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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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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评价标准相关的资讯

  •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标准明年起实施
    广大消费者翘首盼望多年的车内空气质量控制标准终于尘埃落定。国家环保部与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27630-2011,该标准自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国内率先提出车内环境污染问题的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国家室内环境与室内环保产品质检中心主任宋广生,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标准是推动我国汽车工业绿色低碳环保发展进步的规范性文件,意义现实而深远。   9成以上车辆存在污染问题   人们在充分享受驾车乐趣的同时,却不知自己正长期与车内空气污染这个“无形杀手”相伴。据了解,广州市曾对2000辆汽车进行为期7个月的车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显示:92.5%的车辆存在车内空气质量问题。针对不断发生的车内污染事件,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车内环境监测中心曾在2004年发布了第一号车内环境消费警示:警惕新车车内空气污染。   据宋广生介绍,与室内环境相比,车内的空间与环境更狭窄和更密闭,如在夏天长途行车,车内材料在骄阳下长时间封闭暴晒后,有害物质大量挥发,浓度可能会增加数倍,而消费者连续待在狭小封闭的环境中达数小时,有害物质对人身的伤害不言而喻。据调查统计,大约有65%的驾驶员在驾车时会由于车内环境污染问题出现头晕、困倦和咳嗽等现象,车内空气污染已成为导致驾驶员感到压抑、烦躁和注意力无法集中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对北京地区进行百辆新车检测发现,新车内污染问题高达90%以上。由于我国没有针对车内环境中的污染控制标准,这些调查基本上都是采用了室内环境的相关标准。   新标准引发社会关注   明年即将实施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根据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来源和对车辆主要内饰材料本身挥发特性的分析,确定了8种主要被控制物质,规定了车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稀、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浓度要求。宋广生分析认为,该指南的发布实施,对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绿色低碳环保发展进步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相对于室内环境污染,车内环境污染问题还没有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解决车内环境污染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宋广生说,该指南的发布实施可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车内空气质量问题的重视,把提高车内空气质量、保护驾车人和乘车人的身体健康成为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汽车研发生产销售企业和汽车材料内饰企业在内全社会的共识。   据悉,新车内空气污染问题与汽车生产工艺和材料密切相关,近年来国外的一些生产厂家对材料释放的化学污染甚至气味污染都十分重视,我国还处于研究之中,个别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采用了有污染的胶粘剂、阻尼片等有污染的材料,成为车内空气污染的主要问题。而此次指南的发布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汽车生产企业对材料的选择和控制程度。   为质监部门提供监督依据   近年来,由于没有车内空气质量评价规范,频频发生的车内空气质量问题影响到消费者对政府进行汽车质量监督管理的信心。该指南的实施可以为汽车内空气质量监督检测提供科学的标准和依据,为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了规范性监督检查的依据。另外,还可以加强我国对进口汽车的车内空气质量的控制。近年来,我国汽车进口量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与此同时,进口汽车的车内环境污染问题也是影响消费者健康和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之一。近年来国家室内环境质检中心受理了多起进口高档汽车车内空气质量投诉,但是往往由于缺乏法律性的规范文件难以处理。   宋广生介绍说,虽然目前《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是一个推荐性的国家标准,但是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或者在法律法规引用,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在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我国第一例室内环境甲醛污染案例就是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同时,该标准还可以促进车内空气质量净化治理技术和产品产业的发展。据了解,目前解决车内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室内环保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出现了一大批专业从事车内空气净化器、净化材料和解决车内环境污染问题的服务公司,通过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可以有效的控制车内环境污染问题。该指南的发布实施可以推动我国车内空气净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为解决车内环境污染问题提供高效率的服务。   车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一是来自于新车的车内各种配件。第一类是座椅类。包括车内座椅类的座垫、座椅靠背、座椅套和座椅面料,头枕等材料 第二类是内饰类。包括车内地板、门内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窗帘、地板覆盖层等 第三类是功能类。包括车体保温材料、防撞填料、仪表板、杂物箱、室内货架板或后窗台板、遮阳板、轮罩覆盖物、发动机罩覆盖物等等。   二是来自于汽车内饰件材料,包括由单一材料或复合材料、有机材料制成的汽车用内饰部件,主要有塑料类、纤维纺织类、皮革类、橡胶类等四大类材料。   三是生产中使用的溶剂型油漆、稀释剂和黏合用的胶水油漆和涂料。一方面溶剂型油漆的使用增加了车内和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另一方面由于汽车内饰的增加,大量使用各种黏合剂和有机溶剂、助剂、添加剂,据调查,目前一辆家庭轿车使用的黏合剂的用量也达到5公斤以上,最高的可以达到27公斤。
  •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新标将实行
    绿色建筑评价新标准将于近日实行   国家与地方“双重补贴”刺激   “过去可能在利用可再生能源这块要有2万元投入,那么有些项目就买了10个2000元的太阳能草坪灯,就可以打个勾。权重是没有体现的,不少开发商就挑最便宜的做出来,而不是根据当地具体的自然条件,真正能起到节能、节水的效果。”“2006年第一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模本,当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经过试运行后,前几天已经在北京定稿,马上要实行。”记者近日从住建部专家处获悉,被视为中国绿色建筑“国标”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于近日起实行。而最新的国标,将比2006年的版本“要求更严、内容更广泛”。   上述专家告诉记者,其预测这一国标的最终版本,将向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靠拢,“会使工程技术人员觉得比过去难”。   过去,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有六大指标,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住宅建筑)或全生命周期综合性能(公共建筑),每个指标下有若干项。每个指标下,满足一定的项数即可被评为一星级、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   然而,在上述标准的试运行中,也产生过一些问题。“过去可能在利用可再生能源这块要有2万元投入,那么有些项目就买了10个2000元的太阳能草坪灯,就可以打个勾。权重是没有体现的,不少开发商就挑最便宜的做出来,而不是根据当地具体的自然条件,真正能起到节能、节水的效果。”上述专家表示。   而新的标准里则是采用打分的方式,总分达到45-50分是一星级,60分是二星级,80分是三星级。评审专家认为重要的就打8分、10分,有的虽然需要,但做起来容易,也不需要多少钱,就4分。   专家告诉记者,这样一来,不少过去被评为一星级的项目现在可能评不上了,二星级可能降为一星级,三星级则将为二星级或者一星级。   事实上,自从去年4月的《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167号文”)和今年1月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下称“1号文件”)出台后,“绿色建筑”一夜间变成了各地政府和企业眼中的“香饽饽”。167号文规定,达到二星级标准的绿色建筑,每平方米奖励45元,三星级每平方米奖励80元,保障性住房基本保障一星级,到一定规模也给定额的补助。此前新增绿色建筑的成本大致为一星级增加100元,二星级增加200元,三星级400元,而最新的测算结果显示,一星级增加29元,二星级增加50元,三星级增加100元。   为了解决奖励和成本增加倒挂的问题,真正刺激开发商的是地方给的再一重补贴。“有些地方给的是双重补贴,在国家补贴之外,地方政府可能还会打个折扣再给一份补贴。对企业的刺激非常大。”上述专家告诉记者。   而地方推动绿色建筑的动力则来自国家的硬性规定。今年的1号文件,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落实到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完不成就要问责,好多外国人听到我们去年的167号文件、今年的1号文件,都非常surprise。”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有为说,有不少城市已经超额完成了中央政府的要求。北京市政府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此外厦门、深圳、武汉、江苏等地都将把绿色建筑作为强制性要求。   到“十二五”末,新建绿色建筑要达到10亿平方米。而截至去年年底,全国一共有724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总建筑面积达7581万平方米。   “中国的碳排放,建筑占到43.7%,比重很大,建筑不抓起来,节能减排是达不到目标的。(目前的状况)离节能减排目标差太远,下一步准备要规模化发展。”王有为说,下一步将要实施更多的措施来促进绿色建筑的规模化发展,包括“十二五末”,八省四市要求城镇新建房地产项目5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另外要拿到“绿色生态城区”项目称号,新建建筑要全面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的标准,二星级要达到30%以上 此外,绿色建筑奖励及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向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倾斜,保障性住房达到一星级标准的也有优惠。   “3600万套保障房,如果以60平方米一套算的话,马上20亿平方米就出来了。所以通过这三大措施,几十个亿的绿色建筑就出来了。”王有为说。   【原标题】《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新标将实行 向发达国家标准靠拢
  • 上海空气质量评价拟采用国际标准
    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大气化学研究中心主任庄国顺介绍,目前国际上将PM2.5作为空气质量评价标准,“这是世界卫生组织通过科学研究分析后建议的评价标准。他们认为,直径在2.5微米以下的颗粒物是影响人体健康的关键,因此建议以PM2.5来衡量空气质量。 ”   我国目前的空气质量评价标准是PM10,即在每立方米50-100微克之间的空气质量为良。上海发布的空气质量报告也是参照这一标准。   记者在复旦大学第四教学楼楼顶看到,众多仪器正在监测着空气质量。 “这台仪器监测的是PM2.5和PM10。”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大气化学研究中心博士后林燕芬介绍说,它能监测空气中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以及两者之间的颗粒物浓度,包括瞬间浓度、1小时浓度和24小时浓度等。   “虽然我国还未采用国际标准,但有关部门已经在研究中。”庄国顺告诉记者,去年他曾收到一份发自国务院的征询意见书,询问他是否支持将PM2.5写入国家空气质量评价标准。庄国顺在回函中写道:“完全支持”。   2009年8月18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了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环境评估报告》,肯定了上海筹办世博中在空气治理上的努力。在谈及PM2.5时,报告建议:“目前上海PM2.5的监测能力还处于初级阶段。考虑到PM2.5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我们建议政府加强对此的监测工作。 ”   上海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也曾表示,针对PM2.5,未来上海将尽快推出一系列措施,希望用三到五年的时间把指标降下来。
  • 《新冠肺炎疫情现场消毒评价标准》等3项标准正式实施
    仪器信息网讯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现场消毒评价标准》等3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这三项标准将于2月20日起正式实施。《WST 774-2021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主要用于新冠疫情相关的现场消毒评价,其中规定了新冠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原则、消毒过程评价、消毒效果评价及注意事项。《WST 775-2021 新型冠状病毒消毒效果实验室评价标准》主要用于新冠病毒实验室消毒效果的检测与评价,标准中规定了消毒因子对新型冠状病毒消毒效果实验室评价的基本要求、病毒灭活试验方法、结果评价和注意事项。《WST 776-2021 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主要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流行和常态化防控期间,疫情防控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农贸(集贸)市场 等场所环境和从业人员开展监测,包括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等内容。其中规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对农贸(集贸)市场等场所环境和从业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监测的监测对象、监测内容、监测方法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要求。具体文本如下:《WST 774-2021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pdf《WST 775-2021 新型冠状病毒消毒效果实验室评价标准》.pdf《WST 776-2021 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pdf
  • 九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标准将发布
    日前从工业和信息化信部获悉,今年,工信部将通过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示范、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开展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和加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等措施,推行工业领域清洁生产。   据了解,二季度将发布实施《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和《工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编制通则》。完成钢铁、焦化等9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启动铬盐、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修订工作。与有关行业协会编制铅酸蓄电池行业污染防治方案和废旧铅酸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发布和组织实施《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综合防治方案》。落实《钢铁企业烧结脱硫实施方案》,引导钢铁企业选择先进适用的脱硫技术。同时,将推进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立法工作,修订《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调整办法适用范围和规范内容。
  • 中国高档翡翠等级评价标准面世
    记者今日从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获悉,中国首份针对高档翡翠制定的质量检验标准——《翡翠饰品质量等级评价标准》于十一月三日在云南通过评审,被称为翡翠“护照”的中国首份“高档天然翡翠饰品质量检验证书”也同步在昆明面世。该院院长邓昆表示,从此翡翠有了相应的价值标准。   据介绍,该标准突破性地采用质量等级划分,将天然翡翠分为上品、珍品、精品、佳品和合格品等“五档十二级”,在合格品外,每个档次又分三个级别,又从质地、透明度、颜色和工艺、综合印象五方面进行详细评价,采用千分制的“五加一评分法”,把翡翠饰品的具体全貌归属到具体品质的区间。弥补了过去高档玉石等级评价只能检验真伪,不能说明品质和高档程度的缺陷。除了将质量纳入评价标准,在翡翠质量检验证书上还将记述历次交易详情,更详述它的外观、工艺,即消费者能从证书上看到玉石的代表意义,相关文化包涵,买卖次数等更加人性化的内容。   《翡翠饰品质量等级评价标准》由云南省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经市场调研后,结合企业、消费者的需要,耗时一年多起草而成,并于十一月三日通过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成为云南省地方标准。   “对翡翠分级是规范翡翠市场的重要前提,但由于翡翠颜色、品种的多样性,以及样品价格昂贵等因素的影响,翡翠分级一直是行业难题。”云南珠宝协会名誉副理事长、鉴定师张位及说,新标准评价理念符合人性化需求,对翡翠质量的检验证明一目了然,对消费者区分开高档翡翠与合格品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将很好地推动翡翠消费,促进翡翠行业的发展。   另外,新标准将翡翠的文化含义纳入综合评定,也改变了只有绿色翡翠才是高档翡翠的观念,包含了所有色彩的翡翠鉴定。这在全国也是首创,对推动云南省率先实现翡翠产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有重大意义。   云南省与缅甸接壤,从古至今都是翡翠进入中国的集散要地,凡是销往内地及沿海的翡翠成品、半成品、原石,几乎都是由云南转口出去的。目前,云南省经营翡翠原石的商家有六百多家,平均每年成交额约为五千万美元,最高峰时曾达到两亿美元。数据显示,每年出省的原石为百分之七十,成品为百分之二十,宝石或半成品为百分之十。
  • 国内首个企业碳资信评价标准发布 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2022中国国际碳交易大会上首个碳资信标准——《企业碳资信评价规范》,正式发布。《企业碳资信评价规范》标准是首个反映双碳目标下企业偿债意愿和能力的标准。该标准的发布是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积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加强绿色低碳领域的切实举措。该资信评价标准的发布为企业提供了全面刻画企业碳能力的工具,是对企业双碳适应能力的分析评价,是对企业主动进行减排降碳行为的价值进行评估,同时接轨传统信用评级的财务因素并对接金融资源。企业碳资信评价体系采用“业务-资产”二元划分架构,遵循四层推进逻辑。在全球碳中和背景下,通过将宏观风险、区域风险、行业风险与企业地位分析相结合,形成企业的业务状况意见。通过分析企业的碳资产和非碳资产,形成企业的资产状况意见。通过确定各大行业的评价主题及相应指标,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碳资信标准将在以下场景应用。首先,该标准可应用于绿色信贷、绿色债券、信托保险等绿色金融业务,提供绿色项目评价依据;其次,可应用于各级政府的技能降碳目标与绿色降碳体系,作为各级政府评价低碳企业、低碳园区的依据;再次,该标准可应用于相关指数的构建;最后,标准可对接ESG评级体系,为评级提供参考。该标准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牵头起草,复旦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全球证券市场研究院、南京大学碳中和研究院、沈阳环境资源交易所、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十多家机构联合编写。今年6月,宁波市已正式启动企业碳资信评价试点工作,部分金融机构已采用企业碳资信评价等级结果,创新“绿色低碳+普惠金融”的概念,为当地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节约融资成本。企业碳资信评价的等级结果可以为银行发放绿色信贷、金融机构发放绿色债券、金融机构申请央行碳减排支持工具提供支持,为碳中和基金、绿色信托、绿色保险等提供参考。
  • 甲流疫苗批量下线 远超国际公认评价标准
    9月3日,北京科兴的工作人员在分装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据新华社电 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盼尔来福.1”3日获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颁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这也是全球首支获得生产批号的甲流疫苗。   国家食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张伟介绍,北京科兴此前完成的临床试验结果初步显示,该疫苗安全性良好。在有效性方面,该疫苗一剂免疫后21天,儿童、少年和成人三个年龄组保护率均在81.4%至98.0%范围内,达到了国际公认的评价标准(保护率70%以上)。   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尹卫东透露,北京科兴的甲流疫苗月产量可达200万至300万人份,在今年国庆前,预计可以生产出500万人份的疫苗,以满足北京市乃至国家的储备需求。   他表示,北京科兴将流感疫苗的商品名定为“盼尔来福.1”,一方面表明该疫苗是用于预防由甲流病毒引起的流感大流行,从而与针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大流行流感疫苗“盼尔来福”相区别,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纪念这支全球首个完成临床研究并率先获准正式投入使用的甲流疫苗。    甲流在全球暴发后,我国共有10家疫苗企业投入甲流疫苗的研发。据了解,目前除北京科兴外,其他9家企业都已完成甲流疫苗的临床试验,正在陆续申报注册。华兰生物生产的甲流疫苗已于9月1日通过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的专家评审,有望继北京科兴之后,成为第二家拿到疫苗生产批号的企业。   张伟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继续按照审评审批工作方案完成其他9家疫苗生产企业的审评审批工作,预计9月中旬可全部完成。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四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中关于“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依据标准清单中的标准组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提出了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四批),现予以公告。 附件: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四批)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6月13日
  • 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批准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标准》团体标准
    各相关单位: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由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等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标准》团体标准已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通过,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GCETA0001-2024,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穗建检协字【2024】9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关于批准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标准》团体标准的公告.pdf
  •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两项环保标准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环境保护部批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保证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方法等内容。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空气污染防治,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要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数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监测项目等内容。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以上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 木器涂料行业首个气味评价标准出台,家居企业开启嗅觉营销新赛道
    由宣伟(上海)涂料有限公司、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等23家单位负责编制的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团体标准《木器涂料及其涂饰制品气味评价》(T/CADBM 59-2022),已于2022年4月20日正式发布,于2022年7月20日开始实施。对本标准的解读,完整视频请点击以下链接直播回放 | 独家解读木器涂料行业首个气味评价标准 (qq.com)此次标准解读由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贤冬先生和宣伟华润OEC气味评价中心颜显龙经理共同完成。直播现场颜显龙经理用浅显易懂的方式介绍标准中0-5级感官评价标准和操作方法的专业性,并通过消费者测评的方式验证了气味等级评价标准的实用价值。解读中多次提到,针对家居气味问题,最重要的是先找准影响气味的关键点。结合专业的气味分析设备GC-O-MS找到气味关键组分,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原材料和工艺的优化,减少盲目开发带来的资金、人力和时间成本。颜经理以宣伟华润今年推出的3D净味Max PU产品的开发为例,演示了涂料和原材料企业如何通过《木器涂料及其涂饰制品气味评价》团体标准,来指引企业高效高质的净味产品研发和升级。作为家居企业,此项标准也为经常遇到的气味投诉问题提供了专业的分析和解决方案。颜经理在直播中介绍,家居企业可以将有需要检测的产品送到OEC气味评价中心进行取样检测,通过标准中讲到的制样、检测、分析,最终出具详细的气味分析报告,准确的找到问题点,从而有的放矢的解决气味问题。本文部分主要内容转载于华润家具漆公众号直播回放 | 独家解读木器涂料行业首个气味评价标准 (qq.com)气相色谱-闻嗅技术介绍气相色谱-嗅闻技术GC-O所使用的嗅觉检测口ODP热脱附设备介绍最新热脱附仪TD3.5+GERSTEL热脱附进样的多样性:可以对多种样品进行分析,包括固态样品、吸附剂、用于SBSE的搅拌棒Twister、液态(微型瓶)、薄膜固相微萃取 TF-SPME、以及同时热脱附TF-SPME和SBSEGERSTEL “VOCs+气味溯源”整体解决方案:多种VOC萃取技术(TD/HS/DHS/SPME/SBSE)+气相色谱-嗅闻-质谱联用技术(GC-O-MS)
  • 两项水生态监测评价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正式批准发布
    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告(2023年 第13号)批准《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5—2023)和《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6—2023)两项标准正式发布。  基于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研究”等项目(课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组织国内相关优势单位在松花江、辽河、淮河、太湖、洞庭湖等重点流域开展了大量水生态状况调查与试点监测工作,于2014年形成了《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湖库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总站水字〔2014〕124号),支撑了2020~2022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中“重点流域水生态状况调查监测”专项任务,为流域水生态监测评价提供了技术支撑。经近10年的应用验证,编制组吸纳相关反馈意见对技术指南进行修订,为新标准的发布奠定了基础。  两项标准规定了河流、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水生生物监测类群包括着生藻类、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大型水生植物和鱼类;水生生物评价方法涵盖生物完整性指数、污染耐受性指数、多样性指数及群落或种群特征参数四大类。该标准填补了水生态监测与评价领域相关标准空白,对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支撑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 怀柔仪器硬科技创新服务系列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与评价标准实践培训 在怀成功举办!
    怀柔仪器硬科技创新服务系列活动——科技成果转化与评价标准实践培训于2023年8月16日在怀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由北京怀柔仪器和传感器有限公司主办,北京怀柔硬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承办,特别邀请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科技成果与技术评估部副部长(主持工作)武思宏作现场报告,武部长具有丰富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以及科技政策、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国际科技合作等战略研究与评估经验,并参与编写大量相关的政策文件。活动共吸引了近30余位的科技工作者参加。培训会上,武部长紧紧围绕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转化年报、评价政策、评估规范等展开了精彩的演讲,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对科技成果转化和评价标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更清晰的认知,表示本次培训对自己的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怀柔仪器硬科技创新服务系列活动”由北京怀柔仪器和传感器有限公司联合北京怀柔硬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推出,旨在提升各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培育高级科技服务人才,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的产业生态,全面推动怀柔区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高质量发展。今后将继续举办“怀柔仪器硬科技创新服务系列活动”,为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领域的人才提供更多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落地。
  • 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发布团体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由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等单位起草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标准》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诚挚邀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本标准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8月25日前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以电子邮件或信函邮寄至联系人。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联系人:罗雯巍联系电话:020-83343656电子邮箱:632968530@qq.com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2.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标准》编制说明3.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 2023年8月15日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标准》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pdf附件3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标准》征求意见表.doc附件2《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标准》编制说明.pdf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 《主要农业废弃物提取加工与功效评价标准研究》项目总结研讨会在中科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青岛研发中心召开
    p   7月5日,“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要农业废弃物提取加工与功效评价标准研究》项目总结研讨会在中科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青岛研发中心召开。会议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兰州化物所主办,中科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北京化工大学等20个科研院所参加,兰州化物所青岛研发中心副主任乔竹辉出席会议。 /p p   “主要农业废弃物提取加工与功效评价标准研究”项目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下设5个课题,分别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所、中国计量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承担。项目计划用2年半的时间,完成20项农业废弃物提取加工与功效评价相关国家标准以及14项农业废弃物中天然产物标准样品研制工作。该项目旨在通过对主要农业废弃物加工与功效评价标准和标准样品的研究,衍生开发出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新产品,以及更高灵敏度的检测方法、更有效的功效评价方法,为提升我国农业废弃物高值资源化利用和检测利用水平、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延伸农业产业链,提供标准化技术支撑。 /p p   研讨会上,各课题负责人分别汇报了课题的节点目标和完成情况、亮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与会人员就各课题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计划进行了讨论。目前本项目已成功立项并完成20余个农业废弃物中活性成分的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完成10余个农业废弃物中活性成分的检测及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的制定。 /p p   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为推动项目所研制的农业废弃物提取加工与功效评价相关国家标准和标准样品的后期评审、应用和项目的顺利验收起到了积极作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bf3e04ca-0fab-4cf2-8582-d5bb267d5fb3.jpg" title=" 1_副本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8c70545f-1a0d-49cf-948e-6b4f6f8b4d0d.jpg" title=" 2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c0862b11-0d81-4ffe-9cf7-c0f7fb0bc26b.jpg" title=" 3_副本.jpg" / /p
  • 国内首个空气净化器标准发布 PM2.5是重头
    据《新闻晚报》报道,空气净化器(中国)行业联盟标准APIAC/LM01-2013《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评价要求》4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该标准是国内第一个涉及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评价的联盟标准,主要针对适用面积、PM2.5洁净空气量、能效评价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解决了我国空气净化器产品检测评价方法不统一的现状。   近两年,城市环境空气PM2.5污染的严重加剧,人们开始真正意识到良好的空气品质的重要。空气净化器作为一种专业改善和解决室内空气污染的家用电器,备受消费者的关注,市场上的所有主流产品几乎脱销,空气净化器行业中也出现了严重的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无序竞争现象,直接导致消费者无从选择。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满足消费者科学合理选购空气净化器的需要。   根据要求,每台空气净化器均应标明相应的适用面积、PM2.5洁净空气量、能效比和能效等级。   根据该标准,在检测机器净化空气中PM2.5的能力方面,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在正式试验前,机器须在环境背景PM2.5浓度≤0.075毫克/立方米的实验室内开机试运行至少30分钟,保证被测空气净化器进入正常工作状态。此后,工作人员通过点燃香烟并配合风扇模拟出一个污染物分布相对均匀的“霾环境”,最后每隔1分钟取样一次,共取样10次,并在此基础上计算空气净化器的净化能力。   该消息指,今后“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标识”制度还将进一步规范,并通过制定空气净化器针对气态污染物净化性能和寿命的评价方法完善,引导行业良性发展,最终服务消费者。   据制定此项标准的上海市环保工业行业协会空气净化设备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沈浩介绍,目前已有飞利浦、松下、3M、大金、夏普、美的、远大、格力、三星、blueair、东丽、阿波罗、朝晖、宇洁等占空气净化器市场份额超过80%的业内企业参与了这项《评价要求》,有望为空气净化器消费提供指导性帮助。   “目前市场上的不少品牌,在产品推荐中会附带各种所谓的‘检测报告’。但其实这些报告的检测机构多是参考国家室内空气标准、微生物检测标准等,而非专业的空气净化器技术标准。”沈浩告诉记者,如今许多净化器产品在清除率等“硬指标”方面水分实足,“许多厂家为了追求超高的空气净化数据,而选择检测机构人为提高检测的结果。例如,有些检测机构会将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30立方米实验舱缩减到1立方米,将国家推荐的1小时净化时间延长至9-10个小时。这样一来,产品的净化数据就能轻松达到销售时声称的95%以上。”   为此,空气净化器(中国)行业联盟标准此次发布《评价要求》时,特别设置了“PM2.5洁净空气量”、能效等级等指标。明确规定,在待机功率≤2.0W的状态下,空气净化器将按照能效比实测数值划分为五级。空气净化器的能效比就是固态颗粒物净化效能,其数值是由洁净空气量除以输入功率。能效比≥6.00立方米每瓦时的空气净化器,其能源效率等级是一级,是最好的。能效比介于2.5和3.4之间的,是最末级即五级。能效比低于2.5,则可视为不合格的空气净化器。   此外,沈浩还特别指出,《评价要求》中针对产品适用面积的规定将对消费者的选购起到指导性作用。“参与《评价标准》的企业覆盖面很广,未来消费者在选购净化器产品时,就可参照产品上统一的适用面积标识,根据自己所需的室内净化面积选择不同等级的产品,而不再需要去关心那些‘洁净率高达99%’、‘室内20分钟见效’的夸张宣传。”
  • 环保部正式发布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附件: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pdf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件: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 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二、分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需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为确保各地有仪器、有人员、有资金,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确保按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分期实施新标准的时间要求   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   (二)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要求之前实施新标准。   (三)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   三、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大气环境污染物浓度高、区域性大气复合型污染严重。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监测和公布数据只是解决大气环境问题的第一步,必须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采取切实措施改善空气质量。近期,环保部门应积极联合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科学研究,制定达标规划。在抓紧开展监测与信息发布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尽快开展达标减排相关科研,摸清规律,明确排放清单和控制对策,针对空气质量改善途径和阶段目标以及相应的控制工程技术进行科学、系统、深入地研究,探索建立辖区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系统、逐步形成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能力,进一步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制定达标规划报上级部门批准实施。   (二)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过快增长及产品出口。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三)深入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加大产业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制定并实施更加严格的火电、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大力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四)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采取激励与约束并举的经济调节手段,加快推进车用燃油品质与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进度同步,提升车用燃油清洁化水平。全面落实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重点地区提前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淘汰“黄标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在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全面提高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   (五)建立健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监测报告和预警体系。地级以上城市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环境空气监测结果日报和实时报工作,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引导当地居民合理安排出行和生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预警应急预案、构建区域应急体系,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实行重点排放源限产限排、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向公众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各地应尽快做好实施新标准的相关准备工作,按期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 【通知】实时荧光定量PCR仪性能评价标准起草征集
    近日,全国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析仪器分技术委员会发布关于成立“实时荧光定量PCR 仪性能评价通则”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的通知。根据国标委发【2019】40 号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9 年第四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其中项目代号 20194004-T-604 的《实时荧光定量 PCR 仪性能评价通则》为国家标准制定项目。本项目的主管单位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技术归口单位为全国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析仪器分技术委员会(SAC/TC124/SC6)。现组织成立项目标准起草工作组,请贵单位指派一名熟悉该产品的技术人员参加,并按附表填写报名单,在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反馈到标委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电子邮件 E-mail:myajuan@126.com(地址:北京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 号1号楼6层 TC124/SC6 秘书处,联系人:马雅娟,手机电话:13611013933)。 附件: 3088-关于成立国家标准“实时荧光定量PCR仪性能评价通则”起草工作组的通知.pdf关于成立国家标准“实时荧光定量PCR仪性能评价通则”起草工作组的报名单.docx全国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分析仪器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 中国发布首批13项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团体标准
    中国全国工业绿色产品推进联盟、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5日在北京联合发布首批13项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团体标准。  这13项团体标准涉及空气净化器、饮水机、电饭锅、电冰箱、卫生陶瓷等与消费者紧密相关的产品。其指标先进性体现在要求家用电器更节能、性能指标比产品标准更严格等方面,突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如空气净化器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与相应国家标准相比,能效比(颗粒物)指标提高了60%,颗粒物洁净空气量要求提高10%以上,除菌率要求提高98%。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院长马林聪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重要补充。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选择具备标准化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开展团体标准试点。  马林聪说,这13项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联合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龙头企业、检测机构等共同研制,基于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学,重点选取影响产品绿色水平和产品品质的关键指标,参考国际先进水平并充分考虑现阶段中国工业绿色技术发展趋势,通过近一年的研究、调研、检测、数据分析,形成了指标设置先进、可操作性强、国内领先的团体标准。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系列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持续推进产品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推动绿色产品标准领跑,支撑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发展绿色产业,培育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是实施“中国制造2025”、推动“中国制造”迈向中高端、夯实工业发展根基的重要成果。  据透露,第二批绿色设计产品名录将于2016年11月举办的第二届绿色设计与制造国际论坛上发布。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国标修订意见征集
    环办函〔2009〕95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进行修订。   鉴于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李晓弢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真:(010)6655621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注: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的文本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网址如下:http://bz.mep.gov.cn。   附件:修订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过程中,是否有必要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并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   三、在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过程中,是否维持既分类(分功能区)又分级的方式?是否有必要保留三级(特定工业区)标准?   四、在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过程中,关于污染物项目的调整有何具体建议?是否有必要增加细颗粒物(PM2.5)?是否有必要恢复氮氧化物(NOx)?   五、在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过程中,对污染物项目浓度的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的调整有何具体建议?   六、是否要改变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行的"单指标评价"方法(即只要有一项指标超标,就判定空气质量不符合要求并降低评价等级)?
  • 专家解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公开征求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估专家组组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郝吉明,标准修改单及原标准编制组组长、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武雪芳就标准评估和修改中的若干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估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span /strong /p p   郝吉明:2017年3月,中国工程院受原环境保护部委托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开展专题评估,中国工程院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顾问专家组、评估专家组、执笔组及支持团队,组织了本领域的主要院士、专家和重点区域一线业务骨干约50多名的评估队伍,组建了标准实施成效评估、国内外标准综合评述、完善我国标准体系的对策建议等三个工作组,重点分析标准各指标在空气质量管理中的作用、诊断标准及配套技术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梳理了标准与国外主要标准体系设计的异同,结合我国未来空气质量管理的需求,提出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议。 /p p   评估工作历时5个月,在各工作组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了七次全体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形成了最后的评估报告。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为什么说现行标准的首要问题是状态参数问题? /span /strong /p p   郝吉明:评估报告认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自2012年颁布和分阶段实施以来,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引领了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转型。但标准及配套技术在不同区域的适应性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标准体系中的状态参数、PM2.5监测结果的湿度影响、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报反映空气质量快速变化的准确性,以及标准中六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匹配性。在这些问题中,有些需要深入研究,特别是标准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就需要在系统研究污染状况、健康影响、控制技术、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科学的调整 有些问题可以根据标准实施过程的科学研究成果,并参考国际标准体系中的通行做法,尽快完善并颁布实施。 /p p   评估报告通过对2013-2016年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全国338个城市的业务化监测和国内主要科研单位研究成果的系统总结,认为现行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最主要问题,是标准体系中的状态参数。我国历次制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均规定按照标准状态(0℃,1个标准大气压)计算污染物质量浓度和排放量,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不一致,使得国内外污染物质量浓度的监测结果可比性不强。 /p p   首先,我国国土面积幅员辽阔、地形地貌具有西高东低的特征,全国平均气温显著高于0℃,特别是青藏高原与东部沿海地区的气压差别很大,高原地区PM2.5污染状况被高估40%以上,标准状态下的污染物浓度水平难以很好反映真实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影响了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的分区管理和污染防治。 /p p   其次,南方地区与北方地区相比,温度和湿度相差较大,颗粒物在大气中沉降速率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差异,进而导致采样时颗粒物粒径筛选及测量质量浓度计算的较大误差,影响了PM2.5和PM10监测结果准确性。测量工况采用大气实际状况,将有利于从颗粒物筛选等方面提高监测的准确度和精度。 /p p   第三,目前,主要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规定气态污染物的质量浓度通常折算到参考状态(美国:25℃,欧盟:20℃,一个大气压),颗粒物及其组分的监测评价通常按照大气实际状况(实况)计。我国的标准状态与国际通行的参比状态或实际状态在质量浓度测量和计算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开展国别污染状况评估时不能准确反映我国真实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也不利于开展积极的环境外交和参与全球大气污染治理。 /p p   基于上述综合考虑,评估报告系统分析了标准状态和参比状态对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影响和主要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认为现行标准体系应当保持基本稳定,建议参照国际通行方法,将标准中气态污染物的状态参数调整为参考状态(25 ℃,1个大气压),将颗粒物的状态参数调整为实际状态。同时,建议应加强与标准制修订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为完善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提供更加坚实的科技支撑。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2012年修订标准时为何未调整监测状态? /span /strong /p p   武雪芳: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部分修改,2012年第二次修订。1982年首次制定的标准中未规定监测状态,但当时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规定监测状态采用标准状态,即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kPa(0℃、1个标准大气压)的状态 此后,1996年首次修订时在标准中明确规定采用标准状态,沿用至今。 /p p   2012年修订标准时,考虑到纵向的历史继承和横向的相关标准协调等问题,未修改监测状态。标准状态在大气环境标准体系中沿用时间长,涉及到的标准种类多、数量大,修改相关规定涉及面广、工作任务比较繁重,2012年修订标准重点关注调整污染物项目、限值、统计要求等一系列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当时标准修订草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召开专家、部门、地方研讨会,相关各方均未提出修改监测状态。 /p p   从2013年1月1日首批城市开始实施,GB 3095-2012标准实施时间已经超过五年。中国工程院专题评估表明,标准内容总体科学、可行,在引领环境管理、促进空气质量改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应当继续保持标准内容基本稳定,推进标准实施。但是,我国标准沿用的监测状态规定已经与当前发达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现行法规、标准、导则均不一致,为更好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化、精准化水平,有必要尽快予以修改,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及依据是什么? /span /strong /p p   武雪芳:修改单内容有两条,一是将关于监测状态统一采用标准状态,修改为气态污染物监测采用参考状态(25℃、1个标准大气压),颗粒物及其组分监测采用实况状态(监测期间实际环境温度和压力状态) 二是增加了开展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监测同时要监测记录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的规定。 /p p   发达国家对监测状态的规定在历史上也曾作统一要求,如美国自1971年首次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后长期对各类污染物统一按照参考状态监测污染物质量浓度。此后相关科研发现,颗粒物及其组分按照统一的标准状态或参考状态折算浓度,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且没有证据表明折算方法能够更科学地评价环境空气状况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为此,从1997年美国修订标准开始,各国陆续将颗粒物监测状态由统一的标准状态或参考状态,改为实况状态。为了历史数据可比,发达国家通常规定,在监测污染物浓度的同时,要监测并记录气温、气压等状态参数。气态污染物监测状态方面,通常采用常温和1个大气压作为参考状态,其中常温主要有美国为代表的25℃和欧盟为代表的20℃两类,接近多数人群的实际生活环境。 /p p   考虑到我国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因素,本次修改拟采用25℃、1个大气压作为监测气态污染物的参考状态,颗粒物及其组分监测则采用实况状态。为确保数据科学性、可比性,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程的客观评价,标准修改单提出,无论颗粒物还是气态污染物监测,均应监测并记录实测点位的气温、气压等状态参数,确保对历史数据能够回溯,用相同的“尺子”进行比较。与本标准配套的一系列标准或技术规范也将分别进行相应的修改或修订。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为何要发布21项监测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span /strong /p p   武雪芳:配合《& lt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gt (征求意见稿)》中污染物监测状态的调整,需要对与其直接相关的21项监测标准进行同步修订。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p p   21项监测标准分别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的监测要求,对于规范环境空气中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的监测,保护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撑《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在这21项监测标准中均明确规定了监测状态为标准状态(273 K,101.325 kPa),故需要按照《& lt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gt 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监测状态进行修改。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21项监测标准规定了什么内容? /span /strong /p p   武雪芳:这21项监测标准是支撑《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的重要标准,其中,7项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气态汞等气态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6项为总悬浮颗粒物、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颗粒物中铅、镉、砷、六价铬等重金属监测分析方法标准,8项为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及采样器技术要求等。 /p p   另外,对于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苯并[a]芘、氟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控制项目,正在对相应的监测标准进行修订,即将发布,不需要单独以修改单的形式进行修改。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这次对21项监测标准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span /strong /p p   武雪芳:本次《& lt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t (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对监测状态进行了修改,规定“本标准中的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浓度均为参考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TSP)及铅、苯并[a]芘浓度为监测期间实际环境温度和压力状态下的浓度。”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p p   “21项监测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仅对结果计算与表示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状态进行了修改:颗粒物及颗粒物中铅、镉、砷、六价铬等由标准状态(273 K、101.325 kPa)修改为实际状态(监测采样时的实际气温和气压)下的质量浓度,气态污染物、气态汞等修改为参考状态(298K、101.325 kPa)下的质量浓度。同时,删去了11项标准中“标准状态”的定义,增加了“参考状态”的定义,21项监测标准的其他技术内容未做修改。 /p
  • 环保部:地表水水质月报评价项目及标准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3]2号文的规定,河流评价项目为水温、pH值、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汞、铅、挥发酚、石油类和流量。   湖库评价项目为水温、pH值、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汞、铅、挥发酚、石油类、总磷、总氮、透明度、叶绿素a和水位。   水质评价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Ⅰ类~劣Ⅴ类六个类别进行评价。   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执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总站生字[2001]090号文,按贫营养~重度富营养六个级别进行评价。
  • 药典蛋白质组学分析标准二次公示!增加QC评价标准
    随着质谱技术以及色谱与质谱联用技术的快速发展,蛋白质组学分析技术在未知蛋白质的鉴定、蛋白质结构的解析、靶向蛋白质定量、以及生物技术药物研发、质量控制和体内药代动力学研究方面应用越来越广泛。药典委拟制定《中国药典》蛋白质组学分析方法及应用指导原则,并于2024年2月20日发布第一版公示稿并征求意见。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增订的蛋白质组学分析方法及应用指导原则(第二次)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蛋白质组学分析方法及应用指导原则公示稿(第二次).pdf蛋白质组学分析基本流程主要包括:1. 蛋白样品的提取,变性还原,酶解与多肽分离富集;2. 多肽的分析与鉴定;3. 数据分析。在分离和富集中采用凝胶电泳和色谱技术,分析与鉴定中采用质谱、二维凝胶电泳、X射线分析、核磁共振波谱和透射电子显微镜技术。蛋白质组学分析方法及应用指导原则第二次公示稿修改说明 根据 2024 年 2 月蛋白质组学分析方法及应用指导原则第一次公示稿的反馈 意见和建议,国家药典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了研讨,在第一次公示稿的基 础上修订了部分内容,主要为:一、适用范围1. 将文中“蛋白”修改为“蛋白质”。二、蛋白质组学的分析策略 1. 将“通过质谱分析技术检测到肽指纹图谱进行多肽的鉴定和定量分析” 修改为“通过质谱分析技术检测肽段一级与二级谱图进行多肽的鉴定和定量分 析”。2. 将文中“图谱”修改为“谱图”。三、蛋白质组学分析方法 1.“2.1 质谱技术”增加其他质谱碎裂技术,修订为:“蛋白质组样品经过提 取、分离富集或者进一步变性还原、酶切、多肽分离富集处理后,选择适宜的分 离系统导入离子源离子化,电离生成带电荷离子,离子通过碰撞诱导解离 (Collision induced dissociation, CID)、高能碰撞诱导解离 High energy collision dissociation, HCD)、电子活化解离(Electron activated dissociation,EAD)或其 它适宜的解离技术进行碎片化,后在加速电场的作用下形成离子束进入质量分析 器,通过质量分析器分离和过滤不同质核比的离子,过滤后的离子最终经检测系 统转换为可测量的信号,从而得到质谱图,以获得蛋白质的相关信息”。 2. 将文中“质核比”修改为“质荷比”。 3. 将“数据库检索对肽段碎裂质谱谱图和数据库中的理论序列谱图进行匹 配,实现肽段鉴定”修改为“质谱数据文件的数据库检索对肽段碎裂质谱谱图和 数据库中的蛋白质计算机模拟消化肽段碎裂模式进行匹配,以进行肽段鉴定”。4. 将“肽谱图匹配(peptide spectrum matching,PSM)”,“肽谱图匹配 (peptide-spectrum matches,PSM)”,统一为“肽段谱图匹配 (peptide-spectrum matches, PSMs)”。 5. 将“统计学分析(如 p 值)”修改为“统计学指标(如 p 值)”。 2024 年 6 月 与第一次公示稿比较,修改处加橙色标记 四、蛋白质组学分析的质量控制 1. 在表 1 中增加样品处理中酶解漏切率、酶解位点特异性等 QC 评价指标 及描述;增加色谱分析中峰宽和半峰宽等 QC 评价指标及描述;增加质谱分析中TIC 图等 QC 指标及描述。2. 调整仪器性能参数的描述顺序。将“建议结合仪器的性能进行设置,例 如可将两个参数均设置为 20ppm,也可以将母离子质量误差设置为 10ppm,子离 子质量误差设置为 0.02Da”修改为“建议结合仪器的性能设置质量误差,如将母 离子质量误差设置为 10 ppm,子离子质量误差设置为 0.02 Da,也可将两个参数 均设置为 20 ppm”。3. 将“鉴定的蛋白质应具有至少 70%的覆盖率,即被鉴定的多肽的氨基酸 序列覆盖蛋白质氨基酸序列的百分比,70%的蛋白覆盖率可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 度和全面性”修改为“蛋白质覆盖率是指被鉴定的多肽的氨基酸序列覆盖蛋白质 氨基酸序列的百分比,70%及以上的蛋白质覆盖率可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全 面性”。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印发
    2月17日,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中指出为满足“十二五”环保重点工作需要,保证环境保护标准各项相关工作,培养和稳定标准工作队伍,需适当增加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资金投入,提高单项标准制修订经费,特别是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规范等的单项经费,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制修订水平以及强化方法标准的试验验证。“十二五”期间,约需标准经费投入2.11 亿元。   其中,新立项450 项标准,完成600 项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整合后发布涵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火电、钢铁、水泥、畜禽养殖、有色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及配套的环境监测规范、环境管理规范等300 项以上标准,共约1.42 亿元。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标准是我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是支撑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发挥标准对环境管理转型的支撑作用,在充分总结“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pdf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目 录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二)具体指标   四、规划任务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1.环境质量标准   (1)水环境质量标准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3.环境监测规范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2)环境标准样品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环境基础类标准   5.管理规范类标准   (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1.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原则与对象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机制   3.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内容   (三)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1.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工作   2.环境保护标准培训工作   (四)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基础性工作及能力建设   1.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   2.加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构建   3.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建设   4.环境保护标准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建设   五、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增加资金投入   1.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3.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4.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能力建设和技术管理   (三)完善管理制度   (四)加强科研支撑   (五)强化评估考核   (六)加强国际合作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一五”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日臻成熟,总体水平迅速提高,标准作用更加突出,影响显著加强,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工作能力日益提升,标准工作取得跨越式发展,为“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环境保护标准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502 项,增长幅度在30 多年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历史上前所未有。截至“十一五”末期,我国累计发布环境保护标准1494 项,其中现行标准1312 项。现行标准体系由两级五类标准组成,分别为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标准,标准类别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截至“十一五”末期,共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14 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38 项环境监测规范705 项,管理规范类标准437 项,环境基础类标准18 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已经基本健全。“十一五”期间,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了标准管理工作,北京、河南等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环境保护标准规划,上海实施环境保护标准行动计划,黑龙江、山东、广东、天津、辽宁、福建等省(市)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截至“十一五”末期,现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63 项,比“十五”末期增加了40 项。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   “十一五”期间,共发布48 项涵盖造纸、制药、有色、建材、   机动车和施工机械等重点行业和污染源的国家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取消了按环境功能区设立不同排放限值的做法,按照区别对待与统一要求相结合的策略规定新建和现有污染源的排放要求。设立了适用于环境敏感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设立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设置了大气无组织排放和污染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的要求。新发布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进一步收紧,平均收紧幅度在50%以上。   “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排放标准减排化学需氧量6.33%,减排火力发电行业的二氧化硫18.20%,水泥行业在产量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二氧化硫排放量没有明显增加。全国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部分城市推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强度下降了40%以上。造纸、火电和机动车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显著,行业技术进步加速。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   修订并发布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启动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9 项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支持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国家重大活动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制定发布了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在北京和上海等地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配套制修订车用汽油和柴油中有害物质控制标准。满足太湖蓝藻事件、汶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等环境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   促进环境管理规范化,制修订了一大批环境监测规范、环境信息传输标准和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规范,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适用于清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态环境保护、核与电磁辐射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方面工作的管理规范类标准。积极支撑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面源污染防治   的环境保护标准。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等多项规范性文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清洁生产与审核等标准的制修订技术规范。修订发布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标准政务公开,标准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开放了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的意见反馈平台,设立了标准咨询热线电话,所有标准正式文本在政府网站公开,摈弃了防复印套红印刷的做法。5 年来,公布标准502件、标准征求意见稿473 件、标准行政解释文件19 个。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部分标准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如水质标准“一水三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空气质量两项标准并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拆分方式有待完善。随着需要监控的环境污染因子不断增多,环境监测规范的数量和技术水平距离实际需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固废、生态、核与辐射、环评导则等标准体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由于环保标准规范性、程序性要求严格,标准的上位法、基础数据、科研成果缺乏,以及环保标准工作任务重,制修订工作人员有限等主客观原因,一些标准难以出台或者出台速度慢,不能及时满足环境管理需求。部分标准的标龄较长,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为支撑重点工作而进行的标准簇构建还需进一步深化。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   重要标准、标准基础理论和标准体系的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限,部分使用者对于标准的理解不全面、不深入,部分标准发布后未能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未能充分产生应有的效益。对于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估工作未全面开展,标准的适用性受到影响,依据标准实施效果指导修订工作的机制尚不完善。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   部分标准相关科研工作的针对性不强,成果缺乏系统性,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支持力度不足。重要基础数据和科研成果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够。我国环境质量基准研究体系和应用国外基准的基本规则尚未形成。相对于标准工作任务,标准工作队伍的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单项标准工作经费仍然偏少,不利于标准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不断推进环境管理转型,努力实现新时期环保标准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管理型转变、由侧重发展国家级标准向国家级与地方级标准平衡发展转变、由各个标准单元建设向针对解决重点环境问题的标准簇建设转变、由以标准制修订为主的工作模式向包括标准制修订、宣传培训、实施评估、标准体系设计与能力建设的全过程工作模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围绕深化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和防范环境风险,加快标准制修订。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标准簇,包含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和其他相关配套标准,发挥标准组合效能,支撑环境管理战略转型。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   以污染减排、空气质量改善、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土壤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化学品风险管理、农村环境保护、环境应急等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建立环境质量标准和重大排放标准等的制修订新机制,提高单项标准投入,深化细化标准工作内容,进一步提升标准质量。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   从以环境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转变,更加需要发挥环境保护标准的导向、规范和依据作用。以完善标准体系为基础,以加强标准宣传培训、开展标准实施评估为突破,研究分析制约标准实施的关键因素,更加紧密结合环境保护系统各部门、各地方实际工作,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的适用性,充分发挥标准对环境质量改善、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  进一步突出环境保护标准在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以标准统领科研、技术、产业、健康、气候变化等各项工作,促进构建完善的科技标准体系。建立统一战线,不断完善竞争机制,广泛吸引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并充分发挥优势单位的作用。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扩大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国际影响。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基本建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环境管理制度相匹配的科学的、系统的、适用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针对重点环境问题的标准簇,为环境管理各项工作提供全面支撑。建立健全标准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机制,全面组织地方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全过程工作。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体系,形成一支颇具规模的标准工作专业队伍和外围专家群体,进一步提升标准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具体指标   1.在“十二五”期间共完成600 项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务,对其中若干项制修订任务进行优化整合,正式发布标准300 余项。基本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形成支撑污染减排、重金属污染防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的8 大类标准簇。   2.建立常态化的标准宣传培训机制,国家级培训3000 人次以上,带动地方培训15000 人次以上。   3.建立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开展30 项左右重点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评估,形成相应评估报告,指导相关标准制修订,提出环境管理建议。   4.形成一支专业齐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形成相对稳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咨询专家约500 人。   四、规划任务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为目标,加快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步伐,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较国家标准更为全面和严格的地方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完成地表水、海水、空气、机场噪声、振动等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既反映我国特征,又逐步与国际接轨。完善地表水、空气、入海河口、近海生态等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感受相一致。进一步强化环境质量标准的导向作用,以环境质量标准倒推规划目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进一步深化细化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解决指标不协调的问题。提高各功能水体与相应水质要求的对应性,体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的针对性和独立性。落实分区管理战略,完善富营养化评价要求,研究设置反映我国不同地域特征的湖泊富营养化指标。研究增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新型污染物等控制项目的可行性,防范环境风险。研究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水环境短期评价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水质评价技术方法,推动设立达标规划制度,推进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修订海水水质标准,完善河口与海岸带水质评价方法。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修订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整合并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增设PM2.5 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PM10 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更新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分期实施,逐步与国际接轨。为客观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特征,服务公众健康指引,发布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制订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建立合理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趋势评价工作规则,科学设置达标要求。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以保障安静适宜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为目标,修订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确定合理的机场噪声评价指标和控制水平,研究瞬时噪声影响评价指标,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合理要求,强化对机场周围区域环境噪声管理与规划控制的支撑。修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客观反映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追踪国际环境噪声基准最新研究成果,推动开展我国公路和城市道路、铁路(含高速铁路)、航空噪声的人群烦恼度调查研究。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立包括农用地、居住类用地和工业用地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指标。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以健康风险评估为手段,制订相关标准,启动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目标值确定和场地人体暴露参数调查等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初步建立工业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理与污染控制标准体系。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逐步构建包含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生态监测与评价标准三大类别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在进一步加强体系设计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生态保护定量化阈值和实施机制研究,针对农村和自然保护区特点,探索建立分区分类的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2.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人为本,配套环境质量标准实施需求,以总量控制污染物、重金属、颗粒物(PM10 和PM2.5)、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污染物为重点控制对象,通过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收紧排放控制水平,进一步提高水、大气、固体废物和环境噪声等排放标准控制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订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进一步深化细化重大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开展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实现以约40 项(类)行业型排放标准为主,综合型排放标准为辅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建设目标,其中行业型排放标准覆盖约90%以上化学需氧量和85%以上氨氮工业排放源、95%以上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源。   制修订畜禽养殖、城镇污水处理厂、合成氨、纺织染整、有机化合物制造、无机化合物制造、石油化工、农药、制革、啤酒、屠宰与肉类加工、酒精与白酒、海水淡化、有色金属、电池、钢铁等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相关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完善污染物控制指标和要求,保障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的严密性。研究完善工业园区和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放控制要求。进一步研究国家水污染物间接排放监控方案,在排放标准中完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防范环境风险。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优化整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综合型排放标准构成,共约35 项(类)标准。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道路、非道路的新车和在用车(发动机)排放标准构成,共约25 项(类)标准。其中行业型、通用型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移动源排放标准共覆盖约9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源,8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   制修订火电、钢铁、水泥、石油炼制、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稀土、再生有色金属、电子、电池、锅炉、工业窑炉、涂装、印刷包装、饮食业油烟、制药、医药、人造板、砖瓦、铸造、玻璃、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相关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控制,加强对相关行业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特别是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污染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要求,满足风险防范需求。修订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恶臭控制。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保障污染监控体系的严密性。   适应机动车工业高速增长情况下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以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为重点,坚持道路与非道路移动源并重,机动车与油品标准同步,开展机动车和其他移动污染源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新机动车和移动式机械的排放控制要求,完善在用移动污染源排放监控体系。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发布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有条件地区提前实施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推动实施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检查,保障标准实施。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和国家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的实施,推动在全国范围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配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制订混合动力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强国际机动车排放技术法规协调工作,跟踪和参与国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油等技术法规的制订。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按照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原则,基于我国国情和固体废物管理规律,逐步完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与资源再生全过程污染控制标准体系。建立以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基础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类标准体系,促进固体废物鉴别、分类规范化。针对固体废物产生的重点行业和环节,进一步明确控制要求。强化和完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修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等污染控制保护技术法规协调和国际机动车技术法规制定协调工作,不断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与国际接轨。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17日
  • 空气产品公司研制的艾必利® 环境气体标准物质取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助力更精准的环保分析
    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是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和雾霾前驱物,这些污染物的存在不仅对人体和动植物有直接危害,还是调控臭氧,形成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因子,因此,这些污染物是我国空气质量监测的关键参数。随着环保力度的加强,我国环境监测部门对微量环境气体标准物质,尤其是国家有证气体标准物质的需求量急剧增加。为应对我国环境监测用气体标准物质的市场需求,空气产品公司旗下的北京氦普北分气体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立项开展“低含量环境气体标准物质关键技术研究”项目。该项目由技术专家赵俊秀、项目负责人唐亮带领技术团队历时近1年半进行关键技术攻关研究,攻克了气瓶内壁处理、原料气中微痕量关键杂质定值等关键技术,采用称量法成功研制了低含量氮中一氧化氮、氮中二氧化硫、氮中二氧化氮系列气体标准物质,并考察了组分在气瓶中的长期稳定性。通过与国内最高水平的国家实验室开展比对,验证了认定值的准确性,取得了很好的比对等效度,并于2020年正式推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种环境监测用低含量气体标准物质系列新产品——艾必利® 环境气体标准物质。这三种艾必利环境气体标准物质经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符合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技术条件和相关技术规定要求,于近期顺利通过了国家标准物质定级审查,并取得了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艾必利环境气体标准物质定值数据表名称国家标准物质编号量分数(×10-6)不确定度(%)氮中一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40031.00~10.0210.0~50.01氮中二氧化硫气体标准物质GBW(E)0840041.00~10.0210.0~50.01氮中二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400510.0~1002100~1.00×1031.5 艾必利环境气体标准物质能够顺利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是空气产品公司在微痕量环境监测用气体标准物质研究领域的一项重要突破。该成果将广泛应用于我国各省、市和重点地区的环境空气监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汽车排气分析仪等分析仪器计量性能评价等,为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气体成分量值溯源体系以及相关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起到有力的基础支撑和保障作用。标准物质作为量值传递与溯源的载体,广泛应用于能源、环境、化工等领域各类产品研发、技术评价、校准与质量控制活动中,对各领域的有效分析测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确保测量结果可靠与国际互认的核心与关键。作为全球领先的工业气体供应商,空气产品公司长期致力于向客户提供高品质艾必利特种气体产品。包括本次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新产品在内的所有艾必利特种气体产品均采用了严格品控的原料气体,精确控制和检测杂质含量,同时配合先进的充装系统,确保产品的高准确性、长期稳定性以及可追溯性。同时,我们的技术专家不断探索和研发前沿技术,以帮助客户应对环保合规方面的挑战。 如需进一步了解空气产品公司艾必利特种气体产品,可登录我们的展台进行了解。
  •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 568-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精神,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系列评价标准之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参照该系列标准中的指标和监测、评价方法评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畜禽养殖产地的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和声环境质量评价指标、限值、监测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放牧区的养殖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本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放牧区。 本标准不适用于畜禽产品加工生产地的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箱包( HJ 569-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箱包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箱包产品(面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与人体皮肤接触的五金件、气味等级)、生产过程、箱包生产的包装、储运阶段的禁用物质等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箱包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由纺织面料、皮革、聚氨酯合成革等材料制成的箱包。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鼓粉盒( HJ 570-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减少鼓粉盒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促进环保产品的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日本环境协会环境标志事务局“生态标志种类NO.132”《鼓粉盒 Version1.5 2008》标准制订。 本标准对鼓粉盒中有毒有害物质及环境设计、回收与再利用和公开信息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鼓粉盒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成像方式的打印设备所使用的,由新零件,或新零件和再使用零件全新制造的鼓粉盒。本标准不适用于打印媒体介质尺寸规格为A2(594mm*420mm)以上(含A2)的打印设备以及打印速度大于70(页/分钟)打印设备所使用的鼓粉盒。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HJ 571-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人造板及其制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人造板及其制品所用原材料、木材处理时的禁用物质、胶黏剂、涂料、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甲醛释放量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及其制品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地板、墙板等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BC 17-2003)废止。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文具( HJ 572-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文具产品在生产、使用和废弃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日本环境标志标准《文具/办公用品(1.7版)》(Stationery/Office Supplies Version 1.7)、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6675-2003)、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及欧盟指令2005/84/EC等相关要求制订。 本标准对文具生产过程使用的部分原材料、包装材料及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及禁用提出了要求,同时对产品(包括部件)中可触及材料的可迁移元素、表面涂层总铅、总镉及邻苯二甲酸酯,塑料和橡胶中多环芳烃,纺织物、皮革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偶氮染料等规定了限量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文具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办公、学习等为使用目的的文具及类似用品。本标准不适用于砚台和笔类文具。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喷墨盒( HJ 573-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减少喷墨盒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促进环保产品的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日本环境协会环境标志事务局“生态标志种类NO.142”《墨盒 Version1.0 2008》标准制订。 本标准对喷墨盒中有毒有害物质及环境设计、回收与再利用和公开信息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喷墨盒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喷墨显像技术设备的喷墨盒,包括新品喷墨盒和再生喷墨盒。本标准不适用于连续打印速度>60(页/min)以及打印速度>70(页/min)喷墨设备所使用的喷墨盒。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BC 17-2003)
  •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配套环境监测标准修改单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的公告”,公告中指出,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p p   该标准修改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p p   特此公告。 /p p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p p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3.14“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修改为:“参比状态 reference state 指大气温度为298.15 K,大气压力为1013.25 h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span /p p   关于监测时记录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的要求,考虑到相关配套监测方法标准已有规定,且近期将在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中进一步细化、明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不再重复要求。 /p p   此次修改不涉及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及限值。为保持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环境空气污染物质量浓度的历史数据也将进行回溯。今后,生态环境部将按照统一可比的监测数据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标准修改单的发布实施不影响“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p p   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的实施,生态环境部同步发布了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监测直接相关的19项环境监测标准修改单,对涉及结果计算与表示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状态内容进行调整,与标准保持一致。 /p p   19项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65e0432c-60aa-469e-8706-e95e01c28e50.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一、《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da6c3c2f-2c5a-44f9-9681-620061bd9b5f.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二、《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a489b919-2d55-489d-806e-9d4c976f51e2.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三、《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ab3c1428-bb6f-4851-be79-dcd66d235eaa.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四、《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141ee726-bb48-4a57-89c9-f19ed0b5cf31.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五、《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五、《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1f90aef4-027a-41b3-a920-f7948cfd9838.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六、《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六、《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d78d789f-f680-4f52-a7b8-24cfd8ae78cf.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七、《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2015)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七、《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2015)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de486937-3b03-41fc-add2-3ea86ccea6d1.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八、《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1994)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八、《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1994)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cc16d833-d342-4636-87fd-81d030b2509a.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九、《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九、《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5165c9ee-5c03-48f5-bffa-c02176785385.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8a9bda73-427f-46a0-9e35-8230bbdb34b7.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76a7a6f6-1f00-4c0e-8083-6027cbd77e77.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a859da01-a68c-418b-b854-7298e90394cb.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三、《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三、《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7e6b2f91-e42a-4d72-80f2-5d9f517b808b.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四、《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四、《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db899c8f-1a4b-479e-b8d1-4b380bf2c985.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五、《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五、《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84c9bc0e-4be9-485e-8b03-764b8b2369b5.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六、《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六、《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0cd46815-2bb8-469d-b1e5-2b8b7695b5f2.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七、《环境空气六价铬的测定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HJ 779—2015)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七、《环境空气六价铬的测定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HJ 779—2015)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c18107f3-1f4d-441c-8655-fe0fe6fc73a2.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八、《环境空气气态汞的测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10—2017)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八、《环境空气气态汞的测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10—2017)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6593adb5-0e8b-4017-97f1-6285755d1f80.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九、《环境空气汞的测定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九、《环境空气汞的测定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 /span /p p   据了解,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启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监测状态转换工作,抓紧完成1436个国控监测站点仪器设备调试升级,预计9月1日起发布监测状态转换后的监测数据 同时,指导各地做好地方监测点位的监测状态转换工作,2019年1月1日起发布监测状态转换后的监测数据。 /p
  • 《绿色工厂评价通则》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p   日前,我国绿色工厂领域首项国家标准《绿色工厂评价通则》正式发布,标准号GB/T 36132-2018。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联合电子、钢铁、石化、建材、机械、汽车等重点行业研究机构、协会、企业共同起草。 /p p   中国是制造大国,工业快速发展所引发的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问题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坚持走绿色发展之路。《中国制造2025》全面部署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明确提出要“建设绿色工厂,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绿色工厂评价通则》标准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p p   《绿色工厂评价通则》适用于具有实际生产过程的工厂开展绿色工厂评价,并作为制定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或具体要求的依据。标准以协调一致、全面系统、可操作为原则,从基本要求、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方面建立和规定了综合性、系统性的评价指标体系及通用要求。 /p p   (一)规范了绿色工厂术语定义。针对“绿色”概念混淆、范围模糊的现状,标准对绿色工厂的定义进行了规范,即实现了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工厂。同时对评价活动涉及的“绿色产品”“相关方”等重要概念进行了规范说明。 /p p   (二)明确了绿色工厂基本要求。绿色工厂应在保证产品功能、质量以及生产过程中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引入生命周期思想,优先选用绿色原料、工艺、技术和设备,在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方面满足要求,并进行持续改进。另外,明确了绿色工厂的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强化了工厂最高管理者在绿色工厂创建过程中的领导作用,以及绿色工厂运行层面的管理机制、规划目标和教育培训等。 /p p   (三)建立了绿色工厂评价指标体系。从绿色工厂的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方面,分维度明确具体的指标体系、指标要求和指标计算方式。并采用容积率、绿色物料使用率、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12项指标,明确了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具体绩效要求。 /p p   (四)提出了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和方式。开展绿色工厂评价,宜根据各行业或地方的不同特点制定评价导则,并制定相应的具体评价方案。绿色工厂评价可由第一方、第二方或第三方组织实施,当评价结果用于对外公开时,则评价方至少应包括独立于工厂、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组织。实施评价的组织应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评价,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p p   《绿色工厂评价通则》为我国绿色工厂的创建和评价提供了可参照的技术标准,也为制定工业各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或具体要求提供了总体技术框架。该标准的发布实施,一是与我国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紧密衔接,进一步完善了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以标准的规范引领作用为全面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创建绿色工厂提供有力支撑。二是解决了绿色评价“不综合”、“不系统”的问题,形成了一整套较完善的绿色工厂评价通用指标体系,提升绿色工厂评价科学性、综合性、系统性,对我国各地区、各行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和评价工作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三是建立通用的技术框架,为地区性、行业性评价导则标准及具体绿色工厂评价要求标准的编制提供参考和依据。 /p p   《绿色工厂评价通则》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迈出了我国绿色工厂领域标准化的重要一步,将推动我国各行业、各地区全面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和评价工作,进一步实现传统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新兴制造业高起点绿色发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bc0f5642-c060-42fd-8065-0dec3aa3b397.jpg" title="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1 《绿色工厂评价通则》标准封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9a69d170-0749-4111-9fd5-f074fd33a4e3.jpg" title=" 2.jpg" / /p
  • 《化工企业碳中和评价指南》团体标准立项论证会成功召开
    由中国材料与试验标准委员会(CSTM标准委员会)化工材料领域委员会(CSTM/FC05)提出并归口的《化工企业碳中和评价指南》团体标准立项论证会于2021年6月23日在全国化工节能(减排)中心召开,国家节能中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全国化工节能(减排)中心、传化化学集团技术研究院、金风科技等单位专家出席会议对标准立项进行审查。会上,标准立项牵头单位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和北京化工大学从标准立项背景、项目的目的意义必要性、标准涉及的范围及主要内容、标准相关的国内外情况、相关标准及与法律、标准协调配套情况等几个方面向立项审查专家进行了答辩汇报,专家组听取了标准起草单位对申报标准的情况介绍,从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协调性等方面对标准立项情况进行了严格审查,对标准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质询,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立项审查专家组认为《化工企业碳中和评价指南》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填补了国内化工企业碳中和评价标准空白,帮助企业将碳中和工作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相结合,可提高化工企业自身“双碳”战略规划和管理能力,也为今后开展化工企业碳中和评估提供了技术支持。立项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化工企业碳中和评价指南》团体标准通过立项审查,同意立项。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北京化工大学、中化环境控股有限公司等标准起草单位领导和专家参加立项答辩,金发科技等CSTM化工材料领域委员会委员及秘书处人员出席本次立项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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