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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的空气检测

仪器信息网资质的空气检测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资质的空气检测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资质的空气检测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资质的空气检测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资质的空气检测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资质的空气检测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资质的空气检测相关的解决方案。

资质的空气检测相关的论坛

  • 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室内空气检测资质

    各位前辈,我实验室想扩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室内空气这块的业务,我想了解下除了检测项目要过CMA外,像公共场所卫生还需要过个卫生部门的资质(具体的申请部门是哪里?有没有一些文件可以供了解的?)生活饮用水、室内空气除了CMA外,需不需要过其他职能部门的资质认证?

  • 室内空气检测也要讲条件

    对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消费者除了知道要找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意识逐渐增强外,而对最重要的检测过程中一些直接影响检测结果的重要细节还不了解,甚至可以说是一无所知。其实,任何检测都是有严格的检测条件的,特别是当消费者想用检测结论作为解决纠纷、甚至进行法律诉讼的证据时,没有标明检测条件的检测报告不过是废纸一张。因此,以下介绍一些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条件,以便您在今后的空气质量检测中更好地与检测单位沟通、配合,同时监督检测机构规范操作,获得更加客观可靠的检测结论

  •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知-重庆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知 一、参阅材料(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二)《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行有效版本;(四)重庆市环境监测和水环境监测行业标准技术专家组会议纪要(截止2016年6月,共有3份会议纪要)。上述文件可登录市质监局官网(www.cqzj.gov.cn)和“重庆检验检测实验室”网站(www.cqlab.com.cn)中下载。二、申请对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三、申请条件(一)申请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四章的规定,其人、机、料、法、环、测和管理体系等技术条件应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管理体系应全面试运行。(二)申请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业务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服务或类似业务范围,并且不得包括与环境监测有利益关系的生产、供应、安装、销售、治理维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活动。四、资质认定程序和内容(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程序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实施。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向市质监局申请资质认定,两江新区辖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也可向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可在市质监局官网或重庆检验检测实验室网站上下载。(二)资质认定采用网上申请模式。首次申请认定的机构需与市质监局认监处或者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索取网上申请帐号(市质监局认监处联系电话:89185710),待网上申请受理后,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受理申请的部门。申请扩项的机构使用原有帐号在网上申请后,待网上申请受理后,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受理申请的部门。(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行有效版进行评审。(四)针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相关技术问题,经与市环保局协商,并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现明确如下:1.关于申请资质认定的领域。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申请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和振动、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等7个领域的项目(参数)。2.关于监测人员培训考核。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可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考核,也可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监测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确认的程序,并按照程序文件规定有效实施,妥善保存相关记录。法律法规对监测人员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如,从事电离辐射环境监测的人员应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关于人员资格管理的要求)。3.关于分包。允许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分包项目(参数),分包活动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4.关于采(抽)样、样品前处理。采(抽)样、样品前处理不作为单独的项目(参数)申请资质认定;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采(抽)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不列入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若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可在监测报告中提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5.关于检验检测经历和标准方法证实、确认。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应确保所申请环境监测的每个参数至少有3份具备质量控制措施的全程序检测经历报告(含内部模拟实作报告);应对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进行证实或确认。6.若检测标准、规范包含多种检测方法,而申请机构仅具备部分检测方法的技术能力,应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附表1的“限制范围”栏中填写“只做*****方法”。其余技术问题可参见重庆市环境监测和水环境监测行业标准技术专家组相关会议纪要。五、其他事项(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且相关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二)申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满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 国认实函70号)的规定。(三)本注意事项告知书由重庆市质监局认监处负责解释。

  • 空气“检测治理公司”多“李鬼”

    据《新闻晨报》报道,一些室内空气检测公司,一边帮人检测空气质量,一边还兼职做珠宝鉴定。7月27日,晨报刊出《太乱!空气检测还兼职鉴定珠宝》一文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日前获悉,针对室内环境治理行业乱象,上海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将启动“夏日净化”百日行动,从会员单位入手,整顿行业现状。  随着市民对室内空气质量重视程度的提高,市面上出现林林总总的室内环境净化企业。然而,一些听起来冠冕堂皇、看似具有官方权威性的企业,实际上却可能连实验室都没有。  上海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秘书长王芳表示,该协会在对网上各种打广告宣传的企业进行调查后发现,许多企业喜欢使用“中心”或者“平台”等字样,但从目前的登记情况来看,申城除了市工商局、技术监督部门登记注册有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外,还没有第二家以“中心”命名的空气检测企业。  “从行业协会角度来说,的确没有办法对非会员企业进行约束,但对于市面上出现的各种空气检测企业,消费者依然可以通过各种防范措施来鉴别其真伪。”王芳表示,比如从宣传的名称上看,如果一家公司名称既有“检测”又有“治理”,那就需要警惕了。因为按照市工商局及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注册管理要求,是不允许一家公司既是检测方又是治理方的。为此专家建议,市民在选择此类企业时需注意辨别,尤其需要防范“××检测治理公司”或者“××检测中心(平台)”为名称的“李鬼”。  据了解,上海市工商及质监部门已关注室内空气检测行业的企业资质核查。在选择空气检测公司时,建议消费者通过核实对方营业执照、是否有实验室以及是否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等方面进行“筛选甄别”。  如何鉴别空气检测企业资质  ●正规的治理公司名称一般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治理公司”,而不是“××检测治理公司”,因为在工商注册时检测和治理不可以同时使用。但是如果企业提供代理治理业务,这也属于合法;  ●正规的治理公司在网站上只使用自己的注册名称,而不是“××检测治理中心”、“室内环境官方网”等虚拟名称,切记在网上查询时不能只看名称,关键看产品;  ●当您初步选定一家空气治理公司时,可以要求查看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看其经营范围里是否有“环保服务”内容;  ●查看其使用的净化产品是否有质检部门出具的甲醛、笨等污染物的功能报告及安全性报告;  ●治理服务行业的市场指导价格一般在20元―40元/每平方米,如果要价很低,则可能属于恶性竞争;  ●治理企业治理前后使用便携式检测仪器进行的自检不得额外收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该种数据只能用于科研、自测。

  • 【分享】如何查询和辨别检测机构的是否具备检测资质

    委托方(消费者)在预约检测前,有必要核实实施检测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关检测资质(即通过国家计量认证)。 可通过电话咨询等方式向检测单位索要“CMA”计量合格证书号码。 一.通过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委托方可以登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查询。 进入网址:www.cnca.gov.cn 点击网站上方标题“检测监管”进入“国家计量认证实验室查询”在证书编号栏目中输入证书编号(只须填此一项)后点击提交即可显示该检测机构名称及认证情况。 二. 通过地方认证的检测机构,委托方可直接登陆相对应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网站直接查询名录.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盖有“CMA”计量合格专用章。不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是不允许向社会提供委托检测服务的。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相关条款要求,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及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应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分为国家及省两级。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单位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同时授权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上使用CMA标记。CMA为“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其含义为“中国计量认证”。●如何辨别室内空气检测机构的资质? 判别要素: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证书附表(通过项目表);二、检测报告左上角使用CMA标记;三、检测报告上的检测项目为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附表中的项目;未通过认证项目的检测报告不得使用CMA标记。●目前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检测机构的类别一、按从事检测的领域划分:综合实验室(包括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检测以外的其它专业)专业实验室(专门从事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检测的实验室)二、按委托性质划分:接受社会委托的实验室(接受日常委托检测的实验室)接受行业委托的实验室(承担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检测的实验室)三、同时承担上述两种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检测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标准 评审依据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2003]70号文。●室内环境检测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环境检测资质

    公司想申请环境检测的资质,人员及取证所参考的文件都有哪些?谢谢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飞行检查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由省、地 (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简称飞行检查) ,其目的是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通过专项监督引导检验检测机构规范运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color=#cc0000]1、组织方式的严密性[/color] 省、地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所在地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运行情况,选择重点检测领域、重点检测地域和特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飞行检查。抽调省、地 (市) 级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库中的专业评审员组成飞行检查组,提前一周进行集中培训,传达部署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检查计划,学习《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分组讨论检查的流程、方式和要求,提前做好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

  • 检测资质申请

    请问专业人士,LDAR泄露检测与CCTV管道检测,资质申请如何进行?人员与设备都有哪些要求?

  • 各位同仁,谁家做环境检测相关的业务,如空气,水,土壤。

    如标题,谁家或知道有哪些做环境检测相关的业务,如空气,水,土壤等的实验室。想找合作伙伴,需要有CNAS或CMA资质,求知道的回复个公司名称给我,非常感谢。不然只能在CNAS官网看着能力附表一个一个找了。 主要是GB/T 18883-2002,GB 50325-2010,GB/T 18204.3-2013, 城市:沈阳,广州,北京,上海。

  • 没有资质可以转包给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么

    没有相关项目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接了项目全部转包给其他机构,由其他机构出具相应的盖章报告吗?这样是否会有违反准则等要求?比如我是环境食品检验机构,接了药品检验,转包给有药品检验资质的机构,最终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给客户。这样可以么?

  •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 福建一家公司被罚

    福建立标低碳研究院有限公司涉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罚款。[align=center][b]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b][/align][align=center][b]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b][/align][align=center][b]单位: 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号:(2018)支13号[/b] [/align][table][tr][td=1,1,1148][align=left]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福建立标低碳研究院有限公司[/align][/td][/tr][tr][td=1,1,1140][align=left]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林玉辉[/align][/td][/tr][tr][td=1,1,1178][align=left]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泉质监罚字(2018)稽10号[/align][/td][/tr][tr][td=1,1,1178][align=left]案由: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align][align=left]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align][/td][/tr][tr][td=1,1,1178][align=left]违法的主要事实:2018年10月25日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到泉州市丰泽区清源街道江滨花苑10#二层,对福建立标低碳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及之后的调查证实,福建立标低碳研究院有限公司2018年8月21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LBBG-HX20180812-01的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依据HJ836-2017检测方法检测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流速、湿度、烟温,属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align][/td][/tr][tr][td=1,1,1157][align=left]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责令限期整改;罚款。[/align][/td][/tr][tr][td=1,1,1157][align=left]行政处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align][/td][/tr][tr][td=1,1,1157][align=left]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银行柜台缴款;半个月期限(2018年12月22日前)[/align][/td][/tr][tr][td=1,1,1157][align=left]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align][/td][/tr][tr][td=1,1,1157][align=left]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12月7日[/align][/td][/tr][/table] 公开日期:2018年12月11日

  • 【分享】室内空气污染须专业检测 治理

    室内污染究竟能给人造成多大的危害呢?据福建力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严工介绍,室内污染,主要是甲醛、苯、TVOC、氨和氡这五种污染物。 目前多种人造板材、胶粘剂、墙纸等都含有甲醛,甲醛是世界上公认的潜在致癌物,它刺激眼睛和呼吸道黏膜等,最终造成免疫功能异常、肝损伤、肺损伤及神经中枢系统受到影响,而且还能致使胎儿畸形。苯主要来源于胶、漆、涂料和黏合剂中,是强烈的致癌物。氨气污染在北方地区比较明显,在长沙氨超标的现象不太多。室内空气中放射性污染主要为氡气。氡气看不见,嗅不到,即使在氡浓度很高的环境里,人们对它也毫无感觉。然而氡对人体的危害却是终身的,它是导致肺癌的第二大因素。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对装修质量的关注,造就了一个巨大的室内污染检测市场,但是就目前看来,室内污染检测已经渐入“乱”境。对检测时间有很专业的概念,装修后对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进行检测应该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进行。关闭时间,对于化学污染物为1小时。人们生活居住环境质量检测应该按照国家推荐性标准GB/T18883-2002《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进行,关闭时间对化学污染物为12小时。有些不具备检测资质的治理公司甚至有一些个体户也开始了检测,他们通过各种途径披上合法的外衣后,购置了未经国家计量认定的仪器设备,以优价检测为幌子,达到推销各种价格不菲的治理产品的目的。 专家称,检测出某些指标不合格时,不要急于用一些化学用剂来治理,通风换气是最经济最管用的方法。由于目前有些治理公司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低,过份追求经济效益,使这个极需专业的市场渐渐在失去公信。严工担忧的告诉记者,检测机构只对装修公司负责,而不是被测住户,许多住户并看不懂检测报告,很容易被欺骗。不管是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检测,还是建筑材料的检测都应是非常科学、十分严谨的过程,而不是任意一个机构就可以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严格的培训,持证上岗。 室内空气污染还不仅仅是装修的用材问题,像家具和沙发也是一个重要来源。他就发现有些家庭,装修完去检测时,数据是合格的,但是搬进去居住一段时间后,发现群发性的皮肤过敏和植物枯死,小孩子经常感冒等现象。再去检测,甲醛超标10多倍,污染源就是客厅的沙发。像一个十平方米左右的儿童房,一个劣质棕垫中的胶粘剂对空气的污染就可以引起孩子哮喘。由于老人和儿童抵抗力相对较弱,对家装环境相对要高一些,应尽量采用绿色建材。另外,虽然铺地毯可以使家里显得温暖而且有品位,可是地毯对空气的污染不容忽视,有小孩子的家庭尽量避免使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评审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包括4类文件,自上而下依次是:一层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163号);二层文件: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9-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3-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 216-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二层文件中,除RB/T214 通用要求外,其他几个标准属于特殊行业领域的特殊标准要求);三层文件:特定标准,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标准;四层文件: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除以上四层文件外,还应注意学习认监委发布的一系列的意见和通知,这些文件会对一些具体的问题的实施做出具体的要求,如资质认定标识的使用要求,备注信息的添加要求等;如《国家认监委关于的若干意见》、《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等,都是对RB/T214-2017 的有效补充。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书面审查和远程评审。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远程评审——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 水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据文件

    各位老师,我们是自来水公司的实验室,检测生活饮用水,刚刚注册独立法人,准备申请资质认定,这个文件要用吗“[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font]”?还是只用214即可?

  • 为何空气质量检测权威机构少之又少

    暑期装修旺季到来,许多新房装修或二次装修的业主,都想在完工后做下室内空气的检测再入住,以确保家人健康。近日有消费者称6月底就翻新好的旧房,折腾半月也没找到可信赖的室内空气检测机构,因而也就迟迟不敢入住。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广州市场上基本都是既做检测、又做治理的民营检测机构,能够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的,只有广州粤环科空气水质环境检测机构、美国UL旗下的南沙室内检测服务中心和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屈指可数的三五家。 事件   想检测却找不到权威机构    家住广州赤岗大塘的邬先生来电告诉记者,自己在大塘坚X花园70多平米的房子已经住了8年,想重新装修一下,今年初就聘请家装公司重新装修,贴了墙纸,还在客厅和卧室做了很多柜子用来收纳。装修完工后,由于担心甲醛问题,就想找家权威的检测公司来检测,如果超标,治理完再重新入住。邬先生在网上找来找去,发现都是私营的检测公司,打电话过去就是公司人员诱导自己做治理,而不提检测。因为不放心,检测的事情就拖下来,也就一直没有入住。    为什么不选择民营检测机构检测?邬先生表示,去年看到央视《焦点访谈》的一则报道,曝光一家颇具规模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公司和一家治理公司,看似毫无关系的两家民宫公司其实有裙带关系。检测公司初次检测污染严重超标,再推荐价格昂贵的治理公司,并宣称复检合格。看过此报道后,邬先生就对民营检测机构不放心。 记者调查    广州权威机构仅三五家    针对邬先生描述的情况,记者在百度键入“广州室内空气检测”、“广州甲醛治理”等关键词,立即跳出绿盟、逸都、怡居、森林人、穗康等数十家检测公司,记者致电一家名为逸都的环保科技公司,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的空气检测收费是按点收费,如果超标他们则会提供甲醛分解酶和光触媒治理方案;记者又致电另一家穗康环保科技公司,他们表示,只能提供一般性检测报告。    除了这些身兼运动员、裁判员两职的民营检测机构外,广州到底有没有只做第三方检测、不做治理的专业室内空气检测机构呢?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广州具有这种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多,企业方面只有广州粤环科空气水质环境检测机构和美国UL旗下的南沙室内检测服务中心,官方的国有单位有位于吉祥路的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它们才可以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CMA室内空气检测报告。    广州粤环科空气水质环境检测机构负责人林广潮告诉记者,这种检测报告不仅可以用来判定家居、办公室等室内环境是否需要治理,还可以作为消费者向家具商、建材商、装修公司提出污染物超标索赔的法律证据。 市场检测均价150元/点    究竟装修完工之后,有没有必要进行甲醛检测和治理?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的专家指出,夏季天气炎热,更有利于甲醛、苯等挥发性有害物质的释放,当气温超过30,室内甲醛、苯等有害物质的挥发活跃性就迅速增加,甲醛释放量要比常温提高3~5倍。  那目前广州进行空气检测的市场价格是多少?记者采访了几家民营检测机构,发现其检测价格都在150元一个点左右,治理费用则为按建筑面积15元~30元每平方米不等;如果选择第三方检测机构,价格大约是100平方内998元/套,包括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放射性物质、生活噪音等7个项目,最终出具第三方CMA检测报告。 业界说法   全屋检测大可不必 检测卧室空间即可    广州利斯特光触媒工程师梁欢勤告诉记者,如果从家人健康和治理费用综合考虑,其实只需要检测治理卧室这种封闭空间即可,其它空间只需经常开窗保持通风即可,夏季高温,长时间开空调后也要适当开窗透气,以减少甲醛等有害物质和PM2.5的污染。专家还指出,甲醛是无色无味的,如果室内感觉异味很重,多是苯类和TVOC超标,若是感觉很刺眼,多是甲醛严重超标。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size][/font][/align][font='宋体'][size=18px](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一章 总则[/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工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二条 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size][/font][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241028104963_5230_1616176_3.png[/img][font='宋体'][size=18px]第十六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三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四章 监督检查[/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元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八条 对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九条 从事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五章 附则[/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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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color]已经替代了原有的[color=#33333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color],但是为什么在[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color]中的[align=left][b][color=#ff0000]3.3 资质认定评审[/color][/b][/align][align=left][color=#ff0000]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color][/align]仍然是要求符合[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呢,这两者之间到底[/color]有什么关系呢?

  •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将迎来重大改革

    [color=#333333]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次公告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实行自我声明制度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等六方面内容。[/color][color=#444444] 根据公告,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color][color=#333333][/color] 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改革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2、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3、实行告知承诺制度。4、实行自我声明制度。5、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6、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9年5月17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wangying@cnca.gov.cn[/email]。2、将意见或建议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认可检测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align=center][b]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制度,积极培育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取消机构许可、调整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告知承诺、自我声明、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改革。进一步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向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二、主要改革内容(一)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实行授权(验收)许可管理,不再颁发相关许可证书和授权使用CAL标志,统一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自《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修订后实施。(二)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例如仅从事科学研究、医学、卫生保健及技术服务、动植物检疫的实验室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航空危险品检测、勘测测量、测绘、市政设施检测等领域的机构。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需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例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种子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农药及兽药检验机构、兴奋剂检测机构、消防维保技术服务机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为前置条件或者确需联合实施许可的,应当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技术评审。3.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等相关信息,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系统,可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上查询。(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度。1.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中,能够通过事中事后技术核查纠正、风险可控的事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2.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条件成熟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行先试,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四)实行自我声明制度。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无需现场确认的,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机构风险分类管理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内容进行文件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备案管理。(五)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过程电子化,并将资质认定相关信息统一接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六)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1.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以及相应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仅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或者其负责行业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新申请机构应当为中央编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机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三、抓好相关落实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改革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告知承诺技术核查专家的培训,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许可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相关改革事项,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三) 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加强事中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对实行“先证后核”的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部门组织技术评审专家对机构承诺的真实性实施技术核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应资质认定。(四)强化事后监督,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强化信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抽查频次和比例。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align=right]国家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19年 6 月 日[/align]

  • 关于实验室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

    关于实验室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机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管理体系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data:image/png;base64,R0lGODlhoACgAHcAMSH+GlNvZnR3YXJlOiBNaWNyb3NvZnQgT2ZmaWNlACH5BAEAAAAALAAAAAABAAEAgAAAAAECAwICRAEAOw==局 长 2015年4月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data:image/png;base6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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