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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专业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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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专业检测相关的论坛

  • 报告中检验检测专业章是不是一定要盖?盖公章是否可以?

    CNAS无专门要求,CMA的要求是一定要!163号令附件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加盖检验检测专业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CNAS无专门要求,CMA的要求是盖公章可以!2018.3.9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的公章是其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上加盖公章的,视同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 报告中检验检测专业章是不是一定要盖?盖公章是否可以?

    CNAS无专门要求,CMA的要求是一定要!163号令附件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加盖检验检测专业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CNAS无专门要求,CMA的要求是盖公章可以!2018.3.9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的公章是其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上加盖公章的,视同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 报告中检验检测专业章是不是一定要盖?盖公章是否可以?

    [font='Gill Sans MT'][color=red]CMA[/color][/font][font=宋体][color=red]的要求是一定要![/color][/font][font='Gill Sans MT'][color=black]16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号令实施意见附件[/color][/font][font='Gill Sans MT'][color=black]6《[/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加盖检验检测专业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color][/font][font='Gill Sans MT'][color=red]CMA[/color][/font][font=宋体][color=red]的要求是盖公章可以![/color][/font][font='Gill Sans MT'][color=black]2018.3.9[/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国家认监委[/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要求:[/color][/font][font=宋体][color=red]检验检测机构的公章是其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上加盖公章的,视同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color][/font]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的疑问

    [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color]已经替代了原有的[color=#33333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color],但是为什么在[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color]中的[align=left][b][color=#ff0000]3.3 资质认定评审[/color][/b][/align][align=left][color=#ff0000]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color][/align]仍然是要求符合[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呢,这两者之间到底[/color]有什么关系呢?

  • 检验检测都要有吗

    CMA认证要求法人证的业务范围中专业术语应该怎么写,检测字样可以吗?还是必须是检验检测?

  • 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是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是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从事计量校准,其行为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的规定,通过 CNAS 认可的实验室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当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计量校准活动,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飞行检查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由省、地 (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简称飞行检查) ,其目的是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通过专项监督引导检验检测机构规范运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color=#cc0000]1、组织方式的严密性[/color] 省、地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所在地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运行情况,选择重点检测领域、重点检测地域和特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飞行检查。抽调省、地 (市) 级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库中的专业评审员组成飞行检查组,提前一周进行集中培训,传达部署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检查计划,学习《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分组讨论检查的流程、方式和要求,提前做好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

  • 如何网上查询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

    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受我局委托,对某企业的菜籽油依据GB\T 1536(厂家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 1536)进行检测,结论是合格,出具了检验报告。 D 相关官网上查询获证机构信息时,只能查到笼统的信息“专业领域:食品”,总不可能指该公司的任何食品的任何项目都有能力检测吧。请教论坛在咖,如何查询到该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

  • 检测人要分清:什么检测、检验、实验、实验?

    [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检测:就是用指定的方法检验测试某种物体(气体、液体、固体)指定的技术性能指标。适用于各种行业范畴的质量评定,如:土木建筑工程、水利、食品、化学、环境、机械、机器等等。[/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相关内容的延伸一下,[/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检测的定义应为:检测人员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测试、测量的过程。[/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检验:准确的检验定义是: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进行符合性评价。[/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检测和检验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在管理及实际工作过和中,两项工作也有不同的管理体系。即:检测工作符合ISO/IEC17025 ,是实验室认可,证明实验室的校准和检测能力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检验工作应符合ISO/IEC17020 ,是检验机构认可,证明检验机构是否具备实施特定检查工作能力。[/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试验:指已知某种事物的时候,为了了解它的性能或者结果而进行的试用操作,或者是检测性的操作。[/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实验:指对已经认定的科学定理和试验结果进行验证性的试验,一些实验的结果往往是已经知道的或者是确定的,进行实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结果或找出与结果不同的实验条件,很多时候还是为了教育或培训学员,让学习者通过实验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color][/font][color=#333333][font=微软雅黑]与实验不同,若想了解有关用来检验某种假设或者验证某种已经存在的理论而进行的操作。还指为了查看某事的结果或某物的性能而从事某种活动;在旧时指考试,测验。[/font][font=微软雅黑][/font][/color][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实验”和“试验”两个词容易被人们混淆。 [/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主要区别: 实验:前人已经试验过的,基本是成为真理的。我们再做的时候,是重复过程。从实验中更形象的学习到知识。 试验:跟实验就不一样了,他是在以前没有得到结论的。 实验是对抽象的知识理论所做的现实操作,用来证明它正确或者推导出新的结论。它是相对于知识理论的实际操作。 试验是对事物或社会对象的一种检测性的操作,用来检测那里正常操作或临界操作的运行过程、运行状况等。它是就事论事的。 实验是为了获取实验值或者验证某个已经被接受的原理。一般人所做的都是实验。 试验是为了探索的目的,并不只到结果会怎样,进行的尝试。有时候并不能预料结果。简单的说,“试验”是一个探索,“实验”是一个验证。[/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试验”举一个小例子: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是在试验之前我不知道看他强度是多少,为了得到的实际结果而开展的试验工作。C919大飞机飞行试验,飞行之前不能确定它的性能是否完好。[/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实验”举一个小例子:酸碱中和实验。知道酸碱在一起会中和,通过这项活动来再现中和过程。[/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另外还要注意实验室是指的一个场所和环境,不只指做“实验”而更多的是进行“试验”。[/color][/font]

  • 检验检测机构供应商的选择管理

    [align=center]检验检测机构供应商的选择管理[/align][align=center]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lign][align=center] 品控部:呼延梅芳[/align]检验检测从之前的国有化转向现在的市场化,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同时为检验检测机构间的合作开辟了新的道路,互相合作实现共赢。“转包”随着检测行业的不断壮大,会越来越具有竞争性,所以我们要优化分包工作流程,不断创新,不断与时俱进。分包检测工作立足于本职工作,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的重要尝试,只要能满足客户以及企业的要求以及需要,可以说是互惠互利,互相谋求发展。优化分包工作流程是通过资源整合、资源优化,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和供应链管理体系高速发展需要的一种方法,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管理思想,其目的是在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改善,使得企业能最大限度地适应以顾客、竞争、变化为特征的现代经营模式。随着检测行业竞争的加剧,企业在保证自己项目质量的同时,必须要想尽一切办法降低自己的成本收入,所以我们要把握住分包这块工作,通过运用分包工作流程优化与再发展的基础,将其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并将流程优化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不论是对检验业务流程整体的优化还是对其中部分的改进,如减少环节、改变时序,都是以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降低劳动强度、节约能耗、保证检测安全为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关键人员、设备设施、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表明分包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要求承担分包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合法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并予以使用和保存。产生分包的需求主要有一下两种形式:一、1.有能力的分包:指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但因工作量急增、关键人员暂缺、设备设施故障、环境状况变化等原因,暂时不满足检验检测条件而进行的分包。分包应分包给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该检验检测机构可出具包含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结果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其报告或证书中应明确分包项目,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2.没有能力的分包:指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中未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实施分包应分包给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相应技术能力的而另一检验检测机构。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包前,应制定分包的管理程序,包括控制文件、事先通知客户书面同意、对分包方定期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并正确选用。该程序在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予以实施。三、除非是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分包结果负责。通过对检测检验情况和现在快速发展及检验的趋势加以比较,并通过对检验流程的简化,可以进一步提高检验的工作效率,加快检验的步骤,减轻检验人员的工作负担,这样才能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检测管理的发展,检测行业内各种生产关系日益复杂。分包单子越来越多,项目分包成为市场化及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对分包商的管理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所以我们对分包商这块来说,我们要开发更多的分包商,加强与供应商的谈判能力,做到每一单利益最大化,让我们掌握更多的主动权,维护好我们合作过的好的分包商,我们分包人员更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向专业化发展,业务能力与技术齐头并进,共同发展,优化我们分包整体流程,把我们分包工作做得更好,更远。

  • 关于检验检测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font=&]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要求[/font][b][/b][font=&][color=#009900][b](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b][/color][/font][font=&]“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font][font=&] 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font][font=&]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font][font=&]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font][font=&]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font]有个疑问[font=&],专科毕业5年以上,今年函授本科毕业。适用“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同等能力吗?工作年限能不能累计?[/font]

  • 学知‖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全流程管理知识

    [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666666][back=#f6fcff]检测报告是检测的结果,也是检验检测机构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终成果。检验检测机构的一切质量管理行为都是围绕保证检测报告质量实施的。因此检测人员,无论是从事管理的还是开展检测的,必须了解检测报告应[b](一)检测报告应反映的信息[/b][b]检测报告应包含委托和检测的所有信息。其来源为委托合同和原始记录中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b](1)委托:工程名称、委托单位、经手人、监理单位和责任人、联系方式、委托检测项目的内容和要求。(2)材料:材料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时间、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出产批号。(3)样品: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取样或制样日期、设计(委托)要求、样品(对象)的特征和技术状态描述、代表性、送样日期和样品委托编号及其标识,样品送达人姓名和送达时间、样品接收人姓名和接收时间。(4)检测条件和依据:检测时间(如标准有要求应有开始和结束时间,并准确到分钟)、地点环境条件、采用的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有影响的所有检测仪器设备(包括设备名称编号和检定/校准有效期)、检测参数检测依据的标准(包括方法标准和指标标准)及采用非标准方法的说明和有关文件的标识。(5)检测结果和结论:检测数据、分析整理结果、与指标相对比的结论。(6)含有分包结果的:①有能力的分包。本报告引用包含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结果及说明。其报告中应明确分包项目,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②没有能力的分包。由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检验检测机构单独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若经客户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可将分包给另一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纳入自身的检验检测报告,在其报告中应明确标注分包项目,且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7)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使用的方法、环境以及检测中发生的偏离等情况予以说明。必要时应附以图表、数表、曲线、简图、照片说明测量、检测和导出结果,以及样品失效的有关证明。(8)其他需要的说明:对除上述问题以外还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加以说明。(9)审核与批准:审核人、授权签字人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并应按要求在相应栏目签署姓名和日期。(10)有效性声明:如本检测结果/结论仅对委托送样有效的声明、未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印章的复印件无效,未加盖骑缝章的报告无效的声明。本报告的著作权属检验检测机构所有,未经授权不得复制的声明。(11)投诉:受理对报告不同意见或投诉的途径。(12)含有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有以下内容:①抽样日期,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抽样人。②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偏离、增添或删节。③所用的抽样计划。④抽样过程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当使用外部企业标准检测时,要注意企业标准的所有权问题)。[b](二)检测报告的基本格式[/b][b]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应设计规范统一的格式,内容和形式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检测参散的技术特点和要求提出,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使用。报告主要由封面、扉页、报告主页、附件组成。各部分一般包括如下内容:[/b](1)封面。检测报告名称、编号、检测类性(委托、监测、考核、仲裁等)、委托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名称、报告发出时间。(2)扉页:相关问题的说明(如报告有效性的说明、投诉的受理方式等)、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的姓名。(3)报告主页:主页为统一制定的表格,栏目可根据专业特点适当修改,但信息应要求齐全。(4)附件:综合性参数检测结果应以附件方式给出检测结果与指标对照的表格,分析图表、曲线也应在附件中给出结论,对有关问题的说明,以及应提交的有关材料等。[b](三)检测报告的结论[/b][b]检测报告的结论是检测报告的核心内容,也是委托方关注的主要内容,结论应按合同要求给出,不能遗漏 应按标准的要求给出。总之,结论应准确、得当、全面、严密。报告中的结论应注意以下方面:[/b](1)凡有相应指标规定的,应以指标为依据,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或是否合格。(2)凡有相应设计文件对指标有规定的,应以设计指标为依据,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凡需要通过统计分析才能给出结论的,应仅给出单次检测的结果,不给出结论。是否合格应由委托单位根据样品批的总体检测结果统计分析后自己给出,除非该数据已经足以判断样品批所代表的产品是不合格的。[b](四)检测报告的校/审核[/b][b]检测报告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规定相应的程序进行校/审核,目的是消除检测报告中出现的差错,保证检测报告的质量。下面的审查过程可作为参考:[/b](1)试验室负责人或质量监督员可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进行检查核对。(2)由指定的技术人员对编写好的报告和原始记录进行技术性校核,并签字。(3)已经定稿交付打印的检测报告(数量根据委托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留存),由技术管理室负责管理性审查,并具体提出是否可加盖CMA印章,并签字。(4)经校核和管理性审查的检测报告,由检验检测机构指定的可以承担审核工作的技术人员审核并签字。[b](五)检测报告的批准和保管[/b](1)经审核的检测报告由授权签字人按核准的授权范围的职权批准签发,任何情况下,其他人无权代替签字批准。(2)技术管理室将签字盖章生效的检测报告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分发给接受方。留存的报告正本与检测原始记录一并存档保管。[b](六)授权签字人[/b](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释义指出:“授权签字人是由检验检测机构提名,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其资质认定授权的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人员。”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是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本机构报告审批的专业特点和需要推荐提名的、由依法组成的资质认定评审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进行专门考核合格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从根本上来说,其对授权范围的检测报告的签字批准的职权是获得国家认可的。因此,一旦获得确认之后,不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自行免除或代行其职权。(2)授权签字人应按授权的专业范围和规定的替补顺序行使检测报告的批准签字职权,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越范围。(3)授权签字人需要变更(免除或增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向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并由依法组成的资质认定评审组对新推荐提名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合格后按程序上报国家认证认可委批准,方可获得对授权范围的检测报告签字批准。[b](七)加盖印章[/b](1)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加盖骑缝章应确保每页均有印章痕迹。(2)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上予以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上部适当位置(一般在左上角位置)。[b](八)对可疑结果的处理[/b](1)当怀疑、发现、得知有关于报告数据或结论有误的信息后,技术负责人应立即从技术管理室资料员处调阅原检测报告档案,迅速组织有关试验室的负责人、监督员和检测员对报告中的可疑数据或遗漏部分进行核查。(2)在核查中对已发报告的数据和结论产生怀疑或发现问题时,技术负责人应立即起草一份书面文件通知所有检测报告的持有人,要求检测报告持有人暂停使用该编号为xxx的检测报告,申明待查实报告的数据和结论后再以书面文件告之。(3)通知发出的同时,试验室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实施对所有与检测有关的文件以及检测数据的核查,并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检测执行标准核查检测遗漏项日。(4)试验室负责人应在核查结束时起草一份核查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或补充检测报告的处理意见。(5)如果需要补充检测,则试验室负责人应提出补充检测的可行方案报技术负责人审批。(6)批准后的补充检测方案,由试验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出具补充检测原始记录。(7)试验室负责人根据补充检测原始记录和核查绪果,起草一份“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必要时应提交新的检测报告,代替原检测报告。(8)试验室负责人起草的“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应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字后转至技术管理室审查。(9)技术负责人应对“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中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以及发生检测问题的追溯情况进行分析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转至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发。(10)经授权签字人签发后的“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由技术管理室盖章后按规定程序发出。(11)“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的发放应执行第七条的规定。“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应发送到所有原检测报告的持有人。(12)“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的标题,如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通知书,新的检测报告应按检测机构专门设计的检测修改报告的格式提交。②与原检测报告中相同的或经核查应修改的所有关委托项目参数的信息,委托、监理检验检测机构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的信息,样品的信息,检测依据、检测设备和检测环境条件的信息。③“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的唯一编号标识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④补充检测的日期、地点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⑤补充检测执行的标准或方法。⑥原报告的编号。⑦修改前和修改后内容的对照或修改说明。⑧更改原因的说明。⑨关于本“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的使用和发放范围的声明,以及撤销原检测报告的再次申明。⑩修改/补充文件的编制人、校核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签字。⑾修改/补充文件的签发日期。[b](九)检测报告的归档[/b](1)留存的检测报告正本应与委托检测协议(检测任务指令)原始记录、委托人修改检测方案的书面请求,以及分包检测和批准的例外允许申请等有关的文件一并归档保存。(2)检验检测机构留存的“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应与原检测报告一并存档保管。(3)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保存期应按规定实行。[b](十)检测报告的发送程序和方式[/b](1)技术管理室资料员应将待发的检测报告根据合同要求的寄达地址用挂号信函寄出。(2)当委托人提出保密要求,则应通过机要部门按保密文件规定进行交接。(3)如委托人提出通过电话或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报告,则检验检测机构经办人应详细询问并记录委托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收件人姓名,还应认真仔细核对委托检测合同中的记录内容。(4)当委托人提出索要检测报告的磁盘文件时,检验检测机构向委托人申明,检测报告的磁盘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结果仅供参考。(5)发送报告的经办人应如实填写报告发送的有关信息,报告发送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①发送报告的编号。②报告发送的数量。③采用挂号信发送的应有挂号信回执单据,直接送达的应有接收人签字。④通过电子信箱送达的(如委托人要求),应有接收人确认收到报告的电子回函记录。⑤通过传真送达的(如委托人要求) ,应有接收人确认收到报告的回函记录。⑥发送磁盘拷贝的(如委托人要求),应有接收人确认收到磁盘报告的回函记录。⑦发送记录的汇总文件,经办人签字。[b](十一)发送检测报告的保密要求[/b](1)检验检测机构的任何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私自发布、公布、评价检测结果,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检测数据和结果。(2)除非委托人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禁止使用图文传真和电子网络发布传送检测报告。(3)通过委托代理人领取检测报告,应凭有效的合法委托授权文件签字领取。[img=图片]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FSicAhETIAVibYtABH8SFbZsNgLp08qsfYCKnz7SOnzYwTQrqhTkDFNnxTfhE4VZzB2UJ2HOjciaXl0xYOb9a8FSg/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img][b](十二)保密文件的交接[/b](1)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包括检测报告)应由机要部门经手交接,不得通过邮局邮寄。(2)委托单位的保密文件应按委托时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接。(3)保密文件的交接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并留有记录。[/back][/color][/font][align=center][/align][align=right](分享自:[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3f3e3f]实验圈)[/color][/font][/align]

  • 检验检测机构对授权签字人的要求

    [align=center][b]检验检测机构对授权签字人的要求[/b][/align][font=宋体][size=12px][color=#868686]来源:[/color][/size][/font]中国计量测控网[b]一、授权签字人的概念[/b]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主要是指机构出具报告的批准(或签发)授权签字人,是经单位最高管理者提名并授权,经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组考核合格,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省级质监部门通过(认可、批准)的人。  授权签字人获得批准(或签发)报告的权利必须经过3个步骤:首先是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从业务技术骨干中推选出合适人选进行授权,在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提交的评审申请书和体系文件中明确注明签字人和签字范围 其次是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组在评审时,要现场对申请的签字人根据申请签字的业务范围进行考核,并经考核合格 最后由资质认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评审组提交的考核意见,确认该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并在批准的资质认定证书和附表中明确授权签字人及签字范围。  [b]二、授权签字人的任职资格[/b]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这就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在任命授权签字人时,应考虑该签字人是否具有签字领域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是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所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的经历,只有具备其中一个条件,检验检测机构才可以提名其为授权签字人,并在资质认定申请书中注明授权签字人的相关信息,以便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组进行考核。凡是不符合授权签字人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机构不得任命其为授权签字人,更不得让其在检测报告中批准签字。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设置授权签字人的代理人员。  [b]三、授权签字人的能力[/b]  授权签字人作为报告的最后把关者,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才能满足工作需要。  1.要具备相应签字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由于检测项目的不同,检测样品可划分成不同的专业领域,授权签字人不可能对每个领域的业务知识都特别精通。为了保证授权签字人能够对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进行正确判定,就要求授权签字人在签字领域中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理论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2.要了解清楚实验室样品的运作流程和检测过程的关键环节  检测数据得出的准确与否,与实验室的“人、机、料、法、环、测”等诸多因素密不可分,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都可能造成检测结果的偏离,只有熟悉掌握各个环节的关键点,严格按程序执行操作,才能对检测过程的符合性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作出正确评价。  3.要掌握检测标准的时效性  授权签字人需要经常关注标准的更新动态,适时使用本机构认证检测项目所涉及的最新标准,确保使用的标准为最新有效版本。  4.要具有对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的能力  当检测结果的数据可能存在可疑值、违背统计规律而产生的离群值、检验人员的失误造成计算错误值、违反检测样品各项指标间的相关性时,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识别判断的能力,因此需要其掌握必要的检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检测工作经验。  5.要具有对检测报告严格把关的能力  当检测报告流转到授权签字人手中时,不能盲目批准签字,要对签发的报告进行逐项审查,包括报告的格式、信息量、检测项目、依据标准、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判定结论的用语以及报告发给客户前CMA章的使用等,确保报告的完整性、结论的准确性和计量认证章使用的正确性。  6.要具有和其他岗位间的沟通协调能力  对检测报告形成过程中所涉及的关键岗位,授权签字人要有与其相关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信息交流或心得交流等的能力,互相探讨签署的报告形成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注意改进的地方,使得报告产生的每个环节的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  7.要有延伸专业知识的学习能力  授权签字人的业务水平不能仅局限在当前的签字领域范围内,要经常学习充实自己,把业务知识扩充到其他检测领域,以满足机构的工作需要,增强自身素质,成为机构更全面更专业的业务技术骨干。  [b]四、授权签字人的权力[/b]  授权签字人的权利体现在:对授权签字范围内的检测工作有监督和指导权 对授权签字范围内的管理和技术要求有审核权 对检测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有负责权 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有拒绝签字权 对检测结果有做出中肯的评价权 对方法和结果有解释权。  [b]五、授权签字人的设置[/b]  一般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有一名人员的签字领域应为全部项目,具体数量应根据实验室的规模和业务量确定,以保证检测报告的正常签发。授权签字人也不宜设置太多,以满足检测业务量为宜。

  • 官方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近日,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三是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三、延长许可有效周期,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减轻机构负担。  一是将原有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期短带来的频繁评审负担。  二是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区分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差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  三是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限定。许可时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日。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四、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独立、公正、诚信。  一是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要求,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机构严格自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健全质量内控体系、逐步建立各类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和检验检测全过程的管控,保证对外出具的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三是积极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比对,不断提升自身技术能力。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法律责任。  一是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根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公布“红名单”和“黑名单”,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引导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扶持优秀检测机构做强做大。  二是完善建立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国家认监委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三是建立告诫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问题的,予以告诫。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过罚相当。针对检验检测活动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现行法律法规尚无处罚规定的,该办法在部门规章权限内予以补充完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处罚,使处罚于法有据,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对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市场良性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书面审查和远程评审。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远程评审——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 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全流程管理知识

    [size=14px][back=transparent]检测报告是检测的结果,也是检验检测机构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终成果。检验检测机构的一切质量管理行为都是围绕保证检测报告质量实施的。因此检测人员,无论是从事管理的还是开展检测的,必须了解检测报告应完成的任务和质量把关的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重要性。[/back][/size][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一)检测报告应反映的信息[/size][/b][/back][/color][size=14px][back=transparent][b][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检测报告应包含委托和检测的所有信息。其来源为委托合同和原始记录中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font][/b][/back][/size][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4px][color=#000000](1)委托:工程名称、委托单位、经手人、监理单位和责任人、联系方式、委托检测项目的内容和要求。(2)材料:材料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时间、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出产批号。(3)样品: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取样或制样日期、设计(委托)要求、样品(对象)的特征和技术状态描述、代表性、送样日期和样品委托编号及其标识,样品送达人姓名和送达时间、样品接收人姓名和接收时间。(4)检测条件和依据:检测时间(如标准有要求应有开始和结束时间,并准确到分钟)、地点环境条件、采用的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有影响的所有检测仪器设备(包括设备名称编号和检定/校准有效期)、检测参数检测依据的标准(包括方法标准和指标标准)及采用非标准方法的说明和有关文件的标识。(5)检测结果和结论:检测数据、分析整理结果、与指标相对比的结论。(6)含有分包结果的:①有能力的分包。本报告引用包含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结果及说明。其报告中应明确分包项目,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②没有能力的分包。由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检验检测机构单独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若经客户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可将分包给另一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纳入自身的检验检测报告,在其报告中应明确标注分包项目,且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7)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使用的方法、环境以及检测中发生的偏离等情况予以说明。必要时应附以图表、数表、曲线、简图、照片说明测量、检测和导出结果,以及样品失效的有关证明。(8)其他需要的说明:对除上述问题以外还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加以说明。(9)审核与批准:审核人、授权签字人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并应按要求在相应栏目签署姓名和日期。(10)有效性声明:如本检测结果/结论仅对委托送样有效的声明、未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印章的复印件无效,未加盖骑缝章的报告无效的声明。本报告的著作权属检验检测机构所有,未经授权不得复制的声明。(11)投诉:受理对报告不同意见或投诉的途径。(12)含有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有以下内容:①抽样日期,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抽样人。②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偏离、增添或删节。③所用的抽样计划。④抽样过程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当使用外部企业标准检测时,要注意企业标准的所有权问题)。[/color][/size][/font][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二)检测报告的基本格式[/size][/b][/back][/color][b][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4px][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应设计规范统一的格式,内容和形式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检测参散的技术特点和要求提出,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使用。报告主要由封面、扉页、报告主页、附件组成。各部分一般包括如下内容:[/color][/size][/font][/b][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4px][color=#000000](1)封面。检测报告名称、编号、检测类性(委托、监测、考核、仲裁等)、委托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名称、报告发出时间。(2)扉页:相关问题的说明(如报告有效性的说明、投诉的受理方式等)、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的姓名。(3)报告主页:主页为统一制定的表格,栏目可根据专业特点适当修改,但信息应要求齐全。(4)附件:综合性参数检测结果应以附件方式给出检测结果与指标对照的表格,分析图表、曲线也应在附件中给出结论,对有关问题的说明,以及应提交的有关材料等。[/color][/size][/font][b][size=16px][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三)检测报告的结论[/back][/color][/size][/b][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b][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检测报告的结论是检测报告的核心内容,也是委托方关注的主要内容,结论应按合同要求给出,不能遗漏 应按标准的要求给出。总之,结论应准确、得当、全面、严密。报告中的结论应注意以下方面:[/font][/b][/back][/color][color=#000000][size=14px][back=transparent](1)凡有相应指标规定的,应以指标为依据,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或是否合格。[/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2)凡有相应设计文件对指标有规定的,应以设计指标为依据,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font][/size][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3)凡需要通过统计分析才能给出结论的,应仅给出单次检测的结果,不给出结论。是否合格应由委托单位根据样品批的总体检测结果统计分析后自己给出,除非该数据已经足以判断样品批所代表的产品是不合格的。[/back][/font][/color][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四)检测报告的校/审核[/size][/b][/back][/color][b][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检测报告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规定相应的程序进行校/审核,目的是消除检测报告中出现的差错,保证检测报告的质量。下面的审查过程可作为参考:[/back][/color][/size][/b][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1)试验室负责人或质量监督员可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进行检查核对。[/font][/color][/size][color=#000000][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2)由指定的技术人员对编写好的报告和原始记录进行技术性校核,并签字。[/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3)已经定稿交付打印的检测报告(数量根据委托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留存),由技术管理室负责管理性审查,并具体提出是否可加盖CMA印章,并签字。[/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4)经校核和管理性审查的检测报告,由检验检测机构指定的可以承担审核工作的技术人员审核并签字。[/back][/font][/color][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五)检测报告的批准和保管[/size][/b][/back][/color][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1)经审核的检测报告由授权签字人按核准的授权范围的职权批准签发,任何情况下,其他人无权代替签字批准。[/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2)技术管理室将签字盖章生效的检测报告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分发给接受方。留存的报告正本与检测原始记录一并存档保管。[/font][/color][/size][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六)授权签字人[/size][/b][/back][/color][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释义指出:“授权签字人是由检验检测机构提名,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其资质认定授权的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人员。”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是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本机构报告审批的专业特点和需要推荐提名的、由依法组成的资质认定评审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进行专门考核合格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从根本上来说,其对授权范围的检测报告的签字批准的职权是获得国家认可的。因此,一旦获得确认之后,不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自行免除或代行其职权。[/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2)授权签字人应按授权的专业范围和规定的替补顺序行使检测报告的批准签字职权,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越范围。[/font][/color][/size][color=#000000][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3)授权签字人需要变更(免除或增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向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并由依法组成的资质认定评审组对新推荐提名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合格后按程序上报国家认证认可委批准,方可获得对授权范围的检测报告签字批准。[/back][/font][/color][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七)加盖印章[/size][/b][/back][/color][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1)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加盖骑缝章应确保每页均有印章痕迹。[/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2)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上予以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上部适当位置(一般在左上角位置)。[/font][/color][/size][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八)对可疑结果的处理[/size][/b][/back][/color][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1)当怀疑、发现、得知有关于报告数据或结论有误的信息后,技术负责人应立即从技术管理室资料员处调阅原检测报告档案,迅速组织有关试验室的负责人、监督员和检测员对报告中的可疑数据或遗漏部分进行核查。[/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2)在核查中对已发报告的数据和结论产生怀疑或发现问题时,技术负责人应立即起草一份书面文件通知所有检测报告的持有人,要求检测报告持有人暂停使用该编号为xxx的检测报告,申明待查实报告的数据和结论后再以书面文件告之。[/font][/color][/size][color=#000000][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3)通知发出的同时,试验室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实施对所有与检测有关的文件以及检测数据的核查,并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检测执行标准核查检测遗漏项日。[/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4)试验室负责人应在核查结束时起草一份核查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或补充检测报告的处理意见。[/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5)如果需要补充检测,则试验室负责人应提出补充检测的可行方案报技术负责人审批。[/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6)批准后的补充检测方案,由试验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出具补充检测原始记录。[/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7)试验室负责人根据补充检测原始记录和核查绪果,起草一份“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必要时应提交新的检测报告,代替原检测报告。[/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8)试验室负责人起草的“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应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字后转至技术管理室审查。[/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9)技术负责人应对“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中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以及发生检测问题的追溯情况进行分析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转至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发。[/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10)经授权签字人签发后的“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由技术管理室盖章后按规定程序发出。[/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11)“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的发放应执行第七条的规定。“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应发送到所有原检测报告的持有人。[/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12)“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①“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的标题,如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通知书,新的检测报告应按检测机构专门设计的检测修改报告的格式提交。[/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②与原检测报告中相同的或经核查应修改的所有关委托项目参数的信息,委托、监理检验检测机构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的信息,样品的信息,检测依据、检测设备和检测环境条件的信息。[/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③“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的唯一编号标识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④补充检测的日期、地点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⑤补充检测执行的标准或方法。[/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⑥原报告的编号。[/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⑦修改前和修改后内容的对照或修改说明。[/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⑧更改原因的说明。[/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⑨关于本“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的使用和发放范围的声明,以及撤销原检测报告的再次申明。[/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⑩修改/补充文件的编制人、校核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签字。[/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⑾修改/补充文件的签发日期。[/back][/font][/color][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九)检测报告的归档[/size][/b][/back][/color][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1)留存的检测报告正本应与委托检测协议(检测任务指令)原始记录、委托人修改检测方案的书面请求,以及分包检测和批准的例外允许申请等有关的文件一并归档保存。[/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2)检验检测机构留存的“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应与原检测报告一并存档保管。[/font][/color][/size][color=#000000][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3)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保存期应按规定实行。[/back][/font][/color][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十)检测报告的发送程序和方式[/size][/b][/back][/color][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1)技术管理室资料员应将待发的检测报告根据合同要求的寄达地址用挂号信函寄出。[/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2)当委托人提出保密要求,则应通过机要部门按保密文件规定进行交接。[/font][/color][/size][color=#000000][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3)如委托人提出通过电话或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报告,则检验检测机构经办人应详细询问并记录委托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收件人姓名,还应认真仔细核对委托检测合同中的记录内容。[/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4)当委托人提出索要检测报告的磁盘文件时,检验检测机构向委托人申明,检测报告的磁盘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结果仅供参考。[/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5)发送报告的经办人应如实填写报告发送的有关信息,报告发送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①发送报告的编号。[/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②报告发送的数量。[/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③采用挂号信发送的应有挂号信回执单据,直接送达的应有接收人签字。[/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④通过电子信箱送达的(如委托人要求),应有接收人确认收到报告的电子回函记录。[/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⑤通过传真送达的(如委托人要求) ,应有接收人确认收到报告的回函记录。[/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⑥发送磁盘拷贝的(如委托人要求),应有接收人确认收到磁盘报告的回函记录。[/back][/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⑦发送记录的汇总文件,经办人签字。[/back][/font][/color][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十一)发送检测报告的保密要求[/size][/b][/back][/color][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1)检验检测机构的任何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私自发布、公布、评价检测结果,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检测数据和结果。[/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2)除非委托人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禁止使用图文传真和电子网络发布传送检测报告。[/font][/color][/size][color=#000000][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3)通过委托代理人领取检测报告,应凭有效的合法委托授权文件签字领取。[/back][/font][/color][color=#0052ff][back=transparent][b][size=16px](十二)保密文件的交接[/size][/b][/back][/color][size=14px][color=#000000][back=transparent](1)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包括检测报告)应由机要部门经手交接,不得通过邮局邮寄。[/back][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2)委托单位的保密文件应按委托时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接。[/font][/color][/size][color=#000000][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transparent](3)保密文件的交接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并留有记录。[/back][/font][/color]

  • 2024年中国检验检测行业 建筑工程的检验检测机构营收最高

    1、应用领域分布广泛中国检测应用行业领域分布广泛,应用领域较为分散,覆盖了建筑业、水利、环境、公共卫生、交通运输、餐饮、制造、农林牧渔、采矿、能源、生物、消费品、软件及信息化、卫生检疫、化工等行业。根据按专业领域划分的检验检测机构营收情况来看,2022年建筑工程的检验检测机构营收最高,近700亿元,与紧随其后的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营收拉开较大的差距。[align=center][img=1.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3/wycimg/d32d1117-3eeb-462f-8ace-25859db0f76c.jpg[/img][/align]从营收增速的情况来看,2022年,中国生物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营收增速最高,增速近90%。其次是电力领域,该领域的营收增速超过30%。[align=center][img=2.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3/wycimg/8a4cb51d-66bf-4652-b2f8-bae6232a9869.jpg[/img][/align]2、建筑业检验检测需求占比逐年下降中国检测、检验与认证(TIC)在建筑业主要应用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两大方面。从建筑业领域检验检测市场来看,2018-2022年,中国建筑业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营收和企业数量均趋于增长。2022年,中国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检验检测营业收入分别从2018年以6.01%和5.45%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增至近690亿元和近360亿元 机构数量则分别以7.63%和1.51%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增至8200余家和7400余家。[align=center][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3/wycimg/62e5ddd0-a2ba-45b7-b9d5-7d902cfeede9.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3/wycimg/5f0d259d-8e3c-4a6d-9d8a-5f4feb21050b.jpg[/img][/align]2018-2022年,中国建筑业领域检验检测营业收入占比整体呈下降趋势,该领域检验检测的营收占比从28.97%降至24.54%。[align=center][img=5.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3/wycimg/53a5db65-c73f-493d-9f44-3e057800c26f.jpg[/img][/align]3、机械工业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超900家从机械领域检验检测市场来看,2018-2022年,中国机械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营收趋于增长,机构数量则呈先增长后下降的趋势。2022年,中国机械检验检测营业收入从2018年的119.37亿元增至超过180亿元 2020年,中国机械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增至5年来最高值,近990家,而后2022年降至900家。[align=center][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3/wycimg/63709e65-659f-4fba-a9fa-c3db483a162f.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3/wycimg/08a6b5de-2cac-4fc6-8dc4-f081c0739a43.jpg[/img][/align]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同时前瞻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研究报告、产业规划、园区规划、产业招商、产业图谱、智慧招商系统、行业地位证明、IPO咨询/募投可研、IPO工作底稿咨询等解决方案。在招股说明书、公司年度报告等任何公开信息披露中引用本篇文章内容,需要获取前瞻产业研究院的正规授权。[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size][/font][/align][font='宋体'][size=18px](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一章 总则[/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工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二条 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size][/font][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241028104963_5230_1616176_3.png[/img][font='宋体'][size=18px]第十六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三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四章 监督检查[/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元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八条 对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九条 从事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五章 附则[/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size][/font]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的问题

    求助各位大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4.4.2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检验、检测的设备。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4.5.6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大,以及关键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我理解为分包必须是机构有能力检测的项目,因为4.4.2条规定必须要求有所有仪器设备。所以分包的前提是机构有能力检验该项目,只是因为工作量大,或者人员有意外(生病、不在),或者仪器设备故障、损坏、未检定等)情况下进行分包。但还有人理解是没能力才分包,我觉得不符合准则要求。求大侠们指点!!!

  • CMA版 | 不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对人员资格的要求有哪些?

    [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rgba(0, 0, 0, 0.9)]实验室在进行CMA资质认定申请时,人员配置方面除了要满足CMA评审准则的通用要求以外,还需要满足各相关领域的补充技术要求,这里我们总结了CMA资质认定对各检测领域对实验室人员的要求,各位实验室的小伙伴快来看看是不是符合要求吧~[/color][/size][/font]1[b]资质认定(CMA)通用要求[/b][color=#47c1a8][b]1. [/b][/color]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验检测机构人员均应当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b]2. [/b]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b]2.1 [/b]检验检测机构具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具正确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b]2.2 [/b]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符合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b]2.3 [/b]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全部技术活动范围。[b]2.4 [/b] 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b]2.5 [/b] 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符合管理体系任职要求、授权条件,具有任职文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能力持续符合要求。[b]3. [/b] 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b]3.1 [/b] 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b]3.2 [/b] 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的授权文件明确规定授权签字人签字范围,授权签字人的工作经历和教育背景与授权文件规定的签发报告范围相适应,授权签字人的能力胜任所承担的工作。2[b]机动车检验机构补充要求1. [/b]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color=var(--weui-LINK)]OBD[/color]查验员、排放检验员等。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b]2. [/b]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b]3. [/b]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及日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满足机动车检验的要求。[b]4. [/b]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b]5. [/b][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font][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font][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本条所称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font][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font][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本条所称同等能力是指:[/font][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符合《[color=var(--weui-LINK)]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color]》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font][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font][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或者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font][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本条所称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font][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font][b]6. [/b]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b]7. [/b]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机动车检验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3[b]食品检验机构补充要求1[/b]. 食品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标准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b]2[/b].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检验机构管理知识,并熟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b]3[/b].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其数量、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检验能力等应当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匹配,并符合以下要求:[b]3.1[/b] 技术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食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应当经过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b]3.2[/b]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熟悉业务,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b]3.3[/b] 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1年及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或者具有5年及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b]3.4[/b]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b]4.[/b] 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检验机构中从业。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30%。4[b]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补充要求1[/b].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b]1.1[/b]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检验风险管理的方法。[b]1.2[/b] 关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检验报告解释人员等。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工作经历。[b]2.[/b]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充足的检验人员,其数量、技术能力、教育背景应当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匹配,并符合以下要求:[b]2.1[/b] 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检验机构中从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从事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0%。[b]2.2[/b] 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方法原理、检测操作技能、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且应当经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b]2.3[/b] 检验人员应当具有对所采用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确认和预评价的能力,应当能够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检验活动。[b]2.4[/b]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5[b]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补充要求1.[/b]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 15%。[b]2.[/b]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5 年以上的经历。[b]3.[/b]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经历。[b]4.[/b]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b]5.[/b]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b]5.1[/b] 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b]5.2[/b] 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6[b]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补充要求[/b]从业人员能力要求: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b]1.[/b] 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6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专业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机械、力学、土木、水利、材料不少于其中3个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本科及以上学历,6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25人,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涵盖机械、力学、土木、水利、材料、电气等相关专业。[b]2.[/b] 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经正式聘用人防工程专业检测人员,其数量、技术能力、教育背景应当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匹配,并且只能在本检测机构中从业,其中80%的检测人员在本机构从业不少于3年。[b]3.[/b] 检测机构与所有人防工程专业管理和检测人员均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险。7[b]刑事技术机构补充要求1.[/b] 刑事技术机构申报资质认定的项目时人员应符合:每个项目至少有3名及以上具有该项目鉴定资格的鉴定人,且至少有1名鉴定人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b]2.[/b] 刑事技术机构对人员的培训应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 上岗前培训阶段;(二) 在资深鉴定人指导下的工作阶段;(三)与鉴定技术和方法的发展保持同步的继续培训。培训计划可以根据不同的技术水平或工作阶段对人员类别进行划分,至少要能依据不同类别人员体现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与本鉴定专业的知识要求相适应。对于涉及鉴定活动的临时聘用人员,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有效的培训和评价,进行必要的监督。第十条 刑事技术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是在职人民警察。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对聘请的外部专家的资质进行确认。8[b]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补充要求1.[/b]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对人员的管理程序。明确不同检验项目对检验员的要求,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资历、经验和培训经历。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授权、监督等按照程序进行,持续对检验员的检验能力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法律、法规对检验人员的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b]2.[/b] 检验机构应当选派熟悉检验目的、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的人员作为监督员,对检验员以及其他涉及检验活动的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检验活动符合要求。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检验活动的特性,采取现场观察、报告复核、面谈、模拟检验以及其他监督方式,上述监督方式可以组合使用。来源自:实验室交流圈微信平台

  • 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快速发展纵览

    随着“放管服”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势头良好,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成为全球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检验检测市场。[align=center][b]促进公正科学监管 夯实质量强国基础[/b][/align][align=center][b]——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快速发展纵览[/b][/align]  如果你认识从事检验检测行业的朋友,一定对这群整天泡在实验室、专业术语挂嘴边的“技术控”印象深刻。可别低估了他们,检验检测的服务领域几乎覆盖所有国民经济行业,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产生着巨大影响。特别是在市场监管领域,检验检测对于提升质量安全、保障科学公正监管、助推质量强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记者在日前举办的第三届国际可持续发展实验室高峰论坛上了解到,当前我国检验检测行业保持了快速的发展势头,活跃在行业中的“技术控”们正在改变着检验检测工作的方方面面。  [b]行业活力持续迸发[/b]  质量管理的“体检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的“通行证”——这是人们对认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生动形容,也反映了检验检测行业在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上的重要作用。  随着“放管服”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势头良好,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成为全球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检验检测市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共有检验检测机构39472家,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810.5亿元,从业人员117.43万人,拥有各类仪器设备633.8万台套,均比上年有所增长。2018年全年共出具各类检验检测报告4.28亿份,日均向社会出具报告超过百万份。  一大批规模大、水平高、能力强的检验检测品牌正在快速形成。据统计,国内规模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占全行业的12.8%,但其营收总额占到全行业的76.5%,说明检验检测行业正向集约化发展。  检验检测行业也是一片活力四射的热土。据统计,2018年,电子电器、材料测试、医学检验等新兴领域检验检测业务比上年增长了20.5%,发展速度超过传统领域。  同时,检验检测行业科研创新能力在持续增强,业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达1861家;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参与科研项目总计31627项,拥有有效专利48511件。  [b]双轮驱动助推发展[/b]  正如科学研究离不开硬软件的双向支撑,检验检测作为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行业,同样有赖于设备保障和制度完善的双轮驱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技术控”们每天工作的实验室,是支撑检验检测工作有序开展、检测能力有效发挥的重要基础。良好的实验条件不仅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让检验检测工作效率更高,还能确保实验数据的精准度,为社会提供更加严谨准确的数据成果。  在第三届国际可持续发展实验室高峰论坛上,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我国检验检测行业的蓬勃发展,正带动国内实验室建设的快速进步。据统计,2018年我国检验检测机构共有实验室面积7120万平方米,较上一年增长9.82%,仪器设备新增58.15万台套,全年检验检测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达158.38亿元。  记者了解到,在制度完善方面,我国检验检测行业正在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改革以及“国家中心”改革,积极打造地方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和行业交流合作平台。国家检验检测能力验证体系、国家合格评定技术与标准体系、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体系、认可与检验检测制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提高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为保障检验检测市场有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于去年集中开展“认证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同时综合运用国家立法修法和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监管培训等手段,加快认可与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设。  [b]夯实质量强国基础[/b]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行业提出了“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的“五化”发展要求。“技术控”们不仅要服务于经济社会大发展,也要促进自身的“小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未来将深入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探索适应发展需求、行业特点的改革模式,引导机构增加满足中高端需求的供给。同时,希望检验检测机构找准自身发展定位,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创新,能够持续地满足5G技术、工业机器人、特高压、车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业态发展带来的检验检测需求。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负责人表示,将联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与行业企业加快实验室行业团体标准的制定,推动可持续发展实验室评价体系建设,以先进的标准和健全的规范,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更标准、更精确、更开放、更规范,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随着检验检测行业自身建设的持续加强,设备保障和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检验检测服务大市场监管、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将进一步夯实,为质量强国、社会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 【原创大赛】检验检测行业人才培养模式

    [align=center]检验检测行业人才培养模式[/align][color=#333333]检测行业是社会发展催生的新兴服务业。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基于全社会对使用产品的质量、对生活健康水平、对生产生活的安全性、对社会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行业随着兴起,并呈现巨大商机。[/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目前我国的检验检测行业[/color][color=#333333]体量增长迅速、近5年,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数、营业收入、就业人口、出具报告、仪器设备、实验室面积等综合指标持续提升,年均增幅近10%。但是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小、散、弱”的基本面貌没有改变,96.1%的机构为小微机构,年均营业收入中位值仅137万元,人均年产值仅21万元。而作为我们事业单位制检验检测机构,在我国检验检测行业所占比重已不足31%,民营检验检测机构比例增加到46%。结构较10年前发生根本性变化。[/color][color=#333333]所以在当年大环境下,企业对于检验检测人才呈现出几大趋势:[/color][color=#333333]1、[/color][color=#333333]企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度和迫切度整体上升;[/color][color=#333333]2、[/color][color=#333333]企业更加重视核心专业人才;[/color][color=#333333]这就需要我们居安思危,通过健全薪酬激励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建立人才培训体系等方面培养加强自我内功修炼,建立自己的人才培养模式与人才队伍建设体系。[/color][color=#333333]首先,在培训方面不遗余力,从员工入职培训开始搭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除了对不同岗位基层的员工进行专业技能与通用技能培训外,针对新毕业员工了解单位及所在岗位、管理培训,针对初级管理、中层管理人员等,努力为不同特点员工的发展打造量身定制的培训项目。[/color][color=#333333]其次,“双通道”的管理模式和人才选拔、培养体系。通过建设管理、技术双通道的人才选拔、培养体系,打造“专业人才发展通道”和“复合型管理人才发展通道”前者为在专业技能能力水平、知识层级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在学科发展、专业建设等层面有突出贡献的人设置的发展通道,后者为那些在管理岗位上思想素质水平较高、管理能力较强、沟通协作与团队精神较好的复合型管理人才设置的职业通道。[/color][color=#333333]再次,人员轮岗。人员轮岗制度能够有效开发员工潜能,扩大员工知识领域,拓展职业生涯空间,进行全面锻炼提升并做好公司人才培养、储备拟提拔对象。有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color][color=#333333]最后,人才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是服务性行业,需要具备新型专业背景的人才去提升服务技能,最终带动整个行业服务质量增长。二是对于企业自身来讲,有了高级的专业人员,才可能涉猎到更多的新兴领域并进行拓展,新兴领域将是行业未来抢占的重点,谁能拥有专业人才,谁将能获得占领市场的先机,获得参与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快速发展的机会。[/color][color=#333333]可以预见,未来第三方检测检测认证行业的竞争,将是人才的竞争。为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要做好充足的人才储备。一个合格的检测管理人才至少需要3-5年的时间培养,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在现金流比较充沛的时候未雨绸缪、储备人才,应该从粗放型的管理转入精细化的管理。在消费品检测领域向制造业学习,推进工厂化管理模式,提倡“管理出利润”;在工业品检测领域中加强垂直的技术贯穿能力,倡导一站式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应对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产品竞争以及人才竞争,最终赢得市场。[/color][color=#333333] [/color]

  • 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font=仿宋_GB2312]请教大家,检[/font][font=仿宋_GB2312]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不在两家以上[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但可以在2家单位从业,其中1家是检验检测机构,另一家不是检验检测机构?[/font][/font]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align=center][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b][/align][align=center][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楷体_GB2312]2015[/font][font=楷体_GB2312]年[/font][font=楷体_GB2312]4[/font][font=楷体_GB2312]月[/font][font=楷体_GB2312]9[/font][font=楷体_GB2312]日国家[/font][font=楷体_GB231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font][font=楷体_GB2312]令第[/font][font=楷体_GB2312]163[/font][font=楷体_GB2312]号公布,[/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楷体_GB2312][font=楷体_GB2312]根据[/font]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楷体_GB2312]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一章[/font][font=黑体]总则[/font][/align][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font][/font][font=黑体]第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font][font=黑体]第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font][font=黑体]第四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五条[/font] [/font][font=仿宋_GB23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font][font=黑体]第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font][/font][font=黑体]第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font][/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二章[/font][font=黑体]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font][/align][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font][/font][font=黑体]第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font][font=仿宋_GB2312](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font][font=黑体]第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font][font=黑体]第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font][font=仿宋_GB2312](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font][font='Times New Roman']5[/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font][font=仿宋_GB2312](三)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font][font='Times New Roman']30[/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font][font=仿宋_GB2312](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应当在[/font][font='Times New Roman']10[/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font][font='Times New Roman']7[/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font][font=黑体]第十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font][font=黑体]第十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6[/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个月前提出申请。[/font][font=仿宋_GB2312]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font][font=仿宋_GB2312] 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四条[/font] [/font][font=仿宋_GB23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font][font=黑体]第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font][font='Times New Roman']China[/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Inspection[/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Body[/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and[/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Laboratory[/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Mandatory[/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Approval[/font][font=仿宋_GB2312]的英文缩写[/font][font='Times New Roman']CMA[/font][font=仿宋_GB2312]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img]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2104/W020210422511176552282.png[/img][/align][align=center] [/align][font=黑体]第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font][/font][font=黑体]第十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font][font=黑体]第十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font][font=仿宋_GB2312] 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font][font=黑体]第十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font][font=黑体]第二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font][font=黑体]第二十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font][/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font][/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font=黑体]第三章[/font] [font=黑体]技术评审管理[/font][/font][/align][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二十四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font][font=仿宋_GB2312]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font][font=黑体]第二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font][font=黑体]第二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30[/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font][font=仿宋_GB2312]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font][/font][font=黑体]第二十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font][font=黑体]第二十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font][font=仿宋_GB2312](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font][font=仿宋_GB2312](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font=黑体]第四章[/font] [font=黑体]监督检查[/font][/font][/align][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三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font][/font][font=黑体]第三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font][font=黑体]第三十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font][font=黑体]第三十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font][/font][font=黑体]第三十四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万元罚款。[/font][font=黑体]第三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仿宋_GB2312]万元以下罚款。[/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font][font=仿宋_GB2312]标注资质认定标志[/font][font=仿宋_GB2312]的。[/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三十六条[/font]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font][font=仿宋_GB2312]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font][font=仿宋_GB2312]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万元罚款[/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font][font=仿宋_GB2312]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三十七条[/font]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font][font=仿宋_GB2312]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font][font=仿宋_GB2312]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万元以下罚款。[/font][font=黑体]第三十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对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font][/font][font=黑体]第三十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从事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五章[/font] [font=黑体]附则[/font][/font][/align][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四十条[/font] [/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自[/font]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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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台州分院是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属事业单位,2008年12月由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批准设立。检科分院下设综合实验室、食品接触材料检测实验室、煤炭实验室、阀门实验室、鞋类实验室。其中食品接触材料实验室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煤炭实验室为中心区域实验室,主要从事食品接触材料、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工艺品、皮革、纺织品、鞋类、煤炭等商品的化学、物理、生物学分析及阀门的型式试验。实验室检测用房面积达2000平方米,拥有3900万元以上的各类大型仪器设备,如ICP-MS、LC-ICP-MS,LC-MS/MS、GC-MS.LC,GC,ICP,FAA,ICS,红外光谱,X-射线荧光光谱仪、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等大型精密仪器和各类检测设备。并与国际知名检测机构欧陆检测集团建立了合作实验室。拥有一批博士、硕士等高学历,高职称,和多学科的专业人才。工作团队经验丰富,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我院以最专业的技术,最严谨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服务。主要业务范围:食品接触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玩具工艺品电子电器纺织品皮革动植物产品煤炭阀门等以最专业的技术和最严谨的服务态度做保证,为企业提供最全面的分析检测服务,为您的产品保驾护航,创造价值并提升竞争力。联系方式王先生(综合业务部)联系电话:15157620837email:wp@tz.ziq.gov.cn官网:http://www.tz.ziq.gov.cn/

  • 关于做强做大检验检测服务业的思考

    检测是指通过专业技术方式方法对各种产品及其他需要鉴定的物品进行检验、鉴定的活动。近年来,检测行业先后被国家列为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检验检测服务业在推进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国内检验检测行业概况  (一)国际知名检验检测机构概况  国际检验检测行业的四大巨头为瑞士SGS、法国BV、英国天祥Intertek、欧陆科技集团EUR,四巨头都是全球布局。SGS在全球有2600个实验室,全球员工约9.7万人,全球业务收入折合人民币381亿元 在中国有78个分支机构,员工1.5万名。BV在全球有1600个实验室、78000名员工,全球收入折合人民币319亿元等。  (二)国内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概况  截至2022年底,我国共有检验检测机构52769家,同比增长1.58%。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275.84亿元,同比增长4.54%。从业人员154.16万人,同比增长2.07%。检验检测行业呈现集约趋势。营业收入前10名的省市收入总额占全国营业收入比重达到67.96%。规模以上(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检验检测机构达到7088家,占比13.43% 营业收入3364.31亿元 占比78.68%。年收入在5亿元以上机构62家,1亿元以上机构609家。  上海检验检测行业现状  (一)检验检测行业概况和行业地位  截至2022年底,上海市共有检验检测机构1305家,实现行业收入325.6亿元,利润37.37亿元。以全国2.5%的机构数量,创造了全国7.6%的行业收入。上海的检验检测机构数量持续增长,2022年机构数量增幅6.4%,高于全国1.58%的平均增幅。  在北上广深四大中心城市对比中(2022年数据),广州市具有明显优势。北京有机构1159家,行业收入336.4亿元。广州有机构1039家,行业收入355.14亿元。深圳有机构896家,行业收入153.5亿元。广州市的收入总额、行业收入占GDP的比重均居第一位。这与广州很早就重视检验检测行业有关。2013年,广州率先启动建设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广州拥有35个国家质检中心,21家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市培育了业内首家上市公司华测检测,2022年营收51.31亿元,遥遥领先于国内同行。北京有国检集团、谱尼测试两家综合型检测机构。  (二)检验检测行业的优势和不足  检验检测服务业是技术密集、资金密集型行业。上海发展检验检测服务业有其区位优势。一是人才供给优势。上海的众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提供大量的高技术人才。二是资金优势。开展实验室建设、购置科学仪器,需要大量投入。上海是金融中心,大量资本在上海寻找投资机会。三是有良好的产业支撑。检验检测伴生于大工业,上海有良好的工业基础,周边长三角地区是“世界工厂”之一。四是有良好的技术底蕴。上海市拥有51个国家级质检中心。上海市质检院、上海市计量院都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上海市一些龙头企业也具备很强的检验检测能力。  但是上海市检验检测行业同时也存在很多不足。一是缺乏本土知名品牌。上海目前还没有一家在本土诞生的国内知名的检测机构总部,更谈不上国际知名。二是外资机构抢占市场的态势明显。上海目前有外资检验检测机构91家,比2021年43家同比增长112%,高于全国同期增幅(9.09%)。外资机构加速进入上海(或华东)市场。三是高端供给不足,与新兴产业发展结合不够紧密。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多集中在机动车、环境、食品、建设工程等传统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检测能力滞后于产业发展需求。例如车规级芯片检测还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高端检测仪器被国外品牌垄断等。  做强做大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建议  发展壮大上海市检验检测性服务业,既要政府重视,也要企业主体积极进取,共同谋划行业发展。  (一)充分认识发展检验检测行业的必要性  壮大检验检测行业对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就业都有很大裨益。一是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的需要。上海是国际贸易重要港口。2019~2020年,很多防疫物资出口到欧美,有不少物资出口合同因未能完成对方要求的检验检测手续而搁浅。打造一批高质量的检测服务机构,对于贸易便利化、提高港口周转率都有很大促进作用。二是服务科创中心建设需要。优质的检测公司可以参与企业的研发过程,提供研发、设计过程中的计量、测试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质量控制装备和体系 参与高科技产品的技术标准制定、检验检测方法的制定,帮助创新企业取得行业话语权。三是吸纳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要。检验检测行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较强。实验室检测需要各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实施集聚发展策略,提高资源共享和集约利用能力  检验检测服务具有规模效应。同一个实验室,随着检测业务量的增长,单位检测成本呈明显下降趋势。为提高品牌效应和资源利用效率,宜采取集聚化、共享化、平台化的发展方式。目前,我国已有广州等九个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本市检测机构集中地主要在浦东、徐汇、静安、闵行等区,也可以考虑进一步实施集聚发展。将大型实验室作为共享资源,由大型检测机构统一管理、统筹布局,专心致志做好资产管理和检测质量控制。  (三)实施高端发展策略,提高标准引领能力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上海检验检测行业要打出自己的品牌,必须勇于进入高精尖技术领域的无人区。尤其是在国家战略先导产业如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先进材料、集成电路等领域。一是要紧跟科技创新步伐,研究制定新兴领域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如汽车芯片产业需求旺盛,上海也是集成电路产业的聚集地。2024年1月,上海汽车芯片检测认证公共实验室揭牌启用,这也是国内率先开展建设车规级芯片检测认证的公共实验室。二是要积极参与战略先导产业技术标准、检测标准的制定。产品标准既是产品质量的保障,也是抵制恶性竞争的屏障。检测机构可以根据实践经验,协同送检企业一起制定行业标准。三是要积极研发高端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目前,我国很多精密检测仪器需要从国外进口,进入高端产业检测服务的“无人区”,也要同时开展精密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为行业向高端发展提供物资基础。  (四)实施外向发展策略,提升国际影响力  商品检测是国际贸易流程中的重要一环。作为国际贸易中心的上海,理应诞生一批国际性的检验检测机构。很多境外采购商要求我国出口商须持有SGS等具有国际公信力机构出具的报告,这使得我国约73.6%的与贸易相关的检验检测市场长期被外资占领。广州已经有一批检测机构与境外机构建立了实验室检测结果采信合作关系。如赛宝实验室认证中心与白俄罗斯认证机构Bellis签署备忘录,其电子产品测试报告获Bellis直接采信,便利产品出口到俄罗斯和中亚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搭建了中国与东盟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与信息衔接枢纽,收集10个东盟国家标准题录3万多条,与8个东盟国家建立了标准、认证、计量合作机制。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航运中心,为检验检测行业走向国际化提供了宽广舞台。上海的本土检测机构要大胆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与国外检测机构、合格评定机构合作,取得实验室结果互认协议,更好服务国内进出口商,积极拓展国际检测服务市场。[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size=14px]关键词:[/size] [size=14px][url=https://www.woyaoce.cn/searchv2/news?keywords=%e6%a3%80%e9%aa%8c%e6%a3%80%e6%b5%8b]检验检测[/url][/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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