饮场所)安装尼古丁被动采集仪。  通过检测到的尼古丁数据,来客观分析兰州市在餐饮场所、政府办公场所二手烟暴露的情况,以进一步检验《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控烟成效 同时为评估兰州市控烟法规执行实际效果提供科学数据,为更好监控控烟法律的执行提供科学方法。另据了解,《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将于明年修订。  国家控烟办副主任杨杰表示,兰州市总体控烟情况逐步好转,人们对生存环境安全性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创建无烟环境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但公众仍存在对控烟法律知晓度不高、对公共场所吸烟的引导劝阻工作做得还不够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禁烟、控烟工作,今年,国家在北京、深圳、兰州三个城市试点实施空气中尼古丁被动检测。  揭秘尼古丁采集仪  模样:质量轻体积小  “你看,这就是尼古丁被动采集仪!别看它个头小,但它的嗅觉可灵敏了,公共场所里如果有人吸烟,它就能将产生的尼古丁捕捉到。”兰州市控烟办工作人员手里拿着一个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小仪器如是说。  尼古丁被动采集仪体积很小、携带方便。其外形是一个直径约5厘米,高4-5厘米的圆柱形装置,圆柱体的最中间装着一个过滤膜。通过空气的自然流动,尼古丁即被吸附到过滤膜上。之所以称其为被动采集仪,是因为只要将其安放在室内一个秘密的地方,其本身就有能力让尼古丁自动“送”上门来。采集环境空气中尼古丁的过程,是利用尼古丁在空气中的自由扩散作用,透过采集仪上的过滤膜来将尼古丁吸附到膜上。  作用:评价控烟是否得力  相比较于其他评价二手烟的方式,检测空气中的尼古丁浓度具有较高的灵敏性与特异性。每个尼古丁被动采集仪在室内秘密的地方放置7天之后,将其中的过滤膜取出来送到专门的实验室检测,通过检测到的过滤膜上尼古丁的数量计算出这一区域里的尼古丁浓度。  众所周知,取证难依然是公共场所控烟最头疼的事。有了尼古丁被动采集仪,就能真实地了解到一个区域内是否有人吸烟,为控烟工作提供科学评价。
  • 负氧离子检测仪的工作原理与选择
    空气中负氧离子的含量是空气质量好坏的关键。在自然生态系统中,森林和湿地是产生空气负(氧)离子的重要场所。在空气净化、城市小气候等方面有调节作用,其浓度水平是城市空气质量评价的指标之一。自然界中空气正、负离子是在紫外线宇宙射线、放射性物质、雷电、风暴、瀑布、海浪冲击下产生,既是不断产生,又不断消失,保持某一动态平衡状态。由于负离子的特性,空所中的负离子产生与消失会保持一个平衡,因此判断环境下负离子浓度需要借助专门的空气离子检测仪进行准确测量。负氧离子是带负电荷的单个气体分子和轻离子团的总称,简言之就是带负电荷的氧离子。在自然生态系统中,森林和湿地是产生空气负氧离子的重要场所。其浓度水平是城市空气质量评价的指标之一,有着 “空气维生素”之称。工作原理:空气离子测量仪是测量大气中气体离子的专用仪器,它可以测量空气离子的浓度,分辨离子正负极性,并可依离子迁移率的不同来分辨被测离子的大小。一般采用电容式收集器收集空气离子所携带的电荷,并通过一个微电流计测量这些电荷所形成的电流。测量仪主要包括极化电源、离子收集器、微电流放大器和直流供电电源四部分。首要要了解自己选负离子检测用途,目前有进口的负离子检测仪,国产的负离子检测仪,仿冒的负离子检测仪等等。分为便携的负离子检测仪,在线的负离子检测仪,按原理分又分为平行电极负离子检测仪和圆通电容器负离子检测仪两种。空气负氧离子检测分为 “平极板法测空气负离子” 和”电容法测空气负离子“这两种原理,其中“平极板”原理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检测快速,经济实惠,用于个人、工厂、实验室等单位。电容法测空气负离子检测仪是一种高性能检测方法,具有防尘、防潮等特点,相对于平极板法测空气负离子更加,特别适合于森林、风景区的使用,是林业局,科研单位测量空气质量的常见仪器。按收集器的结构分,负离子检测仪可以划分为平行板式和Gerdien 冷凝器式/双重圆筒轴式两种类型。1.Ebert式/平行电板式离子检测仪平行电板式离子检测仪是目前低端空气离子检测仪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A跟B是一组平行的且相互绝缘的电极,B极顶端边着一个环形双极电极,空气通过右下角的风扇吸入,空气中的负离击打A/B电极放电,电荷传导到E环形电极形成自放电,放电信号被记录,从而可对空气中正、负离子数量及大小进行测量。这种检测仪技术上比较成熟,造价成本也比较低,但是易受外部环境影响,另外这种结构自身的弱点容易导致电解边缘效应,容易造成气流湍流,造成检测结果偏移较大。2.Gerdien冷凝器式/双重圆筒轴式双重圆筒轴式离子检测仪是目前中高端空气离子检测仪成熟的一种方法。整体结构由3个同心圆筒组成,外围筒身及内轴为电极,空气通过圆筒时,离子撞击筒身跟轴产生放电,放电信号被记录,从而可对空气中正、负离子数量及大小进行测量。这种检测仪技术上已非常成熟,但由于内部复杂的结构及控制,造价成本高昂,这种结构可以有效解决平行电板式结构固有的电解边缘效应,同时圆筒本身的结构及特殊的进气方式可以保持气流通过的平顺性,对离子数量及大小的检测精确性有极大提高。
  • 关注 | 2021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启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质检中心及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21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分工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负责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负责组织本单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并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上传本单位颁发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基本信息。(二)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在其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业取得市场监管总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归口、且同时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证书和认可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四)市场监管总局直属的检验检测机构,直接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统计数据并上传。(五)其他纳入统计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市场监管总局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工作。二、时间安排2022年1月,各单位转发本通知并组织学习。本通知及现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发布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栏目“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专栏。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数据上报。2022年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按分工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组织对统计数据进行校验和质量审查,并根据校验和质量审查结果督促上报机构准确填报数据。三、填报说明(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1.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上报统计数据。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内容包含2021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21年度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2. 拥有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社会责任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3. 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各检验检测机构需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上传编号情况,并依据社会公众查询和投诉情况进行跟踪处理。上述填报内容的操作说明及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详见“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登录页面”。(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应汇总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报统计数据。(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既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可通过直报系统审核、查询和统计由本单位发证或者归口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情况。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上报数据有问题的,应及时与相关机构沟通协调解决。(四)认可机构填报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按照统计调查表的要求填写2021年度认可业务数据信息,并协助完成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其他司局对认可工作有统计要求、需要另行提交统计数据的,还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四、工作要求(一)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是获取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数据的重要工作,是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加强认可与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质量提升的重要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克服困难,在结合历年统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经费、人力以及组织保障方面的支持,制定工作方案和进度表,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二)各有关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理归纳数据信息并及时上报。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以及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资质认定部门将依具体情况,采取警告、公告、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和列为异常检验检测机构等措施予以处理。(三)统计工作启动后,各单位要及时组织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实施不力、拖延不报、数据不实等问题。联 系 人:认可检测司 高楠、杨慧莹、谢澄联系电话:010-8226084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1月12日
  • 海南省启动第三批土壤三普检测实验室筛选工作
    为保障海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关于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筛选有关情况的说明》等文件精神,现启动第三批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筛选。检测实验室条件要求:1.资质条件。应具有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具备《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样品制备保存设备设施与场地条件;具备全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检测能力,及所需仪器设备;资质认定批准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涵盖50%以上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经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不少于7名)确认的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单位实验室,可视为具有上述同等资质条件。2.能力证明。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近3年内应开展过土壤相关检测活动,年检土壤样品能力不少于3000个。提交近3年参加的与所申请承担土壤普查检测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与考核等情况的证明材料。3.人员队伍。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技术能力和数量应能满足普查检测任务需要。应对所有从事样品制备、检测、签发检测报告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确认相应资格并颁发上岗证。上岗证应标明准许操作的仪器设备、检测指标等。关键岗位(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等)人员,应具备土壤检测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并保证能直接参与普查样品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通过所申请检测指标能力确认且在岗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样品制备人员应熟练掌握一般样品和土壤剖面样品等样品制备流程;质量控制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工作,具备判断实验室检测数据准确性、方法有效性以及编写质量评估报告的能力。在承担土壤普查任务期间,实验室应保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稳定。4.场所环境。应具有固定的样品制备、保存和检测场所,并符合温度、湿度等场所环境有关要求。承担样品制备任务的,样品制备室面积不少于80m2,样品保存室面积不少于50m2,制样室内应具备互联网络条件,并安装在线全方位监控摄像头,确保可以接受远程实时检查。检测室设施条件和环境应满足分析仪器、检测方法等有关要求。样品制备和检测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对相互有影响的活动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环境条件,应进行识别、监控和记录,保证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5.设备设施。应配备数量充足,且技术指标符合所申请普查样品制备或检测任务要求的仪器设备设施,仪器设备设施完好。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辅助仪器设备应进行功能核查。所用质控样品和化学试剂等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要求。质控样品应能溯源到标准物质(或参比物质)。化学试剂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6.检测方法。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检测方法(包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方法),完成所承担的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所用检测方法应经方法验证或确认,并形成满足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记录。7.质量保证。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对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不受任何部门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证样品制备、检测等工作客观、公正。应建立检测数据和报告质量审核制度,指定数据审核人员和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人员。实验室申请:凡符合本公告中检测实验室条件要求且实验室所在地为本省的单位,可填写《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专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筛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逾期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单位视为放弃参与实验室筛选。联系人及电话:吴瑞,19989757880、65364930;钟昌柏,13976688796、65364930。
  • 这一地方启动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国动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3〕64号)等文件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国动办、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3年,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120家机构,抽查总体比例为10%。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持续巩固深化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针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加强监督抽查。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9月30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送各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做好支持配合。(一)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结合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货车非法改装改标整治等工作,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二)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检测场所、设施环境、设备人员等基本资质条件能否有效保持,以及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情况。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三)联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技术规范适用和鉴定质量管控情况。严厉打击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或标准进行鉴定、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四)联合实施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测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严厉打击技术能力和基本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未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20家。(五)联合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性能、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检测方面的能力保持情况以及现场检测过程的规范性。严厉打击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六)联合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检验鉴定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公正。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10家。(七)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场所条件、环境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严厉打击不具备相应检验条件和能力、未按照规定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八)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能力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及结果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15家。二、开展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参照市级检查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对辖区内获得本市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5%。各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合理制定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市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应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统筹推进。(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理念,规范开展随机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可以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辅助检查,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二)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根据有关市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持续在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碳排放检验检测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针对往年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切实抓好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要结合《关于强化检验检测领域执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作要求,加强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三)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区相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建设。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各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压实各自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碳排放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检查工作落地见效。在司法鉴定、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化妆品检验以及其他检验检测领域,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更好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切实履行好属地化监管职责。(四)做好信用监管衔接。除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之外,不断创新丰富监管方式。要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提高监管精准性。(五)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并由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对发现的突出违法行为,坚持从严从重查处。要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失信惩戒,对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各部门应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共同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三、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3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要求,于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员、物品、经费和技术装备保障,共同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明晰责任边界,避免出现职责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三)依法主动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有序开展,杜绝随意执法。(四)恪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依法履职。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本区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9月30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海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23年5月31日
  • 海南启动第三批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筛选工作
    为保障我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关于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筛选有关情况的说明》等文件精神,现启动第三批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筛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测实验室职责任务  (一)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和海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土壤普查样品检测任务安排,做好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工作。  (二)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编制质量评价报告等,确保工作质量。  (三)自觉接受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海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管理,接受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和海南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技术指导等。  二、实验室条件要求  (一)总体要求  实验室应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验室需经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授权。实验室或者其所在的单位,无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实验室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准确、客观、真实和可追溯。实验室应独立承担普查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实验室及其人员应严格执行普查工作有关规定,并落实相关责任。  (二)检测实验室条件要求  1.资质条件。应具有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具备《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样品制备保存设备设施与场地条件;具备全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检测能力,及所需仪器设备(见附件2、附件3);资质认定批准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涵盖50%以上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经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不少于7名)确认的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单位实验室,可视为具有上述同等资质条件。  2.能力证明。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近3年内应开展过土壤相关检测活动,年检土壤样品能力不少于3000个。提交近3年参加的与所申请承担土壤普查检测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与考核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3.人员队伍。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技术能力和数量应能满足普查检测任务需要。应对所有从事样品制备、检测、签发检测报告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确认相应资格并颁发上岗证。上岗证应标明准许操作的仪器设备、检测指标等。关键岗位(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等)人员,应具备土壤检测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并保证能直接参与普查样品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通过所申请检测指标能力确认且在岗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样品制备人员应熟练掌握一般样品和土壤剖面样品等样品制备流程;质量控制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工作,具备判断实验室检测数据准确性、方法有效性以及编写质量评估报告的能力。在承担土壤普查任务期间,实验室应保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稳定。  4.场所环境。应具有固定的样品制备、保存和检测场所,并符合温度、湿度等场所环境有关要求。承担样品制备任务的,样品制备室面积不少于80m2,样品保存室面积不少于50m2,制样室内应具备互联网络条件,并安装在线全方位监控摄像头,确保可以接受远程实时检查。检测室设施条件和环境应满足分析仪器、检测方法等有关要求。样品制备和检测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对相互有影响的活动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环境条件,应进行识别、监控和记录,保证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5.设备设施。应配备数量充足,且技术指标符合所申请普查样品制备或检测任务要求的仪器设备设施,仪器设备设施完好。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辅助仪器设备应进行功能核查。所用质控样品和化学试剂等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要求。质控样品应能溯源到标准物质(或参比物质)。化学试剂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6.检测方法。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检测方法(包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方法),完成所承担的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所用检测方法应经方法验证或确认,并形成满足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记录。  7.质量保证。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对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不受任何部门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证样品制备、检测等工作客观、公正。应建立检测数据和报告质量审核制度,指定数据审核人员和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人员。  三、实验室申请  凡符合本公告中检测实验室条件要求且实验室所在地为本省的单位,可填写《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附件1),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专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筛选。  四、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逾期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单位视为放弃参与实验室筛选。  五、有关要求  申报单位须根据本公告要求,认真核对申报条件,如实填写《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严禁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一式三份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电子版发至邮箱nfb1110@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吴瑞,19989757880、65364930;  钟昌柏,13976688796、65364930。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10个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海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沪市监认检〔2024〕337号市市场监管局等10个部门关于联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公安分局,各区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水务局、国动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有关管委会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切实维护检验检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有效性,针对当前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将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4〕67号)等文件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国动办、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将联合组织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市级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2024年,市级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共计检查120家机构,检查总体比例为10%。积极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要求,持续在本市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聚焦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民生重点领域,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结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10月31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送各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予以支持配合,做好有关执法检查人员的统筹调配工作。(一)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坚持长治长效,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持续加强辐射安全监管,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发现的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以及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加大整治力度,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重点检查机构场所环境、仪器设备、人员能力等关键要素,严厉打击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参数、篡改伪造监测、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未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行刑衔接。计划检查机构数30家。(二)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典型案例反映的问题,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工作要求,强化对机动车资质认定和排放检验过程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机动车检验机构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效能,以《机动车检验机构跨部门综合检查单》(详见附件1)实现全过程规范监管。结合优化车检服务、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等工作,重点检查机构关于《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落实情况和检验检测过程及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严厉打击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存在未经检验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替检代检、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计划检查机构数30家。(三)联合实施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聚焦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和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提升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服务水平。重点检查机构检测场所环境条件、人员配置及资质需求、仪器设备数量和性能能否满足检测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保持、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以及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检查机构数20家。(四)实施产品质量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产品质量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加大对与民生相关检验检测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检查机构数10家。(五)联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方法要求实施鉴定活动。严厉打击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六)联合实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数据质量和准确性,以及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等方面是否满足标准要求。严厉打击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七)联合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具有与开展相应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及仪器设备,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严厉打击在未能持续保持防护设备检测能力情况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八)联合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监督抽查。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严厉打击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10家。(九)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开展检验检测。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或擅自改变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二、开展各区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各区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应参照市级检查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对辖区内获得本市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2%。各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机构主体责任。要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工作,紧贴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结合国家和本市关于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实际要求,周密制定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做到突出重点、精准发力。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市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应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统筹推进。(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理念,规范开展监督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扎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后半篇文章”,对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等问题突出领域实施全覆盖检查。对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重点领域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可以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辅助检查,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二)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切实减少对检验检测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各部门在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发现的问题,应明确工作职责,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对于其他检验检测领域,如具备或符合“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条件的,原则上也应实施联合检查。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辖区检验检测机构特点,探索开展重点检验检测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工作,全面升级行政监管水平。(三)加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结合日常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能力验证、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风险监测、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各部门应进一步做好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监督检查中的常态化运用,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提高对成品油、碳排放、建筑材料、消防产品等检测领域的关注度,着力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四)做好违法行为分类处置。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并由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对发现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满足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各部门应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对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突出违法行为的,各部门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检验检测机构,各部门应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共同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三、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在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前,应扎实开展风险自查,全面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4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2)要求,于2024年8月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认真做好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确保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区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加大“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力度,推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三)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履职,客观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四)做好宣传引导。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计划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加大以案释法力度。通过适时公布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震慑力和影响力。(五)及时总结成效。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年8月15日前将本区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附件:1.机动车检验机构跨部门综合检查单2.2024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此页无正文)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海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机动车检验机构跨部门综合检查单机构名称实际检查地址(含多场所)联系人姓名、职务姓名:电话、手机号电 话:职务:手机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适用时)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适用时)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适用时)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检查组人员名单检查日期    年  月  日是否配合检查(是   否 )序号检查要点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检查说明1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性情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证书(CMA);2.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3.检查通知单上机构名称同机构资质证书上名称是否一致;4.检查检测机构是否存在分支机构或多场所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核查是否在同一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内。序号检查要点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检查说明2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自我声明及参加能力验证。《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机构提供本年度的自查情况及相关整改报告;2.检查机构是否进行自我声明,并确保自我声明内容真实、准确;3.检查机构近两年参加能力验证、授权签字人考核情况。《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3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及时报告可能涉及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或普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等相关情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机构是否按要求在公示相关证书信息;2.检查机构体系文件是否有“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或普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相关规定或表述。《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4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等是否发生变化;2.检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人员是否发生变化;3.检查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是否发生变化;4.检查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是否发生变化;5.如有上述变化,是否有相应的变更材料。5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从随机抽取的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检查项目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等资源是否满足条件;2.在查看现场过程中,检查机构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3.查阅机构人员信息,研判人员能力(人员配置情况、人员技术职称和专业能力、能力验证及授权签字人考核等)是否满足岗位要求;4.授权签字人未通过能力考核,是否办理注销手续;5.查看管理体系文件、内审管理评审材料等;6.抽查部分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序号检查要点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检查说明6未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提醒纠正、督促整改生态环境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核查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排放检验设备证书,检查联网情况。《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7未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交通运输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抽查10辆营运车辆检测数据上传情况。8使用资质认定证书或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情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检验报告的CMA标志编号同机构证书编号是否一致;2.查看是否存在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或使用已经过期、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情况;3.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延续性,是否存在空档期,如存在重点关注空档期内有无出具检验报告;4.检查检验报告是否加盖公章或专用章;5.检查检验报告公章或专用章是否同资质认定证书名称一致;6.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机构印章情况。《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序号检查要点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检查说明9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 南京市高淳大型餐饮场所在线监控油烟浓度 明年实现全覆盖
    p   南京市高淳区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中,对120多家机关食堂和1000多家餐饮企业的厨房加装油烟净化装置,预计明年实现全覆盖。同时,引入第三方对规模以上餐饮场所的油烟浓度进行在线监控,破解部分地方“只装不用”的问题。 /p p   近日,有记者在南京市高淳区固城湖南路一处餐馆的后厨看到,厨房排风口通往街道路边,中午12点半就餐高峰期,厨房里煎炒煮炸,热火朝天,但排出的气体油烟味并不重。厨房工作人员介绍,这是因为厨房排风口加装了油烟净化装置,不仅如此,厨房的下水道也加装了简单净化设施。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记者看到,两个洗碗池排水口连接一个油水分离器,打开分离器盖子可以看到,里面分为三格,第一格是沉渣,第二格隔油,第三格为简单净化后的厨房污水,“有了这个装置,就不用倒开水融化管道上的油块了,只需要定期清理油水分离器。”餐馆管理人员邢小冬说。 /p p   “由于餐饮油烟主要集中在城市核心区、商业区、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而且是低空排放,对人们生活影响较大,”南京市高淳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该区从去年6月起,在全区开展餐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所有餐饮服务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建立隔油沉渣设施,实现油烟、污水达标排放。经排查梳理,高淳区目前约有1160家餐饮企业,其中,面积达500平方米的规模以上企业约有30多家。今年5月,该区又将120多家企事业单位的食堂纳入整治范围。 /p p   高淳区以“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要求餐饮经营方负责加装油烟和污水净化装置,同时,引入第三方,对规模以上的餐饮企业和就餐人数超过50人的企事业单位食堂加装油烟排放浓度监控设施,实时在线监控排放浓度,破解有的企业“只装不用”的问题。 /p p   记者在高淳区城乡建设局食堂的后厨看到,厨房排风管道加长了5米多,不仅增设了油烟净化器,还加装在线监控设备和一个约1立方米大的风柜。高淳区环保局的工作人员曹伟拿出手机现场展示,在手机终端应用上,可查看这处油烟排放的浓度。“只要装置有效运行,排放浓度低于每立方米2毫克的现行国家油烟排放标准,如果未处理直排,油烟浓度可达每立方米8毫克以上。”曹伟说。 /p p   南京市高淳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该区秉承生态立区理念,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污染治理,不达排放标准的场所将被严查。据悉,目前高淳已有多家单位的食堂因不达标而不得不关停,整治工作已完成约65%,预计明年底将实现所有餐饮企业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净化装置全覆盖。 /p
  • 检测测温设备超2500台件 江西全力做好疫情计量保障工作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为有效应对当前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充分发挥计量技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作用,确保疫情防控有关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响应,主动出击,奋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计量保障工作。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积极调度各级计量部门主动与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医院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了解需求,并第一时间主动提供技术服务,优先保障疫情防控有关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确保检定数据的准确可靠。特别是对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以及商场、超市、医院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的测温设备开展计量检定校准,保证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求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制定疫情防控计量检定工作预案,加强值班值守,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截至日前,应对疫情防控,江西省共出动计量技术人员1100余人次,服务医疗卫生单位500余家,服务其他单位(包括机场、车站、高速公路等)350余家,检测测温设备2500余台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据了解,下一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以高效精准的计量服务为江西省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计量技术支撑和保障。 /p p br/ /p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国家质检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国家统计局《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3〕426号)要求,现将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分工(一)省局负责全省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上传省本级颁发的全部有效资质认定证书基本信息。(二)各市局及示范区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纳入统计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审核。二、时间安排2024年1月,各市局、示范区局组织辖区内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2月至3月,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数据上报;4月15日前,各市局及示范区局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工作。现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发布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集成服务—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http://qts.cnca.cn/qts)。统计直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4年1月至4月底,超过时间将无法进入系统进行录入和修改。三、工作要求(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上报统计数据。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内容包含2023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23年度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其他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雷电防护、水利、海关等)的检验检测机构均应填报统计数据。2.拥有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社会责任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3.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各检验检测机构需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上传编号情况。上述填报内容的操作说明及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详见“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登录页面”下“系统帮助”栏目。(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应汇总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报统计数据。(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既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各市局及示范区局可通过直报系统审核、查询和统计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情况。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上报数据有问题的,应及时与相关机构沟通协调解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认证处:张春雷,0351-7680108 18903577691网站校验报错等问题:400-813-5888(拨2咨询)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5日附件: 1-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报告.docx附件: 2-2023年国家质检中心社会责任报告.doc
  •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拟于2023年5月下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7日前点击填报链接或者扫描二维码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填报链接:https://zhrd.rd.gz.cn/zhlf/#/manage?id=202304071c546fa50bbb4632adf9a6ea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10030传真:020-83232962电子邮箱:gzrdfgwbgs@gz.gov.cn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餐饮场所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行业组织】 环境保护、餐饮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餐饮行业相关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推广餐饮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方法,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第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绿色低碳餐饮经营】 餐饮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餐饮场所推广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第八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第九条【特色美食街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和发扬地方饮食文化传统,科学规划和组织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街区。美食街区应当根据管理要求建设专门的油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十条【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法律、法规对餐饮场所选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污染防治指引】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应当包括餐饮场所选址要求、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行政处罚风险等信息。餐饮服务经营者无法判断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等要求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咨询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餐饮场所的选址及其污染防治提供咨询和指引服务,向餐饮服务项目投资者、场地业主、物业服务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餐饮行业协会发放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时,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主动向申请人发放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发现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实际地址与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相符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告知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按照处理意见停止为其提供平台服务。第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出租人、出借人的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新建商住综合楼的,对不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的商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出租人、出借人应当书面提醒承租人、承借人在将场地用于经营餐饮服务项目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该场地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发现承租人、承借人在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场地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出租人、出借人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污染防治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预留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及监测采样位置,依法配套安装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油烟净化、异味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隔声降噪减振等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已具备设置餐饮功能的情况予以标注,明确专用烟道所在位置、尺寸、噪声、设计流速以及设计排烟量等工艺参数。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第十五条【专用烟道设置与使用】 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排放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或者人行通道,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加装专用烟道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专用烟道维护管理】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专用烟道进行维护和管理。两个及以上的餐饮场所共同使用一个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委托或者共同履行专用烟道管理责任。第十七条【油烟、异味排放】 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大中型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其他餐饮场所至少每半年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一次油烟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餐饮场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口、采样平台设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油烟排放标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污染防治设施清洗维护与记录】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施正常使用,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单位每季度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第十九条【污水排放】 餐饮场所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方可排放。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并管理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隔渣、油水分离和生化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水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对餐饮场所排水水量、水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噪声控制】 餐饮场所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定期保养维护。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容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餐饮场所应当针对房顶、墙体、地面、门窗、管道等场所不同部位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每半年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噪声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第二十一条【信息查询和共享】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选址指引、知识培训等信息查询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餐饮服务项目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或者以抄告形式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享。第二十二条【日常巡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制度,指导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人员在巡查中主动采集餐饮场所的数量、类型、位置、空间结构、环保设施设备情况、污染特征等方面的信息数据,记录餐饮场所选址、证照办理、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隔声降噪减振设施的安装、使用和清洗、隔音降噪减振措施的实施等情况,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提醒、督促。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餐饮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违反选址要求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违反专用烟道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依照《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违反油烟排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规范设置餐饮场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口、采样平台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清洗维护净化设施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依法清洗维护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或者未依法保存相关材料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违反污水排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餐饮场所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依照《广州市排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违反噪声排放、噪声监测和台账记录规定的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噪声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二)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三)未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第三十条【政府人员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餐饮场所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经营活动,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场所。本规定所称商住综合楼是指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新冠病毒超长潜伏期,必须做好公共场合长期检测工作
    疫情当前,学生如何开学? 新冠疫情,牵动了全国人民的人心,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在战胜疫情的路上,取得肉眼可见的成果。工厂即将开工,学校即将开学,一切将回到那个原来的样子......春暖花开,我们想呼朋唤友去踏青......特别是家有"熊孩子"的父母,看着从校园里放出来的"魔兽"们,既希望早日将其送进学校,又担心疫情在校园里传播。特别年龄小的孩子,很难像大人那样做好防护工作。我们何时开学?如何开学? 开学会来的,相信我们的主管部门有足够的智慧去选择开学时机。分批开学,应该是在考虑的选项。开学后,如何保证安全?将风险降到最低?不让疫情再重回公众视野,我们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鉴于新冠的”狡猾“,还有些感染个体存在较长的潜伏期。我们需要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的新冠的检测,让疫情不再大面积传播。即使在疫情全部消退后的一段时间,我们也需要做好公众场合的检测工作。除了做好洗消工作,空气中存在带有新冠的飞沫或含有新冠的气溶胶,是潜在的传染源。我们能够采集空气中的病毒,利用诊断试剂盒,进行检测。新型冠状病毒颗粒直径大小约100nm,就这种大小颗粒对于我们的检测工作都存在不少难度。部分颗粒是和飞沫一起,形成的颗粒粒径很大,这部分检测起来相对容易。也必须要考虑以单颗粒子形式的存在的病毒颗粒物,这对我们的采样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大多公众场合病毒颗粒物在空气中的相对浓度不高,采集到我们能检测到的颗粒浓度,也是我们需要面对的挑战。目前生物气溶胶检测,大多采用采样后进行核算检测。常用的采样设备,特别是针对病毒颗粒采样的设备,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理:1. 湿壁气旋采样2. 干式气旋采样3. 静电采样1. 湿壁气旋采样,利用采集的空气形成漩涡,将气体和液体混合,将病毒颗粒采集到液体中。这些液体很方便用于病毒学的检测,例如这次新冠的核酸检测法,即PCR法。湿壁气旋对不同粒径的颗粒捕集效率,如图对于粒径在0.5um的颗粒物采集效率达到62%2. 干式气旋,利用气旋将颗粒采集到采样管,用试剂重悬后,利用核酸检测法检测。3. 静电采样,利用静电来吸附颗粒,和口罩利用静电防护病毒的原理一样。更适合纳米颗粒,粒径范围20nm-10um。参考文献:Hervé, S. Andraud, M. Gorin, S. Paboeuf, F. Barbier, N. Quéguiner, S. Deblanc, C. Simon, G. Rose, N. (2016). Maternally-derived antibodies do not prevent transmission of swine influenza A virus between pigs. Veterinary Research 47:86. Figure
  •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3〕426 号)要求,为准确、按时完成我省2023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对象湖北省辖区内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其他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雷电防护、水利、海关等)的检验检测机构。二、时间安排统计直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4年1月—4月底,请检验检测机构在此时间内完成填报,并提交通过审核,超过这一时间将无法进入系统进行录入和修改。2024年3月20日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完成数据上报。2024年3月31日前,各市州局完成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上报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2024年4月15日前,省局完成检验检测统计数据的质量审查及数据上报工作。总局通知及现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发布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集成服务—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网址http://qts.cnca.cn/qts/)。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数据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机构统计直报情况要及时督促、跟进及审核。三、填报要求(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上报统计数据。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内容包含2023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23年度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为适应检验检测行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其他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雷电防护、水利、海关等)的检验检测机构均应填报统计数据。2.拥有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社会责任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3.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各检验检测机构需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上传编号情况。上述填报内容的操作说明,详见“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登录页面”下“系统帮助”栏目。(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应汇总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 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 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报统计数据。(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既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四、工作要求(一)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是获取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数据的重要工作,是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加强认可与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质量提升的基础。由于统计直报工作正处于春节假期前后,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统计工作。(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实施好依法取得其他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直报工作。统计工作启动后,各单位要及时组织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实施不力、拖延不报、数据不实等问题。(三)各有关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理归纳数据信息并及时上报。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以及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资质认定部门将依具体情况,采取警告、公告、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和列为异常检验检测机构等措施予以处理。联系人:喻李、刘芳联系方式:027-87836957、027-87310667附件: 附件1——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报告.doc附件2——2023年国家质检中心社会责任报告.doc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 又一地方公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要求,全面扎实推进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以城市数字化转型为引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实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二、工作内容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同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三、具体举措涉及中央层面设定的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含药监事项,下同)为广告发布登记等11项,改革举措为:直接取消审批1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6项,优化审批服务3项(具体见附件1)。结合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和本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对该类事项的改革内容、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材料要求、程序环节、监管措施等逐项细化了实施方案(具体见附件2—9)。涉及地方层面设定的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为酒类商品经营(批发、零售)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等2项,改革举措为:实行告知承诺1项,优化审批服务1项。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2个事项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具体见附件10—11)。涉及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的事项为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等2项,改革举措为直接取消审批1项、实行告知承诺1项。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事项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其中,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改革举措已另行发文,具体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沪市监产质〔2021〕505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的具体改革举措已另行发文,具体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沪市监计量〔2021〕490号)。四、工作要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刺激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单位(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建章立制、政策解读、人员培训、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实施改革工作。附件:1.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广告发布登记改革工作方案3.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革工作方案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5.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改革工作方案6.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改革工作方案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改革工作方案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改革工作方案9.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改革工作方案10.酒类商品经营(批发、零售)许可改革工作方案1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改革工作方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31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改革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要求,结合上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方面先行先试的经验基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1.出台《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2.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设备设施、环境、能力项目等)实行告知承诺,发证前不再进行现场审查,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3.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从自贸试验区扩大到全市范围。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四、许可条件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还需满足注册地和检验检测场所均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五、材料要求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一)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2.典型检测报告;3.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9个部门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国动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3〕64号)等文件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国动办、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3年,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120家机构,抽查总体比例为10%。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持续巩固深化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针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加强监督抽查。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9月30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送各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做好支持配合。(一)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结合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货车非法改装改标整治等工作,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二)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检测场所、设施环境、设备人员等基本资质条件能否有效保持,以及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情况。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三)联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技术规范适用和鉴定质量管控情况。严厉打击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或标准进行鉴定、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四)联合实施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测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严厉打击技术能力和基本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未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20家。(五)联合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性能、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检测方面的能力保持情况以及现场检测过程的规范性。严厉打击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六)联合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检验鉴定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公正。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10家。(七)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场所条件、环境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严厉打击不具备相应检验条件和能力、未按照规定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八)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能力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及结果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15家。二、开展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参照市级检查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对辖区内获得本市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5%。各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合理制定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市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应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统筹推进。(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理念,规范开展随机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可以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辅助检查,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二)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根据有关市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持续在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碳排放检验检测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针对往年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切实抓好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要结合《关于强化检验检测领域执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作要求,加强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三)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区相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建设。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各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压实各自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碳排放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检查工作落地见效。在司法鉴定、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化妆品检验以及其他检验检测领域,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更好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切实履行好属地化监管职责。(四)做好信用监管衔接。除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之外,不断创新丰富监管方式。要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提高监管精准性。(五)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并由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对发现的突出违法行为,坚持从严从重查处。要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失信惩戒,对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各部门应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共同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三、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3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要求,于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员、物品、经费和技术装备保障,共同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明晰责任边界,避免出现职责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三)依法主动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有序开展,杜绝随意执法。(四)恪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依法履职。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本区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9月30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 附件:2023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海关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23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 河南省启动第三次土壤普查第二批检测实验室筛选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要求,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确定的全国统一筛选测试化验专业机构的技术路线,结合河南省实际,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筛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检测实验室条件要求:  (一)总体要求  实验室应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验室需经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授权。实验室或者其所在的单位,无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实验室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准确、客观、真实和可追溯。实验室应独立承担普查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实验室及其人员应严格执行普查工作有关规定,并落实相关责任。  (二)资质条件  应具有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持有国家或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具备《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审议稿)》中规定的样品制备保存设备设施与场地条件;具备全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检测能力,及所需仪器设备(见附件2、附件3);资质认定批准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涵盖50%以上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经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不少于7名)确认的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单位实验室,可视为具有上述同等资质条件。  (三)设备设施  应配备数量充足,且技术指标符合所申请普查样品制备或检测任务要求的仪器设备设施,仪器设备设施完好。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辅助仪器设备应进行功能核查。所用质控样品和化学试剂等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要求。质控样品应能溯源到标准物质(或参比物质)。化学试剂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四)人员队伍  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技术能力和数量应能满足普查检测任务需要。应对所有从事样品制备、检测、签发检测报告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确认相应资格并颁发上岗证。上岗证应标明准许操作的仪器设备、检测指标等。关键岗位(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等)人员,应具备土壤检测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并保证能直接参与普查样品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通过所申请检测指标能力确认且在岗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样品制备人员应熟练掌握一般样品和土壤剖面样品等样品制备流程;质量控制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工作,具备判断实验室检测数据准确性、方法有效性以及编写质量评估报告的能力。在承担土壤普查任务期间,实验室应保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稳定。  (五)场所环境  应具有固定的样品制备、保存和检测场所,并符合温度、湿度等场所环境有关要求。承担样品制备任务的,样品制备室面积不少于80m2,样品保存室面积不少于50m2,制样室内应具备互联网络条件,并安装在线全方位监控摄像头,确保可以接受远程实时检查。检测室设施条件和环境应满足分析仪器、检测方法等有关要求。样品制备和检测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对相互有影响的活动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环境条件,应进行识别、监控和记录,保证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六)能力证明  应具有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附件2)的检测工作经验,近3年内应开展过土壤相关检测活动,年检土壤样品能力不少于3000个。提交近3年参加的与所申请承担土壤普查检测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与考核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检测方法  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审议稿)》规定的检测方法(包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方法),完成所承担的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所用检测方法应经方法验证或确认,并形成满足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记录。  (八)质量控制  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审议稿)》有关要求,对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不受任何部门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证样品制备、检测等工作客观、公正。应建立检测数据和报告质量审核制度,指定数据审核人员和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人员。  拟申报检测实验室的单位须于2022年5月30日(星期一)上午12:00前完成申报。  联系方式: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耕地质量监督评价处  联系人:李 斌  河南省土壤肥料站  联系人:袁天佑
  •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
    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政发〔2019〕1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3年,省级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共计检查50家,抽查总体比例约为4%。将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和建工建材检验检测领域的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持续巩固深化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针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加强重点抽查。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交各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做好支持配合。(一)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结合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等工作,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撤销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21家,抽查比例不低于5%。(二)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不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检测场所、设施环境、设备人员等基本资质条件能否有效保持,以及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情况。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8家,抽查比例不低于5%。(三)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对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能力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及结果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21家,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领域不低于5%;建工建材(含室内装饰材料)检验检测领域不低于5%。二、市级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级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参照省级部门检查要求和重点领域,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5%。要结合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合理制定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省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重复。(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一单两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可以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检查,提高问题发现率。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二)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根据有关省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农产品、建工建材(含建筑装饰材料)、室内环境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持续在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针对往年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切实抓好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三)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市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更好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各市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压实各自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检查工作落地见效。(四)做好信用监管衔接。创新监管方式,要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提高监管精准性。(五)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并由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对发现的突出违法行为,坚持从严从重查处。要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失信惩戒,对查处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各部门应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共同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示范区相关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三、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要求,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员、物品、经费和技术装备保障,共同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明晰责任边界,避免出现职责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三)依法主动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有序开展,杜绝随意执法。(四)恪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依法履职。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本区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联系人:孔军华电话:0351-7680108附件: 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docx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16日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3〕426号)工作部署,现就开展 2023年度贵州省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对象截至2023年底,全省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其他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雷电防护、水利、海关等),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二、任务分工(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二)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填报统计调查数据。(三)取得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雷电防护、水利、海关等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四)省质检院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统计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并提供统计数据填报咨询服务。(五)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三、时间安排(一)数据上报阶段(2024年3月底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集成服务—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http://qts.cnca.cn/qts/)进行统计数据和材料上报。(二)数据审核阶段(2024年4月底前)。省质检院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四、填报说明(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1.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在填报数据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及《检验检测统计工作手册(适用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统计工作手册(适用检验机构)》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登录页面”下“系统帮助”栏目下载),确保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上报统计数据。2.首次参加统计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填报人手机号码注册并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填报。已参加2022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使用原用户名(手机号或邮箱号)和密码登陆,请勿注册新账号。3.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填报内容包含:2023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 2023年度报告(附件1)。拥有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同时报送社会责任报告(附件2)。4.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各检验检测机构需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上传编号情况。(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应汇总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 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 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报统计数据。(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填写行业分类代码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4位),按照本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分类代码与所属法人单位行业分类代码相同。检验检测常用行业分类代码如下:检验检疫服务7451 检测服务7452 环境检测7461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431。(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完整准确填报资格、资质证书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完整上报取得的现行有效检验检测资格、资质证书信息。一家机构取得多张证书的,每张证书都应扫描上传,填报的证书对应机构名称、证书编号、发证单位、证书有效期等,应和上传的证书扫描件一致。过去取得现已失效的证书,不再上传。(五)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检验检测机构如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证书的,提交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评审组审核 如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或其他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证书的,提交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审核。既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信息。五、工作要求(一)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是获取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数据的重要工作,是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质量提升的重要基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克服困难,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二)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指导辖区内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年度报告和检验检测报告编号。省局将动态反馈各地检验检测机构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对未按要求上报或修改统计数据、上传报告编号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提醒和纠正。(三)省质检院应按照要求做好统计数据质量审核、上报进度统计、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对数据审核中发现上报数据有问题的,应及时与相关机构沟通协调解决。(四)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理归纳有关数据信息并及时上报,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及时沟通咨询(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对经提醒无理由仍不上报、不修改统计数据或不上传报告编号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理,并作为监管重点加强监督检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认证认可检测处:陈佳琳,0851-86505070特种设备处:王明英,0851-85850063统计填报咨询:李欣,15285092410(负责贵阳市、六盘水、安顺市、黔东南州辖区内机构统计咨询) 王小东,18786634685(负责遵义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辖区内机构统计咨询)附件: 附件1. 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报告.docx 附件2. 2023年国家质检中心社会责任报告.doc 附件3.各市、自治州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联系方式.docx2024年1月3日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3〕426号)统一部署,现就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分工(一)省市场监管局认可检测处负责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除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基本信息汇总上传至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二)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整体推进,督促各检验检测机构按时填报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及年度报告,按时完成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数据及年度报告审核工作。(三)各检验检测机构要按要求积极组织专人按时填报,及时完成统计调查数据、年度报告上报。二、时间安排统计直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4年1月-4月底,请检验检测机构在此时间内完成填报,并提交通过审核,超过这一时间段将无法进入系统进行录入和修改。2024年1月-3月,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完成数据上报。4月底前,各州、市市场监管局按分工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认可检测处组织对统计数据进行校验和质量审查,并根据校验和审查结果督促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机构完成数据修正完善、审核。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及现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发布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首页—服务—集成服务—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http://qts.cnca.cn/qts/)。三、填报说明(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上报统计数据。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内容包含2023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23年度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为适应检验检测行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其他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雷电防护、水利、海关等)的检验检测机构均应填报统计数据。2.拥有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社会责任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3.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各检验检测机构需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上传编号情况。上述填报内容的操作说明,详见“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登录页面”下“系统帮助”栏目。(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应汇总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报统计数据。(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既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可通过直报系统审核、查询和统计由本单位归口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情况。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上报数据有问题的,应及时与相关机构沟通协调解决。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是获取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数据的重要工作,是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机构,组织部署好检验检测机构统计数据上报工作,督促机构按要求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包括统计调查数据、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等)。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其他专业领域具备法定资格、资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雷电防护、水利、海关等)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填报要求,转达至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二)严格把关,注重质量。各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落实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亲自把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结合历年工作经验及对照2022年度直报系统统计异常数据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整理、归纳、核实有关数据信息,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制定工作计划,确保统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三)强化监督,严肃问责。统计工作启动后,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要及时组织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实施不力、拖延不报、数据不实等问题。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以及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具体情况,采取警告、公告、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和列为异常检验检测机构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列为本年度“双随机”重点监管对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认可检测处:余锋林,63215515 徐天恒,63215527统计直报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联系方式:网站校验报错等问题:400-813-5888(拨2咨询)总局信息中心:兰鹏(其他技术问题),010-88650335附件:1.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报告2.2023年国家质检中心社会责任报告3.2022年度直报系统统计异常数据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报告.docx 附件2+2023年国家质检中心社会责任报告.docx 附件3+2022年度直报系统统计异常数据情况.docx
  • 吉林省启动第三次土壤普查第二批检测实验室初步筛选工作
    为贯彻执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期间工作进度安排,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吉林省“三普办”)近期将在吉林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第二批)申报和初筛工作,筛选一批土壤测试化验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检测实验室的条件和要求:(一)总体要求1.实验室应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验室需经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授权。2.实验室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准确、客观、真实和可追溯。3.实验室或者其所在的单位,无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4.实验室应在吉林省辖区内,能够独立承担普查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5.实验室及其人员应严格执行普查工作有关规定,并落实相关责任。(二)软硬件条件和技术要求1.资质条件。(1)应具有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2)具备全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检测能力,及所需仪器设备(见附件2、附件3)。(3)资质认定批准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涵盖50%以上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见附件2)。(4)经吉林省“三普办”组织专家(不少于7名)确认的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单位实验室,可视为具有上述同等资质条件。2.能力证明。(1)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场地、人员、仪器设备等条件能保障年检土壤样品能力不少于3000个;近3年参加过与所申请承担土壤普查检测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与考核,能提供能力验证与考核情况的证明材料。(2)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普查任务相关的工作经验,近3年内应开展过土壤相关的检测活动,能提供检测合同等证明材料。3.人员队伍。(1)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技术能力和数量应能满足普查检测任务需要,能提供劳动合同、上岗证等。(2)通过所申请检测指标能力确认且在岗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有岗前培训检测原始记录等佐证材料。(3)应对所有从事样品制备、检测、签发检测报告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确认相应资格并颁发上岗证。上岗证应标明准许操作的仪器设备、检测指标等。(4)关键岗位(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等)人员,应具备土壤检测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并保证能直接参与普查样品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5)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样品制备人员应熟练掌握一般样品和土壤剖面样品等样品制备流程;质量控制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工作,具备判断实验室检测数据准确性、方法有效性以及编写质量评估报告的能力。(6)在承担土壤普查任务期间,实验室应保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稳定。4.场所环境。(1)应具有固定的样品制备、保存和检测场所,具备《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样品制备保存设备设施与场地条件,温度、湿度等场所环境符合有关要求。(2)承担样品制备任务的,样品制备室面积不少于80m2,样品保存室面积不少于50m2,制样室内应具备互联网络条件,并安装在线全方位监控摄像头,确保可以接受远程实时检查。(3)检测室设施条件和环境应满足分析仪器、检测方法等有关要求。(4)样品制备和检测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对相互有影响的活动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5)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环境条件,应进行识别、监控和记录,保证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5.设备设施。(1)具备全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检测所需仪器设备(见附件3),数量充足,且技术指标符合所申请普查样品制备或检测任务要求,仪器设备设施完好。(2)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辅助仪器设备应进行功能核查。(3)所用质控样品和化学试剂等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要求。质控样品应能溯源到标准物质(或参比物质)。(4)化学试剂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全管理。6.检测方法。(1)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检测方法(包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方法),完成所承担的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2)所用检测方法应经方法验证或确认,有原始记录,并形成满足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记录。7.质量保证。(1)应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对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2)应有不受任何部门和经济利益影响的制度或措施,保证样品制备、检测等工作客观、公正。(3)应建立检测数据和报告质量审核制度,指定数据审核人员和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人员。凡符合本通知中检测实验室条件和要求的单位,须于2022年5月26日前完成申报。经过初筛、复核和评审,确定并发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名录》。联系人: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 焦晓辉 王秋彬附件1: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doc附件2: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指标.docx附件3: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主要仪器设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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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工业生产中噪声和高热的危害给人体带来的危害有哪些?国家政策法规又是如何保护工业生产中不受噪声和高热的侵害?如何对噪声和高热进行更好的检测与防护? /span /p p   中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据了解,我国约有1200万家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约有2亿劳动者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因职业病死亡人数居世界首位!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高温、生产性粉尘、化学毒物、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生物性有害因素等。以噪声为例,相信噪声大家都不陌生,噪声是环境污染七大典型公害之一,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在生产劳动中暴露于噪声中,均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作业场所噪声监测更是职业卫生领域讨论和关注的焦点。 /p p   针对职业卫生领域相关检测,TSI精心为大家准备了讲座!本次讲座将向大家介绍职业卫生物理因素中噪声和高温(WBGT指数)的相关知识,包括噪声和高温的物理特性、主观评价量、检测原理、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术语解释等一些基本知识,以及TSI QUEST噪声和WBGT系列产品的功能原理、技术特性、现场应用等。 /p p   免费听会,机会难得!点击下列链接: /p p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_13187.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_13187.html /span /strong /a /p p   立即报名参加! /p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3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能力验证项目(一)酱油中氨基酸态氮、铅(以Pb计)的测定;(二)水质中砷、硒的测定;(三)一次性餐具用品中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的测定;(四)食品微生物(沙门氏菌)检测授权签字人考核;(五)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2023年度能力验证项目不再进行复测(授权签字人除外)。能力验证有关信息详见附件。二、能力验证参加单位凡是取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资质认定(CMA)证书中包含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并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能力验证项目费用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三、能力验证日程安排(一)机构报名:2023年5月31日前。(二)能力验证测试、授权签字人初测及结果报送、统计分析:2023年7月31日前。(三)授权签字人复测及结果报送、统计分析:2023年8月31日前。(四)督促能力验证最终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改、审查,对所有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总结培训:2023年10月31日前。(五)能力验证结果通报:12月31日前。具体时间以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书面通知为准。四、实施要求(一)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组织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按要求参加此次能力验证活动,并协助做好后续督促整改工作。要指派专人负责联络、组织、督促、服务辖区内参加能力验证机构和授权签字人完成能力验证活动,将联络人信息于5月31日前分别报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检测处和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二)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须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组织实施,并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阶段相关工作。要准确、客观、公正地实施能力验证活动,对所出具的统计结果、评价结论、能力验证结果和报告负责。(三)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四)授权签字人考核分为初测考核、复测考核,考核内容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所涉专业检验标准、项目和方法,授权签字人职责、报告审核等方面的知识。考核方式采取闭卷笔试、州市组织、视频巡考方式进行。考核地点由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具有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网的视频监控设备的会议室组织考试。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0日前,将考试场所信息分别报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检测处和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五、能力验证结果运用和处理(一)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取得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两年内,如接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或现场核查,可简化该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二)对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将在能力验证结果通知中公布机构名单,并列入下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三)对本次能力验证中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除外),应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后的一个月内,认真查找原因,采取自行测量审核等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能力验证承担单位审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后,检验检测机构方可重新开展相关项目检测;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对本次能力验证最终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授权签字人,所在检验检测机构和个人应当认真查找原因并自行整改,自主停止签发检验报告。(五)各项目承担单位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六)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向社会公开此次能力验证结果,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系人: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认可检测处 余锋林联系电话:0871-63215515附件:2023年度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4日附件2023年度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检测参数检测方法主要涉及的检验检测领域项目承担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1酱油中氨基酸态氮、铅(以Pb计)的测定氨基酸态氮、铅1.GB 5009.23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2.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食品、农产品、疾控等云南省质量管理学会杨 靖胡崇文电话:0871-67165430、0871-65303343邮箱:yniqm2016@126.com2水中砷、硒的测定砷、硒1.GB/T 5750.6-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金属指标》2.《HJ 694-201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环境、食品、疾控等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利英电话:0755-33683795邮箱:engliying@cti-cert.com报名网址:http://pt.cti-cert.com/index黄 宇电话:0755-33682808邮箱:engliying@cti-cert.com报名网址:http://pt.cti-cert.com/index3一次性餐具用品中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的测定大肠菌群、沙门氏菌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环境、食品、疾控等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利英电话:0755-33683795邮箱:engliying@cti-cert.com报名网址:http://pt.cti-cert.com/index黄 宇电话:0755-33682808邮箱:engliying@cti-cert.com报名网址:http://pt.cti-cert.com/index4食品微生物(沙门氏菌)检测授权签字人考核沙门氏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培养基和试剂的质量要求》(GB 4789.28-2013)《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等食品、疾控等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利英电话:0755-33683795邮箱:engliying@cti-cert.com报名网址:http://pt.cti-cert.com/index黄宇电话:0755-33682808邮箱:engliying@cti-cert.com报名网址:http://pt.cti-cert.com/index5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闭卷笔试机动车检验西南林业大学杨光敏联系电话:13888124600邮箱:2762163991@qq.com报名加微信号:ynsjdcnlyz张燕宏联系电话:15187882496邮箱:5187882496@163.com报名加微信号:ynsjdcnl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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