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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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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建设部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问题的解释 全文下载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1、从事《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仍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执行。  3、建筑节能检测、防水材料检测、墙体材料检测、门窗检测和智能建筑检测等仍按照国家及地方等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关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5、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办法》附件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  三、关于检测业务转包  6、《办法》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四、关于跨省从事检测业务  7、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业务,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五、关于检测资料  8、《办法》中“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是指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六、关于检测费用  9、《办法》所指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是指检测机构与委托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指导价收取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关于检测人员培训  10、检测人员培训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八、关于见证取样检测项目  11、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仍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情况报建设部备案(资质审批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6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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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size=18px][color=#ab1942][b]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color][/size][size=15px](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size][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则[/b][/align][b][size=15px]  第一条[/size][/b][size=15px]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size][b][size=15px]  第二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size][size=15px]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size][b][size=15px]  第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b][size=15px]  第四条[/size][/b][size=15px]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size][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size][b]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size=15px]  第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size][b][size=15px]  第六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size][b][size=15px]  第七条[/size][/b][size=15px]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size][b][size=15px]  第八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size][size=15px]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size][size=15px]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size][size=15px]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size][size=15px]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size][size=15px]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size][b][size=15px]  第九条[/size][/b][size=15px]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size][b][size=15px]  第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一条[/size][/b][size=15px]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size][size=15px]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size][b][size=15px]  第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size][size=15px]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size][align=center][b]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十四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size][b][size=15px]  第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size][b][size=15px]  第十六条[/size][/b][size=15px]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十七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size][b][size=15px]  第十八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size][b][size=15px]  第十九条[/size][/b][size=15px]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size][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size][b][size=15px]  第二十条[/size][/b][size=15px]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size][size=15px]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size][size=15px]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三条[/size][/b][size=15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二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七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八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二十九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三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size=15px]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size][size=15px]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size][size=15px]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size][align=center][b]第四章 监督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二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三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size][size=15px]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size][size=15px]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size][size=15px]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size][size=15px]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size][size=15px]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size][size=15px]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size][size=15px]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四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六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七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八条[/size][/b][size=15px]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size][align=center][b]第五章 法律责任[/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九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一条[/size][/b][size=15px]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b][size=15px]  第四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size][size=15px]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size][size=15px]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size][size=15px]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size][size=15px]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size][size=15px]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size][size=15px]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size][size=15px]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七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size][size=15px]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size][size=15px]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size][size=15px]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八条[/size][/b][size=15px]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九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ize][size=15px]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size][color=#000000][b]第六章 附则[/b][/color][b][size=15px]  第五十条[/size][/b][size=15px]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size]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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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

    [b][font=PingFangSC-Regular]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font][/b][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color=#2323de][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b][/color])[/font][/align][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一章 总则[/b][/color][/font][/align][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一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二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四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size][/font][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b][/color][/font][/align][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五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color=#ff8124][b]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b][/color]。[/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六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color=#ff8124][b]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b][/color],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七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八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九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b][/b]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十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color=#ff8124][b]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b][/color],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color=#ff8124][b]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b][/color]。[/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十一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十二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十三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size][/font][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b][/color][/font][/align][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四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五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b][/color],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color=#ff8124][b]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六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七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建设单位应当[/b][/color]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color=#ff8124][b]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八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九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一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b]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二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三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 [/b][color=#ff81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四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五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b][color=#ff8124]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六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b][color=#ff8124]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七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八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九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三十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三十一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size][/font][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四章 监督管理[/b][/color][/font][/align][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二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三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b]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四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五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color=#ff8124]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color]。[/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六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七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八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font][/size][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五章 法律责任[/b][/color][/font][/align][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九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color=#ff8124][b]其检测报告无效[/b][/color],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color=#ff812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造成危害后果的,[color=#ff8124]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color];构成犯罪的,[b][color=#ff812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b]。[/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b][color=#ff8124]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color][/b]。[/size][/font][color=#374aae][b][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第四十一条[/size][/font][/b][/color][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b][/color];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color=#ff8124]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检测机构[color=#ff8124]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color];构成犯罪的,[b][color=#ff812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二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b][color=#ff812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color=#ff8124][b]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三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造成危害后果的,[color=#ff8124]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color][color=#ff0000];[/color]构成犯罪的,[color=#ff812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四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造成危害后果的,[color=#ff8124]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color];构成犯罪的,[color=#ff812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3万元以下罚款[/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五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六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 [/b]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color=#ff8124]依法予以没收[/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七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造成危害后果的,[color=#ff8124]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color];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八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color=#ff8124]处3万元以下罚款[/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九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size][/font][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六章 附则[/b][/color][/size][/font][/align][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五十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 [color=#ff8124]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color][/b]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size][/font][img=图片]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7QRTvkK2qC6D2OhibHUMz1XiaC7v0RcUA1icaxROuwbvf2Nqmcz53iat2YiaGq0ibvOsA2KakWoa80iahsYGXhDHFMiaxw/640?wx_fmt=gif&tp=wxpic&wxfrom=5&wx_lazy=1[/img][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b][/color][/font][/align][align=center][img=图片]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oQ6jH4fyk78bKZxlMfNZbYwYPibMsR25eDpzEb8iaZbcicFZXsVeOGE4CzcScGr1F5ibGrmU5tYlNOu3IFc7YP1F8g/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tp=wxpic[/img][/align][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color=#374aae][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b][/color](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size][/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部署建设质量强国,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任务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起到重要作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业务开展以及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对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和检测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建筑品质要求的逐步提升,工程建设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新型材料等内容的检测项目日益丰富,141号令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及监管的需要,亟须修订完善。[/size][/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的“试金石”,是衡量工程质量水平的“秤砣”,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逐渐壮大,检测技术力量逐步增强。[/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同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检测机构定位与实际不适应、检测范围不符合检测实际需求、检测责任主体覆盖不全、检测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低、违法违规成本低等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检测机构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甚至违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给工程埋下了质量隐患。[/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新修订出台的《管理办法》,[color=#ff8124][b]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强化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b][/color]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size][/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一)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内涵,明确检测适用范围。[/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b][color=#ff8124]一是将检测内容扩充为“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color],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二是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color=#ff8124]进一步明确[/color]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二)扩充检测市场主体类型,严格规范检测行为。[/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b][color=#ff8124]一是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均可以申请检测机构资质[/color],依法依规从事相关检测业务,丰富检测市场主体类型,适应检测市场实际需要。[/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是规范检测过程中的委托、取样、标识、送检、接收试样等检测活动,[color=#ff8124]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color],保证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是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color=#ff8124]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升级,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要求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color],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明确参与检测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的责任义务,完善相关禁止行为规定。[/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三)强化资质管理,优化审批流程。[/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b]一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实践需要,[color=#ff8124]将检测机构资质修改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color=#ff8124]不再要求检测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社会保险等书面材料[/color],改由资质许可机关进行网上核查,减轻检测机构负担。[/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方便检测机构开展业务。四是[color=#ff8124]强化资质审查专家评审环节[/color],确保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五是加强动态监管,[color=#ff8124]将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情况纳入资质许可条件[/color],要求检测机构发生事项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保证检测机构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四)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是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是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管控,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增加抽测等监管方式。[/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是加大信用信息应用,规定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作出处罚后,应当将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处罚的信息予以公开,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d82821][/color],如:[color=#ff8124]规定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检测机构有相关行为的,要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此外,为实现资质标准及时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不再作为《管理办法》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单独印发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对申请单位资历及信誉、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等条件和业务范围作出规定。[/size][/font]如何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李克强总理对2022年全国“质量月”活动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指出:质量是立业之本、强国之基,事关民生福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深入推进全面质量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走以质量取胜的路子,要聚焦民生关切,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对质量安全问题“零容忍”,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落实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就是要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各地必须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深刻认识《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各项要求贯彻好、落实好。[/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制度衔接,确保检测市场平稳有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是抓好贯彻落实。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讲政治、顾大局的工作态度抓好落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治理,确保《管理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是加强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宣贯培训,组织主管部门、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精神,提高检测行业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社会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2px][color=#888888]来源:住建部官网、中国建设报[/color][/size][/font]

  • 广东单位寻多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

    我司需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协会发的上岗证,检测项目:预拌混泥土、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建筑电气工程检测的项目各一名无需坐班,提供简单资料即可具体可联系详谈:林工 177-2473-0374 微同号,介绍谢酬。另外我司长期:需要工程师职称,专业不限,初/中/高级都行,真实即可。联系时请说明在xx论坛看到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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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大赛】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南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南 (老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培育壮大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逐渐成为当前实验室建设的热点。现针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必要的场所、技术人员及监测仪器设备提出以下建议。1.明确拟开展的检测项目 为避免盲目投资造成采购来的仪器闲置浪费,现以最常规和检测仪器不太贵的检测项目为例,建议通过认证开展的检测项目分别是:1.1水和废水检测项目 水温、pH、电导率、透明度、色度、流量、悬浮物、全盐量(总残渣或溶解性残渣)、游离氯和总氯、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氨氮、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铜、铅、锌、镉、总砷、总汞、总硒、总铬(六价铬)、挥发酚、石油类(或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氯化物、硝酸盐、硫酸盐、铁、锰、嗅和味、浊度、总硬度、粪大肠菌群、亚硝酸盐。上述项目除包含《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和表2规定的必测项目,还包括了其它常见的和测试方法较为简单的指标。1.2空气和废气 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二氧化氮和一氧化氮)、烟(粉)尘、烟气参数、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氟化物、恶臭、氨、铅、砷、硫化氢、铬酸雾、硫酸雾、和甲醛等。1.3土壤和水系沉积物 水分、pH、镉、汞、砷、铅、铬(含六价铬)、铜、锌、镍、全磷、全氮、钾、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等。1.4 固体废物 铜、锌、镉、铅、总铬、铬(六价)、汞、铍、钡、镍、总银、砷、氟化物和氰化物等。1.5噪声和振动 环境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社会生活噪声、、铁路边界噪声、噪声源(设备噪声)、机动车噪声振动和环境振动等。2.实验场所要求 实验室检测项目之间不得有干扰,面积应不少于600平米,其中化学分析实验室和仪器分析室各不少于3间,并有专用的天平室、无菌室、样品室、纯水制备间、化学试剂库、分析样品前处理室、固体样品制备间、现场仪器室、办公室和资料室等。此外通风橱、气瓶柜(室)、操作台等满足检测项目所需的实验条件和安全环境条件均应一应俱全。3.人员要求3.1关键岗位的设置 检测机构的关键岗位通常有最高管理者、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内审员、采样人员和分析人员等。各岗位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与要求,以确保检测工作及管理体系的建立、监督、完善和有效运行。3.2授权签字人和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具备相应的职责权利;熟悉或掌握检测技术及实验室体系管理程序;熟悉或掌握所承担检测/签字领域的相应技术标准方法;熟悉检测报告审核签发程序;对检测结果做出相应评价的判断能力;熟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环保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授权签字人尚需经考核合格。3.3检测人员要求 需有拟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10名以上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并取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证书,且每个认证项目至少有一名持证的检测人员。

  • 【原创大赛】浅谈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建设方向

    [align=center][b]浅谈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建设方向[/b][/align][align=center][b]何洪宁[/b][/align][align=center][b](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江苏南京,210019)[/b][/align][b]【摘要】:[/b]许多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验室管理系统,目前跟不上信息化发展的节奏,存在着许多问题,诸如:缺乏统一的信息系统规划和设计、信息孤岛的问题突出和信息化建设不成体系、缺乏顶层设计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整体规划,建设符合实验室管理的一整套信息化系统,系统建设将会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对检验检测机构起到一个质变的变革。[b]【关键词】:[/b]实验室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 整体规划[b]1、 [b]存在的问题[/b][/b]随着国家政策的放开,近期检验检测机构的发展迅速十分迅速。中小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成立,呈现井喷状态。在机构发展的同时,很多机构信息化建设的脚步没有同步跟上。目前,许多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验室管理系统,其信息化建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缺乏统一的信息系统规划和设计;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化系统,可以让检验检测机构各部门使用同一套信息数据,各部门根据各自的权限对同一套信息数据进行更新维护,这样便可以通过共享数据信息,减少许多无谓的重复工作,这样既提高了计算机软、硬件的使用效率,同时也提高了统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提高管理质量。目前,很多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验室管理系统缺乏一个全局的统一的规划和设计,导致资源利用率低下。而且有效的数据不能共享。(2) 信息孤岛的问题突出;从总体情况来看,各信息系统独立建设,由于建设架构和设计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信息孤岛,没有实现一体化的检验检测管理,部分数据需要多次录入,难于进行信息集成和信息共享。随着检验检测机构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信息化技术的不断进步,检验检测机构的信息化发展也呈现一定的阶段性,从初级阶段,到中级阶段,再到高级阶段,人们从最开始使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报表打印,发展到后来需要围绕企业的一项项业务工作,开发或引进一个个应用系统。另外一方面,很多检验检测机构在上线信息化管理系统时,大都没有系统地对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进行全面的规划,只是狭隘地根据当时单位的信息化管理需求部署系统。然而,检验检测机构的信息化管理需求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机构只能分散地开发或引进一个个应用系统。这些分散的业务系统可能来自不同厂商、大多都有各自的数据库,彼此之间“各自为政”,业务信息不能共享,互相孤立,形成当前企业信息化建设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信息孤岛。(3) 信息化建设不成体系,缺乏顶层设计;“信息化顶层设计”源于自然科学或大型工程技术领域的一种设计理念。它是针对某一具体的设计对象,运用系统论的方式,自高端开始的总体构想和战略设计,注重规划设计与实际需求的紧密结合,强调设计对象定位上的准确,结构上的优化,功能上的协调,资源上的整合,是一种将复杂对象简单化、具体化、程式化的设计方法。它不仅需要从系统和全局的高度,对设计对象的结构、功能、层次、标准进行统筹考虑和明确界定,而且十分强调从理想到现实的技术化、精确化建构,是铺展在意图与实践之间的“蓝图”。“顶层设计”理念提出后,其应用范围很快超出了工程设计领域,并在西方国家被广泛应用于信息科学、军事学、社会学、教育学等领域,成为在众多领域制定发展战略的一种重要思维方式。从其理论内涵的特点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整体主义战略:在根据任务需求确定核心或终极目标后,“顶层设计”考虑一整套完整地解决各层次问题,调动各层次资源的方法,围绕全局目标,有序地、渐进地落实和推进,最终产生顶层设计所预期的整体效应。  二是缜密的理性思维:“顶层设计”是自高端开始的“自上而下”的设计,但这种“上”并不是凭空建构,而是源于并高于实践,是对实践经验和感性认识的理性提升。它能够成功的关键就在于通过缜密的理性主义思维,在理想与实现、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绘制了一张精确的、可控的“蓝图”,并通过实践使之得到完美的实现。  三是强调执行力:“顶层设计”的整体主义战略确定以及“蓝图”绘就以后,如果没有准确到位的执行,必然只是海市蜃楼。因此,“顶层设计”的执行过程中,实际上体现了精细化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战略,强调执行,注重细节,注重各环节之间的互动与衔接。[b]2、 [b]解决思路[/b][/b]因此,有必要综合利用条码技术、信息化方式以及大数据平台等手段,建立一套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质量的管理平台。通过实现检验检测业务一体化管理,构建数据集成应 用平台,实现数据的综合统计和分析。检测业务数据涵盖了从客户检测业务网上预约、业务受理、合同评审、验收样品、样品管理、检验分析、仪器数据采集、编制报告、审核报告、批准报告、客户反馈等全业务过程的动态管理。检测数据的综合统计能够为地铁施工单位的内部质量管控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撑;还可通过数据分析与数据挖掘系统实现标准建设、高级统计、结果综合分析、检验项目分析、平台使用情况、质控趋势分析等业务的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align=center][b]【参考文献】[/b][/align] 李俊.[url=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DNZS201706067.htm]基于虚拟化下的实验室设计与建设[/url]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7年06期. 张逸林.内部控制效果、企业信息化与企业价值 财会通讯,2017,06:51-55. [url=http://www.mat-test.com/Abstract.htm?aid=OJ1602270000612x5A8D]樊志罡,黄永忠,马通达,沈磊,贾秋志. "理化检测实验室如何有效建立LIMS系统",理化检验-化学分册  52, 204-207(2016)[/url]. 丁玉红.[url=http://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422-1012298558.htm]质检中心信息化管理的设计与实施[/url] 山东大学 2011年. 徐乐,张元才.[url=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KJQB200831106.htm]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现状综述[/url]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8年31期. 张勇,沈广鸿,杨红英.[url=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AHDJ200801022.htm]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的设计[/url]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01期.[align=center][b]【作者简介】[/b][/align]1、何洪宁(1986-),男,汉族,江苏连云港人,201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中级工程师,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及信息化系统方面的工作。E-mail:78785314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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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大赛】浅谈涂料检测实验室规划设计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原创大赛】浅谈涂料检测实验室规划设计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涂料检测实验室规划设计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0. 引言在产品质量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质检实验室作为产品质量监测系统的核心技术机构和政府的公共服务平台,起着为政府职能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企业提供测试平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涂料作为防腐蚀保护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船舶、汽车、装备制造等各个领域的材料的防腐保护,然而我国每年因腐蚀而造成的损失巨大,这除与人们对腐蚀的严重性与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外,防腐蚀材料的制造、使用和管理相对落后,尤其是低档劣质防腐涂料的使用,是造成防腐效果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加快涂料检测实验室建设,为涂料生产和使用企业提供研发和测试平台,提高相应产品的使用寿命,对减少腐蚀造成的国民经济损失,促进资源节约有着十分突出的意义。检测实验室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加上涂料产品的特殊性和应用的多样性,注定涂料实验室建设的复杂性。理想的实验室是一个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智能化程度较高,有高度的安全保护措施,能满足绝大数的实验的科学实验建筑。基于上述因素,现结合我单位检验公共服务平台新基地项目建设,从使用的角度浅谈在检测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1. 实验室设计理念和原则实验室一切建设规划与其使用定位密不可分,而实验室建设的成败好坏都源于设计理念的执行。现代实验室设计应本着以人为本,安全实用,专业发展理念,拼按着一体化设计,突出整体,兼顾特殊和相关方先行参与设计的原则来进行。1)人性化:实验室是供检测人员工作的地方,合理的布局和工作流程,充足的操作空间,舒适的环境是实现人性化的最基本要求;2)安全性:由于溶剂性涂料多为易燃易爆产品,化学试剂都具有一定的毒性,有的毒性还相当,在设计中防火防爆,保护人身健康等实验室安全设计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在做设计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安全”因素,考虑疏散、撤离、逃生、顺畅、无阻,安全通道,消防设计应由专业公司完成。3)专业性:实验室是完成特定实验的地方,设计中就一定要结合具体实验项目进行专业设计,才能使功能最大化,布局合理化;4)预见性:现代实验室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检测的项目也随着技术的进步不断拓展,对未来发展一定要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是设计中应有的考虑之一;5)实用性:合理的利用实验室空间,配备合适的实验设施,控制建设的规模与预算;6)一体化设计,突出整体,兼顾特殊的原则实验室的建设重在设计,一体化设计,突出整体,兼顾特殊。应做到意识超前,功能实用,以满足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工作为条件,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特别是在水、电、通风等的负荷方面应有超前的考虑。本实验室作为服务与地方经济的第三方检测的公共平台,在设计要求绝大数涂料产品的检测。因此在设计上首先要考虑设计的通用性,然后才是特殊要求。实验室使用者在提出设计要求时.应避免各自为政。应在实验室整体设计思路的指导下作细微的调整,以避免实验室内部调整时无所适用的局面。7)相关方先行参与设计的原则实验室设计不同于普通建筑物的设计,在实验室设计中需要建筑设计单位,规划装修设计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同时参与,这样才能更高效的达到预期目的。传统实验室建筑设计是按国家现有建筑标准,多以外型和结构为主, 而非以实验室功能为主,存在建筑设计与功能设计脱节等不足。要避免以往先建楼再设计的老路,就需要相关方先行参与设计,实验室使用者最了解实验要求,先拿出最根本的功能要求,装修设计师和建筑设计师才能从更专业的角度对建筑物进行设计,只有把三者特长融合在一起才能做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工程,实现实验室使用者的初衷。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先流程设计,能确保工程的各个阶段按目标完成, 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2.实验室功能单位划分与总体布局涂料产品检测按照检测项目大体可以分为:1)涂料基本物性和施工性能检测如:颜色,透明度,固体含量,密度,粘度,粒度, 施工性,干燥时间,遮盖力,涂布率,打磨性,流平性,流挂性,贮存性,适用期,孔隙率,闪点,树脂定性,干膜湿膜厚度等等;2)涂膜常规物性检测,包括机械性能如附着力,硬度,柔韧性,耐冲击,耐磨性,杯突,拉伸性能,抗压等,光学性能如外观,颜色,光泽,鲜映性,雾影试验等,耐化学品性如耐盐水,耐酸,耐碱,耐化学品,耐污染,耐油等,耐水,耐沸水;3)涂膜环境试验:如耐候性,耐人工老化,耐盐雾,耐化工气体,耐冻融,耐热,耐湿热,耐温变,防霉性等;4)有毒有害物质和禁用物质检测,如涂料中的甲醛,苯,甲苯,二甲苯,甲苯二异酸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重金属和限制元素的检测,有机锡等禁用化学品检测;5)专用涂料的特殊项目检测,如涂料防火性能,电气性能,阴极剥离,氯离子透过性,防结露,导热性,防污性等等;结合检测的项目和实验的作业流程,检测实验室大体可以设置如下几个功能单元:样品室,喷涂制膜室,高温烘干室,涂料基础实验室,恒温恒湿实验室,人工老化室,人工腐蚀实验室,通用环境实验室,理化分析室,天平室,高温室,标液配制室,有机前处理室,无机前处理室,原材料检测室,仪器分析室(包括气相室,气质室,液相与离子色谱室,原子光谱室,分子光谱室,物性分析室,电镜室等),以及辅助用的洗涤室,纯水室,气瓶室,试剂储存室,业务受理室,研究办公室,档案室等等。以上功能单元可以按实验室控制可分为实验区域为受控区域,办公区域为非受控区域,二者要适当的隔离控制。实验室布局不是单纯的仪器摆放,实验室布局应在主体建筑确定后,综合考虑实验室的总体规划、作业流程设计,专业化分,合理功能分布,以及配电、供水、供气、通风净化、安全、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并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方的要求,如实验室计量认证和认可的要求。此外,涂料大体分为水性涂料和溶剂性涂料两大类,溶剂性类涂料是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在进行相关试验区设计是要注意。由以上功能单元化分可以看出,涂料实验即有一般分析实验的特点,又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如专用喷涂室,恒温恒湿室等等。3.设计要求3.1环境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分享及申请该检测机构者的身份重大变更的讨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分享及申请该检测机构者的身份重大变更的讨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img=,690,44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090447506422_7415_1626275_3.png!w690x440.jpg[/img] (全文见附件)其中:[img=,690,39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090450053066_4822_1626275_3.png!w690x395.jpg[/img] 据业内人事说,之前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中是没有事业单位的,而这次新增了该内容。不知住建部其立意是?还有这样会给申请到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合伙企业带来怎样的机遇和挑战?

  • 【建设新闻】中国计量学院建灾害监测技术与仪器实验室

    [color=#ff57ac][size=4]中国计量学院建灾害监测技术与仪器实验室[/size][/color]来源:中国工业电器网 近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中国计量学院“灾害监测技术与仪器浙江省工程实验室”立项建设。 中国计量学院“灾害监测技术与仪器浙江省工程实验室”拥有监测仪器及传感器、公共安全监测技术、在线校准与标准化技术三大研究团队。实验室将运用当今先进技术和相关理论进行灾害监测方法、传感器技术、仪器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相关产品,研究制订、建立相关在线计量校准的国家标准和装置,为浙江省乃至全国的灾害监测服务,为浙江省仪器仪表行业乃至全国的仪器仪表行业提供相关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 据悉,浙江省工程实验室是浙江省发改委于2009年开始设立,旨在提高全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全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摘自《慧聪电气网》

  • 【原创大赛】漫谈检验检测行业和实验室建设

    笔者在检验检测行业从业已经十年有余,对于中国的检验检测行业有也许的认识,在此和大家进行交流。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检验认证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茁壮发展。我们认识的检验行业,不外乎就是检测各种商品。在计划经济时代,市场的商品较少,检测的内容也很少,基本上就是食品类有质量检测,这个行业是被政府垄断的,没有第三方。改革开放后,外资实验室的涌入,SGS,BV等通过与政府官方合作,如SGS与质检局的标准技术公司合资成立的通标检测,打开了检测行业市场的大门。华测检测地处深圳,得到中央领导深圳可以先行先试的通知后,成为第一家民营检测公司。 时至今日,检验检测行业的内容非常丰富了,环境监测、食品检测,消费品外贸检测,生物医学检测,职业卫生检测,消防检测,建材检测,安规检测,辐射监测,汽车检测,计量校准,司法仲裁。刑事技术检测等等都已经放开市场,可以说检验检测行业的进入门槛非常低,所以国家质检总局本着消除各主管部门的多从监管,降低企业的负担,减少各种不必要的证书,颁发了新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准则。目的就是和国际ISO17025准则更进一步接轨,统一管理,争取一个CMA证书就可以证明在国内的各种检测资质,不用再取得各主管部门的资质。 检测行业的核心就是实验室,实验室的核心就是人,所以实验室建设必不可少的就是人,不要认为中国人多,人就不重要,实验室建设一定需要把控好人员的素质。所以准则要求了各专业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技术能力,管理层还有更高要求。要是遇到一台进口设备,人员能力不足是得不到真实可靠的数据的。虽然检验检测行业是按标准做事,照方抓药,但是不得偏离标准,否则结果大相径庭。如原子荧光检测汞和砷,精度要求非常高,PPb级别,可能还原剂出点小差错就测不出可靠的数据了。所以检测人员一定要非常专业成熟。 实验室建设的第二重要就是设备,一些简陋的实验室只有原子吸收,却要测土壤中的十多种元素,一个样品就得做不少曲线,测不少次数,既费时耗力,检出限还高,数据还不一定准确,要是有一台ICP,效率大幅提升的同时,检出限也显著降低。设备的配备是其中一点。设备的维护保养,设备配件的准备,设备校准检定和期间核查也长期保持设备准确度的方法。 实验室建设还需要足够大的地方,附近不能有垃圾处理站,不能有污染大的企业,否则会造成实验室设施的交叉污染。例如:实验室在二楼,一楼是一个企业的油漆储存仓库,油漆挥发出来不仅有臭味,还有各种苯系物,VOC,这些会把本身无这些本底物的样品污染,造成样品的假阳性。 实验室建设还有许多值得讨论的地方,如安全,内务,样品保管,报告存放等。总之按照现在新版资质认定准则的要求去实施,就能得到满意的效果。 最后说一句,实验室的核心是人,每个项目如无机检测,有机检测,常规检测等至少需要一个操作成熟,能解决问题的专业人士,才能确保可靠的数据。人和谐实验室才能和谐,社会才能和谐。

  • 【资料】采矿工程实验室建设及规划

    采矿工程实验室建设及规划1、建设方向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适应西部大开发特别是贵州省煤炭开发的需要:1)培养采矿高科技人才的需要,重点是采矿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2)采矿高级别课题研究的需要,重点是煤炭高产高效、可持续发展、矿井安全、矿井建设、煤炭加工、煤矿经济等方面的研究;3)本科生教学的需要,重点是本科生专业课程教学实验的需要;4)扩大对外技术服务的需要,重点是对外成教生的培养、对外工程测试、咨询等社会服务。2、建设目的根据国家对贵州大学进入211工程学校实验室建设的要求,以及西部大开发对贵州煤炭开发的需要,充分发挥和体现采矿工程重点学科的优势,今后采矿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的目标是争取建成贵州省级重点实验室,努力建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4、建设内容(1) 进一步加强岩石力学实验室建设现有岩石力学实验室设备均为中小型设备,且大多为80年代产品,设备老化,简陋,不成规模,不能满足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科研的需求,拟购进MTS岩石力学测试系统,三维压力试验机等设备,进一步加强岩石力学实验室建设。(2) 完善矿井瓦斯实验室建设煤矿安全问题日趋严重,国家高度重视,特别是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不容乐观,据统计2004年贵州省煤炭产量点全国1/20,而死亡事故占全国1/7,是全国死亡人数最多的省份,而矿井瓦斯是煤矿建设和生产中的主要灾害之一,贵州省是煤矿瓦斯事故的高发区,贵州煤田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燃、煤尘爆炸、高瓦斯或具有煤和瓦斯突出等问题,制约了贵州煤炭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这方面的实验设备和手段目前在贵州省仍是空白,在贵州率先建立矿井瓦斯实验室,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的优势,加强煤矿瓦斯灾害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拟购建矿井瓦斯、煤尘、煤的自燃、瓦斯突出鉴定等方面的设备,加强矿井瓦斯实验室的建设。(3) 加强矿山压力测试技术实验室建设作为煤矿五大灾害之一的顶板灾害在2004年度事故统计中占有较大比例,基本与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持平,矿山压力、测试技术作为矿业工程专业的主要课程和主要方向之一,研究煤矿矿山压力及其显现规律,围岩控制基本理论,因此有必要完善和补充矿山压力实验设备,加强矿山压力测试技术实验室建设。(4) 建立井巷工程及爆破实验室矿山建设离不开井巷工程、爆破工程,矿山井巷断面形状、支护方式、井巷的布置、井巷的施工,爆破等是矿井建设的主要内容,井巷工程为采矿工程专业的主干课程,而采矿工程专业实验室中井巷工程实验室设备一直是一片空白,给井巷工程、爆破课程的教学、科研等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此拟建立井巷工程及爆破实验室。(5) 采矿方法实验室建设采矿方法为采矿工程的主课,煤矿工程与其他工程的最大区别在于,煤矿工程的主体工程(巷道系统)均位于井下,煤矿井下巷道错综复杂,构成复杂的三维空间结构,学生即使是下井实习也无法直观观察其空间结构情况,因此传统的教学方法很难让学生理解和掌握煤矿矿井巷道系统,教学非常困难,因此必须加强采矿方法模型、采矿方法的声、光、图形、图像等教学课件的建设,进一步完善采矿方法实验室建设。(6) 采矿相似模似实验室的建设煤矿井下工程结构均为在地下原始岩石中建设,是属于“先受力,后有结构”的建筑,而地面工程是属于“先有结构,后受力”的建筑结构体,因此很难用现场实测的办法对井下巷道、采场的变形、受力以及围岩及其深部的变形、受力、破坏规律进行研究,比较有效的方法是根据相似原理,在实验室建立起井下巷道开挖、采场回采等采矿相似模拟模型,模拟采矿活动对结构本身和围岩的活动规律进行研究。(7) 加强矿山电工实验室建设矿山供电是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矿业学院电工实验室设备为原矿山电工专业实验室留存设备,基本为70、80年代产品,设备老化、落后,很多设备已报废,因此需急时补充、增加完善矿山电工实验室。5、拟购设备6、以上实验室建设内容中重点建设矿山岩石力学实验室和矿井瓦斯实验室。拟购部分设备如下:序号 设备名称 参考型号 参考厂家 参考单价(万元) 购置数量 参考金额(万元) 备 注 1 岩石力学试验系统 MTS815-02 美国MTS公司 460.00 1套 460.00 岩石、混凝土力学试验 2 真三轴围压系统 YW—1 长春试验机厂 26.00 1套 26.00 岩石、混凝土等材料真三轴试验 3 岩石、混凝土材料弯曲韧度仪 EL33-6170 美国 7.500 1台 7.500 岩石、混凝土材料弯曲试验 4 蠕变/应力断裂试验机 DFL10 SATRC公司 25.00 1台 25.00 岩石蠕变/应力断裂试验 5 混凝土压力机 ADR3000BS ELE公司 28.10 1台 28.10 混凝土试验 6 压力测试系统 600WHVL SATRC公司 26.30 1台 26.30 岩石力学试验 7 地下工程结构测试系统 BDI—STS 美国 85.000 1套 85.00 地下工程结构检测 8 地下工程结构测试传感器 385 美国 1.300 12只 15.60 地下工程结构测试系统配套 9 采矿方法模型 25.00 1套 25.00 采矿方法教学 10 采矿方法课件 3.00 1套 3.00 采矿方法教学 11 矿压观测设备 矿压仪、顶底板移近量测试仪、单体液压支柱测定仪、顶板下沉速度报警仪、测枪,液压支架模型 5.00 3套 15.00 矿山压力实验 12 矿山电工实验 DW80开关、接地电阻测试仪、JY82检漏继电器、漏电开关测试仪,高压绝缘测试仪,超高压耐压测试仪,远程断电仪 8.00 3套 24.00 矿山电工实验 13 井巷、爆破实验 低频振动参数采集分析系统,数字式雷管参数测试仪,爆速测定仪,空气冲击波速度测试仪 湘西矿山电子设备厂等 10.00 3套 30.00 井巷、爆破实验 14 三维激光扫描系统 ILRIS-3D Optech公司 300.00 1套 300.00 煤矿井上、下三维激光扫描 15 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仪 煤科总院重庆分院 19.80 1套 19.80 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16 煤矿安全检测系统实验 KJ90 煤科总院重庆分院 12.90 1套 12.90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 17 瓦斯解吸仪及配套取样装置 煤科总院重庆分院 4.25 1套 4.25 瓦斯实验 18 瓦斯突出预测仪 煤科总院重庆分院 3.10 1套 3.10 瓦斯突出预测 19 静态电阻应变仪 YJ-31-P10R 华东电子仪器厂 0.320 3台 0.960 应变测试 20 动态电阻应变仪 YD——28/6 华东电子仪器厂 0.850 1台 0.850 应变测试 21 合计 1112.36

  • 《认可准则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意见稿发布

    目的和意义建筑工程领域是近些年来认可发展速度最快、认可实验室数量最多的建设工程子领域,通过《建设工程质检机构认可风险及控制措施的研究》(认可中心科技项目,编号:2010-CNAS-09)课题调研,普遍反映获得认可的机构存在:申请机构人员总体教育或工作背景不佳,申请机构人员与业务量不匹配等问题。为了提高该领域实验室认可的质量,降低认可的风险,针对建设工程检测领域,以房屋建筑工程子领域为突破口,2012年上半年编制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草案,近期又结合 CNAS于2012年5月10日发布的《对实验室认可申请受理若干要求的解释说明》(CNAS-EL-01:2012)的实际应用情况,发现该解释说明中对检测人员的要求比较高,不符合建筑工程领域检测专业的实际,因此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更迫切出台一部应用说明文件以明确对相关实验室的具体要求。附件: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CNAS-CI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4.CNAS-CI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5.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

  • 纺织品气味检测实验室的建设

    气味,是生命体对气态物质的一种感知,是气态物质与生命体的嗅觉细胞分泌物的化学反应后产生的一种信号,经嗅神经传递给嗅神经中枢嗅球后,生命体的一种感受。气味对生命体有正反两种作用,一是维系健康,一是破坏健康,通常说的纺织品异味就是一类破坏健康的气味。气味是物质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最能代表物质的本质,因此,很早就作为判定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尤其在粮食和食品领域应用特别广泛。异味被认为是由于刺激鼻孔内的味觉器官引起的不愉快感觉。纺织品的异味对人体健康有着很大的危害,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纺织品上残留化学整理剂和助剂生成;二是纺织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容易被微生物污染,从环境中吸附来的异味物质。自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2003),异味成为衡量纺织品质量的重要技术指标之一后,异味成为消费者关注和检测机构重要的检测项目。目前,异味检测存在重复性和复现性差,较多的异味检测人员对于气味种类分辨不够清楚,实验室建设不够规范或其就没有专门的实验室。本文从探讨实验室建设的角度,来提高气味检测的准确性。

  • 【分享】纺织品气味检测实验室建设

    气味,是生命体对气态物质的一种感知,是气态物质与生命体的嗅觉细胞分泌物的化学反应后产生的一种信号,经嗅神经传递给嗅神经中枢嗅球后,生命体的一种感受。气味对生命体有正反两种作角,一是维系健康,一是破坏健康,通常说的纺织品异味就是一类破坏健康的气味。气味是物质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最能代表物质的本质,因此,很早就作为判定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尤其在粮食和食品领域应用特别广泛。异味被认为是由于刺激鼻孔内的味觉器官引起的不愉快感觉。纺织品的异味对人体健康有着很大的危害,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纺织品上残留化学整理剂和助剂生成;二是纺织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容易被微生物污染,从环境中吸附来的异味物质。自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03),异味成为衡量纺织品质量的重要技术指标之一后,异味成为消费者关注和检测机构重要的检测项目。目前,异味检测存在重复性和复现性差,较多的异味检测人员对于气味种类分辨不够清楚,实验室建设不够规范或者就没有专门的实验室。本文从探讨实验室建设的角度,来提高气味检测的准确性。

  • 【建设新闻】质检总局09年批准筹建66家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

    [color=#ff483f] [size=4]质检总局09年批准筹建66家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size][/color][size=4]来源:中国政府网 [/size][size=4]  记者日前从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方案》(简称“二次规划”),强化和完善检验检疫技术支撑体系,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在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实验室进行专家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一次规划”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核查验收情况,2009年批准筹建66家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size][size=4]  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对提升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技术支撑水平,增强把关能力;对促进国家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降低产业成本、促进产业升级、服务国家产业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表示将按照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资源与条件,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尽早建成国际一流水平的检测实验室。 [/size][size=4]摘自《搜狐新闻》 [/size]

  • 【求助】请教有关环境检测实验室建设的几个问题

    我们是一家第三方检测机构,目前有正在建设环境实验室,有两个问题不是很清楚,希望同行朋友可以给予下指导。一、CMA认证的时候,关于实验室授权签字人,对之前是否在环境领域从事过有限制吗,还是只要拥有中级职称,现场考核通过就可以了?二、环境实验室对实验室的环境条件是否还有一些专门的规定?拜托各位朋友了,谢谢哦!

  • 【建设课件】《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系列课件(十三)

    【建设课件】《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系列课件(十三)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191652_628462_1610969_3.jpg[/img][color=#fe2419][size=4][color=#000000]《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系列课件(十三)[/color][/size][/color] 今天我们学习的《理化检测质量管理制度》第6章中的理化检测人员岗位专责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6.2理化试验室主任岗位专责;6.3理化试验室分室主任岗位专责;6.4理化试验室工程技术人员岗位专责;6.5理化试验室试验员岗位专责;6.6理化试验室调度室岗位专责;6.7理化试验室资料员岗位专责;6.8理化试验室设备、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岗位专责;6.9理化试验室材料、工具保管员岗位专责。课件里面有很多值得大家借鉴的知识,内容非常不错,值得大家借鉴。 希望我们的课件,能给您带来新的知识与收获。 实验室建设版 2010.04.19

  • 【求助】生物工程实验室建设应注意哪些事项?

    我司准备筹建中试平台,请问各大侠,在建设生物工程实验时应注意什么事项呢?我们的方攻方向是:药物合成技术(主要有制备型高效液相色谱仪、制备型FPLC、自动施光仪、超滤系统、高通量药物筛选系统《有多标记检测仪+自动化工作站》;生态修复技术(四通道连续流动分析仪、自动水质监测仪、CO2培养箱等)、分析检测技术(高效液相串联质谱联用仪、电耦合等离子质谱仪等)、海洋生物技术(动植物和微生物细胞发酵罐、带分选功能的流式细胞仪、基因枪、核酸朵交炉及交联仪、冻干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jp][color=#3333ff][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jp][color=#3333ff]基因扩增仪[/color][/url][/color][/url]PCR、组织冻干机等等)请教以下几个事项:1:在建设实验室设计布局时,要考量什么因素,布局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呢?2:在水、电气布局时要考虑哪些因素?3:实验室台柜设计有什么要求?4:环境什么特殊要求呢? 拜托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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