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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厂属于大型电子厂,排污标准执行的是污水排放GB 8978-1996中的三级排放标准,但是企业内部有个自行的雨水管控,其中各类管控标准卡的很低,其中有一项总锰要小0.05mg/L,低于上面国标8979中标准太多,完全达不到,现请教雨水执行哪一类标准?企业内部也没有相应的针对雨水排放说明,仅有一份内部填写雨水数据的台账上附带简略说明(锰<0.05mg/l)字样,故求教各位懂环保法规政策的说明一下,感谢!
[size=18px]内容:[/size]您好!现有2个企业,紧挨着的,该2个企业为同一个股东的,但他不是法人代表。2个企业通过了环评,现需要验收,遇到排污口共用问题,2个企业由于为同一个老板所有,建厂时,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都是同一套系统的,所以2个厂只共同设置了1个污水排放口和1个雨水排放口,请问2个厂是否可以共用排放口?需要什么文件说明吗?[size=18px]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内容:[/size]您好,根据《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因此,两个紧挨着的厂区共用一个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是合法的。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size=18px]问题:[/size]初期雨水我们进行收集后,我们进行雨水排放。但是我我们现在不清楚雨水的安具体排放标准执行什么标准?[size=18px]回复:[/size]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物料遗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厂区地面残留较多原辅料和废弃物,在降雨时被冲刷带入雨水管道,对雨水造成污染。因此,若不对污染雨水加以收集处理,任其通过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将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为控制污染雨水,多项排放标准已将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