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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见度仪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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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见度仪国家标准相关的论坛

  • 我国首家能见度计量检测实验室通过论证

    [color=#595959] 近日,国家气象计量站能见度计量检测实验室(上海)(以下简称实验室)通过来自计量、铁路、民航和气象等相关领域专家的论证,成为国内首家能见度检测与标校业务实验室。气象部门将依托该实验室建立前向散射能见度仪计量保障业务,实现能见度观测质量管理,提高能见度监测准确性。[/color][color=#595959] 据中国气象局上海物资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能见度作为雾-霾天气判断的主要气象要素,在环境、交通等专业气象服务中极为重要。随着地面气象观测自动化推进,前向散射能见度仪正式投入业务使用,这对仪器质量检测和标校提出迫切需求。2014年,上海物管处开始探索建设我国首家能见度计量检测实验室,历经两年建设和3年试运行,已具备开展能见度计量检测业务的能力。[/color][color=#595959] 经过现场查验,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报告、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和检测能力评估报告等进行评估论证,认为技术指标符合中国气象局《能见度计量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测试方法要求,其运行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和资源保障等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及相关要求。[/color][color=#595959] 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装备处负责人表示,此次论证标志着气象部门在建立前向散射能见度仪计量保障业务上迈出关键一步,对实现能见度观测质量管理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将对开展新型探测设备的计量业务起到示范作用。[/color]

  • 【分享】能见度仪器重大创新:首次实现拍摄功能

    【分享】能见度仪器重大创新:首次实现拍摄功能

    [size=3][b] 能见度仪器重大创新:首次实现拍摄功能[/b][/size]见:[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show/news/20101021/049427.shtml][size=2][b]http://www.instrument.com.cn/show/news/20101021/049427.shtml[/b][/size][/url][size=2]能见度仪器只能为用户提供能见度数据,不能实现相应时间段的拍摄.经过赛克玛公司工程师不断努力,终于解决这一技术难题。现在Belfort能见度能同时为用户提供能见度数据和清晰的图片。这样能见度不再只是枯燥的数据,还能通过清晰的图片生动地显示当时环境能见度情况.[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0/201010221058_252940_1622024_3.jpg[/img][/size]

  • PM2.5 与PM 10 那个降低能见度的能力更强?

    现在都在讨论PM2.5 与PM10 ,这些不但对我们有伤害,而且能显著降低能见度?那么PM2.5 与PM 10 那个降低能见度的能力更强?按说2.5 更小,可是好像2.5 更能显著地降低能见度?

  • 一级国家标准物质

    一级国家标准物质代号以国家标准物质的汉语拼音中“Guo”“Biao”和“Wu”三个字的字头为一级国家标准物质的代号,以“GBW”表示。一级标准物质又称国家一级标准物质,是由国家权威机构审定的标准物质。美国国家标准局的SRM标准物质,英国的BAS标准物质,联邦德国的BAM标准物质,我国的GBW标准物质等。一级标准物质一般用绝对测量法或其它准确可靠的方法确定物质的含量,准确定为本国最高水平。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的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①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测量方法进行定值,也可由多个实验室用准确可靠的方法协作定值;②定值的准确度应具有国内最高水平;③应具有国家统一编号的标准物质证书;④稳定时间应在1年以上;⑤均匀性应保证在定值的精度范围内;⑥具有规定的合格包装形式。一般说来,一级标准物质应具有0.3-1%的准确度。

  • 【转帖】国家标准委在浙江北京举办世界标准日活动

    10月14日是世界标准日,国家标准委在浙江、北京两地分别举办了2009年长三角世界标准日论坛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世界标准日座谈会。国家标准委主任纪正昆出席了在浙江省台州市举办的长三角世界标准日论坛并讲话。 纪正昆在长三角世界标准日论坛上指出,要充分发挥标准化的技术保障作用,积极促进人与自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近年来,全国标准化工作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在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中积极开拓,做了大量工作。下一步要继续抓紧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快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标准制修订工作步伐;二是加大对地方和企业节能减排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力度;三是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建设进程;四是做好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五是加大节能减排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 纪正昆强调,要大力推进标准化事业的改革创新,有效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当前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时期,标准化工作任重道远,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服务、科学和法制的观念;必须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在调结构、保质量、提速度、增效益、强管理五个方面狠下工夫;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廉洁意识。同时,要重点抓好标准化法的修改、国家标准化战略纲要的制定、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的实施和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的建设这四件大事。

  • 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对于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前按前一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正式实施后如何处理,是否仍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流通?[/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答】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5%BC%BA%E5%88%B6%E6%80%A7%E5%9B%BD%E5%AE%B6%E6%A0%87%E5%87%86.html]强制性国家标准[/url]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即可按照新标准执行。[/size][/font]

  • 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对于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前按前一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正式实施后如何处理,是否仍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流通?[/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答】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5%BC%BA%E5%88%B6%E6%80%A7%E5%9B%BD%E5%AE%B6%E6%A0%87%E5%87%86.html]强制性国家标准[/url]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即可按照新标准执行。[/size][/font]

  • 国家标准物质的等级和分类

    国家标准物质的等级和分类

    国家标准物质按其等级分为一级国家标准物质和二级国家标准物质。一级国家标准物质代号以国家标准物质的汉语拼音中“Guo”“Biao”和“Wu”三个字的字头为一级国家标准物质的代号,以“GBW”表示。一级标准物质又称国家一级标准物质,是由国家权威机构审定的标准物质。一级国家标准物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一、具有规定的合格包装形式。二、应具有国家统一编号的标准物质证书。三、稳定时间应在1年以上,定值的准确度应具有国内最高水平。四、均匀性应保证在定值的精度范围内。五、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测量方法进行定值,也可由多个实验室用准确可靠的方法协作定值。二级国家标准物质,在一级国家标准物质的代号基础上,加上二级的汉语拼音中“Er”字头“E”,并以小括号括起来,以“GBW(E)”表示。编号的前二位是标准物质的大类号。二级国家标准物质是用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定值。国家标准物质的分类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6/201306150914_445245_1827064_3.jpg

  • 国家标准物质网(已做好仪器论坛的链接)

    国家标准物质网,专业权威的仪器分析用标准物质、标准品、分析试剂信息平台,PR 5,日访问量2000,平台建立于2007年,经过国家审核认证,在仪器分析标准物质、标准品领域有广泛的知名度。真诚期待与贵站的友链互换! 链接名称:国家标准物质网 链接网址:www.rmhot.com ICP备案号:京ICP备09036185号-2 是否已做好链接:是

  • 【讨论】国家标准物质号小议

    为了对国家标准物质号有些了解,我查阅了些资料得知:一级标准物质代号以国家标准物质的汉语拼音中“Guo”、“Biao”和“Wu”三个字的字头为一级国家标准物质的代号,以“GBW”表示。二级国家标准物质的代号,在一级国家标准物质的代号基础上,加上二级的汉语拼音中“Er”字头“E”,并以小括号括起来,以“GBW(E)”表示。编号的前二位是标准物质的大类号;第三位是标准物质小类号,每大类标准物质分为1~9个小类;第四、五位是同一小类标准物中,按审批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的顺序号;最后一位是标准物质的生产批号,用英文字母表示,批号顺序与英文字母顺序一致。 但实际工作中不知为什么标准物质号与上述规则有不少不对应的情况: 1、我看到的标准物质号,还没有发现有英文小写字母的。 2、从多数化学计量用的标准物质号看得出,编号的前二位都是“13”,应该是物理学与物理化学;可水质浊度标准物质GBW12001之前两位又是“12”,是否它属于食品或环境什么的? 3、大多数光谱光度滤光器标准物质号的第三位是“0”,为什么GBW13305(可见光区透射比滤光片)之第三位是“3”? 4、从国家标准物质网上查得GBW(E)130113指可见光区透射比滤光片标准物质1片;而GBW(E)130123指可见光区透射比滤光片标准物质3片/套。由此可见其号还能反映数量和包装情况,看来该号又有货号的作用。

  • 国家标准委发布首个检验检测行业诚信国家标准

    2015年第29号国家标准公告查询附件下载:2015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   告 2015年第29号 关于批准发布《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等9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等9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5年9月21日 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 1 GB/T 23794-2015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GB/T 23794-2009 2016-01-01 2 GB/T 31863-2015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 2016-01-01 3 GB/T 31867-2015 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 2016-01-01 4 GB/T 31870-2015 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编写指南 2016-01-01 5 GB/T 31880-2015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2015-11-01 6 GB/T 31950-2015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2016-01-01 7 GB/T 31951-2015 电子商务信用 网络交易信用主体分类 2016-01-01 8 GB/T 31952-2015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规范 2016-01-01 9 GB/T 31953-2015 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编制指南 2016-01-01 =====

  • 【原创大赛】说说国家标准

    【原创大赛】说说国家标准

    说说国家标准说到国家标准:一般用国标拼音字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作为国建标准的简写,从国家标准的表面意思就可以看出,国家标准就是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标准,某些国家标准是属于通用各个行业的,但是大部分国家标准还是某一行业专用的,还有的国家标准只是适用于某一行业的某一个品类或者某一个单品。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有了国家标准也可以再制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但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1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⑴强制性国家标准: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对某一行业的各个品类一个强制性的标准要求,这个行业所包含的产品都要按照这个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达到这个标准的产品才是合格的,才能在市场上流通,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的产品,被抽查后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轻者产品下架,重者没收,销毁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的,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这样的标准称之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基础,是此类产品的最低标准要求,如果为了保护行业更加有序的发展,其行业自行制定行业标准,那要充分考虑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内容,制定的标准不能与之抵触,可以比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更加严格,地方标准也是如此,一般情况下,有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就没有必要再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适用性不强,有时还会给相关企业带来负担。强制性国家标准有时也被称为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比如纺织品,纺织品很多为了美观和增加特殊的效果,重复过印染,并添加很多化学助剂,对纺织品进行后整理,产生很多对人体伤害的物质,所以国家对其会有一个强制性的限量,这个限量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或者避免伤害到纺织品使用者,一般至少分为成人和幼儿,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分为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产品,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其要求是不一样的,儿童的标准要比成人要求的更加严格,要求的范围也更加细致。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1/201311021804_475088_2154459_3.jpg又比如食药国家强制性标准,直接进入人体内的东西,所以强制性的标准要求的会很多,要经过试验,到底哪些添加剂不能添加,哪些危害物含量多少不会对人体产生明显的危害,哪些物质的是要禁止的使用在食品和药品当中的,因为这些物质可能对人体的危害是致命的⑵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为了各个行业的有序发展,一般都会制定一些国家标准,大部分的国家标准都是推荐性的,大部分行业采用的都是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一般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用。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1/201311021805_475089_2154459_3.jpg所以说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可以选择自认为比较适合的。不管怎么选择,都要有一个遵循一个要求,那就是有国家推荐性的标准,那就要优先选用,这个情况下,相关行业也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但内容一般要以国家标准为依据,行业标准可以更加细致,更加完善。同理,地方标准也是如此如果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推荐性标准,地方推荐性标准都不适合企业某一品类的要求,那也可以制定适合自己企业产品的标准要求,制定的企业标准要合理,有据,最好借鉴相关同类产品的标准,制定出来的标准要经过当地标委会的审核,审批,然后还要到相关部门备案,然后才能实施总结:① 标准的制定和运用,不是对产品的束缚,更多的是对产品的一个保护,对一个品类的的保护② 标准的选用,要尽量选用国家正式发布的相关标准,这样认可度高③ 强制性标准的相关内容要严格要求,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自身品牌的信誉④ 有了标准的行业才能发展的更好,走的更长久⑤ ‘专利产品’‘品牌’更需要标准的‘保护’

  • 【资料】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国家标准”

    [size=6][b]国家标准[/b][/size][url=http://baike.baidu.com/image/4e0b3ea49e5547c89052ee93] [/url][url=http://baike.baidu.com/image/4e0b3ea49e5547c89052ee93][img]http://imgsrc.baidu.com/baike/abpic/item/4e0b3ea49e5547c89052ee93.jpg[/img][/url]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下面是关于国家标准的介绍。目录[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1]国家标准定义[/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2]按照标准化对象[/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3]我国标准划分[/url] [list=1][*][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3_1]概述[/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3_2]代号[/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3_3]国内标准按行业分类[/url][/list][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4]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5]一、加快标准化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6]二、国家标准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url] [list=1][*][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6_1](一)指导思想[/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6_2](二)基本原则[/url][/list][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三、国家标准化发展目标和任务[/url] [list=1][*][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_1](一)发展目标[/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_2](二)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一[/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_3](三)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二[/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_4](四)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三[/url][/list][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8]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url] [list=1][*][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8_1]地址[/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8_2]主要职责[/url][/list][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1]国家标准定义[/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2]按照标准化对象[/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3]我国标准划分[/url] [list=1][*][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3_1]概述[/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3_2]代号[/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3_3]国内标准按行业分类[/url][/list][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4]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5]一、加快标准化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6]二、国家标准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url] [list=1][*][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6_1](一)指导思想[/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6_2](二)基本原则[/url][/list][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三、国家标准化发展目标和任务[/url] [list=1][*][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_1](一)发展目标[/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_2](二)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一[/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_3](三)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二[/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7_4](四)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三[/url][/list][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8]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url] [list=1][*][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8_1]地址[/url]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1962.htm#8_2]主要职责[/url][/list]展开[size=5][b]国家标准定义[/b][/size]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标(GB)和推荐性国标(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采用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强制性国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四级。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有国家标准20906项(不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我国的国家标准主要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发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size=5][b]按照标准化对象[/b][/size]  [b]按照标准化对象,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b]  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包括基础标准、[url=http://baike.baidu.com/view/197159.htm]产品标准[/url]、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作标准——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 [size=5][b]我国标准划分[/b][/size][size=4][b]概述[/b][/size]  [b]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b]  国家标准代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推荐性国家标准 GB/T("T"是推荐的意思)   国家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 GB/Z   国军标代号:GJB   例如:GJB/Z 9001-2001 (国防科工委发布)   GJB 9001-2001 (总装备部发布) [size=4][b]代号[/b][/size]  [b]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及代号[/b]   标准的制定和类型按使用范围划分有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可以确定的是,国家标准是我国企业和地方制定标准的基础和参考。   目前可以免费下载标准的网站有《标准搜搜网》、《标准免费下载网》、《食品网》等。 [size=4][b]国内标准按行业分类[/b][/size]  [b]国家标准[/b]:GB 国家标准 JJF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GHZB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GWPB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GWKB 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 GBn 国家内部标准 GBJ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GJB 国家军用标准   [b]行业标准[/b]: ZY 中医药行业标准   YZ 邮政行业标准 YY 医药行业标准 YS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 YD 通信行业标准   YC 烟草行 业标准 YB 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XB 稀土行业标准   WS 卫生行业标准 WM 外贸行业标准 WH 文化行业标准 WB 物资行业标准   TD 土地行业标准 TB 铁道行业标准   SY 石油行业标准 SN 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L 水利行业标准 SJ 电子行业标准   SH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C 水产行业标准 SB 商业行业标准   QX 气象行业标准 QJ 航天行业标准 QC 汽车行业标准 QB 轻工业行业标准   NY 农业行业标准 MZ 民政行业标准 MT 煤炭行业标准 MH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LY 林业行业标准 LD 劳动行业标准 LB 旅游行业标准   JY 教育行业标准 JR 金融行业标准 JT 交通行业标准 JGJ 建筑行业工程建设规程   JG 建筑行业标准 JC 建材行业标准 JB 机械行业标准   HS 海关行业标准 HJ 环保行业标准 HY 海洋行业标准 HGJ 化工行业工程建设规程   HG 化工行业标准 HB 航空行业标准   GY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 GH 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GA 公安行业标准   FZ 纺织行业标准   EJ 核工业行业标准   DZ 地质行业标准 DL 电力行业标准 DB 地震行业标准 DA 档案行业标准   CY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 CJJ 城建行业工程建设规程 CJ 城建行业标准   CECS 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CH 测绘行业标准 CB 船舶行业标准   BB 包装行业标准 [size=5][b]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b][/size]  标准是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是规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整体提升我国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特制定本纲要。 [size=5][b]一、加快标准化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b][/size]  长期以来,标准作为国际交往的技术语言和国际贸易的技术依据,在保障产品质量、提高市场信任度、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标准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更加凸显,继产品竞争、品牌竞争之后,标准竞争成为一种层次更深、水平更高、影响更大的竞争形式。因此,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url=http://baike.baidu.com/view/548332.htm]标准化工作[/url],纷纷将标准化工作提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对于推动技术进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表明,标准化对我国科技的贡献率为2.98%,对经济的贡献率为1.16%,对我国综合国力的贡献率为1.5%。但是,目前,我国标准总体水平低,制定速度慢,高技术标准缺乏,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资源节约标准滞后等,已经无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   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加快我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size=5][b]二、国家标准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b][/size][size=4][b](一)指导思想[/b][/size]  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标准化体制创新,全面提高标准的市场适应性,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努力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地位,实现我国标准化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国际贸易中的重大作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技术支撑。 [size=4][b](二)基本原则[/b][/size]  坚持企业为主原则,提高标准的适用性。以市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贴近经济,紧跟市场,服务企业,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使企业成为制定标准、实施标准的主力军。   坚持国际化原则,提升我国的综合竞争力。遵循WTO的规则,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大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力度,努力实现从“国际标准本地化”到“国家标准国际化”的转变,全面提升我国的综合竞争力。   坚持重点保障原则,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面向国民经济的主战场,重点加强社会急需的农业、食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高新技术、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坚持自主创新原则,提高我国的标准水平。加强标准化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紧密结合,促进我国自主创新技术通过标准快速形成生产力,提高标准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同时进一步完善以标准为基础的技术制度,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size=5][b]三、国家标准化发展目标和任务[/b][/size][size=4][b](一)发展目标[/b][/size]  通过体制创新,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规则、科学有效的[url=http://baike.baidu.com/view/1647011.htm]标准化管理[/url]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以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为主体,其他标准相互配套,重点突出、结构合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国家标准体系;形成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紧密结合的标准化实施机制; 2010年我国标准化总体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再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我国标准化的总体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点领域技术标准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size=4][b](二)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一[/b][/size]  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是:   [b](1)加强[url=http://baike.baidu.com/view/158140.htm]农业标准化[/url]工作,全面支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b]   围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的目标,加强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农业产量和质量水平。   重点项目: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动植物防疫标准   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标准   农业投入品安全控制标准   农产品生产加工良好操作规范   深加工、高附加值农产品质量标准   推广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b](2)加快食品、消费品安全标准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b]   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和消费品安全标准前瞻性研究,建立食品安全和消费品安全预警机制。   重点项目:   农兽药残留、有害重金属、真菌毒素限量标准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93102.htm]食品添加剂[/url]标准   转基因标准   食品包装标准   餐饮具、洗涤用品、化妆品、纺织品、儿童用品安全卫生标准   家用电器安全标准   室内装饰材料安全标准   [b](3)大力推进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标准化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b]   加大高危领域安全生产的标准制修订以及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针对国内外的突发事件,建立制定标准的绿色通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重点项目: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   特种设备([url=http://baike.baidu.com/view/71206.htm]锅炉[/url]、[url=http://baike.baidu.com/view/41619.htm]压力容器[/url]、压力管道等)安全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196908.htm]危险化学品[/url]安全标准   交通安全标准 [size=4][b](三)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二[/b][/size]  [b](4)提高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标准,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b]   完善资源节约标准体系,增强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前瞻性。加强环保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重点项目:   节能标准   节水标准   节地标准   节材标准   资源综合利用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处理标准   [b](5)加快高新技术和信息技术标准制定速度,实现自主创新和跨越式发展[/b]   加强具有前沿研究特征、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产业的高技术领域标准的研制,提高高技术标准化能力。尽快形成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抢占高技术国际标准的制高点,逐步改变我国高技术标准落后和受制于人的局面。   重点项目:   新一代高速宽带信息网络标准   深亚微米集成电路标准   软件标准   高性能计算机标准   数字高清晰度电视(HDTV)标准   新一代数字移动通信标准   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   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等系统标准   纳米技术标准   生物技术标准   新材料标准   新能源标准   航空航天技术标准   现代中药关键技术标准   [b](6)重视服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动产业结构调整[/b]   加速制定面向市场、面向产业、面向社会的服务标准体系,促进服务业的优化提高和快速发展。   重点项目:   金融服务标准   保险服务标准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88954.htm]物流服务[/url]标准   信息服务标准   法律服务标准   文化服务标准   旅游服务标准   社区服务标准 [size=4][b](四)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三[/b][/size]  [b](7)加快传统产业标准的更新和提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b]   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传统产业标准的更新和提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技术改造,引导产业升级换代。   重点项目:   重大技术装备标准   汽车产品标准   农业装备标准   基础机械装备标准   机械安全标准   电动[url=http://baike.baidu.com/view/2442357.htm]汽车标准[/url]   制造业信息化标准   钢铁标准   有色金属标准   [b](8)积极开展检验检测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b]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加快先进的检验检测技术的开发并快速形成标准,增加标准技术含量,提高标准水平,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促进我国产品出口。   重点项目:   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标准   动植物源重要酶制剂标准   在线检测技术标准   精密检测技术标准   [b](9)全面实施标准化科技发展战略,推动标准水平的跨越式提升[/b]   全面实施标准化科技发展战略,以科研带动标准水平的提升,实现标准化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重点项目:   国际先进标准跟踪研究:开展国际标准关联度研究,重点跟踪研究新一代高速宽带信息网络标准、深亚微米集成电路、软件、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生物技术产业化、转基因生物[url=http://baike.baidu.com/view/863635.htm]风险评估[/url]和精准检测等关键国际先进标准。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重点创新研究:重点开展纳米技术、航空航天、现代中药、[url=http://baike.baidu.com/view/638201.htm]中文信息处理[/url]、地理标志、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等关键技术标准研究。   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检测标准研究:重点开展动植物检验检疫方法、先进的在线检测技术、精密检测技术、快速统计抽样检验方法等标准研究。   公共安全技术标准研究:重点开展国土安全、矿山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其安全材料、化学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标准研究。   基础公益标准研究:重点开展公共服务、现代信用、社会责任等基础公益类标准以及金融、保险、物流、信息、教育、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医疗和法律等现代服务业等标准研究。 [size=5][b]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b][/size][size=4][b]地址[/b][/size]  中文名称: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英文名称: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缩写: SAC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size=4][b]主要职责[/b][/size]  [b]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b]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求国家标准一篇

    E30 石油产品综合【ICS 分类】 75.080【代替标准】 GB/T 4756-1998【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归口单位】 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 2016年6月1日【出版日期】

  • 【求助】乙酰氯的国家标准

    关于乙酰氯的国家标准在网上找了很久,找到了份氯乙酰氯的然后发现了乙酰氯GOST 5829-1971乙酰氯 技术条件 (俄罗斯标准)GJB 702-1989 氯乙酰氯 (中国国家军用标准)哪位老师有做过,或者了解乙酰氯国家标准的可否帮下忙,传一份给我,急用,先谢谢大家了

  • 国家标准物质和加标回收都能证明仪器测量的准确度吗

    国家标准物质和加标回收都能证明仪器测量的准确度吗

    我这有一台没有上市的原子荧光,准确度位置,我知道可以用国家标准物质证明准确度,我就想问可以用加标回收来证明仪器的准确度吗?另外我还想问下那个扩展不确定度,下面这个1.1的意思就是误差值吗,就是(15.1+-1.1) μg/L的意思吗,刚进行业,涉世未深,求解。[img=,593,20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5/202005201823378976_158_4105301_3.png!w593x202.jpg[/img]

  • 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 标准物质目录(03)

    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国内最大最专业的国家标准物质服务平台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http://www.gbw-china.com(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北京坛墨质检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9日,公司前身是北京北化恒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北京坛墨质检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单位,是国内最大最专业的食品、环境、职业卫生标准物质生产商和服务商。BW3641 十七酸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506-12-7GBW13513 液体水份含量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13616 聚异丁烯高黏度标准黏度液,有证书 GBW13617 聚异丁烯高黏度标准黏度液,有证书 GBW13618 聚异丁烯高黏度标准黏度液,有证书 GBW13203 摩尔热容a-Al2O3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13201 苯甲酸量热标准物质,有证书 65-85-0GBW13105 磷酸氢二钠PH标准物质,有证书GBW12003 校准试验筛用玻璃微珠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12002 校准试验筛用玻璃微珠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12001 水质浊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11206 柴油中硫成分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11205 柴油中硫成分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11204 柴油中硫成分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11203 柴油中硫成分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11202 原油中痕量金属成分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11201 原油中痕量金属成分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10005 日落黄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10004 亮蓝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10003 柠檬黄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10001 苋菜红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09203 胆固醇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57-88-5GBW08708 甲醇中对-二甲苯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08707 甲醇中间-二甲苯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08706 甲醇中邻-二甲苯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08705 甲醇中乙苯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100-41-4GBW08704 甲醇中甲苯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08703 甲醇中苯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09201 尿素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08665 硫酸钠中硫酸根溶液标准物质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08664 钡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08657 钇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08656 镥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08655 镱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08654 铕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08653 钐(Sm)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坛墨质检现有员工68人,办公室面积450平米,销售、客服、财务及行政人员35人,实验室650平米,标物制备、产品质检、国标文件管理共计21人,实验仪器设备:气相色谱、液相色谱、气质联用、液质联用、离子色谱、紫外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ICP-OES和ICP-MS;库房面积450平米,库房工作人员12人,现货产品5万个,坛墨质检自主研发的产品近3000个,已申报国标256项,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达到65项。坛墨质检是国内唯一提供标准溶液定制服务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定制范围:特殊浓度定制、特殊溶剂定制、混标定制。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 官网:http://www.gbw-china.com,http://www.gbw114.org全国免费客服:4008-099-669,直线电话:010-52889047/9048/9049,52833007/3008/3009公司地址:北京市亦庄开发区同济中路7号兴盛国际大厦B521,欢迎莅临指导!http://www.gbw-china.com/show_details.asp?ids=100266&nid=7

  • 【资料】445项国家标准调整为行业标准的编号及名称

    信息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6年 第46号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清理结果公告(2005年第146号)精神,为做好国家标准清理拟转成行业标准的衔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铅笔》等445项国家标准调整为行业标准(标准名称及编号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1日起生效。 以上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按《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发改工业[2005]1357号)的有关规定组织修改重新出版。在标准未重新出版以前,仍使用原国家标准文本。 附件: 445项国家标准调整为行业标准的编号及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gg2006/W020060807382385820274.doc

  • 【分享】99项国家标准获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

    99项国家标准获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 附件:公告序号国家标准编号国  家  标  准  名  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40GB/T 11615-2010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1615-19892011-02-0146GB/T 13071-2010地质水样 234U/238U、230Th/232Th放射性活度比值的测定 萃淋树脂萃取色层分离α能谱法GB/T 13071-19912011-02-0147GB/T 13072-2010地质水样 226Ra/228Ra 放射性活度比值测定 射气法-β法GB/T 13072-19912011-02-0148GB/T 13073-2010岩石样品 226Ra的测定 射气法GB/T 13073-19912011-02-0156GB/T 14352.1-2010钨矿石、钼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钨量测定GB/T 14352.1-19932011-02-0157GB/T 14352.2-2010钨矿石、钼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2部分:钼量测定GB/T 14352.2-19932011-02-0158GB/T 14352.3-2010钨矿石、钼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铜量测定GB/T 14352.3-19932011-02-01[t

  • 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 标准物质目录(06)

    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国内最大最专业的国家标准物质服务平台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http://www.gbw-china.com(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北京坛墨质检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9日,公司前身是北京北化恒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北京坛墨质检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单位,是国内最大最专业的食品、环境、职业卫生标准物质生产商和服务商。GBW(E)100037 褪黑素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E)100008 食品甜味剂糖精钠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CAS: 6155-57-3GBW(E)100007 食品防腐剂山梨酸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CAS: 110-44-1GBW(E)100006 食品防腐剂苯甲酸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CAS: 65-85-0GBW(E)100005 食用合成色素亮蓝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CAS: 6104-58-1GBW(E)100004 食用合成色素胭脂红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CAS: 1390-65-4GBW(E)100003 食用合成色素日落黄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CAS: 2783-94-0GBW(E)100002 食用合成色素苋菜红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CAS: 915-67-3GBW(E)100001 食用合成色素柠檬黄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CAS: 1934-21-0GBW(E)090030 水类化妆品中甲醇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CAS: 67-56-1GBW(E)090029 蜜类化妆品中汞和砷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E)090028 霜类化妆品中铅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E)090027 粉类化妆品中铅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E)080651 水中无机碳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E)080650 水中有机碳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E)080649 乙醇水溶液中甲醇、异丁醇和异戊醇标准物质(甲醇、杂醇油),有证书GBW(E)080648 乙醇水溶液中异丁醇和异戊醇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E)080647 乙醇中甲醇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CAS: 67-56-1GBW(E)080551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E)080550 五日生化需氧量(耗氧量)(BOD5)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E)080549 水中氟(氟离子)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E)080548 碲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E)080547 锂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E)080546 锡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GBW(E)080545 锑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坛墨质检现有员工68人,办公室面积450平米,销售、客服、财务及行政人员35人,实验室650平米,标物制备、产品质检、国标文件管理共计21人,实验仪器设备:气相色谱、液相色谱、气质联用、液质联用、离子色谱、紫外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ICP-OES和ICP-MS;库房面积450平米,库房工作人员12人,现货产品5万个,坛墨质检自主研发的产品近3000个,已申报国标256项,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达到65项。坛墨质检是国内唯一提供标准溶液定制服务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定制范围:特殊浓度定制、特殊溶剂定制、混标定制。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 官网:http://www.gbw-china.com,http://www.gbw114.org全国免费客服:4008-099-669,直线电话:010-52889047/9048/9049,52833007/3008/3009公司地址:北京市亦庄开发区同济中路7号兴盛国际大厦B521,欢迎莅临指导!http://www.gbw-china.com/show_details.asp?nid=14&ids=10026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align=center][size=18p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size][/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第[/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25号[/size][/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6px]《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size][/font][size=16px]2019[font=仿宋_GB2312]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font]2019[font=仿宋_GB2312]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font]20[font=仿宋_GB2312]20年6月[/font]1[font=仿宋_GB2312]日起施行。[/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局长:肖亚庆[/font][/size][size=16px] 20[font=仿宋_GB2312]20年1月6日[/font][/size][/align][align=center][size=24px]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size][/align][align=center][font=楷体][size=21px]([/size][/font][size=21px]20[/size][font=楷体][size=21px]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size][/font][/align][size=18px][font=黑体]第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二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font][/size][font=黑体][size=18px]第四条 [/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五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六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可以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提出。[/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十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十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应当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标准立项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一)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二)主要技术要求;[/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三)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制定情况;[/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四)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情况;[/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五)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七)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八)经费预算以及进度安排;[/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九)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十四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查:[/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或者反馈项目提出部门予以研究处理。[/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十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以及协调情况,决定是否立项。[/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决定予以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项目计划,明确组织起草部门和报送批准发布时限。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明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决定不予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提出部门不予立项的理由。[/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十八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起草专家组。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十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前言中载明组织起草部门信息,但不得涉及具体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一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二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拟订的过渡期,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六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四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五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要求不一致,并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中英文通报表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对外通报,并将收到的意见反馈组织起草部门。[/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对外通报的,还应当再次对外通报。[/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八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九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技术审查应当采取会议形式,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组织起草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应当形成报批稿,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经其他组织起草部门同意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负责:[/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一)报送公文;[/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三)编制说明;[/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五)审查会议纪要;[/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报送公文应当包括过渡期的建议。[/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二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时限报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期限。[/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三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性国家标准报送编号前,组织起草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政策性变化的,可以重新组织起草或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四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编号:[/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一)制定程序规范、报送材料齐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四)妥善处理重大分歧意见。[/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发布。[/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项目计划下达到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到授权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九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查询。[/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解释:[/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三)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二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社会各方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三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与组织起草部门为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四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复审结论为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的,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以公告形式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八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五十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五十一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五十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五十三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五十四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五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规章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font][/size]

  • 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 标准物质目录(09)

    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国内最大最专业的国家标准物质服务平台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www.gbw-china.com(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北京坛墨质检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9日,公司前身是北京北化恒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北京坛墨质检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单位,是国内最大最专业的食品、环境、职业卫生标准物质生产商和服务商。GBW(E)080115 水中氰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有证书GBW(E)060619 百菌清农药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1897-45-6GBW(E)060618 三唑酮农药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43121-43-3GBW(E)060617 五氯硝基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82-68-8GBW(E)060616 2,4-滴丁酯/2.4-D丁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94-80-4GBW(E)060615 莠去津农药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1912-24-9GBW(E)060614 扑草净农药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7287-19-6GBW(E)060613 除草醚农药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1836-75-5GBW(E)060552 2,4-D农药标准物质,有证书 94-75-7GBW(E)060551 多效唑农药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76738-62-0GBW(E)060550 双甲脒农药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33089-61-1GBW(E)060549 氯菊酯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52645-53-1GBW(E)060548 联苯菊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氟氯菊酯,有证书 82657-04-3GBW(E)060547 噻嗪酮农药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69327-76-0GBW(E)060546 灭多威农药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16752-77-5GBW(E)060544 水胺硫磷农药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24353-61-5GBW(E)060225 呋喃丹农药标准物质(克百威,克百畏),有证书 1563-66-2GBW(E)060224 叶蝉散农药标准物质-异丙威,有证书 2631-40-5GBW(E)060223 西维因农药标准物质(甲萘威),有证书 63-25-2GBW(E)060140 氰戊菊酯农药标准物质-杀灭菊酯,有证书 51630-58-1GBW(E)060139 氯氰菊酯农药标准物质,有证书 52315-07-8GBW(E)060138 溴氰菊酯农药标准物质,有证书 52820-00-5GBW(E)060136 乐果农药标准物质,有证书 60-51-5GBW(E)060134 对硫磷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GBW(E)060133 8种有机氯混标-有机氯农药混合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GBW(E)060123 苯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GBW(E)060122 正十六烷纯度标准物质,有证书 544-76-3GBW(E)060105 P,P-DDD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72-54-8GBW(E)060104 P,P-DDE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72-55-9GBW(E)060103 O,P-DDT农药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789-02-6GBW(E)060102 P,P-DDT溶液标准物质,有证书 50-29-3坛墨质检现有员工68人,办公室面积450平米,销售、客服、财务及行政人员35人,实验室650平米,标物制备、产品质检、国标文件管理共计21人,实验仪器设备:气相色谱、液相色谱、气质联用、液质联用、离子色谱、紫外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ICP-OES和ICP-MS;库房面积450平米,库房工作人员12人,现货产品5万个,坛墨质检自主研发的产品近3000个,已申报国标256项,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达到65项。坛墨质检是国内唯一提供标准溶液定制服务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定制范围:特殊浓度定制、特殊溶剂定制、混标定制。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 官网:www.gbw-china.com,www.gbw114.org全国免费客服:4008-099-669,直线电话:010-52889047/9048/9049,52833007/3008/3009公司地址:北京市亦庄开发区同济中路7号兴盛国际大厦B521,欢迎莅临指导!

  • 好消息!国家标准将全面免费公开

    近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向社会免费公开国家标准相关信息。通知全文如下。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标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文本”。为贯彻落实《改革方案》,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以标准公开助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本方案。一、工作原则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国家标准委负责国家标准公开制度和机制建设,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负责所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开工作。(二)整体推进、分步实施。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采用国际(国外)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国家标准和非采标的国家标准等不同情况,分阶段有序进行公开。(三)保护版权、免费公开。国家标准公开应当保护标准版权,维护标准版权所有者合法权益;国家标准公开实行文本免费在线查阅,促进标准推广应用。二、工作目标健全促进国家标准公开的机制和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分阶段向社会公开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进一步增强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社会公众能够便捷地获取权威的国家标准信息。到2020年,基本实现国家标准全部免费公开。三、公开内容和方式(一)公开的内容。1.国家标准文本,即已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文本(含修改单);2.国家标准题录信息,包括:标准号、标准中文名称、标准英文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部门、国际标准分类号等;3.国家标准制修订信息,包括:标准立项前公示信息、标准计划公告、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发布公告、标准废止公告、标准复审结果等。(二)公开的方式。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已批准发布或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文本、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提供国家标准文本免费在线阅读。四、组织实施新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的文本应当在标准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涉及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应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进行公开。国家标准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公开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18年底前,强制性国家标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非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第二阶段:2020年底前,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标准公开有利于促进企业研制和运用先进标准生产、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利于引导消费、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标准公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国家标准委应当在标准公开的基础上推动全国标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标准化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提供标准信息的公益性服务。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案,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公开工作。

  • 大部分国家标准已可以在国家标准委官方网站查询

    [color=#444444]如题,目前国家强制标准及相当一部分的国家推荐性标准已经可以在国家标准委官方网站查询并实现在线阅览。[/color][color=#444444]建议大家在发帖求助之前可以前去查询自己所需的标准,再根据情况发帖求助。[/color][color=#444444]目前只能在线阅览不能下载,所以还是欢迎大家上传相关电子档标准。[/color][color=#444444]国家标准委的官方网站为[/color][url]http://www.sac.gov.cn/[/url][color=#444444]其首页上部的“公众服务”里有“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color][color=#444444]输入相应标准号或者标准名称关键字,即可显示搜索结果,选定对应标准在线阅览即可。[/color][color=#444444]目前标准委收录的标准特别是推荐性标准还不够齐全,可能有不少标准还是无法查找到。[/color][color=#444444]但是相信随着时间推进,更多的标准会逐步的收录和公开,更方便大家的查阅。[/color]

  • 公开征集201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公告

    公开征集201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20号)  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我部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201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立项依据  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四)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  (五)我国国情和食品产业发展实际以及行业现实和监管实际需要。  二、重点领域  (一)食品中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限量等基础标准。  (二)食品产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  (四)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  (五)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基础标准。  (六)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  (七)与基础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  三、立项建议内容要求  (一)提出立项建议的应当是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二)推荐承担标准起草的工作单位,应当有标准制修订的工作经验,能支持标准起草人工作,确保其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拟担任标准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熟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法规,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严谨,责任心强。  (四)提出立项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填写立项建议书,同时提供支持立项建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相关科学文献、专家推荐材料或论证报告。  四、报送程序  请于2012年12月10日前通过网络报送立项建议,同时报送立项建议书面材料。  (一)网络报送程序。请登录www.chinafoodsafety.net,在线填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如对网络报送程序有疑问,请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时间电话: 010-52165409)。  (二)书面材料报送程序。请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从www.chinafoodsafety.net下载)填写立项建议,邮寄或传真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2号楼,邮编100022,传真:010-52165408)。  特此公告。  卫生部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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