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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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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建设标准相关的论坛

  • 危废储存场所建设规范标准

    危废储存场所建设规范标准(Cnonline实验室危废暂存柜)一、废矿物油暂存间建设规范标准1.选址远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区域2. 根据每年产生量(一般以最大储量考虑),正规建设废矿物油暂存间,房屋基础高于室外地面 20cm,屋顶防雨、防晒、防风 3.室内地面硬化防腐、防渗,地面有一定坡度(不大于3%),低处建有泄漏后的导流沟、收集池(容积不小于 4m3) 4.室内墙裙 1.2米高,涂刷防腐、防渗涂料 5.室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墙面明显处张贴制度、职责牌,并摆放含有危废信息的危险废物标签标牌 放置物品柜内放应急处置工器具和出入库台帐记录,随时记录备查 6.室外门入口处墙面张贴危废警告标志和储存场所标识,建有散水及雨水排水地沟,防止暴雨进入室内 7.室外放置灭火器及消防沙、锹、桶等应急消防器材 二、转化器废触媒、除汞器废活性炭、含汞污泥滤饼、污水处理场污泥滤饼暂存间建设规范标准1.选址远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岗位区域、拉运车辆便于进出 2.根据每批次产生量(一般以最大储量考虑),正规建设危废暂存间(不小于400m2),房屋基础高于室外地面20cm,硬顶防雨、防晒、防风 3.室内地面硬化防腐、防渗,室内墙裙 1.2米高,涂刷防腐、防渗涂料 4.室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小高窗),墙面明显处张贴制度、职责牌5.不同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设有隔离间隔断,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并分类对应摆放含有危废信息的危险废物标签标牌,在包装物上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6.室内放置物品柜,内放应急处置工器具和出入库台帐记录,随时记录备查 7.室外墙面张贴危废警告标志和储存场所标识,建有散水及雨水排水地沟,防止暴雨进入室内 8.室外放置灭火器及消防沙、锹、桶等应急消防器材

  • 《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解读

    1.《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十三五”以来,四川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全面推动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四川省工作方案,全面完成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但我省仍处于保护与发展长期矛盾和短期问题的交织期,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尚未根本改变,局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仍保持高位,土壤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同时,随着四川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企业关停和搬迁改造等发现的污染地块增多,土壤污染历史遗留问题依然突出。?目前,四川省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GB 36600-2018规定了85类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内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中基础性标准缺失的问题,但其主要针对全国较为普遍的污染物项目,对我省一些污染地块的覆盖面不够。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四川省涉及工业行业650类,工业产品12000多种,污染物类型多样。铊、锰、草甘磷等高检出率污染物未包含在GB 36600-2018之中,制约了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制定《标准》是完善我省土壤环境管理体系的需要,也是重要举措,可为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提供重要技术支撑。2.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本标准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三类: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和省政府的相关文件,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三是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及其编制说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等。3.本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一是补充性原则。对于已经列入GB 36600-2018中的污染物项目(共85项),其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按GB 36600-2018中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仅考虑未列入GB 36600-2018中的污染物项目,是对国家标准的重要补充。二是重点覆盖原则。本标准重点筛选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调查信息采集中特征污染物涉及地块较多,初步采样地块检出率较高的污染物。三是健康防护原则。本标准重点筛选土壤中易累积、毒性较高、对人体健康影响大的污染物。四是可操作性原则。土壤污染物项目具有毒理数据和检测方法支撑,便于筛选值和管制值的计算和使用。4.本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是什么?本标准制定的具体技术路线如下:首先,通过资料收集和调研等途径掌握全省重点行业企业调查、风险评估、污染物毒性参数和理化性质参数等数据,筛选确定土壤污染物项目,共确定我省出现频率较高、毒性较强、易在土壤中累积的土壤污染物49项。其次,通过资料分析将地块暴露参数本地化,综合国际主流毒性数据库,并根据HJ 25.3等相关技术规范计算获取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筛选值和管制值。第三,参考重金属和无机物的环境背景值,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饱和浓度限值确定筛选值和管制值的取值。最后,通过咨询相关省级部门、市(州)生态环境局、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专家和领导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标准文本。5.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本标准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6.本标准中筛选值和管制值确定的依据是什么?本标准涉及的土壤污染物项目主要覆盖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信息采集和详查中涉及的有毒、有害、易累积特征污染物。绝大部分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值和管制值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和国家标准GB 36600编制说明等相关技术规范计算得出,6项挥发性有机物(对氯甲苯、1,2,4-三甲苯、1,3,5-三甲苯、异丙苯、正丁基苯、六氯丁二烯)的筛选值和管制值依据其土壤饱和浓度进行修正,1项重金属类污染物(铊)参考了相关调查数据进行了修正。7.本标准中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如何使用?标准中所列项目为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选测项目。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监测项目依据GB 36600、HJ 25.1、HJ 25.2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表1中所列项目。GB 36600中包含的污染物项目,采用GB 36600规定的筛选值和管制值。GB 36600中不包含的污染物项目,采用表1规定的筛选值和管制值。GB 36600和表1均未列入的污染物项目,可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应当依据HJ 25.1、HJ 25.2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管制值,应当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依据HJ 25.3、HJ 25.4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确定,且应当低于风险管制值。?具体地块土壤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鼓励各市(州)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8.本标准的实施将对我省土壤环境质量产生哪些积极影响?本标准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依据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和我省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标准实施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人体健康风险将会得到进一步管控,持续保障人民群众“住得安心”。

  •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有哪些要求?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首先,国家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GB 18597-2001),对贮存场所提出了详细的建设要求;其次,现场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仓库是否能隔离雨水进入,内部是否地下水渗出、地坪是否硬化、防渗到位,周边倒流沟和收集池是否建设到位;第三,仓库内是否设置了废气收集、处理设备。其他具体的要求见上述标准。[/color][/size][/font]

  •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有哪些要求?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首先,国家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GB 18597-2001),对贮存场所提出了详细的建设要求;其次,现场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仓库是否能隔离雨水进入,内部是否地下水渗出、地坪是否硬化、防渗到位,周边倒流沟和收集池是否建设到位;第三,仓库内是否设置了废气收集、处理设备。其他具体的要求见上述标准。[/color][/size][/font]

  • 【转帖】值得一读的文章:健全检验方法标准体系 加快技术法规建设

    现推拵由仪器信息网独家提供的文章,值得大家一读。连接: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08/020873.shtml 健全检验方法标准体系 加快技术法规建设——访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司长、第一届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纪正昆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检标委”)将于7月5日成立。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司长、第一届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纪正昆就检标委筹备、建立的有关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问:成立检标委有什么背景?对于产品质量监督有什么意义?  答:我国标准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标准水平不高,重要产品检验方法存在一定缺失,尤其是新方法、新技术应用开发存在明显不足,新检验方法的标准化进程较为缓慢,这在一定程度制约了检验方法标准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为此,我们筹备成立检标委,加强检验方法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修订,着力解决这些质量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和急需项目,加快新技术、新方法的标准化进程,争取将更多、更好的快速检测方法实现标准化,使方便、快捷、使用性强的快速检测技术用于质量监管检验,从而提高标准的检验水平和检测能力,进一步完善我国标准化体系建设。  问:请您简单地介绍一下检标委的组成情况?  答:根据检标委的工作性质和宗旨,检标委由检验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专家组成,每届委员任期5年。检标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处设在中国质检协会中检华纳质量技术中心,具体负责检标委的日常工作。第一届委员会由73名委员组成,汇集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很强的权威性。  问:检标委成立之后,将开展哪些工作任务?以何种方式开展工作?  答:按照国家标准委的统一规划,检标委将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大力推进重点监管产品检验方法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主要将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紧紧围绕涉及质量安全、卫生、环保、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抓紧制定一批目前质量监管工作中缺失和急需的检验方法标准。二是加强科研,不断提高检验方法科学水平,系统分析当前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存在的问题,组织精干力量进行重点攻关,解决目前制约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科学性和准确性的瓶颈问题。三是积极关注和研究国内和国际产品标准发展趋势和动态,为全面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提供有力的检验和技术服务。  问:检标委的工作范围覆盖哪些领域的产品?如何分门别类地开展工作?  答:检标委主要负责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重点产品主要是指纳入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的660多种产品,涵盖了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重大装备等多方面的产品。考虑其量大面广,检标委根据检验标准内在特征和产品检验的具体特点,对其检验方法标准进行梳理,有重点地制定、修订一批检验方法标准,形成立体式的检验方法框架结构,使每个检验方法标准在立体框架中都能清晰地找到相应的位置,提高产品检验方法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计划性。  问:检标委是否会根据当前质量监管现状和社会需求,来调整工作重点?  答:检标委的中心任务就是为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服务。所以,首先要将一批缺失、急需的产品检验方法标准作为第一届检标委当前的工作重点。同时,对急需的检验方法标准,检标委将提供一个“快速通道”,迅速组织技术专家展开研究,以最快的速度制定标准,满足质量监管的现实要求。检标委还将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开展标准技术研究工作。  问:检标委工作将遵循怎样的工作原则?  答:检标委所做的各项工作,将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协调”原则:一要科学,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水平,通过科研来形成标准,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保证科研结果的准确率和精确度 二要客观,尊重事实,全面地看待问题,客观地表述专家提出的有效观点 三要严谨,以检测为基础,以数据作判断,运用比较法研究、论证,做到用数据说话 四要公正,首先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而不是小集团、小部门的利益 五要注意与其他标委会的关系,做到统筹安排、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同时,不搞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注意统一、整合检验方法。

  • 食品中生物毒素限量标准最新最全的解读都在这里啦~

    生物毒素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随着生物毒素研究的深入及检测技术的完善,人们对生物毒素危害的认识逐渐加深,要求对农产品、水产品等产品中生物毒素的监测愈来愈普遍,尤其是近年来国际上对农产品、水产品等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日趋严格,生物毒素的危害和监测正受到日益广泛的关注。为此,仪课通特邀原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朱坚老师为大家在线解读食品中生物毒素限量标准及相应检测技术关键点释义。[color=#ff0000][b]购买链接:[/b][/color][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ykt/course/course/detail?sid=134[/url][color=#ff0000][b]专家介绍:[/b][/color]朱坚 : 上海海关(原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研究员。任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委员和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委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SAC/TC118)、全国食品进出口检验及认证体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4)和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5)委员,任《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杂志编委会委员。参与完成直属局以上科研7项,参与完成国家标准2项、行业标准35项、地方标准2项,公开发表论文38篇,主编和参与编写著作12部。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共三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共三项。[b][color=#ff0000]课程简介:[/color][/b]本次讲座拟针对近年来我国出台并已实施的包括食品中生物毒素相关的限量标准及其指定的检测方法作介绍。将围绕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709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等一系列限量标准,对各相应配套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涉及的技术要点进行解读。[color=#ff0000][b]课程目录:[/b][/color][color=#ff0000][b]1. 免费试看片段[/b][/color][b][color=#ff0000]2. 概要+基础标准和商品标准中生物毒素限量解读 [/color][color=#0070c0] [/color][/b]介绍:黄曲霉毒素、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贝类毒素、米酵菌酸、微囊藻毒素等[b][color=#ff0000]3. 新版食品中生物毒素测定国家标准关键点[/color][/b]介绍:免疫亲和层析、离子交换固相萃取柱、专用型固相萃取净化、衍生HPLC、同位素稀释HP[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LC-MS[/color][/url]/MS等技术[color=#ff0000][b]温馨提示:课程价格20元[/b][/color];直播结束后可免费回放,购买后不支持退款、转让;本课程可提供电子发票,如需开票,请在购买支付页面填写发票信息;更多课程咨询及购买课程时遇到任何问题请联系客服人员:小叶子:xyz4077(微信)

  • 今日分享内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有哪些要求?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答:首先,国家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GB 18597-2001),对贮存场所提出了详细的建设要求;其次,现场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仓库是否能隔离雨水进入,内部是否地下水渗出、地坪是否硬化、防渗到位,周边倒流沟和收集池是否建设到位;第三,仓库内是否设置了废气收集、处理设备。其他具体的要求见上述标准。[/color][/size][/font]

  • 欢迎报名:《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与设计技术要求》系列国家标准 宣贯培训班预通知

    关于举办“《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与设计技术要求》系列国家标准”  宣贯培训班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重点推进包括检验检测服务在内的八个领域的高技术服务业加快发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文件中指出要“加强基础领域研究,提升检验检测能力”、“研究制定实验室建设规范等技术标准”等文件精神。  为加强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提升实验室管理水平,切实解决缺少实验室规划、建设技术规范的问题,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6)制定了国家标准:《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计划号:20130851-T-604)、《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2部分:电气实验室》(标准计划号:20130849-T-604)、《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与设计技术要求 第3部分:食品实验室》(标准计划号:20130850-T-604)。该系列标准目前已完成报批,将于近期发布。  为帮助相关单位更好地解决了实验室规划、设计、施工等基础建设环节易产生的问题,规范实验室建设要求、提高建设资金利用效率、提升实验室建设水平。我标委会决定举办“《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与设计技术要求》系列国家标准”宣贯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培训内容  (一) 验室建设讲解及国家标准《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内容解读  (二) 电气实验室建设讲解及国家标准《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2部分:电气实验室》标准内容解读  (三) 食品实验室建设讲解及《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3部分:食品实验室》标准内容解读  (四) 医疗卫生部门实验室情况介绍及建设讲解  (五) 实验室设计国际情况简介与趋势介绍  (六) 实验室建筑部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七) 实验室建设分析及案例对比  二、培训对象:  (一) 各地质监、检疫、卫生部门从事实验室相关管理人员;  (二) 国内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医疗机构从实验室工作管理人员。  (三) CNAS认证实验室及准备加入CNAS认证实验室工作管理人员。  (四) 关注实验室建设相关工作人员。  三、培训时间,地点,收费标准:  (一) 2015 年06月8日-12日(2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地点:宁波  (二) 培训费2500元(含资料费,证书费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四、发证:  培训结束后颁发相关培训证书。  五、报名事宜:  1、报名者请尽早按要求填写(培训班报名回执)传真或邮件反馈,我们根据反馈情况统筹安排,并在开班前一周向您发正式报到通知。  2、报到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将在正式报到通知中说明。  主办单位: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  联系电话:(010)63322087  手机:18601309004  传真:(010)63490489  联系人:李思远  邮箱:lsy@tc124.com  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与设计技术要求》系列国家标准宣贯班报名回执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邮箱

  • “明厨亮灶”有了湖北标准!

    “明厨亮灶”有了湖北标准。近日,湖北省地方标准《明厨亮灶建设技术指南:第一部分:场所建设》由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细化了明厨亮灶建设的一般要求、场所建设、设备配置等要求。该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厨房“透明化”、信息“公开化”,提高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  “明厨亮灶”,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透明玻璃、视频等方式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顾客可以直观地看到后厨员工的操作是否规范、卫生是否合格,是对餐饮企业的一种监督。该标准适用于学校食堂、中央厨房、机关企业食堂和社会餐饮经营服务场所等。  该标准要求  餐饮经营服务场所应按照“原料进入、粗加工、烹饪、备餐供应”的顺序进行规划布局,划分就餐区、食品处理区和辅助区等。  功能区、设施设备、菜品信息应采用标识进行导引指示,加工区域、工用具应运用色标管理防止交叉污染。例如,绿色标记的工具用于植物性食品原料的粗加工,用来加工肉类的则标记为红色。  摄像头的安装区域和点位也有“门道”,必须能完整监控主食制作、主食热加工过程等场景,厨房专间里的摄像头要“盯紧”工作人员穿戴工作服、洗手消毒、清洁工作台面和设施设备等全过程。  标准规范了餐饮服务单位应进行明厨亮灶展示的部位,包括主食加工区(间)、菜品加工区(间)、厨房专间、餐用具洗消间和食品仓库。除了通过设置透明玻璃墙、展示橱窗等进行透明展示外,餐饮服务单位也可以利用摄像头记录过程场景,通过图像展示设备对卫生状况、工作情景、相关数据进行视频展示,或将信息接入市场监管部门“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平台,在互联网上进行操作展示和信息公示,数据储存设备应能满足采集视频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7天,并支持回放功能。[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湖北日报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城镇供水“三大标准”解读

    城镇供水“三大标准”解读一、概述二、解读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解读GB/T 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四、解读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转帖】卫生标准体系建设研究项目启动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标准应用能力,完善我国卫生标准体系,使卫生标准更好地服务于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于2006年11月15-18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了“卫生标准体系建设研究”项目启动会。21个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管领导共40人参加了会议。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陈永祥副主任到会并讲话。他强调,卫生标准是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监督执法的技术依据。为落实好卫生部有关卫生标准体系建设的各项要求,卫生监督中心将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提高卫生标准应用能力,开展卫生标准体系建设研究,主要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卫生标准体系建设需求分析;卫生标准体系宣贯模式研究与建立;卫生标准实施情况反馈机制的建立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与餐饮业卫生标准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 卫生监督中心标准处详细介绍了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初步工作方案,与会代表对四个方面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实施方案和时间进度等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很多建议性意见和建议,落实了各项目的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确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 最后,陈主任指出,项目工作一定要与实际卫生监督工作相结合,要为提升卫生监督水平做好基础性工作,各协作单位要对项目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为此,要求各协作单位尽快成立项目工作组,明确工作组成员的任务和分工,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各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项目工作过程的管理,建立定期汇报评估与沟通反馈机制,保证如期达到各项预定目标。

  • 上海建科主编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被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近日,由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主编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正式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177-2023,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主编单位广泛邀请本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参与修订,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科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参编单位贡献了建科智慧,临港新片区、浦东、黄浦、闵行、松江等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参与了修订。编制组经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形成该标准,有效保证了标准的适用性和认可度。[align=center][img=上海建科主编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被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png,500,691]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noimg/94699304-cfab-4010-89fe-e6b5e81bf18b.jpg[/img][/align]标准修订历时两年半,2021年6月正式启动,2022年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顺利通过审定。新修订的标准在保持与原标准延续性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内容的实操性和实用性,确保在技术应用层面的前瞻性和科学性。针对设计、施工、验收、监管等各单位提出的新需求,结合实际情况中遇到的新问题,对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重新明确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划分方式,并强化了消防质量验收的重点内容。[align=center][img=会议现场.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noimg/d938595e-4691-4865-9fcd-b7e6d62d422f.jpg[/img][/align]2023年,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多项技术指导文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与评定技术导则(2023版)》明确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范围,统一全市消防验收工作标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表(2023 版)》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其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行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查验、检查与评定的技术依据,是系列文件执行的基础,标准强化过程质量管理,从材料进场验收、见证检验、消防设施检测,到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指导建设、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把关,同时为政府部门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提供技术指导。[align=center][img=评审现场.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noimg/4aab0243-e76d-4d26-bf01-b2b49084f09d.jpg[/img][/align]标准的实施,对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强化全过程质量监管和消防验收的衔接,切实提升本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新标准的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单位将协调合作,共同推动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提升。欲了解更多,点击进入[url=https://www.woyaoce.cn/member/T134136/][color=red] 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 [/color][/url][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原创大赛】GB T 231.1-2018标准的个人一点解读

    【原创大赛】GB T 231.1-2018标准的个人一点解读

    GB T 231.1-2018标准已经发布并开始实施了,根据标准,新增或修改了以下内容:[img=,690,519]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070928291986_2628_2462198_3.jpg!w690x519.jpg[/img]第一、增加引用JJG 150《金属布氏硬度计》个人解读:简单说,就是使用的硬度计必须是依据规程检定合格的布氏硬度计。没有检定合格证明的布氏硬度计以后是不是就不允许上路了[img]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yc1010.gif[/img]。一直也是这么做的,只是现在更加明确了吧。第二、增加“试验前应按照附录B核查硬度计的状态”要求(见7.2)[img=,690,26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070936272204_1516_2462198_3.jpg!w690x267.jpg[/img]个人解读:这条之前也是存在的,原GB231.1-2009附录A。只是由资料性改为了规范性。那么,我们需要做以下事项:1、如果各位的检验作业指导书里没有每日在标准硬度块上至少打一个压痕并测量误差的话,那么是有必要修改作业指导书,增加检查压痕直径这一条的;2、增加日常点检表中标准硬度块检查结果的记录。但这个附录的最后一句话是让我很不满意的,什么叫“所测数据建议保存一段时间”,如果要监视设备的再现性和稳定性,那么相关数据就应该按检定证书的保存期限进行规定,至少三年。估计专家们也找不到合适的理由?[img]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yc1010.gif[/img]第三、增加了“如果压痕直径超过了0.24D-0.6D,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压痕直径与压头直径的比值d/D”(标准7.4)[img=,690,11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070948007649_7573_2462198_3.jpg!w690x113.jpg[/img]个人解读:在GB231.1-2009中是没有这条规定的,且压痕直径就必须在0.24D-0.6D之间。之所以加上这条,个人觉得还是在为大直径(φ10)压头和自动测量让路。按之前这个规定,如果使用φ10的压头,最小直径测量在2.4以下,就必须更换φ5的压头,原因是直径过小,测量误差过大,但是如果是自动测量的话,测量准确度还是有保障的。同时也不满足最后那句“尽可能地选取大直径压头”。第四、明确了压痕直径的光学测量即可采用手动也可采用自动测量系统(7.9)[img=,690,210]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071011136373_1427_2462198_3.jpg!w690x210.jpg[/img]个人解读:这个就很明显了,给自动测量找标准。不过自动测量也是大势所趋,较洛氏硬度,布氏硬度走向自动测量的脚步实在是太慢了。第五、增加了硬度结果的修约要求(7.10)[img=,690,9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071014043194_3526_2462198_3.jpg!w690x97.jpg[/img]个人解读:这个同样是针对自动测量来说的,软件必须按这个要求来进行修约。但是,个人感觉这条不好,虽然说和过去的标准是一样的,但是自动测量往后走肯定会做的越加精细,修约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是否要好些?[img]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yc1010.gif[/img]第六、修改资料性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个人解读:见解读“第二”第七、修改了硬度值测量不确定度的相关内容(附录C)[img=,690,18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071029384294_205_2462198_3.jpg!w690x187.jpg[/img]个人解读:这里明确了不确定度分析的意义,是新增加部分。给学习者提供了参考。[img=,690,19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071027399144_7832_2462198_3.jpg!w690x198.jpg[/img][img=,690,199]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071028015044_8394_2462198_3.jpg!w690x199.jpg[/img][img=,690,370]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071028139434_2866_2462198_3.jpg!w690x370.jpg[/img][img=,504,120]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071028216554_7016_2462198_3.jpg!w504x120.jpg[/img]个人解读:主要是细化了M2的计算方法,在C.2中可以看到。在之前的231.1-2009中测量结果是以M1表达测量不确定度,新标准中可以使用M1和M2进行,但需注明计算方法。总体上来说,标准修改幅度不大(相较GB230.1-2018),因为标准在2009版中已经明确了如压头材质等。主要是明确了1、设备的可靠性。应通过检定、每日标准块校准进行控制,当然还可以借用不确定度分析(可采用M1和M2进行)。2、强化了自动测量。之前无自动测量的规定,现在对自动测量进行了明确规定。当然,以上也只是我个人的一家之见,难免出现错误,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 4种食品将有安全标准

    今天下午在2013年山东省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会议上获悉,山东省将在今年着力解决当前社会普遍关注、与群众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的突出问题,凉拌菜等4种食品将有地方安全标准,规范化诊所实现全覆盖。 去年成立的山东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今年要结合该省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居民膳食污染物暴露调查情况,优先确定一些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食品品种,开展风险评估。同时,自酿啤酒、减盐酱油、减盐酱菜和凉拌菜等食品的生产规范将研究出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针对非法行医方面,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配合,建立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进一步加大暗访和突击检查力度,对无证行医率超过15%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值得一提的是,今年规范化诊所建设率将达到100%。  加强饮用水的水质监测,研究确定本地区除42项常规指标外,当地与健康密切相关的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非常规指标。重点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选址、消毒工艺流程、生产用水、设备、使用的消毒产品,以及产品的包装和标签等内容的监督检查,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频次不少于1次,检测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

  • 国家级实验室建设标准

    实验室想申请国家认证,听说国家级实验室好像有建设标准,比如说对人员及设备等的要求,不知道谁有这方面标准了,推荐下,急需,谢谢

  • 解读 | 专家解读黄曲霉毒素

    一、背景信息  近日,媒体曝光了广西梧州和广东肇庆两地市场所出售的部分散装花生油存在黄曲霉毒素超标情况。黄曲霉毒素是什么?毒性怎样?本期将为您解读。  二、专家解读  (一)黄曲霉毒素的污染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  黄曲霉毒素(Aflatoxin,AF)最早被发现于1960年,是黄曲霉(Aspergillus flavus)和寄生曲霉(Aspergillusparasiticus)的次级代谢产物,目前已分离鉴定出12种以上,常见的有黄曲霉毒素B1、B2、G1、G2、M1、M2、B2a、G2a、BM2a和GM2a等。黄曲霉毒素的热稳定性非常好,常规烹调和加热法不易分解。  世界范围内黄曲霉毒素的污染相当广泛,包括谷物、坚果和籽类以及牛乳等,尤以玉米、花生被污染的程度最严重。其主要原因是食物在田间未收获前被黄曲霉等产毒菌浸染,在适宜的气温和湿度等条件下繁殖并产毒,或未经充分干燥,在储藏期间产生大量毒素。食用油也存在容易受黄曲霉毒素污染的问题,但通过原料筛选、碱炼、吸附等控制手段可以使成品油中黄曲霉毒素降到非常低的水平。  (二)摄入量决定黄曲霉毒素是否引起急性中毒。  世界范围内曾报道数起人类的黄曲霉毒素急性中毒,如非洲的霉木薯饼中毒,印度的霉玉米中毒等。2004-2005年肯尼亚暴发了迄今史上最大规模的黄曲霉毒素急性中毒事件,中毒千余人,死亡125人,中毒玉米中检出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高达4400ppb(μg/kg),是罕见的黄曲霉毒素中毒事件。黄曲霉毒素中毒的症状一般为一过性发烧、呕吐、厌食、黄疸、腹水、下肢浮肿等肝中毒症状,严重者出现暴发性肝功能衰竭、死亡。  根据我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的标准规定,黄曲霉毒素的含量如果在安全限量范围之内,并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风险。  (三)全球已高度重视对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控制。  黄曲霉毒素B1是影响人和动物健康的主要真菌毒素之一,也是全球食品安全控制中最主要的真菌毒素。200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发布的全世界食品和饲料真菌毒素法规报告中显示,除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规定以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各类食品中黄曲霉毒素限量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限量范围为1-20ppb,黄曲霉毒素总量(AFB1、B2、G1、G2)的限量范围为0-35ppb。  2011年我国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中规定花生及其制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限量为20ppb。  (四)“土榨油”看似原生态实存安全隐患。  近年来,“纯天然”和“原生态”成为部分消费者的追求,除了购买“土榨油”外,也有使用家用榨油机自制油的方式。对于这两种榨油方式,专家认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除了原料品质是否过关的问题,“土榨油”或自榨油还存在下列问题:未经过精炼加工,杂质多,易氧化变质;榨油设备不易彻底清洗干净,残留的油渍及谷物残渣在氧化后会产生霉变,食品安全隐患很大;此外,资源利用率低,会造成很大浪费。  三、专家建议  (一)科研人员应加大“从田间管理到加工过程”对黄曲霉毒素污染及控制手段的研究力度,为保证食品安全提供更加有效的科技支撑。  (二)以玉米、花生等为主要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土榨油”生产作坊,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重视原料安全,严格把关每一个生产环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媒体应注重全面、科学、客观报道,采用相应领域权威专家的专业观点,以正确解读国家相关标准法规,引导消费者理性认识和理解黄曲霉毒素的危害,避免公众过度恐慌。  (四)消费者应注意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注意产品的标签、标识,做到在保质期内妥善储藏。特别应注意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食用油,不要片面迷信“纯天然”和“原生态”制品。来源:国家食药监局

  • 【原创大赛】实验班组标准化建设思路和建设内容

    [align=center][/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实验室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班组是[/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实验室[/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在[/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检测检验[/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活动中基本组成单元,也是提升[/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检测人员[/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职业素养的基地,更是有效推动[/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实验室[/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管理水平科学化的始发点和确保[/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实验室[/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安全高效[/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运行[/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的落脚点。[/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标准化班组建设是实验室基础管理追求的目标,如何来建设实验室的标准化班组,建设哪些方面,现谈谈个人看法。[/size][/font][/align][align=left]一、 [font='宋体'][size=16px]班组看板[/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 班组看板是班组学习、信息公开与沟通的纽带,建立班组看板可以将班组成员凝聚在一起。以看板的形式来进行信息传递和工作交流。看板的内容可以丰富多样,包括:班组信息公开,例如考勤考核信息,班组每月一星,班组成员等等,看板内容班组可以自行设定。[/size][/font][/align][align=left]二、 [font='宋体'][size=16px]班组管理[/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 1.工作计划管理[/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班组应按照实验室检测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要求,做好班组计划工作管理,定期总结分析工作完成情况,班组计划管理包含:班组年度工作目标分解,班组月度工作总结,人员周报,物资计划等。管理的痕迹包括,检测日报,检测记录,检验控制计划等[/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 2.安全管理[/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color=#ff0000] [/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 班组针对安全管理应建立班组安全台帐,组织班组安全学习、安全教育、安全考试等并保存管理痕迹,班组还应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到有备无患,做好班组安全检查和现场6S管理等。[/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 3、仪器设备管理[/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班组仪器设备管理痕迹:仪器设备台帐、使用维护记录等[/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 4、技术管理[/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班组的技术管理包含:操作规程、标准、原始记录、期间核查、人员考核、论文、技术成果等。[/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 5、人员培训[/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坚持每周一课或每月一课,采取操作操作比武,人员考核,技术交流学习等形式。[/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 6、宣传工作[/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 班组的宣传工作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每月不少于1篇宣传新闻稿,组织多样的文体宣传活动。[/size][/font][/align][font='宋体'][size=16px][color=#000000]总之班组标准化建设应以班组管理和建设为抓手,[/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color=#000000]以打造高效、创新、和谐、标准化班组为目标,[/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color=#000000]班组[/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color=#000000]通过组织“每周一课”、班早会、每周大检查等活动[/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color=#000000],不断总结和改进班组工作[/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color=#000000],培养班组文化理念,[/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color=#000000]大力[/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color=#000000]推动班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班组执行力、创新力和凝聚力,[/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color=#000000]以标准化班组建设推动实验室的全面[/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color=#000000]提升[/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color=#000000]。[/color][/size][/font][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

  • 关于转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推动地方构建衔接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地方标准体系,是我部《“十四五”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方案》(环办法规〔2022〕29号)部署的“十四五”生态环境标准重点工作。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主动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和省域环境管理需求,会同该省标准化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着力构建浙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强化支撑地方环境质量改善,助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升级,对各地强化生态环境标准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现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24384756253613.pdf]《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url](浙环发〔2023〕38号)转发给你们参考,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着力推进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0月1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新《标准化法》 解读

    [align=left]文/孙琪(华测检测 食药农化事业部)[/align][color=#444444]2017年[/color][color=#444444]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color][color=#444444]《[/color][color=#444444]标准化法[/color][color=#444444]》[/color][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发布引发了各界强烈关注,[/color][color=#444444]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促进标准化改革创新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color][color=#444444]1. [/color][b][color=#444444]《标准化法》修订的背景与意义[/color][/b][color=#44444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color][color=#444444],[/color][color=#444444]对国家经济社会生活贡献巨大。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1989年施行的《标准化法》确立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新的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意义[/color][color=#444444]重大。[/color][color=#444444]2. [/color][b][color=#444444]《标准化法》修订的指导思想[/color][/b][color=#444444]此次标准化法的修订,主要以解决活力与秩序的关系问题为核心,以下[/color][color=#444444]3[/color][color=#444444]点为修订的主要指导思想:[/color][color=#444444]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不断拓展标准范围,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2.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适应建设质量强国、创新大国的需求,发挥市场主体活力。3.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竞争活动,适应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需要,争取话语空间。[/color][color=#444444]3. [/color][b][color=#444444]《标准化法》修订前后的区别[/color][/b][color=#444444]标准化[/color][color=#444444]法的修订[/color][color=#444444]以“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和“促进共同效益”为目的,[/color][color=#444444]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分类,建立了政府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淘汰落后标准,切实解决标准老化滞后问题。修订前后的主要区别见表[/color][color=#444444]1.[/color][color=#444444]4. [/color][b][color=#444444]结束语[/color][/b][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促进标准化改革创新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该法的修订,[/color][color=#444444]有利于更好的规范行业标准化,有利于企业提高标准化水平和能力,有利于提高群众[/color][color=#444444]参与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color][color=#444444]。[/color][color=#444444] [/color][color=#444444] [/color][color=#444444][/color][color=#444444]表1 新旧《标准化法》对比表[/color][table][tr][td][align=center][color=#444444]项目[/color][/align][/td][td][align=center][color=#444444]旧《标准化法》[/color][/align][/td][td][align=center][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color][/align][/td][td][align=center][color=#444444]区别[/color][/align][/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范围[/color][/td][td][color=#444444]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color][color=#444444](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color][color=#444444](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color][color=#444444](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color][color=#444444](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color][color=#444444](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color][color=#444444]重要农产品和其它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color][/td][td][color=#444444]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color][/td][td][color=#444444]标准制定范围从工业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并明确标准样品属于实物标准,属于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分类[/color][/td][td][color=#444444]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color][color=#444444]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color][/td][td][color=#444444]第二条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color][/td][td][color=#444444]现行法从制定主体角度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从标准效力又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化协调机制[/color][/td][td][color=#444444]/[/color][/td][td][color=#444444]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color][color=#444444]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color][/td][td][color=#444444]增设了标准化协调机制,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化奖励[/color][/td][td][color=#444444]/[/color][/td][td][color=#444444]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color][/td][td][color=#444444]增设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color][/td][/tr][tr][td][color=#444444]强制性标准管理[/color][/td][td][color=#444444]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color][color=#444444]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color][color=#444444] [/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color][color=#444444]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color][color=#44444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color][color=#444444]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color][color=#44444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color][color=#444444] [/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取消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仅保留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限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进行了职责分工。[/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推荐性标准的管理[/color][/td][td][color=#444444]/[/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color][color=#444444]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color][color=#444444] [/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增加了对推荐性国家标准范围的规定。[/color][/td][/tr][tr][td][color=#444444]地方标准的管理[/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color][color=#444444]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color][color=#444444] [/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color][color=#444444]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将地方标准的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color][/td][/tr][tr][td][color=#444444]团体标准的管理[/color][/td][td][color=#444444]/[/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color][/td][/tr][tr][td][color=#444444]企业标准的管理[/color][/td][td][color=#444444]第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color][/td][td][color=#444444]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建立了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并对公开的方式、内容等做了规定。[/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公开[/color][/td][td][color=#444444]/[/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公开的规定[/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技术委员会[/color][/td][td][color=#444444]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color][/td][td][color=#444444]现行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都应当由技术委员会承担草拟和审查工作。新标准化法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进行了区分处理。[/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实施监督[/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color][/td][td][color=#444444]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color][/td][td][color=#444444]增加了实施监督部门,新标准化法在保留现行法“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上,新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部门[/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实施后评估[/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三条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color][/td][td][color=#444444]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color][color=#444444]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增加了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的内容,并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color][/td][/tr][/table][color=#444444] [/color]

  • 湖南省《工业废水锰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2426-2022)解读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工业废水锰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2426-2022)(以下简称《标准》),自2022年9月2日起施行。省生态环境厅分管负责同志就《标准》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相关提问。[b]问:《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b]答:我省锰矿资源丰富、涉矿企业较多,部分锰工业企业存在设备落后、资金投入不足等情况,不合理的锰污染物排放造成区域环境质量恶化等问题。经过多年治理及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已有明显改善,但由于区域本底值较高,锰污染隐患并未完全消除。目前,我省涉锰企业水污染物锰的排放主要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相关标准,存在限值宽松、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管理需求。因此,制定本标准很有必要。[b]问:《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b]答:污染物种类上看,《标准》适用于水污染物锰的排放管理;适用情形上看,《标准》适用于湖南省现有的锰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锰的排放管理,以及锰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锰的排放管理;排放行为上看,《标准》适用于锰工业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锰的行为。[b]问:《标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b]《标准》主要由八个部分组成,包括前言、引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重点考虑了电解锰生产企业、锰矿开采企业和锰渣渣场,同时明确了涉锰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锰排放管理可以参照执行。[b]问:《标准》发布后,与国家和我省的相关生态环境标准如何衔接?[/b]答:目前,国家已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等涉锰污染物排放标准。我省涉锰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锰的排放在《标准》正式施行前,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我省新建锰工业企业自2022年9月2日起,现有企业自2022年11月2日起,应执行《标准》相关要求。当国家相关标准排放限值或管控要求严于《标准》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b]问:《标准》发布后如何实施?答:[/b]《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标准的解读和宣贯培训,组织排污许可证变更,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解决标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锰工业企业是实施《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标准》规定的过渡期内完成达标治理,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未遵守《标准》规定的相关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农业部将新制定农残标准1000项 加快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和验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部制定了《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2月5日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5年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履职,扎实工作,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全国蔬菜、畜禽和水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为96.1%、99.4%和95.5%,继续保持较高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向好,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农业农村经济实现稳中有进、稳中提质、稳中增效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阶段的第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和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继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巩固平稳向好的发展态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提质增效转方式”,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坚持执法监管和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两手硬”,逐步探索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和农情的监管模式,推进监管能力和制度机制建设,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一、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一)开展首批试点核查授牌。对2015年确立的107个创建试点单位,组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后符合条件的由部里进行抽查。核查、抽查符合要求的,统一命名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并进行授牌。  (二)扩大创建试点规模。根据首批试点进展情况,修改完善质量安全县(市)创建活动方案、考核办法和管理办法。在首批基础上,再新增200个县(市)作为创建单位,优先把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质量安全县以及政府重视、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菜篮子”大县或地市整建制推进纳入创建范围。鼓励和支持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三)提升创建水平。加强创建工作指导,开展宣传培训,争取政策支持,营造创建良好氛围。督促指导试点县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实施全程监管,创新制度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着力推进生产标准化、发展绿色化、经营规模化、产品品牌化、监管法制化,坚持率先实现网格化监管体系全建立、规模基地标准化生产全覆盖、从田头到市场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主要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全建立的目标,努力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打造为标准化生产和依法监管的先行示范样板区。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  (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集中力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力争用3-5年时间解决突出问题,消除重大风险隐患。禁限用农药整治,要针对豇豆、芹菜、韭菜、菜心等品种,集中解决克百威、氧乐果等限用农药违规使用问题。兽用抗菌药整治,重点解决违规使用抗生素问题,严格控制超剂量、超范围使用、不按要求执行休药期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抗生素滥用。“三鱼两药”整治,重点解决鳜鱼、大菱鲆和乌鳢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问题。巩固并深化“瘦肉精”、生鲜乳、生猪屠宰等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聚焦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强化执法监管,严防问题反弹。  (五)扎实开展农资打假。加强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配合,严格农资生产经营监管。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农机具等假冒伪劣农资的行为,适时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件。加大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及时督办查办各类涉假劣农资信访举报案件。组织开展乡村与城郊结合部、互联网以及果菜茶、中草药产区农资市场整治。深化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拓展优质农资销售主渠道。  (六)强化日常督导巡查。发挥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加强农产品产地贮藏保鲜及相关防腐保鲜添加剂监管,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强化薄弱环节监管,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坚持源头控制,加强产地环境管理,严格控肥控药控添加剂,推进减量化绿色生产。督促生产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合理用药、科学施肥,开展经常性的生产规范性督导巡查,切实落实禁限用规定和休药间隔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  (七)全面加强监督抽查。做好监督抽查与风险监测的相互衔接,充分利用监测抽检结果,实施精准打击。围绕风险监测发现问题,部省两级农业部门要跟进开展针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抽查,加强检测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强化“检打联动”,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及生产经营主体。  (八)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坚持严字当头,强化联打联动,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违法违规大案要案。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依法依规处罚,及时曝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凡达到司法移交标准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快推进追溯管理  (九)建设国家农产品追溯信息平台。加快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积极推动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建设,尽快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贯通检测、认证、预警、评估、执法、追溯、标准等全要素,不断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  (十)制定追溯管理规范。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积极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技术标准和运行规范,设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追溯编码规则和识别查询标识。  (十一)启动追溯试点工作。积极筹备和开展国家追溯信息平台试运行工作,优先选择“三品一标”和生鲜乳、蔬菜、猪肉等易于标识的农产品开展全国统一追溯试点。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积极争取追溯条件建设和奖补政策,支持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参与追溯试点。  四、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十二)稳步开展例行监测。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明确各层级监测的重点和方式,及时分析会商和综合研判,加强监测结果信息通报和共享。建立省级监测信息报告制度,逐步实现部省互联互通、监测数据实时共享。  (十三)深入实施风险评估。统筹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和风险评估指南,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5年规划。围绕重大问题隐患、标准制修订和科普解读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风险评估,跟进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提出各类农产品全程管控的关键点及技术规范和标准制修订建议。  (十四)妥善处置突发问题。加大舆情监测和研判力度,健全舆情监测体系和应对机制。推动各地细化完善舆情监测和应急预案,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合作、跨区协作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科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突发问题,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依法稳妥处置,努力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五、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  (十五)加快完善农兽药残留标准体系。深入实施《加快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五年工作方案》,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加快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步伐,制定国家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5年工作方案,新制定兽药残留标准100项。支持各地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尽可能将标准集成转化为简便好用的操作手册、生产日历、挂图和明白纸。  (十六)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不断扩大果菜茶标准园创建规模,加快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和水产健康养殖场创建,支持规模化农场开展标准化生产示范,鼓励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有条件的“菜篮子”大县整建制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推动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区)建设。  (十七)稳步发展“三品一标”。加强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管理,强化品牌培育,推动形成一批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地域品牌。强化证后监督和标志使用管理,加大获证产品抽检力度,切实维护好“三品一标”公信力和品牌形象。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品牌优势、制度优势和体系优势,用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引领和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十八)不断完善基层监管体系。健全地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菜篮子”大县年底前要基本建立。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条件能力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管理规范,明确建设内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探索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持证上岗,开展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培训。  (十九)强化检测体系管理。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建设和验收步伐,督促落实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推进资质认证考核评审。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职业资格培训认定工作,组织开展第三届全国基层农产品检测技术人员大比

  • 15.6 黄连解毒汤饮片汤剂和颗粒汤剂的指纹图谱比较

    15.6 黄连解毒汤饮片汤剂和颗粒汤剂的指纹图谱比较

    黄连解毒汤饮片汤剂和颗粒汤剂的指纹图谱比较刘韶 雷鹏 李新中 戴智勇 王海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药剂科长沙410008)摘要目的:用指纹图谱对黄连解毒汤传统饮片汤剂和现代颗粒汤剂进行比较。方法:采用RP—HPLC梯度洗脱进行分析,色谱柱:Diamonsil(TM)一ClB柱-(250 mm×4.6 mm);流动相:水-甲醇一0.05%磷酸(梯度洗脱);检测波长:254 nm;柱温:35℃。结果:所建立分析方法得到的HPLC色谱图有较好重现性。结论:不同厂家饮片汤剂、颗粒汤剂指纹图谱存在一定的差异。关键词HPLC;指纹图谱;黄连解毒汤;饮片汤剂;颗粒汤剂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7/201207232331_379313_2355529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7/201207232332_379314_2355529_3.jpg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5项环境标准12月5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相关工作,现批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5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四、《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  五、《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2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承担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2月6日印发

  • 环保部发布五项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技术标准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 2014年 第42号 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规范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现批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2014)   二、火电厂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2039-2014)   三、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 2040-2014)   四、采油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41-2014)   五、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2014)   以上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4年6月10日

  • 关于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刚接到一份参加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通知,质监局发的,是首期培训。这个“企业标准化建设”都是讲哪些方面的内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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