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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环境质量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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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环境质量手册相关的资讯

  • 山西省首套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投入运行
    7月3日,全省首套监测系统实时监控环境噪声。王韵菲 摄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太原市声环境质量状况如何?如何开展噪声监测?……7月3日,“并州生态文明建设媒体行”记者采访团,来到市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办公楼楼顶的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一探究竟。“该套监测系统可实现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监测,监测数据全部实时采集。”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监测科副科长苏毅介绍。监测结果显示,2023年,太原市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达标率为95%,夜间功能区达标率为78.3%。与2022年相比,太原市声环境质量呈现稳中有升的发展态势。为进一步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噪声污染防治、持续提升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为城市居民创造宁静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启动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遵照“科学延续、全面覆盖、均衡布设”的布点原则,结合城市规模、功能区区划结果及现行功能区噪声监测布点情况,太原市建设完成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15个,分布于六城区。其中,1类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9个,分别为:尖草坪气象站(点)、晋祠宾馆站、向阳苑站、龙康新苑站、西山湾绿苑小区站、煤源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绿地山鼎庄园站、茂园小区站、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类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2个,分别为:中国辐射防护院站、医药小区站;3类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1个,点位为山西太钢不锈钢钢管有限公司站;4a类功能区(城市主干路)3个,分别为:五一路星河浴苑(五一路)站、山西财经大学坞城校区南院(坞城路)站、山西开放大学(千峰路)站。经过半年多紧张调试,目前该自动监测系统已与生态环境部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联网且全部投入运行。“我市原来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大部分集中在城市中心区,部分点位受校园内高音喇叭、课间活动或楼顶风机等固定声源影响,部分点位受树叶声、鸟叫声、虫鸣声影响,监测结果不具备代表性。”市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大气环境研究室主任王波解释说。现场了解到,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包含:全天候户外传声器、噪声采集分析、气象监测,视频、4a类站(点)的车流量监测等基础单元,还首次配备声源识别模块,基于深度学习的复杂环境自然声源智能识别技术,针对自然环境噪声特性,通过对信号的变换和处理,获取信号中的关键信息密码,使声源信息综合评价更加多维度,从而自动识别虫鸣鸟叫、人为活动等不同的声音“密码”,确保噪声污染精准溯源,有效治理更具针对性、精准性。与过去手工监测相比,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代表性、连续性、稳定性、可比性有了明显提高,为太原噪声治理等提供了坚实技术支撑。
  • 环保部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实施方案
    p style=" TEXT-ALIGN: left"   近日,环保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2015年数据上报和2016年监测方案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要求“对于尚未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县域,原则上要求2017 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保障正常运行”。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p p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财政厅(局): /p p   为确保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附件: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5年8月24日 /p p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8月25日印发 /p p    strong 附件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2016 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p p   为确保2016 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 号)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 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p p   一、适用范围 /p p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2015 年限制开发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以下统称县),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26 个省(区、市),共555 个。 /p p   二、指标体系 /p p   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 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 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分为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种生态功能类型,实行差别化的考核评价。 /p p   三、职责分工 /p p   财政部: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指导,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组织现场抽查、通报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相应实施 /p p   约谈和奖惩。 /p p   环境保护部:负责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组织现场抽查、通报考核结果。组织制定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案 组织汇总、评价各相关省(区、市)报送的数据资料,编写技术评价报告 向财政部提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 /p p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内考核工作的保障指导,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开展数据审核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研究制定省(区、市)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落实考核结果的应用。 /p p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内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组织完成行政区内监测任务 对被考核县域上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负责对被考核县域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开展工作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管和现场核查等,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本省(区、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 /p p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酌情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原则上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或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委托地市级、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担的,应制定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方案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p p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级财政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本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及时填报相关资料,规范编写自查报告,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p p   四、2015 年度考核工作安排 /p p   (一)县级自查(2015 年10 月31 日前完成) /p p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并将填报软件生成并导出的资料包刻录成光盘。按时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监测报告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所属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p p   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数据,填报2014 年第四季度和2015 年前三季度的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 /p p   (二)省级审核(2015 年12 月10 日前完成) /p p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行政区内所有被考核县域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编写全省(区、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情况、资料审核结果等。同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审核软件”,并将审核软件生成并导出的资料包刻录成光盘。按时将工作报告、资料光盘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环境保护部。 /p p   行政区内被考核县域个数在20 个(含)以内的,应于当年完成现场核查 超过20 个的,当年至少抽查50%,原则上每两年所有县域全部开展一次。 /p p   (三)国家评价(2016 年1 月15 日前完成) /p p   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等单位对所有被考核县域及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集中审核与分析评价,编写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等。 /p p   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和无人机抽查,对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政区内考核工作情况予以核实。 /p p   (四)考核通报(2016 年3 月31 日前完成) /p p   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2015 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正式函报财政部 两部门适时联合通报考核结果。 /p p   五、2016 年监测工作方案 /p p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p p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p p   1.监测断面 /p p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p p   2.监测指标 /p p   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 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 项指标。 /p p   3.监测频次与时间 /p p   每月监测一次,每月上旬(1-10 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对于因县域内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而无法正常采样的,须报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并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 /p p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p p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p p   1.监测对象 /p p   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p p   2.监测指标 /p p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 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 项指标、表2 的补充指标(5 项)和表3 的优选特定指标(33 项),共61 项 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 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 项 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 项。 /p p   3.监测频次 /p p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 次,每年4 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 次,每年监测2 次,每两年开展1 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p p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p p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p p   1.监测点位 /p p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p p   2.监测指标 /p p   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 项指标。其中,手工监测只监测PM10、SO2和NO2 等3 项指标。 /p p   3.监测频次 /p p   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21 天 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 次,每年至少监测4 次。 /p p   对于尚未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县域,原则上要求2017 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保障正常运行。 /p p   (四)重点污染源监测 /p p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p p   1.监测对象 /p p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开展监测。 /p p   2.监测指标 /p p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p p   3.监测频次 /p p   每季度监测1 次,全年监测4 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p p   六、有关要求 /p p   (一)各相关省(区、市)环境保护、财政主管部门和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p p   (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保证参与考核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 /p p   (三)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以及重点污染源监测名单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撤销,否则监测数据作无效处理。如确需变更、调整或撤销的,应进行科学论证,须于每年8 月31 日前,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环境保护部批准。 /p p   (四)对于故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根据《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等要求严肃查处。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资料进行集中审核与分析评价,编写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等。 /p
  • 《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手册》发布
    p   8月16日,清洁空气联盟在北京发布《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手册》。该手册结合国际和国内的先进经验,拟为中国各城市提供一个第三方的参考文件,助力各地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编制和空气质量达标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br/ /p p   2017年是大气十条实施的收官之年,许多地方都把环保工作重点放在了大气十条的考核上。随着政策的落实,公众对清洁空气的期待也在提升,“何时能实现空气质量达标,让蓝天能保持下去”已成为了社会各界的关注重点,而这需要建立一个长效的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的机制。 /p p   此次发布的手册由清洁空气创新中心组织编制,并得到了来自美国环保署、加州空气资源管理局、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北京环科院、深圳环科院等机构的多位国内外专家的支持。能源基金会(中国)资助了该手册的编制。 /p p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意味着我国环境管理将发生从粗放式过度到精细化、科学化的重要转变,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是关于管理机制的变革,也是其中最关键的一环。”清洁空气创新中心主任解洪兴表示。 /p p   他说,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是以空气质量达标为管理目标,应用科学手段开展城市空气质量管理,设计并评估空气质量改善措施以实现持续达标的一个规划管理模式。通过达标规划,可以使空气质量达标作为一个明确的长期限制指标,对城市的能源发展、交通发展、产业布局做出前置约束,使城市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p p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环境首席科学家柴发合在发布会上说,“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手册是推行达标规划管理很好的工具,这个手册有一个突破,把政府在编制规划的作用、各个部门的角色讲的很清晰。” /p p   事实上,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管理在欧美已经成功实施多年。在经过洛杉矶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之后,美国和英国分别从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和1995年英国《环境法》开始,建立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机制,实现了空气质量改善与经济发展的“双赢”。国际经验表明,达标规划对空气质量的改善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p p   与单纯的末端污染治理不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是通过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全面统筹提高效率等根本措施来实现空气质量达标的,因此还能带来很好的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效应。根据2016年清洁空气联盟与清华大学、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发布的报告表明,如果京津冀地区的空气质量在2030年实现总体达标,将会带来巨大的温室气体减排效应。据初步测算,二氧化碳减排可达210万吨左右,同比2013年下降19%,大约相当于778万棵成年树一年吸收的二氧化碳量。 /p p   能源基金会中国环境项目主任赵立建认为:“空气质量达标规划要求城市以空气质量达标为目标进行规划,会使城市更加认识到源头治理、结构调整的重要性,而这些长效措施一般也能带来更好的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效果。” /p p   2016年,中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明确要求,“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新大气法的实施在中国开启了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管理的新篇章。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厦门、宜昌、荆州等城市已经开展了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工作。然而,达标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合作,现已开展的达标规划大都是科研课题的模式,而把达标规划作为一项环保管理工作系统开展,目前尚没有相关的工具和指南。 /p p   “我们的环境管理现在非常需要一个自下而上的模式,开展精细化管理”,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姜克隽研究员指出,“中国在环境改善方面做出更多的承诺和努力可能不但不会影响经济,而是会拉动产业、推动经济更加健康、持续的发展”。 /p p   据悉,《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手册》是首个由第三方发布的,支持各城市编制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工具。该手册是对达标规划编制的框架性和系统性的支撑文件,不仅包括了达标规划编制的具体方法和步骤,还包括了一系列相关工具的介绍及使用,如基于PDCA管理体系的空气质量管理十项原则、汇集国内外清洁空气治理百余项措施的清洁空气措施库等。 /p p   山西省环境规划院大气所所长罗锦洪表示:“山西对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工作非常重视,也很希望能够有个系统的指导工具,来帮助达标规划的编制”。 /p p   “编制这个手册,就是想帮助有需求的城市,将达标规划工作更加全面的、系统的、科学的开展起来。”解洪兴表示。 /p p br/ /p
  • 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历程和思路
    一、修订历程 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为1995 年7月13 日发布,1996 年3 月1 日实施。面对我国土壤环境形势的新变化、新问题和新要求,环境保护部2006 年立项修订该标准,由原标准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牵头承担。 2007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在江苏溧阳召开土壤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包括本标准修订项目组在内的各项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研讨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思路。2008年起,按照该会议精神,编制组广泛调研了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及制定方法,并陆续提出多版修订草稿。 2009年&mdash 2013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多次组织召开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并印发《关于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环办函[2009]918 号),就标准修订工作的几个关键问题广泛征集了国务院相关部委、各地方、相关科研机构的意见。 同期,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要求,本标准编制单位结合修订思路编制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并承担了中荷土壤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等污染场地系列标准于2014年2月19日正式发布。其中,HJ 25.3-2014 是与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列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但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性,该标准仅规定了风险评估技术原则、方法,未规定启动风险评估的筛选值。 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15条、28条和第32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实施制度,以及大气、水、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制定实施HJ25系列标准得到上位法的有力支持。 2014年6月26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召开相关科研专家和管理部门代表参加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专题研讨会,明确建议修订后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继续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为评价对象,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评价适用HJ 25 系列标准并补充制订筛选值。 2014年10月31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研究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思路,同意修订后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继续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为主,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共同构成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体系;不再规定全国统一的土壤环境自然背景值。 按照上述会议精神,编制组完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GB 15618-1995)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补充HJ 25.3-2014),即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两项标准。 二、修订依据和思路 1.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 号); (3)《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 号); (4)《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 号)。 2. 修订思路 2.1 土壤污染物项目 原标准中土壤污染物项目10个,其中:8个为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铜、铅、铬、锌、镍);2 个为有机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 根据&ldquo 十一五&r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原标准规定的重金属污染物在全国范围检出率、超标率较高,继续保留为必测项目;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虽然有所下降,但在全国范围内仍有一定检出率,部分监测点出现超标,也继续保留为必测项目。 与此同时,&ldquo 十一五&rdquo 土壤污染调查发现,土壤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有所增加,综合考虑污染物检出的区域特征、基层环境监测能力和土壤污染物作用机理研究进展,同时借鉴国外相关标准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增加了总锰、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氟化物(水溶性氟)、苯并[a]芘、石油烃总量、邻苯二甲酸酯类总量等10 种土壤污染物选测项目,适用于特定地区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价。 2.2细化土壤污染物限值 土壤pH 条件是影响土壤中重金属活性的首要因子,土壤pH 值越低,重金属活性越强、越容易被农作物吸收,尤其是在pH 值5.5 以下的土壤中活性强,而在pH 值5.5 以上的土壤中活性明显下降。为此,将原标准pH 值小于6.5 的情况进一步细分为pH&le 5.5 和5.5<pH&le 6.5 两档,分别规定限值,将原标准中的3档(pH&le 6.5,6.57.5)增加为4 档(pH&le 5.5,5.5<pH&le 6.5,6.57.5)。 标准修订过程中,相关各方普遍反映原标准中镉限值偏严。原标准中的镉限值是按照最保守取值原则确定的,即以最敏感粮食作物水稻籽粒中镉的食品安全标准0.2mg/kg 为依据,推算出各类土壤中镉临界浓度(含量),取其最小值。对全国不同土壤类型、不同作物种类、不同pH 条件下的试验显示,水稻在酸性土壤(pH&le 4)中的土壤镉临界含量为0.3mg/kg 左右;随着pH 值升高,土壤中镉活性降低,包括水稻在内的农作物对土壤中镉的吸收性能降低。与水稻相比,小麦、玉米、大豆等作物对土壤镉的吸收性能低,这些作物产区的土壤镉控制要求可以相应放宽。因此,不宜将0.3mg/kg 作为pH7.5)。 原标准发布于1995年,此后国内外农产品中铅含量限值标准均有所收严。例如,当时的淀粉制品食品卫生标准(GB 2713-81)规定的铅含量限值为1.0 mg/kg,而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规定谷物及其制品中铅含量限值为0.2mg/kg。此外,我国铅土壤环境背景水平偏低,95%范围值为10.0-56.1mg/kg,中位值为23.5 mg/kg,算术平均值为26.0 mg/kg,几何平均值为23.6 mg/kg。 近年来,我国多次发生铅污染事件,宽松的土壤铅含量限值不利于及时发现、应对铅污染问题。适度收严土壤中的铅含量限值,有利于及时反映土壤铅含量上升、累积的趋势,也有利于分析周边污染源排放的大气、水中铅含量过高问题。 考虑到以上情况,2006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规定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中的铅含量限值为80 mg/kg,《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估技术规定》也采用80mg/kg 作为评价依据。因此,本次修订将农用地土壤铅含量限值收严为80 mg/kg。 2.4收严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限值 原标准中六六六和滴滴涕限值为0.5mg/kg,主要根据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污染状况和残留水平确定。我国从1983年起禁止使用六六六和滴滴涕,经过20 多年自然消解,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水平已显著降低。&ldquo 十一五&r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显示,部分地区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仍有检出。 六六六和滴滴涕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首批重点控制的物质,且当前仍然是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关注的重点污染物,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规定了这两项污染物限值。因此,本次修订保留这两项污染物为必测项目,限值收严为0.1 mg/kg,与2006 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一致。 2.5选测项目含量限值 本次修订新增10 种土壤污染物选测项目。鉴于目前国内对这些污染物项目的研究成果较少,其限值的确定主要参考了加拿大、德国、荷兰等国家的农用地土壤标准资料,以及&ldquo 七五&rdquo 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数据和&ldquo 十一五&r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未按pH 值分档细化定值。 2.6更新监测要求 本标准更新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目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等要求应执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相关规定,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应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上监测标准更新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要求随之更新。 2.7补充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次修订依据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标准实施和监督的三方面要求:一是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环保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二是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26 条规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以及第28 条规定的环境质量达标管理制度,本标准作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应强制实施,实施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三是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尤其是大面积农用地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成本过于高昂、不可承受,本标准的实施强调两点原则:首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坚持土壤环境质量反退化原则,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本标准的,应以控制污染物含量上升为目标,不应局限于&ldquo 达标&rdquo ;其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在保障食品安全前提下治理修复成本最小原则,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本标准的,对相应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地方政府应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32条启动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具体结合超标地区土壤性质、农作物种类等因素进一步开展评估,准确判断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和因素,采取针对性风险管控或土壤修复等措施。
  • 并版“土十条”出炉 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p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针对本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纲领性文件《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本月初正式发布并实施,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了全面战略部署。 /p p   “摸家底”成为常态在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农药、制革、铅蓄电池等)为重点,我市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依据国家和我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将成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机构,制定我市土壤详查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19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重点行业企业场地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调查,掌握其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更新调查。 /p p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将有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我市将同步开展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将数据上传太原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p p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方案》提出,将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拟收回、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企业用地,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废物的工业场地,其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在进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纳入太原市土壤环境基础信息化管理平台。 /p p   同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p p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金属、多环芳烃、石油烃等重点管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自2017年起,市政府将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p p   源头上严格监管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经逐级审核后报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并实行定期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每年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所辖范围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周边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太原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p p   有“后遗症”的企业也无法轻松退出市场《方案》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p p   鼓励公众监督举报依照《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责任单位,并逐年进行分解实施。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 /p p   《方案》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p p   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逐步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p
  • 食品领域“国产好仪器”手册重磅来袭,助你PICK心仪仪器
    “国产好仪器”历经十年发展与沉淀,始终坚持“用户说好才是真的好”这一标准,通过大量用户调研,筛选出一批优秀的国产仪器代表,然后再通过不同形式向用户推介,以增进用户对国产仪器的了解。2023年,“国产好仪器”聚焦食品领域,从仪器应用角度出发,以“用户说好才是真的好”为原则,寻找食品行业受到用户认可的优秀国产科学仪器。活动自启动以来受到科学仪器行业内企业和用户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历时6个月,共收到79家厂商156台仪器申报,经审核,134台仪器通过初审并参与用户调研,调研用户样本4699份,累计拨打1.5万人次电话,共评选出57台“国产好仪器”;同时,将支持单位——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提供的通过验证评价合格的25台仪器收录进“国产好仪器”名录。截止至2024年1月份,分五批公示食品领域 “国产好仪器”名录共82台产品。食品领域“国产好仪器”以大规模用户使用体验调研为基础,以严格的用户身份核查为保障,以5个维度的权重评分结果为门槛,以仪器用户推荐意愿度为入围标准。入围仪器须经公示,接受全行业监督,公示期内未出现投诉的仪器最终入选“国产好仪器”。2024年7月,食品领域“国产好仪器”手册正式发布。手册展示涵盖公司介绍、单台好仪器、典型用户、行业应用和用户评分等宣传彩页,全方位向用户展示食品领域“国产好仪器”。此外,由仪器信息网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成功组织评选出的2021年度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和2023年度实验室气相色谱仪两台企业标准“领跑者”产品,也被收录进本次的“国产好仪器”手册中。在筛选出“国产好仪器”名录的同时,针对4000余份调研样本,我们还从仪器产品类别、仪器用户画像、仪器使用频率、仪器应用场景、用户使用体验以及用户推荐意愿等不同维度进行了统计分析,真实反馈出仪器用户的使用感受和使用场景,从实际应用场景出发,支撑用户选型。仪器信息网利用自身平台资源,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将“国产好仪器”手册推介至用户群体,为用户采购国产仪器提供选型参考。查阅食品领域“国产好仪器”手册完整内容,请【点击此处】。同时,为了感谢广大用户长期以来对“国产好仪器”的支持与认可,我们准备了20份《食品领域“国产好仪器”》实体手册,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信息即可免费领取,礼品数量有限,欢迎大家积极参与!再次感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装备技术研究所、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仪器验证评价与认证平台、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AOAC中国分部、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有限公司、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丰益(上海)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我要测网12家单位对本次“国产好仪器”活动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国产替代的浪潮下,市场对于国产科学仪器的需求与日俱增,今年,“国产好仪器”全新升级,将坚持“用户说好才是真的好”这一标准,并在仪器应用领域、行业适用性、需求满意度、质量满意度、性价比、售后服务、推荐意愿度多个维度用户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参评仪器品类,并最终筛选出各行各业被广大用户实践检验且认可的“国产好仪器”。欢迎广大用户持续关注“国产好仪器”相关信息,详情可点击查看。
  • 关于对第一期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与运维管理培训情况的通报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根据《关于举办2018年第一期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与运维管理培训班的通知》(总站人字〔2018〕333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近日在辽宁兴城举办了第一期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与运维管理培训班,共有165人参加了培训,授课教师九位,培训课程共13节15课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此次培训以我站组织编写的《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实用技术手册》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技术要求》两个材料为基础,系统讲述了水站建设和系统集成、验收的要求,仪器设备的原理和基本应用、水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和水站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等等。并针对大家在水站运行中应知应会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进行了考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共163人参加了考试。考场发出考卷163份,收回163份。从卷面成绩评价,不合格比例约为11.6%,优良比例为49.1%。考试分数统计情况见下表: br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50f9e53d-8848-4fc3-a5fb-24fb87e419bf.jpg" title=" 屏幕快照 2018-09-19 上午8.33.02.png" alt=" 屏幕快照 2018-09-19 上午8.33.02.png" / /p
  • “十一五”以来全国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一、“十一五”以来全国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十一五”以来全国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2005年,七大水系Ⅰ~Ⅲ类、Ⅳ~Ⅴ类、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1%、32%和27% 2008年,分别为55%、24.2%和20.8%,与2005年相比,Ⅰ~Ⅲ类断面增加了14个百分点,劣V类断面的比例下降了6.2个百分点。   2005年,28个国控重点湖库中,水质为II类、Ⅲ类、Ⅳ类、Ⅴ类、劣V类的湖库分别为2、6、3、5、12个 2008年,分别为4、2、6、5、11个,与2005年相比,水质为II~Ⅲ类的湖库增加了1个,劣V类的湖库减少1个。   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让江河湖泊得以休养生息、恢复生机”的要求和温家宝总理“加快实现三个转变”的要求,围绕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关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稳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科学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08-2006年,国务院陆续批复了松花江、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三峡库区及上游、淮河、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滇池、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年-2010年)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对“十一五”期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认真总结“九五”、“十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精心筛选了“十一五”期间水污染防治项目,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目标和治污措施,确保了规划编制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规划项目建设投入机制   为保障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中央财政设立了“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2007年、2008年分别安排“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专项资金50亿元。按照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部署,国务院出台了扩大内需的10项措施,加大中央投资,其中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予以了重点支持。   社会投资渠道逐渐畅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机制改革稳步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日趋合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   银行信贷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十一五”前3年国家开发银行在淮河、太湖、三峡库区及上游等8个流域累计发放贷款128.8亿元支持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健全规划项目实施相关考核机制   受国务院委托,原环保总局与重点流域各省级政府签订了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去年年底,国务院又批转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将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力地推进了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各地为了完成总量减排任务,加大了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在内的治污项目建设,促进了规划的实施。   2006-2008年,根据国务院要求,原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连续三年对淮河流域四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年度检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向全社会公示。实践证明,考核评估切实加强了地方政府的治污责任,切实推动了规划实施工作。在总结淮河考核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根据《考核办法》,2009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了考核,有关结果将会在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其中淮河流域考核情况已经向社会公告)。   (四)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中央财政设立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2007年和2008年分别安排“以奖代补”资金65亿元和70亿元。截至2008年10月,全国设市城市、县及部分重点建制镇共建成污水处理厂1459座,日处理能力8553万吨(36个大城市共建成288座,日处理能力为3497万吨),分别比“十五”末期增加了60.5%和42.6%,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已由2005年的52%增加到2007年的63% 在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1033个,设计日处理能力约3595万吨。各地按照“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强了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有关部门建立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和评估制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明显提高。2008年1—10月份,全国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达190亿吨,运行负荷率达到76%,同比分别增长了21%和约3个百分点。   (五)严格环境准入关   国家不断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进一步规范环评程序,严把新建企业审批关,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从源头预防重点流域内的污染物排放。山东省要求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要按“先算、后审、再批”的程序进行,“先算”是指在项目受理之前要先算清新建项目是否会影响当地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 “后审”是指在确定建设项目不会影响减排任务后,再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查 “再批”是指对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再进行审批。江苏省明确规定对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标准的、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未按计划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重点治污工程建设严重滞后或建成后不按有关要求运行的、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六)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强化了政府的环保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关部门先后转发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选)》、《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为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贸易等政策,建立了金融机构与环保部门信息共享、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双高(高污染、高风险)”产品目录、出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等制度和机制,全面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行为。   为规范辖区内重点流域治污工作,许多地方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建立健全了地方环保法规体系,加严了排放标准,给水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山东省2007年1月1日施行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修改完善了《滇池保护条例》,制订出台了10余个配套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江苏省2008年1月1日实施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将纺织印染、化工、造纸、钢铁、电镀、食品6大行业的COD、氨氮、总磷排放限制分别提高28%、67%和50%。   (七)加大水污染防治执法力度   全国人大连续多年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各级政府环保执法工作。2003年以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连续五年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针对“十五小”企业连片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重污染行业盲目发展造成区域(流域)污染、工业园区以及建设项目违规上马等问题,强化了执法监督检查。2008年,全国出动各类执法人员160余万人次,检查企业70多万家次,对1.5万家环境违法企业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3000余件 取缔、关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及违法建设项目845个、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超标排污的造纸企业621家 责成运行负荷低的384家污水处理厂限期整改,严肃查处了60余家超标排污、设施不运行、污泥未依法处置的污水处理厂 责令未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的500余家垃圾填埋场限期整改。五年来,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700余万人次,检查企业300多万家次,查处环境违法企业12余万家次,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2万多家。通过专项行动的实施,解决了一批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环境违法的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突发环境事件得到了妥善处置。   三、今后对策   水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今后的任务更加艰巨,尤其是在当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情况下,环境保护面临新的考验。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制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方式 以污染减排为中心,全面完成“十一五”确定的环保任务 以跨行政区水质目标考核为手段,落实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 以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落实“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要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需要,继续加大攻坚克难的力度,千方百计做好污染减排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各项措施。要着力推进结构减排,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医药、选矿以及各类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要加快推进工程减排,推动各项减排重点工程按时、保质地建成,对违法排污和治理设施建成而不运行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进一步加大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力度。要大力推进管理减排,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深入推进清洁生产,积极引导循环经济有序发展。要继续严格实施各地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核算和考核制度,落实和强化各级政府减排责任,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二)严格拉动内需过程中的环保准入   为有效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中央政策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和环保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要加快环评审批,为扩大内需开辟“绿色通道”。在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要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从严把关,继续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淘汰。在扩大内需的过程中,我们要重申有关规定,严禁审批下列项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严格限制审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型项目建设。要防止一些地方在扩大内需的过程中片面强调加快审批速度,造成新一轮“两高一资”项目快速增长。   (三)继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扩大内需的措施为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发展提供了推动力,也为进一步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利契机。要充分抓住这一机遇,准确把握和落实好有关政策措施,利用落后产能不断被市场所淘汰的有利形势,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手段,提高清洁生产能力和水平,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要继续实施严格的产业政策,加大造纸、酿造、食品、化工等高污染、高耗水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 要将产业结构调整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机结合,在部分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把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淘汰落后产能作为深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全面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   (四)进一步强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推动流域水污染防治,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是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治本之策。要抓住当前扩大内需、加大环保投入的战略机遇,组织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加大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调度和评估考核,推动地方政府做好规划项目的建设。督促太湖等重点流域实施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强化对点源的监督管理,研究面源污染治理的综合措施,开展内源污染的防治,适时采取调水、清淤等综合措施,改善重点水域水环境质量。   (五)努力提高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防治水污染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保障居民饮水安全是一项紧迫的任务。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科学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内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进入水体。要继续认真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和《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尽快编制完成并批复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的各专项规划,整体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水平。要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强化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要不断提升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监测能力,从饮水源头确保水质安全。要建立完善城乡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警体系,形成饮用水水源污染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并做好各流域枯水期和汛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防止发生危及群众饮水安全的重特大水污染事故。   (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农村环保工作会议的要求,切实把农村环保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力度。加强农村分散水源地的监测与管理,防止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推动因地制宜处理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特别要加快人口集中和环境敏感地区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积极防治土壤环境污染,在深入做好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筛选并启动第一批农村土壤污染修复试点工程,确保“米袋子”、“菜篮子”的食品安全。积极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政策措施,促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抓好村庄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 继续扩大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范围和规模,推进人畜粪便、生活垃圾、污水向肥料、饲料、原料的资源转化 推广集成配套节肥、节药、节水等实用技术,从源头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各地依据环境容量,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治理,大力普及农村户用沼气。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完成一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并推广成功经验 加快制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规范化、法制化。   (七)完善跨行政区水质考核制度   抓紧建立和完善跨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将污染物排放情况与水质改善情况挂钩,使减排成效体现在环境质量的改善上 将水质状况与经济处罚和补偿挂钩,上游超过规定的总量排放污染物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在经济上受到处罚,反之,超额完成减排和水质达标任务的,应获得经济补偿。与此同时,将跨行政区水质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推动落实各地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   (八)加大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力度   要继续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快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条例》、《流域生态补偿管理条例》、《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和规章,加大对地方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切实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继续开展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充分利用好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进一步完善重大水污染违法案件移送司法和协同配合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水污染防治法》的震慑力,树立环境执法的权威。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对环保、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等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加强涉水部门的沟通,依法统一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水污染联防机制,进一步研究理顺流域管理体制,推动水污染防治形成合力。   (九)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保障机制   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整体提升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继续建立健全环境经济政策,利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基金等多种手段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水体污染防治科技攻关,抓紧“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工作,切实解决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科技问题。针对污染事故频发的状况,在各流域制订水污染应急预案和饮用水水源地的应急保障方案,不断加强水污染预警和风险管理。
  • 《食品农残国标GB 23200系列汇编》手册合集发布
    《食品农残国标GB 23200系列汇编》发布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药进入粮食、蔬菜、水果、鱼、虾、肉、蛋、奶中 ,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由于农药残留对人和生物危害很大,各国对农药的施用都进行严格的管理,并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容许量作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2017年6月23日将执行食品安全GB 23200系列标准。截止目前GB 23200标准已更新至GB 23200.121。为了方便查找,仪器信息网资料 库 特别整理了一份《食品农残国标 GB 23200系列汇编 》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里分析了新旧标准号及其名称、新标准的变更内容,整理了从GB 23200.1-2016至GB 23200.121-2021全部标准。为了方便从业者查询,我们还给手册增加了书签,方便阅读查看。扫描/识别图片二维码就可一次性打包收藏。为了方便用户下载单条标准,我们也特意整理了一份单条标准列表,欢迎下载。GB 23200.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除草剂残留量检测方法 第1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 粮谷及油籽中酰胺类除草剂残留量 GB 23200.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除草剂残留量检测方法 第2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 粮谷及油籽中二苯醚类除草剂残留量 GB 23200.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除草剂残留量检测方法 第3部分: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测定 食品中环己酮类除草剂残留量 GB 23200.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除草剂残留量检测方法 第4部分: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测定 食品中芳氧苯氧丙酸酯类除草剂残留量 GB 23200.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除草剂残留量检测方法 第5部分: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测定 食品中硫代氨基甲酸酯类除草剂残留量 GB 23200.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除草剂残留量检测方法 第6部分: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测定 食品中杀草强残留量 GB 2320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果汁和果酒中497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谷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桑枝、金银花、枸杞子和荷叶中488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桑枝、金银花、枸杞子和荷叶中413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1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中44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1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中448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1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蔬汁和果酒中512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中503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1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中乙烯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GB 23200.1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中噻菌灵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GB 23200.1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蔬菜中非草隆等15种取代脲类除草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GB 23200.1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中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GB 23200.2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2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中赤霉酸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2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及坚果制品中抑芽丹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 谱法 GB 23200.2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地乐酚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2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谷和大豆中11种除草剂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2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中噁草酮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GB 23200.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中9种有机杂环类农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GB 23200.2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中4,6-二硝基邻甲酚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2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种醚类除草剂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2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中唑螨酯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GB 23200.3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氟菌胺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3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丙炔氟草胺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3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丁酰肼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3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解草嗪、莎稗磷、二丙烯草胺等110种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涕灭砜威、吡唑醚菌酯、嘧菌酯等65种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3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取代脲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3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氯氟吡氧乙酸、氟硫草定、氟吡草腙和噻唑烟酸除草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烯啶虫胺、呋虫胺等20种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3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环己烯酮类除草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噻虫嗪及其代谢物噻虫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可乐饮料中有机磷、有机氯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23200.4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噻节因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GB 23200.4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谷中氟吡禾灵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GB 23200.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谷及油籽中二氯喹磷酸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23200.4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谷中二硫化碳、四氯化碳、二溴乙烷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GB 23200.4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除虫脲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4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嘧霉胺、嘧菌胺、腈菌唑、嘧菌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四螨嗪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4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野燕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醚甲环唑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 法 GB 23200.5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吡啶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5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呋虫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5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嘧菌环胺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5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氟硅唑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5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5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1种熏蒸剂残留量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 23200.5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喹氧灵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GB 23200.5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草胺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GB 23200.5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酯磺草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5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敌草腈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6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炔草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GB 2320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胺灵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6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氟烯草酸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噻酰菌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6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吡丙醚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四氟醚唑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GB 2320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吡螨胺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炔苯酰草胺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啶酰菌胺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硝基苯胺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7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氟羧草醚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7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缩甲酰亚胺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7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酰胺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7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鱼藤酮和印楝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7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井冈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7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氟啶虫酰胺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GB 23200.7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氟苯虫酰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7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苄螨醚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GB 23200.7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及肉制品中巴毒磷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23200.7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及肉制品中吡菌磷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23200.8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及肉制品中双硫磷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GB 23200.8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及肉制品中西玛津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GB 23200.8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及肉制品中乙烯利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GB 23200.8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异稻瘟净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GB 23200.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品中甲氧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及乳制品中多种拟除虫菊酯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8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及乳制品中多种有机氯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8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及乳制品中噻菌灵残留量的测定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23200.8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多种有机氯农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GB 23200.8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源性食品中乙氧喹啉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GB 23200.9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及乳制品中多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源性食品中9种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23200.9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源性食品中五氯酚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9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源性食品中敌百虫、敌敌畏、蝇毒磷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9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产品中氟胺氰菊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GB 23200.9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中杀虫脒及其代谢产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9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中5种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23200.9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王浆中11种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23200.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王浆中多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3200.10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王浆中多种菊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23200.10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王浆中多种杀螨剂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10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王浆中杀虫脒及其代谢产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10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王浆中双甲脒及其代谢产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10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及肉制品中2甲4氯及2甲4氯丁酸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10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及肉制品中甲萘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柱后衍生荧光检测法 GB 23200.10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及肉制品中残杀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23200.108-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草铵膦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3200.10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二氯吡啶酸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3200.110-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氯吡脲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3200.111-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唑嘧磺草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3200.112-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9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柱后衍生法 GB 23200.113-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3200.11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灭瘟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 GB 23200.115-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鸡蛋中氟虫腈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3200.116-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90种有机磷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23200.117-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喹啉铜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3200.118-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单氰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3200.119-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沙蚕毒素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23200.120-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甜菜安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3200.12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目前仪器信息网资料库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有近70万篇资料,内容涉及检测标准、物质检测方法/仪器应用、仪器操作/仪器维护维修手册、色谱/质谱/光谱等谱图。资料库每月有近20万人访问,上万人下载资料,诚邀您分享手头上的资源,与人分享于己留香!近期资料库正则举办“千里“粽”香情 谱图惠万人 ——传谱图 得手机大奖 ”,也诚邀您的参与。
  • 国务院印发质量纲要: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国务院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5月7日,据中国政府网息,为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2014年质量工作重点,大力推动提质增效升级,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制定《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予以印发。   计划指出,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包括加强食品农产品、消费品、电子等新兴产业的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计划还提出建立优胜劣汰的质量发展市场机制,完善质量升级的配套措施,加快制造业、服务业质量升级。计划全文如下: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2014年质量工作重点,大力推动提质增效升级,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农兽药残留国家标准。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监管机制。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开展食品和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有机污染物、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措施。加强进口食品农产品监管,全面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生产企业注册,探索进口注册的&ldquo 前置监管&rdquo 措施与口岸查验手段的结合应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加强消费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突出对儿童用品、车用汽柴油等消费品的监管。探索建立消费品质量市场反溯机制。完善消费品风险和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及预警平台建设。开展农资、电线电缆等产品专项整治。完善进口不合格商品的退运销毁、通报召回、责任追究等处置措施和进口旧机电的&ldquo 前置监管&rdquo 。开展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完善疫病疫情防范、媒介生物监测防控等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电子等新兴产业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对新一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大数据、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推动产业发展从国际产业分工中低端向中高端提升。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探索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促进物流配送、快递业和网络购物发展。(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以治理雾霾为重点,强化节能环保产品标准的硬约束,推进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对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严格企业准入和强制退出机制。开展重点行业能源计量和能耗限额标准工作监督检查。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完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认证认可体系,开展环保产品和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工程和设备制造质量安全监管。以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为重点,开展全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抓好&ldquo 平安工地&rdquo 建设。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对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装备制造、能源生产、石油化工、交通运输等领域的重大设备监理。组织开展铁路运输设备、铁路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加快客运索道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和&ldquo 96333&rdquo 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建设。突出对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优胜劣汰的质量发展市场机制   (六)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制订质量信用评价国家标准,规范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开展质量信用评价。探索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发布企业产品质量&ldquo 红黑榜&rdquo 。规范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推动企业主动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开展&ldquo 诚敬做产品&rdquo 活动。推进酒类流通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诚信市场创建和旅游诚信建设工作。(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整顿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中华老字号商标、地理标志等为重点,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ldquo 护航&rdquo 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利用网络、电视购物等渠道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以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为重点,加强广告日常监测检查和监督管理。(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大中型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任制、产品&ldquo 三包&rdquo 、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逐步建立企业产品质量与服务标准自我申明公开制度,开展企业公开承诺采用标准与社会监督试点。落实企业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探索实施质量问题先行赔偿、质量责任保险、质量安全约谈等制度。在消费品生产企业中探索建立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质量升级的配套措施   (九)加快制造业、服务业质量升级。制定关于加快制造业质量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展制造强国战略研究和工业强基战略研究,推进制造业领域技术创新和标准研制,促进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融合。加强服务业质量管理,完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在医疗卫生、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城市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试点,推动汽车售后服务质量测评与规范建设。开展服务业质量测评机构采信管理。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完善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和评价制度,畅通旅游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开展服务外包认证示范。(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统计局、旅游局)   (十)加强质量升级相关基础工作。研究制定关于改革标准化体制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优化政府推荐性标准体系,培育发展社会团体标准。大力推动能效能耗、重点产品、商贸流通、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贯彻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加快构建国家计量科技创新体系和重点行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组织开展&ldquo 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rdquo 工程和能效标识产品专项执法打假。发布实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加强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领域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规划建设。推进交通运输产品质量部省联动监督抽查试点工作,加强交通、铁路等重点领域认证工作。(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十一)完善质量升级的激励机制。完善国家技术改造贴息等激励政策,支持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种更新换代。鼓励企业总结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一批质量创新基地,牵头构建质量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开展品牌价值提升与品牌建设研究,推进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建设,实施工业质量品牌创新专项行动,保护和传承老字号。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建立中央企业品牌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实施国有企业品牌价值评价工程。制定发布品牌价值评价和品牌管理体系国家标准,筹备成立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动开展自主品牌价值评价,加大对小微企业品牌建设的扶持力度。(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   四、强化质量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十二)加快质量法治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研究消费品安全法立法,推动修订标准化法、计量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推进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条例和重大设备监理条例立法工作。推进质量及相关学科建设,鼓励高等院校设立质量教育研究机构。改革完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在职业院校广泛开展面向企业的质量教育培训,加强对产业工人的工艺规程、操作技术、质量知识培训,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质检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十三)推进质量共治。发挥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精心组织2014年全国&ldquo 质量月&rdquo 活动。推动有关部门建立质量数据、信息交流发布机制,鼓励有关学会、协会开展质量统计分析、发布质量信息。深入开展质量文化与中小学质量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加强质量宣传和舆论监督,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和质量失信企业的曝光力度。(质检总局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十四)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在企业中广泛开展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ldquo 五小&rdquo (小建议、小革新、小攻关、小发明、小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开展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技能竞赛活动,推动基层班组创新质量管理工具,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全国QC小组质量技术创新成果遴选推广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组织对各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地方政府将质量工作纳入市、县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发展质量提升。做好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统计调查、质量状况分析、产品质量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等基础工作,为政府调结构、促转型提供决策依据。(中央组织部、质检总局、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 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 打击数据造假有了“撒手锏”
    环境保护部7日公布《“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将上收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到2020年,全面建成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  根据方案,2016年底前,上收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建立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体系和颗粒物比对体系,完善空气质量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建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数据及仪器参数变化评估及预警体系,保障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2017年,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质控技术体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保障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建立土壤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数据审核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效机制。2020年,全面建成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  三十多年来,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环境监测事权不明晰、监测制度不健全、标准体系不完善、规范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制约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深入开展。  对此,方案提出针对性的改革举措:加快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近岸海域等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全面建成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第一时间直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谁考核、谁监测”,保障用于评价、考核的数据不受行政干预。  方案提出,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国家与省级环保部门组成的两级质量管理模式,强化国家网运行管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完善技术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规范体系,构建质量控制体系,创新质控技术手段,完善自动监测数据采集和远程质控系统。  在监管机制方面,方案提出推进质量管理第三方监督机制,持续开展监督检查,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畅通交流和举报投诉途径。  方案专节强调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惩处。方案提出,建立质量检查与考核联动机制,严肃整治不规范监测行为,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一票否决该地区该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对监测工作中仪器设备安装不规范、仪器性能测试不合格、仪器维护频次不够、缺少监测质控报告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环保部门与公检法机关联动机制。对于擅自挪动监测点位、修改仪器关键参数、堵塞采样头或采样管路、样品分析和监测报告造假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发现环境监测行为不规范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数据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会环境监测(含运维)机构或监测仪器生产厂商,终止服务合同,列入“黑名单”。对造假行为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  当日同时公布的《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提出,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实现重要参数的实时直传和运维管理的全程监控。建立全国统一的自动监测技术方法标准体系和三级质控体系,保障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 快检有望写入基层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规范手册
    仪器信息网讯 2014年3月19日,由中国食品安全报、中国检验检疫学会、北京未来试验技术研究中心支持,太平洋国际展览(中国)有限公司主办,三元食品、雨润集团、旺旺集团等协办的第七届中国北京国际食品安全技术论坛(CBIFS 2014)在国家会议中心开幕。   南京工业大学食品与轻工学院党委书记熊晓辉教授在&ldquo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论坛&rdquo 专题研讨会上作了题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的体系架构》的报告。 南京工业大学食品与轻工学院党委书记熊晓辉教授   熊晓辉在报告中介绍到,快速检测现在有很多困惑的东西,很多人认为快速检测不准。但是实际上,食品安全检测的准确性包括采样方法的准确性和检测方法的准确性两个方面,即使都采用严格的法检,如果不注意这两方面的问题检测结果同样会发生偏差。在监管过程中,要想使监管效用最大化,应该采用比较大比例的快速检测,再加上仪器确证的方法。   分析现状,熊晓辉说,目前我们所有的监督检测,包括风险监测等基本上用的都是法检的方法,浪费是比较大的。在有限的检测经费和检测条件下,通过快速检测加大样本抽查技术是控制潜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手段。   不过,当前市场上的快检产品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产品鱼龙混杂;检测仪器和检测试剂无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对生产企业无严格准入要求,进入市场前无需通过严格的比对验证 检测项目无完整的质控体系等。   对于以上的现状,熊晓辉介绍到,在快检产品的规范方面国家食药监局已经委托一些单位开始一些相关的工作。一些地方,比如江苏也已经打算建立快检的地方标准。目前,江苏省现在已经建立一个食品快检的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另外,由南京工业大学和江苏省食药局联合建立了一个食品快速检测中心,投资了将近2000万元。同时,熊晓辉还表示,其所在的单位正在承担国家基层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规范手册的编制工作,他们希望能将快速检测技术放进去。
  • 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 多方面制度亟需建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报告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他指出,我国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强调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科学制定“十三五”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 多方面制度亟需建立    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报告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他指出,我国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2014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9.2%,基本丧失水体使用功能;24.6%的重点湖泊呈富营养状态,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近海海域污染状况不容乐观,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今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2014年,我国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2294.6万吨和238.5万吨。农业源和生活源已上升为主要的水污染物排放源,合计约占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85.7%、氨氮排放量的89.6%。工业结构性污染特征明显,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等四个行业占到工业源排放量的一半以上。一些地方水生态受损严重,部分河流水资源过度开发,河流干枯、湖泊萎缩、湿地退化,生态流量难以保障,水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一些地方产业布局不合理,约80%的化工、石化企业布设在江河沿岸,带来较高环境风险隐患。2014年,环境保护部直接调查处理的重大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中,超过60%涉及水污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落实不够到位。全国329个城市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的城市为278个,达标比例为84.5%。86个地级以上城市141个水源一级保护区、52个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未完成整治工作,且缺乏明确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规定。    防治水污染的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不健全,排污许可制度与标准、环评、总量控制制度的关系尚未理顺,流域、区域海域联防联治和跨行政区横向生态补偿制度不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的规定薄弱。工业园区排水监管规定需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和实施机制不明确。    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全面,违法处罚力度过小,经济手段和激励政策不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规定不明确。水污染防治法与水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协调性不够,与新的环境保护法衔接性不强。同时,排污许可、饮用水安全保障、生态补偿等配套法规没有及时出台,影响了法律有效实施。    为此,陈昌智强调,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科学制定“十三五”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来源:人民日报)
  • 安徽省进一步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验收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地方自建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技术验收工作,严把水站验收技术关,确保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现水质监测“一张网”,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验收标准。水站建设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应作为水站验收工作的执行依据,当投标文件中存在严于标准规范的技术指标时,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标准规范选用中,应当优先执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通知》规范了验收流程。鼓励建设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入监理方,对站房建设、仪器到货安装、调试测试等过程进行监督。建设方应在正式验收之前组织开展自查。验收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听取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赴现场进行检查、盲样的考核测试或比对监测、水站数据联网情况、远程质控功能的查验、验收资料的查阅、专家讨论质询、出具专家意见。若因特殊原因专家无法到场,采取视频方式召开技术验收会的,应至少由一名本地专家在现场进行查看,其余专家通过视频进行查看并要求现场人员进行操作测试。   《通知》要求完善验收资料。验收材料包括站房及采水设施验收报告,水站基础信息资料,点位论证、基础设施核查、主要仪器适用性检测、仪器安装调试、试运行、实际水样比对等报告,运维和质控方案、管理和保障制度、固定资产登记等。验收资料中涉及数据资料均应使用原始手写记录,规范填写、杠改和签名;汇总表需有签名以及支撑材料;社会化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的需提供资质附表、采送样记录、分析记录等。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原则上应联网至省级数据平台,建成一个、联网一个,并按照要求接入省数据资源局的环境数据大平台。若试运行期间出现数据有效率不达标、质控不达标、系统自身故障等问题,均应重新开始试运行,同时做好相应问题记录工作。省控水站的新建、升级、改造、上收结束后,应将项目验收材料同时报送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备案。其他非国省控水站的技术验收工作由各地参照执行。
  • 浅谈土壤环境质量监管监测
    p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出台,展现了我国政府对土地污染防治的坚定决心和意志,对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系统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土壤环境监管与监测角度出发,分析了当前存在问题和提出了应对措施。 /p p   土壤是最重要的自然要素之一,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农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而且关系到人体健康,甚至关系到社会发展与稳定,随着人口增加急速发展,我国土壤污染情况日趋严重,土壤环境安全问题突出。 /p p   一、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指导思想《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我国土壤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战略部署。“土十条”提出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总体思路,在构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时,需要考虑土地利用类型、污染程度、污染物类别、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体现系统化、差异化、科学化、法制化、透明化的指导思想。具体而言:1.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法律规划、技术规范、管理手段,在土壤污染的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构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大网”,推动土地精准管理及安全利用。2.差异化。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特征明显,污染特征和成因差异较大,需要因地制宜,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开展区域差异化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同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污染特征、风险传播途径以及资金渠道等存在较大差异,在制定地方土壤防治方案时需要差异化对待。3.科学化。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土壤污染家底不清,成因复杂,空间异质性强,风险传播途径多样,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健全,选择适宜的技术和模式,引导区域产业合理发展,逐步推进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4.法制化。依法治土是全面有效地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求,完善土壤保护体制和机制,从污染者付费、土地资源管理与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土壤保护技术与能力等方面,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5.透明化。土壤污染防治各环节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化,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土壤污染的监测预警体系和土地分类分级管理机制,为配套落实公众参与、终身责任追溯等机制提供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响应各利益方诉求,有助于解决其利益矛盾冲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企业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作用等。 /p p   二、我国土壤环境监管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p p   1.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弱,环境监测队伍建设落后 /p p   (1)我国的基层环保监管监测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县级以下土壤监测专职机构及人员稀缺,监测设备及人员能力普遍较低。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环境管理水平、监测能力薄弱,直接影响到环境监管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2)土壤污染累积性强,均匀性差,污染物分布不均匀,滞后性隐蔽性强,污染可逆性较差,治理复杂,无法开展自动检测,监管和监测需要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量巨大。相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土壤监管监测工作往往得不到足够重视,资金保障不充分不及时。(3)土壤基质成分复杂,土壤环境污染物成分复杂,需要对适配有针对性的指标及检测方法,监测中的各技术问题都需要进行专题研究,相对水和大气检测的技术要求更高。由于“人财“支持乏力,土壤环境科研能力无法有效支撑土壤监管决策。 /p p   2.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滞后目前,土壤环境监测工作使用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是出于对农业用地的保护,不太适宜评价其它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缺少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关于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内容分散,缺乏实际操作性,不能适应我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部门也没有考核指标。结合我国土壤污染现状特点和国外趋势,建议在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修订时除了农业用地外还应考虑饮用水源地、城镇居民区、工业商业用地等不同的利用方式。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设置评价因子的自然背景值、依据土壤风险评估制定的指导值和土壤受到污染危害的临界值,区分地区间土壤重金属的总量和有效态差异。 /p p   3.缺乏对保护土壤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数量庞大的污染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超标排放污染物,有些企业不惜以身试法,偷排污染物,对土壤环境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污染。尤其是大批量的集中偷排,监管难度大,是恶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对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虽然公众环境自保意识与日俱增,但大部分人仍然缺乏对环境问题的深刻认识,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抵制参与程度低。 /p p   三、对土壤环境监管监测的建议 /p p   1.确立国家层面例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及监测网络首先需要清楚了解我国不同区域的土壤质量现状,详细调查土地污染情况,设立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控制点,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系统,定期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例行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掌握土壤环境变化趋势,明确潜在风险,为环境保护及民生改善提供科学技术支撑。2.做好运行经费的保障工作,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土壤环境监测是一项重大的、涉及国计民生与社会稳定的公共服务事业,做好运行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运行资金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对于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政府部门在财务预算中应对这方面内容单独、明确立项,才能确保土壤环境监测工作长效、持续开展。3.全面推进从上往下的各级环境监测站建设。在对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的环境监测站点进行重点强化的基础上,对县级环境监测站进行重点建设,对土壤环境监测基本的技术设备、作业设施及经费给予充分保障。 /p p   4.持续推进基层环保机构建设,在各地区,要建立专门的监测监管机构及人员,有效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及防治工作。加强筹建土壤环境监测人力资源体系,使高端人才能积极投入到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工作岗位屮去,对人才准入门槛耍逐步提高。要配备基本的人才培训及引进专项经费,丰富人才培训渠道,形成多样化的、互动式的人才培训体系。在多元化的培养机制中,推动土壤环境监测学科带头人的成长,使土壤环境监测技术队伍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p p   5.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对污染企业违规排污的有效防范措施设计。对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影响。 /p p   6.增强社会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社会培训、科普教育和全民宣传,全面提升公民的土壤环境风险防范和土壤环境保护意识 /p p   四、结束语 /p p   中国的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刚刚起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壤环境状况底子不清、情况不明仍然是客观事实,不能完全满足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决策需求。因此,应该针对土壤实际情况,开阔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环境监测方案,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以掌握土壤环境的真实状况,进一步推进土壤环境监管。当前,大力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迫在眉睫,进一步提升管理和监测工作水平极为关键。要以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为指导思想,以保护土壤环境为主题,以耕地和重点区域土壤为重点,构建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切实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土壤环境监测的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力争建成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监管监测网络,能够基本说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空间分布和变化趋势。同时,为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的顺利开展,还应做好各项保障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97751681-a456-4d2d-a8b4-27a90b571b32.jpg" title=" 绿仪社.png" alt=" 绿仪社.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环境监测精彩资讯! /span br/ /p
  • 我国今年将建成声环境质量监测网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消息:今年年底前,我国将建成覆盖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昼间达标率为96.0%、夜间达标率为86.6%。从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来看,昼间、夜间达标率同比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全国城市区域声环境总体水平为“好”和“较好”的,分别为5%和66.3%。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副司长蒋火华表示,今年年底前,覆盖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将建成。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生态环境部门正全面加强区域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噪声源监测。各地区、相关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各工业噪声排放单位要依法落实噪声监测责任。
  • 访北京奥达清环境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为了解中国科学仪器的市场情况和应用情况,同时将好的检测机构及其优势检测项目推荐给广大用户,“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对不同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百家实验室”进行联合走访参观。近日,“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工作人员参观访问了本次活动的第八十三站:北京奥达清环境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达清)。该公司实验室负责人胡剑副总经理热情地接待了我要测到访人员。 胡剑副总经理(中)与我要测到访人员合影   北京奥达清环境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金1000万,其检测实验室位于石景山中关村科技园区,面积约2000平方米,拥有检测人员20余人。该公司是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建委、北京市环保局批准的专业的环境质量检测服务机构。 CMA认证证书   胡剑副总经理介绍到:“奥达清是经过北京环保局认可的实验室,我们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与北京环保局的检测报告互认。公司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检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办公环境检测、水质检测、气体检测、噪声和振动检测、土壤检测、室内空气检测、电磁辐射检测等全方位一站式的服务,检测项目涵盖了环境质量检测所有领域。考虑到采样时效性与采样成本,目前公司的大部分业务来自北京周边的工业企业。如果从样本种类来分的话,气体检测业务要多于水质分析业务。”   “奥达清拥有专业高效的检测团队,具有丰富的采样、检测分析经验 所有检测人员均经过培训、考核,具备上岗资格证书。”   奥达清拥有现场采样检测室、无机分析试验室、有机分析试验室、生物分析试验室、土壤分析试验室等专业的实验室,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了色谱仪、质谱仪、冷原子吸收仪、测 氡仪等各种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所有的计量器具均实施强制检定,以确保技术指标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胡剑副总经理重点介绍了无机分析试验室与有机分析试验室:   “无机分析试验室配备了分光光度计、余氯计、测汞仪、原子吸收仪、离子色谱仪、γ能谱仪等分析仪器。”   “这些仪器主要用于水质、气体、土壤中无机污染物的检测。检测项目既包括氯离子、亚硝酸盐、硝酸盐、硫酸盐等无机阴离子,也包括铬、镉、铁、锰、铜等重金属。汞由于化学性质比较特殊,用原子吸收、原子荧光检测可能存在一定的干扰,所以才用测汞仪检测。”   “γ能谱仪主要用于检测土壤、建筑物内等环境中氡的测量。首先用活性碳吸附空气中的氡,烘干后放入仪器内扫描放射性含量即可,非常方便。” 北京浩天晖科贸有限公司 CAAM-2001型原子吸收光谱仪(左) 北京海光仪器公司 AFS-3000双道原子荧光光度计(右) 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 CIC-100 离子色谱(左) 上海分析仪器厂 7230G可见分光光度计(右)   “有机分析试验室配备了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气质联用等仪器,主要用于环境中有机污染物的检测,检测比较多的有有机氯农药、挥发酚、苯胺、苯并芘、TOC等项目。对于某些检测项目,国产仪器完全能够达到国标标准,所以我们就选择了国产仪器,当然也有部分高端一些的进口仪器。” 日本岛津公司 LC-15C液相色谱仪(左) 日本岛津公司 GCMS-QP2010 SE气质连用仪(右) 北京北分瑞利分析仪器(集团)公司 3400气相色谱仪(左) 北京北分瑞利分析仪器(集团)公司 3420气相色谱仪(右) 日本岛津公司 GC-2014C气相色谱仪(左) 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GC4000A气相色谱仪(右) 北京华夏科创仪器技术有限公司 OIL 460型红外分光测油仪(左) 美国OI公司 4552水/土自动进样器(右)   胡剑副总经理也表示:“奥达清采购仪器通常不通过招标采购,一般通过事先询价基本能确定要购买哪家公司的仪器。我们采购仪器立足于国标等标准,采购标准中提到的仪器种类,并倾向于选择性价比较高的仪器。” 胡剑副总经理(左一)向我要测工作人员介绍仪器性能   附:   北京奥达清环境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展位   http://www.woyaoce.cn/member/T101246/   北京奥达清环境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http://www.aodaqing.cn/index.asp
  • 全国首个环境质量监测PPP模式示范项目落地
    p   2017年5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了《广西区环境物联网(空气质量监测站)PPP项目(GXZC2016-C3-4296-CGZX)成交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广西区环境物联网(空气质量监测站)PPP项目已经完成采购程序,确定社会资本方。该项目分为A和B两个分标,其中A标包括桂林、柳州、河池、百色四个市39个站点及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开发。中标方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成交金额为约1269.29万元/年 B标包括南宁、钦州、贺州、崇左、防城港、北海、贵港、玉林、来宾、梧州10个市36个站点及运营监管软件。中标方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成交金额约为1108.80万元/年。据悉,该项目是目前在环境质量监测领域落地的首个PPP示范项目,对引导环境监测领域推进PPP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p p   环境质量监测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也是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重要领域。2015年,环境保护部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提出鼓励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广泛参与,创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明确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p p   我国现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主要分布在城市建成区,而面积更为广大的区县一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不足,获取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难以准确反映区县辖区内空气质量状况,因而亟需加强区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设施建设。为提升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服务供给水平和供给质量,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采用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入专业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维管理自治区境内的75个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设施。目前,该项目已完成社会资本采购工作,即将落地实施。 /p p   据了解,该项目的咨询服务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PPP中心,环规院环境PPP中心在运作方式、风险分配、交易结构、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的考核为核心,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设施的运营维护考核为辅助,建立了依效付费机制。 /p p   在运作方式上,《公告》显示,该项目采用了BOT(建设-运营-移交)+O& amp M(委托运营)的运作方式。纳入PPP模式实施的建设内容为23个存量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52个新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以及结合环保物联网技术的信息化软件平台。对于存量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考虑其合作期、资产所有权、仪器设备使用期限等因素,转让-运营-移交(TOT)和委托运营(O& amp M)是较为合适的运作方式,但由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无使用者付费的基础,其投资回报机制宜为政府付费,TOT运作方式下社会资本购买存量资产的费用作为其投资成本,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政府在合作期内的绩效付费,因而存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更适宜采用委托运营的运作方式。对于需新建的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及信息化软件平台,考虑项目当前建设阶段、是否需要融资、资产所有权、风险分配等因素,宜采用BOT运作方式。 /p p   在风险分配上,该项目识别了合作期内的项目风险,形成了项目风险清单,并将项目风险在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之间进行了合理分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PPP模式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法律变更以及政府信用风险、市场风险、项目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四个层级,其中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需求的变更(运营期监测指标或监测点位增加、监测指标标准提高)是环境监测领域PPP模式的特有风险,依据“最有能力承担原则、风险收益对等原则、风险承担有上限原则”,法律变更、政策变化、监测需求变更、政府信用等风险倾向于由政府方承担 项目建造、运维、融资等风险倾向于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并综合采用风险规避、风险控制、以及风险转移等措施来应对项目风险。 /p p   在监管方式上,建立了以项目实施机构监督为主,以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众监督为辅的监管机制。由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对项目公司定期考核、不定期巡视等方式,对项目公司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由各县级环保部门负责保障监测条件,并随时向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反映项目公司运营问题和数据疑问。同时考虑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是公益性服务,是公众较为关切的话题,鼓励公众通过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渠道,监督项目公司对空气自动站的日常运营维护。 /p p   在投资回报机制上,采取政府付费的方式,并建立了严格的依效付费机制。实施依效付费是保障环境空气监测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下,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运维广西区境内的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设施,提供符合要求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并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获得政府方支付的环境监测数据服务费。 /p p   依效付费机制作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供给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有效保障,应是实现PPP模式关注点的重点内容。依效付费机制包括绩效考核与绩效付费两部分。在广西区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服务中,对于监测数据的考核,采用数据有效性、数据捕获率、数据准确率(简称“两率”)作为考核指标,对运维服务绩效考核指标的设定,重点关注考核指标能否保障运维服务质量合格,能否提高运维单位提升服务质量的积极性以及评价指标的可定量化等。 /p p   作为环境监测领域第一个采用规范的PPP模式推进的典型案例和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同时也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首个PPP项目,该项目的落地实施对于环境监测领域PPP模式推进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p
  • 2016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手册《色谱耗材采购指南》
    为响应广大客户的需求,迪马科技针对2016 年国家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风险工作手册(化学部分)特整理了《色谱消耗品采购指南》。希望为您节省选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同时为你提供完整的服务保障。如有实验方法开发、色谱条件优化、产品选择、使用方法指导等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633-6690。PS:本采购指南针对手册里主要消耗品而编写,未涵盖的色谱消耗品,欢迎来电垂询!订购电话:400-608-7719 详细方案请点击http://www.dikma.com.cn/Library/index/id/475下载
  • 依拉勃参加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与实验室环境安全保护讲座
    由来自泉州食品、药品企业以及泉州药检所的相关技术人员参加了关于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与实验室环境安全保护的讲座,与会的来自各个系统的60多人,积极开展如何改善实验室环境问题的讨论。依拉勃公司也派代表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上,我们指出传统有管式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不仅造成过多能源的耗费,影响周边外部环境空气质量,也会存在排出有毒有害物质不充分的安全隐患,而依拉勃公司研发的开普泰系列和绿飞蝴系列,包括通风柜,储药柜,安全称量台,超净工作台等,都无需进行管道安装,主要利用高效活性碳过滤器和高效粒子过滤器对柜体内的有毒有害化学分子和粉尘进行安全高效的过滤与吸附,确保再循环空气质量达到人体可吸入安全标准,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我们研制开发的产品严格按照行业标准JG-T385-2012,各项指标都通过权威机构的认证测试,确保安装在您实验室的每台设备都能切实安全有效的提高实验室环境质量。我们为您实验室"量身定做”的安全净气式设备,会在第一时间,与您联系,时时追踪,解决实际操作问题,保证高效安全第一为原则,切实落实保护操作人员的健康。
  • 生态环境部通报9月地表水环境质量
    总体情况9月,3641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77.6%,同比上升1.8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1.8%,同比下降1.1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图1 9月全国地表水水质类别比例1-9月,3641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1.8%,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1.2%,同比下降0.9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图2 1-9月全国地表水水质类别比例 主要江河水质状况9月,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0.3%,同比上升1.7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1.5%,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和总磷。其中,西北诸河、长江流域和西南诸河水质为优;浙闽片河流、珠江、黄河和辽河流域水质良好;松花江、海河和淮河流域为轻度污染。图3 9月七大流域和西南、西北诸河及浙闽片河流水质类别比例1-9月,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3.7%,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1.0%,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其中,西北、西南诸河、长江流域和浙闽片河流水质为优;珠江、辽河和黄河流域水质良好;淮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为轻度污染。图4 1-9月七大流域和西南、西北诸河及浙闽片河流水质类别比例重点湖(库)水质状况及营养状态9月,监测的208个重点湖(库)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湖库个数占比67.3%,同比上升0.6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6.2%,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196个监测营养状态的湖(库)中,中度富营养的17个,占8.7%;轻度富营养的44个,占22.4%;其余湖(库)为中营养或贫营养状态。其中,太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巢湖为中度污染、中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滇池为轻度污染、中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和总磷;丹江口水库和洱海水质均为优、中营养;白洋淀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滇池和洱海水质均有所好转,巢湖水质有所下降,太湖、丹江口水库和白洋淀水质均无明显变化;巢湖营养状态有所下降,太湖、滇池、丹江口水库、洱海和白洋淀营养状态均无明显变化。1-9月,监测的210个重点湖(库)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湖库个数占比71.9%,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6.2%,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209个监测营养状态的湖(库)中,中度富营养的11个,占5.3%;轻度富营养的46个,占22.0%;其余湖(库)为中营养或贫营养状态。其中,太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巢湖为轻度污染、中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滇池为轻度污染、中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丹江口水库和洱海水质均为优、中营养;白洋淀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滇池水质有所好转,太湖、巢湖、丹江口水库、洱海和白洋淀水质均无明显变化;巢湖营养状态有所下降,太湖、滇池、丹江口水库、洱海和白洋淀营养状态均无明显变化。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排名1-9月,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柳州、嘉峪关和桂林市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好(从第1名至第30名),乌兰察布、赤峰和吕梁市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差(从倒数第1名至倒数第30名);鄂尔多斯、铜川和榆林市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相对较好(从第1名至第30名),包头、日喀则和拉萨市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相对较差(从倒数第1名至倒数第30名)。见附表1~附表4。附表1 1-9月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前30位城市及所在水体附表21-9月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后30位城市及所在水体注:表中带*水体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或Ⅱ类。附表31-9月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前30位城市及所在水体
  • 新疆扩大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范围 推进环境监测“下乡”
    p   1日,人民网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了解到,2018年新疆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的范围将扩大到14个地州市的58个县(市、区),并执行监测数据按季度报送审核制度,强化监测质量管控,推进农村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实现农村环境监测工作“下乡”。 /p p   自2014年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启动以来,新疆坚持试点先行,遵循农村生产生活规律,不断推进全疆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截至2017年底,监测区域已覆盖新疆14个地州市44个县(市、区)的162个村庄,包括2016年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县域考核的县(市、区)和部分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 /p p   据了解,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实施,新疆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技术指导,各地州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县级环境监测站开展现场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饮用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部分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 /p p   针对处于重污染区域、环境问题比较突出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村庄还进行不定期监测,结合村庄的基本情况、自身特点和主要污染来源等,对比各类型村庄环境质量状况,分析和总结不同类型村庄面临的环境问题。 /p p   2017年监测结果显示,农村环境质量状况等级为良的6个,占比14%,一般的27个,占比62.8%,较差的10个,占比23.3%。主要超标项目为空气可吸入颗粒物,饮用水源地水质一般,地表水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良好。 /p
  • 聚光科技“亚运环境质量保障平台”全力护航杭州亚运会
    随着杭州第19届亚运会的临近,亚运期间所有亚运比赛场地、亚运举办城市,乃至整个长三角地区的环境质量保障工作,也到了最关键的时刻。为满足亚运环境保障需求,在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保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投入30多人研发团队,历时18个月,打造了部、省、市、区县四级协同指挥的“亚运环境质量保障平台”,平台涵盖长三角、浙江省、举办城市、场馆、重点水域的环保质量保障,全力护航这场“绿色、智能、节俭、文明”的亚运盛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利用“亚运环境质量保障平台”展开调度会议“亚运环境质量保障平台”基于“5+5+5”思路建设,涵盖大气环境、水环境、碳中和亚运、无废亚运和宁静亚运五大主题,包括环境现状、决策会商、协同调度、问题识别和任务管理五大模块,串联长三角、浙江省、地市、区县和场馆五种层级。亚运环境保障平台-场馆监控界面平台囊括了大气、水、固废、噪声、碳等多个环境监测指标,接入各类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污染源数据、视频监控数据、气象监测数据、水雨情监测数据等,实现研判分析、协同调度,遵循绿色亚运的办会宗旨,对环境态势实现一图知晓、精准调度。整体建设坚持平战结合、专常兼备的原则,聚焦浙江省整体环境态势感知、辐射协办城市,服务全省的指挥协同,实现对环境质量预测预报、指挥会商、预警调度、日常调度、应急处置等业务的数字化支持。聚光科技作为环境监测领域龙头企业,同时也是杭州本土企业,荣幸地参与并见证了杭州第19届亚运会的盛大举办。在此期间,聚光科技不仅承担了“亚运环境质量保障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工作,更应邀成立了“亚运会环境质量专项保障团队”,该团队配备先进的技术装备以及高素质的技术专业人员,全力支持亚运会期间大气、水质监测的保障工作,为确保亚运会的圆满举办贡献聚光力量。
  • 紧盯环境质量:他们是环境监测数据尊严的捍卫者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市民最关注的问题是空气、水、土壤是否受污染。为了确保环境安全,来自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及天津、山东、河北、江苏、河南辽宁等省市的监测站,近千名环境工作人员参与进来,为市民提供实时数据、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爆炸发生至今已有13天之久,期间,环境工作者始终坚守一线,每天工作至少16个小时、处理上千个数据,通过无数次的对比试验,将最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呈现在大众面前,确保每位市民的知情权。平行样、空白样,通过对比消除干扰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环境监测着重“严”与“实”北方网新媒体记者见到王斌时,他正在绘制新的点位监测图。“爆炸发生后,环境问题一直是老百姓们最关注的问题。现在中小学面临开学,我们正在加紧绘制监测点位图,将在学校、居民区全面布点筛查特征污染物,并为下一步处理提供依据,同时及时公布信息让市民及时知晓。”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水和生态监测部副部长王斌说。多个点位取样据悉,目前空气监测项目为特征污染物氰化氢以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共设置18个监测点位,每一个小时监测一次;地表水及地下水监测项目也为氰化氢以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共设置42个断面,每天上下午各取样一次,基本涵盖了爆炸核心区外围3公里范围内的全部有水区域;而针对土壤监测则在核心区外围5公里范围内设置73个点位进行网格化筛查,经过3-4天的采样处理,最终筛查出16个点位含有氰化物,均不超标。设置73个点位进行全面筛查土壤特征污染物“为了提高数据准确性,环境质量监控‘严’把关。每个点位采两次样品做平行样及空白样,防止物质干扰。实验过程中做好标准物质的质控样做对比,以消除实验室误差。此外,数据需要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确保整个过程的严谨、无误差。”王斌告诉新媒体记者,通过快速监测设备和实验数据两种方式互相补充,让结果更加严谨。全面监测水环境为百姓安全负责“天津港离入海口非常近,附近水系比较多,市民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地下水及地表水是否受到污染。于是,我们对爆炸核心区3公里范围内的雨污水泵站、景观区、喷泉、排海泵站等地表水设置42个监测点位,同时在海洋和陆地交汇处设置了一处地下水监测点。通过全面布点,随时监控整个区域的水环境。”王斌说,他们取水样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容器、设备都有严格的要求。多次实验,多级审核,严格把关取样完毕,样品被送往滨海新区环境监测站。在实验室,北方网新媒体记者看到,工作人员正在检测水样中的氰化物含量。该工作人员把水样取到试管中,向里面加入相关溶剂和磷酸,放在电炉上蒸馏,蒸馏装置下面的吸收液是碱性的氢氧化钠。工作人员解释说:“氰化氢在酸性环境下会从水体里面溢出来,在碱性环境下则会被吸收。”然后在氢氧化钠里加入显色剂,将试管放在30摄氏度的水里进行水浴,再根据颜色比对结果进行计算,得出含量。通过标准物质对比,消除实验室误差,得到最精确数据“水环境监测点位有42个,上下午各取一次,一天有84个样品送过来。实验过程中,为消除误差还会设置质控样,所以至少一天有100多个水样需要分析。”王斌告诉北方网新媒体记者,做一个水样检测差不多要1个半小时,他们最多的一天做了100多个水样,“基本上是一个还没做完,另一个就来了。爆炸发生后,我们滨海新区环境监测站的8个人曾连续工作了48小时,这几天除了市监测站的增援,还有来自青岛、江苏等地的专家赶过来支援。”每天至少做100个样品实验北方网新媒体记者了解到,8月13日上午开始,环境监测人员便开始对核心区周边水域进行布点监测。“经过十几天的监测和数据比对,我们发现大部分点位是特征污染物‘未检出’状态,个别检出污染物的点位含量也非常小,都属于安全范围。”王斌说,市民们可以登录天津市环保局网站查看各个点位监测数据。(北方网新媒体记者董立景) 来源:天津北方网
  • 环境监测利好:2020年北京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全覆盖
    9月1日,《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公布,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基本建成天地一体、密切协同、信息共享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方案》提出,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和系统的应用,鼓励自动连续监测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建设天地一体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有序放开污染源监测市场,促进服务性监测市场发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法定责任。加强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完善快速响应机制。  在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方面,《方案》提出,大幅增加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数量,并积极开展小型自动监测仪器应用实践,加快形成点位覆盖全面、数据及时准确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深入开展污染成因和演变趋势分析研究,不断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方案》要求强化环境监测对考核问责的支撑。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为考核问责各区政府落实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生态环境部发布《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简况》
    p   一、综 述 /p p   2018年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正式确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把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写入宪法。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 同时,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增强执法的统一性、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p p   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兼顾、综合施策、两手发力、点面结合、求真务实,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面展开,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局良好。 /p p   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以下简称338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9.3%,同比上升1.3个百分点 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3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PM2.5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1.8%、10.2%、10.8%。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71.0%,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 劣Ⅴ类断面比例为6.7%,同比下降1.6个百分点。近岸海域水质总体稳中向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分别下降3.1%、2.7%、6.7%、4.9%,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同比分别下降3.1%、4.0%。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达到“十三五”规划序时进度要求。 /p p   二、大 气 /p p   (一)环境空气质量 /p p   全国338个城市中,有121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全部城市数的35.8%,同比上升6.5个百分点 338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9.3%,同比上升1.3个百分点 PM2.5浓度为3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3% PM10年平均浓度为7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3%。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3/uepic/4a607c9a-78a4-4484-a69c-bad897b8c2d5.jpg" title=" 图1.jpg" alt=" 图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1 2018年338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级别比例 /p p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169个重点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20个城市(从第169名到第150名)依次是临汾、石家庄、邢台、唐山、邯郸、安阳、太原、保定、咸阳、晋城、焦作、西安、新乡、阳泉、运城、晋中、淄博、郑州、莱芜和渭南市 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20个城市(从第1名到第20名)依次是海口、黄山、舟山、拉萨、丽水、深圳、厦门、福州、惠州、台州、珠海、贵阳、中山、雅安、大连、昆明、温州、衢州、咸宁和南宁市。 /p p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50.5%,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 PM2.5浓度为6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8%。北京优良天数比例为62.2%,同比上升0.3个百分点 PM2.5浓度为5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2.1%。长三角地区41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4.1%,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 PM2.5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2%。汾渭平原11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54.3%,同比上升2.2个百分点 PM2.5浓度为5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8%。珠三角地区9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5.4%,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 PM2.5浓度为3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9%。 /p p   (二)酸雨 /p p   471个监测降水的城市(区、县)中,酸雨频率平均为10.5%,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全国降水pH年均值范围为4.34~8.24。其中,酸雨(降水pH年均值低于5.6)城市比例为18.9%,同比上升0.1个百分点 较重酸雨(降水pH年均值低于5.0)城市比例为4.9%,同比下降1.8个百分点 重酸雨(降水pH年均值低于4.5)城市比例为0.4%,同比持平。酸雨类型总体仍为硫酸型。 /p p   全国酸雨区面积约5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5.5%,同比下降0.9个百分点。酸雨污染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云贵高原以东地区,主要包括浙江、上海的大部分地区,福建北部、江西中部、湖南中东部、广东中部、重庆南部地区。 /p p   三、淡 水 /p p   (一)全国地表水 /p p   1940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71.0%,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 劣Ⅴ类断面比例为6.7%,同比下降1.6个百分点。 /p p   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七大流域和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西南诸河的1613个水质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74.3%,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 劣Ⅴ类断面比例为6.9%,同比下降1.5个百分点。 /p p   西北诸河和西南诸河水质为优,长江、珠江流域和浙闽片河流水质良好,黄河、松花江和淮河流域为轻度污染,海河和辽河流域为中度污染。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3/uepic/4d7c715f-f807-45ed-9268-6509146e5017.jpg" title=" 图2.jpg" alt=" 图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2 2018年七大流域和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西南诸河水质状况 /p p   监测的111个重要湖泊(水库)中,Ⅰ~Ⅲ类水质湖泊(水库)比例为66.7%,劣Ⅴ类比例为8.1%,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107个监测营养状态的湖泊(水库)中,贫营养占9.3%,中营养占61.7%,轻度富营养占23.4%,中度富营养占5.6%。太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状态,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巢湖为中度污染、轻度富营养状态,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滇池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状态,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和总磷。 /p p   (二)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p p   按照监测断面(点位)数量统计,338个城市的906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中,有814个全年均达标,占89.8%。其中,地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577个,有534个全年均达标,占92.5%,主要超标指标为硫酸盐、总磷和锰 地下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329个,有280个全年均达标,占85.1%,主要超标指标为锰、铁和氨氮。 /p p   按照水源地数量统计,338个城市的871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中,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水源地比例为90.9%。 /p p   (三)重点水利工程水体 /p p   三峡库区长江38条主要支流77个水质监测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96.1%,Ⅳ类断面比例为3.9%。营养状态监测结果表明,富营养状态的断面比例为18.2%,中营养状态比例为76.6%,贫营养状态比例为5.2%。 /p p   南水北调(东线)长江取水口夹江三江营断面、输水干线京杭运河里运河段、宿迁运河段和韩庄运河段水质均为Ⅱ类,宝应运河段、不牢河段和梁济运河段水质为Ⅲ类,洪泽湖和骆马湖为轻度富营养,南四湖和东平湖为中营养。 /p p   南水北调(中线)丹江口水库为中营养,取水口陶岔断面水质为Ⅱ类,入丹江口水库的9条支流水质均为优良。 /p p   四、海 洋 /p p   (一)管辖海域 /p p   2018年夏季,符合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管辖海域的96.3% 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管辖海域的1.1%,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江苏沿岸、长江口、杭州湾、浙江沿岸、珠江口等近岸区域。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 /p p   (二)近岸海域 /p p   全国近岸海域水质总体稳中向好,水质级别为一般,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417个点位中,一类和二类海水比例合计为74.6%,同比上升6.7个百分点 劣四类为15.6%,同比持平。其中,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一般,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 黄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 东海近岸海域水质差,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南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p p   重要河口海湾 9个重要河口海湾中,北部湾水质为优,胶州湾水质良好,辽东湾水质变差,其他河口海湾水质基本保持稳定。 /p p   入海河流 监测的194个入海河流断面中,Ⅰ~Ⅲ类断面比例为45.9%,劣Ⅴ类断面比例为14.9%。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 /p p   五、自然生态 /p p   (一)生态环境质量 /p p   2018年监测的2583个县域中,植被覆盖指数为“优”“良”“一般”“较差”和“差”的县域分别有1783个、507个、172个、74个和47个,分别占国土面积的45.4%、12.6%、8.5%、11.7%和21.8%。 /p p   2017年监测的2591个县域中,生态环境质量为“优”“良”“一般”“较差”和“差”的县域分别有519个、1042个、714个、288个和28个。“优”和“良”的县域主要分布在秦岭-淮河以南及东北的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44.4%,同比上升2.4个百分点。 /p p   (二)生物多样性 /p p   我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生物多样性总体保持稳定。 /p p   生态系统多样性 中国具有森林类型212类、竹林36类、灌丛113类、草甸77类、草原55类、荒漠52类、自然湿地30类。有黄海、东海、南海、黑潮流域4大海洋生态系统,以及农田、人工林、人工湿地、人工草地和城市等人工生态系统。 /p p   物种多样性 中国已知物种及种下单元数98317种,其中,动物界42048种,植物界44510种,17700种高等植物和1298种脊椎动物为我国特有。 /p p   遗传资源多样性 中国有栽培作物528类,1339个栽培种,经济树种达1000种以上,中国原产的观赏植物种类达7000种,家养动物576个品种。 /p p   受威胁物种 对全国34450种高等植物、4357种脊椎动物、9302种大型真菌评估结果表明,3767种高等植物、932种脊椎动物、97种大型真菌受威胁,分别占10.9%、21.4%、1.0%。需要重点关注和保护的高等植物、脊椎动物、大型真菌分别达到10102种、2471种、6538种。 /p p   六、声环境 /p p   (一)区域声环境 /p p   开展昼间区域声环境监测的32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等效声级平均为54.4 dB(A)。其中,13个城市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评价等级为一级,占4.0% 205个城市为二级,占63.5% 99个城市为三级,占30.7% 4个城市为四级,占1.2% 2个城市为五级,占0.6%。 /p p   开展夜间区域声环境监测的31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等效声级平均为46.0 dB(A)。其中,4个城市夜间区域声环境质量评价等级为一级,占1.3% 121个城市为二级,占37.9% 172个城市为三级,占53.9% 17个城市为四级,占5.3% 5个城市为五级,占1.6%。 /p p   (二)道路交通声环境 /p p   开展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的32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等效声级平均为67.0 dB(A)。其中,215个城市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评价等级为一级,占66.4% 93个城市为二级,占28.7% 13个城市为三级,占4.0% 3个城市为四级,占0.9%。 /p p   开展夜间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的32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等效声级平均为58.1 dB(A)。其中,151个城市夜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评价等级为一级,占47.0% 56个城市为二级,占17.4% 37个城市为三级,占11.5% 44个城市为四级,占13.7% 33个城市为五级,占10.3%。 /p p   (三)城市功能区声环境 /p p   开展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的31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各类功能区昼间达标率为92.6%,夜间达标率为73.5%。 /p p   七、辐 射 /p p   (一)环境电离辐射 /p p   全国环境电离辐射水平处于本底涨落范围内。实时连续空气吸收剂量率和累积剂量处于当地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空气中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处于本底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未见异常。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七大流域和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及重要湖泊(水库)中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处于本底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未见异常。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及地下饮用水中总α和总β活度浓度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的指导值。近岸海域海水和海洋生物中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处于本底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未见异常。土壤中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处于本底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未见异常。 /p p   (二)环境电磁辐射 /p p   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环境电磁辐射水平低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p p   八、气候变化 /p p   初步核算,2018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同比下降4.0%,超过年度预期目标0.1个百分点。 /p
  • 总站发布《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用要求(试行)》
    为指导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建立、运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运维质量管理工作,保障环境自动监测数据质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日印发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用要求(试行)》(以下简称《通用要求》)。本《通用要求》参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机构管理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根据国内现有运维机构的现状、能力水平和实际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工作特点而编制,遵循符合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基本原则,从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五个方面,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提出统一要求,适用于对承担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环境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的能力评价,也适用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的自我评价,其他各级环境质量监测网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可参考使用。本《通用要求》的发布,填补了运维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无统一要求的空白,将成为指导各类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建立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导则性文件,成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行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抓手,为保障环境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提供有力支撑。附件:关于印发《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用要求(试行)》的通知.pdf.
  • 环保部通报2012全国环境质量 空气污染严重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4月19日向媒体通报2012年全国环境质量概况。国家环境监测网监测数据表明:2012年,城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3项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均有所下降,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SO2、NO2和PM10进行评价,地级以上城市达标比例仅为40.9%。酸雨污染程度依然较重。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环保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水量218.9亿吨,水质达标率为95.3%。近岸海域总体为轻度污染。全国生态环境状况指数略有下降,但依然保持在“一般”水平。   一是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形势严峻。32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包括部分地、州、盟所在地及省辖市,以下简称地级以上城市)空气中SO2、NO2和PM10平均浓度分别为0.032毫克/立方米、0.028毫克/立方米和0.076毫克/立方米,比2011年分别下降8.6%、3.4%和2.6%。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SO2、NO2和PM10进行评价,地级以上城市达标比例仅为40.9%。   二是酸雨污染依然较重。全国酸雨城市比例为30.8%,同比降低1.7个百分点 酸雨频率均值为20.2%,同比提高0.6个百分点。降水中主要致酸离子为硫酸根离子。酸雨区(pH年均值低于5.6)主要分布在长江沿线及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地区,面积约占国土总面积的12.7%,其中较重酸雨区(pH年均值低于5.0)面积和重酸雨区(pH年均值低于4.5)的比例分别为4.9%和0.6%。与2011年相比,酸雨区分布基本保持稳定。   三是沙尘天气频次和强度有所减轻。2012年,沙尘天气共13次32天影响新疆、内蒙古、青海、甘肃、宁夏、陕西、山西、北京、天津、吉林、辽宁、黑龙江、山东等北方地区。受沙尘天气影响,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累计超标147天,造成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数累计为11天。其中,兰州、西宁、包头、金昌等城市空气质量受沙尘天气影响较重,受沙尘天气影响的天数均在10天以上。与2011年相比,沙尘天气对环保重点城市的影响程度明显减轻,超标天数降低43.0%,重污染天数降低50.0%。   四是地表水总体轻度污染。全国监测的960个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占61.4%,劣Ⅴ类占11.0%。21项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中,15项指标断面年均值出现超标,其中化学需氧量、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为地表水中主要污染物,超标断面比例分别为26.4%、22.1%和17.7%。十大流域Ⅰ~Ⅲ类水质断面占68.7%,劣Ⅴ类占10.4%。珠江、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水质为优,长江和浙闽片河流水质良好,黄河、松花江、淮河和辽河为轻度污染,海河为中度污染。支流污染普遍重于干流,支流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比干流低9.7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比干流高7.5个百分点。海河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劣于Ⅲ类水质标准,海河、黄河和辽河氨氮平均浓度劣于Ⅲ类水质标准。   开展监测的61个重点湖泊、水库中,水质优于Ⅲ类水质的湖(库)共37个,占60.6% Ⅳ类或Ⅴ类水质的17个,占27.9% 劣Ⅴ类水质的7个,占11.5%。影响湖(库)水质的主要污染指标是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营养状态评价结果表明,25.0%的重点湖(库)出现不同程度富营养化现象。其中太湖、巢湖湖体水质均为Ⅳ类,营养状态均属轻度富营养 滇池湖体水质为劣Ⅴ类,营养状态属中度富营养。卫星遥感监测结果表明,太湖、巢湖、滇池水华以“未见明显水华”和“零星水华”(水华发生程度最低等级)为主,分别占有效监测天数的95.8%、92.4%和100%。   五是环保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环保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水量218.9亿吨,达标率为95.3%。与2011年相比,达标率提高4.7个百分点。其中,地表水水源地达标率为96.0%,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锰和氨氮。地下水水源地达标率为90.0%,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硬度、铁和硫酸盐等。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中,有87个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为100%。   六是近岸海域水质轻度污染。全国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为69.4%,同比提高6.6个百分点 劣四类海水比例为18.6%,同比增加1.7个百分点。影响近岸海域水质的主要污染因子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超标点位比例分别为28.6%和15.9%。四大海区中,黄海、南海水质良好,渤海为轻度污染,东海为重度污染。与2011年相比,渤海、南海水质有所改善,黄海总体保持稳定,东海有所变差。9个重要海湾中,黄河口水质优,北部湾水质良好,辽东湾、胶州湾和闽江口中度污染,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和珠江口重度污染。   七是城市声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全国79.4%的地级以上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评价等级为好或较好。98.1%的地级以上城市道路交通噪声评价等级为好或较好。环保重点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夜间达标率平均为78.0%,4类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和0类功能区(疗养区)夜间达标率较低,仅为32.7%和38.2%。与2011年相比,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噪声均基本保持稳定,85%以上的城市变化幅度在2dB(A)以内。   八是生态环境状况指数略有下降。2011年(因遥感解译数据滞后,生态环境评价2011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等级为“一般”,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值为49.6,同比降低0.8。生态环境质量“优”、“良”、“一般”、“较差”和“差”的国土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8.6%、27.6%、41.8%、4.5%和17.5%。与2010年相比,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 先河环保以907.7万中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服务项目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格体系第三方服务项目中标公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907.7万元中标该项目。项目详情如下:采购单位:兰州市生态环境局项目编号:406001JH054项目名称: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格体系第三方服务项目中标(成交)信息:包号包名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联系地址中标金额(万元)1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第三方服务项目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251号907.7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鲁涛,胡仲奎,张秉琼,李婧梅,王兴明,马泽宝,迟映浩
  • 深圳有了夜间光环境质量标准
    6月1日,全国首个《夜间光环境区域限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广东省深圳市发布。《标准》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由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牵头组织编制,是全国首个夜间光环境质量地方标准。据不完全统计,深圳市每年光污染投诉量达20余宗,城市光环境污染治理迫在眉睫。此次《标准》的制定也结合了“大鹏星空公园”和“暗夜保护区”的城市规划要求,创造性地规定了夜间光环境区域的分类、限值和测量要求,适用于夜间光环境的质量评价与管理,为行业主管部门监测光环境质量提供简单可行的判定方法和依据,填补了环保行业光环境标准体系的空白。《标准》对光环境区域规定了四类分类方法,其中,Ⅰ类以天文观测、生态保护为主要功能,应保持黑暗的区域;Ⅱ类以生态保护为主要功能并兼顾公众游览需求,应保持较暗的区域;Ⅲ类以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游憩、工业生产和物流仓储为主要功能,应保持宜人光环境的区域;Ⅳ类则以商业服务为主要功能,应防止人工光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我们的区域分类原则经过了严谨探讨和现场调研,适用于深圳的夜间光环境现状。”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标准》编制组负责人介绍说。据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在划分光环境区域时,综合考虑了全市光环境质量现状、城市用地性质和城市照明分区,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光环境质量管控的需求,以及参照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1年)和《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标准》的规定,列出了光环境区域与城市用地、城市照明区的对应关系,做到区域划分符合深圳市情,有效避免与城市用地规划、照明规划之间的争议。除了光环境区域分类,《标准》还涵盖了区域限值和测量要求,适用于各类光环境区域的光环境质量评价,包括黑暗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高亮度区域(如商业区)等。其中,为解决黑暗区域光环境质量无法评价的难题,《标准》使用人眼方向的垂直照度和夜空亮度两项评价指标,并用眩光指数来确保客观测量与人的主观感受相统一。据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郭键锋介绍,眩光指数过去一般用于评价体育场馆和职业作业场的光环境,未曾使用于户外公众光环境影响评价。此外,《标准》在借鉴现有其他行业光环境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了深圳实际,规定人眼方向的垂直照度、住宅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上垂直照度、夜空亮度和眩光指数等4项指标的区域限值,为深圳市光污染控制提供了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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