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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质量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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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等院校杜绝火灾的“实用操作手册”
    高校杜绝火灾的“实用操作手册”   ——访《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起草小组负责人   【提示阅读】   ●学生宿舍、实验室等地是高校消防安全工作重点中的重点。   ●从2010年开始,消防安全教育将成为大学生的必修课。   ●各高校要根据《规定》修改完善已有的管理制度 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排查安全隐患 落实安全检查巡查制度 积极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培训。   由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9年10月19日公布,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记者采访了《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起草小组有关负责人,就该法规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规定》填补高校安全管理立法空白   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正式施行,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法规?   答:高校的安全稳定关系到全社会每一个家庭的幸福稳定,我们制定这个《规定》,就是要承担每一个学生家庭的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承担对党的教育事业负责、对人民生命负责的重任。   近年来,国内外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火灾案例触目惊心,如2002年北京市海淀区石油大院蓝极速网吧火灾、2008年上海商学院女生宿舍楼火灾、2009年中央美院火灾等,无不给大学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据来自公安部消防局的统计,2009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类学校发生火灾700余起,虽然比2008年同期有所下降,但形势依然严峻。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早已颁布实施,但针对高校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却是一个空白,我们觉得这项工作因形势需要变得刻不容缓,所以早在2006年5月,教育部就委托北京科技大学先期启动了《规定》的起草筹备工作,在完成初稿第4次修改后,2007年11月,正式成立了由18所有代表性高校参加的课题组。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工作,《规定》终于制定出来,填补了高校安全管理的立法空白。   部分高校职责不清程序不规范   问:目前高校消防安全工作存在哪些薄弱点?   答:高校消防安全工作主要是防止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所以比较难抓,而学校里的学生宿舍、实验室等地是高校消防安全工作重点中的重点。   首先,高校领导抓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认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几起火灾案例,让各高校领导和广大师生对安全工作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但一些高校领导对于消防工作还是“说起来重视、做起来漠视”。   其次,高校消防安全工作还存在职责不清,消防安全工作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再其次,一直以来,高校内消防管理部门在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上无执法权,无论是对校内师生、外来人员和家属,还是对驻校内其他单位都缺乏制约力。这一点也使依法立规工作变得格外重要。   最后,师生处理火险、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也亟待提高。   问:对于这些存在的问题,在《规定》中是否都有所涉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答:是的,《规定》共有九章,对刚才提到的这些问题都有明确要求。该《规定》基本覆盖了高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了以前许多模糊不清的职、权、责界定范围,尽可能消除推诿扯皮的现象,可以说为高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一部“实用操作手册”。   针对高校领导以及师生员工的认识问题和职责不清等问题,在《规定》的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各条文中予以了明确,“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针对消防安全工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规定》的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和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相关条文中对此进行了明确。在第三章列出了11类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区域,并严格规范了校内各类大型活动、土建施工、地下室、人员密集区等的防火审批程序。在第四章明确了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检查的频次,提出“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规定》的出台,还可以督促高校大学生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学校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和组织引导学生疏散能力。如在《规定》的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在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中提出,从2010年开始,消防安全教育将成为大学生的必修课,消防安全知识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每届大学新生都必须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每个高校要积极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等。   抓落实使消防安全责任全覆盖   问:有了条文规定,但最重要的还是抓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如何贯彻落实好这部法规?   答:教育部将要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国范围的法规性检查。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消防、文保、治安部门,研究落实《规定》,特别是要借助当地的媒体宣传《规定》,让高校每一位老师和学生都知道在校园如何安全地学习和生活,在有险情发生的时候如何避灾逃生。   各省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各高校相关责任人对《规定》内容进行培训,并组织建立一支由公安、消防、文保等部门组成的安全消防督察队伍,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用半年时间对高校安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褒奖先进,惩戒落后。   各高校也要广泛地宣传《规定》和一些消防知识,不仅从事消防安全工作的人要懂,还要尽力做到《规定》进宿舍、进师生头脑。   同时,各高校还要拿出贯彻落实《规定》的办法。一是要根据《规定》修改完善学校已有的管理制度,按要求进一步细化二级单位内部责任制和全员消防安全责任,使消防安全责任全覆盖。二是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按《规定》要求对入校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三是要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经费,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四是落实安全检查巡查制度,完善检查程序。五是要积极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培训,提高师生的逃生自救技能,每学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
    近日,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问答手册》。问答手册将自主权14项改革政策细化为32条问题,对“如何判断科研仪器设备耗材等属于独家代理、生产?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有哪些?如何判断科研急需的科研设备和耗材?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是否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等逐一进行了详细、权威解答。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一、主管部门在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制定完善章程过程中应发挥什么作用?章程是高校和科研院所运行发展的基本准则。对于高校,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核准过程中主要对章程内容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表述规范性和程序完备性等进行审查,并送章程核准专家委员会和部内相关司局征求意见。形成修改意见后反馈学校,与学校沟通并指导修改完善章程文本,提请教育部党组审议,通过章程核准书的形式印发。对于科研院所,按照《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创〔2017〕224号)规定,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章程制定和完善工作,并派员参加科研事业单位章程起草小组。对于科研事业单位提交的章程及审核申请函、起草说明,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核,并正式复函告知审核结果。涉及对章程条款、文字、内容进行修改的,主管部门应与科研事业单位沟通,提出修改意见。对章程制定中违反法规政策、逾越科研事业单位职责权限等情形,主管部门可要求科研事业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核。高校、科研院所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终止,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等重大事项,应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主管单位应对修订的章程进行审核。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章程应包括哪些内容?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二是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三是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四是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五是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六是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七是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八是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九是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十是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等重大事项。科研院所制定章程,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章程制定全过程,加强领导和政治把关,确保党的建设内容得到充分体现;应依据相关法规、规划、政策,依照中央编办、主管部门关于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文件要求。根据《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创〔2017〕224号)有关规定,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基本条款。包括单位名称、职能定位、发展目标、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经费来源、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主要负责人任免程序等。二是领导体制。实行院所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的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应明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所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或设立党组的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应明确党组织或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三是专项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岗位聘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项工作委员会的作用、职责,主任和委员的产生、组成,以及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学位授予的规则和程序。四是职工大会。职工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以及议事程序。五是科研管理制度。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激励、科研成果转化奖励、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分配等制度。六是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聘用解聘、考核和奖惩,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任免,学术带头人的任职条件、职责、任免和奖惩考核等。七是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管理事项及规则。同时,设有理事会的科研事业单位应明确理事会的地位、作用、产生机制,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组成、任职资格等,并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三、高校和科研院所制定章程应履行哪些程序?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和《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创〔2017〕224号)有关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制定章程应履行以下程序:1. 组织起草。高校、科研院所应成立章程起草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成员包括本单位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代表以及举办单位代表、相关科研领域专家学者等,注重吸纳外部专家以及服务对象、政府部门等参与。章程起草过程中,应与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2. 广泛征求意见。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本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特别是科研人员、教师的意见。涉及单位战略定位、领域布局、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高校章程还要征求学生、校友、共建单位等方面的意见。3. 提交职工会议讨论。章程草案应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起草小组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重点问题,向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作出说明。章程草案经讨论后,在本单位公示,职工可对章程草案提出意见建议。4. 提交审议。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小组应将章程草案、起草说明,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以及修改说明等,提交院(所)务会/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党组)会审议。5. 审核备案。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高校章程经核准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告知性备案。科研院所章程经院(所)务会或党委(党组)会审议后,报举办单位审核核准,举办单位相关司局应书面征求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意见,随函附章程起草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定”职责等相关文件。章程起草说明应介绍组织起草阶段、征求单位职工意见阶段情况,以及提交院所会议审议情况,同时应明确章程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经组织专家咨询、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将修改建议书面反馈,科研院所相应修改完善章程。科研院所章程经核准后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性备案。通过单位网站等渠道发布章程正式文本,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章程内容涉密的,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四、如何保障高校、科研院所按照章程管理运行?在高校、科研院所依照章程管理运行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坚持简政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事务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加强对发展方向的总体把握,确保充分放权与有效承接、完善内部治理与加强外部监督、激励担当作为与严肃问责追责等有机结合、权力与责任相一致。五、高校如何制定规划?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教育部对直属高校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具有宏观层面的指导和督促义务。直属高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教育部对学校规划文本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反馈学校,学校根据教育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学校规划文本经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教育部将探索建立规划执行报告和调整制度,强化对直属高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推动各高校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以及规划执行情况对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在规划收官阶段对各高校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推动高校高质量执行规划。六、科研院所应如何制定绩效目标及指标?《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7〕330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等文件对绩效指标制定工作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目标、指标、工作方案由科研事业单位研究提出,经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主管部门将绩效目标、指标报科技部备案。绩效指标应符合以下标准:1. 导向明确。根据中央编办、主管部门关于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文件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职责定位,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所属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趋势,设定绩效目标。对有条件的科研事业单位,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通过合同约定绩效目标。2. 具体清晰。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有时间节点,指向明确,内容具体清晰,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应可比对、可考核。3. 科学可行。绩效目标应充分考虑科研活动规律与特点,与预算投资额或资金量相适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符合客观实际且科学可行。绩效指标数据口径规范、资料易于采集。4. 分类制定。根据学科特点,不同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应分类制定绩效目标。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应有机结合、有序衔接,通过年度绩效目标的积累递进,实现五年综合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方面。主要应包括科技创新成果与水平,人才团队与条件平台建设,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科学传播、科技服务,科研组织方式与管理机制创新。七、主管部门如何面向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绩效评价?高校方面,教育部在学科评价、财政拨款等工作中将高校科研绩效作为评价因素。下一步,教育部将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价值导向,按照分类评价、代表性成果评价、中长期评价等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年度监测与中长期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建立高校科研绩效评价体系。待条件成熟时,将组织高校开展试点,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科研院所方面,按照《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7〕330号),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等,在核实科研事业单位自评价报告的基础上,按照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合理运用专家评议、市场评价、文献计量、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分析评价,形成初步结论。主管部门将评价初步结论反馈科研事业单位,参考科研事业单位提交的意见建议,研究形成部门评价报告。开展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评价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自评,对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工作应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主管部门汇总自评结果后,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高校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科研院所绩效评价报告报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八、科研院所绩效评价以多久为周期?按照《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规定,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以5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综合评价。5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聚焦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重点方面,开展年度抽查评价。九、科研院所绩效评价结果如何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衔接?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办法(试行)》(中编委发〔2021〕2号)对相关评估工作作出明确具体规定。部门(单位)履职尽责、履职效益等情况是机构编制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和指标。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将充分利用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成果,减少重复劳动、提高评估效率。同时,加强与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有机衔接,推进信息共享、数据共用、结果互信。十、高校、科研院所优化调整内设机构是否仍需要审批?高等学校方面,《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教育部等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自主管理内部机构优化调整事项,在实际工作中不需要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部要求直属高校制定校内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门办法,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格程序,完善制度,依据权限科学合理设置学校内设机构。科研机构方面,按照《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办法》(中央编办发〔2013〕142号)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内设处级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情况,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按年度向中央编办报送备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以及相关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按照《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规定,科研院所在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根据国家战略需求、行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趋势,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自主设置、变更和取消单位的内设机构。十一、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调整技术路线、参加人员的程序有哪些?科技重大专项方面,《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明确规定: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一是涉及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目标、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建议,经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二是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目标、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总额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程序报三部门。三是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其他一般性调整的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核准,报三部门备案。四是需要调整或撤销的一般性项目(课题),由专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并报三部门备案。《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国科发重〔2018〕315号)进一步明确:一是赋予重大专项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课题负责人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课题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充分尊重科研人员意见,牵头组织单位落实好服务、保障和监管责任。二是赋予科研单位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课题承担单位,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三是进一步落实重大专项概预算管理改革。在不突破阶段概算的前提下,牵头组织单位可及时申请分年度概算在年度间的调整,专项在分年度概算控制数内,结合评审结果,自主决定新立项课题预算安排。重点研发计划方面,《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明确,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为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调整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处理,除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实施周期、主要考核指标、项目撤销或终止等重大调整外,其他一般性调整均交由项目牵头单位自行审批实施,如技术路线调整、项目参与人员调整等事项无需报专业机构审批。如确需申请重大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同时向专业机构报送正式书面申请材料。专业机构对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相关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和评估,进行必要的专家咨询或现场调研考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向项目牵头单位进行批复。十二、项目实施期间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后,还有哪些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科技重大专项方面,《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国科发重〔2018〕315号)明确要求,对于重点核心任务攻关课题定期开展检查,一般性课题实施周期内原则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抽查,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下的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课题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课题重复、多头检查。重点研发计划方面,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明确要求,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前制定年度检查工作方案,相对集中时间开展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同时,注重年度报告等已有信息的分析运用,尽量让科研人员少填报信息。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财务管理的通知》(国科办资〔2021〕137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取消评前审查。十三、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减表”后还需要填报哪些表格?科技重大专项方面,按照《科技部重大专项司关于进一步精简重大专项表格材料和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与共享等工作的通知》(国科重函〔2019〕3号)规定,重大专项提交材料由24份精简为18份,25张基本信息类表格整合为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报立项阶段、过程管理阶段、综合绩效评价阶段基本信息表3张表格,实际填报内容减少约50%左右。新立项课题按照整合后的“一套表格”,分别在申报、过程管理和验收等三个阶段“一次性”填报基本信息,避免重复填报。目前,简化后的表格填报要求已经固化到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重大专项相关管理模块中,支撑保障管理需求,形成长效机制。重点研发计划方面,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规定,将现有项目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课题)目标及考核指标表、参加人员基本信息表、经费及人员投入情况、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情况、项目牵头单位中央财政资金拨付情况表等6张表格;课题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课题基本信息表、课题预算表、课题资金表、单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设备费-购置试制设备预算明细表等5张表格,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十四、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使用横向经费有哪些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十五、如何执行国内差旅费包干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规定:国内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已经实行包干制,要落实好现有政策;对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的,要规范出差审批和费用发放程序,加强审核,在出差人员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以内发放包干费用,由出差人员统筹使用。十六、如何判断科研仪器设备耗材等属于独家代理、生产?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有哪些?采购科研软件、材料的流程有哪些?为判断采购标的是否为独家代理、生产,采购人可以调查拟采购标的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等情况,向供应商、相关专家或者行业组织了解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6种采购方式,财政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新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可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项目特点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如大型装备等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如首购订购等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属于依法应报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要简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运行效率。采购科研软件(如软件包、数据处理工具)、材料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完整的采购程序包括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开展内部审查,执行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执行合同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并支付资金,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等步骤,具体采购活动还应当执行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采购科研软件、材料有关规定。十七、如何判断科研急需的科研设备和耗材?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是否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203号)等文件规定,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时要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常态化管理,强化责任传导,确保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及结果须按要求报送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基地、科技奖励、人才工程等的,应同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每年年底要通过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报告本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情况。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发现风险,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方面问题,及时对违背有关科技活动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对违规失信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延伸阅读: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 rohs检测仪助力欧盟对有害物质豁免清单加以修改
    自欧盟对RoHS指令有害物质豁免清单加以修改后,扬声器焊料的铅合金被即刻淘汰,这对相关产品的出口造成冲击。大榭检验检疫局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和“检企同心 共促发展”帮扶行动为契机,积极帮助企业完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音箱产品顺利出口。图为该局工作人员正在对出口音箱进行检验。 多年来,为了能够严控有害物质流入市场,监控人员一直在坚持使用rohs检测仪来分析相关产品。当产品中有害元素含量过高时,rohs检测仪总是能够准确的检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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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与9月1日起执行的大豆、玉米新国标相衔接,大商所日前发出通知,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及玉米期货合约相关规则进行修改。为保持市场的稳定和连续性,修改后的合约质量标准自新挂牌合约开始执行,已挂牌合约仍执行原规则。这次大豆合约规则修改的核心内容,是根据新的国家标准将黄大豆1号定等标准由纯粮率变为完整粒率,并增加损伤粒率方面的规定。在玉米品种上,由于新国家标准采用了新的容重测量方法,容重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新玉米期货质量标准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 《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手册》发布
    p   8月16日,清洁空气联盟在北京发布《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手册》。该手册结合国际和国内的先进经验,拟为中国各城市提供一个第三方的参考文件,助力各地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编制和空气质量达标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br/ /p p   2017年是大气十条实施的收官之年,许多地方都把环保工作重点放在了大气十条的考核上。随着政策的落实,公众对清洁空气的期待也在提升,“何时能实现空气质量达标,让蓝天能保持下去”已成为了社会各界的关注重点,而这需要建立一个长效的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的机制。 /p p   此次发布的手册由清洁空气创新中心组织编制,并得到了来自美国环保署、加州空气资源管理局、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北京环科院、深圳环科院等机构的多位国内外专家的支持。能源基金会(中国)资助了该手册的编制。 /p p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意味着我国环境管理将发生从粗放式过度到精细化、科学化的重要转变,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是关于管理机制的变革,也是其中最关键的一环。”清洁空气创新中心主任解洪兴表示。 /p p   他说,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是以空气质量达标为管理目标,应用科学手段开展城市空气质量管理,设计并评估空气质量改善措施以实现持续达标的一个规划管理模式。通过达标规划,可以使空气质量达标作为一个明确的长期限制指标,对城市的能源发展、交通发展、产业布局做出前置约束,使城市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p p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环境首席科学家柴发合在发布会上说,“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手册是推行达标规划管理很好的工具,这个手册有一个突破,把政府在编制规划的作用、各个部门的角色讲的很清晰。” /p p   事实上,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管理在欧美已经成功实施多年。在经过洛杉矶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之后,美国和英国分别从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和1995年英国《环境法》开始,建立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机制,实现了空气质量改善与经济发展的“双赢”。国际经验表明,达标规划对空气质量的改善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p p   与单纯的末端污染治理不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是通过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全面统筹提高效率等根本措施来实现空气质量达标的,因此还能带来很好的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效应。根据2016年清洁空气联盟与清华大学、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发布的报告表明,如果京津冀地区的空气质量在2030年实现总体达标,将会带来巨大的温室气体减排效应。据初步测算,二氧化碳减排可达210万吨左右,同比2013年下降19%,大约相当于778万棵成年树一年吸收的二氧化碳量。 /p p   能源基金会中国环境项目主任赵立建认为:“空气质量达标规划要求城市以空气质量达标为目标进行规划,会使城市更加认识到源头治理、结构调整的重要性,而这些长效措施一般也能带来更好的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效果。” /p p   2016年,中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明确要求,“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新大气法的实施在中国开启了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管理的新篇章。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厦门、宜昌、荆州等城市已经开展了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工作。然而,达标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合作,现已开展的达标规划大都是科研课题的模式,而把达标规划作为一项环保管理工作系统开展,目前尚没有相关的工具和指南。 /p p   “我们的环境管理现在非常需要一个自下而上的模式,开展精细化管理”,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姜克隽研究员指出,“中国在环境改善方面做出更多的承诺和努力可能不但不会影响经济,而是会拉动产业、推动经济更加健康、持续的发展”。 /p p   据悉,《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手册》是首个由第三方发布的,支持各城市编制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工具。该手册是对达标规划编制的框架性和系统性的支撑文件,不仅包括了达标规划编制的具体方法和步骤,还包括了一系列相关工具的介绍及使用,如基于PDCA管理体系的空气质量管理十项原则、汇集国内外清洁空气治理百余项措施的清洁空气措施库等。 /p p   山西省环境规划院大气所所长罗锦洪表示:“山西对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工作非常重视,也很希望能够有个系统的指导工具,来帮助达标规划的编制”。 /p p   “编制这个手册,就是想帮助有需求的城市,将达标规划工作更加全面的、系统的、科学的开展起来。”解洪兴表示。 /p p br/ /p
  • 实验室记录可以修改吗?
    记录更改有哪些注意事项?1禁止涂改,修改后能可识别修改前的内容;2应可识别修改的人员,注明修改日期;3必要时注明修改的原因;4仅记录人和授权人员可更改记录,未经授权不可改别人的记录;5电子记录的修改应满足以上要求;6若记录不具备划改的条件,可换一张记录表写明,保留原来的记录;7报告若有错误,不可划改,应重新编辑、打印(报告没发出去,审核时发现错误,就从新打印,旧报告无需保存。如果是已经发出去的报告,需要更改,那就得保存原报告,注明新报告是对原报告的替代,原报告作废)。电子记录有哪些注意事项?电子记录的要求和纸质记录一样,会多出如下的要求:1加密,加权限;2定期备份,备份的记录应存放在不同位置/服务器;3定期检查;4尽量使用图片或PDF,避免使用word、excel、txt等易修改的格式;再强调一遍:电子记录的修改应满足记录修改相关所有的要求!
  • 新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布
    日前,第54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并在中国政府网重新公布。   据了解,《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共8章,分为总则、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03条。
  • 【云唐仪器知识讲解】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如何修改数据以及放置比色皿
    【云唐仪器知识讲解】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如何修改数据以及放置比色皿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的数据修改方法可能因仪器品牌和型号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进入设置页面:找到仪器上的菜单键或设置选项,点击进入设置页面。选择数据修改选项:在设置页面中,寻找并选择数据修改选项。修改数据:在数据修改选项中,选择需要修改的数据项,并进行修改。修改时需注意区分大小写,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存修改:完成数据修改后,点击保存选项以保存修改结果。退出设置:退出设置页面,回到主界面或正常使用状态。至于如何放置比色皿,以下提供一种通用方法供参考:准备比色皿:选择适当规格的比色皿,确保其干净、无划痕、无残留物。放置比色皿:将比色皿放置在仪器的比色皿槽中,确保其平稳、无倾斜。调整位置:根据仪器说明说调整比色皿的位置,确保其与检测光路对齐。关闭盖子:如有盖子,关闭仪器盖子,确保其紧固、无漏光。【云唐提醒】请注意,具体操作步骤可能会因仪器品牌和型号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使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时,仔细阅读仪器说明书,了解正确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中国修改部分专利法 允许仿制救命药
    中国修改部分专利法 允许国内厂商仿制救命药   中国近期对知识产权法进行部分修改,允许国内制药商生产仍受专利保护药品的廉价复制品,此举或令外国制药公司感到不安。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文件对上述举措进行了概述。几个月前,印度采取类似举措,颁布首个药品强制许可,结束了拜耳(BAY)对一种抗癌药物的垄断。中国此举将对大型制药公司敲响警钟,因为在西方国家药品销量下滑之际,中国是药业增长的关键市场。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中国政府可向具备实施条件的公司颁发强制许可证,生产专利药品的仿制品。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合格的制药商还可请求将这些药品出口到其它国家,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根据WTO规定,在无法承担“救命药”成本的情况下,各国可以颁发强制许可证。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传真发给路透的声明称:“修订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将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内容调整可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看。   WTO推荐Gilead Sciences生产的泰诺福韦(tenofovir)用于治疗艾滋病。两名知情人士称,中国此举瞄准的是泰诺福韦,中国制药商准备生产该药品。   联合国和卫生专家6月初在曼谷举行了药品可及性研讨会。中国官员谈及其专利法调整。与会者包括来自柬埔寨、印度、印尼、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泰国和越南的官员。(
  • 《国产好仪器手册(2013-2014)》最后一波大放送
    仪器信息网讯 《国产好仪器手册》自2014年9月25日首发,截止今日,已经完成第一版、第二版近10000册纸质版宣传推广,发行渠道包含直邮、展会、学术会议等。此外,进行广泛的《国产好仪器手册》(电子版)宣传推广工作,并制作5个行业《国产好仪器手册》分册 《国产好仪器手册》—制药行业检测应用分册、食品检测应用分册已经完成EDM发送。近日,即将开启3个新的《国产好仪器手册》分册的EDM推广:环境检测应用分册、生命科学行业应用分册、材料检测应用分册,EDM推送预期11万次,按计划将于7月30日前完成。 欢迎下载:材料检测应用分册: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534426.shtml环境检测应用分册: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534427.shtml生命科学应用分册: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534428.shtml  《国产好仪器手册》纸质版发行概要《国产好仪器手册》手册用户地理分布《国产好仪器手册》手册用户行业分布《国产好仪器手册》手册用户单位分布《国产好仪器手册》手册用户职务分布  已完成手册电子版发行概要:  (1)《国产好仪器手册》电子刊:下载3166次  (2)制药行业检测应用分册:下载310次  (3)食品检测应用分册:下载686次   《国产好仪器手册》大事记:  2014年9月25日,《国产好仪器手册》首发,已经发行5000册  2015年3月17日,《国产好仪器手册》电子版上线。(下载地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483284.shtml)  2015年2月25日,启动《国产好仪器手册》再版修订。(活动网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50225/154064.shtml)  2015年4月10日,《国产好仪器手册》--食品检测应用分册完成8万次EDM推广、上线。(下载地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1/shtml/520809.shtml)  2015年4月27日,《国产好仪器手册》(修订版)再版,发行5000册 电子版同步更新。  2015年4月28日,《国产好仪器手册》—药品检测应用分册EDM推广6万次。(下载地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521863.shtml)  ?2015年7月?,《国产好仪器手册》—环境检测应用分册、生命科学行业应用分册、材料检测应用分册EDM推广18万次。下载地址:材料检测应用分册: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534426.shtml环境检测应用分册: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534427.shtml生命科学应用分册: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534428.shtml
  • 关于《国产好仪器手册》再版修订通知
    仪器信息网讯 作为&ldquo 国产科学仪器腾飞行动&rdquo 的子活动之一,《国产好仪器手册》首发仪式9月24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行。截止今日,仪器信息网已经完成第一批5000册纸质版《国产好仪器手册》的宣传推广工作:(1)邮寄赠阅近2600册,主要针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所属检测实验室 (2)各类近20个专业展会、学术会议活动等现场赠阅近2400册 (3)推出了&ldquo 网上免费索阅&rdquo 活动,共计下载1406册(电子版)。   按&ldquo 国产科学仪器腾飞行动&rdquo 计划安排,即将进行下一批次5000册《国产好仪器手册》宣传推广活动。为更好地服务厂商,进一步提高推广效果,相关国产仪器厂商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对手册中的&ldquo 企业介绍&rdquo 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由于手册印制的要求,相关厂商务必在2015年3月10前提交相关修改内容。   请需要对&ldquo 企业介绍&rdquo 中内容进行修订的厂商及时联系仪器信息网&ldquo 国产科学仪器腾飞行动&rdquo 项目组,相关内容修订注意事项如下:   (1)内容修订范围:企业介绍(含各项联系方式),字数330字以内(计入标点符号);仪器信息网保留对修订内容的审定权。   (2)修订内容提交截止期限:2015年3月10日,以收到电子邮件为准,超过时间视同勿需修订;   (3)修订内容接收邮箱:goodcn@instrument.com.cn;   (4)联系电话:010-51654077-8037;   (5)《国产好仪器手册》样本下载地址:   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483284.shtml
  • HORIBA | 拉曼用户福音,这些仪器使用教学视频及手册,赶紧收藏起来啦!
    作为一名技术小白,初遇HORIBA拉曼仪器,面对这些问题,是否会感到手足无措:如何开、关机?如何准备固液气样品及如何有效聚焦样品如何进行自动或手动校准峰位置检查激光位置是否是真实拉曼测试位置如何设置拉曼谱图采集参数进行拉曼单谱采集如何进行面成像、深度成像、SWIFT成像及3D成像?… … 别害怕,针对这些常见使用问题,HORIBA已准备了全套教学视频及手册:总计21篇拉曼使用手册,27个教学视频,涉及光谱技术基础原理、仪器日常维护、软件操作、样品制备、数据分析等,帮助您快速掌握拉曼仪器操作知识要点,晋升成为老司机。所有教学视频及手册均已同步更新至Wikispectra 光学光谱技术学习平台,HORIBA仪器用户注册成为用户账号后,即可解锁全部学习资源。如何成为用户账号,解锁Wikispectra 平台全部学习资料?简单三步,完成注册!扫码注册Wikispectra 会员 绑定Lab 账号,升级成为用户账号成功注册后,进入个人中心,选择绑定Lab 账号,审批通过后即可获得用户账号权限。注:LAB账户仅为已购买HORIBA仪器客户开通,您可以联系您所在实验室管理员,获取LAB账户信息。如有疑问可联系李女士 chuan.li@horiba.com开启学习之旅关于WikispectraWikiSpectra 是由 HORIBA Scientific 打造的专业学习和交流光学光谱技术经验的平台。在这里,无论是光学光谱学习者还是HORIBA仪器用户,都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学习方式,全面系统的学习相关知识,提高仪器使用水平,解决应用问题,进而提升科研水平,更好地去探索未知世界。免责说明HORIBA Scientific 公众号所发布内容(含图片)来源于文章原创作者或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用于分享,供读者自行参考及评述。文章版权、数据及所述观点归原作者或原出处所有,本平台未对文章进行任何编辑修改,不负有任何法律审查注意义务,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原创作者或出处。
  •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公开征求意见
    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和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我局组织起草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和《〈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 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sfgb@csei.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或“《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3.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研究所(邮编:10002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或“《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2023年4月18日附件下载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docx2.《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1.附件D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D1.2.2增加一款“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证的人员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D2.2D2.2 人员配备(1)全职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30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40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80名,高级检验师不少于10名;……D2.2 人员配备(1)全职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30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40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80名,由申请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高级检验师不少于10名;……D2.4D2.4 科研能力…… (4)近4年内,特种设备相关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检验业务收入的3%,并且平均不少于1000万元/年;……D2.4 科研能力…… (4)近4年内,特种设备相关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检验业务收入的5%,并且平均不少于1000万元/年;……D3.2D3.2 人员配备(1)全职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12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96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36名,高级检验师不少于3名;……D3.2 人员配备(1)全职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12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96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36名,由申请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高级检验师不少于3名;…… 2.附录da核准项目代码人员配备原文内容人员配备修改后内容GJ1……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30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0名;3.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40名;…………2.锅炉检验师25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8名;3.锅炉检验员30名;……GJ2……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5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各不少于2名;3.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0名;…………2. 锅炉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各不少于2名;3. 锅炉检验员18名;……RJ1……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5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名;3.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0名;…………2.压力容器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名;3.压力容器检验员18名;……RJ2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名;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18名;……1. 压力容器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名;2. 压力容器检验员18名;……DJ1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8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12名;……1.压力管道检验师8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2.压力管道检验员12名;……DJ2……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2. 压力管道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DJ3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8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1.压力管道检验师8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3.附录db、附录dc中RD6项目核准项目代码检验设备配置原文内容检验设备配置修改后内容RD6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或者达到与其所承担气瓶核准项目相适应的通用条件和专项条件(以下设备、设施均为1台套):1.通用条件:(1)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量具;(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3)残气、残液回收装置;(4)气密试验装置;(5)瓶阀自动装卸机,更换、拆卸阀门及其附件的工作台、工作、卡具;(6)气瓶装卸机;(7)外表面处理装置,包括清理、除锈、喷涂等装置;(8)防静电装置;(9)起重设备。2.专项条件:(1)无缝气瓶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250g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2)焊接气瓶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焊缝检验尺,250g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3)内装填料气瓶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②余压测试压力表、专用不锈钢塞尺、三棱不锈钢针、弯钩、磁性刻度直尺、气压试验装置、处理报废气瓶内部丙酮和乙炔的装置。(4)纤维缠绕气瓶① 250g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 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⑤纤维部分修补工具和树脂。(5)低温绝热气瓶①焊缝检验尺;②真空机组、检漏仪、标准漏孔、真空规管和真空计,液位计检验装置配置达到与其所承担气瓶核准项目相适应的通用条件和专项条件(以下设备、设施,未注明数量的均为1台套):1.通用条件:(1)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量具;(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3)残气、残液回收装置;(4)气密试验装置;(5)瓶阀自动装卸机,更换、拆卸阀门及其附件的工作台、工作、卡具;(6)气瓶装卸机;(7)外表面处理装置,包括清理、除锈、喷涂等装置;(8)防静电装置;(9)起重设备。2.专项条件:(1)无缝气瓶①测厚仪4台;②数字式超波探伤仪2台,对应的标准试块和对比试块各1套(外委时不要求);③磁粉探伤仪4台(仅限从事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检验需要,且不能外委); ④便携式硬度计(仅限从事铝质气瓶时需要);⑤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250g左右的铜锤;⑥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⑦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⑧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2)焊接气瓶①测厚仪4台;②射线探伤装置2台,观片灯、报警设备、黑度计各1台(外委时不要求);③磁粉探伤仪4台(外委时不要求);④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焊缝检验尺,250g左右的铜锤;⑤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⑥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⑦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3)内装填料气瓶①测厚仪4台;②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③余压测试压力表、专用不锈钢塞尺、三棱不锈钢针、弯钩、磁性刻度直尺、气压试验装置、处理报废气瓶内部丙酮和乙炔的装置。(4)纤维缠绕气瓶①视频内窥镜②250g左右的铜锤;③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④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⑤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⑥纤维部分修补工具和树脂。(5)低温绝热气瓶①焊缝检验尺;②真空机组、检漏仪、标准漏孔、真空规管和真空计,液位计检验装置 4.附录db核准项目代码人员配备原文内容人员配备修改后内容DD31.压力容器或者压力管道检验师4名;……1.压力管道检验师4名;……在附录db表格后新增“注D-3:申请RD4项目的,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附件D的D1.4、D1.5规定,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拆卸、组装以及气瓶内的残气、残液排除等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资质的检验辅助单位负责进行。检验机构申请RD4检验项目时,负责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拆卸、组装以及残气、残液排除等工作的检验辅助单位如已配备所需的环保、预处理、后处理功能的设备设施,并且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机构可不重复配置上述设备设施。” 5.附件E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E1.3.2E1.3.2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则附录da、附录db和附录dc,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验人员核准条件。其中,BJ(Ⅰ)、BJ(Ⅲ)项目配备的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不少于6名,BD(Ⅰ)项目配备的锅炉定期检验师不少于6名,BD(Ⅲ)项目配备的压力容器检验师不少于6名,BD(Ⅴ)的人员条件不低于甲类检验机构RD5的相应条件。E1.3.2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则附录da、附录db和附录dc,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验人员核准条件。其中,BJ(Ⅰ)、BD(Ⅰ)项目配备的锅炉检验师不少于6名,BJ(Ⅲ)、BD(Ⅲ)项目配备的压力容器检验师不少于6名,BD(Ⅴ)的人员条件不低于甲类检验机构RD5的相应条件。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证的人员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6 附件G《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人员情况表修改为:八、人员情况项 目代码数量(人)项目代码数量(人)检验与检测人员—起重机械检验师QZS检验人员—客运索道检验师SDS检验员—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师YLS检验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师CCS高级检验师—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CYG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机电设备高级检验师JDG具有研究员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研究人员—射线胶片照相检测(高级)RTⅢ锅炉检验员GLY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高级)UTⅢ锅炉水(介)质检验员GSYGRY磁粉检测(高级)MTⅢ压力容器检验员RQY渗透检测(高级)PTⅢ气瓶检验员QPY声发射检测(高级)AEⅢ压力管道检验员GDY射线胶片照相检测(中级)RTⅡ电梯检验员DTY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中级)UTⅡ起重机械检验员QZY磁粉检测(中级)MTⅡ客运索道检验员SDY渗透检测(中级)PTⅡ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YLY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中级)TOFDⅡ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CCY声发射检测(中级)AEⅡ锅炉检验师GLS涡流检测(中级)ECTⅡ锅炉水(介)质检验师SZS相控阵检测超声检测(中级)PAⅡ压力容器检验师RQS漏磁检测MFLⅡ压力管道检验师GDS安全阀校验员F电梯检验师DTS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3.3.23.3.2 高级检验师专项要求……(3)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 1 项以上或者三等奖 2 项以上(注8);(4)参与起草并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或者特种设备相关标准(国际、国家、行业)制修订工作合计 3 项以上。注8:国家级奖、省部级一等奖全部获奖人员均予认可;省部级二等奖获奖名单排名前8位的人员予以认可;省部级三等奖获奖名单排名前5位的人员予以认可。3.3.2 高级检验师专项要求……(3)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 1 项以上(注8)。(4)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际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起草并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或者特种设备相关标准(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被特种设备法规、规范引用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3项以上。注8:国家级奖、省部级一等奖全部获奖人员均予认可;省部级二等奖获奖名单排名前8位的人员予以认可;省部级三等奖获奖名单排名前5位的人员予以认可。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月饼质量通则》等58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等58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现予以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附件下载 关于批准发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等58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pdf相关标准如下:国家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T 10346-2023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GB/T 10346-20062024-10-012GB/T 19855-2023月饼质量通则GB/T 19855-20152024-04-013GB/T 20976-2023软冰淇淋预拌粉质量要求GB/T 20976-20072024-04-014GB/T 25436-2023茶叶滤纸GB/T 25436-2010|GB/T 28121-20112024-04-015GB/T 43198-2023食品包装用聚乙烯吹塑容器2024-04-016GB/T 43260-2023进口冷链食品追溯 追溯信息管理要求2024-04-017GB/T 43265-2023进口冷链食品追溯 追溯系统数据元2024-04-018GB/T 43268-2023进口冷链食品追溯 追溯体系通则2024-04-019GB/T 44881-2023食品生产质量控制与管理通用技术规范2024-04-0110GB/T 14825-2023农药悬浮率测定方法GB/T 14825-20062024-04-0111GB/T 15000.8-2023标准样品工作导则 第8部分 :标准样品的使用GB/T 15000.8-2003|GB/T 15000.9-20042024-01-0112GB/T 1601-2023农药pH值的测定方法GB/T 1601-19932024-04-0113GB/T 17909.1-2023起重机 操作手册 第1部分 :通则GB/T 17909.1-19992024-04-0114GB/T 22910-2023痒病诊断技术GB/T 22910-20082024-04-0115GB/T 30307-202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GB/T 30307-20132024-04-0116GB/T 31782-2023电子商务可信交易要求GB/T 31782-20152024-04-0117GB/T 43051-2023实验动物 动物实验生物安全通用要求2024-04-0118GB/T 43072-2023气瓶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24-04-0119GB/T 43098.1-2023水处理剂分析方法 第1部分 :磷含量的测定2024-04-0120GB/T 43157-2023石蒜绵粉蚧检疫鉴定方法2024-04-0121GB/T 43158-2023马铃薯黑胫病菌检疫鉴定方法2024-04-0122GB/T 43159-2023施马伦贝格病诊断技术2024-04-0123GB/T 43160-2023梨火疫病菌检疫鉴定方法2024-04-0124GB/T 43162-2023欧洲樱桃绕实蝇检疫鉴定方法2024-04-0125GB/T 43166-2023燕麦嗜酸菌西瓜亚种溯源检测方法2024-04-0126GB/T 43167-2023农药检测用标准硬水2024-04-0127GB/T 43168-2023生猪运输管理技术要求2024-04-0128GB/T 43169-2023马铃薯斑纹病菌检疫鉴定方法2024-04-0129GB/T 43171-2023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数据代码及数据采集技术2024-04-0130GB/T 43173-2023种鸡场鸡白痢沙门菌净化规程2024-04-0131GB/T 43174-2023农药种子处理制剂附着性测定方法2024-04-0132GB/T 43179-2023农药 N,N-二甲基甲酰胺不溶物测定方法2024-04-0133GB/T 43183-2023北细辛林下栽培技术规程2023-09-0734GB/T 43185-2023白芍栽培技术规程2023-09-0735GB/T 43195-2023进口冷链食品追溯 追溯系统开发指南2024-04-0136GB/T 43230-2023反渗透海水淡化产品水水质要求2024-04-0137GB/T 6439-2023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GB/T 6439-20072024-04-0138GB/Z 43194-2023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2023-09-0739GB/T 10058-2023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8-20092024-04-0140GB/T 10060-202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 10060-20112024-04-0141GB/T 27431-2023合格评定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2023-09-07国家标准修改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T 11416-2021日用保温容器 《第1 号修改单》GB/T 11416-20022023-09-072GB/T 30433-2021液相色谱仪测试用标准色谱柱 《第1 号修改单》GB/T 30433-20132023-11-01
  •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配套环境监测标准修改单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的公告”,公告中指出,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p p   该标准修改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p p   特此公告。 /p p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p p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3.14“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修改为:“参比状态 reference state 指大气温度为298.15 K,大气压力为1013.25 h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span /p p   关于监测时记录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的要求,考虑到相关配套监测方法标准已有规定,且近期将在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中进一步细化、明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不再重复要求。 /p p   此次修改不涉及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及限值。为保持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环境空气污染物质量浓度的历史数据也将进行回溯。今后,生态环境部将按照统一可比的监测数据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标准修改单的发布实施不影响“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p p   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的实施,生态环境部同步发布了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监测直接相关的19项环境监测标准修改单,对涉及结果计算与表示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状态内容进行调整,与标准保持一致。 /p p   19项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65e0432c-60aa-469e-8706-e95e01c28e50.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一、《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da6c3c2f-2c5a-44f9-9681-620061bd9b5f.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二、《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a489b919-2d55-489d-806e-9d4c976f51e2.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三、《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ab3c1428-bb6f-4851-be79-dcd66d235eaa.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四、《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141ee726-bb48-4a57-89c9-f19ed0b5cf31.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五、《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五、《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1f90aef4-027a-41b3-a920-f7948cfd9838.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六、《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六、《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d78d789f-f680-4f52-a7b8-24cfd8ae78cf.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七、《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2015)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七、《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2015)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de486937-3b03-41fc-add2-3ea86ccea6d1.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八、《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1994)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八、《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1994)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cc16d833-d342-4636-87fd-81d030b2509a.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九、《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九、《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5165c9ee-5c03-48f5-bffa-c02176785385.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8a9bda73-427f-46a0-9e35-8230bbdb34b7.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76a7a6f6-1f00-4c0e-8083-6027cbd77e77.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a859da01-a68c-418b-b854-7298e90394cb.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三、《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三、《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7e6b2f91-e42a-4d72-80f2-5d9f517b808b.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四、《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四、《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db899c8f-1a4b-479e-b8d1-4b380bf2c985.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五、《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五、《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84c9bc0e-4be9-485e-8b03-764b8b2369b5.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六、《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六、《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0cd46815-2bb8-469d-b1e5-2b8b7695b5f2.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七、《环境空气六价铬的测定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HJ 779—2015)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七、《环境空气六价铬的测定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HJ 779—2015)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c18107f3-1f4d-441c-8655-fe0fe6fc73a2.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八、《环境空气气态汞的测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10—2017)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八、《环境空气气态汞的测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10—2017)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6593adb5-0e8b-4017-97f1-6285755d1f80.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九、《环境空气汞的测定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九、《环境空气汞的测定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 /span /p p   据了解,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启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监测状态转换工作,抓紧完成1436个国控监测站点仪器设备调试升级,预计9月1日起发布监测状态转换后的监测数据 同时,指导各地做好地方监测点位的监测状态转换工作,2019年1月1日起发布监测状态转换后的监测数据。 /p
  • 专家解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公开征求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估专家组组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郝吉明,标准修改单及原标准编制组组长、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武雪芳就标准评估和修改中的若干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估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span /strong /p p   郝吉明:2017年3月,中国工程院受原环境保护部委托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开展专题评估,中国工程院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顾问专家组、评估专家组、执笔组及支持团队,组织了本领域的主要院士、专家和重点区域一线业务骨干约50多名的评估队伍,组建了标准实施成效评估、国内外标准综合评述、完善我国标准体系的对策建议等三个工作组,重点分析标准各指标在空气质量管理中的作用、诊断标准及配套技术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梳理了标准与国外主要标准体系设计的异同,结合我国未来空气质量管理的需求,提出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议。 /p p   评估工作历时5个月,在各工作组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了七次全体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形成了最后的评估报告。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为什么说现行标准的首要问题是状态参数问题? /span /strong /p p   郝吉明:评估报告认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自2012年颁布和分阶段实施以来,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引领了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转型。但标准及配套技术在不同区域的适应性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标准体系中的状态参数、PM2.5监测结果的湿度影响、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报反映空气质量快速变化的准确性,以及标准中六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匹配性。在这些问题中,有些需要深入研究,特别是标准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就需要在系统研究污染状况、健康影响、控制技术、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科学的调整 有些问题可以根据标准实施过程的科学研究成果,并参考国际标准体系中的通行做法,尽快完善并颁布实施。 /p p   评估报告通过对2013-2016年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全国338个城市的业务化监测和国内主要科研单位研究成果的系统总结,认为现行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最主要问题,是标准体系中的状态参数。我国历次制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均规定按照标准状态(0℃,1个标准大气压)计算污染物质量浓度和排放量,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不一致,使得国内外污染物质量浓度的监测结果可比性不强。 /p p   首先,我国国土面积幅员辽阔、地形地貌具有西高东低的特征,全国平均气温显著高于0℃,特别是青藏高原与东部沿海地区的气压差别很大,高原地区PM2.5污染状况被高估40%以上,标准状态下的污染物浓度水平难以很好反映真实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影响了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的分区管理和污染防治。 /p p   其次,南方地区与北方地区相比,温度和湿度相差较大,颗粒物在大气中沉降速率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差异,进而导致采样时颗粒物粒径筛选及测量质量浓度计算的较大误差,影响了PM2.5和PM10监测结果准确性。测量工况采用大气实际状况,将有利于从颗粒物筛选等方面提高监测的准确度和精度。 /p p   第三,目前,主要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规定气态污染物的质量浓度通常折算到参考状态(美国:25℃,欧盟:20℃,一个大气压),颗粒物及其组分的监测评价通常按照大气实际状况(实况)计。我国的标准状态与国际通行的参比状态或实际状态在质量浓度测量和计算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开展国别污染状况评估时不能准确反映我国真实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也不利于开展积极的环境外交和参与全球大气污染治理。 /p p   基于上述综合考虑,评估报告系统分析了标准状态和参比状态对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影响和主要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认为现行标准体系应当保持基本稳定,建议参照国际通行方法,将标准中气态污染物的状态参数调整为参考状态(25 ℃,1个大气压),将颗粒物的状态参数调整为实际状态。同时,建议应加强与标准制修订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为完善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提供更加坚实的科技支撑。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2012年修订标准时为何未调整监测状态? /span /strong /p p   武雪芳: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部分修改,2012年第二次修订。1982年首次制定的标准中未规定监测状态,但当时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规定监测状态采用标准状态,即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kPa(0℃、1个标准大气压)的状态 此后,1996年首次修订时在标准中明确规定采用标准状态,沿用至今。 /p p   2012年修订标准时,考虑到纵向的历史继承和横向的相关标准协调等问题,未修改监测状态。标准状态在大气环境标准体系中沿用时间长,涉及到的标准种类多、数量大,修改相关规定涉及面广、工作任务比较繁重,2012年修订标准重点关注调整污染物项目、限值、统计要求等一系列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当时标准修订草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召开专家、部门、地方研讨会,相关各方均未提出修改监测状态。 /p p   从2013年1月1日首批城市开始实施,GB 3095-2012标准实施时间已经超过五年。中国工程院专题评估表明,标准内容总体科学、可行,在引领环境管理、促进空气质量改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应当继续保持标准内容基本稳定,推进标准实施。但是,我国标准沿用的监测状态规定已经与当前发达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现行法规、标准、导则均不一致,为更好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化、精准化水平,有必要尽快予以修改,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及依据是什么? /span /strong /p p   武雪芳:修改单内容有两条,一是将关于监测状态统一采用标准状态,修改为气态污染物监测采用参考状态(25℃、1个标准大气压),颗粒物及其组分监测采用实况状态(监测期间实际环境温度和压力状态) 二是增加了开展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监测同时要监测记录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的规定。 /p p   发达国家对监测状态的规定在历史上也曾作统一要求,如美国自1971年首次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后长期对各类污染物统一按照参考状态监测污染物质量浓度。此后相关科研发现,颗粒物及其组分按照统一的标准状态或参考状态折算浓度,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且没有证据表明折算方法能够更科学地评价环境空气状况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为此,从1997年美国修订标准开始,各国陆续将颗粒物监测状态由统一的标准状态或参考状态,改为实况状态。为了历史数据可比,发达国家通常规定,在监测污染物浓度的同时,要监测并记录气温、气压等状态参数。气态污染物监测状态方面,通常采用常温和1个大气压作为参考状态,其中常温主要有美国为代表的25℃和欧盟为代表的20℃两类,接近多数人群的实际生活环境。 /p p   考虑到我国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因素,本次修改拟采用25℃、1个大气压作为监测气态污染物的参考状态,颗粒物及其组分监测则采用实况状态。为确保数据科学性、可比性,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程的客观评价,标准修改单提出,无论颗粒物还是气态污染物监测,均应监测并记录实测点位的气温、气压等状态参数,确保对历史数据能够回溯,用相同的“尺子”进行比较。与本标准配套的一系列标准或技术规范也将分别进行相应的修改或修订。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为何要发布21项监测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span /strong /p p   武雪芳:配合《& lt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gt (征求意见稿)》中污染物监测状态的调整,需要对与其直接相关的21项监测标准进行同步修订。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p p   21项监测标准分别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的监测要求,对于规范环境空气中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的监测,保护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撑《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在这21项监测标准中均明确规定了监测状态为标准状态(273 K,101.325 kPa),故需要按照《& lt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gt 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监测状态进行修改。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21项监测标准规定了什么内容? /span /strong /p p   武雪芳:这21项监测标准是支撑《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的重要标准,其中,7项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气态汞等气态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6项为总悬浮颗粒物、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颗粒物中铅、镉、砷、六价铬等重金属监测分析方法标准,8项为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及采样器技术要求等。 /p p   另外,对于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苯并[a]芘、氟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控制项目,正在对相应的监测标准进行修订,即将发布,不需要单独以修改单的形式进行修改。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这次对21项监测标准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span /strong /p p   武雪芳:本次《& lt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t (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对监测状态进行了修改,规定“本标准中的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浓度均为参考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TSP)及铅、苯并[a]芘浓度为监测期间实际环境温度和压力状态下的浓度。”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p p   “21项监测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仅对结果计算与表示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状态进行了修改:颗粒物及颗粒物中铅、镉、砷、六价铬等由标准状态(273 K、101.325 kPa)修改为实际状态(监测采样时的实际气温和气压)下的质量浓度,气态污染物、气态汞等修改为参考状态(298K、101.325 kPa)下的质量浓度。同时,删去了11项标准中“标准状态”的定义,增加了“参考状态”的定义,21项监测标准的其他技术内容未做修改。 /p
  • 生态环境部发布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
    p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 /p p   答: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生态环境领域是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p p   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 /p p   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p p   (一句话概括就是:环境生态领域要紧跟时代潮流,遵从“放管服”改革。修改后的环评法有利于激发市场,减轻企业负担。) /p p   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 /p p   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 /p p   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 /p p   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p p   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 /p p   (一句话概括就是:建设单位只看重审批是环评乱象屡禁不止的间接因素。故将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从而加强建设单位对环评内容的把控,以及有利于技术单位优胜劣汰。) /p p   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p p   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p p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 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 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p p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p p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p p   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p p   (一句话概括就是:环评资质取消后,惩罚力度反而加大,考核和处罚标准更加细化,有关部门要对环评文件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编制单位及人员的违法信息要向全国人民展示。) /p p   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p p   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p p   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 /p p   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办理资质审查相关事项 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 /p p   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p p   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p p   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 /p p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我部正在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监管办法和能力建设指南等配套文件,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文件正式印发前,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p p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停止执行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即行废止。自2018年12月29日起,我部已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查的申请事项不再继续审查 我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已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已接收申报材料但尚未核发登记编号的,不再核发。 /p p   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以下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p p   (一)由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p p   (二)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p p   (三)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p p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p p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p p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内容和格式见附件。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签字。 /p p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p p   六、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委托一个技术单位主持编制,其与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收费,应当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p p   七、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及时存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应当建立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局限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审核及控制记录 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科学试验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试验报告等应一并存档。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双方还应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p p   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18年12月29日前,依据36号令对有关单位或人员已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和三年内不得作为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决定,但相应期限未满的,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p p   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的考核,并适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要求建设单位改正或补正后受理 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对编制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以及未满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应记入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对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不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p
  • 环保部通过空气质量新标准 增设PM2.5浓度限值
    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   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和“十二五”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方案,听取《全国土壤环境保护规划(2011—2015年)》编制情况汇报。   会议认为,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加强空气污染防治、保护公众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已由煤烟型向复合型转变,区域性大气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不断加重,一些城市经常出现长时间灰霾天气,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产生了严重威胁,同时,发布的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主观感受存在差异。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要求,落实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要求,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标准,增加大气污染物监测指标,改进环境质量评估办法。   会议指出,环境保护部高度重视《标准》的修订工作。2008年正式启动修订工作后,编制组深入研究了世界10多个国家、地区、组织的环境空气质量基准和标准,全面分析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要求和空气质量特征和管理需求,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初稿。2009年9月,环境保护部通过部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编制组认真研究吸纳了多方面意见,并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了标准的有关内容。2011年8月,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听取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况的汇报,审议了修订思路。编制部门根据会议决定,组织30多名大气环境科学领域院士、知名专家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讨,使标准草案的内容进一步完善。2010年11月和2011年11月分别两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12月,环境保护部党组召开会议,专门听取了标准草案修订情况汇报,原则通过了标准草案,要求编制部门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提交部常务会审议。   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现行标准相比较,新修订后的标准草案作了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将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并入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二是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三是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将有效数据要求由50%-75%提高至75%—90%   四是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的分析方法标准,增加自动监测分析方法   五是明确了标准实施时间。规定新标准发布后分期分批予以实施。会议决定,请编制部门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抓紧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后,尽快发布。   会议原则通过了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和“十二五”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方案。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与现行规定相比,调整了指数的名称和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强调了AQI服务于公众健康指引的作用,增加了参与评价的污染物项目,完善了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会议决定,《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听取了《全国土壤环境保护规划(2011—2015年)》编制情况汇报,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土壤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提出了土壤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会议决定,请编制部门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按程序报批发布实施。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张力军、吴晓青、周建、李干杰,纪检组长傅雯娟,党组成员胡保林、何捷,总工程师万本太,核安全总工程师徐庆华出席了会议。   机关有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日本厚生省《COVID-19 治疗手册》,被这群中国医生紧急翻译出来了!
    与我们一衣带水,「与子同袍」的日本医疗同道,从2020 年初的第一波疫情冲击开始,一直遭受不间断疫情挑战,至此,已经经历第八波冲击。疫苗的普及以及奥密克戎毒株的致死性减弱,一部分让人对情况变化感到放松,但12月初“新十条”的逐渐落地和实行,COVID-19 在中国国内加速流行,依然给医疗资源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日本过去两年的经历,为我们提供了对 COVID-19相对立体的认识,中国医科大学日本校友会组织了数十名校友,为我们紧急地翻译出日本厚生省编制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治疗手册(第8.1版)》治疗方针及其它相关资料。该手册内容含括七个章节,分别是日本同道对COVID-19的病原体(流行病学特点)认识、临床特征、诊断和上报方式、临床分型及管理、药物治疗原则、院内感染对策,以及出院标准、隔离解除标准等工作细节。一嘉医课(J-Academy)获得了团队的特别授权,对本手册的翻译、制作团队进行了简短的采访,并在本文中对该手册的关键内容进行分享。另外,文末为各位提供其双语全文文档的免费阅读和下载入口,希望上述内容能为新冠流行中辛苦奋斗的同仁们提供一些参考。中国医科大学日本校友会翻译团队访问J-Med:可以为我们介绍一下参与翻译/制作这个治疗手册的团队吗?本次完成这本手册翻译和制作的是中国医科大学日本校友会。这是一群活跃在日本和中国的医疗及科研第一线的医学博士的团体,校友们拥有共同的祖国和母校,也都曾经或正在日本留学或工作。部分校友持续关注着中日两地新冠相关的医疗更新信息,日本在过去两三年面对疫情时,累积的经验可能对目前正在经历感染高峰的国内医疗机构有一定的支持,因此我们在短暂的信息交流后,决定在校友会内部招募翻译工作人员,并迅速进行排版和发布,希望能对国内同行有一点启发性帮助。J-Med:这本手册的信息是否会因为中日两地有差异而无法直接使用?我们也有过这个担忧,但是最终打消了疑虑。这主要有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目前日本流行的新冠毒株是以奥密克戎为主,这和中国目前流行的毒株是近似的,因此感染者的临床表现和相关流行病学表现有近似性。其次,因为日本和中国的人种都是东亚人种,我们认为不同人种因其基因表现的多样性,因此可能在感染后出现一些细微的差异,但日本人和中国人在这方面的差异上较小,因此此手册的内容还是有一定参考性。再次,我们在组织翻译之前,对手头上掌握的资料进行了梳理。发现这个手册在今年经历两次更新,一次是 2022年2月,一次是2022年10月,我们选用了10月更新的8.1版本进行了制作,希望用最新的资讯来满足目前的信息需求。J-Med:你们在翻译制作这个手册过程中,对这个手册中的内容最突出的感受是什么?确实是有几点突出表现。首先是这个手册的每一部分内容所应用的证据都会分别非常清晰地展示在该部分的结尾,而且其所属的证据级别亦非常清晰地陈列,专业人士可以根据其展示有选择地溯源或进一步了解。其次是日本人的工作事无巨细的特点,亦反映在这个工作手册中。我们在翻译过程,发现手册的编写人员,把很多的真实世界场景提前考虑到,使用本手册内容对工作进行指导,你会发现你工作中下一步遇到的问题手册中亦有解决的方案供参考。因此我们作为临床工作人员,感觉实操性较强,是一本真正的指导手册。J-Med:这本手册适用于什么样的人群阅读和使用呢?这本手册覆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它全文包含七章,从微观层面对COVID-19的病原体(流行病学特点)认识,到临床特征、诊断和上报方式、临床分型及管理、药物治疗原则、院内感染对策,亦包含关于出院标准、隔离解除标准等管理工作细节。另一方面,这本手册的用语比较平直显浅,不论是日语原文还是中文翻译,都是阅读比较轻松的感觉。因此,我们认为不论临床工作人员、院感控制人员,参与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还是对于普通感染者、未感染者;不论较高级别的教学医院,或者基层卫生机构都适用。虽然无法完全套用上面的内容,但拿到这本手册,读起来都会有属于自己的收获。这本《COVID-19治疗手册》主要讲了什么?下文根据国内读者较为关心以及讨论较多的主题,精简部分内容呈现给读者,全文内容可在文末扫码免费获得。1. 关于变异株和病死率至2022 年 9 月,世界范围内检测出的病毒几乎都是奥密克戎,BA.5谱系已成为其中的主要流行株。而同时,参考世界卫生组织 (WHO)等的评级意见,日本国立感染症研究所依据传播能力及抗原性变化, 认为日本国内最值得关注的 SARS-CoV-2 的变异株 Variants of Concern (VOC)为 B.1.1.529 谱系 (奥密克戎)。其他变异株状况请见表1-1。现在流行的奥密克戎株,虽然感染人数有史以来最多,但是需人工呼吸治疗的重症患者较少。另一方面,以超过 80 岁的高龄老人为主的死亡人数也是有史以来最多的 (图 1-2)。2. 奥密克戎和流感没有区别吗?SARS-CoV-2 首先感染鼻咽部的上呼吸道。多数患者在症状开始后约一周痊愈,部分患者会发展至下呼吸道,此外,也有患者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 (ARDS)。根据日本 COVID-19 住院患者登记表 (COVIREGI-JP),在流行初期 (2020年3月至2020 年7月) 2636 例住院病例的重症情况为:无需给氧治疗 (62%)、给氧治疗(30%) 和机械通气 (9%)。并发症中,血栓栓塞被认为是 COVID-19 的特点之一,并可导致死亡。重症患者通常具有高龄和肥胖等危险因素。儿童一般病情较轻,但若有严重基础疾病,有必要予以注意防止重症化。此外,部分孕妇也可能容易发生重症。仅凭临床症状很难区分 COVID-19 和流感。根据当地疫情情况,诊疗同时有发热和呼吸道症状的患者,考虑到流感和 COVID-19 两种可能性,需要同时检测。3. 哪些人可能会出现重症?截至 2022 年 6月30日,根据日本的行政联络和上报情况,通常将以下列为重症化的危险因素。患者重症化程度评估和预后预测的潜在生物标志物,国内外进行了大量研究。通过对这些辅助的灵活应用,医疗质量将得到提高,医疗资源将得到有效利用。根据最近的一项荟萃分析 (32 项研究;10491 名住院患者),以下 10项标志物和机械通气及死亡相关性显著增加: (1) 淋巴细胞减少症 (2) 血小板减少症 (3) D-二聚体增加 (4) CRP 增加 (5) 降钙素原增加 (6) 肌酸激酶增加 (7) AST 增加 (8) ALT 增加 (9) 肌酐增加 (10) LDH 增加等4. 疫苗预防发病和重症的效果如何?国立传染病研究所进行的病例对照研究中,报告了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在奥密克戎毒株流行期间 (2022 年 1 月)的预防效果。第 2 剂接种后的 0 至 2 个月的有效率 (预防发病效果)为 71%,随后的 2~4 个月为 54%, 4~6 个月为 49%,6 个月以后的有效率为 53%,追加接种后约 2 周 (中位数 16 天)的有效率为 81%。5. 并发症COVID-19 可引起呼吸道以外多种器官、脏器疾病及病理组织学变化。这些呼吸道外的病变部位中也可检测出 SAR-CoV-2。另有一些报告提出相斥观点, 认为目前并不能确定 SARS-CoV-2 是否会引起呼吸系统以外的脏器感染。呼吸道外组织的损伤是由 SARS-CoV-2 感染直接造成,还是由感染后的宿主应答变化引起,还待进一步研究。目前较为严重的并发症牵涉的包括:呼吸衰竭、心血管系统问题,血栓栓塞症、炎症并发症、于其他病原体的合并感染继发感染等。6. 儿童感染及儿童重症、死亡病例迄今,儿童 COVID-19 病例少于成人,但儿童在阳性检测病例中的比例正在上升,且已出现死亡病例。(截至 2022 年 3 月 15 日:10 岁以下占阳性病例 12.5%,10~19 岁 13.4%, 20 岁以下死亡 10 例)。在本手册中,对儿科病例的临床特征随时间的变化、儿科重症、死亡病例、感染传播途径、 COVID-19 流行期间儿科的疫苗接种以及儿科多系统炎症综合征 (MISC)等进行了概述。日本重症监护医学会儿科重症监护委员会对新型冠状病毒相关儿科病例重度和中度病例鉴定的相关资料表明,第七波中儿童住院治疗的主要原因有急性脑病(25.0%)、 COVID-19 肺炎 (19.7%)和惊厥 (16.4%)。小儿中重症的年龄层分布为新生儿 (0.7%)、学龄前儿童 (49.3%)、小学生 (29.6%)、初中生 (4.6%)、高中生(4.6%)。国立传染病研究所的报告指出,在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日本共确认了 41 例 20 岁以下的 COVID-19 感染后死亡病例。年龄分布为 0 岁 8 例 (20%)、1~4 岁 10 例 (24%)、 5~11 岁 17 例 (41%)、 12~19 岁 5 例 (12%)、不详 1 例(2%),约一半病例年龄在 5 岁以下。7. 孕妇病例特征已明确的是,妊娠后半期的感染会增加早产率并增加孕妇重症化风险。另外,目前尚无孕早期和孕中期因感染导致胎儿先天性异常的报道,宫内感染也很少见。年龄 31 岁以上、妊娠 21 周后的感染、 BMI25 以上、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等合并症 (既往或现症)是重症化的危险因素。其他国家的统计数据表明,妊娠期间接种疫苗可降低新生儿住院的风险。据报道,所有导致死产或危及母婴生命状况的感染,均为未接种疫苗病例。日本妇产科学会和日本妇产科感染病学会建议不同孕周的所有孕妇都应积极接种疫苗。8. COVID-19 后遗症WHO 将 COVID-19 后遗症定义为持续 2 个月以上且无法用其他疾病解释的症状。图 2-9 总结了典型后遗症。其主要表现有以下这些内容:9. 病例管理及住院标准新冠流行初期是通过疑似病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疑似病例监测、病原学检查及报告, 2020 年 2 月 1 日之后开始作为指定传染病来报告。自 2021 年 2 月 13 日开始由于传染病法的变更,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从“指定传染病”变更为“新型流感等传染病”基于报告,日本将重症风险较高、中度和重症的患者列为建议住院或治疗的对象。(表3-1)自 2022 年 9 月 26 日起,基于奥密克戎变异株的特性,为保护高龄等重症风险较高人群,已将报告对象从所有患者限定为下方四部分人群,并强化保健医疗体系,突出重点。① 65 岁以上;② 需要住院者(也包括即使诊断时不需要立即住院,医生判断有基础疾病因而有可能需要住院的情况);③ 有重症危险因素,同时需要进行抗新冠药物治疗者*2 或者有重症时由于感染新冠而需要吸氧者;④ 孕妇。10. 临床分型及管理对重症度分类及各级别管理进行说明推荐病情有较高恶化风险患者及中重度感染患者住院治疗,其他无症状感染者及轻度感染者居家隔离并进行自我健康管理,或集中隔离疗养。关于轻症和中症患者,原手册给予具体的治疗建议,亦有部分建议有别于国内主流意见,并具有参考意义,如轻症患者建议定期检测指尖血氧饱和度,在居家自行治疗时,在什么条件下应就诊,应如何就诊。中症患者应常规检测何种指标判断病情及进行预后判断。(图片更多备注说明请见原文)对于COVID-19 重症肺炎,临床还进一步划分了L 型 (相对轻症)及 H 型 (重症)两类。其相关信息为:尽管哪一种都需要高 PEEP,但呼吸疗法及镇静方式有所不同。一部分 L 型可进展为 H 型,但是由 L 型向 H 型转变的过程很难判断。妥善的治疗,需要重症医学的专门知识及监护体制。不属于这两种分型的患者,需考虑个体化治疗。11. 基本用药原则COVID-19 中,主要病理生理学机制是发病后数天内的病毒增殖,以及此后 7 天左右引发的宿主免疫炎症反应。因此,在发病早期给予抗病毒药物或中和抗体药物,在发病 7 天以后中症或者重症的患者给予抗炎药物显得很重要。在此,轻症指没有合并肺炎,无需吸氧;中症是指合并肺炎或血氧饱和度低于 94%(室内空气)或需要氧疗;重度是指要进入 ICU 或需要机械通气或需要 ECMO(体外心肺循环)。对于有重症化风险患者及相关治疗药物可见:12. 院内感染的对策SARS-CoV-2是具有包膜的RNA病毒,高温、干燥、乙醇以及次氯酸钠都能起到消毒效果。针对变异病毒的感染预防策略基本上等同于既往针对病毒的措施。新冠患者病房区域划分,在手册中也给出了一定指引(图6-1)。对临终后的流程以及相关人员的管理,手册也做了人性化的设计: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
    近期,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决定》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了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以下统称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二、将第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其中的“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修改为“可以通过电子形式、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电子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的,以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递交日。”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三、将第五条中的“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第四款修改为:“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2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全面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涉及下列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 (一)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二)缴纳费用;“(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在请求书中指定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说明书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已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的除外。”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说明产品的性能。”十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第四款中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十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十、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二十一、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二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第二款修改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二十三、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二十四、删去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二十五、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或者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复审请求的复审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继续进行审查程序。”二十六、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二十七、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应当公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二十八、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专利权期限补偿”,包括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专利权人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前款所称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下列情形属于合理延迟:“(一)依照本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因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二)因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三)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迟。“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以下情形:“(一)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二)申请延迟审查;“(三)因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四)其他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条:“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是指符合规定的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给予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自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一)该新药同时存在多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对其中一项专利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二)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新药的,只能对一个新药就该专利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三)该专利在有效期内,且尚未获得过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在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确定。”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在专利权期限补偿期间,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在保护范围内,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专利权期限补偿前相同。”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不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通知提出请求的专利权人。”三十七、将第五章改为第六章,章名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专利权人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一)专利号;“(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四)专利许可期限;“(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开放许可声明内容应当准确、清楚,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不得对其实行开放许可:“(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二)属于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三)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四)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五)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通过开放许可达成专利实施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凭能够证明达成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四十二、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四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四十四、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四十五、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四十六、删去第八十条。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法第七十条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的重大案件;“(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相关案件不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十九、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修改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五十、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有关程序。”五十一、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专利权期限的补偿”。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五十二、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专利权期限的补偿”。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事项”。第十三项改为第十五项,修改为:“(十五)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五十三、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的费用种类和标准进行调整。”五十四、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缴纳。”删去第二款。五十五、将第十章改为第十一章,章名修改为“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五十六、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五十七、删去第一百二十一条。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八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五十九、增加一章,作为第十二章中的“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后增加“和利用此类材料产生的遗传信息”。(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申请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规定的”。(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七)将第四章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八)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九)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十)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删去其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十一)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其中的“减缴或者缓缴”修改为“减缴”,“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十二)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第二款中的“国际公布日”后增加“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十三)将第一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代理人”修改为“专利代理师”,“并附具”修改为“必要时应当提交”。此外,根据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条文序号作了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条款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 CFDA征求《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修改稿)》意见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8月19日至9月18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制药企业、医疗机构、合同研究组织和行业协会等单位以及个人反馈意见280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 /p p   在修改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政策界限,严肃查处注册申请中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行为 同时,又从实际出发,区别并非主观故意及其他客观情况影响判定的,给予补救措施。采纳了合理意见建议,主要归纳有6项: /p p   一、对于数据造假的行为,不列入漏报可能与临床试验用药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和漏报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药物等情况。 /p p   二、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申请人在被处罚期间所涉及品种,如确属临床急需,可以提出特殊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p p   三、对于数据造假所涉及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由临床试验机构限期整改调整为所涉及专业限期整改。 /p p   四、对于数据造假所涉及的主要研究者,参与研究所有已受理的注册申请由不予批准调整为暂停审评审批。 /p p   五、对于数据造假涉及的品种,明确处理相关人员的程序,调整向社会公布和列入黑名单的内容。 /p p   六、对于处理及当事人的复议,增加相关内容,明确具体程序和途径。 /p p   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归纳有3项: /p p   一、建议根据发现数据造假的比例处理,在比例较小时不进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是根据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来定性,具体数量是情节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发现数据造假后终止了核查进程,在未完成全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核查情况下,并不能保证其他数据的真实。用发现数据造假比例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对此项意见未予采纳。 /p p   二、建议仅对数据造假的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进行处罚,不对申请人处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是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保证注册申请中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规范,是相关法律责任主体。对此项意见未予采纳。 /p p   三、建议黑名单中不列入具体监查员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名单具体化,强化对具体监查人员的责任追究并向社会公开,是促进申请人监督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实施责任的有效落实措施。对此项意见未予采纳。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将修改后的《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修改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4月21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p p   联系人:罗小文 /p p   电子邮箱:luoxw@cfda.gov.cn /p p & nbsp & nbsp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修改稿) /strong /span /p p   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的有关要求,针对部分药品注册申请中的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甚至弄虚作假问题,2015年7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组织对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开展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此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8家企业11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5年第229号)、《关于14家企业13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5年第260号)、《关于7家企业6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6年第92号)。上述公告中所述药物临床试验活动中存在的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和不规范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规定,给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带来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现将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p p   一、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的责任: /p p   (一)申请人是药品注册的申请者和权利人,必须保证注册申请中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规范,监督临床试验项目的实施,对所报申请资料及相关试验数据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p p   (二)研究者受申请人委托具体实施临床试验项目,必须保证试验行为符合GCP规定,保证试验数据真实、完整、规范及可溯源,对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直接法律责任。临床试验机构是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直接管理者,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有管理监督责任。 /p p   (三)临床试验合同研究组织受申请人委托,承担临床试验相关工作,对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及合同约定的责任 对其出具的相关报告和数据承担直接法律责任。 /p p   二、违反GCP第六条、二十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四十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六十二条等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数据造假: /p p   (一)编造或者无合理解释地修改受试者信息以及试验数据、试验记录、试验药物信息 /p p   (二)以参比制剂替代试验组用药、以试验组用药替代参比制剂或者以市场购买药品替代自行研制的试验用药品,以及以其他方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 /p p   (三)隐瞒、弃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试验方案的选择性使用试验数据 /p p   (四)瞒报可能与临床试验用药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 /p p   (五)瞒报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药物 /p p   (六)故意损毁、隐匿临床试验数据或者数据存储介质 /p p   (七)其他故意破坏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p p   三、核查发现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研究者有第二条所列数据造假行为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按以下原则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p p   (一)对于2015年11月11日《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230号,以下简称第230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申请人,自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该品种的药品注册申请。 /p p   (二)对第230号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申请人,自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药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p p   在被处罚期间申请人如有确属临床急需的药物上市,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决定。 /p p   (三)对第230号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所涉及的临床试验机构,责令所涉及专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再承接药物临床试验,已承接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入组新病例 整改完成前不接受其参与研究的申报资料。药物临床试验专业整改完成后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评估,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检查通过后恢复临床试验资格 检查不通过的,取消其临床试验资格。 /p p   对主要研究者参与研究的所有已受理注册申请暂停审评审批。 /p p   临床试验机构同一个专业有两个及以上临床试验出现数据造假行为的,其专业完成临床试验的所有已受理注册申请暂停审评审批。 /p p   临床试验机构有三个及以上临床试验出现数据造假行为的,吊销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其机构完成临床试验的所有已受理注册申请暂停审评审批。 /p p   (四)有第二条所列数据造假行为的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直接处理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在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上签署姓名的相关责任人。如申请人认为有其他责任人时,可在本公告发布一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详细情况并注明其所负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实后一并进行处罚。 /p p   (五)对于本条第三项暂停审评审批的具体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撤回申请的,视为主动撤回申请,按主动撤回有关政策处理。申请人认为其临床试验数据真实,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现场核查申请 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继续审评审批,不属实的将依法查处。 /p p   (六)对临床试验数据不完整、不规范,不足以证明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其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仅存在数据不规范,通过补充资料可以完善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申请人一次性补充,补充后按程序进行审评审批。 /p p   (七)根据第二条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及其组织机构代码以及项目负责人、监查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名单,临床试验机构名单和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研究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名单,合同研究组织名单和组织机构代码以及项目负责人、监查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名单信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处罚决定时一并向社会公布,并列入黑名单。 /p p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再承接药物临床试验,已承接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入组新病例 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查处。 /p p   (一)未经受试者知情同意,或者受试者未签署知情同意书,即违背方案对受试者开展临床试验相关操作的 /p p   (二)明知临床试验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受试者,影响受试者安全的 /p p   (三)试验用药品保存、使用不当,影响受试者安全的 /p p   (四)擅自将药物临床试验某些工作委托给无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人员,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结果的 /p p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临床试验,明显影响到受试者权益、安全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质量的情形。 /p p   五、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具体情况。拒绝、逃避、阻碍检查的,依法从重处罚,列入黑名单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核查工作、及时说明和处理存在问题的注册申请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p p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公告要求,主动开展自查,主动报告问题,主动撤回申请的,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p p   (一)申请人在核查前主动撤回注册申请的,依据《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情况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69号),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申请人可以按照《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撤回品种重新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13号)有关要求重新开展或者补充完善临床试验。 /p p   (二)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自查发现数据不真实的,主动将具体品种、申请人的名称以及不真实的具体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告知申请人的,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p p   在现场核查计划网上公示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不真实的数据所涉及的品种情况通知药品注册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通知15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撤回申请的,按主动撤回处理 未提出撤回的申请,并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场核查中查实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报告存在问题的,依法从重查处。 /p p   六、处理及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p p   对数据造假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会同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药审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决定 涉及完整性、规范性问题的处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司会同核查中心、药审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前,将书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应当于3日内提出。当事人的解释及接受解释的情况,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一并向社会公开。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或者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p p br/ /p
  • 岛津推出酒后驾车检测新解决方案
    据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醉酒驾车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饮酒以后,酒精进入胃肠壁,被迅速吸收溶解于血液中,5分钟后即可在血液中检出酒精。酒精对人体有麻醉作用,使中枢神经活动逐渐变得迟钝,并延及背髓神经,造成头脑不清。 目前,欧美国家多使用红外线型呼气检测仪进行酒后驾车筛查。上海市于1998年开始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上海市交警总队查处的酒后驾车案件大为增加。与血液酒精检测相比,呼气酒精检测有易被受检人接受、操作简单等特点,但也有很多因素影响检测结果的可靠性,结果不是很准确。 相比较呼气检测而言,顶空-气相色谱法作为酒后驾车的分析方法更为准确,是醉酒驾车判决依据。目前,我国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交警发现司机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首先会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当呼气检测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时,就近送司机去医院进行抽血取样,血样再送至司法鉴定中心或相关部门实验室使用顶空-气相色谱法进行检测。 其实,顶空-气相色谱法的最早应用就是1964报道的测定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经过多次改进后,这一方法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用来测试酒后驾车司机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该方法分离效率高,检测灵敏度高;另外该方法还具有分析速度快(一般在3~4min就可以完成一个样品分析)、准确度较高、精密度高等显著优点。 鉴于顶空-气相色谱法具有以上特点,2009年,公安部发布了GA/T 842-2009 《血样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检测标准。该方法以叔丁醇为内标,顶空-气相色谱法分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针对国内形势,岛津公司分析中心参照公安部GA/T842-2009标准,推出了以叔丁醇为内标,顶空-气相色谱法分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的解决方案。该方法在5~160 mg/100mL浓度范围内线性良好,回收率在90%~110%之间,方法的检出限为0.38 mg/100mL。该方法能够完全满足20mg/100mL的酒后驾车限值和80mg/100mL的醉酒驾车限值检测的要求。 欲了解详情,请您点击下载岛津最新解决方案: 《顶空-气相色谱法测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参考资料【相关法规及政策】 1. 酒驾判断标准1.1 瑞典1934年瑞典就允许警方必要的时候,可对嫌疑司机进行强制血液采样。瑞典于1941年规定:血液中酒精浓度(BAC)超过0.08%,视为轻罪;超过0.15%则监禁1~2个月。1957年降为0.05%,1990年降至0.02%,而0.10%为重度醉酒界值。1.2 英国英国1967年《道路交通法》,规定BAC界值为0.08%,同年警方配备呼醇筛检装置,1983年率先在欧洲使用筛检性随机呼气检测,规定呼出气体酒精浓度为35mg/100mL可定罪。根据规定:进行两次呼检,取其中较低的值来处理。1.3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全国实行BAC的界值为0.05%,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用随机呼气乙醇检测,各地区对驾驶员的BAC界值有特殊规定,如首都直辖区和新南威尔士规定:持有学习驾照、临时驾照、25岁以下新手及驾龄少于3年、驾驶公共运输交通工具及运输车辆总重超过15吨者,BAC界值为0.02%;西部澳洲规定:实习期驾驶员的BAC界值为0.02%。1.4 美国美国1939年,印第安那州首次通过立法允许使用化学方法检测BAC,规定界值为0.08%,随即缅因州效仿。 1953年纽约第一个通过“暗示同意法”,即驾驶员获取驾照也就是暗示同意必要时可以提供检材进行乙醇检测。1969年美国法律规定BAC界值为0.10%。现在有许多州降低了BAC界值,到2004年3月已有45个州及哥伦比亚及波多黎各特区实行0.08%的BAC界值。1.5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于2004年5月31日颁布了GB 19522-2004《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为醉酒驾车。 关于岛津 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为扩大中国事业的规模,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 目前,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2个分公司,事业规模正在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分析中心;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60多个技术服务站,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 岛津作为全球化的生产基地,已构筑起了不仅面向中国客户,同时也面向全世界的产品生产、供应体系,并力图构建起一个符合中国市场要求的产品生产体制。 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目标,岛津人将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 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www.shimadzu.com.cn。
  • 卫生部发布《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通知
    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于2012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本次修改共涉及8处,详情如下: 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 (卫生部令第88号)   《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2012年10月17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 〔2011〕25号)要求,现对食品药品监管局2003年4月28日发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第十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即:“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附表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新增附表1)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查封、扣押的物品移交给立案的公安机关,同时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新增附表2),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附表9)”、“《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附表10)”分别修改为:“《查封(扣押)审批表》(附表9)”、“《查封(扣押)决定书》(附表10)”。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当事人不到场的,执法人员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通知书》(附表13),交付当事人。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情况复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新增附表3),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新增附表4),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新增附表5),查封、扣押期间不包含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14),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填写《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附表15),解除查封、扣押。”   七、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药品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鉴定检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要求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八、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新增附表6),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附表19),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制作《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新增附表7)。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34)。”   九、附表作以下修改:   (一)增加以下附表。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新增附表1)   2.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新增附表2)   3.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新增附表3)   4.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新增附表4)   5.检验(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新增附表5)   6.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新增附表6)   7.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新增附表7)。   (二)更新以下附表。   1.附表9“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修改为:“查封(扣押)审批表”   2.附表10“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决定书”   3.附表13“行政处理通知书”修改为:“立案通知书”   4.附表15“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3年4月28日食品药品监管局第1号令公布,根据2012年10月17日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卫生部第88号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法定依据的原则   (二)法定程序的原则   (三)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七条 两个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附表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案件移送书》(附表2),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第九条 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不宜由本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指定管辖。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宜处理其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可以决定自行管辖或指定其他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发现有涉及其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有关文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附表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新增附表1)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查封、扣押的物品移交给立案的公安机关,同时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新增附表2),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需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本规定进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应当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建议发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吊销。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军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管辖。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四)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附表3)。   第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附表4),报部门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本案承办人: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对涉及查处案件的有关情况,负有互相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填写《调查笔录》(附表5)。   调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终了处签字。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附表6)。   检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字。   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   第二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附表7),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8)。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和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附表9),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查封、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附表10)。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当事人不到场的,执法人员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封条”(附表11),就地或者异地封存物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 )物品清单》(附表12),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通知书》(附表13),交付当事人。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情况复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新增附表3),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新增附表4),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填写《检验(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新增附表5),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14),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填写《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附表15),解除查封、扣押。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鉴定检验的,应当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要求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处罚建议及承办人签字等。(简易程序除外)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附表16)。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附表17)。   第二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表1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附表19),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依法需要听证的案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及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等,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附表20),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附表21)。   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凭证》(附表23)。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物品和涉案的原材料、包装、制假器材,应当在超过诉讼期限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前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附表24)及《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附表25)。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附表26),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划定,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业务、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附表27)。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34)。   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附表35),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由各地按本规定附表的示范格式自行印制。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废止。   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doc
  • 2008 美国《AATCC技术手册》中文版全新面市
    对中国出口到美洲地区的纺织服装品而言,美国标准是对出口产品质量检测影响较大的标准。目前,国内现有美国标准《美国AATCC手册》仅限英文版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纺织品质检人员对标准的准确理解和掌握。 2007年8月,美国纺织化学家及染色家学会(简称AATCC)正式授权中国纺织信息中心为翻译出版《美国AATCC手册》中文版本的唯一机构,旨在帮助相关人对AATCC标准方法的理解和提高检测技术水平。2008年初,中文版《AATCC技术手册》与英文版全球同期面市。 2008版《AATCC技术手册》,包括116个现行有效的测试方法,10个评价程序及手册附录,内容涉及纺织品的生物功能、色牢度、染色牢度、评估程序、鉴别分析及物理性能的测试方法。与2007版相比,更新了32个标准;与2006版相比,更新了42个标准;与2005版相比,则更新了68个标准。该手册是一本专业、完整的AATCC标准汇编。 现美国AATCC唯一授权单位中国纺织信息中心(CTIC)与锡莱亚太拉斯合作发售。欲了解或购买该手册,请致电锡莱亚太拉斯公司 北京:010-65815766 上海:021-61213788 深圳:0755-26711168 附:2008《AATCC技术手册》更新的部分标准 序号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1 AATCC 62007 耐酸碱色牢度 2 AATCC 82007 耐摩擦色牢度:AATCC摩擦仪法 3 AATCC 152007 耐汗渍色牢度 4 AATCC 202007 纤维定性分析 5 AATCC 20A2007 纤维定量分析 6 AATCC 352006 防水性:淋雨试验 7 AATCC 422007 防水性:冲击渗透试验 8 AATCC 612007 耐家庭和商业洗涤色牢度:快速法 9 AATCC 792007 漂白纺织品吸收性 10 AATCC 812006 湿处理纺织品水萃取液的pH值 11 AATCC 822007 漂白棉布中纤维素分散液的粘度 12 AATCC 88B2006 重复家庭洗涤后的织物接缝外观 13 AATCC 88C2006 重复家庭洗涤后的织物折痕保持性 14 AATCC 942007 纺织品中整理剂:鉴别方法 15 AATCC 982007 含有过氧化氢的漂白浴中的碱 16 AATCC 1022007 高锰酸钾滴定法测定过氧化氢 17 AATCC 1062007 耐水色牢度:海水 18 AATCC 1072007 耐水色牢度 19 AATCC 1182007 防油性:耐碳氢化合物试验 20 AATCC 1242006 重复家庭洗涤后织物的外观平整性 21 AATCC 1342006 地毯的静电倾向 22 AATCC 1372007 小地毯背面对乙烯地板的玷污 23 AATCC 1402006 分散染料和偶氮染料泳移性的评定方法 24 AATCC 1432006 服装及其他纺织制品经重复家庭洗涤后的外观平整性 25 AATCC 1442007 湿加工纺织品中的总碱量 26 AATCC 1462006 分散染料的分散能力:过滤法 27 AATCC 1492007 络合剂:氨基多元羧酸及其盐类的络合值:草酸钙法 28 AATCC 1542006 分散染料的热固性 29 AATCC 1592006 尼龙中的酸性和金属络合酸性染料的转移 30 AATCC 1612007 络合剂:由金属引起的分散染料色变的控制 31 AATCC 1632007 色牢度:储存中织物之间的染料转移 32 AATCC 1642006 耐高湿大气中氮氧化物色牢度 33 AATCC 1682007 络合剂:聚氨基多元羧酸及其盐类活性成分含量分析:潘酚铜法 34 AATCC 1702006 粉沫染料粉尘化倾向的评定 35 AATCC 1722007 耐家庭洗涤非氯漂白色牢度 36 AATCC 1742007 地毯抗微生物活性的评定 37 AATCC 1762006 染料分散剂色斑的评定 38 AATCC 1852006 过氧化氢漂白浴中络合剂的百分含量:潘酚PAN铜指示剂法 39 AATCC 1862006 耐气候:暴露于紫外光和潮湿气候 40 AATCC 1892007 地毯纤维中荧光物含量 41 AATCC 1932007 对水性溶液的抵抗性:抗水/乙醇溶液测试 42 AATCC 1942007 评估纺织品的防尘和螨虫性能
  • 我国修改科技进步法提升科技创新质量和效率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17日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据了解,现行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制定,2007年修订,随着我国科技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科学技术进步法需要作出修改完善。通过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按照“四个面向”战略方向,加强统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运用法治力量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质量和效率,加快推动新阶段高质量发展。本次科技进步法修改,在现行法律八章七十五条的基础上,对法律框架和内容作出部分调整,其中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三章,共计十一章一百零六条。为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草案提出,建立基础研究稳定支持的投入机制,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聚焦重大科学问题,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创新能力;完善学科和知识体系布局,支持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等。本次科技进步法修改,突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草案明确,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重大科技任务等。为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强创新人才教育培养,草案在总则中增加了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的内容,强调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草案规定,建立健全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草案还对完善和优化国家创新体系、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扩大科学技术开放与合作、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 第四届国产好仪器手册免费申领啦!
    仪器信息网讯 经过近一年的不懈努力,仪器信息网发起的第四届“国产好仪器”评选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国产好仪器手册》于2023年3月29日正式发布,现场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赵鑫、编辑部主任傅晔及部分用户代表共同为手册揭幕。《国产好仪器手册》发布现场本版《国产好仪器手册》汇集了“第四届国产好仪器调研”成果,全面、客观地呈现用户从需求满足度、质量满意度、仪器性价比、服务满意度、推荐意愿度五个维度的用户评价结果,以大规模的国产仪器用户调查为基础,展现经调研用户认可的“好用耐用”的国产仪器。本次《国产好仪器手册》还收录了经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等权威机构认证评价合格的名单,将筛选出161台国产仪器全方位向政府采购部门、企事业实验室以及仪器信息网广大用户进行展现。而此次发布的《国产好仪器手册》,其内容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每台入选仪器后面均附有典型用户,这些内容均是经过反复确认,是经得起用户检验的。3000位仪器用户五大维度真实反馈161台入选仪器,仪器采购必备指南国产好仪器全方位调研综述报告极具代表性国产好仪器企业  《国产好仪器手册》用最真实的数据展现了国内用户喜爱的仪器,哪些国产仪器、哪些仪器企业受到用户认可?本手册给你做出详尽的解答。为感谢大家对国产仪器的支持,现向用户免费发放300册《国产好仪器手册》,先到先得,领完为止!领取方式: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邮寄地址即可,工作人员会安排邮寄。扫描二维码,领取纸质版《国产好仪器手册》没有申领到纸质版手册的用户,可以点击以下链接,申领电子版《国产好仪器手册》。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145102.shtml 后续,我们还将根据仪器分类推出《国产好仪器手册》分册,欢迎持续关注!
  • 四部门印发《问答手册》
    2022年3月2日,科技部发布消息称,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问答手册》(以下简称《问答手册》),针对科研自主权政策“最后一公里”的打通难题进行了答疑。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7月,科技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从机构运行管理、科研管理、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分配等四大方面,提出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等14项具体改革举措。根据《若干意见》要求,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扩大自主权实施方案。在推进自主权改革过程中,一些部门和高校院所反映在具体政策执行中还存在一些疑点、难点,落实自主权还存在不能、不敢、不会的问题,自主权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还需进一步打通。针对各方面的关切,科技部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了自主权《问答手册》编写工作。据了解,《问答手册》将自主权14项改革政策细化为32条问题,逐一进行了详细、权威解答。一是针对基层难以接权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和高校院所各方面的管理权责,推动科研自主权下放;二是针对基层不敢接权的问题,细化了政策条文和操作性规定,为高校院所依法合规用权强化制度保障;三是针对基层用不好权的问题,面向高校院所详细说明如何主动承接已经下放的自主权,帮助高校院所“接得住、用得好”。据悉,自主权《问答手册》印发至高校院所主管部门,以及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中央级科研院所。后续,科技部等四部门将推动《问答手册》宣讲解读工作,并组织开展自主权改革典型经验案例交流,以印发和实施《问答手册》为抓手,深入推动自主权改革落实落地。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探索性、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具有知识和人才独特优势,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简政放权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随着科技创新向纵深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求。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推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单位发展与国家使命相一致。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全面领导,牢记国家使命,坚持国家目标导向,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组织开展工作,积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将单位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服务国家目标过程中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坚持统一要求与分类施策相协调。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应符合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尊重科学规律,针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同特点精准施策,实行分类管理,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事务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加强对发展方向的总体把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内控机制建设,确保充分放权与有效承接、完善内部治理与加强外部监督、激励担当作为与严肃问责追责等有机结合、权力与责任相一致。二、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三)完善章程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改革精神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组织所属高校完善章程,推动科研院所制定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运行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四)强化绩效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明确绩效目标及指标。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利效相统一和分类评价原则,减少过程管理,突出创新导向、结果导向和实绩导向,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实行中长期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并作为单位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领导人员考评奖励、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参考评价结果。(五)优化机构设置管理。科技部门要按照功能定位清晰、布局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推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根据国家战略需求、行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趋势,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自主设置、变更和取消单位的内设机构。三、优化科研管理机制(六)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围绕国家需求改进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布局、数量及体量,优选研发团队,强化责任落实与结果考核,简化过程管理。科技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精简项目申报流程,减少不必要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期间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评估、规范和动态调整第三方审计机构。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计划的材料报送环节,实现一表多用。建立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开放制度,凡是信息系统已有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科技、财政、教育部门和中科院等要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积极营造有利于潜心研究的环境。(七)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改革间接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方式,不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直接核定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直接支付给承担单位。加快推进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试点经验和做法。落实横向经费使用自主权,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科技、教育部门适时选择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开展国内差旅费报销改革试点。(八)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 (九)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国家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组织科研团队。具有相应授权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中,要向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优秀团队和导师倾斜。探索基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完善培养成本分摊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公务卡管理自主权,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十)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探索路子。四、改革相关人事管理方式(十一)自主聘用工作人员。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展科研活动需要,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自主组织公开招聘,规范聘后管理,畅通人员出口,实现聘用人员市场化退出。对本土培养人才与海外引进人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和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以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允许科研院所完善内部用人制度,自主聘用内设机构负责人。高校和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内设研发机构负责人可依法依规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权奖励,执行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兼职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政策。(十二)自主设置岗位。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需要,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已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灵活用人机制的单位,可在编制内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调整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备案。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引进优秀人才从事创新活动。对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需求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设置一定数量的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涉及编制事宜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专项审批。完成相关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十三)切实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事后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部分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等方式。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明确标准、程序和公示公开的前提下,开辟评审绿色通道,评审标准不设资历、年限等门槛。 (十四)完善人员编制管理方式。教育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快制订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在总结评估科研院所编制备案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五、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十五)加大绩效工资分配向科研人员倾斜力度。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工资项目名称、标准和发放范围,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创新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中,要向高层次人才集中、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十六)强化绩效工资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对全时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加大高校和科研院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期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六、确保政策落实见效(十七)加强统筹协调。科技、教育部门要会同组织、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制度,建立政策落实沟通反馈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改革效果评估。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在半年内完成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的修订,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放权,加强支持保障和绩效管理。相关改革试点工作要在半年内启动,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及时总结评估、复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十八)落实主体责任。高校和科研院所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抓好组织实施,把自主权政策落实到科研一线。抓落实的成效作为单位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年内要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配套制度,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十九)实施有效监管。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实现内控体系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防止滋生腐败。各相关部门要跟踪高校和科研院所履行职责、行使自主权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督查、第三方绩效评估等方式督促推动改革政策落实,对落实不到位的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实行科研项目责任人预算绩效负责制,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构建公开公示和信用机制,将诚信状况作为单位获得科研相关自主权的重要依据,将单位行使相关自主权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二十)鼓励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改革创新。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理解相关政策不一致时,监督检查部门要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对在担当作为中发生无意过失的干部,要按照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妥善处理,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本意见适用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中央级科研院所。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 2008《AATCC技术手册》中文首译本正式发售
    日前,中国纺织信息中心(CTIC)翻译出版了2008版中文《AATCC技术手册》,现已正式面市。该手册是国内第一本被正式发行出版、专业翻译的标准汇编。 美国AATCC(美国染色家和化学家协会)每年发布的《 AATCC技术手册》是国外纺织品采购商广泛采用的检测标准,是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到美洲地区进行质量检测影响较大的标准之一。该技术手册包含了所有现在采用的AATCC测试方法和研究委员会的名录。每年修订一次。很多国外检测机构如ITS、SGS和MTL等国际第三方检测机构均采用AATCC标准作为纺织品出口美洲地区的检测依据。 2008版的《AATCC 技术手册》,包括116个现行有效的测试方法、10个评价程序及专论,内容涉及纺织品的生物性能、色牢度、染色性能、评估程序、鉴别分析及物理性能等。与2007版相比,更新了32个标准,增加了2个标准;与2006版相比,更新了42个标准;与2005版相比,更新了68个标准。以往,由于《AATCC技术手册》仅有英文版本,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内纺织品服装出口企业及从事纺织品检测人员对该标准的准确理解和掌握程度。2007年7月,美国AATCC正式唯一授权中国纺织信息中心(CTIC)翻译、出版中文版本的《AATCC技术手册》。AATCC执行董事(秘书长)Jack Daniels 说&ldquo 全世界已经认识到,中国纺织工业对全球经济具有的重要性。中国纺织信息中心在信息服务和标准培训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一种使中国纺织品、服装生产企业能够与世界纺织标准与试验方法接轨的简便途径,美国染色家与化学家协会愿意授权中国纺织信息中心翻译出版《AATCC技术手册》的中文版本。&rdquo 据介绍,该手册以2008英文版、第83卷的《AATCC技术手册》为基准,由中国纺织信息中心组织行业内标准专家和学者将其译成中文。今年3月,出口企业和相关单位通过中文版本最新的《AATCC技术手册》可以方便地理解AATCC检测标准的更新技术方法和要求,在质量控制方面与国际标准接轨。该本手册专业水平高、可读性强,准确、权威和实用,是检测工作者重要的参考资料。 现美国AATCC唯一授权单位中国纺织信息中心(CTIC)与锡莱亚太拉斯合作发售。欲了解或购买该手册,请致电锡莱亚太拉斯公司 北京:010-65815766 上海:021-61213788 深圳:0755-26711168 (参考:AATCC是致力于促进纺织品染色、纺织品设计、加工和测试的非盈利性专业机构。AATCC成立于1921年,是一个资深的专业团体。该机构既是染色牢度、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生物性能等测试方法的制定机构和研究机构,又是在行业内促进染色工作者技术创新提供教育和技能提升的组织,同时承办行业会议、专题讨论会及讲座,还是高品质的定期刊物、书籍、专业技术网站和科学著作的出版机构。AATCC通过与各行业研究机构、采购商的紧密合作,在染色行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 《国产好仪器手册》免费索阅火热进行中
    《国产好仪器手册》免费索阅啦!!!   国产仪器满足不了工作需求???   国产仪器质量稳定性不好???   国产仪器性价比不高???   国产仪器不知道该如何支持???   国产仪器差距到底在哪里???   荟萃3000位仪器用户推荐《国产好仪器手册》改变你的看法   《国产好仪器手册》的价值:   1.3000位仪器用户从五个维度推荐的国产仪器   2.70台入选、72台入围仪器,仪器采购的必备红宝书   3.国产好仪器调研综述报告,极具参考价值   4.入选国产好仪器企业,极具代表性   《国产好仪器手册》荟萃&ldquo 国产好仪器调研&rdquo 成果,忠实呈现用户从需求满足度、质量满意度、仪器性价比、服务满意度、推荐意愿度五个维度的用户评价结果,以大规模的国产仪器用户调查为基础,不是找&ldquo 高大上&rdquo ,而是找&ldquo 好用耐用&rdquo 的国产仪器。最终从280台仪器中,筛选出70台国产仪器入选&ldquo 国产好仪器&rdquo 及72台入围仪器。   《国产好仪器手册》为国产仪器振兴,提供一个专业的展示平台。用最真实的数据展现了国内用户喜爱的仪器,国产仪器究竟在哪个行业?哪个方向的应用最多?本手册能给你做出详尽的解答。   欢迎广大网友前往索阅,另外我们还提供了电子版供大家下载阅读!!!
  • 看LabSolutions CS如何应对原料药质量控制实验室合规风险!
    LabSolutions CSSHIMADZU 实验室合规 我国作为全球主要的原料药生产与出口国,原料药产业的发展备受国家有关部门重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原料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中提出应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完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在医药产业链中,原料药处于上游,其质量直接影响药品质量。作为控制其生产质量的重要环节——质量控制(QC)实验室起到了关键作用。 其中,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QC实验室电子数据的合规性引起广泛关注。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发布了《计算机化系统》附录和《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等文件。文件中对于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应用的计算机化系统及其生成的记录和数据管理提出了要求。 此外,FDA、EMA、ISPE、WHO和MHRA均对此制定了相应法规和规范指南。FDA在2021年发出的警告信中就包含了计算机化系统控制和数据完整性等问题。 QC实验室的计算机化系统和数据完整性一直是审计官重点关注的内容,那么您的工作站中是否存在以下风险呢? 面对诸如此类的挑战,岛津的信息化解决方案——LabSolutions CS应运而生。LabSolutions CS是面向大规模实验室设计开发的一款集硬件和数据管理于一体的CDS产品,在任一客户端电脑均可控制仪器并处理数据,通过数据库进行数据管理,让您在操作便捷的基础上可以保证数据完整性。LabSolutions CS的特点◆ 支持岛津色谱、光谱、质谱等所有设备,最大可支持300套仪器接入,实现人机分离◆ 内置特色的色谱柱管理系统,管理色谱柱整个生命周期,并可对色谱柱产生的分析结果进行检查和追踪 ◆多数据报告制作功能,通过设定预先验证的模板,实现分析结束的同时生成多数据报告书。◆支持多个机种近1000条权限选项,提供丰富的权限分级设置◆建立完善的登录管理制度,防止未经授权用户的登录◆强大的审计追踪功能,对用户名、修改时间、参数、修改前/后内容进行详尽记录◆采用数据库格式进行存储和管理,保证电子数据完整性。此外,所有数据修改后生成的同名新文件将通过升级版本号的方式保证数据不被覆盖,轻松追溯过去版本的数据。 ◆ 自带灾难备份/恢复程序,以及项目备份/恢复程序◆根据FDA 21 CFR Part 11法规进行设计,支持电子签名操作◆可以与LabSolutions i-QLinks无缝对接,助您实现从试验计划建立、项目分配、序列创建,自动试验结果报告、自动最终试验报告的全流程信息化过程。此外,还支持与LIMS或其他系统服务器的对接。 岛津的服务★ 可提供计算机化系统(CSV)验证(IQ/OQ)服务,基于用户需求及系统复杂性,为用户提供专属定制化验证服务,以符合预期需求。此外,在终端服务中无需对客户端的LabSolutions进行验证,大大降低了CSV成本。 ★针对合规性方面的软件培训★软件配置、计算机配置、网络组建等专业团队技术支持★提供更新的软件产品升级服务★行业新法规动向及合规性信息 岛津LabSolutions CS助您从容应对挑战,解决实验室合规难题,安全、高效地运营您的实验室。 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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