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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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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标准相关的资讯

  • 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公开征求《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规范》等4项团体标准意见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由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立项的团体标准《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规范》、《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安全管理规范》等4项团体标准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公开上网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9月21日前反馈具体的修改意见。联系人:王瑞利 0571-88837323电子邮箱:hzshbcyxh@163.com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2024年8月21日2024082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规范 - 征求意见稿.pdf2024082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仪器维护保养指南 征求意见稿.pdf20240821 环境空气温室气体(CO2、CH4、N2O)光腔衰荡光谱法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pdf20240821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pdf10、征求意见表.doc
  • 编造虚假检测报告、伪造原始检测记录......4家机构被通报!
    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准确可靠的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规范运行的生命线。为严厉打击发电行业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碳排放报告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全国碳市场平稳健康运行,2021年10-12月,生态环境部组织31个工作组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以重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联的发电行业控排企业为切入点,围绕煤样采制、煤质化验、数据核验、报告编制等关键环节,深入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机构存在篡改伪造检测报告,制作虚假煤样,报告结论失真失实等突出问题。一、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篡改伪造检测报告,授意指导制作虚假煤样等弄虚作假问题 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碳能投)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经查,中碳能投篡改伪造煤质检测报告数据及关键信息,指导企业制作虚假煤样,碳排放报告质量失控,数据造假问题突出。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篡改伪造检测报告。中碳能投利用可编辑的检测报告模板,篡改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控排企业元素碳含量检测报告的送检日期、检测日期、报告日期、报告编号等重要信息,将集中送检伪造成分月送样、分月检测,并删除了原始检测报告的二维码。篡改部分控排企业元素碳含量检测结果,并编造全水分数据用于折算收到基元素碳检测数据。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篡改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左图为真实报告,右图为篡改报告)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使用可编辑的模板篡改检测报告二是授意指导企业制作虚假煤样送检。中碳能投与控排企业签订的咨询合同中,承诺“在分配方案和核算方法不变的情况下,可为电厂碳排放配额扭亏为盈,实现配额富裕”,明确“指导企业开展2019和2020年入炉煤元素碳含量检测的采样、制样,并联系检测机构外检”。中碳能投在明知企业未留存历史煤样的情况下,授意指导多家控排企业临时制作煤样代替2019、2020年的月混合煤样补测元素碳含量。三是碳排放报告编制不实,报告内容失真。中碳能投编制的碳排放报告存在虚报瞒报燃煤量、供热量、外购电等重要生产数据,参数选用和统计计算错误等问题。碳排放报告质量控制缺失,不审核重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部分项目存在多套数值不同的生产数据报表和煤质检测报告。二、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工作走过场问题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碳投)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经查,中创碳投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核查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工作程序不合规,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工作走过场。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核查报告质量差。编制企业核查报告时,签名人员不参与实际核查工作,报告“挂名”现象突出。项目审核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技术复核把关不到位,核查报告质量差。 二是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结论失实。中创碳投未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等要求核实数据及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中存在的检测报告造假、机组“应纳未纳”、参数选用和统计计算错误等明显问题“视而不见”。对于控排企业将初始碳排放报告元素碳含量缺省值改为实测值的重大变化,不核实数据来源及真实性,工作流于形式,履职不到位,核查报告结论失实。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人员与实际参与人员不符三、青岛希诺新能源有限公司核查程序不合规,核查结论明显失实问题青岛希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希诺)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经查,青岛希诺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核查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工作程序不合规,核查工作走过场,核查结论明显失实。主要问题如下:一是核查程序不合规。青岛希诺未落实《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在现场核查时主要是走一走、拍拍照,未对环评、排污许可等重要文件进行核实,核查工作走过场。核查报告“挂名”现象突出,核查报告签名人员与现场实际核查人员不符。二是核查结论失实。青岛希诺对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存在的机组“应纳未纳”、检测报告造假、参数选用和计算错误等明显问题“视而不见”,工作流于形式。在控排企业没有煤质检测原始记录的情况下,虚构核查报告内容,写明已核对原始检测记录。针对企业碳排放报告使用入厂煤数据的情况,出具了“已核对入炉煤数据、确认无误”的结论。在明知控排企业2019年部分时间未检测低位发热量的情况下,出具了“企业按照规范方法每日开展监测”的结论,核查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明显不符。青岛希诺新能源有限公司针对企业入厂煤台账,核查报告出具了已交叉核对入炉煤数据的结论四、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编造虚假检测报告问题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东煤)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经查,辽宁东煤为集中补测元素碳含量的控排企业出具虚假分月报告,帮助企业规避使用缺省值。主要问题如下:一是编造虚假检测报告。2020年以来,为多家集中送检煤样的控排企业分月出具日期虚假的元素碳含量检测报告,篡改收样日期和检测日期。二是伪造原始检测记录。伪造碳氢仪原始检测记录、样品检测委托书、样品试样编号记录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样品处理台账等原始档案。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缺失,煤质分析过程合规性、结果真实性难以证实。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样品检测委托书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督促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企业进一步调查,坚决查处数据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咨询、核查、检测服务行为,确保技术服务过程和结果真实、合规、公正,保障碳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 弄虚作假!一检测机构及责任人员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近期,我厅根据线索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检测”)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取证、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领航检测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处理决定、有关要求等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领航检测成立于2018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8MA384JDH5F,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先路299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泉(总经理)。二、现场检查情况检查人员现场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调阅了部分人员变动、设备使用等资料,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领航检测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问题如下:1.噪声监测记录虚假。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1503)与原始记录均显示,2023年3月25日的昼间噪声检测点位于某企业厂界西侧外1米,但现场采样照片显示采样人员曹扬(已离职)实际是在厂界内进行现场监测。2.无对应设备使用记录。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1503)中,对应的总悬浮颗粒物分析原始记录表显示:分析人员汪文枝使用编号为JXLH-YQ-031的天平,在3月26日至3月27日进行分析,但该天平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未查询到对应时间段的使用记录。3.实际分析人员与设备使用记录人员不一致。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14601)中,对应的悬浮物重量法分析原始记录表显示:分析人员汪文枝使用编号为JXLH-YQ-030的天平,在5月15日进行分析,但该天平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中显示的使用人是刘某和林某。4.填报虚假的不监测原因。领航检测与某企业签订的生态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全国污染源信息平台自行监测数据填报”内容,但领航检测在数据填报过程中代企业多次申请了雨水排口不监测,原因为未下雨或雨水排口未见流动水流,不监测原因与当地雨情明显不符。5.未如实记录取样体积。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7002)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原始记录表记录的取样体积为500mL,但领航检测的培养瓶均为250mL。三、处理事先告知及陈述和申辩情况2023年7月3日,我厅向领航检测送达《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拟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上传虚假证明行为进行处理的函》。2023年7月19日,领航检测法定代表人陈泉等一行到我厅进行了现场陈述和申辩。经认真研究,我厅依法采纳了领航检测提出的部分申辩意见。四、事实认定结论1.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1503)噪声监测位置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判定情形。2.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1503)无对应天平使用记录的情况,认定为未开展分析出具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3.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14601)原始分析记录表的签字人员实际并未操作天平,认定未开展分析出具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4.领航检测为排污单位(委托方)填报了虚假的雨水口不需开展监测的原因。5.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7002)未如实记录取样体积,属于不如实记录原始数据。五、领航检测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情况1.领航检测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指出:“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领航检测及相关责任人员需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六、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及《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如下:1.将领航检测及责任人员弄虚作假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2.将领航检测及责任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上报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般失信行为,时限为一年),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诫。3.将领航检测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1日附件领航检测弄虚作假行为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备注1陈泉法定代表人(总经理)36012219691112****2闵道主监事36012119771213****3陈博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36040319930901****4段桐丹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36042819920206****5封雄现场部经理36252219930402****6胡赛实验室经理42112719921219****7何惠报告编制员36220419960602****8章思梦报告编制员36252220000608****9朱秋亭报告编制员、报告编制组组长36072219910828****10张辉报告审核员36010119900224****11郭昊报告审核员36012419970109****12汪文枝实验室检测人员36233419881030****13曹扬采样员36010120030706****已离职14于嘉伟采样员36011119911014****已离职
  • 一检测机构弄虚作假,8名相关人员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海南环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黄杰锋、赵森、周永林、曾家爱、沈强、吴尚有、沈敬阿、符启敏:2022年11月,我厅在对你公司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八条的规定,2022年12月,我厅决定对你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你公司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一、企业基本情况海南环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000MA5TC4T11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2021120500266,公司地址为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兰洋路与万福东路交叉口誉品家居广场八楼。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杰锋。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事实和证据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1.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HJ-HJ-22001的检测报告采样记录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采样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17时31分,采样地点为北方兄弟洗涤服务(三亚)有限责任公司,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样品领样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样品分析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17时01分,样品分析时间早于样品采样、领样时间。2.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HJ-HJ-22001的检测报告废水采样频次为1次,不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要求。3.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NHH-WT-09-21005的检测报告噪声监测数据中N1、N2、N3、N4点位昼间和夜间噪声均为非稳态噪声,实际监测时长均设定为1分钟,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208)的要求。4.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NHH-WT-01-21133的检测报告出具了地表水中氟化物监测因子的监测数据,氟化物测定记录中无标准曲线测定记录、无氟离子计使用记录。你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以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事实,有2022年11月17日现场检查《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编号为HHJ-HJ-22001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编号为HNHH-WT-09-21005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编号为HNHH-WT-01-21133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2023年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7份、2023年2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理。我厅于2023年2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和申辩。2023年3月2日,你公司向我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申请。2023年3月10日,我厅举行了陈述和申辩会议。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和《案件陈述和申辩会议记录》为证。三、行政处理的依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根据上述规定,经2023年4月13日我厅专题会研究,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1.禁止你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1年(2023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将你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2.将你公司法人代表黄杰锋,总经理赵森,授权签字人周永林,审核人员曾家爱,采样人员沈强、吴尚有,分析人员符启敏(已离职)、沈敬阿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本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海南环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4月21日附件海南环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职务身份证号1黄杰锋法定代表人3622**********00172赵  森总经理2113**********13173周永林授权签字人4600**********54114曾家爱审核人员4600**********30205沈  强采样人员2327**********02586吴尚有采样人员4690**********35157沈敬阿分析人员4600**********42458符启敏分析人员4600**********3432
  • 一检测公司弄虚作假被处理 8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2021年6月,我厅在开展2021上半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省级帮扶中,发现江西明华环境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强大震慑力,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以及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MA35G8FT9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161412340522,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吉庆路8号天腾科技有限公司01#软件园二楼。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思甲。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7月7日,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了明华公司实验室,调阅了人员变动、设备使用等资料,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检查发现,明华公司“明华测字2021第LX0249号”检测报告(以下称“249号报告”)中显示,无组织废气采样时间为3月25日,采样点位4个,监测项目均为颗粒物和氨气,每个点位采集了8个样品(每个项目4个样品),共采集32个样品。“249号报告”中标明,该项目共使用了4台采样器,分别为空气/智能TSP综合采样器2台(编号分别为MH-YQ-019、MH-YQ-020),智能综合采样器2台(编号分别为MH-YQ-081、MH-YQ-082)。在调阅上述4台采样器内留存的原始电子储存记录时发现,MH-YQ-019、MH-YQ-081、MH-YQ-082这3台采样器中均未检查到有3月25日的采样电子储存记录;在MH-YQ-020采样器中仅找到4条3月25日的采样电子储存记录。电子储存记录数量与“249号报告”中的样品数量不匹配。在对明华公司采样员陈誉进行询问时,其承认上述4台采样器中未找到相关采样电子储存记录的情况属实。在对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彭思甲进行询问时,对上述4台采样器中未找到相关采样电子储存记录的情况,其表述需要再次核实。但截至2021年8月9日,明华公司未向我厅提供采样器设备存有相关电子储存记录的佐证材料。三、处理事先告知及陈述和申辩情况2021年8月10日,我厅向明华公司送达《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拟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函》,告知其可在五日内到我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2021年8月13日,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一行4人到我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书》,陈述3月25日当天大气采样实际使用了MH-YQ-020、MH-YQ-071、MH-YQ-080、MH-YQ-081、MH-YQ-082,并申辩MH-YQ-080、081、082三台设备储存较多数据易卡顿,因此随机删除了电子储存记录。但明华公司对这三台设备随机删除了同一天(3月25日)的采样电子储存记录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也无法提供这三台设备采样当天的电子储存记录打印单进行佐证。同时,我厅在2021年7月7日检查时发现MH-YQ--081、MH-YQ-082设备上仍存有2020年采样的电子储存记录,因此也不存在明华公司申辩的3月25日的电子储存记录被自动覆盖的情况。截至2021年8月17日,明华公司未向我厅提供其“249号报告”有关3月25日开展的大气采样活动中在设备上储存有对应的电子存储记录的有效证据。因此,我厅依法不予采纳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四、认定结论明华公司出具的“249号报告”存在纸质原始记录的无组织废气样品数量与采样器电子储存记录不匹配的情况,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中第五条第一款“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的认定情形,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中的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明华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十七条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中“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明华公司检测报告(明华测字2021第LX0249号)、2021年7月7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2021年8月13日《明华公司陈述和申辩申请书》及《陈述和申辩会议记录》等证据为凭。五、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及《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厅现作出以下处理:1.将本次检查情况、认定结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明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信息(见附件)向社会进行公布。2.将明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将明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上报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诫。 附件: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8月26日附件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职务职务1彭思甲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2陈誉采样人3陈桂质量负责人4肖飞采样人、送样人56肖佳迪报告编制人审核人
  • 关于批准发布《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移动端数据采集规范》团体标准的公告
    近日,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和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发布关于批准发布《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移动端数据采集规范》团体标准的公告,根据《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移动端数据采集规范》(T/SSESB 8-2023 T/ZJEEMA 0005-2023)团体标准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发布,发布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规范中对现场移动端和现场监测仪器发展现状进行阐述,并列出常用仪器名称和主要功能,如下所示:此外,规范还在功能要求中强调,现场移动端的功能应能覆盖场监测业务全流程,具体包括:任务下载。现场移动端应具备下载和查看现场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的功能,信息内容包括被测对象基本信息、任务名称和编号、监测类别、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周期和频次、样品类别和数量、采样和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控制要求、样品运输保存要求、监测人员。适用时还应包括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标准及限值、监测仪器设备、监测点位示意图、分包项目等内容。仪器出入库管理。现场移动端应具备通过射频识别(RFID)、扫码等方式采集现场监测仪器信息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任务名称和编号、出入库日期和时间、使用时长、使用人等。适用时还应采集仪器检定校准和期间核查、日常维修维护等内容。点位布设。现场移动端应具备通过电子监测点位示意图、地理信息定位、扫码等方式记录监测点位信息的功能。适用时还应通过照相、文字补充描述等方式采集点位信息。样品采集和测试。(1)现场移动端应具备通过无线模块、串口等方式采集现场监测仪器数据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监测过程参数、测试结果、仪器使用前后关键性能指标核查信息、仪器状态和质控信息。对于无法通过仪器采集的数据和信息,可采用手工录入方式。(2)现场监测仪器通讯协议要求应符合附录A要求,监测因子和信息编码应符合附录B要求,现场监测仪器软件宜具备监测流程管理和控制功能。(3)通过现场移动端或LIMS中预设的原始记录表单,将现场监测过程中采集的数据自动生成相关记录,原始记录表单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4)可通过现场移动端添加现场质控样品。样品流转。现场移动端应具备样品流转记录功能,样品流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监测任务基本信息、样品类别、样品名称、数量、性状、采样人或送样人、保存剂、保存温度和避光情况等。适用时还应采集样品运输轨迹和时间等信息。任务上传。现场监测任务完成后,现场移动端中该任务下的所有采集的数据均应上传至LIMS,包括监测数据、质控数据、仪器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监测点位示意图等。详细内容见附件:关于批准发布《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移动端数据采集规范》团体标准的公告.pdf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移动端数据采集规范(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函.pdf
  • 德图温度记录仪护驾冷链 温控数据无法篡改
    6月1日,正是《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日子。超市中,李女士像往常一样为家人选购食品。当拿起冷藏柜里的酸奶时,她仔细看了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也看了添加剂的种类。这时,她忽然又想到一个问题:这瓶酸奶真的一直在标签所示的温度范围内冷藏的吗? 李女士提出的是一个冷链的问题。在整个食品流通过程中,大部分的食品都要求从生产开始,到运至配送中心或门店,或由配送中心分至门店,最后在门店销售的整个过程中处于符合这类食品安全储存的温度里。这一温控过程贯穿于整个食品流通的环节,故称之为冷链。在冷链中,任何一个环节的温度控制不符合标准都可能导致食品变质。 酸奶就是其中一种典型的温度敏感性产品。乳品全程配送和销售时的保存温度规定为0-10℃,商场或超市冷藏库、冷风柜温度应控制在2-6℃。酸奶的活性乳酸杆菌在低温冷藏环境中存活期是稳定的,如果中间温度突然升高就会快速繁殖、快速死亡。这时酸奶就成了无活菌的酸性乳品,其营养价值大大降低,食用后还可能引起腹泻、恶心等不适症状。李女士的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食品冷链管理成为食品安全重要的一环。温湿度测量及监控在冷链物流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更让广大消费者注重切身的食品安全。从消费者的角度,想知道更多无非是为了一个“放心”,这也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企业,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放心”服务,提供冷链物流提供温度数据记录,提升核心竞争力,满足较高层次的“绿色食品消费”需求。 德图(testo)带来德国的先进技术,testo系列的温湿度测量仪、记录仪提供完备的温湿度测量及记录解决方案。使用德图温度记录仪,可持续检测环境温度,同时可设置报警限值。如何证明在整个运输环节中保证了生鲜食品的储运温度?德图温度记录仪提供其客观及无法篡改的原始记录数据,在交货现场进行数据打印是运输企业证明其运输过程符合客户要求的最简洁的方式。对像李女士在内的广大消费者,更是一枚定心丸。 监控冷链,其实不仅仅是为了让消费者“放心”,对企业来说还可以减少物流损失。据调查显示,由于运输环节我国每年大约有37亿吨,总值为750亿元的水果、蔬菜在运送过程中腐坏。专家分析其中的一大因素是食品冷链的市场化程度低,第三方介入少,技术标准缺位,无法强化冷链物流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德图温度记录仪以可对冷链温度监控利用冷链实时监控和预警机制,减少生鲜食品变质损耗;有了明确的温度记录,可以确定环境温度是否超标,减少估计和推测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能研究食品温度变化的时间段,分析导致变化的因素,逐步改善生产、运输和储存环境。
  • 国家认监委将对66个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资质认定变更和扩项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出通知,决定对《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等66个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资质认定变更和扩项工作。日前,认监委已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相应标准的资质认定能力确认程序。 认监委要求,对于已经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可以向认监委提交相应的标准变更申请,对于以文件审查方式确认变更的标准,需提交实验室标准变更内容的识别记录、对变更内容所作的技术确认记录、针对变更内容所作的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等资料;对于通过直接确认和文件审查方式办理标准变更的,评审组需要在下一次的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予以关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现场试验考核。 同时,认监委还要求各有关行业评审组组织行业内相关检测机构及时填报标准变更申请材料,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就有关标准的资质认定进行确认。
  • 重磅压轴 | 第十二届中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发展论坛-标准物质&国际&实验室评审分论坛完美收官
    为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检测实验室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推广先进检测技术、产品和管理经验,推动检测水平的提高和发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主办的第十二届中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发展论坛,已于2022年9月8-9日,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9月9日下午,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承办、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独家冠名的标准物质&国际&实验室评审分论坛,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周琦副秘书长主持,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教授级高工王苏明、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张朝晖研究员、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张磊博士、深圳职业技术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岳振峰主任和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刘肃研究员带来精彩报告,线上总观看人数近5000人次,观众互动热烈。以下为专家报告的部分内容。主持人:周 琦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副秘书长报告人: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教授级高工王苏明报告题目:标准物质的使用与验收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教授级高工王苏明老师报告了标准物质的定义、使用和验收等内容。我国有证标准物质(GBW)/标准样品(GSB)是依据《计量法》和《标准化法》,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开展的行政许可项目。选择和使用RM,需关注RM特性值的含量 、形态、基体、最小取样量、不确定度、有效期、计划数量等,应尽量与实际样品一致。王老师还详细介绍了RM和CRM在计量溯源、方法确认、质量控制、给未知物赋值等多方面的用途,给出了使用RM对精密度和正确度结果的多种评价方法。实验室应建立RM管理制度,优先选择满足ISO17034机构生产的CRM和RM,采用技术手段和与日常使用相结合的方法验收、核查RM。用于校准、方法确认和量值传递与溯源时,应尽可能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报告人: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朝晖报告题目:标准物质在国家及地方标准评审中的一些考量因素张朝晖研究员就不同阶段现行有效和即将实施的国家检测标准和其他类型检测标准中就标准物质章节部分的陈述变化,结合国际标准在我国转化和实施的历史背景,从标准起草,审核和使用等多个角度,对商品化标准物质的选购,生产商的资质评估,产品证书或说明书识别,检测结果计量溯源等方面,利用实例结合相应的依据标准、规范等与参会人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报告人: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 张磊博士报告题目:标准物质和化学试剂的区别与应用张磊博士总结了标准物质/标准样品与化学试剂在生产企业的规模、生产资质、产品规格、标准体系、质量指标和应用领域的区别进行了总结。从检测实验室标准要求说明了化学试剂不能够代替标准物质/标准样品(RMs),更不能代替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CRMs)。在实际工作中,优先选择国家标准物质/标准样品(NCRMs、CNRMs),当没有NCRMs时,选择具有ISO17034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CRMs;当没有CRMs时,可使用ISO17034体系下生产的RMs或本单位内部研制的QCMs;当没有RMs时,可使用市售化学试剂、自己合成或分离纯化的对照品,或者使用其他来源的参照物,但是要做许多实验来证明其适合自己的用途、满足检测要求,不是简单的拿来就用。报告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主任、研究员 岳振峰报告题目:检测实验室耗材质量问题分享岳振峰研究员讲解了实验室认证认可对易耗品管理的要求。首先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标准物质应尽可能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在采购上,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明确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耗材等购买、验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随后,岳振峰研究员分享了与易耗品相关的常见检测质量问题。报告人: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研究员 刘肃报告题目:食品检测实验室评审常见问题汇总刘肃研究员围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中常见的原始记录不规范问题进行分析:记录是管理体系运行结果和记载检测/校准数据、结果的证实性文件,表明检测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及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是确保过程可追溯的重要依据。检测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能反映出检测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能再现和追溯。检测原始记录常见问题,如:检测结果报告关于“未检出”的正确表达方式,关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表达方式和有效数字保留位数问题等。另外,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在9日上午化妆品分论坛中也带来了精彩报告。报告人: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标物中心总监 徐银报告题目:质控样在化妆品检测中的应用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标物中心总监徐银介绍了质控样品相关概念、研制技术和在化妆品中的应用时,提到化妆品具有安全性、稳定性、使用性和功效性等基本属性。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检测标准,以及防腐剂类、防晒剂类和禁用添加剂类化妆品质控样实例讲解了质控样、标准物质的质量控制和应用范例。
  • 市场监管总局全面加强标准物质监管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2021年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等重点领域,共对258家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机构中的7712种标准物质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部分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存在标准物质制备定值原始记录不完整、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到位、标准物质证书标签使用不规范、测量仪器不具备溯源性等问题,其中市场监管部门责令27种标准物质不得销售和向外单位发放,注销18种标准物质。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创新监管手段,架起政企沟通“连心桥”,构建技术帮扶“直通车”,督促和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标准物质相关制度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强化标准物质合规生产和质量内部管控,保障量值准确可靠。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深入开展标准物质提质培优行动,严格标准物质定级审批,压实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主体责任,创新和加强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标准物质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推动标准物质高质量发展。
  • 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立项《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等三项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要求》、《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数据交换规范》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估。经审查,该项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并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站(http://www. ttbz.org.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2月4 日-2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任何建议和要求,请与协会联系。同时欢迎与该项标准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使用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加入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联系人:程炎娟 15051865168 邮箱:njsjnhbcyxh@163.com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2024年2月4日关于《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等三个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pdf
  • 对《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等乳品检测标准开展资质认定变更和扩项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有关检测机构: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4789.1—2010)等66个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已于近期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陆续施行;由于此次标准变更涉及范围广、数量多、时间紧迫且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认监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组织专家对相关标准进行了研究,制定了相应标准的资质认定能力确认程序,包括直接确认、文件审查确认和现场确认(见附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质认定申请程序   已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可以向认监委提交相应的标准变更申请(需填写《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可从认监委网站下载)。   (一)对于附件中规定以文件审查方式确认变更的标准,实验室在提交变更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实验室标准变更内容的识别记录;   2.对变更内容所作的技术确认记录;   3.针对变更内容所作的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   (二)凡通过直接确认和文件审查方式办理本次标准变更的,评审组应当在下一次的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予以关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现场试验考核。   二、对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要求   各有关行业评审组应当组织行业内相关检测机构及时填报标准变更申请材料,并将材料报国家认监委。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积极组织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二合一”的检测机构及时填报标准变更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核后及时将材料报国家认监委。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参照认监委工作程序,组织对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就有关标准的资质认定进行确认   联系人: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周刚、郭栋   电话:010-82262770 010-82262733   Email:zhoug@cnca.gov.cn guod@cnca.gov.cn   附件:卫生部66个标准的资质认定扩项分类处理方式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3年度全省计量授权机构及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局评审中心、信息中心及相关计量检定机构:为加强全省计量授权机构监督管理,督促计量授权机构规范管理并做好计量标准维护工作,根据省局2023年度双随机工作计划安排,决定开展2023年度全省计量授权机构及计量标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从全省计量授权机构(含省级专项授权机构、市州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县市区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随机抽取至少20家。二、检查时间及方式检查时间:2023年8月至10月。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为主,由省局评审中心组织实施。三、检查内容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同步开展“计量授权机构”和“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如下:(一)计量授权机构1.机构是否按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运行。2.机构是否具备与授权项目相适应的工作环境、标准运行维护状况及人员等技术能力。3.机构计量检定工作是否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执行,原始记录和报告出具是否符合要求,记录文档等保存是否齐全并确保可追溯性,重点核查2021—2022年记录证书。4.机构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机构是否按照对外公示时间完成任务,是否存在影响检定公正性行为(其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核查强制检定工作是否依规完成)。(二)计量标准1.机构建立保存的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是否进行重复性试验及稳定性考核。2.机构是否动态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持续符合要求。3.机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配合和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计量标准运行要求。4.计量标准器具的更换、封存与注销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四、有关要求(一)各市州县市场监管部门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应支持本次监督检查,协调好人员的工作安排,确保任务顺利完成。(二)此次监督检查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相关检查工作通过湖北省计量行政监督信息系统(http://119.36.213.161:8082/hbjljg/a/login)部署安排,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技术保障工作。(三)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客观、公正、安全、及时完成检查工作。省局计量处联系人:熊磊 联系电话:027-87811821省局评审中心联系人:宋晶 联系电话:027-65398033省局信息中心联系人:冯璇 联系电话:027-8870187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4日
  • 标准物市场“大变天”?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国家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国家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和效益,保障量值准确可靠。通知中指出: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需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标准物质技术指标、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等进行检查,并按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自查表、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强化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抽取30%左右的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时间安排:(一)第一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督促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并进行整改。(二)第二阶段: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第三阶段: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监督检查存在不合格项的,国家标准物质生产研制机构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到组织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整改不满足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四)第四阶段: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具体时间安排可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适时作出调整。具体通知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国家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国家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和效益,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根据《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3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国家标准物质是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用于统一全国化学、生物等领域量值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国家标准物质监管力度,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国家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和效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  一、总体要求  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取消标准物质制造许可加强后续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通过专项监督检查,以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全面排查更新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信息,进一步摸清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等情况,深入排查国家标准物质量值和质量安全风险,维护国家标准物质量值准确有效,优化提升标准物质计量溯源能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计量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各研制和生产机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以及标准物质研制、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标准物质技术指标、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及时逐一落实整改,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降低和消除风险隐患。各研制和生产机构应及时填报《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自查表》(附件1),并按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自查表、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强化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机构清单以及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自查情况,制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以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物质为重点,抽取30%左右的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建检查小组,可邀请标准物质技术专家作为检查小组成员,提供技术支持。重点检查研制和生产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是否存在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情况;是否存在编造、假冒国家标准物质证书或编号的行为;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滥用“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超出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范围生产和销售国家标准物质的行为;每批标准物质是否具有制备、定值原始记录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对列入监督检查清单但未能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要做好详细记录,严格跟踪,并开展后续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2)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参照。  (三)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在标准物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查处。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限期整改并验收。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对投诉举报较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力度。  (四)加强政策技术帮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靠前服务,深入了解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政策诉求,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宣贯解读,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开展技术帮扶,鼓励相关单位参加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方面的培训,建立相应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质量保障能力水平。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督促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并进行整改。  (二)第二阶段: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第三阶段: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监督检查存在不合格项的,国家标准物质生产研制机构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到组织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整改不满足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第四阶段: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具体时间安排可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适时作出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局观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专项监督检查细化工作方案,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内部高效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抓好落实。要坚持开门搞检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手段,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法制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深入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同时及时查处严重违法行为,提高国家标准物质监督检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压实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国家标准物质规范化生产和供应,保障全国量值准确可靠。  (三)强化工作纪律。专项监督检查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将本地区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连同本地区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机构及获证标准物质清单、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见附件3)于2021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涉及案件查处信息抄报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  附件:1. 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自查表.doc2. 国家标准物质现场监督检查表.doc3. 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doc
  • 加油站/储油库/油品运输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详细解读
    2020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三项新标准,并将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将全面代替GB20950-2007、GB20951-2007、GB20952-2007。新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储油库、油品运输和加油站VOCs有效减排,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促进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新标准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不同之处吧?PART.01GB 20952-2020 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本次修订全面规定了加油站在汽油(包括含醇汽油)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修订的变化如下:➤ 1.适用范围与GB 20952-2007相比,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加油站销售的含醇汽油也纳入管控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与GB 20952-2007相比,增加了14个引用文件,主要是气态污染物监测方法、技术导则、技术规范等文件,明确了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依据。例如HJ 55为企业边界浓度监测点位的选择提供指导;HJ 38、HJ 604和HJ 732为手工监测方法,使用气袋或注射器现场采集样品气体,利用气相色谱仪测量非甲烷总烃浓度。HJ 733采用便携式检测仪测量挥发性有机物,检测器类型包括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光离子化检测器和红外吸收检测器等,结合本标准非甲烷总烃的监测要求,仅能使用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类型的检测仪进行泄漏浓度。➤ 3.术语及定义与GB 20952-2007相比,增加了6个术语。应重点关注的术语是新增的“含醇汽油”、“油气泄露检测值”。★含醇汽油含有10%及以下乙醇燃料的汽油(E10)或含有30%及以下甲醇燃料的汽油(M30、M15)。随着我国能源结构调整的持续深入,已有多个省份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和甲醇汽油,将含醇汽油纳入到标准中顺应能源发展趋势。★★油气泄露检测值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油气回收系统泄漏点的油气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油气泄漏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即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 4.油气排放控制要求与GB 20952-2007相比,进一步明确了油气排放控制要求:1)对卸油阶段油气排放控制,提出了具体操作规程要求;2)对储油油气排放控制,修改了储油油气密闭性部件要求,由“保证在小于750Pa时不漏气”修改为“油气泄漏浓度满足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限值要求”,增加了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时,不应有油气泄漏;3)明确了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4)调整了油气处理装置安装要求;➤ 5.排放限值与GB 20952-2007相比,在保持原有排放限值基础之上,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增加了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排放限值,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增加了企业边界排放限值,要求任意1小时非甲烷总烃平均浓度值不应超过4mg/m3。除此之外,删除了密闭性、液阻和气液比的频次(每年至少检测1次)要求。➤ 6.大气污染物监测与GB 20952-2007相比,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监测章节,明确要求企业建立油气回收系统、维护、维修管理台账,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采样口或采样测试平台。➤ 7.气液比检测设备与GB 20952-2007相比,修改了气液比检测设备的指标,如表1所示。PART.02GB 20951-2020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本次修订对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油船等油品运输工具运输油气排放提出了全面控制要求,标准修订的变化如下:➤ 1.适用范围与GB 20951-2007相比,扩大了油品适用范围,在汽油的基础上增加原油、含醇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油品,也包括储油库内储存的与前述油品挥发性特征类似的循环油、组分油、凝析油、轻质油等,并将油船纳入标准,标准的名称由“汽油运输”修改为“油品运输”。➤ 2.控制要求与GB 20951-2007相比,增加了油船排放控制要求。无论是油罐车排放控制还是油船排放控制,均要求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 3.排放限值与GB 20951-2007相比,在汽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限值基础之上,参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泄漏排放限值要求,检测值不超过500μmol/mol。➤ 4.污染物检测要求与GB 20951-2007相比,新增了污染物监测要求。1)运输工具所属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依法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每年至少对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开展2次自行监测,2次监测时间间隔大于3个月,保存原始记录,并依法公布监测结果,2)汽车罐车生产企业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进行监测,并将检验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3)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对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进行检测,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 5.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设备与GB 20951-2007相比,修改了系统密闭性检测设备的指标,如表2所示。PART.03GB 20950-2020 储油库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本次修订全面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修订的变化如下:➤ 1.适用范围与GB 20950-2007相比,扩大了油品适用范围,在汽油的基础上增加原油、含醇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油品,也包括储油库内储存的与前述油品挥发性特征类似的循环油、组分油、凝析油、轻质油等。明确标准管控范围,删除了炼油厂,且不包括生产企业内罐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与GB 20950-2007相比,增加了13个引用文件,主要是气态污染物监测方法、技术导则、技术规范等文件,明确了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依据。➤ 3.术语及定义与GB 20950-2007相比,增加了12个术语,删除了2个术语。重点关注的术语是新增的“处理效率”和删除的“烃类探测器”。★★新增“处理效率”油气经油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油气处理装置进口和出口油气排放量进行计算,油气排放量是废气排气流量和油气排放浓度的乘积。进一步明确了处理装置处理效率的计算方法,将原来的排气浓度计算处理效率修改为根据油气排放量计算处理效率,除了测量油气排放浓度之外,还要进行废气排气流量的测量。★★删除“烃类探测器”该术语的删除意味着基于光离子化、红外等原理的便携式检测仪不适用于油气浓度的测量。➤ 4.储油控制要求与GB 20950-2007相比,完善了储油库控制要求,增加了油品储存浮顶罐运行、泄漏控制、维护与记录等要求。➤ 5.发油控制要求与GB 20950-2007相比,根据发油对象的不同,分类进行发油控制要求,并且增加了向铁路油罐车和油船发油的控制要求。另外要求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 6.VOCs泄露控制要求与GB 20950-2007相比,新增了载有油品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及油气收集系统,应按照GB 37822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污染物监测要求中第12.4条规定“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 7.排放限值与GB 20950-2007相比,在保持原有排放限值基础之上,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要求,增加了企业边界排放限值,要求任意1小时非甲烷总烃平均浓度值不应超过4mg/m3。除此之外,删除了油气密闭收集系统泄漏检测和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检测频次(每年至少检测1次)要求。
  • 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标准建设迫在眉睫
    p   县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建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是构成全国量值溯源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提供的量值是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以及环境监测等社会重点领域法制计量管理的技术保障,是促进县域经济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支撑。 /p p   近年来,河南省很多县级计量技术机构都把加强技术能力建设作为提升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的突破口,狠抓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应该看到,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测服务保障能力远远滞后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非常迟缓。登录河南计量信息网可以看到,一些县级技术机构目前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还不足10项。因此,加强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这项工作已经迫在眉睫。 /p p   加强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规划建设是认真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的必然要求 /p p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要完善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强制检定需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重点满足食品安全、安全生产、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发展需要。到2020年,县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平均达到25项。 /p p   结合《实施意见》,河南省各地市人民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本地市的计量发展规划。安阳市计量发展规划(2015-2020年)要求:完善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强制检定需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基本实现与市级计量技术机构的相互补充和错位发展,重点满足贸易结算、医疗卫生、产品质量控制以及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发展需要。到2020年,县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平均达到25项。 /p p   为了保证计量发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计量发展规划强化了检查考核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分析进展情况,2017年要对贯彻落实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和总结,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p p    strong 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规划建设要明确目标和发展方向 /strong /p p   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要求,河南省质监局出台了《河南省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市县计量技术机构建设计量标准指导目录》。《指导意见》要求: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要立足县域强制检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级重点建设食品安全、安全生产、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等领域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要加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的投入,对现有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加快更新改造步伐,淘汰不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设备。鼓励和支持在《河南省市县计量技术机构建设计量标准指导目录》内选择相应项目,积极建设满足区域计量行政监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目录范围内的基本项目,可直接申报筹建 建设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目录范围内的扩展项目,应进行可行性调研和科学论证。《指导目录》中县级:基本项目24项(满足计量行政监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建设项目),扩展项目52项(提升计量服务和保障能力,推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鼓励建设项目)。 /p p   当然,《指导目录》只是一个指导性的目录,县级计量技术机构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规划中也可以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单位人员素质实际情况,经过可行性分析和论证,选择建设《指导目录》中基本项目和扩展项目以外的计量标准。另外还可以参考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附录 N《25项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 /p p    strong 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如何入手 /strong /p p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配置采购:建标单位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科学合理、完整齐全地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包括计算机及软件),并能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p p   对一些新建计量标准需要配置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器如果技术含量低,价格也不是太高,只要符合规程要求,尽量缩短采购周期。但对一些新建计量标准需要配置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价值比较大,制造厂家也较多,质量良莠不齐,作为县级计量技术机构项目负责人,首先要端正思想态度,拒绝利益诱惑,其次不要人云亦云,盲目追求高大上、全功能、全智能。 /p p   目前县级计量技术机构建标采购仪器设备主要参考当地市、县计量技术机构,或者省、市计量院所相关人员推荐,还有的是仪器设备制造商在各种媒体上的广告宣传。不论参考哪种方式,一定要做到不迷信、不盲从,货比三家,要在候选厂商之间比较,看看不同设备之间,各自不同的优势和劣势,还要咨询一下一些使用客户的反映。 /p p    strong 在仪器采购中,有些县级计量部门经费可能比较充足,宁愿买进口品牌,对我们国家自主创新的品牌不够关注、不够重视,其实对于县级计量技术机构使用的检测仪器,没必要去采购国外品牌,一些国产品牌仪器在测量精度、可靠性、稳定性上完全能符合要求。 /strong /p p   计量技术人员培训:打铁还需自身硬,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技术人员培训是关键。目前很多县级计量技术机构人员年龄普遍偏大、知识结构老化,对新知识新业务接受能力差,特别是爱岗敬业精神不强、学习主动性不足,因此在新建计量标准人员培训上,经常会出现无人愿意参加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有学历、工作责任心强的年轻技术骨干就要主动冲上前去,担当起来,做出表率。对一个县级计量技术机构来说,年轻人是未来发展的希望,有时几名出色的年轻业务骨干,就能改变一个单位的整体检测能力和对外形象。单位一定要激发年轻技术骨干积极向上的奉献精神,采取多种措施,抓好对他们的培养,不断提升他们的综合业务素质。 /p p   新建计量标准资料编写和现场考核: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资料编写的好与差体现了计量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一些县级计量技术机构在建标资料编写时总喜欢借看已经建标的单位,他们不是去参考一下,而是完全照搬。比如技术报告中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一些检测数据编写得一模一样。对于新建计量标准,作为项目负责人一定要亲自评定一下,也许你会发现,试验数据并没有你照搬的那样完美。此外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等文件,也要认真编写一下。资料的编写,只是开始学习的第一步,只有通过以后一步步学习,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才能不断提升。当我们依赖信息资料共享互助时,我们是节省下来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我们在这项工作中自己独特的体验同时也被我们节省下来。不会?不熟?可以多学,可以多练!懒,永远提升不了技术水平! /p p   新建计量标准现场考核,作为一名县级计量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在现场实验时,即使能看着检定规程,依据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一步一步能把原始记录做下来,就很不简单了,熟练根本谈不上,考评员也不必强求,应该在考评时多给基层计量技术人员精神上鼓励、技术上指导。 /p p   建标后计量工作的开展:建了标,只是开了头,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开展业务工作。如果建立了一项计量标准,不积极开展工作,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计量资源,计量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永远也不会提高。因此一方面县级计量技术机构业务人员要加强实践学习,实际检定校准工作中会遇到各种问题,一定要弯下身子,认真细仔,踏实学习,不要眼高手低,对问题一知半解。另一方面,还要努力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计量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只有精湛的技术,加上优质的服务,才会赢得企业对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尊重与信任,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事业才能蓬勃发展。 /p
  •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到底有哪些?  检测机构作为质检战线的排头兵,其检验结果是人们衡量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检验结果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有些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已被国际经济组织认可,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对检测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检测过程的风险是检验全过程风险中的主要风险之一,检测过程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超能力范围检验  按照《计量法》规定,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实验室必须经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或CNAS认可,而资质认定和/或CNAS认可是限定实验室能力范围的,实验室只能在能力范围限定的产品(参数)范围内出具带相应标识的检验报告,检验使用的标准不在能力范围者,我们称之为超范围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执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以及其他规定中也都明确规定实验室不得超能力范围开展检测工作,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检验机构超能力范围检测情况时有发生。超范围检验主要有三种形式:  1.故意超能力范围检验  实验室或实验室中个别人员为满足客户要求,为实验室争取经济利益,对不在能力范围内的产品开展检验工作,出具带标识的检验报告 或实验室人员以为采用标准中的个别标准在能力范围内,误将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带标识的检验报告。  近年来,质检总局、认监委、省市质监局对超能力范围检测的处罚都非常严厉,甚至停止个别实验室的检测活动。因此,实验室应将超能力范围检测的后果向每一位员工宣传,不能为经济利益或所谓的为企业着想而故意超能力范围检测 同时实验室还应认真梳理实验室的能力范围,对确实有设备、具备检验能力而不在能力范围内的标准,应尽快进行扩项,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  2.标准变更后未及时进行能力确认  近年来,不管是产品标准还是方法标准,标准的变更非常频繁。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实验室使用的文件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因此,实验室不能使用作废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实验室采用新标准开展工作,则必须及时到实验室资质认定和/或CNAS认可的发证机构进行标准变更。目前,有的实验室怕麻烦,往往等到复评审或监督评审时才进行标准变更。在新标准开始实施到通过实验室复评审或监督评审之间如果按新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则是超范围检验。  还有一种隐性超能力范围的情形。实验室通过的检验能力范围时,实际隐含的意思是包括产品标准中引用标准也通过实验室评审。当其引用标准出现标准变更尤其是检验方法、环境设施有实际变化的情况下,其产品检验的实际检验能力有可能出现变化。这种变化,可能会导致实验室不能按现行有效标准正常开展检验工作。我们把这种变化称之为“隐性的”超范围检验。  由于标准变更后需要重新进行能力确认,个别实验室怕麻烦,往往会等到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才进行确认,从而导致超能力范围检验。因此,实验室应关注和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能力未确认前,不得使用新标准开展检验。对于产品标准中引用标准的变更,实验室更应关注,以免采用作废标准开展检验而造成检验结果的误判和可能带来的检验风险。  3.乱用CNAS、CMA、CAL标识  很多实验室通过了CNAS认可,也通过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而这两个认可不在同一时间进行认可,当申请扩项或标准变更时,往往是一个通过了,而另一个还要过段时间才认可。有部分实验室尤其是部分中小实验室,取得能力范围以CMA和CAL为主,CNAS的能力范围很小,而检验报告的封面一般是将几个检测标识均直接印在封面上,这使得实验室误用标识。因此,实验室应按通过的能力范围分别印制检验封面,按规定使用。  设备及环境设施不能满足标准要求  设备及环境设施是实验室开展检验的必备工具,设备及环境设施是否满足标准,将直接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对检验结果和判定有重大影响。设备及环境设施不能满足要求的原因主要有:  1.量值溯源未按规定  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是保证其测量准确性的主要手段之一,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仪器设备使用前应经过检定或校准,必要时,在二次检定或校准之间应进行期间核查,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但部分实验室未按规定将仪器送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或校准,造成仪器失准,还有个别检定/校准实验室不经检定/校准就出具证书。实验室内经常会有仪器设备是没有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计量部门往往图省事,仅对仪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而其总体设备是否合格则不做综合判定,使得设备显示的数据是否准确不得而知。如果此时不采用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的方法对仪器进行验证,则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2.设备精度下降  有的检验机构,尤其是中小型检验机构,由于资金的不足,使得设备长期服役,得不到及时更新。由于设备使用年限过长,或使用环境恶劣,设备的精度下降,检验数据的可信度下降。因此,实验室应及时更新设备,当设备一时不能更新,应增加校准的频次、做期间核查、采用实验室间比对或设备间比对等方式验证设备的可靠性,以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3.环境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  很多试验对环境设施的要求是很高的,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很大,但部分检验机构对环境设施不是很重视,不能很好地满足检验的要求。如:水泥检验的水养护,水的温度规定为(20± 1)℃,超出标准规定的温度范围,尤其是超出温度较多时,对检验结果影响就会很大。而我们在评审中发现,部分水泥实验室中,水养护都是在水池中进行,水温低了加热水,水温高了加冷水,这样的温控方式无法保证水温控制精度,其养护后的检测数据也是不准确的。因此,对环境设施要求高的试验,实验室应确保检测的环境设施符合标准要求。  检测过程质量缺乏有效控制  由于检测过程不规范而产生的检验结论不正确或数据不准确也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  1.检验和计算粗心大意  检验是一个需要专注的过程,稍有疏忽,就容易出现差错。而随着手机的普及,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在检验或检验后的数据计算过程中接听手机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此以及其他的粗心造成检验失误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检验和计算过程中粗心大意造成的检验失误虽不常见,但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将直接导致检验结果出现差错。  2.对可疑数据不敏感  一般而言,每一种物质都有其自身特性,其检测数据应在一定范围,如,苯板的导热系数不可能为0,采用不同铝合金建筑型材和普通单层玻璃的建筑外窗不可能达到保温窗的要求等等。当检验人员或检验报告的批准人员发现不符合一般规律的可疑数据时,应对可疑数据进行复核,并查清是否仪器设备有问题或检验人员操作失误。能够正确判断数据是否可疑,是建立在对被检测产品的理论和检测实践有大量积累的基础上,这也是一个成熟的检验人员,检验报告审核、批准人员应有的基本素质,没有长期训练,是不可能敏感地察觉检验数据可疑的。  3.临界值的处理有偏差  在检验过程中,由于测量不确定度的存在,可能会导致检验项目在临界值的判断时有偏差。例如:涂层厚度,对于普通装饰用铝塑板,由于涂层厚度相对较小,测量时“0”点的精确校准对于处在标准规定的临界状态的产品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用普通标准基板进行调0,则可能出现(1~2)um的偏差,这将可能导致产品由“合格”滑向“不合格”边缘。对于普通装饰用铝塑板,可以将产品除去涂层,在其裸露的基材上进行调0,以保证结果的准确客观性。因此,对于有临界值的检验结果,应组织由不同检验人员或者仪器设备进行多次的比对试验,确保检验结果科学公正。  4.对标准理解有偏差  检验是一项很严谨的工作,个别检验人员对于标准的理解和使用不正确也直接影响了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例如:氟碳涂层普通装饰板检测,GB/T22412-2008规定,对于氟碳涂层普通装饰用铝塑板,其涂层性能的检测应按照GB/T17748-2008进行。试验中往往容易将“普通装饰用”的概念先入为主,而忽略了“其为氟碳涂层”的事实,导致采用检验标准不正确,最终导致检验结果失效。  5.新上岗检验员缺乏有效监督  近年来,许多检验机构开展了新一轮的扩张,使得有经验的检验人员严重缺乏,个别实验室新进人员仅仅通过几个月的培训就上岗开展检验工作,这类检验员对检验不太熟练,对异常数据缺乏敏感,而又对这类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他们出现错误的可能性远远超过成熟员工。因此,使用经验不足而又缺少监督的新上岗检验员,潜在风险较大。因此,要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对使用在培人员应有足够的监督。实验室在使用新上岗人员或转岗人员时,除应考核上岗外,检验时实验室监督员应加强监督,防止出现检验失误。  检验原始记录不规范缺少可追溯性  检验原始记录不规范,虽然不会改变检验结果,但原始记录是实验室检验过程的证明材料,一旦实验室与检验委托方或相关第三方发生纠纷时,检验原始记录就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将实验室置于危险境地。每个实验室都会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制订自己的记录管理规定,但个别实验室不能很好地执行,表现在:  1.检验样品的准备、处置和制备记录不全  检验原始记录最基本的要求是将观察到的情况、数据加以记录,这里指的观察到的情况包括从样品的准备、处置和制备开始到检验结束所观察到的全过程。实验室往往对检验过程观察到的情况记录比较详细,但对样品的准备、处置和制备过程,如样品在恒温恒湿间的等温过程、水泥的水养护过程等过程记录不全,甚至不予记录。按照“实验室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检验样品的准备、处置和制备,也是检验的过程,也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加以记录,同时,对检验员要加强教育,要有完整准确地记录原始记录的意识。  2.引用数据缺少可追溯性  检验后的计算过程中往往需要引用一些常数或系数。所有引用数据都应有出处,常数主要是标准中给出,系数则是在检验前作出标准曲线后得出,标准曲线不是做出一次后永远使用,而是应定期做标准曲线,因此,在使用标准曲线时,应在原始记录中附上本次检测使用的标准曲线或注明标准曲线编号。而有的实验室在记录原始记录时,并不将标准曲线附在原始记录中或在原始记录中注明出处,使其引用的数据不具有可追溯性。因此,检验人员在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时,应将引用的标准曲线附在原始记录中,或将引用的标准曲线的编号在原始记录中注明,使得原始记录中的引用数据具有可追溯性。  3.从笔记本上转抄检验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是原始的观察记录,应该在观察时实时记录,有些检验员出于自己保留数据的原因,也有些检验员出于保持原始记录干净整洁的原因,养成了将原始记录先记录在笔记本上,过后再转抄到格式化的原始记录上。因此,实验室有必要要求检验人员将记录及时记录在受控的格式化的原始记录表式中,不得先记录在笔记本上然后转抄到格式化的原始记录上。  检验报告编制过程的失误  检验报告是检验机构交给客户的最终产品,因此检验报告质量也应该是实验室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检验报告的错误通常有以下两种表现:  1.报告编制错误  检验报告编制人员在编制检验报告过程中,经常会因为疏忽出现输入性错误,如:技术要求、实测数据、单项判定等文字或数字输入错误,造成误判 委托检验日期、样品生产日期、检验日期等日期输入错误,造成时间逻辑上的问题。当前,绝大多数实验室都采用业务管理网络系统编制检验报告,对于时间逻辑上的问题,可以通过在系统上进行时间关联提醒设置,对不符合逻辑的时间进行提醒,可有效防止时间逻辑错误 对其他输入性错误,则要通过加强报告编制人员和审核、批准人员的责任心来解决。  2.非授权人签字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要求,检验报告的签发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发。授权签字人应对检测技术、结果评定、设备维护校准、记录和报告核查程序等非常熟悉,因此,授权签字人的授权签字的能力范围、试验地址范围是有限制的。在实验室运作过程中,部分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或授权签字人不了解自己的授权签字能力范围或试验地址范围,超越授权范围签发检验报告,造成检验报告的错误。这种超越能力范围批准检验报告,违反了实验室标识使用的规定,会使检验报告失去法律效力。可以说检验过程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其风险也不仅仅局限于本文综上所述,然而我们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不开展检验活动,而是应该通过对检验过程风险点的分析研究,找出有效对策,从而最终降低自身的风险。  总结:  当前,我国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质量安全风险依然存在,作为检验机构必须坚决贯彻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风险防范工作,提高每一名员工的检验检测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对全过程监控和严格责任追究制,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水平,更好地为推进“质量强国”发挥检验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
  • 41家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各有关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为持续净化我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促进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今年7月至9月联合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监督检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派了17名资质认定专家,会同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随机选派检查执法人员164人次,共组成8个检查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在全区范围内对41家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预先通知的现场专项监督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本次监督检查发现1家机构存在轻微的管理和技术问题,处理意见是“自行整改”,占2.4%(详见附件1);有21家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资质能力等变更手续、采样方法不能满足标准规定等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占51.2%(详见附件2);有18家机构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情形,造成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等较严重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占44%(详见附件3);有1家机构因自身原因已处于注销资质状态,占2.4%(详见附件4)。本次检查的机构分布在南宁市(21家),桂林市(4家),柳州市(4家),钦州市(3家),贵港市(3家),河池市(2家),百色市(1家)、玉林(1家)、贺州(1家)、崇左(1家)等10个地市。二、主要问题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部分检验检测机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监督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学习和理解。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能及时组织人员对国家新颁布的检验检测标准和方法进行培训和学习,导致在日常的检验检测过程中出现不合规、不规范的检测操作行为或者检测结果的计算错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能按照样品的保存管理技术规定以及项目要求的样品保存时限内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其中,广西林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LLJC202202005号”检验报告,柳州市柳职院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柳职监字〔2021〕179号”检验报告,广西海沁天诚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贺[水]字20200073-2”检验报告,广西天龙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19]第0529号”检验报告,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任务号为“BC 2022-0005”硫化物项目,这5家机构的检验报告涉及的相关样品没有在规定保存时限内进行检测。广西海沁天诚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超出资质认定范围,编号为“GXHQ202203021 12”的检验报告。广西金天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金天检字〔2022〕22Q072号”检验报告、广西天龙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22〕第0630号”检验报告,这2家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原始记录相关计算公式错误,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导致检测报告数据、结果出现错误。(二)部分检验机构的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不能持续满足检验检测必备条件要求。广西能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嗅辩室传递窗规格不符合标准”、广西北部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自动低温翻转振荡器与烘箱、马弗炉同放置于高温间内”、广西环投金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微生物实验室紫外灯未悬空安装”、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水质检测项目‘氨氮’‘氨’‘亚硝酸盐氮’‘氮氧化物’等在同一实验间进行检测不符合标准”、广西优捷特检测有限公司的“固废检测未配套样品晾晒区、制样区;固废浸提、土壤有效磷浸提装置放置位置无控温设施”、广西南宁市联众环科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固废晾晒区与土壤晾晒区于同一房间,无有效隔离措施”、广西西湾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试验台堆放杂乱,添加了培养基的培养皿,未做任何防护;滴定室未安装空调,土壤晾晒区与固废晾晒区无遮阳及通风措施;土壤晾晒区与固废晾晒区之间使用胶片隔离;固废浸提装置未有控温设施”,这7家机构均存在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不能持续满足检验检测必备条件要求。(三)检验分包不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编号为“崇环监(水)字〔2022〕035号”检验报告,广西南宁市联众环科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2022-0516污泥”检验报告,广西皓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HYT2205131”检验报告,广西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KC2022045”的“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广西云科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号为“云科环监字〔2021〕第03-007号”检验报告,这5家公司的检验报告存在分包检验检测项目不规范等问题。(四)未按规定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认定项目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西恒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荣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这4家机构存在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取消作废的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河池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西云检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优捷特检测有限公司、广西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这4家机构存在未按程序申请办理取消相关资质能力的手续,百色市绿城环境监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吉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广西优捷特检测有限公司、广西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这4家机构未按程序申请办理调整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范围或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五)原始记录信息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共有17机构存在部分原始记录缺失或记录错误:广西北部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GXBBW220138”检验报告,未记录BOD5测定培养时间,编号为“GXBBW2105102”检验报告中,总铬和六价铬结果引用原始记录数据时有误、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崇环监(水)字〔2022〕038号”检验报告,氨氮项目原始记录不完整,广西金天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金天检字〔2022〕22W123-1号”检验报告,未将环境条件参数作为原始记录的一部分,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千卓检测(综)字2022第341号”检验报告,样品采样未记录分装的情况,未记录样品容器材质及类型,广西华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用酸度计(编号HHYQA033)未在使用前后,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检查并记录;样品的分发流转缺少原始记录描述”,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样品验收交接环节缺少对保存条件核查的记录,广西桂宏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GH2206019”检验报告中,环境噪声监测原始记录中,缺少风速风向仪信息,广西保利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编号为“保利监字〔2022〕154号”、“保利监字〔2022〕008号”检验报告的监测设备使用记录未记录样品唯一性标识、编号为“保利监字〔2021〕276号”检验报告,原始记录“臭气浓度采样记录表”未能如实记录现场监测结果,附图未有确认记录”,广西天龙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21〕第1289号”检验报告的土壤镉、锌、铅等重金属浸出前处理记录缺少前处理方法依据文件、前处理时间、使用设备及设备使用记录、实验用水批号等关键原始记录信息,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编号为“BNN2021100279-23-2”检验报告中废水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对应的企业基本情况记录有误,百色市绿城环境监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使用标准菌株对培养基进行阳性和阴性对照试验的原始记录,广西吉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JR/BG-HJ2021001至JR/BG-HJ2021100号”对应的部分原始记录无检验员签字,广西优捷特检测有限公司任务编号为“2206010”废水总余氯指标测定,原始记录中未包含检测实验用水的验证记录,广西南宁市联众环科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2022-0516污泥”检验报告,“浸提试验未能提供含水率测定的原始记录;实验室氟离子测定无标准使用液配制记录”,广西玉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玉翔(监)字〔2022〕第0446号”检验报告,仪器使用记录表缺对应的使用记录,广西皓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HYT2110833”检验报告,缺系统偏差的校准记录,广西邕测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邕测检字〔2022〕第225号”检验报告,仪器使用记录表无检测当天的相关仪器使用记录。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千卓检测(综)字2022第341号”检验报告,南宁市龙翔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编号为“龙翔环监字〔2018〕第0736号”检验报告,广西林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LLJC202201020号”检验报告,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千卓检测(综)字2022第341号”检验报告,广西林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LLJC202201020号”检验报告,这5家机构的检验报告存在相关样品的采样、检测时间原始记录没有具体到几时几分问题,无法溯源核实该样品是否在保存时限内进行检测。(六)检验检测行为不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有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管理不规范,个别检测人员没有持证上岗;有的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不够规范,部分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有效期仍在使用;有的检验检测机构缺少个别标准物质,一些仪器设备没有标识,使用记录不完整。三、检查结果处理(一)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高度重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进一步核实核细,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如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严格按照《监督办法》《管理办法》进行立案调查并严肃处理,同时应将涉及行政处罚的要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对各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以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最终调查处理结果为准。(二)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跟踪督办,责令其在15天内改正,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后,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及佐证材料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通过登录相关系统进行核实查证,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随机选派参加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需要在机构整改报告上签字确认整改通过,确保整改到位闭环。(三)对已注销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资质的1家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持续关注跟踪,这1家机构不得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相关生态环境类的检验检测报告。四、工作要求(一)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职责,跟踪督促检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到位,取得实效。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按照2021年颁布的《监督办法》《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22年12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厅。(二)狠抓整改落实。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切实履行检验检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方法和要求规范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逐项细化明晰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法律法规、检验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的培训学习,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不断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将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鼓励内部人员举报,对举报重大违法线索的给予奖励。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弄虚作假线索实施一案双查,突出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对涉及地方政府及公职人员失职失责、包庇纵容甚至主动勾结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11月14日
  • 关注!一检测机构被通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省升盈信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我厅在吉安市开展2021年江西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省级帮扶工作中,发现江西省升盈信检测有限公司在承接企业自行监测委托服务时存在不规范监测情况。2021年7月6日至7日,我厅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及工作要求通报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江西省升盈信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盈信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1914********,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红米谷创新产业园创客楼157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苏生秀。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了实验室,调阅了升盈信公司人员资料,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相关采样员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勘察笔录。1.检查发现“JXSYX2006030检测报告”夜间噪声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数值不一致,但与“JXSYX2006029监测报告”对应的噪声原始记录内容完全一致。经核查“JXSYX2006030检测报告”误贴了“JXSYX2006029监测报告”的夜间噪声机打单,导致对应原始记录填写错误。2.检查发现“JXSYX1905001检测报告”对应的检测任务单及噪声原始记录显示,5月9日噪声检测的天气状况为小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在5m/s以下时进行。3.检查发现“JXSYX1906005检测报告”对应的检测任务单中,所测试项目的原始记录未见标准曲线绘制日期。铜水质测试记录表(JXSYX-JS-051)、镉水质测试记录表(JXSYX-JS-029)、铅水质测试记录表(JXSYX-JS-045)适用分析方法错误。原始记录显示使用的分析方法是《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1987),实际该检测报告项目为县域集中饮用水源地质量检测,应使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因适用分析方法错误,导致项目对应的检出限错误。4.检查发现“JXSYX2003017检测报告”对应的检测任务单中,渗滤液出水口采样日期为2020年3月4日,分析日期为3月6日起,五日生化需氧量的分析时间超过监测技术规范中“在24小时内开展分析”的要求。5.检查发现“JXSYX2006017检测报告”对应的检测任务单中,有组织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JXSYX-JS-011)填写的采样方法为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但实际采样采用的方法为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且没有采集全程序空白样品。三、检查认定结论和工作要求升盈信公司存在不严格执行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技术能力低、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不到位等严重问题,无法满足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现将检查情况向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进行通报,各地应将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向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辖区内需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进行通报。并在开展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加强对相关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评估,不得邀请监测能力低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不到位的公司参与。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处贾皓亮 0791-86866662邹益强 0791-86866710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7月21日
  • 一检测机构罚没超13万,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临罚〔2023〕5号杭州北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G,法定代表人:孟炳奎,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梅岭街279号1号楼四层、五层。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造假验收报告五份,编号分别为N**********8、N************8、N************3、N**********3、N**********7,五份造假验收报告相关技术服务合同金额共计陆万肆仟元。报告编号N**********8,样品编号为N************4的丙酮、乙酸乙酯、甲苯、二甲苯的纸质原始记录与仪器谱图不一致,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报告编号N************8样品交样时间2021年11月12日12时,采样时间2021年11月12日16时57分,样品交样时间早于采样完成时间,伪造监测时间;报告编号N************3,样品交样时间2021年12月26日,采样时间2021年12月27日,样品交样时间早于采样完成时间伪造监测时间;报告编号N**********3,下风向2号N************7,采样时间为15时整,下风向3号点位N************1采样时间为15时01分,2个点位采样设备为同一台(VA-5010,NSSB-JC-020),不符合单台仪器轮流换点采样的时间逻辑,伪造监测时间;报告编号N**********7, 编号N************3-0907非甲烷总烃样品采样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该组样品有两份原始谱图,进样时间分别为7月19号和7月21日,伪造监测时间。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浙环便函〔2022〕328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交社会环境实验室检测机构问题线索的函》,证明案件来源;2.2023年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调阅你公司相关原始记录和监检测报告等相关数据材料,查找出相关问题的违法事实;3.2023年1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检查你公司实验仪器及调阅你公司相关原始记录和监检测报告等相关数据材料的事实;4.2023年1月9日质量负责人黄显烽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月10日法定代表人孟炳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月12日采样人员盛奔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月13日采样人员乔鑫、离职人员李泽君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 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事实;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等情况;6.法定代表人孟炳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7.授权委托书3份,质量负责人黄显烽身份证复印件1份,采样人员盛奔、乔鑫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离职人员李泽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他被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情况;8.杭州北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环境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部分,3页)及承诺备案受理书(杭临环评备2022-1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手续;9.杭州北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N**********8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该报告原始记录数据与检查当日提供的相应编号的分析谱图数据不一致,伪造监测数据;N************8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该报告样品交样时间早于实际采样完成时间,伪造监测时间;N************3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该报告样品交样时间早于实际采样完成时间,伪造监测时间;N**********3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该报告不符合单台仪器轮流换点采样的时间逻辑,伪造监测时间;N**********7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该报告有两份原始图谱,伪造监测时间。10.造假检测项目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1份(共21页)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所得陆万肆仟元整的事实;11.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范围图,证明你公司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事实;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各1份,证明扣押、解除你公司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并保证送达地址是准确的、有效的情况;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杭环临罚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听证申请。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照前款规定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陆万肆仟元整;2.罚款金额人民币柒万元伍仟伍佰元整;3.三年内禁止你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 15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1年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2021年7月至10月,市场监管总局以“双随机”的方式,组织完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涵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制度建设、能力建设、行为规范、数据证书等四项内容,并对受检机构证书(报告)签发人进行笔试考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授权范围开展检定和型式评价,以及停征强检/型式评价收费执行情况等。本次检查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共15家,其中省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1家,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2家,国家专业计量站12家。检查合格的机构8家,需整改的机构7家。现场随机抽查215份受检机构存档证书(报告)及相应原始记录,未发现伪造数据、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印(证)等情况,未发现违反计量检定规程、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等违法违规行为。随机考查66名证书(报告)签发人,笔试成绩均合格。二、发现的主要问题(一)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文件不够完善  个别受检机构超授权范围开展非强制检定或校准,擅自提高非强制检定收费。计量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计量标准、现场检校管理程序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少数受检机构的质量手册中质量方针、质量目标不符合质量提升要求。文件控制、证书有效性确认、检测过程等影响检测质量的风险评估与分析能力有待加强。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重要质量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待提高。对于复杂、新型仪器的校准未制定作业指导书。合同评审把关不够严格,合同中未明确计量检校服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二)对计量标准器的管理与维护存在缺陷  部分机构对计量标准器溯源以及计量标准文件集的维护不及时。计量标准设备存在不符合技术方法要求、未有效溯源、溯源证书未确认、未履行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变更手续、未办理封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过期等问题。计量标准文件集存在履历书缺失、未更新、版本不一致,相关人员资质文件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三)原始记录及证书/报告不规范 部分受检机构原始记录不完整、测量参量不明确、标准器信息不完整、计量符号使用不规范、涂改或杠改不签名,缺少试验地点、环境记录和人员签字等信息。检定证书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个别受检机构修正因子引用错误、型式评价报告数据录入有误。  (四)发展动力和服务意识欠缺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型式评价收费停征政策实施以来,财政保障经费不到位,资金缺口越来越大,直接导致部分受检机构承担法制计量工作态度不积极,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下降,不利于长期持续发展。部分机构的挂靠单位、主管部门对计量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经费保障不足,个别机构缺乏长远发展规划,制约了计量技术能力及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部分机构收集用户意见流于形式,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调查不够重视,存在检定排队时间过长的现象。  三、处理结果  责令需整改的机构限时改正。目前,需整改机构均已完成整改,经验证满足整改要求,复核通过。  附件:1. 受检机构名单2. 整改情况
  • 安徽省印发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为规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程序,不断规范环境监测市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等,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或其他故意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是指环境监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形成并对外出具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监测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可参照执行。(一)检查人员组成1. 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一般应成立联合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应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技术专家等,其中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2.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其他人员视情而定。(二)现场监督检查和立案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固定证据,按职能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启动立案程序。(三)调查取证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制作或收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1. 需要采样取证的,应由具备相关采样资质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实施现场采样。采样过程应采用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监测机构当事人需在采样记录单和其他证据材料上签字。监测机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录像取证,并在采样记录单和其他证据材料上注明情况。2. 应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方式,重点收集下列证据。(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现场封存样品等资料;(2)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量值溯源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资料;(3)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原始记录、审核记录等资料。(四)通报和移送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依规通报和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
  •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会立项《可信生态环境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技术记录》等两项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鲁环促会发[2023]9号)相关规定,我会组织专家审议通过了《可信生态环境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技术记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技术规范 数据元》两项团体标准的立项,现予以公告。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抓紧组织实施,严把标准质量关,切实提高标准制订的质量和水平,增强相关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联系人:邵丽 联系方式:19853152919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会关于 《可信生态环境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技术记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技术规范 数据元》两项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jpg
  • ​关于2023年江苏省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关于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苏市监〔2023〕176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促进检验检测行业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市监〔2023〕143号)部署,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对随机抽取的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联合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共分6个检查组,随机抽取25家机构,共抽查检验检测报告250余份。检查组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体系文件、变更、能力、证书标志和公章、现场过程、分包、人员、样品、报告和原始记录、实验室安全管理等方面。重点检查相关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保持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操作的合法性;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通过检查,共发现152条问题,检查结果均经检查组和被检查机构现场确认。二、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一)主要问题1. 机构体系管理不规范。部分机构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质量控制不到位、不能完全按照质量体系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情况。部分机构标识、标准等缺失;档案管理不到位等。2. 样品管理不符合要求。部分机构的样品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容易导致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发生。3. 设施及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部分机构实验室缺少排风设施和清洗设备,显微镜室内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气相色谱实验室内温度不符合要求等。4. 报告及原始记录关键信息缺失。部分机构未严格按照标准编制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关键信息存在信息填写不完整、表述不规范、信息不全等情况。(二)处理意见经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集中分析研判,作出如下处理意见:9家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轻微问题,自行整改;6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9家机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移交生态环境或市场监管执法稽查部门处理;1家机构基本条件无法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移交资质认定部门处理。三、相关要求(一)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将开展检查结果及相关证据资料移交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对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对机构数据失实和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做好案件线索移交。(二)各相关机构收到通报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检验检测程序,强化质量体系运行,于8月31日前通过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苏检通平台)上报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三)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运用好此次检查结果,加强对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指导,并督促本辖区内发现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对机构上报的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四)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根据检查发现的区域性、行业性问题,加强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方法研究。要积极完善检验检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承诺等制度举措,形成行之有效的检验检测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不断提升我省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水平。附件:江苏省2023年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结果.doc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8日江苏省2023年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结果序号机构名称主要问题综合意见1江苏中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1、年度内审未覆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的内容。管理评审输入资料不全。2、提供不出危险化学品采购流程文件。“沭阳金洁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纳入合格供方名录。3、查2022158(2)号报告(江苏禾晟镍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该任务采样单中无水样采样体积、采样瓶性质、固定剂、运输保存环境条件等记录信息。SS分析原始记录无烘箱使用信息记录,氨氮分析日期为2022年6月1日,标准曲线日期为2022年4月25日,当时加标、两点较正等使用的标准溶液无配制信息。总氮分析记录无前处理信息。总磷分析日期2022年6月1日,标准曲线日期为2022年3月3日,无当时标准溶液的配置信息,查3月3日做标准曲线时,领用的GSB04-1741-2004(b)标准物质无入库及领用记录。4、编号为3260B21023186的烟气测试仪校准证书缺少烟气温度、含湿量的校准信息。5、危化品库无通风设施。6、查与尚弘羽绒沭阳有限公司的委托监测合同未征得客户同意,对臭气分析因子外包至江苏盈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再次分包至安徽壹博检测科技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未纳入公司的总报告中。7、查与尚弘羽绒沭阳有限公司的年度监测报告2022011(6)号自行监测报告中,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低浓度颗粒物均为瞬时浓度数据,不符合评价标准的要求。低浓度颗粒物采样依据不全,其中参数的分析方法未明确,称重记录中无恒重信息,查使用的恒重设施中无当时使用信息记录。8、编号为2022015(6)的检测报告中,废气中甲醛、VOCs的检测数据为采样时间6分钟的瞬时浓度值,与《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10.2.2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 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的规定不符,不能代表检测时段的有效数据。9、编号为2022015(6)的检测报告中,总悬浮颗粒物检测数据是标准状态下的浓度,不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29号)中的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应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的要求。10、编号为2022110(10)的检测报告中,非甲烷总烃运输空白样品总烃测定结果高于方法检出限,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的质量控制要求,检测结果存疑。11、编号为2022047的检测报告中,非稳态噪声测量时间为1分钟,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5.4.3“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是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的规定,检测结果无效。第1~4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第5条问题移交属地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第6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第7~8条问题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9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第10~11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2江苏盈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1、已开封稀释使用的氨氮有证标准物质标注的有效期为未开封保质期,不符合标准HJ535-2009中规定的“临用现配”的要求。2、NY/T 1121.14-2006已作废,NY/T1121.14-2023 土壤检测 第14部分:土壤有效硫的测定,2023-06-01实施,未申请变更。3、能力表中“工作场所”大类中“乙二醇、乙酸、三乙胺、乙酸乙酯、乙酸丙酯、乙酸丁酯”依据的标准均为GBZ/T系列标准方法,不在CMA行政许可范围内,未申请取消。4、化学需氧量原始记录,氯离子粗判后缺少硫酸汞的加入量信息。编号为B220624F30100~B220624F30201的地表水总磷样品,缺少色度补偿数据。5、编号为YT-JC-257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连续,存在按月记录的现象。6、查机构样品管理间,无样品,机构称样品全部做完。查机构2023年6月26日样品交接记录,其中“句容市行香镇星玥编织袋厂”有组织废气,编号为F230626J10101~F230626J10200的样品交接显示气袋采样的样品为“非甲烷总烃、邻二甲苯、间/对二甲苯”,抽查仪器原始记录,未见“非甲烷总烃”数据,机构称还未来得及做,样品不在样品间;其中苯系物样品采用HJ734-2014中气袋转移法,查看转移记录,只有非受控表记录样品编号与吸附管号对应手写记录,没有通过采样泵定量转移的记录。2023年6月26日采集的镇江北新建材有限公司,编号为F230626N10101~F230626N10105的食堂油烟样品存放在冰箱内,标签缺少样品检测状态标记。2023年6月26日采集的镇江北新建材有限公司,编号为W230626N10101~W230626N10100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样品,初始测定的溶解氧数据记录在未受控的空白纸上;培养箱中样品没有样品编号或转录号,未受控的空白纸上记录的内容也无对应关系;该批废水样品没有稀释直接培养。7、地下水中碘化物依据HJ778-2015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曲线范围0.1-1.0mg/L,与HJ778-2015中0.01~1.0mg/L测量范围不符。8、YT2203290102A报告依据HJ734-2014检测有组织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HJ734-2014明确检测指标为24种化合物,给出了各化合物分别结果并同时报告挥发性有机物实测浓度结果(加和计算),此项目不是CMA认定的能力9、报告中烷基汞项目分包给益铭检测技术服务(济南)有限公司(报告号:TN2302030101A),未见委托方的书面同意。第1~4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第5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6条问题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7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第8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第9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3南通欧萨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机构未能提供2023年度机构自查表。2、该机构现有人员嗅辨员数量无法满足《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史臭气袋法》(HJ1262-2022)中“8.1 实验员选取”中人员相关要求。3、2023年度机构未按要求上传相关报告号。4、查(2022)环检(欧萨)字第(20220454)号报告,非甲烷总烃项目的采样设备编号为CB-034-01,在机构仪器设备一览表中未能发现编号为CB-034-01的设备,也没有该设备的进出入库记录;5、查(2022)环检(欧萨)字第(20220454)号报告,硫化物、总汞、总镉、总砷和总铅项目外包,但与委托方的合同中,没有明确分包信息。6、查报告编号为(2022)环检(欧萨)字第(20220454)号检验检测报告,发现在臭气嗅辨项目中机构应有6名(吴佳琪、季林莉、赵志龙、陈星星、张宏波、邹庆阳)嗅辨员开展检测。查机构当时人员一览表、社保记录、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证书发现当时嗅辨员为吴佳琪、季林莉、赵志龙、陈星星、邹庆阳。7、危化品仓库中部分废液桶没有防渗漏托盘,氢气瓶没有固定装置和必要的防爆安全措施。第1~3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第4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第5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第6条问题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第7条问题危险废弃物安全问题由属地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4江苏汉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1、提供不出废弃物处置协议。2、报告JSHC(H)字2023-0037(水),悬浮物分析记录使用的称重天平编号为IE012,查仪器使用记录为,该任务称重记录在IE-011使用记录本上。3、实验室缺少地表水采样安全防护装备、过滤、浊度测定和样品冷藏温度监控设施。4、实验室氨氮和挥发酚分析在同一个房间,存在交叉污染风险。5、编号JSHC(H)字2023-0026(声)的检测报告,非稳态噪声测量时间为1分钟,《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的要求,噪声原始记录格式缺少背景噪声记录的信息。6、编号JSHC(H)字2023-0024(综)的检测报告,未检出限数据未标注检出限;采样单缺少固定剂添加、采样瓶、采样量和现场工况等记录,COD原始记录未进行氯离子粗判;石油类测定采样体积未精确测量;四氯乙烯未进行质量验收;无组织废气现场采样单缺少布点图。7、提供不出编号IE-021的自动烟尘气测试仪烟气温度和含湿量的校准证书。8、编号JSHC(H)字2023-0039(气)的检测报告,油烟原始记录缺少油烟含量和油烟萃取液浓度的记录。9、编号JSHC(H)字2023-0049(综)的检测报告,总磷未做色度浊度补偿,氨氮原始记录缺少前处理信息。10、能力表中GB18883-2002已作废,机构未作变更(但机构尚未出具过室内空气的检测报告)。11、提供不出危险化学品采购流程相应文件规定。12、报告JSHC(H)字2023-0025(气),该合同未明确采样点位及监测频次。氮氧化物测定时仪器IE-021自动烟尘测试仪无流量标准信息记录,报告中氮氧化物报出数据均值未明确小时均值浓度。13、报告JSHC(H)字2023-0015(综),与徐州佑宁医院的合同中未明确分包,其中粪大肠菌群和总氰化物分包至江苏华怡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征得客户的同意。总报告未注明是无检测资质能力分包。第1~9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第10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第11条问题危险废弃物安全问题由属地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第12条问题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13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5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监测站1、丹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以丹阳市环境监测站自我声明,声明单位与现名称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监测站不一致。2、编号为DB20230608B07的样品有样品标签无检验状态标识。3、机构统一社会代码证书(12321100MB1W15446),机构名称为“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监测站(镇江市丹阳辐射环境监测站)”与变更后的资质认定证书(181012050176)中名称“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监测站”不一致。4、污水采样记录中缺少厂方人员签字。5、编号为DX20230411A01~DX20230411A01(平行)的地下水现场采样记录表为《地表水现场采样记录表》,采样方法为《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6、报告中水中粪大肠菌群使用已经废止的分析方法,查该机构已进行方法变更,报告未使用变更后的方法标准,原始记录使用变更后的新标准。7、悬浮物原始记录中采样日期书写错误未划改,出现两个日期。8、现场采样记录中无全程序空白的样品,化学需氧量项目分包给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KDWT231316中出现了FS20230411A01和DX20230411A0的全程序空白样品和结果。两个全程序空白的样品状态均描述为“微黄、微浑、水”。9、报告中化学需氧量项目涉及到分包,未见分包协议和委托方的同意证明。 第1~5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第6~7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8条问题中两家机构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第9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6常州苏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1、资质能力附表中用于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的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仪为租赁设备,其租赁合同中缺少可全权支配使用条款。2、查E2304128-13报告中编号为E2304128056号的二甲苯样品超过HJ 584-2010标准规定的分析时效。3、编号E2212100的报告中碘化物项目分包给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见项目委托方书面确认同意。第1条问题机构自行整改第2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第3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7泰科检测科技江苏有限公司1、部分仪器实验室气瓶未安装防护装置。2、丁元武的监督检查记录表发现问题,但,未开展对应的纠正措施。3、部分已开封的标准品和试剂混放同一冰箱。4、BOD5原始记录缺少HJ505-2009标准规定的关键样品处冷冻理信息(样品是否经过过滤、冷冻或者均质化处理)。5、报告编号为或者均质化理TK22M004737的臭气测定项目缺少实际样品测定时嗅辨员的选取记录。6、报告编号为TK23M011282的高锰酸盐指数项目缺少草酸钠标准溶液核查记录。7、设备编号为TK-fx-jd-cg-080-1、TK-fx-jd-cg-080-2的校准证书(编号为JL22153-038328、JL22153-038329)提供的校正结果的负偏差(37°C-0.7°C、44.5°C-0.6°C、44.5°C-0.8°C、37°C-0.7°C)不满足HJ347.2-2018标准要求。8、报告编号为TK23M011517的六价铬检测项目原始记录显示浸提方式为HJ/T299-2007,与标准(GB/T15555.4-1995)不一致。
  • 注意!实验室常监督检查的高频问题
    实验室常监督检查的高频问题 01监督的几个案例案例一:***津南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质量手册附件未及时更新;标准物质购置领用记录未填写部分信息;未及时申报标准变更;质控计划未覆盖全部项目类别;缺少比对、能力验证计划;未按新准则进行内审;合同中信息描述不清,缺少必要的信息;未报送季度报表。案例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标准物质期间核查不能再现核查状况;标准变更未及时办理手续;质控计划不清楚、判定依据与实际不符;监督记录为体现监督内容;未按新准则进行内审;合同中缺少必要的信息。案例三:****岩矿检测有限公司设备档案中缺少相关记录;检测室放置与检测无关的钢瓶;样品处置缺少文件规定;质控计划不清楚、判定依据与实际不符;内部审核记录不全;合同中缺少必要的信息;未报送季度报表。案例四:***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缺少保证诚信性声明;仪器设备配备使用不规范;乙炔瓶放置不规范;样品标识不唯一;个别委托协议无双方责任人签字。案例五:****产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缺少人员授权书;标准物质未进行期间核查;未及时申报标准变更;个别检测合同无双方责任人签字;未填报报表。总结起来就是:是否遵循国家法律规范,是否诚信;变更问题;定期核查问题;分包、质控问题;原始数据问题;能力验证问题等。 02高频抽查点 1、检测过程应具有可追溯性?2、所记录的信息应完备,条件、操作步骤、时间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3、授权签字人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正确签字?4、标识使用是否正确? 03遵纪守法,诚信问题 1、机构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涉嫌存在虚假报告和检测数据失实?一些具体的表现如下:a)同一台设备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地点,采样时间与检测时间前后顺序错位;b)检测参数检测时间不满足标准要求,项目采样时间与报告出具时间前后错位;c)检测过程中图谱创建时间与检测时间不一致;d)原始记录和报告不对应2、超范围出具检测报告3、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准则要求 04各种变更问题 1、机构资质变更是否及时履行变更手续?包括:a)标准变更,包括标准年号的变更b)地址变更c)名称变更d)授权签字人、主要负责人变更e)重要设备变更 05定期核查 是否定期对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建立制度或采取措施确保检验检测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06分包、质控问题 1、检验检测分包管理是否规范。是否获取客户同意进行分包或未标注分包方有关信息,分包方资质是否满足要求?2、机构质控措施重视程度。是否有效落实到实际实验过程。是否按标准要求进行质控,是否缺少质控标样、盲样测试、密码平行等质控措施。 07原始记录 检验检测数据原始性、可追溯性不足。检测结果是否可追溯性,检测结果是否有原始记录数据的支持;样品交接过程有无涂改?设备是不是满足检测工作要求但报出结果,导致结果可靠性质疑。 08能力验证 是否积极参加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能力验证能否覆盖全部领域?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近期,我厅根据线索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检测”)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取证、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领航检测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处理决定、有关要求等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领航检测成立于2018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8MA384JDH5F,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先路299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泉(总经理)。二、现场检查情况检查人员现场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调阅了部分人员变动、设备使用等资料,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领航检测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问题如下:1.噪声监测记录虚假。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1503)与原始记录均显示,2023年3月25日的昼间噪声检测点位于某企业厂界西侧外1米,但现场采样照片显示采样人员曹扬(已离职)实际是在厂界内进行现场监测。2.无对应设备使用记录。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1503)中,对应的总悬浮颗粒物分析原始记录表显示:分析人员汪文枝使用编号为JXLH-YQ-031的天平,在3月26日至3月27日进行分析,但该天平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未查询到对应时间段的使用记录。3.实际分析人员与设备使用记录人员不一致。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14601)中,对应的悬浮物重量法分析原始记录表显示:分析人员汪文枝使用编号为JXLH-YQ-030的天平,在5月15日进行分析,但该天平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中显示的使用人是刘某和林某。4.填报虚假的不监测原因。领航检测与某企业签订的生态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全国污染源信息平台自行监测数据填报”内容,但领航检测在数据填报过程中代企业多次申请了雨水排口不监测,原因为未下雨或雨水排口未见流动水流,不监测原因与当地雨情明显不符。5.未如实记录取样体积。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7002)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原始记录表记录的取样体积为500mL,但领航检测的培养瓶均为250mL。三、处理事先告知及陈述和申辩情况2023年7月3日,我厅向领航检测送达《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拟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上传虚假证明行为进行处理的函》。2023年7月19日,领航检测法定代表人陈泉等一行到我厅进行了现场陈述和申辩。经认真研究,我厅依法采纳了领航检测提出的部分申辩意见。四、事实认定结论1.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1503)噪声监测位置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判定情形。2.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1503)无对应天平使用记录的情况,认定为未开展分析出具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3.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14601)原始分析记录表的签字人员实际并未操作天平,认定未开展分析出具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4.领航检测为排污单位(委托方)填报了虚假的雨水口不需开展监测的原因。5.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7002)未如实记录取样体积,属于不如实记录原始数据。五、领航检测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情况1.领航检测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指出:“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领航检测及相关责任人员需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六、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及《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如下:1.将领航检测及责任人员弄虚作假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2.将领航检测及责任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上报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般失信行为,时限为一年),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诫。3.将领航检测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1日附件领航检测弄虚作假行为人员名单.doc
  • 48家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通报
    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建函质〔2021〕632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我厅于2021年10月组织开展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总体情况从检查情况看,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克服疫情影响,结合地区实际持续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不断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各地通过推进检测综合报告制度实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措施,落实检测责任、规范检测行为。组织能力验证、技能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全省共完成22项能力验证工作,787家检测机构参加,结果满意653家。部分设区市主管部门在检测监管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取得良好成效。镇江市组织建设、施工和检测等单位采取线上培训和考试的方式开展检测综合报告制度专题培训,日常监管工作中认真指导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制度要求,检测综合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常州市、南通市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导则,有效推动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落实。徐州市实施检测智慧管理,施工单位用系统预约委托,监理单位用系统对取样过程拍照上传,检测机构用系统开展检测,质量监督站质监员与工程监督注册号关联查询检测报告,有效提高监管效能。苏州市将外地进苏检测机构及本市检测机构分场所纳入监管范围,统一监管标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检测行为。无锡市推行桩基“下基坑”随机抽测,基桩检测不得事前指定,在桩基工程完工后由参建各方进行随机选取,进一步规范地基基础检测行为。泰州市全面实行桩基低应变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自动统计分析结果,强化了低应变现场检测行为监管。本次检查共随机抽查48家检测机构,抽查检测工作内容1527项次,其中不符合216项次,符合率为85.9%,符合率较2020年上升0.6个百分点。对94名检测人员进行了现场实践考核,其中检测过程操作规范的88人、不规范的6人(材料类2人,地基基础类4人),合格率93.6%,合格率较2020年上升1.9个百分点。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方面。部分地区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认识不足,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恶意竞争、出具虚假报告现象仍然存在。本次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实施情况235项次,其中不符合78项次,不符合率为33.2%,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检测机构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综合报告制度的内容,《检测计划》和《检测方案》未按照文件要求编制,部分责任主体尤其是建设单位对执行综合报告制度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感和自觉性不强。部分地区实施项目较少,如宿迁、连云港市,制度推行工作进展缓慢。(二)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方面。个别机构桩基检测事前编写原始记录数据,没有实时观测和记载真实的检测信息。个别机构检测报告的内容在原始记录中无相关信息,未经检测出具报告。还有的机构不合格检测报告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至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三)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方面。部分机构检测人员没有认真理解和掌握检测标准或规范要求,原始记录表格中记录的信息不足以再现检测过程。如:基桩低应变检测原始记录中缺少检测依据、任务单编号、被测桩的状态(标高等)、检测环境、检测设备等信息,混凝土配合比原始记录中缺少试配的原材料实际用量、水灰比、配合比的计算及导出过程等信息。(四)检测设施、设备和环境方面。部分机构检测设备的校准数据未覆盖检测范围、校准修正因子未做到正确使用。部分机构存在设备使用记录填写不规范的现象,如:设备使用记录信息不全(缺少检测任务、样品编号、使用起止时间等)、设备实际使用时间与设备自动记录时间不符等。部分机构检测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如电线电缆电压试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钢筋试验机未安装安全防护网等。(五)检测方法方面。个别机构对低应变法检测的规范性控制不严格,如:在现场数据采集时间相对较短、采集的波形曲线数量偏少、桩底反射特征不够清晰的情况下仍将其作为整桩完整性分析判定的依据。个别机构高应变检测报告中的原始曲线不满足规范JGJ106-2014单桩承载力拟合计算的要求。部分机构存在对检测实施过程的控制不到位的现象,如在桩基静载试验过程中分级荷载在维持过程中的变化幅度超过标准的要求。(六)检测人员管理方面。个别机构缺少审核人员的授权证明、检测人员的上岗能力确认记录。部分机构存在未与检测人员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及使用不满足要求的人员担任基桩检测项目负责人的现象。三、处理意见(一)对无锡市恒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检测机构记不良行为记录(附件1),分别由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予以行政处罚。(二)对周恒等2人记不良行为记录(附件2),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三)对南通东大建筑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等2家检测机构进行约谈(附件3),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被约谈的检测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四)8名检测人员(见附件4)须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四、下一步工作要求(一)认真抓好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被抽查的检测机构要认真对照检查情况,举一反三,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全面进行整改。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督促整改工作,将本次检查被处理的检测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针对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回头看”,对于整改不力的要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监管,严厉查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二)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我省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检测计划,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三)切实落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各检测机构要对照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面自查,建立完善预防措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业务,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规范内部管理及检测程序,强化场所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全面规范自身检测行为,切实提高检测工作水平。 附件:1.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记不良行为记录检测机构名单2.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记不良行为记录检测人员名单3.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约谈检测机构名单4.相关检测人员须接受检测技术培训的检测项目清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20日附件1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记不良行为记录检测机构名单 序号单位名称检查事实依据
  • 现代无纸化检测实验室(LIMS系统)
    相信无纸化实验室的概念在每个医药以至检测行业人员的工作中会被经常的提起,那么检测实验室无纸化仅仅是为了节约纸张,或者让实验室人员摆脱手写工作的繁琐吗? 答案必然是否定的,只有全面了解现代检测实验室无纸化即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才能更清晰了解信息化能够给检测实验室带来的好处,以及现有信息化前进的方向。 提到实验室信息化,最耳熟能详的就是 LIMS 系统(Lab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早在 20 世纪 60 年代末,LIMS 系统受到当时计算机硬件条件限制,仅能单机完成简单的数据处理,到 20 世纪 80 年代随着实验室仪器的自动化水平大大增强,实验室在单位时间内能完成的测试任务量得以大大增加,同时计算机数据处理能力及数据吞吐量的极大提高,使得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来自动管理实验室成为可能。1982 年世界上第一套商品化的 LIMS 被推出市场并获得成功。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随着 Internet 的发展,LIMS 实现了跨地域的全球部署,为大型跨国企业提供了统一的质量管理支持平台。 LIMS 系统实现了检测样品的录入,分配,检测,判定,审批,报告发布以及数据分析整个流程的自动化和统一化,改进了实验室工作方式,将人员从繁琐的重复工作中解放出来,更加关注企业以及公司质量的提升。于此同时实验室运转必不可少的人机料法环也被 LIMS 系统统一管理。 除了样品流转过程的中文件和数据,实验室中大量的文件和原始数据产生于测试过程中,如何将检测过程实现无纸化,分析仪器的数据采集是关键,仪器中分析数据能否自动准确又便捷的传入实验室信息化系统中,直接影响着实验室工作效率和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实验室仪器连接和数据采集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所谓无纸化实验室也只能流于表面,只是一句空话。针对实验室原始记录的电子化,电子实验记录本 ELN/LES(Electronic Lab Notebook/Lab Execution System)应运而生。电子实验记录本模拟所有检测实验员习惯的纸质文档操作流程,同时提供计算机系统自动化所带来的所有便利优势:在网络中安全访问最新审批过的方法,直接读取仪器数据至系统中,避免誊抄错误,实验终点即为原始记录终点,保证原始记录及时性。 在检测过程中会用到大量的质量文件,从质量手册到测试方法 SOP 各类文档,同时在检测过程中有相应的质量事件产生,如检测结果超标,偏差产生,以及客户投诉等等,在处理质量活动时,有可能会触发重新测试,SOP 升版以及人员再培训,在质量活动管理系统 QMS(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中,以上活动都被集中并与上述 LIMS,ELN/LES 系统无缝集成,完成整个质量活动的闭环处理。 LIMS,ELN/LES 和 QMS 系统三者无缝整合,实现对检测实验室从样品流程,检测过程及原始记录,以至实验室质量活动的全面管理,构成完整的无纸化实验室信息化管理解决方案。检测实验室无纸化管理可以带来以下显著成效: 1.规范实验室管理: 通过改进管理手段,系统严谨的程序控制可以防止人的随意性和惰性,保证产生的实验数据真实、完整、可靠,不易更改,消除有痕迹,可追朔性和多重关联性,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2.提高实验室工作效率: 通过改革工作模式,通过全息数据、多重关联和系统时序性自动记录,整个系统通过发挥机械特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实现自动化和无纸化。 3.实现实验室数据共享: 改善数据管理状态,通过数据集中储存和数据筛选分析,提高检验数据的利用率,挖掘分析数据潜在价值,实现质量预警和质量数据在企业范围内共享。并且通过与 SAP 等企业资源管理系统提供友好的灵活界面,便于组织内统一质量信息的分发,提高运作效益。 4. 提高合规性: 实验室活动以及质量活动被记录在经过验证的计算机系统中,系统在符合 GxP 要求下,提供综合的功能以利于符合美国联邦法规第 21 章第 11 部分(21CFR Part11)、优良自动化制造规范(GAMP)和 ISO 17025 标准。 实验室信息化系统给检测实验室带来的不仅仅是无纸化的工作方式,它将随着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给企业发展带来持续不断的支持!
  • 2011高校实验室比对活动结果公布
    有关高校实验室:   为加强高校计量认证实验室能力建设,促进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强化高校实验室出具证明性数据的可靠性和规范性,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于2011年5月~11月组织开展了“未知有机化合物结构鉴定”(下称“未知有机物”项目)和“未知粉末的物相及微观形貌分析”(下称“未知粉末”项目)的实验室间比对活动,共有34所高校的35个中心(实验室)参加了本次比对活动。结果如下:   共有26个实验室参加了“未知有机物”比对项目,获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24个,获“基本满意”结果的实验室2个。共有30个实验室参加了“未知粉末”比对项目,获“满意”结果的实验室22个,获“基本满意”结果的实验室8个。   本次比对结果表明,大部分高校计量认证实验室具有较强的未知样鉴定能力水平,体现了高校实验室特色与优势,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综合性盲样分析经验欠缺,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格式规范、表述方面存在不足等。请有关实验室对照《总结报告》中分析的问题逐一检查,严格按“不符合”控制程序开展整改,共同为促进高校计量认证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而努力。   附件1 2011高校实验室比对获得满意结果实验室名单   “未知有机化合物结构鉴定”项目满意实验室名单 1 安徽大学现代实验技术中心 13 南京大学现代分析中心 2 北京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14 南京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3 北京化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15 南开大学中心实验室 4 东北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16 厦门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5 东华大学分析测试中心17 上海交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6 复旦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18 四川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7 华东理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19 苏州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8 华南理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20 武汉大学测试中心 9 华南农业大学测试中心 21 扬州大学测试中心 10 华中科技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22 浙江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11 暨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23 中国科技大学理化科学实验中心 12 兰州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24 中山大学测试中心   “未知粉末的物相及微观形貌分析”项目满意实验室名单 1 安徽大学现代实验技术中心 12 厦门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2 ¡ 北京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13 上海交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3 北京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14 四川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4 ¡ 东北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15 苏州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5 海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16 武汉理工大学材料研究与测试中心 6 华东理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17 ¡ 西南科技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7 华南理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18 扬州大学测试中心 8 ¨ 华南农业大学测试中心 19 云南大学现代分析测试中心 9 华中科技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20 浙江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10 南京大学现代分析中心 21 中国科技大学理化科学实验中心 11 南京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22 中山大学测试中心   ¨ 表示XRD未参加 ¡ 表示SEM未参加   附件2 2011年高校实验室间比对活动的总结报告.doc   2011年高校实验室间比对活动的总结报告   ( 高校评审组 2011.11)   为加强高校计量认证实验室能力建设,促进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强化高校实验室出具证明性数据的可靠性和规范性,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于2011年5月~11月组织开展了“未知有机化合物结构鉴定”(下称为“未知有机物”项目)和“未知粉末的物相及微观形貌分析”(下称为“未知粉末”项目)的实验室间比对活动,现将本次实验室间比对活动的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总体概况   1、组织与设计   在有关司法物证鉴定、事故原因分析、构件失效分析、新产品研发及工业过程控制等领域,常常需要对一些外来物、可疑物、生成物、夹杂物等材料进行未知物的定性或定量分析。这种分析有别于国内企业在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生产技术时进行的材料模拟或解剖分析,后者在半未知状态下更注重于定量或可应用于实际生产工艺条件的分析结果。   对未知物(盲样)的物相、形貌及结构进行分析、鉴定往往涉及到多台大型仪器设备,高校计量认证实验室仪器设备齐全、综合分析能力较强,有能力胜任此项工作。但由于该项检测涉及设备多,对参加比对和评价的人员也均有较高的要求,因此,该类项目在国家认监委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中较少出现。组织开展该类项目的实验室间比对,是高校实验室特殊检测能力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有益补充。项目预期对相关实验室的未知样(盲样)综合分析鉴别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规范流程,帮助实验室发现日常分析检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实验室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水平。   比对的设计方案,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的部分,在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的统一组织下,2011年5月由北京师范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的有关专家酝酿起草了关于实验室间比对的设计方案并报认监委审核。承担本次比对实施工作的北京师范大学、东南大学分别周密计划、详细论证,确定了本次比对实验的考核样品,并在样品制备完成、样品发样前、样品回收后、补测后对样品进行了稳定性测量,证实样品性质未发生变化。   项目评价分为初评和终评两级,初评由组织单位对参加者提供的结果与指定值之间比较进行直接判定,符合要求的,则结果为可接受,不符合要求的,则通知实验室进行补测。终评由高校评审组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原始记录、分析过程及报告结果、格式进行整体评价,并设计了评分表,评分表随考核样品下发各参试实验室。   其中:样品的分析结果全部正确,且综合评分≥80分的实验室将被推荐上报认监委为“满意实验室”。样品分析结果基本正确,但评分80分的实验室评价为“基本满意实验室” 样品分析结果错误,补测后结果正确的实验室评价为“基本满意实验室”。样品分析结果错误,补测分析结果仍存在明显缺项或错误,则评价结果为“不满意实验室”。   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要求具有相关能力的计量认证实验室必须参加,其他实验室自愿参加。共有34所高校的35个中心(实验室)参加了本次比对活动,其中26个中心(实验室)参加了“未知有机物”项目,30个中心(实验室)参加了“未知粉末”项目的比对。   2、项目实施   2011年5月25日,由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向各相关实验室发出《关于在高校实验室间开展比对活动的通知》   2011年6月15日~6月30日,对报名参加比对的实验室情况进行统计   2011年7月1日~8月30日,分别进行两项比对实验的样品准备工作   2011年9月6日,“未知粉末”项目承担单位东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寄出了比对考核样品及相关通知要求,至9月16日,所有参加单位均按时提交了有关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材料。经东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组织人员进行结果初筛,对少数实验室进行了样品复测,并于9月22日前收到了相关单位的复测结果报告。   2011年9月8日,“未知有机物”项目承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寄出了比对考核样品及相关通知要求。至9月23日,参加比对的所有实验室均完成了相关实验并提交了检测结果、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材料。经北京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组织人员进行结果初筛,检测结果全部正确,决定不再进行样品复测。   2011年9月23日~10月30日,经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组织专家进行多轮评阅、分析、讨论,完成了对各单位提交材料的评判,结果详见汇总表。   二、比对结果汇总   1、“未知有机物”比对项目   共有26个实验室参加了“未知有机物”比对项目,检测结果全部正确,经评判小组对检测数据、结论推定、结果描述、原始记录格式与规范、检测报告格式与规范等进行评分,本次评出获“满意”结果的实验室有24个,获“基本满意”的实验室有2个。   2、“未知粉末”比对项目   共有30个实验室参加了“未知粉末”比对项目,检测结果全部正确或基本准确,经评判小组对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结果描述等进行评分,按照计划规定的评价方法,评出获“满意”结果的实验室有22个,获“基本满意”的实验室有8个。   三、结果评判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一)关于原始记录   1、原始记录标题缺单位   缺原始记录的单位名称,应按“××大学××中心××原始记录”的格式设置原始标题。   2、原始记录太简单   仅用一张纸表达了应该用数页反映的记录内容,而出现在检测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又远远多于原始记录,即原始记录的信息量与检测报告的内容倒挂。   3、原始记录太繁琐、内容太多   如将仪器检定(校准)的一些操作过程和中间数据也放入了原始记录 或长篇累牍地将一些不必要的内容列入原始记录,缺少实用价值。   4、基本信息缺失   缺失的信息有:记录首页及附页或附图的原始记录编号 首页及附页或附图的页码 样品名称(仅以“Lab×××”代表样品名称) 必要的图谱或附图。   5、原始记录非原始,图谱非原始   原始记录中出现了大量以电子版方式叙述的、非原始性的讨论或综述内容 有些本可以直接由仪器打印获得并作为原记录附页使用的图谱又采用Word格式编排整理,画蛇添足。   6、其它问题   6.1 SEM与XRD的原始记录编号是连号或同号。两者是分别完成的,应该是互相独立的记录,当然编号也应分别具有唯一性。   6.2 未按有效数字的规定处理测试结果。   (二)关于检测报告   1、CMA标志使用不当   CMA标志应在报告封面的左上角出现 内页不必出现。   2、报告封面   2.1 标题不要使用“国家教育部××大学××中心”,应以学校正式发文公布的中心名称作为报告单位   2.2 封面不宜出现“报告签发人”或“报告批准人”信息,此信息应在内页   2.3 封面不宜出现检测仪器信息,此信息应在内页。   3、三级签名制   一般应以“试验人或检测人”、“校核人或审核人”、“批准人”三级签名的方式在内页并列出现。   不要使用“授权签字人”,而应改为“批准人”,且此处应盖章(单位公章或检测专用章)。   4、基本信息缺失   缺失的信息有:样品名称、委托方样品编号、实验室自己的样品编号、仪器型号及名称 、必要的附图 、接样(委托)日期。   5、关于多份检测报告   某些单位提交了多份不同仪器的检测报告,再配以另外的综合分析,这不合适。因为本次比对是一个样品,客户只需要一份检测报告,当然需包括不同仪器的内容和信息。同时,这样的做法也无法考查不同仪器之间的交流和配合,无法体现综合分析能力。   6、其它问题   6.1 报告附页或附图缺报告编号和页码   6.2 报告内容太多,具体特征与原始记录的问题相似   6.3 “样品状态”描述不明确,不应只表达为“固体粉末”   6.4 图号、图示、图题不规范 图幅太大或太小   6.5委托单、交接单不能与原始记录统一编写页码   6.6 样品名称有误,未按委托方的要求表述   6.7 “检测日期”不应出现在“检测结果”栏,而应与“委托(接样)日期”并列。“检测结果”栏一般为“签发日期”或“报告日期”   6.8 报告中不需出现仪器精度等检定(校准)结果信息。   (三)关于“未知有机物”项目分析结果的技术问题   这次比对从整体结果来看,所有参试实验室都准确地分析出了未知有机物结构,充分说明高校分析测试中心具有较为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对未知有机物进行结构鉴定的能力。大部分参加单位对本次活动给予了高度重视,结果分析与提供的佐证结果非常完整。有些实验室还充分挖掘和发挥各个仪器设备的潜能,得到对鉴定结果可以起到佐证的实验数据,如测定不同酸碱条件下样品的紫外光谱、核磁共振谱,得到活泼氢的数目等。   通过本次比对,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实验室的结构推理过程不够严谨:本次比对实验要求结构鉴定过程条理清晰、逻辑严密,推理过程严谨。有些单位基本上是罗列各个仪器的实验结果,推定的条理性不强,缺少各仪器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的相互印证 有些实验室没有根据实验结果及数据去推测未知物的结构,而是利用谱库检索结果给出未知物的结构,谱图的归属变成了指认,缺乏逻辑严密性,推理过程也不够严谨。   2、谱图的归属缺乏不同仪器设备之间的配合和相互印证。少数实验室谱峰归属不当或不完整,或是非常笼统。对于未知有机物,其官能团或其骨架结构在不同的谱图上都具有较为特征的谱带,在对其归属时应相互印证,这样得到的归属结果才可靠,但有些实验室只对单一的谱峰进行直接指认,甚至对谱图中的一些主要谱峰没有归属,如红外谱图中一些官能团的谱带除了在1300 cm-1 以上有特征吸收带,其在指纹区(1300 cm-1)也会有很强的吸收峰,本来这些信息是可以相互印证的,但有些实验室忽略了这些重要的信息 红外光谱和核磁共振谱的结果也是可以相互印证的,这在结构推测过程中很重要,但有些实验室在这方面有欠缺。   3、有些实验室重复提供材料,缺乏整理和归类,给评审带来了额外的工作量。   (四)关于“未知粉末”项目分析结果的技术问题   “未知粉末”项目是综合性的盲样测试分析,一些中心将SEM与XRD的分析(甚至报告)完全分隔、互不通气,缺少互相印证,不进行分析交流,未能体现高校实验室在“综合性未知物鉴定”检测方面的特色与优势,违背了本次比对活动的初衷。   有关XRD与SEM方面出现的问题如下:   1、物相分析   凡列为“基本正确”的情形,主要是对Al2O3粉末的物相描述不精准,应为“刚玉”或 -Al2O3”,而不是简单的“Al2O3”。   2、微观形貌分析   2.1 缺能反映未知粉末颗粒的不均匀性的适宜的低倍形貌(500倍或更低)。   2.2 高倍形貌(≥1万倍)不清晰或不完整,有些甚至模糊不堪   2.3 缺各相指认,或指认及逐一微观描述欠缺   2.4 附页、图示不规范。   四、对本次活动的反思   1、进一步完善评价过程   鉴于高校首次尝试盲样鉴定类能力验证项目,外部也鲜有可借鉴的案例。此类项目评价的主观因素较多,在今后的项目设计、评价标准上应该尽可能做到严谨、规范,可适当增加技术专家的数量,进一步统一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2、充分利用评价结果   本次比对的评价结果可作为实验室评审当前一个周期内复查(监督)现场评审时的相应能力的评审依据。通过本次比对,可对实验室出具相关检测报告的能力进行了整体考核,并对各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分别提出了改进建议。现场评审时,由于专家的个体差异,对于报告内容、格式的要求不同,通过本次活动可以矫正这种差异,让高校实验室的报告更加规范,规避风险和纠纷。   3、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本次比对,难易程度适中、稍偏难,“未知有机物”项目中,个别实验室因为本身仪器配备不全而没有能够参加本次比对活动,而参加的高校实验室都能得到正确的结果,并不是样品本身结构设计的简单,而是高校实验室普遍配备了较高素质的人员和设备,但比对结果中也体现了部分高校实验室仪器组之间的沟通不足的缺点。   在“未知粉末”项目进行结果报告时,有少量实验室报告只有两相,或抱怨第三相不明显,这恰恰是“未知粉末”的设计思路:难度适中、但又不能太简单、太均匀。本次设计中加入的Cr粉和其他粉末,粒径不一致,在XRD分析时容易被疏忽,但若和SEM综合比较分析后不难发现 另一难点是各相的高倍SEM形貌,能找到形貌各异的三种原料还是费了一番周折的,许多实验室由于经验、技术的问题,未能找到形貌各异的三种原料或对其描述不清,失分较多。   五、结语   通过本次比对活动,我们发现大部分实验室展现了较好的未知样鉴定的能力水平,体现了高校实验室在这方面的特色与优势,许多实验室提供的清晰完整图文并茂的结果报告,堪称范例,有机会可以组织大家互相鉴赏、交流。   当然,也有个别实验室对本次比对活动缺乏足够的重视,综合性盲样分析的经验欠缺,同时在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格式规范、表述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请有关实验室(包括未参加本次比对的实验室)对照上述问题逐一检查,严格按“不符合”控制程序开展整改,共同为促进高校CMA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而努力。   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   2011年11月11日
  • 关于检出限、定量限的这九个问题,有答案啦!
    Q1请问如果出具的检测结果在检出限和定量限之间,该如何报结果?大于检出限说明检出了,小于定量限又说明定量不准确,这样的话,能按计算的实际结果出数据吗?参考讨论:如果标准中明确给出了报告方式,那参照即可。如果没有具体说明,那就报告实际测出的数据,然后备注上检出限多少,定量限多少,然后数据结果注一下什么是检出限和定量限,简单说明结果的情况。Q2报告对于来样检测,就是说自己没有去采样,客户送样过来的,这样的报告有什么注意事项吗?另外对送样单位是否具备此项检测的采样资质和能力有没有要求?参考讨论:我们要备注只对收样负责。声明客户提供信息我们也不负责核对真实性,即可。委托合同和报告中都要说清楚。另外客户的能力不在我们的要求之下,所以不需要我们去验证。Q3样品在实验室流转,样品标识上可以体现客户名称吗?参考讨论:最好不要体现,保证公正性,不让实验人员知道样品是从哪里来的是谁的,避免区别对待Q4原始记录是按批次写结果,还是每个委托单单独一份原始记录?参考讨论:建议每个委托单单独一份原始记录,如果客户来查阅记录,不能让他看到别人的记录啊。可以按批次做,但是在记录整理时候,尽量还是要分开存放原始记录。Q5技术负责人可以做检测员么?参考讨论:可以,必须可以,技术负责人不要天天在办公室呆着,不做实验室的技术负责是很难长期的维持自己的技术能力的。Q6需要用设备比对的方法做重金属Cd的含量检测,用t检验分析结果,样品前处理是可以处理一份样测定N次还是需要单独处理N份样品测N次呢?参考讨论:一定是处理N份样品测定N次。Q7一些产生电子图谱的实验,输入样品编号时输入错误了,样品是一次性不可能再次检测,手动把正确编号写在图谱上,记录备注好原因这样可以吗?参考讨论:可以,但是要备注好谁什么时候写的,为什么这么写。Q8报告审核人可以审核自己检测的实验记录么?参考讨论:首先如果从事领域没有特殊规定必须三级审核的那就是可以审核的。但是不推荐这么做,因为三级审核的目的就是为了审核自己没审核出来的问题,如果自己审核自己那就达不到这样的目的了。Q9留样时,过了样品时效的但未过公司规定的留样期限的样品需要留么?参考讨论:这个可以看看内部文件是怎么写的,一般文件规定会考虑到样品本身的保质期。过了保质期再放着没啥意义了。如果文件里写的您感觉不合适,可以修订文件。还有,这个样品的保存期,也要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我们要满足与客户协商的保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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