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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计划监控计划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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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计划监控计划检测相关的资讯

  • 农业部印发2018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检测方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8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农业、水产)局: /p p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部制定了2018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rong   一、组织实施 /strong /p p   农业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在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兽药残留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检测任务。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业部指定的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相应检测任务,抽样、检测结果报送及发布、阳性结果查处程序及要求按《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p p strong   二、抽检要求 /strong /p p   (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见附件3)。 /p p   (二)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进行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p p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p p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附件4)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p p   各地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和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p p   (五)对于已发布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p p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 /p p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结果按要求填报表格(见附件3)。 /p p    strong 三、结果处理 /strong /p p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农业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p p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p p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通报本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p p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要报本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p p strong   四、工作要求 /strong /p p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p p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于2018年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填写后的附件3的三张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报残留办。 /p p   (三)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18年7月15日和12月10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p p   (四)我部将按照半年度对畜禽及畜禽产品、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及时报送监测阳性样品、实施追溯以及处理处罚情况的省份予以通报表扬。 /p p   (五)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 /p p   附件: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9c014f27-7735-4e84-9d6b-5880a6e57963.xls"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1:2018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xls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050be728-66a5-4d5e-8b5f-7c00b8927a79.doc"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2:2018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doc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0b277464-7483-4fe6-a407-24ddff9bff17.doc"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3:2018年畜禽及畜禽产品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doc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66071484-dd6f-4012-8da8-5ce19bde3fce.xls"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4: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限量.xls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c10e50a5-4005-40c8-9fbd-508ff3e5c938.doc"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录1-8(检测方法).doc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19日 /p
  • 农业农村部印发《2024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2024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2024 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024 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发布监控(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养殖水生生物的生物安全形势。(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称“水科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称“质检机构”)承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三)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对各地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等相关检测机构承担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四)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协助开展抽样有关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按时报送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 跟踪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不合格样品和疫病监测阳性样品调查处理情况并及时报送。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农业农村( 渔业) 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压实各级责任,不折不扣地完成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夯实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基础。(二)推进源头治理。 各地要持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的源头管控,结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实施,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升级基础设施装备,配套水产良种和防病技术,规范日常管理和兽药使用,持续提升养殖主体的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意识。认真组织开展垂钓场所地西泮药残专项整治,对开展垂钓的养殖场所实施建档立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日常监督,加密速测 指导养殖场建立和完善用药记录,引导垂钓人员不使用非法添加地西泮的窝料饵料,不使用来历不明的窝料饵料 对 2023 年检出地西泮药残超标的养殖场每月开展地西泮药残抽检。(三)强化结果应用。各地要统筹协调好与质量安全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和执法协作,持续深化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规范执法程序,做好行刑衔接,共同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相关省份要加强对产地兽药残留不合格样品的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精准持续打击,有效震慑养殖违法用药行为。农业农村部2024 年 3 月 11 日 2024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pdf 2024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pdf
  •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将启动
    p   5月31日,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刘志全司长在生态环境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和人为干扰的行为,生态环境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严厉打击、严肃惩处的态度非常坚决。今年将启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强化对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真实。 /p p   如何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刘志全表示,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生命线,客观准确的数据是科学环境管理决策,评价污染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所以数据质量至关重要。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重点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p p   在法规方面,生态环境部加快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制定,从立法层面强化法规建设,构建各类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体系,强化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这项工作生态环境部正在加紧编制,争取能够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尽快发布。 /p p   在政策方面,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有关规定,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正在研究编制、已经或陆续发布关于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有近一半省份发布或即将发布实施方案。 /p p   在体系方面,生态环境部将加强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并发布环境监测类方法标准,统一监测规范,保障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建立定期日常检查(就是例行检查)、飞行检查(就是不打招呼直接去现场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的制度。组织实施《“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6大区域质控任务,构建国家、区域、监测机构三级质控体系。 /p p   在行动方面,生态环境部每年都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为了落实两办意见,2018年专门制定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今年就启动,重点针对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在线自动监控等的监测数据质量。其中,为了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生态环境部将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出台关于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进一步规范准入门槛 联合开展“双随机”检查,进一步规范各类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 /p p   刘志全最后强调,对于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和人为干扰行为,生态环境部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严厉打击、严肃惩处。今年生态环境部已通报了9个案例,2017年年底通报了两起,都是喷淋干扰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人为干扰案例,发现这些问题生态环境部将责成地方严肃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p
  • 农业农村部印发《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负责提出和组织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发布监控(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养殖水生生物的生物安全形势。(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称“水科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称“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检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会商等工作。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称“质检机构”)负责协助开展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三)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称“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协调水生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和相关检测机构,开展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指导各省份开展监测、净化与评估工作;组织首席专家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和疫情预警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时,及时组织开展紧急监测诊断处置工作。负责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和相关专家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及时调度各地工作情况和总结。(四)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制定和组织实施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辖区内各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养殖水生生物疫病防控是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的基础。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这两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压实各级责任,加强部门联动,不折不扣地完成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二)强化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各地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将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中国家负责部分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三)推进源头治理。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生生物生物安全的源头管控,结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实施,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升级基础设施装备,配套水产良种和防病技术,规范日常管理和兽药使用,持续提升养殖主体的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意识。相关省份要开展海参和牛蛙养殖用药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严厉打击养殖生产中违法用药行为。(四)加强协作配合。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统筹协调好渔业与兽药、饲料、农药、质量安全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和执法协作,持续深化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合力实施更为严厉的全程监管,规范执法程序,做好行刑衔接,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附件: 1.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doc 2.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doc农业农村部2023年3月14日
  • 四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发布,健全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2023年12月,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未来几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并部署了一系列重点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政府印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及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目标。共设置8个版块29项重点任务,首先围绕深化产业、能源、交通三大结构优化调整,提出了13项重点任务,涉及严格环境准入、落后产能淘汰、能源绿色清洁化、运输结构优化、移动源清洁化等内容。其次,在面源精细化管理和多污染物减排两个版块中,列出了7项重点任务,涉及对扬尘、矿山、秸秆、餐饮油烟等排放源的管控,以及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污染物和氨等多项污染物的治理。最后,在机制建设、能力建设、政策标准体系建设三个版块中,列出了9项重点任务,涉及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应对、监测执法、科技支撑和环境经济政策、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实施方案》充分体现四川特色。针对四川省砖瓦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和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推动砖瓦行业兼并重组减量置换,提出重点城市压减40%产线的目标;针对烤烟、制茶污染问题,提出实施80%的“电烤烟”“电制茶”改造;综合考虑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区域人口经济、传输通道影响等因素,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进行了优化调整,不再涉及乡镇单元的管控。强化 VOCs 全过程管控。开展低效失效 VOCs 处理设施排查整治。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 VOCs 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推动各市(州)和重点工业园区的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 VOCs 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建设专用烟道。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采取等效措施,做好定期维护推动成都市等有条件的地区实施第三方运维管理、运行状态监控。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持续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治。鼓励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建立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及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健全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推进重点乡镇、重点工业园区空气自动站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加强颗粒物和臭氧前体物溯源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城市加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系列卫星、航空、地基等遥感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通量观测站,提升气候变化监测能力。完善空气质量分级预报体系,加强区域预报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各级各类监测监控数据接入省级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能力。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动态更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提升执法监测能力,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提升科技支撑能力。研究VOCs 多源全过程控制及监测监管技术,开展园区以及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协同路径关键技术研究。开展复杂地形下PM2.5与臭氧污染成因机理多污染物精准溯源、重点行业领域精细化管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及强化监管技术体系。构建“天空地”一体化溯源科技创新平台。附1: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pdf附2:仪器信息网于2024年9月25日至27日举办“第五届大气监测技术及应用”网络会议,聚焦大气监测的最新技术突破与应用实践,为全国范围内从事大气监测的专业人士构建一个互动、高效的学术与技术交流平台,第五届大气监测技术及应用网络会议_3i讲堂_仪器信息网: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dqjc2024/
  •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印发
    p class=" ft_24 ft_w_n txt_c mg_t_35 mg_b_35" style=" margin: 35px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font-family: 微软雅黑 list-style: none font-size: 24px text-align: center white-space: normal text-size-adjust: auto font-weight: normal !important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p p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部制定了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组织实施 /p p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p p   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在配合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 /p p   农业农村部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相关检测任务。 /p p   二、抽检要求 /p p   (一)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相关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官方兽医进行采样,并在抽样单上签字;相关检测机构根据需要赴采样现场协助官方兽医开展采样。 /p p   (二)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见附件3)。 /p p   (三)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违规用药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p p   (四)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p p   (五)兽药残留检测按照《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附件4)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p p   各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和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p p   (六)对于已发布过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p p   (七)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 /p p   (八)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官方兽医所在单位)及其所在地省级及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份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获得结果后按要求填报表格(见附件3)。 /p p   三、结果处理 /p p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跟踪督办,样品来源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农业农村部门、海关部门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p p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p p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及时报告本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p p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要及时报本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海关部门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p p 四、工作要求 /p p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p p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于2019年5月底、7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相关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报残留办。 /p p   (三)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和12月10日前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p p   (四)我部将每半年度对畜禽及畜禽产品、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及时报送监测阳性样品、实施追溯以及处理处罚情况的省份予以通报表扬。 /p p   (五)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畜牧兽医局和残留办。& nbsp /p p   附件: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xls.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51c7867b-e7fe-4c34-a1ef-eeba07d318c0.xls" title="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xls"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xls /a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c48ed04f-db34-40e3-b5ee-c84988c4b5c9.doc" title="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doc"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doc /a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3.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09618a66-b2c0-4816-ba47-1dc75f2e5c67.doc" title="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doc"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doc /a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4.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xls.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f4c49242-b368-471c-9ea5-dc1cdda297e3.xls" title=" 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xls"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xls /a /p p br/ /p
  • 农业农村部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抽检;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提出政策意见。(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照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抽检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部级跟踪抽检任务的检验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3个计划,承担的兽药质量检测任务原则上不少于我部下达任务量,承担非生物制品类兽药的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抽样任务,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及阳性样品追溯,协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做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抽样监测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并按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四)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本辖区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的兽药产品检验工作,具备兽用生物制品检验项目的还应承担兽用生物制品的检验工作;协助开展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及时报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有关情况。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负责指定区域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抽样活动,及时报送检测结果。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做好兽药质量省级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抽样、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经费保障,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工作实效。(二)加强协作配合。3个计划的相关实施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三)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四)加强信息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应于前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30日前,将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部级跟踪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及其分析报告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同时登录“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跟踪抽检、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发现的假兽药、未赋二维码的兽药产品等情况。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任务的单位,分别于2024年7月10日和11月30日前将半年、全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和分析研判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中监所应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报我部畜牧兽医局。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冯华兵,010–59192829。附件:1.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3.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农业农村部2024年2月4日附件: 农牧发〔2024〕10号
  • 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推荐检测方法公布!
    近日,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推荐检测方法。本次共涉及8个相关检测方法,包括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动物园性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残留检测、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动物性食品中β-内酰胺类药物残留检测、牛奶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检测、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动物性食品中阿维菌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动物性可食组织中头孢噻呋残留量的测定、牛奶中头孢噻呋残留测定等。其中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动物性可食组织中头孢噻呋的检测采用的是高效液相色谱法;甲硝唑、地美硝唑以及代谢物、氟苯尼考及代谢物、β-内酰胺类药物、牛奶中四环素类、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牛奶中头孢噻呋的检测则采用液相色谱质谱串联法。动物性食品中阿维菌素类则既可采用液相色谱法,又可采用液相色谱质谱串联法。由此可见,液相色谱质谱串联法在本次兽药检测中占绝大部分。具体检测方法如下: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推荐检测方法(1-8)标准文本.pdf
  •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和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财政资金安排和现行标准情况,经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建议,综合考虑社会舆论关注度、消费者投诉率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等,省局制定了《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和《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予以发布。《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共涉及日用消费品及纺织品、电子电器类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机械及安防产品、农业生产资料、食品相关产品、电子商务产品等7大类127种产品,产品抽查范围涵盖生产和流通领域。《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共涉及直播带货产品、儿童手表、旅游商品等17种产品。省市场监管局在按计划对上述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同时,也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酌情调整抽查内容,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省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履职,坚持民生导向和问题导向,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和风险监测通告。同时,为保证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省局将适时启动承检机构工作质量飞行检查评价工作。附件:1.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2.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4日附件1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127种)一、日用消费品及纺织品(25种)床上用品(含学生絮棉制品)、泳装、袜子、内衣(含文胸、塑身内衣)、运动服装、休闲服装、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儿童鞋(含婴幼儿)、学生校服、卫生纸、卫生巾、瓦楞纸箱、眼镜、烟花爆竹、家具(含儿童家具)、头盔、学生作业本(课业簿册等)、老人鞋、塑料购物袋、学生文具、儿童玩具、党员徽章、红领巾、首饰、不锈钢真空杯。二、电子电器类产品(14种)电热毯、电磁炉、空气净化器、室内加热器、家用燃气灶、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蓄电池和充电电池、家电电器噪声、可燃气体探测器、低压电器、防爆电气、电动机、电热水壶。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24种)塑料管材(管件)、安全玻璃(含中空玻璃等)、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耐火材料(镁碳砖)、保温材料、水泥、输水管、人造石与石材、化粪池构件、建筑防水卷材、建筑用钢材、防水涂料、人造板和普通纸面石膏板、室内装修用胶黏剂、陶瓷砖、内外墙涂料、采暖用散热器、坐便器、淋浴用花洒、地坪漆、油漆、电线电缆、电缆用材料、塑料及铝合金型材。四、机械及安防产品(44种)机械用钢管、动力及冶炼用煤和商品煤、车用汽油、柴油、车用乙醇汽油、天然气(含液化石油气)、危化品有机产品、危化品无机产品、氯碱、工业气体、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橡胶密封制品、轮胎、工业泵、轴承、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砂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除口罩外)、机动车辆制动液、车用尿素水溶液、工业用布、水表、燃气表、发动机油、汽保产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风窗玻璃清洗液、井盖、柴油汽油清净剂、工业盐、铜及铜合金管材、消防水带、阀门水嘴、法兰和安全阀、机制砂和矿渣粉、家用燃气橡胶软管、石油焦、工业白油、船用燃料油、橡胶增塑剂、生物质燃料。五、农业生产资料(7种)化肥、非许可证目录化肥、农用薄膜、农用塑料管材、饲料加工机械、机动脱粒机、农用潜水泵。六、食品相关产品(9种)塑料膜袋、一次性餐具、塑料食品工具、食品用纸包装和纸容器、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食品用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食品过度包装。七、电子商务产品(4种)电子商务产品(妇女、老人用品)、电子商务产品(儿童服装(含婴幼儿))、电子商务产品(休闲服装、运动服装等)、电子商务产品(小家电、家电电器噪声)。附件2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17种)直播带货产品、儿童盲盒、奶茶杯塑化剂和特定迁移量、石制食品接触材料中重金属和放射性、食品包装纸制品、儿童手表、密胺塑料餐具、食品接触用金属餐具、涂料中的三聚氰胺、防水涂料中的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密封胶中有机锡、特殊人群辅助产品、旅游商品、功能性服装、成人鞋中的六价铬和邻苯二甲酸酯、儿童演出服和化装舞会服装、老年服饰鞋。
  • 生态环境部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答记者问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三年行动计划》出台背景、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一、问:《三年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p p   答: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顶梁柱”,是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监测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客观、准确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防治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科学决策的基本依据。 /p p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已初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应看到,生态环境监测特别是监测质量还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例如,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个别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为此,我部将持续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生态环境监测质量存在的问题。 /p p   二、问:《三年行动计划》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p p   答:《三年行动计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立足于我国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以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为目标,紧密结合打好打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认真落实《意见》。总体思路有以下三个方面: /p p   一是覆盖各类主体。监督检查全面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三类主体,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包含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及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排污单位包含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企业 运维机构包含为我国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提供运行维护服务的各相关机构。 /p p   二是突出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重点将突出放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 以及造纸、火电、钢铁、化工、城市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达到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效果。 /p p   三是强化部门联动。大力加强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持续合作,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共同管理好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规范其监测行为。 /p p   同时,在工作中坚持以治标促进治本、以重点促进全面、以检查促进整改、以评价促进应用的原则。通过开展精准的、持续的、深入的监督检查行动,促进各类监测主体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监测水平,积极培育监测市场,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的监测队伍,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到2020年,基本实现健全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有效遏制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努力营造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环境和氛围,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的目标。 /p p   三、问:《三年行动计划》主要检查内容是什么? /p p   答:《三年行动计划》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简称监测机构检查) 二是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简称排污单位检查) 三是环境自动监测运维质量专项检查(简称运维质量检查)。在上述专项检查中,同步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意见》情况进行检查。 /p p   (一)关于监测机构检查 /p p   生态环境部每年随机抽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约200家,包括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20-40家 机动车检验机构约100家,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60-80家。 /p p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质认定有效期和监测/检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 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p p   (二)关于排污单位检查 /p p   生态环境部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为重点,检查造纸、火电、水泥、钢铁、焦化、化工、城市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等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对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开展检查。 /p p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自行监测方案、原始记录等基础信息、异常情况处理、监测信息公开等情况 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日常运行维护校准、设备比对校验情况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 /p p   (三)关于运维质量检查 /p p   生态环境部对国家、省级、地市级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的运维质量开展专项检查,每年随机选取约10%的国控、省控、市控点位或断面,共约150个环境空气站点或约200个地表水断面。 /p p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标准样品使用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运维保障情况(含人员、车辆、备机备品备件和质控设备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等。 /p p   结合上述检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意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本地区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开展和保障情况,以及不当干预监测问题的监督和处理情况 生态环境部约谈、通报生态环境监测不当干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p p   四、问:监督检查工作如何组织,时间如何安排? /p p   答:生态环境部将根据检查对象、重点领域、重点地区不同,单独或会同国家认监委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资料初查、现场检查相结合,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p p   《三年行动计划》分三年完成,2018年重点检查10个省(区、市)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长江经济带重点排污单位和全国10%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运维质量 2019年重点检查10个省(区、市)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汾渭平原重点排污单位和全国10%的环境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运维质量 2020年重点检查其余11个省(区、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并做好检查工作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 /p p   五、问:检查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 /p p   答:生态环境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不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等问题的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予以通报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的监测机构由其属地资质认定部门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 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移交有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存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落实《意见》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且问题突出的,纳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通报监测数据造假典型案件,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形成高压震慑态势,营造不敢假、不想假、不愿假的环境和氛围。 /p p   六、问:《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是什么? /p p   答:2018年7月4日,我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认实联〔2018〕38号),针对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检查拟在八月下旬启动,以“保真”和“打假”为主基调,依法依规开展检查。此次两部门协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通过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加强对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规范其监测行为。 /p p   下一步,一是生态环境部将按《三年行动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2018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积累经验,探索方法,为2019、2020年监督检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p p   二是生态环境部将督促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牢固树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意识,积极推动《意见》落实,认真配合做好《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p p   三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此次三年行动为契机,不断改进监督检查方式,持续开展监督检查,规范监测行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质量。 /p
  • 农业农村部启动2022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2022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将监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水产品兽药残留状况,共监测7种水产养殖禁(停)用药、2种常规用药、2种农药和地西泮。其中,地西泮为2022年新增的监测指标,标志着农业农村部对未经批准使用的水产养殖用兽药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同时,计划还将排查市售用于水产养殖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经审批投入品的安全风险隐患,监测特定海产品中风险物质含量。《202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将对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0种水生动物疫病进行专项监测,对3种水生动物疫病开展调查,对草鱼相关病害开展研究。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落实好产地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利用好监控成果,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强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全面掌握疫病分布和流行态势,科学研判防控形势。农业农村部将及时向社会通报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情况。
  • 农业部印发2013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制定了《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与往年相比,蜂产品的检测方法发生了变化,不再使用高效液相色谱法,而全面采用了液相色谱质谱法。   根据计划,将由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在完成《监控计划》的同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能低于《监控计划》的20%。 附件: 附录1-附表1-4畜禽.xls附录2:操作要点.doc附录3.5.6.doc附录4-蜂蜜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xls附录4-水产品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xls附表5-蜂蜜.xls附表6 水产品.xls农医发〔2013〕5号.ceb附件 2013监控计划.doc附录4 畜禽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1.doc
  • 农业农村部启动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近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等工作部署,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农业农村部印发《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等3个计划,根据计划,今年农业农村部将监测全国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状况,助力农产品稳产保供。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据了解,4月至9月间,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将随机抽取本辖区养殖水产品样品4000批次以上。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将对大宗消费水产品如草鱼、鲤鱼等28个种类养殖水产品进行检测,涉及风险较大的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氧氟沙星等10种禁用药品及化合物。农业农村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既要抓监测又要抓管控,加强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的监管,健全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长效机制,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违法用药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农业农村部还将在全国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 /span /p p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附件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title=" 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pdf"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3/attachment/706ddb8b-79e0-43f7-ae78-91f8f0782921.pdf" 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pdf /a /p p br/ /p
  • 《2021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印发 涉306家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2021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要求列入计划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联网。监控的排放口与监控项目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从计划可以看出,此次计划涉及的企业以热力企业和热电企业为主,还包括垃圾焚烧企业、汽车企业、环保企业等。那么相应的需要安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应该包括CEMS和VOCs等设备。计划还规定,本计划中已纳入《2020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的单位,安装联网时限以2020年的规定为准。目前,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运行管理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包括九项: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技术指南》(T/CAEPI 25-2020)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4.《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其修改单6.《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8-2007)7.《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8.《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9.《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
  •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5226b0a0-2f36-42fd-ae13-a42981dc7bc8.jpg" title="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png" alt="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png" / /p p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市环境监察总队: br/ /p p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 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 号),我局制订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并按年度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查处的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要及时报送我局。 /p p   附件: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 年 12 月 29 日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 /strong /p p   为全面提高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各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要求,制订本行动计划。 /p p   一、工作目标 /p p   通过实施本行动计划,到 2020 年,不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严厉打击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环境和监测氛围,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p p   二、重点任务 /p p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简称监测机构检查) /p p   检查对象为 strong 在本市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strong 。结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督,以及各年度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其中,对政府采购中标机构、承担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重大工程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机构,以及涉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投诉举报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p p   (二)在线监测运维质量专项检查(简称运维质量检查) /p p   检查对象为 strong 在本市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活动的在线监测运维机构 /strong 。其中,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和已验收并接入市级信息平台的扬尘、工业区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等在线监测数据存在不正常运行情况的运维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p p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简称排污单位检查) /p p   检查对象为 strong 重点排污单位 /strong 。结合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质量检查工作,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察总队组织的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对全市火电、钢铁、焦化、化工、城市污水处理等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其中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以及按要求开展在线监测的,结合前两类专项检查开展。 /p p   三、检查内容 /p p   (一)监测机构检查 /p p   1. 检查机构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诚信服务情况,机构现有检测人员、设备设施、环境条件和其他基础保障条件与已获资质的能力和相关服务项目的匹配性,以及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能力范围开展检测和出具报告的问题。 /p p   2. 检查检测过程的可追溯性和规范性,包括检测报告所含信息与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检测原始记录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 /p p   (二)运维质量检查 /p p   1. 检查机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机构现有人员、设备设施、环境条件和其他基础保障条件与运维服务项目的匹配性。 /p p   2. 检查机构承担运维任务的自动监测设施现场的运维保障情况(含人员、车辆、备机备品备件和质控设备、标准样品配制和使用情况等)。 /p p   (三)排污单位检查 /p p   1. 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订监测方案,是否按照监测方案组织实施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原始记录等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完整,以及监测结果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 /p p   2. 对已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通过验收的排污单位,现场检查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校准及比对监测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在线数据传输有效性。 /p p   结合上述检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同时,对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开展和保障情况,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以及不当干预监测问题的监督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p p   四、组织方式及时间安排 /p p   本行动计划在 3 年内完成,由市生态环境局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制定各专项检查年度实施方案并推进实施。 /p p   (一)监测机构检查 /p p    strong 市生态环境局单独或联合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strong 。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检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p p   (二)运维质量检查 /p p    strong 市区两级环境监测、监察部门单独或联合对环境质量、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维机构进行检查。 /strong 专项检查采用联网检查、现场检查和飞行检查的方式。 /p p   (三)排污单位检查 /p p    strong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进行检查。 /strong 专项检查采用明查和暗查相结合、联网检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p p   五、结果应用市生态环境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予以通报 对涉嫌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发现党政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移交有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发现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且问题突出的,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向社会公开通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形成不敢为、不想为、不愿为的环境和氛围。 /p p   六、保障措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 /p p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p p   (二)严格组织实施 /p p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本行动计划,结合已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按年度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加大“双随机”检查力度,务必使行动计划取得成效 要把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列为年度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在经费、人员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保证各项任务扎实推进。 /p p   (三)加强宣传教育 /p p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 对于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确凿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后要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解读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政策,形成高压震慑态势,提升相关机构和人员监测质量意识。 /p p   (四)健全长效机制 /p p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本行动计划为契机,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查找管理漏洞,构建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 /p
  • 农业农村部发布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制定了《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附件农渔发8.《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来源:农业农村部)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联系。联系人:崔先生、彭先生,联系电话:8307089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7日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制定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一、检查对象全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二、检查方式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专项工作、有因核查,组织对本辖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为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三、检查重点(一)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乳制品、肉制品、食品油、湿粉类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食盐、食醋、配制酒、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风险较高、影响区域较广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及硅胶餐饮具等类别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二)强化飞行检查。屡次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食品添加剂“两超”较为突出的食品生产单位;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集中的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标签问题较多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三)监督检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有关检查要求,并重点加强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信息记录和追溯、委托生产等方面监督检查。食品小作坊:重点加强生产加工环境、生产工艺、原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仓储等方面监督检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有关检查要求,并重点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包装标识、贮存及交付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和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监督检查。(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中大型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履职的全过程管理。督促小微型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实施记录、提升食品安全员执行力。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强化风险防控能力;督促企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有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建立并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整改自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通过“粤商通”APP在线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每日、每周检查,强化全过程管理,持续保持生产加工过程合规。四、检查安排年度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小作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应覆盖5类发证产品,并将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及硅胶餐饮具等生产企业及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辖区内生产企业少于10家的,要组织全覆盖检查;生产企业数10家以上的,应根据监管实际适当增加检查数量。对实行告知承诺许可的获证生产企业例行检查全覆盖。(一)市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市局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和省局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检查工作要求,结合全市监管工作实际,开展如下工作:1.结合省局部署,有针对性地对重点类别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及体系检查;2.组织辖区局对特殊膳食食品、食盐、食醋、湿粉类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配制酒、食品添加剂、奶瓶奶嘴生产企业全覆盖检查;3.组织对乳制品、肉制品、蜂蜜、糕点、水产制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重点生产企业实施专项监督检查;4.组织辖区局对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对不合格企业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全年市级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总数不少于60家次,体系检查总数不少于10家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总数不少于35家次;食品小作坊飞行检查总数不少于20家次。(二)区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辖区局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开展如下工作:1.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系统”分派的监督检查任务;2.对食品小作坊开展不少于2次/年的日常监督检查;3.根据市局要求,对乳制品、肉制品、蜂蜜、糕点、水产制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重点生产企业实施专项监督检查;4.对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双随机”监督检查;对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实施全覆盖例行检查,将不合格企业信息上报市局,并提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建议;5.参与省、市级其他监督检查工作。五、工作要求(一)市局应将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汇总、公示各辖区局监督检查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估。(二)辖区局应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生产单位进行督促整改,确保问题100%整改到位。同时引导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实施记录、提升食品安全员执行力。(三)市局及辖区局要突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抽检不合格生产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与约谈,年度抽检一次不合格的生产单位由辖区局实施约谈,年度抽检二次以上(含两次)不合格的生产单位由市局实施约谈。(四)市局及辖区局应加强监督检查数据归集分析工作,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各辖区局填报《深圳市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报市局食品生产处。
  • 天津印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提出将开展食品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工作方面,《计划》明确提出,进一步优化完善天津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和“天津溯源”微信程序,逐步将非冷链进口食品纳入平台管理,做好与国家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上传。  在“一老一小”相关食品的安全监管方面,《计划》提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要达到75%以上;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实现年度全覆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不低于生产企业总数的20%。  校园食品安全方面,《计划》强调,要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陪餐制,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100%,“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90%以上。  餐饮服务企业管理方面,《计划》鼓励餐饮服务企业规模化、标准化经营,规范大众餐饮服务,实行外卖餐食封签,并提出将持续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随机查餐厅”活动,实行“红黑榜”公示制度。  监管治理和法规完善方面,《计划》明确,全年要安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34万批次,达到5.3批次/千人;国家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国家级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置率均要达到100%;加快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立法进度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制定使用相关法规相关条款“处罚到人”的指导意见;针对非法添加、农药兽药残留等问题,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检方法研究制定工作,开展食品快检评价和验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省饲料监察所:为切实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202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农办牧〔20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下达202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深入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实行监督检查与监督抽检相结合,重点检查问题较多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重点抽检问题较多的饲料品种,坚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全覆盖”,加大经营和养殖环节监督抽查力度,不断提高饲料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二、工作任务(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自配料的养殖者开展监督检查。1.检查重点。2022年度被部、省通报有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必检;有信访投诉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单位)重点检查;过往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开展“回头看”。2.检查数量。各县(市、区)每半年、各市(州)每年至少随机抽查一次,并确保辖区内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自配料的养殖者每年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省级适时组织随机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50家。3.检查内容。一是生产环节。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履行产品质量安全和行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以及生产许可条件符合性等情况。二是经营环节。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对经营的产品履行查验义务并建立购销台账等情况。三是养殖环节。重点检查使用自配料的养殖者遵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规定等情况。四是标签检查。在对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时,要对饲料产品标签开展全面检查,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3。(二)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专项监测1.监督抽检。具体抽检计划及要求见附件1。2.专项监测。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第246号,并结合历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新风险因子、饲料质量安全案件查处发现的问题,以及举报线索等方面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饲料中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专项监测,进一步提升饲料质量安全水平,净化饲料市场。适时开展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和养殖动物毛发中“瘦肉精”等的风险监测。具体监测计划由省饲料监察所另行制定。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既是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责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实效。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加大问题较多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检查力度,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二)规范抽检工作。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202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见附件2)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严格核查监督抽检饲料产品标签、执行标准、保质期、样品基数等内容,规范监督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三)严格检打联动。各地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监督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严格执行《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的企业要按要求从严监管。要抓典型案件查处,震慑、教育和引导企业遵规守法,确保通过监督抽查取得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提升执法权威的良好效果。(四)及时反馈问题。各地在执行计划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厅饲料兽药处和省饲料监察所联系。各市(州)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和总结监督抽查工作情况,并于2023年11月20日前将相关情况及《饲料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送我厅。联 系 人:严 华 高庆军联系电话:028-85505220 028-85598229邮 箱:28797202@qq.com附件:1.202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2.202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3.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4.饲料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3月6日 川农函〔2023〕95号 附件1-4
  • 《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印发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学规范做好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财政专项经费安排和现行标准情况,综合考虑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投诉举报等多方面因素,制定本计划。一、抽查产品及数量监督抽查共涉及农业生产资料、电子电器、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电工及材料产品、机械及安防产品、日用及纺织品、耐用消费品、食品相关产品等8大类79种2458批次产品。风险监测共涉及天然气(含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儿童爬行垫(儿童地垫)、塑料家具、骑行安全类头盔等4种80批次产品。二、抽查范围及形式监督抽查范围涵盖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按照《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附件1)确定的产品名称、抽查批次和抽查领域组织开展。风险监测按照《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表》(附件2)确定的产品名称和批次组织开展。在按计划对上述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的同时,市局也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抽查计划进行调整、补充,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三、重点任务及分工市局负责组织、协调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具体负责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检机构,委托承检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对承检机构进行验收考核,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和风险监测通告等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承检机构开展抽(采)样工作,负责问题样品溯源调查,被抽样单位拒检认定,处理抽样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和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等工作。四、工作安排及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结果处理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充实人员力量,定期研究调度,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二)规范抽查过程。各单位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督抽查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和制度要求开展监督抽查及结果处理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履职尽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定专人与市局和承检机构对接,及时处理抽样时发生的异常情况,依法依规完成抽样配合、拒检认定、违法行为处理等工作。(三)强化结果处理。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力度。接到市局结果处理任务通知后要立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责令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并督促其自责令之日起60日内予以改正,提交整改报告及申请复查。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合格产品要坚决停产、下架,依法依规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进行处理。附件: 1.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xls 2.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表.xls
  • 广州市印发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各区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2023年4月13日广州市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关键之年,广州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我市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安排如下:一、深入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机制1.推进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机制落实。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两个责任”督导、督查,实施包保干部和包保主体动态管理,推动部门、企业、包保干部三方责任一体落实,形成工作闭环,推动全市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落地见效,加快形成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食品安全责任工作机制。(市食药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持续开展“双安双创”工作2.深化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进一步巩固创建成果,推动创建工作常态化发展,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行动计划(2023-2025年)》,持续推动全市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提升。(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巩固提升番禺区安全县创建成果,深入推动增城区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确保增城区通过农业农村部考核验收。(市农业农村局、番禺、增城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认真落实省市民生实事3.认真落实省民生实事。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完成省民生实事分解至广州市的食品抽检任务。不合格食品处置率100%。完成食用农产品快检任务89万批次。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抽检量不低于2批次/千人。配合做好省民生实事关于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现场检查评价及供餐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4.认真落实市民生实事。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加大食品抽检力度。在全市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开展“肉菜鱼”等主要食用农产品快检,全年完成快检数量不少于190万批次。完成不少于9.41万批次食品抽检任务,达到每年每千人5批次,不合格处置率100%。(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5.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加大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6.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攻坚行动,围绕市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食品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加强重点区域整治,狠抓大要案,健全鲜活水产品、酒类食品等违法犯罪信息情报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行刑衔接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和传统侦查手段,强化线索的主动研判和预警能力建设,提升食品犯罪打击效能。(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全面加强风险管理7.强化风险排查整治。深化“守查保”专项行动成果,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等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梳理本行业、本领域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自泡酒专项整治,严防发生毒蘑菇、河豚鱼、湿米粉等食物中毒事件。对以往抽检不合格发现率较高的食品类别加强抽检,强化跟踪抽检。持续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8.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科学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开展本地特色食品的风险监测,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围绕本地重点食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紧盯非法添加、农药兽药残留等问题,有针对性开展抽检监测。将监督抽检和跟踪抽检有机结合,提高监管的靶向性。完善抽检监测信息通报机制,依法及时公开抽检信息,加强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控制产品风险。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全过程控制9.实施产地环境净化行动。加强土壤和水污染防治,持续做好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不安全、不上市”及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等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市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0.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不断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水平。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加快推进农批市场智慧管理升级。大力推进黄沙、江南两个超大型批发市场优化自建管理系统,实现入场经营者全覆盖信息化管理、入场重点食用农产品全过程信息化溯源。对“肉、菜、鱼”等食用农产品加大快速检测力度,全年全市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大型食用农产品销售新业态完成数量不少于190万批次。加快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程建设,推进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食品安全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1.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指导规范和组织实施,及时公开检查结果信息。全面落实食品销售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继续推进鲜活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加强大湾区城际联动、信息互通、社会共治,进一步加强鲜活水产品产销两地的区域间监管协作。开展酒类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酒类食品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酒类食品行为,督促酒类生产经营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落实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风险分级管理,实现对所有在营餐饮经营者完成线上风险分级并动态管理。加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及长者饭堂、医疗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重点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2.深入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聚焦“餐饮环境卫生提升年”,组织、指导餐饮单位加强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优化厨房布局和硬件设施,提升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推进餐饮企业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实现全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全覆盖。持续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以经营外卖为主未设堂食的网络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加强网络监测和监督抽检,及时对线上监测的问题开展线下实地核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配送过程管理,督促配送人员保持配送容器干净清洁,大力推广使用外卖餐食“食安封签”。(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3.持续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督促学校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在春、秋季开学期间以及中高考期间,组织对全市学校食堂、考点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全覆盖检查,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抽查考核。完善“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相关功能,健全工作机制,推动“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实际应用,不断提高校园食品安全智慧管理水平。按要求设置食品安全总监岗位,不断强化校园食品安全过程监管,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全面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排查,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深入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推进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14.积极推进“食在广州”品牌建设。制定“食在广州”品牌评定相关标准,强化品牌建设宣传,全面推动“名店、名厨、名品”的培育,提升餐饮行业品质,打造“食在广州”城市品牌,对符合条件的预包装食品使用“食在广州”品牌标签,促进全市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15.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时发布消费警示。精心组织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活动,鼓励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公益宣传。进一步拓展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问题。(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实施科学严格监管16.强化信用监管。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分级分类管理,持续推进食品经营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完善失联企业吊销出清制度,依法依规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7.加强智慧监管。加强食品生产监管业务系统运用,扩大非现场监督检查试点范围,完善监督检查电子化管理工作。持续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平台建设,优化平台功能,进一步加大应用推广力度,逐步提升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食品安全“互联网+”智慧监管。将智慧监管与信用监管、风险分级监管、网格化监管有机结合,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8.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基层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机构和企业自检实验室作用,共同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19.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在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的要求,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加快推进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食品监管培训工作,提升食品监管干部队伍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监管人员食品安全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研判预警、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强化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基层执法装备、执法车辆满足监管工作需要。(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计划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设,发挥好计量在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领域的支撑引领作用,服务本市重点产业发展和科创中心建设,在前期广泛征集意见、组织申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市法制计量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现决定以下项目纳入2023年度本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计划,具体名单见附件。请各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在规定的计划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制修订任务。附件: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计划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计划序号类别主要承担单位名 称备注1制定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热能表现场核查方法技术规范2制定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矩形花键量规校准规范3制定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重型柴油车OBD在线监控系统校准规范4制定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新生儿黄疸治疗箱校准规范5制定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外线杀菌灯辐照度校准规范6制定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全自动毛细管电泳仪校准规范7制定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电子气用痕量氧分析仪校准规范8制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织物防电磁辐射性能测试仪校准规范9制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防除颤效应测试仪校准规范10制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汽车用静电放电测试仪校准规范11制定上海精密计量测试研究所高速数传基带测试设备校准规范12制定沪东重机有限公司船用柴油机短型铠装热电偶校准规范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食品营养与安全关键技术研发”专项“冷链食品储运安全风险检测及智能监控关键技术研究”与“现场执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研发与应用示范”项目召开启动会
    3月30日,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检科院”)牵头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食品营养与安全关键技术研发”专项“冷链食品储运安全风险检测及智能监控关键技术研究”和“现场执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研发与应用示范”项目启动会暨实施方案论证会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采取线下线上结合的方式举行。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处长黄英明,市场监管总局科财司处长姚泽华、食品协调司调研员刘凯、食品经营司处长孙建平、特殊食品司处长于薇、食品抽检司调研员王晓峰、食品生产司主任科员张先芝,中国检科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陈颖、副院长张峰,项目和课题负责人、各参与单位代表参会。江南大学陈坚院士、中国农业科学院李培武院士、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研究员钱永忠、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吴永宁等14位来自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口岸技术机构和企业的专家组成项目咨询专家组分别对两个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食品营养与安全关键技术研发”专项“冷链食品储运安全风险检测及智能监控关键技术研究”与“现场执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研发与应用示范”项目召开启动会会上,陈颖代表牵头项目单位对参会的领导和专家表示欢迎,对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市场监管总局科财司、食品相关司以及各位专家长期以来对中国检科院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同时对我院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总体情况做了简单介绍,并就强化法人单位责任方面做了表态,强调法人单位要加强过程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注重科研诚信,全力做好保障工作。黄英明对项目的立项表示祝贺,同时对项目实施提出要求和希望,他表示要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法人责任制,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完成预定目标;夯实研发体系,实行协同创新,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要牢固树立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理念,提高整体效能;关注队伍建设,保证研究质量,打造人才队伍,坚守科研诚信;期待项目应用示范成果能够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并预祝项目顺利进行。姚泽华对项目的实施及管理提出了要求,希望项目牵头单位严格遵守法人责任制,做到履职尽责,为科研人员减负;严格把关经费使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凝练亮点,形成丰硕的科研成果,为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做好支撑服务。食品协调司、食品生产司、食品经营司、特殊食品司、食品抽检司相关领导对项目立项表示祝贺,指出希望通过本项目的实施真正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现场执法水平,为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项目负责人陈颖和张峰分别代表两个项目汇报了项目实施方案,详细介绍了项目研究背景、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和任务分解、预期绩效、组织管理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听取汇报后,各项目咨询专家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并就项目研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难点及成果应用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和建议。“冷链食品储运安全风险检测及智能监控关键技术研究”项目,针对冷链食品储运过程风险难以快速监测、储运过程风险难以有效阻控、储运过程风险监控效率低的问题,主要围绕我国在冷链食品储运安全风险检测及智能监控关键技术开展研究,预期成果将提升我国冷链食品储运安全智能管控能力,提高我国冷链食品储运安全技术保障水平,推动我国冷链食品产业和冷链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场执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研发与应用示范”项目,针对我国现场执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质量良莠不齐、智能化水平低、应用场景针对性不强,验证测试手段不足、质量评价规范缺失等问题,主要围绕一体化现场执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研发与应用示范方面开展研究,预期成果将提升我国食品安全快检现场执法智慧化水平,推动快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综合效能和治理能力。两个项目的实施,将有力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科技进步和监管技术进步,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 2010年煤炭行业检测标准项目计划公布
    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下达2010年煤炭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10年煤炭行业标准项目计划》下达给大家,请抓紧组织落实,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制定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   二、全国安标委煤矿分会及各煤炭行业标委会要加强标准起草工作的管理,及时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对按要求完成的标准项目,有关标委会要抓紧组织审查。   三、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要加强对标准制修订进展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确保标准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标准起草单位要及时向全国安标委煤矿分会或者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报告并说明理由。另外,对于此前未完成的标准项目计划,各单位要抓紧完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四月   附件: 2010年煤炭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表(标红字体为与分析测试直接相关的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性质 制定/修订 计划完成年限 技术归口单位 主要承担单位 代替标准号 1 煤矿灯房计算机管理系统技术条件 推荐 制定 2010 煤专标委会 济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煤科总院上海院、兖州矿业集团公司   2 大采高采煤技术规范 推荐 制定  2011 煤专标委会 山西晋城无烟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科总院、同煤集团有限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    3 氨气检测管 强制 修订 2010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沈阳院、重庆院,中国矿业大学等 MT 273-1994 4 氮氧化物检测管 强制 修订 2010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沈阳院、重庆院,中国矿业大学等 MT 272-1994 5 二氧化硫检测管 强制 修订 2010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沈阳院、重庆院,中国矿业大学等 MT 271 -1994 6 二氧化碳检测管 强制 修订 2010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沈阳院、重庆院,中国矿业大学等 MT 274-1994 7 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 强制 修订 2010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沈阳院、重庆院,中国矿业大学等 MT 867-2000 8 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校准仪通用技术条件 强制 修订 2010 煤安标委会 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科总院重庆院、中国矿业大学等 MT 424-1995 9 过滤式自救器用一氧化碳氧化催化剂 强制 修订 2010 煤安标委会 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科总院重庆院、中国矿业大学等 MT 869-2000 10 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 强制 修订 2011 煤安标委会 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科总院重庆院、中国矿业大学等 MT 423-1995 11 矿用电化学式硫化氢传感器技术条件 强制 制定 2011 煤安标委会 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科总院重庆院、中国矿业大学等   12 煤矿用携带型气体测定仪器通用技术条件 强制 修订 2011 煤安标委会 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科总院重庆院、中国矿业大学等 MT 563-1996 13 煤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强制 修订 2011煤安标委会 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科总院重庆院、中国矿业大学等 MT 709-1997 14 气体检测管用蛇腹形负压式采样器技术条件 推荐 修订 2011 煤安标委会 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科总院重庆院、中国矿业大学等 MT/T 630-1996 15 气体检测管用圆筒形负压式采样器技术条件 推荐 修订 2011 煤安标委会 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科总院重庆院、中国矿业大学等 MT/T 628-1996 16 气体检测管用圆筒形正压式采样器技术条件 推荐 修订 2011 煤安标委会 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科总院重庆院、中国矿业大学等 MT/T 629-1996 17 氢气检测管 强制 修订 2011 煤安标委会 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科总院重庆院、中国矿业大学等 MT 276-1994 18 氧气检测管 强制 修订 2011 煤安标委会 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科总院重庆院、中国矿业大学等 MT 275-1994 19 矿用本质安全型电动球阀 推荐 制定 2011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重庆院、沈阳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 矿用差压传感器通用技术条件 推荐 修订 2010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重庆院、沈阳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MT393-1995 21 矿用称重传感器通用技术条件 推荐 制定 2011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重庆院、沈阳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2 矿用气动隔膜泵 推荐 制定 2011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重庆院、沈阳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3 矿用往复式柱塞泵 推荐 制定 2011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重庆院、沈阳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4 化学氧呼吸器 强制 制定 2011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重庆院、沈阳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5 煤矿用配气装置(分压法)技术条件 推荐 修订 2010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重庆院、沈阳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MT/T 842-1999 26 煤矿局部用压缩式制冷装置 强制 制定 2011 煤安标委会 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唐山开诚电控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新汶矿业集团公司   27 煤矿用电雷管静电感度测定方法 强制 修订 2010 煤安标委会 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科总院淮北爆破所、山东科技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MT 379-1995 28 爆破母线技术条件 强制 修订 2010 煤安标委会 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科总院淮北爆破所、山东科技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MT 376-1995 29 煤矿用阻燃输送带接头试验方法 推荐 修订 2010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上海院、中国矿业大学、山西焦煤集团公司 MT 318-92及MT/T318.1-1997 30 煤矿井下用塑料管材 第11部分:钢丝网骨架聚乙烯管材 强制 制定 2011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上海院、中国矿业大学、山西焦煤集团公司   31 煤矿用阻燃钢丝绳牵引输送带 强制 修订 2010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上海院、中国矿业大学、山西焦煤集团公司 MT 669-1997 32 煤矿地下水管理模型技术要求 推荐 修订 2010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西安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山东科技大学 MT/T761-1997 33 数值法预测矿井涌水量技术规范 推荐 修订 2010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西安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山东科技大学 MT/T 778-1998 34 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 推荐 修订 2010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西安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山东科技大学 MT/T632-1996 35 被动式隔爆水槽(袋)安装技术规范 强制 制定 2010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重庆院、沈阳院,中国矿业大学   36 煤矿在用一氧化碳传感器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强制 制定 2011 煤安标委会 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煤科总院沈阳院、中国矿业大学   37 煤矿带式输送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推荐 制定 2010 煤专标委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科总院常州自动化院、上海院,平煤神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有限责任公司   38 煤矿瓦斯巡检监测系统技术条件 强制 制定 2010 煤专标委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科总院常州自动化院、平煤神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有限责任公司   39 矿井漏泄通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推荐 制定 2010 煤专标委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科总院常州自动化院、沈阳院,平煤神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有限责任公司   40 矿用胶轮车运输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推荐 制定 2010 煤专标委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科总院常州自动化院、合肥工大高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有限责任公司、常州科研试制中心   41 矿用轨道衡 推荐 制定 2010 煤专标委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科总院常州自动化院、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有限责任公司   42 煤矿立井井筒地面预注浆用注浆泵 推荐 制定 2010 煤专标委会 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煤科总院建井分院、兰州盛达采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43 整体移动金属模板 推荐 制定 2010 煤专标委会 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煤科总院建井分院、中煤第一建设公司、中煤第五建设公司   44 煤矿用隔爆型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 推荐 制定 2010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上海院、沈阳院,电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南京双京电气有限公司   45 煤用多供介无压给料无压三产品重介质旋流器 推荐 制定 2010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唐山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46 煤用浓缩分级旋流器 推荐 制定 2010 煤专标委会 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煤科总院唐山院、中国矿业大学   47 煤矿井下有线随钻测量钻杆 推荐 制定 2010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西安院、陕西罗克岩土工程公司、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48 刮板输送机用减速器 推荐 修订 2010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太原院、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MT/T 148-1997、MT/T 101-2000 49 刮板输送机用限矩型液力偶合器 推荐 修订 2010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太原院、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MT/T 208-1995、MT/T 100-1995 50 煤矿用隔爆型离心泵 推荐 修订 2010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唐山院、辽源煤矿水泵厂、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等 MT/T114-2005 51 煤矿用隔爆型潜水电泵 推荐 修订 2010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唐山院、沈阳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等 MT/T671-2005 52 滚筒采煤机 通用技术条件第4部分:电气控制系统 推荐 制定 2010 煤专标委会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煤科总院上海院、淮南矿业集团公司   53 采煤机螺旋滚筒 推荐 修订 2010 煤专标委会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凯南麦特(徐州)有限公司、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有限责任公司 MT/T 321-2004 54 采煤机滚筒连接方式及其参数 推荐 修订 2010 煤专标委会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西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MT/T 140-2004 55 煤矿用输送带机械接头 推荐 修订 2010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上海院、中煤平朔煤业有限公司、上海高罗输送装备有限公司 MT/T318.1-1997;MT/T319-2006 56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张紧装置技术条件 推荐 制定 2011 煤专标委会 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有限责任公司、兖矿集团   57 煤仓煤位传感器 推荐 制定 2011 煤专标委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科总院常州自动化院、平煤神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有限责任公司   58 矿用提升计量仪 推荐 制定 2011 煤专标委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科总院常州自动化院、平煤神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有限责任公司   59 煤矿用馈电状态传感器 推荐 制定 2011 煤专标委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科总院常州自动化院、平煤神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有限责任公司   60 煤矿用胶带撕裂传感器 推荐制定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常州自动化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平煤神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有限责任公司   61 煤矿用胶带煤位传感器 推荐 制定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常州自动化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科总院重庆院、平煤神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有限责任公司   62 矿用光缆 推荐 制定 2011 煤专标委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科总院常州自动化院、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有限责任公司、煤科总院上海院   63 煤矿通信、监控、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强制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常州自动化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平煤神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有限责任公司,煤科总院沈阳院、重庆院MT 209-1990 64 煤矿通信、监控、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基本试验方法 推荐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常州自动化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平煤神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有限责任公司,煤科总院沈阳院、重庆院 MT 210-1990 65 煤矿通信、监控、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质量检验规则 推荐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常州自动化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平煤神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有限责任公司,煤科总院沈阳院、重庆院 MT 211-1990 66 GXS细粒分级筛 推荐 修订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唐山院、唐山国选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内蒙赤峰公格营子煤矿洗煤厂 MT/T659-1997 67 煤用筛分设备型号编制方法 推荐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唐山院、唐山国选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内蒙赤峰公格营子煤矿洗煤厂 MT/T154.9-1996 68 液压驱动式动筛跳汰机 推荐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唐山院、内蒙赤峰公格营子煤矿洗选厂、北京工业大学 MT/T269-92 69 煤用分选设备型号编制方法 推荐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唐山院、唐山国选精煤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科技大学 MT/T 154.7-1997 70 机械振动给料机 推荐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唐山院、唐山国选精煤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科技大学 MT/T 527-1995 71 煤用两产品圆锥形重介质旋流器 推荐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唐山院、唐山国选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开滦建设集团 MT-/T268-1992 72 悬臂式掘进机液压缸内径活塞杆及销轴直径系列 推荐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太原院、佳木斯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凯盛重工有限公司 MT/T 472-1996 73 锚喷支护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推荐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山东科技大学、兖州矿业集团公司、煤科总院、科达集团 MT/T 5015-96 74 滑移顶梁液压支架通用技术条件 强制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煤科总院检测分院、同煤集团 MT 458-1995 75 气垛支架 推荐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河北定兴亚南密封件厂 MT 644-1997 76 缓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顶(底)板分类 推荐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煤科总院、新汶矿业集团公司 MT/T 554-1996、MT/T 553-1996 77 缓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底板抗压入特性测定方法 推荐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煤科总院、莒县恒达矿山仪器有限公司 MT/T 874-2000 78 煤矿井下用水-乙二醇型难燃液压液 推荐 制定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检测分院、煤炭工业北京矿用油品检测中心、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79 煤矿开采沉陷预测方法 推荐 制定 2011 煤专标委会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山东科技大学   80 煤矿坑道钻探用常规钻杆 推荐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西安院、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宇岩土工程公司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 MT/T 521-2006 81 矿用地震勘探检波器 推荐 制定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西安院、中国矿业大学、煤科总院重庆院   82 刮板输送机用液力偶合器易爆塞 推荐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 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煤科总院太原院、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MT/T 466-1995 83 履带式刮板连续输送系统 推荐 制定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太原院、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4 刮板输送机铸造槽帮型式、尺寸 推荐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 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科总院太原院、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MT/T 864-2000 85 履带式转载破碎机 推荐 制定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太原院、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86 移动仓储式刮板转载机 推荐 制定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太原院、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87 水力采煤用液控水枪 推荐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唐山院、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票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MT/T309-1992 88 高压水管楔式快速接头  推荐 修订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唐山院、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票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票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MT/T310-1992 89 连续采煤机 截割滚筒 推荐 制定 2011 煤专标委会 煤科总院太原院、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90 工业型煤落下强度测定方法 推荐 修订 2010 煤炭标委会 煤科总院煤炭分析实验室、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山东科技大学 MT/T925-2004 91 工业型煤热稳定性测定方法 推荐 修订 2010 煤炭标委会 煤科总院煤炭分析实验室、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山东科技大学 MT/T924-2004 92 库仑测硫仪通用技术条件 推荐 修订 2010 煤炭标委会 煤科总院煤炭分析实验室、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山东科技大学 MT/T935-2005 93 烟煤奥阿膨胀计通用技术条件 推荐 修订 2010 煤炭标委会 煤科总院煤炭分析实验室、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山东科技大学 MT/T938-2005 94 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仪通用技术条件 推荐 修订 2010 煤炭标委会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分析实验室、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山东科技大学 MT/T937-2005 95 矿井(建井)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推荐 制定 2011 煤炭标委会 煤科总院西安院、陕西省煤炭地质测量技术中心、山东省煤田地质局、山东科技大学   96 煤矿井筒检查孔技术规范 推荐 制定 2011 煤炭标委会 煤科总院西安院、陕西省煤炭地质测量技术中心、山东省煤田地质局、山东科技大学   97 实验室用选煤浮选机技术条件 推荐 制定 2011煤炭标委会 呼和浩特科达煤化研制服务中心、煤科总院唐山院、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   98 煤岩分析方法一般规定 推荐 修订 2010 煤炭标委会 煤科总院西安院、中国矿业大学、山东科技大学 MT/T507-1995 99 煤系高岭岩(土)及其煅烧土沉降体积测定方法 推荐 修订 2010 煤炭标委会 煤科总院西安院、中国矿业大学、山东科技大学 MT/T799-1999 100 煤系高岭岩(土)煅烧土白度测定方法 推荐 修订 2010 煤炭标委会 煤科总院西安院、中国矿业大学、山东科技大学 MT/T800-1999 101 煤系高岭岩(土)及其煅烧土悬浮性能测定方法 推荐 修订 2010 煤炭标委会 煤科总院西安院、中国矿业大学、山东科技大学 MT/T801-1999 102 烟煤的镜质组密度离心分离方法 推荐 修订 2010 煤炭标委会 煤科总院西安院、中国矿业大学、山东科技大学 MT/T807-1999 103 煤炭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强制 制定 2011 煤炭标委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档案分会、中国矿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   104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监控装置技术条件 推荐 制定  2011 煤专标委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合肥工大高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煤科总院常州自动化院   105 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检验规范 推荐 制定 2010 煤安标委会 山东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信电学院电气工程研究所、煤科总院沈阳院、山东科技大学   106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强制 修订 2011 煤安标委会 煤科总院重庆院、沈阳院,中国矿业大学 MT 390-1995 107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 参数和尺寸 推荐 修订 2010 煤专标委会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太原研究院、中国矿业大学 MT/T 73-1992、MT/T 400-1995、MT/T 414-1995、MT/T 656-1997 108 矿井水预处理净水装置技术条件 推荐 制定 2011 煤炭标委会 江苏天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煤科总院北京煤化工分院、中煤上海大屯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109 煤矿井下压裂设计施工规范 强制 制定 2011 煤安标委会 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国家瓦斯治理工程中心、煤科总院重庆院、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 农业部下达2010年生鲜乳抗生素残留检测计划通知
    为加强生鲜乳抗生素残留监控工作,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根据各地奶畜养殖情况和生鲜乳质量状况,现下达《2010年生鲜乳抗生素残留检测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农医发[2010]32号   为加强生鲜乳抗生素残留监控工作,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根据各地奶畜养殖情况和生鲜乳质量状况,现下达《2010年生鲜乳抗生素残留检测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计划》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北京市等32个省(区、市)兽药监察所承担。自发文之日起至年底,各任务承担单位要组织开展4次集中抽样检测。   二、本《计划》检测样品应从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各地应根据当地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站布局情况制定抽样工作方案。抽样范围、抽样比例要最大限度反映当地生鲜乳质量真实状况。要掌握均衡抽样、提高样品覆盖面原则,不得集中抽样、集中检测或同一地点重复抽样。   三、样品抽取、检验工作所涉及的抽样要求、技术操作要点及检测数据报表格式,参照《2010年残留监控计划》相应要求执行。其中检测方法和残留限量按《生鲜乳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附件2)执行。   四、经确证方法检测出的超标结果,检测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由其依法组织追溯、调查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查处。超标结果要同时上报我部兽医局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残留办),调查和查处结果应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畜牧业司。   五、本《计划》是《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8号,以下简称《2010年残留监控计划》)的重要补充和组成部分,各地要认真做好两个计划的衔接和组织实施。   六、各任务承担单位每两个月向残留办上报一次检测数据。检测数据报送应与《2010年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分开报送。   七、残留办负责检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和生鲜乳兽药残留工作报告的编写,并于12月20日前将工作报告报我部兽医局。   八、为从源头控制生鲜乳安全隐患,切实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0]17号),切实加强生鲜乳抗生素残留检测工作的监督、指导,依法规范奶牛养殖安全用药活动,遏制滥用抗生素违规行为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奶牛用兽药违法行为,保证奶牛用药安全 加强生鲜乳收购监管和抗生素残留检测,防止抗生素残留超标生鲜乳流入市场。   九、实施本《计划》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兽医局和畜牧业司反映。涉及的检测标准、检测技术及检测数据报送等方面的问题请与残留办联系。
  • 110万!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划采购检测仪器
    项目概况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仪器采购 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查阅、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 年10月14日9点 00 分(北京时间) 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21AMMHX00192项目名称: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仪器采购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t询价预算金额:110万元最高限价:110万元采购需求:本项目采购内容为一台进口气相色谱仪、一台进口离子色谱仪、一台厌氧培养箱,具体内容详见询价通知书。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日内完成全部供货及安装验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1年9月29日至2021年10月8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hefei.gov.cn/);方式:(1)供应商须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查阅询价通知书。首次登录须持有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2)询价通知书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节假日休息)拨打0551-68110066(非项目咨询)。售价:每套人民币0元整。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10月14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加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五、开启时间:2021年10月14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楼1号开标室[巢湖市太湖山路原老党校(阳光花园小区大门对面)]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网上获取后供应商可直接下载询价通知书。2、询价通知书获取中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5:30,节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3、供应商应合理安排询价通知书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询价通知书无法获取,责任自负。4、特别说明:供应商如未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网上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无论其是否递交了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均投标无效。供应商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了网上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但未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解密的,投标无效。5、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供应商无需前往开标现场。6、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巢湖市健康东路与银屏路交叉口联系方式:周主任电话:0551-8218998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巢湖市半汤路中央领域小区2#楼房101铺联系方式:潘工1390565113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潘工电  话:13905651131
  • 药监局下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更具有针对性。《计划》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沙拉、凉拌菜、生食水产品、鲜榨果蔬汁、熟肉制品、非发酵豆制品、盒饭等高风险食品和餐盒、一次性筷子、集中消毒餐具等餐饮具进行重点抽检,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二是更具有科学性。《计划》的抽检内容,是根据2009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食物中毒报告及日常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评估和综合评价确定的。三是更具可操作性。《计划》将国家统一要求与各省实际情况相结合,既包括全国必检的品种,也包括各省(区、市)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选择的可选品种和自行安排的抽检品种。   《计划》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完成。国家局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组织开展相关绩效评估。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综合研判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组织制定了《2023年度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计划》,现予以发布。做好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守稳守牢质量安全底线,服务质量强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3年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计划,共包括218种产品,其中,电子电器31种,农业生产资料7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48种,电工及材料产品18种,机械及安防产品35种,日用及纺织品36种,轻工产品26种,食品相关产品17种。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抽查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计划外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3月20日2023年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计划(218种)一、电子电器(31种)1.家用电器(18种):房间空气调节器、净水器、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风扇、电冰箱、电热水壶、电热毯、空气净化器、按摩器具、厨房机械、电热饭盒、电热暖手(脚)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室内加热器、电磁灶、微波炉、自动电饭锅、冷柜2.电子产品(6种):微型计算机、液晶显示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电源适配器、移动电源、打印机3.网络通讯产品(4种):服务器、路由器、移动电话、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4.照明光源及灯具(3种):读写台灯、固定式通用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二、农业生产资料(7种)1.化肥(4种):复合肥料、磷肥、氮肥、有机肥料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1种):泵、农用地膜、滴灌带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48种)1.建筑材料(16种):建筑防水卷材、冷轧带肋钢筋、热轧带肋钢筋、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建筑用钢化玻璃、建筑用夹层玻璃、建筑用中空玻璃、混凝土外加剂、建筑用密封胶、硅酸盐水泥熟料、水泥、混凝土输水管、胶粘剂、建筑轻质隔墙条板、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2.装饰装修材料(21种):实木复合地板、刨花板、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采暖用散热器、聚乙烯(PE)管材、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壁纸、铝合金建筑型材、陶瓷砖、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PVC)型材、干混砂浆、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卫生陶瓷、纸面石膏板、防盗安全门、智能坐便器3.建筑涂料(6种):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外墙涂料、地坪涂装材料、木器涂料、溶剂型油漆、建筑防水涂料4.水暖五金(5种):陶瓷片密封水嘴、淋浴用花洒、卫生洁具及暖气管道用直角阀、卫生洁具软管、家用不锈钢水槽四、电工及材料产品(18种)1.低压电器和电器附件(4种):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断路器、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2.非金属材料(5种):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粉煤灰、民用型煤、人造金刚石微粉、石墨及石墨制品3.其他电工及材料产品(9种):电线电缆、铅酸蓄电池、小功率电动机、互感器、电力变压器、砂轮、电动工具(电钻、角向磨光机)、工具(扳手、卷尺、螺钉旋具)、镁碳砖五、机械及安防产品(35种)1.车辆相关产品(14种):车用柴油、车用乙醇汽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动汽车充电桩、车用尿素水溶液、发动机润滑油、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汽车轮胎、电动自行车电池、车用汽油清净剂、车用压缩天然气、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辆制动液、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2.防爆电气(2种):防爆电机、防爆电器3.劳保用品(3种):安全帽、保护足趾安全(防护)鞋、防护服装(防静电服、阻燃服)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7种):井盖、锁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车载常压罐体、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工业及商业可燃气体探测器、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5.计量器具(5种):冷水水表、电能表、膜式燃气表、电磁流量计、热能(量)表六、日用及纺织品(36种)1.儿童学生用品(11种):童车、玩具、童鞋、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校服、包书皮、书包、学生文具、运动头盔、儿童家具、儿童泳圈2.纺织品(17种):休闲服装、衬衫、窗帘、毛针织品、帽子、袜子、围巾披肩、床上用品、冲锋衣、羽绒制品、毛巾制品、棉服装、内衣、熔喷布、无纺布、睡衣居家服、西服大衣3.箱包鞋类(3种):旅行箱包、老年鞋、皮鞋4.其他日用品(5种):皮腰带、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蒸汽眼罩、笔、条码符号印制品七、轻工产品(26种)1.家具(4种):木制家具、办公家具、卫浴家具、软体家具2.化工产品(4种):次氯酸钠、危险化学品(工业碱酸)、工业过氧化氢、液化石油气3.眼镜产品(6种):老视成镜、配装眼镜、防蓝光眼镜、太阳镜、眼镜架、眼镜镜片4.其他轻工产品(12种):电动自行车、贵金属饰品、湿巾、卫生纸、纸尿裤(片、垫)、金及其饰品、银及其饰品、洗手液、牙刷、洗衣液、假发制品、仿真饰品八、食品相关产品(17种)1.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5种):复合膜袋、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塑料购物袋、食品用塑料编织袋2.金属材质食品相关产品(4种):不锈钢餐厨具、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不锈钢锅3.其他食品相关产品(8种):日用陶瓷餐饮具、餐具洗涤剂、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一次性纸餐饮具、一次性竹木筷、竹砧板、玻璃食品瓶罐、奶瓶奶嘴
  • 2018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公布 涉及仪器设备2种
    p   3月13日电,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日前发布《2018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共涉及219种产品,包括日用及纺织品26种、电子电器产品39种、轻工产品23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31种、农业生产资料17种、机械及安防产品41种、电工及材料产品38种、食品相关产品4种。 /p p   质检总局称,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现行标准情况和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将网络投票中公众关注度较高的产品全部纳入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突出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点产品。 /p p   在按计划开展国家监督抽查的同时,质检总局也将根据工作实际的需要,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p p    strong 2018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219种) /strong /p p    strong 一、日用及纺织品(26种) /strong /p p   1. 儿童用品(8种):玩具、童车、童鞋、皮凉鞋、皮鞋、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电动童车 /p p   2. 纺织品(11种):羊绒针织衫、西服大衣、针织内衣、休闲服装、床上用品、衬衫、泳衣、冲锋衣、毛巾、袜子、羽绒服装 /p p   3. 箱包鞋类(3种):旅行箱包、背提包、旅游鞋 /p p   4. 文体用品(4种):运动头盔、学生用品、轮滑鞋、室外健身器材 /p p    strong 二、电子电器(39种) /strong /p p   1. 家用电器(21种):电冰箱、电烤箱及烘烤器具、吸油烟机、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磁灶、电压力锅、室内加热器、厨房机械、电热水壶、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房间空气调节器、储水式电热水器、食具消毒柜、电风扇、快热式电热水器、热泵热水机(器)、自动电饭锅、电热毯、按摩器具、挂烫机、空气净化器 /p p   2. 电子产品(12种):笔记本电脑、液晶显示器、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机顶盒、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路由器、有源音箱、移动电话、彩色电视机、安全隔离网闸 /p p   3. 照明光源及灯具(4种):可移式通用灯具、LED控制装置、固定式通用灯具、LED照明产品 /p p   4. 其他电子电器(2种):电动平衡车、摄像头(安防) /p p    strong 三、轻工产品(23种) /strong /p p   1. 家用纸制品(5种):纸尿裤(片、垫)、卫生巾(含卫生护垫)、纸巾纸、湿巾、卫生纸 /p p   2. 家用燃气用具(2种):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燃气灶 /p p   3. 家化产品(4种):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洗手液、家用清洁剂 /p p   4. 家具(4种):儿童家具、沙发、办公椅、棕纤维弹性床垫 /p p   5. 残疾人用品(1种):单臂操作助行器 /p p   6. 其他轻工产品(7种):眼镜、牙刷、瓦楞纸箱、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业用香精香料、自行车、烟花爆竹 /p p   strong  四、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31种) /strong /p p   1. 建筑材料(14种):热轧带肋钢筋、建筑防水卷材、太阳能光伏组件用减反射膜玻璃、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及管件、建筑用钢化玻璃、建筑用外墙涂料、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热轧光圆钢筋、水泥、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土工合成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输水管 /p p   2. 装饰装修材料(17种):聚乙烯(PE)管材、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防盗安全门、实木复合地板、壁纸、采暖散热器、陶瓷坐便器、陶瓷砖、卫生陶瓷(洗面器)、沐浴用花洒、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卫生软管、陶瓷片密封水嘴、智能坐便器、建筑用密封胶 /p p   strong  五、农业生产资料(17种) /strong /p p   1. 化肥(3种):复混肥料、磷肥、氮肥 /p p   2. 农业机械(12种):稻麦联合收割机、旋耕机、植物保护机械、播种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饲料加工机械、单缸柴油机、通用小型汽油机、碾米机、棉花加工机械、机动脱粒机、泵 /p p   3. 其它农业生产资料(2种):滴灌带、农用薄膜 /p p   strong  六、机械及安防产品(41种) /strong /p p   1.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2种):锁具、电子门锁 /p p   2. 车辆相关产品(10种):发动机润滑油、汽车轮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摩托车轮胎、汽车安全带、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内饰材料、制动软管、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辆制动液 /p p   3. 抽油设备(3种):抽油泵、抽油杆及接箍、抽油机 /p p   4. 防爆电器(2种):防爆电机、防爆灯具 /p p   5.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1种):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p p   6. 机床(4种):磨床、加工中心、木工机床、铣床钻床 /p p   7.计量器具(4种):电能表、水表、电子计价秤、膜式燃气表 /p p   8.金融设备(1种):人民币鉴别仪 /p p   9.劳保产品(4种):安全带、日常防护型口罩、安全帽、安全网 /p p   strong  10.仪器设备(2种):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 /strong /p p   11.税控收款机(1种):税控收款机 /p p   12.通用机械(2种):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横机 /p p   13.危险化学品包装(1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p p   14.消防器材(3种):消防应急灯具、消防水带、手提式灭火器 /p p   15.钻井悬吊工具(1种):钻井悬吊工具 /p p    strong 七、电工及材料产品(38种) /strong /p p   1. 材料类产品(4种):阀门、砂轮、钢丝绳、非金属密封板 /p p   2. 电工产品(19种):高强度紧固件、电弧焊机、电动工具、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小型断路器、电线组件、电力变压器、复合外套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光伏并网逆变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隔离开关、器具开关、步进电动机、三相异步电动机、永磁直流电动机、配电箱(配电板)、电线电缆 /p p   3.电力金具(1种):电力金具 /p p   4.电力调度通讯设备(2种):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电力线阻波器 /p p   5.电力整流器(1种):电力整流器 /p p   6.金属材料(1种):不锈钢材 /p p   7.金属制品(1种):轧钢辊 /p p   8.铝、钛合金加工产品(2种):铝合金建筑型材、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p p   9.蓄电池(1种):蓄电池 /p p   10.输电线路铁塔(1种):输电线路铁塔 /p p   11.铜及铜合金管材(1种):铜及铜合金管材 /p p   12.橡胶制品(4种):汽车V带、橡胶密封制品、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阻燃输送带 /p p    strong 八、食品相关产品(4种) /strong /p p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 /p
  • 蓝天三年行动计划发布 监测区域、能力全面升级
    p   今日,国务院正式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此次《三年行动计划》与“大气十条”一样规定了十条要求,每一个要求同样标准了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但与“大气十条”相比,具体要求内容有了不少改变。 /p p    strong 行动重点区域改变 /strong /p p   在“大气十条”中,重点区域包括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此次重点领域改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具体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等 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p p    strong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由城市级扩展到区县级 /strong /p p   “大气十条”执行过程中,我国建设了由1436个国控站点组成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此次《行动计划》中要求加强区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具体要求为: /p p   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东部、中部区县和西部大气污染严重城市的区县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2018年底前,重点区域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重点区域各城市和其他臭氧污染严重的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重点区域建设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研究发射大气环境监测专用卫星。(生态环境部牵头,国防科工局等参与) /p p    strong VOCs排放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strong /p p   我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前主要针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重金属排放比较多的企业,此次《行动计划》要求将VOCs排放企业也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要求如下: /p p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 2020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生态环境部负责) /p p    strong 移动源监测提到新高度 /strong /p p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8年底前,重点区域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其他区域2019年底前建成。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重点区域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研究成立国家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建设区域性国家机动车排放检测实验室。(生态环境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科技部等参与) /p p   全文链接: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80703/466931.s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a /p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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