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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种油类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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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种油类检测相关的资讯

  • 食品新品种申报需提供各种检测资料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以及必要的样品。同时,填写供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   第三条 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受委托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五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 除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 如为个人申请,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第八条 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九条 理化特性资料应当包括:   (一)基本信息:化学名、通用名、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CAS号等。   (二)理化性质:熔点、沸点、分解温度、溶解性、生产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转化产生的产物、与食物成分可能发生相互作用情况等。   (三)如申报物质属于不可分离的混合物,则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资料。   第十条 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资料应当包括:   (一)技术必要性及用途资料:预期用途、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限量和达到功能所需要的最小量、使用技术效果。   (二)使用条件资料:使用时可能接触的食品种类(水性食品、油脂类食品、酸性食品、含乙醇食品等),与食品接触的时间和温度 可否重复使用 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接触食品的面积/容积比等。   第十一条 生产工艺资料应当包括:原辅料、工艺流程图以及文字说明,各环节的技术参数等。   第十二条 质量规格要求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含量等,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除外)应当依据其迁移量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   1.迁移量小于等于0.01mg/kg的,应当提供结构活性分析资料以及其他安全性研究文献分析资料   2.迁移量为0.01mg-0.05mg/kg(含0.05mg/kg),应当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   3.迁移量为0.05mg-5.0mg/kg(含5.0mg/kg),应当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大鼠90天经口亚慢性毒性试验资料   4.迁移量为5.0mg-60mg/kg,应当提供急性经口毒性、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大鼠90天经口亚慢性毒性,繁殖发育毒性(两代繁殖和致畸试验),慢性经口毒性和致癌试验资料   5.高分子聚合物(平均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应当提供各单体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二)申请食品用洗涤剂和消毒剂新原料的,应当按照《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T15193)提供毒理学资料。   (三)毒理学试验资料原则上要求由各国(地区)符合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LP)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十四条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等资料应当包括:   (一)根据预期用途和使用条件,提供向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迁移试验数据资料、迁移试验检测方法资料或试验报告   (二)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转化或未转化的各组分的残留量数据、残留物检测方法资料或试验报告   (三)人群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资料   (四)试验报告应当由各国具有相应试验条件的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十五条 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为国家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文件出具单位或我国驻出口国使(领)馆确认   (二)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单位名称及出具日期   (三)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   (四)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五)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证明文件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六)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七条 申报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委托书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委托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三)申报委托书应当经真实性公证   (四)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八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接收申报资料后,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在1年内一次性提交完整补充资料原件1份,补充资料应当注明日期,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终止申报或者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已提交的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其他申报资料一律不予退还,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 甘肃确定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重点区域和品种
    6月9日,甘肃食药监局向全省发出通知,要求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做好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并确定了重点检测区域和重点品种。   甘肃食药监局确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重点区域是: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小作坊、食品经营户、经营门店等食品交易场所 食品仓储、运输和销售等物流服务场所 城乡接合部、农贸市场、农村食杂店等。重点品种为:食用农产品、食用油、糕点、糖果及糖、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干(腌)制蔬菜、干(坚)果、炒货、肉制品、禽(蛋)、酒,酱油、食醋、蜂蜜、饮料、调味品、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儿童食品等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 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 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根据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列为监测的食品。重点项目是农药(兽药)残留、亚硝酸盐、甲醛、双氧水、硼砂、二氧化硫、重金属、工业碱、三聚氰氨、食盐碘和食品添加剂等。
  • 生态环保部发布石油类征求意见稿-LUMEX提供先进石油类检测方案
    【导读】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征求《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针对现行标准需求,LUMEX公司提供高精度荧光和紫外方法的测油仪,实现高精度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中石油类含量。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征求《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荧光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重量法(征求意见稿)》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通知中指出,相关单位若有意见可于2018年6月15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生态环境部。 2017年12月,我国现行标准《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2)进行第二次修订。使用四氯乙烯替代四氯化碳作为萃取剂。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标准编制说明中指出,由于四氯乙烯纯度要求高且新修订的方法检出限高,不能满足Ⅰ-Ⅲ类地表水和第一、 二类海水石油类测定的需要,因此急需开展其他切实可行的分析方法的研究。 LUMEX公司于1991年开发紫外及荧光系列产品,主导并参与多项俄联邦荧光法国家标准制定。Fluorat系列紫外测油仪和Panaroma系列荧光测油仪检测快速准确,用正己烷进行萃取,检出限低,可达PPb级,样品处理及检测时间短,可以检测超低含量的石油烃类,稳定性和重现性好,既可以进行实验室的检测,也可以用于环境应急监测。 LUMEX作为专业的分析仪器公司,为石油烃类监测提供全面完整的监测方案,整套系统实现部分参数全自动检测和野外应急便携监测,实现油膜在线、水中油在线、便携实验室红外和荧光并行监控。配备专利分离技术和荧光分光和紫外分光技术分析方法,精准测定石油类含量,针对不同样品能够有效进行分析。适用于湖泊、水库、近岸海域流域水库、河口、入海口、排污口等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石油类监控及预警。(来源:LUMEX分析仪器)
  • 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品种、项目及方法公开征求意见(附种类和检测项目)
    12月12日,食药监总局发布了《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品种、项目及方法的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涵盖了33大类食品、75个食品细类,涉及近4000项抽检项目和检测方法。抽检对象将覆盖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等。  抽检食品品种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各类食品的检验项目见附件。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品种、项目及方法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有效性和靶向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其中涉及到抽检品种、检验项目、法律法规依据和标准、检测方法等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于2016年12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联 系 人:蒲浩进  电子邮箱:puhj@cfda.gov.cn  附件:1.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食品品种、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pdf   2.意见反馈表.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12日
  • 涨知识丨石油类水质指标检测专题
    水中油主要是包含石油类和动植物类及其他有机物。水环境中石油类污染物超过水体的自净能力会在表面形成油污,阻挡氧气进入水体,从而使水体中溶解氧含量下降,致使水体变黑发臭,同时误食污染水体中的食物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隐患。因此,水中油含量也是国家严格控制排放的一项重要标准。水中油类物质构成油类是一种有机化合物,难溶于水,易溶于有机溶剂,由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组成。石油类物质主要是由烃类物质组成的一种复杂混合物,包含少量的氧、氮、硫等元素的烃类衍生物,烃类物质一般按结构可分为烷烃、环烷烃、芳香烃和烯烃等,我们通常所接触的石油类物质主要是由碳氢化合物组成。石油类物质在水中主要以漂浮油、分散油、乳化油、溶解油、油-固体物五种状态存在。动植物油类主要成分为饱和脂肪酸和不饱和脂肪酸的甘油酯,一般情况下,植物油为液体,动物油为固体。水中油类物质危害油中的多环芳烃类物质会污染水源并有致癌作用,多环芳烃类气体排放到大气中会影响周围温度而且会传播很远的距离,这类芳烃物质也会污染土壤和水源,排放到水体中的石油类物质会黏附在水生生物上,通过食物链的作用进入到人体,使肠、胃、肝等组织发生病变,危害人体健康。水中油类物质限值水中油类污染物目前已成为世界关注的问题,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监测规范》中已将油类物质列为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和有关行业排放废水必测项目之一,并对其标准做出了严格的限定。水中油类物质检测方法测定标准:一、《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 2018 )二、《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HJ 970 - 2018 )测定方法:目前,国内外水中油的分析方法包括重量法、气相色谱法、红外分光光度法、非分散红外光度法、中红外激光光度法和无溶剂膜萃取红外扫描法、紫外吸收法、紫外荧光法、荧光光度法。在2019年1月1日国家新标准实施之后,污水/废水采用红外分光光度法,地表水/地下水/海水采用紫外分光光度法。水中油类检测仪器紫外分光光度法仪器示例:连华科技LH-OIL330紫外测油仪该仪器是依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国环境污染状况及各级环境监测部门的需要而自主研发出的一款高效、环保、智能、快捷的测油仪器,它用正己烷萃取剂替代红外法中已被禁用的四氯化碳萃取剂,符合新国标《HJ 970-2018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的要求,该仪器操作简单、精密度好、灵敏度高、性能稳定,能满足用户的各种应用需求。功能特点1、检测标准:符合新标准《HJ 970-2018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满足国标石油类检测的各项技术指标;2、安全环保:采用正已烷萃取法,用正已烷替代红外法的四氯化碳、四氯乙烯萃取剂,环保安全;3、测量精度高:开机自动校准波长,保证测量精度。试剂用量小,抗干扰能力强;4、人性化设计:7吋大电容触控屏,纯中文操作界面,人性化程序设计;5、应用广泛:可广泛应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中石油类的测定;6、自带打印机:仪器自带打印机,可现场打印测量的实时数据及历史数据;7、自动萃取仪:仪器配备自动萃取仪,大大改善了工作工况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技术参数红外分光光度法仪器示例:连华科技LH-OIL336红外测油仪仪器符合环境标准《HJ637-201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适用于《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油类的检测。该仪器既能进行红外分光光度法、非分散红外光度法对油份浓度的测定,也可扫描样品光谱图,作为近红外光谱仪使用。该仪器能满足环保部门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烟气和固体中总油、石油类和动植物油含量的测定要求,是目前比较理想的测油仪器。功能特点1、检测标准:符合《HJ637-201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2、标配平板:标配平板电脑,无需另外配置上位机;3、稳定性强:机械切光减小漂移,电调光源提高可靠性;4、可选萃取剂:可使用四氯乙烯(推荐)、S-316、四氯化碳、三氯三氟乙烷等其他非碳氯有机溶剂作萃取剂;5、辅助功能:零点、满度值自动调整,可测量仪器校正系数,直读非色散测量结果,不必换算;6、统计处理:有数理统计、谱图显示、储存、打印等功能,可以调取测量的历史数据及对应谱图。技术参数检测助手连华科技LH-JE-103射流萃取仪功能特点:1》操作简单:免安装,一键完成萃取操作;2》工作效率高:自动萃取,即开即用,提高实验人员的工作效率;3》安全环保:免于手工操作,避免直接接触溶剂,优化了工况环境;4》萃取效果好:高效射流萃取,萃取效率≥95%;5》能耗低:30W超低功率,大幅度节省能耗;6》应用范围广:应用范围广,可用于所有液-液萃取工作。技术参数:
  • LUMEX水中石油类检测应用案例
    环境中的油类污染物主要来自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石油类污染物排放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是原油开采、加工、运输以及各种炼制油的使用等行业。全球每年生产的石油中,约有320 万吨最终进入水体环境。动植物油类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和餐饮业污水。另外肥皂、油漆、油墨、橡胶、制革、纺织、蜡烛、润滑油、合成树脂、化妆品及医药等工业行业也有部分动植物油类排放。油类污染物对水体的危害主要漂浮于水体表面,将影响空气与水体界面氧的交换,破坏水体的复氧过程。在水中分散、吸附于悬浮颗粒上或以乳化状态存在的油类物质,将被微生物氧化分解,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使水质恶化并对水中动、植物的生存造成威胁。另外,水中的鱼类、贝类等生物会富集石油类物质中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最终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体。 含油废水流经土壤时,水中的油类物质易被土壤吸附,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的通透性,改变土壤有机质的组成和结构,降低土壤质量[7]。积聚在土壤中的油类物质,大部分是高分子组分,在植物根系上形成一层粘膜,阻碍根系的呼吸与吸收功能,甚至引起根系的腐烂。一般油类在土壤中的迁移能力很弱,常常聚集在土壤表层,而土壤表层常常是农作物根系最发达的区域,所以油类物质对土壤的污染程度直接影响到农作物的生长。而石油类对 土壤的污染,还会导致石油类中的的某些污染物进入粮食中,导致污染物的生物累积、放大,不仅影响粮食的质量,更重要的是使石油某些毒性污染物进入食物链,危害人类健康,造成恶性循环。随着我国对地表水现场检测的需求不断扩大,地表水快速检测移动实验室在检测过程中的重要性逐渐显现,因此对地表水快速检测移动实验室的采样、检测仪器等相关设备也引起了高度重视。近期,经北京某地居民举报,一处雨水井中味道扑鼻,一股浓浓的劣质汽油味道,接到举报以后,水务部门紧急联合环监部门进行逐一排查,并最终确定排放源,LUMEX在此次行动中积极协助进行水中油的现场检测,为相关部门提供了鼎力支持。 LUMEX公司于1991年开始潜心研究水中油技术,开发紫外及荧光系列产品,主导并参与多项俄联邦水中油国家标准制定,为环境应急、海洋监测、石油化工等行业用户提供系列解决方案和方法参考。Fluorat系列和Panaroma系列荧光测油仪检测快速准确,用正己烷进行萃取,检出限低,可达ppb级,样品处理及检测时间短,可以检测超低含量的石油烃类,稳定性和重现性好,既可以进行实验室的检测,也可以用于环境应急监测。适用于湖泊、水库、近岸海域流域水库、河口、入海口、排污口等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石油类监控及预警。 来源:LUMEX分析仪器
  • 莱伯泰科公司推出水中油类物质检测的全套解决方案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水体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污染日益加重,环境水中的油类物质的检测项目一直都是我国生活饮用水有机物综合指标之一,并且油类物质是水体的重要污染源,检测水中油含量是控制水污染、掌握水质变化、保护水资源的必不可缺的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的分析检测手段中,无论是红外分光光度法、重量法、荧光光度法还是紫外分光光度法,都存在水样萃取过程烦琐、准确度偏低等问题,并且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时的萃取溶剂为非极性的四氯化碳,此溶剂的蒸气有剧毒,具有很强的麻醉性,毒性较高,当吸入2~4毫升就可使人死亡。所以如何减少样品处理时间及减少操作人员在有害环境中的暴露机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针对这些问题,莱伯泰科公司推出了一套完整的水中油类物质测定的解决方案: 1. 水中油类物质的萃取 采用Horizon SPE-DEX 4790萃取系统进行水样的萃取。 SPE-DEX 4790萃取系统可自动实现固相萃取全部步骤——活化、上样、干燥、洗脱等等,对实验人员来讲,只需装好样品瓶,萃取盘和收集瓶,选择方法运行就可以离开。并且,此萃取系统相比于液液萃取或者其他的萃取系统,具有减少溶剂使用量、消除乳化现象、减少溶剂暴露机会,同时可提高结果的回收率和一致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实验费用等优点。 技术参数详见 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523/C11061.htm# 2. 油含量的分析检测 (1)重量法 采用Labtech智能微控数显电热板,对萃取液进行蒸发后称重,计算油含量。 电热板技术参数详见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523/C13296.htm (2) 红外分光光度法 萃取液干燥定容后用红外分光光度计在2930cm-1,2960 cm-1和3030 cm-1进行测定。 实验结果表明,无论使用哪种检测方法,SPE-DEX 全自动固相萃取系统可完全替代液液萃取完成水中油类物质萃取步骤,并且具有更高的回收率和一致性。
  • 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石油类紫外法完成扩项了吗?
    p   2019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监督管理司批准了25家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石油类紫外法检测能力。这是环保评审组的创新思路,首次开展的文审扩项评审显著提高了工作效率,解决了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亟需集中认证新项目的难题。 /p p   2018年10月1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HJ970-2018),此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石油类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24项必测基本项目中的一项,是所有开展地表水质量监测工作监测机构必须通过资质认定的项目。由于新标准的发布和实施间隔时间短,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展扩项现场评审的难度很大。为解决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对此方法的扩项需求,环保评审组经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监督管理司反复沟通,打通了文审扩项通道。 /p p   2018年12月28日,环保评审组组织专家对29家监测机构提交的文审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包括仪器检定、标准物质、关键试剂、人员培训、方法验证以及实际样品测试6个方面。经严格审核,25家机构通过审核,监测资质能力获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04a551ee-cd6d-4bc1-965c-21cac284f7e2.jpg" title=" 评审现场.jpg" alt=" 评审现场.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评审组文审现场 /p p   目前,已有多个省份借鉴此方式向当地质监部门申请开展该方法的文审扩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更新较快,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注意尽快与当地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及时完成新项目、新方法的扩项/变更事宜。 /p
  • 超重磅!最新国标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残检测标准GB 23200.121-2021发布啦!
    2021年3月5日,国家卫健委、农业农村部、国家市监总局联合正式发布GB 23200.121-2021《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该标准规定了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测定方法,并将于今年9月份正式实施。为了助您轻松应对新国标的检测挑战,岛津特推出匹配新国标的全套解决方案,从前处理到仪器分析方法,用户可直接移植实验方案,实现零方法开发,轻松应对实验室扩项及常规实验。新国标亮点速览亮点1:国内首个单针测定农药残留品种最多的LC-MS/MS国标,一针即可分析331种农药及其44种代谢物共计375种农药残留组分,既涉及到剧毒禁用有机磷及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又涉及到常用销量大农药品种如三唑类杀菌剂及苯甲酰脲类杀虫剂等。亮点2:涉及食用菌、水果、蔬菜、糖料、粮食、油料作物、茶叶、坚果和香辛料、植物油类10大类农产品,品类之广,品种之全,全面覆盖植物源性食品。亮点3:前处理基本延续了GB 23200.113-2018《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标准中的QuEChERS前处理方法,QuEChERS方法已经成为国际上最新发展起来的一种用于农产品检测的快速样品前处理技术,QuEChERS方法的全面引入,一个样品使用同一个前处理方法即可同时用于GC-MS/MS和LC-MS/MS检测,大大简化了前处理过程,缩短前处理时间,提高了国标方法的适用性和检测效率。亮点4:与国标GB 23200.113-2018 GC-MS/MS检测标准互为补充,双剑合璧。GC-MS/MS标准中包含208种农药,LC-MS/MS标准中包含375种农药,其中重合的农药有118种,两个标准共包含465种农药。今后仅需两针进样即可完成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的大多数农药残留品种测定。●解决方案岛津针对新国标GB 23200.121-2021《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与制标单位密切合作,建立了从前处理到仪器分析方法的匹配全套解决方案,对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进行合理分段,正负离子同时采集,对国标规定不同基质前处理方法进行实验,满足国标灵敏度及准确度要求。●优良的仪器性能及专业的应用团队,保证国标轻松应对岛津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优异性能,世界领先的扫描速度及正负极切换时间保证标准制定及标准验证顺利完成,再多组分的测定,再难测定化合物,再复杂的植物源性食品基质均可轻松应对。岛津专业化应用服务团队在第一时间解决实验中各种问题,完成了多种代表性植物源基质的方法开发,第一时间为用户提供解决方案。●部分农药在蔬菜基质中的谱图举例(进样浓度2 ng/mL)●部分代表性农药在蔬菜中的基质标准曲线(浓度范围2 ng/mL~200 ng/mL)●部分农药精密度结果取蔬菜基质混合对照品溶液(浓度为10 ng/mL),连续进样6针,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在测定浓度下峰面积精密度在0.5~9.5%之间,仪器精密度良好。最新国标,岛津应对,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解用户所困。岛津建立的植物源性食品基质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共计375种组分)残留量LC-MS/MS分析方法,完全满足新国标GB 23200.121-2021测定需求。新国标发布之际,岛津承诺与您共同应对!那么SGLC有哪些产品应对呢?最新国标,为帮助客户无忧应对标准扩项的需求,SGLC提供GB 23200.121-2021 配套应对耗材,包括SHIMSEN QuEChERS 系列前处理产品、SHIMSEN 系列混标产品、Shim-pack系列色谱柱。【耗材抢先购】扫描下方二维码提交信息后,可获得新国标GB23200.121相关配套消耗品优先订购发货权,心动不如行动,快来参与吧!
  • 化州市新安中学735.00万元采购二氧化硫,食品安全检测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化州市新安中学学生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8-1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化州市新安中学学生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品目 服务/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 化州市新安中学 行政区域 化州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8月18日 16:25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4年08月18日至2024年08月31日 每日上午:8:00 至 14:00 下午:12:00 至 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5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化州市鉴江开发区鉴江西三路雄伟商务大厦20楼02室 开标时间 2024年09月09日 09:30 开标地点 化州市鉴江开发区鉴江西三路雄伟商务大厦20楼02室 预算金额 ¥735.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何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13828652425 采购单位 化州市新安中学 采购单位地址 化州市新安镇新安中学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何先生13828652425 代理机构名称 茂名政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化州市鉴江开发区鉴江西三路雄伟商务大厦20楼02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黄工0668-7362848 项目概况 化州市新安中学学生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化州市鉴江开发区鉴江西三路雄伟商务大厦20楼02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9月0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MMZW-2024-A001 项目名称:化州市新安中学学生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735.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735.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 1 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报价方式:折扣率(%)。 (2)折扣率:50%≤100%。 (3)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采购人不再支付除此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4)供应商在填报折扣率时,应根据自身的成本核算情况,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的波动风险。一经响应,即认为已充分考虑有关风险,愿意承担因这些风险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放弃该损失的求偿权。成交折扣率在合同期内不得调整。2 退(换)货响应时间要求 服务期内出现退货、换货的情况,成交供应商必须在确保食材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以快捷便利的方式尽快处理,不能耽误学生用餐的需求。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技术需求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总体要求 (1)成交供应商必须清楚,本项目为年度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用餐需要,自由选择配送食材的品种、数量,按实际配送数额结算,采购人无法预计单次采购数量和金额,请各供应商根据自身经验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物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如不符合招标文件所描述的质量标准,必须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 (3)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物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货真价实,均能提供相应批次的合格检验证明。 (4)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物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必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均有食品检测报告。 (5)成交供应商必须负责货物的运输、质量检测等工作,并承担所产生的运输及检测费用。 (6)由于食材卫生的特殊性,成交供应商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遵守食材质量安全监督的各项规定。 (7)成交供应商必须明确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须在中选服务期间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以成交供应商名义投保)。 (8)保证食材有合法来源渠道,在食材货物安全、保质、保量的情况下,食材合法来源率达100%。 (9)有能满足项目需求的食材存储能力和完善的食材进货查验流程。 (10)采购人如需临时采购食材,成交供应商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供货配送。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供货配送,成交供应商可就近委托其他供应商负责供货配送,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先行垫付,计算在月结费用内。 (11)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供应物品,应严格按采购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提前向采购人提出申请,获得允许后方可变更。 (12)成交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要求,开具合法的有效的发票。 (13)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或分包,如发现成交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就实施转包或分包行为,采购人有权解除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4)如因成交供应商所送货物造成食物中毒等事故,立即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 2 具体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具体数量和品种需根据每月的实际发生数确定,按实结算。具体内容及需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品种: (1)鱼类: 鲈鱼、大鲢鱼、鲫鱼、鲩鱼、虾、鳊鱼、魽鱼、边鱼、黄骨鱼、生鱼等。 (2)鲜肉类: 猪肉(含内脏和骨)、牛肉、牛腩、羊肉等。 (3)三鸟、禽蛋类 鸡、鹅、鸭、鸡蛋、皮蛋、咸蛋等。 (4)蔬菜类: 豆角、平菇、番薯叶、紫茄瓜、杏鲍菇、丝瓜、莴笋、鲜冬菇、小白菜、冬瓜、香干、大白菜、凉瓜、老豆腐、包菜、佛手瓜、白豆腐、油麦菜、西红柿、油腐、沙葛、香芋、水鬼重、菜心、红萝卜、酸豆角、生菜、白萝卜、马蹄、包芥菜、西芹、酸菜、芥菜仔、云南小瓜、红椒、大韭菜、莲藕、洋葱、小韭菜、蒜心、大肉姜、韭王、菜花、葱、蒲瓜、土豆、大蒜苗、节瓜、兰豆、芫茜、水瓜、西兰花、指天椒、紫苏、青瓜、青椒、淮山、南瓜、红椒、芋头仔、鲜笋、甜玉米、芥兰、苦笋、糯玉米、红葱头、番薯等。 (5)水果类: 苹果、香蕉、红提、火龙果、香梨、红圣女果、雪梨、番石榴、粉蕉、蜜柚、黑美人西瓜、橘子、四会砂糖橘、皇帝柑、甜橙等。 (6)粮油类: 大米、调和油、花生油等。 (7)包点粉面类: 河粉、饺子、艾糍、猪肠粉、云吞、粉角、桂林米粉、叉烧包、萝卜糕、全蛋面、生肉包、馒头、米粉、奶黄包、汤圆、锅仔粉、豆沙包、咸肉粽、陈村粉、核桃包、糯米鸡、豆仔糍等。 (8)调味品、配料: 面粉、糯米粉、生粉、白糖、蚝油、豆豉、幼沙糖、南乳、胡椒粉、红糖、腐乳、橄榄菜、黑糖、海鲜酱、十三香、9度米醋、柱侯酱、火锅料、糯米甜醋、黄豆酱、花椒油、陈醋、叉烧酱、花生酱、大红浙醋、xo酱、辣椒酱、甜醋、芝麻油、喼汁、醋精、黑胡椒汁、卤水汁、幼味精、头曲 52 度、盐焗鸡粉、白醋、双蒸酒、榨菜、生抽、料酒、鸡粉、老抽、浓缩鸡汁、海水自然晶盐、低钠加碘盐、自然晶盐、精选海盐等。 (9)干货类: 冬菇、花椒、五指毛桃、木耳、黄豆、雪耳、花菇、白芝麻、霸王花、干茶树菇、梅菜干、紫菜、干冬菇、咸鱼、红枣、干花菇、红豆、花生米、干猴头菇、绿豆、支竹、干黑木耳、眉豆、腊肉、豆角干、黑豆、腊肠、菜干、赤小豆、蜜枣、淡菜仔、花豆、杞子、干蚝豉、干虾米、黑芝麻等。 3 食材质量标准 (1)成交供应商配送给采购人的各类粮油、副食品、包点等食材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卫生的标准,符合营养健康的标准要求,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材,确保食材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食材必须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提供SC认证,如果成交供应商供给采购人的各类粮油、副食品、包点等食材给采购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经有关卫生部门鉴定,确定是成交供应商的责任,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注:因厨房工作人员在加工过程中不洁带病菌或厨师配菜不当导致食物相冲中毒除外)。 (2)采购人不接受转基因食材。主要食材具体质量要求如下: 1)肉类以新鲜肉为主(为当天正规屠宰场宰杀的新鲜肉)。肉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动物检验、检疫标准,每批肉类必须提供检验检疫证明、检验合格证、分割销售凭据。 2)蔬菜类和水果类所供物品必须为正规厂家的产品,必须是优质货品,卫生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所供应的蔬菜和水果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同时承担因所供蔬菜和水果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 3)大米质量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油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卫生安全标准,色泽、气味、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污染物、农药等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原粮及成品粮色泽、气味必须正常)。 4)副食品的质量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有明确的商品标签,有明确的产地、生产商、生产日期、生产地址、有效期、规格型号,产品符合质检要求。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假货一经发现,成交供应商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 5)副食品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木耳类的水分含量不能超过国家标准要求。 (3)成交供应商需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从而保障食品的卫生、安全。 4 产品价格要求 货品价格以《茂名市人民政府-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茂名市农产品价格信息网(http://www.maoming.gov.cn/xxgkml/fgj/)价格为基准;如果该食材在官网没有报价的,按交货当天化州农贸市场公告的零售价格为基准单价;如果该食材在化州农贸市场公告没有报价的,由采购人及中标人协商询价确定。协商询价的方式为:由采购人及中标人每月5日到市场询价,以三天的零售价平均值作为当月该食材的基准单价。中标人须每天向采购人提供货物食材价目表,作为当月价格的参考。 5 配送要求 (1)采购人须提前一周下菜单给成交供应商。 (2)确定需求物料的具体数量、配送地点、时间。成交供应商送到采购人所在地饭堂,并与采购人人员进行现场交接、验收、签单等事项,成交供应商除不可抗力,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采购人。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延误交货日期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 用。 (3)成交供应商需配备满足本项目食材配送需求的车辆,包括封闭式食材专用运输车辆,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车辆每次运输食材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材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并且能规划出迅速且合理的配送路线将食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4)所有散装食材、肉类应分类包装好并做好密封措施,不能直接外露,防止交叉污染及环境污染。盛装工具必须保持洁净,无泥渍、污渍;盛装原材料的胶袋必须使用食品胶袋、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面,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食材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材应确定食材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6 包装及标志要求 (1)包装要求: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 (2)标志要求:农产品包装必须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贴标签,并标明产地、品种、净含量、生产单位及地址和采收日期,其余食品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要求。 (3)用于产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产品无污染。产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包装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担。 7 数量(斤两)要求 保证配送品种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货数量为准,成交供应商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供双方验货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一份,成交供应商持一份,作为送、收货的凭证。采购人将指定负责人验收过秤记录。对于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货品,采购人有权退货或换货。 8 质量验收标准 (1)本项目所指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成交供应商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必须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证合同货品均为正规生产的新鲜(冰鲜除外)检验合格、无毒、无辐射、无侵权货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要使用有效期的货品,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 (3)货物有包装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货物的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采购人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 (4)采购人发现商品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水渍、串味、受潮等导致货物性质改变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商品。 (5)成交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鲜肉类、生禽、鲜水产的多样性和季节性,以保证新鲜感,并在响应文件中列出相关品目。 (6)成交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肉均为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具有由定点屠宰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新鲜肉类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电脑单据作为依据。 (7)成交供应商应能够配合采购人及时更新所提供的符合卫监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①鲜猪肉等——分割肉销售凭据、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②鲜牛肉等——畜产品检验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③冻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④三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9 保障项目实施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保证食材充足供应、质量安全。 (2)成交供应商能配备满足本项目食材配送需求的相关人员。 (3)成交供应商必须安排一名项目负责人,能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各项工作。 (4)保证食材充足,如遇市场某一产品出现季节性短缺时,能想法设法调配食材,优先满足采购人需求。 (5)如遇临时紧急加单,成交供应商能快速响应,在规定时间内为采购人配送相关物品。 (6)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能主动快速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 (7)要求成交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均须持有健康证。 10 突发事件应急实施要求 若出现突发应急情况,如:需临时配送、因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恶劣天气、突发性交通事故或车辆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食材不能按时送达的,成交供应商需配合采购人及时处理。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不耽误学生用餐的需求。 11 票证要求 (1)食材验收票证要求 生产(供应)企业的资质证明:(首次供应时提供) 类别 资质证明 畜禽冻肉类 《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肉制品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水产品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蔬菜水果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大米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用油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副食品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包点粉面类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合同履行期限:1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参与的供应商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如已归入“一照通行”营业执照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提供声明函或承诺函,格式自拟)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须在采购代理机构已登记获取招标文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8月18日 至 2024年08月31日,每天上午8:00至14:00,下午12:00至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化州市鉴江开发区鉴江西三路雄伟商务大厦20楼02室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9月0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09月0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化州市鉴江开发区鉴江西三路雄伟商务大厦20楼02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化州市新安中学 地址:化州市新安镇新安中学 联系方式:何先生138286524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茂名政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化州市鉴江开发区鉴江西三路雄伟商务大厦20楼02室 联系方式:黄工0668-736284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先生 电 话: 13828652425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二氧化硫,食品安全检测 开标时间:2024-09-09 09:30 预算金额:735.00万元 采购单位:化州市新安中学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茂名政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化州市新安中学学生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8-1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化州市新安中学学生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品目 服务/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 化州市新安中学 行政区域 化州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8月18日 16:25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4年08月18日至2024年08月31日 每日上午:8:00 至 14:00 下午:12:00 至 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5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化州市鉴江开发区鉴江西三路雄伟商务大厦20楼02室 开标时间 2024年09月09日 09:30 开标地点 化州市鉴江开发区鉴江西三路雄伟商务大厦20楼02室
  • 水质石油类新国标方法箭在弦上 LUMEX荧光测油方案帮你沉着应对
    2018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征求《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和《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荧光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现行的红外法(HJ 637-2012修订后使用四氯乙烯替代四氯化碳作为萃取剂,由于四氯乙烯纯度要求高且新修订的方法检出限高,不能满足Ⅰ-Ⅲ类地表水和第一、 二类海水石油类测定的需要,因此开展其它切实可行的分析方法的研究。 本次讲座LUMEX技术专家将于8月21日和大家分享先进全面石油烃解决方案,并将深度解读即将实施的石油类测定的新标准方法。讲座将详细解析国内外石油烃类分析的最新技术、方法标准、相关领域应用现状,并就石油烃类分析常见问题、难题和不同方法技术特点进行深度解读,如低浓度含量分析、分析结果偏差过大的原因,目前国标方法检测问题等。 LUMEX公司于1991年开始潜心研究水中油技术,开发紫外及荧光系列产品,主导并参与多项俄联邦水中油国家标准制定,为环境领域、海洋、石油化工等行业用户提供系列解决方案和方法参考。Fluorat系列和Panaroma系列荧光测油仪检测快速准确,用正己烷进行萃取,检出限低,可达ppb级,样品处理及检测时间短,可以检测超低含量的石油烃类,稳定性和重现性好,既可以进行实验室的检测,也可以用于环境应急监测。适用于湖泊、水库、近岸海域流域水库、河口、入海口、排污口等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石油类监控及预警。 8月21日LUMEX的资深技术专家张超老师将和大家一起分享荧光测油的方方面面,带你一起了解石油烃分析的前世今生,如果你想和我一起学习,成为荧光测油方面的先知先行者,请抓紧时间点击下方链接立即报名吧,我们约好了不见不散!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_3944.html
  •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品种、项目及方法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有效性和靶向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其中涉及到抽检品种、检验项目、法律法规依据和标准、检测方法等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于2016年12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联 系 人:蒲浩进电子邮箱:puhj@cfda.gov.cn附件1 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食品品种、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pdf附件2 意见反馈表.docx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 食药监总局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2013〕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各有关风险监测承检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附件: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   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本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指导督促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风险监测技术机构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指定的机构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承担风险监测数据汇总、分析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完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的风险监测工作任务,并负责组织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进行调查核实、处置和结果报告。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   第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职责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提出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   第八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符合食品种类风险等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监测产品品种、监测项目、监测区域、监测频次和样品数量等。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应遵循高风险食品监测优先选择原则,以下情况应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问题检出率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对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在国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五)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   (六)已在国外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根据日常监管、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其他风险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内容进行调整,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专项监测。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检验方法。对没有检验方法的,要组织有关机构研究建立,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方法验证后作为指定的检验方法。   第三章 监测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和风险监测工作需要确定承检机构。   第十三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承检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应安排专职人员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开展采样工作。必要时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应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测,监测数据应准确、可靠,并按要求通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的信息系统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要求进行问题样品报告及核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秘书处对承检机构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定期提交风险监测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和相关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综合分析研判,提出监管重点建议。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涉及农业、质检等部门的,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督促指导,并组织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的考核和人员培训。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承检机构不得委派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采样和检验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不得向被采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采样和检验费用,监测样品由采样人员向被采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购买。   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因出具检测结果不实而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收回风险监测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未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对外发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问题样品,指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承检机构经检测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照本规范组织开展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承检机构对食品潜在风险因素开展研究,为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规范问题样品的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化解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导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工作。   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的信息报告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涉及本行政区域问题样品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应做到准确及时,核查处置工作应依法高效。   第二章 信息报告   第四条 承检机构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问题样品并经复核确认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报告信息应当包括问题样品的详细信息、检验结果及发现的问题等内容。   第五条 承检机构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样品,应在确认后24小时内报告问题样品采集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抄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问题样品为加工食品的,还应报告生产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秘书处每月编制高风险问题样品分析报告。   第六条 承检机构检出除第五条之外的问题样品,应及时报告采集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报秘书处。问题样品为加工食品的,还应报告生产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秘书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第三章 核查处置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有关问题样品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对问题样品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启动。   问题样品为加工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样品采集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完成。   第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问题样品的风险情况,可以直接开展或者指定问题样品所在地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核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认为情况未核查清楚、处理不到位的,应当提出意见,要求继续核查处置。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对由于原料把关、生产工艺失控、设备设施失准等系统性原因造成问题的,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问题样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整改。   对确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食品,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企业查清产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去向等,实施召回,并予以销毁 企业未召回的,可以依法责令其召回。对于进入流通消费环节的,应通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下架销毁处理。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条 核查处置过程中,对情况严重的或者可能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报告可分阶段进行,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补充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问题样品的核查处置结果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并定期对核查处置的问题样品品种、发生原因、生产经营者所在区域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研究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专项整治。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核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认为情况未核查清楚、处理不到位的,应当提出意见,要求继续核查处置。   第十三条 各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问题样品核查处置的有关资料、报告,予以存档。未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开展风险监测发现的或外省市通报的问题样品,参照本规定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二)具有符合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所需的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   (三)具备与承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相关的产品品种、检验项目、样品数量相适应的采样、检验能力   (四)检验活动中无重大差错,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参加与检验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对承检机构的监督管理、考核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承检机构应当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承担任务的部门、岗位职责,并具有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及经费使用等制度。   第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要求完成样品采集、检验、留存、信息报告等任务。   第六条 承检机构发现检验方法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可提出完善检验方法的建议。   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准确、按时通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的信息系统报送风险监测检验结果。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按时报送问题样品报告。   第九条 承检机构应当认真开展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工作,并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报秘书处。   第十条 承检机构不得瞒报、谎报、漏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进行考核检查,内容可包括:   (一)针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产品与相关项目,核查承检机构实验室环境、仪器设备、样品存放等检验相关硬件条件,以及管理体系、检验能力的符合性情况   (二)抽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报告、数据报送及结果分析报告等材料   (三)抽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原始记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等材料   (四)盲样测试和留样复测,通过提供盲样或抽取承检机构风险监测样品留样,进行检验,考核承检机构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五)检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六)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立即终止承担风险监测工作任务:   (一)擅自对外发布或泄露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等信息,或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数据进行有偿活动的   (二)检验工作出现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出现以下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暂停或终止承担风险监测工作任务:   (一)不能持续满足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二)样品采集、检验等工作不符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要求的   (三)检验工作出现差错的   (四)风险监测检验原始记录不完整的   (五)不按要求报送问题样品报告、监测数据和风险监测结果分析报告的   (六)瞒报、谎报、漏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的   (七)盲样考核、留样复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八)违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有关要求的。   第十五条 考核检查中发现承检机构在承担风险监测任务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通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承检机构的考核检查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依据。   第十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风险监测工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   一、总体要求   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承检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工作,样品采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助完成采集工作。   (一)承检机构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样品采集工作方案,明确采样地域、采样环节及地点、样品选取等具体事项,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样品采集工作。   (二)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样品采集时间范围的,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样品采集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样品采集时间范围的,应根据食品的生产、加工及流通情况和季节性特征进行样品采集。   (三)承检机构应指定一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样品采集工作,样品采集工作由2名及以上具有专业技术工作经验的人员同时完成 对特殊样品采集环节,应由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与承检机构样品采集人员共同完成 所有样品采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和掌握样品采集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   (四)样品采集工作开始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样品采集文书、工具与容器、装备等 样品采集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并应做好记录,尤其是做好样品采集信息的登记,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和清晰,具备溯源性。   (五)样品采集后,应根据被采集样品的特质进行包装和签封,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储运,以保证符合后续检验要求。   二、样品采集一般程序   样品采集一般包括采集前准备、现场采集、样品送检、无法满足检验要求样品的处理和采集工作结束五个步骤,其中:   采集前准备包括了解样品的特性和样品采集要求、联系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确定具体行程安排、准备样品采集文书及相关资料,以及备齐样品采集工具、容器与装备等工作内容   现场采集包括协调取得被采样单位配合、样品采集、样品签封、填写样品采集文书与文书确认,以及交付购样款、索取支付凭证等环节   样品送检包括样品储运和样品送达承检机构两个环节   采集工作结束包括样品采集器具清洁归位、交回剩余文书、汇总样品采集信息和办理财务手续等工作内容。   三、操作要求   (一)采集前准备   1.了解样品的特性和样品采集要求。样品采集人员应全面掌握样品采集工作方案,并与实验室沟通,在执行样品采集任务前应详细了解被采集样品的特性和样品采集要求。   2.联系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各承检机构在样品采集过程中如需协助,可联系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   3.确定具体行程安排。样品采集人员应熟悉采样区域内的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机构及其经营业务情况,出行前应确定具体样品采集目标,并设计合理路径与时间安排,提高样品采集工作效率。   4.准备样品采集文书及相关资料。相关文书包括样品采集记录、样品信息单和封签等。样品采集人员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上述文书,需加盖印章的(如封签等)加盖印章。   5.样品采集工具与装备准备。根据被采集样品的特点准备相应的样品采集器具,器具的数量应根据需采集的样品数量确定。所有用于样品采集的工具(如样品采集器、容器、包装纸等)都应清洁、干燥、无异味,并不应存在将任何杂质带入样品中的隐患。对检测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做好样品采集工具、容器的预处理,如:检测微量和超微量元素时,应事先对容器进行预处理 对涉及微生物检验的样品采集工具、容器,应预先做好灭菌处理 对需洁净干燥的物品,应预先做好清洁、干燥工作。需准备的物品包括:   无菌样品采集容器:无菌袋、无菌盒、灭菌广口瓶等   普通样品采集容器:塑料瓶(袋)、密闭塑料盒、带盖螺口玻璃瓶、带塞玻璃瓶、带塞广口瓶等   样品采集工具:钳子、螺丝刀、小刀、剪刀、镊子、勺子、用于罐头及瓶盖的开启器、双套回转取样管、玻璃吸管及吸耳球等   冷藏工具:冷冻或保温箱及冰袋等   样品采集服装:防护衣、口罩、帽子、一次性无菌手套等   辅助工具:手电筒、记号笔、记录用笔、防水标签、胶带、温度计、记录表、照相机(摄像机)、棉球、75%酒精、酒精灯和运输车辆等。   (二)现场采集   1.协调取得被采样单位配合。对生产企业和餐饮服务机构内部的样品采集,应出示样品采集证明文书或在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协助下,说明来意、取得被采样单位配合。   2.样品采集   采集样品时,应使用符合相关检验要求的样品采集器具。无菌或灭菌且供微生物检验用的样品,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采集。   (1)样品采集数量   除国家标准另有规定外,样品采集份数应根据检验需要而定,原则上:用于理化检测的样品,每一批/件次应采集3份(样品1份、复测1份、留样1份) 用于微生物检测的样品,每一批/件次样品采集1份 既做理化检验项目又做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样品,每一批/件次应采集4份。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按上述份数要求现场分割 对均匀性不好的样品,应按份数总量采集后,交实验室分割。   每份样品的采集数量应按检测项目对试样的需要量确定(具体由承检机构作出规定),一般按需要检测的最小量的3倍采集,用于微生物检测的应按最小量的5倍采集。原则上,一般固体样品每份不少于500克,液体、半固体样品每份不少于500毫升,涉及蔬菜、水果、蛋类和鲜或冻水产品等样品每份不少于1000克,对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不能与其他检验项目共用的样品,或预包装食品包装量低于上述样品需求量的,应适当增加样品采集包装数量 特殊样品,按照检验项目需求和样品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2)不同包装形态的样品采集   预包装食品:应选择包装无破损、变形或是否受污染,并确保检验期间食品不会过期。对预包装食品,原则上按完整包装采集 必要时应启开包装,按散装食品样品采集方法进行样品采集。   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应检查有无发霉、变质、虫害、污染,不得采集不符合风险监测工作要求的食品。一般情况下,采集散装固体、半固体(如稀奶油、动物油脂、果酱)样品时,散装固体从盛放样品容器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样品采集,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样品采集,再进行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放入样品采集容器中 散装半固体类较稠的物料不易充分混匀,打开包装,用样品采集器从各桶(罐)中分上、中、下三层分别取出检样,然后将检样混合均匀。散装固体、半固体样品采集时,可使用钳子、小勺或镊子样品采集 采集散装液体(如植物油、鲜乳、酒类或其他饮料等)样品时,应先充分混合后,再取中间部位进行样品采集,样品采集时可使用玻璃吸管或倾倒方式进行采集。每一份散装样品应当单独装入容器,不得多份样品共用容器。尤其是感官性质极不相同的样品,切不可混在一起,应另行包装,并注明其性质。   盛装样品的样品采集容器应密封,并不应含有待检物质及干扰物质。其中:盛装液体、半液体样品的容器,常用带塞玻璃瓶、带塞广口玻璃瓶、塑料瓶 盛装固体、半固体样品的容器,可用广口玻璃瓶、塑料袋。用于理化检验的样品采集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酸性食品不应选用金属容器盛装,检测农药残留用样品不应选用塑料袋或塑料容器盛装,黄油类样品不应与纸或任何吸水、吸油材料表面有接触。   样品装入容器后应进行适当的封装,防止样品发生外漏、混杂等,并应因样品检测项目的特别要求选用合适的封装材料。例如:因某些石蜡含有3,4-苯并芘,因此测定3,4-苯并芘的样品容器不可用石蜡封瓶口或用蜡纸包 测定锌的样品容器不能用含锌的橡皮膏封口 测定汞的样品容器不能使用橡皮塞 酒类、油类样品不应用橡胶瓶塞等。   盛装样品的容器上应粘牢
  • 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新品种先评估安全性再放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俞太尉今日做客中国经济网时表示,食品安全法以后,我国严格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对于目前在国内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新品种食品和添加剂,进口商应向卫生部出申请,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后再放行。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生产国和消费国之一,近年来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俞太尉对此表示,《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也作出了新的新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制度、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制度,规定了对出口食品实行监督、抽检和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通报要求。   对于目前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俞太尉表示,进口商应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卫生部公布的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在新标准发布实施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产品的检验项目、限量要求和检验方法,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境检验时提供依据。   在对进口商的管理方面,俞太尉表示,除应当根据按《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制度外,还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证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红外分光测油仪测定水中石油类技术探讨
    1红外分光测油仪与石油类简介   1.1红外分光测油仪   红外分光测油仪是一种借助红外技术对水体当中的油含量进行测定的专用仪器,该仪器的应用范围较广,能够对多种不同水体中的石油类进行测定,其测量原理是利用光谱能量的吸收与转换进行内部成分的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借助红外分光光度法测量,对样品进行光谱扫描,从而显示出样品的光谱及吸收峰的波数位置,快速、准确地测出水体当中各种油份的浓度含量。红外分光测油仪属于一体化的光学系统,它的体积相对较小且重量较轻,便于携带,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测量速度较快,测量一次样品通常只需要1min左右。   1.2石油类   我国现行的HJ637-2012标准中规定,在实验过程中,可以被CCl4萃取,并且在波数2930、2960、3030谱带处有特征吸收的物质,被称之为总油,它是由两个部分组成,其中一部分为石油类,另一部分为动植物油类。石油类是能够被CCl4萃取,但却并不会被MgSiO3所吸附的物质。   2红外分光光度法对水中石油类的测定   水体中石油类含量的测定是环境监测的重要项目之一,由于总体石油类的成分较为复杂,并且地区不同组成也不相同,烃类是其最主要的一种成分。HJ637-2012标准中给出了测定水中石油类的方法,即红外分光光度法。下面本文通过实验的方法,对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石油类技术进行分析。   2.1实验过程   2.1.1试剂与材料。本次实验中,所有试剂均选用的是与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相符的分析纯化学试剂,实验过程中使用的水全部都是蒸馏水,具体有以下几种试剂:HCl、正十六烷、异辛烷、苯、CCl4、无水Na2SO4、MgSiO3、石油类标准贮备液、正十六烷标准贮备液、异辛烷标准贮备液、笨标准贮备液以及吸附柱等等。   2.1.2仪器设备。本次实验中的主要仪器设备包括红外分光光度计、旋转振荡器、分液漏斗、玻璃砂芯漏斗、锥形瓶、样品瓶、量筒、比色皿等等。   2.1.3试样制备。①采样。实验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样品全部按照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采集,具体做法如下:使用容积为1000ml的样品瓶,对地表水及地下水进行采集,使用容积为500ml的样品瓶对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进行采集,随后向样品瓶中加入适量的HCl,对样品进行酸化处理,使其pH值≤2.0。②保存样品。经过酸化处理之后的样品若是不能在24h以内进行测定,则必须采取妥善的方式加以保存,最佳的存放条件为2-5℃左右冷藏,最长期限为3d。③制备。本次试验中,试样的制备分为两个部分,即地下水与地表水试样的制备和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试样的制备,具体过程严格按照HJ637-2012标准中给出的方法进行,以此来确保试样的整体质量。   2.1.4校准。量取正十六烷和异辛烷两种标准贮备液各2.0ml,同时量取苯标准贮备液10.0ml,分别装于容量瓶当中,然后用CCl4进行定容,至标线位置处,再以人为的方式摇匀,三种标准溶液分别为正十六烷20mg/L、异辛烷20mg/L、苯100mg/L;使用CCl4作为参比溶液,并用4cm比色皿对三种标准溶液在2930cm-1、2960cm-1、3030cm-1波数处的吸光度进行测量,三种标准溶液在上述三个波数处的吸光度符合式(1),可得到联立方程,求解后便可获得相应的校正系数。   (1)   上式当中, 表示CCl4中总油的含量(单位:mg/L);A2930,A2960,A3030表示对应波数下测得的吸光度;X、Y、Z表示与各种C-H键吸光度相对应的系数;F表示校正因子。   2.1.5总油及石油类浓度的测定。①总油。先将未经过MgSiO3吸附的萃取液移至4cm比色皿当中,然后用CCl4作为参比溶液,在三个波数处分别对其吸光度进行测定,以此来计算出总油的浓度。②石油类。石油类浓度的测定方法与总油相同,在此不进行累述。总油的浓度减去石油类的浓度便可获得试样中动植物油类的浓度含量。   2.2测定过程的注意事项   在测定过程中,应对如下事项加以注意:选用的CCl4吸光度应当低于0.12,并且在2800cm-1-3100cm-1之间扫描,不得出现锐锋;选用的红外分光光度计应当能够在3400cm-1-2400cm-1之间进行扫描。若是红外分光光度计在出厂时设定了校正系数,则可直接进行检验;每一批样品在进行分析之前,都必须做方法空白实验,并且空白值必须低于HJ637-2012标准中给出的检出限;实验完毕后,CCl4废液应当存放在密闭性较好的容器当中,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以免造成污染。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以实验的方法,利用红外分光光度计对水中石油类的测定过程进行了简要分析,红外分光光度法是HJ637-2012标准中明确规定的测定水中石油类的方法,由于该方法在测定过程中需要使用CCl4,而该试剂本身的毒性较大,所以在实验过程中必须予以注意,以免引起安全事故。
  • 新芝,助力植物源性食品农残检测
    植物源性食品为人体提供身体所需的能量和营养物质,是不可或缺的基础生活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其中农残问题尤为突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许多农药由于其化学结构稳定,自然条件下难以快速降解,长期食用农残食品对人体会造成巨大危害,威胁生命健康。植物源性食品的农残检测从食品安全角度来看,是绕不开的问题,必须确保植物源性食品农残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目前常用的植物源性食品农残检测方法有色谱法、酶抑制法、表面增强拉曼散射法、分子印迹法等。其中色谱检测由于其发展较早,目前技术已经十分成熟完善,包括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液质联用法、气质联用法等多种技术,满足大多数农残检测需求。国家最新的植物源性食品农残检测以液相-质谱联用方案作为检测方法。  农残新国标GB23200  植物源性食品样品的检测除了需要高灵敏度的分析检测手段,如何高效对样品进行前处理也尤为重要。一个好的前处理过程不但能够省时省力,更重要的是能够提高后续的样品提取效率,提高分析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与一致性。  针对不同的物料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1.食用菌、热带和亚热带水果、水生蔬菜、茎菜类蔬菜、豆类蔬菜、核果类水果、热带和亚热带水果、瓜类蔬菜等采用先切碎后匀浆进行样品的前处理。  注:干制蔬菜、水果和食用菌则进行研磨粉碎处理  2.谷类研磨粉碎后使其全部何通过425μm的标准网筛处理。  3.油料、茶叶、坚果和香辛料(调味料)研磨粉碎处理。  4.植物油类均匀搅拌处理处理。  处理后的样品进行后续的提取离心分离,过滤后进行上样检测。    我们能做什么?!  我们新芝为客户提供两种能够进行组织分散仪器,S10手提式高速匀浆机以及XHF-DY高速分散器分别能够故处理小体积(1-120mL)和大体积(3-1000mL)处理量,供需选择。提供SCIENTZ-48高通量组织研磨器,可搭配多种研磨球和适配器,能够灵活方便进行高通量样品研磨。提供HSC-2015L/HSC-3020L高速冷冻离心机两款,其中HSC-3020L是前一款的升级款。    以上,就是我们新芝生物能为植物源性食品农药残留检测实验提供的仪器清单,供需查询。  详情请登录新芝官方https://www.scientz.com  参考文献  1. GB23200.121-2021植物源性农残检测国标  2. 植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研究进展_张丽  3. 植物源性食品中手性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的研究进展_陈丹丹▼End
  • 中国拟规定主要粮食品种不得擅用转基因技术
    国务院法制办2月21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意见稿提出,国家加强对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的统筹规划,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在保护生态前提下适时开发有资源优势和增产潜力的后备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国家有关规划等布局粮食生产。   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耕地和水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等措施,确保国家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数量,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加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发展节水型农业,提高粮食生产用水保障能力和使用效率。   意见稿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建设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改善粮食生产条件。   意见稿明确,国家保护粮食作物种质资源,扶持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意见稿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产地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质量监测。对粮食生产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修复。   意见稿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技术的研究、创新、保护和运用,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和质量。   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环保、经济的农药、肥料、农用薄膜以及先进、节能、适用的农业机械。   意见稿明确,国家建立粮食生产扶持制度,在资金投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应当积极发展粮食生产,保持一定的粮食调出率。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应当稳定和提高本区域粮食自给水平。   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粮食生产补贴、奖励和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的价格支持制度,扶持种粮专业户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生产者种粮积极性。国家引导和鼓励粮食适度规模生产。
  • LUMEX诚邀您8月21日参加网络讲堂:水质石油类新国标方法箭在弦上-LUMEX荧光测油方案帮您沉着应对
    讲堂议题:水质石油类新国标方法箭在弦上-LUMEX荧光测油方案帮您沉着应对 时间:2018年08月21日 14:00 主讲人:张超 LUMEX资深应用工程师,负责中国区应用方法开发和技术支持 报名链接: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_3944.html 2018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征求《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和《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荧光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现行的红外法(HJ 637-2012修订后使用四氯乙烯替代四氯化碳作为萃取剂,由于四氯乙烯纯度要求高且新修订的方法检出限高,不能满足Ⅰ-Ⅲ类地表水和第一、 二类海水石油类测定的需要,因此开展其它切实可行的分析方法的研究。本次网络讲堂LUMEX技术专家张超将于8月21日和大家分享先进全面石油烃解决方案,并将深度解读即将实施的石油类测定的新标准方法。讲座将详细解析国内外石油烃类分析的最新技术、方法标准、相关领域应用现状,并就石油烃类分析常见问题、难题和不同方法技术特点进行深度解读,如低浓度含量分析、分析结果偏差过大的原因,目前国标方法检测问题等。 LUMEX公司于1991年开始潜心研究水中油技术,开发紫外及荧光系列产品,主导并参与多项俄联邦水中油国家标准制定,为环境领域、海洋、石油化工等行业用户提供系列解决方案和方法参考。Fluorat系列和Panaroma系列荧光测油仪检测快速准确,用正己烷进行萃取,检出限低,可达ppb级,样品处理及检测时间短,可以检测超低含量的石油烃类,稳定性和重现性好,既可以进行实验室 的检测,也可以用于环境应急监测。适用于湖泊、水库、近岸海域流域水库、河口、入海口、排污口等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石油类监控及预警。 (来源:LUMEX分析仪器)
  • 客户案例|盛奥华SH-21A型红外测油仪助力油类污染溯源排查
    近年来,我国水污染事故频发,水环境安全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中含油废水是一种量大面广且危害严重的污染源,也是一项有很大难度的水处理工作。因此,水中油类污染溯源排查,加强对环境的监测作为精准、科学治污的重要手段,成为了水污染精细化管理的一剂“良药”。▍案例背景客户是上海某环保公司,主要从事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和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需要对项目工地上的废水和土壤中的油类物质含量进行测量,进而及时调整相关工艺。▍应用情况仪器型号:SH-21A型红外分光测油仪(含萃取装置)测量项目:土壤、污水中的油类物质含量采购时间:2024年7月▍培训现场▍仪器介绍总结盛奥华SH-21A型红外测油仪,是依据国家环保标准方法研制的一款集快速检测、数据管理、专业性强于一体的智能快速检测仪。该仪器使用测油专用软件,集谱图扫描、分析、计算、存储于一体,全波数测量并实时显示图谱、既可定性分析、又可定量测量,拥有诸多传统测定方法不可比拟的检测优势,让水质检测更便捷、更高效。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答记者问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以下简称“紫外法”)《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以下简称“红外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标准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strong 问:为什么要同时出台两项适用于水中油测定的监测方法标准? /strong /p p   答:原标准《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2)采用的萃取剂四氯化碳是《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B第二类受控物质,为推进《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际履约进程,实现我国关于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实验室用途使用四氯化碳(CTC)的承诺,满足现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监测要求,有必要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p p   经过对技术路线和替代萃取试剂的认真研究,最终选用四氯乙烯替代即将禁用的四氯化碳作为萃取剂,并对四氯乙烯的稳定性和保存条件进行了反复研究。但由于更换萃取剂后,方法的测定下限较高,不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12)标准中Ⅰ-Ⅲ类水质限值的监测要求,因此又开展了紫外法等的转化研究。 /p p    strong 问:两项标准分别有何特点? /strong /p p   答:紫外法灵敏度高,设备普及率高,操作简便,易于推广,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中石油类的测定,且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质量保障和质量控制要求,能确保方法使用中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1996年以前我国环境监测中石油类测定采用石油醚萃取紫外分光光度法,一定程度可保证水质石油类测定的延续性。 /p p   红外法灵敏度高、定性定量准确,以四氯乙烯作为萃取剂替代破坏臭氧层的四氯化碳,有利推进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国际履约进程,为保护臭氧层做出贡献。修订后的标准术语表达更加科学准确,试样的制备方式更加灵活。但方法检出限比原标准升高,适用于污水中的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p p   strong  问:两项标准同时发布,如何使用? /strong /p p   答:紫外法和红外法的适用范围不同。紫外法灵敏度高,检出限低,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中石油类的测定。红外法检出限高,适用于污水中油类(石油类和动植油类)的测定。 /p
  • 去伪存真有高招:记岛津中药材及食品品种DNA分子鉴定Workshop
    中药材对治疗疾病有很好的效果,然而近年来中药材品种混淆使用问题屡有发生,有的是名称相似易混,有的是外形相似易混,有的则因价格差故意掺混。由于不同品种中药材药效有差异,中药材品种的掺伪势必会对人们的健康造成影响。另外,最近人们对食品的真实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包括产地溯源、真伪鉴定、品种掺混掺假识别和鉴定等。因此,岛津公司日前在北京分析中心成功举办了易混淆中药材及食品品种DNA分子鉴定workshop,吸引了来自19家单位36余名专家们的到场参与。workshop上,分析中心李丽潇博士介绍了岛津中药材和食品品种DNA分子鉴定技术,北京分析中心孙亮讲解了岛津应对2015药典解决方案。结合岛津生物紫外分光光度计BioSpec-nano和微芯片电泳MultiNA,李丽潇博士和顿俊玲老师以实验成功演示了中药材金银花和山银花样品的鉴别。 首先,分析中心李丽潇博士介绍了中药材和食品品种DNA分子鉴定技术的原理、特异性PCR引物的设计方法等。以中药材金银花和山银花鉴别为例,结合岛津DNA分析仪器生物紫外分光光度计BioSpec-nano和微芯片电泳MultiNA,讲解了此技术应用的流程,同时也介绍了MultiNA全自动化、分辨率高及多个品种同时鉴定优势。李丽潇博士报告现场随后,北京分析中心孙亮博士讲解岛津应对2015药典解决方案,从农药残留分析、真菌毒素分析、重金属残留、中药材中阿胶定性分析等方面介绍了岛津的GC-MS/MS、LC-MS/MS、LC-ICPMS等产品的应用例,展示了岛津仪器应对2015药典的优势。孙亮博士报告现场在workshop的后半程,李丽潇博士和顿俊玲老师演示了中药材金银花和山银花鉴定实验:将两种中药材液氮研磨,用改动的硅胶离心柱试剂盒方法提取基因组,用BioSpec-nano评估基因组质量后,进行PCR扩增反应,使用MultiNA检测PCR产物。实验中,两位老师特意介绍了每个步骤的原理,和参会专家们就技术细节进行讨论。各位专家对BioSpec-nano自动擦拭功能的便捷性表示认可。另外,多位专家表示通过实验演示,更直观地体验到了MultiNA使用的简便性和自动化程度。李丽潇博士进行实验演示顿俊玲老师进行实验演示MultiNA检测结果显示金银花和山银花得到的PCR产物长度与理论值基本一致,且无非特异性扩增,表明金银花和山银花被成功鉴别。此外,李丽潇博士还介绍了MultiNA处理数据功能,参会的专家表示这些功能使数据比较、整理等工作更为方便,而琼脂糖凝胶电泳则不具备。最后,回答了诸位专家们提出的关于其他品种鉴定及仪器技术方面的问题。MultiNA展示实验结果MultiNA检测金银花和山银花结果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 岛津:史上最严新国标正式实施 对农残检测技术提出新要求
    农药残留是指在农业生产中施用农药后一部分农药直接或间接残存于谷物、蔬菜、果品、畜产品、水产品以及土壤和水体中的现象。农药残留量超标会危害人体健康,可能引发急性或慢性中毒症状。因此,加强对农药残留量的监管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2021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5项标准并将于9月份正式实施。本次新标准有哪些不同之处?对仪器厂商会带来哪些新的机遇?对于新发布的四项农残检测方法标准,又有哪些新的解决方案?对此,仪器信息网特别制作专题《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新标准 新应用》对新标准展开探讨。本期我们邀请到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为我们分享他们眼中的新国标。仪器信息网: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农药残留的问题一直受到大家的高度关注,近几年,我国也在不断完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建设。2019年,我国修/制订了2763等5项农残标准,时隔一年多,不但对2763又一次进行修订,还推出4项新检测标准,新标准一出便受到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下本次新修/制订的农药残留标准有哪些亮点?目前我国农药残留检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岛津:此次的新标准,堪称史上最严,覆盖范围最广。标准数量首次突破1万项,与2019版相比,新增农药品种81个、残留限量2985项。与“十三五”之前的2014版相比,农药 品种数量增幅为46%,残留限量数量增幅为176%。此次的新标准的特点:一是涵盖农药品种和限量数量大幅增加。二是体现了“四个最严”的要求。三是标准制定更加科学严谨并与国际接轨。四是农药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标准加快完善。目前,我国农残检测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1)GB 2763系列中涉及的农残种类,国内的检测标准并不能完全覆盖;(2)检测人员技术参差不齐;(3)抽样环节不规范等。仪器信息网:请您介绍下我国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的发展概况?目前主要技术有哪些?我们注意到,本次新发布的检测标准中质谱技术应用较多,请问在农药残留乃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领域质谱技术都有哪些新应用?岛津:我国农药残留检测技术从GC、LC为主的检测手段,逐步转向GCMS,再到目前向GCMSMS、LCMSMS的检测手段转变,期望达到精度更高、检测更准、速度更快的分析效果。岛津除了提供以上常规检测手段、仪器和方法外,也在不断摸索更先进、更前沿的农药残留分析技术,比如使用QTOF建立农药残留高通量非靶向快速筛查数据库、使用超临界萃取+超临界分离+液相色谱质谱联用(SFE-SFC-LCMSMS)对农药手型化合物的辨别和确认,使用质谱成像综合分析系统(iMScope)对农药在植物、昆虫等体内的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进行分析等等。仪器信息网:今年恰逢“十四五”开局之年,在年初发布的规划纲要中提到“十四五”期间我国主要农产品安全合格率达98%以上,可见未来我国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还将持续严格监管政策。请问目前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的难点有哪些?未来会有哪些发展趋势?岛津:目前农残检测技术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1)不稳定农药的检测上,此类农药往往回收率不稳定,基质效应明显;(2)复杂基质的农残检测,如茶叶、香辛料、油类等。另外,农药残留的检测方法仍然主要集中在实验室检测装置上,也就是说对于农药残留的分析要通过采集样品、到实验室前处理并上机分析的流程,耗时费力。目前,虽陆续出现了一些快检的方法,但占比仍然很小。因此,能够提供更为精准的快速检测装置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之一,既可以缩短分析时间,又可以通过快检设备快速得到样品初筛结果,一旦有阳性样品再到实验室装置进行进一步确认。 仪器信息网:新标准的颁布,给贵司带来了哪些机遇?岛津:新标准的颁布带来的是用户对于仪器、前处理耗材、方法包等的需求,同时也为仪器厂商带来了用户更多的咨询。用户关心如何才能做好不同基质中的目标化合物的准确分析和检测,这其实也是对仪器厂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否更好的协助用户应对新标准,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仪器信息网:围绕着新标准,贵司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是否推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能否举例说明?岛津:为了帮助广大用户轻松应对新国标的检测挑战,岛津与标准制定单位深入合作,推出匹配新国标的全套解决方案,从前处理到仪器分析方法,用户可直接移植实验方案,实现零基础开发,轻松应对实验室扩项及常规实验。解决方案包括针对GB 23200.121-2021《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的方法包,同时也包含2018年发布实施的GB 23200.113-2018《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的相关内容。另外,岛津拍摄了针对新国标的前处理操作详解视频、上机操作详解视频。全面细致地讲解了从前处理、上机分析、数据处理、报告出具等所有环节,用户可通过视频二维码直接下载,观看学习。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征求意见
    卫生部监督局日前向有关单位复函,就《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卫生部组织起草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   卫生部要求,公众务必请将书面意见于2009年12月25日前反馈,传真:68792408,邮箱:food@moh.gov.cn。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指定技术评审机构具体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的接收、受理、技术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技术上确有必要并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进口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技术评审机构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和检验方法以及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附有标签、说明书的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允许生产和使用资料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第六条 对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除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卫生部在受理后,将申请人提交的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有关内容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组织意见,对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有重大分歧意见,或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卫生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技术评审机构应在受理后六十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工艺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专家认为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试验的,技术评审机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将拟决定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卫生部决定对工艺确有必要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工艺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证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变更的。   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应当及时撤销食品添加剂标准中的品种或修订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1年12月11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一、背景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食品加工工艺需要而加入食品或用于食品生产的物质,直接关系到食品工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标准、标签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2002年7月1日公布施行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我部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价,规范许可工作,修订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组织地方开展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维护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我部职能分工,《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我部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食品卫生法》已废止,《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经营的管理职责和内容已调整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而现行管理办法中缺乏相应规定 三是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许可程序未做出规定,未明确新品种许可与食品添加剂标准之间的工作联系。   因此,亟需新制订《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及时废止《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二、起草原则   (一)坚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的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范围、职责、程序和要求。   (二)坚持与以往法规制度相一致,在符合现行法律制度和精神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续原有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三)坚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四)坚持许可工作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注重征求各方意见,维护许可工作的严肃性。   三、起草过程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后,我部即组织对《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从2008年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完善法规制度是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在整治工作中,各部门多次研究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问题,并通过对各地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实地了解地方和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各部门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意见,我部决定起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并废止《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4月,我部委托湖北省卫生监督局组织立法研究,于7月召开专题会议确定了立法思路和工作原则。   9月18日,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明确了各部门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提出了重点工作任务,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和安全性评价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召集食品行业组织会议,听取行业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许可工作的意见。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界定新品种许可范围。新《办法》的规定与现行的新品种的范围完全一致,即三种情形:1.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2.未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品种 3.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关于新品种的技术上确有必要。新《办法》规定了申请者在申报材料中应当提交“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证明文件”。同时,为严格掌握是否为技术上确有必要,新《办法》规定我部应当就此征求各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些意见将提交评审专家进行审查。对缺乏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我部将不予许可。对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如果不再具备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我部将撤销该食品添加剂品种或限制其使用。   (三)关于允许使用的名单与标准的联系。新《办法》规定了卫生部及时公布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名单,由于公布名单与制订、公布标准的程序不同,实际操作中无法实现同步进行,拟采用先公布名单,再按照标准管理规定和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形式。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名单与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关于批准许可申请的形式。新《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考虑到新品种的许可内容是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是针对企业的特定产品,因此,拟延续现行制度,将新品种的许可,采取公布名单的方式进行。   五、其他   (一)关于实施日期。新《办法》基本延续了现有的许可制度和程序,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废止卫生部2001年12月11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相关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解读培训班在北戴河顺利举办
    p   为落实推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际履约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国环境监测系统关于石油类新标准分析方法的监测技术能力,根据《关于印发& lt 环境保护部2018年度培训计划& gt 的通知》,《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HJ 970-2018)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解读培训班于11月20日在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顺利举办。 /p p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分析室副主任袁懋、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主任闾振华出席了开班仪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194a8fe6-6ad4-4e59-ba73-d37fe038ce87.jpg" title=" 图片11.jpg" alt=" 图片1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分析室副主任袁懋、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主任闾振华出席了开班仪式 /strong /p p   袁懋同志在开班仪式中简要介绍了国内外水质石油类监测技术现状和新标准方法编制的项目背景,阐明了新方法的监测技术要求和本次培训重点,为掌握并提升石油类新标准方法的监测技术能力水平做了动员。 /p p   本次培训由参与两项标准制定的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专家授课。授课专家分别对红外分光光度法、紫外分光光度法两个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及操作要点进行阐述,对四氯化碳替代试剂研究、方法修订研究实验、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解读。通过两位专家的授课和答疑解惑,解决了学员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点和问题,为各位学员尽快掌握石油类两项新标准方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742042b8-7461-4dbd-afa0-5e5564910cfd.jpg" title=" 图片22.jpg" alt=" 图片2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本次培训由参与两项标准制定的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专家授课 /strong br/ /p p   本次培训班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办、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办、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协办,共有109名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水质石油类监测分析技术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p
  • 卫生部公布2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卫生部6日公布了新批准的2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包括食品添加剂1种、营养强化剂2种、食品用酶制剂7种和食品用香料16种。   其中,食品添加剂为决明胶,营养强化剂为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低聚果糖,食品用酶制剂为磷脂酶C、谷氨酰胺酶、天门冬酰胺酶等7种,食品用香料为香厚壳桂皮油、葡萄籽提取物、甲酸松油酯等16种。   卫生部表示,本次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审查通过,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和对健康无害,并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这些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可以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卫生部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完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制度和食品添加剂标准 组织对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中,行业协会梳理出的200多种传统工艺一直沿用但未经批准的添加物质进行审查,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 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
  • 卫生部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
    卫生部8月6日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件所列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酶制剂、食品用香料新品种、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以及修改后的甲基纤维素质量规格。   附件: 1.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新品种.doc 2.食品用酶制剂新品种.doc 3.食品用香料新品种.doc 4.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doc 5.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doc 6.修改后的甲基纤维素质量规格.doc
  • 食品安全:关键是完善食品检测技术
    “给我拿一个奶油夹心面包,再来一杯豆浆。”每天上小学四年级的鹏鹏都会到离家不远的面包房买早餐,然后边走边吃去上学。   城市中,类似鹏鹏这样吃早餐的学生不在少数。几乎在每个住宅小区的周围,都有一家或几家面包房,并且面包品种繁多,竹炭纤维面包、海带面包、蓝莓夹心面包……   记者随意走进几家面包房发现,一般加盟连锁店都会有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等,而一些小的面包作坊几乎属于少证或无证经营。   其实,面包只是我们日常食品之一,米、面、奶、蛋、菜……这些是我们每个人每天都离不开的。那么这些食品的安全如何得以保证呢?   食品安全首先体现在检测技术上   当前,谈起食品安全的问题,很多人自然而然都会想到去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这只是在标准上的规定,如果没有检测技术,首先你不知道一种食品是不是有不安全因素,其次你无法知道这种不安全因素的程度如何,这才是导致人们长期受到食品安全困扰的原因之一。”河北省廊坊食品工程学校讲师郭亚建接受《科学时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的确,食品营养卫生知识贫乏直接影响着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再加上大量化肥、农药、兽药等化学品的使用又从源头上给食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   在我国,从国家、省级到市县级检测机构约有数千家实验室和数十万检测技术人员,这就出现了如何保证检测数据统一可靠的问题。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李红梅曾撰文认为,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资源充分的国家食品安全计量溯源体系为其提供可靠性与可比性的支撑,就会产生无效的测量结果,造成分析测量资源的极大浪费,甚至由此导致错误的决策而引起无法估量的后果。   检测试剂的生产缺乏监管   食品检测技术的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食品的安全程度。而检测技术的精准是需要高质量的检测试剂产品和仪器的支持。   于是,一些企业开始重视对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的研发。除了进行湿度、洁净度等物理量测量外,一些化学及生化分析仪器包括紫外线、可见光、荧光、原子吸收等分光光度计,以及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质谱仪、微生物检测仪器、生化分析仪器等、快速检测仪器等开始在食品安全检测方面得以应用并推广。   “其实,国内专注于食品安全检测生产试剂盒或仪器的大型企业并不是很多,并且部分产品在稳定性和灵敏度方面也需要提高。”北京阿匹斯生物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军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刘军毫不隐讳地指出,国内由于缺乏食品检测试剂生产的参考体系导致了食品检测试剂的质量良莠不齐。“如果选用国内外的同一原料试剂对同一食品进行检测,就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   北京华安麦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柳家鹏对刘军的上述观点表示赞同。   “但我一直对食品安全检测试剂的市场充满信心,虽然由于缺乏政府对企业生产资质的统一监管,现在很难形成一个像医疗体外诊断试剂一样相对规范成熟的市场,这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企业的快速提升发展。”柳家鹏说。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在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分属于食品药品、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形成了多部门管理的格局,不同部门分管食品(食物)链的不同环节,这种以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监管体制,造成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和监管资源分散,不能形成监管合力和长效监管机制。   “往往一个产品需要重复检验,有时候还会出现不同部门之间互不承认检验结果的现象,既浪费检验资源,又增加食品企业的成本。”郭亚建说。   郭亚建建议,借鉴药品检验的模式,工商、卫生、农业部门下属的检验机构整合到一起,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的检测,同时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在安全方面的责任,规定所有的食品都应当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检测机构加强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免收检测费,不合格的收取检测费,同时对抽检的结果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或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关于食品安全的信息都在这一平台上发布。
  • 卫生部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公告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技术必要性材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以下技术必要性证明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及作用机理   (二)在拟添加的食品中添加与否的效果对比   (三)与同一功能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效果的对比资料   (四)其他有关技术上确有必要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香料新品种的,可免于提交上述第(二)、(三)项资料。   二、关于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   申请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如无现行有效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应当提交以下质量规格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文本(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   (二)编制说明   (三)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的比较   (四)检验方法的验证情况。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现场审核   由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的机构挑选2-3名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现场核实、评价:   (一)研制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生产所用的原料、来源和投料记录   (三)按照申报资料的工艺流程图核查样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及记录   (四)如需对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抽取样品进行验证检验。   (五)对申请扩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审核工作。   四、关于验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产品标准   对尚无相应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的机构应当在申请者提交资料基础上,组织对产品标准(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验证结果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依据。   五、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告内容   卫生部根据食品添加剂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同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质量规格要求,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后,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即时作废。   六、关于鼓励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提出建议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后,卫生部将通过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网(www.nfsiw.gov.cn)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网(www.chinafoodsafety.net)等公布相关信息,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意见,欢迎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卫生部出台《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近日出台《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全文如下: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关于公开征求谷氨酰胺转氨酶等11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谷氨酰胺转氨酶等5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3-岩藻糖基乳糖等3种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扩大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和乙酰磺氨酸钾(又名安赛蜜)、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营养强化剂2'-岩藻糖基乳糖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具体情况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0月26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我中心邮箱(zqyj@cfsa.net.cn),逾期将视为无意见。谷氨酰胺转氨酶等11 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相关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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