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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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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质量检测相关的论坛

  • 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范围

    各位兄弟姐妹们,小弟一直有个疑问,尽管一直找相关支持文件,但一直没找到。就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范围具体指的是哪些人。一般一直认为是样品流转过的人员(客服,前台,样品管理员,检测员)、设备和试剂管理人员、报告编制及审核人员、及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知道是不是正确?有没文件支持这个说法。

  • 监督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如何

    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工作,监督员应由了解检测目的,熟悉检测的方法、程序,懂得结果评价的人员来担当,就专业知识而言,要求其高于一般检测、核查人员。监督员通常是兼职的,当专业科室主任的专业技术能力能满足要求时,也可以担任监督员;当专业科室主任无力承担(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等原因),也可由熟悉本专业的技术骨干任职。

  • 关于2012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急 件 质检办质函〔2012〕57号关于2012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02号),现就2012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做好相关组织工作:一、考试安排2012年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为6月17日,具体安排为:上 午:9时至12时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相关知识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下 午:2时至5时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高级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暂未安排。二、报名时间报名工作从2012年1月份开始,建议不安排在学校寒假期间报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主动与人事部门沟通,协商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和补报时间,并将本地区考试报名信息及时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三、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条件按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符合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名参加考试。四、考点设置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必须设置考点,具备条件的其他中心城市应尽可能设置考点。五、教材征订2012年考试大纲和教材内容未做改变,同时应广大考生备考的要求,今年组织编写了2012考试辅导用书。上述图书由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和中国人事出版社独家发行销售,其他网上销售图书均为盗版。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做好考试大纲、考试教材、考试辅导用书的统一征订工作,并提醒考生谨防买到劣质教材。各地请于2012年2月7日前将征订数量报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4380505,传真:010-84380507)。考生也可自行向考办订购图书。六、培训要求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考生参加培训。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由具有质量专业资格教师证书的人员进行培训。严禁向考生搭售其他书籍。七、信息查询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相关信息,请在下列网站查询:(一)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网站(zlgls.aqsiq.gov.cn)/质量培训与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栏目。(二)中国注册质量工程师网(www.ccqe.org.cn)。(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hrss.gov.cn)/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栏目。(四)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考试项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栏目。八、其他事项请各省级质监局对本地2011年质量专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试结果、注册登记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于2012年2月7日前将书面总结报总局质量司和人事司。附件:关于做好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5号)------转自AQSIQ网站。

  • 【分享】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的有关规则

    [align=center][size=5][font=黑体]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font][/size][/align][align=center][size=5][font=黑体]理论考试说明[/font][/size][/align][size=3][font=Times New Roman] [/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为进一步规范大比武理论考试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细则。[/font][font=仿宋_GB2312]一、命题原则[/font][font=仿宋_GB2312]依据《关于举办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的通知》(环办[2010]72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方案》中“理论考试方案”,立足环境监测实际,体现环境监测全过程,突出环境监测基础知识和关键技术,保证命题工作公平、公正、科学。[/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命题范围及重点内容[/font][font=仿宋_GB2312](一)考试题目覆盖“理论考试方案”中要求的考试范围及重点内容。[/font][font=仿宋_GB2312](二)“理论考试方案”中要求的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的重点内容在试题中分值比例约占55%、30%和15%。监测分析技术方法、质量管理技术要求和综合评价技术方法的分值比例约占70%、20%和10%。[/font][font=仿宋_GB2312]三、试卷结构及分值[/font][font=仿宋_GB2312]题型包括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计算题和论述题。分值比例如下:[/font][font=仿宋_GB2312](一)填空题:约10分。[/font][font=仿宋_GB2312](二)选择题:约20分。包括单选题和多选题,多选题全选对得分,漏选、多选或错选不得分。[/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判断题:约15分。[/font][font=仿宋_GB2312](四)简答题:约25分。按知识点给分。[/font][font=仿宋_GB2312](五)计算题:约15分。按计算步骤及结果给分。[/font][font=仿宋_GB2312](六)论述题:约15分。按知识点给分。[/font][font=仿宋_GB2312]四、考试形式与注意事项[/font][font=仿宋_GB2312](一)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评分精度为0.1分 。[/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大比武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考试用具,包括:签字笔、铅笔、橡皮、计算器(型号为CASIO FX-3650P)、演算纸和必备用品(含纸巾和瓶装水),不得携带手表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选手在答题纸上作答,在试卷和演算纸上作答无效。[/font][font=仿宋_GB2312](四)选手严格执行《理论考试选手须知》,违反者据情节严重程度处理,严重者取消考试成绩。[/font]

  • 怎样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资格?

    我想参加2006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中级),可是需要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和单位推荐,但是我不在“国营企业”工作,工作5年换了3个公司,我要怎样取得这个考试资格呢?请参加了考试的前辈给点儿建议。[em63] [em63] [em63]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第六届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中增加社会监测机构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各有关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总工会 共青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浙江省第六届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方案〉的通知》(浙环函〔2023〕154号),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决定同步开展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比武活动。有关事项如下:[b]一、参赛对象[/b]本次活动面向在浙江省注册或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且3年内无违规违法记录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b]二、时间地点安排[/b]7月24日理论知识竞赛(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7月31日开幕仪式,地点:浙江树人大学南校区图书信息大楼一楼报告厅。8月4日现场操作竞赛,地点:浙江树人大学教学楼。[b]三、比武项目[/b](一)理论知识竞赛由于场地受限,参加理论考试的机构总数不超过15家,每家机构选拔5名技术人员参赛。若报名机构较多,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按比例择优推荐。(二)现场操作竞赛根据理论知识竞赛成绩,7月27日前确定8家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操作竞赛,每家机构从5名参赛队员中择优推荐4人参加。考核项目为《浙江省第六届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方案》中项目一和项目三。[b]四、成绩公布[/b]本次活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单独比赛,设置团体一、二、三等奖各1名,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1名、2名和3名。团队奖和个人奖分别根据参赛代表队团体和个人得分排名确定获奖等次。出现团体/个人成绩相同时,现场操作竞赛成绩高者排名靠前,获得相应等次奖项,由省厅发文公布。[b]五、其他[/b](一)请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地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组织动员工作,做好有关资格审查和择优推荐工作。(二)请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各相关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做好组织参赛等相关工作。报名参赛的机构于7月19日18:00前将报名表及汇总表等信息报送我厅监信处,逾期不再接受报名。(三)请入围现场操作竞赛的8家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领队及参赛队员参加开幕仪式。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监信处 胡凌霄,0571-28869179。附件:1.全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选手报名表   2.全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代表队人员登记汇总表[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17日[/align]

  • 分专业技术领域出具报告

    [i][color=#ff6666]C[/color][/i][color=#ff6666][i]NAS-CL01-G001:2018 7.8.1.1a 除检测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实验室应在同一份报告上出具特定样品不同检测项目的结果,如果样品不同检测项目的结果,如果检测项目覆盖了不同的专业技术领域,也可分专业领域出具检测报告。[/i][/color]就食品检测领域而言,如何理解专业技术领域?分成微生物,理化,农残,兽残,转基本这样算不算分技术领域?谢谢各位大侠。

  • 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常务会议,开展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

    [b]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常务会议,开展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2月22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审议并原则通过5个海洋倾倒区选划和第三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出席会议。[b][back=#167af6]◇会议指出[/back][/b]生态环境部系统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抓紧抓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坚决当好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要坚决扛起美丽中国建设政治责任,坚定信心、鼓足干劲,按照系统观念深入谋划和推进工作,不断细化落实措施,深化改革创新,提升整体效能,切实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力争各项工作尽快取得实效。要坚持从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入手,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深入实施变革性实践,全力实现突破性进展,总结凝练标志性成果,以更高标准打几个漂亮的标志性战役,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以实干实绩取信于民。[b][color=#f8f8f8][back=#167af6]◇会议强调[/back][/color][/b]依法设立海洋倾倒区是开展海洋倾倒废弃物活动的基础条件,是服务沿海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的具体抓手。要自觉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b]落实好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2021—2025),进一步完善倾倒区布局,[/b]更好服务有关重大项目建设。要强化法治保障,实施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快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配套制度的制修订工作,统筹谋划下一阶段海洋倾倒区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坚持“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做好海洋倾倒区选划,依法加强对海洋倾倒区和倾倒活动的监管,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b]强化监测评估和联合执法,[/b]保障倾倒区的良好使用。[b][back=#167af6]◇会议指出[/back][/b]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b]开展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是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b]。要坚持正确导向,精心组织实施,通过开展大比武带动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法治观念、社会责任和业务能力,更好履行生态环境监测职责,以更高标准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监测支撑。要抓紧抓好大比武活动各项筹备工作,建立统筹有力、运行高效的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大比武活动宣传报道,向社会充分展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爱岗敬业、履职尽责的良好风貌,努力营造深钻业务、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廖西元,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董保同,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刘炳江出席会议。[来源:生态环境部][/b][align=right][/align]

  • 改革进行时!计量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项目自主考核开始试点

    [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333333] 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复函国家水运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同意其开展计量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333333]为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改革提供实践经验。[/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333333]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center][color=#d92142][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d92142][b]国家水运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开展[/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d92142][b]计量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的复函[/b][/color][/align] [size=15px]国家水运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size][size=15px] 《关于设立计量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size][size=15px]一、同意国家水运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以下简称“国家水运计量站”)试点开展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水运类计量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原则同意国家水运计量站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水运类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试点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size][size=15px]二、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计量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探索,不断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行政效能,为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改革提供实践经验。[/size][size=15px]三、国家水运计量站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完善试点方案。要建立计量专业项目自主考核工作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考核工作程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自主考核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size][size=15px]四、国家水运计量站要尽快建立完善防范化解风险机制,及时解决自主考核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相关试点情况及时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size][size=15px] [/size][align=right][size=15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 2021年9月22日[/size][/align][align=center][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888888]END[/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size=14px][color=#888888]来源:[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font][/color][/size][/align]

  • 【转帖】中检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材料说明

    关于开展2010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局在京各直属单位: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认真做好我局2010年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研究、卫生(药、技)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机构人事司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2010年局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二、评审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符合原人事部制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三、外语严格执行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规定,取得职称外语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不少于60分的,方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免试或放宽外语成绩合格标准按照《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人函〔2007〕36号)有关规定执行。四、计算机根据《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药监人函〔2002〕4号)精神,并参照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0〕9号)和《关于简化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3〕37号)规定执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申请免试应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免试条件。五、评审材料(一)学历证明复印件2份。(二)担任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需提交任期内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1篇。论文应反映本人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发表论文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21日。(四)获奖成果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五)《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审核用)、复印件1份或《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审核用)、复印件1份。(六)《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原件(审核用)、复印件各1份。(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份。(八)拟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1份(见附件)。(九)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六、有关要求(一)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以及非本专业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学习时间超过半年的(含半年),学习时间不能计算在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时间内。(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三)各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中检所人事处。(四)各直属事业单位推荐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经本单位或学术组织提出推荐意见。(五)评审材料一律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报送中检所人事处,时间为2010年11月22日至26日。论文须与其他评审材料一并报送。

  • 【讨论】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内容公布,获胜者将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size=6][b]首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将举行[/b][/size]国家环境保护部网站[b][color=#0000ff]  关于举办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的通知[/color][/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 解放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干部(人事)主管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全国的环境监测技术水平,激发和调动广大环境监测人员学习专业理论、刻苦钻研技术的热情,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决定共同举办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以下简称“大比武”)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b]一、指导思想[/b]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以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为根本,以不断强化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文化素质为宗旨,本着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大比武活动,积极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努力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素质、有纪律的环境监测职工队伍,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社会环保意识的大普及、大提高。 [b] 二、组织机构[/b]  大比武活动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同主办。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具体承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大比武活动的环境监测理论考试和现场比武的全部技术工作,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负责大比武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由主办单位共同成立大比武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文件已下发)。同时组建专家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定大比武的各项技术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大比武全过程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b] 三、大比武的范围和形式[/b]  本届大比武活动确定的环境监测内容是:水、气、声、固体废物、土壤、生态、生物的监测,涉及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重点是监测分析技术方法、质量管理技术要求、综合评价技术方法和监测仪器现场操作能力。大比武活动的形式是环境监测理论考试和现场操作,理论考试和现场操作比重为4:6(具体内容见附件一)。有关大比武理论考试和现场比武规则、现场监督和评分标准等技术问题,随着大比武活动的全面展开,将及时印发各地,指导工作。 [b] 四、大比武时间和比武人员要求[/b]  大比武活动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预赛由各地、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决赛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组织实施。全国决赛于2010年9月在北京举行,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为单位组成代表队,代表队由领队1名、比武人员4名、联络员1名组成,共33个代表队。4名比武人员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正式在编职工,各代表队的比武人员必须全部参加环境监测理论考试和现场操作。[b]  五、大比武条件[/b]  大比武活动集中进行,现场操作两天,理论考试半天。比武用监测仪器采取自带和统一提供相结合(具体仪器名称、型号另文下发),比武期间监测仪器统一由比武技术负责单位检查和调试,自带辅助仪器自行管理。 [b] 六、奖励办法[/b]  本次大比武活动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分别设立个人一等奖3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10名,团体一等奖3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和优秀组织奖5个单位。个人奖项根据比武人员个人成绩确定,奖励比武人员个人 团体奖项根据4名比武人员个人成绩的总和确定,奖励各代表队 优秀组织奖根据各代表队在大比武活动中的表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在选拔比武人员的过程中掀起环境监测人员参与选拔的热情和实际开展活动而确定,奖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一)对获得个人[b]总分1-3名的比武选手[/b],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个人一等奖。同时,对获得大比武个人总分第1名并且符合条件的选手,由[b]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b]  (二)对获得[b]个人总分4-10名[/b]的比武选手,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b]个人二等奖。[/b]  (三)对获得[b]个人总分11-20名[/b]的比武选手,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b]个人三等奖[/b]。  (四)对获得[b]团体总分1-3名[/b]的代表队,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b]团体一等奖。[/b]  (五)对获得[b]团体总分4-6名[/b]的代表队,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b]团体二等奖。[/b]  (六)对获得[b]团体总分7-10名[/b]的代表队,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b]团体三等奖[/b]。  (七)对在此次大比武活动中掀起环境监测人员[b]参与选拔的热情,实际开展活动效果好的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优秀组织奖。  七、有关要求[/b]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要高度重视大比武活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通过大比武活动的人员选拔,在环境监测系统进一步掀起学习环境监测基础理论和钻研环境监测技术的高潮,全面提升环境监测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层层开展不同形式的环境监测技术竞赛活动,通过竞赛选拔参赛选手,充分展现各地的环境监测技术实力。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总工会成立大比武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公室,加强对大比武活动的领导,指导大比武活动的开展。地方大比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国家大比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及时反映地方在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竞赛活动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通过交流让全国了解各地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竞赛活动的内容,不断完善全国大比武活动的内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环境监测技术竞赛活动与环境监测日常工作、岗位培训和技术考核结合起来,要处理好大比武活动的人员选拔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在不影响日常环境监测工作的前提下,充分调动环境监测人员积极参与大比武活动的选拔活动,让每一个环境监测人员都有机会参与大比武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应于2010年8月底完成大比武活动的报名工作(见附件二、附件三),全国大比武人员的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总工会联合批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奖励办法。要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途径,加大宣传、扩大影响、注重成效。对大比武活动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与大比武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办单位联系。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 曹勤 张京麒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align=right]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align]

  • 【原创】农药残留专业技术人才招聘启示

    为能招聘到符合岗位要求的技术人才,特受朋友之托,在此发布该信息.招聘岗位为:农药残留分析.硕士以上学历或本科以上具有农残分析专业技术两年工作经验的优先.招聘后省人事部门备案,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具体要求和待遇请详见:http://www.hljrstbb.gov.cn:8103/public/AD/index.jsp本招聘在2008年4月24日截止.也可以通过e-mail:menlg@126.com联系.[color=#DC143C]单位:黑龙江农药管理检定站 隶属关系:省农委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21号 邮 编:150090专业 学历 人数 岗位 其他要求农药和仪器分析 本科及以上 1 农药残留分析 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好的农药残留检测专业技术基础和工作能力。相关专业硕士毕业的或本科毕业具有2年以上农药残留检测专业技术实践工作经验者优先[/color]

  • 【求助】跪求!有没有证明药物检测包括药品质量检测技术专业的依据?

    有没有哪位大虾知道怎样证明药物检测包括药品质量检测技术这个专业?我也知道我问的问题很搞笑,显而易见药物检测就是包含药品质量检测技术这个专业,但是我所在地的人事局非要让你拿出依据证明药物检测包含药品质量检测技术,要不然就不给报考。很明显就是故意刁难啊!可是我不服,希望哪个大虾能给予指点!!!

  • 专业技术人员是如何看待方法偏离的

    下面的链接我本来是发在实验室建设 / 实验室认可版块的,是关于方法偏离的,那边专门搞质量控制的人比较多,也给出了一些意见,但我总感觉还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我把链接转贴到这里是希望了解下我们这些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我自己也是专业技术人员)。 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50106/5606302/ “方法偏离”我想作为一个专业技术人员都会碰到这个问题,那么哪些属于方法偏离?一个完整的方法偏离究竟该怎么做?我们专业技术人员是不是也该琢磨琢磨,呵呵,欢迎各位大侠指点!

  • 【分享】关于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获奖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文件 环发130号 关于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获奖集体和个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总工会;解放军环境保护、人事(干部)部门: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于2010年9月24日—26日在北京成功举办了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以下简称“大比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组成的33支代表队、132名选手参加了大比武。  在大比武活动中,各代表队和选手科学严谨,一丝不苟,遵章守纪,顽强拼搏,充分展现了环境监测系统的精神风貌、工作作风和技术水平,取得了显著成效。经研究,现对在大比武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表彰内容及名单如下:  一、团体奖(10名)  (一)一等奖(3名)  河南省代表队  解放军代表队  江苏省代表队  (二)二等奖(3名)  山东省代表队  浙江省代表队  重庆市代表队  (三)三等奖(4名)  湖南省代表队  上海市代表队  福建省代表队  天津市代表队  二、个人奖(前20名,其中成绩有并列,并按姓氏笔划排序)  (一)一等奖(4名)  潘本锋 河南省代表队  余益军 江苏省代表队  郑佩娜 解放军代表队  葛福玲 山东省代表队  (二)二等奖(7名)  刘铮铮 浙江省代表队  谢 李 解放军代表队  张 艳 湖南省代表队  赵倩浙 江省代表队  邓 力 重庆市代表队  张培锋 河南省代表队  杨文武 江苏省代表队  (三)三等奖(15名)  刘保献 北京市代表队   刘丽萍 云南省代表队  卫海林 河南省代表队  王 琳 天津市代表队  达莉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代表队  蒋海威 山东省代表队  余新田 福建省代表队  王赞春 重庆市代表队  卢邦俊 重庆市代表队  张 莉 山东省代表队  张爱红 解放军代表队  聂亚峰 解放军代表队  熊 杰 四川省代表队  刘金冠 天津市代表队  段利丽 天津市代表队  对以上具备中、初级职称的获奖选手,建议由所在地区、部门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按破格程序申报获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优秀组织奖(5名,按行政区划排序)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今后的环境监测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业绩,做出新的贡献。  号召全国环境监测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都要向此次获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同志学习。学习他们热爱事业、忘我工作、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学习他们刻苦钻研、严谨科学、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学习他们不畏艰难、敢于拚博、争创一流的顽强精神;学习他们脚踏实地、一丝不苟、扎实努力的工作作风。  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着力培养高层次人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职工队伍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思想过硬、基础理论扎实、业务技术精湛、能够攻艰克难的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走在前,作表率,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 监测 人员 获奖 通知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 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United Nations Quality Detection Group Co.,Ltd, 简称UNQD)——法定综合性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提供检验检测、认证、安全评价、计量服务、监督抽查、环境评价、环境治理、产品研发 、咨询培训 、未知物分析等服务。集团成立于 2011 年,在全国拥有超过 20000 ㎡实验室,近 1000 名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能力覆盖 42 个领域、121 个大类、6111 个参数,合作客户超过 10 万 +,累计出具报告 20 万余份。作为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国联质检始终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经营企业、回馈社会,依托专业的技术实力和 “以客户为中心”服务理念,受到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认可。了解更多详情:[url]https://www.woyaoce.cn/member/T130554/[/url]

  • 【求助】完成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创造发明及成果登记如何填

    打算评副高了,现在在填表,在填到《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中的“完成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创造发明及成果登记”这个页面不知道应该填啥?请大家指教一下内容可以填上去吗?1)通过计量认证2)通过实验室认可3)通过能力验证我们搞检测的好像对创造发明的东西没有啥好填,要是不填的话感觉很空洞。

  • 【世界环境日】邀你参加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理论竞赛大比武

    [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b][size=16px]【世界环境日】——邀你参加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理论竞赛大比武[/size][/b][/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font][font=仿宋_GB2312]2024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要求,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培养造就一批素质优良、技术过硬、本领高强的生态环境监测人才,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于近日举办了为遴选参加全国第三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大比武的——理论选拔赛;试卷设计为[font=Helvetica]公共基础[/font][font=Helvetica]和专业[/font][font=Helvetica]知识各占50%,其中专业知识不再细分为大综合;[/font]现将大比武的理论竞赛试卷分享如下:[img=,580,83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072218419809_1961_1634717_3.png!w580x833.jpg[/img][img=,572,83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072218526271_8553_1634717_3.png!w572x839.jpg[/img][img=,556,80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072218590024_2644_1634717_3.png!w556x809.jpg[/img] [img=,545,82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072223192583_1508_1634717_3.png!w545x821.jpg[/img][img=,544,82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072223267023_7191_1634717_3.png!w544x820.jpg[/img][img=,540,83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072223333389_2256_1634717_3.png!w540x837.jpg[/img][img=,547,81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072227186900_4608_1634717_3.png!w547x813.jpg[/img][img=,541,82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072227252365_2620_1634717_3.png!w541x827.jpg[/img][img=,484,74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072227311308_585_1634717_3.png!w484x741.jpg[/img][/font][/font]

  •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发展,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基本原则〕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管理体制〕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第五条 〔培训内容〕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沿性,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第六条 〔培训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启发创新思维、提高综合素质。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及时更新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第七条 〔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第八条 〔继续教育形式〕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接受继续教育:(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四)接受远程教育;(五)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九条 〔个人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本单位约定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第十条 〔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保证其学习时间,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制度。第十一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内设培训机构等(以下称施教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施教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其培训范围、培训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第十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施教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按照以兼职为主、兼专结合的原则,建设政治优良、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模式〕鼓励企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协作关系,鼓励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开展联合培训。第十四条 〔专门培训〕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高级研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师承制度、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第十五条 〔登记〕对继续教育对象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学习档案、证书、网络管理等方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第十六条 〔统计〕对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计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继续教育纳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体系。第十七条 〔评估〕对继续教育效果实行评估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评估指标,对单位总体工作、领导责任目标、活动过程内容、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 〔考核激励〕建立继续教育考核激励制度,推进继续教育与业绩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执业注册等制度的衔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的重要条件和参加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投入机制〕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规定,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企业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第四章 公共服务第二十条 〔发展原则〕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原则,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公平、公正、可持续的公共服务。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实际需求,制定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组织实施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科目培训,建设继续教育师资库、教材库、项目库,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应当部门定 第二十二条 〔教材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适时开展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评选推广工作,促进优质资源共享。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国家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信誉度高,在培养培训内容、运作模式、人力资源开发、人才培养方向上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的施教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鼓励和支持地区、部门和行业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第二十四条 〔工作队伍建设〕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重点开展以继续教育法规与政策、培训管理理论与实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继续教育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和服务水平。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举办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向社会各类组织和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各类继续教育主体在互惠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开展面向社会的继续教育活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二十六条 〔信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继续教育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有关培训项目支持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及各地各部门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应当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鼓励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在继续教育的培训服务、理论研究、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国际交流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规行为处理〕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实施继续教育义务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无主管部门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规行为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继续教育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接受继续教育义务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追偿学习经费或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国家有关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不予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第三十条 〔施教机构违规行为处理〕施教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施教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二)教学质量不合格的;(三)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证明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擅自印发继续教育证书的。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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