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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控与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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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环境监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一、 概述 《环境监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是厦门思拓科技有限公司针对城市环境监测站业务而开发的一套管理信息系统,它集大气,噪音,污水处理监测于一体、主要含盖了环境监测站所监测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源和地表水三个方面的业务;该系统综合利用计算机、数据库、Internet、PLC、SCADA、GPRS无线数据通信、地理信息等技术实现监测信息从收集、处理、分析到发布的整个管理过程;实现了环境质量信息实时查询、站内业务管理、领导远程监测;在Internet上动态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信息;为环境监测站管理业务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手段。 系统特点:1、高效、监测周期的设置,它能够控制各个环境监测点仪器的工作状态。2、现场配置SCADA软件,使现场人员与的工艺过程之间建立了方便的HMI接口。3、GPRS无线数据传输和Internet数据传输相结合,实现了环境监测信息和污染源信息从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分析、上报到发布的全过程管理。4、丰富的信息表征方式,将环境监测数据和污染源数据在地图上表征出来,通过地图可以直接访问监测数据,实现了监测点空间信息与监测结果的完美结合。5、功能强大的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建立了大气自动监测数据、常规监测、城市污染源、污染源污染情况的数据仓库,实现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多维分析。6、环境监测监控信息的WEB发布。 系统结构(图一): 系统分三层结构:底层是现场监测仪器、仪表等;根据其不同的输出,我们测得的工程量分模拟量和数字量两种形式; 模拟量信号又分为4-20mA和0-10V两种情况;数字量输出的仪器有各自不同的通讯协议。第二层为数据处理和传输层,根据现场所要求的监测设备和工艺过程不同其结构也有变化,如PLC完成工艺过程控制、配置SCADA软件的工控机为操作人员实现了HMI、数据处理和与上层的数据通讯功能。顶层是MIS层,主要由SQL2000数据库、监测监控管理信息子系统、地理信息子系统、WEB发布子系统和紧急情况应急子系统等诸多功能构成,其信息传输界面如图二 二、 环境监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简介1、现场监测数据的采集(以水质监测为例) 根据监测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地表水站(河流、水库等饮用水)、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染源;主要检测的物理量有:流速、流量、PH值、COD、氨氮、硝氮、亚硝氮、总磷等;由于所检测的物理量较多,所配置的仪器也比较繁杂,即有国内仪表,也有国外仪器,即有模拟量输出,也有数字量输出,各个仪器的通讯协议也不统一,为了完成信号采集、处理及传输任务,我们自行开发了基于GPRS网络数据传输的无线数据采集仪ST-2518,它不仅支持工业上通用的MODIBUS标准协议,同时也支持市场上主流监测仪器的传输协议,如WTW的IQ Sensor Net、TresCon、北京环科的流量计和COD、日本HORIBA-OPS-150 COD仪器等。也支持各种模拟量的传输4-20mA和0-10V等。2、监测数据接收子系统 监测数据接收子系统是整个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个子系统,它肩负着各种现场实时数据的监测及数据接收的作用,具有无人职守自动工作功能.其罗列如下:1.自动启动(在停电后/系统重启后自动启动,不用人为操作.2.数据过滤(本系统从安全考虑,仅接收经系统认证后的数据).3.使用于各种数据类型输出的现场检测仪表(开关量、模拟量、数值等).4.将接收到的监测数据保存到后台数据库.5.现场反控(通过修改监测采集方案来启动现场设备(包括对自动采样器的操作等).6.查看各监测站连接状态3、数据分析、统计子系统 数据分析统计子系统是监测系统中的核心部分.是用户直接操作和感受到的部分,采用 C/S模式在监测部门内部供工作人员直接操作使用。具有安全、快捷方便的特点、系统即具有综合性、集成性的特点(如:将水质、烟气、等污染源集成一个系统)、又有各模块独立操作的有点。其功能包括如下:A、现场实时监测原始数据的查询、偏离修正、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预报数据录入(如空气预报)B、监测数据历史记录的维护。C、GIS电子地图实时显示环境污染变化趋势 D、结合历史数据生成环境污染指数曲线图 E、监测数据异常分析、软件报警、实时通过短信通知报警信息F、各种数据汇总报表、统计报表、上报表格,包括特殊格式报表:如空气日报格式 G、默认、自定义监测采集方案维护 H、现场自动采样器操作I、现场样本试验数据录入、与自动监测数据对比、偏离报告J、现场维护记录K、监测站点、监测项目等基础信息自由配置、兼容性好 L、人员权限分配 M、数据备份N、WEB用户认证、权限分配、及其web访问统计情况等4、报警短信子系统报警短信子系统是利用目前广泛使用的移动通讯技术进行开发的一个及其有用的功能系统。它可以及时发现某种监测项目异常而在第一时间发送报警信息到相关项目负责人、监督人的手机,也可以定时将某个统计汇总数据、分析结果发送到相关负责人,让相关项目负责人、监督人在出差、外出等情况下第一时间了解其负责的监测情况。5、WEB发布子系统Web数据发布子系统是环境自动监测系统中对外公布的网页查询系统,是提供普通市民了解居住城市环境质量的窗口,也是被监测企业、工厂对自己排放污染程度的要求。A、历史、当前环境污染报告、预告(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B、环境测试数据查询、曲线图C、监测站点明细监测分析报表等

  • 【资料】网络机房环境监控方案

    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和普及,机房已成为各大中型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机房进行自动化监控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必须提供正常的运行环境,否则,就会影响到整个企业的运行,若事故严重又不能及时处理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基于网络的机房监控产品已经成为目前机房监控产品的主流,它适应了当今通信发展和监控领域的主要趋势。具有强大功能。TH-58X9在测量温度,湿度,露点的同时,还拥有开关量、模拟量信号输入,继电器信号输出,串口连接等功能。TH-58X9可以接入数台监控设备,例如门磁传感器,水浸传感器,烟感传感器,电流电压传感器等,一但捕获到异常信号,产品继电器自动输出报警,上传报警信号。此外58X9所自带的一路串口,还可采集串口数据,例如UPS、空调、风机等。功能与特点:1.主机小巧:主机轻便小巧,不占用空间。2.机房设备监控:UPS,空调,配电柜开关。3.机房环境全面监控:机房温湿度、露点、漏水监控、烟雾监控、门禁监控。4.报警:声光报警、短信报警。5.搭配自由:一个主控传感器 , 若干个监测传感器,可针对自身情况对监测传感器进行选择。6.安装简单:主控传感器采用壁挂方式,监测传感器按照监测要求安装。7.支持多种协议:ARP,UDP,TCP,Telnet, ICMP, SNMP, DHCP, HTTP等。8.可配用任何网管公司支持SNMP协议的管理软件。小结:能够大大提高机房的安全保障,真正做到在机房中的科学化全面环境监控,主机与配套传感器随意搭配,功能齐全,简单合理,做到完全的无人职守,出现事故,即时报警。让机房永远没有任何隐患,让您永远踏实放心。

  • 检验检测机构如何实施人员能力监控?

    [font=宋体]作为检验检测机构,我们的内外部环境、服务的客户、业务类型、业务量、公司关注度、员工态度等都在变化,这些变化都会对人员能力保持产生直接影响,这是实验室回避不了的一个现实问题。那么,人员能力能不能持续保持,就应引起实验室的关注。通过能力监控,收集分析人员能力信息,以判断人员能力的保持。人员能力监控的目的,就是监控人员持续能力保持的。这是本标准的一个亮点,将对人员能力的控制覆盖到了检验检测的全过程。[/font][font=&][/font][b][font=宋体]首先,确定能力监控对象。[/font][/b][font=宋体]人员监督对象较为明确,突出一个"新"字。而人员能力监控的对象怎么确定?最简单方法就是全部列入能力监控范围,但会造成管理成本加大,实际上也没有必要。能力监控适用于所有人员,但并不是所有人员都需要监控。实验室应基于风险的思维,综合考虑教育、经验、工作经历和所从事技术活动的特点等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和确定需要监控的人员。至少应包括新授权人员、受到投诉人员、出现过不符合工作人员、从事重要检测项目人员等。对以下人员则不需要监控:持续满意地按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并且出具数据结果准确可靠;通过绩效考评或能力评价结果为优良;培训或技能考核结果优良;有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满意考评或见证结果等。[/font][font=&][/font][b][font=宋体]其次,明确能力监控职责。[/font][/b][font=宋体]由于人员能力监控的对象是长期从事检验检测且有经验的人员,人员能力监控的组织就应由公司层面统一制定并实施人员能力监控计划。就应明确由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资深技术人员承担人员能力监控的职责,负责人员能力监控的组织实施与评价。[/font][font=&][/font][b][font=宋体]第三,实施能力监控计划。[/font][/b][font=宋体]依据所确定的能力监控人员,制定人员能力监控计划,人员能力监控计划应包含人员能力监控对象、工作岗位、监控原因、监控方式、监控时间等信息。实验室应有序实施人员能力监控,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确定人员能力变化趋势,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确保人员能力持续得到保持。[/font][font=&][/font][b][font=宋体]第四,明确能力监控方式。[/font][/b][font=宋体]与人员监督需要对全过程进行监督不同,对人员能力监控重点是其工作的质量和稳定性,关注点是能力的保持,不能用人员监督的方式实施人员能力监控。人员能力监控最有效方式就是能力验证,能力验证需要从外部获得,也可选择采取实验室间比对的方式。如此类推,人员能力监控的方式可采用质量控制的方式进行。可将质量控制与人员能力监控很好地结合、一并考虑,制定质量控制计划时兼顾到人员能力监控,可提高人员能力监控的效率、降低运行成本。[/font][font=&][/font][b][font=宋体]第五,做好能力监控记录。[/font][/b][font=宋体]应做好人员能力监控的记录,存放于个人技术档案中,作为分析个人能力变化的依据。应编写全年人员能力监控情况报告,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font][font=&][/font][font=宋体]实施人员能力监控,将对人员能力的控制延伸到了工作过程中,实现了对人员能力的全流程监控,降低了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能力不足带来的风险。实验室应有效实施人员能力监控的要求,确保人员能力持续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实验室不应忽视人员能力监控的要求。[/font]

  • 【我们不一YOUNG】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主要内容--环境微生物监控

    [b][font=&][color=#1f1f1f][font=微软雅黑]环境微生物监控[/font][/color][/font][font=&][color=#1f1f1f][/color][/font][/b][font=&][color=#1f1f1f][font=微软雅黑]环境微生物监控主要用于评判加工过程的卫生控制状况,以及找出可能存在的污染源。监控对象通常包括食品接触表面、与食品或食品接触表面邻近的接触表面、以及环境空气。[/font][/color][/font][font=&][color=#1f1f1f][/color][/font][b][font=&][color=#1f1f1f][font=微软雅黑]监控指标[/font][/color][/font][/b][font=&][color=#1f1f1f][font=微软雅黑]:主要以能够评估加工环境卫生状况和过程控制能力的指示微生物为主,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酵母霉菌等。[/font][/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1f1f1f][/color][/font][b][font=&][color=#1f1f1f][font=微软雅黑]取样点[/font][/color][/font][/b][font=&][color=#1f1f1f][font=微软雅黑]:应为微生物可能存在或进入而导致污染的地方,如生产线的产品直接曝露位置及其邻近区域、与食品接触的表面、空气等。[/font][/color][/font][font=&][color=#1f1f1f][/color][/font][b][font=&][color=#1f1f1f][font=微软雅黑]监控频率[/font][/color][/font][/b][font=&][color=#1f1f1f][font=微软雅黑]:应基于污染可能发生的风险来制定,可结合相关文献资料、经验和专业知识或积累的历史数据来确定。[/font][/color][/font][font=&][color=#1f1f1f][/color][/font][b][font=&][color=#1f1f1f][font=微软雅黑]取样和检测方法[/font][/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环境监控通常以涂抹取样为主,检测方法的选择应基于监控指标进行。[font=微软雅黑](转载自[/font][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Microsoft YaHei', Arial, sans-serif][color=rgba(0, 0, 0, 0.298039)]食品微生物工程师[/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font][/font]

  •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控领域)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健全监管机制、实施智能查重、强化靶向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推动行刑衔接,查处了多起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  为加强警示宣传,2023年8月,生态环境部公布自动监控领域6个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辽宁省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湖北省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山西省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北省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b]一、天津市腾达基业地毯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2023年3月份以来,天津市腾达基业地毯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的自动监控数据一直在10mg/L左右浮动,不符合印染行业的废水排放特征,存在造假嫌疑。  2023年3月29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总排口COD自动监控数据上升至100mg/L左右,与平时的数据反差极大。执法人员通过全面排查该单位的自动监控设施,未发现设施有异常情况,在排除采样环节稀释样品、分析环节修改参数等常见的造假可能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使用的药剂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部分药剂未标明成分,十分可疑。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操作人员最终承认,平时为防止COD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在总排口处添加了“COD去除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敢添加,导致自动监控数据反弹至真实水平。该操作人员随后现场演示了添加药剂的过程,在此期间COD自动监控数值由101mg/L降为9.3mg/L。经专业机构鉴定,该药剂为浓度超过99%的氯酸钠,生态环境部门将此案件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立即对“COD去除剂”销售链上下游开展追查,已锁定上游卖家2家。  【[b]查处情况[/b]】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2023年4月2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刑事拘留3人。  【[b]启示意义[/b]】  一是充分运用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最终通过现场突击检查锁定证据,全面突出了“技防+人防”的手段优势,进一步提升了精准发现问题能力,优化了执法效能。二是面对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执法人员强化研究学习,精准摸排线索,按程序做好调查取证,是案件查处的坚实基础。三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加强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为打击此类作案方式隐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支撑。[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321499.jpg[/img][/align]  [b]二、辽宁朝阳市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b]  【[b]案情简介[/b]】  2023年2月22日,朝阳市河流国考断面大凌河西支入河口水质自动站突发超标报警,高锰酸盐、氨氮等污染物指数呈陡升趋势,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溯源工作。经分析研判,该国考断面上游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呈现“特征性”降低走势,具有重大自动监测数据造假嫌疑。  2月24日,调查组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自动监测设备,发现从2月23日21:00左右起,氨氮自动监测浓度数据由达标急速变化至超标,疑似人为调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态,且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后方采样管线附近存在一处“圆形水渍”,疑似长时间放置“水瓶”所致。经调取门岗视频监控,发现23日当晚有车辆进出厂区,与数据异常时段吻合。调查组立即启动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经调阅被查扣车辆行车记录仪,获取如下通话记录信息:“老许(总经理)打电话了,让测实数,把瓶撤了……”经查实,该公司因担心出水超标,采用调配合格的水样装入水瓶代替实际水样进行检测,篡改COD、氨氮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并通过超越管线将泥水混合物通过污水排放口排入河道长达40分钟,最终导致下游国考断面水质超标报警。  【[b]查处情况[/b]】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3月3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6月26日,凌源市公安局提请凌源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许某等3人批准逮捕。  【[b]启示意义[/b]】  本案中,针对国考断面站点数据异常超标报警情况,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溯源工作,通过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精准锁定目标企业,进一步提升了非现场执法水平。案件调查中,迅速与公安机关启动联动机制,结合现场侦查线索,复盘推演,及时固定有效证据,锁住“七寸”,最终使污水厂显现原形,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431834.jpg[/img][/align]  [b]三、湖北宜昌市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2023年3月4日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脱硫塔烟气在线监测流量波动幅度异常,小时烟气流量在数分钟内出现断崖式下降后持续低流量排放,引起巡查人员高度怀疑,立即安排无人机,以该公司脱硫塔排气筒为圆心,对中心现场开展非现场监管单位巡飞,发现在脱硫塔东侧10米位置确有一排气筒。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行动,成立执法专班,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奔赴现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原本在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下已经切断的旁路管线重新封包恢复使用,并非法设置三通闸阀,在瓦线生产线干燥及烧成工段的窑炉排气管道上形成旁路,旁路盲板处于开启状态,通往脱硫塔的盲板处于关闭状态,旁路废气绕过自动监测设施直接排放至厂房顶部外环境。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公司瓦线窑炉旁路废气排放情况开展监测,根据现场手工监测结果和同一时间段该公司烟气脱硫塔在线监测结果对比分析,设置旁路后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未经处理,绕过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排放浓度差异大,监测数据失真,涉嫌通过“旁路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篡改监测数据。  【[b]查处情况[/b]】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3月1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21日,当阳市公安局受理该案并对该公司瓦线生产线负责人张某某取保候审,7月24日,当阳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并将该案列入公安部督办案件。  【[b]启示意义[/b]】  本案充分发挥自动监控“哨兵”和无人机“千里眼”作用,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巡查的线索,借助无人机非现场监管手段予以进一步核实,努力构建“智慧线上+精准线下”执法格局。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插现场,第一时间进行现场采样、固定证据、比对数据,判定该公司私设旁路,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属于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情形。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线索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有力破解基层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案难、入刑难、执法威慑力不足等痛点,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513129.jpg[/img][/align]  [b]四、山西临汾市尧都区涌溪新型建材厂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b]  【[b]案情简介[/b]】  2023年3月22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临汾市尧都区涌溪新型建材厂二氧化硫数据近期一直处于较低值。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自动监测站房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分析仪表上二氧化硫数据与工控机、数采仪数据不一致,相差约55mg/m[sup]3[/sup]。执法人员随即现场调取工控机烟气自动监控运行系统,发现运行数据库中二氧化硫函数公式出现“-55”的设定,导致二氧化硫测量值比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的数值小55mg/m[sup]3[/sup]。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当日脱硫塔水泵故障,二氧化硫数据升高,该公司环保负责人担心出现超标数据,自行进入监测站房,修改了工控机上的二氧化硫函数公式,造成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接收的数据无法反映企业真实排放情况,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b]查处情况[/b]】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2023年3月27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尧都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予以刑事拘留。2023年5月31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57.7万元。  【[b]启示意义[/b]】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可疑线索,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点穴式”执法,快速固定证据,形成“线上+线下”组合拳,查实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充分运用行政处罚、移送公安等多种手段强化生态环境执法联动,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威慑力。[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590602.jpg[/img][/align]  [b]五、安徽桐城市运城制版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控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2022年2月23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运维监管服务单位开展非现场监管网上巡查时,发现桐城市运城制版有限公司2月17日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在0.01mg/L—48.8mg/L之间发生多次异常波动,立即将异常线索移交至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局。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迅速行动,结合视频监控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制定突击检查方案,并于2月25日对桐城运城制版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人为将污水总排口安装的氨氮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修正值从1改为0.6,致使上传到监控平台的氨氮浓度数据是实际氨氮浓度数据的3/5。同时,该公司将车间排口的总铬、六价铬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水样管从采样管路上拔出,插入到装有经自来水稀释后的车间排水的塑料水瓶内,导致自动监控设备未对车间实际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b]查处情况[/b]】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3月15日,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桐城市公安局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对桐城运城制版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8月31日将该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b]启示意义[/b]】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借助第三方辅助执法,及时发现并交办问题线索,基层执法人员行动迅速,周密制定检查方案,有效发挥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的“千里眼”作用,并以突击检查的方式,快速、精准锁定违法犯罪证据,进一步提高了案件查办效率和质量。[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674436.jpg[/img][/align]  [b]六、河北保定市温恒热力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2022年3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线上巡查发现,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锅炉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分钟监测数据多次超标后骤降至较低数值。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分析排查,发现该企业2月份有多个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分钟监测数据超标,但小时排放浓度均未超标,随即将此线索推送至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自2021年2月开始执行超低排放限值后,未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情况及参数记录,发现该企业在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有多次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量程的操作记录,随后联合公安机关对该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经调查核实,该企业总工程师指派工作人员紧盯供暖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分钟超标数据后第一时间修改分析仪量程上限,通过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方式,将小时自动监测数据控制在排放标准限值内,实现“达标排放”。  【[b]查处情况[/b]】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3月24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唐县公安局。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将6名嫌疑人移送至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0月,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保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追究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3万余元。  【[b]启示意义[/b]】  一是聚焦企业排放标准更新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企业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后,未及时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就容易出现超标异常数据,企业为掩盖超标违法行为极易出现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情形。二是在日常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巡查时,要关注日均值、小时均值,更要关注分钟值的变化趋势,对于短期内反复出现瞬时数据超标的仔细甄别,从蛛丝马迹深入解剖,紧盯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三是将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增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通过追究民事责任弥补行政、刑事惩戒手段的不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753480.jpg[/img][/align]

  • 【资料】关于海洋环境数据智能化监控的研究

    【摘要】近五年来,我国逐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领域的技术发展,积极创建全海域、全方位、全天候、全自动、多要素的立体监测系统。但是,随着监测力量的加强以及预报技术的发展,一些深层次的数据监控使用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海洋观测预报服务系统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8663]关于海洋环境数据智能化监控的研究.rar[/url]

  • [分享]如何实施实验室的环境监控?

    如何实施实验室的环境监控?——实验室应首先根据检测/校准方法,针对如温度、湿度、尘埃、噪声、照度、振动、室内气压、换气率、电压稳定度、谐波失真度、电磁干扰、接地电阻等各项环境因素,建立如表1所示的环境要求或环境条件。 表1美国仪表学会(ISA)PR-52中对次级校准实验室 环境条件的建议 环境参数美国仪表学会的建议值适用测量区域备注 温度(20±1)0C长度、光学 (23±2)0C电量及其他物理量 相对湿度1.0µ m 浓度0.5µ m 浓度10Pa全部0.1mbar 0.05in②水柱 室内气压≥10次/时全部 换气率±1%全部空载至满载 电压稳压率±5%全部 谐波失真率≤100µ V/m电量、湿度30MHz~1GHz 电磁干扰系统接地电阻≤5Ω全部 接地电阻系统接地电阻≤2Ω 编者注:①NC意为噪声等级; ②美国采用英制计量单位。 其次,应确定如表2所示的监控周期并定期由责任部门检测并做记录和分析统计。 表2实验室监控周期 项次检测项目检测周期备注 1温 度全天24小时检测装设温湿度记录器 2相对湿度全天24小时检测装设温湿度记录器 3噪 声每半年一次 4尘 粒每一年一次 5电磁干扰每一年一次 6气压差每季一次 7照 度每季一次 8振 动每两年一年 9电源状况每年一次 10接地电阻每半年一次

  • 大家各自的实验室是否都在做环境监控记录?

    根据CNAS-CL01,CL10-2012等文件,实验室应保证环境条件符合检测要求。请问:大家的实验室是否都进行了环境监控记录?如果检测室有多个,有必要每个检测室都进行监控吗?(我们实验室共有8个检测室,其实并非按照项目进行分配的)大家的记录形式又是怎样的呢?

  • 聚焦PM2.5、氮氧化物、VOCs 第三个“大气十条”强调提升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交通运输部等26个部门联合制定了《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行动计划》,并于11月30日由国务院印发实施。这是国家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之后发布的第三个“大气十条”。该方案明确了总体思路、改善目标、改善目标和责任落实。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下午3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介绍《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在总结过去10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行动计划》传承延续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color=rgba(0, 0, 0, 0.9)]PM[/color][color=rgba(0, 0, 0, 0.9)]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color]同时在总结过去十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本次出台的《行动计划》传承延续了“大气十条”和三年蓝天保卫战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主要指“减煤、汰后、控车、治污和抑尘”的五大路径:一是要突出工作重点,坚持PM 2.5改善为主线,当前我们国家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污染还是以PM 2.5为主要矛盾,因此明确了PM 2.5的下降目标;二是坚持系统治污,大力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结构的调整,尤其是大家可以看到,交通领域的低碳绿色转型量化指标最多,是这个文件的一大亮点,突出了氮氧化物、VOCs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三是强化联防联控,这是这几年来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治理的一个比较成功的经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已经由“2+26”城市变为“2+36”城市,长三角与京津冀基本上协同打通,整体解决东部地区的大气污染问题。[color=#222222]刘炳江介绍说,国家每年两百多亿元的环境保护税收,[/color][font=Arial, sans-serif][color=#222222]80%[/color][/font][color=#222222]多来自大气领域。目前的环境保护税主要针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下一步,将继续强化税收政策支持,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加快把[/color][font=Arial, sans-serif][color=#222222]VOCs[/color][/font][color=#222222]纳入征收范围,发挥税收激励约束作用,多排多缴,少排少缴,调动企业[/color][font=Arial, sans-serif][color=#222222]VOCs[/color][/font][color=#222222]治理积极性。[/color]《行动计划》特别指出要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包括: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具体如下:(二十八)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完善沙尘调查监测体系,强化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等监测网络建设。重点区域城市加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重点区域、成渝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和其他VOCs排放量较高的城市开展光化学监测。重点区域和其他PM2.5未达标城市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系列卫星、航空、地基等遥感能力建设。完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分级预报体系,加强区域预报中心建设。开展亚洲地区沙尘暴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及技术研发。在沙尘路径区开展沙尘源谱监测分析,聚焦北京市进行沙尘源解析,评估各地沙尘量及固沙滞沙成效。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国家和重点区域省份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二十九)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重点区域市县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十)加强决策科技支撑。研究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术,提升VOCs关键功能性吸附催化材料的效果和稳定性。研究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发多污染物系统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推进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研究。开展沙尘天气过程发生发展机理研究。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重点区域城市实现逐年更新。[b]更多阅读:[/b][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31208/695753.shtml][b][color=#000000]国务院发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重点市县加快配备这些环境监测仪器[/color][/b][/url][font=&][size=17px] [/size][/font][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转帖】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性审核 通知抄 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 【转帖】监控排污的在线监测仪为何成了摆设?

    6月17日,中华环保世纪行记者团在河南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采访时发现,许昌市亨丰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亨丰印染公司)6月12日排入的污水COD(化学需氧量)超标。 随后,记者赶赴亨丰印染公司。然而,调查结果不容乐观:亨丰印染公司安装的COD自动在线监测仪几乎无法查询历史数据,也无法将COD数据传输至当地环保部门。 被称为监控排污“电子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出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由于软件不兼容,环保部门对一些企业的排污情况无法实时监测……近日,记者随中华环保世纪行在河南采访时发现,实现“在线警察”的实时监管任重而道远。 “在线警察”故障不断 亨丰印染公司是一家改制企业,今年4月才开始试生产,每天排放废水2000多吨。作为许昌市重点监控的排水企业之一,亨丰印染公司必须安装COD自动在线监测仪,并与监控中心联网。 COD自动在线监测仪是放置在企业污水排放口的全自动电脑设备。它能够24小时对企业排放的废水自动取样、自动分析,并将检测数据自动储存。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实时监控检测数据,获悉企业的排污情况。 许昌市环保局副局长彭占亭表示,亨丰印染公司经过整改,“环保设施改造现在已经基本到位了”。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承担亨丰印染公司生产废水处理的是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有限公司。6月12日,该公司的自动监测数据显示,亨丰印染公司排入的废水COD浓度曾一度高达639mg/l,远远高出了环保部门不高于500mg/l的要求。 对此,许昌市环保局第一监察支队队长尹富杰解释说,亨丰印染公司的设备曾出现过故障,6月5日才修好,“没多长时间”,所以无法查阅历史数据。 给出这种解释的并不是个别企业,记者在随后的采访中碰到了不少“设备故障”。 驻马店市天方药业集团,COD自动监控设备同样出了“故障”:从5月27日到6月19日的24天时间里,废水的累计流量和累计排放量竟然是一个定值,只有COD浓度有上下浮动的。监测仪是天方药业集团2003年购置的,但“流量计”已经出现3次故障。今年4月出现的这次“小故障”已经快两个月了,可“出售厂家的售后服务又跟不上”。 河南省骏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COD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也出现故障,6月6日已经报至环保部门,故障部分交由出售厂家维修,6月21日送回公司。 一位环保局的调研员坦言,只要是通过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合格产品,排污企业都可以自行购置。“但这些仪器的档次不同,有3万元的,也有10万元的,各厂家的质量不同、软件不同。”而机型繁多、联网对接、软件开发等厂家的售后服务不配套等都妨碍了自动在线监测仪的规范运行。 环保部门失察? 许昌市出现的上述情况,彭占亭这样分析“环境监控能力不强”的原因:目前的监控手段跟不上环境形势的需要,尤其是在对基层企业的监管颇具难度。而且,市环保局的两个监察支队一共才23个人,全市的工业企业1万多家,规模以上企业就有30多家,“不可能都监管到”。 要求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用尹富杰的话说,“就是要减轻环保部门的监管负荷”,从而对全市企业进行“网格化的机防和人防相结合的监管”。 在许昌市提供的汇报材料中,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市33个重点排水企业全部安装了COD在线监控设备,“由许昌市环境监控中心实施统一监控,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反馈情况,果断进行处置”。 然而,在许昌市环保局环境信息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自动监控系统中,只有6家企业能做到实时传输,而有些公司的数据还停留在2006年。监控中心的一位工程师作出了这样的解释,一些企业的设备软件与环保局监控系统的软件不兼容;有的企业“GPRS卡里没钱也不充值”,无法传输;有些企业的设备还在调试。 那么,没有实时监测数据,环保部门又怎么能发现企业的偷排、超排行为? “自动在线监测的数据还需要校对,我们执法时还是以人工取样检测的数据为准。”尹富杰说。 事实上,亨丰印染公司试生产两个月以来,许昌市环保监察人员只在4月取了一次样检测了COD浓度。“最近一次是6月16日,”尹富杰说,但是并没有取样检测,他解释:“异常的时候才取。”如果企业正常规范操作,看看废水的色度、浊度,“综合判断可以就可以,不一定每次都取样检测。” 据统计,2006年以前,河南省工业行业污水COD排放量都超过了生活污水;在许昌,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有40%来自工业企业;在驻马店市污水处理厂,记者发现,工业废水的COD浓度直接提升了该厂进水的COD浓度。 5月14日到5月17日,进入驻马店污水处理厂的污水COD浓度都在500mg/l以上;5月14日,进水COD浓度更是高达1020mg/l,这已经远远超出了该厂不高于450mg/l的设计处理能力。该厂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排入的工业废水COD浓度超标。 这就是说,如果工业污水不达标就随城市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而污水处理厂又没有相应的处理能力,那么,最终排入河流的污水也可能是超标排放。 环保局的那位调研员表示,监察人员不可能24小时取样检测,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只是为环保部门提供了一种监控手段,如果企业的设备故障导致超排、偷排,那环保部门可以进行处罚,但“仅因设备故障导致监控仪器长期不运作的行为,没有处罚依据”。 监测数据不敌人工检测数据 6月17日,许昌市环保局向亨丰印染公司下达“责令纠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查证,你单位的以下行为:COD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显示数据日期与现有日期不符,数据不能传输),违反了国家环保总局第28号令第14条第5款之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的第28号令《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管理办法》颁布于2005年,其中,第14条第5款为,“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但是,该文件并没有规定针对性的处罚办法,许昌市环保局“经研究”,责令亨丰印染公司即日起“停止生产”。 2005年,河南省要求新建项目都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2006年7月31日,河南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 根据28号令第4条的规定,“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然而,“正常运行”的规范性标准却还在缺位状态,这些设备的“游戏规则还远没有完善”。 河南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马新春表示,现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程序企业是可以调的,如果企业把出水的COD浓度从100mg/l改成了80mg/l怎么办;如果把本应放在污水中的探头放在了清水里怎么办;本应自动连续出数据的仪器坏了、停了怎么办;自动监测数据谁来校核……“相关的配套规定和强制标准没有出台”,这些问题目前都无法可依。 正因为如此,目前,自动监测数据只是环保部门执法时的参考,难以作为“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总量分配等”的“硬性依据”,环保部门在这些方面还是以传统的监测站人工采集的数据为准。 河南省环保局局长王国平表示,即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了28号令的一些规定,“这些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重庆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3日[/align](此件主动公开)[align=center][b]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b][/align]第一条 为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数据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申请,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各区县”)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管理。对于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各区县应当结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自动监测规范等有关规定,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自动监测点位、指标和联网等要求,并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第五条 排污单位承担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联网、验收报备等工作,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六条 有关服务机构受排污单位或其他单位委托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保障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鼓励有关服务机构将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的相关信息、不参与造假的承诺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有关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履行自行监测法律义务。排污单位申请暂缓或免予安装使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或者申请免予联网的,应当及时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的验收形式和验收质量负责。除不可抗力外,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完成包括自行验收在内的全部调试工作,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有效数据稳定联网前应将设备相关信息报送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联网过程中的数据采集和传输应符合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联网技术规范,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工作参数等变化情况应纳入联网。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行采取验收等质控手段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联网传输数据的有效性,并在更换、改变前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设备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开展校准、比对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确保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达到数据有效传输率的规定要求,其中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补全有效传输率分别应达到90%、95%及以上。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污染物浓度数据和水质、烟气参数均由真实测量得出,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电子数据的存储时限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得擅自删除。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应当以数据标记的方式及时、如实报告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应当符合相关标记规则,并按照要求建立电子化运维台账,实现运维过程全程信息化留痕。保存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相关的设备运行参数、运行维护记录和台账、手工监测数据等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5年。第十三条 自动监测设备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自动监控平台上按技术规范标记,经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可实施,并接受监督抽查。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次日12时前以数据标记的方式向有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有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后正常运行产生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核算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的依据。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十五条 判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排放限值时,以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为判定标准。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无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以日均值判定。第十六条 判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以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为判定标准。排污单位依据有关要求对自动监测的修约补遗、替代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标记非正常工况期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的,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计入排放总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按产生量核算:(一)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收集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开展执法检查。鼓励各区县优先将已实现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的排污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将其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已经列入的应当及时退出:(一)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具有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远程登录软件,用于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等任何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洞;(二)未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工作参数等变化情况纳入联网,或者日常运行维护中未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依托数据标记内容建立电子化运维台账、运维过程未实现全程信息化留痕;(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提供运营维护服务、检测监测服务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未通过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或认可的公开渠道公开设备、服务相关信息和不参与造假的承诺。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生态环境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弄虚作假,骗取各种优惠、减免、补贴、豁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排污单位。包括: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重点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由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组成,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包括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以及支撑软件运行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及相关数据标记内容。其中数据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对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工况、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包括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本办法所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是指排污单位确认调试完成的时刻,该时刻视为自动监测设备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开始根据联网传输数据统计有效传输率。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核查不合格,或者计量检定机构发现检定、校准、比对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认定标准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认定标准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依法公开排放信息。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按下列标准认定:一、关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点位、指标,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自动监测的,且未及时整改的;(二)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且未及时整改的;(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采样等使用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四)其他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情形。二、关于“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一)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的,或应传输的监测指标未传输的;(二)未按照数据采集传输和联网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三)自动监测设备正式联网前须完成的验收、备案等调试阶段工作,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四)其他未按规定联网的情形。三、关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停运或部分停运自动监测设备的,因客观因素停运除外;(二)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标记,或者未按要求开展手工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的;(三)违反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使用说明书操作,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四)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五)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六)联网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设备不一致,数据偏差大于1%的;(七)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长超过规定要求的;(八)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九)自动监测设备的分析周期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十)其他因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人为过失,造成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无效,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形。四、关于“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一)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满足排污许可证或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二)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记录缺失或不全的;(三)自动监测设备相关电子记录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上传至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五、关于“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一)排污单位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送的电子告知与督办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核实反馈的;(二)排污单位已经确认使用数据标记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异常情况,但存在对异常情况未及时标记行为的;(三)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已经告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但排污单位未采取措施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六、关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一)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二)谎报自动监测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或者在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过程中虚假标记,导致联网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三)其他以逃避监管为目的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七、关于“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一)接受检查时虚报停产、设备开停车,或者虚报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者提供虚假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台账记录的;(二)故意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的;(三)其他掩盖真实排污状况的行为。

  • 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之未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检测记录,在线监控未安装、未联网、未正常运行的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size][/font]

  • 配电房变电站智能环境监控系统中会用到哪些传感器?

    配电房变电站智能环境监控系统中会用到哪些传感器?

    1 项目背景2015年7月6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了《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发展智能电网的重要意义,即进一步提高电网接纳和优化配置多种能源的能力,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的综合调配,全面构建安全、高效、清洁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支撑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我国能源科技和装备水平的全面提升。《意见》中提出了智能电网的发展总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成安全可靠、开放兼容、双向互动、高效经济、清洁环保的智能电网体系,满足电源开发和用户需求,全面支撑现代能源体系建设,推动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智能电网装备体系。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配电所内,用于遥控、遥测、遥调等方面的设备的数量与日俱增,其环境设备也日益增多,配电所内环境设备(如所内供配电系统、UPS 电源、空调、消防系统、安保系统、漏水检测系统等),必须时时刻刻为配电所内电力设备提供正常的运行环境,因此,建立居民配电所智能辅助监控系统尤为重要。[url=http://news.isweek.cn/wp-content/uploads/2020/11/1-200P5151UD95.jpg][img=1-200P5151UD95,650,271]http://news.isweek.cn/wp-content/uploads/2020/11/1-200P5151UD95.jpg[/img][/url]2 建设目标1.项目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对机房内的动力环境等进行统一监控和管理。2.针对配电所工程量身定制的斯必得配电所智能环境监控系统,通过智能采集监控主机,配备外围传感器,为配电所环境、动力、安防、消防、保安系统、设备的监控应用提供高可靠性、高度适用性的解决方案。实现远程监测,无人值守,减少人工成本,并且提前预警,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减少损失,为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保护,提高运维效率。配电所智能环境监控系统将实现五个目标:1.为配电所内各系统及设备运行提供高度稳定可靠的监控信息资源,提供实时数据监测以及必要的远程控制、智能控制。2.对配电所发生的故障产生故障告警,通过多种方式通知相关管理人员,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对即将发生的故障进行预警。3.促进配电所的自动化、智能化,明晰管理人员的权利和责任,提高机房的管理水平,节省配电所运行管理费用,达到短期投资长期受益的目的。4.利用系统完善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功能,为配电所管理者提供可靠地参考依据,为配电所建设与改进提供充分的决策依据。5.预留充分的扩展功能,适应发展需要,做到方便扩展、容易更改,可适应环境的变化和管理需求的多样化。[url=http://news.isweek.cn/wp-content/uploads/2020/11/1-200P5151919164.jpg][img=1-200P5151919164,650,388]http://news.isweek.cn/wp-content/uploads/2020/11/1-200P5151919164.jpg[/img][/url]3 智能环境监控系统方案设计1.设立统一监控管理站,对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多个设备和信息进行全数字化集中监控管理,少人或无人值守,满足现代化配电所管理需要。2.本监控系统施工部署非常简便,细节考虑周到,扩容方便。所有的测控模块都采用总线布线方式,避免了敷设线路的麻烦;监控管理平台也非常人性化,界面友好、操作简单、功能全面,监控设备的管理采用即插即用,监控平台能够自动搜索新增的设备,无需手动添加,维护非常方便。实现了即插即用系统集成扩容的平滑过渡,这样需求方可以很方便地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投资预算进行项目的投资,不会造成重复投资浪费。3.系统利用IP数据网、企业内部专网等传输载体来实现对各区域配电所的环境监控主机的运行状况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实现联网监控,降低配电所管理成本。4.亦可支持104、IEC 61850等标准协议,对接电力平台。5.系统可以根据监控总中心的授权,实现管理者对自己所管辖的配电所及配电所内设备环境系统的监控管理。系统拓扑图如下:[url=http://news.isweek.cn/wp-content/uploads/2020/11/1-200P5111P3218.jpg][img=,690,48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11/202011241125496593_763_3389662_3.jpg!w690x487.jpg[/img][/url]监控系统配置方案中应用到的传感器推荐:[url=http://images.blogchina.com/artpic_upload/artpic_upload_v5_ue/16061142146723.png][img]http://images.blogchina.com/artpic_upload/artpic_upload_v5_ue/16061142146723.png[/img][/url]4 监控内容? 配电所动力监控:遥测:市电交流220/380V电压、直流48V设备用电电压。遥信:各种电压的上下限告警。? 配电所环境:遥测:各房间的温、湿度、氧气、臭氧、SF6、烟雾、液位等状态。遥信:温度过高、湿度过高、温度过低、湿度过低,气体泄漏状态,地面浸水状态,烟雾的探测、房间的非法闯入等。? 配电所设备监控:遥测:监控风机、水泵、除湿机、空调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与参数。遥控:并可通过软件在系统上或通过网络远程控制设备开关状态。? 配电所视频监控:遥测:通过视频图像监控配电所环境情况。

  • 化学实验室的环境监控记录需要审核人签名吗?

    各位亲,关于实验室的记录,看到坛子里有讨论的帖子,不过,我今天想要了解的就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化学实验室的环境监控记录需要审核人签名吗?这样要求的依据是什么?还请高人赐教啊。 我知道ISO 17025 针对技术记录有4.13.2.1一段说法:实验室应将原始观察、导出资料和建立审核路径的充分信息的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以及发出的每份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副本按规定的时间保存。每项检测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测或校准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重复。记录应包括负责抽样的人员、每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操作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 我的问题是,化学实验室的环境监控记录,适用于这句话吗?

  • “监督”与“监控”偶遇记

    “监督”与“监控”偶遇记

    [align=center][img=,561,51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0/202310021848410163_8814_2646158_3.jpg!w561x512.jpg[/img][/align][font=宋体]“监督”与“监控”本不相识,但在某一天却在大街上偶遇了,这倒没什么,关键是周围的人很诧异,一致说这两个是不是一个“人”,怎么如何分也分不清哪?“监督”与“监控”都不服,于是他们展开了一场证明两者不同的讨论大赛:[/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不同点”讨论实况:[/font][/align][align=center][img=,583,50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0/202310021848571652_7727_2646158_3.jpg!w583x503.jpg[/img][/align][font=宋体][font=宋体]首先,他们分析到,我们的名字不同,我叫[/font]“监督”,我叫“监控”。[/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大家说到,原来是双胞胎啊!都姓[/font]“监”,一个叫“督”,一个叫“控”。[/font][font=宋体]“什么和什么啊?我们根本就不认识”“监督”和“监控”齐说到。[/font][font=宋体]“那么,为什么我们那么分不清你两个谁是谁哪?”很多的吃瓜群众嚷到。[/font][font=宋体]“监督”说:“我们出现的时机不同,一般在实验室人员上岗前才实施监督,但是可不是说人员上岗后就不用监督了哦!”[/font][font=宋体]“监控”也附和道:“对啊,对啊!我们出现的时机是不同的。作为监控‘我’实施的时间点主要是实验室上岗之后的。”[/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大家开始关注到他们之间些许的不同了,但还是有些疑问:[/font]“就这点不同,不就是双胞胎出生时间的不同吗?长得还不是一样?!”[/font][font=宋体]“监督”不愿意了:“我们本身就不是一个事情,我监督的对象是实习员工和再培人员,还有就是操作新标准、新方法的人员,当然也包括换岗人员了。”[/font][font=宋体]“监控”也说到:“我监控的对象是经过培训、监督满足要求而授权上岗的人员,也就是我们说的在岗人员。”[/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大家似乎明白了一些,继续问道:[/font]“还有其他的区别吗?”[/font][font=宋体]“监督”说:“我们的工作内容是不同的,我监督的内容是检测人员授权上岗前的初始技术能力。”[/font][font=宋体]“而我监控的内容是检测人员授权上岗后持续胜任的技术能力。”“监控”也讲述了他的工作内容。[/font][font=宋体]“难道你们就一点共同点都没有吗?”大家彻底不相信自己的“眼睛”了。[/font][font=宋体]非也,其实他们两个也是有共同点的,那就是工作的具体内容:[/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共同点”讨论实况[/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font][/align][img=,601,53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0/202310021849092297_7371_2646158_3.jpg!w601x539.jpg[/img][align=center][font=宋体][/font][/align][font=宋体]“无论是初始技术能力,还是持续胜任的技术能力,这些技术能力都涵盖了检测全过程所应具备的能力。”“监督”和“监控”一同说到。[/font][font=宋体]“监督”继续说到:“我们工作的具体内容都[/font][font=宋体]相同,包括[/font][font=宋体]:实验活动能否正常开展的识别能力;[/font][font=宋体]设备操作能力;所选方法的的运用能力、环境控制能力;原始记录自查及数据报告的能力[/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font][/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监控”也说到:“我们重点进行监督和监控的具体情况[/font][font=宋体]也相同,比如[/font][font=宋体]:新员工上岗独立操作;[/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岗位变动;开展新项目[/font][/font][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方法偏离和方法实质变更[/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等等[/font]”[/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注意事项提醒实况[/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font][/align][img=,568,48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0/202310021849196404_3379_2646158_3.jpg!w568x480.jpg[/img][align=center][font=宋体][/font][/align][font=宋体][font=宋体]至此,大家似乎明白了[/font]“监督”和“监控”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但他两个也做了一个提醒那就是:[/font][font=宋体]1. [/font][font=宋体]监督和监控的对象一定是人,而不是设备、环境条件等内容哦![/font][font=宋体]2. [/font][font=宋体]监督和监控的具体情况一般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两种及以上情况同时存在的。[/font]

  • 【世界环境日】《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现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印发,距今已实施19年,《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11年印发实施,距今已13年,部分规定已不适用于当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大力推行重点污染源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是推进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工作方向。  近年来,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运行、管理等环节暴露出不少问题,迫切需要结合法律法规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安装和使用具体规定,压实各方责任,满足生态环境管理需求。  鉴于以上原因,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启动修订工作。  二、编制过程  2023年12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牵头,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技术支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学习借鉴省外经验,深度研判监管执法需求的基础上,制定《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初稿。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分别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审查论证,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技术论证。2024年4月通过合法性审查,2024年5月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会审议通过。2024年5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关于《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备案审查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七条,从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安装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有关术语。  第二章“职能职责”共5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单位及有关服务机构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责任。结合国家和省级电子督办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应当核实、反馈电子告知和督办信息。  第三章“安装使用”共10条。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联网范围、安装联网标准、联网要求、验收及备案要求;明确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要求;结合排污许可的规定明确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明确完成标记即为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加强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明确自动监控设备传输异常、故障等特殊情形报告和处理方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5条。明确自动监测数据的运用要求、数据超标以及超总量的判定方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要求及惩戒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3条。引用环保法、大气法、水法及排污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违法情形和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1条。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和冲突解决方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办法》于2024年5月16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云府登784号,云南省环保厅1号公告)同时废止。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充分做好《办法》的阐释和说明,让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尽快熟悉掌握详细内容和具体要求。  (二)组织开展培训,将《办法》纳入2024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重要内容,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指导帮扶,组织有关专家深入执法一线,协助基层执法人员解决使用过程发现的疑难问题,做好以案释规工作。  (四)加强《办法》与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移动执法系统的有效衔接,提高智能化执法水平。

  • 化学检测实验室结果有效性监控

    [align=center][b][size=16px]化学检测实验室结果有效性监控[/size][/b][/align][size=15px][color=var(--weui-FG-2)]独处时思考[/color][/size] [size=15px]糊涂时读书 独处时思考[/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2023-10-01 10:14[/color][/size] [size=15px][color=rgba(0, 0, 0, 0)]发表于山东[/color][/size][font=&][color=#5b9bd5][back=transparent][b]总体要求[/b][/back][/color][/font]a.实验室应将结果有效性监控活动纳入管理体系运行中,并按照CNAS-CL01:2018的7.7条款建立结果有效性监控。[font=宋体][color=black][/color][/font]b.实验室应对结果有效性监控进行策划,并制定监控计划。[back=transparent]c.实验室应分析监控活动的数据,用于控制实验室活动,适用时实施改进。[/back][back=transparent]若发现监控活动数据分析结果超出预定的准则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报告不正确的结果。[/back][back=transparent]d.一些特殊的检测活动,检测结果无法复现,实验室应关注人员的能力、培训、监控以及与同行的技术交流。[/back][back=transparent]e.检测结果有效性监控应通过内部监控方法和外部监控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开展。[/back][font=&][color=#5b9bd5][back=transparent][b]监控策划[/b][/back][/color][/font][back=transparent]a.实验室对检测结果的监控宜尽量覆盖到认可范围内的全部检测项目,根据检测对象的特点选择适当的监控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back][back=transparent]b.实验室应确定监控目标,监控目标与标准要求、客户要求、实验室内部要求或特定检测项目的需求相适应,以确保结果的有效性。[/back][back=transparent]c.为保证监控的有序进行,实验室应制定监控计划。[/back][back=transparent]监控计划包括检测对象、检测项目/参数、检测方法、人员数量、主要仪器设备、监控方式、监控频次、判定标准等内容。[/back][back=transparent]d.实验室制定监控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back][back=transparent]——检测频次;[/back][back=transparent]——检测结果的用途;[/back][back=transparent]——新采用的方法或变更的方法;[/back][back=transparent]——检测方法的稳定性与复杂性;[/back][back=transparent]——检测结果对检测人员能力、经验的依赖程度;[/back][back=transparent]——检测人员数量及变动情况;[/back][back=transparent]——检测仪器设备变化情况;[/back][back=transparent]——参加外部比对(包含能力验证)的频次;[/back][back=transparent]——前期内部及外部监控的结果。[/back][back=transparent]e.内部监控可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法:[/back][back=transparent]——使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back][back=transparent]——加标回收;[/back][back=transparent]——使用空白样品;[/back][back=transparent]——绘制控制图;[/back][back=transparent]——设备期间核查;[/back][back=transparent]——重复分析;[/back][back=transparent]——实验室内比对(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方法比对);[/back][back=transparent]——结果相关性分析。[/back][back=transparent]f.外部监控可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法:[/back][back=transparent]——能力验证(含测量审核) [/back][back=transparent]——实验室间比对。[/back][back=transparent]外部监控计划优先考虑适合的能力验证计划,适当时,可组织实验室间比对。[/back][back=transparent]g.实验室应对监控结果进行评价,可依据检测方法、行业规定、客户要求等确定监控结果的判定标准,或者根据统计方法进行判定。[/back]

  • 【世界环境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2011年1月31日发布的《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同步予以废止。[align=right]云南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5月14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b][/align]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运行、使用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特指依法确定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指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以下统称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时、远程监控的信息系统。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排放口、自动监控站房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等设备。自动监测数据,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及标记的内容。标记分为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自动标记是指具备自动标记功能的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自动生成相应标记内容的操作,人工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授权的责任人人工判断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数据传输联网状况,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填报相应标记内容的操作。第二章 职能职责第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制定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维护及监督管理等有关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第五条 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持续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排查系统”的排查工作,确定依法依证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名单,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告知相关排污单位依法履行的法定义务。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明确机构、专人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监管,及时调查核实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送的督办信息。第六条 排污单位承担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等工作,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及时核实和如实反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送的电子告知和督办信息。第七条 承担自动监测设备售后、运行维护、检验检测等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不得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第八条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有关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三章 安装使用第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履行自行监测法律义务。排污单位申请暂缓或免予安装使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或者申请免予联网的,应当及时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二)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监测设备,并确保设备选型合理。(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数据采集传输及存储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四)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实现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稳定联网,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和补全有效传输率应达到95%及以上。第十条 排污单位按规定实施污染物浓度或排放量自动监测的,自动监控站房、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经核实现场运行条件或技术水平不具备污染物浓度自动监测可行性的,应当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间接监控设备。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时限要求:(一)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二)新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应于名录公开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三)上述期满后未排放污染物的,自排放污染物之日起2个月内应当完成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第十二条 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单台CEMS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168小时;废水污染物分析仪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72小时;数据采集传输仪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24小时。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国家监控平台和省级监控平台录入污染源和自动监测设备有关信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等资料应当归档并完整保存。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运维或委托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运维自动监测设备。从事运维的机构应当具备与运维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备品备件、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从事运维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技术规范组织运维人员定期开展巡查、维护、校准、比对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每日12时前应当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标记,完成标记即为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鼓励排污单位优先进行自动标记,提高标记准确度,减少人工标记工作量。自动监测数据同时存在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时,以人工标记为准。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相关标准等异常情况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标记则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或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检修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手工监测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停运、移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确需拆除、停运、移动或者改变的,须提前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可实施。严禁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 鼓励优先将实现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的排污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第二十一条 判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是否超过限值,以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为判定标准。排污单位依据有关要求对自动监测的修约补遗、替代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标记非正常工况期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的,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计入排放总量。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生态环境部。运维服务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将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生态环境荣誉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各种优惠、减免、补贴、豁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适时通报相关部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四)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五)未按照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六)未按照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1月31日发布的《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第1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换热站无线远程监控方案

    [align=center][b]换热站无线远程监控方案[/b][/align][b]系统功能[/b]▲实时无线监测供热系统压力、温度、机泵工作情况▲实时远程监测流量及控制▲管理提升,节能降耗▲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提高效率▲强大的远程监控能力,足不出户就能实现供暖系统状态在线巡检▲防止人工检测漏检,误检▲便携式监测单元设计,随时查看监测数据[hr/][b]系统特点[/b]●施工简单:电池供电,无线传输,无需布线●安装方便:不破坏原设备结构●扩展性强:各种无线采集器无缝组网●报警模式:声音告警,颜色告警,App告警●随时监测:便携式监测终端实时监测数据●兼容性强:可实现与原有系统无缝对接[hr/][b]对油田的益处[/b]本系统实施后在管理上会更加简单便捷,供热系统运行情况,各项数据监测便捷,统一在监控中心管理,管理更加精细化,现场人员不用频繁到现场巡检。本系统可以及时发现供热的问题,得到及时的解决,减少客户投诉。降低在供热过程中产生的能耗浪费情况,使供热系统运行在最优的工作环境中。有效地解決了传统供热系统人工管理方式带来的弊端,使控制参数等数据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及时地传回到监控中心,从而方便判断及排除故障减少设备运营的成本提高供热系统的客户满意度、提升了品牌价值。

  • ARCM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装置

    ARCM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安装在0.4kV低压配电系统中,用于检测TN-C-S、TN-S及局部TT系统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有关电气火灾隐患产生的电气参数,当被保护线路中监控装置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生报警和控制信号,以便消除剩余电流引起的电气火灾隐患。产品采用RS485总线进行通讯,可以与其它监控报警器、监控单元或监控主机联合组成火灾监控系统,可根据用户需要选择集中总线型的信息管理模式或功能分区型的信息管理模式。  适用于智能楼宇、高层公寓、宾馆、饭店、商厦、工矿企业、国家重点消防单位以及石油化工、文教卫生、金融、电信等领域,符合GB 14287.2-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及GB 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的标准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指导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网,我部组织开展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修订工作,目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2月4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金嘉威  电话:(010)65645970  电子邮箱:jdzfyc@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政编码: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高雷利  电话:(010)84756817  电子邮箱:wryjk2022@acee.org.cn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2/W020231228574256769906.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2/W020231228574256950744.pdf]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2/W020231228574258068630.pdf]《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2/W020231228574258631860.doc]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2月26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室内环境VOC监控指导程序

    [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24px][b]室内环境VOC监控指导程序[/b][/size][/font][/align][b][font=宋体]1.监测[/font][font=宋体]目的[/font][/b][font=宋体]为了保证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所需的环境,对待侧样品无干扰而制定此操作规程。[/font][b][font=宋体]2.[/font][font=宋体]参考方法[/font][/b][font=宋体]HJ639-2012[/font][font=宋体]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font][b][font=宋体]3.[/font][font=宋体]方法原理[/font][/b][font=宋体]通过在VOC房间 放置不少于样品分析时间的超纯水。以此为样品,按照HJ639-2012的样品分析方法,进行分析。[/font][b][font=宋体]4.VOC[/font][font=宋体]污染源控制[/font][/b][font=宋体]a.VOC[/font][font=宋体]房间要进性有效隔离,保证其他周围环境污染源不再持续进入。[/font][font=宋体]b.VOC[/font][font=宋体]房间空调打开,温度控制在18~25度左右,以满足实验需要。[/font][font=宋体]c.[/font][font=宋体]通风装置保持持续通风状态,以保证通过仪器分流的样品污染物,及时抽离VOC分析房间,防止污染低浓度样品。[/font][font=宋体]d.[/font][font=宋体]分析完的样品要及时取出VOC分析房间,防止扎漏的样品瓶挥发出VOC,以污染待测物。[/font][font=宋体]e.[/font][font=宋体]严禁在VOC房间放置有机试剂。[/font][font=宋体]f.[/font][font=宋体]吹扫捕集产生的废液,要密封并及时处理废液。防止其挥发出在VOC房间内,对样品测试产生干扰。[/font][font=宋体]g.[/font][font=宋体]在房间放置具有吸附能力的活性碳,以吸附VOC房间内污染物。[/font][b][font=宋体]5.VOC[/font][font=宋体]污染源监控[/font][/b][img=,2,]file:///C:/Users/wuyi188/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img][img=,2,]file:///C:/Users/wuyi188/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2.gif[/img][font=宋体]每次分析样品前一天,在房间内放置至少6个装满超纯水的样品瓶,编号为日期+数字(1~6).打开至其暴露在VOC房间。[/font][font=宋体]在每批样品分析前,插入两个VOC房间监控样品,VOC房间监控样品的待测物低于方法检出限,方可进行样品分析。[/font][font=宋体]每间隔12h插入两个VOC房间监控样品,VOC房间监控样品中的待测物均要低于方法检出限。当出现异常值时,要立即停止样品分析,并查找原因,再次监控合格后,方可再次分析。[/font][font=宋体]每批样品分析结束后,插入两个VOC房间监控样品,VOC房间监控样品待测物要低于方法检出限。[/font][b][font=宋体]6[/font][font=宋体].注意事项[/font][/b][font=宋体]每次监控VOC房间,所用的超纯水必须经测试无待测物干扰,方可使用。[/font][font=宋体]所使用样品瓶等玻璃器皿必须清洗干净,经测试无干扰待测物,方可使用。[/font][font=宋体] [/font]

  • 【资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现场核查  1、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  (1)仪器参数设置  (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  (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三、监督考核方式  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四、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874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url]

  • 纺织品实验室是否需要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是否需要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的原则是:试验的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环境变化对实际检测工作质量的影响。对环境条件比较敏感的检测项目。实验室必须满足所要求的环境条件,并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纺织品检测实验室,纺织品检测物理项目指标中按标准规定有环境要求的项目(如强力、伸长、捻度、细度、纺织材料静电性能境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上述项目的检测区域内必须配置有温湿度自动记录仪(或温湿度自动监控装置),并且要保留实际工作期间的温湿度连续监控记录。对环境无特殊要求的校准/检测项目。实验室也就不需要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如,在常温检测区,若仪器和标准对检验环境无特殊要求,实验室对温度、湿度和电压等可以不进行监测和控制。也就不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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