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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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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检测相关的资讯

  • 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成立
    2012年10月29日上午,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边振甲副局长出席揭牌仪式。   该检验中心在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基础上加挂牌子,主要承担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许可检验、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等工作,在规范职能和人才队伍建设上实现了质的突破,走在了全国前列。   边振甲表示,近几年来,全国保化系统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防止了重大安全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公众利益。但是保化监管工作仍然存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制约保化安全深层次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还需要全系统和全社会共同努力。   边振甲指出,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中心的成立,将大大提高首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检验的能力,为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从而有力保障首都人民的健康安全,促进首都保健食品化妆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边振甲强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应进一步解放思路,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将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中心建设成为“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权威检验机构,为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起到引领、示范和带头作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席了活动。
  • 食药局拟设区域性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
    关于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有序构建区域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我司组织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1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联 系 人:刘小力   电  话:010-88330537   电子信箱:liuxl@sf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区域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   为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有序构建区域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条件。   二、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指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区域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的建设。   三、建设原则   (一)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二)适应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与发展需求。   (三)在副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建设。   四、职责   承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许可(注册)检验、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协助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研究、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五、条件要求   (一)符合国家局有关发展规划与总体布局要求。   (二)具有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资格。   (三)具有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领域技术优势。   (四)能够承担和按时完成国家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能力要求   (一)技术水平   1.具有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   2.具有参与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有关检验方法和标准的经历。   3.具有处置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检验检测能力和经历。   4.具有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能力。   5.具有参与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经历。   6.具有区域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的能力。   7.具有现行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规定项目的检验能力。   (二)人才队伍   1.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和研究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不低于60%。   2.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十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十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质量管理体系。   (三)建设发展   1.具有检验检测能力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2.具有持续性的建设资金投入。   3.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和水平在区域内具有影响力和辐射作用。   (四)运行管理   1.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2.具有跟踪、掌握和利用本领域前沿信息的能力。   3.具有检验检测业务电子化管理系统,并运行正常。   4.具有网站信息发布渠道。   5.具有完善的条件保障机制,保障检验与研究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仪器设备   1.具有检验与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并运行良好。   2.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精度等应满足检验与研究工作的需要。   3.仪器设备装备种类及数量应高于国家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基本装备标准中相关检测设备装备要求,并达到区域领先,国内先进水平。   (六)环境设施   1.具有相对固定的实验场所,其面积和数量应当满足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与研究的需要,布局合理。   2.实验室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实验室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具有环保与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安全设施完善。
  •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   2010年10月1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检验检测体系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在现有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重视和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快构建和不断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为履行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依据现有条件和优势资源,建设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下称中检所检测中心)为龙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下称国家局重点实验室)为支撑、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和社会优质检验检测资源为依托的许可检验、监督检验和检测技术研究网络,形成以质量管理、技术交流、应急检验、队伍建设及信息服务平台为保障的管理系统,加快建成适应监管和发展需要的“一个中心、三个网络、五个平台”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组建“一个中心”   加强中检所检测中心建设,并根据需要在全国确定6—8个检验机构,承担区域性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五至十年内,中检所检测中心应达到:具有覆盖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检验、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所需检验检测和应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能力,满足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协调管理、技术指导、技术研究等的需要,实现国内领先,具备国际先进水平;承担区域性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机构应达到:具备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检验、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所需检验检测能力,协助中检所检测中心开展检验检测技术研究、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实现区域领先,具备国内先进水平。   (二)完善“三个网络”   1.许可检验网络。建立许可检验网络,完善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满足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的需要。   2.监督检验网络。建立以省、地(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和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检验机构为基础,覆盖全国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验网络。   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在理化、微生物、毒理学、功能学、包装材料等检验检测领域,能够满足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具备现场快速检验方法研究能力和对地(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技术指导能力。地(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在理化和微生物检验等检验检测领域能够满足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验工作的需要,具备现场快速检验能力。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应用快速检验技术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实施监督管理。   3.检测技术研究网络。建设由中检所检测中心、国家局重点实验室和具有学科优势的研究或检验机构组成的检测技术研究网络,满足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有关检验检测、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安全性评价等工作的技术需要。   (三)构建“五个平台”   1.质量管理平台。按照《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1702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检验的相关要求,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有效提升检验检测质量。   2.技术交流平台。建立科研协作和技术交流管理机制与制度,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安全性指标、原料要求、检验检测方法等研究工作,解决技术难题,提升体系科研综合能力。   3.应急检验平台。制定应急检验预案,建立并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应急检验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检验演练,全面提升应急检验能力。   4.技术队伍平台。制定检验检测人员培训规划与计划,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检验检测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检验检测各类人员培训,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检验检测专家队伍,为解决检验检测有关难题提供技术支撑。   5.信息服务平台。制定检验检测体系信息化建设规划,建立检验检测信息系统、检验检测标准方法信息系统、技术交流信息系统等,实现系统内检验检测信息与资源共享,提供检验检测标准方法服务,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科研基础数据库、国内外新技术新方法研究数据库、专家数据库等,搭建技术信息服务平台。   四、实施步骤   立足于现有资源,将体系建设划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建设阶段。建设中检所检测中心,完成技术能力建设并取得相关实验室认可、资质资格认定,具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检验、研究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能力;制定中检所检测中心和国家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并开展建设工作;制定“三个网络”、“五个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并逐步实施,启动“三个网络”体系和质量管理、应急检验、技术交流平台的搭建工作,开展检测技术与法规的培训教育,阶段性完成信息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与数据库和信息发布与服务系统等的建设工作,在较短时间内建立基本符合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的检验检测队伍。   (二)完善阶段。进一步加强中检所检测中心能力建设,初步完成中检所检测中心和国家局重点实验室建设,完成许可检验网络建设并建立基础的检测技术研究网络;大力推进省级、地(市)级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和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快速检验能力建设,基本建立监督检验网络;初步完成“五个平台”建设并正式运行。   (三)提高阶段。全面加强体系内各检验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网络和平台,全面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实现体系运转快速、高效,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制定加快推进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机制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增进相互交流,拓展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模式,建立与体系建设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三)制度保障   国家局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实验室建设指南、装备基本标准等配套文件,加强对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体系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扎实推进,稳步开展。   (四)经费保障   充分利用和合理分配现有资源,积极争取有关经费支持。国家局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加大对检验机构基础性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切实落实体系建设各项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 浙江省设立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
    近日,浙江省编办发文同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增挂牌子,设立“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   浙江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主要职责为: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有关卫生和理化指标检验 承担保健食品注册试验及相关项目检验 承担保健食品标准的实验室复核及相关研究 承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测定方法研究,负责新项目和新方法的建立 开展相应技术方法研究及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   该中心的设立,标志着浙江省加快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将为加强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能力,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工作,推动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保障,并为争取成立国家级区域性检验检测中心奠定了基础。
  • 国家药监局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国家药监局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相关报道: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发布 2011-1-6 质检总局就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意见 2010-12-29 多项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征求意见 2010-12-24 北京市委书记刘淇调研国家食品、化妆品质检中心 2010-12-14 食品药监局就化妆品中10种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征求意见 2010-12-10 化妆品中7种禁用物质检测方法公布 2010-12-6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 2010-12-1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发布 2010-12-1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2010-12-1 食品药监局调整化妆品中禁用组分、限用物质 2010-11-24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 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检验装备水平,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结合当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保健食品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分类 序号 仪器名称 省级 (台套) 地(市)级 (台套) 备注 样品储存及前处理、常规理化分析设备 1 冰箱冷藏柜 12 5 含防爆冰箱 2 超纯水装置(套) 1 1 3 红外分光光度计 1 1 4 超声波提取器 4 2 5 超声波振荡清洗器 4 2 6 氮吹仪 2 1 7 氨基酸分析仪 1 1 8 低温高速离心机 2 1 9 干燥箱(温控精度) 5 2 含真空干燥 10 均质器 10 5 11 离心机 5 2 12 马福炉 1 1 13 快速溶剂萃取仪 1 - 14 全自动固相萃取仪 1 - 15 碎花制冰机 1 1 16 微波消解仪 2 1 17 振荡器 4 2 18 旋转蒸发仪 4 2 19 样品粉碎机 5 2 20 磁力搅拌器 1 1 21 低温循环水浴 2 1 22真空离心浓缩仪 2 1 23 光学显微镜(带成像系统) 2 1 24 熔点仪 1 1 25 自动定氮仪 1 1 26 薄层自动点样及展开系统 1 1 27 薄层成像系统 1 1 28 卡氏水分测定仪 1 1 29 自动电位滴定仪 1 1 30 电导率测定仪 1 1 31 电子分析天平 5 2 32 微量分析天平 1 1 33 酸度计 2 1 样品储存及前处理、常规理化分析设备 34 全自动旋光仪 1 1 35 紫外分光光度计 2 1 36 智能循环水浴 4 2 37 崩解仪 1 1 38 高效液相色谱仪 4 2 UV/DAD、示差、荧光、蒸发光散射 39 气相色谱仪 3 2 顶空、FID ECD FPD NPD 40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2 1 石墨炉、火焰 41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1 42 测汞仪 1 1 43 小型冻干机 1 - 44 X射线荧光分析 1 1 45 阿贝折射仪 1 1 46 氮气发生器 1 1 微生 物检 测设 备 1 全自动细菌鉴定仪 1 - 2 全自动菌落成像分析系统 1 1 3 光学显微镜(带成像系统) 1 1 4 厌氧培养箱 1 - 5 生物安全柜A2 2 2 6 恒温培养箱 2 2 7 超净台 2 2 8 干燥灭菌器 1 1 9 三气培养箱 1 - 10 高压灭菌器 2 1 11 浊度计 1 1 12 红外接种环灭菌器 1 1 13 低温冰箱 1 1 包装材料检测设备 1 恒温恒湿试验柜 1 - 2 热重分析仪 1 - 3 差热扫描仪 1 - 4 旋转粘度计 1 - 5 万能材料试验机 1 - 6 落镖冲击试验机 1 - 7 透湿仪 1 - 8 气体透过仪 1 - 9 热封仪 1 - 10 涂层柔性和粘附力测试装置 1 - 包装材料检测设备 11 内涂层连续性测试装置 1 - 12 氧化膜厚度测定仪 1 - 13 密度天平 1 - 14 折断力仪 1 - 15 扭矩仪 1 - 16 平氏粘度计 1 - 17 硬度计1 - 化学、 生物 危害 物质 微量 与痕 量检 测设 备 1 电泳仪 1 - 2 高效毛细管电泳仪 1 1 3 核酸蛋白分析仪 1 - 4 凝胶成像仪 1 - 5 荧光定量PCR 1 - 6 多通道可调移液器 4 - 7 可调试连续加样器 4 - 8 全自动核酸提取系统 1 - 9 PCR扩增仪 1 - 10 近红外光谱仪 1 1 11 拉曼光谱仪 1 - 12 制备型液相色谱仪 1 - 13 离子色谱仪 1 1 14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1 15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1 16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1 1 17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 1 - 18 凝胶渗透色谱仪 1 - 19 酶标仪 1 1 20 扫描电镜 1 - 功能评价与毒理学设备 1 定量PCR 1 - 2 标本脱水机 1 - 3 冰冻切片机 1 - 4 倒置显微镜 1 - 5 二氧化碳培养箱 1 - 6 超净工作台 1 - 7 流式细胞仪 1 - 8 迷宫 1 - 9 尿分析仪 1 - 10 切片机 1 - 11 γ-射线计数仪 1 - 功能评价与毒理学设备 12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1 - 13 石蜡包埋机 1 - 14 封片机 1 - 15 自动读片机 1 - 16 烤片机 1 - 17 染片机 1 - 18 脱水机 1 - 19 显微镜 1 - 20 心电图仪 1 - 21 行为、学习记忆检测装置 1 - 22 血球计数仪 1 - 23 液氮罐 1 - 24 照相裂隙灯 1 - 25 紫外分光仪 1 - 26 自发活动记录仪 1 - 27 乳酸仪 1 - 28 骨密度仪 1 - 29 多导生理仪 1 - 30 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 1 - 31 隔离器 1 - 32 跳台仪 1 - 33 无创伤大鼠血压计 1 - 34心率监测器 1 - 35 超声波粉碎机 1 - 36 低温冰箱 1 - 37 体视显微镜 1 - 信息设备 信息化平台 1 1   化妆品检测用仪器设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分类 序号 仪器名称 省级 (台套) 地市级 (台套) 备注样品 储存 及前 处理、 常规 理化 分析 设备 1 冰箱冷藏柜 12 5 含防爆冰箱 2 超纯水装置(套) 1 1 3 红外分光光度计 1 1 4 超声波提取器 4 2 5 超声波振荡清洗器 4 2 6 氮吹仪 2 1 7 低温高速离心机 2 1 8 干燥箱(温控精度) 5 2 含真空干燥 9 均质器 4 2 10 离心机 5 2 11 马福炉 1 1 12 恒温恒湿试验柜 1 - 13 碎花制冰机 1 1 14 微波消解仪 2 1 15 振荡器 4 2 16 旋转蒸发仪 4 2 17 样品粉碎机 5 2 18 磁力搅拌器 1 1 19 低温循环水浴1 - 20 真空离心浓缩仪 2 1 21 光学显微镜(带成像系统) 1 1 22 熔点仪 1 1 23 薄层点样及展开系统 1 1 24 薄层成像系统 1 1 25 电导率测定仪 11 26 电子分析天平 5 2 27 微量分析天平 1 1 28 酸度计 3 1 29 氮气发生器 1 1 30 紫外分光光度计 2 1 31 智能循环水浴 4 2 32 紫外透射率分析仪 1 - 样品 储存 及前 处理、 常规 理化 分析 设备 33 高效液相色谱仪 5 2 UV/DAD、示差、荧光、蒸发光散射 34 气相色谱仪 3 2 顶空、FID ECD FPD NPD 3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1 石墨炉、火焰 36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1 37 测汞仪 1 1 38 小型冻干机 1 - 微生 物检 测设 备 1 全自动细菌鉴定仪 1 -2 全自动菌落成像分析系统 1 1 3 光学显微镜(带成像系统) 1, , 1 4 生物安全柜A2 2 2 5 恒温培养箱 2 2 6 超净台 2 2 7 干燥灭菌器 1 1 8 高压灭菌器 2 1 9 浊度计 1 1 10 红外接种环灭菌器 1 1 11 低温冰箱 1 1 禁限 用物 质检 测设 备 1 高效毛细管电泳仪 1 - 2 近红外光谱仪 1 1 3 拉曼光谱仪 1 - 4 粉末X-射线衍射仪 1 - 5 离子色谱仪 1 1 6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1 7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1 8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1 1 9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 1 - 10 凝胶渗透色谱仪 1 - 11 扫描电镜 1 - 12 全自动固相萃取仪 1 - 毒理检测设备 1 自动读片机 1 - 2 体视显微镜 1 - 3 标本脱水机 1 - 4 冰冻切片机 1 - 毒理 检测 设备 5 倒置显微镜 1 - 6 二氧化碳培养箱 1 - 7 超净工作台 1 - 8 流式细胞仪 1 - 9 全自动生化仪 1 - 10 血球仪 1 - 11 切片机 1 - 12 γ-射线计数仪 1 - 13 数字式紫外辐射照度计(UVA+UVB) 1 - 14 石蜡包埋机 1 - 15 封片机 1 - 16 尿分析仪 1 - 17 烤片机 1 - 18 染片机 1 - 19 冷台 1 - 20 脱水机 1 - 21 显微镜 1 - 22 液氮罐 1 - 23 照相裂隙灯 1 - 24 紫外分光仪 1 - 25 超声波粉碎机 1 - 26 低温冰箱 1 - 27 酶标仪 1 - 28 核酸蛋白分析仪 1 - 29 凝胶成像仪 1 - 30 荧光定量PCR1 - 31 多通道可调移液器 4 - 32 可调试连续加样器 4 - 33 PCR扩增仪 1 - 34 电泳仪 1 - 35 生物安全柜 1 - 信息设备 信息化平台 1 1 原文链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相关新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   2010年10月1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检验检测体系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在现有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重视和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快构建和不断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为履行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依据现有条件和优势资源,建设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下称中检所检测中心)为龙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下称国家局重点实验室)为支撑、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和社会优质检验检测资源为依托的许可检验、监督检验和检测技术研究网络,形成以质量管理、技术交流、应急检验、队伍建设及信息服务平台为保障的管理系统,加快建成适应监管和发展需要的“一个中心、三个网络、五个平台”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组建“一个中心”   加强中检所检测中心建设,并根据需要在全国确定6—8个检验机构,承担区域性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五至十年内,中检所检测中心应达到:具有覆盖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检验、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所需检验检测和应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能力,满足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协调管理、技术指导、技术研究等的需要,实现国内领先,具备国际先进水平;承担区域性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机构应达到:具备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检验、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所需检验检测能力,协助中检所检测中心开展检验检测技术研究、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实现区域领先,具备国内先进水平。   (二)完善“三个网络”   1.许可检验网络。建立许可检验网络,完善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满足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的需要。   2.监督检验网络。建立以省、地(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和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检验机构为基础,覆盖全国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验网络。   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在理化、微生物、毒理学、功能学、包装材料等检验检测领域,能够满足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具备现场快速检验方法研究能力和对地(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技术指导能力。地(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在理化和微生物检验等检验检测领域能够满足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验工作的需要,具备现场快速检验能力。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应用快速检验技术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实施监督管理。   3.检测技术研究网络。建设由中检所检测中心、国家局重点实验室和具有学科优势的研究或检验机构组成的检测技术研究网络,满足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有关检验检测、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安全性评价等工作的技术需要。   (三)构建“五个平台”   1.质量管理平台。按照《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1702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检验的相关要求,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有效提升检验检测质量。   2.技术交流平台。建立科研协作和技术交流管理机制与制度,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安全性指标、原料要求、检验检测方法等研究工作,解决技术难题,提升体系科研综合能力。   3.应急检验平台。制定应急检验预案,建立并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应急检验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检验演练,全面提升应急检验能力。   4.技术队伍平台。制定检验检测人员培训规划与计划,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检验检测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检验检测各类人员培训,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检验检测专家队伍,为解决检验检测有关难题提供技术支撑。   5.信息服务平台。制定检验检测体系信息化建设规划,建立检验检测信息系统、检验检测标准方法信息系统、技术交流信息系统等,实现系统内检验检测信息与资源共享,提供检验检测标准方法服务,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科研基础数据库、国内外新技术新方法研究数据库、专家数据库等,搭建技术信息服务平台。   四、实施步骤   立足于现有资源,将体系建设划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建设阶段。建设中检所检测中心,完成技术能力建设并取得相关实验室认可、资质资格认定,具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检验、研究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能力;制定中检所检测中心和国家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并开展建设工作;制定“三个网络”、“五个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并逐步实施,启动“三个网络”体系和质量管理、应急检验、技术交流平台的搭建工作,开展检测技术与法规的培训教育,阶段性完成信息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与数据库和信息发布与服务系统等的建设工作,在较短时间内建立基本符合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的检验检测队伍。   (二)完善阶段。进一步加强中检所检测中心能力建设,初步完成中检所检测中心和国家局重点实验室建设,完成许可检验网络建设并建立基础的检测技术研究网络;大力推进省级、地(市)级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和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快速检验能力建设,基本建立监督检验网络;初步完成“五个平台”建设并正式运行。   (三)提高阶段。全面加强体系内各检验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网络和平台,全面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实现体系运转快速、高效,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制定加快推进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机制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增进相互交流,拓展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模式,建立与体系建设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三)制度保障   国家局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实验室建设指南、装备基本标准等配套文件,加强对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体系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扎实推进,稳步开展。   (四)经费保障   充分利用和合理分配现有资源,积极争取有关经费支持。国家局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加大对检验机构基础性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切实落实体系建设各项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 广西4000万元建国家燕窝及营养保健食品检测重点实验室
    3月11日,记者从广西检验检疫局了解,在1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在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筹建国家燕窝及营养保健食品检测重点实验室(钦州),加强对国外进口燕窝及营养保健食品检验检测。   据了解,该项目是国家部委首个支持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的项目。为了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广西检验检疫局、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设计施工方等有关部门共同深入园区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进行专题研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在研讨会上表示,已将推动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列为2014年重点督查工作事项,并根据国家食品类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及生物实验室安全要求,着手开展人才、技术储备等工作。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推动燕窝进口。与会各方对重点实验室涉及生物安全、通风设施等问题进行研讨并达成共识。   据了解,国家燕窝及营养保健食品检测重点实验室(钦州)规划建筑面积3500平方,计划总投资4000万元。重点实验室将以燕窝及燕窝制品的检测为重点,同时兼顾出口水产品、禽类肉制品、清真食品等其它食品和保健营养品的检测,力争3&mdash 5年内成为国内领先的燕窝及其制品检测、研究机构和我国西南地区知名的保健营养品及食品检测国家重点实验室,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燕窝及食品加工产业提供技术支撑。
  • 多因素制约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
    “这么一盒灵芝孢子粉售价近5000元,比黄金还贵!怎么才能知道它里面的成分含量有没有‘缺斤少两’?”捧着一盒灵芝孢子粉,吴奶奶显得迷茫和焦虑。   焦虑的还有从事保健食品监管的基层执法人员,他们一直在寻求破解保健食品贵重原料“缺斤少两”的方法。“现在我们对市场上保健食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基本上是卫生学检验、是否含有重金属成分以及是否非法添加化学药品,对于功效成分的检验基本没有能力去做。”江苏省无锡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执法处处长周健对此深有体会。   检验能力制约检测   “其实,市售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缺斤少两’的情况很常见。药品检验中,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可以作为劣药查处。但是,对保健食品功效成分不足的行为,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广州市食药监局保化处处长张永胜表示,保健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管理的范畴,《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但是,《保健食品监管条例》至今没有出台。   而检验能力的不足,严重制约了对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监督检验。   1996年实施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截至2011年,能进行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验的检验机构共34家,基本分布在各省级疾控中心,这些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基本只能满足“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和复核的任务,无法承担全省保健食品的监督抽验任务。”国家食药监局承担保健食品监管职责后,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副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承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和复核。但是,由于这项工作开展较晚,各地受编制、资金、人才、设备、场地等方面限制,保健食品扩项工作也不尽如人意。“即使这些省级、副省级药检所全部扩项,受检验资源的约束,也无法胜任对保健食品功效成分进行检测。目前,真正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是地市药检所,而他们根本没有能力进行保健食品检验能力扩项。”张永胜说。   检验体系制约检测   “地市药检所目前无法胜任保健食品的检验,还在于保健食品与药品的标准差别大。”武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保化室主任冯光说,药品的标准都非常成熟,检验都有章可循,但是保健食品的标准是按照食品标准体系和方式制定的,一个标准往往适应一类保健食品的检验。如人参皂甙成分的含量测定,就用于所有含人参、西洋参保健食品中人参皂甙成分的含量测定。地市药检所的检验装备和检测能力都是依据《中国药典》所要求进行配备的,其实验室认证、计量认可都是围绕药品标准进行,根本没能力进行保健食品功效检验和全成分检验。   据了解,保健食品和药品在剂型上相似度高,一般为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口服液等剂型,在某些成分上有相似之处,如水分、崩解时限、装量或重量差异、相对密度、PH值、总灰分、烧灼残渣等基本相同。另外,大多数保健食品含中药成分,因而《药典》中相关中药的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方法适用于保健食品标准。“有些检验方法虽然类似,但是由于其含量很少,单纯运用药品检验方法容易造成对目标物的干扰,影响检验结果,这时候,还要参照食品标准进行检验。比如,检测多维片中铁、铜的含量。”冯光说。   “但是,由于药品和食品检验体系不同,很多地市检验所没有通过食品检验、保健食品的检验扩项,即使有些检验方法可以通用,其也无法出具检验报告。”冯光说,这样的检验结果只能作为科研项目,不能用作执法依据。   标准缺失制约检测   一位专业人士表示,标准化是保健食品创新的迫切需要,要鼓励保健食品提升产品质量,就要从规范保健食品原料做起。而现实却相当尴尬,大部分保健食品原料,特别是天然产物标准匮乏,许多大类的原料品种既无国家标准,也无行业标准,仅有企业标准。如葡萄籽提取物、番泻叶、总蒽醌化合物就只有企业标准。标准缺失使行业规范与监管存在局限性。   虽然《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无相关检测办法和标准的,保健食品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检测方法和方法学研究及验证结果”,“没有相应标准的,企业应建立自己的企业标准”,但是,很多保健食品的前期研究以及功效学评价等都是一些研究机构完成后,进行科技成果交流“辗转”来到企业的,其功效学研究、注册检验与复核还不一定在企业所在地检验机构。   “假设一个云南的产品,所用的原料标准为企业自拟标准,现在在武汉市场上发现有产品销售。如果进行监督检验其功效成分,我们去哪里得到标准?这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当地监管部门想摸其家底都难。”这位专业人士说。   缺乏对照品也是原料标准不健全的因素。据了解,目前保健食品检验所用对照品来源多头,有中国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照中心,也有一些专业公司,还有科研院所和高校。这些对照品来源各异、纯度不同,没有统一标定,直接影响检测结果。不同检验机构使用不同对照品结果就不同,无法比对,“到底有多少功效成分,活性是否稳定一致,缺乏判定的标准依据,严重阻碍了保健食品的检验和质量控制。”   即便是那些对照品明确的中药材也存在问题,很多复方保健食品仅检测一味中药材,对组方中的其他中药材没有任何鉴别和含量测定的要求 即便一味中药材,同一种药可能含有多种有效成分,以哪些作为标准来控制质量,都要进行研究。   国家食药监局非常重视保健食品标准规范相关建设工作,近两年加大了有关原料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以及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等制定修订的力度,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相互协调配套并符合保健食品监管工作需要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体系,全面提高产品准入、生产准入门槛。   “看来,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检测,还有一段必须要经历的路程。”这位专业人士表示。
  • 药监局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6月29日   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   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认定范围   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项目现场初步筛查,具有快速、简便、灵敏、可移动等特点的快速检测方法。   二、方法来源   (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   (二)社会公开征集,包括相关检测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相关团体和个人。   三、认定程序   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征集公告范围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通过初步审查的快速检测方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四)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反馈意见对检测方法进行修订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对修订完善后的检测方法进行审核,并形成送审稿。   (五)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对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审评认定。未通过审评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六)经审评认定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列入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名单,名单和检测方法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   四、认定原则   (一)快速检测方法技术性能(如专属性、准确度、灵敏度和耐用性等)应符合《指南》中规定资料的技术要求   (二)快速检测方法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提交资料应完整、有效、实用   (四)快速检测方法应符合环保、安全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申报条件   (一)快速检测方法应设计科学合理,易于操作   (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性能稳定、便携,试剂应易于获得   (三)快速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 食药局:保健食品检验机构不参加遴选将被取消资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管理,切实提高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水平,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和遴选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74号),经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遴选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愿承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工作,具备相应能力,符合《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申报资料中明确申请承担的检验项目,将自荐报告及相关申报资料于2014年5月1日前报送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原卫生部认定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和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保健食品毒理学和卫生学检验机构应尽快提出申请,未提出参加本次遴选申请的,自2014年6月1日起取消原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格。此前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但未通过专家资料审查的检验机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并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检定所。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的要求,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推荐工作。   联系人:食品化妆品检定所高家敏、宋钰   联系电话:(010)67095899、67095923   传  真:(010)67095898   电子邮件:gaojiamin@nicpbp.org.cn、sy906003@sina.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邮编10005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月24日
  • 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成分检测标准通过验收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药品检验所科研项目《保健食品中、成药中非法添加化学成分检测标准研究与制定》顺利通过市科技局组织的专家组验收。   课题组运用液相─三重四级杆质谱仪MRM扫描方式,用液相和质谱来同时完成成分分离。一个色谱系统能够同时分析85种以上的成分,打破了多组分同时分析分离困难的瓶颈,而且在样品基质复杂的情况下,所分析的目标化合物也能排除干扰。   专家组在审阅技术资料、听取汇报后,一致认为该所制订的标准方法简单、快速、灵敏、可靠,可用于止痛类、降压类、降糖类、壮阳类、安神类、减肥降脂类七大类中成药、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成分的快速筛查和检测,为实现检测标准的系统化、规范化提供了参考。在课题研究中,调研充分,研究思路创新,方案科学,建立的系统检测方法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该项目已按合同书要求完成各项主要技术指标,同意项目通过验收。   该项目的完成,标志着南京市药品检验所已从多年来相对单一的技术检测迈向集检测和科研于一体的综合发展。
  • 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成为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
    日前,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22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通知》,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被遴选为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编号012),可承担包括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动物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五类项目的注册检验工作。这标志着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在食品检验水平方面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进一步认可。   据悉,注册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有效期为5年,注册检验机构在被确定的检验项目范围内,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有关规定开展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 陕西省保健食品质检中心正式获批成立
    近日,由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托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筹建的陕西省保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获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成为陕西省首家省级保健食品质检中心。该中心将为陕西省保健食品行业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该中心自启动筹建以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市食品药检所围绕技术能力、规划与人才培养、科研能力、运行状况、影响力权威性、政府支持落实6方面,集中力量开展建设工作,先后通过专家组论证、现场验收等程序,达到了省级保健食品质检中心建设要求。截至目前,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具备保健食品纤维素和矿物质、保健食品功效成分、保健食品溶剂残留、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成分、食品中兴奋剂等740项检验参数,检验能力覆盖保健食品及与保健食品相应类属食品如饮料、糖果、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等26项国家标准,配置395套保健食品检验仪器设备,达到了省级保健食品质检中心建设要求。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发挥陕西省保健食品质检中心平台作用,聚焦全省保健食品产业发展现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中心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为推动全省保健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 保健食品、药用辅料检测知多少?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可用辅料使用规定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19年版)》的公告。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47px height: 386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489d5996-db25-48f9-8f6e-f7e720426227.jpg" title=" 001.png" alt=" 001.png" width=" 547" height=" 386" / span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19年版)》,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版本不一致的,以本版本为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市场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019年10月3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152f9a95-a29c-4ea0-8eb7-49756d5c752c.jpg" title=" 企业微信截图_20191115153637.png" alt=" 企业微信截图_20191115153637.png" / /p p 更多详情点击附件查看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11/attachment/160b4fcb-8e9b-45cf-a292-32d13adcbad2.docx" title=" 附件: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19年版).docx" 附件: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19年版).docx /a /p p & nbsp & nbsp 仪器信息网整理了保健品以及药用辅料的检测以及质量控制供各位用户查看学习,点击感兴趣主题图片即可了解相应标准、所需仪器、解决方案等丰富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BJPJC" target=" _blank" img style=" width: 518px height: 205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92cc0341-85fe-42f5-a2dc-f515da3aadd5.jpg" title=" 企业微信截图_20191115154028.png" width=" 518" height=" 205" /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BJPJC" target=" _blank" 保健品检测应用专题(点击查看)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yaoyongfuliao" target=" _blank" img style=" width: 520px height: 211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bbc049ed-50b6-4ea1-a238-d2c293f2e63c.jpg" title=" 企业微信截图_20191115154050.png" width=" 520" height=" 211" /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yaoyongfuliao" target=" _blank" 药用辅料检测应用专题(点击查看)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background-color: rgb(255, 192, 0) " strong 仪器信息网生命科学公众号【3i生仪社】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background-color: rgb(255, 192, 0) " strong 获取更多生命科学新鲜资讯 /strong /span /p
  • 重庆药检所加快保健品、化妆品、食品检测能力建设
    为了积极应对国家对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食品监督检验、风险评估的要求,重庆市药检所采取工作措施,加快完善保健品、化妆品各项检验检测能力,力争明年上半年完成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的增扩项工作,建成与食药监系统行政能力配套的检测体系。   一是加强检验检测人才队伍建设 药检所专业技术人员大都是药学类,缺乏保健品、化妆品、餐饮食品检测相关专业人员,加强保健品、化妆品、餐饮食品检验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训,组建检测技术队伍。二是完善基础设施与设备 满足检测和科研需要 我所人均实验室面积约在50m2左右,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实验室人均面积100m2还有6000m2以上的差距,加快口岸所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满足保健品、化妆品、餐饮食品检测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三是加快能力扩项 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实现保健品、化妆品、餐饮食品检测项目的全项覆盖,争取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上下功夫,实现各品种的全项目检测。   近日,国家食品许可司童敏司长调研重庆市保健品、化妆品、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时强调加强西部地区保健品、化妆品检测能力建设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殷切希望重庆市药品检验所能够早日向建成国家级区域性保健品、化妆品检测分中心的目标迈进。
  • 《保健食品用原料 枸杞子》等20项团体标准问答
    一、团体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保健食品标准体系建设是监管部门工作重点之一,也是保健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系统的保健食品标准体系,保健食品研发、注册、生产、监管过程中存在引用或参考其他类别产品标准、使用标准与质量标准脱节、标准缺失或标准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制约了保健食品高质量和创新发展。国家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为加强源头标准建设,填补标准空白,提升标准水平,做好国家标准制定技术储备,进一步服务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推动保健食品行业技术进步与管理规范,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以下简称中营保协会)联合检验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单位,开展了保健食品用原料系列团体标准研究。此次发布的20项团体标准系中营保协会提出并归口,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药民族药检定所、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主要起草,是首批食药物质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这一类别的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研究成果,也是中营保协会落实国家培育团体标准的具体体现。  二、团体标准如何理解和使用?  答:中营保协会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及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的名单),分两批共立项了191项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分为两个类别:《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编制通则(一)》团体标准(以下称《通则(一)》、《保健食品用原料枸杞子》等各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以下称《各论》)。此次发布的20项团体标准,是上述团体标准中的1项《通则(一)》和19项《各论》。  《通则(一)》仅适用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质。《通则(一)》规定了《各论》团体标准项目设置、技术指标、检验方法等研究制定规则及要求、主要内容和制定依据,用于指导和统一《各论》团体标准的研究、起草、制修订、复核及审定等工作,是《各论》团体标准研究制定的基础和遵循的技术依据。  《各论》仅为《通则(一)》规定规范内的原料。《各论》需按《通则(一)》的要求,根据各保健食品用原料具体情况开展研究、社会调研和征求意见,最终形成规范的标准文本。《各论》可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标准直接采用,并在应用中不断完善。  同时,协会未来将积极沟通监管及技术审评部门,探索技术审评衔接机制及转化国家标准可行性。  三、团体标准有哪些特点?  答:该系统团体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尊重传统与食品属性,依据保健食品原料的自身特点和监管政策,综合功能性(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行业需求,遵循严谨、科学、实用、规范及环保性原则等开展研究。考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药品标准的差异性,标准在必设检验项目的基础上,结合各品种的特性再增设安全性和功能性(有效性)检测项目,充分体现该系列标准的“食品味”和“中药味”双重属性。  (一)主要制定依据  根据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文件规定,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 1674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部及第四部等药典标准、科学文献转化而来,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形成标准文本。  (二)部分技术项目及指标说明  团体标准紧紧结合不同原料特性、围绕安全性和可控性,在《通则(一)》中提出了“必设项目+可选择项目”模式,并规定了《各论》项目选择和指标确定的原则及依据。部分项目及指标说明如下:  1.来源:根据保健食品相关规定、技术审评要求确定。  2.水分、灰分:不同检验方法可能会造成水分、灰分检测结果的差异,鉴于尚未进行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进行中药材水分、灰分检验研究,故《各论》中水分、灰分检验方法及指标值均按《中国药典》进行标示。  3.铅、总砷、总汞: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总汞(以Hg计)三项指标为理化指标中的必设指标(一致性指标),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四部9302中药有害残留物限量制定指导原则中有关药材及饮片(植物类)的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一致性限量指导值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 16740),鉴于中药材的检验方法与食品检验方法基本相同,故《各论》中铅、总砷、总汞检验均采用GB 5009检验方法。  4.内源性成分:若有文献报道某内源性成分的毒性研究结果明确,应根据毒性研究结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科学依据,将该有害或有毒成分作为质量控制指标,并制定合理的上下限控制要求列入必设项目理化指标中。如何首乌中蒽醌类成分、佩兰中的吡咯里西啶生物碱(PA)成分等。  5.标志性成分:鼓励开展基础研究,增加标志性成分指标,若检验方法为自行研究的,需提供方法研究及验证材料。  四、团体标准研究进展如何?  答:(一)《各论》团体标准  首批《通则(一)》及《保健食品用原料枸杞子》等共20项团体标准已发布,于2023年4月10日正式实施。  第二批《保健食品用原料人参叶》等171项《各论》团体标准正在起草过程中,拟于2023年底前完成。  (二)提取物原料团体标准  中营保协会正在积极开展保健食品用原料提取物团体标准研究相关工作,探索建立提取物原料的《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编制通则(二)》等系列团体标准。目前已立项《保健食品用原料骨碎补提取物》等6项提取物团体标准,标准研究及文本起草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其他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  保健食品原料除食药物质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材及其提取物外,还包括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营养强化剂等,中营保协会将按照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体系规划,开展不同类别原料《通则》及《各论》团体标准的研究。另外,协会还开展保健食品辅料、产品、检测方法等相关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进一步构建完善、系统、全面的保健食品团体标准体系。  五、团体标准查询采用渠道有哪些?  答:团体标准立项、发布及标准文本信息可通过中营保协会官方网站“法规标准”栏目进行查询。  团体标准自愿采用,鼓励相关单位积极采用并提出意见,采用团体标准或若对团体标准有任何建议,可通过协会团体标准邮箱(TB cnhfa.org.cn)与协会进行联系。
  • 食药局就《保健食品化妆品快检方法认定指南》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食药监保化函[2012]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6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联 系 人:刘小力   电  话:010-88330537   电子信箱:liuxl@sfda.gov.cn   附件: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 国务院食安办加强保健食品质监工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1]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食品安全议事机构的指导下,全面落实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各项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监管任务十分艰巨,《通知》针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统一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各环节监管的目标、任务和责任,是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作为2012年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科学监管的原则,要切实加强监管,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不断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认真做好生产经营监管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为核心,以规范许可,加强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和广告监管为重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和制度,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一)规范保健食品许可管理。要严把准入关,严格审评审批标准,加强产品受理、现场核查、审评审批各环节管理,加强许可检验机构和审评专家的管理。要严肃审评审批纪律,建立健全审评审批责任制,切实提高产品许可工作质量、效率和透明度。国家局正在抓紧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修订《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严格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制修订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已获生产许可的企业限期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条件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并予以公告。   (二)强化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加大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委托生产和批发市场等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要采取飞行检查、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断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料采购管理,按照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建立监管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完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   (三)加强保健食品检验和质量抽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质量抽验工作任务,加强对减肥、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等社会反映强烈,违法违规宣传较多的功能产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及时曝光问题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要针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要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自检,做好真实、完整和连续的自检记录。要加强对非法添加药品成分补充检验方法和保健食品快检方法的研究和使用。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查处信息,形成全面治理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和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定高限从严从重处罚。对普通食品违法违规宣传和违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移交负责审批或监督的职能部门查处 对未按规定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导致无法追溯产品源头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严肃处理 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宣传的,要加强监测,对违法违规广告的,一律移交工商部门 对涉嫌非法添加的,一律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积极支持媒体舆论监督,对媒体披露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公开查处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职能交接,保证职能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并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切实落实监管经费,加快推进检验检测、风险控制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加快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保健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同时,要强化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科学监管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把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和非法添加摆在重中之重,有效解决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保健食品监管、稽查和技术监督等相关业务机构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监管责任意识,细化和明确各级监管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卫生、工商和质监部门的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 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委员会成立
    国家食药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   2011年11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来自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等单位的180名专家出席并接受了聘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到会讲话,并为受聘委员颁发了聘书。   边振甲副局长首先分析了当前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及面临的形势,肯定了近年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阐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安全专家委员会的重要意义,强调了安全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要求安全委员会及各位专家要认真履行好职责,为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做出新的贡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边振甲副局长在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上讲话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顾问 孙宝国 应用化学 院士 北京工商大学 2 顾问王永琰 中医药 院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蔡瑞康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顾问 秦钰慧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顾问 闪淳昌 应急管理 国务院参事/教授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主任委员 孙有富 卫生化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 7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物检验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8 副主任委员 刘 玮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9 副主任委员 徐 良 配方/工艺 教授级高工 北京日化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董关鹏 应急/新闻 所长 清华大学 11 副主任委员 李 波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2 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秘书长 张庆生 药物检验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4 委员 李 江 法学 研究员 中兆律师事务所 15 委员 周汉华 法学 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16 委员 马鹏程 天然药物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17 委员 石 钺 植物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8 委员 王万绪 日用化学 教授级高工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19 委员 董银卯 化妆品与生物技术 教授 北京工商大学 20 委员 刘正平 有机化学 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 21 委员 弓振斌 分析化学 教授 厦门大学 22 委员 关勇彪 毒理学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23 委员 朱 英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4 委员 曹玉华 分析化学 教授 江南大学 25 委员 张金兰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26 委员 王学民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27 委员 马 琳 儿科学 主任医师 北京儿童医院 28 委员 宋 坪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29 委员 周灯学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0 委员 郑锦其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福建省卫生监督所 31 委员 阎中集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辽宁省卫生监督所 32 委员 董树芬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33 委员 曹光群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江南大学 34 委员 郑彦云 包材与容器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5 委员 曹 进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6 委员 陈西平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7 委员 崔生辉 微生物 副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名单 序号 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李 波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 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副主任委员 刘 玮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副主任委员 徐 良 配方/工艺 教授级高工 北京日用化学研究所 5 副主任委员袁 韧 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 秘书长 张庆生 药物检验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7 委员 高 申 药剂学 教授 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 8 委员 钟晓明 中药学 教授 浙江中医药大学 9 委员 董银卯 化妆品与生物技术 教授 北京工商大学 10 委员 刘正平 化学 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 11 委员 郭宝华 化学 教授 清华大学 12 委员 甘志华 化学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13 委员 谢剑伟 分析化学 教授 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14 委员 朱 英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5 委员 张金兰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16 委员 白 桦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17 委员 方继辉 分析化学 副研究员 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8 委员 江英桥 化学 研究员 广州市药品检验所 19 委员 董树芬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20 委员 曹光群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江南大学 21 委员 石 钺 植物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2 委员 关勇彪 毒理学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23 委员 徐海滨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4 委员 徐兆发 毒理学 教授 中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25 委员 张宝旭 毒理学 教授 北京大学毒理学系 26 委员 伍一军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27 委员 王 雪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8 委员 王志斌 毒理学 研究员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29 委员 王 彦 公共管理 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0 委员 王学民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31 委员 宋 坪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32 委员 吴 艳 皮肤科学 副教授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33 委员 周灯学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4 委员 万 勇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35 委员 张 忠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顾问 肖培根 药用植物 院士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顾问 王永炎 中医内科 院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陈君石 毒理学 院士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顾问 孙宝国 食品 院士 北京工商大学 5 顾问 闪淳昌 应急管理 国务院参事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 6 顾问 陈孝曙 营养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 主任委员 高思华 中医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8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9 副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黄璐琦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11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污染物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13 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 公共卫生 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4 副主任委员 叶永茂 药学 教授 浙江省出入境管理局 1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6 委员 李 波 毒理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7 委员 徐海滨 毒理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8 委员 毕开顺 检验检测 教授 沈阳药科大学 19 委员 王 彦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张永慧 微生物 主任药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曾 明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2 委员 张永健 应急管理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23 委员李 洁 应急管理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4 委员 张保献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5 委员 王小元 生产工艺 教授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 26 委员 张 正 污染物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蔡少青 药学 教授 北京大学药学院 28 委员 李可基 营养 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 29 委员李 铎 营养 教授 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 30 委员 宋民宪 包装材料 教授 成都中医药大学 31 委员 郑彦云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2 委员 董关鹏 新闻 教授 清华大学 33 委员 李 江 法学 研究员 中兆律师事务所 34 委员 周汉华 法学 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35 委员 李友林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专家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黄璐琦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 副主任委员 张晋京 公共卫生 副司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3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4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污染物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 委员 李云峰 公共卫生 副处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7 委员 王广基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8 委员 王英华 药学 研究员 宁夏药品检验所 9 委员 徐雅娟 中药学 研究员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10 委员 阿吉艾克拜尔艾萨 中药学 研究员 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11 委员 季绍良 中药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12 委员 黄俊明 毒理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委员 赵超英 毒理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委员 赵毓梅 毒理 研究员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15 委员 陈晓光 营养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所 16 委员 孙长颢 营养 教授 哈尔滨医科大学 17 委员 王任茵 营养 研究员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18 委员 申玉华 检验检测 研究员 吉林省药品检验所 19 委员 黄 瑛 检验检测 研究员 四川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史廷明 理化 研究员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徐韧柳理化 研究员 河北省药品检验所 22 委员 杨大进 理化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23 委员 郭顺星 生物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4 委员 刘 弘 微生物 主任医师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 委员 石 磊 微生物 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 26 委员 张 正污染物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冯 芳 污染物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28 委员 蔡木易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29 委员 王小元 生产工艺 教授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食品科技国家重点实验室 30 委员 袁宝君 生产工艺 研究员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1 委员 孙会敏 包装材料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2 委员 郑彦云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3 委员 杨月欣 标签说明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34 委员 邓 峰 食品添加剂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5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36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37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38 单位委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9 单位委员 中国保健协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专家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3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 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4 副主任委员 李任波 毒理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医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 委员 蔡少青 药学 教授 北京大学药学院 7 委员 谢德隆 药学 研究员 上海中药创新研究中心 8 委员 张振中 药学 教授 郑州大学药学院 9 委员 李 冀 中医学 教授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10 委员 高学敏 中药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11 委员 周建民 中药学 研究员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12 委员 徐海滨 毒理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3 委员 仲伟鉴 毒理 研究员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委员 吕圭源 药理 教授 浙江中医药大学 15 委员 梅其柄 药理 教授 第四军医大学药学院 16 委员 李 铎 营养 教授 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 17 委员 李可基 营养 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 18 委员 王 玉 营养 教授 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19 委员 茅向军 检验检测 研究员 贵州省药检所 20 委员 马永健 检验检测 研究员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朱 毅 检验检测 研究员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22 委员 马双成 理化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3 委员 洪利娅 理化 研究员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4 委员 曾 明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5 委员 张永慧 微生物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6 委员 吴永宁 污染物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刘烈刚 污染物 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28 委员 江连州 生产工艺 教授 东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29 委员 张保献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30 委员 郑建仙 生产工艺 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 31 委员 李 洁 应急管理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2 委员 李 宗 应急管理 研究员 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3 委员 郑奎城 公共卫生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4 委员 李友林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35 委员 张耀圣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东直门医院 36 委员 王 彦 食品添加剂 研究员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新规发布!保健食品开启科研创新时代
    8月28日,保健食品行业迎来新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对以往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评价管理模式进行了创新,正式放开保健食品新功能的申报管理,推动保健食品新功能的创新研发。保健食品的新功能突破一直是行业高度关注的议题,此次《实施细则》的出台应运而生。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相关研究后,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提出新产品注册或新功能建议申请。 具体的新功能定位方向有: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或改善机体健康状况、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而新功能的研究则要求,评价方法研究和方法学论证,需要通过至少一家符合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或者临床试验机构验证评价。业内的解读为,这是从制度上改革我国以往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评价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将为企业研发创新带来发展新机遇,加速行业整体创新的步伐。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的公告.pdf31日,24项保健食品功能声称也正式亮相。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的公告。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 年版)新旧保健功能声称对应关系和功能评价衔接要求一、《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 年版)》是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 年修订发布的《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 9 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基础上修订形成,原功能学试验报告评价要求和标准为《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或原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年修订发布的《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 9 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的,不需提供保健功能再评价资料。二、参照既往再注册产品保健功能评价管理要求,原功能学试验报告评价要求和标准低于现行标准要求的,新旧保健功能声称调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的保健功能再评价资料:1. 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上市后人群食用功能学评价研究报告,数据采集、管理、分析应当规范、真实、可溯源,并对产品的保健功能提供有效技术支撑;2. 无法提供上市后人群食用功能学评价研究报告的,可提供按照《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 年版)》、原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 年修订发布的《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 9 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或《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重做的功能学试验报告,其中,原功能学试验报告评价要求和标准为《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1996 版)》的,需重新开展的功能学试验项目见上表要求,“— —”表示不需提供保健功能再评价资料。《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解读.pdf《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pdf《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23年版)》.pdf《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年版)》.pdf《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pdf
  • 食品药品监管局: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大力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 开展六个“严厉打击”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记者从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1年将大力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全力营造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和及时曝光涉及面广、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开展六个“严厉打击”。   “2010年,各地加大了对违法添加药物、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了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还远远不够。目前,市场混乱形势依然严峻,市场秩序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在会议上指出,针对这种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2011年开展六个“严厉打击”,即严厉打击虚假夸大宣传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假劣原料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边振甲要求,各地要以有力的措施和行动,充分展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有干劲、负责任、抓实效的良好形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惩不贷,实施五个“必须”,即凡存在标签说明书虚假夸大宣传的,必须责令召回并整改 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必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 凡产品涉嫌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下架并暂停生产经营 凡存在违法添加行为的,必须撤销产品批准文件,吊销生产许可证 凡触犯刑律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督查督办力度,对跨地区的重大问题挂牌督办 支持配合省级局,对违法违规企业一查到底,坚决予以打击 建立地区之间的协查机制,使问题产品和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切实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争取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有所好转。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将继续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的建立健全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说,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是实现严格准入、提高门槛的最有效手段。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强这方面工作。   边振甲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常重视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相关建设工作,近两年加大了有关原料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以及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等制修订的力度,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有关省级局和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所以及协会、院校等先后承担了部分工作。目前,有的已经发布,有的已在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制定有关技术要求等编制和管理规范,科学推动和指导工作进展,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相互协调配套并符合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体系,全面提高产品准入、生产准入门槛,科学有效降低申报数量。   同时,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做好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记者从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目前,我国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司长童敏介绍,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有序地推进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相应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据介绍,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包括,完善原料标准。针对胆碱类及其酯类物质的使用问题,修改化妆品卫生规范。组织拟订24种保健食品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完善产品标准。制定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改变了化妆品没有产品注册标准规范的状况,进一步完善了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规范和要求,提高了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水平。   此外,还包括完善检测方法 完善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 完善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等。
  • 中检院联手天狮打造国内首家保健食品安全研究中心
    天狮集团董事长李金元   鉴于国内缺乏科学完善的保健食品行业标准,保健食品的安全难以得到保证,2011年8月25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检科院”)与“天狮集团”联手打造中国第一家保健食品安全研究中心,在位于天津武清的天狮国际健康产业园内正式揭牌,“中国检验检疫天狮科技奖励基金”亦于同日正式启动。   该研究中心由双方共建保健食品安全研究实验室,拟共同研究和制定保健食品行业标准,并将面向社会开放,提供独立第三方的保健食品安全研究服务。该中心的成立,将使天狮集团的质量监测工作领先行业发展,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对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的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当前,多个行业标准均被消费者质疑国内标准宽松于国际标准。对此,天狮集团质量中心总经理赵晓娟表示,保健食品行业标准能否与国际标准接轨,难以用一句话来概括。但是可以确认的是,当前国内保健食品行业标准在某些模块上是缺失的,因而,此次中国检科院、行业协会牵头,天狮等保健品企业参与制定新的行业标准,尽力做到健全完善。   国务院参事、原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会长葛志荣先生、出席了此次“中国检科院天狮保健食品安全研究中心”成立仪式,宣布中心正式成立,并称这将填补国内保健食品行业安全研究领域的空白。   中国检科院李怀林院长表示,当前国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一些领域和地方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迫切需要我国的检验检疫系统集中科研力量,对食品安全检测的关键技术进行攻关。处于中国保健品行业龙头地位的天狮集团,其质量检测工作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已通过HACCP认证、ISO9001认证、GMP认证、伊斯兰教的哈拉(HALAL)认证和犹太教的犹太(KOSHER)认证等多项国内外严格的质量体系认证,并具有在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出口保健品的行业经验,具备雄厚的企业实力和科研能力。双方强强联手成立保健食品安全研究中心,将共同攻关食品检验工作技术难题,培养一批具有领军作用的优秀人才,申报国家级乃至国际级的重大科研项目,提高双方的科研技术能力和食品安全评价检测水平,将为我国建立科学完善的保健食品行业标准提供有力支持,对提升我国检验检疫科学水平和推动国内食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据天狮集团相关责任人介绍,天狮集团检测中心是通过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并依据ISO/IEC 17025运行的现代化检测技术实验室,检测中心拥有业内一流的设备资源和技术能力,业务范围涵盖食品、保健食品、药品、日化用品、包装材料和保健器械等多个领域,检测项目达300多项。内设常规理化检测、精密仪器分析、微生物检测实验室,具备完整独立的检测职能结构。检测中心在完成日常检测任务的基础上,坚持技术创新,在检测技术专利和论文等研究工作中取得了丰硕成果。   天狮集团董事长李金元先生表示,天狮集团为全球3000多万个家庭提供绿色安全高品质的产品,倡导优质绿色生活理念。各个国家对保健食品的高要求,锻造了天狮对产品安全的高标准,也让天狮更加了解国外对保健食品安全的标准制定。天狮人视产品质量为企业发展的基石,在衡量企业生产成本和产品质量安全时,天狮义无反顾,矢志不渝地站在产品安全的一边,站在消费者利益一边,所以天狮在非盈利性的产品质量检测方面持续投入巨资,企业在专业和能力上超越相关严格的国际标准,成为行业标杆。   目前,保健食品已经成为我国许多家庭的重要消费品,市场规模即将突破千亿规模,我国正跃居世界最大的保健品消费国。然而与市场规模和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科学标准的保健食品规范,这不利于保健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也不利于我国企业在海外的业务发展。此次天狮与中国检科院合作,共同研究制定更加科学的保健食品行业标准,就是基于天狮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基于维护消费者利益,提升国内检验检疫科学整体发展水平的至上责任。   双方在合作成立保健食品安全研究中心和共建实验室的基础上,天狮集团与中国检科院还共同设立了“中国检验检疫天狮科技基金”,用于全球范围内奖励在检验检疫系统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目前该项目已经启动,今明两年将面向全球进行海选。该奖励基金将对推动检验检疫科学的发展,促进检验检疫科技人才的培养与成长,传播中国品质文化,提高中国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起到积极的作用。   天狮集团检测中心作为天狮大健康产业链的重要职能部门,依托坚实的检测技术基础、严格的国际质量管理体系、专业的检测团队、良好的行业背景、领先的仪器设备和精细化的服务意识,不断提升天狮集团在国际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在为企业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全面保驾护航的同时,将继续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面向社会开放,提供独立第三方的检验服务,并致力于加强国际化技术与服务,推动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和谐共赢,为国内外企业、政府及机构提供全方位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
  • 食药局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并于日前印发。该《办法》共六章,十九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 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以下称指定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实验室是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三条 指定实验室主要任务是根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和发展的需要,在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安全功效评价、风险控制等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攻关,解决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问题,培养科研和检测技术人才,全面提升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保健食品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国家局负责指定实验室布局规划、遴选确认和考核评估等方面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指定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支持指定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二)编制指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规定   (三)组织指定实验室的遴选、考核与评估。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指定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指定实验室运行经费、人事、后勤及其他相关条件   (二)负责指定实验室建设和运行,配合做好指定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考核工作   (三)负责聘任指定实验室负责人   (四)负责督促并检查指定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三章 推荐与遴选   第六条 指定实验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或有关单位自荐,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指定实验室的技术研究领域应符合国家局有关发展规划与总体布局要求   (二)实验室应具有独立法人或法人授权资格,原则上已对外开放5年以上   (三)实验室应具有本专业领域技术特点和学科优势   (四)实验室能够承担和按时完成国家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申请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自荐报告,并附电子版   (二)自荐报告涉及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还应出具推荐意见。   申请单位提交的自荐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应当规范、真实、完整。   第八条 国家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指定实验室条件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 国家局从现场检查通过的单位择优遴选指定实验室。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指定实验室不得设立实体和分支机构。提倡依托现有资源,争取地方政府等项目资金向指定实验室建设倾斜,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指定实验室建设,多渠道争取项目资金支持,保障指定实验室可持续性发展。   第十一条 指定实验室应积极完成国家局委托的各项工作,每年向国家局提交总结报告,主动接受国家局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二条 指定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实验室运行建设。   第十三条 指定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国家局委托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指定实验室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局每5年组织对指定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指定实验室的技术水平、科研能力、运行情况、任务完成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工作采取专家评议、现场检查等形式。   第十五条 建立退出机制,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指定实验室,取消指定实验室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XX指定实验室”,英文名称为“Designated Laboratory of XX,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XX指定实验室”,英文名称为“Designated Laboratory of XX,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第十七条 国家局委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指定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浙江全面开展保健食品质量检测评价工作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工作安排和省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要求,为准确评价全省市场保健食品产品的质量状况,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近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检测评价工作。   本次评价分市场上产品质量检测评价和省内生产企业重点保健食品用原料品种质量情况评价调研两部分。市场上产品质量检测评价为专项品种和一般品种两类,共800批次。专项品种包括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类、辅助降血压、减肥类和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类、进口产品共6个类别产品 一般品种包括2010年以来有举报投诉的、发布违法广告的、以及市场占有率相对较大的品种。   此次检测评价工作将于2010年11月结束。
  • 食品、保健食品将执行最严谨标准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毕井泉在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span /strong /p p   今年7月初,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两个月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已经开展了一些工作。今天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对整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和再部署,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p p   刚才,各部门负责同志对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这些讲话都非常重要,会后将以文件形式,由九部门联合印发,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08ded27c-4d31-4249-b5ea-7dd4afd59f4a.jpg" title=" 电视电话会议现场.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电视电话会议现场 /span /strong /p p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这表明,老百姓对食品安全满意不满意,本质上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问题,是关系人心向背的问题。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长期存在的顽疾,受害的是一些老人、病人,社会反映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一项关系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下大力气把整治工作组织好、实施好。 /p p   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要把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到实处。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一,要把最严谨的标准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strong 有机食品必须名实相符,产自良好生态环境,不得检出农药、兽药,不能让虚假的有机认证贻误中国有机农业。绿色食品必须按照生产规程要求,按规定限量使用限定的化肥、农药、兽药,或者不使用化学物质。无公害食品中,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残留不得超标,重金属不得超标。 /strong 所有工业化生产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必须清晰准确,如实标示,不得有任何虚假标示。保健食品所标功能声称,应当有科学依据。所有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二,要把最严格的监管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企业是产品的法律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 必须保证其所用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真实 必须保证其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真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的检查监督,加强对市场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抽样检验,公开生产过程的检查结果,公开不合格食品、保健食品检验结果,并根据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督。广电部门要加强对广告播出单位的监督。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最严格监管”的要求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切实负起食品安全的责任,落实总书记“党政同责”的要求。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三,要把最严厉的处罚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对生产经营者未能履行主体责任进行惩戒,严厉惩处各类违法犯罪分子。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犯罪。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犯罪。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犯罪。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属生产、销售假药刑事犯罪。《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为假药。预防和治疗疾病是药品的特殊属性。凡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注册为药品的产品(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均为非药品,有证据证明,生产、销售这些非药品时声称能够治疗、预防某种疾病,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药品而购买使用的,都属于冒充药品,都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他人从事非药品冒充药品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的共同犯罪论处。各地在专项整治中,对有证据证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方式生产、销售假药,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p p   以上《刑法》《药品管理法》中与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相关的规定,要依法严格落实。所有的违法处罚案件,都要按总书记的要求处罚到人,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监管信息和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是对消费者最好的保护,对生产经营者最有力的震慑,对执法者最硬的约束,对社会舆论最重要的引导,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大的贡献。各地区、各部门查处案件情况,要定期统计,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四,要把最严肃的问责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守土有责、失责必问。食品安全,不出事都没事,出了事就要查明谁的事、怎么出的事、谁应对此事负责。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既要查办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又要调查案件发生的原因,包括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以及地方政府和上级机关领导责任落实情况,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管理和监督措施,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p p   今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请省级食品安全办牵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同志汇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九月底前向各自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综合情况由省级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书面报告,由食品安全办汇总报告国务院。 /p p   同志们,党的十九大召开在即。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牢记肩负的政治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工作实效,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环境。 /p p   会议到此结束。 /p p br/ /p
  • 食药局调整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我局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工作单位 1 顾问 肖培根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顾问 王永炎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陈君石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4 顾问 孙宝国 北京工商大学 5 顾问 闪淳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顾问 陈孝曙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7 主任委员 高思华 北京中医药大学 8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9 副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黄璐琦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11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中国药科大学 13 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14 副主任委员 叶永茂 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5秘书长 张庆生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6 委员 李 波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7 委员 徐海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18 委员 毕开顺 沈阳药科大学 19 委员 王 彦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张永慧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曾 明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2 委员 张永健 中国社会科学院 23 委员 李 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4 委员 张保献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5 委员 王小元 江南大学 26 委员 张 正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蔡少青 北京大学 28 委员 李可基 北京大学 29 委员 李 铎 浙江大学 30 委员 宋民宪 成都中医药大学 31 委员 李 江 中兆律师事务所32 委员 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33 委员 李友林 中日友好医院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1 顾问 孙宝国 北京工商大学 2 顾问 王永炎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蔡瑞康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顾问 秦钰慧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5 顾问 闪淳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主任委员 孙有富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7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8 副主任委员 刘 玮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9 副主任委员 徐 良 北京日用化学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李 波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1 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12 秘书长 张庆生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3 委员 李 江 中兆律师事务所 14 委员 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15 委员 马鹏程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16 委员 石 钺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7 委员 王万绪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18 委员 董银卯 北京工商大学 19 委员 刘正平 北京师范大学 20 委员 弓振斌 厦门大学 21 委员 朱 英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22 委员 曹玉华 江南大学 23 委员 张金兰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24 委员 王学民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25 委员 马 琳 北京儿童医院 26 委员 周灯学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7 委员 闫中集 辽宁省卫生监督所 28 委员 陈西平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 药监局提高保健食品指定实验室“门槛”
    为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保健食品行业技术进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在官网上发布《保健食品安全与评价指定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药监局保健食品安全与评价指定实验室应具有食品安全或食品营养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资格,近5年在相关领域承担10项以上省部级科研任务,其中与保健食品安全评价直接相关的项目需达2项以上。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保健食品有害物检测技术、保健食品污染物调查评价、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法研究和保健食品安全指标及标准研究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指定实验室原则上对外开放5年以上,应具有独立法人或法人授权资格、学术委员会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其拥有的与检验、研究工作相适应的固定专业研究人员应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不少于60% 仪器设备种类及数量应达到本领域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评价指定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我司组织起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评价指定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2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国家局保化司。   联 系 人:孙波   电  话:010-88330565   电子信箱:liuxl@sda.gov.cn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指定实验室条件.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2013年1月31日
  • 一种实时直接分析离子源-高分辨质谱联用筛查减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的检测方法技术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本发明专利技术建立了一种减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的筛查方法,其基于实时直接分析离子源,在数秒钟内完成目标样品的离子化过程 采用轨道离子阱高分辨质谱仪,通过基于全扫描的数据关联扫描模式,对进入质谱仪的带电离子进行数据采集,得到高分辨率的一、二级质谱信号 运用ToxID软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快速筛查和定性处理,对减肥保健食品中的非法添加物进行筛查。本方法灵敏度高、选择性强、定性能力强、操作简单快捷(数据采集过程在数秒钟内完成),更大程度的保留了被测物的完整信息,可用于减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的快速筛查。 /p p   strong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strong /p p   一种实时直接分析离子源-高分辨质谱联用筛查减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的检测方法,本专利技术涉及一种减肥保健食品的分析,特别是涉及一种实时直接分析离子源-高分辨质谱联用筛查减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的检测方法。 /p p   技术介绍 /p p   超重和肥胖是包括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和癌症在内的若干慢性病的主要风险因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2010年全国疾病检测地区慢性病及危险因素监测中得到的数据,18岁及以上居民超重率30.6%,肥胖率12.0%。面对肥胖,很多人寄希望于减肥保健食品。殊不知,减肥保健食品常被违法添加西布曲明和酚酞等化学药物。经过对78篇相关研究论文的整理和统计,减肥保健食品中可能的违法添加化合物多达85种,其中主要有布美他尼、咖啡因、去甲伪麻黄碱、氯噻嗪、氯苄雷司、麻黄碱、氟苯丙胺、氟西汀、吲达帕胺、二甲双胍、甲基安非他明、N-去甲基西布曲明、N-去二甲基西布曲明、奥利司他、酚酞、西布曲明等。长期服用含有违规成分、甚至有毒有害成分的违法产品,肝和肾脏都会遭到损害,甚至会引发肾炎等严重疾病。随着,相关检测方法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检测部门监管的日趋严格,为了逃避法律法规的监管,很多新型的违禁药物被不法商家添加到减肥保健食品,例如克伦特罗。然而面对各式各样的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我国对减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进行筛查的检测技术仍是空白,这势必会导致我国减肥保健食品市场的混乱,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减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常用的方法主要有酶联免疫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等。但常见的检测方法多涉及到几种或更多的目标化合物,需要复杂的前处理过程,不仅耗...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2af28595-bdaf-418f-b671-dba4fc22e031.gif" title=" 183218947.gif" width=" 472" height=" 273" style=" width: 472px height: 273px " / /p p   & nbsp strong 【技术保护点】 /strong /p p   一种实时直接分析离子源?高分辨质谱联用筛查减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采用实时直接分析离子源,在数秒钟内完成目标样品的离子化过程 2)采用轨道离子阱高分辨质谱仪,通过基于全扫描的数据关联扫描模式,对进入质谱仪的离子化化合物进行数据采集,得到基于全扫描的数据关联扫描高分辨质谱数据 3)运用ToxID软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快速筛查和定性处理。 /p p    strong 【技术特征摘要】 /strong /p p   1.一种实时直接分析离子源-高分辨质谱联用筛查减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采用实时直接分析离子源,在数秒钟内完成目标样品的离子化过程 2)采用轨道离子阱高分辨质谱仪,通过基于全扫描的数据关联扫描模式,对进入质谱仪的离子化化合物进行数据采集,得到基于全扫描的数据关联扫描高分辨质谱数据 3)运用ToxID软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快速筛查和定性处理。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时直接分析离子源-高分辨质谱联用筛查减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实时直接分析离子源条件为:正离子模式,离子化气体为氦气 待机气体为氮气 气体压力为0.5MPa 气体温度为300℃ 采用多重药片胶囊、筛网进样、镊柄等载样模块 载样器滑动速度为0.2mm/s 采... /p p    strong 【专利技术属性】 /strong /p p   技术研发人员:李建辉,程甲,严华,赵善贞,崔凤云,韩深,张朝晖,刘鑫,卢晓宇,高洋洋, /p p   申请(专利权)人: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p p   类型:发明 /p p   编号:201610955018 /p p   国别省市:北京,11 /p p br/ /p
  • 国家食药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管理,切实提高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水平,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和遴选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74号),国家局将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注册检验机构推荐工作。   二、本次申请参加遴选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种情形,即承担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动物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和稳定性试验(可同时增加选择相关复核检验)。其他情形的遴选,根据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三、申请参加遴选的检验机构,应当于2011年9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荐报告及相关资料。   四、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要求的被推荐单位进行排序,于2010年9月25日前将推荐资料报送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五、在国家局遴选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名单公布前,原已在进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继续有效。   联系人:戎卫华   联系电话:(010)88330866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yuchao@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 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你了解吗
    什么是保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我国正规的保健食品,会在产品标签上以“蓝帽子”标识标明,并在下方标注注册号或备案号,这是保健食的唯一“身份证”。保健食品的常见功能1.补充营养2.增强免疫力3.改善肠道健康: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可以调节肠道菌群平衡,促进消化吸收,改善便秘等问题。4.抗氧化:维生素类和植物提取物类保健食品富含抗氧化物质,可以清除自由基,延缓细胞老化。5.促进心血管健康:某些保健食品含有降脂、降压、抗凝血等成分,有助于预防心血管疾病。什么是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是指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追求利润,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一些药物或其他禁用物质,以提高产品的功效或掩盖产品的质量问题。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的物质包括禁用药品、化学原料、激素等,这些物质可能对人体造成各种不良影响,如头痛、腹泻、心律失常、肝功能损坏等,甚至可能危及生命。此外,非法添加的物质还可能让消费者产生依赖性和耐药性,对身体健康造成长期的影响。目前,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可能包含非法添加物质的保健食品主要有六大类,包括声称减肥功能产品、声称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功能产品、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声称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功能产品、声称改善睡眠功能产品、声称辅助降血压(调节血压)功能产品。 图片来自网络本次优质解决方案推荐聚焦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检测,方案分别来自迪马科技、沃特世和岛津。优质解决方案一:“三高症”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的检测和研究进展 (点击可跳转至详细方案)方案来源:迪马科技摘要:高血糖、高血压、高血脂统称为“三高症”,已经成为威胁人们身体健康的常见疾病。针对调节“三高症”的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种类进行了总结,并对此类非法添加药物的国家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及其他学者的检测分析方法研究情况进行了综述,最后根据目前非法添加现状分析了进一步的研究方向,以期为非法添加检测工作提供参考。关键词:三高症 保健食品 非法药物添加完整方案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olution-953476.html 优质解决方案二:快速筛查四种抗炎/降血糖类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化学成分 (点击可跳转至详细方案)方案来源:沃特世摘要:本实验采用ACQUITY UPLC I-Class及Xevo G2-S QTof系统进行测定,UNIFI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对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成分建立了系统的筛查方法,完成了4种市售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成分的快速筛查和鉴定。关键词:保健食品 非法添加 成分筛查技术特点:一针进样即可得到所有峰的分子、离子和相应的子离子信息;数据库是开放性的,用户可以自己添加化合物和编辑数据库;软件可提供多种工作流程,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完整方案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olution-905857.html优质解决方案三:LCMS-9050快速筛查保健品中非法添加物 (点击可跳转至详细方案)方案来源:岛津摘要:本文利用超高效液相色谱-四级杆飞行时间串联质谱仪,结合《保健品非法添加QTOF质谱库》,建立了一种对保健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快速筛查方法。对7个样本中的非法添加物质进行定性分析,其结果显示:在7个样本中共筛查出13种添加化合物,二级碎片与数据库匹配度高。使用该方法,可通过一针进样,快速完成目标物的定性筛查,结果准确可靠。关键词:四级杆飞行时间串联质谱仪 保健品 非法添加技术特点:利用数据库可实现保健品中非法添加物的快速定性;Insight Explore具有多样品批量搜库的功能,提高筛查效率。完整方案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olution-949253.html 更多食品非法添加物质检测方法和应用案例请浏览行业应用栏目: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 ══════════▼▼▼══════════【行业应用】是仪器信息网专业的行业技术解析和应用拓展平台,聚焦食品农产品、传统制药、生命科学、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化工生产、新能源等不同行业,以相关国家标准为依据,依托国内外主流厂商的仪器设备和优质解决方案,为用户进行全方位的检测方法和具体应用方案解读,旨在解决每一位用户的科学实验需求。
  • 保健食品将加强监管制度
    文章原标题:边振甲赴广东开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调研   2014年1月7~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边振甲同志赴广东调研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在粤期间,边振甲同志分别参加了保健食品企业代表、监管人员座谈会,先后听取了企业代表和广东省、部分地市、区(县)局保健食品监管人员关于如何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就保健食品分级分类注册和备案管理制度、清理换证、规范委托生产以及标签说明书管理等进行了交流,并深入南方新闻网保健食品行业电子商务导购平台、保健食品配送公司、零售超市等,了解保健食品网络监管、生产经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现场检查产品索证索票、台账管理、标签标识和批准文号等情况,并对广东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他指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十分重视,在组建之初,就部署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有效地遏制了保健食品违法违规高发频发势头,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去年底,总局党组决定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调研作为总局党组成员牵头负责调研的重点题目之一。下一步,要结合《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征求对保健食品监管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变监管工作思路,明确保健食品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认真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研究进一步减少和下放注册事项,优化注册流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注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强化监管,积极探索,鼓励先行先试,要强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保健食品安全工作,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最后,边振甲强调,春节将至,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保持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确保春节期间保健食品安全。食监三司主要负责同志等随同调研。 文章转载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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