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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噪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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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噪声检测相关的论坛

  • 企业边界噪声监测

    我们现在做一个第三方检测企业的边界噪声,他们夜间没人上班,但是有时候仪器有再走,那这种情况算不算在工作时段呢,夜间还需要测量噪声吗

  • 工业企业改扩建环评噪声怎么测

    请教大家,企业已经建成并正常生产,上新项目改扩建,环评方委托进行监测,请问是按工业企业厂界测噪声(包括扣背景值)还是按3096直接测环境噪声?以及这两种监测方法大家一般测多久?

  • 【“仪”起享奥运】部长信箱关于企业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b][color=#4f6ef7]来信:[/color][/b]1.我们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企业的厂界噪声时,企业的声源噪声很稳定,也仅仅是风机转动而产生的声源,但是其最大值-最小值3dB,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5dB,我们监测厂界噪声的时候,如何确定监测时间呢?要监测整个工作时段的厂界噪声么?2.在监测交通噪声时,需要提供车流量的数据。在出具报告时,其中在计算总车流量时,这个数值是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么?还是要把大型车折算成 2.5 中型车,和中型车折算成,1.5 小型车来相加呢?因为 GB3096 里面是没有提到的。[b][color=#4f6ef7]回复:[/color][/b]一、关于监测厂界噪声时如何确定监测时间的问题。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的规定,稳态噪声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 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按该标准要求,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的,需要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 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因此,可根 据被测声源代表性时段或正常工作时段选择合适的监测时间。二、关于监测交通噪声总车流量计算问题。《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未规定交通噪声监测时车流量的统计方法。来信提及的计算总车流量时是各车型直接相加还是折算成小型车数量,应根据项目需要或委托方要求确定。

  • 【世界环境日】关于工业企业噪声监测中测定布设疑问的回复

    [size=18px]来信:[/size]关于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中,5.3.3.1 当厂界有国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 m、高于国墙0.5m 以上的位置。现在的企业围墙大多数都是栅栏类型,并非是实体墙,那么关于这种噪声厂界外监测还有必要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么?能否直接按照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 m、高度1.2 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 m 的位置进行监测呢?[size=18px]生态环境部回复:[/size]对于有敏感点的情况,为保证能够测到厂界噪声实际排放,要求在高于围墙0.5m以上布点。如果企业厂界处的栅栏不影响噪声排放,地面1.2m以上即能够测到实际排放情况,可布点监测。

  • 【金秋计划】关于工业企业噪声监测中测定布设疑问的回复

    来信: [font=&][size=16px][color=#4c4c4c]  关于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中,5.3.3.1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 m、高于围墙0.5m 以上的位置。现在的企业围墙大多数都是栅栏类型,并非是实体墙,那么关于这种噪声厂界外监测还有必要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么?能否直接按照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 m、高度1.2 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 m 的位置进行监测呢?[/color][/size][/font] 回复:   对于有敏感点的情况,为保证能够测到厂界噪声实际排放,要求在高于围墙0.5m以上布点。如果企业厂界处的栅栏不影响噪声排放,地面1.2m以上即能够测到实际排放情况,可布点监测。

  •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

    GB12348-2008企业厂界噪声要求昼间夜间噪声都要监测 企业自行监测规范里要求每季度一次 那昼间噪声和夜间噪声必须在同一天么 5月3日昼间10点测定 5月5日夜间23点测定 这个监测是有效的么

  • 【我们不一YOUNG】部长信箱关于工业企业噪声监测中测定布设疑问的回复

    [font=宋体]来信:[/font][font=Arial][/font][font=宋体]  关于噪声排放标准[/font][font=Arial]GB12348-2008[/font][font=宋体]中[/font][font=Arial]5.3.3 [/font][font=宋体]测点位置其他规定中,[/font][font=Arial]5.3.3.[/font][font=宋体]1[/font][font=Arial] [/font][font=宋体]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font][font=Arial] [/font][font=宋体]m、高于围墙[/font][font=Arial]0.5[/font][font=宋体]m[/font][font=Arial] [/font][font=宋体]以上的位置。现在的企业围墙大多数都是栅栏类型,并非是实体墙,那么关于这种噪声厂界外监测还有必要高于围墙[/font][font=Arial]0.5m[/font][font=宋体]以上的位置么?能否直接按照5[/font][font=Arial].[/font][font=宋体]3[/font][font=Arial].[/font][font=宋体]2[/font][font=Arial] [/font][font=宋体]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font][font=Arial] [/font][font=宋体]m、高度1[/font][font=Arial].[/font][font=宋体]2[/font][font=Arial] [/font][font=宋体]m[/font][font=Arial] [/font][font=宋体]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font][font=Arial] [/font][font=宋体]m[/font][font=Arial] [/font][font=宋体]的位置进行监测呢?[/font][font=Arial][/font][font=宋体]回复:[/font][font=Arial][/font][font=宋体]  对于有敏感点的情况,为保证能够测到厂界噪声实际排放,要求在高于围墙[/font][font=Arial]0.5m[/font][font=宋体]以上布点。如果企业厂界处的栅栏不影响噪声排放,地面[/font][font=Arial]1.2m[/font][font=宋体]以上即能够测到实际排放情况,可布点监测。[/font]

  • 【转帖】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09〕124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军工企业偶发噪声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09〕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为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因该类环境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地方性法规、地方ZF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地方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或相关方不同意调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仅对工业企业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管理提出了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方法。该标准不适用于昼间工业企业偶发噪声排放的环境监管。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 【“仪”起享奥运】部长信箱关于工业企业噪声监测中测定布设疑问的回复

    [b][color=#4f6ef7]来信:[/color][/b]关于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5.3.3测点位置其他规定中,5.3.3. 1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 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现在的企业围墙大多数都是栅栏类型,并非是实体墙,那么关于这种噪声厂界外监测还有必要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么?能否直接按照5.3.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进行监测呢?[b][color=#4f6ef7]回复:[/color][/b]对于有敏感点的情况,为保证能够测到厂界噪声实际排放,要求在高于围墙0.5m以上布点。如果企业厂界处的栅栏不影响噪声排放,地面 1.2m 以上即能够测到实际排放情况,可布点监测。

  • 工业企业噪声

    各位大神。关于工业企业噪声GB12348有几个问题请教。1.非稳态噪声起伏不大于3db。这个起伏是怎么确定。是SD,还是?2.夜间监测有偶发或频发噪声。就得进行最大值判定。。请问怎么判断有偶发或频发?是根据现场记录,还是说[font='Microsoft YaHei',Arial,Helvetica][size=14px][color=#000000]有偶发或频发噪声[/color][/size][/font],就属于非稳态了?

  • 【讨论】工业企业厂界噪声修正问题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中说,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5.7.1或5.7.2 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这个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没找到,当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我们直接没有修正了,以测定值报结果的。不知道各位同行是怎么做的?

  • 【“仪”起享奥运】部长信箱关于企业厂界噪声问题的回复

    [b][color=#4f6ef7]来信:[/color][/b]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好多工业园区的小企业做检测,做验收。这类企业的噪声除了自身工艺外,受外界的影响也比较多。但是他的周围都是好多家在一起。他们噪声大范围外确实也对周边敏感点没有影响。这类企业噪声是否必须监测,监测结果是否该严格按照标准去评判。[b][color=#4f6ef7]回复:[/color][/b]工业园区企业噪声监测与评价应按照相应标准规定并结合管理部门或委托 方的监测目的和要求开展。验收监测应按照环评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 竣工验收噪声监测

    [color=#444444]竣工验收噪声监测。[/color][color=#444444]化工厂项目验收,企业自身的噪声实际值感受应该不会超标,但是企业处于化工园区,企业南北2测,邻厂24小时生产,无法关闭,噪声很大,导致本项目噪声监测是超标的。这么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如何监测,如何设监测点或者这么说明这个问题?[/color]

  • 【分享】噪声监测布点

    在环境噪声监测中,由于监测人员对国家标准测量方法中布点原则的理解不同,使用监测布点存在差异,导致测量结果差异较大。现根据国家标准测量方法,结合具体情况,对环境噪声监测工作中布点方法等问题进行探讨。一、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一)噪声扰民监测应在工厂周围有敏感建筑物的厂界布点。若厂界噪声超标较重而敏感建筑距离又近,除在厂界外布点测量,还应在居民住宅区内测量,根据居民建筑物所在区域划分的噪声标准,确定噪声影响的程度。(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或达标区内厂界噪声监测根据达标区环境噪声监测的要求,在该区域内一个企事业单位的闭合边界按一个噪声源统计,同时列出造成污染的主要设备,边界上任一点超标,按该噪声源超标统计。根据这个原则,在企业厂界外离声源最近处布点测量,若有多个声源,便测多个测点,选最高值作为该厂噪声值与所测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标准对照。(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噪声监测1、新、扩、改企业厂界噪声监测,在厂界外高声源处测试,若测试结果不超标,在厂界周围可以不考虑噪声的敏感点,采用等声级布点方法,声级间隔可选择3dB(A)(小企业)或5dB (A)(大中企业)绕厂界一周布点监测,使企业有一份完整的厂界噪声值档案。2、扩、改项目占企业的一部分,在厂界不变的条件下,在原厂界监测点上进行监测,得出扩、改项目对原企业厂界噪声的叠加值。3、扩、改项目占企业一部分,在厂界改变的条件下,除在未变更的厂界外噪声测点进行监测,与原厂界的噪声值对照,在改变厂界外也应布点。在声级最高处设一个测点,其余部分采用等声级布点法测量厂界噪声值。4、扩、改项目在原厂界内,但周围工厂的噪声已大于该竣工验收项目的厂界噪声值,这部分厂界噪声可以不布点测量,测量值已失去实际意义。(四)排污收费的噪声监测应在厂界外有敏感建筑区处布点,若无敏感区域,企业的噪声无测量的必要,因为噪声污染不同于水、气污染,无后效性。如果对人没有影响,可以不看作是污染源。对于规划部分来说,这类高噪声企业周围不应再规划新建居民或对噪声敏感建筑,以免引起日后的噪声扰民纠纷。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建筑施工场界测量方法》( GB 12524-90)规定,在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上选择离敏感建筑或区域最近的点作为测点,并应在测量表中标出边界线与噪声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根据国家规定,建筑施工场界周围无敏感区的,可以不测量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有敏感区的应按标准进行测量。在具体监测中,监测人员对“周围”所指具体范围理解不一,造成本应重点监测而没有监测,浪费了人力物力,并可能引起噪声排污收费上的纠纷。针对施工机械而言,施工过程中声音较大的是振动棒、电锯、搅拌机和实物撞击声,这些声源噪声值为90-75dB (A),在l00m处可衰减至60-55dB (A)。因此100m范围内有噪声敏感区的都应测施工场场界噪声,对大型高层建筑的施工场界周围150m范围内有噪声敏感区的都应测施工场界噪声。

  • 【分享】一般工业企业噪声测量方法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方法测量工业企业噪声时,传声器的位置应在操作人员的耳朵位置,但人需开。测点选择的原则是:1)若车间内各处A声级波动小于3dB,则只需在车间内选择1-3 个测点;2)若车间内各处声级波动大于3dB,则应按声级大小,将车间分成若干区域,任意两区域的声级应大于或等于3dB,而每个区域内的声级波动必须小于3dB,每个区域取1-3个测点。这些区域必须包括所有工人为观察或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工作、活动的地点和范围。如为稳态噪声则测量A声级,记为dB(A),如为不稳态噪声,测量等效连续 A声级或测量不同A声级下的暴露时间,计算等效连续A声级。测量时使用慢档,取平均读数。测量时要注意减少环境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如应注意避免或减少气流、电磁场、温度和湿度等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 结构传播噪声 检测项目名称 检测依据是什么

    结构传播噪声,敏感点噪声检测方法是否可以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 HJ 707-2014 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 》HJ 706-2014是否可以直接引用,是否需要认证呢?

  • 环境噪声监测

    环境噪声监测是不是需要都需要监测24小时,每小时必须监测20分钟。还有就是企业建设前的环境评价噪声如何监测。

  • 工厂噪声监测该用何标准

    一个化工企业刚开始试生产,被周围村民觉得噪声太大,要求企业做出相应对策解决,那么该企业寻求社会机构监测噪声并要求做出评价,是否噪声超标。我的问题就是,这个社会监测机构该使用那个标准来评价这个超标与否,还有我在很多关于噪声的标准中都没明确看到要监测几天还有监测次数的字眼,但是专家们却说有规定。那位大侠能给详细解答下呢,谢谢了

  • 环境厂界噪声监测

    我想问一下各位大佬,就是如果测一个企业边界的噪声,但是该企业只是租赁厂房,但是设备之类的还没进去并未开始生产,只是为了测环境现状噪声,那我们需要测背景噪声吗,而且夜间的噪声需要监测吗

  • 关于夜间噪声监测频次问题

    例行检测或者一般委托检测过程中,很多企业只有白天生产,夜间不生产,此类企业夜间噪声是否有必要检测?如果不测是否已企业不生产为理由跟专家解释?

  • 【“仪”起享奥运】部长信箱关于排污许可噪声检测的问题的回复

    [color=#4f6ef7][b]来信:[/b][/color]噪声检测时,排污许可上要求测企业四个厂界的噪声,但企业的四个厂界和验收时发生了变化,企业周围有了新建的其他企业与他紧邻,相当于没有了厂界,排污许可证已经办理完,这样的厂界噪声还需检测吗?[color=#4f6ef7][b]回复:[/b][/color]一般情况下,紧邻企业共用厂界的位置可不设监测点位。如排污许可有相关要求,应按照要求进行监测或与当地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关于印发《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的通知总站物字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明确噪声监测发展方向、不断提高我国噪声监测水平,总站组织相关监测站开展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研究,并征求了多方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前言 目前我国环保系统实施噪声监测主要有两类,一是各监测站开展的声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各类功能区监测,这类监测是每年《中国环境质量报告》中声环境部分的主要内容;一是各相关部门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噪声监测,如:环评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企业噪声排放监督监测及噪声纠纷的仲裁监测等等。噪声监测为我国环境噪声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环境管理的深入与认识的不断提高,当前的噪声监测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主要问题是:常规的声环境质量监测中城市区域监测的声源统计代表性不全,缺乏夜间噪声总体水平监测。噪声监测与评价侧重于常规监测,针对性噪声监测特别是监督性监测相对薄弱,且尚未纳入统计与评价内容。噪声监测能力建设薄弱自动化程度低。这些情况造成现行的监测数据难以进行声环境质量深度分析,当前的噪声监测不利于对噪声的管理及声环境质量的改善。 为落实“十二五环保规划”精神,改进噪声监测工作,引领环境噪声监测方向,使噪声监测工作不断接近公众需要,体现降噪效果,满足管理需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研究课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一、环境噪声监测目的 掌握我国声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噪声污染防治与降噪效果、监督与评判噪声污染排放;为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噪声的管理与决策提供技术依据;通过环境噪声监测与评价促进我国声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二、噪声监测工作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实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国国情,使噪声监测工作体现科学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噪声监测技术路线在兼顾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注重与管理需求结合与改善声环境质量结合。三、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环保重点城市各类功能区和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全国所有建制市均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各类功能区监测。大型机场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筑施工场所及重点企业开展噪声自动排放监测或监督性监测。逐步建全噪声监测技术体系。 到2020年,全国所有建制市各类功能区和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昼夜普查监测。完善大型机场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完善建筑施工场所及重点企业噪声自动排放监测或监督性监测。形成较完善的噪声监测技术体系。

  • 【“仪”起享奥运】部长信箱关于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b][color=#4f6ef7]来信:[/color][/b]作为工业园区高层厂房进驻企业多,三面邻厂或者两面邻厂的情况非常多。1、如何对首层以上的企业进行厂界布点进行噪声或废气排放监测?2、如同栋楼宇楼上甲企业、楼下乙企业间都有公共部为上下层之间的楼板,都有噪声排放,如何监测乙企业(设有办公区、生产区)受楼上甲企业排放噪声影响?相反,如何监测甲企业受乙噪声排放影响?3、把工业园区内厂房违反规划用途作为非工业(办公室、电商办公等)用途时当作噪声敏感点,是否合适?目前基层遇到此类投诉非常多,这些在现行GB12348-2008中并未说明,望能得到指导意见?[b][color=#4f6ef7]回复:[/color][/b]一、企业厂界噪声布点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执行,一般情况下测点选择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即可,厂界指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3.1条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影响不属于干扰生活环境,不能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开展测试与评价。工业园区中高层厂房的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测试与评价应结合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监测目的和要求开展,必要时可在噪声监测期间暂停与待测企业相邻企业的噪声源的运行,以准确识别测量企业的噪声。三、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工业园区以生产为主,园区内建筑一般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来信所述工业园区内的非工业用途的办公室、电商办公建筑是否可以作为敏感建筑物,需结合工业园区关于该建筑物最新的规划与用途以及当地管理部门的声环境管理要求判断,如无相关的依据,一般不判断为噪声敏感建筑物。

  • 噪声监测相关标准

    环境噪声监测 想做一章节的培训课件 网上有很多 但是感觉都不是很合适 主要依据的几个标准 感觉看的也是一知半解 为什么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分为了区域、交通和功能区监测三类呢? 声环境质量标准中又是分分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到底这些之间是怎么个关系? 功能区是不是包括了道路交通、社会生活、工业企业厂界、建筑施工场界呢?

  • 【金秋计划】关于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来信: [font=&][size=16px][color=#4c4c4c]  作为工业园区高层厂房进驻企业多,三面邻厂或者两面邻厂的情况非常多。1、如何对首层以上的企业进行厂界布点进行噪声或废气排放监测?2、如同栋楼宇楼上甲企业、楼下乙企业间都有公共部为上下层之间的楼板,都有噪声排放,如何监测乙企业(设有办公区、生产区)受楼上甲企业排放噪声影响?相反,如何监测甲企业受乙噪声排放影响?3、把工业园区内厂房违反规划用途作为非工业(办公室、电商办公等)用途时当作噪声敏感点,是否合适?目前基层遇到此类投诉非常多,这些在现行GB12348-2008中并未说明,望能得到指导意见?[/color][/size][/font] 回复:   一、企业厂界噪声布点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执行,一般情况下测点选择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即可,厂界指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3.1条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影响不属于干扰生活环境,不能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开展测试与评价。工业园区中高层厂房的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测试与评价应结合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监测目的和要求开展,必要时可在噪声监测期间暂停与待测企业相邻企业的噪声源的运行,以准确识别测量企业的噪声。 三、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工业园区以生产为主,园区内建筑一般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来信所述工业园区内的非工业用途的办公室、电商办公建筑是否可以作为敏感建筑物,需结合工业园区关于该建筑物最新的规划与用途以及当地管理部门的声环境管理要求判断,如无相关的依据,一般不判断为噪声敏感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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