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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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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质量标准相关的论坛

  • 《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

    《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已经发布并实施,化药卷电子版资料685M,中药卷电子版资料373M,内容相当丰富,值得拥有

  • 【分享】分享一些主要兽药的质量标准

    [size=5][b][size=3]硫酸头孢喹肟注射[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液质[/color][/url]量标准[/size][size=3]进口兽药质量标准[/size][size=3]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size][size=3]Liusuan Toubaokuiwo Zhusheye[/size][size=3]Cefquinome sulfate Injection[/size][size=3] [/size][size=3]本品为硫酸头孢喹肟与油酸乙酯等配制而成的混悬注射液。含头孢喹肟(C23H24N6O5S2)应为标示量的90.0%~105.0%。[/size][size=3]【性状】 本品为类白色至浅褐色混悬液体;久置分层。[/size][size=3]【鉴别】(1)含量测定项下记录的色谱图中,供试品主峰的保留时间应与对照品峰的保留时间一致。[/size][size=3](2)取摇匀后的供试品2 ml,加水5 ml,稀盐酸1 ml,混匀,置超声浴中超声10分钟,弃去有机层,溶液显硫酸盐的鉴别反应(附录15页)。[/size][size=3]【检查】有关物质 照含量测定项下的方法。[/size][size=3]取摇匀后的供试品1.0 ml,加入流动相25.0 ml,置超声浴中超声5分钟,弃去有机层,取水层滤过,取续滤液10µ 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2,3-环己基吡啶与头孢喹肟相对保留时间为0.20。按峰面积归一化法计算,2,3-环己基吡啶应不得过3.0%,其他单一杂质应不得过0.50%,杂质总量应不得过4.0%。[/size][size=3]水分 取本品,照水分测定法(附录58页,第一法)检查,含水分不得过0.2%。[/size][size=3]细菌内毒素 取摇匀后的供试品2 ml与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3 ml混匀,分成2等份,振摇30秒,离心15分钟(2000g),吸取水层1 ml,加1 mol/L氢氧化钠溶液0.06 ml调节pH值至6.5~7.5。用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按1:10稀释后,照细菌内毒素检查法(附录73页)检查,每1 mg头孢喹肟中含细菌内毒素的量应小于0.1 EU。[/size][size=3]无菌 取供试品8瓶,混合均匀,加入含6%吐温-80的蛋白胨缓冲液(1g/L)400ml,混匀,加入800×106单位青霉素酶(每1ml供试品溶液,加2×106单位青霉素酶),充分振摇,将供试品倒置,在37℃放置4小时;取供试品溶液,依法检查(附录79页,直接接种法),应符合规定。[/size][size=3]分散性 取本品1瓶,振摇30秒,将供试品转移置玻璃容器中,不得观察到结块或沉淀物。[/size][size=3]沉降 取本品1瓶,振摇30秒,取供试品10 ml置刻度试管中(内径1.0~1.5 cm),10分钟内不得沉淀。[/size][size=3]粒度 取摇匀后的供试品,置显微镜下检查,颗粒直径在5µ m以下应不得少于80%,10µ m以下不得少于90%,20µ m以下不得少于95%,50µ m以下不得少于100%。[/size][size=3]装量 按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67页)检查,应符合规定。[/size][size=3]【含量测定】 照高效液相色谱法(附录24页)测定。[/size][size=3]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取一水合高氯酸钠3.45g溶于1000 ml水中,加磷酸12 ml和乙腈90 ml,用三乙胺调节pH至3.6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70 nm。取头孢噻肟约25 mg,溶于100.0 ml流动相中,另取头孢喹肟约25 mg,置25 ml量瓶中,精密加入上述头孢噻肟溶液1 ml,用流动相稀释至刻度。精密量取10µ 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计算头孢喹肟与头孢噻肟的分离度,应大于1.0。[/size][size=3]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精密称取硫酸头孢喹肟对照品适量(约相当于头孢喹肟25 mg),置250 ml量瓶中,用流动相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即得。[/size][size=3]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精密量取摇匀后的供试品适量(约相当于头孢喹肟50 mg),精密加入流动相100 ml,置超声浴中超声5分钟,弃去油层,滤过;精密量取续滤液5 ml,置25 ml量瓶,加流动相稀释至刻度,摇匀,即得。[/size][size=3]测定法 精密量取对照品溶液和供试品溶液各10µ l,分别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按外标法以峰面积计算,即得。[/size][size=3]【作用与用途】抗生素类药。主要用于治疗大肠杆菌引起的奶牛乳房炎,多杀性巴氏杆菌或胸膜肺炎放线杆菌引起的猪呼吸道疾病[/size][size=3]【用法与用量】肌内注射 一次量 每1 kg体重 牛1 mg 一日1次 连用2日 猪2~3 mg  一日1次 连用3日[/size][size=3]【休药期】牛 5日;猪 2日;弃奶期 1日。[/size][size=3]【规格】 50ml:1.25g[/size][size=3]【贮藏】遮光,25℃以下保存。[/size][size=3]【有效期】 2年。[/size][size=3]【生产企业】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Intervet International GmbH)[/size][size=3] [/size][size=3] [/size][size=3]注:[/size][size=3]蛋白胨缓冲液(1g/L)[/size][size=3]蛋白胨(酪蛋白胨或肉蛋白胨) 1g[/size][size=3]KH2PO4 3.6g[/size][size=3]Na2HPO4• 2H2O 7.2g[/size][size=3]NaCl 4.3g[/size][size=3]最终pH为7.0±0.2[/size][size=3]溶液应无色澄清[/size][/b][/size]

  • 【资料】兽药标准-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质量标准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Liusuan Toubaokuiwo ZhusheyeCefquinome sulfate Injection本品为硫酸头孢喹肟与油酸乙酯等配制而成的混悬注射液。含头孢喹肟(C23H24N6O5S2)应为标示量的90.0%~105.0%。【性状】 本品为类白色至浅褐色混悬液体;久置分层。【鉴别】(1)含量测定项下记录的色谱图中,供试品主峰的保留时间应与对照品峰的保留时间一致。(2)取摇匀后的供试品2 ml,加水5 ml,稀盐酸1 ml,混匀,置超声浴中超声10分钟,弃去有机层,溶液显硫酸盐的鉴别反应(附录15页)。【检查】有关物质 照含量测定项下的方法。取摇匀后的供试品1.0 ml,加入流动相25.0 ml,置超声浴中超声5分钟,弃去有机层,取水层滤过,取续滤液10µ 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2,3-环己基吡啶与头孢喹肟相对保留时间为0.20。按峰面积归一化法计算,2,3-环己基吡啶应不得过3.0%,其他单一杂质应不得过0.50%,杂质总量应不得过4.0%。水分 取本品,照水分测定法(附录58页,第一法)检查,含水分不得过0.2%。细菌内毒素 取摇匀后的供试品2 ml与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3 ml混匀,分成2等份,振摇30秒,离心15分钟(2000g),吸取水层1 ml,加1 mol/L氢氧化钠溶液0.06 ml调节pH值至6.5~7.5。用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按1:10稀释后,照细菌内毒素检查法(附录73页)检查,每1 mg头孢喹肟中含细菌内毒素的量应小于0.1 EU。无菌 取供试品8瓶,混合均匀,加入含6%吐温-80的蛋白胨缓冲液(1g/L)400ml,混匀,加入800×106单位青霉素酶(每1ml供试品溶液,加2×106单位青霉素酶),充分振摇,将供试品倒置,在37℃放置4小时;取供试品溶液,依法检查(附录79页,直接接种法),应符合规定。分散性 取本品1瓶,振摇30秒,将供试品转移置玻璃容器中,不得观察到结块或沉淀物。沉降 取本品1瓶,振摇30秒,取供试品10 ml置刻度试管中(内径1.0~1.5 cm),10分钟内不得沉淀。粒度 取摇匀后的供试品,置显微镜下检查,颗粒直径在5µ m以下应不得少于80%,10µ m以下不得少于90%,20µ m以下不得少于95%,50µ m以下不得少于100%。装量 按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67页)检查,应符合规定。【含量测定】 照高效液相色谱法(附录24页)测定。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取一水合高氯酸钠3.45g溶于1000 ml水中,加磷酸12 ml和乙腈90 ml,用三乙胺调节pH至3.6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70 nm。取头孢噻肟约25 mg,溶于100.0 ml流动相中,另取头孢喹肟约25 mg,置25 ml量瓶中,精密加入上述头孢噻肟溶液1 ml,用流动相稀释至刻度。精密量取10µ 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计算头孢喹肟与头孢噻肟的分离度,应大于1.0。

  • 新药质量标准

    新药质量标准药品不同于一般产品,是用于防病、治病、诊断疾病、改善体质、增强抵抗力的物质。因此,药品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证药品质量,必须制定出每种药品的管理依据,即药品质量标准,并对药品质量进行全面控制(从研究、生产、贮存到使用各个环节),以确保用药的安全有效。自60年代以来,鉴于药品安全总是的突出,各国政府和世界卫生组织对药品质量都很重视,先后组织了大批科研、生产、临床使用和管理单位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制订了相应的药品管理法规,公布了一些能对药品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起指导作用的法令性文件,计有:为确保实验研究质量与实验数据准确可靠的《实验室工作质量管理规范》(GLP);为生产出全面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为保证药品在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和效力的《药品供应质量管理规范》(GCP)和保证临床资料的科学性、可靠性和重现性的《临床工作质量管理规范》(GCP)。我国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为加强新药的临床、鉴定和审批等管理工作,促进新药的发展,保证新药的质量,先后制订和修订了《新药管理办法》,把新药的质量标准列为新药审批的内容之一,要求研制单位在研究新药及其生产工艺的同时,必须制订出新药及其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经批准后方能进行临床试验和工厂试生产;对加强"全面控制药品质量"的科学管理的四个主要方面(GLP、GMP、GSP、GCP),有的已在研定实施,有的条例尚在拟订中。药品质量标准对药品的质量规格及检测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这里既有认真细致的技术措施,又有原则性问题。一、 制订新药质量标准的原则一个正在研究的新药,经临床前有关工作准备进入临床试验,应根据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和评价的结果,制订出临床用药的质量标准,以保证临床用药质量的均衡性,这对保证临床试验的安全和得出正确结果具有重要意义。临床用药的质量标准也为今后中试以至投产的质量水平,并修订制订正式质量标准提供了依据。可按下列原则制订质量标准。(一) 要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新药质量标准是衡量新药质量而作出的具体规定,要充分体现新药的特点,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抓住影响新药质量的几个主环节,作出明确的规定。首先要保证新药的纯度,通过对外观性状、理化常数,杂质检查和含量等有关规定来保证药品的质量。杂质检查是控制药物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有针对性地制订检查项目,探明其对人体危害的程度,并规定其允许限量,危害健康的要严加控制,原则上内服药要求严些,注射用药和麻醉用药更严。有效成份的含量是反映药物纯度的重要标志,应明确规定其含量限度。对制剂的内在质量要有明确的要求,如新药的固体制剂应根据不同情况规定测含量均匀度、体外溶出度、甚至生物利用度等。注射剂要严格检查澄明度、无菌、热原等,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新药的质量标准中还应对影响该药稳定性的因素采取一些措施,如在包装、贮存条件上作出规定,以加强防患。(二) 要符合国家药典或其他法定标准根据药品使用和生产的广泛和成熟程度,《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分为两种标准,即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标准。前者包括中国药典和卫生部颁布的药品标准(简称部颁标准),在全国范围内起法定作用;后者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药品标准,只限在相应的地区起法定作用。第一、二、三类新药由国家卫生部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国药典和卫生部的要求,制订新药的质量标准,按中国药典的格式及使用的术语进行书写,力求规范化。需要在国际范围内使用交流的新药,应按有关国际标准制订。(三) 要结合实验研究和中试生产的实际新药质量标准是对新药系统评价基础上的高度概括,是根据实验研究、临床试验和中试生产三方面的结果制订的。因此,从新药评价开始,就要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和积累有关药品质量问题的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为制订新药质量标准提供依据。药品的质量与生产工艺有密切的关系。中试生产所用的原材料、溶剂等的质量以及最终产品的纯化往往与实验研究不尽相同,有可能产品达不到实验研究的规格和纯度。制订新药质量标准时,则要全面考虑、宽严适度,做到合理性和可行性。应在保证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前提下,根据实验研究资料,结合中试生产的实际情况,制订出既确保药品质量,又能符合生产实际,并难促进生产的新药质量标准。(四) 把检测手段的先进性和可行性结合起来随着现代分析技术的发展,药品检测手段也已由经典法向仪器化、自动化方向推进,从凭感观到尽量用参数。现代分析技术有快速、灵敏、专一的特点,但需要特殊的仪器设备,有些在我国国情条件下,尚难以普及推广。经典方法如容量法、分光光度法等,简便易行、准确度高,不受设备条件的限制,在当前的药检工作中,仍占有一定的地位。选择检测方法,既要积极采用现代分析技术,又要结合药检工作的实际情况,把先进性和可行性结合起来。当然,随着仪器设备的逐步普及,现代分析技术在药品检测工作中的应用将会与日俱增。美国药典22版各项分析方法的应用中,色谱法和光谱法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尤其是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在所有的含量测定方法中应用频率最高。所收载的应用气相色谱法(GC)中,除常规的GC法外,还有衍生GC法、裂解GC法和顶空毛细管GC法。核磁共振法也已作为法定检测手段。22版还首次在附录中收载了质谱法(MS)和扫描电子显微镜法(SEM)。中国药典1995年版中高效液相色谱法、电泳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和荧光分析法等也已列为法定检测手段。

  • 【原创】兽药通用名

    各位大侠,我想请教一下,兽药的通用名是怎么取名的呢,按照上兽药通用名必须采用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兽药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名称,是否需和兽药典上的现有通用名相同呢?

  • 【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b]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绿色食品允许使用的兽药种类、剂型、使用对象以及停药期以及禁止使用的兽药种类。 本标准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的生产、管理和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NY/T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国兽药典委员会 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绿色食品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3、2A级绿色食品 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和用量的物质。包括: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物品;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3、3、1抗寄生虫药 能够杀灭或驱除体内、体外寄生虫的兽药,其中包括中药材、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3、2抗菌药 能够抑制或杀死病原菌的兽药,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3、3消毒防腐剂 用于抑制或杀灭环境中的有害微生物、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染的兽药。 3、3、4疫苗 由特定细菌、病毒、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凡将特定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毒力致弱或采用异源毒制成的疫苗称活疫苗,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其灭活制成的疫苗称灭活疫苗。 3、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4、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生产者应供给动物充足的营养,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支物自身的抗病力。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防止畜禽发病和死亡,力争不用或少用药物。畜禽疾病以预防为主,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体系。必要时,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有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并且具有企业、行业或国家标准,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遵守兽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管理规定。使用兽药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优先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兽药产品。 4、2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准对动物直接施用。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 4、3允许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是活疫苗应无外源病原污染,灭活疫苗的佐剂未被动物完全吸收前,该动物产品不能作为绿色食品。 4、4允许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4、5允许使用附录A中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4、5、1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对象、使用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 4、5、2停药期必须遵守附录A中规定的时间。 4、5、3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认证标准并抽检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 4、6建立并保持患病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家畜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 4、7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4、8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兽药。 4、9禁止使用激素类药品。 4、10禁止使用安眠镇静药,中枢兴奋药,镇痛药,解热镇痛药,麻酸药,肌肉松驰药,化学保定药,麻醉药,肌肉松驰药,化学保定药,巴比妥类药等用于调节神节神经系统机能的兽药。 4、11禁止使用基因工程兽药。

  • 【分享】兽药的应用及残留问题

    [size=1]中国养殖网  2010-7-2 15:23:51 中国兽药114网 [/size][size=4]  一兽药的现状   化学药物有成千上万,但不是每一种化学药物都可以作兽药,要作为兽药,必须有必要的药理、毒理及临床资料与质量检测标准,经过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成为兽药,才可以进行生产、销售与使用。目前,我国除了“兽药典”外,还有部颁“兽药质量标准”、“兽药规范”及“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其次是大量的地方兽药质量标准。在2000年版“兽药典”(化药部分)中共收载产品(包括制剂)423种,其中:抗菌药96种(抗生素59、合成35、增效2),消毒防腐与解毒类47种(消毒防腐35、解毒12),抗寄生虫类52种(蠕虫25、原虫25、杀虫2),神经系统93种(解热镇痛抗炎27、肾上腺素22、麻醉、保定15、镇静14、其它15),消化与泌尿生殖系统34种(消化14、利尿10、生殖10),血液循环31种(血容量补充、酸碱平衡23,强心、贫血8),呼吸道止咳平喘6种,营养类40种(维生素31),预混剂11种,辅料12种。就“兽药典”收载产品而言,兽医专用药(原料与制剂)51种,占收载品种的12%,复方制剂7种(片剂3、注射液4),占1.4%,粉剂8种(可溶性7),约占2%,这些产品所占的比例太少了,体现不出“兽药典”收载产品为兽医人员服务的特点,我认为主要是兽医专用药的研究、开发力度不够,专门研究机构少,人员不足,经费无着落,一直是阻碍兽医专用药发展的因素。这与我国这个畜牧大国很不相配。在上述统计中,还可发现,治疗呼吸道病的药也少,由于家禽的呼吸道病最为常见,实践中治疗这一类病的药并不少,只是多为地方质量标准产品。   地方标准产品,为我国畜牧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成绩是肯定的,但由于地方产品多数为复方制剂或中西制剂,清理和整顿地方质量标准的工作难度非常大,至今也没有完全搞好,这是一块既不能少又难啃的骨头,也是易产生问题的薄弱环节,要整顿兽药市场,必须先作好这一部分的工作。 [/size]

  • 中药质量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高低大讨论

    一直以来,认为《中国药典》是药品行业最权威的质量标准,也总是想当然的认为药品质量标准高于食品质量标准,药典标准是最严格的。最近,发现好多药品用的质量质量标准反而很低,和国标简直没法比。 举例来说,中药硫磺。药典规定含量只要大于等于98.5%即可。国标中连工业用硫磺都要求含量在99.0%以上,食品添加剂级硫磺要求达到99.9%以上,而且国标中还增加了水分、灰分、砷含量、有机物等项目的检测。药典为啥不能学习一下呢? 大家遇到过类似的问题么?怎么看呢?

  • 药品质量标准

    药品在检验的时候,可以放大质量标准中样品的称重吗?比如质量标准说称20mg,我称了0.1g,放大了5倍,这个有没有具体要求?

  • 【分享】我国兽药法规对兽药生产与使用的作用

    [b]摘 要[/b]:由于动物养殖和动物食品的质量安全,很容易受到药品的质量和药物残留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实施与兽药生产使用有关的兽药法规。本文论述《中国兽药典》、《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国药典》等17种兽药法规和药物法规对兽药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要求与作用。[b]关键词[/b]:兽药法规;要求;作用加强兽药法制观念和法制管理,是实施《兽药GMP规范》、发展动药产业和现代畜牧-养殖业的必须举措。当今是实行“药剂养殖”的时代,由于动物养殖和动物食品的质量安全,很容易受到药品的质量和药物残留的影响。因此,兽药在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及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实施如下法规。[b]1 《兽药管理条例》[/b]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了《兽药管理条例》。1988年颁布了《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重新颁布实施了新的《兽药管理条例》,它共有总则、新兽药研制、兽药生产、兽药进出口、兽药使用、兽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在中国境内从事兽药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都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b]2 《中国兽药典》和《中国兽药典》配套丛书[/b]2.1 《中国兽药典》《中国兽药典》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是我国兽药的国家标准,是兽药生产、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等的法定技术依据;是国家为保证兽药质量和动物用药安全有效而制定的法典。《中国兽药典》至今已颁布了三版,即1990年版、2000年版和2005年版。2005年版《中国兽药典》分为一部、二部和三部:一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原料及各类制剂等质量标准448种;二部收载中药材、成方制剂质量标准685种;三部收载生物制品质量标准115种;以上合计1248种;药品外文名一部用英文名,二部用拉丁文名。2.2 《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和《兽药使用指南(生物制品)》《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和《兽药使用指南(生物制品)》为2005年版《中国兽药典》的配套丛书。它对兽药品种提供兽医临床所需的资料,达到科学、合理用药,并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的目的。它是兽药使用的法定依据。《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收载品种831个,分别介绍其性状、药理、药物相互作用、不良反应、最高残留限量、制剂、适应症、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休药期、规格等。《兽药使用指南(生物制品)》介绍国内和进口生物制品373种的制备方法、性状、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规格、贮藏、有效期等。[b]3 《兽药规范》[/b]《兽药规范》全称《中国兽药规范》。我国在中国兽药典未制订和颁布以前,农业部于1968年编纂了《兽医药品规范(草案)》,1978年修订并颁布了《兽药规范》第一版,1992年颁布了《兽药规范》第二版。《兽药规范》是我国农业部早年制订的关于兽药规格、标准的法定技术依据。《兽药规范》收载《中国兽药典》外的兽药与制剂。2000年版《中国兽药典》已将1992年第二版《兽药规范》的部分药品收录。此后未有新版。[b]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b]饲料添加剂(或称饲料药剂)是现代养殖生产用的动物饲料中不可缺少的组分。我国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国农业部2001年发布了新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品种目录。上述条例规定: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必须向指定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新产品审定申请时,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及下列资料:①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②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③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④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之规定,农业部1999年发布了《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后于2003年又颁布了修改《决定》,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办证程序、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 有人受邀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9项全分析难点项目技术研讨会”上演讲吗?

    在环境监测总站看到通知:关于召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9项全分析难点项目技术研讨会”的通知,链接如下:http://www.cnemc.cn/publish/totalWebSite/news/news_32643.html不知有没有人去参加?有没有版友受邀进行演讲(我自己就没这水平了)?本人曾向此会投了4篇文章,其中3篇中2篇已在其它期刊上发表,一篇已被其它期刊接收,自己认为最有可能冲优秀论文、未发表的那篇反而被退了(后改投某期刊)。说真的,自己很期待这次会议的召开,如果有那么一篇被评优,明年评副高也多了一份筹码。目前已有一篇在本人所在市的科协年会上获评优秀论文二等奖,虽然只是小小的地区市,却使自己多了些信心。

  • 【一天一知识】什么是“兽药注册申请”和《新兽药注册证书》?它们有何作用?

    [b][size=3]什么是“兽药注册申请”和《新兽药注册证书》?它们有何作用?[/size][/b]答:研制与注册生产兽药:必须向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经审查批准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才能进行生产。兽药企业研制的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它临床前研究资料。临床试验完成后,研制者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申请时须提交该新兽药的详细样品和下列资料:(1)名称,主要成份,理化性质;(2)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3)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4)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报告;(5)研制用于食品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测定依据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即为国家标准)。从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它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申请人同意,不准许使用该新兽药的数据再申请注册该品种,以保护新兽药研制者的合法权益。[b][/b]

  • 【转帖】我国现有的质量标准体系简介。

    随着我所检测领域的拓展,涉及检验用的质量标准种类也不断地增多。因此对我国现有的质量标准体系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是做好检验工作的基础。现将本人了解到的一些知识与大家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年限一般为五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标准是一种动态信息。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应用范围广、数量多,收集不易。当国家标准公布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当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布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标准则由企业自己制定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之分。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可分为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属于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商品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 【转帖】提高中药质量标准的8个问题

    提高中药质量标准的8个问题建国以来,国家科技部先后将中药质量标准列入国家“七五”、“八五”、“九五”、“十五”攻关项目、当前国际上认可的“中药指纹图谱检测标准研究”等都被列入了国家“创新药物与中药现代化”项目中…我国自实施中药现代化工程以来,掀起了中药质量标准研究的热潮。然而,虽然我国中药质量标准研究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有效地促进了中药质量控制水平的提升和质量控制体系的完善。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中药的质量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质量检测方法及控制技术比较落后。要尽快提高我国中药的质量标准,必须优先处理好8个方面的问题。问题1:中药有效成分不明确中药质量的有效控制应是对其有效成分的控制。尽管中药的化学成分研究已开展了近一个世纪,但由于长期以来化学成分与生物活性研究的脱节,至今大部分中药的有效成分仍未得以阐明。就《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收载的572种中药材(包括部分饮片和提取物)而言,只有60%有过化学成分研究报道,约20%进行过较系统的化学成分研究,至今已阐明其有效成分的品种不到5%。目前建立的鉴别或含量测定方法大部分只是针对其指标性成分进行控制,即使达到要求,也不能说明其质量稳定、一致。问题2:专属性鉴别方法缺乏目前,大部分常用中药材已建立鉴别方法,但由于缺少特征成分或对照药材的对照,很多鉴别方法缺少专属性,难以有效地鉴别中药材。如2005年版《中国药典》尽管已将金银花与山银花分别单列,但鉴别方法都是以绿原酸作对照。对于同属多来源品种,鉴别更加困难,如柴胡,全国各地所产品种多达20多种,但按照目前的鉴别方法却很难鉴别出来。对于中成药,鉴别的问题则更加严重,因为目前大部分复方中成药建立鉴别的药味仅占总药味数的1/3以下,还有2/3未建立鉴别方法。这些未建立鉴别方法的药味,即使未投料,按照国家标准检验,仍是合格的产品。对于已建立鉴别方法的药味,同样存在着与中药材一样的专属性问题,如中成药中很多药味的鉴别以芦丁作对照,芦丁原料的价格很低,有些不法企业就以芦丁代替药材,降低生产成本。问题3:有害物质检测待加强中药的毒副作用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外来的污染物,如重金属、农药残留等。随着国际上对我国中药出口检验越来越严格,业内对重金属、农残检测的重要性基本上已达成共识,只是目前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中仍极少检测。当务之急应将重金属和农残检测列入中药特别是中成药的质量标准中。其二是中药本身含有的化学成分。这类成分又分为两类,一为既是有效成分,又是毒性成分,如乌头、附子中的乌头碱、马钱子中的士的宁等。对于这类物质,目前我国对卫生部规定的28种有毒中药已大部分实行限量检查或规定其含量范围,但对其它有毒中药的毒性和机理的研究仍很缺乏,如半夏、天南星的毒性成分至今未能阐明。二为纯粹有毒成分,如关木通中的马兜铃酸、马兜铃内酰胺类成分,千里光中的吡咯里西定类生物碱等。对于这些毒性成分,特别是慢性毒性成分,我国的研究基本上属于空白,目前认识的这些毒性成分也基本上都是国外发现的。问题4:多指标含量测定亟须建立中药成分复杂,作用广泛,每一适应症都有相对应的有效成分,所以单一指标成分的含量测定不能有效地控制中药的质量。如肉苁蓉补肾阳作用的有效成分为苯乙醇苷类成分,润肠通便的成分为多元醇类成分,而法定标准仅测定其毛蕊花糖苷(苯乙醇苷类成分之一)含量,未对多元醇类成分进行控制。对于中成药,该问题更加严重。因为目前大部分中成药仅建立一种成分的含量测定,其它未建立含量测定的药味,投料量根本无法控制。因此,建立多指标的有效成分含量测定,特别是建立复方中成药中每味药的含量测定,是确保中药临床疗效和开拓国际市场的有效途径。问题5:正确看待指纹图谱中药指纹图谱检测技术在确保中药质量的一致性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目前已普遍被欧美日等发达地区采用,我国多年的指纹图谱研究实践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目前对指纹图谱的认识仍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部分人带着有色眼镜看待指纹图谱,全盘否定指纹图谱,而另一些人又夸大指纹图谱的作用,把指纹图谱看成是万能的技术。这些观点都严重影响了指纹图谱的研究与应用。因此,当务之急,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评价指纹图谱检测技术,在不断进行指纹图谱研究的同时,使之作为中药质量标准的组成部分,早日发挥其在中药质量控制中的作用。问题6:缺少化学对照品中药化学成分对照品的严重缺乏,已成为制约中药质量标准建立和提高的瓶颈。要解决化学对照品问题,一方面必须继续加强化学对照品的研究,但更重要的是要放开对照品的生产和销售,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化学对照品的专业生产、经营企业,这样才能有效解决该问题。问题7:应提倡中药提取物投料中成药的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作为中成药原料的中药材大都来源于生物,不管是野生的,还是栽培的,甚至是GAP基地生产的,其质量不可能稳定、一致。但作为药品,又必须要求其质量稳定、一致。因此,我们应该改变传统观念,逐步推广中药提取物投料,使中药早日实现标准化。 问题8:中药材质量评价体系不完善目前,中药材的质量基本上处于有标准而无人执行的局面,只有中药厂进货时才对部分药材进行质量检验。要确保中药材的质量,必须控制好中药材生产、流通的每一个环节。中药材生产企业在采收、加工时把好中药材质量的第一关;中药材销售公司在市场流通时把好中药材质量的第二关;饮片、提取物、中成药生产企业在进货时把好第三关。药品检验机构应对中药材生产、流通的全过程进行抽样、监督,从而建立较完善的中药材质量评价体系。

  • 【讨论】建立中药(西药)质量标准所用样品批数是多少?

    在建立一个中药质量标准时,一般需要多少批才算能定下,定含量限度又需要多少批,指纹图谱呢,我看有的课题结题材料中有的是3批,有的是10批,具体这个确却的数据是多少呢?还有课题结题和一个中药新药在建立质量标准时是不是所用批数不一样?还有药材、中成药所用的批数是不是也不一样等等,那中药和西药建立质量标准时所用样品批数又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呢?请各位同仁指点,多谢!

  • 【转帖】兽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维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 第三条 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 (四)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五)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第六条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第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及直接接触兽药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八条 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份、含量、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 兽药分装必须有完整、准确的分装记录,在包装上注明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批准文号、分装单位和分装批号,并附有说明书。规定有效期的兽药,分装后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条 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合格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收购,需用者不得购买。 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第十二条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发证。 第十三条 收购兽药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不得收购。 第十四条 贮存兽药必须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 销售兽药必须保证质量,核对无误,并能正确说明兽药的作用、用途、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兽药的,必须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章 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七条 兽医医疗单位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兽药、兽医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兽药管理制度,加强药剂管理。 第十八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必须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检验仪器,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兽药制剂许可证》。 《兽药制剂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第十九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方可供本单位临床及其所负责的医疗区域使用,但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条 兽医医疗单位购进的兽药,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为方便农牧民购买兽药,兽医医疗单位可以兼营兽药零售业务。 第五章 新兽药审批和进出口 兽药管理第二十一条 兽药的标准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生产已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兽药,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兽药。 研制新兽药,必须向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药理、毒理、临床试验报告、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有关资料和新兽药样品。新兽药经中国兽药监察所进行复核、鉴定,证明安全有效,由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列为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发给《新兽药证书》。无《新兽药证书》的,不得列为正式科研成果或者进行技术转让。 第二十三条 研制兽药新制剂,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新制剂的配方及配制工艺、质量标准、临床试验报告等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复核、鉴定,证明安全有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列为地方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生产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批准文号。 第二十五条 进口兽药,必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 第二十六条 我国首次进口外国企业生产、经营的某种兽药时,出售兽药的外国企业还必须向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检验、登记,并提供该兽药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和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经检验、审查,证明安全有效,发给《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进口、出口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 【资料】-农药质量标准概述

    [size=4][B]农药质量标准概述[/B][/size]工厂生产的未经加工的农药原产物称之为原药,原产物在常温下是固体的称之为原粉,如绿麦隆原粉。是液体的,则称之为原油,如禾单丹、禾草敌原油。现在制订的标准中统称为“原药”。工厂生产的原药一般不能直接施用,要根据原药的理化性质和使用技术的要求将原药加工成制剂才能施用。原药和制剂的质量对施药的效果有密切的关系。  一、原药的质量标准  1.纯度  纯度即原药中有效成份的含量,以百分率表示。纯度是原药质量的主要指标,有效成分含量百分率越高质量越好。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的农药原药质量标准,纯度应在90%以上。在我国的农药质量标准中,原药的纯度一般也能达到90%以上。纯度低的农药原药中杂质的含量就高,原药中杂质过多有以下害处:  (1)可能会对作物产生药害。2000年在吉林省梅河口市稻田使用苄嘧磺隆出现药害,造成稻苗死亡。苄嘧磺隆对稻苗的安全性较好,一般不会产生药害。据初步研究表明:产生药害的原因是苄嘧磺隆中的杂质JP-003和JP-004含量超标。  (2)杂质较多会增高原药对人的毒性。例如甲胺磷的纯品对大鼠的LD50为30mg/kg体重,而国内有的厂家生产的50%甲胺磷乳油对大鼠的LD50为13.6mg/kg,说明毒性增高,其原因为甲胺磷原油中有5种杂质的含量较高,而且这5种杂质的毒性也较甲胺磷纯品的毒性为高。  (3)原药中杂质都对以有效成分分子中含有某元素或某原子团的量计算有效成分含量的化学分析法失去原有的准确度。由于杂质中同样含有与有效成分相同的元素或原子团,使测定的结果产生偏差,不能反映原药及其制剂中有效成分的真实含量。  (4)原药中的杂质还给加工粉剂带来困难,因为杂质的存在使原药的凝固点下降,不易粉碎。(5)原药的杂质能降低有效成分的稳定性,而且随着农药的使用,杂质进入环境之中,造成污染。所以要尽可能提高原药的纯度,减少杂质的含量。  2.酸碱度  酸碱度既是原药的质量指标也是制剂的质量指标。酸碱度是指农药原药及其制剂中含游离酸或游离碱的数量,或其氢离子浓度。限制酸碱度的目的主要是降低贮存过程中农药原药和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分解作用,防止制剂物理性能改变及其使用时产生药害。此外还可以用作评估农药对包装材料腐蚀性的参考。FAO对原药及制剂及制剂酸碱度的质量标准均以酸度(H2SO4的含量百分数)或碱度(NaOH的含量百分数)表示,对原粉一般要求为0.1%~0.2%,原粉及制剂的酸碱度有时以PH值表示。我国对农药原药规定以酸度或碱度表示,对制剂大多规定以PH值表示。  3.水分含量  水分含量既是原药又是制剂的质量指标。限制农药原粉中水份含量的目的是降低有效成分的分解作用,保持化学稳定性。对粉剂、可湿性粉剂来讲限制水分含量可使制剂保持良好的分散状态,喷洒时能很好的分散到叶面上。FAO在1971年后颁布的农药质量标准中,对农药原药及乳油、部分可溶性粉剂等剂型均有水分含量指标,而对粉剂、可湿性粉剂即无水分含量指标。我国对粉剂的水分含量要求不大于1.5%。但是因加工粉剂所用填料种类不同,其吸水性能有差异,有的填料吸水性强,即使水分含量高些,也不影响粉剂的分散性能;有的填料吸水性能弱,即使水分含量不太高,也会影响粉剂的分散性,因此用控制水分含量以保证粉剂的分散性的办法是不可靠的,用粉剂的流动性指标控制粉剂的分散性比用水分含量控制的办法更有效。我国在粉剂类农药制剂的质量标准中没有流动性指标,而用限制水分含量控制其分散性。  二、制剂的质量标准  1.有效成分含量  有效成分含量是农药制剂中最重要的指标,以质量百分数克/千克或克/升表示。有效成分是指农药产品中具有生物活性的特定化学结构成分。生物活性系指对昆虫、螨、病菌、鼠、杂草等有害生物的行为、生长、发育和生理生化机制的干扰、破坏、杀伤作用,还包括对动、植物生长发育的调节作用,FAO对农药制剂的有效成分含量允许在标明含量上下一定范围内变化,例如50g/kg(±10%)。我国的标准要求为应不低于标明含量,近年也有允许在标明含量上下一定范围内变化的趋势。  2.粉粒细度  粉剂类农药制剂(粉剂、可湿性粉剂、悬浮剂、干悬浮剂、粒剂)质量指标之一。以能通过一定筛目的百分率表示。如日本、美国规定粉剂的细度为98%通过45微米筛(325目筛)。我国目前对大多数粉剂只要求95%通过75微米筛(200目筛)。粉剂的药效和细度有密切的关系。在一定范围内,药效与粒径成反比,触杀性杀虫剂的粉粒愈小,则每单位重量的药剂与虫体接触面愈大,触杀效果也就越好。在胃毒性农药中,药粒愈小,愈易为害虫吞食,食后亦较易被肠道吸收而发挥毒效。但药粒过细,有效成分挥发加快,药效期缩短,喷药时飘移严重,反而会降低药效,并对环境不利。因此,在确定粉剂的细度时,应根据原药特性、加工设备条件和施药机械水平,确定合适的粒径。  3.容重  容重是粉剂的质量指标之一。容重即每单位容积内粉体的质量(克/毫升),又称表现比重。按填充紧密程度的不同,容重又分为疏松容重和紧密容重两种。前者是粉体自然装满容器时的容重。后者是粉体装入容器后,经规定的机械震动,使粉体装填比较紧密时的容重。同一种粉体的容重小,表示粉粒较细,粉体含水量低。在测定方法一致的条件下,粉剂和可湿性粉剂的容重与所用填料的容重、助剂的种类、有效成分的种类和浓度以及粉粒的细度有关,填料的容重影响最大。选择填料的容重要考虑两个因素:(1)固体原药和填料的疏松容重相近,以避免在施药过程中原药和填料的分离,造成单位面积上药剂不均匀;(2)从施用的药械和风速考虑填料的容重。当风速小于2.5米/秒时,要求粉粒的容重在0.46~0.60克/毫升范围之内,飞机喷粉则要求在0.66~0.80克/毫升之间。容重可用于监测粉剂的粉碎程度及含水情况,也可根据粉剂的容重来计算包装袋的大小以及粉剂加工厂的仓容。

  • 【求助】请教关于中药新药的质量标准 问题

    【求助】请教关于中药新药的质量标准 问题

    中药新药的质量标准,读研将近一年了,老板叫做中药新药的质量标准,怎么说呢,一开始就糊里糊涂的做,老板说行就行,自己心里一点底都没有,不知道这样做符合标准么,符合新药的要求么。也不知道该看些什么参考资料。觉得迷茫的很。现在又开始第二个新药了,还是一无所知。我想做的明明白白,药典上的东西都是做出来的,看的是结果,我想知道做的过程中该怎么样去做,怎么样符合标准、还有听说做新药至少走三十分钟,是么?下面是我做的阴性对照,有点干扰,光谱图不一样,说明不是同一个物质。大家觉得影响么?该怎么调整?[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4/201004211104_213672_1638724_3.jpg[/img]

  • 【转帖】我国现行兽药法规简介

    [font=Verdana] 加强兽药法制观念和法制管理,是实施《兽药GMP规范》、发展动药产业和现代畜牧、养殖业的必须举措。当今是实行“药剂养殖”的时代,由于动物养殖和动物食品的质量安全,很容易受到药品质量和药物残留的影响。因此,兽药在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及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实施如下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了《兽药管理条例》。1988年颁布了《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重新颁布实施了新的《兽药管理条例》,在中国境内从事兽药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都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中国兽药典》和《中国兽药典》配套丛书   《中国兽药典》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是我国兽药的国家标准,是兽药生产、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等的法定技术依据;是国家为保证兽药质量和动物用药安全有效而制定的法典。《中国兽药典》至今已颁布了三版,即1990年版、2000年版和2005年版。   2005年版《中国兽药典》分为一部、二部和三部:一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原料及各类制剂等质量标准448种;二部收载中药材、成方制剂质量标准685种;三部收载生物制品质量标准115种,以上合计1248种。   《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和《兽药使用指南(生物制品)》   《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和《兽药使用指南(生物制品)》为2005年版《中国兽药典》的配套丛书。它对兽药品种提供兽医临床所需的资料,达到科学、合理用药,并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的目的。它是兽药使用的法定依据。   《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收载品种831个,分别介绍其性状、药理、药物相互作用、不良反应、最高残留限量、制剂、适应症、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休药期、规格等。   《兽药使用指南(生物制品)》介绍国内和进口生物制品373种的制备方法、性状、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规格、储藏、有效期等。   《兽药规范》   《兽药规范》全称《中国兽药规范》。我国在中国兽药典未制订和颁布以前,农业部于1968年编纂了《兽医药品规范(草案)》,1978年修订并颁布了《兽药规范》第一版,1992年颁布了《兽药规范》第二版。《兽药规范》是我国农业部早年制定的关于兽药规格、标准的法定技术依据。《兽药规范》收载《中国兽药典》外的兽药与制剂。2000年版《中国兽药典》已将1992年第二版《兽药规范》的部分药品收录。 [/font][font=Verdana]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添加剂(或称饲料药剂)是现代养殖生产用的动物饲料中不可缺少的组分。我国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国农业部2001年发布了新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品种目录。   上述条例规定: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必须向指定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新产品审定申请时,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及下列资料:①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②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③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④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之规定,农业部1999年发布了《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后于2003年又颁布了修改《决定》,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办证程序、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规范》)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又称《兽药GMP规范》。推行《兽药GMP规范》是使兽药生产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提高兽药生产水平和兽药行业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大措施。我国于2006年已经全面实施了《兽药GMP规范》。其主要要求如下:   凡新建或经技术改造后,能达到GMP要求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可向农业部申请GMP验收,验收合格者,农业部将发给GMP验收合格证书。《GMP合格证》有效期5年,到期复验换证,复验不合格的,将吊销其《GMP合格证》。各地新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农业部组织的GMP验收合格后,才能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含车间),必须按GMP的要求,进行设计、建筑、安装、调试与试产,并经检查验收,取得《GMP合格证》,才能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的全过程,都必须符合GMP的规定。   药品安全试验规范   《药品安全试验规范》(GoodLab鄄oratoryPractice,简称GLP)。它是在实验条件下,进行药理、毒理、临床药理等动物试验的准则,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法规。   我国在《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研制新药必须报送兽药主要成分与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指标、稳定性试验报告、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结果、残留试验、环境影响报告等有关资料。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作科学实验使用的实验动物应当具备下列完整的资料:①品种、品系及亚系的确切名称;②遗传背景或其来源;③微生物控制状况;④合格证书;⑤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名。缺乏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宜应用。   《兽药稳定性试验技术规范》   《兽药稳定性试验技术规范》是用以考察原料药或药物制剂在温度、湿度和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兽药的生产、包装、储存和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药品的有效期。兽药稳定性试验的内容包括影响因素试验(高温试验,高湿度试验,强光照试验)、物理或化学加速试验及长期试验。   颁布与实施上述兽药法规,促进了国内兽药生产和兽药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全国实行《兽药GMP规范》以来,通过加强实施兽药法规的监督管理,以往兽药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那些竞争无序、违规损质的产品及不合理处方的制品竞相投入市场的情况,已经逐渐得到扭转和遏制,目前国标质量的产品已经主导市场。这说明有了兽药法规的护航作保障,兽药的研制、产销与使用,才能得到健康发展。(节选)[/font]

  • 【分享】中药饮片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及GMP实施手册

    中药饮片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及GMP实施手册包含4个压缩包,请下载后一齐解压1\中药饮片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及GMP实施手册.part1.rar 2\中药饮片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及GMP实施手册.part2.rar3\中药饮片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及GMP实施手册.part3.rar4\中药饮片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及GMP实施手册.part4.rar图书价格:¥499.00,共1756页第一篇:中药饮片炮制片炮制方法与临床组方第二篇:解表药炮制工艺与质量第三篇:清热药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第四篇:泻下药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第五篇:祛风湿药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第六篇:芳香化湿药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第七篇:利水渗湿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第八篇:温里药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第九篇:理气药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第十篇:消食药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第十一篇:驱虫药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第十二篇:止血药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第十三篇:活血化瘀止咳药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第十四篇:化瘀止咳喘药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第十五篇:安神药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第十六篇:平肝息风药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第十七篇:开窍药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第十八篇:补虚药炮制工艺与质量蒜准第十九篇:收涩药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第二十篇:涌吐药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第二十一篇:外用药炮制工艺与质量标准第二十二篇:中药饮片GMP实施第二十三篇:中药饮片管理相关法规文件

  • 【讨论】中兽药发展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无公害食品的发展,国内、国际市场对食品安全要求越来越高,畜禽产品生产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中兽药是天然植物产品,具有无药物残留的特点,是首选的绿色兽药产品。大量科学实验证明,许多中草药不仅本身具有良好的抗菌、抗病毒作用,更可以增强机体器官和组织的屏障防御功能,这种独特的作用符合当今绿色环保的潮流,但其发展也面临诸多问题。 1.国家主要部门对中兽药的作用、发展必要性认识不够,上下缺乏沟通和共识,造成支持和投入力度不够。如目前中兽药的质量标准体系不完善,质量检测方法及控制技术比较落后;中兽药生产工艺及制剂水平低;中兽药研究开发技术欠缺,创新能力较弱;中兽药企业管理水平普遍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更谈不上国际竞争力。为加强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进中兽药现代化,建议农业部设立相关部门,专门负责我国独具民族特色的中兽医学发展。并制订政策,如“中兽医现代化发展纲要”,可以参照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卫生部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局、中科院等相关单位制定的国家《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2010年》。农业部再与科技部等国家职能部门沟通,支持中兽药的立项事宜等。 2.人员分散,形不成团队,故而攻关能力薄弱。建议科研院所、院校与企业实质性地结合起来,也就是过去所说的产、学、研三结合问题。构筑国家现代中兽药创新体系,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集中高校、科研机构、制药企业等多方面力量,通过整体布局、资源重组、机制创新,构筑研究开发体系完整、技术装备先进、人才结构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管理科学规范的现代中兽药创新体系。 3.中药资源可能处于紧张状态。全国兽药企业齐上阵都大量生产中兽药,资源可能出现短缺现象。为此必须坚持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产业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充分利用资源同时,保护资源和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开展中药资源普查,特别要注意对濒危和紧缺中药材资源的修复和再生。防止流失退化和灭绝,加强中药材野生变家种家养研究。加强中药材栽培技术研究,实现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产业化生产,发展绿色药材。 4.缺乏完善的现代中兽药标准和规范。从中药种植、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标准和规范,到保证中兽药产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这些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彻底解决,严重地制约着中兽药的发展及走向世界。为此,建议加强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研究,建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及有害物质限量。 加强符合中兽药特点的科学、量化的中药质量控制技术研究,提高中兽药、中兽药新药等的质量控制水平。以中兽药注射剂为突破点,逐步扩大指纹图谱等多种方法在中兽药质量控制中的应用。

  • 【转帖】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4号  《兽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4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 【转帖】农药原药的质量标准

    农药原药的质量标准1.纯度纯度即原药中有效成份的含量,以百分率表示。纯度是原药质量的主要指标,有效成分含量百分率越高质量越好。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的农药原药质量标准,纯度应在90%以上。在我国的农药质量标准中,原药的纯度一般也能达到90%以上。纯度低的农药原药中杂质的含量就高,原药中杂质过多有以下害处:(1)可能会对作物产生药害。2000年在吉林省梅河口市稻田使用苄嘧磺隆出现药害,造成稻苗死亡。苄嘧磺隆对稻苗的安全性较好,一般不会产生药害。据初步研究表明:产生药害的原因是苄嘧磺隆中的杂质JP-003和JP-004含量超标。(2)杂质较多会增高原药对人的毒性。例如甲胺磷的纯品对大鼠的LD50为30mg/kg体重,而国内有的厂家生产的50%甲胺磷乳油对大鼠的LD50为13.6mg/kg,说明毒性增高,其原因为甲胺磷原油中有5种杂质的含量较高,而且这5种杂质的毒性也较甲胺磷纯品的毒性为高。(3)原药中杂质都对以有效成分分子中含有某元素或某原子团的量计算有效成分含量的化学分析法失去原有的准确度。由于杂质中同样含有与有效成分相同的元素或原子团,使测定的结果产生偏差,不能反映原药及其制剂中有效成分的真实含量。(4)原药中的杂质还给加工粉剂带来困难,因为杂质的存在使原药的凝固点下降,不易粉碎。(5)原药的杂质能降低有效成分的稳定性,而且随着农药的使用,杂质进入环境之中,造成污染。所以要尽可能提高原药的纯度,减少杂质的含量。   2.酸碱度酸碱度既是原药的质量指标也是制剂的质量指标。酸碱度是指农药原药及其制剂中含游离酸或游离碱的数量,或其氢离子浓度。限制酸碱度的目的主要是降低贮存过程中农药原药和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分解作用,防止制剂物理性能改变及其使用时产生药害。此外还可以用作评估农药对包装材料腐蚀性的参考。FAO对原药及制剂及制剂酸碱度的质量标准均以酸度(H2SO4的含量百分数)或碱度(NaOH的含量百分数)表示,对原粉一般要求为0.1%~0.2%,原粉及制剂的酸碱度有时以PH值表示。我国对农药原药规定以酸度或碱度表示,对制剂大多规定以PH值表示。  3.水分含量水分含量既是原药又是制剂的质量指标。限制农药原粉中水份含量的目的是降低有效成分的分解作用,保持化学稳定性。对粉剂、可湿性粉剂来讲限制水分含量可使制剂保持良好的分散状态,喷洒时能很好的分散到叶面上。FAO在1971年后颁布的农药质量标准中,对农药原药及乳油、部分可溶性粉剂等剂型均有水分含量指标,而对粉剂、可湿性粉剂即无水分含量指标。我国对粉剂的水分含量要求不大于1.5%。但是因加工粉剂所用填料种类不同,其吸水性能有差异,有的填料吸水性强,即使水分含量高些,也不影响粉剂的分散性能;有的填料吸水性能弱,即使水分含量不太高,也会影响粉剂的分散性,因此用控制水分含量以保证粉剂的分散性的办法是不可靠的,用粉剂的流动性指标控制粉剂的分散性比用水分含量控制的办法更有效。我国在粉剂类农药制剂的质量标准中没有流动性指标,而用限制水分含量控制其分散性。

  • 【资料】《中国药典》中药质量标准研究制定技术要求

    前段时间对HPLC中方法学研究加样回收率的数据要求有疑问(RSD值的范围在多少以内),后面从中国药典委员会网站找了几篇资料,有些版友肯能已经有了,没有的看看吧。《中国药典》中药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编写细则 http://www.chp.org.cn/cms/business/cm/000033.html《中国药典》中药质量标准起草与复核工作规范 http://www.chp.org.cn/cms/business/cm/000035.html《中国药典》中药质量标准研究制定技术要求 http://www.chp.org.cn/cms/business/cm/000036.html今日发现原链接已经用不了,现已更新。同时将三个附件上传。欢迎下载。

  • 最全有关农兽药残留标准的解读(转)

    产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社会所关注的重点话题,那么大家对动植物化学药物残留的知识是否清楚呢?是否存在误区呢?为探明我国农兽药标准制修订进展情况和农兽药残留标准制定的原则与科学性,我们来听听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成员顾宝根研究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简秋研究员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张存帅研究员三位专家的回应和解读。1 什么是农药和兽药残留?有残留就会影响人体健康吗? 农药残留是指农作物使用农药后残存于农产品中的农药母体、代谢物、反应产物及杂质等;而兽药残留是指食用动物在使用兽药后,蓄积或残存在动物组织器官中或进入泌乳动物乳汁或产蛋禽蛋中的药物原形、代谢物和杂质等。跟我们人类生病了就要打针吃药一样,动物生病了需要用兽药治疗,农作物发生病虫害了,需要使用农药防治。无论哪个国家,农业生产中都需要使用农药和兽药,一般来说,农业现代化程度高的国家,农兽药使用的数量大。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2000年的统计,发达国家农药使用量是发展中国家的1.5-2.5倍。因此,各国生产的农产品都会有农药或兽药残留。 含有农药兽药残留的农产品并不意味不安全,是否会影响人体健康,取决于残留量是否超标,只有残留量超过了标准,才会对食用者的健康产生影响,没有超标的农产品不会对健康造成影响。2 农药和兽药残留安全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国际上制定了统一的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即农(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制定的方法和程序,我国也采用国际的标准和方法,在标准制定技术、规则和程序上与国际食品法典(CAC)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一样。 农兽药残留标准是根据药物的毒性、农产品中药物的残留量、我们的食物消费结构,利用风险评估技术计算得出的。一般至少要经过四个步骤。一是通过哺乳动物试验来测定农药、兽药的毒性,并确定每日允许摄入量,即人一生中每日从食物或饮水中摄取某种农药和兽药而对健康没有明显危害的量。二是通过规范的残留试验研究确定农药在植物中、兽药在动物体内的代谢和降解过程,以明确农药、兽药在作物或动物体内的主要代谢产物与分布,进而确定其残留量。三是根据中国人膳食消费的量和结构,确定每一个人一天要摄入各类农产品的量及其在全部食物中所占的比值。四是通过风险评估计算确定最大残留限量值。需要指出的是,在制定残留标准时,以最大可能的安全风险为基础,也就是以一个人一生天天吃某种农产品和可能吃的最大量来计算;在此基础上,考虑到物种间的差异以及孕妇和儿童的安全,在计算时增加了100倍的安全系数,也就是说,标准值通常为风险评估安全值的百分之一,因此标准是十分严格的,而且有很大的保险系数。所以,食品含有农药、兽药残留不可怕,只要残留量低于标准就是安全的。 按照国际惯例,残留标准制定都须遵循技术科学、规则公平和过程透明的原则。在规则上,以贸易公平为原则。须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透明原则的要求,向WTO成员或组织通报本国拟实施的农兽药残留标准,接受各成员对标准科学性和公平性的评议。我国制定的农药和兽药的残留标准都是经过各国政府官方评议的。在程序上,以公开透明为原则。按照《食品安全法》公开透明要求,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全程向社会公开,起草阶段,需在官网上广泛征求国内社会公众和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经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接受WTO各成员国的评议,评议通过后由卫计委和农业部联合颁布实施的。3 我国有多少农药和兽药残留标准? 农兽药残留标准是农产品的安全阀,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前,我国农兽药残留标准存在标准数量少、标准制定滞后、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我国加快了农兽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建设步伐。通过五年多的努力,我国已制定了覆盖所有重要农产品的农药和兽药参考标准体系,为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了保障。 2014年,农业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规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类)食品中3650项限量指标。该标准规定的残留限量,覆盖了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料、饮料类、调味料、坚果、食用菌、哺乳动物肉类、蛋类、禽内脏和肉类等12大类作物或产品。除常规的谷物、蔬菜、水果外,包含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农残限量指标。我国已对135种兽药做出了禁限规定,其中有兽药残留限量规定的兽药94种,涉及限量值1548个,允许使用不得检出的兽药9种,禁止使用的兽药32种;建立了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519项。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农兽药残留标准数量还比欧美发达国家少,但欧美许多残留标准并不是仅仅为食品安全而制定,对于本地区和本国不生产的农产品制定的大量标准主要是为贸易壁垒服务。目前我国是制定标准最快的国家,而且主要根据食品安全需要而制定,现有的农药和兽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了百姓经常消费的植物性和动物性食品种类,为我国食品安全提供了保障。4 不同国家农兽药残留标准有什么区别?跟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比,我国残留标准低吗? 人们往往喜欢拿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作比较。应该说各国农兽药残留标准确实存在差异,这是由残留标准制定时各国不同的农业生产情况、不同的食物消费结构、以及不同的目的等所决定的。从技术层面讲,各国的农业生产、农兽药使用情况和食物结构不同,因此,同一农药、兽药在同一作物或动物上的残留标准会存在一定差异。从管理层面讲,尽管制定农兽药残留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但现在各国越来越将农兽药残留标准作为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 以农药残留标准为例,各国农药残留标准有时存在较大差异,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于本国不使用的农药,往往制定最严格的标准。如欧盟和日本对本国没有登记使用的农药按照一律限量标准(即0.01-0.1mg/kg)执行;但是在本国登记使用的农药,即使农药毒性高,其标准却松。如美国、日本允许使用高毒农药甲胺磷,因此规定甲胺磷在甘蓝、花椰菜上的标准均为1mg/kg,而我国由于已禁止生产和使用,残留标准全部是0.01mg/kg。二是本国没有或主要依靠进口的作物,标准就严。如氯虫苯甲酰胺是个新型杀虫剂,欧盟在葡萄上的标准为1mg/kg,而在大米等粮谷上却为0.4mg/kg,茶叶上为0.02mg/kg。葡萄可以鲜食,而且吃得量也大,而大米不能直接食用,需要经过蒸煮,煮饭的高温有利于农药降解,按理允许的残留标准比葡萄松;但葡萄和葡萄酒是欧洲的优势作物和农产品,所以制定的标准松;而水稻和茶叶主要进口,标准就严。三是同一作物,各国标准也不同,如克菌丹在稻谷中的残留标准,日本是5mg/kg,欧盟为0.02 mg/kg,相差250倍。 我国制定残留标准主要为食品安全服务,很少涉及贸易保护问题,是科学的,适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的,具体标准有的比发达国家低,有的比发达国家高。如新农药甲氧虫酰肼在我国甘蓝上的标准为2mg/kg,而美国和日本为7mg/kg;马拉硫磷在柑橘、苹果、菜豆中的标准为2mg/kg,在糙米中为1mg/kg,均严于美国8mg/kg的标准;嗪草酮在大豆中标准为0.05mg/kg,而美国为0.3mg/kg,欧盟和日本为0.1mg/kg。由此可知,在标准的水平方面,很难比较各国残留标准的高低,拿别国的标准来衡量我国食品的安全性是错误的。不管各国残留标准水平是否存在差异,残留标准都是根据安全风险评价而制定的,因此符合残留标准的农产品是安全的。 为了协调和统一残留标准,减少贸易壁垒,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农药残留国际标准,但实际情况是,即使有国际残留标准,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执行自己的本国标准,而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因为制定残留标准能力弱,往往执行国际标准。我国现在是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的主席国,为起表率作用,我国的农药残留标准尽可能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而不是欧美日标准)接轨。在我国3650个标准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也制定标准的有1999项,其中,1811项我国标准等同于或严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占90.6%。5 农业部提出到2020年实现农药残留标准达到1万项以上,怎么实现这个目标? 尽管我国已基本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兽药残留标准体系,但还不能全面满足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更不能满足食品进出口和贸易纠纷处置的需要;同时由于种植业农产品品种多数量大,农药残留标准还存在较大缺口,因此,农业部正在加快制定完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计划通过五年努力,使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及其配套检测方法标准达到10000项以上,实现农药残留标准“三覆盖、二衔接、一保障”,即限量标准覆盖所有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相应农产品,检测方法覆盖所有限量标准,实现与香港《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和国际标准相衔接,有效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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