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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的办法确定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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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大赛】实验的办法确定GC2014 FID检测器mV和pA的关系

    【原创大赛】实验的办法确定GC2014 FID检测器mV和pA的关系

    用实验的办法确定GC2014 FID检测器mV和pA的关系  JJG 700-1999 气相色谱计量检定规程中,对FID的噪声和漂移技术指标给出的计量单位是pA,是电流单位。    而我们常见的气相色谱仪(以及常用的色谱工作站),一般使用mV做强度单位。    那么pA和mV之间如何转换,就是我们经常会遇到和值得考虑的问题了。  表1 JJG700对气相色谱仪的技术指标要求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7/201307132210_451172_1604036_3.jpg  气相色谱FID检测器的信号放大部分一般都采用微电流放大器,基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7/201307132210_451173_1604036_3.jpg  图1 微电流放大器结构    放大器将检测到的微电流信号(I)转换成电压信号(V),输出给工作站。理想状态下,根据欧姆定律;    电压 = 电流 * 电阻。    所以只要知道放大器内阻,就可以知道pA和mV的对应关系。    仪器内部结构,作为用户往往是难以得到的,只有咨询厂家。    很多厂家(尤其是国产仪器),放大器的反馈电阻一般是10G或者20G。  那么是否可以用实验的方法来实现这一目的呢?本文利用了Shimadzu GC2014电路特性来实验了一下。  手里正好有一台Shimadzu的GC2014,带有FTD检测器(即氮磷检测器)和FID检测器。    Shimadzu的GC2014的FTD工作方式比较独特,铷珠是恒流工作的,一般常用3pA的工作电流(背景电流)。并且FTD检测器使用了FID的放大板。    于是突发奇想,可以利用FTD的电流调整功能,来探究pA和mV的对应关系。  于是设计实验,来测定电流和电压之间的对应关系。    先设定FTD的工作电流为1pA、2pA、3pA,等待系统自动电流调整完毕,记录各个点的输出电压,就可以知道pA和mV的对应关系。  实验结果如下: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7/201307132210_451174_1604036_3.jpg 图2 改变电流后,电压的变化3pA 电压 56720uV4pA 电压 76145uV5pA 电压 95198uV6pA 电压 114438uV2pA 电压 38589uV  那么实验结果,1pA应该对应20mV。  小结:    通过实验的办法,通过其他检测器的特性,获得FID输出电压和电流的对应关系。

  • 检测实验室对测量不确定度有哪些要求?

    1、检测实验室应制定与检测工作特点相适应的测量不确定度评估程序,并将其用于不同类型的检测工作;2、检测实验室应有能力对每一项有数值要求的测量结果进行不确定度评估。当不确定度与检查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在客户有要求时、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或当测试方法中有规定时、或CNAS有要求时(如认可准则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中有规定),检测报告必须提供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3、检测实验室对于不同的检测项目和检测对象,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4)检测实验室在采用新的检测方法时,应按照新方法重新评估测量不确定度。(5)检测实验室对所采用的非标准方法、实验室自己设计和研制的方法、超出预定使用范围的标准方法以及经过扩展和修改的标准方法重新进行确认,其中应包括对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估。(6)对于某些广泛公认的检测方法,如果该方法规定了测量不确定度主要来源的极限值和计算结果的表示形式时,实验室只要按照该检测方法的要求操作,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即被认为符合本要求。(7)由于某些检测方法的性质,决定了无法从计量学和统计学角度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有效而严格的评估,这时至少应通过分析方法,列出各主要的不确定度分量,并做出合理的评估。同时应确保测量结果的报告形式不会使客户造成对所给测量不确定度的误解。(8)如果检测结果不是用数值表示或者不是建立在数值基础上(如合格/不合格,阴性/阳性,或基于视觉和触觉等的定性检测),则不要求对不确定度进行评估,但鼓励实验室在可能的情况下了解结果的可变性。(9)检测实验室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所需的严密程度取决于检测方法的要求、用户的要求以及用来确定是否符合某规范所依据的误差限的宽窄。

  • 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是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是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从事计量校准,其行为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的规定,通过 CNAS 认可的实验室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当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计量校准活动,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 检测实验室评定不确定度需引入校准报告的不确定度吗?

    各位好,在检测实验室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时,有个问题一直困扰我,就是校准证书上体现的不确定度需要把它当成一个分量进行考虑吗?为什么我在CNAS电气、化学、材料等领域的不确定度评估指南中看到有考虑也有不考虑的。在我的理解里,我认为校准机构在校准报告上体现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color=#ff6666]不应该[/color]进行考虑。我认为这个不确定时对他校准过程和结果的不确定,但是很多检测实验室设备去校准应该是去寻找测量设备与上级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所以这个示值误差的大小在不影响我检测结果有效性的时候,其实很多时候我并不会纳为使用(修正)。那他的这个校准不确定度不是更和我们评定不确定时一点关系都没吗?以上,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因为最近看到的很多文件考虑和不考虑的都有,就不知道怎么理解了。

  • 检测实验室如何理解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align=center][b][size=16px]检测实验室如何理解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size][/b][/align][size=12px][color=rgba(0, 0, 0, 0.3)][back=rgba(0, 0, 0, 0.05)]原创[/back][/color][/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color=var(--weui-LINK)]糊涂读书独处思考[/color][/color][/size] [size=15px]糊涂时读书 独处时思考[/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2023-09-13 06:53[/color][/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发表于山东[/color][/size][size=17px][font=宋体][color=#5b9bd5] RB/T [/color][/font][/size][font=宋体][color=#5b9bd5][back=transparen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back][/color][/font]和[font=宋体][color=#5b9bd5][back=transparent]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back][/color][/font],均要求开展检测的实验室应评定测量不确定度。[font=宋体][size=17px] 那么,检测实验室如何理解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本文笔者以[color=#5b9bd5]RB/T 214-2017的4.5.15条款[/color]为主线展开讨论:[/size][/font][font=宋体][size=17px]a.检测实验室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size][/font][font=宋体] 在[size=17px][color=#5b9bd5]RB/T 214-2017[/color][/size]的[size=17px]4.5.15[/size]条款要求,“检测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size=17px][/size][/font][font=宋体][size=17px] 有的读者可能会问,目前实验室所使用的检测方法中均不包含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是不是就可以不建立相关程序?[/size][/font][font=宋体][size=17px] 当然不是。检测实验室无论是CNAS认可还是资质认定,都是对其能力进行评审,而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是检测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重要体现。[/size][/font][font=宋体][size=17px] 虽然目前检测实验室一般都没有报告测量不确定度,但作为检测实验室还是应具备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能力,建立和保持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也就是必要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7px] 另外,严格来说,对于测量,报告结果应包含测量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这样才是完整的。[/size][/font][font=宋体][color=#8063c2][back=transparent]笔者注:[/back][/color][/font][color=#8063c2][font=宋体][back=transparent] 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5.1测量结果[VIM 2.9][/back][/font] [size=17px][font=仿宋]注2[/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测量结果通常表示为单个测得的量值和一个测量不确定度。对某些用途,如果认为测量不确定度可忽略不计,则测量结果可表示为单个测得的量值。在许多领域中这是表示测量结果的常用方式。[/font][/size][/color][font=宋体][size=16px][back=transparent]b.检测实验室应根据检测方法的要求评定测量不确定度。[/back][/size][/font][size=17px][font=宋体] 在[/font][font=宋体][color=#5b9bd5]RB/T 214-2017[/color][/font][font=宋体]的4.5.15条款要求,“检测项目中有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时,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检测机构应建立相应数学模型,给出相应检测能力的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案例。”[/font][/size][size=17px][font=&][color=#5b9bd5] ?[/color][/font][font=宋体]这里所说的建立程序与前文“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中的程序有所不同,这里应理解为根据检测方法中对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而建立的具体的评定程序,一般是作业指导书的形式,应包含具体的评定方法。[/font][/size][size=17px][font=&][color=#5b9bd5] ?[/color][/font][font=宋体][color=#cc0000][b]数学模型是分析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基础,建立数学模型是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一个重要步骤。[/b][/color]案例,则是本实验室具备该方法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能力的证据,并可以作为本实验室对该方法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参考。[/font][/size][font=宋体][size=17px] 建立数学模型、给出案例,是为了证明本实验室具备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能力,并确保本实验室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一致性。[/size][/font][font=宋体][size=17px] 如果检测方法中没有要求评定测量不确定度,也就不需要建立数学模型,也就无法给出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案例。从这个角度来讲,资质认定对检测实验室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要低于CNAS认可。[/size][/font][font=&][size=17px][color=#5b9bd5] ?[/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7px][color=#5b9bd5]CNAS-CL01:2018[/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7px] [/size][/font][font=宋体][size=17px][color=#5b9bd5]7.6.3 [/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7px]开展检测的实验室应评定测量不确定度。当由于检测方法的原因难以严格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时,实验室应基于对理论原理的理解或使用该方法的实践经验进行评估。[/size][/font][font=仿宋][color=black] 注1:某些情况下,公认的检测方法对测量不确定度主要来源规定了限值,并规定了计算结果的表示方式,实验室只要遵守检测方法和报告要求,即满足7.6.3条款的要求。[/color][/font][font=仿宋][color=black] 注2:对一特定方法,如果已确定并验证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实验室只要证明已识别的关键影响因素受控,则不需要对每个结果评定测量不确定度。[/color][/font][font=宋体][size=17px][/size][/font][font=宋体][size=17px]c.检测实验室应明确需要评定测量不确定性的情形。[/size][/font][size=17px][font=宋体] 在[/font][font=宋体][color=#5b9bd5]RB/T 214-2017[/color][/font][font=宋体]的4.5.15条款要求,“检测机构可在[/font][font=宋体][color=#5b9bd5]检测结果出现临界值[/color][/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color=#5b9bd5]内部质量控制[/color][/font][font=宋体]或[/font][font=宋体][color=#5b9bd5]客户有要求[/color][/font][font=宋体]时,需要报告测量不确定度。”[/font][/size][size=17px][font=&][color=#5b9bd5] ?[/color][/font][font=宋体]检测结果出现临界值时,对结果做出符合性判定就会存在风险。[/font][/size][font=宋体][size=17px]检测实验室在合同评审时就应明确,在做出符合性声明时,如果标准或技术规范不包含判定规则,所使用的判定规则应取得客户的同意。[/size][/font][font=宋体][size=17px]判定规则就是描述如何考虑测量不确定度的规则,符合性判定需要制定判定规则,也就需要评定测量不确定度。[/size][/font][font=&][color=#5b9bd5] ?[/color][font=宋体][size=17px]对于[/size][/font][/font][font=宋体][size=17px]内部质量控制,当用En值对质量控制结果进行判定时,就会用到测量不确定度进行计算,也就需要测量不确定度的信息。当然,现在检测实验室所使用的判据,基本上都是最简单的相对误差法,也就没有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需求了。[/size][/font][size=17px][font=&][color=#5b9bd5] ?[/color][/font][font=宋体]客户有要求,即当客户自身进行符合性判定或者需要对测量系统进行评定时,会用到测量不确定度,检测实验室应根据客户要求报告测量不确定度。[/font][/size][size=17px][font=&][color=#5b9bd5] ?[/color][/font][font=宋体][color=#5b9bd5]CNAS-CL01-G003:2021《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color][/font][/size][size=17px][font=宋体][color=black]6.7 下列情况下,适用时,实验室应在检测报告中报告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color][/font][/size][font=宋体][size=17px][color=black]a) 当测量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时;[/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7px][color=black]b) 当检测方法/标准有要求时;[/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7px][color=black]c) 当客户要求时;[/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7px][color=black]d) 当测量不确定度影响与规范限的符合性时。[/color][/size][/font][size=17px][font=宋体][color=black] RB/T 214-2017的“[/color][/font][font=宋体]检测结果出现临界值”与d)条款对应,“内部质量控制”是a)条款的一种情况,“客户有要求”与c)条款一致,b)条款“[/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当检测方法/标准有要求时”是方法本身的要求,与RB/T 214-2017的“检测项目中有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时,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检测机构应建立相应数学模型,给出相应检测能力的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案例”相对应。[/color][/font][/size][align=center]糊涂读书独处思考努力学习,勤于思考,感谢支持[/align]

  • 官方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近日,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三是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三、延长许可有效周期,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减轻机构负担。  一是将原有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期短带来的频繁评审负担。  二是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区分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差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  三是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限定。许可时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日。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四、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独立、公正、诚信。  一是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要求,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机构严格自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健全质量内控体系、逐步建立各类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和检验检测全过程的管控,保证对外出具的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三是积极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比对,不断提升自身技术能力。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法律责任。  一是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根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公布“红名单”和“黑名单”,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引导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扶持优秀检测机构做强做大。  二是完善建立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国家认监委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三是建立告诫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问题的,予以告诫。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过罚相当。针对检验检测活动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现行法律法规尚无处罚规定的,该办法在部门规章权限内予以补充完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处罚,使处罚于法有据,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对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市场良性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 跪求实验动物检测领域的不确定度

    哪位大神有兽医实验动物检测领域的不确定度模板/样张供参考下?CNAS扩项需要提交不确定度报告,虽然动物实验的方法会有差异,如果有样张也可以调整的,请问哪位大神老师有啊?先跪谢啦

  • 对化学检测实验室测量结果不确定评定的探讨

    "对化学检测实验室测量结果不确定评定的探讨"希望对大家有帮助[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1339]对化学检测实验室测量结果不确定评定的探讨[/url]

  • 【讨论】检测实验室不确定度分析

    请问检测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测试仪器需要做不确定度分析吗?还是仪器的参数要做不确定度分析?比如申请高低温测试,跌落测试,盐雾测试,不确定度指的的仪器还是仪器的参数?另外一个问题:仪器校准报告上的不确定度 指的是校准公司仪器的不确定度(或仪器参数:温度的不确定度)还是被校准仪器的不确定度?谢谢!

  • CNAS认可准则之对检测实验室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align=center][b][size=16px]CNAS认可准则之对检测实验室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size][/b][/align][size=15px][color=var(--weui-FG-2)]独处时思考[/color][/size] [size=15px]糊涂时读书 独处时思考[/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2023-09-12 06:43[/color][/size] [size=15px][color=rgba(0, 0, 0, 0)]发表于山东[/color][/size][size=15px] [font=宋体][color=windowtext]按照[/color][/font][/size][font=宋体][size=15px][color=#2f76c3]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5px]和[/size][/font][font=宋体][size=15px][color=#2f76c3]CNAS-CL01-G003:2021《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5px][color=windowtext],大致可将CNAS对检测实验室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归纳为以下7条:[/color][/size][/font][size=15px][/size][font=宋体][color=black]1.实验室应有具备能力的人员,正确评定、报告和应用测量不确定度。[/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 下列情况下,适用时,实验室应在检测报告中报告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a) 当测量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时;[/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 当检测方法/标准有要求时;[/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c) 当客户要求时;[/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d) 当测量不确定度影响与规范限的符合性时。[/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color][/font][font=仿宋][color=black]注:CNAS鼓励实验室尽可能的报告检测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以便合理的使用检测结果,特别是对于如环境监测或产品检测等需要实施符合性判定的领域。[/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2.实验室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程序、方法,以及测量不确定度的表示和使用应符合[/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f76c3]GB/T 27418[/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和[/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f76c3]ISO/IEC 指南98系列标准[/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的其他文件及补充文件的规定。[/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3.实验室应识别测量不确定度的贡献。[/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 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时,应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考虑所有显著贡献,包括来自抽样的贡献。[/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color][/font][color=#5b9bd5] [font=宋体]玩具检测领域CNAS-CL01-A009:2018[/font][/color][font=宋体][color=bl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7.6.1 在确定检测项目的总测量不确定度时,实验室应考虑测量设备、测量方法和检测人员引入的不确定度。[/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在很多情况下,由设备引入的测量不确定度通常对总不确定度的贡献很小,[b]方法的局限性和检测人员对总不确定度贡献往往很大。[/b][/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black]这种由于检测方法的局限性引入的测量不确定度在评定检测的总测量不确定度时必须予以排除。[/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black]4.开展检测的实验室应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检测实验室应分析测量不确定度对检测结果的贡献。[/color][/font][color=#5b9bd5] [/color][font=宋体][color=black]检测实验室应评定每一项用数值表示的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color][/font][font=仿宋][color=black]注1:某些情况下,公认的检测方法对测量不确定度主要来源规定了限值,并规定了计算结果的表示方式,实验室只要遵守检测方法和报告要求,即满足本条的要求。[/color][/font][font=仿宋][color=black]注2:对一特定方法,如果已确定并验证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实验室只要证明已识别的关键影响因素受控,则不需要对每个结果评定测量不确定度。[/color][/font][font=宋体][color=#5b9bd5]★微生物检测领域CNAS-CL01-A001:20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transparent]的7.6.3:对于定量(平板计数法)微生物检测方法实验室应分别进行不确定度评定,实验室也可以在重复性和再现性数据的基础上估算不确定度。[/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5b9bd5]★电气检测领域CNAS-CL01-A003:2019[/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transparent]的7.6.3:实验室应对定量检测项目评定测量不确定度。[/back][/color][/font][font=仿宋][color=black]注1:在不确定度评定中,电气实验室需更多关注由检测方法和人员带来的测量不确定度影响。[/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color][/font][color=#5b9bd5] [/color][font=宋体][color=black]如果检测结果不是用数值表示或者不是建立在数值基础上(如合格/不合格,阴性/阳性,或基于视觉和触觉等的定性检测),则实验室宜采用其他方法评估测量不确定度,例如假阳性或假阴性的概率。[/color][/font][font=宋体][color=#5b9bd5]★微生物检测领域CNAS-CL01-A001:20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transparent]的7.6.3:在微生物检测领域,对于微生物定性检测方法,实验室不需要对不确定度进行评定,但鼓励实验室在可能的情况下了解结果的可变性。[/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5b9bd5]★电气检测领域CNAS-CL01-A003:2019[/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transparent]的7.6.3[/back][/color][/font][font=仿宋][color=black][back=transparent]注2:对于电气领域无法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定性类检测项目,实验室需更加关注以下几点:[/back][/color][/font][font=仿宋][color=black]a) 环境条件满足要求;[/color][/font][font=仿宋][color=black]b) 设备的状态满足要求;[/color][/font][font=仿宋][color=black]c) 人员熟悉并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标准方法要求进行操作。[/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color][/font][color=#5b9bd5] [/color][font=宋体][color=black]由于某些检测方法的性质,决定了无法从计量学和统计学角度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有效而严格的评定,这时实验室应基于对相关理论原理的理解或使用该检测方法的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列出各主要的不确定度分量,并做出合理的评定。[/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同时应确保测量结果的报告形式不会使客户造成对所给测量不确定度的误解。[/color][/font][font=宋体][color=#5b9bd5]★微生物检测领域CNAS-CL01-A001:2022[/color][/font][font=宋体]的[/font][font=宋体][back=transparent]7.6.3:[/back][/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transparent]利用微生物与电导率或吸光度相关性的测定方法,实验室应识别测量不确定度的贡献,估算测量不确定度。[/back][/color][/font][color=#5b9bd5] [/color][font=宋体][color=black]当作出与规范或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时,检测实验室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明确判定规则,所用判定规则应考虑到相关的风险水平(如错误接受、错误拒绝以及统计假设)。[/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实验室应将判定规则形成文件,并加以应用。[/color][/font][font=仿宋][color=black]注:判定规则的确定可参考 ISO/IEC 指南98-4和CNAS-GL015。[/color][/font][font=宋体][color=#5b9bd5]★化学检测领域CNAS-CL01-A002:2020[/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transparent]的7.6.1:实验室应有文件规定,明确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当与客户商定判定规则,需要时应评估获得测量不确定度的合理性,并制定报告规则。[/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5.检测实验室对于不同的检测项目和检测对象,可以采用不同的评定方法。[/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6.检测实验室在采用新的检测方法时,应按照新方法重新评定测量不确定度。[/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7.检测实验室对所采用的非标准方法、实验室自己设计和研制的方法、超出预定使用范围的标准方法以及其它修改的标准方法进行确认时,应包括对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color][/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color=#7030a0]END[/color][/font][/align]

  • 实验室使用标准检测方法 哪些情况不需要评定不确定度

    [font=宋体][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某些情况下,公认的检测方法对测量不确定度主要来源规定了限值,并规定了计算结果的表示方式,实验室只要遵守检测方法和报告要求,即满足[/font][font=Times New Roman]7.6.3 [/font][font=宋体]条款的要求。[/font][/font] [font=宋体][font=Times New Roman]2[/font][font=宋体]:对一特定方法,如果已确定并验证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实验室只要证明已识别的关键影响因素受控,则不需要对每个结果评定测量不确定度。具体是标准里面有不确定度方面的内容吗[/font][/font]

  • 【资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省区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检验检测机构如何确定风险管理目标?

    [font=宋体] 在RB/T 214-2017释义中,解释组织的风险有4种风险,法律风险、质量责任风险、安全风险和环境风险。然而,检验检测行业具有管理和技术都是标准化的特点,标准化的优势意味着确定性。正是有这样的特点,风险分析应有我们的角度和侧重点。结合实验室管理运行的实际,应重点关注两类风险:[/font][font=&][/font][font=宋体] 一类是合规运行风险。法律风险,对于我们来说,就是合规运行风险,主要来自于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出现危及管理体系运行的风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力度越来越大,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9号令),将会面临撤销资质、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等后果,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检验检测机构应重点关注的风险之一。[/font][font=&][/font][font=宋体] 另一类是结果有效性风险。质量责任风险,对于我们来说就是结果有效性风险,不能出现影响数据结果质量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就是为确保数据结果的质量。这个风险来自于客户及使用结果的相关方,我们是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报告一旦发出就会产生相应的后果,会出现虚假报告、编造数据和数据不实等风险,这类风险同样是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关注的。[/font][font=&][/font][font=宋体] 在风险管理时,检验检测行业这两类风险最能体现出我们的市场特点和技术特点,风险管理要实现的目标就应是“确保合规运行、确保结果有效”。[/font][font=&][/font][font=宋体] 确定了风险管理的目标,后续对风险的评估、采取应对措施以及对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都应基于实现这一目标,这就使我们对风险管理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和理解。[/font]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深度解读(非官方)转载

    检验检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能够为自己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其开展检验检测的依据是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检测对象是产品或者特定的对象。其专业技术组织属性的具体表现为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解读】 目前,质检系统涉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法》及《标准化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查认可)。按照行政审批改革意见,涉及《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行政许可统一合并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涉及《产品质量法》及《标准化法》的资格认定(审查认可)改为行政确认。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解读】向社会提供检测检验服务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为社会相关方提供检验数据、结果。社会相关方包括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生产方、采购商、使用方/消费者等。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是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司法裁决、行政决定、仲裁依据、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以及法定用途等。为避免重复许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资格准入(如许可、确定、指定、认定、登记等),无需取得资质认定。例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涉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管理法》涉及的药品检验机构,《兽药管理条例》的兽药检验机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涉及的武器装备测试和校准试验室,《反兴奋剂条例》涉及的兴奋剂检测机构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管职责分工。【解读】省级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地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国家报送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市、县地方质检部门按照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安排或实际监管需要负责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查处结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涉及的基本规范、技术文件。【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涉及的基本规范、技术文件主要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指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分工。【解读】 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主要包括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范畴的检验检测机构。除上述以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法人资格条件。【解读】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其经营或业务范围应包括检验检测服务内容;机关或事业单位内设的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可由法人授权申请资质认定,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并予明示;生产企业内部实验室不在申请范围内,但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资质认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人企业、经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其经营或业务范围应包括检验检测服务内容的均可以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申请。【解读】 已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且与总部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资质认定;已取得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管理。【解读】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是指受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门从事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的独立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如:省级计量院、省级产品质检院、省级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等。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条件、要求、从业规范、管理规定等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上的有关标注的规定。【解读】获得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在其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报告上必须加盖其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缺一不可。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产品研发等目的,合同约定的,为其提供内部使用的数据、结果时,可以不得使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部门对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方式。【解读】开展风险分析,增加对高风险领域机构的日常检查;实行年度报告制,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利用统计大数据创新管理方式;强化举报申诉,开展专项监督,依法查处恶性违法行为;采信社会和第三方评价和监管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公开自我声明,引导社会监督等。“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行为的认定。【解读】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且资质认定部门可以进行资质认定;同时,检验检测机构为司法裁决、行政决定、仲裁决定、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但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企业产品研发等目的,且合同约定该数据、结果仅限定为特定委托方内部使用;依据非标准方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且检验检测报告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标志),并在报告显著位置(如扉页、备注栏)明示相关检验检测能力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等,不属于“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关系。【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关系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首先要遵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同一事项均有规定的,依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令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处理。【解读】 按照《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可以由省级地方质检部门上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者由质检总局或者地方省政府提请国务院提出意见。[/col

  • 现场检测的不确定性

    [align=center][size=20px]现场检测的不确定性[/size][/align][size=16px] 随着发展污染排放各式各样,什么情况[/size][size=16px]都有,为应对污染检测形式也就[/size][size=16px]复杂[/size][size=16px]多样[/size][size=16px]了。常见的检测形式有在线检测、采样后实验室检测、现场应急检测、日常例行检测、[/size][size=16px]走航检测[/size][size=16px]、举报投诉例行检测等。[/size][size=16px]像在线[/size][size=16px]检测,因为是一直测着,不会丟数、漏数,对检测结果倒没多大影响。但[/size][size=16px]日常例行检测、采样后实验室检测、[/size][size=16px]走航检测[/size][size=16px]、[/size][size=16px]举报投诉例行检测等[/size][size=16px]就不一样了,因为这些检测方式大多不是连续检测,检测数据会有很多偶然性和不确定性。[/size][size=16px] 我们碰到过现场有超标排放举报的,我们立刻被派到现场,进行现场采样及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不超标,[/size][size=16px]采样回[/size][size=16px]实验室检测也不超标。分析原因,一种可能是现场排放本来就不超标,举报者举报前误判所致。第二种可能性是[/size][size=16px]检测设备问题或检测人员操作问题,导致检测结果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第三种可能性是[/size][size=16px]现场刮过风或下过雨[/size][size=16px]等[/size][size=16px]导致污染物迅速扩散,检测人员到现场污染物浓度已经[/size][size=16px]降低了很多,再采样检测现场浓度已经不超标了。[/size][size=16px] 有群众举报某饭店餐饮油烟排放超标,严重影响附近居民[/size][size=16px]正常生活。按该地区餐饮业营业规律,大多饭店正常营业时间,中午高峰是在[/size][size=16px]11:00-13:30[/size][size=16px],晚上是在[/size][size=16px]1[/size][size=16px]8:00-20:00[/size][size=16px]。于是我们被安排了一个时间去现场采样检测,[/size][size=16px]按规定采样时间一般是半个小时,检测结果是半个小时的平均值。[/size][size=16px]比如我们被安排的是中午[/size][size=16px]11:30-12:00[/size][size=16px]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污染物排放不超标。这就有说法了,一是该饭店当天用餐人多不多,是不是比往常要少;二是检测的这个时间点是不是饭店用餐的高峰[/size][size=16px],我们选这个时间点合不合理;三是该饭店会不会已经知道我们去检测[/size][size=16px],他们故意不炒菜(餐饮油烟排放大多都是炒菜排放导致的),或是有其它的排放[/size][size=16px]方式[/size][size=16px]或是有[/size][size=16px]其它处理应对方式等。像有[/size][size=16px]些[/size][size=16px]饭店在每周五晚上[/size][size=16px]18:30-19:30[/size][size=16px]排放量[/size][size=16px]较高,在这个时间段他们超标排放的可能性要比其它时间段[/size][size=16px]高[/size][size=16px],这个时[/size][size=16px]间段去采样检测排污数据相对[/size][size=16px]也会大[/size][size=16px]。[/size][size=16px] 现场检测不确定因数较多,我们什么时间去采样[/size][size=16px]检测[/size][size=16px]更合理(排污最高峰并不一定是最合理的,[/size][size=16px]检测结果往往是只关心平均值,不关心峰值,在整个排污时间段排污数据有很大的变化,采样检测时间只有短短[/size][size=16px]30[/size][size=16px]分钟,这样检测结果的偶然性就会很大,不一定是最合理的结果[/size][size=16px])[/size][size=16px],[/size][size=16px]另外[/size][size=16px]空气湿度大小、样品温度高低、采样点、检测点的选择等[/size][size=16px]也是影响检测结果的重要因数[/size][size=16px],对检测结果也有较大影响。[/size][size=16px] 所以现场[/size][size=16px]检测[/size][size=16px]不确定[/size][size=16px]因数较多,给检测结果带来较大不确定性。有些现场状况比较复杂,现场检测的准确性是一个头痛问题,[/size][size=16px]没有太好的解决办法,[/size][size=16px]目前可能也就是在合理安排,抓好时机,规范操作,良心办事等方面[/size][size=16px]多[/size][size=16px]下下功夫了。希望随着发展[/size][size=16px],[/size][size=16px]现场检测这方面工作越来越有改进,越来越科学、[/size][size=16px]准确、[/size][size=16px]规范、合理。[/size]

  • 【原创】检测报告要给不确定度吗

    请问大家,检测报告要给不确定度吗?公司要申请检测实验室,没办法,平时接触的是校准,对检测一头雾水。还有没有人对电子台案称检测比较了解的啊。是不是一定要e等于d的才算啊,我校准做的基本都是e=10d呢。哎~~谁有检测证书的模板啊,发于我看下吧,555~~~~

  • 【分享】建设部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问题的解释 全文下载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1、从事《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仍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执行。  3、建筑节能检测、防水材料检测、墙体材料检测、门窗检测和智能建筑检测等仍按照国家及地方等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关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5、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办法》附件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  三、关于检测业务转包  6、《办法》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四、关于跨省从事检测业务  7、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业务,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五、关于检测资料  8、《办法》中“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是指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六、关于检测费用  9、《办法》所指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是指检测机构与委托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指导价收取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关于检测人员培训  10、检测人员培训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八、关于见证取样检测项目  11、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仍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情况报建设部备案(资质审批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67039~]

  • 关于检测实验室测量不确定度培训

    咨询大家一下,检测实验室的测量不确定度知识大家培训频次是多少?培训方式是什么呢?由谁来培训呢?前段外派实验室同事去外部培训,想让他给所有员工做个培训,今天才知道拿到的证书写滴是领导名字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1.gif真是惊人啊!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征求意见稿)和管理办法解读(转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征求意见稿)和管理办法解读(转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管理办法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8月1日起实施。紧随其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也将出台。我们将会给大家详细解读新“办法”和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便检验检测机构能够顺利应对新准则的出台。一、清晰定义、明确范围、放宽条件、公平竞争http://bbs.instrument.com.cn/xheditor/xheditor_skin/blank.gif新“办法”:第二条【定义】: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清晰的定义。第三条【资质认定范围】: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第七条【资质认定基本原则】: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九条【资质认定条件】: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四条【外资机构资质认定】: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新“准则”:【征求意见稿1.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主责或者登记。条文解读: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此外,在【资质认定条件】中,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鼓励公平竞争。 二、简政放权、延长证书有效期新“办法”:第十条【资质认定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第十一条【证书有效期及延续规定】: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提前3个月提出复评审申请。 条文解读: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限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许可时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日。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将原有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区分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差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延长证书有效期,减轻了机构因频繁评审所带来的各种负担。放权但并不是放松监管。三、明确规定项目变更、扩项、证书内容和式样第十二条【变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证书内容及标志】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031933_558905_2771427_3.jpg四、强化从业规范,独立公正诚信新“办法”第二十二条【从业基本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第三十七条【信息上报、自我声明制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新“准则”-征求意见稿2【行为规范】:2.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2.2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与其利益相关方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检验检测时,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量体系及其文件,明确本机构的责任和工作程序,并与其利益相关方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完全分开。2.3 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验检测项目所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 不得参与任何有碍于检验检测判断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不得参与和检验检测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2.4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建立检验检测统计制度,并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信息。2.6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积极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合格评定机构等机构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和能力。条文解读:“新办法”和“新准则”强化了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要求,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机构严格自律。“新办法”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新准则-征求意见稿”条款2:将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判断的独立性和运作的诚实性要求和保密要求以及积极参加能力验证以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持续性并不断提升自身技术能力的要求归为实验室的【行为规范】,并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建立检验检测统计制度,并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信息。[c

  • 关于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申请CNAS时不确定度的问题

    大家好,小弟的公司是第三方检测实验室,主要从事电磁兼容的检测工作,现在实验室准备提交申请CNAS,但被附件需要提交不确定度报告所难倒请各位专家帮忙解答一下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申请CNAS时所需要的不确定度报告是怎样制作的,需要哪几个测试项目的不确定度报告,有什么不确定度的报告范本分享一下吗?请大家多多帮忙,谢谢!!

  • 【转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省区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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