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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强制性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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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强制性检测相关的资讯

  • 电动汽车领域首批强制性国家标准
    p   电动汽车安全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也是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5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的电动汽车领域首批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p p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0010.shtml" target=" _self" strong GB 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strong /a 主要规定了电动汽车的电气安全和功能安全要求,增加了电池系统热事件报警信号要求,能够第一时间给驾乘人员安全提醒 强化了整车防水、绝缘电阻及监控要求,以降低车辆在正常使用、涉水等情况下的安全风险 优化了绝缘电阻、电容耦合等试验方法,以提高试验检测精度,保障整车高压电安全。 /p p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0008.shtml" target=" _self" strong GB 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 /strong /a 针对电动客车载客人数多、电池容量大、驱动功率高等特点,在《电动汽车安全要求》标准基础上,对电动客车电池仓部位碰撞、充电系统、整车防水试验条件及要求等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要求,增加了高压部件阻燃要求和电池系统最小管理单元热失控考核要求,进一步提升电动客车火灾事故风险防范能力。 /p p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0009.shtml" target=" _self" strong 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 /strong /a 在优化电池单体、模组安全要求的同时,重点强化了电池系统热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以及功能安全要求,试验项目涵盖系统热扩散、外部火烧、机械冲击、模拟碰撞、湿热循环、振动泡水、外部短路、过温过充等。特别是标准增加了电池系统热扩散试验,要求电池单体发生热失控后,电池系统在5分钟内不起火不爆炸,为乘员预留安全逃生时间。 /p p   三项强标以我国原有推荐性国家标准为基础,与我国牵头制定的联合国电动汽车安全全球技术法规(UN GTR 20)全面接轨,进一步提高和优化了对电动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 /p p br/ /p
  •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两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等1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包含两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均由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 9656-2021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GB 9656-20032023-01-012GB 40164-2021汽车和挂车 制动器用零部件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2022-01-01一、《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起草单位为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修订后的标准技术内容参考UN R43。无相关产品标准类的ISO标准可采用。部分项目的检验方法修改采用相关ISO标准。修订后标准与GB 9656-2003的变化对比见表1。表1 GB 9656-2021修订版与2003版对比No.项目2003版修订版水平分析1前言/强制条款部分条款强制全文强制——2范围只适用于汽车明确了适用的车的类别。根据实际应用对适用范围的车辆定义更清晰、准确。优于2003版3术语无增加18个术语使标准结构合理、使用方便。优于2003版4分类包括分类及应用部位说明删除应用部位说明,符合GB1.1要求。优于2003版5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总则对原片提出要求,将要求分为主要技术要求及一般技术要求删除原片要求及主要技术要求和一般技术要求的分类;将各种安全玻璃材料在不同应用部位需满足的要求以表格形式列出;提出钢化玻璃应用限制条件;增加了贴膜玻璃的要求。便于对各种安全玻璃材料的总体要求有全面的了解,使标准更便于。优于2003版6厚度对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区域钢化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及中空安全玻璃的单片厚度偏差提出了要求。技术要求:1.根据最新浮法玻璃标准,修订单片玻璃的厚度偏差;2.增加刚性塑料;3.对中空玻璃总厚度提出偏差要求;4.修改了对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厚度偏差的描述。5.删除了区域钢化的内容试验方法:增加HUD玻璃的内容针对所有安全玻璃材料分别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考虑了最新产品的需求,采用了最新原材料标准。优于2003版 7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可见光透射比按车型、视区规定了最低可见光透射比值技术要求:1. 增加对后风窗的要求;2. 修改视区;试验方法:对试验设备“接受器及配套指示仪器的线性”略有修改,删除“或在读数量程的±10%之内,选择小值”。修改后的视区划分更符合目前车辆风窗玻璃设计要求;试验方法规定更科学。优于2003版8副像偏离按车型、视区规定了最高副像偏离值技术要求:1. 修改视区;2.对不做检查区域进行补充规定;试验方法:1. 对于靶式光源仪,增加了单环靶的结果表达;2.对于准直望远镜,调整了装置图中样品方向;将“可先用靶式光源仪以简单快速的扫描方法检查安全玻璃”列为可选择的过程;将结果表达中设计试验程序的表述移到试验过程。修改后的视区划分更符合目前车辆风窗玻璃设计要求;试验方法表述符合GB1.1的要求。优于2003版9光畸变按车型、视区规定了最高光畸变值技术要求:1. 修改视区;2.对不做检查区域进行补充规定;试验方法:对光源进行了修订,改为:150W石英卤素灯(如果不使用滤光片)或250W石英卤素灯(使用绿色滤光片)。修改后的视区划分更符合目前车辆风窗玻璃设计要求;试验方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优于2003版10颜色识别对视区带色风窗提出的要求删除此项透射比不低于70%的视区带色前风窗玻璃不影响对交通信号颜色的识别。优于2003版11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抗磨性针对风窗及侧窗用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1.增加刚性塑料要求;2.增加该项目的适用部位试验方法:增加了对塑料材料的试验方法。使该要求更具合理性。优于2003版12人头模型冲击用于风窗及风窗以外部位的各种材料,钢化玻璃除外技术要求:1.删除前风窗以外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的人头模型冲击要求;2.增加刚性塑料要求。3.对夹层玻璃冲击后状态要求表述更准确4.删除了区域钢化内容试验方法:增加了对刚性塑料的试验方法,包括对带减速装置人头模型冲击试验设备的校准方法。符合GTR6的要求,要求更明确。优于2003版13抗穿透性针对风窗用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同2003版无变化14抗冲击性针对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及钢化玻璃在高、低及常温下的冲击状态技术要求:1. 对夹层玻璃的称重要求进行修改;2.增加刚性塑料、HUD玻璃的要求;3.修改了前风窗以外夹层玻璃冲击后碎片剥落要求。试验方法:1.增加了对刚性塑料进行试验的内容;2.对冲击高度进行修改;3.增加了高、低温冲击试验的试验时机要求。要求更明确,试验方法更具可操作性。优于2003版 15碎片状态针对区域钢化及钢化玻璃技术要求:1. 对长条碎片的要求修订描述;2. 删除钢化玻璃的补做内容。3.删除了区域钢化内容试验方法:按曲率半径200mm对钢化玻璃的冲击点进行了修订。对长条碎片的要求更精准,对钢化玻璃的要求予以了加严。优于2003版 16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柔性无此项针对刚性塑料,新增项目。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17耐高温性针对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无变化。试验方法:1.增加了对样品的要求;2.删除了对样品数量的要求;3.增加了对超温控制的要求。检验操作控制更严格。优于2003版 18耐辐照性针对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无变化。试验方法:1.增加了对样品的要求;2.删除了对样品数量的要求;3.增加了辐照强度的要求。检验操作控制更严格。优于2003版 19耐湿性针对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1.原要求不变;2.增加了对刚性塑料的要求。试验方法:1.增加了对样品的要求;2.删除了对样品数量的要求;3.修改了试验后样品状态评价时机的要求;4.增加刚性塑料内容。检验操作控制更严格,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 20耐温度变化性针对塑玻复合材料 技术要求:无变化。试验方法:增加样品放置要求。检验操作控制更严格。优于2003版 21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耐燃烧性针对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1.增加刚性塑料的要求;2.降低燃烧速度试验方法:无变化。加严要求,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 22耐化学侵蚀性针对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增加刚性塑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根据刚性塑料增加负重法试验方法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 23耐模拟气候性无针对刚性塑料,新增项目。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 24挥发性有机物无针对贴膜玻璃,新增项目关注贴膜玻璃环保性能,优于2003版25检验规则对型式检验及认证检验的抽样规则进行了规定删除根据全文强制要求,删除此部分内容26判定规则写入试验方法条款以规范性附录的形式对每一项技术的判定进行了规定有利于标准整体框架的协调,简单扼要,便于使用,优于2003版27实施日期无根据强标使用特点,规定出过渡期使标准更具实施性28边缘应力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针对钢化玻璃,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29表面应力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针对弯型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30耐模拟气候性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该项目针对塑玻复合材料,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31露点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该项目针对安全中空玻璃,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32加速耐久性能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该项目针对安全中空玻璃,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33太阳能特性该两项原计划在9656修订时应加入,针对目前汽车玻璃节能特性,是两个非常有现实意义的项目,也是申请9656修订目的之一,属于非强制性项目。但由于此次标准项目更改为安全技术规范,这两个项目也不能写入。34可见光反射比二、《汽车和挂车 制动器用零部件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 制动器用零部件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烟台孚瑞克森汽车制动部件有限公司 、河北星月制动元件有限公司 、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一汽富晟特比克制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包含术语和定义、试验相关要求、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包装和标志、产品一致性等。本标准与UN R90的主要结构变化对比见表2。表2 本标准与UN R90主要技术要素对比本标准UN R90章节编号章节标题章节编号章节标题1范围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2定义——3认证申请——4认证4试验相关要求——5技术要求5技术要求及试验6包装和标志6包装和标志——7换装零件的变更和扩展7产品一致性8产品一致性——9产品不一致性的惩罚——10产品完全停产——11有权进行认证试验的技术服务部门和型式认证权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12过渡期规定根据我国标准化相关文件规定,本标准除采用我国对应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替代UN R90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外,还增加了5项规范性引用标准,本标准涉及的规范性引用标准与6GB 5763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7GB/T 7216-2009 灰铸铁金相检验(ISO 945-1:2008,MOD)
  • 婴儿车强制性安全标准议案征集意见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5月10日一致通过一项规则议案通知,为婴儿车订立强制性安全标准。今年8月5日前,有关人士可就这项规则制订程序提交意见。   《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4节规定,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必须为婴儿或幼儿耐用品颁布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大致上与适用的自愿性标准相同,但若委员会认为,订立较自愿性标准严格的标准,可以进一步减低与产品有关的受伤风险,便会制订较为严格的标准。过去4年,委员会为多类产品颁布了强制性标准,包括婴儿沐浴座、全尺寸婴儿床、非全尺寸婴儿床、幼儿学行车、幼儿床、游戏围栏、可携式床栏及婴儿秋千,现时正就其他产品订立标准,包括床边婴儿床、手提婴儿篮、软体婴幼儿背带,以及婴儿手推车和婴儿车。规则议案订明,婴儿手推车是配备车轮的车子,适用于运载婴儿至36个月的幼儿,而婴幼儿通常坐直或以半倾斜的姿势躺卧 至于婴儿车,婴儿通常仰卧在内。   规则议案是根据自愿性标准ASTM F833-13,即《关于婴儿车的消费者安全标准规格》订立,并加入一项额外规定及测试方法,以防止婴儿车折叠铰链的位置对婴幼儿构成剪伤、挟伤或剪切危害。议案要求婴儿车的框架折叠动作不会构成剪伤、剪切或挟伤危害。自愿性标准ASTM F833-13处理一连串安全问题,包括与停车刹车器、静载重、稳定性/翻倒、使用者滞留、冲撃测试、车轮、上锁机制、铰链、结构妥善性、汽车座椅附件、顶蓬、手把、尖点或边缘及托盘等。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新的婴儿车最终规定于《联邦纪事》公布后18个月即告生效。
  • 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强制认证执行标准发布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就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标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新申请认证的产品需按照附表中所列标准要求(含实施日期要求)进行认证。   二、对于标准修订的情况,如果无新增试验项目,已获证产品无须再进行实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 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按新版标准重新进行确认和换发新版认证证书。   三、对于已获证产品,如标准已明确规定在生产产品实施过渡期的,持证人应在标准规定的日期前,依据相应标准完成认证证书的变更、换版工作 如标准规定的实施过渡期不足本公告发布后12个月的,持证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依据相应标准完成认证证书的变更、换版工作。   四、对于在本公告规定的各标准换版截止日期后,仍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暂停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逾期三个月仍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   五、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上报依据附表中所列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   表1.新修订的标准 序号 标准号及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认证标准执行日期规定 1 GB 11555-2009《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1—06,01-07) 2009.09.30 2011.01.01 无 2 GB 11550-2009 《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2-04) 2009.09.30 2011.01.01 新认证的M1类车型,自2011年1月1日实施,新认证的M1类外的车型,本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在生产M1类车型,自2012年1月1日实施,对于在生产的M1类外的车型,本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3 GB 11566-2009 《乘用车外部凸出物》(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2-07)2009.09.30 2011.01.01 新认证车型,自2011年1月1日实施;对于在生产车型,自2012年1月1日实施。 4 GB 11552-2009《乘用车内部凸出物》(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2—08) 2009.09.30 2012.01.01 新认证车型,自2012年1月1日实施;在生产车型,自2013年1月1日实施。 5 GB 16897-2010《制动软管的结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6-03) 2010.01.10 2011.07.01 无 6 GB/T 18332.1-2009《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2-20) 2009.05.06 2009.11.01 无 7 GB 7063-2011《汽车护轮板》(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2-10) 2011.05.12 2012.01.01 对于新认证车型,自2012年1月1日实施;对于在生产车,自2014年1月1日实施。 8 GB 11557-2011《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2-14) 2011.05.12 2012.01.01 对于新认证车型,自2012年1月1日实施,对于在生产产品,自2013年1月1日实施。 9 GB 11568-2011《汽车罩(盖)锁系统》(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1-15) 2011.05.12 2012.01.01 无 10 GB14023-2011《车辆、船和自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无线电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3-06) 2011.07.29 2012.01.01 无   表2.新增的标准 序号 标准号及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认证标准执行日期规定 1 GB 26134-2010《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1-21) 2011.01.14 2012.01.01 无 2 GB/T 14172-2009《汽车静倾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1—03) 2009.03.23 2010.01.01 无 3 GB24315-2009《校车标识》(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1-01-01) 2009.09.30 2010.01.01 无 4 GB 24406-2009《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2-03) 2009.09.30 2010.07.01 无 5 GB 24407-2009《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1-18) 2009.09.30 2010.07.01 新认证车型自2010年7月1日实施,其中第4.2条2012年1月1日实施。 6 GB 25990-2010《车辆尾部标志板》(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15) 2011.01.10 2012.01.01 无 7 GB 25991-2010《汽车用LED前照灯》(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02) 2011.01.10 2012.01.01 无 8 GB/T 24552-2009《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1-06/07) 2009.10.30 2010.07.01 无 9 GB/T 24549-200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2-20) 2009.10.30 2010.07.01 无 10 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1-12) 2005.07.13 2006.02.01 无 11 GB 26511-2011《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2-22) 2011.05.12 2013.01.01 对新认证车型自2013年1月1日实施,对在生产产品自2015年1月1日实施。 12 GB 26512-2011《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2-23) 2012.01.01 2012.01.01 无 13 GB/T 18487.1-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2-20) 2001.11.02 2002.05.01 无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相关实验室部分领域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时间:2024-07-232024年第1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相关实验室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经相关实验室主动申请并审核确认,现注销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9家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详见附件)。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注销业务范围信息表国家认监委2024年7月22日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注销业务范围信息表 序号指定实验室注销业务范围备注1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07501)CNCA-C01-01:电线电缆中的下列产品-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GB/T 5013.5覆盖的60245IEC75(YTF)和60245IEC70(YTB)型号产品、GB/T 5023.7覆盖的60227IEC74(RVVYP)型号产品、JB/T 8734.6覆盖的型号产品) 注销部分业务领域CNCA-C01-01:电线电缆中的下列产品-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和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电缆(GB/T 5013.5覆盖的60245IEC75(YTF)和60245IEC70(YTB)型号产品、GB/T 5023.7覆盖的60227IEC74(RVVYP)型号产品、JB/T 8734.6覆盖的型号产品) 注销部分业务领域2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电子电器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04001)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皮肤毛发护理器具、电熨斗注销部分业务领域3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08301)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皮肤毛发护理器具注销部分业务领域4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08801)CNCA-C10-01:照明电器中的下列产品-固定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水族箱灯具、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地面嵌入式灯具、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注销全部业务领域5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国家摩托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05401)CNCA-C10-01:照明电器中的下列产品-固定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注销部分业务领域6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22901)CNCA-C24-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注销部分业务领域7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工程机械质量检验检测中心)(05201)CNCA-C11-01:汽车(守诺核查)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兴路与新业五街交叉口地址业务领域8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景德镇陶瓷检测中心(10801)CNCA-C21-01:装饰装修产品注销全部业务领域9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有限公司(05501)CNCA-C11-02:摩托车CNCA-C11-07: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CNCA-C11-08: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CNCA-C11-16:电动自行车注销全部业务领域
  • 认监委拟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国家认监委关于拟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   为方便企业申请认证,合理利用检测资源,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将于近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便利企业 总量控制,适度竞争 能力优先,综专结合”的方针,补充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使用,资源合理利用。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CCC产品认证经验的认证机构、认证与检测一体化的认证机构和产业集中地的认证机构。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CCC产品检测经验的实验室和承担CCC认证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业实验室。   二、拟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详见附件1。   三、受理指定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三项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或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12年11月16日17:00前(以收到为准)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申请表格见附件2)寄送国家认监委,并请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多个《拟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指定序号或者同一指定序号多行所列认证或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应按每一指定序号、每行对应要求分别填写申请书。   2.各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后果自负。   3.为保证工作秩序,我委不受理直接上门报送材料 寄送材料推荐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由质检总局收发室统一收取。   (二)2012年11月19日至11月30日,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   (三)2012年12月3日至12月14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需要时,国家认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本阶段所需时间将相应延长。   (四)2012年12月28日前,国家认监委确定并公布本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时,本阶段完成时间将相应顺延。   (五)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   (一)电气电子类联系人:邱磊   电 话:010-82262779   E-mail:qiul@cnca.gov.cn   (二)非电气电子类联系人:薛岩   电 话:010-82262741   E-mail:xuey@cnca.gov.cn   (三)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附件:1.拟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认证机构 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所在的地域 (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1C-010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国内(国内外) 1 2 CNCA-01C-011 开关和控制设备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3 CNCA-01C-012 整机保护设备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4 CNCA-01C-017音视频设备 国内(国内外) 2 5 CNCA-01C-020 信息技术设备 国内(国内外) 2 认证实验室 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的地域 (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实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1C-001 电线组件 江苏(江苏) 1 2 CNCA-01C-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江苏(江苏) 1 深圳(深圳) 1 3 CNCA-01C-005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广东(广东) 1 上海(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1 4 CNCA-01C-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 上海(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1 5 CNCA-01C-009 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北京(华北、东北、西北、山东) 1 6 CNCA-01C-010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西南(西南) 1 7 CNCA-01C-011 开关和控制设备类产品 浙江(浙江) 1 8 CNCA-01C-012 整机保护设备类产品 浙江(浙江) 1 9 CNCA-01C-015 电焊机 国内(国内外) 1 10 CNCA-01C-016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 江苏(江苏) 1 安徽(安徽) 1 家用电动洗衣机 广东(广东) 1 安徽(安徽) 1 重庆(重庆) 1 电热水器 安徽(安徽) 1 电风扇、贮水式电热水器、快热式电热水器、真空吸尘器、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微波炉、电饭锅 深圳(深圳) 1 11 CNCA-01C-020 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重庆(重庆) 1 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浙江(浙江) 1 12 CNCA-01C-022 灯具 江苏(江苏) 1 灯具 厦门(厦门) 1 照明电器 广东(广东) 1 13 CNCA-07C-031 移动用户终端广东(广东) 3 天津(天津) 1 14 CNCA-02C-023 汽车(仅限M2、M3类汽车) 山东(国内) 1 汽车(仅限专用汽车) 湖北(湖南、湖北) 1 15 CNCA-02C-024 摩托车 广东(广东) 1 摩托车(仅限电动摩托车) 江苏(江苏) 1 16 CNCA-02C-026 汽车安全带 国内(国内) 2 17 CNCA-03C-027 汽车轮胎 广东(广东、广西、海南) 1 天津(华北) 1 18 CNCA-04C-028建筑安全玻璃 重庆(重庆) 1 上海(上海) 1 19 CNCA-12C-050 瓷质砖 山东(山东) 1 20 CNCA-12C-051 混凝土防冻剂 辽宁(东北) 1 21 CNCA-02C-055 机动车喇叭 国内(国内) 1 广东(广东) 1 22 CNCA-02C-056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国内(国内) 2 广东(广东) 1 江苏(江苏) 1 23 CNCA-02C-057 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 国内(国内) 1 24 CNCA-02C-058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国内(国内) 2 江苏(江苏、浙江、上海) 1 25 CNCA-02C-059 汽车后视镜 国内(国内) 2 广东(广东) 1 江苏(江苏) 1 26 CNCA-02C-060 汽车内饰件 国内(国内) 1 广东(广东) 1 安徽(安徽) 1 27 CNCA-02C-061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 国内(国内) 1 28 CNCA-02C-062 汽车燃油箱 国内(国内) 1 29 CNCA-02C-063 汽车座椅及头枕 国内(国内) 1 30 CNCA-02C-064 摩托车后视镜 广东(广东) 1 31 CNCA-02C-065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广东(广东) 1 32 CNCA-13C-068 童车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3 河北(河北) 1 33 CNCA-13C-069 电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3 广东(广东) 1 34 CNCA-13C-070 塑料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广东(广东) 1 35 CNCA-13C-071 金属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广东(广东) 1 36 CNCA-13C-072 弹射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2 广东(广东) 1 37 CNCA-13C-073 娃娃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2 广东(广东) 1   2.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与实验室的申请书.doc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0月25日
  • 汽车尾气强制检测 超标车辆将暂扣行驶证
    日前,记者跟随“津沽环保行”采访团来到天直创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机动车环保检测进行了解。“汽车安全检测系统将对汽车尾气、制动等功能进行检测。目前,尾气排放检测已列为车辆强制性检测项目。”市环保局大气处的李强告诉记者。   “汽车安全检测系统将通过三个检测阶段对汽车各项指标进行鉴定。当汽车进入第一工位时,进行汽车尾气检测,该检测也是车辆强制性检测项目 来到第二工位,将对汽车进行称重,从而测试汽车的制动力 第三工位则是对汽车的底盘和前照灯进行检测。”天直创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兰基润介绍说:“当出现超标或不达标的车辆时,均要求其安装净化器或进行维修使车辆指标达标。”据了解,对汽车进行安全检测的费用为100元。   李强告诉记者:“为控制机动车尾气的排放污染,近年,天津开始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管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在80%以上,达到了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目前,天津共有机动车检测单位34家,承担全市在用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工作。去年,天津对5.6万余辆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了抽测,对超标车辆采取暂扣行驶证、限期维修治理等措施,促进车主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减少车辆在行驶中的超标排放。”
  • 质检总局公布不再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产品名录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指定认证机构不再实施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出具的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上述产品获证企业应将已购买未使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退回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经核对后领取退款。   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代码 对应CCC认证目录类别 涉及CCC认证实施规则 1 矿用橡套软电缆 0102 电线电缆 CNCA-01C-002:2007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电线电缆》 2 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0912 信息技术设备 CNCA-01C-021: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电磁兼容)》 3 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 0815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8: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电磁兼容)》 4 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 0816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9: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 5 调谐器 0803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7:2010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6 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 0810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7:2010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7 汽车内饰件中的“座椅护面” 1111 汽车零部件 CNCA-02C-060: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内饰件产品》 8 汽车内饰件产品中所有小于基本样品尺寸(356mm×100mm)的产品,如:密封条、装饰条、音响喇叭罩盖、车内灯以及地板、座椅护面、门内护板、前围/侧围/后围护板、车顶棚上的小内饰件等。 1111 汽车零部件 CNCA-02C-060: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内饰件产品》   质检总局 认监委
  • 汽车零部件出口巴西须强制性认证
    来自巴西国际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机构(INMETRO)符合性评估理事会消息,巴西近日对在国内生产、进口以及在国内市场出售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加贴符合性标签的最后期限进行了再次声明。声明涉及汽车玻璃、电池、轮辋等多类汽车产品,并依据产品种类规定了不同的最后期限。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及进口商,许多汽车零部件加贴符合性标签规定的最后期限已经到期,因此生产厂家和进口商在巴西市场上只能经营出售通过认证的部件。但上述要求不适用于那些进行汽车组装的部件(不含必须通过认证的车轮以及汽车电池)、召回的汽车配件或从1999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的汽车配件。
  • 多家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资格被注销
    2012年1月10日,国家认监委发布37号和38号公告,取消6家检测机构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资格。详情如下: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37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成都电气检验所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资格的公告   成都电气检验所因不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条件,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65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成都电气检验所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资格。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2月31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3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部分实验室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资格的公告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117号联合公告,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由于上述调整,注销以下实验室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资格:   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仪器仪表及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   中北电磁兼容联合实验室   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国家电工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2月31日
  • 车内污染急需出台强制性监管标准
    3月12日,在京举办的“沃尔沃汽车车内空气质量研讨会”上,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相关科研人员就减少车内环境污染和保护消费者安全的问题展开了讨论。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表示当下中国汽车车内空气污染状况不容乐观,为保护汽车消费者生命安全,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许新建表示将按照《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对汽车车内空气质量检测进行严格把关,但相关法规仍有待完善和制定。 在本次研讨会上,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车内空气污染状况不容乐观。深圳消费者协会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对车内空气检测,试验结果显示83.3%的送检车辆空气质量不达合格。中国科院所属环境分析研究中心的数据检测显示,车内空气中所含的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比室内平均超标30%,菌落总数平均超标77.6%。上海市环境产业保护协会的监测数据显示,近七成的车辆车内空气质量不达标。 安全权是消费者实现消费权利最基础最前提的权利,今年315消费保护日将“消费者安全”作为主题,反映消费者安全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重视。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私家车走进寻常百姓家,车内空气质量不达标必将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对此,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许新建表示在保障汽车质量安全上必须坚定不移,健全汽车车内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标显得尤为重要。 车企空气污染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巨大,据报道,曾有一女车主驾驶自己的新车才2个多月,就患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医治无效死亡。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检测得知车内苯含量超标是致使女车主直接死亡的原因。 据有关专家介绍,车内空气污染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汽车生产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化学制剂以及车内装饰物所释放的有毒气体。二是车外不洁空气进入车内后未经过有效过滤导致的健康隐患。随着中国成长为世界第一大汽车消费市场,车内空气污染问题愈发突出,因此引发的病患、纠纷甚至诉讼问题屡见不鲜。 国家环保部裴晓菲处长总结了车内空气质量日益严重的原因,首先,消费者对车内过分装饰导致车内空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再者,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国内确实存在着一些汽车生产厂商和装饰公司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装饰材料,加剧了车内空气污染。最后,消费者环境意识的提高,以及对自身生命安全的重视,因此车内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在研讨会上,沃尔沃集中展示了沃尔沃对车内空气控制技术以及监测技术,显示了这家以安全著称的汽车品牌在车内空气污染控制方面的优势。沃尔沃汽车研发部副总裁沈峰表示“自2001年,沃尔沃汽车就成立了专门的车内空气管理部门。以沃尔沃XC60为例,车内甲醛、乙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均不足中国《指南》推荐标准的十分之一,而苯含量达到了令人惊奇的零残存,沃尔沃汽车车内空气质量比北京市外空气洁净10-100倍。 而在车内空气质量检测上,沃尔沃更是独辟蹊径创造了“鼻子小组”来检测车内空气污染。据了解,该小组对汽车内饰的气味进行的评估将会分为1到6级,1级表示“并不明显”,6级表示“不能忍受”。测试结果只有不超过3级(气味明显,但并不难闻)才能获得审核通过。 根据中国《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标准来衡量,沃尔沃汽车的车型全部优于中国参考标准,有的选项甚至比中国参考标准严格100倍。 虽然《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于近日颁布,但正如政协委员、吉利董事长李书福在相关采访中指出的“该《指南》并非强制性标准,还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从实质上对车内有害物质进行抑制。”
  • 汽车行业试验标准受波及——工信部公开征集2019年第二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意见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工信部公开征集将申请立项的《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本次公开意见征集主要涉及的是汽车行业,包含的标准有: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安装固定点、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5条强制性标准。 /p p    strong 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strong /p p   代替标准 strong GB 14166-2013 /strong /p p   标准GB 14166-2013规定了汽车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的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前向或后向座椅上安装了作为成年乘员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M、N类车辆 M、N类车辆前向或后向座椅上作为成年乘员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安装了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的M1和N1类车辆 装有安全带提醒装置的M1类车辆。 /p p   试验方法中涉及的科学仪器有: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373.html" target=" _self" 万能试验机 /a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378.html" target=" _self" 疲劳试验机 /a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379.html" target=" _self" 摩擦磨损试验机 /a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374.html" target=" _self" 拉力试验机 /a 等。 /p p    strong 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安装固定点 /strong /p p   代替标准 strong GB 14167-2013 /strong /p p   标准GB 14167-2013规定了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和儿童约束系统的ISOFIX固定点系统及其上拉带固定点的位置、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安装了前向和后向座椅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M和N类车辆,也适用于安装了用于儿童约束系统的ISOFIX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的M1和N1类车辆。 /p p strong    /strong strong 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 /strong /p p   代替标准 strong GB/T 24550-2009 /strong /p p   标准GB/T 24550-2009规定了汽车碰撞时对行人保护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500kg的M1类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500kg但不大于4500kg的M2类,以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500kg但不大于4500kg的N类汽车,可参考执行,但不包括驾驶员座椅R点与前轴中心的横向平面的水平距离小于1000mm的M2类和N类汽车。 /p p   strong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strong /p p   代替标准 strong GB 21670-2008 /strong /p p   标准GB 21670-2008规定了乘用车制动系统的结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1类车辆。 /p p strong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strong /p p   代替标准 strong GB 19578-2014 /strong /p p   标准GB 19578-2014规定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标准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车辆,不适用于仅燃用气体燃料或醇醚类燃料的车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19年第二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汇总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66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fec5869f-8557-4951-9bd3-fbaa7a1066eb.jpg" title=" 1.png" alt=" 1.png" width=" 600" height=" 66"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19年汽车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238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4193f52c-9021-4005-9ce1-a5ade39c7694.jpg" title=" 2.png" alt=" 2.png" width=" 600" height=" 238" border=" 0" vspace=" 0" / /p p   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标准立项公示反馈)。 /p p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标准处 /p p   邮编:100846 /p p   联系电话:010-68205241 /p p   公示时间:2019年5月30日-2019年6月29日 /p p br/ /p
  •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达158家
    我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成果概览   2001年,为兑现我国加入WTO的郑重承诺,消除解决重复认证、重复评价的问题,国家认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即“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标志”),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2002年5月1日,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CCC认证申请。   法规体系全面建立   以规范工作、加强监管、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CCC认证制度历经10年的探索与实践,建立了以《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为基础、以《认证认可条例》为核心、以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消防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为代表的6部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将强制性认证作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市场准入监管手段。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出台的多份部门规章和300余份规范性文件覆盖了CCC认证的制度建设、机构指定、认证实施、执法监督、实施规则、目录界定、免办、标志、收费等各个环节,为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认证规模持续扩大   CCC认证范围已从最初的19大类132种产品发展到了现在的22大类163种产品,覆盖了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电工、电子、电信、农机、机动车、建材、安防消防、医疗器械、轻工、化工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10个行业。针对CCC目录内产品,国家认监委共计发布认证实施规则78份,明确了相关产品的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单元划分、认证批准、证后监督,以及认证变更、认证扩展、标志使用等规定和要求。   截至2012年3月,CCC证书累计发放近61.8万张,累计获证企业近8.8万家 处于有效状态的认证证书为30.9万张,其中境内证书包括28.4万张,境外证书包括2.5万张 持有有效证书的生产企业共计4.6万家,其中境内企业4.2万家,境外企业4000余家,境外企业覆盖了78个国家和地区 累计发放标准规格标志近39.9亿枚,核发印刷模压标志批准书近43.1万张。   实施机构不断发展   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共有指定认证机构10家、实验室158家。   自CCC认证制度实施起,国家认监委就指定了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对CCC标志进行发放和管理 认监委信息中心负责CCC认证获证证书和数据的管理。CCC认证对工厂检查员实行统一的注册管理制度。   作为技术保障,认可中心、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在制度设计、专项监督工作中都已充分体现了其技术支撑作用。同时,国家认监委已成立24个技术专家组,共有专家557名,全面覆盖了认证、检测、工厂检查等各个环节,各技术专家组以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为依据,结合CCC认证实施的具体情况,解决了大量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保障了CCC认证工作的顺利实施。   监管体系日益完善   为规范认证行为,经过不断探索,国家认监委建立完善了“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CCC认证的行政监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认监委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工厂检查员、获证企业和获证产品也是“五位一体”的专项监督检查体系 另一方面,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CCC认证行为的行政监管和执法查处。   为提升CCC认证工作质量,国家认监委一直把强化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监督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自制度实施以来,国家认监委在认可中心的大力协助下,组织开展了对认证检测活动和结果的专项监督,规范了CCC认证检测工作。   同时,国家认监委高度重视获证产品的最终质量,组织地方两局开展了获证产品抽查,加强获证产品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质量分析与处理工作。   国际化程度逐步提升   作为国际通行做法,CCC认证一直遵循WTO/TBT协议及国际认证认可通行准则,并积极开展国际互认合作。在多边合作方面,中国作为IECEE-CB体系(国际电工委员会关于电工产品测试证书的互认体系)成员,2005年-2011年,指定认证机构按照互认规则,累计认可IECEE各成员国颁发的CB测试证书16800余张,认可CB证书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   另外,国家认监委高度关注CCC认证用标准的适用性和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情况。目前,CCC认证所采用的标准共计361项,其中等效、等同、修改采用的国际标准共计248项,采标率达到了69%。   附录:158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名单 授权号 实验室名称 1 信息产业部第四研究所(电子工业安全与电磁兼容检测中心) 2 信息产业部第三研究所(国家广播电视产品检测中心) 3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4 中国赛宝实验室 5 广州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6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 7 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机械工业电线电缆质量检测中心(北京)) 8 上海电缆研究所(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 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 10 成都电气检验所 11 上海电气器具检验测试所 12 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13 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 中国泰尔实验室 15 信息产业部通信计量中心 16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特种电器检测站 17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 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18 浙江立德产品技术有限公司 19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工业产品检测中心 20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 21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22 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3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24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5 中北电磁兼容联合实验室 26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27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8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29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0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31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32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33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34 机械工业办公自动化设备检验所 35 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仪器仪表及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 36 北京尊冠信息技术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7 湖南电器检测所 38 国家电力公司武汉高压研究所 39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40 浙江科正电子信息产品检验有限公司(国家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1 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国家橡胶轮胎监督检验中心) 42 广州橡胶工业制品研究所(化学工业力车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3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44 中国化工橡胶株洲研究设计院乳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5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国家安全玻璃及石英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建筑材料工业环境监测中心)、(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46 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国家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7 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植保与清洗机械检验实验室 48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标准与质量检测中心 49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50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51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52 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53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54 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 55 长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56 襄樊达安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57 天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8 重庆中交机动车检测中心(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9 重庆汽车检测中心(国家重型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0 机械科学研究院(机械工业工程机械军用改装车试验场) 61 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62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摩托车检测技术研究所(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宝鸡)) 63 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 64 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65 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6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7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8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 69/70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1 天津发配电及电控设备检测所 72 甘肃电器科学研究院 73 重庆电气产品检测中心 74 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75 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 76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 77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 78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79 厦门检验检疫局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 80 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81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82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3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4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85 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86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7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88 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89 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0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1 重庆市电子电器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92 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3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94 辽宁电力科学研究院(东北电力电器产品质量检测站) 95 青岛检验检疫局工业产品安全检测中心 96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97 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8 杭州市质量监督检测院 99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00 重庆市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101 国家无线电频谱监测和检验中心 102 中国化学建设总公司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3 北京化工研究院(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104 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5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06 咸阳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7 广东省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108 广东省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国家轻工业装饰材料陶瓷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 109 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1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11 国家电工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12 沈阳公正检验集团 113 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 114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检测中心 115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116 青岛致鉴检验有限公司 117 国家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药具质量监测中心 118 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19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20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21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22 辽宁省建筑材料监督检验院 123 江西检验检疫局景德镇陶瓷检测中心 124 江苏大学车辆产品实验室 125 北京中汽寰宇机动车检验中心 126 武汉汽车车身附件研究所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27 江苏省车用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28 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监督检测中心 129 国家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进出口玩具检验所 131 江苏检验检疫自行车检测中心 132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玩具检测中心 133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粤东玩具检测中心 134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玩具检测技术中心 135 中国上海进出口玩具检测中心 136 国家玩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方圆玩具检验所) 137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38 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39 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140 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洛阳)/ 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验所有限公司 141 山东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142 机械工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吉林大学车辆产品检测实验室 143 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 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144 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145 深圳市药品检验所 146 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147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148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149 安徽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50 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 151 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152 云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153 甘肃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154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轻工产品检测中心 155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院)公路交通试验中心 156 镇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57 中认英泰(苏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58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更多信息请点击: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范围(2012年3月21日更新)
  • 质检总局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7.3 第117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条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 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第三十一条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指定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二)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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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 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2021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2家机构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  一、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建筑安全玻璃产品(CNCA-C13-01:安全玻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  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个别测试数据错误导致检测结论错判、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1-16: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  特此公告。    认监委   2021年12月16日
  • 认监委公布新一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名单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第四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成的公告,专家组包括了:认证技术、工厂、电子、家用电器、照明电器、低压元件、电线电缆、汽车及部件、安全玻璃、建材、农机等25组。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26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第四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成的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换届工作已顺利完成,现将第四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第四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名单.doc   国家认监委   2013年9月6日
  •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验室检测质量主体责任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验室检测质量主体责任的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立和落实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结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强化实验室落实检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结果的有效性,现就实验室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CNCA-00C-008)开展的产品检测活动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严格守法执业,持续提升能力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相关要求开展检测活动,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规范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提升服务,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坚决抵制恶意竞争、商业贿赂、虚假不实检测等违规行为,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公信力。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督促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实验室应持续保持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要求的设备、设施、环境和人员等检测能力和资源,并获得相应领域的必要资质。适用自我声明程序A的实验室,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CNCA-00C-008)中对自选实验室的要求;适用自我声明程序B的实验室,应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二、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岗位职责实验室应对自我声明检测结果承担主体责任,应建立并落实对检测结果负总责的运行机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主体责任的建立与落实,制定保障主体责任落实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牵头部门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加强实验室内设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信息接口的完善,强化全员责任意识的建立,确保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实验室应明确与自我声明产品检测有关的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流程中各环节的责任人,受理委托和合同评审、制定检测方案、实施检测、检测报告编制、检测报告审核、检测报告签发、检测报告上传等环节的负责人员是相应活动的责任主体。针对自我声明检测业务,实验室应至少设如下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1.受理委托和合同评审岗。应掌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界定要求、自我声明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实施规则等。负责按实施规则要求界定产品是否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受理委托并签订合同(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自有实验室可为委托书、内部工单等)。2.自我声明检测方案制定岗。应掌握相应产品的单元划分原则、产品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案制定原则。负责按照相应产品实施规则和标准要求划分单元,确定主检型号和差异型号,制定自我声明检测方案。3.自我声明检测报告审核和签发岗。应掌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界定要求、自我声明实施规则及相关产品实施规则、相应产品的单元划分原则、产品检测标准、检测方案制定原则、检测过程和结果可追溯性要求、型式试验报告的相关要求等。负责按自我声明的要求对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完整有效。4.自我声明检测报告上传岗。应掌握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的填报和报告上传操作要求。负责在检测报告出具后,按照委托合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CNCA-00C-008)要求上传检测报告至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三、完善追溯体系,强化内部管理实验室应参照《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认证技术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认办证函〔2007〕143号)的要求建立自我声明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的可追溯体系,保留覆盖检测全过程的证明文件,确保能够追溯到检测结果原始状态。实验室应制定包括自我声明相关的检测委托受理、检测方案制定、检测实施、检测报告审核和签发、检测报告上传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和实施要求的工作文件。实验室应强化内部管理,采取必要的工作质量评测和过程质量监控措施,保障检测过程的有效实施和各个环节执行尺度的统一。鼓励实验室建立符合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可追溯性要求的信息化系统,发挥信息化系统的优势,对检测过程进行有效记录和监控,为追溯检测质量提供支撑。四、加强风险控制,压实安全责任实验室应关注并收集与自我声明检测有关的各类质量风险信息,如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检测质量问题、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通报、产品抽查结果、风险预警信息,以及消费者、生产企业的反馈信息等,充分识别影响检测结果的关键环节,加强质量风险控制,压实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安全责任。重点关注型式试验过程是否客观公正,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检测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有效,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满足可追溯性要求;自我声明要求发生变更或标准换版时,是否及时完善检测能力,包括设备更新、人员培训等;是否指定专人专岗负责自我声明相关工作;从业人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是否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积极识别与自我声明有关的各类风险点并制定应对措施。五、做好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服务第三方实验室应向社会公开自我声明检测的收费标准、检测时限、委托检测流程等信息。设立申投诉工作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自我声明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积极研究行业技术发展态势,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检测工作效率,在确保检测质量和有效性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检测服务,提高技术服务能力,促进行业质量提升。六、坚守安全底线,严肃责任追究实验室应按照本公告的各项要求,严把检测实施质量,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有效性和公信力。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相关实验室的监督,不定期对自我声明检测活动进行抽查检查。对技术能力、检测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自我声明程序A类实验室,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检测报告上传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对不符合要求的自我声明程序B类实验室,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检测报告上传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直至暂停、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资质。对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检测流程要求 国家认监委 2023年11月24日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检测流程要求一、自我声明的委托和合同评审实验室应与自我声明的委托方签订委托检测合同(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自有实验室可为委托书、内部工单等),并在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1.界定委托检测的产品是否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委托检测的部分型号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时,应予以标注区分。2.由委托人承诺其送检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在材料、结构、参数等方面一致,未通过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获得样品用于检测。3.检测收费明细(第三方实验室适用)。实验室应通过合同评审评估自身能力和资源是否满足检测要求,实验室是否能够基于自我声明实施规则、相关产品实施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等。二、自我声明的型式试验方案实验室应制定自我声明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委托方。方案中应明确用于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与检测项目、主检样品与覆盖型号等信息,确保型式试验方案符合相应产品实施规则要求。三、型式试验报告审核和签发实验室在签发正式型式试验报告前,应对型式试验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应确保: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界定准确,对于报告中部分型号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应作出标注区分。2.主检和覆盖型号的选择恰当。3.检测项目齐全准确,型式试验报告完整有效。4.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信息一致,满足可追溯性要求。四、型式试验结果报送自我声明型式试验报告出具后,实验室应及时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http://sdoc.cnca.cn)中报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并确保报送的信息和型式试验报告的一致性。实验室应对型式试验结果报送实施有效管理,可采用定期抽查、交叉审核等方式对报送环节的工作质量实施有效监控,确保填报结果的有效性。五、自我声明变更的检测要求当自我声明变更时,涉及型式试验报告变更的,实验室应对所检样品与原型式试验报告及原自我声明结果进行核实,确保所检样品型号满足原单元划分原则且是在已获自我声明的产品基础上进行变更。变更时要详细描述产品差异,并根据产品差异进行补充差异项目的试验,产品差异应由企业确认。
  • 李书福:车内空气污染危害大 应出台强制性标准
    南方日报讯 昨日,全国政协委员、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明确将车内空气污染列为人类健康的十大威胁之一,建议国家有关部委出台强制性标准,要求车企提升汽车车内空气质量。   李书福称,车内各种配件、车内饰、油漆等都可能是车内空气污染源,近年来媒体曾报道过多起因车内空气污染伤人致死的事件,由此引发的纠纷、诉讼也日渐增多。鉴于此,他建议由国家环保部、质检总局牵头建立权威的乘用车内空气检测和发布机构。此外,还应尽快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转变到国家强制性标准。
  •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管理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管理的通知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符合新版标准要求,维护CCC认证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严肃性,国家认监委对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审批系统(https://cccxzsp.cnca.cn,以下简称指定审批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新增相关功能,实现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在线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方式当CCC认证实施规则中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具有该实施规则业务范围指定资质的实验室应及时登录指定审批系统,在“机构功能—标准修订能力报送”模块查看待办任务,并按要求报送依据新版标准所具有的检测能力情况及相关技术资料。二、实施要求(一)各指定实验室应密切跟踪指定业务范围涉及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并在新版标准正式实施前完成检测能力情况报送,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照新版标准开展相应检测工作。指定实验室如不再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应当及时申请注销新版标准涉及的指定业务范围。对于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及新版标准实施6个月后仍未报送或未通过审核的,国家认监委将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实施规则涉及的指定业务范围。同时,有关情况将作为对指定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和业务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二)各指定认证机构应通过登录指定审批系统,实时查看相关产品领域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情况报送和审核进展,对于尚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新版标准的CCC认证检测任务;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仍未报送的,不得安排相关实施规则的CCC认证检测任务。各指定认证机构不得要求指定实验室重复报送依据新版标准所具有的检测能力情况。三、其他事项(一)各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可在指定审批系统中下载用户使用手册,组织内部人员学习掌握有关要求。(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目前正处于制修订转换期(新版标准已发布但尚未实施)的标准,相关领域指定实验室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报送工作。(三)联系方式认证监管司:廖少冕 010-82262719、徐天峰 010-82260866信息中心:兰鹏 010-88650335系统支持:4008135888-2、010-64207161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2023年12月11日
  • PM2.5未纳入空气监测强制性指标 环保部称时机不成熟
    11月1日开始,环保部发布的《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以下简称《测定》)开始实施。《测定》首次对PM2.5的测定进行了规范,但在环保部近期进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中,PM2.5并未被纳入强制性监测指标。   PM是“颗粒物质”的缩写,PM10代表直径等于或小于10微米的悬浮颗粒,此尺寸的颗粒可以被吸入并富集在人体的呼吸系统。但PM2.5对人体健康威胁更大,极易富集于肺部深处,因此又被称作入肺颗粒物。与较粗大的颗粒物相比,富含更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而且能在大气中停留更长时间,输送距离也更远,对大气环境及人体健康的影响也更大,是导致黑肺和灰霾天的主要凶手。   目前,日、美、印、欧盟等都已陆续将PM2.5纳入国标并进行强制性限制。在我国1996年版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PM10被列入控制标准,但未将PM2.5列入。   《测定》将飘尘改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同时规定了PM10和PM2.5的测定方法。但由于此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中,PM2.5并未被纳入强制性限制,因此这个测定方法测出来的数据只具有参考价值。   “我们将尽快修改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PM2.5纳入评价指标。”不久前,环保部污染控制司司长赵华林对媒体说。据悉,环保部最近将要求环保模范城市率先开展对PM2.5的监测。   ■反应   为何至今未执行监测PM2.5   官方   技术没问题 但时机不成熟   10月30日开始,北京连续三天陷入大雾的包围之中,市环保局公布的空气质量却只是“轻度污染”。而在微博上,网友们贴出美国大使馆公布的不断破300的空气污染指数。   双方差距如此之大,主要是因为我国未纳入PM2.5监测。据了解,城市的PM2.5主要来自燃煤发电、工业生产、汽车尾气排放等。在中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华北地区,PM2.5占到了整个空气悬浮颗粒物重量的大半。   环保部门专家表示,将PM2.5列入空气质量指标进行监测,我国技术上并不存在问题,只是“时机不成熟”。对此,相关人士解释称,目前我国PM10的浓度水平还比较高,问题还没得到根本解决,而PM2.5的污染情况较重,如果制定实施PM2.5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大范围超标。   据了解,目前北京、上海等城市已经自发地开展PM2.5监测。资料显示,北京在2000年之后设有40多个PM2.5常规监测点,只是从未对外发布其监测结果。   民间   环保人士踊跃自测PM2.5   与官方的不积极相比,民间环保人士对PM2.5的监测则跃跃欲试。   今年10月,民间环保组织达尔问自然求知社开始组织志愿者自测北京空气中的PM2.5,并在其网站上公布结果。10月22日,地产企业家潘石屹在微博上发布了一张iPad截图,显示在东三环亮马桥附近的大使馆院内,细颗粒物(PM2.5)指数为439,评级为“有毒害”。   两天内,这张截图转发近五千次,网友也因此获得了更便捷的获知美国大使馆空气质量数据的途径。   这些信息也有局限性。美国大使馆小心翼翼地在官网解释:整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无法通过单一空气监测站的数据得到。   达尔问环境与健康学院活动联系人王秋霞也表示,目前有20多名志愿者参与了自测,他们以居民日记的形式上传自测的PM2.5数据。但这种上传往往比较滞后,甚至不能做到连续,效果也大打折扣。
  • 鞋类检测国家强制性标准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于2010月9月2日共同发布两项有关鞋类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5038-2010 《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和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胶鞋类产品的健康安全、物理安全方面进行强制性监管。 健康安全性能要求: 检验部位 项目 单位 限量值 A类 * B类 * 鞋面、鞋里和内底鞋(纺织材料、合成革、人造革) pH值 - 4.0~9.0 游离甲醛 mg/kg 75 150 可萃取的重金属 铅 级 3 2-3 * A类: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胶鞋 (鞋号不大于170);B类:除婴幼儿胶鞋以外的胶鞋。   GB 25038-2010《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适用于以合成革、人造革和纺织材料为帮面材,采用热硫化工艺生产的胶鞋,对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化学物质强制规定限量或禁用。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主要是针对供14周岁以下 (通常鞋号不大于245) 儿童穿用的布面胶鞋的强制产品标准,标准中除了涵盖GB 25038-2010《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及的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同时也强制规定了可能对儿童或婴儿产生危害的物理机械安全要求以及其他产品相关的要求,如使用要求,标签,号型和包装要求等。 儿童物理安全性能要求: 检验部位 项目 限量值 A类 ** B类 ** 鞋面、鞋里和内底 断针测试 不应有 全鞋 可触及的锐利边缘 不应有 可触及的锐利尖端 不应有 可拆卸或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后脱落的小附件 不应有 包装袋 鞋用包装袋厚度 平均厚度应大于或等于0.038mm **A类: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布面胶鞋(鞋号不大于170);B类:其他儿童类布面胶鞋。   《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和《布面童胶鞋》的强制执行,对企业产品内销是个挑战,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企业将面临被洗牌的分险。为了有效应对国家质监部门相关市场监管和执法,企业应及时掌握强制标准,按新标准要求组织安排胶鞋类产品的生产。
  • 空气质量标准将修订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中国工程院院士侯立安在北京透露,中国国家环保部和国家标准委下达2014年标准修订计划,决定将2012年3月1日实施的推荐性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修订为强制性标准。   这个标准如何强制执行,对于消费者来讲是个莫大的好事,对于行业来讲,历经高速发展这么多年,也算是一种进步的体现。   当然,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对于目前存在问题多家汽车制造商或许会带来成本、库存时间等方面的压力,综合来看,跟上整个行业的步伐,避免被空气质量这样的门槛排除在外,长久来看,对于任何一家汽车制造商来讲,也都是好事,在此谈三点内容。   第一、强制执行标准对消费者有利。   中国车市下&ldquo 消费者是弱势群体&rdquo 仍是不争事实、需改观,但是你要让消费者主动去维权,个体消费者一方面能力和影响力有限,未必能够抗衡汽车制造商和汽车经销商。另外一个方面,作为个体的维权成本太高,维权时间有限,也很难凑效,整个过程来讲,消费者只能去寻求一只另外的力量去改善这种状态。   我们也能够发现,汽车制造商在赚取利润的过程中,对于消费者的诉求并没有太多的保证,我们看到了消费者关于汽车维权案例层出不穷,有很多种规则原本就是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弊病,消费者反复申诉都没有相应的回应,这种事情如果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就需要政府方面或者第三方能够站起来,为消费者进行维权。   空气质量问题前几年就被公布出来,多家汽车制造商为了能够降低成本,在进行产品集成的过程中使用低成本、挥发有害气体的材料,并没有受到相应的惩处,这样的情况下,根据资本的趋利性,这种产品的应用会逐步泛滥,这个时候,我们还去谈所谓的汽车大国、汽车强国,连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的自身健康都不能实现,显得滑稽可笑了。   当然,作为强制执行的标准,或许我们还未能够完善,对每一样有害挥发物都进行标定对比,但是这是好的开端,对于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逐步的完善,这是一种进步,值得称赞。   第二、主动迎合标准能够让车企受益。   谈到汽车车内空气质量标准的问题,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汽车制造商的挑战是不是更大了?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包括汽车成本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增加,汽车检测的难度也会增大,但是从趋势上来讲,这种鞭策的强制标准,更有助于行业的发展。   车市竞争加剧、多思考为消费者做事情有利自身发展,前段时间看到汽车制造商的广告,不列出这家汽车制造商的品牌名称,只是它们多次提到了自己的空气质量如何好的问题,这原本应该是入门级别的质量要求,因为其它家做的不好,就成了它们的优点了,事实上如果有一家或者几家在这个方面做得好的话,对于处于同一平台竞争的汽车制造商来讲,就显得非常不利了。   很多事情是个悖论,比如去年很多汽车媒体谈到的福特汽车在车展过程中遇到的维权问题,以及杭州多家媒体曝光的问题车展等情况,这些可能都是属于一种极端情况,或许解决这些问题只需要花费很少的资金,在设计的过程中只需要增加一点点的成本,但是如果这些问题走上了台面,意味着花费巨大的资金去填补这个漏洞都很难恢复。   可能很多人会想,有没有防患于未然的策略,当然有,就是我们在进行标准制定的时候,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制定公平的规则,然后合理的执行下去,这样那些极端问题就不会出现,即便出来了有违规则的极端维权事情,在媒体上也未必站得住脚。   所以,我们主动去迎合一些标准,主动作出对于消费者有利的事情来,或许并不需要太多精力、太多成本,这些细节可能铸就了汽车制造商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位置,也决定了自己有没有饭吃。   第三、多方相互促进消除&ldquo 不良潜规则&rdquo 有着行业发展。   对于很多新车购买者来讲,都一个困境,就是如何避免自己和家人受到新车有害空气的危害,可能在购车之后,弄一堆&ldquo 碳包&rdquo 放在车里吸取甲醛等有害身体的气味,这些措施有可能是亲友告知的,也有可能是销售顾问提的的建议,甚至很多经销商出售碳包给新车车主用来进行吸附有害新车气体挥发物,这个时候来讲,新车有害气体挥发物已经成为经销商和消费者心知肚明的&ldquo 潜规则&rdquo 。   检测机构也发布相关的数据:中国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对车内空气污染问题调查显示,随机抽检了100辆轿车,发现90%存在车内空气污染 汽车环境专业委员会调查发现,在接受测试的1175辆汽车中,全部检测项目均达到标准的车辆仅为52辆,占已测总数的6.18%。&ldquo 3· 15&rdquo 前夕,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过去一年里消费者有关汽车产品质量的投诉,新车车内空气质量是投诉的四大焦点问题之一。   不管这个时候很多人可能会质疑,这个问题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既然大家都知道为什么没有解决?   事实上,这些年,由于汽车快速发展,我们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此前或许是关注度太低,或许是其它方面的原因,这些潜在的问题并没有受到重视,但是现在这些问题暴露在阳光下之后,就需要给予解决。   最可能有效的方式,是行业协会或者政府监管机构给予建设构架,然后汽车经销商、汽车制造商等在这个过程中有所作为,共同为行业的进步,为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做点事情,这些才是我们整个事情的出发点。
  • 国务院发文: 对涉安全、环保等产品须强制性认证
    p   近日,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出台,《意见》要求: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鼓励外资机构进入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鼓励支持国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发〔2018〕3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近年来,我国质量认证制度不断完善,行业机构蓬勃发展,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同时,还存在认证服务供给不足、认证评价活动亟需规范、社会认知与应用程度不高等问题。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现就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和质量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运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促进行业发展和改革创新,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推动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统一管理,顶层设计。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要求,强化对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避免多头管理和重复评价,维护质量认证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p p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市场主体地位,完善质量信号传导反馈机制,促进供需对接和结构优化。强化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扶持、监管服务等作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全面质量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p p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制度的市场化、国际化特性,把质量认证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质量发展机制,激发质量提升动能。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质量认证体系,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提升质量认证供给水平和创新能力。 /p p   ——激励约束,多元共治。坚持引导和强制相结合,以自愿开展为主、强制实施为辅,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开展质量共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共享质量发展成果。 /p p   (三)主要目标。 /p p   通过3—5年努力,我国质量认证制度趋于完备,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组织体系、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国际合作互认体系基本完善,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尤其是消费品、食品农产品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质量品牌。 /p p   二、大力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 /p p   (四)创新质量管理工具。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将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精益管理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结合中国实际加以改造提升,积极开发追溯管理、供应链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适应新业态需求的质量管理工具,打造中国质量管理“工具箱”。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鼓励各行业结合行业特点,推动质量管理通用要求与行业特殊要求相结合,积极开发新型质量管理工具,推广质量管理先进行业及企业的成果经验。 /p p   (五)推广应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开展百万家企业学习应用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活动,鼓励企业运用质量认证方式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全面延伸。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开展中央企业质量管理“领跑者”行动,带动各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跃升。针对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以及消费者的不同特点,培训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服务职能,开展社会化、群众性质量服务行动。 /p p   (六)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增强各级政府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基础建设,推广质量管理标准和质量认证手段,提升质量治理能力。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入第三方质量治理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推动一个一个行业抓质量提升,直到抓出成效。 /p p   三、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 /p p   (七)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运用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国际先进标准、方法提升认证要求,以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改造传统认证模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系统性升级,带动企业质量管理的全面升级。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开展行业特色认证、分级认证、管理体系整合、质量诊断增值服务,推进创新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新型管理体系认证,重点在航空、铁路、汽车、建筑、信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完善适合行业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质量管理向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延伸。支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培训服务,全面完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为广大企业树立质量提升的示范标杆。 /p p   (八)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开展万家企业质量认证现状抽样调查,摸清质量管理状况和认证需求。健全质量认证激励引导机制,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推行企业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认证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推动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支持各部门、各地区建设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引导各类企业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企业、服务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获得认证,帮助更多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p p   四、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 /p p   (九)完善强制性认证制度。着力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产业成熟度,建立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低风险产品逐步调出认证目录,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企业管理水平和诚信状况,实施分类管理,优化认证程序,引入“自我声明”方式,鼓励企业加快提质升级。 /p p   (十)创新自愿性认证制度。发挥自愿性认证“拉高线”作用,创新质量标准管理方式,优化标准体系,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新领域研发认证“绿色通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开展绿色有机、机器人、物联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产品和健康、教育、体育、金融、电商等领域服务认证,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增加优质产品及服务供给,打造质量标杆。支持运用认证手段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培育优势产业和拳头产品,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 /p p   (十一)清理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取消不合理收费,坚决治理认证乱象。凡已建立国家统一认证制度的,不再设立类似的合格评定项目。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应遵循通用准则和标准,逐步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全面清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快向国际通行的产品认证制度转变。加快建设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清理涉及检验检测能力的行政许可事项,避免重复评价,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鼓励认证机构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一站式”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p p   (十二)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精简整合技术评审事项,积极推动“五减”(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实行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便利度和满意度。严格从业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建立行政许可和技术评价相结合的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主体具备相应资质能力。 /p p   五、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p p   (十三)完善认证监管体系。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监管体系。加强认证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认证监管力量,推进部门联动监管。健全认可约束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p p   (十四)创新认证监管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互联网+认证监管”方式,向社会公开产品质量认证信息,建立健全质量认证全过程追溯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快速处置、信息通报、倒查追溯等措施。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完善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活动的激励措施,出台质量认证责任保险、获证企业授信等政策。 /p p   (十五)加大认证监管工作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产品的联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等行为,严禁未获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确保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 /p p   (十六)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及人员责任。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出证人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负总责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 谁签字,谁担责”。推行从业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完善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等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p p   六、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 /p p   (十七)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 /p p   (十八)促进行业机构改革发展。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强化认证活动的第三方属性,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完善政策保障,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尽快实现认证结果的互认通用。加快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培育一批操作规范、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做强做优做大。 /p p   (十九)提升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充分依托区域型综合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型产业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提升对食品、农林产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智能制造、新能源、碳交易等领域的支撑服务能力,形成以检验检测认证为“连接器”的产业聚合新模式。构建服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通用检验检测认证体系,打造军转民、民参军的能力验证“直通车”。 /p p   七、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 /p p   (二十)构建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加强政府间、从业机构间多层次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合作对象和合作渠道,推动合格评定政策沟通、标准协调、制度对接、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制定合作共赢的互认安排,加快可再生资源、绿色低碳、跨境电商等新领域互认进程,推动多双边互信互认协议数量持续增长,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发展。 /p p   (二十一)提高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开放度。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鼓励外资机构进入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积极引入国外先进认证标准、技术和服务,扩大国内短缺急需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进口,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引资引智引技的质量效益。 /p p   (二十二)加快我国检验检测认证“走出去”步伐。鼓励支持国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对外投融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针对高铁、民用飞机等战略产业面临的国际市场准入壁垒,加快推动国际互认,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 /p p   (二十三)提升我国认证认可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和主动引领认证认可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向国际社会提供质量认证“中国方案”,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认证品牌。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和输出,扩大在相关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提升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能力。 /p p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p p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提升协作层次,加强政策衔接、规划引导和工作协调,健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机制,提高协作效率。 /p p   (二十五)加强综合保障。清理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制定检验检测管理条例、修订认证认可条例,推动合格评定立法进程。加强质量认证学科教育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重点产业、高新领域质量认证紧缺人才,健全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完善质量认证统计分析机制,加大对质量认证信息共享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财政支持。 /p p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弘扬质量文化,传播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质量认证知识,推广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合理引导生产消费,增强市场信心,激发质量提升动能,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弘扬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让追求卓越、崇尚质量成为全社会、全民族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 /p p   (二十七)加强督促落实。推动各级政府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质量认证工作作为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强化督促检查,抓好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质量强国。 /p
  • 出口美国婴儿推车须遵新联邦强制性安全标准
    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共收到约1300起与婴儿推车有关的事故报告,其中有四起死亡事故。因此,为了提高婴儿和儿童四轮卧式、坐式推车的安全性,防止婴儿和儿童的死亡和受伤,CPSC于近日经过投票一致批准通过了一项新的联邦强制性标准。   婴儿卧式推车指的是运载平躺姿势婴儿的轮式婴儿车 坐式推车则是一种用于运载处于坐式或半依靠姿势儿童的轮式婴儿车,由一个人推动坐式推车的手柄,通常用于婴儿期至36个月的儿童。新标准涵盖的婴儿车范围有所扩大,除了由后往前(或由前往后)折叠的全尺寸2D和3D坐式婴儿车、侧向折叠的推车,还包括旅行推车(包括汽车安全座椅)、前后串联、左右并列的双人推车、可乘坐多人的推车和慢跑婴儿坐式推车。   新联邦标准整合了于2013年12月发布的自愿性标准《婴儿卧式和坐式推车的标准消费品安全性能规范(ASTM F833-13b)》,解决了与多角度/可调扶手有关的头夹风险。此外,新的安全标准还解决了向该机构报告的与婴儿推车有关的风险,包括铰链引起的事故,通常导致手指或手臂挤伤、切伤或截断的风险,轮子破裂和脱落的风险,停车制动故障,锁定机制问题,儿童自己解开保险扣以及约束装置破裂或分离等约束问题,以及要求结构完整性和稳定性。   据统计,2009年到2013年6月,美国CPSC共通报不合格童车产品20例,其中婴儿推车16例,占据总数量的80%。通报原因包括跌伤、窒息、勒住风险。2013年全年,宁波地区出口到美国的婴儿车共175批,货值357.20万美元,相较2012年出口596批,金额1146.34万美元呈大幅下降趋势。欧美发达国家颁布更新的频率越来越高,如何迅速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减少因此产生的损失是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检验检疫部门在此提醒,首先,婴儿、童车企业要密切关注出口国新版标准的修订和生效动态,主动寻找政策和动态,便于尽早消化应对 其次,企业要完善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严格按照新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检测,避免因新旧标准更替的时间差冲突,造成产品受到通报召回,因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目前,宁波地区出口的婴儿推车对欧盟等发达国家的依赖性较强,为减少因标准升级而带来的冲击,企业应积极开拓新的市场。
  • 重磅!动力电池强制性国标来袭,这些变化你需要知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近日锂电大数据记者获悉,备受关注的国家强制标准《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修改已基本完成,预计今年8月将会发布实施。 & nbsp /p 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从2016年8月开始立项制定,项目周期为两年,今年年前,工信部发布《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目前,该法规的修改已经基本完成,即将进入审查阶段。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与2015年的推荐性国标相比,新国标为强制性国标,同时新国标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具体如下图所示: /p 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新国标试验项目分为电池单体和电池包或系统两部分,分别有6项和16项。与2015年的标准相比,新国标取消了所有模组级别的试验,电池单体试验项目取消了跌落、针刺、海水浸泡和低气压测试,同时对过放电试验只要求不起 火、不爆 炸,取消了不漏液要求。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电池包或系统安全试验项目取消了跌落和翻转试验,同时新增了过流保护和热稳定性两项试验,外部火烧也列在热稳定性试验之内,此外,海水浸泡改为浸水安全,振动试验分为两部分。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过充、过放、短路、挤压、针刺等是锂电池安全测试常规的试验项目,在新国标中规定针刺试验暂不执行,这一点在行业内也颇受争议,根据解读,取消的理由是IEC等国际标准没有发现针刺试验,工信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规定(39号令)中针刺为暂不执行项目,以及针刺试验与实际失效模式不相符。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和电池容量的不断提升,电池通过针刺实验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在新国标中规定针刺实验暂不执行。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新国标的一大进步是将热失控列入规定,要求在电池包发生热失控时,汽车要提供预警信号,预留5分钟的逃生时间。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另外,在新国标中,对锂离子电池单体过充的问题提出了新要求。为了提高锂离子电池充电过程中的安全性,拟将充电时的截止条件规定为“1.1倍电压或115%SOC”,从而降低动力电池在充电时的安全隐患。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对动力电池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意义重大,随着法规完善,我国动力电池行业发展将迎来新局面。 /p
  • 美国更新婴儿学步车和婴儿秋千强制性安全标准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于2013年6月24日发布一项直接最终规则,修订婴儿学步车和婴儿秋千强制性安全标准,以纳入美国国际测试及材料学会(ASTM)较新版本的适用标准。   2013年4月10日,CPSC接获通知,ASTM已批准并公布对“ASTM F977,婴儿学步车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和“ASTM F2088,婴儿秋千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的修订。CPSC审核后认为可以接受。   ASTM F2088-13的修订主要是处理悬吊玩具附件强度、警示标签及使用说明书等章节,使这项自愿性标准符合CPSC规例 ASTM F977-12则与美国联邦法规法典第16卷第1216章下的现行婴儿学步车联邦安全标准在以下几方面有所不同:ASTM F977-12包含一项经修订的测试某些类型学步车所需的前进稳定性测试程序 删除ASTM F977-12中两处已失效的引用联邦法规的条文,而一项在标准中重复列出的规定也被删除 ASTM F977-12少数章节的行文作出修改,以纠正错误或使有关章节更清晰。   对标准的全文作出其他必要的编辑修改。   CPSC指出,这些修改大多属文字性质。前进稳定性测试增加了一项新步骤,以便检验能更有效地测试某些类型的学步车。
  • 国家汽车零部件检测重点实验室在襄开工
    8月7日上午,国家汽车零部件检测重点实验室项目在高新区开工建设。该实验室由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5月批准筹建,是质检系统在国内唯一以汽车零部件命名的综合重点实验室。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范锐平宣布实验室开工。市领导常全华、陈洪基出席开工仪式。 该实验室立足于国内外汽车零部件发展前沿,通过跟踪研究先进检测技术,制定与推进技术标准进步,成为汽车产业技术聚集和转化创新平台。该平台以襄阳为中心、覆盖全省、辐射中西部地区,帮助企业自主研发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应对和破解技术贸易壁垒,吸引国内外相关汽车零部件企业向襄阳聚集,助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成为国际化、标准化、权威性、国家级的汽车产业公共检测服务平台。 省检验检疫局局长陈建东表示,这一平台的建设与启用,必将为襄阳汽车产业腾飞、壮大提供良好的公共检测服务环境,进一步提升襄阳汽车及零部件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省检验检疫局将以实验室建设为契机,全心全意为襄阳“走出去”战略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服务。 该实验室将作为独立第三方和开发国际间技术合作交流的公共检测服务平台,与我市现有检测能力形成互补和差异化发展,包括材料分析、专用汽车、发动机系统、强制性认证零部件、新能源汽车等专业实验室。
  • 新能源汽车相关检测仪器将出现新的需求
    p   近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发布《2019年新能源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点突出抓好重点急需标准的研究与制修订工作,主要内容涉及3个部分:优化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创新发展 研究重点领域,满足产业发展需求 强化国际参与,提升国际影响力。要点在5个重点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做出详细描述,涉及安全、能耗、电磁兼容、充电、电池回收等几十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要点中特别强调,将采取多项工作和措施,提升这些标准的国际影响力,支撑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法规的协调推进。 /p p   同时,仪器信息网编辑也注意到,5月20日,中国石油消费总量控制和政策研究项目在京发布《中国传统燃油车退出时间表研究》报告 综合中国汽车业发展及排放目标,对燃油车的退出时间进行了分析,提出中国有望在2050年以前实现传统燃油车的全面退出。其中,一级城市私家车将在2030年实现全面新能源化,而全国范围内的全面退出将在2040年。 /p p   综合可见,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速度有望进一步加快;随着这些标准的制定和颁布实施,相关的检测市场和检测仪器市场有望呈爆发性增长。 /p p br/ /p p   strong  附录: /strong 《2019年新能源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 /p p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制造强国的战略部署,切实把握产业融合发展趋势,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突出抓好重点急需标准的研究与制修订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组织全国汽标委编制了2019年新能源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主要内容如下: /p p   一、优化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创新发展 /p p   1.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建立新能源汽车强制性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相协调的体系框架,加快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标准子体系建设,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编制为契机,深入研究新能源汽车与能源、交通、通信等融合发展趋势,不断优化完善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 /p p   2.及时更新电动汽车标准化路线图。根据产业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结合在研标准项目进展情况,适时修订《中国电动汽车标准化工作路线图》,保持时效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持续发挥路线图对标准体系的基础支撑作用。 /p p   二、研究重点领域,满足产业发展需求 /p p   1.电动汽车安全领域:完成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充电连接安全和动力电池管理系统功能安全等标准的征求意见 完成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标准的技术审查。开展《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贯实施。 /p p   2.电动汽车能耗领域:结合中国工况及乘用车第五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的研究成果,完成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混合动力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技术条件等标准的征求意见,开展增程式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标准的预研工作。 /p p   3.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领域:完成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标准的技术审查,加强低温起动性能、能量消耗量及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等标准的试验验证,加快车载氢系统、加氢口、加氢枪、加氢通信协议等标准的制修订,开展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标准的预研工作。 /p p   4.充电设施及加氢系统领域:完成传导式车载充电机、充电耦合系统电磁兼容等标准的技术审查,启动无线充电系统及互操作性、车辆传导放电要求等标准的制定。基于对大功率传导充电技术的研究,推进充电连接装置通用要求、电动客车接触式充电系统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p p   5.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完成动力电池的材料回收要求、包装运输规范、拆卸要求、梯次利用要求等标准的报批工作,完成汽车用废旧动力单体电池拆解技术规范的技术审查,加快推进放电规范和梯次利用产品标识等标准的制定,开展回收拆解指导手册和可梯次利用设计指南等标准的预研和立项工作。 /p p   三、强化国际参与,提升国际影响力 /p p   1.深入参与全球技术法规制定。履行联合国世界车辆协调论坛(WP29)框架下的电动汽车安全(EVS)、电动汽车与环境(EVE)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HFCV)等法规制定工作组副主席职责,继续深入参与电动汽车安全第二阶段、混合动力汽车功率测试方法等全球技术法规的研究与验证工作,组织并承办好第六次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工作组会议。 /p p   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系统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框架下电动汽车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协调工作,积极组织召开国际标准注册专家会议,组织研提国际标准提案,不断加大我国在电动汽车传导充电、无线充电机以及电动摩托车等相关国际标准的参与力度。 /p p   3.持续强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已经建立的中欧、中德、中法、中日等双边合作机制以及APEC、“一带一路”等多边交流平台,继续加强在电动汽车安全、能耗、关键部件及充电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和测试验证工作,支撑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法规的协调推进。 /p p br/ /p
  • 防患于未“燃”,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强制性国家标准即将出台!
    2月23日凌晨,南京市一居民楼发生火灾致15人死44伤,伤亡惨重。据通报,经初步分析,火灾是由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这次事故再次引起公众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安全的强烈关注。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锂电池是主要的燃烧源或爆炸源。由于我国缺少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强制性标准,导致锂电池质量参差不齐,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频发。为从源头防范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完善刻不容缓。据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栏目报道,2022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已经完成了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目前正处于审查阶段。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安全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何鹏林是工信部锂离子电池及类似产品标准工作组组长,同时也是这项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他介绍道:按照项目计划,这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今年发布。本标准将填补国家层面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安全质量监管的技术依据空白。标准发布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据《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该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和电池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符合GB1776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和电池组。主要检验项目包括:电池安全项目:过充电、过放电、外部短路、热滥用、针刺;电池组机械安全项目:挤压、机械冲击、振动、自由跌落、提手强度、模制壳体应力等;电池组电气安全项目:强制放电、过充电保护、过流放电保护、短路保护、温度保护、绝缘电阻、静电放电等;电池组环境安全项目:低气压、高低温冲击、浸水、盐雾、湿热、阻燃性等;人身安全项目:热扩散。其中,首次在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标准中引入人身安全相关项目。热扩散项目参考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标准。电池单体发生热失控时热量会通过不同方式传递到相邻电池单体,单个电池热失控可能传播到周围的电池单体,引起连锁反应,热扩散时形成的烟雾、火灾和爆炸直接威胁电动自行车驾乘和使用人员安全。该项要求旨在考核电池热扩散控制能力,为预警和驾乘人员安全提供保障。标准要求电池组发出报警后5min内不能起火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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