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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资质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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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有新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并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九条规定,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data:image/png;base64,R0lGODlhoACgAHcAMSH+GlNvZnR3YXJlOiBNaWNyb3NvZnQgT2ZmaWNlACH5BAEAAAAALAAAAAABAAEAgAAAAAECAwICRAEAOw==局 长 2015年4月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data:image/png;base64,iVBORw0KGgoAAAANSUhEUgAAAY0AAAENCAYAAADzFzkJAAAAAXNSR0IArs4c6QAAAARnQU1BAACxjwv8YQUAAAAJcEhZcwAADsMAAA7DAcdvqGQAAIDuSURBVHhe7b0NsGVXdd95kBrUqNtCEmpZtGgFoS8DkgG/OCbYgjgpf5BCFGSqjELKE8pTaaUm5RkyLlJTU54K1LhqMnF57MoUU6NOhbKTChaOEymmy6oJNpZREnsmeTYaPuy2BARk8doSSI0k2pKQxKzf2vu/77r7nnPvfe/d9+597+1f93nne3+svfZa++Occ1/yHaNrNBqNRmMOLsjrRqPRaDRm0pxGo9FoNOamOY1Go9FozE1zGo1Go9GYm+Y0Go1GozE3zWk0Go1GY26a02g0Go3G3DSn0Wg0Go25aU6j0Wg0GnPTnEaj0Wg05qY5jUaj0WjMTXMajUaj0Zib5jQajUajMTfNaTQajUZjbprTaDQajcbctN/TaHTPPvtsd9FFF+W9xqpB+fSxrDJTeprOHEya02g0Go3G3LThqUaj0WjMTetpNBrTeP6beaOHQ6/wVT181IZtGvuZ5jQac7Mo4xj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深度解读(非官方)转载

    检验检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能够为自己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其开展检验检测的依据是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检测对象是产品或者特定的对象。其专业技术组织属性的具体表现为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解读】 目前,质检系统涉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法》及《标准化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查认可)。按照行政审批改革意见,涉及《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行政许可统一合并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涉及《产品质量法》及《标准化法》的资格认定(审查认可)改为行政确认。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解读】向社会提供检测检验服务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为社会相关方提供检验数据、结果。社会相关方包括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生产方、采购商、使用方/消费者等。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是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司法裁决、行政决定、仲裁依据、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以及法定用途等。为避免重复许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资格准入(如许可、确定、指定、认定、登记等),无需取得资质认定。例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涉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管理法》涉及的药品检验机构,《兽药管理条例》的兽药检验机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涉及的武器装备测试和校准试验室,《反兴奋剂条例》涉及的兴奋剂检测机构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管职责分工。【解读】省级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地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国家报送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市、县地方质检部门按照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安排或实际监管需要负责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查处结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涉及的基本规范、技术文件。【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涉及的基本规范、技术文件主要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指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分工。【解读】 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主要包括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范畴的检验检测机构。除上述以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法人资格条件。【解读】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其经营或业务范围应包括检验检测服务内容;机关或事业单位内设的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可由法人授权申请资质认定,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并予明示;生产企业内部实验室不在申请范围内,但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资质认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人企业、经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其经营或业务范围应包括检验检测服务内容的均可以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申请。【解读】 已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且与总部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资质认定;已取得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管理。【解读】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是指受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门从事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的独立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如:省级计量院、省级产品质检院、省级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等。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条件、要求、从业规范、管理规定等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上的有关标注的规定。【解读】获得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在其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报告上必须加盖其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缺一不可。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产品研发等目的,合同约定的,为其提供内部使用的数据、结果时,可以不得使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部门对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方式。【解读】开展风险分析,增加对高风险领域机构的日常检查;实行年度报告制,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利用统计大数据创新管理方式;强化举报申诉,开展专项监督,依法查处恶性违法行为;采信社会和第三方评价和监管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公开自我声明,引导社会监督等。“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行为的认定。【解读】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且资质认定部门可以进行资质认定;同时,检验检测机构为司法裁决、行政决定、仲裁决定、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但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企业产品研发等目的,且合同约定该数据、结果仅限定为特定委托方内部使用;依据非标准方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且检验检测报告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标志),并在报告显著位置(如扉页、备注栏)明示相关检验检测能力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等,不属于“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关系。【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关系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首先要遵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同一事项均有规定的,依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令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处理。【解读】 按照《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可以由省级地方质检部门上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者由质检总局或者地方省政府提请国务院提出意见。[/col

  • 官方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近日,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三是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三、延长许可有效周期,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减轻机构负担。  一是将原有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期短带来的频繁评审负担。  二是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区分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差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  三是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限定。许可时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日。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四、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独立、公正、诚信。  一是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要求,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机构严格自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健全质量内控体系、逐步建立各类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和检验检测全过程的管控,保证对外出具的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三是积极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比对,不断提升自身技术能力。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法律责任。  一是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根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公布“红名单”和“黑名单”,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引导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扶持优秀检测机构做强做大。  二是完善建立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国家认监委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三是建立告诫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问题的,予以告诫。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过罚相当。针对检验检测活动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现行法律法规尚无处罚规定的,该办法在部门规章权限内予以补充完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处罚,使处罚于法有据,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对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市场良性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size][/font][/align][font='宋体'][size=18px](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一章 总则[/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工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二条 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size][/font][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241028104963_5230_1616176_3.png[/img][font='宋体'][size=18px]第十六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三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四章 监督检查[/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元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八条 对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九条 从事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五章 附则[/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size][/font]

  • 各类检测实验室对检测人员资质的要求

    检测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因此不同的检测实验室对检测人员的资质要求也是不同的。本文汇总了各类检测实验室对检测人员资质的要求,供各位同行参考。1.实验室认可通用要求实验室管理者应确保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检测和/或校准、评价结果、签署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人员的能力。当使用在培员工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对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注:(1)某些技术领域(如无损检测)可能要求从事某些工作的人员持有个人资格证书,实验室有责任满足这些指定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可能是法定的、特殊技术领域标准包含的,或是客户要求的。(2)对检测报告所含意见和解释负责的人员,除了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以及所进行的检测方面的充分知识外,还需具有:——用于制造被检测物品、材料、产品等的相关技术知识、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的知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降级等方面的知识;——法规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识;——对物品、材料和产品等正常使用中发现的偏离所产生影响程度的了解。2.实验室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此条为强制要求)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 年以上。(此条为强制要求)3.医学实验室1、实验室管理层应有组织规划、人事政策和规定了所有人员资格及职责的职务说明。2、实验室管理层应维持全部人员相关的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培训、经验及能力记录,相关人员应随时可利用有关信息,包括:a) 证书或执照(需要时);b) 以前的工作资料;c) 职务说明;d) 继续教育及业绩记录;e) 能力评估;f) 对不良事件或事故报告的特别规定。其他与被授权者个人健康有关的记录可包括职业危害暴露记录和免疫状态记录。3.实验室应由负管理责任且有能力对实验室所提供服务负责的一人或多人领导。注:此处的能力应理解为有基础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以及若干年的医学实验室培训或工作经验的背景。4.微生物检测实验室实验室使用人员时,应考虑以下条件:a) 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能执行某些涉及到辨色的试验。b) 实验室人员应熟悉生物检测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知识。c)实验室应对在培人员实施有效监督。d)实验室应对新员工进行检测技能的培训,对新员工的检测技能进行确认。5.化学检测实验室(1)实验室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化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足够的化学相关领域检测工作经历(至少十年)。(2)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有关化学安全和防护、救护知识的培训。关键检测人员(熟悉各项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应掌握化学分析测量不确定度评价的方法。6.电气检测实验室(1)实验室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检测、评价结果、签署检测报告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电气检测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内部培训管理程序应包含离开固定设施、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工作的人员。(3)对离开固定设施、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工作的人员也应受到足够的监督。7.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对所有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的特定要求:----实验室应确保所有与检测质量有关的人员受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实验室应确保所有在特殊环境条件下临时工作的人员接受必要的培训或在技术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工作;----若人员与检测样品的接触会影响样品的质量,则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人员的健康、清洁和服装的要求,并形成文件;----承担对医疗器械或附件安全性能检测的人员,应能按规定程序判定所检测医疗器械有关的危害(例如: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器械使用的危害,以及由功能失效、维护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并有评估其风险的能力;有关人员能够正确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风险评估评审。8.汽车、摩托车检测实验室对所有汽车和摩托车检测实验室的特殊要求:从事道路试验的驾驶人员必须获得法定驾驶证。9.无损检测实验室对技术监督人员和检测工作人员的任职要求如下:----技术监督人员:①应具有无损检测技术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并具有射线或超声探伤Ⅲ级人员的资格;②应具有熟悉的有关材料性能、检测过程和工作环境要求的知识;③应具有整理分析有关无损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经验和能力;④应具有使用有关标准的经验和依据相关标准编制作业指导书的能力;⑤应具有提出最终的、严谨的检测报告的能力;⑥应具有完成无损检测和监测工作质量的能力。----授权签字人:当授权签字人仅对射线或超声探伤的检测项目负责时,其资格应满足射线或超声探伤Ⅲ级人员的资格;当授权签字人仅对磁粉或渗透检测项目负责时,其资格应满足磁粉或渗透Ⅱ级人员的资格;当授权签字人对无损检测总报告负责时,必须满足上述技术监督人员条款中对人员的全部要求。----检测工作人员:①应具有无损检测Ⅱ级人员的资格;②应具有进行无损检测的经验;③应具有使用有关标准的经验和根据具体的要求应用合适的标准的能力;④应具有整理分析无损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经验和能力;⑤应具有保持工作记录和编制常规报告的能力。10.玩具检测实验室培训a)为获得准确可靠试验结果,应确保从事本领域检测的人员获得充足的培训,并且培训应持续进行以使操作者的技术能力持续符合标准的要求。b)没有检测经历的操作者应进行以下内容的严格的培训:工作流程、试验目的;不同标准的要求;试验程序、仪器设备使用和相关检测技巧;每个试验的关键点;样品识别;结果报告和记录;仪器校准和维护核查的重要性;试验结果的判定。c)检测人员正式授权上岗前,必须进行考核,该考核包括理论和现场操作考核,考核项必须覆盖计划授权检测范围有关标准的全部项目,完全通过后才可正式授权上岗。11.纺织品检测实验室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需进行培训、考核,获得资格。羊绒、羊毛手排长度、棉花手扯长度、化学纤维中断法线密度测定、化学纤维长度、羽毛羽绒、 异味的评定等检测工作操作技巧性强,从事此项目检测工作的人员需有二年以上的实际操作经历,方可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三个月以上未从事纺织手工操作和目光评定的检测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目光校对。同样时期未从事过纺织手工操作和目光评定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操作比对,经评定合格后方能重新从事上述项目的检测工作实验室应制定目光校对和操作比对计划,保证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目光校对与操作比对,以稳定、统一检测目光与操作。12.金属材料检测实验室从事取样和制样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制样人员还须有相应工种技能培训证明并经岗位培训合格。化学分析和物理检测等相应岗位的技术管理者应有能力和权利保障对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并签发检测报告。13.卫生检疫实验室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能执行某些试验。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生物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知识。实验辅助人员(如:实验用具的清洗人员等)必须进行一定的培训,应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基于生物安全考虑,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状况监测,并建立相关记录,包括定期体检记录、职业暴露记录、免疫接种情况等。注1:对从事有特殊检测要求的检测人员(如HIV检测、临床分子生物学检测),应经被行业所承认的相关技术培训,能证明其技术能力和资格,并持证上岗。注2:实验室在程序中应对负责检测报告中评价和说明的人员的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或资格做出详细规定。对结果报告所含意见和解释负责的人员,在进行结果解释是应充分考虑人的精神、个人隐私和医学伦理等问题。对于疾病相关检测项目,其结果应由临床医师结合临床表现和其他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修改说明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修改为“优化准入程序”。(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删去第三款。(三)删去第三条。(四)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五)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七)将第六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八)将第七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九)将第八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修改为“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十一)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其中的“资质认定程序”修改为“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将第(一)项中的“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二)项中的“收到之日”改为“收到申请之日”;将第(三)项中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现场评审”修改为“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将第(四)项中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修改为“7个工作日”。(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十三)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三款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十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将其中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修改为“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十五)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其中的“现场技术评审”修改为“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十六)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其中的“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修改为“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十七)删去“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章节名称。(十八)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十九)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二十一)删去第二十六条。(二十二)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将其中的“已失效、撤销、注销”修改为“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二十三)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二十五)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二十六)将“第五章 监督管理”修改为“第四章 监督检查”。(二十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二十八)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二十九)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二款。(三十)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三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其中的“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三十二)删去“第六章 法律责任”章节名称。(三十三)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三十四)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三十五)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删去第二款。(三十六)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十七)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三十八)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删去其中的“和监督管理”。(三十九)删去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章节、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align=center][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b][/align][align=center][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楷体_GB2312]2015[/font][font=楷体_GB2312]年[/font][font=楷体_GB2312]4[/font][font=楷体_GB2312]月[/font][font=楷体_GB2312]9[/font][font=楷体_GB2312]日国家[/font][font=楷体_GB231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font][font=楷体_GB2312]令第[/font][font=楷体_GB2312]163[/font][font=楷体_GB2312]号公布,[/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楷体_GB2312][font=楷体_GB2312]根据[/font]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楷体_GB2312]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一章[/font][font=黑体]总则[/font][/align][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font][/font][font=黑体]第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font][font=黑体]第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font][font=黑体]第四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五条[/font] [/font][font=仿宋_GB23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font][font=黑体]第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font][/font][font=黑体]第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font][/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二章[/font][font=黑体]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font][/align][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font][/font][font=黑体]第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font][font=仿宋_GB2312](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font][font=黑体]第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font][font=黑体]第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font][font=仿宋_GB2312](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font][font='Times New Roman']5[/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font][font=仿宋_GB2312](三)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font][font='Times New Roman']30[/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font][font=仿宋_GB2312](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应当在[/font][font='Times New Roman']10[/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font][font='Times New Roman']7[/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font][font=黑体]第十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font][font=黑体]第十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6[/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个月前提出申请。[/font][font=仿宋_GB2312]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font][font=仿宋_GB2312] 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四条[/font] [/font][font=仿宋_GB23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font][font=黑体]第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font][font='Times New Roman']China[/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Inspection[/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Body[/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and[/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Laboratory[/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Mandatory[/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Approval[/font][font=仿宋_GB2312]的英文缩写[/font][font='Times New Roman']CMA[/font][font=仿宋_GB2312]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img]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2104/W020210422511176552282.png[/img][/align][align=center] [/align][font=黑体]第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font][/font][font=黑体]第十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font][font=黑体]第十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font][font=仿宋_GB2312] 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font][font=黑体]第十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font][font=黑体]第二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font][font=黑体]第二十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font][/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font][/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font=黑体]第三章[/font] [font=黑体]技术评审管理[/font][/font][/align][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二十四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font][font=仿宋_GB2312]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font][font=黑体]第二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font][font=黑体]第二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30[/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font][font=仿宋_GB2312]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font][/font][font=黑体]第二十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font][font=黑体]第二十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font][font=仿宋_GB2312](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font][font=仿宋_GB2312](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font=黑体]第四章[/font] [font=黑体]监督检查[/font][/font][/align][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三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font][/font][font=黑体]第三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font][font=黑体]第三十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font][font=黑体]第三十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font][/font][font=黑体]第三十四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万元罚款。[/font][font=黑体]第三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仿宋_GB2312]万元以下罚款。[/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font][font=仿宋_GB2312]标注资质认定标志[/font][font=仿宋_GB2312]的。[/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三十六条[/font]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font][font=仿宋_GB2312]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font][font=仿宋_GB2312]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万元罚款[/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font][font=仿宋_GB2312]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三十七条[/font]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font][font=仿宋_GB2312]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font][font=仿宋_GB2312]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万元以下罚款。[/font][font=黑体]第三十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对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font][/font][font=黑体]第三十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从事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五章[/font] [font=黑体]附则[/font][/font][/align][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四十条[/font] [/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自[/font]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font]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书面审查和远程评审。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远程评审——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 各类检测实验室对检测人员资质的要求

    检测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因此不同的检测实验室对检测人员的资质要求也是不同的。本文汇总了各类检测实验室对检测人员资质的要求,供各位同行参考。=======================================================================1.实验室认可通用要求实验室管理者应确保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检测和/或校准、评价结果、签署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人员的能力。当使用在培员工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对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注:(1)某些技术领域(如无损检测)可能要求从事某些工作的人员持有个人资格证书,实验室有责任满足这些指定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可能是法定的、特殊技术领域标准包含的,或是客户要求的。注:(2)对检测报告所含意见和解释负责的人员,除了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以及所进行的检测方面的充分知识外,还需具有:——用于制造被检测物品、材料、产品等的相关技术知识、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的知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降级等方面的知识;——法规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识;——对物品、材料和产品等正常使用中发现的偏离所产生影响程度的了解。=======================================================================2.实验室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 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此条为强制要求)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 年以上。(此条为强制要求)=======================================================================3.医学实验室 1、实验室管理层应有组织规划、人事政策和规定了所有人员资格及职责的职务说明。2、实验室管理层应维持全部人员相关的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培训、经验及能力记录,相关人员应随时可利用有关信息,包括: a) 证书或执照(需要时); b) 以前的工作资料; c) 职务说明; d) 继续教育及业绩记录; e) 能力评估; f) 对不良事件或事故报告的特别规定。其他与被授权者个人健康有关的记录可包括职业危害暴露记录和免疫状态记录。3.实验室应由负管理责任且有能力对实验室所提供服务负责的一人或多人领导。注:此处的能力应理解为有基础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以及若干年的医学实验室培训或工作经验的背景。=======================================================================4.微生物检测实验室实验室使用人员时,应考虑以下条件: a) 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能执行某些涉及到辨色的试验。b) 实验室人员应熟悉生物检测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知识。c)实验室应对在培人员实施有效监督。 d)实验室应对新员工进行检测技能的培训,对新员工的检测技能进行确认。======================================================================= 5.化学检测实验室(1)实验室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化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足够的化学相关领域检测工作经历(至少十年)。(2)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有关化学安全和防护、救护知识的培训。关键检测人员(熟悉各项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应掌握化学分析测量不确定度评价的方法。=======================================================================6.电气检测实验室(1)实验室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检测、评价结果、签署检测报告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电气检测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内部培训管理程序应包含离开固定设施、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工作的人员。(3)对离开固定设施、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工作的人员也应受到足够的监督。======================================================================= 7.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 对所有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的特定要求:----实验室应确保所有与检测质量有关的人员受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实验室应确保所有在特殊环境条件下临时工作的人员接受必要的培训或在技术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工作;----若人员与检测样品的接触会影响样品的质量,则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人员的健康、清洁和服装的要求,并形成文件;----承担对医疗器械或附件安全性能检测的人员,应能按规定程序判定所检测医疗器械有关的危害(例如: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器械使用 的危害,以及由功能失效、维护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并有评估其风险的能力;有关人员能够正确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风险评估评审。=======================================================================8.汽车、摩托车检测实验室 对所有汽车和摩托车检测实验室的特殊要求:从事道路试验的驾驶人员必须获得法定驾驶证。=======================================================================9.无损检测实验室对技术监督人员和检测工作人员的任职要求如下:----技术监督人员:①应具有无损检测技术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并具有射线或超声探伤Ⅲ级人员的资格;②应具有熟悉的有关材料性能、检测过程和工作环境要求的知识;③应具有整理分析有关无损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经验和能力;④应具有使用有关标准的经验和依据相关标准编制作业指导书的能力;⑤应具有提出最终的、严谨的检测报告的能力;⑥应具有完成无损检测和监测工作质量的能力。----授权签字人:当授权签字人仅对射线或超声探伤的检测项目负责时,其资格应满足射线或超声探伤Ⅲ级人员的资格;当授权签字人仅对磁粉或渗透检测项目负责时,其资格应满足磁粉或渗透Ⅱ级人员的资格;当授权签字人对无损检测总报告负责时,必须满足上述技术监督人员条款中对人员的全部要求。----检测工作人员:①应具有无损检测Ⅱ级人员的资格;②应具有进行无损检测的经验;③应具有使用有关标准的经验和根据具体的要求应用合适的标准的能力;④应具有整理分析无损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经验和能力;⑤应具有保持工作记录和编制常规报告的能力。======================================================================= 10.玩具检测实验室 a)为获得准确可靠试验结果,应确保从事本领域检测的人员获得充足的培训,并且培训应持续进行以使操作者的技术能力持续符合标准的要求。b)没有检测经历的操作者应进行以下内容的严格的培训:工作流程、试验目的;不同标准的要求;试验程序、仪器设备使用和相关检测技巧;每个试验的关键点;样品识别;结果报告和记录;仪器校准和维护核查的重要性;试验结果的判定。 c)检测人员正式授权

  • 对“《管理办法》关于检验检测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解释

    很多实验室申请CMA的时候,苦于没有中级职称的授权签字人,这种状况,以后会得到缓解,我们看下认监委的解释: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要求(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 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二)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 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 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 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转载具体的解释大家可以参考国家认监委的网站

  • 请问检测单位申请水利工程检测资质时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2、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4、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5、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单位也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类别的资质。[/color][/size][/font]

  •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http://www.cnca.gov.cn/tzgg/zxtz/zxtz2015/201507/t20150731_41206.shtm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四)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三、关于调整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许可权限  (一)国家认监委不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质检院(所)以及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验收许可工作,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认监委不再对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自2015年 8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机构。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管理体系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  (一)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补充要求和评审程序规定实施技术评审,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国家认监委实施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除外。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工作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保证技术评审活动公正、客观。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评审增加申请人负担、谋取不当利益。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文件审查、减少现场评审内容,采信相关评价结果,避免重复评审。  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衔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6年。本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换证。自2015年8月1日起,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七、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二)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八、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责任  (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偏离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或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标志管理的文件规定,符合尺寸、比例、颜色方面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均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认监委在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委托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二是委托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三是直接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原则上,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取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需要时,根据国家认监委的安排,也可以对辖区内取得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size=18px][b][font=宋体]2019[/font][font=宋体]年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http://gkml.samr.gov.cn/nsjg/rzjcs/201910/t20191025_307884.html#)。[/font][/b][/size][img=,690,42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5/202105141109598153_598_1969614_3.png!w690x428.jpg[/img][b][font=宋体][/font][/b][size=18px][b][font=宋体][/font][font=宋体][/font][/b][/size][size=18px][b][font=宋体]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2104/t20210422_328103.html[/font][/b][/size][size=18px][b][font=宋体][img=,690,47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5/202105141153116223_7788_1969614_3.png!w690x473.jpg[/img][/font][/b][/size][size=18px][b][font=宋体]无需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情况下,对外出具的报告就不能带CMA了吧。[/font][/b][/size][size=18px][b][font=宋体]还是行业性质决定了是不是需要有资质,例如: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是住建备案需要的资料,不是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没有资质也可以?[/font][/b][/size]

  • 大家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环境监测机构要求》有何看法?

    大家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环境监测机构要求》有何看法?

    根据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联合发文精神,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生态环境部将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现将这个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要求的征求意见稿贴出来供大家参考并提出意见。[img=,540,769]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6/201806111507227542_8578_1634717_3.jpg!w540x769.jpg[/img][img=,517,76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6/201806111507467516_2748_1634717_3.jpg!w517x765.jpg[/img]

  •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四)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三、关于调整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许可权限 (一)国家认监委不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质检院(所)以及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验收许可工作,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认监委不再对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自2015年 8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机构。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管理体系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 (一)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补充要求和评审程序规定实施技术评审,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国家认监委实施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除外。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工作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保证技术评审活动公正、客观。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评审增加申请人负担、谋取不当利益。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文件审查、减少现场评审内容,采信相关评价结果,避免重复评审。 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衔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6年。本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换证。自2015年8月1日起,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七、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二)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八、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责任 (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偏离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或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标志管理的文件规定,符合尺寸、比例、颜色方面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均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认监委在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委托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二是委托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三是直接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文发布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文发布

    [img=,690,43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6/202306021503273761_5677_1954597_3.png!w690x435.jpg[/img][align=center][size=17px][b]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b][/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7px][b]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b][/size][/align][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2023[font=仿宋_GB2312]年第[/font]21[font=仿宋_GB2312]号[/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5[font=仿宋_GB2312]月[/font]15[font=仿宋_GB2312]日总局第[/font]9[font=仿宋_GB23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12[font=仿宋_GB2312]月[/font]1[font=仿宋_GB2312]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font]2016[font=仿宋_GB2312]〕[/font]33[font=仿宋_GB2312]号)同时废止。[/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font][/align][align=righ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5[font=仿宋_GB2312]月[/font]30[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align=center][font=sans-serif] [/font][/align][b][color=#7b0c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color]第一章 总则[/b]第一条 [font=仿宋_GB23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font]第二条 [font=仿宋_GB23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font]第三条 [font=仿宋_GB2312]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font][font=仿宋_GB2312]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font][font=仿宋_GB2312]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font]第四条 [font=仿宋_GB2312]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font]第五条 [font=仿宋_GB2312]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font]第六条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font][b]第二章 [font=仿宋_GB2312] [/font]评审内容与要求[/b]第七条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font]第八条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追溯。[/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font]第九条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font]第十条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font]第十一条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检验检测机构如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font]第十二条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确保该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有效运行。[/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有效的合同审查。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购买的服务、供应品应当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检验检测机构能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应当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标准方法前应当进行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font][font=仿宋_GB2312](五)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font][font=仿宋_GB2312](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font][font=仿宋_GB2312](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font]6[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八)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量控制活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font]第十三条 [font=仿宋_GB2312]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符合相关特殊要求。[/font][b]第三章 [font=仿宋_GB2312] [/font]评审方式与程序[/b]第十四条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font]1[font=仿宋_GB2312])、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工作程序见附件[/font]2[font=仿宋_GB2312])和远程评审(远程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font]3[font=仿宋_GB2312])。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一般程序审查[/font]〔[font=仿宋_GB2312]告知承诺核查[/font]〕[font=仿宋_GB2312]表见附件[/font]4[font=仿宋_GB2312])。[/font]第十五条 [font=仿宋_GB2312]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font]/[font=仿宋_GB2312]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font]第十六条 [font=仿宋_GB2312]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font]第十七条 [font=仿宋_GB2312]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font][font=仿宋_GB2312](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font][font=仿宋_GB2312](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font][font=仿宋_GB2312]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font]第十八条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告知承诺程序核查表见附件[/font]4[font=仿宋_GB2312])。告知承诺的现场核查程序参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font]第十九条 [font=仿宋_GB2312]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并根据相应结论,由核查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者向资质认定部门作出撤销相应许可事项的建议。[/font][b]第四章 附则[/b]第二十条 [font=仿宋_GB2312]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font]第二十一条 [font=仿宋_GB2312]本准则自[/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12[font=仿宋_GB2312]月[/font]1[font=仿宋_GB2312]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font]2016[font=仿宋_GB2312]〕[/font]33[font=仿宋_GB2312]号)同时废止。[/font]转载于:质量与认证[font=仿宋_GB2312][/font]

  • 请问资质认证时一个项目多个检测方法怎么填写

    请问资质认证时,国标中规定了多个检测方法,当两个方法公司都有检测能力时,是按照检出线选择呢,还是两个都写上呢,当两个方法只有一个是具有检测能力时,是只写能检测的那种,还是依据检出限呢,如果检出限不满足,则该方法不能申报,满足,则申报。这种理解对不?

  • 全国多地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市场专项监督检查

    期,全国多地开展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具体内容如下:[b]  1、山东济南市将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b]  16日,从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自今年5月起至7月底,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这次专项整治将针对六大领域进行重点整治。市场监管部门将集中力量对全市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大领域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  整治中,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b]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等违法行为。[/b]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将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国家“互联网+监管”网站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b]  2、安徽省安庆市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监督检查[/b]  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到位于怀宁县的安徽省水泥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组一行听取检验中心负责人汇报近期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相关文件,现场检查实验室环境、设备仪器等。[b]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检验检测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是否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篡改编造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伪造其他机构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b]  检查组负责人表示,要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环节,认真分析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助推全省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b]  3、黑龙江省、市联合开展新冠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b]  近段时间,省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新冠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五查五看”要求,以新冠检测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正在使用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产品质量管理为重点。  “五查五看”要求包括:查产品合法性,看是否经注册批准并具备合格证明文件;查购进渠道,看是否从具备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查产品说明书,看是否载明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说明;查储运条件,看是否符合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查网络销售行为,看在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是否展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产品页面是否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信息。  专项监督检查期间,省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督促各使用单位严格履责。严把医疗器械质量关,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从严审核供应商资质和产品信息,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特别是要严格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试剂,实施全程冷链管理并保留冷链数据。同时,全面落实新冠核酸检查提取试剂、扩增试剂及其配套医用耗材的储备工作。另外,确保采购与设备维保渠道畅通。各使用单位加强医用耗材与检测设备维保管理,与医用耗材供应商和医疗设备供应商建立顺畅的沟通协作机制,以便及时采购调配物资和开展设备维保。[b]4、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约谈18家检验检测机构同步开启专项整治行动[/b]  日前,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集体约谈会议,对2022年1月至4月以告知承诺方式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18家机构进行集体约谈。  会议介绍了告知承诺制度实施的背景和意义,组织各检验检测机构认真学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以近期发生的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中,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检测机构法人代表及技术人员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事拘留的事件为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要求各机构享受告知承诺便利的同时,守住法律法规底线,杜绝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  与此同时,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为期3个月的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机构进行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将[b]重点整治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等违法行为。[/b]这些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b]  5、青海省海西州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b]  日前,青海省海西州市场监管局在全州范围内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虚假检测、伪造数据、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标志)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全面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  为推动全州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海西州市场监管局以[b]“检查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b]为工作方针,对全州范围内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整治假冒机构资质编造检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重点针对建工建材、食品、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领域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等一系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行为,严厉查处检验检测违法案件。  据介绍,为形成监管合力,海西州市场监管局将加强与住建、卫生、环保、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络沟通,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截至目前,已组织全州32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list][/list][b]6、山西省晋中市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严打不实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b]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晋中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晋中市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全市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中,各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全面摸排辖区内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充分发挥系统监管合力,综合运用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手段,提升检验检测监管效能。重点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本次专项整治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后处理工作将全部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失信惩戒。  此次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市场监管部门细化责任落实,进一步推动检验检测机构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进一步压紧压实检验检测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执业主体责任,进一步维护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秩序,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b]  7、新疆市场监管局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行政审批远程评审[/b]  新疆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处联合审核评价中心为解决疫情防控下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难题,针对无法赴现场开展评审工作的实际,今年以来,新疆市场监管局创新工作方法,紧扣检验检测机构办事需求,通过“远程指导+线上同步”的方式开展远程评审工作,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行业稳步发展。  巴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多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2021年12月以来,受疫情影响,现场评审工作未能如期开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机构申请参数涉及竞标创收的迫切需求后,立即决定启动远程评审机制,着力提升服务效能。  审核评价中心组建6人评审组,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讲解评审工作方法和工作纪律,安排评审日程,明确各位专家的职责分工。机构负责人在视频会议中介绍评审前的准备情况,并对此次评审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参数涉及的人员、设备、环境、体系运行等方面符合法定必备条件作了自我承诺。[b]  8、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岗位培训督导工作[/b]  为提高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意识,维护行业安全形势稳定,潍坊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安委办《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省市场监管局《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八抓20项系列创新举措》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各检验检测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岗位培训工作。  一是摸清底数,排查问题。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排查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持续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二是严格岗位培训,强化主体责任。推动“八抓20项”创新举措的学习培训覆盖全行业、全领域、全岗位,并跟进检查和考核,确保落实落细、到底到边。  三是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工作实效。把各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情况纳入企业监督检查必查内容,把企业学习贯彻“八抓20项”创新举措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安排专门力量集中组织开展专项督导、专项检查。9、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2022年5月1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行四人对内蒙古特检院鄂尔多斯分院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鄂尔多斯分院领导班子全程陪同检查。  检查期间,检查组一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检查了鄂尔多斯分院现场环境设施、仪器设备配置、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能力及出具报告时效性等方面的情况,并先后深入到鄂尔多斯分院检验中心气瓶检验站、安全阀检验车间、仪器设备室、实验室、检验报告档案室等场所,对鄂尔多斯分院的各项资质、人员条件进行细致审查。并就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鄂尔多斯分院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切实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list][/list]

  • 分享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是什么?

    [color=#3E3E3E]现阶段检验检测机构市场蓬勃发展,为社会经济提供了科学、准确的检测技术支撑,但也滋生了许多以盈利为目的的检测机构存在超资质、无资质出具虚假数据的情况。本文讨论在检验检测机构区域监管中如何行之有效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有效落实解决。[/color][b][color=#003E7B]1.[/color][color=#003E7B]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法律主体[/color][/b]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b]重点检查[/b]《营业执照》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的财务应独立核算;明确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数据和结果的法律责任。[b][color=#003E7B]2.[/color][color=#003E7B]检查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情况[/color]重点检查[/b]检验检测机构标志使用的符合性,需要确认检验项目和使用的标准依据是否在该机构已获资质认定的项目表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缺乏认识,往往认为取得了资质认定证书,就证明本机构已获得了对外开展检测活动的能力。[b][color=#003E7B]3.[/color][color=#003E7B]对关键人员的检查[/color][/b]2016版《准则》中对技术负责人的规定: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本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大型综合性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也可以是多名技术负责人分别负责不同专业领域的技术运作,以满足不同的检测活动。[b]对负责检验报告签发的授权签字人的要求[/b],须具备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b]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的要求。[/b]即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不少于30%,应持证上岗;从事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和同等能力,从事食品相关工作三年以上。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须经资质认定主管部门批准后行使其职责。[color=#7B0C00]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color][b][color=#003E7B]4.[/color][color=#003E7B]对设施环境的检查[/color]重点检查[/b]检验检测机构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检测场所检测地址是否具备自有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标准中明确规定环境要求时,为避免影响检测结果,对涉及空间隔离、电磁场的隔离和生物安全等进行有效隔离。食品检测室设施设备应予以有效隔离,避免交叉污染。实验室的设施环境应合理布局,做好诸如通风、采光、喷淋、废弃物的处置等。[b][color=#003E7B]5.[/color][color=#003E7B]对检测设备的检查[/color][/b]检验检测机构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正确配备检测用仪器设备,及软件、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仪器设备年度总体计划,对设备的采购、验收、检定校准、使用、维护保养进行明确规定。[b]重点检查[/b]设备检定/校准应在有效期内,有合格的检定标识。[b][color=#003E7B]6.[/color][color=#003E7B]对场所、人员、标准发生变更的检查[/color]重点检查[/b]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检测地址及法人性质发生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人员发生变化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自行撤消的;检验标准、方法标准发生变更的,均应及时向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b][color=#003E7B]7.[/color][color=#003E7B]对管理体系和运行记录的检查[/color][/b]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相关要求制定,其运行记录应规范、严谨。所有记录保存期应为6年,管理体系及内部文件应及时予以受控。[b][color=#003E7B]8.[/color][color=#003E7B]结 [/color][color=#003E7B] [/color][color=#003E7B]语[/color][/b]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高技术服务业为国家质量的发展起着基础性保障,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人类生命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的十年,检验检测机构将不断发展壮大,通过有效地市场监管,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行业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推进行业规范运行,为社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科学、规范、高效的检验检测服务。[color=#3E3E3E] [/color][color=#3E3E3E]来源:山东检测信息平台[/color]

  • 检测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农业农村局向公安局移送刑事案件。检测报告系ZZ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附有该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但是没有主检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资质证书。经联系该检测机构,仅能提供该检测机构为主检人办法的人员上岗证以及批准人授权签字人证明,请问该检测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size][/font]

  •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将迎来重大改革

    [color=#333333]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次公告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实行自我声明制度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等六方面内容。[/color][color=#444444] 根据公告,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color][color=#333333][/color] 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改革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2、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3、实行告知承诺制度。4、实行自我声明制度。5、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6、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9年5月17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wangying@cnca.gov.cn[/email]。2、将意见或建议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认可检测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align=center][b]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制度,积极培育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取消机构许可、调整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告知承诺、自我声明、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改革。进一步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向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二、主要改革内容(一)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实行授权(验收)许可管理,不再颁发相关许可证书和授权使用CAL标志,统一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自《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修订后实施。(二)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例如仅从事科学研究、医学、卫生保健及技术服务、动植物检疫的实验室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航空危险品检测、勘测测量、测绘、市政设施检测等领域的机构。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需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例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种子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农药及兽药检验机构、兴奋剂检测机构、消防维保技术服务机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为前置条件或者确需联合实施许可的,应当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技术评审。3.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等相关信息,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系统,可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上查询。(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度。1.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中,能够通过事中事后技术核查纠正、风险可控的事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2.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条件成熟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行先试,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四)实行自我声明制度。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无需现场确认的,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机构风险分类管理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内容进行文件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备案管理。(五)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过程电子化,并将资质认定相关信息统一接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六)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1.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以及相应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仅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或者其负责行业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新申请机构应当为中央编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机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三、抓好相关落实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改革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告知承诺技术核查专家的培训,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许可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相关改革事项,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三) 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加强事中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对实行“先证后核”的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部门组织技术评审专家对机构承诺的真实性实施技术核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应资质认定。(四)强化事后监督,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强化信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抽查频次和比例。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align=right]国家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19年 6 月 日[/align]

  • 【讨论】环境检测市场认证混乱 检测需认准资质

    装修完成以后,大多数人因为担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不过关都不会立即入住。业主们会想到找一些专业的机构进行检测,确定新装的房屋的污染程度,并进行相应的治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南京家装环保市场良莠不齐,相对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中,这些让希望进行专业的治理、检测的业主无所适从。  [B]市场扫描:检测治理机构新陈代谢快[/B]  “现在在环保市场上走一遭,你会发现许多新面孔。不论是检测机构还是治理机构、治理产品,都是如此。”日前,海泰纳米环境治理公司的负责人周岳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两年南京的检测治理机构都进行了一轮“换血”。  随后,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南京亿谱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张永兵经理也印证了此说法。据介绍,近两年,南京检测机构的市场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一部分私营检测机构因经营不善停业了,但同时又涌现了一些新的检测机构,比如科瑞特室内环境检测中心、江苏苏环和净万家等。而治理产品的新陈代谢速度更是飞快。“年头还风风火火的治理产品,到了年底就看不到踪影了。还有前几年一些甲醛专项治理产品,如今也在淡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一批新的治理产品。”  [B]价格竞争让市场混乱再现[/B]  城头不断变幻的“大王旗”,让原本就不“清爽”的检测、治理市场显得愈发混乱,一些新生机构的“价格战”,让原本就雾里看花的消费者更加分不清东西南北。  张永兵告诉记者,作为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推荐的第一批正规检测机构,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南京亿谱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一直坚持原有的价格体系。“这个价格体系也是南京大学现代分析中心等其他几个被推荐的有大型实验室背景的正规检测机构共同坚持的。但由于一些新兴的检测机构采取的低价策略,有些机构的价格甚至不足我们的一半,这使我们的业务量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张永兵分析指出,由于环保检测的技术含量较高,从取样到样本流转再到实验室分析,需要经过一个过程。而绝大多数消费者所接触到的只有取样这个环节,对于样本是如何流转的,在什么样的实验室用什么样的仪器进行分析,检测人员是否具有经验都不了解,所以他们会更加难以判断选择。  [B]一月高峰后市场态势不佳[/B]  作为家装过程的末端,环保检测和治理行业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相比房产和家装更为滞后。“去年下半年的业务量比较平稳,到今年1月还出现了一个小高峰,那之后市场态势就不大好了。去年5月份的检测量远远超过100户,可今年却不足100户。影响最大的月份,检测量比往年同期会下降30%~40%。”张永兵介绍说,单从这几个月的市场情况来看,态势相对平稳。  而记者从科瑞特室内环境检测中心了解到的情况却比较乐观,该中心负责人潘东告诉记者,作为新兴的检测机构,科瑞特的检测量可谓芝麻开花节节高。“我们还有材料检测的项目,可以帮消费者进行人造板材、乳胶漆、涂料的环保检测,同时还可进行电线的性能检测。这也为我们增加了差不多15%的检测量。”  [B]专家解读:检测治理请认准CMA资质[/B]  作为第一批正规检测机构的推荐方,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会长朱炳生对南京检测、治理市场一直十分关注。他指出,随着消费者对装修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检测、治理机构和治理产品的数量也逐渐增多。原有的CMA资质认证能够为检测机构、治理机构、治理产品进入市场设定一定的门槛,但由于一部分消费者对装修环保的认识不足,在选择时,忽视了对检测机构资质的审查,导致一些未经国家资质审查的检测、治理产品也进入了市场,并且以低价扰乱了市场。  在这种市场背景下,消费者应该树立正确的家装环保观念。环保检测必不可少,如果有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也十分必要。但在挑选检测机构、治理产品、治理机构时,消费者应认准国家CMA资质。  朱炳生表示,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将会重新梳理检测、治理市场,通过多方面的考核向消费者推荐正规、可信的检测机构和治理产品、治理机构,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清新的家装环保市场。

  • ★已更新链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发布(附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于今日起正式实施。据国家认监委官网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办法,认监委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以下为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点击标题可直接阅读。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证书及其使用要求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作程序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公示表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表  这15个配套文件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最受关注。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来源: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http://www.cnca.gov.cn/tzgg/zxtz/zxtz2015/201508/t20150810_41277.shtml---------------- 全 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2.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3.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3.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4.评审要求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4.1.5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4.1.6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4.2.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4.2.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

  • 吉林省质监局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超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测数据、结果案

    2017年9月,吉林省质监局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的举报信访事项,对长春市厚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该公司2015年6月至12月期间,在未取得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检测资质的情况下,对外进行了相关项目的检测,违法出具了25份检测报告,收取检测费用2万元。针对长春市厚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等违法行为,吉林省质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做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2万5千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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