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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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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品标准相关的论坛

  • 【讨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今天下午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华建敏在说明中指出,我国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理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  华建敏表示,食品药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理顺医疗管理和药品管理的关系,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这次改革,明确由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同时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并相应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进行整合。调整食品药品管理职能,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卫生许可,监管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药品的科研、生产、流通、使用和药品安全等。  华建敏宣布,调整后,卫生部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同时,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分合合,久分必合,FDA回卫生部了。

  • 【转帖】卫生部整合食品安全标准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29日表示,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正式启动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工作。在标准修订过程中,将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   陈啸宏在此间举行的“2009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论坛”上说,标准修订过程中,将广泛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运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微生物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修订作为优先领域。   陈啸宏介绍说,我国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体系建设,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城市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条件的省份设立分中心,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 【分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令第77号 【发布日期】 2010-10-20 【生效日期】 2010-12-01 【效 力】 【备 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 陈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 【转帖】卫生部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四大新特点

    经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卫生部日前公布了《生乳》(GB1930t一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 一是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 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 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清理完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了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一年多来,卫生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乳制品工业协会、奶业协会等单位成立乳品安全标准协调小组和专家组,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涉及乳品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整合完善,由卫生部统一公布为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 【转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8年 第19号 2008年08月21日 发布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做好化妆品卫生许可职责的移交工作,现就化妆品卫生许可受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8年8月29日前,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仍由卫生部负责,受理地点仍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地址为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为100007,联系电话为010-64047878-2209。  二、从2008年9月1日始,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地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为100810,联系电话为010-68315572。  特此公告。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日

  • 【分享】【行业新闻】卫生部公布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size=5][b]卫生部公布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b][/size][font=仿宋_GB2312]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等规定,经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卫生部日前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font][font=仿宋_GB2312]卫生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乳制品工业协会、奶业协会等单位成立乳品安全标准协调小组,共同做好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各部门推荐了近70名专家组成乳品安全标准专家组,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各部门和各领域专家深入研究乳品标准中的重大问题,多次听取各界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履行了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通报的程序。经过一年多努力工作,乳品安全标准协调小组对涉及乳品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整合完善,由卫生部统一公布为乳品安全国家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通过清理完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了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font][font=黑体]一是[/font][font=仿宋_GB2312]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性法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font][font=黑体]二是[/font][font=仿宋_GB2312]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font][font=仿宋_GB2312]兼顾[/font][font=仿宋_GB2312]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font][font=黑体]三是[/font][font=仿宋_GB2312]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font][font=仿宋_GB2312]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font][font=黑体]四是[/font][font=仿宋_GB2312]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font][font=仿宋_GB2312],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规范乳品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制定标准过程中,[/font][font=仿宋_GB2312]对与食品安全要求非直接相关的有关规定,尽量予以保留并注意其衔接。[/font][font=仿宋_GB2312]卫生部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跟踪国际研究进展,加强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继续组织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制(修)订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来源:卫生部 2010-04-22 [url]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wsjdj/s3594/201004/46936.htm[/url][/font]

  • 【讨论】锌、铜、铁到底有没有毒?——对“卫生部拟废止食品中锌铜铁限量卫生标准”的质疑

    [color=#940000][size=3][size=5]刚刚看到一条新闻,说卫生部可能要废止铜铁锌的限量标准,这就会导致一个疑问,铜铁锌到底有没有毒?放开限制会不会导致食品中的这些元素超标?欢迎大家对此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size] ======================================================相关新闻:[color=#000000]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卫生部组织开展了食品中污染物安全标准修订工作。经研究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拟不再将锌、铜、铁作为污染物指标,拟废止《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GB13106-91)、《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GB15199-94)、《食品中铁限量卫生标准》(GB15200-94)三项标准。[/color][color=#940000]======================================================如果大家有意见需要反馈可以给卫生部发传真或邮箱[/color][color=#000000]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food204@163.com[/color][/size][/color]

  • 【分享】卫生部关于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有关要求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1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卫生部、质检总局2011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指定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建议指定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属于已经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或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 二、拟提出指定标准建议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交书面及电子版材料,包括指定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参考的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标准文本应当包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其格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生产企业应当于2011年7月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对于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可参考的,或虽然有参考标准但未在2011年7月1日前提交材料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的程序制订产品标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 【食品法规五】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应急发〔2013〕2号部机关各司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对工作,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doc卫生部2013年1月7日    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卫生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对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卫生部开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以及指导和支持地方卫生部门开展重大及以下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事故处置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组织机构及职责2.1卫生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务院批准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卫生部成立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卫生系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类别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卫生部办公厅、规财司、应急办、疾控局、医政司、医管司、监督局、科教司、国际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中国疾控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健教中心(新闻中心)等。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挥部的工作,牵头负责指挥部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的工作,配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工作;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卫生应对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检测分析评估等工作。    2.2领导小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应急办牵头,成员包括应急办、监督局、办公厅、规财司、科教司、国际司、中国疾控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和卫生监督中心。负责综合协调卫生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指挥部检测评估组事故评估相关工作,并配合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2)医疗救治组。医政司牵头,成员包括医政司、医管司、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承担指挥部医疗救治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3)检测分析组。监督局牵头,成员包括监督局、中国疾控中心和食品风险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检测及检测结果分析,承担指挥部检测评估组检测相关工作。    (4)调查处置组。监督局牵头,成员包括监督局、疾控局,食品药监局食品安全监管司,中国疾控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流行病学调查和事故现场卫生学处理工作,配合指挥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做好相关工作。    (5)新闻宣传组。办公厅牵头,成员包括办公厅、应急办、监督局、中国疾控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健教中心(新闻中心)、健康报社参加。负责卫生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

  • 【转帖】卫生部、农业部近日发布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日前,卫生部、农业部组织制定了《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5193-2010),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于2010年7月29日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该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包含百菌清、丁硫克百威、毒死蜱等12种农药在苹果、番茄、小麦等农产品中的16个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实施,对规范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将发挥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来源: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 卫生部将清理5千余项食品标准

    我国将清理现有的5000余项食品标准,并将提高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标准。昨日,卫生部通报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的有关情况,“十二五”末,我国将基本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卫生部表示,目前我国已在31个省市全面开展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等。卫生部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  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表示,将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步伐,包括《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基础标准,尽快发布施行。

  •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2012年12月19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八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第九条 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验证;  (四)专家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  (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三)数据分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卫生部将网上公示千种卫生标准 免费向社会提供

    信报讯(记者刘圆圆)卫生部昨天表示,今年年底前,目前贯穿在公众生活各领域的千余项卫生标准将全部上网公示,免费向社会提供。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副处长霍小军介绍,到目前为止,卫生部已经组织制定并批准了各类卫生标准1800余项,先行有效1169项。 涉及食品、环境卫生、放射、职业病、传染病、化妆品等各个方面。霍小军表示,今年年底前,这上千项卫生标准都要上网公示,免费向社会提供。从下周起,所有标准的清单目录要提前上网公布。http://news.sohu.com/20050910/n226917082.shtml

  • 【转帖】卫生部称我国抗生素使用将有强制性标准

    11月7日,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负责人肖永红教授表示,针对目前医生多凭经验用药的现状,我国卫生部门已着手制定抗菌药物的管理办法。此次国内报告的两例婴儿身上携带的NDM-1酶屎肠球菌病例,有可能是在医院内的环境中感染,这说明这种耐药基因可能是我们在用药的过程中产生的。肖永红表示,“超级细菌”事件已经引起了国家对于抗生素使用的关注,目前,卫生部正在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办法,建立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科学体系,将对临床抗生素的使用进行规范和强化,同时,对医院使用的药品中,抗生素类药品所占的比例进行限定,“许多医生会在患者没有任何需要使用抗生素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抗生素,这个办法出台后,就会有明确的规范,具有强制效力,对医生起到警示作用”。肖永红称,抗生素在我国不合理使用的情况很严重,按照世卫组织的规定,在100个住院病人中,使用抗生素的人数上限为30人,而我国却是70个人在用,比世卫宽松的标准高出了两倍多;就使用的剂量来说,100个住院病人每天用抗生素不应超过40份,但我国已达到了80份。卫生部公布的统计年报显示,住院患者中,仅有10%的人是因为细菌感染,加上院内感染、手术预防用药等,需要用抗生素治疗的比例在30%左右,但临床已经达到70%。不当使用抗生素的直接后果是耐药,以感染大肠杆菌的患者为例,如果是敏感菌导致,治疗仅需5000元,致死率为5%,但如果是耐药菌,死亡率将升至10%至15%,花费也将达到1.5万。■对话超级细菌在全球范围的发病情况呈现怎样趋势?它的出现是否应引起公众对抗生素使用的警觉?针对相关问题,世卫组织西太平洋区域办公室抗生素耐药工作组长DeanShuey博士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不要用抗生素治流感等小病问题1记者:超级细菌是否已全球蔓延?DeanShuey博士:我们尚不清楚蔓延的程度,因为许多国家并未或者无能力检查该基因。截至9月中旬,下列国家已发现含此基因的细菌:澳大利亚、孟加拉、加拿大、中国、印度、巴基斯坦和美国。几乎可以肯定,还会有更多的国家出现此类病例。问题2记者:超级细菌有多危险?DeanShuey博士:一旦出现对抗生素的耐药迹象,就会令人担忧。同时,如果病人感染的病菌对多种抗生素耐药,治疗会十分困难。但仍有一两种抗生素可能有效,因此尽管处理耐多药细菌很难,在某种程度上仍是可治疗的。据我们目前所知,中国尚无超级细菌直接造成的死亡病例。超级细菌确实是一种有可能危及生命的严重问题。DeanShuey博士:耐多药细菌的出现并不是一件新闻。60多年前人类发现了抗生素,此后的十年间耐多药细菌引起的问题就开始显现,现在问题日趋恶化。更多的细菌开始产生耐药性,与此同时,新抗生素的发现频率正在放缓。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在面临细菌耐药性的问题。问题3记者:问题的根源是什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DeanShuey博士:世卫组织给成员国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制定全面的国家计划,明确抗生素耐药控制工作的负责单位。通过建立有力的疾病监测及实验室系统,提高各单位发现和监控抗生素耐药问题的能力。同时,鼓励人类卫生部门和肉畜行业合理使用高质量抗生素。因为上述两个领域对抗生素的滥用或不当使用,正是形成抗生素耐药的主要原因。应该采取如下步骤:逐渐形成一种体制,使抗生素只能通过专业医务人员的处方获得,而不能作为非处方药;鼓励大众服完处方抗生素的整个疗程,不要病情好转就停服,也不要用抗生素治疗病毒感染和普通流感等小病。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取消不良的激励机制,使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不必以药养医。对肉畜使用抗生素的情况进行监管,防止不当使用。我们认为,应鼓励社区和医疗机构预防及控制感染,鼓励开展研究,优化现有抗生素和诊断工具的应用,同时鼓励发现新型抗生素和诊断工具。虽然采取这些措施,也许不能完全消除抗生素耐药问题,但可以减轻问题的严重性。如果我们不采取行动,终有一天细菌感染会变得几乎无法医治。

  • 卫生部将清理5千余项食品标准

    我国将清理现有的5000余项食品标准,并将提高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标准。昨日,卫生部通报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的有关情况,“十二五”末,我国将基本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卫生部表示,目前我国已在31个省市全面开展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等。卫生部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  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表示,将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步伐,包括《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基础标准,尽快发布施行。  ■ 相关  食品营养标签制度明年实施  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介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全面推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对指导公众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降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苏志说,《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在标签上强制标示4种营养成分和能量(“4+1”)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4”是指核心营养素,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1”是指能量。标准还对其他营养成分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 热点回应  三类婴幼儿食品禁添牛初乳  卫生部明确提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既然不得添加,那么让孩子摄入牛初乳是否根本就是一个错误?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严卫星: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这三类食品。卫生部基于审慎的原则,通过综合考虑,在这三类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粉。但是在其他食品里,可以添加牛初乳。这就是说,婴幼儿可以使用符合卫生部标准的牛初乳。  卫生部此前针对质检总局的复函称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一些观点理解为今年9月1日起不能继续销售牛初乳。该专家指出,9月1日开始不允许销售的是上述不得添加牛初乳粉的三类配方食品,并非不能销售牛初乳。  地沟油对健康影响待评估  有记者问,现在社会上对食品安全普遍有一种忧虑,很多人吃蔬菜觉得有农药残留,吃饭有地沟油。如何看?  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中国的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在人口众多、又有众多的中小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免不了会有一些食品违法犯罪事件发生。大家在关注一些报道,认为违法使用添加物、“地沟油”等导致了健康危害,主要是这种违法犯罪的性质恶劣,应严肃查处,但是真正会造成多大的健康影响还需要进一步评估。

  • 【分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资料】卫生部:有关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23项问答

    [b] 一、为什么要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b] 乳品是我国消费者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食品。近年来,我国乳品消费量迅速攀升,乳品行业快速发展,成为重要的食品产业之一。乳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社会经济稳定。国家高度重视乳品安全和乳制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等法规政策,部署开展食品整顿工作,要求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2009年6月1日实施的《[b][color=#003278]食品安全法[/color][/b]》,对包括乳品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截至2009年底,我国以往的乳品相关标准共160余项,存在部分指标交叉、重复、矛盾,以及重要指标缺失等问题。为了规范乳品生产经营,保证乳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规定,卫生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对乳品标准进行整合完善,统一公布为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 【转帖】质疑卫生部“OMP是未纳入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

    [B]质疑卫生部“OMP是未纳入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B]  作者:郑志  2月17日卫生部网站上发布了题为《OMP是未纳入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的一条消息。云:近一段时期以来,蒙牛公司特仑苏牛奶中OMP安全性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不会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但是 OMP不属于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不属于申报新资源食品的范围,而是未纳入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蒙牛公司进口该产品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应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对于卫生部:“ OMP不属于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不属于申报新资源食品的范围,而是未纳入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这一结论,笔者深表质疑。  食品原料指的是诸如面粉、白糖、酱油、牛奶等日常食用的安全性不容置疑的普通原料,使用这些原料生产食品产品不需要进行特别申报和审批。而新资源食品则是由于新技术生产的本无食用习惯的新材料或新成分,需要进行申报进行严格的安全性评价,确认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经过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评估,卫生部审批后才能使用。  根据卫生部2007年颁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那么OMP到底是否属于食品原料还是新资源食品,需要判断它是否有使用习惯和生产工艺。  首先OMP是从牛奶中分离出来的某些组分,OPM在我国并无食用习惯,符合第二款的规定。  其次其生产工艺,仔细研究各方面提供的信息,居然有多种说法:  一、2月13日《专家认为饮用添加OMP的牛奶不会产生健康危害》  “OMP是牛奶经脱脂、膜过滤等方法获得的牛奶蛋白组分,主要成分为乳铁蛋白、乳过氧化物酶。”   二、蒙牛2月1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蒙牛集团的技术总监母智深博士介绍:“牛奶碱性蛋白的生产工艺是从优质牛奶当中经过脱脂、膜过滤除菌、膜浓缩去除没用的蛋白,经过离子层析等物理方法获得的产品,经过这样的工艺OMP也就是牛奶碱性蛋白的组成……”  三、蒙牛公布的OMP的生产商新西兰Tatua公司的一封邮件《Safety of OMPproduct from Tatua Co Operative Dairy Co, New Zealand》  “Tatua use a well known cation exchange method of extraction to produce the OMP. This is the same method employed to extract Lactoferrin and lactoperoxidase.”  翻译成中文是:“Tatua公司使用熟知的阳离子交换提取法生产OPM。这与用于提取乳铁蛋白和乳过氧化物酶的是同一方法。”  请注意卫生部将生产工艺简化为“脱脂、膜过滤等方法”,蒙牛自己说的是:“脱脂、膜过滤除菌、膜浓缩去除没用的蛋白,经过离子层析等物理方法获得”,而生产商说的是:“阳离子交换”,根本没有提膜过滤或膜浓缩。  这里按OMP生产商的说法---阳离子交换,这显然不是普通食品或普通牛奶加工采用的生产工艺,这种工艺因为需要使用电解质而有可能引入杂质,应该属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情况。  综上所述,OMP从其食用习惯和生产工艺来判断,都应该属于新资源食品,应该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评价后,经过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评估、卫生部批准后方能使用。  另外,根据目前公布的资料,所谓造骨牛奶蛋白OMP是蒙牛自己起的商品名,主要成分为乳铁蛋白、乳过氧化物酶,所谓的造骨牛奶蛋白概念本身就难以成立!这个在产地新西兰都没有消费习惯的OMP,目前连其质量指标,成分含量这些基本要素都不清楚, 如何能作为食品原料?  在所谓OMP仍然有诸多疑点的情况下,如果卫生部将OMP纳入食品原料管理,而不按新资源食品进行严格的安全性评价,显然失之轻率。在这里强烈呼吁就此事件成立独立的调查小组,彻底澄清所有疑问后再做决定,以还原事件真相,还消费者一个明白。(XYS20090219)

  • 【资料】卫生部制定不符合食品标准有毒害物质鉴定办法

    最新闻:卫生部正在制定《关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中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综合组组长苏志昨天在新闻通气会上透露了上述消息。  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相关部门共检查食品添加剂企业9.7万户,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363万户,查办违法案件5305起,罚没款1980余万元,货值6000余万元,移送司法案件36起,依法逮捕23人。  苏志称,以前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都很轻,判实刑的少,判缓刑的多。但在去年涉及食品安全的刑律部分中,判了两个无期。不过,其未透露具体案情。  苏志称,制定《办法》是为了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需要。卫生部监督局标准处处长张旭东表示,《暂行办法》涉及鉴定范围、鉴定程序、鉴定的技术单位,鉴定结果和鉴定时限等。

  • 【求助】药品标准相关问题?

    [size=3][b]国家药品标准包括的类别探讨[/b][/size]国家药品标准包括:1)中国药典2000年版、2005年版;中国药典2002、2004年增补本; 中国药典2005年版勘误; 2006年、2009年增补本; 2)卫生部中药成方制剂一至二十册、二十一册(中药保密品种); 3)卫生部化学、生化、抗生素药品第一分册;4)卫生部药品标准(二部)一册至六册;6)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蒙药分册、维吾尔药分册; 7)卫生部新药转正标准1至75册; 8) 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一至十六册;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一至十六册勘误;9)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内科心系分册、内科肝胆分册、内科脾胃分册、内科气血津液分册、内科肺系(一)、(二)分册、内科肾系分册、外科妇科分册、骨伤科分册、口腔肿瘤儿科分册、眼科耳鼻喉皮肤科分册、经络肢体脑系分册;10)国家药监局和国家药典委员会颁布的新药批件及修订批件;11) 进口药品复核标准汇编;12)进口药品单页标准不知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标准吗,望补充

  • 【讨论】卫生部印发首批非法食品添加剂名单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食品整治办〔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卫生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配合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附件: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联 系 人:卫生部监督局 黄高平、谢立伟联系电话:010-68792040、010-68792821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 导 小 组 (代 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为配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开展,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对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特提出部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该名单仅为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提供线索,并不能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执法和处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当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增补相关信息,适时予以通报。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一、 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二、 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三、 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四、 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附表: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2.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给个原文链接。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wsjdj/s3594/200812/38511.htm [B]请各位发贴时,维护一下文件格式,方便板油阅读。---by:xiaobird[/B]

  • 【转帖】卫生部:保健食品及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记者6日获悉,卫生部针对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批复有关部门时强调,保健食品及冬虫夏草目前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据介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售部分“食”字号普通食品中,发现蜂胶、蝙蝠蛾拟青霉、冬虫夏草等原料,由此请示卫生部,保健食品、冬虫夏草是否可作为生产“食”字号普通食品的原料。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认为,按照有关规定,蜂胶等原料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蝙蝠蛾拟青霉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这两份名单所列品种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卫生监督中心认定冬虫夏草为名贵中药材,但卫生部未曾批准过冬虫夏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讨论后也认为,目前冬虫夏草尚缺少作为食品长期服用的安全性评价研究数据,建议暂不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来源:新华网,2009-08-07)

  • 卫生部调整食品安全工作分工 明确所负重点职责

    卫生部15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分工又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卫生部目前重点的职责是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提出,下一步卫生部将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标准重点工作。 陈啸宏对于下一步卫生部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工作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2011-2015年)》,目前正在就规划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卫生部网站上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大家意见以后,形成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 二是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和程序,特别是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以及完善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渠道,建立更广泛的专家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和制修订工作。《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各个部门、各个方面都有标准,卫生部把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以前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整合修订,统一成最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这是现在和今后的工作重点。 四是做好标准的公开、透明工作,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对焦点问题的关切,增强消费者对标准的理解。 五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加强国际合作。

  • 【转帖】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  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近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卫生工作的透明度,特就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1.卫生部于2007年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2.卫生部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名单当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又于2010年发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名单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3.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4.已经获批使用的新资源食品原料名单,可访问卫生部网站《新资源食品名录》栏目查询。  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1.《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保健食品原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  2.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有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问题,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0年11月9日发布)

  • 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实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近日,卫生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八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第九条 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验证;  (四)专家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  (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三)数据分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转帖】卫生部为3种中药材“正名”

    [b][size=2]夏枯草可作凉茶原料[/size][/b][size=2] 据《南方日报》讯 卫生部官方网站近日发布消息,在广东凉茶里广泛使用的夏枯草、布渣叶、鸡蛋花3种凉茶原料已被卫生部公告,“允许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size][size=2] 自2005年以来,凉茶的食用安全性一直备受争议,期间不时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起诉凉茶企业违法添加配料。[/size][size=2] 去年,国内发生轰动一时的“王老吉添加门”事件。当时有杭州消费者宣称,长期饮用王老吉凉茶以后出现胃溃疡,可能是王老吉凉茶中添加的中药材夏枯草造成的。一些专家指出,王老吉添加的夏枯草不在卫生部公布的87种允许食用的药材名单中。[/size][size=2] 卫生部网站上的最新公告称:“允许凉粉草(仙草)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允许夏枯草、布渣叶(破布叶)、鸡蛋花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卫生部表示,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size][size=2]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会长张俊修表示,卫生部此次公告是在广东相关权威机构对凉茶、凉茶配料、浓缩液等持续12年的毒理试验基础上作出的。据悉,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1998年开始对凉茶一系列食品安全性进行毒理试验。12年来,该中心将夏枯草的提取液与夏枯草浸膏分别进行了试验,结果证明夏枯草为无毒物质。张俊修认为,这个消息对凉茶产业来说是个利好,“说明凉茶饮料是安全的”。[/size][size=2] 有广东凉茶企业表示,卫生部的公告使夏枯草等可名正言顺地在凉茶产品里使用,不仅有利于凉茶这一地方产业走向全国,更利于其走向世界。《中国质量报》[/size]

  • 卫生部:十二五期间全面取消以药补医

    卫生部部长陈竺昨日在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为取消“以药补医”列出时间表:今年先行在300个县试点推开,力争2013年在县级医院普遍推行,2015年在所有公立医院全面推开。  “毒瘤之一”  “以药补医”腐蚀了队伍  “如果要问当前医疗卫生领域最需要革除的机制弊病是什么,我想,多数人的回答是:以药补医”。昨日会议上,陈竺将“以药补医”形容为“一棵树上的两个毒瘤之一”。  他说,目前,药品收入仍然是补偿的重要渠道,但“以药补医”推动了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造成了药品滥用,扭曲了医务人员行为,腐蚀了队伍。  陈竺说,争取“十二五”期间在全系统稳妥有序地革除“以药补医”弊端。“今年先行在300个县试点推开,力争2013年在县级医院普遍推行,2015年在所有公立医院全面推开。”  “毒瘤之二”  改革“按项目收费”  挂号费、CT费、X光费……到医院看过病的人,对这些收费并不陌生。在陈竺看来,按项目收费是“树上的另一个毒瘤”。  陈竺说,按项目收费和以药补医是结合在一起的,是导致大处方、滥检查问题的根源。“目前,我国支付制度改革条件已经成熟。”陈竺表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率先推行新农合的支付制度改革。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医保、物价等相关部门协调,确定适应不同层次医疗机构、不同类型服务的支付方式,用“总额预付、按病种、按单元、按人头等支付方式替代按项目付费”。  【医保整合】  新农合医保整合需审慎决策  在多地被报道出新农合将与城镇居民医保合并后,昨日,卫生部部长陈竺说,整合需科学论证、审慎决策,并征得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  目前,广东省只有5个市实行新农合。报道显示,天津、杭州等地也出现了不同形式的新农合与居民医保整合。  陈竺说,这必然涉及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体制问题。他表示,在大卫生体制下统筹保险制度和服务提供管理,有利于实现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费用控制。但考虑到目前管理现状,制度整合之后,也可实行相关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合署办公”的形式。“从基本国情看,多数地区应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保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维护制度的稳定运行。”  【新农合】  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6万元  陈竺说,2012年,政府对新农合的补助将提高到240元,各地区要从新增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建立省级统筹基金,用于重特大疾病保障,并与医疗救助有效衔接,使重特大疾病补偿水平达到90%左右。  年底前,全面实施儿童白血病等8个病种的大病保障;还要在1/3左右的统筹地区,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等12种疾病纳入保障范围。  陈竺表示,2012年,筹资标准提高到人均300元左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农民人均年收入8倍,且不低于6万元。  【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将引入第三方调解  卫生部部长陈竺昨日提出,要建立健全专门机构接受和处理患者投诉,要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维护医患和谐的作用,要创造条件普遍建立第三方调解、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等处理医患关系新机制。  陈竺说,随着医改的推进,医疗执业环境和医患关系有向好的趋势。但是,近期一些严重医患纠纷事件提醒我们:改善医患关系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并且需要医患双方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医疗卫生工作者尤其要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争取患者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希望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医患关系在“十二五”期间有根本好转。---------------------------医疗体系容易改过来吗?医疗体系容易改吗?

  • 加拿大卫生部修订丙苯磺隆等6种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

    11月15日以来,加拿大卫生部虫害防治管理局陆续修订了丙苯磺隆等6种农药在食品中残留限量值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农药名称 食品名称 修订后残留限量值(ppm) 1 丙苯磺隆 小麦 0.02 2 丙环唑 干大豆 0.25 3 咪草烟 葵花籽 0.1 4 三唑醇 未脱绒的棉籽 0.02 5 苯磺隆 葵花籽 0.05 6 嘧霉胺 核果类(作物组12-0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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