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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测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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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测项目标准相关的资讯

  • 环境监测关键计量标准及测量技术研究项目启动
    为环境监测提供计量技术支持   环境监测关键计量标准及测量技术研究项目启动   日前,国家科技支撑项目“环境监测关键计量标准及测量技术研究”在中国计量院正式启动。该项目的完成将对提升我国环境监测领域测量水平提供有力的计量技术支持。   从中国计量院获悉,该项目将针对环境领域急需解决的关键计量问题开展研究。项目总体目标为:初步建立涉及环境和气候监测科目的相应计量标准装置9套,研制标准物质60余种,形成高水平技术规范13项、测量方法23种,完善9项量值传递体系。同时开展相应量值的国际比对,取得气候环境监测的国际等效和互认。通过推广应用,满足社会对环境计量和相关检测技术的需要,解决环境监测中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性计量标准及测量技术问题,最终实现监测仪表量值溯源,保证监测数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实现国际互认,提高国家环保监测水平和履行国际公约的能力。   作为环境保护的技术基础,环境监测水平直接决定了环境保护的效果,而环境监测的计量标准水平则决定了监测仪表数据的准确度。据悉,我国共建有专业、行业监测站4800多个,环境监测计量标准的研究和建立,将能够有效地提升环境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国在环境监测领域缺乏计量基标准和相应的溯源体系,难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可比,不能实现国际互认。因此,环境监测领域急需计量标准的支撑。   该项目的完成将对提升我国环境监测领域测量水平提供有力的计量技术支持,填补我国在环境监测领域部分计量标准装置、标准物质、规范的空白,初步建立我国环境监测计量体系,并向上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   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为国家质检总局,中国计量院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共包括《烟气中二氧化碳排放量量值溯源技术研究》等8个课题,实施周期为4年。
  • 涵盖新污染物、温室气体、水生态等 环境监测总站征集2023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项目
    11月29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关于征集2023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第二批)的通知。通知内容显示,本次征集范围包括:支持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控制标准制订和实施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支撑新领域监测需求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应用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服务重点工作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配套分析方法标准的标准样品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征集范围聚焦新领域监测需求,涵盖了新污染物监测技术及方法、新污染物监测技术及方法、 海洋监测技术与方法,水生态等领域相关监测评价技术与方法等。关于征集2023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第二批)的通知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前期研究和技术储备,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质量和效率,受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委托,现开展2023年第二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监测标准预研究为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前开展的标准化研究,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细则)(见附件1)实施。申报单位应按照工作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的要求提出项目。二、征集范围2023年第二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征集重点领域主要包括:(一)支持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控制标准制订和实施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1. 控制标准已规定项目但缺少分析方法标准,从而需要制订的,如《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监测标准空缺项目的分析方法;2. 被控制标准引用的分析方法标准因技术落后、适用范围不全、目标物不全、测定下限高或文字表述不清晰等问题需要修订的,如水中多氯联苯、乙醛,环境空气和废气中氨、苯系物等项目的分析方法;3. 配套控制标准实施的技术规范因内容不全、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要修订的,如《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等。(二)支撑新领域监测需求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1. 新污染物监测技术及方法,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尚无监测标准的抗生素、全氟化合物、得克隆、氯化石蜡、微塑料等项目的分析方法,满足新污染物监测需要的灵敏度更高的分析方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2. 温室气体相关监测方法,如甲烷、氧化亚氮等项目的分析方法;3. 海洋监测技术与方法,如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垃圾等监测相关分析方法与技术规范;4. 水生态等领域相关监测评价技术与方法,如水生生物监测相关分析方法与技术规范。(三)应用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1. 污染源现场快速、在线监测技术;2. 实验室自动化监测技术,如连续流动分析方法等;3. 地下水在线监测技术等;4.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技术等。(四)服务重点工作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履行国际公约监测、海洋污染基线调查、衔接生活饮用水标准相关项目监测等工作需要的分析方法与技术规范。(五)配套分析方法标准的标准样品三、有关事项及要求(一)申报单位填写“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二)申报单位应于2023年12月8日前,将申报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电子文件(含word版及盖章扫描pdf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命名为“2023年预研究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名称”),纸质文件邮寄至联系人地址(注明“申报2023年第二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三)每个预研究项目申报表限填一个项目。(四)以收到预研究项目申报表电子文件盖章版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五)鼓励有关单位单独或联合申报系列标准预研究项目。四、联系方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吴萌萌电话:(010)84943253生态环境监测司 陈春榕电话:(010)6564626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邮政编码:100012传真:(010)84943066电子邮箱:bz@cnemc.cn 附件:1. 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预研究 工作细则(试行) 2. 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预研究 项目申报表
  • 碳中和目标下,盘点近年来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应检测仪器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实现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为了实现蓝天愿景,兑现对全世界的减排承诺,自2021年起,一系列规划和阶段性目标都会陆续落地,围绕“碳中和”这个核心风向标,更大力度推动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愿景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高度协同,应尽快构建新一代大气污染防治科学体系。政策把“治标和治本很好地结合起来”,并特别指出“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要协同减排”。专家们认为加快能源转型变革对深度融合大气污染防治和气候变化应对至关重要,“十四五”期间,大气环境治理更不能放松,特别是在碳中和目标下。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部对之前相关标准进行了修订,将加油站在卸油、储存、加油过程,油品运输过程以及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单独的规定,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为促进农药制造工业、铸造工业以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出台了相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同时对温室气体甲烷的排放提出了协同控制要求。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制药工业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在2019年发布并实施。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四项标准是在2015年发布并实施,目前仍未分离出单独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其中涵盖了相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近年来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稿)标准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GB 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312021-04-01GB 20951-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312021-04-01GB 20950-202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312021-04-01GB 39728-2020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242021-01-01GB 39727-2020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242021-01-01GB 3972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242021-01-01GB 37824-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05-252019-07-01GB 37823-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07-292019-07-01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019-05-252019-07-01GB 31573-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5-152015-07-01GB 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5-152015-07-01GB 31571-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5-152015-07-01GB 31570-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5-152015-07-01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涉及到了分析仪器,未来这些仪器将是重中之重。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 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 “环境监测关键计量标准及技术研究”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p   近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环境监测关键计量标准及技术研究”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p p   该项目针对大气环境成分量、水体中微生物、土壤中重金属、空间电磁辐射等环境指标监测中对于计量的需求,构建了烟气流量、大气中温室气体成分、比吸收率、在线监测水质等量值溯源体系,攻克了激光多普勒测量大口径气体流量的难题,解决了利用气相滴定法测量臭氧含量溯源难题 解决了微痕量多组分挥发性有机物的制备及长期稳定保存的技术难题 攻克了球状微生物活菌定量标准物质的真空冷冻干燥技术难点 进行了利用同位素稀释质谱法测量底泥中痕量多溴二苯醚、模拟组织液系统的验证等一系列研究。 /p p   项目搭建了标准级烟气流量计量装置,形成了从实验室到现场的烟气流量量值传递能力,为现场烟气流量计溯源校准提供了有效手段 实现了气体滴定方法,并通过“空气中臭氧”第二轮国际关键比对BIPM QM K1(Cycle II)取得国际等效度 开发了微量原料转移技术,使一次性完成千万倍气体稀释成为可能,利用此项技术研制出42组分挥发性有机物气体标准物质 环境空间辐射非固定波束传输机制和传输模式下基站功率通量密度评估方法的研究成果形成了标准文稿,提交至国际电工委员会,填补了相关领域空白。 /p p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项目建立了11套计量标准装置,制订技术规范16项,研制标准物质89种,取得发明专利17项,形成示范基地及生产线9项。项目的完成对改善我国环境监测领域测量水平提供了有力的计量技术支持,初步建立了我国环境监测计量体系。 /p
  • 环境监测总站征集2015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
    近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了关于征集2015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全军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督总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我站拟开展2015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征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组织辖区内各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提出2015年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填写2015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见附件,每个建议表限写一个项目,表格下载地址:www.cnemc.cn,&ldquo 文件通知&rdquo 栏目下),并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所有建议表电子版整理到一个文件夹后返回联系人邮箱,文件夹命名格式:XX省-2015年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XX项)。逾期未提供视作无建议。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业务管理室 于勇   电子邮箱:ywgls@cnemc.cn   联系电话:(010)84943238   传真:(010)84943062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
  • 最新环境监测行业标准盘点
    展望“十四五”,“需求升级”成为环境监测行业发展关键词:无论是2020年出台的《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 (2020-2035年)》,还是两会提出的3060双碳目标,都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我国环境监测行业将迈上全面、综合的新台阶,全覆盖综合监测体系基本建成。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同时废止。   按照市场主导、有保有压、规范操作的原则,主要在置换比例和置换范围根据新形势做了调整 产能指标的认定更加严格 产能置换操作程序更加规范这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GB 8999-2021)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8999—1988)、《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对样品的质量控制、有关数据处理和监测报告等内容。   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技术要求》(T/CAEPI 34-2021)   本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参考国内同类产品技术指标及实际应用的基础上,对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的技术要求做了全面规定,针对该类产品形成了完善的技术评价体系。   本标准提出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的适用条件、结构形式、材料选择以及制造和装配中的技术要求,确定了活性炭比表面积、装填厚度、炭层表观气速、净化效率、压力损失等关键性能指标,规定了相关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可供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浓缩装置生产企业、用户等相关方在采购招标、项目验收等环节使用。   《餐饮业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数据采集技术指南》 (T/CAEPI 35—2021)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结构与功能要求、技术要求和代码定义,适用于餐饮业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与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采集和传输。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修订,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7章68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荡、氿、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强调纳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对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污染企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关闭、淘汰。推行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鼓励企业达到比现行环保标准更高的环境要求。
  • 要用XRF技术检测生物燃料以达到新RTFO目标吗?选择X- Supreme,确保符合ASTM、ISO和JIS标准
    X射线荧光技术(XRF)是一种公认的检测石油产品中硫含量的方法,并得到国际标准测试法(ASTM、ISO、JIS等)的支持。该过程具有无损性、快速性和准确性。每批的测试方案都附有可追溯文件,将确保生物燃料装运符合规范,不会被炼油厂拒收。日立X-Supreme 8000台式XRF分析仪非常适合在生产环境中快速、准确地分析生物燃料,因此您可以证明其符合当前的硫限值。从2018年起,可再生运输燃料公约(RTFO)已设定新的生物燃料目标。该目标是在未来15年内,大幅度增加英国交通部门使用的生物燃料百分比。如果您专门从事优质生物柴油供应业务,尤其是将回收的废弃产品制成生物燃料等业务,这意味着一个真正的机会将摆在您的面前。新的RTFO规定已于2018年4月15日生效,强制要求供应商立即将生物燃料的百分比从4.75 %提高到7.25 %。从2019年开始,生物燃料占燃料总量的百分比将逐年稳步增长,直至2032年1月1日,该比率将达到12.4 %。谁会受到了此项变化的影响?对于向英国市场供应450,000升或更多运输燃料的供应商(例如运输公司)而言,RTFO是强制性的。然而,本规范首次将航空燃料纳入其中,尽管不是强制性的,但在RTFO规定下,在英国航空设备中使用生物燃料有资格获得奖励。“农作物上限”为解决燃料作物可能造成过度使用可耕地的潜在问题,RTFO规定已经对直接来自于农作物(例如,谷物、块茎和根茎作物以及球茎作物等)的生物燃料的百分比设定了限制,称为“农作物上限”,将作物衍生生物燃料的最大允许限度从2018年的4 %下降到2032年的2 %。为进一步支持可持续生物燃料,本条例为基于废弃物的高级可再生燃料制定了一个目标,称为发展性燃料。2019年的目标是0.05 %,到2032年稳步上升至1.4 %。确保生物燃料达到标准由生物燃料和化石燃料混合而成的燃料必须符合欧盟关于该燃料类型的标准,即 BS EN: 228 (适用于汽油)或 BS EN: 590 (适用于柴油)。需特别指出的是,硫含量需要保持在当前标准限值以下,以符合环境目标。农作物来源和废物来源的生物燃料供应商,需要在源头及运输之前对其产品进行测试,以确保产品不会被炼油厂拒收。此外,生物燃料中的氯含量也需要仔细监测。燃料中过量的氯会导致炼油厂内使用的工艺设备腐蚀,炼油厂将对氯含量施加自行规定的限制,以保护其资产。选择合适的XRF测试设备供应商日立X-Supreme 8000台式XRF分析仪非常适合在废油收集时和生产环境中快速准确地分析生物燃料。生物燃料供应商可以证明其符合当前的硫限制。X-Supreme 8000使用简便,样品制备量很少,即使是非实验室操作人员也能轻松掌握,并且一次可以分析多达10份样品。其可以预先校准以测定硫含量,并依从石油产品中硫含量的标准测试方法,包括:ASTM D4294ISO 8754ISO 20847ISO13032凭借日立X-Supreme 8000的速度、精确度和内置可追溯性,您能够确保您的生物燃料达到等级标准,助力您在这个快速增长的行业获得竞争优势。
  • 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征集2019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p   近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环境监测总站开展2019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征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2803db60-fdf2-4c61-88a7-f21dc52eabdb.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wenjian1.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8c2e510c-6f57-4c06-babd-6347c02566b7.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wenjian2.png" / /p p   详见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44b14cb4-0fe1-40bb-978a-7d494b28466e.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关于征集2019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关于征集2019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none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d070b08d-2475-4ad7-9268-b6e621784576.doc"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2019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doc /a /span /p
  • 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一批)发布
    近日,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立项的前期研究和技术储备,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和效率,生态环境部监测司组织开展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试点。将《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碳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20个项目纳入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一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试行)》《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68-2020)》《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 565-2010)》等要求开展预研究工作,编制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二、项目周期为18个月,项目承担单位须在18个月内开展文献调研、条件试验、实验室间验证等工作,完成标准制修订过程全部实验研究和材料编制工作,于2025年1月31日前提交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三、监测司将对完成预研究的项目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对达到立项要求的项目按程序申请立项。立项后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由预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承担。四、监测司对预研究项目清单进行动态管理,视情持续征集项目纳入清单,并将未按时完成或未达到立项要求的项目从清单中删除。请各单位认真开展专家研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严谨科学、扎实高效地推进标准预研究工作,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预研究任务。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陈春榕电话:(010)6564626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吴萌萌电话:(010)84943253邮箱:bz@cnemc.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附件: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一批)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 2023年7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
  • 生态环境标准解读——工业产品中ODS监测方法及监测技术规范
    自2018年以来,生态环境部为更好地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组织开展了工业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执法监测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依据执法监测需求并基于当前标准分析方法处于空白的前提下,排除万难,于2019年快速制定了工业产品中CFC-11等物质执法监测急需的关于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的两项检测标准——《组合聚醚中HCFC-22、CFC-11和HCFC-141b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057-2019)和《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CFC-12、HCFC-22、CFC-11和HCFC-141b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058-2019)。2020~2021年,总站继续开展ODS标准分析方法研究,依据《蒙特利尔议定书》受控物质清单和我国产业结构,联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共同制定了《液态制冷剂CFC-11和HCFC-123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94-2021)、《气态制冷剂10种卤代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95-2021)、《工业清洗剂HCFC-141b、CFC-113、TCA和CTC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96-2021)和《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测技术规范》(HJ 1197-2021)(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等4项工业产品中ODS监测方法标准,并于2021年10月正式发布。这些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发布,不断完善了工业产品中ODS监测标准方法体系,为履约执法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一) 消耗臭氧层物质1. 什么是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工业生产和使用的氯氟碳化合物、哈龙等物质,当它们被释放到大气并上升到平流层后,受到紫外线的照射,分解出Cl自由基或Br由基,这些自由基很快地与臭氧进行连锁反应,使臭氧层被破坏。这些破坏大气臭氧层的物质被称为“消耗臭氧层物质”,英文名称为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简称ODS。2.《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需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主要包括哪些?《蒙特利尔议定书》经过5次修正和6次调整,截至目前,议定书受控的物质一共包括96种破坏臭氧层物质(ODS)和18种氢氟碳化物(HFCs),共计114种,包括全氯氟烃(15种)、哈龙(3种)、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含氢氯氟烃(40种)、含氢溴氟烃(34种)、溴氯甲烷、甲基溴和氢氟碳化物(18种)。3. ODS的来源主要有哪些?ODS用途广泛,可用作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气雾剂、灭火剂、化工原料、化工助剂、熏蒸剂及实验室分析用试剂等,涉及的行业包括化工、发泡(PU泡沫、XPS泡沫)、空调和制冷(家用空调、工商制冷、制冷维修)、医药、清洗、消防、农业、烟草、粮食仓储、质检等。图1 ODS来源(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4. 现阶段我国对ODS的消费和淘汰情况如何?中国于1991年加入了《蒙特利尔议定书》,并于2010年首次制定并发布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将议定书受控的8类物质(HFCs除外)纳入清单。2016年10月14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正式签署,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我国于2021年6月向联合国交存接受书,同年9月15日《基加利修正案》对我国正式生效(暂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于2021年10月修订正式发布,将基加利修正案受控的18种HFCs纳入清单。自此,我国受控物质包括9类114种,消费行业主要涉及泡沫塑料、室内空调、工商业制冷和溶剂行业等。截至目前,我国已全面完成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含氢溴氟烃、溴氯甲烷、甲基溴的淘汰,正在开展含氢氯氟烃和氢氟碳化物的削减和淘汰。(二) 制冷剂5. 两项制冷剂标准中的目标物种类范围是如何确定的?制冷剂,又称冷媒、致冷剂、雪种,是各种热机中借以完成能量转化的媒介物质。制冷行业是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禁止、配额生产和消费ODS的重点行业之一,也是《基加利修正案》受控HFCs的重点行业之一。在我国,HFC-23、HFC-32、HFC-125、HFC-143a、CFC-11、CFC-12、HCFC-22、HFC-134a、HFC-152a、HCFC-124、HCFC-142b和HCFC-123等物质,曾经广泛应用于制冷剂。其中,CFC-11和CFC-12是氯氟烃(CFCs)物质,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特殊用途外,不得生产和使用,即:若制冷剂中检出CFC-11或CFC-12则为违法;HCFC-22、HCFC-124、HCFC-142b和HCFC-123是含氢氯氟烃(HCFCs)物质,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要求,我国目前处于企业配额生产和消费阶段,即各企业应该严格按照管理部门配额量进行生产和消费,不得超额生产或使用;HFC-23、HFC-32、HFC-125、HFC-143a、HFC-134a、HFC-152a是《基加利修正案》受控物质,于2024年将消费量水平冻结在基线水平。6. 两项制冷剂标准中的检测方法有何意义?涉及上述受控物质的国内外检测标准有20多个,目标物包含制冷剂标准中的单一或多个组分,但这些方法均为纯度的测定,即在知道制冷剂是何种物质的前提下,采用气相色谱仪(配备FID检测器或TCD检测器)检测杂质含量,然后用100%减去杂质含量即为制冷剂纯度,而我国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执法监测则需要先对制冷剂进行准确定性,即判断制冷剂中是否含有议定书及修正案受控物质,显然,纯度测定的方法并不能满足执法监测需求。本标准采用气相色谱-质谱法,可在未知制冷剂为何种物质的情况下,对制冷剂进行准确定性定量,为执法监测提供技术支撑。(三) 清洗剂7. 清洗剂标准中目标物的种类范围是如何确定的?我国曾经主要使用TCA、CFC-113和CTC等物质用作清洗剂,这些ODS物质均已被淘汰和替代,HCFC-141b是主要的过渡性替代产品。鉴于CFC-113、HCFC-141b、TCA和CTC均属于ODS受控物质,有必要研究建立相应的组成测定方法。8. 建立的清洗剂标准方法有何意义?目前,国内标准仅针对工业用途HCFC-141b和CTC建立了纯度测定的气相色谱标准方法,尚未查询到针对ODS清洗剂组成测定的国内外现行标准方法。在充分研究其他行业上述ODS受控物质相关标准分析方法的基础上,针对清洗行业中曾经或正在使用的TCA、CFC-113、CTC和HCFC-141b等物质建立标准分析方法,适用于工业清洗剂中上述目标物质量分数的测定,弥补了清洗剂中ODS类物质检测方法的空缺。(四) 技术规范9. “技术规范”主要涉及哪些监测过程?“技术规范”基于已发布的方法标准以及开展工业用化学产品中ODS监测的全过程,汲取涉及气态、液态、固态工业用化学产品中ODS的监测方法标准和方法研究结果,规范工业用化学产品中ODS监测,包括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运输与保存、分析方法、质量控制、结果表示和注意事项等,对工业用化学产品中ODS监测工作起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的作用,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氢氟烃的监测也可参照执行。10. 目前已发布的工业用化学产品中ODS的监测方法标准与 “技术规范”的关系?生态环境部已从2019年起,有计划地在全国范围开展重点行业ODS专项执法行动,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全面检查。为配合执法监测,总站根据工业用化学产品类型,先后制定了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生产原料组合聚醚中全氯氟烃、氢氯氟烃类物质的2项标准,及此次发布的清洗剂、液态制冷剂和气态制冷剂中相关ODS的标准。但由于ODS涉及工业行业比较多,且有时执法监测时取得的样品并不清楚其工艺或材质等相关信息,以上方法标准不能完全满足执法需求,且在一段时期内,也难以建立涉及所有产品和全部ODS项目的方法标准体系。因此,总站又开发通行方法标准,以“技术规范”的形式,作为现有方法标准的有益补充。监测活动适用于已发布方法标准的,按照方法标准执行;无方法标准的,根据“技术规范”建立作业指导书及方法确认,取得实验室资质,按作业指导书执行。
  • 36个!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二批)发布
    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前期研究和技术储备,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和效率,近期监测司组织开展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试点。现将《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修订HJ 38-2017)》等36个项目纳入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二批)。附件 2023 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 项目清单(第二批)
  •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配套环境监测标准修改单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的公告”,公告中指出,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p p   该标准修改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p p   特此公告。 /p p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p p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3.14“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修改为:“参比状态 reference state 指大气温度为298.15 K,大气压力为1013.25 h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span /p p   关于监测时记录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的要求,考虑到相关配套监测方法标准已有规定,且近期将在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中进一步细化、明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不再重复要求。 /p p   此次修改不涉及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及限值。为保持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环境空气污染物质量浓度的历史数据也将进行回溯。今后,生态环境部将按照统一可比的监测数据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标准修改单的发布实施不影响“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p p   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的实施,生态环境部同步发布了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监测直接相关的19项环境监测标准修改单,对涉及结果计算与表示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状态内容进行调整,与标准保持一致。 /p p   19项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65e0432c-60aa-469e-8706-e95e01c28e50.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一、《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da6c3c2f-2c5a-44f9-9681-620061bd9b5f.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二、《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a489b919-2d55-489d-806e-9d4c976f51e2.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三、《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ab3c1428-bb6f-4851-be79-dcd66d235eaa.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四、《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141ee726-bb48-4a57-89c9-f19ed0b5cf31.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五、《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五、《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1f90aef4-027a-41b3-a920-f7948cfd9838.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六、《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六、《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d78d789f-f680-4f52-a7b8-24cfd8ae78cf.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七、《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2015)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七、《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2015)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de486937-3b03-41fc-add2-3ea86ccea6d1.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八、《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1994)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八、《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1994)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cc16d833-d342-4636-87fd-81d030b2509a.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九、《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九、《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5165c9ee-5c03-48f5-bffa-c02176785385.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8a9bda73-427f-46a0-9e35-8230bbdb34b7.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76a7a6f6-1f00-4c0e-8083-6027cbd77e77.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a859da01-a68c-418b-b854-7298e90394cb.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三、《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三、《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7e6b2f91-e42a-4d72-80f2-5d9f517b808b.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四、《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四、《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db899c8f-1a4b-479e-b8d1-4b380bf2c985.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五、《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五、《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84c9bc0e-4be9-485e-8b03-764b8b2369b5.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六、《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六、《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0cd46815-2bb8-469d-b1e5-2b8b7695b5f2.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七、《环境空气六价铬的测定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HJ 779—2015)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七、《环境空气六价铬的测定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HJ 779—2015)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c18107f3-1f4d-441c-8655-fe0fe6fc73a2.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八、《环境空气气态汞的测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10—2017)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八、《环境空气气态汞的测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10—2017)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6593adb5-0e8b-4017-97f1-6285755d1f80.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九、《环境空气汞的测定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九、《环境空气汞的测定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 /span /p p   据了解,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启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监测状态转换工作,抓紧完成1436个国控监测站点仪器设备调试升级,预计9月1日起发布监测状态转换后的监测数据 同时,指导各地做好地方监测点位的监测状态转换工作,2019年1月1日起发布监测状态转换后的监测数据。 /p
  • 政策解读:建设双碳标准体系 实现双碳既定目标
    近日,作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构建双碳标准体系的工作要求,以双碳工作对标准的全方位需求为导向,为构建全覆盖、多维度、多层次的双碳标准体系提供了“路线图”。   一、标准体系建设是双碳工作的重要基础   标准作为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加快健全双碳标准体系,既是双碳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完善重点领域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实现标准化生态效益的具体任务。   标准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重要支撑。强制性节能标准是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扩张,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技术依据。我国现有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112项,强制性能效标准75项,有力支撑了节能降碳减污工作。“十三五”期间,我国发布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16项,实现年节能量7700万吨标准煤,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1.48亿吨。   标准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创新引领。标准在推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负碳技术等创新技术迭代升级、构建产业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创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行证”。以氢能产业为例,中国已制定加氢站技术、设计、安全等系列标准,为加氢站建设运营提供重要技术依据。目前,国内已依据相关标准建设和运营170余座加氢站,成为全球投入运营加氢站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   标准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国际协调的规则。标准是世界“通用语言”,是全球治理体系和经贸合作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规则。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伦敦宣言》,承诺以国际标准更好支撑《巴黎协定》、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和“联合国气候适应和韧性行动呼吁”等的实施。《欧盟绿色协定》明确提出,欧盟将利用其经济地位塑造国际标准,以实现环境和气候雄心。   近年来,我国在节能、碳排放管理、非化石能源利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低碳利用等领域标准化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并在特高压输变电、智能电网、风电、光伏等方面实现国际标准引领。但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迫切需求相比,“双碳”标准体系的全面性、协调性、先进性都有待提升,标准与政策衔接、标准有效实施机制、标准国际化水平等还存在不足。《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夯实双碳基础共性标准,结合能效提升、传统能源清洁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负碳技术推广等碳达峰碳中和的主要技术路径,系统布局碳减排和碳清除标准制修订任务,以标准为双碳市场化机制提供规则、指引,强化标准实施应用。   二、双碳标准体系全面覆盖未来双碳工作重点领域   《方案》充分考虑相关政策、技术和市场化机制的标准需求,提出了包含基础共性、碳减排、碳清除、碳市场等四个子体系的双碳标准体系框架,实现标准对双碳工作重点领域全面覆盖。标准体系支撑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林草、金融、商务、公共机构等重点行业和部门推进工作,构建了多维立体的标准体系架构。标准体系兼顾地区、园区、企业、产品等不同层次标准化对象的特点,协同布局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实现各层次各类型标准的协调配合。   《方案》中的基础共性标准子体系,主要包括术语、分类、碳信息披露等基础性标准,碳监测、核算方法与核查程序以及低碳评价等标准,为各行业双碳工作提供统一协调的标准支撑。   《方案》中的碳减排标准子体系主要包括节能降碳、非化石能源推广利用、化石能源清洁低碳利用、生产和服务过程温室气体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5个部分。碳减排标准为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共机构、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提供规范和引领,以标准引领产业低碳转型,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方案》中的碳清除标准子体系重点包括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直接空气碳捕集(DAC)等3个部分。碳清除领域标准不仅为CCUS、DAC等前沿技术的推广使用提供标准支持,还为各领域的生态固碳提供技术指导,以标准先行带动碳中和前沿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   《方案》中的市场化机制标准子体系主要包括绿色金融、碳排放交易、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3个部分。绿色金融产品、信用评级评估、统计共享、风险管理等绿色金融标准是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碳交易程序、碳排放配额、信息披露、自愿减排交易等标准为各类碳排放交易市场提供技术规则。生态产品调查监测、确权、评估、核算、交易等标准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技术保障。这些标准将在双碳市场化机制持续健康发展中发挥规则和指引作用。   三、实施四项行动加快双碳标准体系建设   面对当前双碳工作对标准的迫切需求,《方案》提出实施四项重点行动,以加快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进程。   一是开展双碳标准强基行动。加快完善碳排放监测、数据管理、核算、核查、报告与评估、碳中和、信息披露、碳排放管理体系等碳达峰急需的基础通用标准,2023年前完成30项国家标准制修订。通过集中申报、集中立项,急需标准随时立项等有效措施,提速基础标准制定进程。结合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推动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及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等地区建立区域协同的标准实施机制,满足不同地区对实施双碳基础标准的特色需求。   二是开展百项节能降碳标准提升行动。在用能产品和设备领域,加大制冷产品、工业设备、农业机械、信息通信设备等用能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及测量检测评估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工业领域,结合节能低碳等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快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煤炭等重点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水平提升,形成更加先进的标准;在交通领域,推进车辆燃油经济性及电动车能效等标准制修订。同时加速完善与强制性标准配套的推荐性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有效支撑能效能耗标准实施。。《方案》明确提出2025年前完成100项能效能耗标准及配套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扩大标准覆盖面的同时,更加重视现有标准的更新升级和推荐性标准的衔接配套。推动能效“领跑者”和企标“领跑者”工作,为制定国际领跑的节能降碳标准奠定基础。加快建立能效能耗标准实施监测统计系统,加强标准实施与宣贯培训,鼓励重点区域提前实施更高的能耗限额标准,提升节能降碳标准的实施效果。   三是开展低碳前沿技术标准引领行动,2025年前完成30项减碳负碳等前沿低碳技术标准的制定。布局若干双碳领域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推动技术研发与标准研制协同布局。通过开展双碳领域国家级标准验证点建设,提高标准的有效性。推动双碳领域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创建,培育技术、标准、产业联动的创新机制。优化标准供给二元结构,体现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协调协同。发挥团体标准的灵活性和及时性优势,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碳清除前沿技术、绿色低碳技术相关标准,以标准先行带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突破和推广应用。   四是开展绿色低碳标准国际合作行动,联合更多相关方,扩大合作渠道,培育绿色低碳国际标准专家队伍,积极争取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绿色低碳领域相关技术机构秘书处和领导职务,加大节能、新能源、碳排放、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领域国际标准的实质性参与力度。更加重视绿色低碳标准成果的国际转化和自主创新技术的国际标准突破,2025年前提交30项绿色低碳生态国际标准提案,提升我国对国际双碳标准的贡献力。推进节能低碳国家标准及其外文版同步立项、同步制定、同步发布,提升我国标准的国际影响力。   四、进一步夯实双碳标准体系建设基础   在推进双碳标准体系建设过程中,面对标准研究基础相对薄弱、人才队伍相对不足、国际形势复杂动荡等多种挑战,《方案》提出应加大技术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协调等工作保障力度,夯实双碳标准体系建设基础。一是更加重视双碳标准的技术研究,集中力量支持双碳基础通用标准相关技术方法研究、数据平台建设和应用工具开发,为双碳标准体系奠定坚实的科研基础。二是加快双碳标准化人才培养,主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理念的应用型、复合型双碳标准化专家队伍,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升各相关方运用双碳标准的技术能力。三是坚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建设国际国内协调的双碳标准体系,推动碳核算、碳足迹、碳中和等先进适用国际标准在我国转化应用,支持绿色低碳前沿技术等国内标准的国际转化,积极分享我在气候变化、绿色金融等方面的双碳标准化经验,提升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 精准测定,守护清澈丨岛津助力生态环境监测大比武项目解决方案(二)
    上期回顾近期,生态环境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的通知》,以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为导向,以更高标准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为目标,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提供更加坚实的人才保障,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监测支撑。上期介绍了大比武的实验分析项目之一:岛津GCMS测定水质中有机氯农药和氯苯类化合物的含量分析,依据标准为HJ 699-2014。本期,我们将重点介绍岛津助力“环监大比武的实验分析项目”光谱解决方案。岛津光谱解决方案解决方案1紫外法测定水质硫化物应对标准:HJ 1226-2021《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解决方案2土壤中金属镉(Cd)应对标准:HJ 1315-2023《土壤和沉积物 19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结束语岛津提供UV-1900i可用于水质硫化物的测定,ICPMS-2050LF可用于土壤中多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等一系列环境监测解决方案,助力环监大比武项目。最后预祝所有参赛老师们取得好成绩!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环境监测总站征集2017年环境监测标准修订建议
    近日,仪器信息网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获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始征集2017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此次建议的征集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全军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督总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单位在申报建议时,不仅要说明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如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WHO、ISO、ASTM、JIS等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标准组织有无相关标准,还要描述制订该标准具体的条件,包括科研基础条件、最新研究成果、新技术开发应用情况、开展相关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等,可同时提供证明项目具备条件的相关材料。  据仪器信息网不完全统计,仅十二五期间发布的国家和行业环境监测标准就达130项之多,并且涉及的仪器种类也越来越多。仅2015年环境监测标准首次涉及的仪器就包括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和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找环境监测标准可查看环保/水工业-标准解读。  附全文:关于征集2017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全军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督总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我站拟开展2017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征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参考《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现状及发展需求》(总站业务字[2015]215号)附件,组织辖区内各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提出2017年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填写2017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见附件,每个建议表限写一个项目,表格下载地址:http://www.cnemc.cn “文件通知”栏目下)。 请于2016年5月6日前将所有建议表电子版整理到一个文件夹后发送到联系人邮箱, 文件夹命名格式:XX省-2017年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XX项)。逾期未提供视作无建议。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业务管理室 于勇  电子邮箱:ywgls@cnemc.cn  联系电话:(010)84943238  传真:(010)84943062  附件:2017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doc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 自来水公司水厂常规检验检测项目标准
    1 总大肠菌群 MPN/100ml 不得检出 未检出 2 耐热大肠菌群 MPN/100ml 不得检出 未检出 3 大肠埃希氏菌 MPN/100ml 不得检出 未检出 4 菌落总数 &le 100 CFU/mL <1 5 砷 &le 0.01 mg/L <0.001 6 镉 &le 0.005 mg/L <0.0005 7 铬(六价) &le 0.05 mg/L <0.004 8 铅 &le 0.01 mg/L 0.006 9 汞 &le 0.001 mg/L 0.0001 10 硒 &le 0.01 mg/L <0.0002 11 氰化物 &le 0.05 mg/L <0.002 12 氟化物 &le 1.0 mg/L 0.61 13 硝酸盐(以N计) &le 10,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mg/L 0.200 14 三氯甲烷 &le 0.06 mg/L 0.052 15 四氯化碳 &le 0.002 mg/L <0.0003 16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le 15 <5 17 浑浊度(散射浑浊度单位)&le 1,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le 3 NTU 0.7 18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无 19 肉眼可见物 无 无 20 PH 6.5&le X&le 8.5 7.75 21 铝 &le 0.2 mg/L 0.10 22 铁 &le 0.3 mg/L 0.18 23 锰 &le 0.1 mg/L <0.05 24 铜 &le 1.0 mg/L <0.05 25 锌 &le 1.0 mg/L <0.05 26 氯化物 &le 250 mg/L 75.5 27 硫酸盐 &le 250 mg/L 110 28 溶解性总固体 &le 1000 mg/L 480 29 总硬度(以CaCO3计) &le 450 mg/L 235 3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 &le 3,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为 5 mg/L 2.75 31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le 0.002 mg/L <0.002 3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le 0.3 mg/L 0.07 33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 &ge 0.05 mg/L 0.60 34 氨氮 &le 0.5 mg/L 0.060
  • 喜报 | 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禾信仪器中标广州市温室气体监测网络构建项目
    2022年5月7日,广州市碳达峰、碳中和温室气体监测网络构建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完善的技术方案、高品质的设备性能、高质量的服务标准,获得评审专家和用户的肯定,顺利中标该项目包二。本项目拟在广州市开展高精度二氧化碳(CO2)、高精度甲烷(CH4)、高精度氧化亚氮(N2O)、高精度一氧化碳(CO)、水气(H2O)、生态系统CO2通量项目监测,构建广州市温室气体监测网络,提供运维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开展数据分析及同化反演工作,获得温室气体浓度时空分布和CO2源汇通量动态变化。该项目已在实施建设中,此项目中标为公司“碳监测业务”布局推进打好坚实基础。项目建设背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提出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为响应国家碳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广州市引进温室气体立体化协同观测手段、构建区域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网络,搭建精准的碳源汇数据库及区域碳源汇理论框架,深入开展对本地温室气体情况研究,为广州市制定产业碳排放调控政策和碳减排目标评估提供科学有效的理论和数据支撑。项目内容介绍高质量监测网络建设:采用高精度CO2、CH4分析仪、高精度N2O、CO分析仪对广州市城市点的CO2、CH4、N2O、CO进行实时在线监测,采用碳通量监测设备对CO2通量进行监测,构建广州市温室气体监测网络。标准化运维管理体系:构建一套规范高效的运维管理体系,遵循“规范性、及时性、准确性”原则提供三年运行维护服务,以保障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以及稳定性。精细化管理平台搭建:提供数据精细化管理平台,进行实时监测及展示、日常管理、预警预防、指挥调度、应急响应、决策分析、联防联动等温室气体精细化综合管控。数据应用研究开展:开展数据分析及同化反演服务,包含全市监测数据统计分析、高精度温室气体和碳通量贡献区分析、轨迹分析和碳排量反演分析等内容,获得温室气体浓度时空分布和CO2源汇通量动态变化。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广州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基础保障。聚焦“碳监测” 助力双碳目标禾信仪器城市温室气体监测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针对目前我国城市缺乏区域碳源汇数据库以及理论框架,无法科学有效地支撑我国城市碳排放调控政策制定和碳减排目标评估等痛点问题,禾信仪器构建了城市温室气体监测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方案以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和多波段高灵敏波长扫描光谱技术为核心,利用高、中精度温室气体监测技术,采用固定、移动、高空方式;从太空到陆地,从排放源到城市大气环境站,从点式到线面测量,建立“天-地-空”高密度、立体化的温室气体监测技术。精准量化城市、工业园区、森林、农业等各类温室气体排放特征和源汇贡献。为我国城市碳源汇数据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持。服务内容同时可提供碳排放清单编制、碳通量模拟分析、碳排放同化反演、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分析、碳排放特征分析、温室气体来源解析、森林碳储量调查及监测、海岸带碳储量调查及监测、城市碳排放峰值预测及碳减排策略研究等数据应用技术服务。为城市碳达峰/碳中和路径规划和行业减排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科学理论支撑,助力我国城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方案优势1、打造集“站点选址→设备配置→站点建设→运维质控→ 数据应用→平台管理”一体化的碳监测综合解决方案。2、构建“天-地-空”立体化的城市碳监测一张网,精准量化城市、工业园区、森林、农业等各类温室气体排放特征和源汇贡献。3、高灵敏度、高精度、高稳定性的温室气体测量技术,精准动态监测城市温室气体浓度及其变化趋势。4、完善的城市碳减排管理及双碳目标评估的数据应用技术服务体系,为城市碳达峰/碳中和路径规划和行业减排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科学理论支撑。5、城市温室气体“测-管-评”三场景融合一体化平台,为碳监测碳减排提供决策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硬仗,温室气体监测是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以及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支撑。禾信仪器提供城市温室气体监测一体化的综合解决方案,系统性解决城市温室气体监测方案设计→站点选址→设备配置→站点建设→运维质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管理等一系列客户需求和痛点,服务不同场景城市碳监测,为“碳达峰、碳中和”赋能,助力我国城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 崂应助力山西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标准培训班
    2018年8月24日,由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主办,青岛崂应承办的山西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标准培训班在山西省太原市成功举办。三百多位来自山西省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公司的行业技术人员出席了此次培训,共同交流环境监测的新技术和新标准。 此次培训班由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师主任主持,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王站长在会议伊始发表了重要讲话,向众学员介绍了山西省目前环保的严峻形势和对众企业的严格要求,得到了在场所有环境监测人员的高度重视,且极大地鼓舞了学员们的士气。 培训班的主讲老师除了崂应技术总监王启燕和培训讲师刘晓娟外,还特别邀请到了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专家李恒庆。培训内容涵盖了新标准HJ83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及注意事项、HJ57-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标准解读、《VOCs基础概念及常见问题解析》和《环境空气采样器常见故障维修》,污染源低浓度颗粒物的现场监测新技术以及烟尘、烟气相关设备的常规维护、保养等。 为了让学员更好的学习并直观深入地掌握培训内容,我们还安排了模拟现场实训环节,众多崂应明星产品和人气新品惊艳亮相,帮助大家理论结合实际。其中崂应2037型 空气氟化物/重金属采样器因为参与了新标准HJ955-2018《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的验证而颇受关注,崂应2050型 环境空气综合采样器(18款)、崂应3038型 智能气体VOCs吸附管采样仪、崂应3012H-D型 大流量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18款)等多款新品仪器,也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此外,为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提供环境空气臭氧浓度的连续在线监测的崂应2091型 紫外吸收法臭氧测定仪也向众人展现了崂应的不凡实力。 2018年7月31日,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太原召开。这次会议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山西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会议提出,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等。 山西要实现这样的宏伟蓝图,关键是要持之以恒抓好重点任务的落实,聚焦绿色发展,实施绿色工程,推动绿色富民等。崂应也将继续发扬工匠精神,脚踏实地、精益求精地以高品质产品服务于广大崂应用户。
  • 23项在研/拟制订!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大气篇
    为加强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优化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以下简称《体系表》),用于规范和指导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工作。《体系表》中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项目共219项,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以下简称分析方法标准)和生态环境标准样品(以下简称标准样品)共3类。《体系表》中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编制状态分为已发布、在研和拟制订三种。其中,已发布表示标准已发布实施且现行有效,在研表示标准目前正在制修订,拟制订表示下一步计划制修订。《体系表》主要由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框架图和体系表标准项目表构成。《体系表》定期更新。《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明确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提出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动态制订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 评估计划、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目标和行动举措。本体系表所指新污染物,主要包括现阶段已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计委公告2017年 第 83 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健委公告 2020 年第47号)和《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环办固体〔2022〕32号)中的受控物质。其中,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与空气废气相关的分析方法标准38项,按编制状态分类,已发布15项、在研2项、拟制订21项。具体标准请查阅下图。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项目表序号指标标准类型及标准项目名称建标理由*状态备注分析方法标准1三氯杀螨醇环境空气 三氯杀螨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A拟制订2多氯萘环境空气和废气 多氯萘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B在研3六溴联苯环境空气和废气 六溴联苯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B拟制订4毒杀芬环境空气 指示性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52-2017)B已发布5有机磷酸酯类环境空气和废气 有机磷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C拟制订6环境空气和废气 有机磷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C拟制订7麝香类环境空气 麝香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C拟制订8N,N'-二甲苯基-对苯二胺环境空气和废气 N,N'-二甲苯基-对苯二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C拟制订9甲醛和乙醛苯胺类(邻甲苯胺)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5-1999)C已发布10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83-2014)C已发布11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3-2020)C已发布12苯胺类(邻甲苯胺)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修订 HJ/T 68-2001)C拟制订增加邻甲苯胺指标和环境空气介质13多环芳烃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47-2013)C已发布14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6-2013)C已发布15烷基汞环境空气和废气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C拟制订16硝基苯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38-2015)C已发布17环境空气和废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C拟制订18邻苯二甲酸酯类环境空气 酞酸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67-2017)D已发布19环境空气和废气 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D拟制订20固定污染源废气 酞酸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869-2017)D已发布21有机锡化合物(三丁基锡)环境空气 4 种有机锡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D拟制订22得克隆环境空气和废气 得克隆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A B拟制订23多氯联苯环境空气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修订 HJ 902-2017)A B拟制订增加固定源废气介质24环境空气和废气 多氯联苯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A B拟制订25有机氯农药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00-2017)A B已发布26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901-2017)A B已发布27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1224-2021)A B已发布28二噁英类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修订 HJ 77.2-2008)B C在研29多溴二苯醚环境空气 26 种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1270-2022)A B C已发布30固定源废气 26 种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A B C拟制订31短链 氯化石蜡环境空气和废气 短链氯化石蜡的测定 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A B C拟制订32环境空气和废气 短链氯化石蜡的测定 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A B C拟制订33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23)A C D已发布3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2013)A C D已发布35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修订HJ 734-2014)A C D拟制订36壬基酚双酚 A4-叔辛基苯酚2,4,6-三叔丁基苯酚环境空气 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 A 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 C D拟制订37六溴环十二烷双酚 A环境空气和废气 六溴环十二烷和四溴双酚 A 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 B C D拟制订38氯苯类环境空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A B C D拟制订*:A:管控清单;B:履约;C:优控名录;D:优评计划。
  • 环境部首发三项环境监测标准
    为支撑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实施,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HJ 1182-2021)、《水质 氧化乐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183-2021)、《土壤和沉积物 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84-2021)等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HJ 1182-2021)《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HJ 1182-2021)为首次发布,修订了《水质 色度的测定》(GB 11903-89)中稀释倍数法部分,适用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色度的监测,支撑《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等22个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与原方法相比,该标准由原来的2倍稀释方法,改为自然倍数稀释方法;对测定条件,光线、光源、环境、人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增加了样品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间的要求;修改了样品颜色的描述;增加了结果表示与计算、精密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标准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水质 氧化乐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1183-2021)《水质 氧化乐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183-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氧化乐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等4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氧化乐果、乙酰甲胺磷、辛硫磷是有机磷农药生产行业的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乙酰甲胺磷在自然条件下易降解为甲胺磷,这4种有机磷农药均具有较强的生物毒性,对生态环境与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大。目前,农药生产企业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中以有机磷农药(以磷计)作为控制项目,其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为甲基对硫磷等6种有机磷农药,未包括氧化乐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本标准采用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对4种有机磷农药进行分析,方法检出限低、灵敏度高,是对有机磷农药分析方法标准的有效补充。标准自 2021 年 12 月 15 日起实施。《土壤和沉积物 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84-2021)《土壤和沉积物 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84-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支撑《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等实施。随着工业生产发展和塑料制品广泛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普遍存在于土壤、底泥、生物等环境介质中,并通过饮水、进食、皮肤接触和呼吸等途径进入生物体。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在人体和动物体内具有类似雌性激素的作用,可影响生物体的内分泌,具有致畸、致癌和致突变效应。土壤和沉积物基质复杂,其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浓度范围差异较大,监测技术难点较多,样品前处理环节易发生交叉污染。本标准优化了样品的制备过程与质量控制措施,减少了实验干扰,降低了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检出限。标准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上述三项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将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保障人体健康提供重要支撑。
  • 环境监测司相关负责人就近日发布的两项环境保护标准答记者问
    p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环境空气 氯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应急监测 比长式检测管法》(HJ 871-2017)和《环境空气 氯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应急监测 电化学传感器法》(HJ 872-2017)两项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就两项环境保护标准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为什么要制定两项应急监测方法标准? /span /strong /p p   答: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易发多发,如何简便、快速地掌握事故的污染程度,可能影响的范围以及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成为政府和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制定现场应急监测方法标准可规范现场监测操作,保证监测快捷、结果可靠,大大缩短应急处置决策的等待时间。这两项应急监测方法标准既适用于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还可应用于有害气体的筛查、普查等先期调查监测。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两项应急监测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span /strong /p p   答:两项标准属于定性半定量方法,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详细规定了现场测定的具体过程、结果计算和表示方法,以及测定过程的注意事项等内容。《环境空气 氯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应急监测 电化学传感器法》可以现场快速测定环境空气中氯气、硫化氢、氯化氢、一氧化碳、氰化氢、光气、氟化氢、氨气和二氧化硫等9种有害气体,《环境空气 氯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应急监测 比长式检测管法》可以测定16种有害气体,除测定上述9种外,还可以测定甲醛、苯乙烯、砷化氢、臭氧、氮氧化物、苯和甲苯等7种有害气体。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两项应急监测方法较常规实验室分析方法有哪些特点? /span /strong /p p   答:常规实验室分析方法准确度高、精密度好,但是成本高、分析时间长、测试结果和报告速度慢,无法满足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快速响应的需要。这两项应急监测方法标准操作简便、测试时间短,能够在现场快速获得监测结果,尽管是定性半定量方法,但是对缩短应急处置决策的等待时间很有意义。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两项标准测定目标化合物类似,有何区别? /span /strong /p p   答:两项方法标准的测定原理不同,各具特点。电化学传感器法受传感器种类的制约,测定的目标化合物的种类没有比长式检测管法多,但是电化学传感器法灵敏度高、测量范围宽,测量结果的准确性优于比长式检测管法。 /p
  • 2011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公布
    关于申报201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推进污染源监管与总量减排体系、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评估体系和环境预警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环发〔2007〕67号)要求,现将2011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根据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指示,围绕2011年环保重点工作,2011年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支持范围是中西部地区的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和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地市设区的监测站)。建设原则是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填平补齐”,基本达标。   项目申报个数:各省可申报1个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并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申报满足申报条件的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同时,各省可申报1个县级环境监测站作为实验室条件改造试点。具体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2011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附件一)。   (二)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   建设范围为我部发布的《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全部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污水处理厂。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对新增约束性污染物指标(氨氮和氮氧化物)的自动、连续、实时监控能力。具体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附件二)。   (三)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建设范围包括涉重金属、涉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防范重点地区、重点流域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率较高地区的省级、地市级环保部门。建设内容是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管理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配备高性能应急监测车。   项目申报个数:有独立的编办批复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且境内环境风险源较多、突发事件高发的省份可申报5台 有独立的编办批复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但环境风险源数量较少的省份,或者没有独立的编办批复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但环境风险源数量较多、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或所处地理位置敏感的省份可申报2台 其他省份可申报1台。解放军环保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申报。具体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2011年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附件三)。   (四)重点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   建设范围为正在首次建设核电站及西部民用核设施综合基地所在省份的省级或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站。建设原则为在其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填平补齐”核与辐射应急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所需仪器设备。具体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2011年重点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附件四)。   (五)运行保障   为保障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开展,2011年减排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运行费项目,具体资金安排方案由我部根据国家补助标准,结合各地报送的运行费支出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统一测算编制。各地需报送《2007-2010年运行保障项目支出情况统计表》(附件五)。   (六)解放军环保系统监测能力建设   为支持军队的环保工作,推进军地融合联防联治工作,2011年减排专项拟支持解放军环保系统监测能力建设。建设范围为解放军环保系统内的环境监测站。   二、项目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优先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二)形成实效,配套建设条件不具备的或建成后难以有效运行的不得申报。   (三)如实申报项目单位现状情况和建设运行条件,凡已达到建设标准的不得重复申报。超出申报要求的项目视同无效。   三、申报相关材料   按照《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指南要求,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各市、县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统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等项目申报材料。   (一)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其中,建设内容必须严格执行附件中有关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指南确定的项目建设范围、建设标准等。   (二)申报材料   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附件六)、《资金承诺函》(附件七)、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资金承诺函和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由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相关项目单位出具。   我部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总体建设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后下达预算。   有关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指南、申报汇总表、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格式见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11年3月23日前派专人将项目纸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报送地址和联系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投资处   电子邮箱: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杨凯红 杜会杰   联系电话:(010)66556124、66556142   附件:1.2011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2.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3.2011年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4.2011年重点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5.2007-2010年运行保障项目支出情况统计表   6.项目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7.资金承诺函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一: 2011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一、建设范围   未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及《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中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中西部地区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和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地市设区的监测站)。   二、建设内容   结合各地区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符合建设条件的环境监测站在其原有能力建设、仪器装备水平基础上,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原则,主要配齐基本监测设备以实现基本达标要求。同时可提出1-3种自定设备需求,设备配置范围见表1和表2,参考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自定设备限选1种,50-100万元的自定设备限选2种,环境保护部将统一审核。   各省可申报1个县级市环境监测站作为实验室条件改造试点。   三、申报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与在岗人员满足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   3.必须是财政补助开支单位。   4.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保证所配置设备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5.申报实验室条件改造的县级市环境监测站的实验室面积及设备须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的要求。   6.优先支持基层环保监测和执法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的环境监测站。   7.考虑在承担国家和省监测任务的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监测站中选择部分站点开展示范站建设。   8.对近三年国家已支持过的环境监测站,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四、资金筹措方案   国家按照东、中、西40%、60%、80%的比例补助,其余资金地方自筹。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需注明,并在申报材料中附上相关适用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   五、设备配置及参考价格   设备配置及参考价格见表1一、表2二。   六、申报材料   包括:   2011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资金申请报告。   2011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   2011年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申报汇总表(附表1-1)及2011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申报汇总表(附表1-2)。   机构、人员、编制、业务用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各省推荐的实验室条件改造试点环境监测站还应提供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意义、目标、主要改造内容、预算明细、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   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资金承诺函和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复印件。   以上1、2、3、4、5项均须提供纸质文件3份和电子版文件(光盘,需标明省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认真填报,确保数据详实、准确,环境保护部审核以各省申报材料为准。   2011年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申报汇总表(附表1-1)及2011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申报汇总表(附表1-2)请从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下载。   表1一: 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基本设备配置表及参考价格 序号   设  备  名   称   配置数量(台/套)   参考单价(万元)   一   基本监测设备   1   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1   6   2   气相色谱仪   1   35   3   石墨炉/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60   4   傅立叶红外多组分气体分析仪   1   50   5   GC/MS(带水土自动进样)   1   100   6   环境监测车   1   30   7   土壤样品研磨机   1   10   8   便携式重金属测定仪   1   20   9   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分析仪   1   5   10   气象五参数监测仪   1   11   二   自定设备   11   ICP-MS   1   130   12   PM2.5监测仪(TEOM)   1   15   13   微脉冲激光雷达   1   120   14   蓝藻和叶绿素二合一水质分析仪   1   80   15   地表水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1   80   16   多通道连续流动分析仪(同时检测至少4个指标)   1   80   17   便携式气相色谱仪   1   50   18   苏玛罐(大气采样和分析系统)   1   120   19   GPC净化仪(浓缩净化浓缩三联机)   1   70   20   PID检测仪   1   11   表二: 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基本设备配置表及参考价格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配置数量(台/套) 参考单价(万元) 一 基本设备 1 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1 6 2 BOD培养箱 1 2 3 溶解氧测定仪 1 2 4 超净工作台 1 3 5 便携式大气采样器 1 3 6 便携式COD测定仪 1 3 7 声级计 2 2 8 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 1 8 9 柴油机排烟黑度监测仪 1 2 10 环境监测车 1 20 11 冷原子吸收测汞仪 1 15 12 离子色谱仪 1 15 13 气相色谱仪 1 35 14 石墨炉/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60 二 自定设备 15 汽车尾气监测仪 1 6 16 便携式分光光度计 1 12 17 PID检测仪 1 11 18 气象五参数监测仪 1 11 19 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分析仪 1 5 20 大气自动监测系统 1 50   附件二: 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一、建设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全部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污水处理厂。   二、建设内容   按照主要污染物减排新增约束性指标的要求,对现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通过加装监控设备、系统更新改造、完善和整合联网平台等方式,提高对新增约束性污染物指标(氨氮和氮氧化物)的自动、连续、实时监控能力。   三、建设方式   氨氮排放量累计占本区域工业排放量65%以内的全部废水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污水处理厂必须在主要排放口安装氨氮自动监控设备,将氨氮监控指标纳入现有自动监控平台,并与各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氮氧化物排放量累计占本区域工业排放量65%以内的全部废气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对主要排放口的CEMS进行改造增加氮氧化物自动监控模块,将氮氧化物监控指标纳入现有自动监控平台,并与各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现有现场端建设已经安装新增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或新增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已经纳入建设配置计划并开始实施的,已投入的建设资金可作为本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计算。   四、资金筹措方案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东、中、西部20%、30%、40%的比例补助,其余资金由地方配套。   五、经费补助测算   废水重点企业和污水处理厂按一个排口计算,废气重点企业按两个排口计算。每新增或升级改造一套氨氮监控能力按10万元计算,每新增或升级改造一套氮氧化物监控能力按5万元计算。   六、申报材料   包括:   1. 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资金申请报告。   2. 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方案(包括省级和各地市资金安排明细,新增主要污染物现场端建设企业名单等)。   3. 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申报汇总表(附表2-1)。   4.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资金承诺函。   以上1、2、3项均须提供纸质文件3份和电子版文件(光盘,需标明省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认真填报,确保数据详实、准确,环境保护部审核以各省申报材料为准。   附件三: 2011年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一、建设范围   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防范重点地区、重点流域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率较高地区的省级和地市级环保部门。   二、建设内容   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管理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结合环境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环境应急常态管理和应急状态的实战需求,根据《环境应急装备标准》中对“高性能应急监测车”的要求,结合《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对符合建设条件的省级或地市级环保部门配备一套高性能应急监测车。车辆所在地的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调度环境应急监测车,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申报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与在岗人员满足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   3.必须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   4.必须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5.优先考虑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防范重点地区的省级和地市级环保部门。   6.重点考虑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率较高地区的省级和地市级环保部门。   7.优先支持成立独立的具有编办批复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的省份。   8.已有高性能环境应急监测车的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再配备。   四、资金筹措方案   国家按照东、中、西40%、60%、80%的比例补助,其余资金地方自筹。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需注明,并在申报材料中附上相关适用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   五、设备配置及参考价格   环境保护部提出环境应急监测车的具体配置方案及备选仪器设备清单,各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地方负责筹措车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设备配置及参考价格见表3。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 2011年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资金申请报告。   2. 2011年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方案。   3. 2011年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申报汇总表(附表3-1)。   4. 机构、人员、编制、业务用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5.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资金承诺函。   以上1、2、3、4项均须提供纸质文件3份和电子版文件(光盘,需标明省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认真填报,确保数据详实、准确,环境保护部审核以各省申报材料为准。   2011年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申报汇总表(附表3-1)请从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下载。   表三: 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设备配置表及参考价格 类 别 序号 设 备 名 称 配置数量 (台/套) 参考单价 (万元) 小计 空气应急监测 1 便携式傅立叶红外多组分气体分析仪 1 100 100 2 便携式GC-MS(含半挥发性有机物固相微萃取系统,静/动态顶空等) 1 170170 3 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分析仪 1 5 5 4 气象五参数监测仪 1 11 11 水应急监测 5 自动水质采样器 1 6 6 6 水质安全测试箱 1 3 3 7 面积/流速流量仪 1 10 10 8 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 1 27 27 辐射应急监测 9 便携式x、γ、中子剂量率仪 1 11 11 10 α、β表面污染测量仪 1 5 5 安全防护用品 11 半封闭化学防护服 3 0.4 1.2 12 全封闭化学防护服 3 1.2 3.6 13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3 1.3 3.9 14 全面具 3 0.2 0.6 15 个人剂量报警仪 3 0.4 1.2 现场保障条件 16 防爆无线对讲机 3 0.3 0.9 17 强光防爆手电筒 3 0.1 0.3 18 便携式强光防爆灯 3 0.1 0.3 应急专家决策支持系统软件 19 地理信息系统 1 5 5 20 大气污染扩散模拟系统1 10 10 21 水体污染扩散模拟系统 1 10 10 22 危险品专家预案库 1 5 5 23 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 1 5 5 24 外部资源数据加工 1 5 5 应急监测车 25 环境应急监测车(奔驰底盘改装,包括车载供电系统、车载试验台、气象升降系统、支撑系统、空调系统、定位系统等) 1 100 100 合 计 42 500   附件四: 2011年重点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一、建设范围   正在首次建设核电站及西部民用核设施综合基地所在省份的省级或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站。   二、建设内容   (一)省级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   根据《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环发〔2007〕82号),结合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需求,重点建设省级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和现场监测快速响应能力,满足应急监测信息汇总、处理、分析、调度、通讯及现场监测快速响应的要求。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建设不包含基建费用,设备配置范围见表四。   (二)地市级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快速响应能力   根据《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环发〔2007〕82号),加强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快速响应基本能力,设备配置范围见表五。   三、申报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新建核电站省区在核电站投料前省级辐射监测机构编制人员必须满足标准要求,辐射环境监测上岗证持证人员和监测项目数量满足标准要求。   3.必须是财政补助开支单位。   4.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保证设备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申报省级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的单位,必须要有建设场地。   5.优先支持首次开工建设核电站和西部民用核设施综合基地所在的省份。   6.“快速应急监测系统3”限承担国家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职能的单位申报。   四、资金筹措方案   承担国家重要核设施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重点单位建设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其他单位建设资金由国家按照东、中、西部地区40%、60%、80%的比例补助,其余由地方自筹。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需注明,并在申报材料中附上相关适用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日常运行维护费由地方负责。   五、设备配置   设备配置及参考价格见表四、表五。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2011年重点省份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资金申请报告。   2.2011年重点省份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方案。   3.2011年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省级辐射环境监测站申报汇总表(附表4-1)及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快速响应能力建设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站申报汇总表(附表4-2)。   4.机构、人员、编制、业务用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5.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资金承诺函和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复印件。   以上1、2、3、4项均须提供纸质文件3份和电子版文件(光盘,需标明省份)。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认真填报,确保数据详实、准确,环境保护部审核以各省区市申报材料为准。   2011年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省级辐射环境监测站申报汇总表(附表4-1)及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快速响应能力建设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站申报汇总表(附表4-2)请从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下载。   表四: 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省级辐射环境监测站设备配置表及参考价格 序号 设  备  名  称 配置数量 参考单价 (万元)备 注 一 省级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 1 430 1 应急监测数据通讯、处理子系统 1 120 应具有应急数据安全功能 2 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应急监测指挥系统软件(含省级1:20电子地图) 1 130 3 指挥中心视频会议系统 1 150 4 机房改造、综合布线 1 30 二 快速应急监测系统1 2 197 5 放射性核素快速识别系统 2 36 6 辐射水平快速测量系统 1 15 7 样品总放射性水平快速测量系统 1 15 8 快速采样与储存系统 2 10 9 自动气象仪 1 5 10 个人防护设备 3 5 11 GPS定位、车载数据通讯与处理 1 5 12 辐射应急监测车 1 30 13 改装集成 1 20 三 快速应急监测系统2 2 100 14 辐射水平快速测量系统 1 15 15 快速采样与储存系统 1 5 16 个人防护设备 3 5 17 GPS定位、车载数据通讯与处理 1 2 18 辐射应急监测车 1 60 19 改装集成 1 3 四 快速应急监测系统3 1 495 20 航空辐射水平快速测量系统 1 445 21 附属设备及改装集成 1 50   表五: 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站设备配置表及参考价格 序号 设 备 名 称 配置数量(台/套) 参考单价(万元) 1 便携式环境γ剂w.zhb.gov.cn/gkml/hbb/bh/201103/W020110317575286720905.xls" _fcksavedurl="/webpic/W0201103/W020110317/W020110317575286720905.xls" OLDSRC="W020110317575286720905.xls"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运行费项目资金支出情况明细表(附表5-4)
  • 两会代表发言:将新污染物防控列入环境标准,加强长期连续监测!
    2022年全国两会正式开幕!在减污降碳的总基调下,两会代表们纷纷为环保事业建言献策。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在谈及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时,“加强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的字眼,让新污染物再次走进大众视野。新污染物的治理并非首次提出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作报告时表示,要更加重视新污染物治理,重视新污染物评估治理体系建设;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也明确提出要“重视新污染物治理”;10月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两会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两会代表关于新污染物的建议2022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盟无锡市委主委、无锡市政府副市长高亚光,提出了关于开展新污染物防治的提案。高亚光建议,要从国家层面构建新型污染物防控机制,建立由上至下的多级防控系统,建立和完善新型污染物管控的各类标准体系,同时,要加强对新型污染物的长期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科学研究,探索切实可行的净化处理技术与工艺。新污染种类多样化 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微塑料、人造纳米材料、药品与个人护理品、抗生素抗性基因、全氟化合物等。近年来,新污染物之所以成为关注焦点,一方面,源于其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不可忽视的威胁;另一方面,源于现代检测分析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微塑料、细颗粒物等新污染物不断从环境中检出。值得庆幸的是,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科学界在其危害特性、致毒机理、检测分析等方面均有重大技术突破。在新污染物生态毒理研究方面,中科院生态环境中心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员们硕果累累;而在海洋微塑料研究领域,自然资源部海洋研究所海洋生物资源与环境研究中心的研究员们则有着丰富的经验。曲广波:中国分析测试协会CAIA特等奖获得者2021年12月9日,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公布了2021年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学技术奖获奖名单。由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曲广波、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张海燕、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周文华等研究人员共同完成的“生物样品中二维纳米材料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分析表征技术”项目荣获了2021年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学技术奖CAIA特等奖。该项目中的新方法具有首创性和实用性,在分子、细胞和生物水平上评估混合新污染物中纳米材料的安全性及研究有机物环境过程方面均得到验证,受到国内外同行和学术界的高度评价与广泛认可,并引领了相关领域一系列后续研究,对行业、领域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孙承君:关注“海洋中的PM2.5”近10年来,海洋微塑料污染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微塑料对海洋生物的影响与危害等研究直接推动了"禁止向化妆品中添加塑料微珠"等法规的出台。2018年1月,在执行中国大洋46航次科考任务时,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的孙承君研究员等人,在南极周边海水中发现了微塑料的存在,这也是中国科学家首次在南极海域发现微塑料。十几年来,孙承君研究员项目组的研究成果颇丰,在微塑料的生态和健康危害论证方面的工作,提供了充分的科学证据。为了更好地对新污染物研究现状与技术趋势进行探讨与交流,助力我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的实现,仪器信息网将于4月20日-22日ACCSI2022期间,同期举办“新污染物检测与监测新技术发展”分论坛。届时,将邀请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曲广波研究员、自然资源部海洋研究所孙承君研究员在ACCSI2022现场,进行精彩报告,同时将有两位外籍专家,带来全球视野下的微塑料、PFAS等污染物的新技术应用!同时,分论坛将设有圆桌论坛环节,现场嘉宾和观众可共同就新污染物话题进行深入讨论。在线网络会议报名,点击蓝字:报名入口敬请现场出席参加:参会注册会议注册费:2500元/人(含会议资料、会议用餐;交通住宿费用需自理)2022年2月28日前或3人以上组团报名可享受2000元/人优惠。付款信息请注明 “ACCSI2022、单位简称、注册人姓名”。自行预订会务组推荐酒店享受协议价格。联系方式报告及参会报名:010-51654077-8229 13671073756 杜女士赞助及媒体合作:010-51654077-8015 13552834693魏先生微信添加accsi1或发邮件至accsi@instrument.com.cn(注明单位、姓名、手机)咨询报名。(点击图片,直达官网)
  • 工信部发布《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14项碳监测标准项目总览
    为切实发挥标准对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框架,规划了重点标准的研制方向等。文件提到,到2025年,初步建立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制定200项以上碳达峰急需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温室气体核算、低碳技术与装备等领域标准,为工业领域开展碳评估、降低碳排放等提供技术支撑。到203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协同降碳碳排放管理、低碳评价类标准,实现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标准全覆盖,支撑工业领域碳排放全面达峰,标准化工作重点逐步向碳中和目标转变。从文件中了解到,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框架包括基础通用、核算与核查、技术与装备、监测、管理与评价等五大类标准;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制定重点领域包括基础通用标准、核算与核查标准、技术与装备标准、监测标准及管理与评价标准。据了解,监测标准主要是指能够量化温室气体排放浓度、强度以及其对环境影响的相关检测和监测标准,包括监测技术、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设备及系统等3 类。(1)监测技术标准主要规范不同层面温室气体的监测方案、布点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量值传递、质量控制、数据处理等内容,包括固定源温室气体监测技术、无组织温室气体监测技术等标准。(2)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主要规范各温室气体监测分析方法所涉及的试剂材料、仪器与设备要求、分析测试条件、测定操作步骤、结果表示等内容,包括原/燃料碳含量测定、温室气体采样/检测、温室气体在线监测等方法标准。(3)监测设备及系统标准主要规范温室气体测定范围、性能要求、检验及操作方法、校验设备及系统等内容,包括碳含量测定设备、温室气体采样/检测设备、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及系统等标准。附件 1 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现行和在研标准项目清单(部分)附:《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pdf
  • 2015年上半年环境监测政策标准盘点
    虽然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在不断推动环保行业的市场化,但是环保领域以政策为导向的大环境还没有发生改变。对于环境监测领域的从业人员来说,政策、法规、标准仍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仪器信息网小编对我国2015年上半年发布的各项政策、法规、标准等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政策法规 推动环境监测市场化  2015年2月5日,环保部印发《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这是环保部对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在环境监测领域的细化。从此之后,各级政府纷纷开始尝试,我国环境监测领域第三方运营事业发展步伐明显加快。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大气十条”对行业的影响使大家对“水十条”充满了期待,大部分环保企业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机遇。从报道的多起收购并购可以看出,各仪器生产厂商对此市场充满信心。但是由于我国水质监测事业发展较早,故与大气监测不同的是,水质监测市场主要集中在设备更新、设备升级以及细分市场上。  2015年5月19日,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此文件要求钢铁企业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等,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企业要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除此之外,今年上半年还有三项相关政策发布征求意见稿,分别为《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些政策都将促进环境监测市场规范化。  方法标准 关注行业污染和土壤监测  检测标准是环境监测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今年上半年,环保部共颁布20项排放和监测标准,与2014年同期相比,在数量上基本持平。  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某些行业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做出了规定,分别是合成树脂、石油化工、石油炼制、火葬场、无机化学以及再生铜、铝、铅、锌等行业。明细如下:  今年上半年颁布的监测标准共有13项,其中3项涉及水质,2项涉及环境空气,8项涉及土壤。频繁的土壤监测标准的颁布,可能是在为正在修订中的土壤新标的实施做准备。对于监测项目,其中9项涉及有机物的监测,3项涉及重金属的监测。有机物的检测主要采用气质联用和气相色谱法,重金属的检测主要采用原子吸收法。  合格目录 批量更新促市场规范化   为规范环境监测仪器市场秩序,环保部对部分环境监测仪器颁布了技术规范,并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检室对厂商生产的此类仪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颁发证书。同时,对于安装完毕的此类仪器,如果没有环保认证,则不允许通过验收。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公开发布了合格目录的产品包括烟尘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水质自动采样器、水质重金属在线监测仪、紫外吸收水质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在线监测仪(COD、氨氮、总磷、总氮、五参数)、PM2.5采样器、PM2.5连续监测系统、PM10连续监测系统。  2015年上半年公布的最新合格产品目录见下述链接:   环境监测总站发布PM10连续监测系统合格产品名录  PM2.5连续监测系统合格产品目录更新 新增4台仪器  环境监测总站紫外吸收水质在线监测仪合格目录更新  环境监测总站水质自动采样器合格名录更新  环境监测总站CEMS合格名录更新  时隔一年半 环境监测总站再次更新数采仪合格目录  环境监测总站公布最新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合格目录  环境监测总站首次发布水质重金属在线监测仪合格目录  环境监测总站水质在线仪器目录再更新 新增28台仪器
  • 41项在研/拟制订!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水质篇
    为加强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优化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以下简称《体系表》),用于规范和指导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工作。《体系表》中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项目共219项,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以下简称分析方法标准)和生态环境标准样品(以下简称标准样品)共3类。《体系表》中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编制状态分为已发布、在研和拟制订三种。其中,已发布表示标准已发布实施且现行有效,在研表示标准目前正在制修订,拟制订表示下一步计划制修订。《体系表》主要由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框架图和体系表标准项目表构成。《体系表》定期更新。《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明确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提出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动态制订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 评估计划、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目标和行动举措。本体系表所指新污染物,主要包括现阶段已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计委公告2017年 第 83 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健委公告 2020 年第47号)和《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环办固体〔2022〕32号)中的受控物质。其中,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与水质相关的分析方法标准56项,按编制状态分类,已发布15项、在研7项、拟制订34项。具体标准请查阅下图。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项目表序号指标标准类型及标准项目名称建标理由*状态备注分析方法标准1抗生素水质 抗生素的测定 大体积进样/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在研2水质 磺胺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在研3水质 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在研4水质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拟制订5水质 氯霉素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拟制订6水质 四环素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拟制订7水质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拟制订8水质 林可酰胺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拟制订9水质 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拟制订10三氯杀螨醇水质 三氯杀螨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A拟制订11水质 有机氯农药和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99-2014)A已发布12微塑料水质 微塑料的测定 傅里叶变换显微红外光谱法A拟制订13水质 聚乙烯等5种树脂类微塑料的测定 热裂解-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A拟制订14多氯萘水质 多氯萘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B拟制订15六溴联苯水质 六溴联苯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B拟制订16毒杀芬水质 指示性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B拟制订17有机磷酸酯类水质 有机磷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C拟制订18水质 有机磷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C拟制订19麝香类水质 麝香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C拟制订20N,N'-二甲苯基-对苯二胺水质 N,N'-二甲苯基-对苯二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C拟制订21甲醛和乙醛水质 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修订HJ 806-2016)C拟制订增加乙醛指标22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01-2011)C已发布23苯胺类(邻甲苯胺)水质 17 种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048-2019)C已发布24多环芳烃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478-2009)C已发布25烷基汞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HJ 977-2018)C已发布26硝基苯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592-2010)C已发布27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6-2014)C已发布28邻苯二甲酸酯类水质 6 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HJ 1242-2022)D已发布29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和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的测定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D拟制订30水质 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D拟制订31紫外吸收剂水质 8 种紫外吸收剂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D拟制订32水质 8 种紫外吸收剂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D拟制订33卡拉花醛水质 卡拉花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D拟制订34有机锡化合物(三丁基锡)水质 三丁基锡等 4 种有机锡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1074-2019)D已发布35得克隆水质 得克隆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A B拟制订36多氯联苯水质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5-2014)A B已发布37水质 多氯联苯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A B拟制订38有机氯农药水质 有机氯农药和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修订 HJ 699-2014)A B拟制订39二噁英类水质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修订HJ 77.1-2008)B C在研40多溴二苯醚水质 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09-2017)A B C已发布41水质 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A B C拟制订42中链氯化石蜡水质 中链氯化石蜡的测定 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A B C拟制订43短链 氯化石蜡水质 短链氯化石蜡的测定 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A B C拟制订44水质 短链氯化石蜡的测定 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A B C拟制订45五氯苯酚水质 2,4-二氯酚、2,4,6-三氯酚、五氯酚和双酚 A 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 B C在研46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44-2015)A B C已发布47水质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 B C拟制订48挥发性有机物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修订 HJ 639-2012)A C D拟制订增加 1,3-丁二烯和 1-溴丙烷指标49壬基酚双酚 A4-叔辛基苯酚2,4,6-三叔丁基苯酚水质 9 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 A 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92-2021)A C D已发布50水质 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 A 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 C D拟制订51水质 烷基酚和双酚 A 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A C D在研52六溴环十二烷双酚 A水质 六溴环十二烷和四溴双酚 A 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A B C D在研53全氟化合物类水质 21 种全氟烷基磺酸和全氟烷基羧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 B C D拟制订54水质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3-2023)A B C D已发布55水质 全氟辛基磺酰氟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 B C D拟制订56氯苯类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621-2011)A B C D已发布*:A:管控清单;B:履约;C:优控名录;D:优评计划。
  • 关于第十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目标 考核合格项目名单的公示
    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农村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34号)要求,依据《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各省(区、市)市场监管局(厅、委)和有关部门,开展了第十批国家农业标准示范区项目的目标考核工作,经考核评估,确定“国家生态节约型宿根植物生产标准化示范区”等105个目标考核合格项目,现将考核合格名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字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公 示 期:2023年4月13日—5月8日联系电话:010-82261652、82262964附件第十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目标考核合格项目表地方/部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单位北京(4)SFQ10-1国家生态节约型宿根植物生产标准化示范区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人民政府、北京花乡花卉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北京草桥杨镇花木种植基地有限公司SFQ10-2国家蔬菜产业链质量控制标准化示范区北京天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SFQ10-79国家高效乳肉兼用牛良种繁育标准化示范区北京市北务广峰养殖场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SFQ10-80国家一年两熟葡萄栽培标准化示范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北京金粟种植专业合作社、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延庆区农业农村局 天津(2)SFQ10-3国家桃果生产与繁育综合标准化示范区天津昽森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天津市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SFQ10-4国家小站稻栽培标准化示范区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市优质农产品开发示范中心河北(2)SFQ10-6国家有机蔬菜种植标准化示范区河北和平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SFQ10-81国家红梨产业标准化示范区河北鑫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3)SFQ10-7国家生猪育种创新标准化示范区山西凯永养殖有限公司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平市畜牧兽医局SFQ10-8国家辣椒种植标准化示范区屯留县源达农资有限公司长治市屯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治市屯留区农业农村局SFQ10-82国家有机旱作羊肥小米产业发展标准化示范区山西太行沃土农业产品有限公司武乡县农业农村局内蒙古(3)SFQ10-9国家高寒水稻种植标准化示范区阿荣旗伟涛水稻产销专业合作社兴安盟隆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生物技术研究院、呼伦贝尔劳模英才科技服务中心、阿荣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SFQ10-10国家西门塔尔优质肉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区内蒙古沃金农业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农牧局SFQ10-11国家蒙中药材种植标准化示范区奈曼旗人民政府、奈曼旗国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通辽市蒙中药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奈曼旗占布拉道尔吉蒙中药材研究发展管理中心、内蒙古民族大学、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奈曼旗教育科技体育局辽宁(3)SFQ10-12国家软枣猕猴桃种植标准化示范区辽宁玉泉圣果种植业有限公司沈阳东方奇异莓休闲农业有限公司、辽宁聚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13国家智慧集约蛋鸡养殖标准化示范区新民市公主屯镇人民政府、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辽宁众盟禽业有限公司、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83国家大榛子种植标准化示范区桓仁富农果业专业合作社、桓仁众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桓仁县人民政府、桓仁县重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五里甸子镇人民政府吉林(5)SFQ10-14国家智慧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长春农业博览园长春现代农业示范中心有限责任公司SFQ10-15国家水稻种植与加工标准化示范区吉林好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16国家有机蓝莓种植标准化示范区通化禾韵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84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市(梅河口)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农业局、梅河口市九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福海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SFQ10-85国家林下灵芝种植标准化示范区延边大阳参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政府、吉林省延边州农业农村局、吉林省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和龙市农业农村局黑龙江(2)SFQ10-17国家大榛子产业标准化示范县通河县人民政府、通河县佳隆大果榛子农民专业合作社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河县林业和草原局SFQ10-18国家刺嫩芽、刺五加栽培和管护标准化示范区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有限公司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3)SFQ10-19国家鱼类绿色生态综合标准化示范区上海品兴农家乐专业合作社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SFQ10-86国家红掌花栽培标准化示范区上海瀛庙果蔬专业合作社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87国家种养结合生态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上海松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5)SFQ10-20国家蛋鸡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区江苏天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天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成蛋业有限公司SFQ10-21 国家青花菜种植标准化示范区盐城万洋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响水县昌盛蔬菜专业合作社、响水县村嫂家庭农场SFQ10-88国家农产品品质智能控制标准化示范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江阴市农业农村局、江苏华西都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SFQ10-89国家稻虾共生标准化示范区盱眙县人民政府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SFQ10-90国家芦笋设施栽培标准化示范区涟水县人民政府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淮阴工学院、涟水县红窑镇延寿芦笋种植专业合作社、淮安市标准计量情报所浙江(2)SFQ10-22国家“中黄1号”茶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天台九遮茶业有限公司天台县特产技术推广站SFQ10-91国家中蜂“三产融合+精准帮扶”标准化示范区泰顺县百花蜜蜂专业合作社泰顺县市场监管局、泰顺县农业农村局安徽(3)SFQ10-23国家祁门红茶生产标准化示范区安徽省祁门红茶发展有限公司-SFQ10-24国家特色食用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标准化示范区芜湖野树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SFQ10-25国家种鸭养殖标准化示范区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4)SFQ10-26国家生态樱花茶园产业融合标准化示范区福建漳平台品茶业有限公司-SFQ10-27国家高山茶种植标准化示范区南靖县高竹金观音茶叶专业合作社南靖县高竹金观音茶叶专业合作社、南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92国家种猪繁育标准化示范区福建永诚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93国家百香果种苗繁育标准化示范区福建省龙岩市福果时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2)SFQ10-28国家贝贝小南瓜种植标准化示范区会昌县人民政府、江西华中标准化事务所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昌县农业农村局、会昌县宏源果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SFQ10-29国家竹荪种植标准化示范区宜黄县人民政府、江西华中标准化事务所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宜黄县农业农村局、宜黄县富民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山东(5)SFQ10-30国家有机蔬菜良好农业规范标准化示范区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泰安市有机食品协会、泰安泰山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等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安市泰山区农业农村局SFQ10-31国家核桃全产业链发展标准化示范区费县绿缘核桃专业合作社-SFQ10-32国家日照绿茶三产融合发展标准化示范区山东日照祥路碧海茶业有限公司-SFQ10-94国家平阴玫瑰全产业链发展标准化示范区山东芳蕾玫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芳蕾田园综合体有限公司SFQ10-95国家禽类智慧养殖标准化示范区山东众客食品有限公司-河南(4)SFQ10-33国家肉牛产业三产融合标准化示范区科尔沁牛业河南有限公司、科尔沁牛业南阳有限公司新野县歪子镇人民政府、新野县肉牛产业化集群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34国家肉鸽养殖标准化示范区河南天成鸽业有限公司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舞钢市大明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SFQ10-96国家伊普吕肉兔现代化养殖标准化示范区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97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标准化示范区河南中农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3)SFQ10-35国家资丘道地药材生产标准化示范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特色农业发展中心、湖北泰悦中药材种业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SFQ10-36国家大蒜良种繁育标准化示范区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当阳市长坂坡农业专业合作社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98国家无性系茶树良种繁育标准化示范区湖北福良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孝感市农业农村局、湖北大悟玄坛村福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孝感红贡茶有限公司湖南(4)SFQ10-37国家稻虾生态产业标准化示范区益阳市南县人民政、湖南省标准化协会湖南助农农业科技发限公司、顺祥食品有限公司、湖南金之香米业有限公司SFQ10-38国家食用菌药材立体高效循环种植标准化示范区长沙众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省食用菌研究所、长沙商贸旅游职业学院SFQ10-39国家黄茶种植标准化示范区临湘市白石千车岭茶业有限公司临湘市农业农村局、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99国家猪资源保护标准化示范区湘潭市家畜育种站(湘潭市饲料监测站)湘潭市农业农村局广东(4)SFQ10-40国家铁皮石斛仿野生种植标准化示范区仁化县鑫宇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岸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FQ10-41国家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标准化示范区蓝天星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东莞港蓝天星综合物流有限公司SFQ10-42国家高山耐寒单丛茶种植标准化示范区广东天池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4)SFQ10-44 国家晚熟龙眼种植标准化示范区重庆宏林龙眼有限公司重庆九星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刘承会龙眼种植有限公司 SFQ10-45国家巫山脆李种植标准化示范区巫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巫山县脆李协会巫山县果品产业发展中心SFQ10-46国家油橄榄种植标准化示范区重庆油橄榄研究院有限公司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奉节县林业局SFQ10-101国家猕猴桃种植标准化示范区重庆三磊田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四川(3)SFQ10-47国家园艺标准化示范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成都添益农业科学研究院(有限合伙)-SFQ10-48国家桑茶生产标准化示范区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南充创新桑产业技术研究院南充嘉陵区市场监管局、南充嘉陵区农业农村局、南充嘉陵区蚕桑产业发展中心、四川尚好茶业有限公司SFQ10-102国家鹌鹑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四川九升食品有限公司东坡区科学技术协会、眉山市东坡区畜牧站、眉山市畜牧站 贵州(3)SFQ10-49国家猕猴桃种植标准化示范区水城县东部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六盘水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水城县农业农村局、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城县绿美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解读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 分指标设计传递体系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什么要出台《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什么意义?环境保护部监测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深入解读。    /p p strong 自动监测标准传递工作亟待健全完善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与手工监测相比,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起步较晚,但发展快,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有待健全和完善,各国控站点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工作急需加强。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一是环保系统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臭氧溯源和传递体系。由于各SRP量值校准方法、技术要求以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缺少统一标准和管理规定,影响了臭氧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因此急需建立全国环保系统的统一且规范的臭氧标准传递体系。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二是颗粒物标准传递工作急需加强。颗粒物(PM10和PM2.5)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事权上收至国家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社会运维机构负责国控站点的运维 “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部还将依托部分技术能力强的省级环境监测站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形成国家—区域—运维机构三级质控体系。因此,颗粒物手工采样器标准传递体系和传递工作程序均需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另一方面,颗粒物采样滤膜材质不统一,应加强质量核查和评估,确保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的溯源性和可比性。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三是标准气体质量存在差异。在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和CO)自动监测中,需使用标准气体对自动监测仪器进行定期校准。目前,国内标准气体制备机构较多、标准气体种类繁杂,个别标准气体量值存在偏差,应加强对标准气体及其标准传递工作符合性的质量核查。    /p p strong 进一步推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规范化管理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一是履行政府职责,完善现有标准传递体系的客观需求。《规定》的出台,完善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体系,为规范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提供了制度依据,从而使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工作有章可循,依规管理。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二是落实《“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迫切需要。2016年11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方案》。《方案》中提出构建国家—区域—运维机构三级质控体系,建设环境空气自动监测量值溯源和传递体系,建成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传递体系,健全颗粒物手工监测比对体系,完善SO2等常规气态污染物的标准传递体系等,并明确2017年底完成所有国控站点的颗粒物监测手工比对、臭氧量值溯源和传递的工作目标。《规定》的出台,是细化、落实《方案》的具体举措,将进一步推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规范化管理。 /p p strong 分指标设计不同的传递体系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规定》按照不同监测指标,遵循标准传递原理,设计了3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体系。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一)颗粒物(PM10和PM2.5)标准传递体系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建立基于手工与自动监测比对的颗粒物比对平台,是实现颗粒物自动监测结果溯源的基础。颗粒物比对平台由颗粒物一级比对平台(国家级)、二级比对平台(区域级)和三级比对平台(运维机构)组成。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颗粒物标准传递体系由两部分组成,即颗粒物手工采样器标准传递体系和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标准传递。其中,颗粒物手工采样器标准传递体系对应比对平台分成三级,采取逐级比对的方式进行传递。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标准传递是各级比对平台均需具备的标准传递能力,将参比方法通过比对方式传递至各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二)臭氧标准传递体系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我国臭氧标准传递体系由臭氧一级标准(监测总站和标样所的SRP)、臭氧二级标准、臭氧传递标准(控制标准和传递标准)、臭氧工作标准和臭氧分析仪5部分组成,臭氧一级标准采用逐级或跨级传递至臭氧分析仪。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三)气态污染物(SO2、NO2、CO)标准传递体系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为确保标准气体质量,《规定》要求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定期对各国控空气站在用标准气体标准传递符合性进行质量检查。    /p p strong 明确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机制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规定》确定了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体系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标准传递的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和监督检查内容。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一)明确责任机构。确定了环境保护部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明确了三级标准传递机构的组成,其中一级标准传递机构由监测总站和标样所组成,区域质控实验室为二级标准传递机构,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机构为三级标准传递机构。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二)细化工作职责。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建设一级、二级标准传递机构,建立标准传递技术体系,开展标准传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测总站承担一级标准传递机构能力建设,包括建立颗粒物(PM10和PM2.5)一级比对平台和臭氧一级标准,为标准传递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标样所负责建立臭氧一级标准,为臭氧标准传递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提供技术支持,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在用标准气体标准传递工作符合性的质量检查。区域质控实验室负责二级标准传递机构能力建设,向下级标准传递机构进行颗粒物手工采样器和臭氧标准传递工作,承担监测总站组织的区域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的质量检查工作。运维机构承担三级标准传递机构能力建设,负责三级标准传递机构标准传递工作。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三)构建体系架构。确定了颗粒物(PM10和PM2.5)标准传递体系、臭氧标准传递体系和其他气态污染物标准传递体系架构以及与各级标准传递机构对应的关系。其中颗粒物(PM10和PM2.5)一级比对平台的手工采样器作为环境保护系统一级标准。通过颗粒物(PM10和PM2.5)一级比对平台传递确认的二级比对平台的手工采样器作为环境保护系统二级标准。通过颗粒物(PM10和PM2.5)二级比对平台传递确认的三级比对平台的手工采样器作为环境保护系统三级标准 对于臭氧传递,监测总站和标样所的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SRP)作为环境保护系统臭氧一级标准,区域实验室SRP作为环境保护系统区域级臭氧标准,运维机构通过国控站点配备使用的臭氧校准仪、多气体动态校准仪等装置,将臭氧传递标准传递至臭氧分析仪。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四)规范工作程序。按照各级标准传递机构职责,遵循标准传递原理,规定了颗粒物、臭氧和气态污染物标准传递工作程序。一是一、二级标准传递机构应向下级标准传递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颗粒物(PM10和PM2.5)手工采样器的比对工作。三级标准传递机构应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颗粒物(PM10和PM2.5)自动监测仪器标准传递工作。监测总站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在用手工采样器和采样滤膜的质量检查。二是将臭氧一级标准每年拿到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比对,监测总站每年组织一次环境保护系统内臭氧标准传递工作。三级标准传递机构配置两台或两台以上臭氧校准仪等,每年由臭氧一级或二级标准校准一次。三是标样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在用标准气体标准传递工作符合性的质量检查。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五)明确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标准传递机构制定标准传递计划并如期实施。二是要求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要求,送至有资质的计量部门检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选择送至计量部门校准,或开展标准传递。三是要求各级标准传递机构开展标准传递时,使用的计量器具经过溯源,使用的标准气体为国家依法批准的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四是要求各级标准传递机构每年向上级标准传递机构提交工作报告,一级标准传递机构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报告。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六)落实监督检查。一、二级标准传递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质量检查工作,检查结果上报环境保护部。对标准传递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p
  • 9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涉及多类别仪器检测方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9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批准发布,自 2024年6月1日起实施。一、 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1315—2023)此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 19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银(Ag)、砷(As)、钡(Ba)、铍(Be)、铋(Bi)、镉(Cd)、铬(Cr)、钴(Co)、铜(Cu)、锂(Li)、锰(Mn)、钼(Mo)、镍(Ni)、锑(Sb)、锶(Sr)、铅(Pb)、铊(Tl)、钒(V)和锌(Zn)共 19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此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验证单位为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南省济源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此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二、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195—2023代替HJ/T 195—2005)此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氨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以N 计)的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2 mg/L,测定下限为 0.08 mg/L。自此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废止。此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验证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西省宜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甘肃省酒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三、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2023代替HJ/T 199—2005)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总氮(以N 计)的测定。采用高温高压消解,取样量为 2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5 mg/L,测定下限为0.20 mg/L;采用在线紫外消解,方法检出限为 0.05 mg/L,测定下限为 0.20 mg/L。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江西省宜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甘肃省酒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四、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200—2023代替HJ/T 200—2005)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硫化物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以S2-计)的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5 mg/L,测定下限为 0.020 mg/L。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甘肃省酒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五、固定污染源废气 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316—202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进样体积为 10 µ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最低检出浓度分别为 0.011 mg/L、0.017 mg/L。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体积为 30 L(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试样定容体积为50 m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0.02 mg/m3、0.03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0.08 mg/m3、0.12 m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 30 L(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试样定容体积为10 m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0.004mg/m3、0.006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0.016 mg/m3、0.024mg/m3。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本标准验证单位: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广东省东莞生态环境监测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科学院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广西大学。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六、环境空气和废气 6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317—202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丙酯、丙烯酸丁酯和甲基丙烯酸丁酯等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 20 L,解吸体积为 1.0 ml,进样量为1.0 μ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2 mg/m3,测定下限为 0.08 mg/m3;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的进样体积为1.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1 mg/m3~2 mg/m3,测定下限为 4 mg/m3~8 mg/m3。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苏州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无锡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七、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技术要求(HJ 1318—2023)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的的工作流程、仪器和设备、质量评估目标、评估区域及点位抽样、现场检查与比对、质量评估、评价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适用于以紫外光度法等为原理的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的质量评估。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八、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技术规范(HJ 1319—2023)本标准规定了采用臭氧传递标准校准下级臭氧传递标准的操作技术要求,适用于校准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浓度范围为 1 nmol/mol~500 nmol/mol。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九、 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技术导则(HJ 1320—2023)本标准规定了陆地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工作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包括地面验证场(站)选址、验证样地样方布设、观测参数、观测方法、基础设施建设、遥感产品验证及验证精度评价等,适用于指导基于生态遥感及地面观测技术的全国及区域遥感产品验证、遥感监测等相关工作。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附:一、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1315—2023).pdf二、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195—2023代替HJ_T 195—2005).pdf三、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2023代替HJ_T 199—2005).pdf四、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200—2023代替HJ_T 200—2005).pdf五、固定污染源废气 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316—2023).pdf六、环境空气和废气 6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317—2023).pdf七、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技术要求(HJ 1318—2023).pdf八、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技术规范(HJ 1319—2023).pdf九、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技术导则(HJ 1320—2023).pdf
  • 实现“双碳”目标,计量和标准能做什么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推动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标准、计量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方案》提出,到2025年,“双碳”标准计量体系基本建立;到2060年,“双碳”标准计量体系全面建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有力支撑碳中和目标实现。计量被称为工业的“眼睛”,通过精密测量,“盯”住生产的每个环节。标准是一把把“尺子”,为生产生活行为提供规范和引领。“充分发挥计量、标准的约束引领和标尺衡量作用,有利于带动重点领域工艺流程、技术装备升级换代,以及高耗能产品淘汰、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等制度的实施,对实现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节能中心副主任史作廷说。宏观“碳核算”向精准“碳计量”转变要实现“双碳”目标,首先得摸清楚产生和排放了多少碳。知道了各个环节产生的碳排放数据,才能有针对性地找出潜在的减排环节和方式,实现减排。摸清碳排放,这就是碳排放统计核算。“碳排放统计核算为‘双碳’工作提供全面、科学、可靠的数据支撑,是制定政策、推动工作、开展考核、谈判履约的重要依据。”史作廷强调。目前,国内外广泛使用的碳核算方法主要为排放因子法。用排放源的数量,乘以该排放源的排放因子,就可以估算出碳排放总量。不过,这种基于计算的统计方法得出的是理论上的碳排放数据,与实际排放之间会出现误差。比如,不同企业在不同地域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不同,燃料燃烧充分度也存在差异,使用同样的排放因子进行核算,会导致结果精准度较低。“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重视碳数据的准确性,逐步采用直接测量和间接核算相结合的方法。”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院长方向告诉记者,例如,欧盟为大型火电厂和部分小型机组装备二氧化碳浓度测量装置和烟气流量计,对温室气体进行直接测定。不依赖计算,直接监测和测量,这就是计量。方向指出,计量技术直接用于碳排放测量,而且采用国际互认、一致的测量标准和测量方法,既可以保障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有利于我们的碳排放数据被国际认可。《方案》坚持“科技驱动,技术引领”的原则,全面布局计量技术体系建设。“就是要通过先进碳测量技术支撑我国碳市场和国家碳排放清单数据质量,推动由宏观‘碳核算’向精准‘碳计量’的转变,达到‘报告的1吨就是排放的1吨’的国际要求,实现国际互认。”方向解释。史作廷指出,科学准确计量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可以实现温室气体排放“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目标,有利于完善碳排放核算机制,对推动构建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攻克关键共性测量技术难题既然直接测量碳排放量,那么,计量技术的水平很关键。测得越准,碳排放数据才能越精准,基于这些数据的“双碳”决策和工作才能越科学有效。“因此,《方案》提出开展碳计量方法学、碳排放量在线监测、碳排放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等关键计量技术研究,攻克关键共性测量难题。”方向介绍说,绿色低碳关键共性计量技术在各个行业领域广泛应用,能够解决节能减排的关键共性问题,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公约数”。解决共性关键计量技术问题的同时,前沿基础研究也不能放松。《方案》提出,加强基础前沿计量技术研究。如,加强量子传感技术和碳计量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体系;开展碳计量核心器件和高精度仪器研制;加强碳计量标准物质研制。“这些将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硬件支撑。”方向说,有了计量基准、标准物质和测量仪器等,可以建立健全“碳计量”溯源体系。完善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是确保测量器具溯源性、测量过程有效性、测量数据准确一致性的基础。此外,根据《方案》,还将加强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重点行业领域碳计量技术研究。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用能设施及系统碳排放计量测试方法研究和碳排放连续在线监测计量技术研究,提升碳排放和碳监测数据准确性和一致性。“将计量技术创新融入产业低碳转型进程中,将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注入长久的动力。”方向认为,提升碳排放和监测数据准确性与一致性,可以维护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为产业低碳转型注入有效新动能。“双碳”标准将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计量使碳排放的监测更为精准,但要减少碳排放,还需要标准的助推。“强制性节能标准是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扩张,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技术依据。”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院长宿忠民介绍,“十三五”期间,我国发布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16项,实现年节能量7700万吨标准煤,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1.48亿吨。近年来,我国在节能、碳排放管理、非化石能源利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低碳利用等领域标准化工作取得突出成效。“但与‘双碳’工作的迫切需求相比,标准体系的全面性、协调性、先进性都有待提升,标准与政策衔接、标准有效实施机制、标准国际化水平等还存在不足。”宿忠民坦言。《方案》提出构建多维度、多领域、多层级的“双碳”标准体系,包括碳排放基础通用标准、碳减排标准、碳清除标准、碳市场标准等四个方面。“实现标准对‘双碳’工作重点领域的全面覆盖。”宿忠民说,这些标准将广泛用于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林草、金融、商务、公共机构等领域,而且兼顾地区、园区、企业、产品等不同层次标准化对象的特点,协同布局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实现各层次各类型标准的协调配合。除了规范行为,标准的另一个作用是引领发展。先进的标准,可以带动整个行业的升级。宿忠民解释,标准在推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碳清除技术等创新技术迭代升级、构建产业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创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行证”。《方案》提出,加快生态系统固碳和增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直接空气碳捕集等碳清除技术标准的研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碳清除技术是实现碳中和目标所必需的,但目前技术和标准还存在较多空白,因此要通过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协同推进,尽快补齐短板。此外,《方案》还提出开展低碳前沿技术标准引领行动,2025年前完成30项前沿低碳技术标准的制定。宿忠民认为,这种标准先行的做法,将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创新引领,带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突破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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