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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条件必须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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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物辅料检测方法必须按照药典检测吗

    盐酸是药物辅料,我最近发现几家公司盐酸含量测定方法却不一样,比如指示剂,有的用甲基红、有的用甲基橙、有的用溴甲酚绿、有的用酚酞。都是用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滴定。我查阅法规:国家药典2010版用甲基红,国家标准《GB 320-2006 工业用合成盐酸》和《GB 1897-2008 食品添加剂 盐酸》和化工行业标准《HG/T 2778-2009 高纯盐酸》用溴甲酚绿,电力行业标准《DL 422.2-91 工业盐酸含量的测定——容量法》用甲基橙,酚酞的使用没有找到法规依据。请问:①药用辅料比如盐酸的检测方法必须按照国家药典方法检测吗,可以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吗?②没有法规依据的检测方法,比如使用酚酞检测,是不是要做药用辅料的方法验证,并报主管部门备案?③电力行业标准是否适应化工行业和化工制药的检测标准。

  • 实验室授权签字人必须具有哪些资格条件

    [b]授权签字人的含义:[/b]授权签字人首先由实验室法人代表按《实验室认可评审准则》条件任命,认可委现场评审时逐一考核认可,并将考核结果及相应建议上报,进行最终批准认可。[b]授权签字人必须具有哪些资格条件[/b]1、自2015年起,检验检测机构授权人签字人的资质已从原来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改为了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同等能力,作为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①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以上 ② 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以上 ③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以上 ④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以上。2、熟悉有关检验标准、测试方法及测试规程3、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4、熟悉有关记录、报告及其核查程序。

  • 自行配制的标准溶液必须具备8个基本要求:

    自行配制的标准溶液必须具备8个基本要求:1、应采用具有高纯度的溶质或基准物质(如金属、金属氧化物或金属化合物 酸、碱、金属有机化合物、适宜的盐类、有机溶剂等)2、为确保配制标准溶液的可靠性、准确性,实验室的设备、环境设施均应满足其要求,(应有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特别对灰尘、电磁干扰、放射、温度、湿度、供电等)。?3、具有符合称量要求器具、应有正确称量的电子分析天平,并通过周期性的检定,有质检部门检定的证书。4、要有配制标准溶液的纯度高的溶剂(采用双重蒸馏去离子水、高纯浓度的酸、碱或有机溶液)。5、配制所用的器皿用具,必须根据所测项目要求,分类对器皿进行洁净的处理,且符合特定洁净的要求,保证所配的标准溶液无污染,对检测不产生不良影响。6、应采用洁净的优质硬玻璃容量瓶作最终体积的容器。7、根据所配标准溶液对盛放容器的要求,必须选用适当质料的洁净器皿存放标准溶液,并按规定要求(如避光、通风、阴凉、冷藏等条件)放置配制好的标准溶液。8、必须作好配制标准溶液的原始记录的登记,标准溶液标签填写完整(如标准溶液名称、浓度mg/ml或mol/ml,配制人,配制日期、有效期等),并将标签贴在试剂瓶上。

  • 标准方法认证是不是必须做干扰组分检测

    标准方法认证是不是必须做干扰组分检测

    [color=#000000]第一次准备做CMA认证,有好多不懂,有两个疑惑要请教各位老师,谢谢了。[/color][color=#000000]如图,一个是此方法过CMA认证必须做干扰金属离子的检测吗;另一个是不是必须准备干扰消除试剂,比如氰化钾。[img=,690,7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9/201909051132504773_2622_3227009_3.png!w690x79.jpg[/img][/color]

  • CNAS标识是否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6px][color=#2a52e1][b]? 网友提问:[/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您好,我是从事招投标业务的人员,因为很多招标文件中都要求“提供具有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此选项可能排斥了潜在的供应商,具体情况要看CMA、CNAS标识是否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所以想问下CMA、CNAS标识是否属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6px][b][color=#2a52e1]?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6px]您好。根据《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而CNAS认可是机构自愿行为。企业实验室仅获得CNAS认可证书,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size][/font]

  • 检测数据与检测报告结果有效数字位数必须一致有没有标准出处?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5.6.1应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5.6.2.2记录测定数值时,应同时考虑计量器具的精密度、准确度和读数误差。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有效数字位数可以记录到最小分度值,最多保留一位不确定数字。附录A 监测报告 监测结果:按监测方法的要求报出结果,包括监测值和计量单位等信息。这个标准是否可以表明检测数据与检测报告结果有效数字位数可以不同,只要检测报告按标准要求出具结果即可?最近碰到了一个专家老师说原始记录填写完整检测数值即可,出具报告时按标准要求出具结果(例如pH计都是小数点后两位数值,原始记录填写完整两位小数数值,标准要求结果保留一位小数,出报告时保留一位)。另一个专家说原始记录要与报告结果一致,在原始记录时就要保留好标准要求的位数。到底哪个专家老师说的对?

  • 样品的检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吗?

    我们是化工企业,执行的是GB/T 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我们的产品需要有6项分析。但是我们的所有客户对其中2项不做要求,只要求4项指标。因此我们日常分析是也不测这2项,问题是一些检查中要求我们全部分析,有形式检验报告等资料。我们可不可以用客户不要求就不对其中2项分析为借口呢?多分析项目不仅需要人员也要用设备,怎样做才是合法且不做无用功呢?

  • CMA、CNAS标识是否属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b]从事招投标业务的人员wen:因为很多招标文件中都要求“提供具有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此选项可能排斥了潜在的供应商,具体情况要看CMA、CNAS标识是否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财政部留言回复此项问题应向市场监管总局咨询,所以想问下CMA、CNAS标识是否属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根据《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而CNAS认可是机构自愿行为。企业实验室仅获得CNAS认可证书,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size][/font][/b]

  • 需不需要严格按标准给出的色谱条件做样?

    几乎所有的检测标准中都给出了色谱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大家是严格按此条件做还是部分参照标准上的条件还是干脆把标准放到一边,自己摸索出的条件呢?============================回帖时请注明自己做的是哪一类标准。标准上的条件是否详细。自己对分析条件的改动有多少(一点也没改,改了非常少的一点点,改了一大半了,我的条件完全和标准上的不一致)

  • 【原创大赛】听证会上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必须合法有效

    [align=center][b]听证会上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必须合法有效[/b][/align] (老兵) 近日受有关单位邀请参加了某市环保局拟对公司进行处罚的听证会,控方提供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水中的悬浮物浓度在11mg/L~16mg/L、粪大肠菌群数高达10000个/升,分别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对此环保局拟对该公司将处予巨额排污费的征收及罚款。会上控辩双方就某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性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次性的单独样能否代表日均值和控方为何没提供采样分析全过程的原始记录等问题上。应组织方要求笔者发表了如下作为专家证人意见的陈述。 [b] 一、关于环境监测数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b]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凡是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出的裁决和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的检测机构都必须通过资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114号)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通过持证上岗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该环境监测站系独立法人单位,具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力,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检测内容均已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在合格证有效期内;但控方尚未提供相关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因此难以判断所涉及的计量检测仪器是否符合国家的计量法法治要求,所涉及的监测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合格证;同时根据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及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规定,检测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监测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本单位质量体系运行和是否有保证监测检测数据准确可靠的质量控制措施(空白样、平行样、质控样等)。 [b] 二、关于标准中涉及采样方法的问题[/b] 目前环保部门水和废水执行的标准主要是[u]《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u],该标准的5.2.2.1规定“在分时间单元采集样品时,测定pH、COD、BOD、DO、硫化物、油类、有机物、余氯、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放射性等项目的样品,[b]不能混合,只能单独采样[/b]”该标准的5.2.2.5条第c款规定“用于测定悬浮物、BOD[sub]5[/sub]、硫化物、油类、余氯的水样,[b]必须单独定容采样,全部用于测定[/b]”。而在[u]《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u]第4.1.4.2条的规定是“取样频率为至少[b]每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以日均值计[/b]”。这两个规定看似不一致,但从技术上讲粪大肠菌群和悬浮物不能取混合样,只能取单独样是毋庸置疑业内公认的,仅凭一次采样,就把它当做12次采样的日均值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根据环保标准执行“从严”的通行要求,结合GB18918-2002规定,这两个指标应该每2小时一次,取12次测定结果来日均值,但这样做显然工作量大和可操作性差,这也是我们长期以来难以规范监测的共性问题。如果没有环保部没有相关解释,按有关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规定,每天至少也应采3~4个单独样测定后计算日均值。 [b] 三、关于影响检测数据质量的问题[/b] 由于检测报告未附原始记录,不能识别和判断检测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数据的质量问题,因此只能从技术的关键点来进行如下分析。 1、悬浮物采用的方法标准是《水质 悬浮物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监测过程中烘干温度的准确性、取样量、滤膜质量、操作环境条件、滤膜的全程序空白、天平的准确性和稳定性都至关重要。烘干温度的允差±1℃比较苛刻;实验室内若不够洁净,尘埃会落入滤膜;质控要求过滤前滤膜恒重差应≤0.2mg,过滤后滤膜的恒重差应≤0.4mg,检测中要带平行双样,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要求,悬浮物检测结果5mg/L~100mg/L时,室内精密度应≤20%(即平行双样若分别测得8mg/L和12mg/L均属质控合格数据)。准确性分析,如果只取100mL水样检测,按0.4毫克的恒重差估算,16mg/L以下的检测结果都不具有准确定量的意义,因此对类似浓度的水质必须加大取样量以保证滤膜增重不低于5mg;如果采集的水样不是单独样或整体检测,还将产生较大误差。对于悬浮物检测结果是否可信,建议参考同期水样中总磷和COD等水质指标浓度来进行合理性分析,因为悬浮物指标与总磷和COD等水质指标有一定的正相关,如果是事故排放导致悬浮物高,那总磷和COD等检测指标应随之增高。 2、粪大肠菌群采用的方法标准是《水质粪大肠菌群 多管发酵法》(HJ/T347-2007)。首先必须确保全部检测过程在无菌环境条件下进行,比如采样容器和试验环境有没有满足无菌条件的要求,要证实是否无菌,须做采样瓶的空白和无菌室空气中菌落数的检测;采样容器是否经160℃加热灭菌2h,经灭菌的微生物和生物采样容器是否在两周内使用,否则应重新灭菌;经121℃高压蒸汽灭菌15min的采样容器,如不立即使用,是否于60℃将瓶内冷凝水烘干,两周内使用;已灭菌和封包好的采样瓶操作时是否小心开启包装纸以避免瓶盖和瓶子颈部受杂菌污染。其次,细菌检测项目采样时不能用水样冲洗采样容器,不能采混合水样,应单独采样装瓶,且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分析,保存期一般不超过6小时(HJ/T 91-2002规定是2小时内),保存温度1℃~5℃;再次是培养温度规定极其苛刻,不得超过±0.5℃,要控温准确,培养箱需经校准,且培养期间应对其实施有效的监控。 综上所述,凡是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出的裁决和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环境检测数据、结果均应客观公正、准确可靠和合法有效。

  • 每次开机都必须做标准曲线?

    从药品检测的要求来说,因为:1、每天所配的流动相都会有所不同,导致出峰的时间都会有一定的差异,峰面积相应都有所差异。2、检测器光能也在不断的衰弱,因此其每天的相应值也有所不同,其峰面积也有差异。基于以上原因,原则上应该是每天都要进行标准曲线校正的。标准曲线不要每次都做,但是每次必须进标准品样品;因为每次你的流动相和原来的不可能完全一样,同时仪器的状态也在变化,所以不同批次间的保留时间是不一致的,所以你必须用随行标准品来定位与定量。

  • 纺织品实验室是否需要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是否需要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的原则是:试验的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环境变化对实际检测工作质量的影响。对环境条件比较敏感的检测项目。实验室必须满足所要求的环境条件,并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纺织品检测实验室,纺织品检测物理项目指标中按标准规定有环境要求的项目(如强力、伸长、捻度、细度、纺织材料静电性能境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上述项目的检测区域内必须配置有温湿度自动记录仪(或温湿度自动监控装置),并且要保留实际工作期间的温湿度连续监控记录。对环境无特殊要求的校准/检测项目。实验室也就不需要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如,在常温检测区,若仪器和标准对检验环境无特殊要求,实验室对温度、湿度和电压等可以不进行监测和控制。也就不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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