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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作业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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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作业分级标准相关的资讯

  • 美国农业部修订秋葵自愿分级标准
    美国农业部农产品销售局(AMS)发布一份最终通知,通过移除和保留"51.3946未经分类"章节修订了秋葵自愿性分级标准。按照修订,该章节已从所有商品标准中删除。因为"未经分类"已不再作为一种等级类型,只用于显示该批货物未分级,因此可以删除。AMS认为此次修订使秋葵标准与目前销售实践和其他商品标准相符。 文章转载自:中国检验检疫服务网
  • 环保部发布环境空气臭氧标准传递作业指导书
    p   由于缺少钢瓶标准气体,臭氧监测只能通过臭氧发生器发生的臭氧,进行逐级的量值传递/溯源,任何一级的量值传递工作出现问题,都将导致其下游的各台臭氧的传递标准、臭氧分析仪量值出现偏差。 /p p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有关要求,规范环境空气臭氧标准传递,保证监测数据的溯源性和可比性,环保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臭氧一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空气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比对核查作业指导书(试行)》等4项作业指导书。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0/ueattachment/dc4f8676-86b9-4e2f-b8ed-8702c8f9d15f.pdf" 环境空气臭氧一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0/ueattachment/772103d7-bc54-4e12-86e6-580d39983f0e.pdf" 环境空气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作业指导书(试行).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0/ueattachment/47dfc0c9-f05b-4c7c-a02d-c738282d5d02.pdf" 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0/ueattachment/39237838-6f55-47dc-953c-4233ea57d463.pdf" 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比对核查作业指导书(试行).pdf /a /p p br/ /p
  • 美国拟修订完整干碗豆分级标准
    美国农业部农产品销售局(AMS)目前正就拟议通过为“光滑黄色干豌豆(Smooth Yellow Dry Peas)”等级的豌豆建立一个额外的颜色分级因素要求,以及建立“均匀颜色的黄豌豆”的定义,修订美国干豌豆自愿分级标准寻求评议意见,截止日期为2014年1月13日。这些变化应干豌豆行业的要求而提出,将促进“光滑黄色干豌豆”等级销售市场的发展,确保全干豌豆整体的等级纯度。 文章转载自:宁波检验检疫总局
  • 《水质监测无人船安全作业技术标准》标准讨论会成功召开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无人船船载水质监测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水质监测无人船安全作业技术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标准讨论会成功召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019年11月22日 /p p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09ca5e2a-a130-4feb-b56c-b0eddb892b8f.jpg" title=" image001.jpg" alt=" image00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参会代表合影 /p p   为了解决当前我国水环境监测领域无人船作业标准缺乏的现状,推动无人船这一新兴智能化平台在河湖管护领域的规范化应用,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与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联合立项的《无人船船载水质监测系统》《水质监测无人船安全作业技术标准》第一次标准讨论会于2019年11月22日在杭州召开。 /p p   本次讨论会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与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联合主办,青岛中质脱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办,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大连海事大学无人驾驶船舶技术与系统协同创新研究院、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河海大学河长制研究与培训中心、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哈工大(威海)船海光电装备研究所、深圳市百纳生态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支持。 /p p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61px height: 493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70ae9ee9-a81b-4784-829f-f7352f3b5640.jpg" title=" image003.jpg" alt=" image003.jpg" width=" 661" height=" 493"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监事长陈庚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b1f1dca7-7722-4a3a-a4ed-067f6c97bbe2.jpg" title=" image005.jpg" alt=" image00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水环境工程技术与装备专业委员会理事长邓瑞德 /p p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监事长陈庚寅,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水环境工程技术与装备专业委员会理事长邓瑞德,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罗阳,大连海事大学无人船研究院院长王国峰,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金久才教授等领导专家,以及来自复旦大学、南京大学、燕山大学、天津大学、云洲智能、中国水环境集团、中船重工七一五所、百纳生态研究院、重庆无人系统技术研究院、南方测绘、上海华测、楚航测控、深圳智慧海洋、耀星航标、智慧航海、成都益清源、青岛中质脱盐等科研院所、企业等相关单位的专家、技术骨干共计20余人参会。 /p p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6aab2cb4-3f2f-4d00-bb5f-cc87bd3489a1.jpg" title=" image007.jpg" alt=" image00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大连海事大学无人船研究院王国峰院长 /p p   会议由大连海事大学无人船研究院王国峰院长主持。首先,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陈庚寅监事长发表讲话。 /p p   陈庚寅监事长对国家标准政策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指出,标准代表着规则、话语权与产业制高点,标准化的广度与深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速度与力量。企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必须大力提升标准化能力。本次讨论的两项标准是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与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首次联合立项,协会将严把立项关、审查关。希望在座专家集思广益,做好标准制定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2384ee2e-117a-4e5d-a023-ebeabfc52548.jpg" title=" image009.jpg" alt=" image00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青岛中质脱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苑萍 /p p   随后,青岛中质脱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苑萍标准编制工作进行了汇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32a97bc2-f1ce-4e83-8be7-293bf4536032.jpg" title=" image011.jpg" alt=" image01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中邦建设集团深圳百纳生态研究院总工张玉昌博士对大会进行汇报,主题为“无人船在水环境监测中的应用” /p p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1edf1b90-ca5e-45f0-84e3-0c8ab61fd7fe.jpg" title=" image013.jpg" alt=" image01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环境所高级工程师陈学凯 /p p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环境所高级工程师陈学凯代表标准主编团队进行标准编制工作汇报。 /p p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69e4adf9-3e19-4525-b811-4490ac2fe42c.jpg" title=" image015.jpg" alt=" image01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环境所高级工程师曹峰 br/ /p p   标准讨论环节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环境所高级工程师曹峰主持。大会对《无人船船载水质监测系统》及《水质监测无人船安全作业技术标准》标准初稿进行了逐条讨论。各参会代表由水资源、水环境监管工作的具体需求出发,结合无人船巡查作业实际情况与对标准的技术参数、应用场景等相关内容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随后对标准的编写工作任务进行了安排,确定了标准编制工作的时间进度。 /p p   最后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水环境工程技术与装备专业委员会理事长邓瑞德作总结。 /p p   邓瑞德理事长首先对到会专家表示感谢,并对参会人员,无人船属于新兴的检测方法与手段的搭载平台,必然有其不完善、不成熟的一面。希望编制人员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不要追求面面俱到,以尽快解决标准缺失问题为先,尽快根据意见修改,加强交流合作,争取早日完成标准编写工作。 /p p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1395ec16-0bc9-4c59-afaa-0a8d893a3e48.jpg" title=" image017.jpg" alt=" image01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会议现场 /p p   标准制定工作联系人 /p p   青岛中质脱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p p   苑萍 /p p   18366223266 /p p   0532-80912156 /p p   lyndayuan@vip.163.com /p p br/ /p
  • 直播报名火热开启:选择大于努力!标准物质的质量分级
    满满干货,直播互动,完整注册即可参与现场抽奖,奖品丰厚,等您来拿!课程主题:选择大于努力!标准物质的质量分级直播时间:5月19日晚19:30-20:00讲师:马蕊华默克生命科学科研解决方案市场部 ,标准物质产品经理负责默克旗下Supelco品牌标准物质产品线(包括原Sigma-Aldrich、Supelco、Cerilliant、Merck等品牌)的管理和市场推广工作。专注于生命科学和分析检测领域,十年以上的实验室技术、市场等工作经验,了解中国分析行业的发展及相应的实验室需求与法规要求。 课程简介:随着中国加入ICH,2020版药典发布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实施,中国法规逐步接轨国际先进药典标准。针对包括Covid-19治疗、抗肿瘤类、抗菌药物类等的药物及杂质二级标准品CRM显得尤为重要,既要满足合规要求、同时省时省力的选择,有助于提高药物分析结果的精准性、准确性和一致性。1. 标准品相关法规解读及质量分级2. 默克Supelco® 药物二级标准品CRM分析证书举例(要点,如:溯源性分析、纯度/杂质分析方法及谱图、红外/NMR结构鉴定图,不确定度和稳定性评价)3. “制药有你,新客户优享”促销计划,部分爆款产品,优享价低至3折!本次讲座就上述要点逐一介绍。 报名方式点此链接报名https://app.ma.scrmtech.com/meetings-api/sapIndex/SapSourceData?pf_uid=18428_1816&sid=33234&source=2&pf_type=3&channel_id=9683&channel_name=%E4%B8%89%E6%96%B9%E5%AA%92%E4%BD%93%E6%96%B0%E9%97%BB&tag_id=02fd9cdaa90f82ca
  • 农业部正制定生乳分级标准 推进“按质论价”
    近日,“中国生乳标准全球最差”的争论再度成为焦点。昨日,卫生部网站刊发了农业部、卫生部两位专家对相关问题的答疑。文章中,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教授级高工孟瑾透露称,农业部正制订生乳分级标准,引导乳企按照生乳等级生产差异化乳品。  孟瑾昨日称,为进一步鼓励奶牛科学饲养,推进生乳收购“按质论价”的进程,农业部正在着手制订生乳分级标准,引导乳品加工企业合理使用不同等级的生乳生产差异化乳品。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乳品安全标准工作专家组组长王竹天也表示,卫生部依法正在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将根据跟踪评价意见对标准进一步修订完善。乳品企业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收购牛乳,将不同蛋白质含量的生乳用于不同类型乳制品产品的生产。  另外,孟瑾认为,随着奶牛养殖业的发展和养殖水平的提高,养殖环境的改善,生乳菌落总数会逐步降低。国家鼓励企业在生乳收购中设置菌落总数分级收购标准,引导奶农标准化规模养殖,不断提高生乳质量,我们也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相关指标。  释疑  现行的生乳标准中,乳蛋白含量从1986年的2.95%(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5%),降到了2.8%(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8%),菌落总数则从2003年的每毫升50万调至200万,报道称,均为历史新低。  新国标是否受到企业绑架?生乳降低标准,是否影响民众所喝牛奶的质量?昨日,卫生部网站刊发卫生部和农业部两位专家的文章,对此进行了答疑。  焦点1 生乳标准被企业绑架?  质疑  在日前举办的牛奶行业研讨会上,广州市奶业协会理事长王丁棉认为,现行生乳标准是史上最低,并称这个标准是遭到大企业利益挟持的结果。  《羊城晚报》报道称,曾参与乳业国标制定的西部乳业发展协作会执行副会长魏荣禄曾向媒体证实,乳业国标做初稿时,蒙牛制定巴氏奶标准,伊利制定超高灭菌奶标准,光明制定的是酸奶标准,“这对国家标准的影响肯定是存在的”。  回应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乳品安全标准工作专家组组长王竹天说,乳品“新国标”由卫生部、农业部、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组成,并由各部门推荐近70名专家组建了专家组,王竹天说,(小组)广泛征求部门、科研机构、行业、专家的意见,并上网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同时通报了世贸组织(WTO)。经过1年的努力,完成了包括《生乳》在内的66项乳品标准。  王竹天说,乳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始终坚持四原则:一是以保护消费者健康为宗旨;二是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衔接;三是根据乳品安全特性合理分类,整合现行乳品安全相关标准,扩大标准覆盖面;四是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积极借鉴国外管理经验。  焦点2 生乳标准降低影响健康?  质疑  王丁棉对乳业国标进行了炮轰,称按现行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每百克生乳的蛋白质含量为大于等于2.80克,而在该标准颁布前的要求是不低于2.95克。  回应  孟瑾说,《生乳》蛋白质指标是反映原料乳的质量指标,不是供消费者食用的乳制品产品的指标。  据农业部的一项调查,2007年到2008年夏季,北方一些省份生乳蛋白质含量低于2.95克/100克的比例分别达到75%和90%。  孟瑾表示,生乳蛋白质含量受奶牛品种、饲料、饲养管理、泌乳期、气候等多个因素影响,“比如在5月下旬至8月下旬的3个月的泌乳期内,相当一部分牛奶蛋白质含量低于2.95%的平均值。”  据农业部门调查,我国生乳蛋白质含量范围在2.8%-3.2%之间,平均值为2.95%,孟瑾称,生乳标准中蛋白质含量指标是生乳收购的最低要求,但不同的乳产品,必须达到相应的国家蛋白质含量标准,才可上市销售。  焦点3 菌落总数门槛为何降低?  质疑  王丁棉称,去年以前,我国牛奶标准是每毫升细菌总数50万个,现行标准原奶细菌数允许最大值为200万个/毫升,是欧美标准20倍。  回应  孟瑾说,生乳是作为原料乳的,消费者不会直接饮用,生产企业要经过杀菌等工艺,达到乳制品产品国家标准规定后,才能上市销售。  他说,1986年时,农业部门制定的《生鲜乳收购标准》将生乳中菌落总数分为四个等级,Ⅰ级低于50万CFU(菌落形成单位)/毫升,Ⅱ级低于100万CFU/毫升,Ⅲ级低于200万CFU/毫升,Ⅳ级低于400万CFU/毫升,按照该标准,菌落总数小于等于400万CFU/毫升的生乳都符合收购要求。  新公布的《生乳》标准,将生乳中菌落总数指标从400万CFU/毫升调整为200万CFU/毫升,是提高了生乳收购门槛,应该说是要求更加严格了。  观点  “保护小奶农?这是借口”  四次参与乳品“国标”制定的西南民族大学教授魏荣禄说,从25年前的每毫升50万个的菌落总数标准,到现在定为200万个,确实令人匪夷所思。“200万个是什么概念?形象地说,就是在牛场挤奶的牛舍里,苍蝇乱飞”。  对于降低乳业标准,一种理直气壮的解释是“国情决定论”。称这一标准符合我国奶牛泌乳规律及国内的养殖现实。但不少养殖户、奶业专家,甚至包括部分生产加工企业,并不认同这一说法。  合肥市一家奶牛养殖场负责人坦言,宣称降低质量标准是为保护小型奶农利益,这是一个借口,牛奶挤下时微生物含量很少,只是后面收集、保管、运输中才呈几何数增长。如果采取分散养殖、集中挤奶等方法,加上后续的冷链运输,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有关部门和一些大型加工企业不想解决问题,而是以此为借口,迁就降低奶业质量标准。这是不负责任的。”  “企业不愿做、养殖户做不了、政府推动又不够,这是一个尴尬局面。”魏荣禄说,最终只能迁就降低质量标准。  实事求是地说,降低标准成为“最省事”的做法。既可以名正言顺说保护奶农利益,又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有关部门也容易管理。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 《石油化工在线分析仪表检修作业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广东省应对技术贸易壁垒协会拟批准发布团体标准《石油化工在线分析仪表检修作业规范》,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要求,本标准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写,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邮箱:773141417@qq.com,截止时间2022年2月2日。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州泰格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广东省应对技术贸易壁垒协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泰格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考HG 25485-91 《在线分析仪表维护检修规程》编制而成。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行业在线分析仪表检修的准备工作、检修作业及质量验收。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中对检测、控制等在线分析仪表的检修作业。  准备工作:  人员配备。根据检维修工程的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技术特长的仪表作业人员,并根据作业进度计划安排,及时充实作业人员,保证作业计划的实施。  技术准备。1.结合工程性质和特点,熟悉在线分析仪说明书、施工技术要求,按相关方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并报相关方进行审核、批准。2.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检查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机具准备。根据检维修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合理安排所需施工机具的进出厂时间,所有施工机具提前进厂,进行安装调试和安全使用性能测试,满足施工要求。  检测仪器准备。根据在线分析仪表工程施工要求,应准备相应检测仪器。  确定检修等级:  仪表所有部件全部解体清洗、除垢,必要的部件检查并测试其性能,更换主要零部件或易损件,总装润滑、恢复外观、整体修复、总体(整机)性能试验,使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出厂要求。  主要部件的检测与更换:  1.检查各个分析仪的加热组件、制冷设备的温度控制是否正常,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2.检查分析仪的各个开关电源的输出电压是否在正常范围内,电压有无波动,若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更换。  3.测试各个传感器的信号值及信号值的波动,确保其在正常范围内。  4.检查分析仪的取样系统的压力、流量、及温度,确保正常。  5. 各个分析仪中关键的进样管路、喷射针是否堵塞,及时进行清理、更换。  6.各个采样阀、气动阀、电磁阀的密封件及阀瓣的检查更换。  在线分析系统的密闭性检查:  在分析仪及预处理系统回装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密闭性检查,检查过程中应达到如下要求:a) 样品输出压力稳定性,符合具体仪表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 b) 样品输出流量稳定性,符合仪表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 c) 样品输出温度波动范围,符合仪表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 d) 气密性指标:正常运行压力 1.5 倍条件下,密闭半小时压力下降低于仪表技术要求。  仪表检修记录的内容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检修仪表的位号、装置名称、仪表名称及规格型号 b) 外观检查记录 c) 重要仪表系统检修前的测试记录、设定值记录 d) 检修后的测试、检验记录、设定值记录 e) 检修中更换的零部件、调整过的部位 f) 校验时所用的标准仪器名称、量程、精度及仪器编号 g) 检修日期和检修、验收人员签字。
  • 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发布,明确36项重点任务
    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24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方案指出到2025年,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的考核目标;到2026年,声环境质量稳步改善,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并针对上海超大型城市噪声污染的特征,聚焦突出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明确“7”大专项行动共36项重点任务。其中,主要任务包括:完成新一轮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全面实现声环境质量自动化监测,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启动噪声防治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严格落实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实施噪声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监管,树立一批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标杆;推动工业园区清单式源头管控,鼓励分区管控。大力推广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监管;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噪声污染防治,完善航空器噪声治理联合工作推进机制等。全文内容如下: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4日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和《“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回应广大市民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超大城市发展规律和特征,聚焦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统筹谋划、系统施策、分类管控,突出齐抓共管、多方联动、社会共治,着力提升基础能力、加强制度建设、狠抓责任落实,对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四类噪声分类开展系统治理。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动态掌握本市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噪声问题。到2025年,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的考核目标;到2026年,声环境质量稳步改善,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二、主要任务(一)声环境管理基础能力提升行动1. 科学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根据《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19年修订版)》评估结果,针对声环境功能区划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的制修订情况,2025年底前完成本市新一轮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2. 推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在中心城区、五大新城分别选择1-2个重点区域,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3. 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区政府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或实施方案。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2025年起,公开发布本市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4. 实现声环境质量监测自动化。调整优化本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筹开展本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工作。2025年起,全面实现本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加强噪声监测相关计量标准建设,做好本市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 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加强有关执法队伍噪声监测设备配置,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的使用,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6. 建设噪声防治数字化管理平台。集成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重点污染源管理、热线信访等相关信息,推进噪声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应用空间信息化技术促进噪声污染重点区域和问题的识别,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精细化管控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区依托噪声地图、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二)噪声源头管控行动7. 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民航华东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8. 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要求。加强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民用机场等大型交通基础设施选址选线的环境合理性论证,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严格按照选线专项规划批准的控制线审查办理项目规土意见书、设计方案等手续,做好规划实施工作。把好通用机场选址、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关,依法落实噪声规划控制要求。严格落实虹桥、浦东两大国际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与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民航华东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9. 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充分考虑交通干线远期规划发展需求,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教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0.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源防治要求。制定修改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评,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华东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1.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及时更新本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督促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持续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各有关部门参与)(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12. 树立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标杆。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与工艺,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央企、市属国企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2026年底前创建一批行业标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13. 实施重点企业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有序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编制本市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定期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14. 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推动工业园区建立噪声污染企业清单、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噪声污染综合治理;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线路,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行动15. 推广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与设备;推广使用“覆罩法”等低噪声施工工艺和《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第一批)》等所列的低噪声设备;逐步推进施工设备的电动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6. 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监管,加强夜间施工现场检查、巡查和后期监管。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严格落实夜间施工方案和相关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鼓励建立与周边居民的沟通机制,探索实施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补偿。(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7. 落实管控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监督施工单位编制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将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情况与“文明工地”等挂钩,在重大工程、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文明工地上先试先行,并逐渐在全市推行。通过上海交通建设工程综合监管平台,对市级交通建设工地实现远程全覆盖管理。强化夜间施工运输措施要求,总结推广工地分类分级管理经验,细化施工大临设施噪声防治要求。(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行动18. 严格机动车噪声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机动车禁行禁鸣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告。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噪声超标“闯禁”、乱鸣号、“炸街”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路段逐步推广建设查处机动车违法鸣号的非现场执法设备,提升执法效能。(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9. 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贯彻落实《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加强船舶行驶噪声监管,推动内河船舶应用清洁能源。禁止船舶在黄浦江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外环线以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鸣笛(危及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大力推进本市内河岸电标准化和内河运营船舶的岸电受电设施改造,加大岸电使用支持力度,积极推动靠港集装箱船舶常态化应用岸电并加强监管。(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 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及时开展低噪声路面、声屏障等减振降噪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其良好运行状况。(市交通委负责)21.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运营单位加强对轨道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市交通委、申通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22. 深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辖区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行业监管。严格铁路列车鸣笛监管,结合机车大修改造鸣笛装置;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逐步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3. 加强民用机场噪声管控。完善本市航空器噪声治理联合工作组推进机制,继续推进机场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降噪改造工作,研究制定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治理方案。督促虹桥机场会同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持续落实减噪程序、“西起东降”等措施,控制航空器噪声影响。浦东和虹桥机场持续做好航空器噪声监测工作,按要求向民用航空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监测结果。开展航空器噪声监测结果运用研究。(民航华东管理局、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4. 完善交通噪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组织各区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噪声污染专项调查,掌握交通干线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状况,排摸噪声污染重点交通干线清单、梳理主要问题,并适时更新。根据信访投诉梳理交通噪声敏感点位,开展重点专项治理,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市交通委牵头,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申通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行动25. 加强经营场所噪声管控。加强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商业经营者的监管,引导有关企业或单位对空调、冷却塔、水泵、风机等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减振降噪等有效措施,加强维护保养和日常巡查,防止噪声污染。对噪声扰民屡罚不改的商业经营活动场所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整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装卸理货、促销叫卖、音响及人员活动等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6. 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试点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倡导文明阅读、文明观展。(市文化旅游局负责)27. 文明开展旅游活动。结合文明旅游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实践活动,在节假日前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旅游场所、公共空间等多种渠道普及噪声污染防治有关知识和要求。督促旅行社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工作要求,倡导旅游景区使用静音讲解方式,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并将有关要求纳入对导游领队的业绩考核。(市文化旅游局负责)28. 大力推行公共场所噪声规约或文明公约。针对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含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街巷、里弄)等公共场所,继续推行推广噪声控制规约和文明公约,合理规定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加强日常巡查与劝导。加强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管理,倡导广场舞等爱好者自律管理,鼓励各区采用定向传声等技术防治噪声污染,鼓励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区可与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9.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噪声污染防治。规范垃圾中转站、变电站、公交枢纽站、车辆充电场站等选址、设施设备选型和作业行为,落实减振降噪措施,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矛盾突出、市民反映强烈设施的整治。(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0. 强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和销售合同中明确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修订《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进一步细化物业服务企业告知、巡查、装修人承诺等相关事项,减少装修噪声扰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1. 推进建设宁静小区。推进本市宁静小区建设首批试点,鼓励各区、相关街镇和小区积极探索建设模式和长效机制,大力倡导社会共治与社区自治,提升居民满意度。在此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加大推广力度,2025年底前建成50个宁静小区。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32. 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发挥居委会在指导业委会、物业、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噪声法》等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鼓励社区居民自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七)社会共治全民行动33. 营造社会文明氛围。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上海市文明城区创建工作标准,结合创建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指导。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分中心、站)及特色阵地,结合各类文明培育与文明实践活动,积极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市文明办负责)34. 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依托接处警、12345市民服务热线、信访投诉等各类渠道,及时发现噪声扰民纠纷,开展分级分类处理,及时处置回访,并会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力量开展劝阻、调处工作。对不听劝阻仍持续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完善噪声投诉多部门联合处理机制,研究检察公益诉讼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屋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5. 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市教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36. 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鼓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代表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倡建设宁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依托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统筹推进、跟踪评估本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情况。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区结合本领域、本区域工作实际,抓好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制定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地方立法,修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订《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列车运行引起的住宅建筑室内结构振动与结构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地方标准,编制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技术指南,研究制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工地施工噪声分类分级管理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科教支撑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在中小学法治教育宣传活动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推动相关高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支持开展轨道交通、机动车、船舶等领域噪声振动监测和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鼓励在沪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非稳态噪声管控、声源识别、噪声溯源、声学超材料、低噪声工艺设备等技术和装备研发。支持上海城市环境噪声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开展科技成果示范、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市教委、市科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执法监管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针对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严格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级环保督察和各区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反映强烈的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表扬。(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结合科技周等活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法规、声学知识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外墙涂料吸水性的测定及分级》行业标准启动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98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主编(检验公司具体负责)的3项行业标准:《建筑遮阳产品术语》、《建筑幕墙热循环试验方法》、《外墙涂料吸水性的测定及分级》8月4日-5日先后在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成功召开了标准编制启动会暨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   本次启动会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林岚岚主持,出席本次标准启动会的领导和嘉宾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副处长王超和高级工程师张红彦、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工顾泰昌、院总工程师徐强、检验公司总经理陆津龙和总工程师杨勇,以及各参编企业和兄弟院所的代表等。经过详尽的磋商和讨论,本次3项标准的启动会均取得了圆满成功,3项行业标准的具体编制工作由此正式启动。
  • 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正式发布
    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技委归口管理,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已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2013年10月1日实施。 该标准代替了原标准GB 8624&mdash 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主要修改了燃烧性能等级的划分和分级判据 增加了特定用途制品的燃烧性能分级 修改了附加信息和燃烧性能等级标识等内容。该标准的颁布实施对提高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实际工程应用的防火安全、减少火灾隐患,规范企业生产和便于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发布的还有推荐性国家标准GB/T29416-2012《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试验方法》。 为确保GB8624-2012的有效贯彻实施和加强对GB/T29416-2012的理解,切实保障实际工程应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其防火性能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委会将会同国家防火建材质检中心于近期组织召开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标准宣贯会暨GB/T29416-2012《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研讨会。 www.motis-tech.com www.firetester.cn
  • 新棉花国家标准9月发布 将实行棉花颜色分级体系
    新修订的《棉花 细绒棉》棉花国家标准将于9月1日发布   我国将实行棉花颜色分级体系   7月22日,记者从河北省纤维检验局组织召开的棉花国家标准宣传贯彻会议上获悉,我国使用了40年的棉花品级检验方法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将是颜色级实物标准。   新修订的GB1103《棉花 细绒棉》国家标准今年9月1日发布,将于2013年9月1日实施。新标准的落实关系到棉花质量仪器化检验指标体系和检验方法能否与国际通行做法全面接轨,对于完善我国棉花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我国棉花和棉纺织品的竞争力,推动棉花产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据河北省纤检局局长陈庆林介绍,棉花标准是具备技术和管理性质的强制性标准,在棉花生产、流通、贸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与原标准相比,修订后的标准改动内容涉及21项之多,其中废除品级、推行颜色级是标准的核心内容,也是纤维检测体系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我国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加入世贸后,纺织工业有了飞速发展,纺织技术水平大幅度提高,纺织品对外贸易日益扩大,纺织技术发展对棉花质量性能指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棉纺企业越来越重视采用仪器化质量检验指标实施配棉。棉花原料的质量是纺织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以往按照感官检验的质量指标进行粗放配棉的做法,不但增加了生产成本,还影响了纺织产品质量的提高。   新修订的棉花国家标准推行棉花颜色分级体系后,将全面实现对大包型成包皮棉的仪器化逐包检验,从而全面实现对棉花内在质量的科学、客观评定,促进我国棉花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促进产业升级、技术进步,降低纺织成本,提高纺织品质量,推动棉纺织工业发展。   中国纤维检验局总工程师徐水波说,研究棉花颜色分级体系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将现行的棉花品级“三条件”,即成熟程度、色泽特征和轧工质量进行拆分,以满足对大包型棉花的各项质量指标全部实行仪器化检验的需要。能否尽快废除棉花品级检验,顺利推行棉花颜色分级体系,关系到棉花质量仪器化检验指标体系和检验方法能否与国际通行做法全面接轨。   河北作为我国大的产棉区之一,区域内的棉花全部是细绒棉。修订后《棉花 细绒棉》国标的实施,是推动该省棉花产业发展的有利契机。   据相关专家介绍,新标准对棉花产业发展的益处体现在3个方面:推动农业生产发展 满足棉花流通多方需要 推动棉纺织工业发展。当前,在棉花种植面积不可能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提高棉花单产和品质就显得尤为重要。新的棉花标准将棉花质量仪器化检验方法,以及对棉花内在质量的考核放在了更加突出位置。有利于引导农业部门培育优良品种,有利于引导棉农多种优质棉,引导棉花收购实行优质优价,从而达到促进棉花品种改良、品质提高、棉农增收的目的。   据悉,河北省纤维检验局在标准的修订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局从2005年开始参与国家棉花颜色分级检验研究工作,经过近8年努力取得的研究成果得到了中纤局的充分肯定,2011年中纤局批准河北建立全国首家国家颜色级标准研制中心,承担我国棉花颜色级实物标准制作发行的具体工作。   据了解,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部署的全国GB1103棉花国家标准宣贯和检验技术培训工作,日前分别在河北、湖北、新疆3地展开。
  • 环保部发布两项环境噪声监测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护环境,规范声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现批准《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   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HJ 707-2014)   以上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bz.mep.gov.cn)查询。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30日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pdf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pdf
  • 《非金属矿实验室选矿试验作业规范 》团标发布,27类仪器设备迎来新规定!
    近日,中关村材料试验技术联盟发布公告,中国材料与试验团体标准委员会(CSTM标准委员会)批准发布T/CSTM 00349-2022《非金属矿实验室选矿试验作业规范》团体标准。该团体标准规定了与非金属矿实验室选矿试验作业相关的方法原理、设备、仪器、药剂、样品采集、试样制备、破碎及粒度分析、工艺矿物学试验、磨矿试验、擦洗(捣浆)/脱泥(分级)试验、水力分级试验、重选试验、磁选试验、浮选试验、化学提纯试验、色选试验、试验方法选择、数据处理、安全要求等。在仪器、设备部分,对X 射线衍射仪、体视显微镜、偏光显微镜、扫描电镜、ICP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激光粒度仪、颚式破碎机、球磨机、电子秤、电热鼓风干燥箱等提出要求。标准信息标准状态现行标准编号T/CSTM 00349—2022中文标题非金属矿实验室选矿试验作业规范英文标题Specification for mineral dressing test in non-metallic ore laboratory国际标准分类号73.080中国标准分类号Q 69国民经济分类C309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7日实施日期2022年07月07日起草人吴建新、钱潜、张武艺、张红林、金成国、吴玉梅、李佳、郑长文、李佩悦、尹国亮、张乾伟、周志强。起草单位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欣意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宜宾学院。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与非金属矿实验室选矿试验作业相关的方法原理、设备、仪器、药剂、样品采集、试样制备、破碎及粒度分析、工艺矿物学试验、磨矿试验、擦洗(捣浆)/脱泥(分级)试验、水力分级试验、重选试验、磁选试验、浮选试验、化学提纯试验、色选试验、试验方法选择、数据处理、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种非金属矿实验室选矿试验,包括可选性及流程试验研究。是否包含专利信息否标准文本文本下载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082081.shtml
  • 广东计量院建立全国首个交通噪声领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交通噪声已成为我国城市环境中最主要的噪声源,其中机动车鸣笛声具有警示性强、声压级高及猝发性强等特征,因此影响尤为显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为监管禁止鸣笛区域中出现乱鸣笛情况,用于抓拍车辆违章鸣笛的电子警察--机动车鸣笛监测系统应运而生,但鸣笛监测系统却一直缺乏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其准确度无法保证,交警部门在对鸣笛车辆进行处罚时无法提供第三方检测证明,缺少公信力与说服力。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造宜居城市的重要指示精神,凸显机动车鸣笛监测系统的计量特性,为城市交通执法提供精准可靠的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JJG 1184?2022《机动车鸣笛监测系统检定规程》并于2022年10月29日正式实施。广东计量院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开展上述检定规程的宣贯学习,并建立了《机动车鸣笛监测系统检定装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全国首家取得该计量标准市场监管总局计量检定授权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   该计量标准使用鸣笛监测系统检定装置对设备的声压级、空间分辨力、定位误差、有效识别区域和声光图像时间一致性等项目进行校准,确保鸣笛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减少设备对行驶时的鸣笛出现误判。从2023年5月开始,广东计量院受广州市交警部门委托完成了广州市多个重点路段的机动车鸣笛抓拍点监测设备检定验收工作,为交警部门安装的机动车鸣笛监测系统正式投入使用提供了计量支撑,助力交警快速、高效执法,为治理机动车违章鸣笛的取证提供了科学技术依据。   广东计量院作为大区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将继续积极推动计量技术研发与法制监管结合,致力加强各类监测系统设备的维护和更新,为我国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的水平的提升和打造宜居、韧性、智慧的城市环境奉献计量力量。
  • 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新旧对比
    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2年第3号公告,批准发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文末有正式版下载) 。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新规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代替当前现行的《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特殊作业环节一直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难点和事故高发环节。《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自2015年实施以来,有效防范和遏制了企业在特殊作业环节发生的事故,但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部分现行标准条款约束力度不强,企业对标准的认知存在一些偏差和误区,对作业风险的管控措施仍需完善等问题。修订后的标准技术要求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调整为全文条款强制,适用范围调整为生产、经营(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化工及医药企业,明确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区域内进行特殊作业应执行标准的相关要求。主要修改内容:一.扩大了界定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的安全要求。扩大到化学品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明确增加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储罐切水、液化烃充装以及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作业参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相似作业可参照执行二.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技术标准增加的技术标准如下:GB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 26557 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 50484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1210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JJG69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915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551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695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三.增加了术语定义——引入了 “能量隔离”的概念。——增加了 “固定动火区”的定义及管理要求。四.细化整合了管理内容——突出了监护人的职责,规定了监护人需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要求。——调整了动火作业分级的叫法,将原文件中的动火作业分级由“特殊、一级、二级”修正为“特级、一级、二级”,以保持分类统一。——为避免重复,整合了八大作业的通用性要求至基本要求中。——细化了交叉作业定总协调人,统一管理、协调作业、可靠的隔离等具体内容。——修正了特级动火的划分范围,将“在运行状态下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生产装置设备、管道、 储 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运行中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 动火作业”划为特级动火,进一步明确了动火作业中应采取的隔离易燃、可燃介质的安全措施。——规定了动火作业中断30分钟要重新检测的要求。——提出了特级作业和受限空间内作业需连续检测气体浓度的要求。——扩大受限空间作业范围,只要是“封闭、半封闭、通风不良”均为受限空间作业。——调整了受限空间作业氧气浓度氧含量为 19.5%~21%的要求。——增加了当一处受限空间内存在动火作业时,该处受限空间内严禁安排涂刷等其他作业活动。——规定了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遇有埋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窨井等可能散发易爆、中毒、窒息危险时,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调整了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 1m 处,堆土高度不得大于 1.5m。——增加了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时间严禁超过所提供服务的特殊作业的有效时间。——增加了在可燃、易爆粉尘环境下进行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新旧版条款对照正式扫描版本: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正式标准版)正式可编辑版本:GB 30871-2022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并废止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1)。《进口再生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 0570—2007)等11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入出境航空器消毒规程》(SN/T 1268—2010)等5项行业标准(见附件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目录.xls2.废止行业标准目录.xls海关总署2023年5月5日附件1:《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替代标准号实施日期1SN/T 5489-2023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2023-12-12SN/T 0570-2023进口再生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 0570-20072023-12-13SN/T 1429.1-2023进口信息技术设备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SN/T 1429.1-20122023-12-14SN/T 1537-2023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SN/T 1537-20052023-12-15SN/T 1631.3-2023进口机床产品检验规程 第3部分:磨床SN/T 1631.3-20052023-12-16SN/T 1781-2023进出口化妆品中咖啡因的测定SN/T 1781-20062023-12-17SN/T 2108-2023进出口化妆品中巴比妥类的测定SN/T 2108-20082023-12-18SN/T 2249-2023塑料原料及其制品中34种增塑剂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SN/T 2249-2009SN/T 2250-20092023-12-19SN/T 2775-2023商品化食品检测试剂盒评价方法SN/T 2775-20112023-12-110SN/T 2953-2023生铁中硅、铬、锰、磷、钼、镍、钛、钒、钨、铜、铝、锑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SN/T 2953-20112023-12-111SN/T 3200-2023海关技术规范体系表构建规范SN/T 3200-20122023-12-112SN/T 3323.7-2023氧化铁皮 第7部分:游离α-SiO2含量的测定 X射线衍射K值法2023-12-113SN/T 4656.9-2023进出口纺织品生物安全检验方法 第9部分: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2023-12-114SN/T 5326.5-2023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专业分析方法验证指南 第5部分:免疫学方法2023-12-115SN/T 5410.2-2023铅矿及主要含铅的矿渣鉴别方法 第2部分:黄渣2023-12-116SN/T 5432-2023抗菌纺织品抗菌性能的测定 ATP荧光分析法2023-12-117SN/T 5454-2023病媒生物形态学鉴定标准编写技术要求2023-12-118SN/T 5490-2023海关技术规范方法验证工作指南2023-12-119SN/T 5491-2023电镀锌板与热镀锌板鉴别方法2023-12-120SN/T 5492-2023电子电气产品聚合物材料中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定性筛选法2023-12-121SN/T 5493-2023固体和液体样品中29种芬太尼的测定 液相色谱-四级杆/飞行时间质谱法2023-12-122SN/T 5494-2023过氧化甲基乙基酮配制品中过氧化甲乙酮含量的测定 滴定法2023-12-123SN/T 5495-2023含铁尘泥 铁含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滴定法2023-12-124SN/T 5496-2023金属材料疲劳特性的评价 非线性超声法2023-12-125SN/T 5497-2023进口混合橡胶通用技术规范2023-12-126SN/T 5498-2023进口轻质循环油检验鉴别规程2023-12-127SN/T 5499-2023矿产品中滑石含量的测定 X射线衍射全谱拟合法2023-12-128SN/T 5500.1-2023进口工程机械检验技术要求 第1部分:混凝土搅拌机的排放2023-12-129SN/T 5500.2-2023进口工程机械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液压挖掘机的排放2023-12-130SN/T 5501.1-2023进口机器人检验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2023-12-131SN/T 5501.2-2023进口机器人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工业机器人用柔性电缆2023-12-132SN/T 5502.1-2023进口无人机检验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2023-12-133SN/T 5503-2023进出口化妆品中乙酸乙烯酯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2023-12-134SN/T 5509-2023进出口婴幼儿咀嚼辅食器安全要求2023-12-135SN/T 5510-2023橡胶及橡胶制品中苯酚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2023-12-136SN/T 5511-2023出口调味料、调味面制品及肉制品中罂粟碱、那可丁、蒂巴因、吗啡和可待因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3-12-137SN/T 5516.1-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部分:沙门氏菌2023-12-138SN/T 5516.2-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2部分:志贺氏菌2023-12-139SN/T 5516.3-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3部分:金黄色葡萄球菌2023-12-140SN/T 5516.4-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4部分:副溶血性弧菌2023-12-141SN/T 5516.5-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5部分:克罗诺杆菌属2023-12-142SN/T 5516.6-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6部分:大肠埃希氏菌O1572023-12-143SN/T 5516.7-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7部分:产志贺毒素大肠埃希氏菌2023-12-144SN/T 5516.8-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8部分:空肠弯曲菌2023-12-145SN/T 5516.9-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9部分: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2023-12-146SN/T 5516.10-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0部分: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2023-12-147SN/T 5516.11-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1部分:肺炎克雷伯氏菌2023-12-148SN/T 5516.12-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2部分:铜绿假单胞菌2023-12-149SN/T 5516.13-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3部分:蜡样芽孢杆菌2023-12-150SN/T 5516.14-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4部分:产气荚膜梭菌2023-12-151SN/T 5516.15-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5部分:霍乱弧菌2023-12-152SN/T 5516.16-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6部分:创伤弧菌2023-12-153SN/T 5522.1-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1部分:红薯淀粉2023-12-154SN/T 5522.2-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2部分:木薯淀粉2023-12-155SN/T 5522.3-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3部分:马铃薯淀粉2023-12-156SN/T 5522.4-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4部分:藕淀粉2023-12-157SN/T 5522.5-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5部分:葛根淀粉2023-12-158SN/T 5522.6-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6部分:山药淀粉2023-12-159SN/T 5522.7-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7部分:玉米淀粉2023-12-160SN/T 5522.8-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8部分:小麦淀粉2023-12-161SN/T 5522.9-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9部分:绿豆淀粉2023-12-162SN/T 5522.10-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10部分:豌豆淀粉2023-12-163SN/T 5559-2023汽油中铅、铁、锰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2023-12-164SN/T 5560-2023化妆品光毒性试验 光反应性的测定 活性氧试验2023-12-165SN/T 5563-2023进出口肥料检验规程2023-12-166SN/T 5564-2023船用残渣燃料油中酚类和脂肪酸甲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3-12-167SN/T 5565-2023船运含硫化氢原油手工取样规程2023-12-168SN/T 5566-2023激光显微拉曼光谱分析方法通则2023-12-169SN/T 5571-2023固体废物鉴别抽样导则2023-12-170SN/T 5572-2023进口货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通用程序2023-12-171SN/T 5575-2023进口矿产品外来夹杂物控制与监管技术规范2023-12-172SN/T 5576-2023煤中氟和氯的测定 在线燃烧-离子色谱法2023-12-173SN/T 5577-2023锰矿及主要含锰物料鉴别方法 通则2023-12-174SN/T 5578-2023皮革中甲基环硅氧烷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2023-12-175SN/T 5579-2023炭素材料石墨化度的测定 X射线衍射法2023-12-176SN/T 5580-2023铜精矿中金含量的测定 泡塑基颗粒活性炭富集分离-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2023-12-177SN/T 5581-2023再生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中单体含量的测定 元素分析法2023-12-178SN/T 5582-2023再生聚酰胺共混物中聚酰胺66含量的测定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法2023-12-179SN/T 5583-2023再生橡胶及其制品中芘等10种芘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23-12-180SN/T 5589.1-2023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第1部分:层次分析法2023-12-181SN/T 5589.2-2023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第2部分:风险矩阵法2023-12-182SN/T 5589.3-2023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第3部分:故障树法2023-12-183SN/T 5590.1-2023进口机电产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指南 旧机械硬盘2023-12-184SN/T 5591-2023进口无人机检验方法 环境适应性检验2023-12-1附件2:废止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SN/T 1268-2010入出境航空器消毒规程2SN/T 1641-2011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单位基本配置3SN/T 3743-2013口岸卫生处理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规程4SN/T 4402-2015入境废纸卫生处理规程5SN/T 1234-2015入出境航空器废弃物消毒规程
  •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发布
    近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噪声相关内容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并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标准。此标准为首次发布。此标准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及合规判定方法。 适用于指导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审批部门审核确定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同时,适用于排放工业噪声且依法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此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起草单位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此标准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附: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pdf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2023年10月份有236项标准将实施 ——GB/T 5750-2023正式实施
    2023年10月份有236项标准将实施——GB/T 5750-2023正式实施我们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平台查询到,在2023年10月份将有236项与仪器及检测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将实施,具体数量明细如下:在10月份新实施的标准中,与食品相关的标准有51个,占据了21%,据统计,食品相关标准已连续5个月“霸榜”榜首。紧随其后的领域为环境保护、电力半导体和机械车辆。与食品相关的51个标准,主要为地方标准,包括农业种植类技术规程、各种食品产品标准。环境保护领域标准39个,主要涉及土壤、噪声、饮用水、废水、空气和废气等。环境重点标准《GB/T 575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实施。在10月份新实施的标准中,包含了多品类科学仪器,如:离子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等。具体2023年10月份主要新实施的标准如下:需要相关标准的,点击链接即可下载收藏↓仪器仪表与计量标准(9个)GB/T 42413-2023玻璃仪器 玻璃容器耐冷冻性试验方法 GB/T 42399.1-2023无损检测仪器 相控阵超声设备的性能与检验 第1部分:仪器 GB/T 42403-2023激光器和激光相关设备 激光光谱特性测量方法 GB/T 19700-2023船用热交换器热工性能试验方法 GB/T 10592-2023高低温试验箱技术条件 GB/T 42399.2-2023无损检测仪器 相控阵超声设备的性能与检验 第2部分:探头 GB/T 42399.3-2023无损检测仪器 相控阵超声设备的性能与检验 第3部分:组合系统 GB/T 42387-2023玻璃量器 质量分级技术要求 GB/T 21109.2-2023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 第2部分:GB/T 21109.1—2022的应用指南农林牧渔食品标准(51个)DB5226/T 212-2023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凯里平良贡米 DB5107/T 136—2023北川白山羊饲草料生产技术规范 DB5107/T 135—2023北川白山羊种羊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DB5107/T 134—2023“三青”系列莴笋种植技术规范 DB5107/T 133—2023彩色马铃薯优质高效栽培技术规程 DB5107/T 132—2023丘陵区 水稻机 直播适宜作业机具及配套管理技术规程 DB5107/T 131—2023附子–水稻轮作栽培技术规程 DB5107/T 130—2023附子 优质种根繁育 技术规程 DB5107/T 129—2023工业专用高芥酸油菜全程机械化栽培技术规程 DB5107/T 128—2023结球甘蓝杂交制种技术规程 DB5107/T 127—2023丘陵区麦(油)茬杂交稻节水保肥栽培技术规程 DB5107/T 126—2023山区马铃薯原原种一年两季繁育技术规程 DB5107/T 125—2023设施番茄水肥一体化栽培技术规范 DB5107/T 124—2023饲用麦类作物栽培技术规范 DB5107/T 123—2023珠芽魔芋种植技术规程 DB11/T 2123-2023核果类水果采后处理技术规范 DB11/T 2116-2023农村集体聚餐餐饮加工管理导则 DB11/T 2122-2023 榉 属植物苗木繁育与栽培技术规程 DB11/T 2125-2023主要树种母树林营建技术规程 DB11/T 2121-2023 槭 属植物苗木繁育与栽培技术规程 DB11/T 672-2023城市绿地再生水灌溉技术规范 DB11/T 1297-2023城市绿地节水技术规范 DB52/T 448-2023贵州小叶苦丁茶 DB52/T 1732-2023黑木耳地栽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751-2023早春辣椒大 苗设施 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776-2023林下灵芝野外嫁接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772-2023桑叶绿茶加工技术规程 DB36/T 1771-2023毛木耳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770-2023茶树 菇 液体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DB36/T 1769-2023红壤旱地“油菜-花生-芝麻”周年轮作栽 培技术规程 DB36/T 1768-2023幼龄茶园套种绿肥技术规程 DB36/T 1767-2023双季优质稻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766-2023鲜食春大豆- 籼粳 杂交晚稻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765-2023双季稻早直播晚机插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764-2023双季直播水稻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763-2023福 禄紫枫 苗木培育技术规程 DB36/T 1758-2023双季早稻高温热害评价等级 DB36/T 1762-2023车前子规范化生产技术规程 DB36/T 1761-2023草珊瑚实生 苗质量 分级标准 GB/T 42492-2023高山美利奴羊 GB/T 42491-2023饲料中淀粉总含量的测定 酶法 GB/T 3157-2023中国荷斯坦牛 GB/T 42365-2023农产品流通服务可持续性评价技术导则 GB/T 42305-2023肉桂栽培技术规程 GB/T 42306-2023软木粒和软木粉 分类、性质和包装 GB/T 23188-2023松茸 GB/T 42299-2023大米加工企业设计规范 GB/T 42304-2023屠宰动物福利准则 GB/T 22346-2023 栗 产品质量等级 GB/T 21015-2023稻谷 干燥技术 规范 GB/T 8937-2023食用动物油脂 猪油 环境环保标准(39个)GB/T 4214.5-202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测试方法 电动剃须刀、电理发剪及修发器的特殊要求 GB/T 4214.3-202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测试方法 洗碗机的特殊要求 GB/T 42490-2023土壤质量 土壤与生物样品中有机碳含量与碳同位素比值、全氮含量与氮同位素比值的测定 稳定同位素比值质谱法 GB/T 42488-2023土壤质量 土壤中无机态氮15N丰度的测定 稳定同位素比值质谱法 GB/T 42487-2023土壤质量 土壤硝态氮、亚硝态氮和铵态氮的测定 氯化钾溶液浸提流动分析法 GB/T 42489-2023土壤质量 决策单元-多点增量采样法 GB/T 42485-2023土壤质量 土壤硝态氮、亚硝态氮和铵态氮的测定 氯化钾溶液 浸提手工分析 法 GB/T 27522-2023畜禽养殖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GB/T 42473-2023声学 噪声烦恼度的评价和预测方法 GB/T 17729-2023长途客车内空气质量要求及检测方法 GB/T 33521.31-2023机械振动 轨道系统产生的地面诱导结构噪声和地传振动 第31部分:建筑物 内人体 暴露评价的现场测量指南 GB/T 5750.1-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1部分:总则 GB/T 5750.2-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2部分:水样的采集与保存 GB/T 5750.3-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3部分:水质分析质量控制 GB/T 5750.4-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4部分: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5-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5部分:无机非金属指标 GB/T 5750.6-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6部分:金属和类金属指标 GB/T 5750.7-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7部分:有机物综合指标 GB/T 5750.8-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8部分:有机物指标 GB/T 5750.9-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9部分:农药指标 GB/T 5750.1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10部分:消毒副产物指标 GB/T 5750.11-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11部分: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2-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12部分:微生物指标 GB/T 5750.13-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13部分:放射性指标 GB/T 16731-2023建筑吸声产品的吸声性能分级 GB/T 6913-2023锅炉用水和冷却水分析方法 磷酸盐的测定 GB/T 13277.8-2023压缩空气 第8部分:固体颗粒质量浓度测量方法 DB46/613-2023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 1405-2023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DB11/T 1764.10-2023用水定额 第10部分:仓储 DB11/T 936.18-2023节水评价规范 第18部分:数据中心 DB51/ 3061-2023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T 1764.6-2023用水定额 第6部分:城市绿地 DB11/T 2124-2023污泥产品林地施用技术规范 DB11/T2113-2023城镇排水泵站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DB11/T 2109-2023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评价规范 GB/T 42481-2023小微湿地保护与管理规范GB/T 42307-2023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尿素基肥料中缩二脲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42395.1-2023人类工效学 家电噪声 声 品质限值和测试方法 第1部分:冰箱 医药卫生标准(28个)WS/T 820—2023医院电力 系统消防 安全管理标准 YY/T 1880-2022血清淀粉样蛋白A测定试剂盒 YY/T 1877-2022体外循环器械中双酚基丙烷(BPA)残留量测定方法 YY/T 1865-2022BRCA基因突变检测试剂盒及数据库通用技术要求(高通量测序法) YY/T 1859-2022动物源性心血管 植入物抗钙化 评价 大鼠皮下植入试验 YY/T 1857-2022牙科学 挖匙和骨刮匙 YY/T 1855-2022组合式陶瓷股骨头疲劳性能试验方法 YY/T 1844-2022麻醉和呼吸设备 导气管和相关设备的通用要求 YY/T 1464-202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低温蒸汽甲醛 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 YY/T 1293.2-2022接触性创面敷料 第2部分:聚氨酯泡沫敷料 YY/T 0989.5-2022手术植入物 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 第5部分:循环支持器械 YY/T 0952-2022医用控温仪 YY/T 0719.10-2022眼科光学 接触镜护理产品 第10部分:保湿润滑剂测定方法 YY/T 0698.2-202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2部分:灭菌包裹材料 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 0633-2022眼科仪器 间接检眼镜 DB36/T 1775-2023规模化蛋鸭养殖场疫病综合防控技术规范 DB36/T 1774-2023桑螟虫情监测与防控技术规程 DB36/T 1773-2023地方猪遗传资源保种场保种技术规范 DB31/T 1408-2023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DB11/T 2118-202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老年健康教育服务规范 DB31/T 1413-2023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估指南 DB31/T 1412-2023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规范 DB31/T 1411-2023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数字化编码规则 DB14/T 2799—2023中药材标准体系 GB/T 18090-2023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 GB/T 42364-2023传染性无乳症诊断技术 GB/T 42398-2023细胞培养洁净室设计技术规范 GB/T 42392-2023洁净手术部通用技术要求 冶金矿产标准(13个)GB/Z 42358-2023铁矿石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 精度的测定 GB/T 26416.6-2023稀土铁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6部分: 钼 、钨、钛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GB/T 42345-2023钒钛磁铁矿 矿物定量检测方法 GB/T 42346-2023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 术语和定义 GB/T 42355.2-2023钢筋混凝土用锚固板钢筋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 42352-2023金属覆盖层 钢铁上物理气相沉积 镉涂层 技术规范与试验方法 GB/T 239.1-2023金属材料 线材 第1部分:单向扭转试验方法 GB/T 28053-2023铝合金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 GB/T 7233.1-2023铸钢件 超声检测 第1部分:一般用途铸钢件 GB/T 8464-2023铁制、铜制和不锈钢制螺纹连接阀门 GB/T 42355.1-2023钢筋混凝土用锚固板钢筋 第1部分:技术条件 DB31/T 1410-2023 增材制造 用钛及钛合金粉末材料通用规范 GB/T 42400-2023 激光熔覆修复 金属零部件硬度试验方法 化工塑料标准(16个)GB/T 28627-2023抹灰石膏 GB/T 42475-2023化学品 中华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GB/T 42469-2023纳米技术 抗菌银 纳米颗粒 特性及测量方法通则 GB/T 42471-2023纳米技术 柔性纳米储能器件弯曲测试方法 GB/T 42470-2023纳米技术 基于斑马鱼胚胎的纳米材料毒性评价 GB/T 13530-2023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试验方法 GB/T 28209-2023硼硅酸盐玻璃化学分析方法 GB/T 42414-2023玻璃黏度测定 旋转黏度计法 GB/T 42367-2023化学品 原生动物活性污泥抑制试验 GB/T 42366-2023化学品 静水 椎实螺 繁殖试验 GB/T 42311-2023纳米技术 吸入毒性研究中呼吸暴露舱内纳米颗粒的表征 GB/T 42310-2023纳米技术 石墨烯 粉体比表面积的测定 氩气吸附静态容量法 GB/T 42303-2023表面活性剂 洗织物用洗涤剂 性能比较试验导则 GB/T 42426-2023化学品 蒸气压试验 GB/T 42349-2023光催化材料抗病毒活性的测定 Q-β噬菌体试验方法 GB/T 30020-2023玻璃缺陷检测方法 光弹扫描法 轻工纺织标准(9个)GB/T 42462-2023化妆品色谱分析结果确认准则
  • 农业农村部:将加快完善牛肉分类分级标准体系,肉品质检测将受关注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消费者对肉类食品的需求正从“量”向“质”转变。牛肉作为高蛋白、低脂肪的肉类代表,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市场上牛肉品质参差不齐,消费者对于如何选购优质牛肉缺乏明确的指导。为了规范市场,提升消费者体验,农业农村部近日表示,将加快完善牛肉分类分级标准体系,这一举措预示着肉品检测或将成为行业关注的新焦点。牛肉市场的新挑战当前,我国牛肉市场存在多个分级标准,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导致消费者难以判断牛肉品质的优劣。此外,国产牛肉与进口牛肉在市场上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进口牛肉以价格优势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进口牛肉多以冷冻肉形态进入中国市场,近些年在总量上持续飙升。根据中国畜牧业协会肉牛分会和海关总署数据,我国进口牛肉总量已经实现十一连增,由2012年的7.05万吨升至2023年的273.74万吨,接近国内供给量的30%。这对国产牛肉产业构成了挑战。国内市场上流通销售的牛肉产品主要分为热鲜肉、冷鲜肉和冷冻肉等三种形态。有研究表明,前两者食用品质更好。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副研究员张莺莺团队曾以安格斯牛和中国荷斯坦奶牛为研究对象,比较分析同一品种内热鲜肉、冷鲜肉、冷冻肉三种形态牛肉的营养品质、理化特性和微观结构。结果表明,同一品种不同形态牛肉的品质存在一定的差异,热鲜肉和冷鲜肉营养成分保存较完整、食用品质较好。在此背景下,建立一套符合我国生产和消费实际的牛肉分类分级标准体系显得尤为迫切。分类分级标准的完善农业农村部在答复中提到,2022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十四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均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分级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标准的实施推广。截至2024年6月,我国先后发布了《鲜、冻分割牛肉》、《畜禽肉质量分级 牛肉》、《鲜(冻)畜、禽产品》、《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等国家标准以及《牛肉等级规格》、《牛肉分级》等农业行业标准。内蒙古、河北等省份也因地制宜地发布了20多项相关地方标准,为提升牛肉产品质量安全、推动牛肉分等分级、促进特色化差异化消费提供了标准支撑。将加快制定和推广一套适用于我国肉牛产业和牛肉消费需求的分类分级标准。这套标准将有助于明确牛肉的品质等级,使消费者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所购牛肉的质量,从而实现优质优价。同时,标准的实施也将纳入肉牛产业集群建设项目,通过政策扶持和产业整合,提升整个产业链的效率和效益。农业农村部还提出,将因地制宜发展热鲜牛肉经营模式,打造牛肉“中国热链”。这意味着,未来我国将更加注重热鲜牛肉的生产和销售,以满足消费者对高品质牛肉的需求。通过优化区域布局和强化政策扶持,鼓励特色肉牛养殖,提升牛肉的食用品质,增强国产牛肉的市场竞争力。肉品品质检测的重要性在新的标准体系下,肉品品质检测将成为确保牛肉品质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牛肉的口感、营养价值和食品安全。即使有国标,没有仪器设备,也无法实现大批量的分级分类,其标准也只能限于科研实验室,给标准推广和实施带来难度,通过仪器对牛肉的色泽、气味、质地等指标进行检测,可以有效判断牛肉的新鲜程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的购买依据。建议由肉品采购企业、肉品检测仪器厂商和肉牛养殖产业专家共同参与制定标准。市面上已有肉品检测仪器可供参考(点击图片可查看详情):参考资料:农业农村部:将加快完善牛肉分类分级标准体系.中国经营报,2024年8月3日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433号建议的答复.农业农村部官网,2024年07月29日
  • 生态环境部正在征集2024年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见附件1)的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三)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四)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及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2家及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五)申报书中列出的申报人员不得同时申报3项及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新项目。承担或参与5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六)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没有标准工作不良记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纳入评审。二、申报材料要求2024年9月13日前,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电子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一式两份)邮寄至联系人地址,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件的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三、承担单位评审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和专家会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会议评审时间初步定于2024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内容包括对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研究工作经验、申报单位基础和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情况、协作单位分工、经费安排等。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撤销。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谭玉菲、李聪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邮编:100012电话:(010)84924935邮箱:tanyf@craes.org.cn附件:1.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2.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
  •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集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见附件1)的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  (四)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及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2家及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五)申报书中列出的申报人员不得同时申报3项及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新项目。承担或参与5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  (六)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没有标准工作不良记录。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纳入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2024年9月13日前,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电子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一式两份)邮寄至联系人地址,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件的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三、承担单位评审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和专家会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会议评审时间初步定于2024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内容包括对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研究工作经验、申报单位基础和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情况、协作单位分工、经费安排等。  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撤销。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谭玉菲、李聪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24935  邮箱:tanyf@craes.org.cn  附件:  1.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  2.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9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 七部门:将制修订294项重点国家标准,以支撑大规模设备更新
    4月10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等七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完成制修订重点国家标准294项,2024年和2025年分别完成129项和165项(制修订标准清单见文末),更好支撑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方案》围绕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和回收循环利用三个方面布置标准提升工作任务:一是加快提升能耗能效标准,持续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低碳技术标准攻关,提升设备技术标准水平,筑牢安全生产标准底线。二是推动汽车标准转型升级,加快家电标准更新,强化家居产品标准引领,加大新兴消费标准供给。三是推进绿色设计标准建设,健全二手产品交易标准,提升废旧产品回收利用标准,完善再生材料质量和使用标准,加大回收循环利用标准供给。《方案》全文如下: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部署,实施新一轮标准提升行动,更好支撑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加快制修订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标准,积极转化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通过配套政策协同发力,强化标准实施应用,最大程度释放标准化效能。——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发力。聚焦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关键领域,选取重点标准加快开展制修订工作,精准服务支撑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坚持循序渐进、有序提升。统筹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消费者接受程度,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标准水平提升,加快完善标准实施配套政策,有力有序推动标准落地实施。——坚持对标国际、规范引领。瞄准国际先进,推动一批关键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于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实现“应强尽强、能强则强”,切实发挥标准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到2025年,完成制修订重点国家标准294项,2024年和2025年分别完成129项和165项,标准体系更加优化完善。重点领域消费品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6%以上。推动政策与标准更加协同配套,商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标准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二、加快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升级,持续引领设备更新(一)加快提升能耗能效标准。统筹推进节能标准体系优化升级,抓紧修订一批能耗限额、家电及工业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快修订火电、炼化、煤化工、钢铁、焦炭、多晶硅等行业能耗限额标准,重点提升充电桩、锅炉、电机、变压器、泵、冷水机组、冷库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标准,抓紧制定锂电池正负极材料、光伏拉晶产品等能耗限额标准和通信基站等能效标准,完善配套检测方法,推动能效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持续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农药、酒类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升级焦化、铅锌、煤矿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生活垃圾、固体废物等污染控制标准,牵引相关行业改进技术工艺、更新污染治理设施。修订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排放标准,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扰民。提升铀矿冶等行业辐射防护标准,完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标准,确保放射性物质全链条安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低碳技术标准攻关。衔接碳市场建设需求,加快制定有色、建材、化工、轻工等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尽快实现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全覆盖。发布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国家标准,统一具体产品的碳足迹核算原则、方法和数据质量,制定碳标签、重点产品碳足迹标准。推动碳减排和碳清除技术标准制定,加快出台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助力产业低碳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设备技术标准水平。研制大规格、高精度、高复杂度数控机床标准,编制工业母机产业链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图谱。健全高速鼓风机、生物质锅炉标准,提高通用生产设备的效率和可靠性。制修订高压输电设备、低压配电设备标准,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绿色发展。完善农机标准体系,重点攻关大马力拖拉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和小型农机标准,满足大规模土地集中流转和丘陵山区作业需求。制定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等工程机械电动化标准,制修订天然橡胶初加工设备标准,推进农机等领域制定北斗高精度应用标准,制定工业设备数字化管理等标准,提升设备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筑牢安全生产标准底线。推动燃气软管、切断阀等燃气用具推荐性标准转为强制性标准,加快防爆电气、钢丝绳等重点产品安全标准升级,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风险行业安全标准,修订火灾探测报警、防火分隔、自动灭火设备等消防产品标准,建立健全适应“大安全、大应急”要求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准体系,制修订家用应急包等产品标准,加强家庭应急产品标准体系建设,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提升,促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六)推动汽车标准转型升级。修订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安全标准,加大新能源汽车整车安全、充换电标准供给,加强自动驾驶、激光雷达等智能网联技术标准研制,加快先进技术融合迭代,提升网络安全等级和数据安全保护水平。完善汽车售后服务及维修标准,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消费环境。加快乘用车、重型商用车等能源消耗量限值标准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快家电标准更新换代。制修订传统家电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修订安全使用年限推荐性标准,研制集成家电、母婴家电、宠物家电、直流家电、低噪声家电标准,制定人机交互、纳米材料、直流技术等信息技术新材料与家电融合标准,推动绿色智能家电标准体系优化升级,创造家电消费新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强化家居产品标准引领。加快升级家具结构安全、阻燃性能等强制性标准,完善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相关产品标准,加严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指标,提升建筑涂料、木质地板等装饰装修产品标准,制修订绿色建材评价标准,制定厨卫五金、卫生洁具、陶瓷砖等质量分级标准,研制智能家居互联互通、风险识别标准,助力提升家居产品消费档次。(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加大新兴消费标准供给。加快构建新一代视听产品及应用标准体系,研制高动态范围(HDR)视频、三维声音技术、超高清视频等高端消费电子产品技术标准,提升用户消费体验。开展无人机飞行试验、物流无人机、无人机适航等标准制定,发展低空经济。(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大回收循环利用标准供给,有力推动产业循环畅通(十)推进绿色设计标准建设。加强家电、家具、电子产品、纺织服装、塑料等产品绿色设计标准研制,将材料可再生利用率指标纳入家用电器强制性标准,引导产品设计充分考虑材料的易回收、易拆解、易再生。制定风电和光伏设备绿色设计标准,将设备及零部件可回收、可循环利用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健全二手产品交易标准。研制二手货品质鉴定和交易市场管理通用标准,制定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拆卸、溯源系列标准。出台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二手交易中信息清除方法国家标准,研究制定二手电子电器产品可用程度分级标准,引导二手电子产品经销企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健全废旧产品回收利用标准。整合优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回收站点、分拣中心、交易平台等通用标准,加快健全家用电器、汽车轮胎、纺织服装、家具、农机等产品回收、分拣、拆解、再生利用标准,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规范,不断提升废旧产品回收利用水平。健全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利用标准,研制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的绿色拆解和回收利用标准。加强重型机械等再制造标准研究,加快完善重要设备装备的再制造标准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完善再生材料质量和使用标准。制修订再生金属、再生塑料等再生料质量标准,统筹推进再生塑料全链条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再生塑料认证体系。探索在家电、汽车、电子产品标准中增加再生塑料、再生金属的使用要求,助力材料使用形成闭环。完善再生资源进口的标准和政策,尽可能多地扩大进口种类和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保障措施(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要加强工作统筹,强化督促落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动标准研制,出台标准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支持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配套措施,切实推动标准落地见效。(十五)统筹国内国际。持续开展汽车、家电、碳排放等领域标准比对分析,积极转化先进适用国际标准,稳步推进国内国际标准衔接。推动中国标准海外应用和中外标准互认,配套出台一批“新三样”中国标准外文版。加快建设国际标准化创新团队,推动重点领域牵头制定一批国际标准。加强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国内国际衔接。(十六)强化政策支持。强化标准与财政支持等政策措施的协同,推动标准和政策统筹布局、协同实施。推进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实施,研究制定支持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大力推进智能家电等高端品质认证。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培育标准创新型企业。(十七)监督标准实施。常态化监测评估标准实施成效和问题,实行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围绕新能源汽车、电子电器、儿童用品等重点消费品,加大缺陷调查和召回力度。针对智能驾驶等新技术新产品,探索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沙盒监管”制度。附件:
  • 十一部门发布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1月25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务院十一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多部门将首次采取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为广大居民建设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陶德田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居高不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控制重点、防治手段、职能分工和处罚力度上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噪声管理工作需要。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协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及加大噪声污染的重点领域、具体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加大交通、施工、工业、生活四个重点污染防治力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两边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控制高铁在城市市区内运行的噪声污染,并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逐步建立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制度,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明确限制室内装修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   《意见》指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和监管支撑能力建设、夯实基础保障条件、抓好评估检查和宣传教育。一要加强规划引导,严格声环境准入。各地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中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铁路、交通、民航、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 “十二五”规划,应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二要加强重点源监管,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城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城市环保部门应于2011年年底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确定工作。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每年限期治理一批噪声超标的重点企业。三要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强化重点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各城市应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点噪声污染源应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重点城市应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完成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重点城市应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和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确保“十二五”末全面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四要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级环保、公安、文化、交通、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重点城市应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五要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
  •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公开征求《检验机构安全作业规范 通用要求》团体标准意见
    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检验机构安全作业规范 通用要求》团体标准经多次修改后,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对本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填写《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于2024年7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反馈至中国检验检测学会,以确保本项目正常进行。联 系 人:董震宇联系电话:18611333315 010-59196553-3118电子邮箱:dongzy@cits.ac.cn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三层附件: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zip中国检验检测学会2024年6月4日
  • 与你相关!工业场所噪声与高温测量公益讲座即将召开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工业生产中噪声和高热的危害给人体带来的危害有哪些?国家政策法规又是如何保护工业生产中不受噪声和高热的侵害?如何对噪声和高热进行更好的检测与防护? /span /p p   中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据了解,我国约有1200万家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约有2亿劳动者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因职业病死亡人数居世界首位!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高温、生产性粉尘、化学毒物、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生物性有害因素等。以噪声为例,相信噪声大家都不陌生,噪声是环境污染七大典型公害之一,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在生产劳动中暴露于噪声中,均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作业场所噪声监测更是职业卫生领域讨论和关注的焦点。 /p p   针对职业卫生领域相关检测,TSI精心为大家准备了讲座!本次讲座将向大家介绍职业卫生物理因素中噪声和高温(WBGT指数)的相关知识,包括噪声和高温的物理特性、主观评价量、检测原理、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术语解释等一些基本知识,以及TSI QUEST噪声和WBGT系列产品的功能原理、技术特性、现场应用等。 /p p   免费听会,机会难得!点击下列链接: /p p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_13187.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_13187.html /span /strong /a /p p   立即报名参加! /p
  •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三项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三项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杨洁电话:(010)65645593传真:(010)65645555邮箱:dqsxtb@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附件: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pdf《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2日
  • 认准AAAAA标志!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示
    为提升产品质量水平,营造公开透明、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19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内外产品质量分级制度进行系统梳理,选取智能坐便器、移动电源、羽绒服装、扫地机器人、旅行拉杆箱等产品开展质量分级试点。试点期间,深入上海、深圳、台州等产业集聚区制造企业,调研了解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听取意见建议。成立专门的产品质量分级实施意见起草组,召开产品质量分级制度研讨会10余次,邀请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电商平台等参会,听取相关意见建议。2024年6月,先后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总局相关司局,以及全国性行业协会意见建议;7月至8月,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各方意见建议,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对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当前征求意见稿;9月,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一致认为制定《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是必要的、可行的。附件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分级制度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在前期试点、专题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6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aqpg@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9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开展产品质量分级,是营造公开透明、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现就开展产品质量分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加快构建政府规范引导、企业自愿参与、市场牵引驱动、消费便利透明的产品质量分级制度,持续扩大优质产品供给,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2024年,对移动电源、智能坐便器、床垫、陶瓷砖等8种产品(见附件1)开展产品质量分级。到2027年底,开展质量分级产品种类增至60种左右,促进形成产品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二、建立产品质量分级制度(一)制定产品质量分级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产品质量分级通则,指导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技术机构、企业等按照通则要求制定发布具体产品质量分级标准。产品质量分级标准作为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依据,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其效力依次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二)发布质量分级产品目录。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质量分级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开展质量分级产品范围。优先将量大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质量辨别难度大的产品及时纳入目录,并动态调整和发布。(三)建设产品质量分级信息平台。市场监管总局建设统一的产品质量分级信息平台,归集汇总相关政策文件、产品质量分级标准、企业产品质量分级信息,曝光产品质量分级违法失信行为,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分级服务,方便查询、检索和监督产品质量分级有关信息。(四)企业自愿参加产品质量分级。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依照相关产品质量分级标准,通过第三方认证或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产品在一年内的认证、检测结果,确定产品质量等级,并以AAAAA、AAAA、AAA、AA、A进行标注(最高等级为AAAAA),并同步将参加产品质量分级相关信息和材料录入产品质量分级信息平台。企业应当对录入产品质量分级信息平台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低级高标。(五)规范使用产品质量分级标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产品质量分级标识(见附件2),研究制定产品质量分级标识管理办法。企业将产品质量分级相关信息和材料录入产品质量分级信息平台后,平台将自动生成相关产品质量分级标识并在标识二维码中记录分级信息,免费供企业下载印制使用。三、加强产品质量分级结果运用和监督(六)促进产品质量分级结果应用。鼓励参加产品质量分级企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有关要求,对产品的真实性和来源去向实施追溯。推动将产品质量分级结果作为重要质量要素,纳入企业质量融资增信范围。鼓励电商平台、大型商超等设立质量分级产品专区,加大质量分级产品和企业品牌推广力度。(七)加强产品质量分级指导和监督。地方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产品质量分级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产品质量分级标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认证报告,以及低级高标或伪造、冒用质量分级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失信信息归集至产品质量分级信息平台予以曝光,同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产品质量分级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强产品质量分级宣传,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同时,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凝聚共治合力,共同推动产品质量分级落地落实,促进形成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质量分级产品目录(第一批)序号产品名称质量分级依据1自动电饭锅自动电饭锅质量分级标准2电热水器电热水器质量分级标准3移动电源移动电源质量分级标准4智能坐便器智能坐便器质量分级标准5陶瓷砖陶瓷砖质量分级标准6床垫床垫质量分级标准7儿童推车儿童推车质量分级标准8羽绒制品羽绒制品质量分级标准 产品质量分级标识标识设计说明:产品质量分级标识设计以质量安全为基础,基础图案圆形象征着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定位。圆环上方为“中国产品质量分级”中文标注,两侧月桂枝作为质量荣誉的象征,中间部分Q为质量Quality的英文缩写。圆环底部圆角化处理的盾牌和蓝色对号展现出对质量分级标识起到产品质量保障作用。标识下方AAAAA、AAAA、AAA、AA、A表示产品质量综合等级,AAAAA为最高级。标识设计主色调为蓝色,象征着可靠和信任。二维码可以扫描查验企业和各质量分级指标详细信息。
  • 智能化管理,实现噪声监测“自动化”与数据“可视化”
    2023年,16部门发布“声十条”,提出2024年底前,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不仅如此,一系列行业领域噪声自动检测技术规范等也陆续发布。据了解,“十四五”期间,国家将实现全国地级及以上的城市建成3800多个自动监测站点,目前,全国噪声领域科研及产业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随着技术的进步,现代噪声监测系统正朝着智能化、网络化方向发展,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实现远程实时监控和预警,使得噪声管理更加精准高效,市场更加广阔。为了解当前噪声监测技术进展、应用成效、行业状况及挑战机遇,向大家展现当前噪声监测市场现状,仪器信息网开展了“噪声监测现状与市场动态”主题约稿活动,本篇文章为北京爱唯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回稿内容。生产生活中工业运营的噪声会导致一系列问题,从居民健康污染到居民不动产贬值等。减轻工业噪音污染的一揽子方法往往导致更大更贵的一揽子工程。那么,运营者在部署噪声管理策略时,首先的难点是如何在最低的投入下减少系统的总监控成本和资源。工程噪音控制、声屏障和限制营业时间只是有效噪音管理实践的几个例子,这些方法通常需要大量投资,而精确智能化部署可以减少超额监测成本,确保更有效地缓解噪音。澳大利亚Envirosuite公司(简称:EVS),旗下子公司爱唯施,有30多年的环境管理经验,以自主开发的智能环境管理软件和噪声监测设备为平台,向客户提供实时及持续的噪声监测,分析报告,溯源预测等功能为一体的专业噪声管理方案。(1)智能噪声监测软件实现环境数据可视化和自动化:EVS 的Omnis和Anoms是基于云的数据管理平台,提供24/7的噪声监测与数据分析,以专用算法和建模将远程设备的数据可视化,实时设定、监控和导出报告,以实现自动管理其辖区的多个环境参数。包括预测潜在的环境噪音问题,跟踪噪音水平随时间的变化,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等。同时提供噪声事件回放以及噪声阈值警报功能,可用于即时调查违规的噪声事件(频谱图或波形格式),还可以根据导致超标的原因进行噪声分类,帮助了解哪些噪声源不合规,以便进行降噪措施调整以提高噪音合规性。图:EVS 的智能噪声监测软件实现环境数据可视化和自动化(2)适用于任何环境的全天候实时噪声监测设备:EVS 提供专业的全天候噪声监测设备EMU3700 ,可部署在机场、工业、市政运营区内或周边社区的任何场地。EMU3700能够捕获准确的噪音和天气数据,这些数据与EVS噪音监测软件的专有算法相结合。为用户提供可视化的数据分析与见解。用户友好界面可实时查看噪音和天气数据。使操作人员能监控从设备端到远程的数据。包括测量指数,多种标准的报告格式,警报和报告的触发级配置。产品符合AS/NZS 62368-1 CE & FCC等安全性和合规性标准,独立IEC61672:2013 1级型批认证。Envirosuite的NMT 3700系列专门设计用于在恶劣环境中进行永久、移动和便携式的无人值守操作和噪声监测。产品可以安装部署于采矿作业、工业设施,机场,城市环保和建筑工地等各种行业应用。案例1: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噪声监测项目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于2005开始使用EVS为其安装25个噪声监测终端NMT和ANOMS 机场噪声管理软件,通过不同站点安装NMT噪声监测设备,实时监测记录站点周边的噪声数据, 并通过ANOMS远程管理软件进行噪声监测与分析报告,管理雷达、飞行计划、天气和投诉等一系列环境管理解决方案。爱唯施对后期运维方面的站点校准、硬件软件使用和技术支持、对硬件故障进行判断和排除、对软件服务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用我们的解决方案跟踪噪声、航班,解决投诉,有效处理了机场与居民、航空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为机场环境管理和噪声合规提供了稳定而有力的支持。图:Envirosuite 噪声监测智能化管理系统案例2:北京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项目北京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采用EVS噪声管理方案进行城市声环境监测,监测系统于 2007 年安装、2008 年 2 月通过最终验收,已经过多年连续工作,系统在全市包括 1 个监控中心(C/S 架构,服务器及系统软件、客户端软件)、18套噪声监测设备(16套设备在线运行, 2套设备备用),爱唯施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和团队,对本系统提供运行维护服务保障。为项目提供专业的噪声监测管理和报告,运行多年来以其专业性和运行稳定性为国家站噪声采集和分析提供了重要数据,获得了一致的好评和认可。噪声监测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增长的趋势,中国噪声监测系统行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zwnj 这些趋势反映了社会对噪声污染问题的关注度提高以及对噪声监测和管理需求的增加。Envirosuite使用专有技术和实时可视化数据来帮助行业和社区的噪声监测管理并保持合规性,EVS的环境智能技术提供灵活和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来帮助您应对噪音及振动的挑战,通过改善环境性能使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 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发布《建筑施工场地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由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立项的团体标准《建筑施工场地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公开上网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7月15日前反馈具体的修改意见。联系人:郑乐贵联系电话:0571-88837302电子邮箱:hzshbcyxh@163.com附件: 1.建筑施工场地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建筑施工场地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3.标准征求意见表.doc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2023年6月13日
  • 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 2011年01月25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务院十一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多部门将首次采取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为广大居民建设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陶德田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居高不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控制重点、防治手段、职能分工和处罚力度上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噪声管理工作需要。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协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及加大噪声污染的重点领域、具体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加大交通、施工、工业、生活四个重点污染防治力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两边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控制高铁在城市市区内运行的噪声污染,并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逐步建立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制度,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明确限制室内装修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   《意见》指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和监管支撑能力建设、夯实基础保障条件、抓好评估检查和宣传教育。一要加强规划引导,严格声环境准入。各地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中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铁路、交通、民航、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 “十二五”规划,应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二要加强重点源监管,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城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城市环保部门应于2011年年底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确定工作。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每年限期治理一批噪声超标的重点企业。三要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强化重点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各城市应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点噪声污染源应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重点城市应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完成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重点城市应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和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确保“十二五”末全面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四要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级环保、公安、文化、交通、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重点城市应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五要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   附件:《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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