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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废气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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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废气检测标准相关的资讯

  • 生态环境部征求四项环境空气和废气等相关检测标准意见 涉及气相色谱法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四项标准分别为《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征求意见稿)》、《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环境空气和废气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p p   通知中指出,征求意见单位如有相关意见请于2019年7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生态环境部部,逾期未反馈将按无意见处理。 /p p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 李江 /p p   电话:(010)66556826 /p p   传真:(010)66556824 /p p   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p p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p p   邮编:100035 /p p   附件: strong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trong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6/attachment/01d0710c-8363-4672-8d65-213813c6d8fe.pdf" target=" _self" title=" 1.pdf" textvalue="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span /strong /a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trong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6/attachment/dda2a9a7-de2e-46ed-b6a1-b8a163c44e4e.pdf" target=" _self" title=" 2.pdf" textvalue=" 2.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rong /a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trong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6/attachment/1dc58b0d-1394-448d-bef3-b3dc174676aa.pdf" target=" _self" title=" 3.pdf" textvalue=" 3.《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3.《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pan /strong /a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有组织源排放和环境及周界无组织源排放中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法。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标准是对《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5-93)的修订。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原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实验材质:对实验过程中使用的空气净化用活性炭、采样袋、采样管、嗅辨袋、橡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胶管和橡胶塞、配气系统连接管等实验用品材质进行了规定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标准臭液配制:规定了标准臭液贮备液和使用液的配制过程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嗅辨员培训管理:提出对嗅辨员的嗅觉培训管理方法,明确实际样品测定时嗅辨员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的挑选原则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现场监测技术:将样品分为有组织源样品和环境及周界无组织源样品,明确不同样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品的采样方法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分析实验:对于有组织源样品分析,将嗅辨小组调整为不少于4人,规定了实验进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程、终止条件等 对于环境及周界无组织源样品,引入自信度嗅辨判断方法,明确嗅辨小组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平均正解率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判定师的概念和职责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结果计算与处理:改进了有组织源样品分析数据的计算过程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增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章节。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rong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trong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6/attachment/9a8fbefb-84d9-4958-8423-fda23a4605bf.pdf" target=" _self" title=" 4.pdf" textvalue=" 4.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4.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rong /a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trong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6/attachment/160acc72-2984-41d9-a0ff-640e9396d527.pdf" target=" _self" title=" 5.pdf" textvalue=" 5.《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5.《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pan /strong /a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基本要求、 模式运算和产品、预报效果评估等内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全国环境监测系统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业务。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rong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trong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6/attachment/71a5de70-79cf-460b-9c88-7ec30d5c67a5.pdf" target=" _self" title=" 6.pdf" textvalue=" 6.环境空气和废气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6.环境空气和废气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rong /a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trong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6/attachment/425fc1c1-7850-4e26-ba85-9a07b492afe7.pdf" target=" _self" title=" 7.pdf" textvalue=" 7.《环境空气和废气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7.《环境空气和废气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pan /strong /a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吡啶的气相色谱法。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rong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trong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6/attachment/69e1828b-cb94-42ca-9f78-cf5fe9866adf.pdf" target=" _self" title=" 8.pdf" textvalue=" 8.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8.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rong /a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trong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6/attachment/406d184f-3ed5-4238-9c06-5daaaad6c468.pdf" target=" _self" title=" 9.pdf" textvalue=" 9.《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9.《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pan /strong /a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span /p
  • 两项废气检测相关标准首次发布 涉及离子色谱法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磷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硝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两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两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  《固定污染源废气 磷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磷酸雾的离子色谱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磷酸雾的测定。  标准中所使用仪器设备主要包含采样设备、前处理设备、分析设备及实验室常用仪器设备,为保证测量的准确度,溶液配置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 A 级玻璃量器,主要包含:  (1)烟尘采样器:采样流量 5 L/min~50 L/min,采样头可安装配套滤筒,其它性能和指标应符合 HJ/T 48 的规定。  (2)颗粒物采样器:采样流量 80 L/min~130 L/min,采样头带支撑滤膜的聚乙烯网垫,其它性能和指标应符合 HJ/T 374 的规定。  (3)离子色谱仪:由离子色谱主机、电导检测器及所需附件组成的分析系统,用于磷酸根离子的检测。  (4)色谱柱:阴离子色谱柱(聚二乙烯基苯/乙基乙烯苯/聚乙烯醇基质,具有烷基季铵或烷基醇季铵功能团、亲水性、高容量色谱柱)和阴离子保护柱。  (5)超声波清洗器:频率 40 KHz~60 KHz。  (6)抽气过滤装置:配备有适合尺寸的孔径为 0.45 μm 微孔滤膜使用。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硝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硝酸雾的离子色谱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硝酸雾的测定。  该标准中涉及的仪器设备包括,烟尘采样器:采样流量5 L/min~50 L/min,采样管应由耐腐蚀、耐热材质制造;颗粒物采样器:量程80 L/min~130L/min,采样头带支撑滤膜(5.4.10)的聚乙烯网垫,其他性能和指标应符合HJ/T 374 的规定;离子色谱仪:由离子色谱主机、电导检测器、二氧化碳去除器及所需附件组成的分析系统,用于硝酸根的检测;色谱柱:阴离子色谱柱(聚二乙烯基苯/乙基乙烯苯/聚乙烯醇基质,具有烷基季铵或烷基醇季铵功能团、亲水性、高容量色谱柱)和阴离子保护柱;超声波清洗仪:频率为40KHz~60KHz;以及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附件:《固定污染源废气 磷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pdf  《固定污染源废气 磷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硝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pdf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硝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环境部征求三项大气/废气监测标准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三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分别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法(征求意见稿)、环境空气 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环境空气 羧酸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使用高分辨质谱的环境标准又增加一项。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法》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制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法》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2021年1月25日前,请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逾期未反馈,按无意见处理。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下载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曹宇  电话:(010)65646262  传真:(010)65646236  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法(征求意见稿)     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总称为氮氧化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5 种气态污染物的便携式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总称为氮氧化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的测定。与现行的定电位电解法、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和紫外吸收法相比,便携式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法采用自采样管至主机全程加热 180℃方式,具有高温原态采样、无损快速、分析精度高、抗干扰能力强等优势,尤其适合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湿度高而浓度较低的气态污染物的现场监测,对我国固定污染源废气超低排放监测技术体系是一个良好补充。在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的市场供应方面,当前有芬兰GASMET公司生产的Dx4000型、英国Protea公司生产的AtmosFIR型、杭州谱育公司研发的EXPEC 1630型和北京雪迪龙公司研发的MODEL 3080FT型等4种型号可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分析的傅里叶变换红外气体分析仪;而用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的则有瑞士ABB公司和德国西门子公司出品的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此外,目前还有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已承担了科技部重大仪器专项,正在研发基于傅里叶变换红外原理的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     4.环境空气 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5.《环境空气 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多溴二苯醚的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气相和颗粒物中 BDE7、BDE15、BDE17、BDE28、BDE47、 BDE49、BDE66、BDE71、BDE77、BDE85、BDE99、BDE100、BDE119、BDE126、BDE138、 BDE153、BDE154、BDE156、BDE183、BDE184、BDE191、BDE196、BDE197、BDE206、 BDE207 和 BDE209 的测定。详见附录 B。当采样体积为 1000 m3(标准状态),浓缩定容 体积为 20 l 时,本标准测定的二~九溴二苯醚的方法检出限为 0.01 pg/m3~0.4 pg/m3,测 定下限为 0.04 pg/m3~1.6 pg/m3;十溴二苯醚的方法检出限为 9 pg/m3,测定下限为 36 pg/m3。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也是市场上型号较少的高端仪器,此次标准制定采用的验证仪器型号为Waters Autospec Premier和赛默飞DFS。     6.环境空气 羧酸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7.《环境空气 羧酸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羧酸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乙酸、丙酸、正丁酸、丙烯酸、异戊 酸和正戊酸 6 种羧酸的测定。   当采样体积为 60 L,浓缩定容体积为 1.0ml 时,乙酸、丙酸、正丁酸、丙烯酸、异戊 酸和正戊酸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7 µg/m3、2 µg/m3、0.3 µg/m3、0.7 µg/m3、0.2 µg/m3 和 0.3 µg/m3,测定下限分别为 28 µg/m3、8 µg/m3、1.2 µg/m3、2.8 µg/m3、0.8 µg/m3和 1.2 µg/m3。此次方法验证采用的仪器型号是Agilent Technologies 7890A/5975C、岛津 GCMS-QP2010 Plus和安捷伦 7890B/5977B。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发布《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两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两项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填写《团体标准意见反馈表》,并于12月29日前将盖章书面意见反馈至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邮箱,逾期未回复意见的按无异议处理。 联系人:何晓芳、施玉衡电 话:0571-28131682邮 箱:zjema2017@163.com 附件:1.《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征求意见稿2.《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编制说明3.《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4.《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编制说明5.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2023年11月29日附件1:《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编制说明.pdf附件3:《汽车排放外观测试方法和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pdf附件4:《汽车排放外观测试方法和技术要求》编制说明.pdf附件5: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 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行业标准正式发布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HJ 1331-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和HJ 1332-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两项行业标准,规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测定方法。此两项标准均在2024年7月1日实施。一、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2023)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标准验证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厦门环境监测中心站、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本方法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以甲烷计)、甲烷的检出限均为0.2mg/m3,测定下限均为0.8mg/m3。二、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1—2023)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山东建筑大学。本标准验证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厦门环境监测中心站、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本方法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总烃(以甲烷计)、甲烷的检出限为均为0.4mg/m3,测定下限均为 1.6mg/m3。附:1、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1—2023).pdf2、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2023).pdf
  •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容器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容器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9月1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生态环境部,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此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容器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此标准适用于采样温度低于150 ℃的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氯甲烷等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容器采样和测定。 进样体积为1.0 ml时,在全扫描(Scan)模式下,本方法70种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0.07 mg/m3~1 mg/m3,测定下限为0.28 mg/m3~4 mg/m3。详见附录A此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主要起草单位为: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验证单位为: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黔西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和浩特分站、黑龙江省佳木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北京博赛泰克质量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2.固定污染源废气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容器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pdf 3.《固定污染源废气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容器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2项固定污染源废气原子吸收检测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2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2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1年4月1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武婷 王宗爽   联系电话:(010)849249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3.《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5.《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 加强有组织科研高校何为?
    载人航天、探月探火、深海深地探测、超级计算机……近年来,这些“高精尖”的科研成果频频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快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今年8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就推动高校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强有组织科研,全面加强创新体系建设,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更高质量、更大贡献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作出部署。当前,高校如何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加强有组织科研,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还存在哪些障碍,该如何突破?瞄准国家战略需求,以创新引领破解卡点堵点痛点高校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系列大国工程的背后,数百所高校在突破“卡脖子”问题的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然而,当前我国高校科技创新仍存在组织体系化布局不足、对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支撑不够等突出问题。在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大学校长龚旗煌看来,近年来,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相互叠加,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科技创新已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科学技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国家的前途命运。实践反复告诉我们,关键核心技术是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必须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实现高质量发展。“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领下,我国科技创新实力实现大幅跃升,但从创新链、产业链的整体布局看,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仍有卡点、堵点、痛点,要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摆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龚旗煌说。高校有组织科研是高校科技创新实现建制化、成体系服务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的重要形式。在不久前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司长雷朝滋强调,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有组织科研要着力在实现重大原始创新突破上下功夫、在攻克“卡脖子”问题的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上下功夫、在服务国家区域创新发展战略上下功夫、在提升行业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上下功夫。“有组织科研更能体现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更有助于实现从‘0到1’的源头创新,更能产出重大战略性技术。”华北电力大学校长杨勇平说,高校特别是“双一流”高校必须自觉加强有组织科研,把过去“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能干什么就干什么”转变为“国家需要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健全科技管理体系,集聚科技资源实现协同攻关2021年,我国超算应用团队凭借量子计算模拟器——“超大规模量子随机电路实时模拟”项目,斩获了有“超算界诺奖”之称的戈登贝尔奖。作为解决顶尖科学、工程问题的核心基础设施,神威太湖之光超级计算机几乎同时承担了23个整机应用,涉及18个联合实验室,合作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超过100家。“神威太湖之光是全球第一台超过千万核的超级计算机。如果把一个核比作一个人,那整机相当于千万人组成的超级城市。如何高效稳定互联和解决问题,需要众多学科、平台、科学家的通力合作,离不开有组织科研的支撑。”清华大学地球系统科学系教授、国家超级计算无锡中心副主任付昊桓说。科技管理体系是保障有组织科研顺利推进的前提。如何把精锐力量整合集结到原始创新和关键技术攻关上来,保证大平台、大团队高效运转产出大成果,是高校开展有组织科研需要着力解决的难题。西安交通大学前沿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邵金友认为,“融合不够”“需求导向不强”是高校科技创新组织体系化布局方面需提升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学科融合不够,传统的理、工、医、社科等学科学院模式使学科交叉融合存在一定困难;实质性产教融合不够,高校与企业、研究院所组织协同攻关能力不足,与国家、企业需求存在一定差距。“有组织科研是系统工程,当前我国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但学科导向的松散型科研组织模式还相对占据主导地位,普遍存在学科方向不全、人才储备不足、保障条件不充分、创新生态有待进一步改善等困难和问题,使得高校难以有效集聚科技资源形成攻坚克难的创新合力。”杨勇平说,个别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在有组织科研中尚未有效发挥作用,难以解决国家重大需求和支撑有组织科研和跨学科协同攻关。在付昊桓看来,超级计算机要解决的“超级”问题大多是复杂系统工程。一个项目往往需要不同院系、不同方向的教师和学生深度协作,既需要做科学探索的,也需要做工程技术的。在现有的学科体系及其对应的评价标准下,教师在进行跨学科的科研探索和人才培养时往往会遇到较多困难。在大的科学或者工程计划里,支撑性、工具性等需要长期积累的基础性工作,也常常因为显示度偏弱较难得到充分的支持和鼓励。这些问题都需要从组织和管理层面进一步解决。改革评价制度模式,创设环境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有组织科研到底应该怎么做?在哈尔滨工业大学科工院综合管理处处长吴洪兴看来,必须加强顶层战略谋划,建立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的科研立项机制,从国家需求出发,凝练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对此,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入研究国家战略发展需求,实施‘国之重器打造行动方案’,成立科技战略咨询委员会,集中谋划地月空间探索与开发、星球探测与采样等一批战略技术群重大项目和一批关键技术类重大项目,为打造新一代国之重器播下种子。”吴洪兴说。杨勇平认为,高校一方面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同时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应的“施工图”,梳理出未来5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开展的重大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究等工作;另一方面在人力资源、经费支持和政策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面向国家能源安全的重大战略,华北电力大学组建了“清洁高效燃煤发电关键技术与装备集成攻关大平台”,不仅涵盖煤炭、材料、环境等多学科融合,还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等行业专家院士提供学术指导,同时成立了由国家能源集团、国家电网公司等多家行业龙头企业组成的产业发展委员会,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同时,做好产业推广、成果转化。加强有组织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是关键。2016年,第一次获得戈登贝尔奖时,付昊桓及团队的平均年龄仅27岁。短短6年,团队3次获奖,涵盖了气候、地震及量子三大领域。“青年研究者更有斗志和往前冲的锐气,要鼓励青年人才揭榜挂帅,给予他们更多机会做关键性研发任务。”付昊桓说,推动有组织科研,要在团队中形成一种和而不同的科研文化,鼓励青年人才敢于跨界合作、善于跨界合作,彼此不一样的视角往往能碰撞出新的火花。评价体系对人才成长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挥棒”作用。如何为参与有组织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更好地激发人才创新活力?邵金友表示,传统科研的评价注重评价“人”,通过论文、项目、获奖等反映科研实绩,考核过程相对简单,不利于围绕重大任务组建团队。有组织科研应注重评价“事”,评价“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任务”的完成情况,通过对攻关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评价研究人员。“同时,要鼓励‘单项冠军’,解决现有评价体系中评价指标多的问题,培育‘专、精、深’人才,鼓励教师围绕特定方向久久为功。要推动‘团队考核’和面向任务的‘长周期考核’,将个人发展融入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任务中,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邵金友说。杨勇平建议,要进一步优化学术评价制度,建立以任务为牵引的评价模式。健全专职研究人员、工程实验技术人员和博士后师资队伍建设分类评价机制,创新科研人员灵活聘用、薪酬激励、福利保障、考核和流动等机制,探索科研团队以项目任务为牵引、在固定考核期内完成目标即可免予考核的新机制,不断营造宽松多元、静心笃志的良好创新生态。此外,吴洪兴建议为科研突出贡献人才开辟晋升新渠道,打破人才评价标准“一刀切”,对在重大项目攻关、重大成果转化、基础研究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单独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增设多个晋升通道,培养打造国之重器的一流科研团队。
  • 9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涉及多类别仪器检测方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9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批准发布,自 2024年6月1日起实施。一、 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1315—2023)此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 19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银(Ag)、砷(As)、钡(Ba)、铍(Be)、铋(Bi)、镉(Cd)、铬(Cr)、钴(Co)、铜(Cu)、锂(Li)、锰(Mn)、钼(Mo)、镍(Ni)、锑(Sb)、锶(Sr)、铅(Pb)、铊(Tl)、钒(V)和锌(Zn)共 19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此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验证单位为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南省济源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此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二、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195—2023代替HJ/T 195—2005)此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氨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以N 计)的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2 mg/L,测定下限为 0.08 mg/L。自此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废止。此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验证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西省宜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甘肃省酒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三、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2023代替HJ/T 199—2005)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总氮(以N 计)的测定。采用高温高压消解,取样量为 2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5 mg/L,测定下限为0.20 mg/L;采用在线紫外消解,方法检出限为 0.05 mg/L,测定下限为 0.20 mg/L。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江西省宜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甘肃省酒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四、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200—2023代替HJ/T 200—2005)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硫化物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以S2-计)的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5 mg/L,测定下限为 0.020 mg/L。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甘肃省酒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五、固定污染源废气 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316—202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进样体积为 10 µ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最低检出浓度分别为 0.011 mg/L、0.017 mg/L。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体积为 30 L(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试样定容体积为50 m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0.02 mg/m3、0.03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0.08 mg/m3、0.12 m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 30 L(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试样定容体积为10 m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0.004mg/m3、0.006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0.016 mg/m3、0.024mg/m3。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本标准验证单位: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广东省东莞生态环境监测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科学院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广西大学。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六、环境空气和废气 6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317—202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丙酯、丙烯酸丁酯和甲基丙烯酸丁酯等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 20 L,解吸体积为 1.0 ml,进样量为1.0 μ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2 mg/m3,测定下限为 0.08 mg/m3;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的进样体积为1.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1 mg/m3~2 mg/m3,测定下限为 4 mg/m3~8 mg/m3。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苏州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无锡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七、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技术要求(HJ 1318—2023)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的的工作流程、仪器和设备、质量评估目标、评估区域及点位抽样、现场检查与比对、质量评估、评价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适用于以紫外光度法等为原理的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的质量评估。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八、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技术规范(HJ 1319—2023)本标准规定了采用臭氧传递标准校准下级臭氧传递标准的操作技术要求,适用于校准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浓度范围为 1 nmol/mol~500 nmol/mol。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九、 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技术导则(HJ 1320—2023)本标准规定了陆地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工作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包括地面验证场(站)选址、验证样地样方布设、观测参数、观测方法、基础设施建设、遥感产品验证及验证精度评价等,适用于指导基于生态遥感及地面观测技术的全国及区域遥感产品验证、遥感监测等相关工作。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附:一、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1315—2023).pdf二、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195—2023代替HJ_T 195—2005).pdf三、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2023代替HJ_T 199—2005).pdf四、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200—2023代替HJ_T 200—2005).pdf五、固定污染源废气 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316—2023).pdf六、环境空气和废气 6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317—2023).pdf七、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技术要求(HJ 1318—2023).pdf八、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技术规范(HJ 1319—2023).pdf九、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技术导则(HJ 1320—2023).pdf
  •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p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近日印发了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方案中不仅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VOCs检查监测工作安排,还对不同行业不同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标准、监测技术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p p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推动我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进一步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况,切实加强VOCs排污单位监督管理,为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夯实基础。 /p p   二、工作原则 /p p   ----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对VOCs排污单位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p p   ----“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原则。VOCs排污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按照要求开展VOCs自行监测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p p   ----双随机原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 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p p   三、主要工作内容 /p p   (一)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p p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没有监测能力的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 /p p   (二)加强工业园区监测监控 /p p   园区管理部门要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具备条件的园区要建设VOCs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 /p p   (三)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 /p p   各盟市环保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查确定VOCs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VOCs排污单位应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 /p p   (四)开展VOCs专项检查监测 /p p   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p p   1.检查要求 /p p   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及VOCs达标排放情况,详见附件1。 /p p   2. 监测要求 /p p   (1)监测范围:火电及锅炉、氮肥、电池、纺织印染、钢铁、工业炉窑、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铝工业、农药、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场、石化、水泥、橡胶制品、制糖、制药行业及其他产生VOCs的排污单位。 /p p   (2)监测内容: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一般有固定的排气系统。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浓度,一般为厂界,储油罐及法兰、阀门、泵压缩机等连接装置的无组织排放源。 /p p   (3)监测时间和频次 /p p   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双随机原则”对所有VOCs排污单位进行随机抽测,重点行业不得少于2家。 /p p   (4)任务分工 /p p   盟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本地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的抽测工作。确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抽测工作。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对盟市、旗县级VOCs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的检查性抽测工作。 /p p   具体监测要求详见附件2。 /p p   四、工作进度 /p p   2018年3月31日前,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完成VOCs排污单位筛查工作,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p p   2018年5月1日前,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污单位完成自行监测工作。 /p p   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 /p p   2018年11月1日前,所有行业VOCs排污单位完成自行监测工作。 /p p   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 /p p   自治区环保厅将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VOCs排污单位的检查性抽测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环保部。 /p p   2019年起,将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监测工作纳入监测计划,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开展检查监测,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15前将检查监测报告报自治区监测中心站。 /p p   五、保障措施 /p p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p p   VOCs是导致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二次PM2.5生成具有重要影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VOCs排放监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 组织开展本地区检查监测工作 指导园区管理部门对园区周界及内部开展VOCs检查监测 建立本地区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并通过全面加强VOCs检查监测,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p p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p p   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要求,按时开展VOCs污染物自行监测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各盟市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排查筛选、建立名录库、日常检查、随机抽测深入推进VOCs检查监测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VOCs排污单位分布、排放和治理情况,切实加强环境监管。 /p p   (三)加强能力建设,强化VOCs监测管理能力水平 /p p   我区各盟市VOCs监测能力较薄弱。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监测人员的培训,强化人才队伍培养,切实提高VOCs监测能力水平。 /p p   (四)强化质控,保证VOCs监测工作质量 /p p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承担抽测工作的监测(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质控检查。质控检查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根据需要开展实验室内比对监测。 /p p   承担抽测工作的各级监测(检测)机构要对本单位出具的所有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严格按照环境监测相关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监测,不得弄虚作假。 /p p   各级监测(检测)机构发现监测结果超标时,要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汇报。 /p p   (五)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参与 /p p   排污单位应主动通过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的环境信息,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 /p p   附件1 /p p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 /p p   为掌握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指导地方做好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的VOCs专项监测工作制定本要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自查可参照本要点。 /p p   一、检查要点 /p p   (一)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p p   检查监测人员可通过查阅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自行监测数据结果报告,实验室质控管理制度等,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完整,自行监测指标是否与方案一致。 /p p   (二)企业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p p   检查监测人员可询问企业信息公开途径,并通过现场检查证实。重点检查公开信息是否完整,公开监测数据是否与实际数据一致。 /p p   (三)VOCs污染因子达标情况 /p p   检查监测人员可在企业现场,选取多个主要VOCs污染源开展现场监测,监测因子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等VOCs特征污染物。重点检查企业主要VOCs污染源的达标排放情况。 /p p   二、监测要点 /p p   环保部门开展的VOCs专项检查监测,按照“双随机”原则,可随机抽取企业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开展监测。各行业不同点位的监测项目和监测依据等见附表。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e5e28fb0-6759-4fc9-94c6-0c393c051bb3.docx"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docx /a /p p br/ /p
  • 8项环境监测标准7月1日起实施!涉及质谱、红外等仪器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与更新也不断进行中,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水资源污染等紧迫的环境问题。这些密集发布的生态环境标准不仅涵盖了空气质量、水质、土壤、污染源等多个方面,还对监测技术、监测仪器的标准化提出了要求,推动社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型。据不完全统计,自2024年7月1日起,一批与监测技术、仪器等相关的标准正式开始实施了,小编列出了8项标准,供大家查看。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7-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 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 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8-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废物处置等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F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三、《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9-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四、《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330-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氨(NH3)和氯化氢(HCl)的便携式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NH3 和HCl 的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五、《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1-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六、《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七、《水质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3-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直链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直链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八、《土壤和沉积物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 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4-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方法,制定 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直链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直链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河北省两项地标征求意见 涉及固定污染源烟气、废气排放监测
    p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比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两项河北省地方标准意见的函,通知中指出: /p p   为全面准确规范排污单位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组成,为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运行行为,为规范手工监测仪器设备和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与验证和比对行为,为规范手工监测参比监测行为。 /p p   为规范手工与自动的监测过程与监测数据全环节、全要素、全过程的核查与比对行为,形成有依据、能实施、能核查、真监测、真比对、能追溯、能证实、能追责的技术支撑与保证,防止弄虚作假,提供切实可行的技术规范,保证固定污染源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p p   为满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排污单位、监测运行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的有效监督管理要求,满足排污计量与监测的管理要求,满足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满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要求。 /p p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起草编制完成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比对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两项河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工作。 /p p   日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要求,特别邀请贵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批评指正,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请对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2019年3月31日前反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电子版请发邮箱:zhangchunleibz@126.com。请登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www.hbepb.hebei.gov.cn)“政务公开”栏目“科技标准”板块,点击“(附件1-6)”文字处下载准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材料。 /p p   联 系 人: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处 李红彦 /p p   电 话:0311-87802852(兼传真) /p p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p p   邮 编: 050051 /p p   联 系 人: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 张春雷 /p p   电 话:0311-89253362 13832132356 /p p   附件为标准等详细内容: /p 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3/attachment/8fc6d2fa-cc02-4a24-aed6-0de634439216.pdf" title=" 附件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比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9.2.18.pd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附件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比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9.2.18.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3/attachment/d5af10c2-6bb9-46c1-9575-38effd97bdc7.pdf" title=" 附件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比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9.2.18.pd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附件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比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9.2.18.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3/attachment/75eab181-4950-4629-bbbb-0420930d2b39.pdf" title=" 附件3: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2019.2.18.pd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附件3: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019.2.18.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3/attachment/543ea1eb-7689-43e5-a7fb-1a5f249dd8ca.pdf" title=" 附件4: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9.2.18.pd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附件4: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9.2.18.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3/attachment/0ea69ee5-e3d7-4114-94ee-6464cfed2202.doc" title=" 附件5:意见反馈表.doc"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附件5:意见反馈表.doc /span /a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3/attachment/503d37df-a015-4718-a7b9-d584277a9f09.docx" title=" 附件6:征求意见单位名单.docx"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附件6:征求意见单位名单.docx /a /span /p
  • 8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正式发布,完善相关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
    为支撑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与新污染物治理等工作,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7-2023)等8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所有标准均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 1327—2023)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和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热学-光学校正法或热学-光学衰减法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8—2023)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废物处置等技术要求。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河北省石家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和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废物处置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离子色谱法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Cl-、NO3-、SO42-、Na+、NH4+、K+、Mg+、Ca2+)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三、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9—2023)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和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目标元素参见附录 A。四、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330—2023)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 NH3和 HCl 的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省绍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杭州谱育检测有限公司。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 NH3和 HCl 的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 NH3和 HCl 的测定。NH3、HCl 的方法检出限均为1mg/m3,测定下限均为4mg/m3。五、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1—2023)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山东建筑大学。本标准验证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厦门环境监测中心站、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本方法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总烃(以甲烷计)、甲烷的检出限为均为0.4mg/m3,测定下限均为1.6mg/m3。六、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2023)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标准验证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厦门环境监测中心站、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本方法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以甲烷计)、甲烷的检出限均为0.2mg/m3,测定下限均为0.8mg/m3。七、水质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3—2023)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直链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直链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验证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和中持依迪亚(北京)环境检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直链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perfluorooctanesulfonic acid and perfluorooctanesulfonate, PFOS)、直链全氟辛酸及其盐类(perfluorooctanoic acid and perfluorooctanoate, PFOA)的测定。取样量为0.5L,定容体积为1.0ml,进样体积为5.0μl 时,PFOS(以对应酸的浓度计)的方法检出限为0.6ng/L,测定下限为2.4ng/L,PFOA(以对应酸的浓度计)的方法检出限为0.5ng/L,测定下限为2.0ng/L。八、土壤和沉积物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4—2023)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直链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直链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验证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和中持依迪亚(北京)环境检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直链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perfluorooctanesulfonic acidandperfluorooctanesulfonate,PFOS)、直链全氟辛酸及其盐类(perfluorooctanoic acid and perfluorooctanoate,PFOA)的测定。取样量为2g,试样定容体积为1.0ml,进样体积为5.0μl 时,PFOS(以对应酸的浓度计)的方法检出限为 0.4μg/kg,测定下限为1.6 μg/kg;PFOA(以对应酸的浓度计)的方法检出限为0.5μg/kg,测定下限为2.0μg/kg。附:1、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 1327—2023).pdf2、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8—2023).pdf3、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9—2023).pdf4、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330—2023).pdf5、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1—2023).pdf6、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2023).pdf7、水质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_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3—2023).pdf8、土壤和沉积物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_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4—2023).pdf《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7-2023)、《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8-2023)、《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9-2023)等3项标准与采用实验室手工分析方法的现行标准相比,3项标准具有自动化程度高、干扰因素较少等优点,可用于指导我国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工作的开展,推动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浓度持续下降。《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330-2023)与现行相关监测标准相比,具有灵敏度高、抗干扰能力强等优点,可用于现场快速监测,支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等标准实施及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1-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2023)等与现行相关监测标准相比,具有自动化程度高、抗干扰能力强等优点,可用于现场快速监测,支撑《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等标准实施及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水质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3-2023)、《土壤和沉积物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4-2023)等填补了水、土壤和沉积物中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空白。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等五项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等五项环境保护标准。生态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等五项标准的意义、制定思路以及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问:标准的定位与意义是什么? /p p   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对自身排污状况开展监测,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行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任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第十一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许可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文件之一。 /p p   电镀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平板玻璃工业、农药制造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发布实施,而作为自行监测的全面要求,应以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规定为准。 /p p   问:标准制定有什么主要思路? /p p   答:五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系统梳理行业排放标准、相关管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对行业排放监管的要求,规定了相应行业企业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同时对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信息记录提出要求。 /p p   问:电镀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进行确定。 /p p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监测,流量应采取自动监测,pH值、化学需氧量、总氰化物、总铜、总锌、7种第一类废水污染物,其余指标按月监测。 /p p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废水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应采取自动监测,氨氮、总氮、总磷、总氰化物、总铜、总锌及7种第一类废水污染物按日监测,其余指标按月监测。 /p p   废气排放监测,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均按半年监测,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均按年监测。 /p p   问:农副食品加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进行确定。 /p p   废水排放是该行业的主要污染排放类型,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的控制级别、废水排放去向、自行监测经济成本以及对环境的影响风险,在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上做差别性要求。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实施自动监测,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按月监测,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按季度监测。非重点排污单位则按季度或半年的频次开展监测。本标准还对雨水排放口和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监测频次进行了规定。 /p p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主要包括锅炉排放口及其他15种废气排放口,各类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有所差异。本标准中多数排放口的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颗粒粕系统1次/两周,浸出与精炼车间、腥臭废气排放口监测频次为1次/季度。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 /p p   问:平板玻璃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进行确定。 /p p   废气有组织监测中,玻璃熔窑对应排放口是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需采用自动监测 氯化氢、氟化物、氨每半年监测1次,其中氨为使用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的排污单位的选测指标 另外,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作为燃料的排污单位还要根据燃料成分检测结果,针对性监测重金属指标,监测频次为半年 在线镀膜工序对应排放口为非连续生产排放,设置监测指标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等4项指标,监测频次为半年 此外,原料破碎、储存、配料、煤制气系统等6类工艺对应的排放筒,主要污染物均为颗粒物,监测频次要求为每半年到一年1次。 /p p   废气无组织监测中,根据排污单位所包含的不同工艺及设施,规定颗粒物、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4项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为每半年到一年1次。 /p p   废水监测中,针对废水总排放口、循环冷却水排放口、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发生炉灰盘水封水和洗涤煤气的洗涤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分别提出了监测要求。 /p p   问:农药制造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本标准立足当前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与正在修订的《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兼顾《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对农药原药活性成分或农药中间体等特征污染物的管控要求,确定监测指标和监测点位。 /p p   对于农药制造工业直接排放的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在废水总排口规定对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自动监测,规定对悬浮物、石油类、色度最低监测频次仍为日。总磷的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其中,含磷化学农药制造排污单位总磷须采取自动监测。五日生化需氧量、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项目以及11项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指标和12项农药行业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监测频次适当降低。 /p p   对于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要求实施自动监测 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半年 二噁英监测频次定为年 危险废物焚烧炉中一氧化碳、氯化氢等及其他项目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 /p p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包括颗粒物、臭气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半年。 /p p   问:有色金属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本标准依据《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5)及修改单、《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6)及修改单、《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7)及修改单、《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8)修改单、《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30770)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紧密对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等11个行业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对各冶炼行业监测指标进行了明确。指标选取时充分体现不同生产工序污染特征,突出重点。 /p p   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实施自动监测。其他污染物均采取手工监测,总铅、总砷、总镉、总汞按日监测,总锌、总铜、总锡、总锑、总钴、总镍按月监测,悬浮物、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等常规污染物按季度监测。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重金属一类污染物监测频次同总排口保持一致。 /p p   对于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金属冶炼行业烟气制酸系统、环境集烟系统、炼前处理系统及冶炼过程中主要冶炼炉窑为主要排放源,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实行自动监测,行业特征重金属污染物按月监测,硫酸雾、氟化物等制酸废气污染物按季度监测。电解铝、铜、镍、钛冶炼均涉及到电解工艺,根据电解系统污染程度,规定电解铝电解系统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实行自动监测,氟化物按月监测,铜、镍、钛冶炼行业电解系统排放口可每季度监测一次或者半年监测一次。冶炼与电解工序之外的其他工序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监测频次可按季度或半年监测一次开展。 /p p   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p
  • 四项环境监测标准首发 含便携式紫外烟气分析仪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5/uepic/2a2af695-21f6-4717-a50a-81b8b276322d.jpg" title=" QQ截图20200519180757.jpg" alt=" QQ截图20200519180757.jpg" / /p 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等四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公布。 /p p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p p   一、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0275.shtml" target=" _blank" title="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HJ 1130-2020).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HJ 1130-2020).pdf /span /a /p p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基本要求、运算处理和效果评估方法等内容。 /p p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空气质量业务化数值预报,用于规范和指导业务化应用的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对其基本性能、组成和模拟效果等方面作出规定。 /p p   二、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0274.shtml" target=" _blank" title="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1-2020).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1-2020).pdf /span /a /p p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p p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p p   方法检出限为 2 mg/m3,测定下限为 8 mg/m3。 /p p   三、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0273.shtml" target=" _blank" title="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2020).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2020).pdf /span /a /p p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p p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p p   一氧化氮的方法检出限为 1 mg/m3,测定下限为 4 mg/m3 二氧化氮的方法检出限为 2 mg/m3,测定下限为 8 mg/m3。 /p p   四、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0272.shtml" target=" _blank" title="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1133-2020).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1133-2020).pdf /span /a /p p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四种元素的原子荧光法。 /p p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砷(As)、硒(Se)、铋(Bi)、锑(Sb)的测定。 /p p   当环境空气采样量为 150 m3(实际状态),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 50.0 ml 时,方法的检出限为 0.2 ng/m3~2 ng/m3,测定下限为 0.8 ng/m3~8 ng/m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量为 50 m3( 标准状态),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 50.0 ml时,方法检出限为 0.4 ng/m3~4 ng/m3,测定下限为 1.6 ng/m3~16 ng/m3 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量为 0.600 m3(标准状态干烟气),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 10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1 微克/m3~0.7 微克/m3,测定下限为 0.4微克/m3~2.8微克/m3。 /p p   以上标准自2020年8月15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p p   特此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生态环境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5月15日 /p p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承担单位。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小知识: /strong /span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Video/Collection/10538" target=" _blank" 环境监测及生物安全监测技术视频合集 /a /p
  • 生态环境新标准!事关固定污染源废气测定!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21年第80号公告,推出两项生态环境标准,并准予发布。其中《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1240-2021)将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谱育科技研制的EXPEC 1680便携式傅立叶红外分析仪参与了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的标准方法验证工作。EXPEC 1680便携式傅立叶红外分析仪+产品介绍EXPEC 1680是基于不同气体在红外光谱范围内不同特征吸收的特性,采用傅立叶红外分光原理和多元分辨校正方法,实现气体的定性、定量测量。仪器可用于燃煤/燃气电厂、垃圾焚烧厂以及钢铁厂等固定污染源烟气监测,也可用于环境空气中无机气体、部分有机气体的现场快速应急监测。高性能具有仪器便携性的同时,拥有高分辨率,波长范围宽的特点,其结构紧凑、可靠,适用于现场监测。高可靠性充分考虑实际使用工况,拥有更宽的温度、湿度的适用范围,保证户外现场的正常使用。高集成度仪器内置采样系统,实现自动温控,实现远程控制、连锁保护。自带北斗+GPS双定位系统,自动记录数据采集点信息,可溯源。高交互性仪器拥有8.4寸可视化触摸系统,仪器状态一目了然。内部集成了WIFI模块,极大地增强了仪器的通讯功能,实现了较远距离的通讯能力。全程伴热系统样品从采样系统至仪器内部气体室,全程均匀保温,温度可测、可控。防止冷凝水的产生,避免了气体成分在监测过程中的损失。多组分分析快速扫描得到全谱吸收光谱,可同时获取无机气体,有机气体的吸收峰,进行定性定量。EXPEC 1630在线式傅立叶红外分析仪+产品介绍EXPEC 1630是傅立叶红外分析仪的在线型仪器,采用高温伴热工作模式和长光程耐腐蚀气体池,用于超低排放、温室气体监测、危废/垃圾焚烧等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CEMS系统。具有数据高保真、设备低维护的特点。应用场景(1)危废/垃圾焚烧烟气排放监测,可测HCl、HF等多个因子;(2)污染源温室气体(CO2、CH4、N
  • 7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 涉及土壤、水质、废气等的色、质谱测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望远镜法》(HJ 1287-2023)、《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1288-2023)、《土壤和沉积物 15种酮类和6种醚类化合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89-2023)、《土壤和沉积物 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290-2023)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 1291-2023)等7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23)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首次发布于2015年,起草单位为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完善了采样技术要求和前处理、定量方式的性能指标要求,支撑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工作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和相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有利于推动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在固定源管理中的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支撑《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等标准实施。《固定污染源废气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望远镜法》(HJ 1287-2023)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烟气黑度测定的林格曼望远镜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灰色或黑色烟气在排放口处黑度的测定,不适用于其他颜色烟气的测定,解决了林格曼黑度图板携带不便、摆放受限、易损褪色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烟气黑度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支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等标准实施。《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1288-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丙烯酸的测定,填补了水中丙烯酸分析方法标准空白。本标准具有前处理方法简单、灵敏度高、重复性好等优点,支撑《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标准实施。《土壤和沉积物 15种酮类和6种醚类化合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89-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乙醚、丙酮、甲基叔丁基醚、二异丙基醚、乙基叔丁基醚、2-丁酮、 甲基叔戊基醚、2-戊酮、乙基叔戊基醚、3-戊酮、甲基叔丁基酮、4-甲基-2-戊酮、2-己酮、环戊酮、3- 庚酮、2-庚酮、环己酮、6-甲基-2-庚酮、二异丁基甲酮、3-辛酮、2-辛酮等 15 种酮类和 6 种醚类化合物的测定,填补了土壤和沉积物中醚类化合物分析方法标准空白,拓展了酮类化合物分析对象范围,操作简便,易于推广,支撑土壤风险评估及管控工作。《土壤和沉积物 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290-2023)为首次发布,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3种指示性毒杀芬同类物P26、P50 和P62 的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填补了土壤和沉积物中毒杀芬分析方法标准空白。本标准具有准确性好、灵敏度高等优点,支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 1291-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点位的编码工作。本标准明确了监测点位控制级别、流域水系、行政区划、水体类型和顺序等要素的编码方法,规范了监测点位编码工作,在点位信息维护、数据联网与应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 1291-2023)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余6项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自2023年8月1日起,《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废止。附:①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_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2023代替HJ 759—2015) ②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286—2023) ③固定污染源废气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望远镜法 (HJ 1287—2023) ④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288—2023) ⑤土壤和沉积物 15种酮类和6种醚类化合物的测定 顶空_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289—2023) ⑥土壤和沉积物 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HJ 1290—2023) ⑦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编码规则 (HJ 1291—2023)
  • 生态环境部发布四项行业标准,海光原子荧光为环境监测事业助力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四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其中《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 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1133-2020),规范了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方法。该标准发布,自2020年8月15日起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砷(As)、硒(Se)、铋(Bi)、锑(Sb)的测定,明确了干扰和消除方法、样品采集和保存要求、试样制备与分析步骤、精密度和准确度、质量保证和控制。该方法标准的发布,填补了原子荧光法测定颗粒物中砷、硒、铋、锑四种元素环境监测领域方法标准的空白,同环境领域其他相关标准形成合力,服务大气环境管理工作,同时推进原子荧光技术应用与国产分析仪器装备发展。海光公司自1988年成立以来,专注于研发原子荧光光度计等光谱仪器,三十余年依托产品优势不断拓宽应用领域,迄今为止在各省市环境监测站、第三方检测公司得到广泛应用。 海光公司推出的原子荧光产品早已实现系列化、多样化,因其良好的检出限、可靠性以及创新性,多次获得国家、行业、媒体奖项。如XDY-2型原子荧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不同型号原子荧光累计获得5次BCEIA金奖,多款产品获得自主创新金奖、国产好仪器、新品等奖项。海光产品研发进入快速轨道,近年来推出的HGF-V系列原子荧光是在传统之上的颠覆与创新,解决了传统原子荧光的痛点问题,颇受行业关注。 海光公司部分原子荧光产品 新发布的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切实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海光公司的原子荧光完全满足行业标准的检测要求,同时也将一如既往为广大用户提供可靠的产品和服务,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 山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发布实施
    2020年4月3日,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3922《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正式颁布啦! 从2017年到2020年,历经三年多的时间,经过大量实验室和现场验证,对于固定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指标的测定在原HJ38-2017方法标准的基础上引入了便携式现场直读方法。 此方法标准的出台对于山东省非甲烷总烃的现场测定实现了有法可依,对于已出台的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共7个部分)提供了非甲烷总烃指标的现场方法支撑,同时可用于在线仪器的现场比对和应急保障等各方面现场工作。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392201标准制订的重要内容标准明确规定了对于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法,对于甲烷的分离使用催化氧化的方法,根据大量现场验证,适用于绝大多数的工况现场要求。标准同时明确了适用范围、仪器结构组成、监测频率、结果计算方式、质控措施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具体要求。02构建了新的指标体系,有法可依结构组成:采用FID检测器+催化氧化单元+定量环方式进样;监测频率:按分钟计算测量数据,取连续 5 min~15 min 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结果计算:明确标准状态下废气中的质量浓度表示;质控措施:要求测试前后用标气验证示值误差等指标,且要求每半年检查仪器的催化效率,须达到90%以上。03现场工作要符合以下需求标准对仪器现场工作所需要的气源——燃烧气、标气和除烃空气均做出明确规定。其中燃烧气氢气纯度需达到99.999%,须以安全形式存储;标气必须为有证可溯源甲烷/丙烷等气体等等;同时作为现场直读仪器,标准要求仪器同屏显示总烃和甲烷的数值,具备显示实时数据和曲线、查询历史 数据功能,具有远程数据传输功能和现场打印功能等等。青岛环控设备有限公司的POLLUTION PF-300便携式甲烷、总烃和非甲烷总烃测试仪有幸参与到此标准的现场测试与方法验证过程,为标准的严谨、规范与合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该产品符合标准所有要求,在全国已有广泛的用户群体。
  •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和氯化氢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和氯化氢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4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监测司陈春榕、滕曼  电话:(010)65646263  传真:(010)65646236  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和氯化氢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3.《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和氯化氢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5.《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7.《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水质 水温的测定 传感器法(征求意见稿)  9.《水质 水温的测定 传感器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3月18日  (此件社会公开)
  • 重磅!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
    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推动高校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强有组织科研,全面加强创新体系建设,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更高质量、更大贡献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作出部署。《意见》指出,高校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有组织科研是高校科技创新实现建制化、成体系服务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校作为基础研究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创新能力快速提升、重大成果持续涌现、体制机制改革纵深推进,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高校科技创新仍存在有组织体系化布局不足,对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支撑不够等突出问题。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高校要把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作为最高追求,坚持战略引领、组织创新、深度融合、系统推进的指导原则,要在继续充分发挥好自由探索基础研究主力军和主阵地作用,持续开展高水平自由探索研究的基础上,加快变革高校科研范式和组织模式,强化有组织科研,更好服务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和紧迫需求,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撑。《意见》明确了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的重点举措。一是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深入推进“双一流”建设,加快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新建布局和国家工程中心高质量建设,支持高校牵头或参与国家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建设。二是加快目标导向的基础研究重大突破。研究设立基础研究和交叉学科专项,启动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医药基础研究创新中心建设。持续实施“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珠峰计划”。三是加快国家战略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突破。实施“有组织攻关重大项目培育计划”,布局建设集成攻关大平台。实施“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计划。深入实施高等学校人工智能、区块链、碳中和科技创新行动。四是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启动实施“百校千项”高价值专利转化行动,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启动实施“百校千城”未来产业培育行动。进一步发挥好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级创新平台作用,试点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五是提升区域高校协同创新能力服务区域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落实教育部与相关省市合作协议。围绕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发挥关键省份和节点城市作用,加强教育部创新平台和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六是推进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国家战略人才力量。依托重大科研平台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任务和重大工程,培养造就一批战略科学家。积极吸纳博士后参与重大任务攻关,推进专职科研队伍建设。实施科技领军人才团队项目。实施高校优秀青年团队建设计划。七是推进科教融合、产教协同培育高质量创新人才。认定一批国家科教协同创新平台。深入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和国家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在“双一流”建设学科与博士点布局中,强化与国家科技战略部署衔接。八是推进高水平国际合作。布局建设一批一流国际联合实验室等平台。鼓励支持高校培育、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深入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九是推进科研评价机制改革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完善“双一流”建设动态监测系统,引导高校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布局,提升支撑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学风作风建设。《意见》强调,高校要强化责任落实,要在学校整体规划和科技创新等专项规划中,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以学校学科优势为基础,研究提出有组织科研的主攻方向,明确主要任务和战略目标。要充分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的重要作用,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和国有企业、科技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投入。教育部统筹重大人才计划、研究生招生、“双一流”建设等政策,加强对有组织科研的引导和支持。
  • 在线监测 标准先行——记CIOAE 2016“在线监测与分析标准规范”专题报告
    p   仪器信息网讯 2016年11月22,CIOAE 2016在国家会议中心开幕。会议为期两天,主办方为与会者呈现了精彩的大会报告及“石油化工在线分析”、“在线烟气分析”、“在线水质分析”、“VOCs排放监测技术与连续监测方法探讨”、“在线监测与分析标准规范”、“综合类”六个专题报告。 br/ /p p   技术当道,标准先行。在仪器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用于分析监测的仪器设备品种繁多,而使用操作不尽相同。标准化工作亟待开展。CIOAE 2016“在线监测与分析标准规范”主题研讨会上,来自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科技大学等多位专家就在线分析仪系统设计、标准体系、通用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3c3ecaf6-9246-425b-9451-16d7ad267d51.jpg" title=" 标准现场.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会议现场 /p p   精彩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3a5934df-8add-4b4f-9498-0ac2e04614c6.jpg" title=" 孙磊.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孙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石油化工在线分析仪系统设计规范 /p p   石油化工在线分析仪系统设计规范的编制原则包括建立系统设计的理念、在线分析仪选型、采样系统设计、环境保护、熟悉工艺、选择适当的防护形式六大方面。《规范》共涵盖八个章节: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采用系统、常用在线分析仪、分析小屋、在线分析仪管理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1527f139-31ef-4201-a4bc-6f6fde8d7041.jpg" title=" 左航.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左航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标准体系 /p p   报告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发展、标准体系、设备标准、系统标准四个方面开展。 /p p   国际上在线监测发展较早,已开发出水、气等多项在线监测系统。我国环境在线监控网的构建始于2004年。截至2015年,全国已实施自动监控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9040个,其中已实施自动监控的废水排放口6602个,废气排放口7435个。 /p p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标准体系涉及8项仪器技术要求和4项安装等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标准共19个,主要的考核指标包括漂移、准确度、精密度、长期稳定性和环境适用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12373b24-b02d-4bbb-99d0-3e1c40396c62.jpg" title=" 张国宁.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张国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我国VOCs排放标准管控方式与监测需求 /p p   VOCs排放标准管控的物质包括两大类:需要单独管控的物质和综合项目。需要单独管控的物质包括三类:第一,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物质,如三甲苯、二甲苯、醛类等;第二,健康毒性大的物质,如苯、甲醛、环氧乙烷等;第三,恶臭物质,如丙烯酸酯、硫醇等。综合项目可采用归总控制,提高效率,分析方法包括物质加和法和综合响应法。报告对两种方法的原理、典型方法、适用性以及优缺点进行了分析。 /p p   此外报告还从现行VOCs排放标准,VOCs控制指标体系,达标评定的要求,VOCs含量检测,检查工艺设计、设备、运行操作要求,有组织排放监测(排气筒),无组织排放监测,核算方法,监测体制等方面分析了如可进行VOCs管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9a00efc1-ac23-4869-9abb-7f412f5a474a.jpg" title=" 李作进.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重庆科技学院 李作进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编写国家标准《在线分析仪器系统通用规范》的几点体会 /p p   报告详述了《在线分析仪器系统通用规范》任务来源、编制经过、编写原则、主要内容及确定依据。《规范》中在线分析仪器系统包括样品前处理系统、在线分析仪器、数据管理系统以及辅助设施四大部分,样品前处理系统又包括样品提取、样品传输、样品处理、废流处置四个方面,辅助设备包括环境防护设施和公用工程设施两方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513f4a1a-a678-456b-b745-f914f325a3ba.jpg" title=" 周鑫.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化学所 周鑫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精密分析在气体标准物质研制中的作用 /p p   报告中介绍了气体标准物质与精密分析包括在线仪器及离线仪器的作用和关系。指出,与传统的分析仪器相比,在线分析仪器具有分析效率高、重现性好、应用广泛的特点,配合在线漂移补偿的方法使用在线仪器进行分析同样能够达到精密分析的要求。 /p p br/ /p
  • 山东出台低浓度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p   为了获得准确的监测数据,必须对监测过程各环节进行全程序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尤其对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电厂和工业锅炉(窑炉)等固定污染源进行监测,对监测手段、标准方法、质量控制和保证,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p p    strong ●现行的《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缺少新的监测分析方法、技术和仪器设备方面的规定,已无法满足目前对固定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的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需要。 /strong /p p strong   新的《技术规范》可以规范、指导废气低浓度排放的监测工作,便于获取更加准确的监测数据,督促排污单位继续加强治污减排力度。 /strong /p p strong   ●固定污染源低浓度排放监测是一个严密、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监测方案制定、仪器设备和试剂的准备,样品采集和回收、分析,监测数据处理和结果报出等环节。要保证监测数据准确,需要对监测各环节进行全面质量控制。 /strong /p p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前发布2015年第12号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告,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 /p p   据了解,《技术规范》规定了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的具体要求和内容,包括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条件的准备和对污染源的工况要求等,增加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吸收法》等方法内容,明确了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的要求,补充了废气净化装置性能测试的内容,对废气污染源监测的各个环节制定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面的要求。 /p p   山东省环保厅副厅长谢锋告诉记者:“《技术规范》填补了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的空白。其发布实施,可以规范、指导废气低浓度排放的监测工作,便于获取更加准确的监测数据,督促排污单位继续加强治污减排力度。” /p p    strong 现行规范无法满足低浓度排放的监测要求 /strong /p p strong   部分燃煤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多项废气监测分析方法陆续出台,许多新的监测技术和仪器在实际监测中应用,现行技术规范缺少新监测分析方法、技术和仪器设备方面的规定 /strong /p p   去年以来,山东省燃煤机组在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开始试点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分别达到5mg/m3、35 mg/m3、50mg/m3以下,远优于国家要求的燃煤机组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全省已有19台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总装机容量达6415兆瓦,预计今年年底前全省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可达62台,总装机容量达11783兆瓦。 /p p   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潘光对记者说:“为了获得准确的监测数据,必须对监测过程各环节进行全程序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尤其对低浓度排放的固定污染源进行监测,对监测手段、标准方法、质量控制和保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p p   据介绍,近年来,《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吸收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吸收法》等多项废气监测分析方法陆续出台。而且,随着环境管理日趋严格和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不断进步,许多新的监测技术和仪器设备已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应用,有的已逐渐成为日常监测的重要手段。 /p p   潘光表示,现行的《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缺少新的监测分析方法、技术和仪器设备方面的规定,已无法满足目前对固定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的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需要。为做好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获得有代表、准确的监测数据,编制新的《技术规范》很有必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p p    strong 先定方案 严格采样 /strong /p p strong   了解固定污染源生产装置的工艺过程和性能等技术资料,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接着选择仪器、采样点和采样孔,随后采样、分析处理 /strong /p p   “《技术规范》对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全程工作做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监测方案制定、监测条件准备,测定方法、采样位置和采样点确定,样品的采集和回收分析,以及监测数据处理等。” 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工程师宋毅倩说。 /p p   《技术规范》要求,监测前要制定监测方案。具体做法是,首先收集相关的技术资料,了解固定污染源生产装置的工艺过程和性能、环保设施的性能,根据污染源的环保设施净化原理、工艺过程,以及主要技术指标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范围,结合环境监管需要,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 /p p   《技术规范》列举的监测方法主要包括定点位电解法、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紫外吸收法、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法。监测仪器由采样管、预处理装置(由过滤装置、加热装置或除水装置组成)、抽气泵、分析仪主机等组成。 /p p   《技术规范》指出,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被测污染源排放特点、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低等因素。相关排放标准中有监测分析方法规定的,应采用标准中规定的方法。相关排放标准未规定监测分析方法的,应选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根据选用的监测方法以及监测项目的需要,选择确定监测仪器。 /p p   选择了监测方法和仪器,接着选择采样点。《技术规范》规定,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手工采样点位应位于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点下游,且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专家认为,这样选择采样点的位置,是为了使采取的污染物样品更接近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浓度。 /p p   《技术规范》对采样点位置的选定,还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对采样孔内径大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还区别矩形、正方形烟道和圆形烟道等不同情况,规定了对采样点和采样孔位置的不同选择确定方法。 /p p   为了使采取的污染物样品更准确地反映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在生产和环保设施稳定运行的工况下采样。 /p
  • 《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地标发布(附全文)
    p   日前,重庆市环保局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06055e9a-e5bd-4f16-84eb-3264f897868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2.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6fe66004-5e87-46b1-9ae6-d4f3281d295e.jpg" / /p p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p p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测定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p p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p p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力,罗财红,邹家素,朱明吉,郭志顺,龚玲,余轶松。 /p p   本标准于2016年7月20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strong /p p   警告:本方法所使用的部分化学药品对人体健康有害,操作时应按规定要求佩带防护器具,避免接触皮肤和衣服。所有药品均应完全密封独立储放,并放置于低温阴凉处,以免外漏污染。 /p p   1 适用范围 /p p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19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方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19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包括苯,甲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1,2,4-三甲苯,1,3,5-三甲苯,1,2,3-三甲苯,苯乙烯,丙酮,丁酮,环己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正丁醇,异丁醇,甲基异丁酮,乙酸异丁酯。其他污染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验证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方法在进样量为100.0ml时,19种物质其检出限范围为0.0008mg/m3~0.03mg/m3,测定下限为0.0032mg/m3~0.12mg/m3。详见附录A。 /p p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p p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7 /p p   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3方法原理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由惰性化处理过的不锈钢罐直接采样,经过进样预浓缩系统浓缩后进入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分析,采用保留时间和定性离子定性,内标法定量。 /p p   4 试剂和材料4.1VOC标准气体:浓度为100.0mg/m3。高压钢瓶保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购买有证标准气体或在有资质单位定制合适的混合标准气体。 /p p   4.2内标标准气体:组分为1,4-二氟苯、氯苯-d5。各组分浓度为100.0mg/m3。 /p p   4.3 4-溴氟苯(BFB):浓度为50μg/ml。用于GC-MS性能检验。取适量色谱纯的4-溴氟苯(BFB)配制于一定体积的甲醇(4.7)中。 /p p   4.4 高纯氦气(& gt 99.999%)。 /p p   4.5 高纯氮气(& gt 99.999%)。 /p p   4.6 液氮。 /p p   4.7 甲醇:农残级或者等效级。 /p p   5 仪器和设备 /p p   5.1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部分具有电子流量控制器,柱温箱具有程序升温功能,可配备柱温箱冷却装置。质谱部分具有70eV电子轰击(EI)离子源,有全扫描/选择离子(SIM)扫描、自动/手动调谐、谱库检索等功能。 /p p   5.2 毛细管色谱柱:60m× 0.25mm,1.4μm膜厚(6%腈丙基苯基-94%二甲基聚硅氧烷固定液),或其他等效毛细管色谱柱。 /p p   5.3 气体冷阱浓缩仪:具有自动定量取样及自动添加标准气体、内标的功能。至少具有二级冷阱:其中第一级冷阱能冷却到-180℃,第二级冷阱能冷却到-50℃:若具有冷冻聚焦功能的第三级冷阱(能冷却到-180℃),效果更好。气体浓缩仪与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连接管路均使用惰性化材质,并能在50℃~150℃范围加热。 /p p   5.4 浓缩仪自动进样器:可实现采样罐样品自动进样。 /p p   5.5 罐清洗装置:能将采样罐抽至真空(& lt 10Pa),具有加温、加湿、加压清洗功能。 /p p   5.6 气体稀释装置:最大稀释倍数可达1000倍。 /p p   5.7 采样罐:内壁惰性化处理的不锈钢采样罐,容积3.2L、6L等规格。耐压值& gt 241kPa。 /p p   5.8 液氮罐:不锈钢材质,容积为100L~200L。 /p p   5.9 流量控制器:与采样罐配套使用,使用前用标准流量计校准。 /p p   5.10 校准流量计:在0.5ml/min~10.0ml/min或10ml/min~500ml/min范围精确测定流量。 /p p   5.11 真空压力表:精确要求≤7kPa(1psi),压力范围:-101kPa~202kPa。 /p p   5.12 抽气泵:双通道无油采样泵,双通道能独立调节流量。 /p p   5.13 采样管:足够长度的聚四氟乙烯管。5.14过滤器或玻璃棉过滤头:过滤器孔径≤10μm,或直接将实验用玻璃棉加装在采样管前端,过滤排气中颗粒物。 /p p   6 样品 /p p   6.1 采样前准备罐清洗:使用罐清洗装置对采样罐进行清洗,清洗过程可按罐清洗装置说明书进行操作。清洗过程中可对采样罐进行加湿,降低罐体活性吸附。必要时可对采样罐在50℃~80℃进行加温清洗。清洗完毕后,将采样罐抽至真空(& lt 10Pa),待用。每清洗20只采样罐,应至少取一只清洗后的罐注入高纯氮气,分析氮气样品,以确定清洗后的采样罐是否清洁。每个采集高浓度样品的真空罐在使用后应标识,清洗后放置1天以上,使用前进行本底污染的分析,确认无污染残留后使用。 /p p   6.2 预调查在测试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气前,需事先调查污染源相关信息,包括企业生产使用的有机溶剂名称及用量、生产负荷、生产工艺、废气治理工艺等情况。 /p p   6.3 采样 /p p   6.3.1 有组织采样按照GB/T16157、HJ/T373、HJ/T397的相关规定和采样要求,确定采样位置、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进行样品采集。 /p p   6.3.1.1 采样管路连接。如图1管路连接。洗涤瓶和吸附剂用于排放废气的吸收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f0a97bce-a009-40e9-af91-b8898aa8989a.jpg" / /p p & nbsp /p p & nbsp   系统漏气检查:关上采样管出口三通阀,打开抽气泵抽气,使真空压力表负压上升到13kPa,关闭抽气泵一侧阀门,如压力计压力在1min内下降不超过0.15kPa,则视为系统不漏气。如发现漏气,要重新检查、安装,再次检漏,确认系统不漏气后方可采样。当排放口排气压力为正压或常压时,可直接用聚四氟乙烯采样管连接不锈钢罐进行采样,在采样管前端加塞玻璃棉过滤头。连接管路应尽可能短,内径应大于6mm。不锈钢罐安装流量控制器,根据排气中VOCs浓度的高低,调节流量控制器来控制采样时间,一般采集样品20min~60min。当排放口排气压力为负压时,应按照图1所示不锈钢罐采样系统连接。在聚四氟乙烯采样管后连接一个三通阀门,分别连接不锈钢罐和抽气泵。采样前,开启连接抽气泵一侧的阀门,以1L/min流量抽气约5min,置换采样系统的空气。然后切换至不锈钢罐的气路,开启阀门使气体进入不锈钢罐。连接管路应尽可能短,内径应大于6mm。不锈钢罐安装流量控制器,根据排气中VOCs浓度的高低,调节流量控制器来控制采样时间,一般采集样品20min~60min。流量控制器采样流量对应的采样时间见表1。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4.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1ed36cb3-6d07-41e9-828a-e6574e1f5699.jpg" /   /p p & nbsp /p p   6.3.1.2 同步测定并记录排气管道内废气温度、流量和含湿量等参数。 /p p   6.3.1.3 由于质控等特殊要求,需要采集平行样品时,可将三通阀更换为四通阀,将负压相同的两个不锈钢罐并联,同时开启,同步采集。 /p p   6.3.2 无组织采样按照HJ/T55的相关规定和采样要求,确定采样点位、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进行样品采集。 /p p   6.3.2.1 开启不锈钢罐控制阀门。当采集瞬时样品时,只需开启不锈钢罐阀门,使无组织气体被吸入不锈钢罐内,达到压力平衡后关闭不锈钢罐。当需要采集累积时段样品时,不锈钢罐安装流量控制器,根据无组织中VOCs含量大小调整持续采样时间。不同恒定流量对应的采样时间见表1。 /p p   6.3.2.2 同步测定并记录大气压力、风速风向、环境温度等气象参数。 /p p   6.4 全程序空白采样将高纯氮气(4.5)注入预先清洗好并抽至真空的采样罐(5.7)带至采样现场,与同批次采集样品后的采样罐一起送回实验室分析。 /p p   6.5 样品保存不锈钢罐采样后,立即将阀门拧紧密封。样品在常温下保存,采样后尽快分析,14天内分析完毕。 /p p   7 分析 /p p   7.1 仪器参考条件 /p p   7.1.1 预浓缩仪进样装置条件一级冷阱:捕集温度:-150℃ 解析温度:10℃ 阀温:100℃ 烘烤温度:150℃ 烘烤时间:5min 二级冷阱:捕集温度:-30℃ 解析温度:180℃ 烘烤温度:180℃ 烘烤时间:2.5min 三级聚焦:聚焦温度:-160℃ 解析时间:2.5min。7.1.2气相色谱仪参考条件柱温:50℃(5min)??℃/min?℃(2min)??℃/min?℃(1min) 载气流量:1.0ml/min 进样口温度:140℃ 溶剂延迟时间:2min 载气流量:1.0ml/min 分流比:10:1。 /p p   7.1.3 质谱仪参考条件扫描方式:全扫描或选择离子扫描,选择离子扫描参数参考表2 扫描范围:30aum~200aum 离子化能量:70eV。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5.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0633fc24-82db-45f5-bb5e-47e0f33318a1.jpg" / /p p   7.2 仪器性能检查在分析样品前,需要检查GC/MS仪器性能。将4-溴氟苯(BFB)(4.3)1μL(50ng)进样,得到的BFB关键离子丰度必须符合表3中的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6.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f81001d2-5d95-49dc-8f72-4288bf0ac3ae.jpg" /    /p p   7.3 校准 /p p   7.3.1 标准系列配制将VOC标准气体(4.1)的钢瓶和高纯氮气(4.5)钢瓶与气体稀释装置(5.6)连接,设定稀释倍数,打开钢瓶阀门调节两种气体的流速,待流速稳定后取预先清洗好并抽至真空的采样罐(5.7)连在气体稀释装置(5.6)上,打开采样罐阀门开始配气。配制1.0mg/m3、2.0mg/m3、5.0mg/m3、10.0mg/m3、20.0mg/m3(可根据实际样品情况调整)的标准系列。 /p p   7.3.2 内标使用气体配制内标使用气体浓度为5.0mg/m3。将内标标准气体(4.2)按7.3.1步骤配制而成。 /p p   7.3.2 校准曲线绘制通过浓缩仪自动进样器(5.4)分别抽取1.0mg/m3、2.0mg/m3、5.0mg/m3、10.0mg/m3、20.0mg/m3标准系列气体400ml,同时加入5.0mg/m3内标使用气体100ml,按照仪器参考条件,依次从低浓度到高浓度进行测定。根据目标化合物/内标化合物质量比和目标化合物/内标化合物特征质量离子峰面积比,用相对响应因子(RRF)绘制校准曲线。按照公式(1)计算目标化合物的相对响应因子(RRF)。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7.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467c1605-df2c-47d8-857f-366254063acf.jpg" /    /p p & nbsp /p p   7.3.3 标准色谱图目标化合物参考色谱图见图2。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8.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e33d0bdb-4eb7-4761-a50d-fb5b6548ce04.jpg" /    /p p   7.3.4 目标化合物出峰时间详见附录B,附表B-1。7.4样品测定通过浓缩仪自动进样器(5.4)抽取样品400ml,同时加入5.0mg/m3内标使用气体100ml,按照仪器参考条件进行测定。 /p p   7.5 全程序空白样品测定按照与样品测定相同的操作步骤进行全程序空白样品的测定。 /p p   8 结果计算与表示 /p p   8.1 定性以全扫描方式进行测定,根据样品中目标化合物的相对保留时间、定量离子和辅助定性离子间的丰度比与标准中目标化合物对比来定性。样品中目标化合物的相对保留时间(RRT)与校准系列中该化合物的相对保留时间的偏差应在?3.0%内。校准系列目标化合物的相对离子丰度高于10%以上的所有离子在样品中要存在。标准和样品谱图之间上述特定离子的相对强度要在20%之内。按照公式(2)计算相对保留时间。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9.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1dcedb09-0915-4232-ade5-fa45c4d8f3ad.jpg" /    /p p   8.2 定量 /p p   8.2.1 目标化合物的浓度计算采用平均相对响应因子(RRF)进行定量计算,平均相对响应因子按照公式(3)计算,样品中目标化合物的浓度按照公式(4)进行计算。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0.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96c92845-3949-481d-8186-22de4ae11916.jpg" /    /p p & nbsp   8.2.2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计算 /p p & nbsp   空气样品中TVOC的浓度按公式(5)进行计算。??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8d14fb5b-e6c7-4d7d-b302-8122c6649f01.jpg" /    /p p   8.3 结果表示列出所有目标化合物的浓度。当目标化合物的浓度小于1mg/m3时,分析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当目标化合物的浓度大于等于1mg/m3时,保留3位有效数字。 /p p   9 精密度和准确度配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为5.0mg/m3标准样品,连续进样5次,精密度由相对标准偏差表示,结果小于10% 准确度由相对误差表示,结果小于15%。结果详见附录C。 /p p   10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p p   10.1 全程序空白每批样品应至少做一个全程序空白样品,目标化合物浓度均应低于方法测定下限。否则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干扰或污染。 /p p   10.2 空白加标每批样品应至少做一个空白加标,回收率应在80%~120%。 /p p   10.3 平行样品分析每10个样品或每批样品(少于10个)采样采集平行样品,平行样品分析相对偏差小于30%。10.4每批样品应分析一个校准曲线中间浓度点的样品,其相对误差要在20%以内。若超出允许范围,应重新配制中间浓度点,若还不能满足要求,应重新绘制校准曲线。10.5系统处理要求试验中用到的不锈钢罐及其配气系统、清洗系统和预浓缩进样系统,管路内壁都需要硅烷化处理,减少对目标化合物的吸附。 /p p   11 注意事项 /p p   11.1 采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注意温度、湿度及颗粒物等因素对采样效率的影响。 /p p   11.2 实验室环境应远离有机溶剂,降低、消除有机溶剂和其它挥发性有机物的本底干扰。 /p p   11.3 进样系统、冷阱浓缩系统中气路连接材料挥发出的挥发性有机物会对分析造成干扰。适当升高、延长烘烤时间,将干扰降至最低。 /p p   11.4 所有样品经过的管路和接头均需进行惰性化处理,并保温以消除样品吸附、冷凝和交叉污染。 /p p   11.5 易挥发性有机物在运输保存过程中可能会经阀门等部件扩散进入采样罐中污染样品。样品采集结束后,须确认阀门完全关闭,并用密封帽密封采样罐采样口,隔绝外界气体,可有效降低此类干扰。 /p p   11.6 分析高浓度样品后,须增加空白分析,如发现分析系统有残留,可启用气体冷阱浓缩仪的烘烤程序,去除残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2.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e7de60aa-8ae0-4901-9782-72e6e2947b0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3.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a9853489-4702-497f-bcf4-5e103b8aa97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4.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721fae4c-d91f-4ef5-ba55-962ea8c9682d.jpg" / /p p /p
  • 聚光科技荣获“十大废气监测企业奖”
    11月21日,2019“北极星杯”十大烟气治理企业颁奖盛典在北京铂尔曼大酒店圆满闭幕,来自烟气治理行业的百余名企业代表及行业领导出席了本次典礼。本次评选类别共包括钢铁脱硫、钢铁脱硝、焦化脱硝、水泥烟气治理等十个类别,超过300家企业报名,经过激烈角逐,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荣获2019北极星杯“十大废气监测企业”。聚光科技烟气技术部主管张龙在颁奖典礼现场领奖(左数第三位)  聚光科技以监测仪器起家,逐步转型为集“环境监测、环境大数据、环境治理”的技术研发、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投资运营“一站式”服务管家,致力于打造基于大数据的生态环境综合服务商,进行横向及纵向拓展,构建智慧环境、智慧工业、智慧实验室等业务模块,完善环保全产业链,为城市绿色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作为国家环境保护监测仪器工程技术中心,聚光科技在公司规模、研发实力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都处于国内行业前列,肩负着环保产业新技术研究及产业化的重任。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在线监测(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CEMS)是聚光科技的核心业务板块之一,公司先后承担了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重点新产品 “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紫外/可见光纤光谱气体分析系统产业化”,以及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基于色谱技术的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在线监测设备研制和产业化"等多个重大科研专项,产品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公司代表中国牵头起草过“Tunable Laser gas analyzers”IEC国际标准,负责制定了“可调谐激光气体分析仪”和“在线紫外、可见分光光谱分析仪”两项国家标准。针对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不同应用场景,公司推出了多款CEMS系列产品。超低CEMS产品系列可实现SO2、NOx(NO、NO2)、CO、CO2等无机污染物以及超低颗粒物在线监测,满足超低排放的监测需求;VOC-CEMS产品系列为客户提供废气排口有机污染物VOCs排放监测、无组织VOCs监测及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等监测服务;烟气重金属CEMS产品系列基于X射线荧光技术及原子荧光技术,可同时监测排口烟气中多达二十多种金属物质,满足不同客户的定制化需求。“十大废气监测企业奖”这一荣誉既是行业对聚光科技一直以来废气监测技术和品牌建设成效的认可,也将始终鞭策聚光科技未来不断的努力创新、突破陈规,为我国的监测仪器领域贡献更多的力量!
  • 天津市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LUMEX原子吸收助力铅镉污染物监测
    《导读》--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近期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56-2019)(以下简称《标准》),明确了pH值等11项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标准》,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行业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控制项目包括11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其中涉及水污染物8项,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总氮、氨氮、总铅、总镉;大气污染物3项,包括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和颗粒物。LUMEX高频塞曼原子吸收可以为铅、镉污染物检测提供有效、稳定、准确的解决方案。 铅蓄电池工业是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监管行业,是我市铅排放占比最高的行业。该标准实施后,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运营管理、提高工艺水平、减少无组织排放,有利于天津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及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通过减少铅、镉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有助于铅蓄电池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LUMEX公司自1991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新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开发,现已拥有100多种分析方法,为全球用户提供相应行业的解决方案,现产品和方法用户遍布全球80多个国家。LUMEX原子吸收经过二十年多年的发展,具备成熟的仪器方法和配置,独特的优势特点受到广大用户的好评。 LUMEX将其独有的高频塞曼背景校正专利技术、无极放电灯技术用于石墨炉原子吸收,并结合最优软件流程设计,研制出快速、稳定、可靠、智能的MGA1000原子吸收光谱仪。产品特点:高频塞曼背景校正技术(50KHz)塞曼全波段校正有效消除化学背景干扰和结构背景干扰,实现超低检出限,测定稳定性更好。极快的升温速率—瞬时升温高达7000℃/秒瞬时升温速度高可有效提高原子化效率,减少挥发损失,灵敏度较高,检测结果更准确。光源设计—高强度无极放电灯先进的高强无极放电灯EDL光源保证能够实现超低痕量重金属的准确检测,砷As和硒Se无需氢化物发生器即可直接检测。灯座设计—兼容性强旋转六灯座同时兼容空心阴极灯和高强度无极放电灯(EDL),无需额外EDL灯位及供电系统,操作更简单,检测结果更加稳定。独有的准双光束光路设计独特设计有效消除由于元素灯、电子元件和设备引起的仪器漂移,提高仪器的长期稳定性。STPF稳定温度石墨炉平台技术结合快速升温速率,可兼容Massman 石墨管和Lvov’s平台石墨管,纵向加热及STPF设计使石墨管寿命更长,石墨管平台与石墨管契合度好,原子化效率高,能够消除基质干扰,提高分析重复性一体化冷却循环水设计仪器集成冷却循环水系统,冷却效率高,无需单独外接冷却循环水和其他管线。开机即测—仪器无需预热即使仪器和元素灯不经预热,测量数据也能保持很好的稳定性。卓越的软件控制—实现全自动测量高智能型软件设计,全自定义元素、样品及序列等参数,实现六种元素灯自动切换,所有样品自动顺序测量,完全实现无人值守自动测量。精巧设计紧凑一体化设计,整合石墨炉电源,布局合理,安全性能高,外观紧凑小巧,节省实验室空间。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蓄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天津市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佳泓、周晶、赵吉睿、孙猛、张骥、张莹、高翔、杨丽萍、张玉慧、张丽红、张震、何富生、陈魁。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批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水、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管理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7475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295空气过滤器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9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4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DB12/ 856—2019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85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00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76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铅蓄电池 lead-acid battery又称铅酸蓄电池。含以稀硫酸为主的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3.2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lead-acid battery manufacturing plants指从事铅蓄电池生产、极板加工、电池组装的生产企业。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指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指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3.5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铅蓄电池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3.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指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标准值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颗粒物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3.10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指通过纳污管道(渠)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11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2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4 技术及管理要求4.1 实施时间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4.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4.2.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2的规定。4.2.2 排放限值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的功能区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二级为直接排放标准,三级为间接排放标准。4.2.3 排入GB 3838中IV类(含)以上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4.2.4 排入GB 3838中V类或排污控制区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4.2.5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4.2.6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则按照GB 30484的相关规定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据此判定排放是否达标。4.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4.3.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3的规定。4.3.2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小时浓度限值执行表4的规定。4.3.3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置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并安装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文件从严确定。4.3.4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等规定执行。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4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5.1.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1.6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点位置、采样时间和监测频次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5.1.7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中,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排放对应污染物的测定。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3.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或HJ 75的规定执行。5.3.2 无组织排放监测按HJ/T 55进行监测。5.3.3 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6 其它污染控制要求6.1 有组织废气污染控制要求。各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必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熔铅、板栅、制粉、和膏、分片、称片叠片、组装等工序产生的含铅废气,应采用符合GB/T 14295要求的高效空气过滤器或其他更先进的除尘设施。6.2 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要求。所有涉铅生产工序应集中布置在独立、封闭的车间内。厂房设置机械排风,维持负压运行,排风需经过废气处理装置处理。6.3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管理要求。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定期维护,并做好记录,保留台账备查。7 实施与监督7.1 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照GB 30484要求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下的排放浓度。7.3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来源:LUMEX分析仪器
  • 解读 HJ 57-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新标准
    一、简述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方法。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11月28日批准发布了HJ 57-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标准,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2000)废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部标准司组织制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明确了方法的检出限和测定下限;2、增加了术语和定义;3、明确了干扰及消除的要求;4、补充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的要求;5、增加了精密度和准确度的内容;6、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内容,规定了注意事项。二、HJ 57-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标准解读标准修订项目记实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154号),下达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修订HJ/T57 -2000)标准制订任务,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4年2月,武汉天虹公司作为仪器设备单位参加了环境保护部标准司组织的标准开题论证会;2014年7月-9月,武汉天虹携烟气分析仪参与了方法验证预实验和现场测试方法验证实验;2014年12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6家标准验证单位,其中武汉天虹烟气分析仪作为验证仪器参与标准方法验证;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武汉天虹分别受邀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该标准的初审和复审工作。新标准对干扰及消除的要求:干扰及消除 特测气体中的颗粒物、水分和三氧化硫等在易在传感器渗透膜表面凝结并造成传感器损坏,影响测定;应采用滤尘装置、除湿装置、滤雾器等进行滤除,消除影响。 氨、硫化氢、氯化氢、氟化氢、二氧化氮等对样品测定会产生一定的干扰,可采用磷酸吸收、乙酸铅棉吸附、气体过滤器滤除等措施减小干扰。 一氧化碳干扰显著,测定样品时须同时测定一氧化碳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50μmol/mol时,可用本标准测定样品。一氧化碳浓度超过50μmol/mol时,二氧化硫测定仪初次使用前,应开展一氧化碳干扰试验(参见附录A);在干扰试验确定的二氧化硫浓度最高值和一氧化碳浓度最高值范围内,可本标准测定样品。武汉天虹是国内最早一批研制定电位电解法烟气分析仪的厂家之一。除较早期仪器设备外,客户选用武汉天虹的烟气分析仪均具备交叉干扰消除功能。只要客户配置的烟气分析仪具备一氧化碳测量功能,该分析仪均具备一氧化碳对二氧化硫传感器的干扰消除功能。 武汉天虹环保系列烟尘烟气分析仪TH-880F微电脑烟尘平行采样仪TH-880W(触摸屏)微电脑烟尘平行采样仪TH-880W(无线型)微电脑烟尘平行采样仪TH-990FIII智能烟气分析仪 新标准《附录A 一氧化碳干扰试验——动态混气矩阵试验法》一氧化碳干扰试验——动态混气矩阵试验法 稀释配气装置 可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气等标准气体动态配气;至少具备3个输入通道,1个输出通道;以质量流量控制各输入和输出通道的气体流量,其中输入通道的质量流量计量程应不低于5L/min输出通道的质量流量计量程应不低于10L/min,精度均应达到或优化±2%。 武汉天虹环保出品的TH-2008M动态气体发生器仪器特点:1、采用7寸全触摸彩屏;2、中英文菜单式操作界面,操作简单;3、具有近百种程序段和序列段设置,可灵活预设仪器标定的各种参数;4、具有温度压力自动补偿功能;5、可查询程序段和序列段的设置;6、具备RS232、RS485、USB等数据传输和拷贝功能;7、进口高精度质量流量计,3路配气通道,可扩充配气通道;8、可选配交直流两种供电模式,适用于户外现场使用。HJ 57-2017新标准CMA资质认证 现场验证实景图片: 一、定电位电解法传感器测试SO2消除CO干扰的方法消除干扰方法的原理矩阵试验法 对多种气体的相互干扰采用矩阵方法,计算出相互干扰的系数输入仪器,从而消除相互间的干扰。特点:计算准确,测量准确性高。仪器在进行交叉干扰标定时步骤较多,每种标准气体及不同浓度均要使用,需配置稀释配气装置配置传感器满量程范围内的所需混合标气。如果污染气体超传感器量程或有未知污染物将可能出现误差。
  • 天瑞仪器参与国家《空气和废气中颗粒物测定-XRF法标准》制定
    7月22至26日,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主任黄业茹一行来到天瑞仪器,就环保部《空气和废气中颗粒物测定-XRF法标准》开题验证事项进行专项考察与实验。 《空气和废气中颗粒物测定-XRF法标准》由国家环境分析测试技术研究室李玉武主任负责撰写。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主任黄业茹、副主任吴忠祥、分析测试技术研究室主任李玉武、苏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顾钧、分析室主任顾海东等领导,与天瑞仪器董事长刘召贵博士、总经理应刚、副总经经理胡晓斌、应用研发中心主任姚栋梁博士、研发一部副部长吴升海博士,共同对该标准制定进行了深入探讨。天瑞仪器作为验证单位参与标准的制定工作,并组织现场验证。同期,双方还表达了拓宽合作、共建实验室的意愿。 刘召贵博士表示,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从事着最顶尖的环境科学分析测试技术和方法研究,承担过多项国家科技攻关课题、重大工程项目。天瑞非常荣幸能够参与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希望能充分发挥天瑞在环境监测方法、技术和仪器研发、制造、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从而与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在环境监测仪器应用技术、经验、资源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 黄业茹主任在洽谈中强调,近年来,国产仪器发展势头很好,涌现了像天瑞仪器这样生机勃勃的国产厂商。期望通过合作,促进国产仪器的发展、提高民族产品的知名度。并希望有越来越多的人采购国产仪器。 当天,黄业茹主任一行在刘召贵博士的陪同下依次参观天瑞环保仪器展厅、化学实验室、前处理实验室、液体及固体样品库、生产车间、品质监管线、研发实验室等区域。他们在参观中表示:“作为仪器厂商,能有自己的化学及前处理实验室,这让我们很意外。同时,规范、强大的生产管理、品质监管及研发队伍,也使人印象深刻。” 7月23至26日,《空气和废气中颗粒物测定-XRF法标准》开题验证试验工作展开。验证试验由吴升海博士和姚栋梁博士主持,国家环境分析测试技术研究室主任李玉武博士全程参与指导。 目前,实验数据正在分析中,结果将呈至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并将据此,对《空气和废气中颗粒物测定-XRF法标准》进一步完善。 洽谈会现场 刘召贵博士在洽谈会议上作报告 李玉武博士(右一)与吴升海博士(左一)共同参与标准验证试验 合影留念 了解天瑞仪器:www.skyray-instrument.com
  • VOCs无组织排放已达标的,是否还要安装废气治理设施?请看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主题:普通项目没上设备环保验收问题内容:广东环保局工作人员,你好!本公司为印刷行业,主要产品为纸箱。其中产生过程中会使用挥发性辅料水性油墨(0.6t/a)及 白乳胶(0.8t/a),且通过环评验收,环评验收至现今都没有安装废气治理设备.但是现项目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已达新出粤环发(2021)4号文要求,是否可按新规定可以不用安装废气治理设备?答复时间:2021-06-15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内容:您好,国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建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执行。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需满足哪些条件,企业才可以不收集治理VOCs?仅供行业参考,具体执行情况以官方要求为准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生及排放的工业企业,只要符合某些特定的条件,就可以豁免收集治理VOCs,具体条件如下:一、豁免治理VOCs的相关根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以及生态环境部2020年6月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中均规定:“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的相应界定标准如下:对于涂料产品,执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中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的规定。对于油墨产品,执行GB 38507-2020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的规定。对于胶粘剂产品,执行1、 可以不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条件。重点地区(即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h(不含本数),其他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3kg/h(不含本数),在满足排放浓度达标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安装VOCs治理设施。如排放浓度超标,仍应安装VOCs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但去除效率不作要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即重点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2kg/h,其他
  • 三水两气!国家连发多项生态环境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近日连发多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据了解,该系列标准将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包括:一、《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7-2023)该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作为氮肥工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参考依据。该标准要求,要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对已有调查、监测和现场检查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8-2023)该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及陈设艺术瓷和特种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陶瓷工业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的参考依据。该标准要求,要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对已有调查、监测和现场检查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9-2023)该标准规定了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技术要求,适用于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全过程,可作为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环境管理的参考依据。该标准要求,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应配套建设预防二次污染的技术措施;对废水治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对已有调查、监测和现场检查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泥的处理处置应遵守GB 18599 要求。厂界环境噪声治理应符合 GB 12348 的要求。四、《炼焦化学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80-2023)该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焦化废水处理等工序废气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参考依据。炼焦化学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主要污染物有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芘、氮氧化物、硫化氢、氨和各种烃类等。该标准要求,焦化企业应规范排污口建设,在焦炉装煤及推(出)焦除尘地面站烟囱、焦炉机侧炉门除尘地面站烟囱、干熄焦除尘地面站烟囱、焦炉烟囱、锅炉烟囱等有组织排放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有关自动监测,该标准要求,废气治理系统应配置完善的自动监测、报警和联锁控制系统,实现智能化、数字化控制,并根据需要与生产工艺进行必要的联锁。五、《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81-2023)该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平板玻璃制造的废气治理工程,可作为工程咨询、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管理的参考依据。熔化工序产生的窑炉烟气中主要大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NOx、SO2及少量的氯化氢(HCl)和氟化物、重金属及其化合物。该标准要求,玻璃制造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的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设置规范化排污口,设置符合 GB 15562.1 要求的废气排放口(源)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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