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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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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size=18px][color=#ab1942][b]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color][/size][size=15px](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size][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则[/b][/align][b][size=15px]  第一条[/size][/b][size=15px]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size][b][size=15px]  第二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size][size=15px]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size][b][size=15px]  第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b][size=15px]  第四条[/size][/b][size=15px]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size][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size][b]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size=15px]  第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size][b][size=15px]  第六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size][b][size=15px]  第七条[/size][/b][size=15px]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size][b][size=15px]  第八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size][size=15px]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size][size=15px]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size][size=15px]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size][size=15px]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size][size=15px]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size][b][size=15px]  第九条[/size][/b][size=15px]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size][b][size=15px]  第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一条[/size][/b][size=15px]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size][size=15px]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size][b][size=15px]  第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size][size=15px]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size][align=center][b]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十四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size][b][size=15px]  第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size][b][size=15px]  第十六条[/size][/b][size=15px]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十七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size][b][size=15px]  第十八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size][b][size=15px]  第十九条[/size][/b][size=15px]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size][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size][b][size=15px]  第二十条[/size][/b][size=15px]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size][size=15px]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size][size=15px]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三条[/size][/b][size=15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二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七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八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二十九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三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size=15px]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size][size=15px]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size][size=15px]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size][align=center][b]第四章 监督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二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三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size][size=15px]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size][size=15px]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size][size=15px]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size][size=15px]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size][size=15px]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size][size=15px]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size][size=15px]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四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六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七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八条[/size][/b][size=15px]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size][align=center][b]第五章 法律责任[/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九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一条[/size][/b][size=15px]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b][size=15px]  第四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size][size=15px]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size][size=15px]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size][size=15px]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size][size=15px]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size][size=15px]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size][size=15px]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size][size=15px]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七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size][size=15px]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size][size=15px]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size][size=15px]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八条[/size][/b][size=15px]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九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ize][size=15px]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size][color=#000000][b]第六章 附则[/b][/color][b][size=15px]  第五十条[/size][/b][size=15px]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size]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

  • 广东单位寻多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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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建设部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问题的解释 全文下载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1、从事《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仍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执行。  3、建筑节能检测、防水材料检测、墙体材料检测、门窗检测和智能建筑检测等仍按照国家及地方等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关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5、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办法》附件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  三、关于检测业务转包  6、《办法》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四、关于跨省从事检测业务  7、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业务,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五、关于检测资料  8、《办法》中“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是指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六、关于检测费用  9、《办法》所指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是指检测机构与委托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指导价收取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关于检测人员培训  10、检测人员培训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八、关于见证取样检测项目  11、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仍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情况报建设部备案(资质审批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6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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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

    [b][font=PingFangSC-Regular]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font][/b][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color=#2323de][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b][/color])[/font][/align][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一章 总则[/b][/color][/font][/align][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一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二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四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size][/font][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b][/color][/font][/align][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五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color=#ff8124][b]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b][/color]。[/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六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color=#ff8124][b]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b][/color],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七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八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九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b][/b]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十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color=#ff8124][b]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b][/color],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color=#ff8124][b]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b][/color]。[/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十一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十二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十三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size][/font][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b][/color][/font][/align][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四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五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b][/color],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color=#ff8124][b]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六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七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建设单位应当[/b][/color]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color=#ff8124][b]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八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九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一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b]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二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三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 [/b][color=#ff81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四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五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b][color=#ff8124]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六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b][color=#ff8124]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七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八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九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三十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三十一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size][/font][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四章 监督管理[/b][/color][/font][/align][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二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三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b]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四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五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color=#ff8124]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color]。[/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六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七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八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font][/size][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五章 法律责任[/b][/color][/font][/align][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九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color=#ff8124][b]其检测报告无效[/b][/color],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color=#ff812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造成危害后果的,[color=#ff8124]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color];构成犯罪的,[b][color=#ff812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b]。[/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b][color=#ff8124]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color][/b]。[/size][/font][color=#374aae][b][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第四十一条[/size][/font][/b][/color][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b][/color];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color=#ff8124]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检测机构[color=#ff8124]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color];构成犯罪的,[b][color=#ff812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二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b][color=#ff812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color=#ff8124][b]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三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造成危害后果的,[color=#ff8124]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color][color=#ff0000];[/color]构成犯罪的,[color=#ff812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四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造成危害后果的,[color=#ff8124]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color];构成犯罪的,[color=#ff812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3万元以下罚款[/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五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六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 [/b]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color=#ff8124]依法予以没收[/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七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造成危害后果的,[color=#ff8124]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color];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八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color=#ff8124]处3万元以下罚款[/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九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size][/font][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六章 附则[/b][/color][/size][/font][/align][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五十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 [color=#ff8124]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color][/b]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size][/font][img=图片]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7QRTvkK2qC6D2OhibHUMz1XiaC7v0RcUA1icaxROuwbvf2Nqmcz53iat2YiaGq0ibvOsA2KakWoa80iahsYGXhDHFMiaxw/640?wx_fmt=gif&tp=wxpic&wxfrom=5&wx_lazy=1[/img][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b][/color][/font][/align][align=center][img=图片]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oQ6jH4fyk78bKZxlMfNZbYwYPibMsR25eDpzEb8iaZbcicFZXsVeOGE4CzcScGr1F5ibGrmU5tYlNOu3IFc7YP1F8g/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tp=wxpic[/img][/align][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color=#374aae][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b][/color](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size][/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部署建设质量强国,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任务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起到重要作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业务开展以及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对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和检测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建筑品质要求的逐步提升,工程建设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新型材料等内容的检测项目日益丰富,141号令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及监管的需要,亟须修订完善。[/size][/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的“试金石”,是衡量工程质量水平的“秤砣”,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逐渐壮大,检测技术力量逐步增强。[/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同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检测机构定位与实际不适应、检测范围不符合检测实际需求、检测责任主体覆盖不全、检测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低、违法违规成本低等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检测机构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甚至违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给工程埋下了质量隐患。[/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新修订出台的《管理办法》,[color=#ff8124][b]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强化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b][/color]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size][/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一)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内涵,明确检测适用范围。[/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b][color=#ff8124]一是将检测内容扩充为“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color],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二是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color=#ff8124]进一步明确[/color]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二)扩充检测市场主体类型,严格规范检测行为。[/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b][color=#ff8124]一是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均可以申请检测机构资质[/color],依法依规从事相关检测业务,丰富检测市场主体类型,适应检测市场实际需要。[/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是规范检测过程中的委托、取样、标识、送检、接收试样等检测活动,[color=#ff8124]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color],保证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是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color=#ff8124]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升级,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要求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color],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明确参与检测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的责任义务,完善相关禁止行为规定。[/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三)强化资质管理,优化审批流程。[/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b]一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实践需要,[color=#ff8124]将检测机构资质修改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color=#ff8124]不再要求检测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社会保险等书面材料[/color],改由资质许可机关进行网上核查,减轻检测机构负担。[/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方便检测机构开展业务。四是[color=#ff8124]强化资质审查专家评审环节[/color],确保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五是加强动态监管,[color=#ff8124]将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情况纳入资质许可条件[/color],要求检测机构发生事项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保证检测机构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四)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是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是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管控,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增加抽测等监管方式。[/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是加大信用信息应用,规定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作出处罚后,应当将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处罚的信息予以公开,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d82821][/color],如:[color=#ff8124]规定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检测机构有相关行为的,要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此外,为实现资质标准及时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不再作为《管理办法》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单独印发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对申请单位资历及信誉、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等条件和业务范围作出规定。[/size][/font]如何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李克强总理对2022年全国“质量月”活动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指出:质量是立业之本、强国之基,事关民生福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深入推进全面质量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走以质量取胜的路子,要聚焦民生关切,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对质量安全问题“零容忍”,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落实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就是要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各地必须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深刻认识《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各项要求贯彻好、落实好。[/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制度衔接,确保检测市场平稳有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是抓好贯彻落实。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讲政治、顾大局的工作态度抓好落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治理,确保《管理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是加强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宣贯培训,组织主管部门、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精神,提高检测行业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社会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2px][color=#888888]来源:住建部官网、中国建设报[/color][/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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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本人正在负责筹建一个大型的涂料研发及检测实验室建设,需要实验室建设及产品研发工程师,特别是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以上,待遇丰厚,可以私信联系我。

  • 《认可准则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意见稿发布

    目的和意义建筑工程领域是近些年来认可发展速度最快、认可实验室数量最多的建设工程子领域,通过《建设工程质检机构认可风险及控制措施的研究》(认可中心科技项目,编号:2010-CNAS-09)课题调研,普遍反映获得认可的机构存在:申请机构人员总体教育或工作背景不佳,申请机构人员与业务量不匹配等问题。为了提高该领域实验室认可的质量,降低认可的风险,针对建设工程检测领域,以房屋建筑工程子领域为突破口,2012年上半年编制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草案,近期又结合 CNAS于2012年5月10日发布的《对实验室认可申请受理若干要求的解释说明》(CNAS-EL-01:2012)的实际应用情况,发现该解释说明中对检测人员的要求比较高,不符合建筑工程领域检测专业的实际,因此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更迫切出台一部应用说明文件以明确对相关实验室的具体要求。附件: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CNAS-CI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4.CNAS-CI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5.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

  • 【建设课件】《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系列课件(十三)

    【建设课件】《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系列课件(十三)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191652_628462_1610969_3.jpg[/img][color=#fe2419][size=4][color=#000000]《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系列课件(十三)[/color][/size][/color] 今天我们学习的《理化检测质量管理制度》第6章中的理化检测人员岗位专责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6.2理化试验室主任岗位专责;6.3理化试验室分室主任岗位专责;6.4理化试验室工程技术人员岗位专责;6.5理化试验室试验员岗位专责;6.6理化试验室调度室岗位专责;6.7理化试验室资料员岗位专责;6.8理化试验室设备、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岗位专责;6.9理化试验室材料、工具保管员岗位专责。课件里面有很多值得大家借鉴的知识,内容非常不错,值得大家借鉴。 希望我们的课件,能给您带来新的知识与收获。 实验室建设版 2010.04.19

  • 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将带来哪些商机

    [size=18px]《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将建设国家级地下水信息自动采集传输系统与地下水监测信息应用服务系统,建设国土资源部地下水监测中心,建立与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站点建设规模相匹配的省、地级地下水监测网。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网在人口密集区、国家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区、大型能源矿业基地、国家重大工程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地区新建监测站点14395个,改建监测站点6006个,监控国土面积350万平方公里,监控区内平均孔网密度为5.75孔/千平方公里。2个地下水监测中心和20401个新改建监测站点的建设将为仪器市场带来哪些商机?[/size]

  • 广西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刚刚发布了结构检测技术员职位,坐标南宁市,速来围观!

    [b]职位名称:[/b]结构检测技术员[b]职位描述/要求:[/b]具体要求:1、专业:土木工程、结构工程、工程测量等相关专业 2、职称:不限; 3、学历:大专、本科及研究生学历; 4、具有良好的沟通力和理解力,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 5、应届毕业生或从事过主体结构、钢结构等检测相关工作者、有UT II证,能独立完成相关工作任务者优先。福利待遇:1、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享受法定节假日; 2、周末双休;生日福利;传统假日福利;员工旅游等; 3、薪资待遇:(3500-7000)元/月。工作地点:南宁市、柳州市、贵港市、靖西市、防城港[b]公司介绍:[/b] 广西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为区建设厅批准的民营第三方公正性综合资质类检测机构,检测范围辐射全广西,是该行业一家资质齐全有实力的大型检测单位。 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并以《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为主要依据建立了质量体系,于2010年7月通过CMA计量认证考核,2010年09月通过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和广西区建设厅资质审查,为第三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检验机构,2017年6月成立...[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64522]查看全部[/url]

  • 上海建科主编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被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近日,由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主编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正式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177-2023,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主编单位广泛邀请本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参与修订,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科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参编单位贡献了建科智慧,临港新片区、浦东、黄浦、闵行、松江等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参与了修订。编制组经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形成该标准,有效保证了标准的适用性和认可度。[align=center][img=上海建科主编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被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png,500,691]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noimg/94699304-cfab-4010-89fe-e6b5e81bf18b.jpg[/img][/align]标准修订历时两年半,2021年6月正式启动,2022年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顺利通过审定。新修订的标准在保持与原标准延续性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内容的实操性和实用性,确保在技术应用层面的前瞻性和科学性。针对设计、施工、验收、监管等各单位提出的新需求,结合实际情况中遇到的新问题,对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重新明确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划分方式,并强化了消防质量验收的重点内容。[align=center][img=会议现场.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noimg/d938595e-4691-4865-9fcd-b7e6d62d422f.jpg[/img][/align]2023年,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多项技术指导文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与评定技术导则(2023版)》明确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范围,统一全市消防验收工作标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表(2023 版)》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其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行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查验、检查与评定的技术依据,是系列文件执行的基础,标准强化过程质量管理,从材料进场验收、见证检验、消防设施检测,到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指导建设、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把关,同时为政府部门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提供技术指导。[align=center][img=评审现场.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noimg/4aab0243-e76d-4d26-bf01-b2b49084f09d.jpg[/img][/align]标准的实施,对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强化全过程质量监管和消防验收的衔接,切实提升本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新标准的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单位将协调合作,共同推动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提升。欲了解更多,点击进入[url=https://www.woyaoce.cn/member/T134136/][color=red] 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 [/color][/url][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原创大赛】浅谈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建设方向

    [align=center][b]浅谈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建设方向[/b][/align][align=center][b]何洪宁[/b][/align][align=center][b](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江苏南京,210019)[/b][/align][b]【摘要】:[/b]许多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验室管理系统,目前跟不上信息化发展的节奏,存在着许多问题,诸如:缺乏统一的信息系统规划和设计、信息孤岛的问题突出和信息化建设不成体系、缺乏顶层设计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整体规划,建设符合实验室管理的一整套信息化系统,系统建设将会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对检验检测机构起到一个质变的变革。[b]【关键词】:[/b]实验室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 整体规划[b]1、 [b]存在的问题[/b][/b]随着国家政策的放开,近期检验检测机构的发展迅速十分迅速。中小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成立,呈现井喷状态。在机构发展的同时,很多机构信息化建设的脚步没有同步跟上。目前,许多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验室管理系统,其信息化建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缺乏统一的信息系统规划和设计;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化系统,可以让检验检测机构各部门使用同一套信息数据,各部门根据各自的权限对同一套信息数据进行更新维护,这样便可以通过共享数据信息,减少许多无谓的重复工作,这样既提高了计算机软、硬件的使用效率,同时也提高了统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提高管理质量。目前,很多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验室管理系统缺乏一个全局的统一的规划和设计,导致资源利用率低下。而且有效的数据不能共享。(2) 信息孤岛的问题突出;从总体情况来看,各信息系统独立建设,由于建设架构和设计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信息孤岛,没有实现一体化的检验检测管理,部分数据需要多次录入,难于进行信息集成和信息共享。随着检验检测机构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信息化技术的不断进步,检验检测机构的信息化发展也呈现一定的阶段性,从初级阶段,到中级阶段,再到高级阶段,人们从最开始使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报表打印,发展到后来需要围绕企业的一项项业务工作,开发或引进一个个应用系统。另外一方面,很多检验检测机构在上线信息化管理系统时,大都没有系统地对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进行全面的规划,只是狭隘地根据当时单位的信息化管理需求部署系统。然而,检验检测机构的信息化管理需求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机构只能分散地开发或引进一个个应用系统。这些分散的业务系统可能来自不同厂商、大多都有各自的数据库,彼此之间“各自为政”,业务信息不能共享,互相孤立,形成当前企业信息化建设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信息孤岛。(3) 信息化建设不成体系,缺乏顶层设计;“信息化顶层设计”源于自然科学或大型工程技术领域的一种设计理念。它是针对某一具体的设计对象,运用系统论的方式,自高端开始的总体构想和战略设计,注重规划设计与实际需求的紧密结合,强调设计对象定位上的准确,结构上的优化,功能上的协调,资源上的整合,是一种将复杂对象简单化、具体化、程式化的设计方法。它不仅需要从系统和全局的高度,对设计对象的结构、功能、层次、标准进行统筹考虑和明确界定,而且十分强调从理想到现实的技术化、精确化建构,是铺展在意图与实践之间的“蓝图”。“顶层设计”理念提出后,其应用范围很快超出了工程设计领域,并在西方国家被广泛应用于信息科学、军事学、社会学、教育学等领域,成为在众多领域制定发展战略的一种重要思维方式。从其理论内涵的特点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整体主义战略:在根据任务需求确定核心或终极目标后,“顶层设计”考虑一整套完整地解决各层次问题,调动各层次资源的方法,围绕全局目标,有序地、渐进地落实和推进,最终产生顶层设计所预期的整体效应。  二是缜密的理性思维:“顶层设计”是自高端开始的“自上而下”的设计,但这种“上”并不是凭空建构,而是源于并高于实践,是对实践经验和感性认识的理性提升。它能够成功的关键就在于通过缜密的理性主义思维,在理想与实现、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绘制了一张精确的、可控的“蓝图”,并通过实践使之得到完美的实现。  三是强调执行力:“顶层设计”的整体主义战略确定以及“蓝图”绘就以后,如果没有准确到位的执行,必然只是海市蜃楼。因此,“顶层设计”的执行过程中,实际上体现了精细化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战略,强调执行,注重细节,注重各环节之间的互动与衔接。[b]2、 [b]解决思路[/b][/b]因此,有必要综合利用条码技术、信息化方式以及大数据平台等手段,建立一套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质量的管理平台。通过实现检验检测业务一体化管理,构建数据集成应 用平台,实现数据的综合统计和分析。检测业务数据涵盖了从客户检测业务网上预约、业务受理、合同评审、验收样品、样品管理、检验分析、仪器数据采集、编制报告、审核报告、批准报告、客户反馈等全业务过程的动态管理。检测数据的综合统计能够为地铁施工单位的内部质量管控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撑;还可通过数据分析与数据挖掘系统实现标准建设、高级统计、结果综合分析、检验项目分析、平台使用情况、质控趋势分析等业务的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align=center][b]【参考文献】[/b][/align] 李俊.[url=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DNZS201706067.htm]基于虚拟化下的实验室设计与建设[/url]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7年06期. 张逸林.内部控制效果、企业信息化与企业价值 财会通讯,2017,06:51-55. [url=http://www.mat-test.com/Abstract.htm?aid=OJ1602270000612x5A8D]樊志罡,黄永忠,马通达,沈磊,贾秋志. "理化检测实验室如何有效建立LIMS系统",理化检验-化学分册  52, 204-207(2016)[/url]. 丁玉红.[url=http://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422-1012298558.htm]质检中心信息化管理的设计与实施[/url] 山东大学 2011年. 徐乐,张元才.[url=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KJQB200831106.htm]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现状综述[/url]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8年31期. 张勇,沈广鸿,杨红英.[url=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AHDJ200801022.htm]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的设计[/url]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01期.[align=center][b]【作者简介】[/b][/align]1、何洪宁(1986-),男,汉族,江苏连云港人,201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中级工程师,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及信息化系统方面的工作。E-mail:787853145@qq.com。

  • 【原创大赛】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南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南 (老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培育壮大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逐渐成为当前实验室建设的热点。现针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必要的场所、技术人员及监测仪器设备提出以下建议。1.明确拟开展的检测项目 为避免盲目投资造成采购来的仪器闲置浪费,现以最常规和检测仪器不太贵的检测项目为例,建议通过认证开展的检测项目分别是:1.1水和废水检测项目 水温、pH、电导率、透明度、色度、流量、悬浮物、全盐量(总残渣或溶解性残渣)、游离氯和总氯、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氨氮、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铜、铅、锌、镉、总砷、总汞、总硒、总铬(六价铬)、挥发酚、石油类(或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氯化物、硝酸盐、硫酸盐、铁、锰、嗅和味、浊度、总硬度、粪大肠菌群、亚硝酸盐。上述项目除包含《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和表2规定的必测项目,还包括了其它常见的和测试方法较为简单的指标。1.2空气和废气 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二氧化氮和一氧化氮)、烟(粉)尘、烟气参数、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氟化物、恶臭、氨、铅、砷、硫化氢、铬酸雾、硫酸雾、和甲醛等。1.3土壤和水系沉积物 水分、pH、镉、汞、砷、铅、铬(含六价铬)、铜、锌、镍、全磷、全氮、钾、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等。1.4 固体废物 铜、锌、镉、铅、总铬、铬(六价)、汞、铍、钡、镍、总银、砷、氟化物和氰化物等。1.5噪声和振动 环境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社会生活噪声、、铁路边界噪声、噪声源(设备噪声)、机动车噪声振动和环境振动等。2.实验场所要求 实验室检测项目之间不得有干扰,面积应不少于600平米,其中化学分析实验室和仪器分析室各不少于3间,并有专用的天平室、无菌室、样品室、纯水制备间、化学试剂库、分析样品前处理室、固体样品制备间、现场仪器室、办公室和资料室等。此外通风橱、气瓶柜(室)、操作台等满足检测项目所需的实验条件和安全环境条件均应一应俱全。3.人员要求3.1关键岗位的设置 检测机构的关键岗位通常有最高管理者、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内审员、采样人员和分析人员等。各岗位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与要求,以确保检测工作及管理体系的建立、监督、完善和有效运行。3.2授权签字人和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具备相应的职责权利;熟悉或掌握检测技术及实验室体系管理程序;熟悉或掌握所承担检测/签字领域的相应技术标准方法;熟悉检测报告审核签发程序;对检测结果做出相应评价的判断能力;熟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环保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授权签字人尚需经考核合格。3.3检测人员要求 需有拟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10名以上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并取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证书,且每个认证项目至少有一名持证的检测人员。

  • 广西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正在寻找测量检测技术员职位,坐标南宁市,谈钱不伤感情!

    [b]职位名称:[/b]测量检测技术员[b]职位描述/要求:[/b]具体要求:1、专业:土木工程、结构工程、工程测量、测绘工程等相关专业 2、职称:不限; 3、学历:大专、本科及研究生学历; 4、具有良好的沟通力和理解力,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 5、有一定检测测量经验。 6、有驾照优先录取。福利待遇:1、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享受法定节假日; 2、周末双休;生日福利;传统假日福利;员工旅游等; 3、薪资待遇:(3500-7000)元/月。工作地点:南宁市、柳州市、贵港市、靖西市、防城港[b]公司介绍:[/b] 广西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为区建设厅批准的民营第三方公正性综合资质类检测机构,检测范围辐射全广西,是该行业一家资质齐全有实力的大型检测单位。 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并以《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为主要依据建立了质量体系,于2010年7月通过CMA计量认证考核,2010年09月通过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和广西区建设厅资质审查,为第三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检验机构,2017年6月成立...[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64524]查看全部[/url]

  • 又一地方获批建设国家检验检测集聚区

    [align=left] 检验检测,被认为是一个地区产业配套能力的关键。[/align][align=center][img=,500,308]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1127/1543310268550978.jpg[/img][/align][align=left]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批复同意重庆高新区建设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这将有利于高新区乃至整个重庆市提升产品供给质量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align][align=left] 检验检测行业属于重要的生产服务业,几乎贯穿于工业产品从研发到生产的所有环节。检验检测,被认为是一个地区产业配套能力的关键。[/align][align=left] 2016年9月,国家质检基地项目在高新区金凤产业园挂牌。该项目主要包括北斗导航检测、汽车安全与排放实验,以及电子产品、能源计量、特种设备安全、智能终端及物联网等领域的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服务。[/align][align=left] 目前,国家质检基地累计完成投资约13亿元,一期工程基本竣工,机动车强检试验场等7个项目正式投入运营。所有子项目都取得了国家级资质,技术服务能力覆盖相应产业90%以上的产品或参数,汽车电池、电磁兼容、车联网、能效测试等多个项目检测能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此外,该基地还与另外10家机构正式签订入驻协议,正开展基建等前期工作,协议投资额约18亿元,建成后协议营业收入约20亿元。[/align][align=left] 重庆高新区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以此为契机,提高第三方检测的公信力和竞争力,加速检验检测行业集聚发展,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align]

  • 广西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刚刚发布了市政检测技术员职位,坐标南宁市,敢不敢来试试?

    [b]职位名称:[/b]市政检测技术员[b]职位描述/要求:[/b]具体要求:1、专业:市政道路工程及相关专业 2、职称:不限; 3、学历:大专、本科及研究生学历; 4、具有良好的沟通力和理解力,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 5、实习生或从事过地市政工程等检测相关工作者,有检测上岗证,能独立完成相关工作任务者及有上岗证者优先。福利待遇:1、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享受法定节假日; 2、周末双休;生日福利;传统假日福利;员工旅游等; 3、薪资待遇:(3500-7000)元/月。 工作地点:南宁市、柳州市、贵港市、靖西市、防城港[b]公司介绍:[/b] 广西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为区建设厅批准的民营第三方公正性综合资质类检测机构,检测范围辐射全广西,是该行业一家资质齐全有实力的大型检测单位。 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并以《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为主要依据建立了质量体系,于2010年7月通过CMA计量认证考核,2010年09月通过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和广西区建设厅资质审查,为第三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检验机构,2017年6月成立...[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64521]查看全部[/url]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放开啦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5﹞3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有效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验收监测申请项目多、验收监测实施单位少、现场监测等待时间久、监测报告(表)编制周期长等问题,依据《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关于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7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根据项目类型由以下单位承担:  (一)应当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且属于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汽车、水泥、电子、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排放的项目,其验收监测报告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编制;其余工业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  (二)生态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有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三)工业类、生态类以外的其他类别项目,其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或委托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编制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监测单位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编制单位对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现场监测单位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编制单位及现场监测单位相关资质和能力证明、编制单位委托现场监测单位相关材料等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三、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应当持有环保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或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现场监测负责人应当持有环保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  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必须为编制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员工,现场监测负责人必须为现场监测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员工。  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现场监测负责人的相关资质及在职证明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四、各级环保部门发现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暂停承接其他项目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一)未按标准、规范要求编制报告(表)的;  (二)报告(表)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  (三)监测数据评价标准明显有误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应依法对相关单位、个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可以视具体情形依法撤销据此作出的行政许可。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后,应当通报未通报、应当处罚未处罚、应当移交未移交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省环保厅将结合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逐步建立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及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和验收监测(调查)从业人员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规范验收监测(调查)市场。  五、本通知所指建设项目均不含核与辐射项目以及环保部委托审批(包含环评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执行。  各类工业园区环境监测站经省辖市环保局确认同意后,可以视同县级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184号)文件以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10日

  • 海检检测有限公司今日正在招聘,整改工程工程师,坐标青岛市,高薪寻找不一样的你!

    [b]职位名称:[/b]整改工程工程师[b]职位描述/要求:[/b]岗位职责:1.负责针对电磁兼容检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客户要求,完成不合格项目的整改,编制整改报告;2.负责对客户咨询的电磁兼容设计、整改等技术问题,提出系统性的方案和建议;3.负责电磁兼容科研项目开发和研究。技能要求:1.具有扎实的电子电路专业基础知识;2.能够根据客户及相关标准要求完成电磁兼容整改任务。[b]公司介绍:[/b] 海检检测有限公司是国家海洋设备质量检验中心的依托单位,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注册成立,是青岛海检集团有限公司为确保独立、公正的建设、运营国家海洋设备质量检验中心而投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国家海洋设备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海检中心”)是国务院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为配套海洋装备产业同步建设,是目前国内唯一的综合性海洋设备第三方...[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64184]查看全部[/url]

  • 室内空气检测五项检测实验室建设问题

    大家好,公司要筹建一个室内空气检测五项检测实验室并申请CMA认证,请问仪器要配些什么,实验室建设要注意什么,如果有厂家的话,请一次报设备报价和项目方案,谢谢!有相关建设经验,并能推进实验室CMA认证 的厂家更好!QQ:535004594。等大家帮我解答!

  • 【原创大赛】浅谈涂料检测实验室规划设计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原创大赛】浅谈涂料检测实验室规划设计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涂料检测实验室规划设计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0. 引言在产品质量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质检实验室作为产品质量监测系统的核心技术机构和政府的公共服务平台,起着为政府职能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企业提供测试平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涂料作为防腐蚀保护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船舶、汽车、装备制造等各个领域的材料的防腐保护,然而我国每年因腐蚀而造成的损失巨大,这除与人们对腐蚀的严重性与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外,防腐蚀材料的制造、使用和管理相对落后,尤其是低档劣质防腐涂料的使用,是造成防腐效果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加快涂料检测实验室建设,为涂料生产和使用企业提供研发和测试平台,提高相应产品的使用寿命,对减少腐蚀造成的国民经济损失,促进资源节约有着十分突出的意义。检测实验室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加上涂料产品的特殊性和应用的多样性,注定涂料实验室建设的复杂性。理想的实验室是一个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智能化程度较高,有高度的安全保护措施,能满足绝大数的实验的科学实验建筑。基于上述因素,现结合我单位检验公共服务平台新基地项目建设,从使用的角度浅谈在检测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1. 实验室设计理念和原则实验室一切建设规划与其使用定位密不可分,而实验室建设的成败好坏都源于设计理念的执行。现代实验室设计应本着以人为本,安全实用,专业发展理念,拼按着一体化设计,突出整体,兼顾特殊和相关方先行参与设计的原则来进行。1)人性化:实验室是供检测人员工作的地方,合理的布局和工作流程,充足的操作空间,舒适的环境是实现人性化的最基本要求;2)安全性:由于溶剂性涂料多为易燃易爆产品,化学试剂都具有一定的毒性,有的毒性还相当,在设计中防火防爆,保护人身健康等实验室安全设计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在做设计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安全”因素,考虑疏散、撤离、逃生、顺畅、无阻,安全通道,消防设计应由专业公司完成。3)专业性:实验室是完成特定实验的地方,设计中就一定要结合具体实验项目进行专业设计,才能使功能最大化,布局合理化;4)预见性:现代实验室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检测的项目也随着技术的进步不断拓展,对未来发展一定要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是设计中应有的考虑之一;5)实用性:合理的利用实验室空间,配备合适的实验设施,控制建设的规模与预算;6)一体化设计,突出整体,兼顾特殊的原则实验室的建设重在设计,一体化设计,突出整体,兼顾特殊。应做到意识超前,功能实用,以满足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工作为条件,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特别是在水、电、通风等的负荷方面应有超前的考虑。本实验室作为服务与地方经济的第三方检测的公共平台,在设计要求绝大数涂料产品的检测。因此在设计上首先要考虑设计的通用性,然后才是特殊要求。实验室使用者在提出设计要求时.应避免各自为政。应在实验室整体设计思路的指导下作细微的调整,以避免实验室内部调整时无所适用的局面。7)相关方先行参与设计的原则实验室设计不同于普通建筑物的设计,在实验室设计中需要建筑设计单位,规划装修设计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同时参与,这样才能更高效的达到预期目的。传统实验室建筑设计是按国家现有建筑标准,多以外型和结构为主, 而非以实验室功能为主,存在建筑设计与功能设计脱节等不足。要避免以往先建楼再设计的老路,就需要相关方先行参与设计,实验室使用者最了解实验要求,先拿出最根本的功能要求,装修设计师和建筑设计师才能从更专业的角度对建筑物进行设计,只有把三者特长融合在一起才能做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工程,实现实验室使用者的初衷。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先流程设计,能确保工程的各个阶段按目标完成, 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2.实验室功能单位划分与总体布局涂料产品检测按照检测项目大体可以分为:1)涂料基本物性和施工性能检测如:颜色,透明度,固体含量,密度,粘度,粒度, 施工性,干燥时间,遮盖力,涂布率,打磨性,流平性,流挂性,贮存性,适用期,孔隙率,闪点,树脂定性,干膜湿膜厚度等等;2)涂膜常规物性检测,包括机械性能如附着力,硬度,柔韧性,耐冲击,耐磨性,杯突,拉伸性能,抗压等,光学性能如外观,颜色,光泽,鲜映性,雾影试验等,耐化学品性如耐盐水,耐酸,耐碱,耐化学品,耐污染,耐油等,耐水,耐沸水;3)涂膜环境试验:如耐候性,耐人工老化,耐盐雾,耐化工气体,耐冻融,耐热,耐湿热,耐温变,防霉性等;4)有毒有害物质和禁用物质检测,如涂料中的甲醛,苯,甲苯,二甲苯,甲苯二异酸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重金属和限制元素的检测,有机锡等禁用化学品检测;5)专用涂料的特殊项目检测,如涂料防火性能,电气性能,阴极剥离,氯离子透过性,防结露,导热性,防污性等等;结合检测的项目和实验的作业流程,检测实验室大体可以设置如下几个功能单元:样品室,喷涂制膜室,高温烘干室,涂料基础实验室,恒温恒湿实验室,人工老化室,人工腐蚀实验室,通用环境实验室,理化分析室,天平室,高温室,标液配制室,有机前处理室,无机前处理室,原材料检测室,仪器分析室(包括气相室,气质室,液相与离子色谱室,原子光谱室,分子光谱室,物性分析室,电镜室等),以及辅助用的洗涤室,纯水室,气瓶室,试剂储存室,业务受理室,研究办公室,档案室等等。以上功能单元可以按实验室控制可分为实验区域为受控区域,办公区域为非受控区域,二者要适当的隔离控制。实验室布局不是单纯的仪器摆放,实验室布局应在主体建筑确定后,综合考虑实验室的总体规划、作业流程设计,专业化分,合理功能分布,以及配电、供水、供气、通风净化、安全、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并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方的要求,如实验室计量认证和认可的要求。此外,涂料大体分为水性涂料和溶剂性涂料两大类,溶剂性类涂料是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在进行相关试验区设计是要注意。由以上功能单元化分可以看出,涂料实验即有一般分析实验的特点,又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如专用喷涂室,恒温恒湿室等等。3.设计要求3.1环境设

  • 【仪器微课堂第11期】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检测

    【仪器微课堂第11期】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检测

    11月14日下午4点,仪器微课堂 第十一期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检测如期举行。分享专家:哈希高级应用工程师,郝褀。分享形式:采用PPT图片+语音形式参与人数:457内容整理:ghsunmer郝褀老师是哈希高级应用工程师,常年负责政府行业水环境应用项目开发和售前支持工作。参与诸多相关领域的水文水质监测技术方案的编写和相关应用项目的开展。在地下水、地表水等公共水域水文水质监测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嘉宾分享环节: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海绵城市水环境检测中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思路。[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45_01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海绵城市发展的由来与概况,根据海绵城市水环境监测的特点将大致情况分为了三个方面,来讲解海绵城市水质监测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低影响设施模块的监测与分类也就是常说的LID、气象水文监测设施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模块的发展方向。[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47_01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为什么开展海绵城市的建设?海绵城市涉及到城市建设中关于水的方方面面。最开始海绵城市的建设是为了解决城市内涝问题,在内涝发生时使水可以正常的下渗与排出,解决城市看海的问题。真正做到大雨不内涝、小雨不积水。除了内涝之外,海绵城市的建设与水质环境关系越来越多,现在新闻上报道日益增多的黑臭水体与城市内河污染的日益严重。所以说海绵城市的建设为了解决城市内涝和城市水质性缺水问题这方面需求而产生的。水质性缺水指的是本来这个城市不缺水,但因为水质的污染而成为了缺水城市。由ppt显示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需要开展海绵城市的建设,以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城市病,这就是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因。[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47_03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什么是海绵城市?简单来说,海绵城市就是在水多的时候可以把水蓄存起来,在水少的时候可以把蓄的水拿出来使用。这是海绵城市建设最基本的理念。也就是在雨水与洪水时径流的水我们可以把它留住,而后用于市政冲洗地面、浇灌植物等。海绵城市的建设从2013年底就开始了,到现在也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img=,690,51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47_04_2384346_3.jpg!w690x515.jpg[/img]海绵城市要达到的效果与目的?海绵城市开发最重要的目的为低影响开发。传统城市开发以钢筋混凝土、柏油路面为主,破坏了所有原始生态环境,以保证城市有良好的地基,以及高楼大厦,也就造成了径流的增加、下渗的减少。在原始的生态环境里,雨水下降后有很多途径流走,可传统开发中影响了雨水的下渗和走向,导致城市中雨水排不出去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就要以低影响开发的模式建设海绵城市,以存住水,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利用。什么是低影响开发?简单地说就是开发前后地表径流不要受到影响,也就是在开发之后的地表径流不要增加,以防让城市开发之后发生看海的现象,这就是海绵城市建设的大的发展方向。由曲线就可以看出低影响开发与开发前的流量变化不大,这也就低影响开发所要达到的目的。另外,除了城市建设的考虑外,海绵城市也是城镇化建设、带动GDP的重要组成部分。[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48_01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目前国家对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扶持力度也是空前的,现在很多新区建设与城市的发展运营都要求有海绵城市的基础设施。通过图片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城市建设的绩效考核具体要求。现在已经有了三十多个海绵城市的试点城市,国家也给予了一定的补贴,以消除内涝与水体污染。[img=,690,51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49_01_2384346_3.jpg!w690x514.jpg[/img]我国海绵城市的建设现在已经进入了强制规划的阶段,去年年底全国所有城市已经都完成了海绵城市的规划,未来城市中建设所有有关水的方面都要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的体系中。[img=,690,51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49_02_2384346_3.jpg!w690x514.jpg[/img]海绵城市建成后如何进行水环境的监测、评价与验收,就成了目前大家研究的热点问题。住建部根据各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情况出台了相关的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其中关于水的占了很大比重。年径流总量控制与黑臭水体则是最重要的两点,其他的有关水的的指标也都是鼓励和约束性政策。现在住建部又出台了更加详细的约束指标。[img=,690,51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49_03_2384346_3.jpg!w690x515.jpg[/img]可以上的这些指标的其实是住建部规定的一些比较基础的指标。那么针对在实际的海绵城市建设过程当中,包括LID定向设施模块等,都会进行包括土壤监测、水位检测,水质监测等。靠这些监测指标判断整个海绵城市建设的效果以及各个模块的运行效果,通过这些和住建部发布的这些指标相对照,进行验收方面的工作。其中除了低影响设施之外,黑臭水体、新建水厂、城市河流改造,现在也都加入了海绵城市建设当中。所以说现在在整个的城市建设当中所有市政建设方面的东西都会纳入海绵城市那么所有的改造都要涉及到水环境的监测。[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0_01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Ppt内容是根据住建部的指标细化的关于海绵城市监测评价的指标,也是看下各个模块之间需要做什么样的监测。海绵城市建设当中,首先运用低影响设施模块进行建设,然后观察相对应的指标,再加上一些传统市政设施的模块,包括污水厂、自来水厂。所有的监测指标包括土壤、水质、水位、流量与气象几大块。各个不同的影响设施针对监测的指标不太一样,其主要的功能用几个字来概括,其实就是我们海绵城市建设当中所提到的六字真言。那么这个六字真言的是渗、置、蓄、净、用、排,也就是说我们海绵城市所要达到的这种基础的目标呢。那么其中的渗、置、蓄,其实就是能把水储存住,净、用、排呢,就是能把水能够利用起来。所以,根据这些监测指标和主要功能给他划分了一些这个不同的低影响设施、效果监测和政设施模块。[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1_01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低影响设施模块,因为这个是海绵城市建设过程当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那么所谓的低影响设施模块,其实就是在海绵城市的建设工程当中,能够把这些模块分别的建设或者安插在整个市政设施以及城市建设当中。靠这些模块能让水能够储存住,然后能利用。大雨来的时候能将水尽快排走,在没有水的时候能将水利用起来。这就是低影响设施模块最简单的情况。从字面意思来讲,低影响就是说装了这些设施模块后,尽量让城市的建设不会对原来的生态环境或者生态体系造成影响。所有的这些低影响设施模块安插在城市的各个地方,这样的话能让城市内涝问题得到很大的解决。那么这个低影响设施模块包括几个比较典型的方面,包括湿塘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呀,透水铺装等等。[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1_02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湿塘和雨水湿地主要是指利用物理和水生的生物,进行雨水净化的措施。它一般是放在城市的中心,或者周边比较大型的区域之内,一般起到径流控制以及雨水净化的作用。主要来说会进行流量和tss或者氨氮等一些水质方面的监测。通过这几个参数的监测来监测整个雨水食堂和湿地对于周围环境的净化和径流控制的能力。[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1_03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这个是下沉式绿地,下沉式绿地一般会安装在这个城市的各个不同的街道或小区附近。下沉式绿地一般的是低于道路的路基,因而如果有降雨到道路上之后,会自动流进下沉式绿地。下沉式绿地一般下波回接雨水的管区,所以雨水下来之后就会进入雨水的管区进而快速排走。那么就起到雨水的渗以及净化的作用,那么一般下沉式绿地会监测整个的土壤的相关情况来判断对雨水的渗、净的影响。[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2_01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下面这个是透水铺装。现在可以在城市里看到很多地方,包括停车场以及人行道都会装透水铺装的设施。在雨水下来之后,不再像以前是流到道路路基两旁,然后通过雨水管网或者污水管网排走,而是就地进行下渗。将透水铺装大面积安装在城市之内,可以起到快速将雨水排走的功能,尤其在雨量比较大的时候,它会起到比较大的作用。一般对透水铺装进行的水环境监测主要是监测透水铺装下面水位,防止透水铺装底下积水严重,会对效果产生影响。[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2_02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下面的低影响设施是渗透塘和调节塘,一般安装室内比较小型的水池,或者居民小区周围,一方面是用于补充地下水,最重要的另一方面就是在雨大的时候可以作为储水中心。然后在雨停的时候,再逐渐在把水排走起到削减峰值的作用。它和之前讲到的湿塘与雨水花园不一样的地方是它的水一般要求在二十四或者四十八小时内排走。一般对它进行水位的监测就可以监测渗透塘和调节塘的运行情况。[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2_03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下面是人工土壤渗滤和生物滞留设施,和下沉式绿地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只不过它更大作用是进行水质的过滤,靠它进行土壤的初步过滤。监测土壤情况可以判断其工作效率与运行情况。[img=,690,51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2_04_2384346_3.jpg!w690x515.jpg[/img]下面这是低影响设施中比较多的植被缓冲带。它的特点是区域性比较大,旁边会连接较大型的水系。通过它的坡度一点一点的可以汇集很多的水进到整个汇水分区的中心地带,可以起到延缓径流产生的作用。它与透水铺装以及下沉式绿地共同都是由土壤下渗方式组成,主要用来削减径流产生峰值。[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3_01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最简单的低影响设施模块就是常见的蓄水池。下雨的时候可以蓄水,平常的时候可以进行放水与监测,以及为市政设施提供一些供水。[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3_02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针对以上所有的低影响设施,一般应用的仪器,主要是流量、液位、土壤以及水质方面的。通过这些仪器的综合鉴定和评价,再利用模型的方式就可以进行海绵城市的验收、评价以及一些设施的管控和治理。所有的低影响设施都是通过指标分解的方式落实到所有的城市内部。每个低影响设施都会消解一部分雨水,所有低影响设施消解的雨水就可以大大的缓解城市内部的径流产生。这就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的宗旨和目的。[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3_03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所有海绵城市的建设过后进行指标的监测以及验收的判断,除了低影响设施之外,也包括整个的基础气象情况。海绵城市建设当中有一条叫热岛有缓解。整个城市的气象基础数据包括地下水监测也是整个海绵城市建设当中比较重要的部分,所以,针对气象和地下水的监测也是比较重要的一步。气象监测一般使用雨量和气象的常规5参数。了解当地的气象情况,首先可以为城市前期的建设,设计降雨量提供依据。另外,可以对海绵城市的热岛环境有比较好的监测,一般主要进行雨量和气象的监测。[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4_01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最近新闻里说北京由于南水北调,地下水的整个水平涨了两厘米,这个就是对地下水补充。所以,除了从外地调水能够进行地下水的补充之外,如果海绵城市建设当中能够将更多的雨水下渗入地下水,短期之内可能看不到影响,但是长期而言地下水得到了补充。而且地下水开采量减少会对地下水补充产生一个很大的影响。所以地下水监测也是海绵城市建设当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4_02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除了低影响设施模块,传统的城市建设当中,有一些包括污水厂、自来水厂、市政管网也是现在大海绵城市建设中比较重要,尤其是市政管网。因为海绵城市建设当中最大的一块儿是解决内涝,内涝最大的一块儿就是雨水如何排走。一般来说,虽然用了很多低影响设施,但是这些模块把雨水存贮下渗后,最终排出去水还是要靠市政管网,所以市政管网在海绵城市监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海绵城市的市政管网一般都是雨污分流的,尤其是其中的生活污水管网以及雨水的管网是建设当中的重中之重,所以一般对DN大于五百的管道进行流量监测是很重要的。一般在方面进行流量和水位的监测。那么进行关键点,以及关键汇合点的流量水位监测呢就可以知道这个城市当中某一个汇水分区之内出了多少水,浸出了多少水量,可以以此对海绵城市进行径流总量焦点的计算,也是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考核当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部分。[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4_03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另外污水处理厂,现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当中国家一直要求采用雨污分流的方式,这样的话很多的污水的管道进入污水处理厂之后,可能会有比较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说,雨水就可以直接采用高效沉淀池进行处理。就无需像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那样复杂的处理流程,所以就需要转变污水处理厂里某些模块运行的效果和功能。这也是海绵城市建设当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部分。另外现在的海绵城市建设污水处理厂大力发展膜生物反应器的在线监测技术,膜技术代替了以前的很多技术,这个也是我们以后监测一个方向。[img=,690,51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5_01_2384346_3.jpg!w690x515.jpg[/img]在这个传统的城市当中会有一些流经城市内部和外部的城市水系,这里面的一些小型的地表水站以及浮标水站对于海绵城市建设之后,水质情况是否有改观,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监测的方面和一个条件。[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7_01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在生活当中,城市内的交通隧道,是下雨时最容易积水的地方,尤其是下凹式的立交桥和隧道。对于下凹式的立交桥和隧道,液位的监测也是海绵城市水环境建设当中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部分。对下凹式的立交桥和隧道进行监测,可以大大的提高暴雨的监测能力,减少人员财产的损失,这也是要提到的一个比较重要的点。[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7_02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海绵城市建设中一个很重要的点是市政管网的建设,以及低影响设施模块的建设,那么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黑臭水体。黑臭水体现在全国在环保部挂名的全国性的黑臭水体就有两千多条。老百姓对于黑臭水体所带来的对生活的影响的反应十分强烈。所以黑臭水体也在去年被纳入了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之中,现在是海绵城市建设当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在线检测要求日趋强烈,住建部也出台了一个关于黑臭水体评价的标准。通过这些标准可以监测黑臭水体的产生的情况,以及预测,现在力图通过透明度、溶解氧氨氮几个参数作为典型的特征来进行黑臭水体的监测。后期可能会通过一些模型对黑臭水体发出预警、报警,希望能够最终解决黑臭水体给老百姓带来的影响,这也算海绵城市建设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点。[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8_01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这个图是关于海绵城市各个区域进行一些监测的情况,包括一些生活小区的绿色屋顶、市政管道、透水铺装与城市水系。对所有这些进行动态化的智能监测,最终的所有的数据包括流量、水位、水质、气象、雨量等等,进入信息中心,通过信息平台可以看到实时监测的效果。通过后台软件的分析就可以知道整个海绵城市建设过程当如何去管理,如何进行评价验收,最终将这些大数据用到城市管理及城市建设当中,这是未来想要发展的方向,也就是说智能化海绵城市的管理体系。[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8_02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这个是在南宁做的关于海绵城市竹排江上游的建设方案,我们将其中的一些这监测手段放入这个项目中。这是国务院比较关注的一个是典型项目,现在做的也算是比较不错,由北排集团来做。整个治理了南宁市竹排江上游的污染情况,建了一个污水处理厂。在整个过程中哈希公司也提供了一些监测手段和方式来帮助竹排江海绵城市建设的验收,以及进行后期的管控。这里面包括新建的污水处理厂里面各种这个氨氮、悬浮物监测。另外在河道管道的流量上设置了外部的监测设施。根据数据的监测来进行海绵城市最终的评价验收。整个这些仪器形成一个智能化的体系为竹排江黑臭水体治理与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数据上的支持。[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8_03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img=,690,51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8_04_2384346_3.jpg!w690x514.jpg[/img][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8_05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问答环节:1、海绵城市验收的标准?答:目前细化的验收标准尚未出台,可能是基础数据与大数据模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首先需要在总体规划上上会讨论,讨论后以实际建设后能否达到规划计算结果为依据。2、设备供电和安装方式能否分享?答:一般都是太阳能供电,安装方式不同,流量设备一般是浸没式的,探头安装在管道内部,寄存器等安装在管道监测井里,水质设备一般是小型站或者浮标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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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职位名称:[/b]汽车EMC检测工程师[b]职位描述/要求:[/b]岗位职责:1.负责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客户要求,完成汽车产品电磁兼容测试,包括检查样品功能、提供检测数据、编写测试报告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检测任务;2.负责编制技术文件,完成体系要求的相关工作;3.参与完成汽车电磁兼容领域的各种审核和认可;4.负责汽车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技能要求:1.熟悉汽车电子相关的国家/国际标准,以及大众、通用、福特、日产等国内外汽车制造企业标准;2.熟悉车厂认可审核流程,具备现场评审经验。[b]公司介绍:[/b] 海检检测有限公司是国家海洋设备质量检验中心的依托单位,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注册成立,是青岛海检集团有限公司为确保独立、公正的建设、运营国家海洋设备质量检验中心而投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国家海洋设备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海检中心”)是国务院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为配套海洋装备产业同步建设,是目前国内唯一的综合性海洋设备第三方...[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64186]查看全部[/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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