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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最新标准相关的资讯

  • 电磁环境保护新标准即将出台
    来自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的最新消息称,新近在京举行的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修订最后一次审议会议,同意由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编写的送审稿经修改后报环保部审批。至此,更名为《电磁环境公众暴露控制限值》(GB8702)的新电磁标准即将在近期公开发布。新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在全国电磁环境保护领域已经达到领先水平,并将在该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近年来,我国在移动通信、电网和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建设发展迅速,公众对电磁环境安全的关注也空前高涨。原《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急需一家技术水平较高又中立的单位来承担这个艰巨的任务。   早在2000年9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联合信息产业、环保、广电、电力以及卫生部等单位组成了标准起草小组。但由于受技术条件制约,修订工作10年未决。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下文要求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承担修订该标准的任务。该站组织精干力量,广泛吸收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权威机构的研究成果,充分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和技术条件,经两年的努力最终形成了送审稿。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近期喜报频传。不但新投运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数据评价中心、质谱仪实验室等先进设备,省辐射环境安全监测重点实验室也于去年底通过了省科技厅组织的立项论证。该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成为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培养高层次人才、加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又一里程碑,对进一步提高我省核设施、核技术和电磁能利用项目环境安全和监测水平有着重要作用,得到了省科技厅、环保厅的大力支持。
  • 6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新标准
    2011年6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新标准如下: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97―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总汞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汞的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总汞的测定。若有机物含量较高,本标准规定的消解试剂最大用量不足以氧化样品中有机物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本标准是对《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87)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3月14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87)废止。 水质梯恩梯的测定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98-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梯恩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梯恩梯的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粉状铵梯炸药过程中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梯恩梯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3905-92)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12月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3905-92)废止。 水质梯恩梯的测定 N-氯代十六烷基吡啶―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99-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梯恩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梯恩梯的N-氯代十六烷基吡啶―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弹药装药工业废水中梯恩梯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梯恩梯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T13903-92)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12月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T 13903-92)废止。 水质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00-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梯恩梯、黑索今和地恩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梯恩梯、黑索今和地恩梯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3904-92)的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弹药装药工业废水中梯恩梯、黑索今和地恩梯的测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12月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904-92)废止。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01 -2011)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规范水中甲醛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和工业废水中甲醛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工业废水中甲醛的测定,本标准不适用于印染废水。 本标准是对《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 13197-91)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年8月31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 13197-91)废止。 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2-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钡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钡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可溶性钡和总钡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3-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钡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钡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高浓度废水中可溶性钡和总钡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钡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5年3月1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钡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废止。 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04-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4年10月26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废止。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05-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可适用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活动,制定本标准。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及技术要点。 606-2011)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 609-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技术性能,提高我国水环境监测工作的能力,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六价铬化合物离子自动在线监测仪的生产、应用选型和性能检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环境,防治地下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及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 61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企业搬迁的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生产兽药和医药中间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天然气开采(HJ 612-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陆地、滩海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技术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滩海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标准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68-87) 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T 13903-92) 水质 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3904-92) 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3905-92)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 13197-91) 水质 钡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 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
  • 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水泥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环保部27日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及其配套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3项标准,以及《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我国是水泥生产与消费大国,2012年水泥产量达到22.1亿吨,占世界水泥产量的56%.水泥工业在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据统计,我国水泥工业的PM、SO2、NOx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例分别高达15%-20%、3%-4%、8%-10%,属于污染控制重点行业。同时,国内外经验表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污染土壤等是有效处置固体废物的重要途径,但协同处置过程中除产生常规污染物外,还将产生重金属、二噁英等毒害性较强的污染物,急需发布具有针对性的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 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重点提高了PM、NOx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现有企业脱硝和除尘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国家调整过剩产能、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要求,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现有企业则执行原标准至2015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   据测算,实施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系列新标准后,预计水泥工业PM排放将在目前200-250万吨基础上削减约77万吨,削减30.8%-38.5% NOx排放将在目前190-220万吨基础上削减约98万吨,削减44.5%-51.6%,使行业NOx年排放量控制在100-120万吨,并有效控制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及二噁英类物质排放。   继火电、钢铁等行业排放标准之后,此次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期发布的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也专门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14号公告,“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建企业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扩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和要求,加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力度。   除上述标准外,同期发布的还有《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2项新排放标准对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配套标准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广受公众关注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工作正在抓紧推进,修订草案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提高了监控要求。目前,两项已通过技术审查,报请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查。鉴于修订这两项标准对各地区、各行业、公众生活均有广泛影响,环保部决定对修订草案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4年1月15日,欢迎各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 环境保护部发布五项污染物排放及测量方法新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 —2016)、《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 19755—2016)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等五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邹首民表示,实施这五项标准可以大幅削减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污染,有效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环境质量改善。  邹首民说,我国是一个内河航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船舶运输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港口城市、江河沿岸城市。鉴于我国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放标准,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填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空白。  新标准适用于具有中国船籍在我国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如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各类渔船)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千瓦、新生产船用发动机的环境管理,不适用于远洋船舶,远洋运输船舶执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另外,标准还规定了船舶使用燃料的要求以及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新标准实施后,船舶发动机的污染物排放水平将明显降低,按照每年新增船机1000万千瓦,寿命期为25年计算,实施第一阶段标准3年,所制造投入使用的船机在全寿命期内将减排NOX约140万吨,PM约40万吨 若实施第二阶段标准3年,装用这些船机的船舶在其寿命期内将进一步减排NOX约115万吨,PM约6万吨。若所有内河、沿海及渔业船舶都能符合该标准规定的燃料要求,污染减排效果将更为显著。  邹首民说,我国摩托车行业产量增长迅速,截至2015年底,摩托车保有量达9514万辆。据测算,2015年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机动车排放量的比例为:一氧化碳(CO)占12.7%,碳氢化合物(HC)占13.5%,NOx占1.6%。我国虽然是摩托车生产和使用大国,但摩托车的整体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明显差距。为有效控制摩托车污染,促进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国四标准。  与现行的第三阶段标准相比,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标准适用范围,新增柴油三轮摩托车的排放控制要求 二是新增污染物项目,对柴油三轮摩托车新增了颗粒物的控制要求 三是污染物限值进一步加严 四是进一步提升了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 五是提出更加完善的环保管理和技术要求。  邹首民说,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新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满足新标准要求。以国四标准实施3年估算,这期间新生产的全部摩托车在其整个使用寿命内将比实施国三标准减少CO排放约650万吨、HC排放约200万吨、NOx排放约30万吨。  邹首民表示,近些年来国家积极鼓励发展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内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且随着技术不断发展和成熟,从2014年开始,我国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产销量大幅上升,且随着我国汽车油耗和排放标准的不断升级,该类汽车的产销量仍将保持增长。由于有电能的辅助,传统汽车的测量方法无法准确评判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因此需要制订专门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新标准是对《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GB/T19755-2005)的修订,规定了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污染控制要求和测量方法,具体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执行轻型汽车排放标准(GB 18352.3-2005和GB 18352.5-2013)相应阶段的要求。GB/T 19755-2005仅适用于国二阶段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新标准适用于国四、国五阶段的轻型混合动力汽车的环保管理。该测量方法标准的实施,不会带来额外的车辆技术升级成本。  邹首民指出,近年来我国烧碱和聚氯乙烯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已经成为烧碱和聚氯乙烯最大生产国。该行业不但排放常规环境污染物,还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聚氯乙烯工业属于《水俣公约》重点治理的涉汞行业,行业每年耗汞约850吨,约占国内消耗量的85%,占全球消耗量的51%。  新标准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国内行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治理技术发展情况以及达标的经济成本等因素,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收紧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实施新标准后,预计废水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汞和氯乙烯排放量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分别削减77%、67%、67%和87%。废气颗粒物、氯乙烯、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分别削减51%、72%、58%。  附件1:《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解读.pdf  附件2:《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解读.pdf  附件3:《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解读.pdf  附件4:《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pdf
  • 环境保护部成立后发布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联合发布《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环境保护部成立以后,首次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四项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污染源的排放控制水平,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的制定实施将有利于控制和减少不加利用直接排放的煤矿瓦斯数量,防止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由于该标准在国际上首次提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强制措施,向国际社会展现中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所做的努力和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他介绍说,如果现有矿井80%的高浓度瓦斯被利用,年瓦斯利用量将为8.2亿m3,相当于463万吨标煤,按目前交易价格估计,可获得收益约20.8亿元。同时,通过排放标准限制,增加煤矿瓦斯利用,不仅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和安全效益,还可以促进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每年预计瓦斯减排量将为25亿m3,二氧化碳当量为3700万吨。目前,受安全、技术等因素制约,只有高浓度瓦斯(甲烷浓度大于30%)才能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被利用。目前,排放标准作为暂行标准对煤矿抽放系统排放的高浓度瓦斯排放提出控制要求,即禁止排放。随着利用技术的进步和安全水平的提高,环境保护部将与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其他部门的工作同步,对标准适时修订。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是对《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的修订,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从场址的选择、建设、运行与封场后的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该标准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同时要求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都应建有较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渗滤液需经过处理后达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才能排放。根据特殊区域环保工作的需要,标准中设立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该标准还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恶臭气体提出了严格的监控措施,规定甲烷气体应综合利用和处置,将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节能减排和建设循环型社会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部启动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后出台的第一个农药行业国家排放标准。该标准针对杂环类农药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污染物排放的特点,设置了现有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常规污染物和农药行业特征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以及严格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据透露,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系列标准,包含杂环类、有机磷类、拟除虫菊酯类、氨基甲酸酯类、酰胺类、苯氧羧酸类、磺酰脲类、有机硫类、生物类、有机氯类。该系列标准为我国首次制订,填补了我国在农药行业排放污染控制上的一项空白。该系列标准的陆续出台实施将有力促进农药行业的结构优化和污染减排,促使农药产品向高效、低毒、低污染的方向发展,对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降低汽车污染物排放负荷,提高汽车污染排放控制技术水平,完善汽车排放监控体系,环境保护部有关部门对现行重型汽车排放标准体系进行了调整,对现行重型汽油车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国家排放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新标准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改进了排放检测方法,同时对车辆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在用车符合性和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也提出要求。
  • 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 月底即将实施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水中氚的分析方法》《应急监测中环境样品γ核素测量技术规范》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2020年4月30日起正式实施。 /p p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47993.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192,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水中氚的分析方法(HJ 1126-2020) /span /strong /a /p p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水中氚的分析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中氚的测定步骤以及应遵守的技术规定。包括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分析步骤、结果计算与表示、精密度和准确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理等技术要求。 /p p   《水中氚的分析方法》( GB/T 12375-1990)首次发布于1990年, 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水中氚的分析方法》(GB/T 12375-1990)在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p p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47994.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192,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应急监测中环境样品 γ 核素测量技术规范(HJ 1127-2020) /span /strong /a /p 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中环境样品γ核素测量技术,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4/uepic/05dfd05f-49b4-4c8c-9139-01d6a4fb6e97.jpg" title=" 绿仪社.png" alt=" 绿仪社.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及时了解更多环境监测信息! /span br/ /p
  • 参考最新环境保护标准(HJ957 -2018,HJ 958-2018)测定环境水中钴
    钴(Co)在电池材料、超硬合金、磁性材料、镀金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它是维生素B12的组成成分,也是人体所必需的微量元素之一,但过量摄取会对身体产生危害。通过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可以测量Co元素含量,但环境水中仅含有微量的Co,水中的其他物质如碱金属、碱土金属会产生背景吸收,影响测定数据的准确性。偏振塞曼校正法可不受共存物质的背景吸收干涉影响,高精度分析样品。目前,中国地表水环境标准(GB3838-2002)规定钴的标准浓度应在1.0mg/L,地下水环境标准(GB/T-14848-93)规定钴浓度应不高于0.005mg/L。 中国环境保护标准在19年初实施了新的水质钴的测定方法:水质钴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957 -2018)水质钴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58-2018)下面让我们根据此方法进行环境水中钴分析 ■ 以下为HJ 958-2018记载的前处理方法。■ 环境水中钴分析(火焰法)向50mL样品添加0.6mL的硝酸锶(Sr 20 g/L)基体改进剂,作为待测样品备用。参考文献: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957-2018. 水质钴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Water quality Determination of cobalt. Flame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HJ 957-2018(火焰法):使用日立偏振塞曼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ZA3000可准确测定HJ 957-2018中规定的钴的测定下限值0.2 mg/L;加标回收率在HJ 957-2018规定的85%~115%的范围内,测定数据准确。 ■ 环境水中钴分析(石墨炉法)加入1000 mg/L的硝酸镁作为基体改进剂。参考文献:HJ 958-2018 . 水质钴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Water quality Determination of cobalt. Graphite furnace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HJ 958-2018(石墨炉法):使用日立偏振塞曼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ZA3000可准确测定地下水环境标准(GB/T-14848-93)规定的钴标准值5μg/L;加标回收率在HJ 958-2018规定的80%~120%的范围内,测定数据准确。 日立偏振塞曼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ZA3000,可完全满足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定的钴测定方法,能够快速准确的测出环境水中钴含量。 关于日立偏振塞曼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ZA3000系列热分析仪详情,请见: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2446/C170248.htm关于日立高新技术公司:日立高新技术公司,于2013年1月,融合了X射线和热分析等核心技术,成立了日立高新技术科学。以“光”“电子线”“X射线”“热”分析为核心技术,精工电子将本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株式会社日立高新,因此公司变为日立高新的子公司,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株式会社日立高新技术科学,扩大了科学计测仪器领域的解决方案。日立高新技术集团产品涵盖半导体制造、生命科学、电子零配件、液晶制造及工业电子材料,产品线更丰富的日立高新技术集团,将继续引领科学领域的核心技术。
  • 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近日,环境保护部批准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14c67e9e-88ef-47a9-ab66-e340958feb1b.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none "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 /a (以下简称《控制标准》)。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制定《控制标准》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一、修订《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的必要性是什么? /p p   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是我国第一个规范船舶排污行为的国家级排放标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在防治船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GB 3552-83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与今后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p p   一是污染物控制范围偏小。GB 3552-83规定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三类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于GB 3552-83中缺少对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使之无法适应散装化学品运量的持续增长、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品种显著增加且在不断变化的形势。 /p p   二是排放控制要求偏低。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加入《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在此期间,该公约已进行多次修改,在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现行MARPOL附则IV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限值已严于GB 3552-83,对沿海排放船舶生活污水的控制要求也不同于GB 3552-83。同时,国内船舶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和农业部制定的船舶法定检验规范性文件,也提出了比GB 3552-83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GB 3552-83已经滞后于国内、国际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并造成了船舶在内河排放控制要求宽于沿海的“河海倒挂”问题。 /p p   三是控制体系不够精细。GB 3552-83按内河和沿海两类水域,分别规定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于船舶的用途、大小、船龄长短等因素都对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而GB 3552-83的排放控制要求未能体现这些差异。 /p p   二、制定《控制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p p   《控制标准》属性较为独特,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水上移动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适用于各种船舶,几乎涵盖除军事船舶之外的所有船舶,包括各种规模和船龄的客船、渔船、油船、化学品船、集装箱船、散货船和特种船舶等,船舶结构、用途各异,航行水域横跨地表水、近岸海域和远海,既有国内船舶,也有外国籍船舶。因此在标准制定工作中,既要对标国际,又要符合我国的发展阶段特征。具体来讲,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p p   一是遵守MARPOL公约等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按国际规则和通行做法行事。 /p p   二是针对国内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需要,充分考虑水上移动污染源运营和监管方式的特点,合理设置技术内容。 /p p   三是在设置污染物项目和排放控制要求方面,坚持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效益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污染防治需要、船舶制造技术和船载污水净化技术研发储备情况、达标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兼顾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p p   四是分类施策,先易后难,设置合理、可行的达标技术策略,在污物处理方式方面实行“岸上接收为主,船上处理为辅”,在排放限值设置方面实行“大船严于小船,商船严于渔船”,在保护水域要求方面实行“内河严于外海,近海严于远海”。 /p p   三、《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p p   一是从管控的船舶水污染物来源和种类来看,主要包括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其中,船舶含油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p p   二是从水域范围和船舶类别来看,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监督管理。船舶类型涵盖了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不包括军事船舶和固定式平台。 /p p   三是从作用定位来看,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内河和其他特殊保护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倾倒垃圾、禁止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防止船载货物溢流和渗漏等具体规定执行。 /p p   四、新标准较GB 3552-83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p p   与GB 3552-83相比,新标准在名称、污染物范围、污染控制项目和限值、分类管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标准名称由《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改为《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二是增加了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 三是完善了适用水域和船舶的划分方案 四是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CODCr、总氯(总余氯)、总氮、氨氮和总磷等6项指标 五是收严了含油污水中石油类和生活污水中BOD5、悬浮物和耐热大肠菌群数的排放限值 六是调整了船舶垃圾分类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 七是明确了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规范监测方法。此外,新标准增加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记录控制措施的规定。 /p p   五、新标准如何实施与监督? /p p   排放标准是依法制定、强制实施的排污行为规范,明确了排污者应承担的治污责任。因此,船舶的拥有者、运营者是实施新标准的责任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新标准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和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各类船舶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p p   六、新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在国际上处于什么水平?其可行性如何? /p p   对于在沿海海域航行的船舶,新标准规定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与MARPOL公约规定一致,但对于400总吨以下船舶的机器处所油污水,新标准规定了比MARPOL公约更为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不能达到15ppm排放限值时,要求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对于航行于内河的船舶,各国的要求不尽相同,美国对内河通航水域和沿海的要求一致,加拿大、欧盟和俄罗斯则在内河水域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新标准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船舶含油污水在内河水域禁止排放,这一要求高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新标准内河水域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控制指标数量多于欧美发达国家,并率先提出了氮磷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而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其他国家更为严格。因此,在总体上,新标准与国际公约接轨,其严格程度在国际上属于先进水平。 /p p   同时,新标准采用了循序渐进、自主灵活的排污控制技术策略,预留了较为充足的实施准备时间,为相关方面进行技术改造、新技术研发提供了有利条件。我部已发布《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了达标技术路线和新技术研发方向。因此,新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是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 /p
  • 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两项环境保护标准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956-2018,以下简称HJ 956-2018)和《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955-2018,以下简称HJ 955-2018)两项环境保护标准,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标准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问:请您介绍一下这两项标准制订的主要背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答:HJ 956-2018是针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以下简称GB 3095-2012)中苯并[a]芘的配套分析方法——《环境空气 苯并[a]芘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439-1995)进行的修订。随着监测技术水平的进步,原标准在样品采集、样品提取和检测方法等方面显示了诸多不足。例如,原标准限制使用大流量采样器采集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提取方式限于乙腈超声提取,检测方法采用紫外检测而没有使用灵敏度和选择性更好的荧光检测方式,且原标准部分指标的确定不符合《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以下简称HJ 168-2010)的相关要求。鉴于这些情况提出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HJ 955-2018是针对GB 3095-2012中氟化物配套方法《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0-2009)进行修订。原标准在样品采集、样品制备、质控等环节显示了诸多不足之处。例如,原标准对于小时均值监测和日均值监测均采用中流量采样,流量过大;同时未针对双层膜采集方式对采样器的采样头结构、流量稳定性和采样泵负压能力等影响有效采样的技术内容提出规范性的要求;缺少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内容,难以有效的支撑GB 3095-2012对于氟化物监测的需求。鉴于以上情况提出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问:标准修订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答:HJ 956-2018修订了标准的适用范围,除用于PM10中苯并[a]芘的测定外,所有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均可采用本方法监测分析;扩展了采样方式,小流量采样、中流量采样和大流量采样均可用于样品的采集;增加了样品制备方法,经典索氏提取、自动索氏提取、加压流体萃取、超声波提取等方式均可用于样品提取;增加了不同种类的提取溶剂和样品净化方法;改用灵敏度和选择性更好的荧光检测器检测;修订了梯度洗脱分析条件、定量方法;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HJ 955-2018修改了采样流量;补充完善了仪器和设备中对采样头结构和采样器性能的要求;简化了标准曲线配置过程;增加了结果的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理和资料性附录等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另外,为配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 第29号)的实施,两项标准中分析结果的表示均不再换算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而与修改单要求保持一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问:新标准的先进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答:修订后的HJ 956-2018在样品采集、提取等方面给使用者更多的选择,采样方式与现行主要采样方式保持一致,使一些更先进的提取、净化技术和检测技术得到应用,提高了样品分析测定的抗干扰能力,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精密性也得到提高,标准的检测限、精密度和准确度等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修订后的标准技术方法和技术内容与相关国际标准方法接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修订后的HJ 955-2018在样品采集时充分考虑了氟化物以气态和颗粒态存在的情况,采用双层滤膜采集样品,确保监测的氟化物含量能如实反映环境空气中总氟化物的水平;对影响有效采样的技术内容,如采样头结构、流量稳定性和采样泵负压能力等在标准中给出了明确的要求,确保采样的规范性;另外,采用国际方法中通用的离子选择电极法测定,方法灵敏度高、检出限低、操作简单易掌握,确保该标准分析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具备良好的普适性;同时,提出了明确的质量保障和质量控制要求,确保方法使用中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p p br/ /p
  •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相关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解读培训班在北戴河顺利举办
    p   为落实推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际履约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国环境监测系统关于石油类新标准分析方法的监测技术能力,根据《关于印发& lt 环境保护部2018年度培训计划& gt 的通知》,《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HJ 970-2018)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解读培训班于11月20日在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顺利举办。 /p p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分析室副主任袁懋、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主任闾振华出席了开班仪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194a8fe6-6ad4-4e59-ba73-d37fe038ce87.jpg" title=" 图片11.jpg" alt=" 图片1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分析室副主任袁懋、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主任闾振华出席了开班仪式 /strong /p p   袁懋同志在开班仪式中简要介绍了国内外水质石油类监测技术现状和新标准方法编制的项目背景,阐明了新方法的监测技术要求和本次培训重点,为掌握并提升石油类新标准方法的监测技术能力水平做了动员。 /p p   本次培训由参与两项标准制定的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专家授课。授课专家分别对红外分光光度法、紫外分光光度法两个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及操作要点进行阐述,对四氯化碳替代试剂研究、方法修订研究实验、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解读。通过两位专家的授课和答疑解惑,解决了学员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点和问题,为各位学员尽快掌握石油类两项新标准方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742042b8-7461-4dbd-afa0-5e5564910cfd.jpg" title=" 图片22.jpg" alt=" 图片2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本次培训由参与两项标准制定的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专家授课 /strong br/ /p p   本次培训班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办、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办、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协办,共有109名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水质石油类监测分析技术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p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印发
    2月17日,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中指出为满足“十二五”环保重点工作需要,保证环境保护标准各项相关工作,培养和稳定标准工作队伍,需适当增加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资金投入,提高单项标准制修订经费,特别是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规范等的单项经费,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制修订水平以及强化方法标准的试验验证。“十二五”期间,约需标准经费投入2.11 亿元。   其中,新立项450 项标准,完成600 项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整合后发布涵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火电、钢铁、水泥、畜禽养殖、有色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及配套的环境监测规范、环境管理规范等300 项以上标准,共约1.42 亿元。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标准是我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是支撑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发挥标准对环境管理转型的支撑作用,在充分总结“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pdf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目 录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二)具体指标   四、规划任务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1.环境质量标准   (1)水环境质量标准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3.环境监测规范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2)环境标准样品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环境基础类标准   5.管理规范类标准   (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1.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原则与对象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机制   3.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内容   (三)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1.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工作   2.环境保护标准培训工作   (四)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基础性工作及能力建设   1.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   2.加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构建   3.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建设   4.环境保护标准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建设   五、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增加资金投入   1.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3.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4.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能力建设和技术管理   (三)完善管理制度   (四)加强科研支撑   (五)强化评估考核   (六)加强国际合作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一五”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日臻成熟,总体水平迅速提高,标准作用更加突出,影响显著加强,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工作能力日益提升,标准工作取得跨越式发展,为“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环境保护标准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502 项,增长幅度在30 多年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历史上前所未有。截至“十一五”末期,我国累计发布环境保护标准1494 项,其中现行标准1312 项。现行标准体系由两级五类标准组成,分别为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标准,标准类别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截至“十一五”末期,共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14 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38 项环境监测规范705 项,管理规范类标准437 项,环境基础类标准18 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已经基本健全。“十一五”期间,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了标准管理工作,北京、河南等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环境保护标准规划,上海实施环境保护标准行动计划,黑龙江、山东、广东、天津、辽宁、福建等省(市)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截至“十一五”末期,现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63 项,比“十五”末期增加了40 项。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   “十一五”期间,共发布48 项涵盖造纸、制药、有色、建材、   机动车和施工机械等重点行业和污染源的国家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取消了按环境功能区设立不同排放限值的做法,按照区别对待与统一要求相结合的策略规定新建和现有污染源的排放要求。设立了适用于环境敏感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设立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设置了大气无组织排放和污染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的要求。新发布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进一步收紧,平均收紧幅度在50%以上。   “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排放标准减排化学需氧量6.33%,减排火力发电行业的二氧化硫18.20%,水泥行业在产量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二氧化硫排放量没有明显增加。全国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部分城市推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强度下降了40%以上。造纸、火电和机动车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显著,行业技术进步加速。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   修订并发布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启动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9 项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支持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国家重大活动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制定发布了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在北京和上海等地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配套制修订车用汽油和柴油中有害物质控制标准。满足太湖蓝藻事件、汶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等环境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   促进环境管理规范化,制修订了一大批环境监测规范、环境信息传输标准和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规范,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适用于清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态环境保护、核与电磁辐射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方面工作的管理规范类标准。积极支撑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面源污染防治   的环境保护标准。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等多项规范性文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清洁生产与审核等标准的制修订技术规范。修订发布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标准政务公开,标准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开放了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的意见反馈平台,设立了标准咨询热线电话,所有标准正式文本在政府网站公开,摈弃了防复印套红印刷的做法。5 年来,公布标准502件、标准征求意见稿473 件、标准行政解释文件19 个。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部分标准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如水质标准“一水三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空气质量两项标准并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拆分方式有待完善。随着需要监控的环境污染因子不断增多,环境监测规范的数量和技术水平距离实际需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固废、生态、核与辐射、环评导则等标准体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由于环保标准规范性、程序性要求严格,标准的上位法、基础数据、科研成果缺乏,以及环保标准工作任务重,制修订工作人员有限等主客观原因,一些标准难以出台或者出台速度慢,不能及时满足环境管理需求。部分标准的标龄较长,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为支撑重点工作而进行的标准簇构建还需进一步深化。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   重要标准、标准基础理论和标准体系的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限,部分使用者对于标准的理解不全面、不深入,部分标准发布后未能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未能充分产生应有的效益。对于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估工作未全面开展,标准的适用性受到影响,依据标准实施效果指导修订工作的机制尚不完善。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   部分标准相关科研工作的针对性不强,成果缺乏系统性,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支持力度不足。重要基础数据和科研成果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够。我国环境质量基准研究体系和应用国外基准的基本规则尚未形成。相对于标准工作任务,标准工作队伍的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单项标准工作经费仍然偏少,不利于标准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不断推进环境管理转型,努力实现新时期环保标准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管理型转变、由侧重发展国家级标准向国家级与地方级标准平衡发展转变、由各个标准单元建设向针对解决重点环境问题的标准簇建设转变、由以标准制修订为主的工作模式向包括标准制修订、宣传培训、实施评估、标准体系设计与能力建设的全过程工作模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围绕深化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和防范环境风险,加快标准制修订。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标准簇,包含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和其他相关配套标准,发挥标准组合效能,支撑环境管理战略转型。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   以污染减排、空气质量改善、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土壤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化学品风险管理、农村环境保护、环境应急等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建立环境质量标准和重大排放标准等的制修订新机制,提高单项标准投入,深化细化标准工作内容,进一步提升标准质量。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   从以环境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转变,更加需要发挥环境保护标准的导向、规范和依据作用。以完善标准体系为基础,以加强标准宣传培训、开展标准实施评估为突破,研究分析制约标准实施的关键因素,更加紧密结合环境保护系统各部门、各地方实际工作,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的适用性,充分发挥标准对环境质量改善、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  进一步突出环境保护标准在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以标准统领科研、技术、产业、健康、气候变化等各项工作,促进构建完善的科技标准体系。建立统一战线,不断完善竞争机制,广泛吸引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并充分发挥优势单位的作用。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扩大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国际影响。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基本建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环境管理制度相匹配的科学的、系统的、适用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针对重点环境问题的标准簇,为环境管理各项工作提供全面支撑。建立健全标准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机制,全面组织地方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全过程工作。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体系,形成一支颇具规模的标准工作专业队伍和外围专家群体,进一步提升标准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具体指标   1.在“十二五”期间共完成600 项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务,对其中若干项制修订任务进行优化整合,正式发布标准300 余项。基本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形成支撑污染减排、重金属污染防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的8 大类标准簇。   2.建立常态化的标准宣传培训机制,国家级培训3000 人次以上,带动地方培训15000 人次以上。   3.建立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开展30 项左右重点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评估,形成相应评估报告,指导相关标准制修订,提出环境管理建议。   4.形成一支专业齐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形成相对稳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咨询专家约500 人。   四、规划任务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为目标,加快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步伐,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较国家标准更为全面和严格的地方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完成地表水、海水、空气、机场噪声、振动等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既反映我国特征,又逐步与国际接轨。完善地表水、空气、入海河口、近海生态等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感受相一致。进一步强化环境质量标准的导向作用,以环境质量标准倒推规划目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进一步深化细化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解决指标不协调的问题。提高各功能水体与相应水质要求的对应性,体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的针对性和独立性。落实分区管理战略,完善富营养化评价要求,研究设置反映我国不同地域特征的湖泊富营养化指标。研究增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新型污染物等控制项目的可行性,防范环境风险。研究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水环境短期评价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水质评价技术方法,推动设立达标规划制度,推进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修订海水水质标准,完善河口与海岸带水质评价方法。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修订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整合并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增设PM2.5 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PM10 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更新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分期实施,逐步与国际接轨。为客观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特征,服务公众健康指引,发布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制订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建立合理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趋势评价工作规则,科学设置达标要求。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以保障安静适宜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为目标,修订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确定合理的机场噪声评价指标和控制水平,研究瞬时噪声影响评价指标,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合理要求,强化对机场周围区域环境噪声管理与规划控制的支撑。修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客观反映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追踪国际环境噪声基准最新研究成果,推动开展我国公路和城市道路、铁路(含高速铁路)、航空噪声的人群烦恼度调查研究。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立包括农用地、居住类用地和工业用地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指标。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以健康风险评估为手段,制订相关标准,启动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目标值确定和场地人体暴露参数调查等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初步建立工业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理与污染控制标准体系。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逐步构建包含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生态监测与评价标准三大类别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在进一步加强体系设计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生态保护定量化阈值和实施机制研究,针对农村和自然保护区特点,探索建立分区分类的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2.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人为本,配套环境质量标准实施需求,以总量控制污染物、重金属、颗粒物(PM10 和PM2.5)、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污染物为重点控制对象,通过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收紧排放控制水平,进一步提高水、大气、固体废物和环境噪声等排放标准控制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订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进一步深化细化重大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开展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实现以约40 项(类)行业型排放标准为主,综合型排放标准为辅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建设目标,其中行业型排放标准覆盖约90%以上化学需氧量和85%以上氨氮工业排放源、95%以上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源。   制修订畜禽养殖、城镇污水处理厂、合成氨、纺织染整、有机化合物制造、无机化合物制造、石油化工、农药、制革、啤酒、屠宰与肉类加工、酒精与白酒、海水淡化、有色金属、电池、钢铁等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相关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完善污染物控制指标和要求,保障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的严密性。研究完善工业园区和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放控制要求。进一步研究国家水污染物间接排放监控方案,在排放标准中完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防范环境风险。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优化整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综合型排放标准构成,共约35 项(类)标准。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道路、非道路的新车和在用车(发动机)排放标准构成,共约25 项(类)标准。其中行业型、通用型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移动源排放标准共覆盖约9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源,8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   制修订火电、钢铁、水泥、石油炼制、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稀土、再生有色金属、电子、电池、锅炉、工业窑炉、涂装、印刷包装、饮食业油烟、制药、医药、人造板、砖瓦、铸造、玻璃、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相关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控制,加强对相关行业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特别是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污染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要求,满足风险防范需求。修订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恶臭控制。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保障污染监控体系的严密性。   适应机动车工业高速增长情况下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以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为重点,坚持道路与非道路移动源并重,机动车与油品标准同步,开展机动车和其他移动污染源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新机动车和移动式机械的排放控制要求,完善在用移动污染源排放监控体系。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发布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有条件地区提前实施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推动实施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检查,保障标准实施。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和国家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的实施,推动在全国范围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配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制订混合动力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强国际机动车排放技术法规协调工作,跟踪和参与国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油等技术法规的制订。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按照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原则,基于我国国情和固体废物管理规律,逐步完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与资源再生全过程污染控制标准体系。建立以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基础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类标准体系,促进固体废物鉴别、分类规范化。针对固体废物产生的重点行业和环节,进一步明确控制要求。强化和完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修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等污染控制保护技术法规协调和国际机动车技术法规制定协调工作,不断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与国际接轨。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17日
  • 16项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819号 关于征求《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1年8月17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何俊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黄翠芳 周羽化   联系电话:(010)8493406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3.《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土壤和沉积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征求意见稿)      5.《土壤和沉积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固体废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和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7.《固体废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和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中心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监测司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818号 关于征求《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致死毒性的测定 静态法》(征求意见稿)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致死毒性的测定 静态法》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1年8月1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何俊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黄翠芳 周羽化   联系电话:(010)8493406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致死毒性的测定 静态法》(征求意见稿)      3.《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致死毒性的测定 静态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致死毒性的测定 流水法》(征求意见稿)      5.《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致死毒性的测定 流水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对水、废水和淤泥的统一检验法 用水生物试验法:水中所含物质对微甲壳纲影响的测定(水蚤的短时测定)》(征求意见稿)      7.《对水、废水和淤泥的统一检验法 用水生物试验法:水中所含物质对微甲壳纲影响的测定(水蚤的短时测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水质 用单细胞绿藻进行淡水藻类生长抑制性试验》(征求意见稿)      9.《水质 用单细胞绿藻进行淡水藻类生长抑制性试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0.《测量土壤和沉积物中有机化学物质吸收常数(Koc)的标准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      11.《测量土壤和沉积物中有机化学物质吸收常数(Koc)的标准试验方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南京大学环境学院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监测司的意见)
  • 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近日,环保部公布了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标准,具体内容见下表: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6-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的十六种多环芳烃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47-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十六种多环芳烃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48-2013代替 GB13194-9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海水中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13194-91)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13194-91)废止。 土壤 可交换酸度的测定 氯化钾提取-滴定法(HJ 649-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可交换酸度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中可交换酸度测定的氯化钾提取-滴定法。 本标准适用于酸性土壤中可交换酸度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沉积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低分辨质谱法(HJ 650-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及沉积物中二噁英类污染物高分辨气相色谱-低分辨质谱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及沉积物中二噁英类物质的高分辨气相色谱-低分辨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和污染源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测定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滴定法(HJ 658-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有机碳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有机碳的燃烧氧化-滴定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13194-91)
  • 纺织行业环境保护系列标准研讨会即将召开
    2016年8月30日,《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等系列环境保护标准研讨会将在北京新北纬饭店举行。大会为期两天,主办单位为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轻工业节能节水与废水资源化重点实验室。 参会机构包括纺织染整、毛纺等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将在会议期间就《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纺织行业》、《纺织工业再生水回用水质标准》、《纺织行业水系统集成优化实施指南》等正在制定中的系列纺织印染行业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研讨。 欢迎大家届时参加! 研讨会通知详情见附件。 附件:关于举办纺织行业环境保护系列标准研讨会的通知.pdf
  • 环境保护部发布《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环境保护部发布《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201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423.7万吨,氨氮排放量为253.6万吨,分别比上年减少3.05%、2.62%;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117.6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337.8万吨,分别比上年减少4.52%、2.77%。 这位负责人说,2012年的监测结果表明,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总体保持平稳,但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全国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等十大流域的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68.9%、20.9%和10.2%。珠江流域、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水质优,长江和浙闽片河流水质良好,黄河、松花江、淮河和辽河为轻度污染,海河为中度污染。在监测的60个湖泊(水库)中,富营养化状态的湖泊(水库)占25.0%,其中,轻度富营养状态和中度富营养状态的湖泊(水库)比例分别为18.3%和6.7%。在198个城市4929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优良-良好-较好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42.7%,较差-极差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57.3%。 二是全国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一般。一、二类海水点位比例为69.4%,三、四类海水点位比例为12.0%,劣四类海水点位比例为18.6%。四大海区中,黄海和南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一般,东海近岸海域水质极差。9个重要海湾中,黄河口水质优,北部湾水质良好,胶州湾、辽东湾和闽江口水质差,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和珠江口水质极差。 三是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稳定,酸雨分布区域保持稳定。2012年,32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据此评价,达标城市比例为91.4%,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后,达标城市比例仅为40.9%;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比例为88.5%,按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评价,达标城市比例仅为23.9%。酸雨分布区域主要集中在长江沿线及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地区,酸雨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2.2%。 四是全国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2012年,全国79.4%的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为一级和二级,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为一级和二级的占77.9%。全国98.1%的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为一级和二级;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为一级和二级的占98.2%。全国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昼间达标率为91.0%,夜间达标率为69.6%。 五是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环境电离辐射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周围环境电离辐射水平总体未见明显变化;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总体情况较好,电磁辐射发射设施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总体未见明显变化。 六是生态建设进展较好。截至2012年底,全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669个,总面积约14979万公顷,其中陆地面积14338万公顷,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4.9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数363个,面积9415万公顷。 七是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不断推进,农村环境形势严峻。突出表现为工矿污染压力加大,生活污染局部加剧,畜禽养殖污染严重。全国798个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结果表明,试点村庄空气质量总体较好,农村饮用水源和地表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这位负责人指出,2012年,是中国发展征程上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一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理念和实践的重大创新。全国环保系统坚决贯彻中央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各项重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一是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标志性成果是提出积极探索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环境保护新道路;28个省(区、市)相继召开了环境保护工作会议,26个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的名义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文件。二是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任务全面完成。201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上年减少3.05%、4.52%、2.62%、2.77%。三是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作用进一步显现。西部大开发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稳步推进;环境保护部共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40个,涉及总投资近1.4万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79个,约占总投资的一半;对不符合要求的24个项目采取退回报告书、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涉及总投资1000多亿元。四是解决民生问题取得新进展。制定并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74个城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496个监测点位已按新标准开展细颗粒物、臭氧等项目监测并实时发布数据;开展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安排专项资金54亿元治理重金属污染;全国治理历史遗留铬渣230万吨;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完成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五是重点流域海域区域污染防治有较大突破。国务院先后批复《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推进重点湖泊污染防治工作,太湖等流域水质得到初步改善;安排25亿元专项资金对生态良好湖泊进行保护。六是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不断强化。李克强同志主持召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方案》;对36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人类活动卫星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全国15个省(区、市)开展生态省建设,1000多个县(市、区)开展生态县建设,53个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中央财政安排55亿元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七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初步建立。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以来,转移支付范围不断扩大,转移支付资金量不断增加。2012年,转移支付范围包括466个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达到371亿元。八是核与辐射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国务院批复《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全国15台运行核电机组处于安全状态,29台在建核电机组建造质量处于受控状态,19座民用研究堆安全状况总体良好;开展全国辐射安全综合检查,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近6万家。九是政策法制科技监测等各项工作扎实推进。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有序推进;发布《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2年版)》,在15个省(区、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积极推进环境监测技术天地一体化进程,成功发射&ldquo 环境一号&rdquo C卫星;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取得新进展;发布环境保护标准68项;成功举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国合会20周年主题边会、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12年年会。十是环境保护能力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顺利推进,565个项目开工率达97%,完工率为65%;国家支持24个省(区、市)的163个县(区)级开展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为170个基层监察执法机构配备移动执法系统和挥发性气体检测设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培训各类人才4万余人次。
  • 环保部新发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p & nbsp 近日,环保部又新发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此次发布的标准旨在促进环境信息化、环保物联网的发展,其中《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927-2017)、《环保物联网 总体框架》(HJ928-2017)、《环保物联网 术语》(HJ929-2017)、《环保物联网 标准化工作指南》(HJ930-2017)四项标准首次发布。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1/ueattachment/e4088732-ca82-41bc-8bb5-74a0aaed8b4b.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927-2017).pdf /span /a /p p  为促进环境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指导环境专题空间数据的加工与处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专题空问数据加工处理的通用流程,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分类及图示的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1/ueattachment/7b0985e7-a157-4092-be9b-7f6ddf600a7e.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环保物联网 总体框架》(HJ928-2017).pdf /a /p p & nbsp 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环保物联网标准制订及应用开发,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参考GB/T 33474-2016《物联网 参考体系结构》中的概念模型和体系结构编制。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1/ueattachment/bd696705-3dfe-47e1-888f-c3c7a72af94d.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环保物联网 术语》(HJ929-2017).pdf /a /span /p p & nbs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规范环保物联网术语的使用,指导环保物联网标准建设,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保物联网建设以及应用中共性的、基础性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1/ueattachment/618c0818-aca0-47f2-80ef-3630896580d1.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环保物联网 标准化工作指南》(HJ930-2017).pdf /span /a /p p & nbsp 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环保物联网标准化工作,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保物联网标准化工作的原则、组织体系和工作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五、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1/ueattachment/c68534de-a48c-41e8-a420-7fbf9148dbab.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pdf /span /a /p p & nbs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对排污单位标识和表示的规范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场所、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 /p
  •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工程技术分类与命名(HJ 496-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工程技术分类与命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工程技术(不含核环境工程技术)的分类与命名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环境工程技术及工艺单元的分类与命名。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与运行,治理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及恶臭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我国当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规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治理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污染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01-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总有机碳(TOC)的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总有机碳(TOC)的测定,检出限为0.1 mg/L,测定下限为0.5 mg/L。   本标准是对《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 13193-91)和《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71-2001)的整合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年8月31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 13193-91)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9月29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71-2001)废止。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HJ 502-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工业废水中挥发酚的溴化容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含高浓度挥发酚工业废水中挥发酚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 7491-87)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3月14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 7491-87)废止。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3-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挥发酚的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0-87)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3月14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0-87)废止。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臭氧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测定。相对封闭环境(例如:室内、车内等)空气中臭氧的测定也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7-1995)的修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年3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7-1995)废止。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稀释与接种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 7488-87)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3月14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 7488-87)废止。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HJ 506-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溶解氧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溶解氧的电化学探头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盐水中溶解氧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GB 11913-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GB 11913-89)废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 7488-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0-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 7491-87)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GB 11913-89)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 13193-91)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7-1995)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71-2001)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调整机关部分司局“三定”方案的通知》(环人事〔2016〕26号)规定,适应环境标准管理新要求,我部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进行了修订整合。现将相关材料印送给你单位,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6年10月15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相关材料可从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征集意见”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周羽化  电话:(010)8493406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9月19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东营市环境监测站  福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洛阳市环境监测站  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  泰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北省环境计量技术研究中心  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青岛科技大学  南开大学  苏州大学  清华大学  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山西省环境监察总队  沈阳化工研究院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天津内燃机研究所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  (部内征求办公厅、规财司、政法司、环评司、监测司、水司、大气司、土壤司、生态司、核一司、环监局、应急中心的意见)
  •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 14762-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 的M2、M3、N2 和N3 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1 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2 类车辆已按GB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废止。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 (HJ 463-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煤、电一体化,煤、电、化工一体化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煤炭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利水电(HJ 464-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防洪、水电、灌溉、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和航电枢纽等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HJ 465-2009)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保护环境,促进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预防和控制钢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就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提出了要求,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和运行中污染的防治和环境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指导钢铁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加强污染控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HJ 466-2009)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促进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预防和控制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就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提出了要求,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和运行中污染的防治和环境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指导铝工业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加强污染控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水泥工业(HJ 467-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水泥工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水泥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水泥工业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通用硅酸盐水泥、钢渣硅酸盐水泥制造及水泥生产配套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造纸工业(废纸制浆)(HJ 468-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废纸制浆造纸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造纸工业(废纸制浆)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造纸工业(废纸制浆)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造纸工业(废纸制浆)清洁生产指标为分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纸制浆造纸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制订技术导则(HJ 469-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加快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标准体系,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编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通用术语和定义、制订的原则和工作程序、制订内容和方法以及格式体例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各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制修订。农业和服务业各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制修订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 注:以上标准已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发布。
  • 4项水质监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
    日前,为规范水质自动在线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决定制定《铅水质自动在线连续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开始就该四项环保标准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水质自动在线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铅水质自动在线连续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3年4月19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赵国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3.《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4.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5.《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6.砷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7.《砷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8.镉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9.《镉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2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中心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北天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德林环保仪器有限公司   深圳朗石生物仪器有限公司   深圳世纪天源仪器有限公司   苏州科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吉隆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环科环保技术公司   北京利达科信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海兰天澄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富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慕迪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绿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监测司、环监局)
  • 5项水质检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订《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1年4月1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黄翠芳 周羽化   联系电话:(010)8493406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pdf   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4、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pdf   5、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6、 《水质 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pdf   7、 《水质 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8、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pdf   9、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10、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pdf   11、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中心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中国气象科学院农气所   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中国化工防治污染技术协会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部内征求机关各部门意见)
  • 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保部公布了自2010年12月11日起实施的空气中苯系物的测定 、水质中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及水质中阿特拉津的测定的新方法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3-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苯系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室内空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及室内空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测定。本标准也适用于常温下低浓度废气中苯系物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和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7-93)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年9月18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7-93)废止。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84-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空气中苯系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室内空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室内空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测定。本标准也适用于常温下低湿度废气中苯系物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空气质量 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0-93)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年9月18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空气质量 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0-93)废止。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 N-二乙基-1, 4-苯二胺滴定法(HJ 585-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游离氯和总氯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生活污水、中水和污水再生的景观用水中游离氯和总氯的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生活污水、中水和污水再生的景观用水中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GB11897-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GB 11897-89)废止。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86-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游离氯和总氯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生活污水、中水和污水再生的景观用水中的游离氯和总氯的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和现场测定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生活污水、中水和污水再生的景观用水中的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测定较混浊或色度较高的水样。   本标准是对《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11898-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 11898-89) 废止。 水质 阿特拉津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587-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阿特拉津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阿特拉津的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中阿特拉津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7-93) 空气质量 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0-93)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GB 11897-89)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 11898-89)
  • 水质、空气质量的测定等多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
    关于发布《水质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现批准《水质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等四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1-2008)   二、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2-2008)   三、固体废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3-2008)   四、土壤和沉积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4-2008)   以上标准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废止。   十八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等十八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478-2009) ;   二、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 ;   三、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0-2009) ;   四、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1-2009) ;   五、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 ;   六、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 ;   七、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4-2009) ;   八、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5-2009) ;   九、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萝啉分光光度法》(HJ 486-2009) ;   十、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7-2009) ;   十一、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 ;   十二、 《水质 银的测定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HJ 489-2009) ;   十三、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HJ 490-2009) ;   十四、 《土壤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09) ;   十五、 《空气质量 词汇》(HJ 492-2009) ;   十六、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 ;   十七、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 ;   十八、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 495-2009) 。   以上标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的下述二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六种特定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13198—91)   二、《空气质量 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GB 8969-88)   三、《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6-1995)   四、《环境空气 氟化物质量浓度的测定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4-1995)   五、《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1995)   六、《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262-94)   七、《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GB 8970-88)   八、《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GB 7486-87)   九、《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 氰化物的测定》(GB 7487-87)   十、《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 7474-87)   十一、《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GB 7473-87)   十二、《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GB 7482-87)   十三、《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 7483-87)   十四、《水质 银的测定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GB 11909-89)   十五、《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 11908-89)   十六、《土壤质量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7-1997)   十七、《空气质量 词汇》(GB 6919—86)   十八、《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 12999-91)   十九、《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8-91)   二十、《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7-91)。   关于发布《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01-2009);   二、《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HJ 502-2009);   三、《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3-2009);   四、《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   五、《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六、《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HJ 506-2009)。   以上标准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或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发布的下述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 13193-91);   二、《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71-2001);   三、《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 7491-87);   四、《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0-87);   五、《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7-1995);   六、《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 7488-87);   七、《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GB 11913-89)。
  • 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轻轨等轮轨导向系统的城 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轨、有轨电车、自动导轨、直线电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磁浮轨道交通系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地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和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2.2-93)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评价工作分级和评价范围确定方法,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内容与要求,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内容与要求,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及要求,环境影响预测推荐模式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2.2-93)废止。水质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1-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T 77-2001中液态样品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原水、废水、饮用水与工业生产用水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2-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 T77-2001中气态样品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源排放废气中二噁英类 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固体废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3-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规范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T 77-2001中固体废物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但不适用于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的固体废物分析。土壤和沉积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4-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规范土壤及沉积物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及沉积物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T 77-2001中土壤及沉积物样品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土壤污染事故以及河流、湖泊与海洋沉积物的环境调查中的二噁英类分析。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2.2-93)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注:以上标准已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发布。
  •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淀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淀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淀粉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淀粉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 本标准规定了酵母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酵母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酵母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酵母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酵母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 本标准规定了油墨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墨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油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油墨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油墨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陶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陶瓷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陶瓷工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 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铝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铝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铝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铝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铅、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铅、锌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铅、锌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铅、锌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 本标准规定了铜、镍、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铜、镍、钴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铜、镍、钴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铜、镍、钴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铜、镍、钴工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产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铜、镍、钴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铜、镍、钴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 本标准规定了镁、钛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镁、钛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镁、钛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镁、钛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镁、钛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镁、钛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镁、钛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09年9月1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司蔚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硫酸工业协会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设计院   全国硫酸工业信息站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市铜官山化工有限公司   云浮硫铁矿企业集团公司化工厂   韶关市化工厂   武汉市中东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公司   武汉青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普兰店市成达磷肥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漾濞县跃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鲁西化工化肥有限公司   宜昌禾友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中伟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龙蟒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   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   无锡东沃化能有限公司   双狮(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华谊集团上硫化工有限公司   云南云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   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   四川龙蟒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富瑞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
  • 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煤炭采选业(HJ 446-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煤炭采选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煤炭采选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每三到五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采选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指标分为七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矿山生态保护、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采选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 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HJ 447-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铅蓄电池工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铅蓄电池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由于技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三到五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工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分成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工业(牛轻革)(HJ 448-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制革工业(牛轻革)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制革工业(牛轻革)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由于技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三到五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牛轻革)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指标分成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牛轻革)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合成革工业(HJ 449-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合成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合成革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由于技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三到五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工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指标分成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合成革(以聚氨酯为主要原料,不包括超纤基材)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印制电路板制造业(HJ 450-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印制电路板制造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印制电路板制造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规定了印制电路板制造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 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清洁生产标准 电镀行业》(HJ/T 314-2006)中涉及有关“印制电路板类”指标要求将被代替。 《清洁生产标准 电镀行业》(HJ/T 314—2006)修改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电镀行业》(HJ/T314-2006)进行修改。现公布修改方案,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注:以上标准已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发布。
  • 水泥工业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
    关于发布《清洁生产标准 水泥工业》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现批准《清洁生产标准 水泥工业》等三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清洁生产标准 水泥工业(HJ 467-2009)   二、清洁生产标准 造纸工业(废纸制浆)(HJ 468-2009)   三、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制订技术导则(HJ 469-2009)   以上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 568-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精神,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系列评价标准之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参照该系列标准中的指标和监测、评价方法评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畜禽养殖产地的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和声环境质量评价指标、限值、监测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放牧区的养殖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本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放牧区。 本标准不适用于畜禽产品加工生产地的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箱包( HJ 569-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箱包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箱包产品(面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与人体皮肤接触的五金件、气味等级)、生产过程、箱包生产的包装、储运阶段的禁用物质等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箱包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由纺织面料、皮革、聚氨酯合成革等材料制成的箱包。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鼓粉盒( HJ 570-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减少鼓粉盒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促进环保产品的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日本环境协会环境标志事务局“生态标志种类NO.132”《鼓粉盒 Version1.5 2008》标准制订。 本标准对鼓粉盒中有毒有害物质及环境设计、回收与再利用和公开信息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鼓粉盒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成像方式的打印设备所使用的,由新零件,或新零件和再使用零件全新制造的鼓粉盒。本标准不适用于打印媒体介质尺寸规格为A2(594mm*420mm)以上(含A2)的打印设备以及打印速度大于70(页/分钟)打印设备所使用的鼓粉盒。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HJ 571-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人造板及其制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人造板及其制品所用原材料、木材处理时的禁用物质、胶黏剂、涂料、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甲醛释放量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及其制品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地板、墙板等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BC 17-2003)废止。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文具( HJ 572-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文具产品在生产、使用和废弃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日本环境标志标准《文具/办公用品(1.7版)》(Stationery/Office Supplies Version 1.7)、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6675-2003)、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及欧盟指令2005/84/EC等相关要求制订。 本标准对文具生产过程使用的部分原材料、包装材料及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及禁用提出了要求,同时对产品(包括部件)中可触及材料的可迁移元素、表面涂层总铅、总镉及邻苯二甲酸酯,塑料和橡胶中多环芳烃,纺织物、皮革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偶氮染料等规定了限量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文具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办公、学习等为使用目的的文具及类似用品。本标准不适用于砚台和笔类文具。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喷墨盒( HJ 573-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减少喷墨盒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促进环保产品的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日本环境协会环境标志事务局“生态标志种类NO.142”《墨盒 Version1.0 2008》标准制订。 本标准对喷墨盒中有毒有害物质及环境设计、回收与再利用和公开信息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喷墨盒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喷墨显像技术设备的喷墨盒,包括新品喷墨盒和再生喷墨盒。本标准不适用于连续打印速度>60(页/min)以及打印速度>70(页/min)喷墨设备所使用的喷墨盒。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BC 17-2003)
  • 崂应助力山西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标准培训班
    2018年8月24日,由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主办,青岛崂应承办的山西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标准培训班在山西省太原市成功举办。三百多位来自山西省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公司的行业技术人员出席了此次培训,共同交流环境监测的新技术和新标准。 此次培训班由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师主任主持,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王站长在会议伊始发表了重要讲话,向众学员介绍了山西省目前环保的严峻形势和对众企业的严格要求,得到了在场所有环境监测人员的高度重视,且极大地鼓舞了学员们的士气。 培训班的主讲老师除了崂应技术总监王启燕和培训讲师刘晓娟外,还特别邀请到了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专家李恒庆。培训内容涵盖了新标准HJ83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及注意事项、HJ57-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标准解读、《VOCs基础概念及常见问题解析》和《环境空气采样器常见故障维修》,污染源低浓度颗粒物的现场监测新技术以及烟尘、烟气相关设备的常规维护、保养等。 为了让学员更好的学习并直观深入地掌握培训内容,我们还安排了模拟现场实训环节,众多崂应明星产品和人气新品惊艳亮相,帮助大家理论结合实际。其中崂应2037型 空气氟化物/重金属采样器因为参与了新标准HJ955-2018《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的验证而颇受关注,崂应2050型 环境空气综合采样器(18款)、崂应3038型 智能气体VOCs吸附管采样仪、崂应3012H-D型 大流量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18款)等多款新品仪器,也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此外,为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提供环境空气臭氧浓度的连续在线监测的崂应2091型 紫外吸收法臭氧测定仪也向众人展现了崂应的不凡实力。 2018年7月31日,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太原召开。这次会议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山西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会议提出,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等。 山西要实现这样的宏伟蓝图,关键是要持之以恒抓好重点任务的落实,聚焦绿色发展,实施绿色工程,推动绿色富民等。崂应也将继续发扬工匠精神,脚踏实地、精益求精地以高品质产品服务于广大崂应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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