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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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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综合排放标准相关的资讯

  •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9月1日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以下简称《标准》)(点击下载原文),《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 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标准》。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应执行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标准》重点内容如下:
  • 天津出台全国首个地方VOCs综合排放标准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8月6日讯,挥发性有机物(VOCs)法规体系建设获实质性推进,天津市颁布全国首个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性排放地方标准,推进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   根据天津市环保局消息,市环境保护局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 放控制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11类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限值、无组织泄漏与逸散污染控制要求、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管理规定及监测要求。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副秘书长栾志强称,&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重点完善VOCs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预计&ldquo 十三五&rdquo 将成为VOCs监测及治理的重要时期。   大智慧通讯社从环保部科技标准司了解到,目前正在制定12个全国性的行业VOCs排放标准,同时还有15个已出台标准涉及到VOCs排放问题。石油炼制、石油化工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有望年内出台,预计3年后VOCs排放标准体系将全部完成。   目前A股市场主要有3家上市公司从事VOC领域的监测、治理工作。聚光科技已经正式开展VOC监测及治理业务 先河环保日前与军方签订合作协议,开始布局VOC市场,相关治理项目今年将全面落地 而雪迪龙承担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ldquo 固定污染源废气VOC在线/便携监测设备开发和应用&rdquo ,也已经通过立项审批,并获正式批复组织实施。
  • 上海发布新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增多项有机污染物
    p   日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DB31/199-201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9af60654-9254-4d87-b33f-9ade95f712b8.jpg" title=" 上海标准.png" alt=" 上海标准.png" / /p p   与2009年上海地标相比,此次标准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 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多氯联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环戊二烯、苯胺和多环芳烃、苯系物总量共14项污染物控制项目 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项目 将现行标准的可溶性钡、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总大肠菌群(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等4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总钡、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粪大肠菌群 将现行标准的二甲苯总量调整为1,2-二甲苯、1,3-二甲苯、和1,4-二甲苯3个项目 /p p   与现行国家标准《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第一类污染物增加了总钒、总钴和总锡 第二类污染物增加了溶解性总固体、总磷、总氮、硫化物、总铁、总钡、总锑、总铊、总硼、甲醇、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系物总量、异丙苯、苯乙烯、三氯苯、苯胺、硝基酚、壬基酚、多环芳烃、乙腈、肼、水合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吡啶、二硫化碳、丁基黄原酸、丙烯醛、氯化物、二氧化氯、氯乙烯、三乙胺、二乙烯三胺、硫氰酸盐、鱼类急性毒性、多氯联苯、滴滴涕、六六六、六氯代-1,3-环戊二烯。 /p p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壬基酚和六氯代-1,3-环戊二烯两个污染物还没有相应的监测标准,未来是工作重点。 /p p   壬基酚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和中间体,主要用于生产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润滑油添加剂等,但进入环境中后,是一种内分泌干扰物,有“精子杀手”之称。 /p p 标准全文: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2/attachment/ebefe05b-3d39-402d-8411-88d586c0d4c0.pdf" title=" 上海市地方排放标准.pdf"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DB31/199-201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pdf /a /p
  • 北京拟发布城镇污水厂大气排放标准 新增非甲烷总烃等指标
    p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目前全国执行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也可参考《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但还没有专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 /p p   近年来,北京市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恶臭扰民的投诉屡见不鲜,仅2013年到2018年间,北京市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热线即受理关于污水处理厂异味问题的市民投诉举报近800件,并呈波动式增加趋势,2018年受理污水处理厂异味投诉数量较2013年增加了三分之一。因此,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编制计划。 /p p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p p   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相比, strong 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厂界浓度增加了甲硫醇和非甲烷总烃两项指标,收严了氨和硫化氢两项指标,臭气浓度和甲烷(厂区最高体积浓度)没有变化。在排气筒限值方面,设置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甲硫醇和非甲烷总烃五个指标。 /strong /p p   据统计,2018年北京市共登记城镇污水处理厂(站)133家,设计污水处理能力693万立方米/日,约占全市污水处理总能力的93% 全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超过19亿立方米,约占全市污水处理总量的95%。可以看出,与数量多、规模小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相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北京市污水处理的主力军。 /p p   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和实际处理量看,日处理能力10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5家,实际处理污水量占污水处理总量的73.3% 处理能力为5~10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16家,实际污水处理量占比13.6% 处理能力1~5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39家,实际污水处理量占11.5% 1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厂63家,实际污水处理量仅占1.6%。由此可知,处理能力1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是城镇污水处理的主体。 /p p   据2018年核发的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情况,全市共许可城镇污水处理厂122家。其中,仅有10家采取了各生产环节全覆盖的废气收集治理措施,这些污水处理厂多为近年来新建或升级改造,工艺以A2O为主 有32家污水厂对预处理、污泥处理等重点环节配备了废气收集治理设施 其余80家污水厂则没有废气治理设施。 /p p   未来,北京市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时候,会将这些指标纳入自行监测范围之内。 /p p 附件: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0958.shtml" target=" _blank"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a /p p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0960.shtml" target=" _blank"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a /p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地方标准《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目前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3月17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水处。反馈意见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请发电子邮箱。  联 系 人:郑灵通 苏嫚丽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  邮政编码:450000  电 话:0371-66309371  邮 箱:hnhbbzyj@163.com  附件:1.《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 河南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pdf  3.《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表).pdf
  • 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 纳入近70项高大气污染物排放产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促进重点行业企业绿色转型,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2021年版)》)。《名录(2021年版)》包含“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以下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和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其中有932项“双高”产品,159项产品除外工艺,79项环境保护重点设备。932项“双高”产品中,具有“高污染”特性产品326项,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产品223项,具有“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双重特性产品383项。《名录(2021年版)》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相比,新增阳离子淀粉、氟化氢等47项“双高”产品、丁二酸的清洁电化学法工艺等35项“双高”产品除外工艺和土壤淋洗设备等7项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名录(2021年版)》纳入石油焦、1,4-丁二醇、丙酮、糖化酶、含铅铬集装箱面漆等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排放较大的产品,以及双酚A、室内装饰涂料用含铅铬色浆、含氯化石蜡增塑剂的塑料玩具等含有或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且明确了大部分“双高”产品的重污染工艺和除外工艺,推动企业技术工艺升级改造。此外,新增土壤污染防治设备,提出了适用范围、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与大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备、环境监测设备等形成较为完善系统的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生态环境部将持续推动《名录(2021年版)》实施应用,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推进重点行业高质量发展。
  • 专业与专注,成就大气环境综合绩效服务商
    近年来,每逢国家重大活动及国际赛事,就有一批环境监测科技人员利用先进的雷达激光立体监测技术,为活动和赛事提供环境检测服务——他们来自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中科光电成立于2011年8月,由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科学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刘文清院士团队共同发起创建。截至目前,他们的客户已遍布全国33个省直辖市的环保、气象、科研高校系统,激光雷达的国内市场份额已经达到60%以上。产品先后获得了3项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江苏省专精特新产品、国家专利优秀奖等多项荣誉。在经过各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参与过程中,中科光电的激光雷达产品系列,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并先后参与了2013年南京亚青会、2014年南京青奥会、2015年青运会、2015年乌镇物联网大会、2016年上合组织政府首脑理事会、2016年G20峰会、2017北京一带一路大会等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为活动保障工作准确判断污染的时间、程度、评估大气污染类型,预判污染物的走向及污染过境时的大气整体状况提供了详实的第一手信息。◆ 专业专注 是中科光电最主要的企业基因在企业化发展过程中,他们始终坚持产学研一体化,将物联网技术与立体监测技术相结合、将大气环境科学与仪器工程相结合,共同联合开发生产了多波长颗粒物激光雷达、高能扫描颗粒物激光雷达、臭氧激光雷达、多轴差分紫外光谱仪、激光测风雷达、激光温湿雷达、立体走航监测车等多款立体监测产品。相比于国内外同类激光雷达,中科光电的产品具备特有的技术优势。多波长激光雷达为豪焦级激光器,激光能量高,在重污染天气状况下,能够穿透霾层探测高空8~10km范围内的污染物分布信息、监测边界层完整的变化过程,同时多波长设计,可有效获取颗粒物的尺度分布信息,全粒径响应,实现更细小颗粒物的占有比,适用于中国目前典型的细粒子环境污染现状。此款雷达是国内首款多波长激光雷达,也是引领环境监测部门对雷达应用需求的创新产品。高能扫描颗粒物激光雷达为国内首台基于快速扫描振镜的产品,能够同时获得区域内垂直(0-270o)、水平(0-360o)立体监测数据,为说清区域内污染排放特征、污染源分布等提供重要信息。同时,也是国内首台在时速120km/h范围内仍然能边走边测的车载遥感监测设备,可针对污染源进行快速溯源、应对污染突发事件、对污染团进行追踪监测。臭氧探测激光雷达采用一体化结构设计技术,能够有效保护光路稳定、抑制灰尘累积、降低光损耗、保证产品稳定性能。该产品可同时监测颗粒物后向散射系统及臭氧浓度的时空分布,是国内首台颗粒物和臭氧时空分布信息能够同时监测的激光雷达设备,可有效监测臭氧的空间变化过程及臭氧与细粒子之间的转化过程。无锡中科光电针对跨区域环境污染现象、污染来源无法说清、预警预报不精确等地方重大环境管理需求,在立体监测装备的支撑下,开发形成了多套应用解决方案,如:车载快速溯源解决方案、车载遥感监察解决方案、立体网格化监测解决方案、区域环境质量保障解决方案、大气监测超级站解决方案、城市与区域立体监测解决方案等,为地方政府与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大气环境综合分析与监控预警应急决策一体化的整体支撑服务。◆坚守创新 做细分行业的“隐形冠军”在细分领域专注专业地工作,是中科光电支持的发展之路。 作为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发展、立足生存的根本。一是对原有激光雷达技术进行优化,提升产品质量,不断推进产品零部件国产化率,降低成本,改变国内高端设备依靠进口的市场格局;二是加大研发投入、关注客户实际需求,对现有技术与新技术、新需求进行结合,赋予产品更强大、更丰富的功能,提高产品性价比,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空间;三是满足日益国际化的竞争趋势,保持对国际、国内科技前沿的紧密关注,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方向持续性提出质疑并快速反应,开发生产环境监测领域立体监测技术新产品;四是坚持产品创新与应用创新全面发展,加强企业先进制造水平,提升高端的供给能力,坚持以服务改善空气质量为导向,将中科光电打造成有内涵、有竞争力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在环境立体监测这一细分领域做大做强,为实现“中国蓝”贡献自己的力量,也能够早日走向国际,彰显中国智造的力量。◆不忘初心 引领“智慧环保”前行目前国内立体监测激光雷达产品的种类还比较单一,其中颗粒物激光雷达相对成熟,但大气成分监测激光雷达(O3、SO2、NOX、CO、VOCS)、气象激光雷达(风、温、湿、水汽)技术还处于起步和筹划阶段。中科光电已经做好了针对以上产品的应用扩展研究计划和产品开发计划,该系列产品将如中科光电的颗粒物激光雷达一样引领行业市场发展。激光雷达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国家规范标准,很多单位对于激光雷达的性能校验也一直存在着疑问。为了保持激光雷达的有效探测距离及探测精度、保证激光雷达的稳定性及准确性,保证雷达数据的有效性和一致性,我们将与中科院安光所刘文清院士团队共同设计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并积极推进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用户的认可。为立体监测行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统一产品运营维护标准、提供高端运营维护服务,是中科光电目前正在部署的发展战略。他们将运用信息化系统管理,调配专业的环境工程服务人才组成客服团队,实现售前、售中监控,售后定期维护的全过程服务,使客户服务成为公司强有力的竞争王牌。我国全指标、多样化的大气环境监测工作起步较晚,大多数情况,监测数据开发利用不足,缺少针对性强的监测数据分析,从而找不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解释不清。对监测站汇总数据进行特色加工形成监测报告,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找出环境存在的问题,分析环境问题形成的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合理可行的建议,是中科光电未来三年发展的业务方向之一。中科光电正在并将持续组建专业化、标准化的环境咨询服务队伍,为各有关部门提供定制化的综合数据分析服务,共同研究、探索各监测数据间的相关性,扩展监测数据的应用价值,构建成熟的数据分析模型,使得综合分析业务成为可以效仿的工作形式,给各级地方政府当“参谋”、做“大气环境医生”,为地方空气质量达标与持续改善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新闻来源:《中国环境报》)
  • 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发布
    近日,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在京发布。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说,《规划》要求,“十二五”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10%、7%、5% 污染排放负荷大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6%。   《规划》还提出,到2015年,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将分别下降12%、13%、10%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开展,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酸雨污染有所减轻 建立区域大气联防联控机制,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我国有70%的城市达不到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臭氧、细颗粒物和酸雨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达不到新二级标准的城市占82%。”赵华林说,《规划》要求,在重点区域内严格限制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高污染项目,特别提出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倍量削减替代”,即先削减2吨污染物,才允许上排污1吨的新项目 加强能源清洁利用、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和山东城市群试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在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基础上,加强烟粉尘与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实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多污染源综合管理等。   赵华林说,根据规划,还将积极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油气回收、黄标车淘汰、扬尘综合整治、能力建设等共8类、13000多个重点工程项目,投资需求约3500亿元。   据悉,《规划》范围包括“三区十群”,“三区”即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十群”是辽宁中部、山东、长株潭、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涉及19个省(区、市),11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面积、人口、经济总量和煤炭消费分别占全国的14%、48%、71%和52%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占全国的48%、51%、42%和50%。   赵华林说,空气是流动的,因此,规划要求采取“联防联控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统一”,对二氧化硫、颗粒物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对工业源、面源、移动源综合控制,推进区域各城市间的联防联控。《规划》还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污染总量控制为目标导向逐步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导向,主要防治一次污染向既防治一次污染又重视二次污染的转变。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再次公开征求《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修订DB37/ 3416.2)等4项标准意见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 3416.2-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 3416.3-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 3416.4-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 3416.5-2018)等4项标准进行了修订。已根据前期征求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14日前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南四湖办反映。联系电话:0531-51798183附件:1.《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2)文本&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2.《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3)文本&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4)文本&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4.《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5)文本&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5.沂沭河等4项流域标准修订说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6月5日附件:1.《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2)文本.pdf2.《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3)文本.pdf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海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4)文本.pdf4.《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半岛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5)文本.pdf5.沂沭河流域等4项标准修订说明.pdf
  • 原子荧光光谱仪助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近日,生态环境印发《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表明新的一轮蓝天保卫战拉开序幕。有数据显示含有砷、汞等重金属元素的悬浮颗粒物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大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是大气监测的重要指标。原子荧光光谱仪作为检测重金属的主要仪器在大气监测中发挥重要作用。重金属可以对人体生长发育生活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例如砷是世界公认的致癌物质,甲基汞是水俣病的元凶。而大气中的重金属主要来自有色金属的冶炼以及火电厂等行业排放废气,这些废气一部分形成直径2.5微米以下的细小颗粒物(pm2.5)直接进入人体,还有一部分则通过湍流、重力和降水过程沉降到地面,造成土壤以及水质的污染,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体健康。重金属污染物质量小、毒性强。因此检测时需要使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子荧光光谱仪因为其检出限低、灵敏度高等优势在检测大气中的重金属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例如在《理化检验:化学分册》中就有文章《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大气颗粒物中砷和汞》提到应用原子荧光光谱法检测大气中砷、汞元素;另外在《环境科学与技术》《分析试验室》期刊杂志都收录了应用原子荧光光谱仪检测大气中重金属含量的文章。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标准《HJ 1133-2020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使得原子荧光光谱法在检测空气中汞的应用更加广泛。近年来,通过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我国大气环境有明显改善,但仍有很多工作要做,原子荧光光谱仪作为检测大气中重金属含量的主要仪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发挥重要作用。金索坤作为原子荧光行业领跑者会继续为原子荧光技术的发展探索乾坤,为我国的蓝天保卫战贡献力量。 金索坤SK-乐析 原子荧光光谱仪/光度计
  • 首个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9部门《关于推进大气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切实改善区域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这是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个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标志着我国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东部地区大气能见度下降   近年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每年出现灰霾污染的天数达100天以上,广州、南京、杭州、深圳、东莞等城市灰霾污染更为严重。东部地区大气能见度与20世纪60年代初期相比,下降了约7―15公里。区域性大气污染不仅发生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在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等区域也时有发生,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   区域性大气污染,与我国一些地方长期以来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产业结构不合理密切相关。同时,因大气环流造成城市间污染物相互影响,仅仅依靠各个城市“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区域性治污合力,也是目前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   打出联防联控措施“组合拳”   与传统的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比,《意见》最明显的特色就是打破了地方行政区划界限,将区域大气环境作为整体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着力构建“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一是统一规划。针对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和污染特征,组织编制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力、排污总量、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城市间相互影响等因素,科学地确定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和重点治污项目。   二是统一监测。推动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重点加强酸雨、细颗粒物、臭氧等空气质量监测,并实现区域监测信息共享。   三是统一监管。加强区域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大区域环境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活动。   四是统一评估。建立联防联控工作评估考核体系,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未按时完成规划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城市,将出台严格的空气质量管理奖惩措施。   五是统一协调。建立跨行政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区域治污整体合力。   2015年重点区域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   考虑到不同地区空气质量状况差异以及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紧迫性的不同,《意见》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区域设定为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 同时,要求积极推进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台湾海峡西岸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意见》在工作机制、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目标。工作机制方面,要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 污染减排方面,要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环境质量改善方面,要在“十二五”期间实现重点区域内所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此外,《意见》还提出,要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良好。   《意见》强调,地方人民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于未按时完成规划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城市,将严格控制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 喜报!禾信仪器中标璧山区大气污染精准监管综合服务项目
    2022年7月29日,重庆市璧山区大气污染精准监管综合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禾信仪器以高水准的技术方案、高品质的设备性能、高质量的服务标准,获得评审专家及用户的肯定,顺利中标。本项目以目标管理为出发点,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大气污染精准监管服务。服务体系总体以设备、平台、团队为核心支撑,综合运用卫星遥感、PM2.5在线源解析系统、VOCs多组分在线监测系统、激光雷达、VOCs走航监测等多种技术手段,形成集颗粒物/光化学组分网、传输通道、移动走航、高空监测于一体的天地空监测体系。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AI等先进技术,融合了空气质量、污染因子、气象、遥感、雷达等多源数据,嵌入环境分析溯源模型和大数据算法,充分利用数字化服务优势赋能日常管控及应急管理工作,同时提供专家咨询、驻场服务及中台服务团队支撑,共同助力璧山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项目背景“十三五”期间,我国细颗粒物污染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但随着细颗粒物治理的不断突破,新的挑战逐步凸显,目前臭氧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的又一大因素。针对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生态环境部明确将按照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总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我们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基础上,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顺利完成。工作思路结合璧山区大气污染防治现状,以目标为导向,科学制定工作规划,抓好以下关键五步:1抓规律、抓特点,夯实基础工作。通过对多站点空气质量历史数据和现状的系统分析,结合空气质量考核目标,识别影响达标的重点参数、重点点位、重点月份。并结合各站点污染特征,进一步细化“一点一策”落地方案。2抓源头、抓成因,重视科技支撑工作。结合各站点特征,充分利用高分辨的质谱技术,开展PM2.5在线源解析、臭氧源解析、VOCs在线组分分析、NOx来源解析等污染溯源和成因解析工作,实时量化评估PM2.5、臭氧及其关键前体物的主要来源和时空变化,动态调整各参数管控目标。3找问题、划重点,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借助卫星遥感、VOCs走航、六参数走航、便携式设备等多种技术手段,开展常态化巡查工作,绘制污染地图,实现动态挂图作战。4抓关键时段和重点污染过程,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针对重要节日(中秋节、春节等)、重要时段(秋收季节)、重要赛事、重污染天气等,制定针对性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工作方案,抓好空气质量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做到精准减排、科学防控。5抓支撑,抓评估,做好污染治理工作。通过移动走航监测和便携式设备,对污染减排、污染设施运行质量、治理技术有效性等开展评估,结合行业专家诊断,围绕主导产业生产工艺
  • 全国首个化学纤维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发布!
    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浙江省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印发实施《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563—2022)(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等,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该《标准》涵盖以下污染物:化学纤维(用天然或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经化学加工制得的纤维,涵盖GB/T 4754—2017中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包括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C 281)、合成纤维制造(C 282)和生物基材料制造(C 283));再生纤维(以天然产物(纤维素、蛋白质等)为原料,经纺丝过程制成的化学纤维);合成纤维(以石油、天然气及煤等产品为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式制成单体,聚合后经纺丝加工制成的纤维。主要产品有聚酯纤维(涤纶)、聚酰胺纤维(锦纶)、聚丙烯腈纤维(腈纶)、聚丙烯纤维(丙纶)、聚乙烯醇纤维(维纶)、聚氨酯弹性纤维(氨纶)以及其他芳香族聚酰胺纤维等);生物基化学纤维(以生物质为原料或含有生物质来源单体的聚合物所制成的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采用回收的废旧聚合物材料和废旧纺织材料加工制成的纤维);挥发性有机物 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过程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非甲烷总烃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VOCs 物料(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 %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油雾(工业生产过程中挥发产生的油剂(矿物油、植物油、动物油、合成油等)及其加(受)热分解或裂解产物);工艺废气(生产过程及其辅助配套设施排放的废气。包括浆粕生产、原液制备、酸站、精炼、溶剂回收、聚合、纺丝、后处理、组件等清洗等生产工序)。作为对大气污染物监控的要求,《标准》指出,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113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且,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7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 《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印发 增加实施范围
    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攻 坚 方 案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近年来,通过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0 年秋冬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 2016 年同期分别下降 37.5%、35.1%,重污染天数分别下降70%、65%,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明显提高。秋冬季攻坚虽取得积极成效,但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还不稳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仍高发、频发,既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也直接影响“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完成。2021 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上半年“两高”行业产品产量、煤炭消费量等出现明显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要充分认识 2021-2022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准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通过在重点区域持续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为“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好局、起好步。  一、总体要求基本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 PM2.5 浓度为主要目标,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抓住产业、能源、运输结构调整三个关键环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序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加快实施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柴油货车、锅炉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秸秆禁烧和扬尘专项治理。深化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强化考核和执纪问责,切实压实工作责任。  实施范围:考虑各地秋冬季大气环境状况和区域传输影响,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范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基础上,增加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东东、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具体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 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大同、朔州、晋中、运城、忻州、临汾、吕梁市 山东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 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 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含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  主要目标:秋冬季期间(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日),各城市完成 PM2.5 平均浓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以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钢铁、建材、有色、煤电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落实能耗“双控”、产能置换、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要坚决整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查违规上马、未批先建项目,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对标国内外产品能效、环保先进水平,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提升,推进存量“两高”项目改造升级。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  (二)落实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相关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以及粗钢产量压减决策部署,做好钢铁去产能“回头看”工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格环境准入,除搬迁、产能置换外,不得审批新增产能项目。新建钢铁项目投运前,用于置换的产能需同步退出。严格执行 2021 年粗钢产量压减工作有关要求,各省份要将压减量细化分解到企业,按照“可操作、可核查、可统计”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按月调度完成情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要求,切实抓好钢铁行业采暖季期间错峰生产工作,指导相关城市制定钢铁错峰生产方案,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对钢铁压产量和错峰生产措施逐一进行检查,督促落实。结合各企业能源消耗、环保绩效、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等因素,采取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环保绩效评级 A 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全废钢短流程炼钢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须确保秋冬季期间粗钢产量同比不增加 其他企业根据不同环保绩效评级和目标任务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比例,环保绩效评级越低错峰生产比例越高 对2021 年以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产能利用率超过 120%、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公告的钢铁企业加大错峰生产比例。各城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按具体高炉设备停产为基础,不得以减负荷生产方式代替,落实到具体企业、生产线、生产设施和时间段,与高炉配套的焦炉、烧结、球团、石灰窑等生产设备错峰生产比例不得低于高炉错峰生产比例。钢铁企业要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把超低排放贯穿于全工序、全流程、全生命周期,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力求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解决企业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及时开展评估监测。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各地要按照环保绩效分级采取不同的应急减排措施,同时,严格落实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措施。  (三)积极稳妥实施散煤治理  全面完成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 年)》任务目标。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资源以区县或乡镇为单元成片推进清洁取暖。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清洁取暖技术路线,确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续。各城市要全面排查梳理散煤治理改造确村确户情况、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对未完成散煤治理的要建立清单(具体落实到县、乡、村及户)。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 3 年以上的城市,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改造户数比例达到 98%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山区散煤治理力度。2021 年新改造尚未得到采暖季运行检验的,不得强制要求拆除原有燃煤取暖设施。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等地要加强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根据各地上报情况,2021 年采暖季前,各地共完成散煤替代 367 万户。其中,北京、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分别完成 2 万户、79 万户、81万户、165 万户、5 万户、35 万户。全力做好气源电源等供应保障。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以及储气设施等重点工程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提前做好冬季调峰保供资源储备,入冬前做到应储尽储。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采暖期新增天然气向重点区域倾斜,优先保障居民取暖需求。2021 年采暖季前,上游供气企业与各地下游燃气企业完成供气合同签订,将本年度居民“煤改气”预计新增气量全部纳入居民生活用气范畴,并按照居民气价统一结算,实行“量价齐保”,对居民气量有争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认定。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油气、管网、电网、发电、铁路等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  严防散煤复烧。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原则上清洁取暖稳定运行三年以上的地区全部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要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煤炭产品,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对散煤经销点进行监督检查。  (四)深入开展锅炉和炉窑综合整治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炉窑淘汰整治力度。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 30 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及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2021 年 12 月底前,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保留的燃煤锅炉,要逐一建立清单台账。全面淘汰炉膛直径 3 米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 以煤炭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改用工业余热或电能,加快推进铸造(10 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实施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各地要以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的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煤气锅炉和工业炉窑为重点,开展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督促整改。实施治污设施提效升级,采取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应进行升级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采用氧化镁、氨法、单碱法、双碱法等脱硫工艺的,在秋冬季前要完成一次检修,防止造成脱硫系统堵塞,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 燃气锅炉原则上不得设置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的,应设置电动阀或气动阀,保存相关参数历史数据。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采用 SCR 脱硝工艺的,秋冬季前要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煤气锅炉应采用精脱硫煤气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五)扎实推进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严格落实《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高质量完成排查治理工作。2021 年 10 月底前,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 VOCs 含量等 10 个关键环节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2021 年 12 月底前,各地对检查抽测以及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按照治理要求进行整治,提高 VOCs 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夏病冬治”。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 VOCs 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培育树立一批 VOCs 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  (六)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全面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目标,已经淘汰的柴油货车,要按照要求进行集中拆解,确保真淘汰。加大检查力度,严禁已淘汰车辆在城市周边、农村等地区非法营运或进入工矿企业内部使用。各城市要组织开展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专项检查,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检查等方式,检查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和排放等情况,重点核实三元催化器和后氧传感器是否异常,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三元催化器及回收、私拆三元催化器行为,对查出异常的车辆,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年检情况。  鼓励以港口、矿山和大型工业企业为重点,出台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 15 年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作业车辆淘汰更新政策。积极推进港口、机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率先在钢铁等行业开展氢燃料电池车示范。按要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登记,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场内作业机械、车辆超标和冒黑烟问题,实现重点场所全覆盖,将超标排放突出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各城市要建立打击非标油部门协作机制,按照成品油标准对内燃机燃料进行管理,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加强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 加大车船油箱实际使用柴油抽测力度,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七)推进大宗货物“公转铁”  各地要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装卸衔接设施建设,提升现有专用线运输能力,推进重点区域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推进年货运量 150 万吨以上的工矿企业、物流园区基本实现铁路专用线连接,其他企业发展“铁路+新能源接驳或封闭式皮带管廊”的运输模式。加快推进沿海港口矿石疏港“公转铁”,沿海主要港口、唐山港公路集输港运量下降 10%。以港口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煤炭、焦炭、有色、建材(含砂石骨料)等行业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开展大宗货物运输摸底调查,逐一核实铁路、水路、管道等清洁运输情况,12 月底前完成港口和重点行业大宗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一企一策”方案。加快提高唐曹、迁曹铁路货运量,水曹铁路实现年底通车运行。重点区域直辖市、省会城市推进“内集外配”的城市物流公铁联运方式。  (八)强化秸秆禁烧管控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组基层组织作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推进“人防”“技防”结合,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自 2021 年 10 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播种前 4 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禁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大气污染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相关部门指导东北地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降低传输过程对本区域的环境影响。  (九)加强扬尘综合管控  强化扬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7 吨/月平方公里,鼓励各地细化降尘量控制要求,逐月实施区县降尘量监测排名。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强化道路扬尘整治,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及时整治扬尘。全面清理整治铁路两侧500 米范围内的防尘网,对原防尘网覆盖的渣土堆等,进行清除、固化处理或喷洒抑尘剂。2021 年底前,沿海及内河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和主要交通干线、铁路物料堆场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持续优化绩效分级应急减排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及其补充说明的相关要求,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并针对地方特色行业,结合实际污染排放水平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梳理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等保障类企业名单,细化除小微涉气企业外的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做到减排清单涉气企业覆盖全、保障类企业名单真实有效、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可落地、可核查。各地须进一步规范应急减排措施。对于单独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须作为独立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措施,不得将多个独立排污许可证企业生产工序合并共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按生产线计,不得以降低生产负荷、缩短生产时长等难以核查的方式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各地在绩效分级过程中,应加强中控数据记录的管理,重点行业关键数据均应纳入中控数据记录。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各地应持续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准确性,依法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减排措施落地有效。同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各省(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作为“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的关键举措,要借鉴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成功经验,避免出现不担当作为、放松监管要求、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简单粗暴措施等问题。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2021 年 10 月底前,各省(市)要将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单、锅炉清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等报生态环境部,2022 年 4 月 15 日前报送秋冬季攻坚总结。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各省(市)要认真落实《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保障民生用气价格基本稳定,加强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减少供气层级,有效降低各环节费用。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完善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以及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的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  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优化投入结构,控制支出成本,多渠道募集资金支持清洁取暖,中央财政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适当给予运营支持。清洁取暖补贴要因地制宜,区别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差异化精准施策,重点向农村低收入人群倾斜,不搞“一刀切”,确保清洁取暖设施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十三)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要求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 VOCs 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  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将涉 VOCs 和氮氧化物的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覆盖率不低于工业源 VOCs、氮氧化物排放量的 65%,完成重点污染源大气主要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对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对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问题要及时严肃查处。鼓励企业安装治理设施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快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建立以机动车排放为重点,涵盖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的移动源监测体系,2021 年 12 月底前,各地在划定的低排放控制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测,完成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规划,推进交通空气质量和流量监测。  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2 年 3 月底前,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十四)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加强监管 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在油品质量、煤炭质量、涉 VOCs 产品质量、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加密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加大易发多发问题监管执法力度。对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废气旁路管理情况、排污口设置情况、运行记录台账等开展排查,加强执法监测联动。重点查处通过旁路、废弃烟道等偷排直排,未安装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排污口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未按规定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口,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台账弄虚作假、台账记录不规范等行为。  生态环境部统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力量,持续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针对不同时段的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动态确定监督帮扶城市范围,按照不同城市的差异化特点,安排不同的监督帮扶任务。重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监督检查、清洁取暖保障、锅炉炉窑综合治理等专项帮扶工作。对 2021 年以来监督帮扶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各地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对监督帮扶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强现场核实,督促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十五)强化考核督查和执纪问责。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降尘量监测结果 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 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印发
    p   为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切实加强重点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久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近日,《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也已印发,设置了“2020年10-12月,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的目标。 /p p   其中,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 /p p   附全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2018年以来,长三角地区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空气质量改善明显,2019-2020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7-2018年秋冬季下降22%,重污染天数下降79%。尽管秋冬季攻坚取得积极成效,但长三角地区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仍比其他季节高50%-70%,重污染天气占全年95%以上,苏北、皖北主要城市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许多受疫情影响抑制的产能和产量短时间内集中快速增长,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现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部分地区完成“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存在风险。2020-2021年秋冬季是长三角地区第3个攻坚季,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十三五”规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确保如期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既定目标任务。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基本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工作基础上,继续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服务“六稳”“六保”大局。采取积极稳妥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过去秋冬季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果,做到时间、区域、对象、问题、措施五个精准,立足于抓好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防止层层加码。围绕持续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深入推进一体化协作机制,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柴油货车和船舶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攻坚治理、工业炉窑和燃煤锅炉治理等。坚持问题导向,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加大帮扶力度,严防重污染天气反弹,实现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 /p p   (二)主要目标。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原则,充分考虑2020年一季度空气质量的疫情影响,将2020-2021年秋冬季目标设置为两个阶段,根据2019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类确定各城市的PM2.5浓度控制目标,按照污染程度分为6档,PM2.5浓度每档相差1个百分点,对“十三五”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要求。 /p p   2020年10-12月,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 /p p   (三)实施范围。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 /p p   二、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p p   (四)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各城市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将完成整改的企业列入“白名单”,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及时纳入管理台账。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不允许“散乱污”企业享受“六稳”“六保”相关优惠政策,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借机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 /p p   (五)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组织相关资源,帮助钢铁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路线,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20年12月底前,力争60%左右产能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上海市完成宝武集团3台600平方米烧结机和553万吨焦炭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江苏省完成9000万吨、浙江省完成560万吨、安徽省完成670万吨粗钢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p p   各地要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工作。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钢铁协会按程序公示后,纳入动态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 对在评估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评估监测机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D级。 /p p   (六)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各地按照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加大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持续推进沿江、沿湖、沿湾等环境敏感区内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化工企业关闭或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上海市全面完成《优“化”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涉及的企业调整提升,完成全市不少于700项产业结构调整任务 江苏省全面完成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完成距太湖直线距离10公里以内所有冶炼产能,20公里以内6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50吨及以下转(电)炉,以及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内且不在化工园区的化工企业退出或搬迁 浙江省完成100个重点工业园区综合整治 安徽省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 /p p   (七)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的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 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 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1年3月底前,对排查出的旁路逐个进行分析论证,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 督促石化、化工企业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进一步加大石化、化工、制药、农药、汽车制造、船舶制造与维修、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废气综合治理力度。 /p p   (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重点工程。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长三角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含岸电使用)实施方案》及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加快发展集装箱铁水联运,推进集疏港铁路建设,大力发展水水中转、江海直达和江海联运。到2020年底,长三角地区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以上,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沿江沿海主要港口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基本实现由水路或铁路运输。 /p p   (九)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各城市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监管,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按照生态环境部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抓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见效,2021年3月底前,力争柴油货车检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灭冒黑烟车。持续做好长三角地区机动车环保信息服务平台的运行与维护,共享国三柴油货车和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并定期更新,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各城市要落实在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任务要求。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严格落实便民利民工作要求,严禁乱收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将超标排放问题突出的施工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 /p p   (十)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绿色港口建设。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强船舶排放跟踪监管,加大对加油船、水上加油站等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远洋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各省(市)要加强协调,研究出台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客船、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和单壳化学品船,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推广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内河运输船舶中的应用。港口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机械原则上应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继续推进上海自贸区(外高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管试验区建设,推广船舶尾气排放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 /p p   深入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建设任务,2020年底前,长三角内河水域,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的核心港口、水上服务区、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积极推动内河低压岸电按照现行标准统一船岸接插件,推动长三角地区率先对大型客船实施靠港强制使用岸电措施。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提高岸电使用率。 /p p   (十一)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各省(市)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江苏、浙江省加大燃煤小热电机组关停整合力度。2020年,长三角地区接受外送电量比例比2017年显著提高。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燃煤锅炉、炉窑替代,实现增气减煤。 /p p   (十二)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整治力度。2020年底前,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证热源供应前提下,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 /p p   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 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 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2020年底前,江苏省全部关停烧结砖瓦行业年产能3000万块及以下的隧道窑生产线 安徽省完成城市建成区玻璃、陶瓷、砖瓦行业燃煤炉窑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全面加强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 /p p   (十三)强化扬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 平方公里,其中,苏北、皖北城市不得高于7吨/月· 平方公里,鼓励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加强施工扬尘控制,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将因施工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加大各类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等出入口道路清扫保洁力度,鼓励建设智慧道路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建设。 /p p   (十四)强化秸秆禁烧管理。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自2020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要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栽种前4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 /p p   三、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p p   (十五)推进区域协作机制。研究构建区域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常态化数据共享和智能化应用管理。统一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先行衔接跨界地区空气质量监控站点体系建设。打造一体互联的交通信息平台,支撑区域一体化智慧物流服务,推进多式联运信息交换共享。完善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机制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做好重大活动环境质量的协同保障工作。推进区域实行统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绿色产品标准和环境执法规范。完善长三角地区联合执法互督互学长效机制,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一体化工作。 /p p   (十六)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各地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以“先进”带动“后进”,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将绩效分级有关要求告知到相关的每家企业,组织好评级工作。对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按《技术指南》有关指标严格执行,原则上,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评为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应严格落实《技术指南》中不同预警级别各绩效等级对应的减排措施要求。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各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业污染特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管理范畴(但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停产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 /p p   (十七)夯实应急减排清单。各地应按时完成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的绩效定级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按要求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清单,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纳入清单但不应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应急减排清单严格把关,组织力量对清单进行审核,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的清单审核汇总后上报生态环境部。 /p p   (十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深化落实《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定期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联合会商。充分依托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联合预测预报机制,当预测区域可能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各省(市)通报预警提示信息 各省(市)及时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不断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加强苏北、皖北城市的应急联动和联合执法,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 /p p   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各地可根据历史同期空气质量状况,结合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当预计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地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p p   四、保障措施 /p p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树立底线思维,完成目标任务存在风险的要制定针对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要梳理项目清单,倒排工期,确保2020年12月底前“销号”。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的经验教训,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对企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 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难退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 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及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简单粗暴措施,敷衍应对,临时性过关。 /p p   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 /p p   (二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研究制定“公转铁”等运输结构调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更新等补助政策,研究建立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优先补助绿色通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A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延续车购税资金支持集疏港铁路建设,落实纯天然气动力船免征车船税政策。 /p p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积极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共同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工作分工,推动岸电市场化购售电,降低岸电电价成本。研究实施铁路集港运输和疏港运输差异化运价模式,降低回程列车空载率。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进一步创新政策举措,制定并落实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异化电价、水价政策,提高企业改造积极性。 /p p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p p   (二十一)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各地要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为科学研判大气污染成因,客观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提高大气污染管控的精细化水平和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支撑。要科学布设VOCs监测点位,提升VOCs监测能力,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现有VOCs监测站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每个城市至少布设1个VOCs自动监测点位,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业园区等地增加监测点位。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快提升移动源监管能力,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推动油品储运销体系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系统。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2021年3月底前,公开曝光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p p   (二十二)加大监督帮扶力度。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做好监督帮扶工作,寓监督于帮扶之中。向企业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指导帮扶 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p p   (二十三)强化考核督察。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p p   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 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p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拟近日颁布
    消息称国家环保部近日正在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一系列相关产业设备的国家级排放标准,该标准目前正在讨论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望于近期正式颁布。   该人士透露,该标准主要对新建火电厂设备规定具体的排放指标,如单位立方米烟气排放量、运转每小时烟气排放量、发每度电烟气排放量等。经过修订,该标准将更加严格,相关指标在国际上也属于先进水平,同时,按照国内目前的设备技术水平,要满足上述标准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必须推广使用更严格的污染物控制技术。   该权威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新建火电厂的技术难度将加大,成本将提升,落实上述标准主要看居民承受能力和综合经济水平,毕竟发电成本的提升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理事长石定寰表示,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该标准的落实可能不会“一刀切”,将在不同地区有区别地推行,还有可能尝试建立地区间的相互补偿政策,推进碳交易试点。分析人士认为,该标准的颁布实施将给我国相关技术研发提出新的课题,而相应的高水平设备供应缺口也将成为市场的商机。   我国9日已经正式批准哥本哈根气候协议。政府一直酝酿的关于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的政策有望加快出台。
  • 加油站/储油库/油品运输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详细解读
    2020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三项新标准,并将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将全面代替GB20950-2007、GB20951-2007、GB20952-2007。新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储油库、油品运输和加油站VOCs有效减排,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促进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新标准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不同之处吧?PART.01GB 20952-2020 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本次修订全面规定了加油站在汽油(包括含醇汽油)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修订的变化如下:➤ 1.适用范围与GB 20952-2007相比,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加油站销售的含醇汽油也纳入管控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与GB 20952-2007相比,增加了14个引用文件,主要是气态污染物监测方法、技术导则、技术规范等文件,明确了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依据。例如HJ 55为企业边界浓度监测点位的选择提供指导;HJ 38、HJ 604和HJ 732为手工监测方法,使用气袋或注射器现场采集样品气体,利用气相色谱仪测量非甲烷总烃浓度。HJ 733采用便携式检测仪测量挥发性有机物,检测器类型包括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光离子化检测器和红外吸收检测器等,结合本标准非甲烷总烃的监测要求,仅能使用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类型的检测仪进行泄漏浓度。➤ 3.术语及定义与GB 20952-2007相比,增加了6个术语。应重点关注的术语是新增的“含醇汽油”、“油气泄露检测值”。★含醇汽油含有10%及以下乙醇燃料的汽油(E10)或含有30%及以下甲醇燃料的汽油(M30、M15)。随着我国能源结构调整的持续深入,已有多个省份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和甲醇汽油,将含醇汽油纳入到标准中顺应能源发展趋势。★★油气泄露检测值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油气回收系统泄漏点的油气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油气泄漏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即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 4.油气排放控制要求与GB 20952-2007相比,进一步明确了油气排放控制要求:1)对卸油阶段油气排放控制,提出了具体操作规程要求;2)对储油油气排放控制,修改了储油油气密闭性部件要求,由“保证在小于750Pa时不漏气”修改为“油气泄漏浓度满足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限值要求”,增加了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时,不应有油气泄漏;3)明确了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4)调整了油气处理装置安装要求;➤ 5.排放限值与GB 20952-2007相比,在保持原有排放限值基础之上,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增加了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排放限值,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增加了企业边界排放限值,要求任意1小时非甲烷总烃平均浓度值不应超过4mg/m3。除此之外,删除了密闭性、液阻和气液比的频次(每年至少检测1次)要求。➤ 6.大气污染物监测与GB 20952-2007相比,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监测章节,明确要求企业建立油气回收系统、维护、维修管理台账,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采样口或采样测试平台。➤ 7.气液比检测设备与GB 20952-2007相比,修改了气液比检测设备的指标,如表1所示。PART.02GB 20951-2020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本次修订对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油船等油品运输工具运输油气排放提出了全面控制要求,标准修订的变化如下:➤ 1.适用范围与GB 20951-2007相比,扩大了油品适用范围,在汽油的基础上增加原油、含醇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油品,也包括储油库内储存的与前述油品挥发性特征类似的循环油、组分油、凝析油、轻质油等,并将油船纳入标准,标准的名称由“汽油运输”修改为“油品运输”。➤ 2.控制要求与GB 20951-2007相比,增加了油船排放控制要求。无论是油罐车排放控制还是油船排放控制,均要求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 3.排放限值与GB 20951-2007相比,在汽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限值基础之上,参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泄漏排放限值要求,检测值不超过500μmol/mol。➤ 4.污染物检测要求与GB 20951-2007相比,新增了污染物监测要求。1)运输工具所属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依法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每年至少对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开展2次自行监测,2次监测时间间隔大于3个月,保存原始记录,并依法公布监测结果,2)汽车罐车生产企业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进行监测,并将检验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3)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对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进行检测,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 5.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设备与GB 20951-2007相比,修改了系统密闭性检测设备的指标,如表2所示。PART.03GB 20950-2020 储油库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本次修订全面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修订的变化如下:➤ 1.适用范围与GB 20950-2007相比,扩大了油品适用范围,在汽油的基础上增加原油、含醇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油品,也包括储油库内储存的与前述油品挥发性特征类似的循环油、组分油、凝析油、轻质油等。明确标准管控范围,删除了炼油厂,且不包括生产企业内罐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与GB 20950-2007相比,增加了13个引用文件,主要是气态污染物监测方法、技术导则、技术规范等文件,明确了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依据。➤ 3.术语及定义与GB 20950-2007相比,增加了12个术语,删除了2个术语。重点关注的术语是新增的“处理效率”和删除的“烃类探测器”。★★新增“处理效率”油气经油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油气处理装置进口和出口油气排放量进行计算,油气排放量是废气排气流量和油气排放浓度的乘积。进一步明确了处理装置处理效率的计算方法,将原来的排气浓度计算处理效率修改为根据油气排放量计算处理效率,除了测量油气排放浓度之外,还要进行废气排气流量的测量。★★删除“烃类探测器”该术语的删除意味着基于光离子化、红外等原理的便携式检测仪不适用于油气浓度的测量。➤ 4.储油控制要求与GB 20950-2007相比,完善了储油库控制要求,增加了油品储存浮顶罐运行、泄漏控制、维护与记录等要求。➤ 5.发油控制要求与GB 20950-2007相比,根据发油对象的不同,分类进行发油控制要求,并且增加了向铁路油罐车和油船发油的控制要求。另外要求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 6.VOCs泄露控制要求与GB 20950-2007相比,新增了载有油品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及油气收集系统,应按照GB 37822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污染物监测要求中第12.4条规定“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 7.排放限值与GB 20950-2007相比,在保持原有排放限值基础之上,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要求,增加了企业边界排放限值,要求任意1小时非甲烷总烃平均浓度值不应超过4mg/m3。除此之外,删除了油气密闭收集系统泄漏检测和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检测频次(每年至少检测1次)要求。
  •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h1 style=" margin-bottom: 20px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span /strong /h1 p br/ /p div class=" content_body_box" p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p p   现将《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市场监管总局 能源局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2020年10月30日 /p p   (此件社会公开)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 15pt" 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span /strong /p p   2018年以来,长三角地区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空气质量改善明显,2019-2020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细颗粒物(PM sub 2.5 /sub )平均浓度较2017-2018年秋冬季下降22%,重污染天数下降79%。尽管秋冬季攻坚取得积极成效,但长三角地区秋冬季PM sub 2.5 /sub 平均浓度仍比其他季节高50%-70%,重污染天气占全年95%以上,苏北、皖北主要城市PM sub 2.5 /sub 浓度仍处于高位。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许多受疫情影响抑制的产能和产量短时间内集中快速增长,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现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部分地区完成“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存在风险。2020-2021年秋冬季是长三角地区第3个攻坚季,攻坚的成效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十三五”规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确保如期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既定目标任务。 /p p strong   一、总体要求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一)基本思路。 /span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工作基础上,继续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服务“六稳”“六保”大局。采取积极稳妥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过去秋冬季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果,做到时间、区域、对象、问题、措施五个精准,立足于抓好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防止层层加码。围绕持续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深入推进一体化协作机制,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柴油货车和船舶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攻坚治理、工业炉窑和燃煤锅炉治理等。坚持问题导向,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加大帮扶力度,严防重污染天气反弹,实现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主要目标。 /span 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原则,充分考虑2020年一季度空气质量的疫情影响,将2020-2021年秋冬季目标设置为两个阶段,根据2019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类确定各城市的PM sub 2.5 /sub 浓度控制目标,按照污染程度分为6档,PM sub 2.5 /sub 浓度每档相差1个百分点,对“十三五”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要求。 /p p   2020年10-12月,长三角地区PM sub 2.5 /sub 平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详见附件1)。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三)实施范围。 /span 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 /p p strong   二、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四)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 /span 各城市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将完成整改的企业及时移出“散乱污”清单,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及时纳入管理台账。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五)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span 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组织相关资源,帮助钢铁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路线,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20年12月底前,力争60%左右产能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上海市完成宝武集团3台600平方米烧结机和553万吨焦炭产能超低排放改造;江苏省完成9000万吨、浙江省完成560万吨、安徽省完成670万吨粗钢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p p   各地要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工作。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钢铁协会按程序公示后,纳入动态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在评估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评估监测机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D级。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六)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 /span 各地按照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加大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持续推进沿江、沿湖、沿湾等环境敏感区内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化工企业依法关闭或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依法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上海市完成全市不少于700项产业结构调整任务,有序推进《优“化”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涉及的企业调整提升工作。江苏省全面完成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年度目标任务,2020年底前,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内且在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全部依法退出或搬迁;对确实不能搬迁的企业,逐一进行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估,采用“一企一策”抓紧改造提升;对化工园区内的企业逐企评估并提出处置意见,2020年底前,与所在园区无产业链关联、安全和环保隐患大的企业依法关闭退出。浙江省完成100个重点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安徽省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七) 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 /span 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的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1年3月底前,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督促石化、化工企业通过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加强火炬系统排放监管。进一步加大石化、化工、制药、农药、汽车制造、船舶制造与维修、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废气综合治理力度,推动重点行业“一行一策”,加大清洁生产改造力度。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重点工程。 /span 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长三角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含岸电使用)实施方案》及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加快发展集装箱铁水联运,推进集疏港铁路建设,大力发展水水中转、江海直达和江海联运。到2020年底,长三角地区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以上,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沿海主要港口煤炭集港全部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九)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 /span 各城市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监管,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按照生态环境部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督促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见效,实现排放超标车辆尾气检验与维修治理闭环管理。各地不得以环保名义违规设立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在空气质量监测点附近有针对性地设置绕行路线,人为干预监测结果。持续做好长三角地区机动车环保信息服务平台的运行与维护,共享国三柴油货车和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并定期更新,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各城市要落实在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任务要求。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严格落实便民利民工作要求,严禁乱收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将超标排放问题突出的单位依法纳入失信名单。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等违法行为。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绿色港口建设。 /span 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远洋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各省(市)要加强协调,研究出台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依法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客船、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和单壳化学品船,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推广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内河运输船舶中的应用。港口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机械原则上应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继续推进上海自贸区(外高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管试验区建设,推广船舶尾气排放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 /p p   深入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建设任务,到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任务。加强监管,督促具备条件的船舶按规定使用岸电,并积极推动内河低压岸电按照现行标准统一船岸接插件。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一)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span 各省(市)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2020年,长三角地区接受外送电量比例比2017年显著提高。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上游供气企业和国家管网公司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燃煤锅炉、炉窑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以供定需。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二)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 /span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整治力度。2020年底前,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 /p p   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停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行业5吨/小时以下短炉龄冲天炉改为电炉,鼓励铸造行业10吨/小时及以下冲天炉改为电炉;加快推动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依法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2020年底前,江苏省全部关停烧结砖瓦轮窑和年产能3000万块及以下的隧道窑生产线。全面加强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三)强化扬尘管控。 /span 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 平方公里,其中,苏北、皖北城市不得高于7吨/月· 平方公里,鼓励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分区细化的降尘量监测考核。加强施工扬尘控制,严格执行城市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将因施工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加大各类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等出入口道路清扫保洁力度,鼓励建设智慧道路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建设。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四)强化秸秆禁烧管理。 /span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自2020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要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栽种前4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 /p p strong   三、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五)推进区域协作机制。 /span 研究构建区域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常态化数据共享和智能化应用管理。统一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先行衔接跨界地区空气质量监控站点体系建设。打造一体互联的交通信息平台,支撑区域一体化智慧物流服务,推进多式联运信息交换共享。完善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机制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做好重大活动环境质量的协同保障工作。推进区域实行统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绿色产品标准和环境执法规范。完善长三角地区联合执法互督互学长效机制,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一体化工作。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六)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 /span 各地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以“先进”带动“后进”,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将绩效分级有关要求告知到相关的每家企业,组织好评级工作。对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按《技术指南》有关指标严格执行,原则上,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评为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应严格落实《技术指南》中不同预警级别各绩效等级对应的减排措施要求。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各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业污染特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七)夯实应急减排清单。 /span 各地应按时完成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的绩效定级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按要求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清单,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应急减排清单严格把关,组织力量对清单进行审核,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的清单审核汇总后上报生态环境部。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span 深化落实《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定期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联合会商。充分依托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联合预测预报机制,当预测区域可能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各省(市)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各省(市)及时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不断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加强苏北、皖北城市的应急联动和联合执法,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 /p p   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各地可根据历史同期空气质量状况,结合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当预计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地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p p strong   四、保障措施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span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树立底线思维,完成目标任务存在风险的要制定针对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要梳理项目清单,倒排工期,确保2020年12月底前“销号”。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的经验教训,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对企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难退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及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简单粗暴措施,敷衍应对,临时性过关。 /p p   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详见附件2)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span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研究制定运输结构调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更新等补助政策,研究建立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优先补助绿色通道。落实纯天然气动力船免征车船税政策。 /p p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积极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共同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工作分工,推动岸电市场化购售电,降低岸电电价成本。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进一步创新政策举措,鼓励地方制定并落实基于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提高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积极性。 /p p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十一)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span 各地要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为科学研判大气污染成因,客观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提高大气污染管控的精细化水平和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支撑。要科学布设VOCs监测点位,提升VOCs监测能力,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现有VOCs监测站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每个城市至少布设1个VOCs自动监测点位,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业园区等地增加监测点位,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成后,要及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依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快提升移动源监管能力,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推动油品储运销体系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系统。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2021年3月底前,公开曝光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十二)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 /span 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做好监督帮扶工作,寓监督于帮扶之中。向企业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指导帮扶;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十三)强化考核督察和执纪问责。 /span 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p p   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11/attachment/f7945dad-dbcd-4bfe-986e-298d22a2bb49.pdf" target=" _self" title=" W020201103628208013686.pdf" textvalue=" 1.长三角地区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长三角地区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11/attachment/43cc424c-7264-4c9d-9c3c-c205f7c825aa.pdf" target=" _self" title=" W020201103644665295873.pdf" textvalue=" 2.长三角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长三角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pdf /span /a /p p br/ /p p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气象局、铁路局、民航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生态环境厅(局)。 /p p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0月30日印发 /p /div p br/ /p
  •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p br/ /p h1 style=" margin-bottom: 20px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span /h1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span /strong /p p br/ /p div class=" content_body_box"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洛阳、三门峡、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定州、辛集、济源、韩城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现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tyle=" text-align: right"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生态环境部& nbsp 发展改革委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工业和信息化部& nbsp 公安部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财政部& nbsp 住房城乡建设部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交通运输部& nbsp 商务部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市场监管总局& nbsp 能源局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北京市人民政府& nbsp 天津市人民政府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河北省人民政府& nbsp 山西省人民政府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山东省人民政府& nbsp 河南省人民政府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陕西省人民政府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2020年10月28日 /div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此件社会公开) /div & nbsp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 15pt"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span /strong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随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明显提高,尤其是2017年以来,针对重点区域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多发、频发的情况,连续三年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成效明显,2019年秋冬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细颗粒物(PM sub 2.5 /sub )平均浓度较2016年同期下降33%,重污染天数下降52%。尽管秋冬季攻坚取得积极成效,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仍是全国PM sub 2.5 /sub 浓度最高的区域,秋冬季PM sub 2.5 /sub 平均浓度是其他季节的2倍左右,重污染天数占全年95%以上,2020年年初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及周边地区出现两次重污染过程,群众反映强烈。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许多因疫情影响受抑制的产能和产量短时间内集中快速增长,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现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部分地区存在完不成“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风险。2020-2021年秋冬季是第4个攻坚季,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十三五”规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确保如期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既定目标任务。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trong   一、总体要求 /strong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一)基本思路。 /span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工作基础上,继续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服务“六稳”“六保”大局。采取积极稳妥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过去秋冬季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果,做到时间、区域、对象、问题、措施五个精准,立足于抓好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防止层层加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污染天气,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强化联防联控;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散煤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加强秸秆禁烧管控,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炉窑和燃煤锅炉治理等。坚持问题导向,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加大帮扶力度,严防重污染天气反弹,实现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主要目标。 /span 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原则,充分考虑2020年一季度空气质量的疫情影响,将2020-2021年秋冬季目标设置为两个阶段,根据2019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类确定各城市的PM sub 2.5 /sub 浓度和重污染天数控制目标,按照污染程度分为6档,PM sub 2.5 /sub 浓度每档相差1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每档相差2天,对“十三五”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要求。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2020年10-12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 sub 2.5 /sub 平均浓度控制在63微克/立方米以内,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5天以内;汾渭平原PM sub 2.5 /sub 平均浓度控制在62微克/立方米以内,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5天以内。2021年1-3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 sub 2.5 /sub 平均浓度控制在86微克/立方米以内,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12天以内;汾渭平原PM sub 2.5 /sub 平均浓度控制在90微克/立方米以内,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13天以内(详见附件1)。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三)实施范围。 /span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含西咸新区)、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含韩城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trong   二、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strong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四)全面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 /span 各地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以“先进”带动“后进”,提升环保基础工作整体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将绩效分级有关要求告知到相关的每家企业,组织好评级工作。对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按《技术指南》有关指标严格执行,原则上,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评为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应严格落实《技术指南》中不同预警级别各绩效等级对应的减排措施要求。对国家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业污染特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五)高标准完成应急减排清单。 /span 各地应按时完成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的绩效定级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按要求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清单,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应急减排清单严格把关,组织力量对清单进行审核,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的清单审核汇总后上报生态环境部。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六)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 /span 各地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按照预案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预计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地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七)加强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 /span 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将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各省(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不断完善重点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要按照重点区域要求,同步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trong   三、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strong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八)推进清洁取暖散煤替代工程。 /span 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则,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基本完成平原地区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基本建成无散煤区。在山区等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允许使用“洁净煤+节能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方式取暖。因疫情防控导致改造工程滞后的地区,应抓紧谋划,科学统筹施工计划,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力争完成既定任务目标。2020年新改造尚未得到一个采暖季运行检验的,不得拆除原有燃煤取暖设施。河北、河南、山东等地要加强农业大棚、烤烟叶、中药材烘干、畜禽养殖等领域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工作。根据各地上报情况,2020年采暖季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共完成散煤替代709万户。其中,河北省337万户、山西省96万户、山东省163万户、河南省40万户、陕西省73万户。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以及储气设施等重点工程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采暖期新增天然气重点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倾斜,优先保障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油气、电网、发电、铁路等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严防散煤复烧。对已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对散煤经销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九)强化秸秆禁烧管控。 /span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自2020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播种前4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相关部门指导东北地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降低传输过程对本区域的环境影响。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 /span 各城市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将完成整改的企业及时移出“散乱污”清单,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纳入管理台账。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不允许“散乱污”企业享受“六稳”“六保”相关优惠政策,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借机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一)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span 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组织相关资源,帮助钢铁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路线,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20年12月底前,力争完成2亿吨钢铁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其中,河北省完成1.1亿吨、天津市完成1200万吨、山东省完成4000万吨、河南省完成1300万吨、山西省完成2000万吨、陕西省完成600万吨,各省(市)至少树立1-2家钢铁超低排放改造示范企业,发挥区域内引领带动作用。首钢、河钢、太钢、德龙、建龙、山钢等大型钢铁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位于区域内的集团钢铁企业力争2021年3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各地要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工作。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钢铁协会按程序公示后,纳入动态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在评估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评估监测机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D级。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二)推进“公转铁”重点工程。 /span 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和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砂石、火电、钢铁、焦化、铝冶炼、黑色金属矿采选和非金属矿采选等运输量较大行业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建设。各地要研究砂石骨料行业运输结构调整政策措施,推进砂石行业清洁运输。提升铁路货运量,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煤炭、焦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达到80%以上。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三)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 /span 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各省(市)要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按照本地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方案,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综合措施,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完成淘汰100万辆国三及以下营运类柴油货车的目标任务。各城市要落实在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任务要求。开展柴油货车执法检查,按照生态环境部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抓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见效,实现排放超标车辆尾气检验与维修治理闭环管理。各地不得以环保名义违规设立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在空气质量监测点附近有针对性的设置绕行路线,人为干预监测结果。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将超标排放突出的施工单位依法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严格落实便民利民要求,严禁在编码登记过程中乱收费。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四)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 /span 各地要按照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2020年12月底前,天津市钢铁产能控制在1500万吨左右,河北省钢铁产能控制在2亿吨以内。加快淘汰炉龄较长、炉况较差的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推动独立焦化企业逐步退出。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五)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 /span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整治力度。2020年12月底前,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停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行业5吨/小时以下短炉龄冲天炉改为电炉,鼓励铸造行业10吨/小时及以下冲天炉改为电炉;加快推动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依法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全面加强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六)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 /span 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1年3月底前,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督促石化、化工企业通过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加强火炬系统排放监管。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七)强化扬尘管控。 /span 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 平方公里,鼓励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分区细化的降尘量监测考核。加强施工扬尘控制,严格执行城市工地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鼓励各地继续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强化道路扬尘整治,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加大各类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等出入口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放场所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以及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建设。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trong   四、保障措施 /strong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span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树立底线思维,完成目标任务存在风险的要制定针对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要梳理项目清单,倒排工期,确保2020年12月底前“销号”。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的经验教训,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对企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难退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及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简单粗暴措施,敷衍应对,临时性过关。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详见附件2)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span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居民“煤改气”2020-2021年采暖期天然气门站价格不上浮。各省(市)要落实好《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完善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在平均水平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进一步创新政策举措,鼓励地方制定并落实基于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提高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积极性。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优化投入结构,控制支出成本,多渠道募集资金支持清洁取暖,中央财政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适当给予运营支持。清洁取暖补贴要因地制宜,区别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差异化精准施策,重点向农村低收入人群倾斜,不搞“一刀切”,确保清洁取暖设施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奖励资金与相关省(市)淘汰车辆具备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数量挂钩。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十)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span 各地要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为科学研判大气污染成因、客观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提高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管控的精细化水平和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支撑。要科学布设VOCs监测点位,提升VOCs监测能力,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现有VOCs监测站点基础上,科学合理增加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业园区等地增加监测点位,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各地要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依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快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在沿海主要港口和重要物流通道建成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汾渭平原各地级城市、县城要继续加强降尘监测,加强数据质控,确保数据质量,并及时将降尘监测结果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2021年3月底前,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十一)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 /span 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做好监督帮扶工作,寓监督于帮扶之中。向企业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指导帮扶,推动复工复产;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涉VOCs产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加密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生态环境部统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力量,持续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针对不同时段的空气质量形势,动态确定监督帮扶城市范围,按照不同城市的差异化特点,安排不同的监督帮扶任务。重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和清洁取暖保障专项帮扶,根据不同城市攻坚任务安排部署情况,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治理、锅炉综合治理、燃煤小机组关停淘汰、扬尘管控、“散乱污”企业清零等专项排查,建立清单台账、摸清任务进展、跟踪问题整改、督促工作落实。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十二)强化考核督察和执纪问责。 /span 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降尘量监测结果;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11/attachment/7ca08558-02e7-44ec-a196-24f723ba294c.pdf" target=" _self" title=" W020201103650146804541.pdf" textvalue=" 1.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df /span /a br/ a oldsrc=" W020201103650146804541.pdf" href="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1/W020201103650146804541.pdf" /a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11/attachment/eea9ca5c-6e1f-4d92-aaca-600e3a3d53fa.pdf" target=" _self" title=" W020201103650147237970.pdf" textvalue=" 2.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pdf /span /a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气象局、铁路局、民航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省(市)生态环境厅(局)。 /div div class=" Custom_UnionStyle"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0月30日印发 /div /div /div
  • 北京市环保局发布五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月10日,北京市环保部门新发布了五项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涉及火葬场、锅炉、炼油与石油化工、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领域。五项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中,新建锅炉排放限值由现行的150毫克/立方米收严到80毫克/立方米,限值降低近半 火葬场重点控制二噁英排放,新标二噁英排放降至0.1纳克/立方米,降低90%。   环保部门介绍,本次新发布的五项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包括《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油与石油化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五项标准均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据了解,修订并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本市2013年至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5年重点任务之一,该排放标准为第二次修订,主要目的是加严氮氧化物排放控制。今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中第一阶段的排放限值,即新建锅炉排放限值由现行的150毫克/立方米收严到80毫克/立方米 2017年4月1日起新建锅炉实施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即氮氧化物排放进一步收严到30毫克/立方米。   同时,该标准对在用锅炉也收严了限值。2017年4月1日起,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将执行8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由于此标准不区分燃煤锅炉和燃气锅炉,所以对燃煤锅炉来说,新标准将更加严格,这也有利于促进燃煤锅炉的升级改造。预计到2020年,因执行新标准,每年可削减氮氧化物排放约3万吨,相当于2013年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70%。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也是此次新标准控制的重点,五项标准中有三项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分别涉及印刷业、家具业和炼油与石油化工。新标准首次提出了限制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指标,以及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从源头上综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炼油与石油化工的相关排放标准是第一次修订,预计新标准执行后,可减少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50%、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10%。   此外,针对火葬场,本市也加强末端处理,控制污染排放,重点就是控制二噁英的排放。根据新标准,其排放限值从国家标准的1.0纳克/立方米降到0.1纳克/立方米,降低90%。据悉,目前全市12家火葬场(殡仪馆)正在实施尾气处理技术的改造,改造完成后,均将达到0.1纳克/立方米的标准。改造预计在明年7月1日前完成。   市环保局科技标准处处长阎育梅表示,五项新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环保标准已达55项,其中37项为排放标准。预计今年8月底前,本市还将发布汽车制造、汽车维修、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聚光科技应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整体解决方案
    背景介绍 北京市环保部门新发布了五项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涉及火葬场、锅炉、炼油与石油化工、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领域。五项标准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是此次新标准控制的重点,五项标准中有三项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分别是印刷业、家具业和炼油与石油化工。新标准首次提出了限制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指标,以及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力争从源头上综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VOCs在常温下可以蒸发物的形式存在于空气中,它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刺激性、致癌性和特殊的气味性,这些都会对人体的皮肤和黏膜产生影响,甚至对人体产生急性损害,是空气中三种有机污染物影响较为严重的一种。 新标准解读 一、《DB11/1201&mdash 2015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对比前后两次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该标准内容上的变化比较大。对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的要求也更为严格,比如单张纸胶印油墨的VOCs含量限值为3%(上次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第Ⅱ时段为4%);柔印油墨和凹印油墨不再区分溶剂基和水基,VOCs含量限值统一定为30%。此外,对于通过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再区分印刷方式,并删除了对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要求。 新标准规定: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在3%~30%的范围内。 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限值要求如下:(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Ⅰ时段 Ⅱ时段 苯 0.5 0.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5 10 非甲烷总烃 50 5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要求如下:(单位:mg/m3) 监控位置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厂界 0.1 0.1 0.5 0.2 2.0 1.0 印刷生产场所 0.1 0.12.0 1.0 6.0 3.0 二、《DB11/1202&mdash 2015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为环保系统又一&ldquo 史上最严&rdquo 的地方环保标准,制定的主要目的是推动油性涂料彻底退出市场。据悉,中国涂料涂装业每年向大气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总量约计430万吨,其中油性漆占比约为98%。相比油性漆,水性漆的环保优势明显,按照标准执行日期来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时段的要求,即北京市家具制造行业禁止使用有机溶剂型(油性)涂料喷涂工序。 新标准规定:企业生产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Ⅰ时段在300g/L,Ⅱ时段在70~80 g/L之间。 企业生产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限值要求:(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Ⅰ时段 Ⅱ时段 苯 0.5 0.5 苯系物 15 2 非甲烷总烃 40 10 颗粒物 10 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要求如下:(单位:mg/m3) 监控位置 苯 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厂区边界 0.1 0.1 0.5 0.2 1.0 0.5 非封闭涂装车间工位/或封闭涂装车间门窗口 0.1 0.1 2.0 0.5 5.0 2.0 备注:苯系物是指分子式中只含有一个苯环的芳烃统称。本标准中的苯系物仅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合计。无标气物种以甲苯计。 三、《DB 11/ 447&mdash 2015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油与石油化工的相关排放标准是第一次修订,预计新标准执行后,可减少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50%、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10%。 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厂界环境空气中任何1小时的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要求如下: (单位:mg/m3) 污染物 颗粒物 非甲烷总烃 苯 甲苯 二甲苯 氯化氢 厂界监控点处浓度 Ⅰ时段 1.0 4.0 0.4 0.8 0.8 0.01 Ⅱ时段 1.0 2.0 0.2 0.8 0.5 0.01 注: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执行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某种污染物的企业边界浓度限值严于本标准,则执行该种污染物的国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标准测定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 1 苯 甲苯 二甲苯苯系物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2 非甲烷总烃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注: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再行发布的适用的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也应执行。 聚光科技整体解决方案 以上几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项目包括了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以及非甲烷总烃,其排放浓度限值为0.1~50 mg/m3。聚光科技自主研发生产的专用款Mars-400 Pro型便携式气质联用仪可以结合吸附-热脱附法检测大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的排放量,检测方法完全符合HJ 583、HJ 734、HJ 644等最新环境标准的要求。另外GC-2000型气相色谱仪可以检测污染源排气中的非甲烷总烃含量。 由于新标准增加了限制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指标,以及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目的是让各家企业从源头上综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因此对于传统检测方法,如实验室台式GC或台式GC-MS,其检测过程通常是用吸附管现场采样,再将采样管带回实验室用热脱附仪加热解吸后用GC或GC-MS分离分析。这种检测方法周期长,样品量大,人力成本高。而目前更多的环境监测部门和企业选择在线GC或便携式GC和GC-MS的方法进行过程控制,这种检测手段更灵活便捷,不仅缩短了采样时间和检测周期,而且对于污染排放的连续性监控更具有实施性。 对于浓度差异较大的污染源废气分析,传统的便携式GC和便携式GC-MS,都需要分析人员先预判样品的浓度,然后在仪器上安装合适的采集管路。如果浓度较小,安装和使用吸附管;如果浓度较高,则安装和使用定量环。当遇到浓度变化较大,如污染源分析,吸附管与定量环部件需相互更换时,则需要重新调试仪器,在实际操作中给分析人员带来较大的困难。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分析人员一般只会选用其中一种采样管路,由此也导致了仪器的应用范围缩小。 Mars-400 Pro型便携式GC-MS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最新推出的专用型便携式气质联用仪,该产品最大的特点是富集管与定量环兼容,实现ppt到百分含量的无缝分析,覆盖污染源到常规空气本底分析需求;预抽功能减小了采样流路的死体积与残留,提高分析的准确度和精密度;反吹功能减小了富集管和流路的残留,提高分析的准确度和精密度;采用专用VOCs分析色谱柱,保证VOCs分析的分离度。 Mars-400 Pro型便携式GC-MS 仪器同时内置定量环和吸附管,可以减少分析人员对浓度的预判难度。分析人员只需要在现场首先选用定量环高浓度分析,就能在5 min之内预判样品浓度,根据预判浓度选择采样方式。另外,Mars-400 Pro型便携式GC-MS可将外部控制软件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上,可以对主机进行控制和调试,并可实现序列运行和循环运行,适用于污染源排放的连续监测。 GC-2000型气相色谱仪 GC-2000甲烷非甲烷定制款为聚光新推出的针对甲烷非甲烷总烃检测的专用气相色谱仪,该仪器为双柱双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气相色谱仪,利用阀进样系统分别测定样品中的总烃和甲烷含量,以两者之差测的非甲烷总烃含量,总烃检出限为0.009mg/m3,甲烷检出限为0.02mg/m3。可以满足标准HJ/T38的要求。 针对新标准中规定检测指标和检测限值,聚光科技利用Mars-400 Pro型便携式GC-MS和GC-2000甲烷非甲烷定制款分别检测苯系物和非甲烷总烃,全面解决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需求。便携式GC-MS吸附热解吸法操作简便,移动性强,不仅能够实现污染源排放的连续监测,也能够给更多的企业用户提供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为监管工艺过程提供数据支持,帮助用户从源头上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 国瑞力恒发布大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新品
    GR-1350型大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 产品简介本仪器应用溶液吸收法采集环境大气、室内空气中的各种有害气体,应用滤膜称重法捕集环境大气中的总悬浮微粒(如TSP、PM10、PM2.5等),广泛应用于环保、职业卫生、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科研等机构。采用标准HJ/T 374-2007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JJG 956-2013 《大气采样器》JJG 943-1998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HJ/T 375-2007 《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18-2011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T 9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主要特点n 电子流量计,恒流采样,两路大气、一路颗粒物,任意一路可以单独控制,单独启停;n 高速处理器自动计算控制采样流量,自动补偿因电压波动和阻力变化引起的流量变化;n 大气采样气路配备防倒吸干燥瓶,防止吸收液倒吸;n 管路堵塞保护功能:采样过程中管路堵塞或负载过大,系统会自动停泵,保护仪器不会因长时间过载而损坏;n 大气采样具有恒温自动加热功能;n 大气采样采用高性能超低音无刷隔膜泵,使用寿命长;n 大气采样采用红蓝双颜色气路连接管,轻松准确连接气路;n 自动测量环境大气压与温度,显示实时采样流量,累计采样体积,标况体积;n 内置式实时时钟,可以预先设置采样启动时间;n 可设置定时采样,等间隔多次采样,采样次数可在1~99次任意设定;n 颗粒物采样采用无刷电机,克服阻力强,可连续长时间工作;n TSP/PM10/PM2.5采样头采用铝合金材质,抗静电吸附;n 掉电保护功能,来电自动采样;n 自动调节对比度的中文液晶显示屏,可在零下30度正常工作;n 具备RS232数字通信接口,可外接打印机,方便数据输出。n 配备高度可调节的三角支架; 技术指标主要参数参数范围分辨率准确度大气采样流量(0.1~1.0)L/min0.01L/min优于±2.5%TSP采样流量(60~130)L/min0.1L/min优于±2.5%流量重复性优于±2.0%流量稳定性优于±2.0%计前压力(-30~0)kPa0.01kPa优于±2.5%大气压(70~110)kPa0.01kPa优于±500Pa采样时间1min~99h59min1min优于±0.2%仪器噪声<59dB(A)整机尺寸(W×D×H)mm210×320×270整机重量约7kg工作电源AC220V±10% 50HZ整机功耗<150W采样头指标PM2.5切割特性Da50 = (2.5±0.2)μm 〥g = (1.2±0.1) μmPM10切割特性Da50 = (10±0.5)μm 〥g = (1.5±0.1) μm入口速度0.3m/s创新点:GR1350大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大气部分均为双路电子流量计,样品温控类型有加热型和恒温型可供选择,颗粒物采样有常规负压型(-9kPa)和高负压型(-20kPa)可供选择,并可选配内置高能锂离子电池,电池工作时间大于10小时。小型便携、质量可靠、性能稳定、使用寿命长 流量稳定性等方面有较大的改进,大大减少了劳动强度。 大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
  • 综合大气采样器双路恒温恒流 自带热敏蓝牙打印机 即是热敏又是蓝牙
    综合大气采样器 自带热敏蓝牙打印机 即是热敏又是蓝牙XY-1350A综合大气采样器 自带热敏蓝牙打印机 即是热敏又是蓝牙    适用范围  采样器应用溶液吸收法采集环境大气、室内空气中的各种有害气体;采用滤膜称重法捕集环境大气中的总悬浮微粒(TSP)和可吸入微粒(PM10)或(PM2.5)、氟化物、重金属、SVOC等。可供环保、卫生、劳动、安监、、科研、教育等部门用于气态物质和气溶胶的常规及应急监测。    3.采用标准  HJ 618-2011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56-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  HJ 9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4-2007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5-2007 《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6-2007 《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JJG 956-2013 《大气采样器》  JJG 943-1998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HJ 955-2018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657-2013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  4.技术特点  一机多用,两路恒温恒流大气采样,一路TSP采样,独立控制、配置灵活;  采用7.0寸宽温高亮彩色触摸显示屏,阳光下清晰可见、界面美观、操作方便;  按键、触摸双操作模式,适应多种用户的操作习惯;  可选配内置可充电锂电池,单次充电工作时间大于4小时;  海量数据存储,数据存储量大于100000组;  颗粒物采样流量可设置,选配合相应的采样头使用可用于氟化物、重金属、SVOS等的采样;  选用进口采样泵,负载能力高、噪音低,流量稳定,使用寿命长;  自动测量温度、气压,自动计算标况采样体积;  体积小、重量轻,携带方便;  采样过程中断电数据自动保护,来电后继续采样;  双数据输出模式,可蓝牙打印或可U盘导出;  铝合金材质采样头,抗静电吸附;  整机采用优异的防尘、防水设计,可以保证在雨雪天气正常工作;  整机考虑电磁兼容性设计,具有较强的抗干扰、抗辐射能力。  生态环境标准化建设仪器  为进一步约束企业污染排放,规范环保流程,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方案,方案中主要要求各地根据当地情况,按需配置移动执勤专用车、车载样品保存设备、车载电源转换器、移动包、移动终端、现场记录仪、个人防护包、测距仪、流量计(超声波明渠流量计)、采样设备(水质采样器、真空气袋采样器、土壤采样器等)、数码照相机(防爆照相机)、红外摄像机、快检试剂包(含常见土壤重金属快检)、热成像仪、粉尘快速测定仪、多参数气体检测仪、恶臭监测仪、手持扩音器、暗管探测仪、管道探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微风风速计(热球风速仪等)、便携式水污染物监测设备、便携式油烟检测仪、防爆对讲机、溶解氧仪、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FID)、柴油车尾气分析仪、林格曼黑度检测仪、烟尘烟气测试仪、烟气分析仪、水质采样器、车载冷藏运输箱等仪器。  我是一个环境仪器仪表的业务员,每天的时间过的很快,觉得不够用,每天早上我是五点二十起床,开始给大宝做饭,大宝吃饭时间是五点四十五,饭后六点去学校上早课,六点我就开始收拾自己,然后六点四十左右开始做饭,七点多做好了饭,叫二宝起床,吃饭,八点送二宝上幼儿园,然后自己来公司上班。这是风风火火的早上。  早上上班后发现昨晚十点有个未接电话,我就连忙打过去,客户说需要个人防护和设备,中间沟通了一个多小时,关于配置和拉杆箱的尺寸大小,运费,什么的,还没有忙活完来了一个贵州要在线测汞仪的客户,发了一些技术参数给我,我这边尽快的给个人防护箱客户落实好了价格和配置,又开始了在线水质检测仪的技术对比,经过对比客户需要的是阳极溶出伏安法在线汞仪,我按照客户的要求,给客户报价了,客户还要了一些安装实际客户名单,中午比较忙一点,来了一个第三检测公司的客户要孔口流量校准仪,范围:中流量校准器(70.00-140.0)L/min,核实好给客户推荐了设备,报了价格,然后山西的客户代理商给我发信息说要便携式油气回收检测仪的视频,然后安排技术对接售后,忙忙的到吃饭时间了,就这样一上午的时间过去了。  下午上班一般就是安排发货,今天的安排是发一台紫外臭氧分析仪,湖南电厂采购的,车间那边检查合格后我自己有对比了一下数据,检查无误安排顺丰发货,接下来就是两台便携式明渠流量计公司主打产品,检测数据稳定,联系青岛计量院发货过去做校准证书,下午四点左右开始回访一下年前和年后有意向的客户,还没完全回访完,有客户拜访,我就放下了手中的工作,接待客户到接待室,这个客户是环境设备给终端供货的,让我给他推荐一下,我带客户参观了厂区,给他说了一下项目的大类,给客户做方案等等,就这样我一天的工作到下班时间了,其实昨晚销售业务员,也没有下班点,正常来说就是到了点下班在家里正在炒菜做饭的时候,客户来客户,也得把火关了,给客户沟通和报价,以客户至上嘛哈哈,主要是喜欢这份工作,不然也不会这样认真负责的去做事情。销售仪器仪器这个行业我已经做了七八年了,所以我的老客户很多,我们相处的不仅是客户与业务员的关系,基本上都是朋友的关系了,年前有些仪器给客户报价,等年后客户采购的时候公司已经调价格了,不过已经给客户报出去了,价格我肯定不会给客户涨价,那样太没有原则了,即便自己没有利润,也不能让客户觉得我们不讲诚信,这就是我一个实实在在的仪器仪表业务销售员嘻嘻,欢迎新老客户支持青岛新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业务销售:单礼美
  • 禾信仪器携生态环境污染精准监管综合解决方案,亮相服贸会
    NEWS2022年9月1日-5日,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服贸会)将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和首钢园区举办,会议主题为“服务合作促发展 绿色创新迎未来”。本届服贸会结合环境服务快速发展趋势和国际需求,新增环境服务专题,重点展示生态环保、绿色节能新技术、新应用,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绿色低碳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型的复杂工程和长期任务,实现“双碳”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加快降低碳排放步伐,着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本次展会,禾信仪器携多款自主核心设备及生态环境污染精准监管解决方案盛装亮相,以自主创新技术赋能,助力大气污染攻坚战,助力实现“双碳”目标。诚邀您现场参观。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家会议中心二期H-004展出时间9月1日-9月4日 09:00-17:30(16:30观众停止入场)9月5日 9:00-16:00(15:00观众停止入场)关于禾信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622)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专注于质谱仪器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86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仪器专项承担单位,国家工信部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内首家在科创板上市的高端质谱分析仪器公司。面向环境监测、医疗诊断、食品安全、实验室检测等领域,提供多种质谱产品及技术服务解决方案。1+N1平台+N应用场景的生态环境"数字大脑"生态环境数字化智能平台依托禾信仪器“科技+服务”的综合优势,深度融合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5G、数字孪生等核心技术,覆盖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领域提出智慧环保解决方案。0+4助力实现生态环境污染精准监管全流程闭环禾信仪器以信息化手段赋能生态环境污染精准监管,助力实现企业园区查污控污治污过程的数据自动采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通过智能感知、智能研判、智能决策、智能管理全流程闭环,为企业园区综合统筹预防和管控各类风险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2+12智慧环保,精准监管,走好“双碳”之路2022年2月1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创新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禾信仪器高精准水体复杂污染分析溯源监测技术、分布式一拖多质谱监测技术入选试点方案附件1《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创新应用技术指南》,且被重点推荐。发挥科技创新,激活碳排放“双控”动能。禾信仪器在大气环境、水环境及智慧园区领域,自主研发并创立12种监控系统,推进低碳技术应用和绿色经济发展。大气VOCs秒级多组份走航监测系统SPIMS 2000该系统由禾信仪器自主研发,并于国内率先推出;系统荣获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中国分析测试协会BCEIA金奖等。服务已覆盖全国33个省级行政区,近300个地市。本系统可对300多种VOCs气体进行秒级实时走航监测,可秒级响应、实时获取不同物种浓度分布和变化规律。能够快速、深入了解区域污染物分布情况,锁定关键物种,实时追溯污染物来源,精确判定污染区域、行业,甚至是污染企业,为实施空气VOCs污染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 2000禾信仪器GC-MS 2000是专门针对现场有机污染物应急监测开发的新一代高性能便携式分析仪器。完全满足《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3—2021)、《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7—2021)两项标准要求。设备可实时、随地、快速地对事故现场的有机污染物进行准确定性和定量检测,是一种可提高应急监测能力,以及为现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有效监测手段。有效地解决了传统实验室离线或在线设备难以满足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勘查等分析需求。GC-MS2000是环境应急监测、公共安全和战场防化等领域的分析利器。
  • 专业与专注,成就大气环境综合绩效服务商 ——记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立体监测”创新之路
    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万学平   近年来,每逢国家重大活动及国际赛事,就有一批环境监测科技人员利用先进的雷达激光立体监测技术,为活动和赛事提供环境检测服务——他们来自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中科光电成立于2011年8月,由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科学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刘文清院士团队共同发起创建。截至目前,他们的客户已遍布全国33 个省直辖市的环保、气象、科研高校系统,激光雷达的国内市场份额已经达到60%以上。产品先后获得了3 项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江苏省专精特新产品、国家专利优秀奖等多项荣誉。在经过各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参与过程中,中科光电的激光雷达产品系列,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并先后参与了2013 年南京亚青会、2014 年南京青奥会、2015 年青运会、2015 年乌镇物联网大会、2016 年上合组织政府首脑理事会、2016年G20 峰会、2017 北京一带一路大会等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为活动保障工作准确判断污染的时间、程度、评估大气污染类型,预判污染物的走向及污染过境时的大气整体状况提供了详实的第一手信息。专业专注是中科光电最主要的企业基因  在企业化发展过程中,他们始终坚持产学研一体化,将物联网技术与立体监测技术相结合、将大气环境科学与仪器工程相结合,共同联合开发生产了多波长颗粒物激光雷达、高能扫描颗粒物激光雷达、臭氧激光雷达、多轴差分紫外光谱仪、激光测风雷达、激光温湿雷达、立体走航监测车等多款立体监测产品。  相比于国内外同类激光雷达,中科光电的产品具备特有的技术优势。多波长激光雷达为豪焦级激光器,激光能量高,在重污染天气状况下,能够穿透霾层探测高空8~10km 范围内的污染物分布信息、监测边界层完整的变化过程,同时多波长设计,可有效获取颗粒物的尺度分布信息,全粒径响应,实现更细小颗粒物的占有比,适用于中国目前典型的细粒子环境污染现状。此款雷达是国内首款多波长激光雷达,也是引领环境监测部门对雷达应用需求的创新产品。高能扫描颗粒物激光雷达为国内首台基于快速扫描振镜的产品,能够同时获得区域内垂直(0-270o)、水平(0-360o)立体监测数据,为说清区域内污染排放特征、污染源分布等提供重要信息。同时,也是国内首台在时速120km/h 范围内仍然能边走边测的车载遥感监测设备,可针对污染源进行快速溯源、应对污染突发事件、对污染团进行追踪监测。臭氧探测激光雷达采用一体化结构设计技术,能够有效保护光路稳定、抑制灰尘累积、降低光损耗、保证产品稳定性能。该产品可同时监测颗粒物后向散射系统及臭氧浓度的时空分布,是国内首台颗粒物和臭氧时空分布信息能够同时监测的激光雷达设备,可有效监测臭氧的空间变化过程及臭氧与细粒子之间的转化过程。  无锡中科光电针对跨区域环境污染现象、污染来源无法说清、预警预报不精确等地方重大环境管理需求,在立体监测装备的支撑下,开发形成了多套应用解决方案,如:车载快速溯源解决方案、车载遥感监察解决方案、立体网格化监测解决方案、区域环境质量保障解决方案、大气监测超级站解决方案、城市与区域立体监测解决方案等,为地方政府与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大气环境综合分析与监控预警应急决策一体化的整体支撑服务。坚守创新做细分行业的“隐形冠军”  在细分领域专注专业地工作,是中科光电支持的发展之路。  作为科技型企业,“ 技术创新”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发展、立足生存的根本。一是对原有激光雷达技术进行优化,提升产品质量,不断推进产品零部件国产化率,降低成本,改变国内高端设备依靠进口的市场格局;二是加大研发投入、关注客户实际需求,对现有技术与新技术、新需求进行结合,赋予产品更强大、更丰富的功能,提高产品性价比,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空间;三是满足日益国际化的竞争趋势,保持对国际、国内科技前沿的紧密关注,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方向持续性提出质疑并快速反应,开发生产环境监测领域立体监测技术新产品;四是坚持产品创新与应用创新全面发展,加强企业先进制造水平,提升高端的供给能力,坚持以服务改善空气质量为导向,将中科光电打造成有内涵、有竞争力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在环境立体监测这一细分领域做大做强,为实现“中国蓝”贡献自己的力量,也能够早日走向国际,彰显中国智造的力量。不忘初心引领“智慧环保”前行  目前国内立体监测激光雷达产品的种类还比较单一,其中颗粒物激光雷达相对成熟,但大气成分监测激光雷达(O3、SO2、NOX、CO、VOCS)、气象激光雷达(风、温、湿、水汽)技术还处于起步和筹划阶段。中科光电已经做好了针对以上产品的应用扩展研究计划和产品开发计划,该系列产品将如中科光电的颗粒物激光雷达一样引领行业市场发展。  激光雷达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国家规范标准,很多单位对于激光雷达的性能校验也一直存在着疑问。为了保持激光雷达的有效探测距离及探测精度、保证激光雷达的稳定性及准确性,保证雷达数据的有效性和一致性,我们将与中科院安光所刘文清院士团队共同设计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并积极推进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用户的认可。为立体监测行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统一产品运营维护标准、提供高端运营维护服务,是中科光电目前正在部署的发展战略。他们将运用信息化系统管理,调配专业的环境工程服务人才组成客服团队,实现售前、售中监控,售后定期维护的全过程服务,使客户服务成为公司强有力的竞争王牌。  我国全指标、多样化的大气环境监测工作起步较晚,大多数情况,监测数据开发利用不足,缺少针对性强的监测数据分析,从而找不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解释不清。对监测站汇总数据进行特色加工形成监测报告,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找出环境存在的问题,分析环境问题形成的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合理可行的建议,是中科光电未来三年发展的业务方向之一。中科光电正在并将持续组建专业化、标准化的环境咨询服务队伍,为各有关部门提供定制化的综合数据分析服务,共同研究、探索各监测数据间的相关性,扩展监测数据的应用价值,构建成熟的数据分析模型,使得综合分析业务成为可以效仿的工作形式,给各级地方政府当“ 参谋”、做“ 大气环境医生”,为地方空气质量达标与持续改善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图为中科光电大气环境立体走航观测车为“一带一路”空气质量做保障
  • 工业排放气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通过验收
    2010年7月23日,科技部组织专家在成都对工业排放气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进行了验收。科技部、国资委、四川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及单位的领导和同志出席了会议。验收专家由来自国内高校和企业的相关领域科学家组成。   专家组听取了工业排放气综合利用实验室的建设报告,现场考察之后,与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的同志进行了广泛交流。经过讨论,专家组认为该实验室在两年多的建设过程中,针对国家在能源、资源、环境等领域的重大需求,以煤层气、转炉气、焦炉气、黄磷尾气等分离、净化与综合利用为主要研究对象,凝练形成了分离、催化与反应、净化与转化工程三个研究方向,在科研任务、条件建设、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开放交流、科技成果等方面,均达到或超过了建设任务书的指标。专家组认为实验室定位准确,研究方向明确,一致同意该实验室通过验收。同时,专家组也就实验室凝练重点研究方向,加强国际交流等方面提出了宝贵建议。   验收之后,实验室步入正式运行期。未来几年,该实验室将主要根据工业排放气下游利用途径的不同技术要求,研究开发相应的工业排放气净化与提纯等技术,开展煤层次富集净化制压缩天然气、焦炉气制合成天然气等工业示范,力争该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尽早实现成果产业化。
  • 无锡中科光电和杭州一起守护“G20蓝,大气环境立体综合观测车助力G20空气安保
    为了保证G20峰会期间天蓝水清,长江三角洲区域内的其他城市近期开始出台一系列举措,减少空气污染。前不久,在中科光电全公司员工的不懈努力下,大气环境立体综合观测车项目在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中标,我们用强大的技术力量实时监测杭州的空气质量,助力“G20蓝”。怪不得小编发现最近无锡的天气简直傲娇到了一定的境界,蔚蓝的天空、翠绿的柳树、清澈的湖面,隔着屏幕都能闻到清新的空气,名副其实的“G20蓝”令人心旷神怡。改装这台立体综合观测车的初衷,是为了掌握G20峰会前、中、后期杭州市区域大气质量动态特征。有效获取杭州及周边省市区域污染物传输机理,研究大气污染物的时空演变规律,支撑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做好G20峰会期间杭州市空气质量监控、预警、评估、减排防控工作。细说下来,这台观测车不仅可以:获取杭州市及周边地区污染物的输送强度、沉降规律。掌握“G20前期”首要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及形成机理,做好减排评估。监控“G20期间”杭州市大气质量动态,切实做好预警评估。衡量“后G20时期”杭州市区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特征。还可以实现:走航立体观测,能够对重点排放区域进行扫描监测,绘制扫描路径上污染物的排放强度和空间分布。还可以获取走航路径中的垂直风场、温湿度场数据。典型过程的强化观测,立体走航观测车搭载的立体观测设备在极短的时间里就可以观测到污染过程,并能准确地发现污染物所在的高度,及时获取“污染团”移动的速度与方向等第一手资料。与预警预报模式的交互反馈,基于观测数据建立重污染过程中气象变量,构建与近地面PM变化的关键函数,与现有的预期警预报体系进行交互,解决未来6小时内的空气污染预警难题。废话不多说,小编先给这高颜值的雷达改装车上一波美照有没有被这低调有内涵的改装车帅倒?这非一般的改装车搭载了扫描气溶胶激光雷达、多普勒风廓线激光雷达、多轴差分吸收光谱仪、微波辐射计等,能走航立体监测杭州市及周边地区细颗粒物、SO2、NO2、风速风向等时空分布信息。我们中科光电将使出洪荒之力协助杭州市站,做好空气质量监测的工作,让蓝天白云为G20峰会添彩。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地方标准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电子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为安徽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现予以发布。附件:批准发布的安徽省地方标准目录附件.pdf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2日
  •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发布 包含大气、水质等多种环境监测设备
    p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关于“修订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推动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的有关要求,近日,环保部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基础上,继续组织研究提出了一批新的名录,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 /p p   此次发布的综合名录包含两部分:一是“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包括885项“双高”产品 二是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包括72项设备。其中,“双高”产品包含50余种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产品,40多种产生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产品,200余种涉重金属污染的产品,570余种高环境风险产品;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包括环境监测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备、废水处理设备、噪声与振动污染控制( 材料) 设备。 /p p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一方面清晰地为企业指明国家限制的“双高”产品、污染工艺,另一方面又为企业指明能够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其发布可为相关企业制定和调整有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时提供一定参考。 /p p   其中的环境监测设备名录如下表所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noimg/e76c4b70-ce7b-4e1c-94c7-3df9e9be8125.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环境监测设备.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noimg/c7a946a0-cc78-48fd-a5c1-d6b78c1b112b.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设备2.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noimg/48d1d082-ee5b-4384-83a0-0a1fc102c19e.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设备3.png" / /p p   更多名录详见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293f8991-e056-4ff9-bf6c-1dc7e244d55b.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pdf /span /a /p
  • 北京: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体现“源头控制、过程监管、末端治理”的理念
    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提出了限制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指标,以及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北京&ldquo 最严格&rdquo 的地方环保标准体系在进一步完善,北京近日新发布5项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涉及锅炉、炼油与石油化工、印刷、家具制造、火葬场等行业领域。5项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至此,北京现行有效的地方环保标准达到55项,其中37项为排放标准。   这5项新规包括《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油与石油化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8月底前,北京还将发布汽车制造、汽车维修、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完善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了先进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升了企业的治污水平,减少了污染物排放总量,对加快北京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质量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修订并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北京2013年至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5年重点任务之一,主要目的是加严氮氧化物排放控制。今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排放限值由现行的150毫克/立方米收严到80毫克/立方米 2017年4月1日起新建锅炉氮氧化物进一步收严到30毫克/立方米。该标准对在用锅炉也收严了限值,2017年4月1日起,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将执行8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预计到2020年,在北京燃气锅炉天然气消费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因执行新标准,每年仍可削减氮氧化物排放约3万吨,相当于2013年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70%。   此次发布的5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3项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其中《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针对印刷业和木质家具制造业提出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首次在排放标准中提出了限制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指标,以及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体现了&ldquo 源头控制、过程监管、末端治理&rdquo 的综合管控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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