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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编制规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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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编制规则标准相关的资讯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9288f24a-fec5-40bf-8611-7bfdedf8b4fc.jpg" title=" 201809110813362785.png" alt=" 201809110813362785.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定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制定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六)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七)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九)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十一)职能转变。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审批事项取消或者改为备案。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高风险的实行许可管理,低风险的实行备案管理。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3.有效提升服务水平。加快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进电子化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及时发布药品注册申请信息,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和申报。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4.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1.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并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2.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3.与商务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商务部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4.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会议文件。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二)政策法规司。研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组织起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管理工作。承担普法宣传工作。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三)药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标准、技术指导原则,拟订并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制度、检查研制现场、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四)药品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并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五)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规则、命名规则和编码规则,拟订并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制度。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承担组织检查研制现场、查处违法行为工作。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并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七)化妆品监督管理司。组织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承担拟订化妆品检查制度、检查研制现场、依职责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八)科技和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研究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的科学工具和方法,研究拟订鼓励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实验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协调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九)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执业药师资格管理工作。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1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稽查专员6名,正副司长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29日起施行。 /p p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p
  • 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根据《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负责编制的团体标准《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诚挚邀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上述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 3)。该标准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4 日,请在截止日期前将意见反馈至协会联系人邮箱。联系方式:陈菲 025-83197665 13913909532(微信)邮箱:njhbxh@163.com 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24年5月15日关于征求《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pdf附件1、《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编制说明.pdf附件3、《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征求意见表.xlsx
  • 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立项团体标准《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
    各有关单位:根据《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申请的团体标准《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经我会组织专家评审,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请起草单位按照协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严格把控标准质量关,切实提高标准制订的质量和水平,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实效性,按期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如有单位或个人对该标准项目存在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会秘书处,逾期视作无意见。 联系方式:陈菲 13913909532(微信)邮箱:njhbxh@163.com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23年12月4日宁环协〔2023〕50号-关于团体标准《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立项的通知.PDF
  • 关于邀请参加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检验检测电子商务管理指南》编制的函
    p   各有关单位: /p p   根据 “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通知”(国认科[2015]44号)要求,由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检验检测电子商务管理指南》(计划编号:2015RB036)的编制工作。 /p p   为使本标准的编制更加科学、合理、系统和可操作,并保证项目按时完成,将由我公司负责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吸纳业内有代表性的检验检测机构、电子商务从业机构及相关企业作为参编单位。如有意向参加本标准的编制工作,请填写回执(附件)并加盖公章,于2015年8月30日前邮寄至我单位,也可扫描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p p   对各编制单位的要求如下: /p p   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参加此项标准编制工作,确定1人参加标准编制。为保证标准编制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若无特别情况,整个标准编制工作过程中将不作参编人员的变动。 /p p   联系人:孙宏娟 樊武琨 /p p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 /p p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楼126室 /p p   邮编:100024 /p p   联系电话:010-51167694/51167903,13381289857 /p p   电子邮箱:zcyj@ctc.ac.cn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2/ueattachment/ebc117ad-5ae3-4af4-901a-7dca38eee4be.pdf" style=" line-height: 16px " 检验检测电子商务管理指南参编邀请函.pdf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8月3日 /p
  •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罐头分技术委员发布《罐头食品检验规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1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2《罐头食品检验规则》行业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附件3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 宁夏质量技术协会立项《一次性竹筷中致病菌检验 采样和检验处理》等10项团体标准
    各相关单位:根据《宁夏质量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宁夏质量技术协会经专家研究审核,决定对《一次性竹筷中致病菌检验 采样和检验处理》、《产可得然胶土壤杆菌快速检验 实时荧光PCR法》、《液体食品接触用塑料复合膜袋类产品微生物学检验采样和检样处理规程食品》、《绝热用硅酸铝棉针刺毯》、《机械加工检验规范》、《一次性内镶式滴灌带(修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规范》、《医用超声成像设备临床使用管理与质量控制规范》、《医用超声探头消毒卫生要求》、《中老年女性盆底超声检测技术规程》团体标准批准立项,现予以公示。请参与起草单位严格按照《宁夏质量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要求,严把质量关,加强组织协调,增强本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确保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标准编制工作。标准制定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宁夏质量技术协会秘书处。联系人:杨老师 电 话:0951-8762976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南街292号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标准建设 提高检验检测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下为《实施意见》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药品监管改革深入推进,创新、质量、效率持续提升,医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得到更好满足。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存在的短板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人民群众对药品监管改革的获得感。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更好保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基础、补短板、破瓶颈、促提升,对标国际通行规则,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监管创新,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工作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加快制修订配套法规规章。及时清理完善规范性文件,有序推进技术指南制修订,构建更加系统完备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二)提升标准管理能力。加快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相关标准工作机制。继续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强化药品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标准管理制度措施,加强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完善医疗器械标准体系,构建化妆品标准体系,加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统筹协调。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标准协调,提升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加强标准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标准服务水平。  (三)提高技术审评能力。瞄准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需求,整合现有监管资源,优化中药和生物制品(疫苗)等审评检查机构设置,充实专业技术力量。优化应急和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研审联动工作机制,鼓励新技术应用和新产品研发。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审评决策中的作用,依法公开专家意见、审评结果和审评报告。优化沟通交流方式和渠道,增加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会议沟通频次,强化对申请人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健全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进口相关制度。建立国家药物毒理协作研究机制,强化对药品中危害物质的识别与控制。  (四)优化中药审评机制。遵循中药研制规律,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特色审评证据体系,重视循证医学应用,探索开展药品真实世界证据研究。优化中成药注册分类,加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管理。完善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  (五)完善检查执法体系。落实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有关部署,加快构建有效满足各级药品监管工作需求的检查员队伍体系。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重大案件查办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药品检查机构建设,充实检查员队伍,延伸监管触角。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强化检查的突击性、实效性。加强境外检查,把好进口药品质量关。建立检查力量统一调派机制。国家药品检查机构根据重大监管任务需要,统一指挥调派各级检查员。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检查稽查工作需要,统筹调派辖区内药品检查员。鼓励市县从事药品检验检测等人员取得药品检查员资格,参与药品检查工作。  (六)完善稽查办案机制。加强药品稽查队伍建设,强化检查稽查协同和执法联动,完善省级市场监管与药品监管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综合执法队伍中加强药品监管执法力量配备,确保其具备与监管事权相匹配的专业监管人员、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及时通报重大案件信息、移送涉嫌药品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药品尤其是疫苗违法犯罪行为。  (七)强化监管部门协同。落实监管事权划分,加强跨区域跨层级药品监管协同指导,强化国家、省、市、县四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协同。加强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健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人员调派等工作衔接机制,完善省、市、县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形成药品监管工作全国一盘棋格局。  (八)提高检验检测能力。瞄准国际技术前沿,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龙头、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为骨干、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为依托,完善科学权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加快推进创新疫苗及生物技术产品评价与检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纳入国家实验室体系。持续加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快建设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实验室,补齐检验检测能力短板。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对市县级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开展能力达标建设。  (九)提升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巩固提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推进省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批签发能力建设,依法依规将符合要求的省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指定为国家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机构。  (十)建设国家药物警戒体系。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体系建设和省、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制定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推进与疾控机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数据联动应用。  (十一)提升化妆品风险监测能力。整合化妆品技术审评审批、监督抽检、现场检查、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执法稽查等方面的风险信息,构建统一完善的风险监测系统,形成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推进化妆品安全风险物质高通量筛查平台、快检技术、网络监测等方面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化妆品安全风险的及时监测、准确研判、科学预警和有效处置。  (十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各级人民政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强化应对突发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检验检测、体系核查、审评审批、监测评价等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加强国家药监局安全应急演练中心建设,开展常态化药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各级负责药品监管机构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国家参考品原料样本应急调用机制,有效维护应急检验设备设施,强化应急关键技术研发。  (十三)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制定统一的药品信息化追溯标准,实行药品编码管理,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追溯责任。构建全国药品追溯协同平台,整合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追溯信息,从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药品等开始,逐步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逐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加强与医疗管理、医保管理等衔接。发挥追溯数据在风险防控、产品召回、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作用,提升监管精细化水平。  (十四)推进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大数据应用,提升从实验室到终端用户全生命周期数据汇集、关联融通、风险研判、信息共享等能力。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品种档案建设与应用,加强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企业、第三方平台等有关数据开发利用,研究探索基于大数据的关键共性技术与应用,推进监管和产业数字化升级。  (十五)提升“互联网+药品监管”应用服务水平。推动工业互联网在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药品等监管领域的融合应用。建立健全药品注册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系统和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推进审评审批和证照管理数字化、网络化。加快推进化妆品监管领域移动互联应用,提升办事效率与服务水平。推进各层级、各单位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共享共用,逐步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坚持以网管网,推进网络监测系统建设,加强网络销售行为监督检查,强化网络第三方平台管理,提高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网络交易的质量监管能力。  (十六)实施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紧跟世界药品监管科学前沿,加强监管政策研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加快推进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研究和应用。将药品监管科学研究纳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中药、生物制品(疫苗)、基因药物、细胞药物、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新材料、化妆品新原料等领域的监管科学研究,加快新产品研发上市。  (十七)提升监管队伍素质。强化专业监管要求,严把监管队伍入口关,优化年龄、专业结构。加大培养力度,有计划重点培养高层次审评员、检查员,加强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培养,实现核心监管人才数量、质量“双提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医药产业发展和监管任务实际情况,完善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培养方案,加强对省、市、县各级药品监管人员培训和实训,不断提高办案能力,缩小不同区域监管能力差距。加强国家药品监管实训基地建设,打造研究、培训、演练一体的教育培训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设并推广使用云平台,提升教育培训可及性和覆盖面。  (十八)提升监管国际化水平。适应药品监管全球化需要,深入参与国际监管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和地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的药品监管交流合作。以重点产品、重点领域为突破口,推动实现监管互认。借鉴国际经验,健全国家药品监管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地方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提档升级,推动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区域药品监管能力率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履行药品安全尤其是疫苗安全的政治责任,坚持党政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药品安全协调机制,加强对药品监管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完善药品安全责任制度,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完善治理机制。压实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加强药品管理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加强药品监管与医疗管理、医保管理的数据衔接应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药品安全治理合力。实施药品安全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判定标准、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十一)强化政策保障。创新完善适合药品监管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政策,合理安排监管经费。建立审评审批企业收费动态调整制度。将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评价、标准管理等技术支撑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升购买服务效能。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地方药品监管工作。  (二十二)优化人事管理。科学核定履行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评价、标准管理等职能的技术机构人员编制数量。设立首席科学家岗位,引进具有国际监管经验、熟悉中国产业实际的高级专业人才。创新完善人力资源政策,在公开招聘、岗位设置、职称评聘、薪酬待遇保障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力度,破除人才职业发展瓶颈。合理核定相关技术支撑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可向驻厂监管等高风险监管岗位人员倾斜,更好体现工作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三)激励担当作为。加强药品监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干部切实增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忠实履行药品监管政治责任。树立鲜明用人导向,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鼓励干部锐意进取、担当作为。加强人文关怀,努力解决监管人员工作和生活后顾之忧。优化人才成长路径,健全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激发监管队伍的活力和创造力。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推动形成团结奋进、积极作为、昂扬向上的良好风尚。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4月27日
  • 农业部发布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农业部公告2386号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为统一规范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经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normal "   农 业 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normal "    & nbsp 2016年4月11日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 strong 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 /strong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一、概述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为保证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参考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1.4-2001《标准编写规则 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GB/T 27404-2008《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理化检测》、SN/T0005-1996《出口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及生物毒素生物检验方法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相关规定,编制《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作为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编制的技术依据。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二、适用范围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编制,其它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指南。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本指南中植物源性食品是指《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的作物分类》(农业部公告第1490号公布)所列作物对应的农产品。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三、基本要求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符合GB/T1.1-2009和GB/T 20001.4-2001的要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文字表达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词准确、表述清楚,不致产生歧义。术语、符号统一,计量单位以法定计量单位表示。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技术指标符合附录A的要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四、标准的结构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资料性概述要素:封面、前言、引言。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规范性一般要素:标准名称、警告、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规范性技术要素:原理、试剂与材料、仪器和设备、抽样、试样制备、分析步骤、结果计算、精密度、图谱、质量保证和控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4资料性补充要素:资料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规范性补充要素:规范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封面、前言、标准名称、范围、试剂与材料、仪器和设备、试样制备、分析步骤、结果计算、精密度和图谱为必备要素,其它为可选要素。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五、资料性概述要素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封面要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1封面标明以下信息:标准名称、英文译名、标志、编号、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等。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2如果代替了某个或几个标准,封面上标明被代替标准的编号。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3如果采用了国际组织标准,按照GB/T 20000.2的规定标明一致性程度。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前言内容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1结构说明。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2代替情况说明,标明被代替标准或文件的编号和名称,列出与前一版本相比主要技术变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3与国际组织或其它国家的标准关系说明,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按等同(IDT)、修改(MOD)和非等效(NEQ)表述 以其它国家的标准为基础形成的标准,表明与相应标准的关系。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4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六、规范性一般要素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标准名称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1标准名称一般由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和补充要素组成。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1.1引导要素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1.2主体要素为产品的名称和检测对象,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1.3补充要素为检测方法,名称统一为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和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等。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性食品中多菌灵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英文译名表述方式为Determination of……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警告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1应用黑体标注对健康或环境有危险或危害的分析产品、所用试剂或分析步骤及其注意事项。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2属于一般性提示或来自所分析产品的危险在范围前标出 来自特殊试剂或材料的危险在试剂或材料名称后标出 属于分析步骤固有的危险在“分析步骤”一章的开始标出。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范围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1明确该标准检测的产品范围和被检测的农药名称及检测方法。用“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中【农药名称】残留量【检测方法】”表述。多残留检测可用附录形式列出所有农药的中、英文名称。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2明确检测方法的适用界限。用“本标准适用于【农产品】中【农药名称】残留的定性鉴定/定量测定”表述。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3标明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如为多残留检测,应列表表示,参见附录C。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4规范性引用文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如果标准中有规范性引用文件,在该章中列出所引用文件的清单,并用下述引导语引出: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七 规范性技术要素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1原理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指明检测方法的基本原理、方法特征和基本步骤。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2试剂与材料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1本章用下列导语开头:“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符合残留检测要求等级的试剂和符合GB/T 6682一级的水”。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2列出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试剂和材料及其主要理化特性(浓度、密度等)。除了多次使用的试剂和材料,仅在制备某试剂中用到的不应列在本章中。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3试剂和材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a)以市售状态使用的产品(不包括溶液),注明其形态、特性(如化学名称、分子式、纯度、CAS号),带有结晶水的固体产品标明结晶水。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b)溶液或悬浮液(不包括标准滴定溶液和标准溶液),并说明其含量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注:如果溶液由一种特定溶液稀释配制,按下列方法表示: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稀释V1→V2”表示,将体积为V1的特定溶液稀释为体积为V2的溶液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V1+V2”表示,将体积为V1的特定溶液加到体积为V2的溶剂中。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c)标准溶液和内标溶液,说明配制方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注1:质量浓度表示为g/L,或其分倍数表示,如毫克每升(mg/L)。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注2:注明有效期和贮存条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d)指示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e)辅助材料(如干燥剂、固相萃取柱等)。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色谱纯,水为GB/T 6682规定的实验室一级水。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a) 试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 氯化钠(NaCl)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 乙腈(CH3C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 甲醇(CH3OH)。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b) 试剂配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 氯化钠溶液(20g/L):称取20g氯化钠,加水溶解,用水定容至1000mL,摇匀。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 甲醇溶液(80+20):量取80毫升甲醇加入20毫升水中,混匀。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c) 标准品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咖啡因标准品(C8H10N4O2,CAS号:58-08-2):纯度≥99 %。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d) 标准溶液配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 咖啡因标准储备液(2.0 mg/mL):准确称取咖啡因标准品20.0 mg于50mL烧杯中,用甲醇溶解,转移到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0 mL容量瓶中,用甲醇定容。放置于4 ℃冰箱可保存半年。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 咖啡因标准中间液(200μg/mL):准确吸取5.0 mL咖啡因标准储备液于50 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 span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放 /span span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置于4 ℃冰箱可保存一个月。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3仪器和设备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列出在分析过程中所用主要仪器和设备的名称及其主要技术指标。仪器设备的排列顺序一般为分析仪器、常用仪器或设备。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注:编写时不应规定仪器或设备的厂商或商标等内容。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4试样制备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具体写明实验室样品缩分、试样制备过程(如取样量、研磨、干燥、匀浆等)、试样特性(如粒度、质量或体积等)和试样贮存容器材料与特性(如类型、容量、气密性)以及贮存条件。试样制备和贮存参见附录B。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5分析步骤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不同检测项目试料的处理方法不同,在编写时应注意写清每一个步骤,通常使用祈使句叙述试验步骤,以容易阅读的形式陈述有关试验。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1提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明确以质量或体积表示试样的称量。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写明提取剂的名称、用量、提取方式,以及收集容器的名称和浓缩条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2净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写明所用净化材料和净化步骤,以及收集容器的名称、浓缩条件、定容方式和定容体积等。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3 衍生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如方法需要衍生化,应写明衍生化步骤。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4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仪器参考条件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注明检测技术参数及操作条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1: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气相色谱法:应写明色谱柱规格和型号、检测器温度、进样口温度、色谱柱温度、进样方式、进样体积、气体类型和纯度、流速等信息。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2: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应写明色谱柱规格和型号、进样口温度、检测器温度、色谱柱温度、进样方式、进样体积、气体类型和纯度、流速、离子源温度、接口温度和质谱检测模式等信息。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3: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液相色谱法:应写明色谱柱规格和型号、色谱柱温度、检测波长(紫外、荧光)、流动相、流速、进样体积和梯度洗脱条件等信息。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4: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应写明色谱柱规格和型号、流动相、流速、进样体积、梯度洗脱条件、离子源类型、毛细管电压、毛细管温度、雾化气流量、碰撞气类型、检测方式等信息,多反应监测条件应列表给出。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5标准工作曲线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写明标准工作曲线绘制过程。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6测定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单点校正法应规定标准溶液和待测溶液进样顺序。标准工作曲线法应规定待测组分的响应值应在仪器检测的定量测定范围之内。对需要进行平行测定的,应予以明确规定。对于质谱检测,应写明定性和定量判定的依据。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7空白试验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不加试料或仅加空白试样的空白试验应采用与试样测定完全相同的试剂、设备和步骤等进行。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6结果计算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表示测定结果时,应注明是以何种残留物进行计算。农药残留量以质量分数ω计,数值用毫克每千克(mg/kg)或毫克每升(mg/L)表示,并写出计算公式,格式按GB/T 1.1-2009中8.8规定执行。计算公式应以量关系式表示,公式后要标明编号,标准中有一个公式也要编号,编号从(1)开始。量的符号一律用斜体,应给出计算结果的有效数位,计算结果一般不少于两位有效数字。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试料中被测农药残留量以质量分数ω计,数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公式(1)计算。 span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73e77827-787c-49bb-8373-73fab82d3955.jpg" title=" 640.webp.jpg"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式中: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r一标准溶液中农药的质量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Ai一样品溶液中被测i组分的峰面积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Asi—农药标准溶液中被测i组分的峰面积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V1—提取溶剂总体积,单位为毫升(mL)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V2—吸取出用于检测用的提取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V3—样品溶液定容体积,单位为毫升(mL)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m—试料的质量,单位为克(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当结果大于1mg/kg时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7精密度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7.1在重复性条件下,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不大于重复性限(r), 重复性限(r)的数据见附录E。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7.2在再现性条件下,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不大于再现性限(R),再现性限(R)的数据见附录F。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8图谱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给出标准组份的谱图。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注:色谱峰用阿拉伯数字顺序排列,并在图下方表明每个阿拉伯数字所代表的组份,同时应标出标准溶液的质量浓度。 /strong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9其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除以上技术内容外,还可根据检测方法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写其他技术内容和关键技术,如对特殊情况的说明、试验报告、有关图表等。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八、资料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提供有助于标准理解或使用的附加信息,作为资料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九、规范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当标准中的某部分应执行的内容放在标准正文中影响标准结构时,可将这部分放在正文的后面,作为规范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4/ueattachment/ad1345ab-d66d-41b7-878c-8fb97dfd3d2c.doc" style=" line-height: 16px " 规范性附录.doc /a /p p br/ /p
  • 药典委公开征求《中国药典》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意见
    近日,国家药典委发布通知,征求《中国药典》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意见。原文如下:各有关单位:按照《“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和《中国药典》2025年版编制大纲的规划,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拟定了《中国药典》药包材标准体系及相应标准草案,现就体系中《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草案(见附件1)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起草说明见附件2。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请相关单位尽快组织认真研核,无论是否有异议,均请及时反馈意见。若有异议,请附相关说明和联系方式。本次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请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以EXCEL电子版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zhang_bo51@126.com。联系电话:0531﹣82682915(草案起草单位)010﹣67079566(国家药典委员会)附件:1.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草案.pdf 2.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起草说明.pdf 3.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草案反馈意见表.xlsx国家药典委员会2022年6月16日关于征求《中国药典》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pdf
  • 深圳市质量检验协会批准立项《检测报告追溯二维码管理要求》等2项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质量检验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相关专家研究论证,《检测报告追溯二维码管理要求》和《基于检测报告质量数据的可视化呈现技术要求》 2 项团体标准准予立项。请获批立项标准的发起单位,按照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与要求,抓紧组建编制组,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标准质量和水平,按时完成标准制定任务。2024年3月9日关于批准《检测报告追溯二维码管理要求》等2项团体标准立项的通知.pdf
  • 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发布《检验检测报告编码与符号表示》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由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归口,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起并组织相关单位起草的《检验检测报告编码与符号表示》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2)。根据《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并填写《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附件3),于2024年3月20日前将征求意见表发送至联系人邮箱。联系人:孙雨平电 话:010-84295513邮 箱:sunyp@ancc.org.cn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2024年2月20日关于征求《检验检测报告编码与符号表示》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pdf附件1 《检验检测报告编码与符号表示》征求意见稿-终.pdf附件2 《检验检测报告编码与符号表示》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终.pdf附件3 《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doc
  •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公开征求意见
    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和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我局组织起草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和《〈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 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sfgb@csei.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或“《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3.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研究所(邮编:10002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或“《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2023年4月18日附件下载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docx2.《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1.附件D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D1.2.2增加一款“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证的人员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D2.2D2.2 人员配备(1)全职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30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40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80名,高级检验师不少于10名;……D2.2 人员配备(1)全职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30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40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80名,由申请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高级检验师不少于10名;……D2.4D2.4 科研能力…… (4)近4年内,特种设备相关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检验业务收入的3%,并且平均不少于1000万元/年;……D2.4 科研能力…… (4)近4年内,特种设备相关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检验业务收入的5%,并且平均不少于1000万元/年;……D3.2D3.2 人员配备(1)全职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12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96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36名,高级检验师不少于3名;……D3.2 人员配备(1)全职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12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96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36名,由申请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高级检验师不少于3名;…… 2.附录da核准项目代码人员配备原文内容人员配备修改后内容GJ1……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30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0名;3.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40名;…………2.锅炉检验师25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8名;3.锅炉检验员30名;……GJ2……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5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各不少于2名;3.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0名;…………2. 锅炉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各不少于2名;3. 锅炉检验员18名;……RJ1……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5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名;3.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0名;…………2.压力容器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名;3.压力容器检验员18名;……RJ2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名;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18名;……1. 压力容器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名;2. 压力容器检验员18名;……DJ1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8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12名;……1.压力管道检验师8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2.压力管道检验员12名;……DJ2……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2. 压力管道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DJ3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8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1.压力管道检验师8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3.附录db、附录dc中RD6项目核准项目代码检验设备配置原文内容检验设备配置修改后内容RD6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或者达到与其所承担气瓶核准项目相适应的通用条件和专项条件(以下设备、设施均为1台套):1.通用条件:(1)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量具;(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3)残气、残液回收装置;(4)气密试验装置;(5)瓶阀自动装卸机,更换、拆卸阀门及其附件的工作台、工作、卡具;(6)气瓶装卸机;(7)外表面处理装置,包括清理、除锈、喷涂等装置;(8)防静电装置;(9)起重设备。2.专项条件:(1)无缝气瓶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250g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2)焊接气瓶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焊缝检验尺,250g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3)内装填料气瓶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②余压测试压力表、专用不锈钢塞尺、三棱不锈钢针、弯钩、磁性刻度直尺、气压试验装置、处理报废气瓶内部丙酮和乙炔的装置。(4)纤维缠绕气瓶① 250g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 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⑤纤维部分修补工具和树脂。(5)低温绝热气瓶①焊缝检验尺;②真空机组、检漏仪、标准漏孔、真空规管和真空计,液位计检验装置配置达到与其所承担气瓶核准项目相适应的通用条件和专项条件(以下设备、设施,未注明数量的均为1台套):1.通用条件:(1)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量具;(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3)残气、残液回收装置;(4)气密试验装置;(5)瓶阀自动装卸机,更换、拆卸阀门及其附件的工作台、工作、卡具;(6)气瓶装卸机;(7)外表面处理装置,包括清理、除锈、喷涂等装置;(8)防静电装置;(9)起重设备。2.专项条件:(1)无缝气瓶①测厚仪4台;②数字式超波探伤仪2台,对应的标准试块和对比试块各1套(外委时不要求);③磁粉探伤仪4台(仅限从事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检验需要,且不能外委); ④便携式硬度计(仅限从事铝质气瓶时需要);⑤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250g左右的铜锤;⑥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⑦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⑧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2)焊接气瓶①测厚仪4台;②射线探伤装置2台,观片灯、报警设备、黑度计各1台(外委时不要求);③磁粉探伤仪4台(外委时不要求);④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焊缝检验尺,250g左右的铜锤;⑤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⑥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⑦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3)内装填料气瓶①测厚仪4台;②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③余压测试压力表、专用不锈钢塞尺、三棱不锈钢针、弯钩、磁性刻度直尺、气压试验装置、处理报废气瓶内部丙酮和乙炔的装置。(4)纤维缠绕气瓶①视频内窥镜②250g左右的铜锤;③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④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⑤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⑥纤维部分修补工具和树脂。(5)低温绝热气瓶①焊缝检验尺;②真空机组、检漏仪、标准漏孔、真空规管和真空计,液位计检验装置 4.附录db核准项目代码人员配备原文内容人员配备修改后内容DD31.压力容器或者压力管道检验师4名;……1.压力管道检验师4名;……在附录db表格后新增“注D-3:申请RD4项目的,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附件D的D1.4、D1.5规定,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拆卸、组装以及气瓶内的残气、残液排除等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资质的检验辅助单位负责进行。检验机构申请RD4检验项目时,负责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拆卸、组装以及残气、残液排除等工作的检验辅助单位如已配备所需的环保、预处理、后处理功能的设备设施,并且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机构可不重复配置上述设备设施。” 5.附件E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E1.3.2E1.3.2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则附录da、附录db和附录dc,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验人员核准条件。其中,BJ(Ⅰ)、BJ(Ⅲ)项目配备的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不少于6名,BD(Ⅰ)项目配备的锅炉定期检验师不少于6名,BD(Ⅲ)项目配备的压力容器检验师不少于6名,BD(Ⅴ)的人员条件不低于甲类检验机构RD5的相应条件。E1.3.2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则附录da、附录db和附录dc,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验人员核准条件。其中,BJ(Ⅰ)、BD(Ⅰ)项目配备的锅炉检验师不少于6名,BJ(Ⅲ)、BD(Ⅲ)项目配备的压力容器检验师不少于6名,BD(Ⅴ)的人员条件不低于甲类检验机构RD5的相应条件。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证的人员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6 附件G《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人员情况表修改为:八、人员情况项 目代码数量(人)项目代码数量(人)检验与检测人员—起重机械检验师QZS检验人员—客运索道检验师SDS检验员—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师YLS检验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师CCS高级检验师—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CYG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机电设备高级检验师JDG具有研究员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研究人员—射线胶片照相检测(高级)RTⅢ锅炉检验员GLY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高级)UTⅢ锅炉水(介)质检验员GSYGRY磁粉检测(高级)MTⅢ压力容器检验员RQY渗透检测(高级)PTⅢ气瓶检验员QPY声发射检测(高级)AEⅢ压力管道检验员GDY射线胶片照相检测(中级)RTⅡ电梯检验员DTY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中级)UTⅡ起重机械检验员QZY磁粉检测(中级)MTⅡ客运索道检验员SDY渗透检测(中级)PTⅡ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YLY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中级)TOFDⅡ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CCY声发射检测(中级)AEⅡ锅炉检验师GLS涡流检测(中级)ECTⅡ锅炉水(介)质检验师SZS相控阵检测超声检测(中级)PAⅡ压力容器检验师RQS漏磁检测MFLⅡ压力管道检验师GDS安全阀校验员F电梯检验师DTS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3.3.23.3.2 高级检验师专项要求……(3)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 1 项以上或者三等奖 2 项以上(注8);(4)参与起草并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或者特种设备相关标准(国际、国家、行业)制修订工作合计 3 项以上。注8:国家级奖、省部级一等奖全部获奖人员均予认可;省部级二等奖获奖名单排名前8位的人员予以认可;省部级三等奖获奖名单排名前5位的人员予以认可。3.3.2 高级检验师专项要求……(3)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 1 项以上(注8)。(4)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际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起草并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或者特种设备相关标准(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被特种设备法规、规范引用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3项以上。注8:国家级奖、省部级一等奖全部获奖人员均予认可;省部级二等奖获奖名单排名前8位的人员予以认可;省部级三等奖获奖名单排名前5位的人员予以认可。
  • 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立项《检验检测报告编码与符号表示》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对《检验检测报告编码与符号表示》团体标准进行立项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该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协会标准化工作要求,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把控标准质量,切实提高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水平,提升标准的适用性和实效性,按期完成标准编制的相关工作。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2023年11月6日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关于《检验检测报告编码与符号表示》团体标准立项的通知.pdf
  •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公开征求《检验检测机构报告内部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等2项团体标准意见
    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批准立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内部管理指南》、《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要求》等2 项团体标准已完成起草并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验检测机构报告内部管理指南》、《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要求》等2 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可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网站下载,网址信息如下:http://www.ccaa.org.cn/upload/cms/20240311/79e10abc629bab2abf2ae8829c16e8f6.rar二、请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并于2024 年4 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标准起草组。联 系 人:邱佳琪联系电话:010-82260120电子邮箱:703956385@qq.com附件.zip中国认证认可协会2024 年3 月13 日
  • 分享|一文搞懂检测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检测报告的编制检测报告的目的和作用检测报告是质量检验的最终产物,是质量检验部门通过科学的检测方法获取产品质量特性的一系列准确数据,通过检验报告的形式将其反映出来。供客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适合的产品或为客户评判某产品的质量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提供依据。检测报告编制原则结构完整内容详实结论准确形式美观检测报告的分类1、表单类: 一般比较简单,主要以表单的形式将检测的指标汇总在一起,结构简单、一目了然;2、综合类:将多项多种检测指标或产品参数分别进行统计汇总,辅以图表、文字,综合评判某产品或项目的质量情况。此类报告需要清晰的思路和科学的分析方法。检测报告的组成(宏观)内容表现(形式)检测报告内容组成三要素检测依据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检测报告表现组成页面设置字体、字号段落设置样式设置如何提高报告编制水平?多读专业文献或论文;多写工作心得和工作日记;善于统计,善于分析;提高自身的审美修养;创新思路,独僻蹊径。报告编制程序(综合类)1、了解客户意愿,根据客户需求选择报告类别;2、收集资料(广备料),加工提炼(深加工);3、拟定报告大纲(建立骨骼网络);4、检测数据统计处理、计算分析;5、对检测对象初评价;6、补充相关文字说明;7、补充相关图片及说明;8、对报告内容丰富润色;9、对报告外观进行精雕细琢。报告编制注意要点尽量利用自动化技术(如排版、计算);统一模板,完善模板;求同存异,有针对性分析和评价;检测依据要选准,特别对于多个检测标准的项目;报告编制思路要清晰,以检测前期、检测中期、检测后期工作内容为主线展开编写;检测数据的量要达到支持结论的强度,要科学、合理,既能反映事物的客观事实,也不出现数据堆砌。不能仅检测1~2个数据就下评价结果;报告中的用语讲究专业、严谨、慎密、简洁。要多学文献、论文以及专业书籍的用语。检测报告的审核检测报告审核原则检测报告审核要经过自查、互查、专人查三个环节;报告审核按先大后小、先外观后内容、先文字后数据、先结论后论据、先主后附的原则进行;报告审核要从委托单开始,逐步推进,将所涉及到的资料全部核查,不能缺漏;审核报告中所涉及到的数据是否可溯源,所涉及到的指标是否有依据,所涉及到的依据是否现行有效。检测报告审核中常见问题排版问题;错别字;结构不完整;量值单位不正确;数据修约不规范;报告用语口语化;报告引用依据不正确;信息量不全;数据无法溯源。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4月2日起施行,过渡期为1年。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更好实施,结合过渡期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检测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规范检测准入条件。满足检测规则第2.2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TD1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二)明确免征地区或单位检测主体。对于免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地区或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满足检测规则的条件即可开展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机构可以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测费用。(三)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检测单位要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应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为检测单位传递、报告自行检测信息提供便利,确保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有序平稳过渡。(四)强化检测结果应用。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由维保单位承担的,如果自行检测项目及其内容能够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第五条第(九)项所述的年度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维保单位可不再单独进行本年度的自行检查工作。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持上一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办理。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加强对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一)强化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行业氛围。(二)提升合规管理水平。督促检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主动公示检验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和满意度。(三)严厉查处超期不检测行为。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电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三、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提升检验检测规则可操作性(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程序。1.落实音像记录要求。对于新版检规中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试验项目,检验机构及人员应当保证其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对于检验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视频和音频记录的,则无需再对相关试验项目单独进行音像记录。同时,检验机构应当做好音像记录的存储和管理工作。对于使用场所涉密或者其他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检验人员可以不对相应的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2.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出具或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见附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标志。3.明确检验检测实施月份。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将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后期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二)规范检验检测技术要求。1.关于驱动主机停止装置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如未按照新版检规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有机房电梯的驱动主机停止装置、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做要求。2.关于轿厢内铭牌及标识。载货电梯(含改造后的)轿厢内铭牌上不标注乘客人数,其他信息按照新版检规中第A1.2.6.7条第(1)项的要求标注。3.关于应急救援试验。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在空载工况下进行。4.关于新装电梯带载检验项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强化安装质量控制,加强安装过程的监控或指导,依法做好相关校验和调试,确保在安装竣工自检时,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曳引能力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制停距离试验、附加制动器试验等项目有效实施。检验机构开展上述带载检验项目,要与施工单位安装竣工自检合并进行。5.关于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最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6年进行一次。6.关于阻挡装置。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阻挡装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附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15日附件.doc
  • 自然资源部发布《海洋地质取样技术规程》等12项行业标准(含最新检验、测量方法)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 nbsp 近期,《海洋地质取样技术规程》等12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编号及名称如下: /p p   DZ/T 0327-2019 海洋地质取样技术规程 /p p   DZ/T 0328-2019 地质勘查项目监理规范 /p p   DZ/T 0329-2019 水文地质调查图件编制规范 第1部分:水文地质图(1:50000) /p p   DZ/T 0330-2019 砂岩热储地热尾水回灌技术规程 /p p   HY/T 0273-2019 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技术导则 第1部分:风暴潮 /p p   HY/T 0274-2019 岸基雷达海冰监测技术规程 /p p   HY/T 0275-2019 风暴潮、海浪灾害现场调查技术规范 /p p   HY/T 0276-2019 海水浴场监测与评价指南 /p p   HY/T 0277-2019 海洋经济评估技术规程 /p p   HY/T 0278-2019 海底沉积物声学特性原位测量方法 /p p   HY/T 0279-2019 高频地波雷达电性能检验方法 /p p   HY/T 0280-2019 高频地波雷达现场比测试验规范 /p p br/ /p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今年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下称新版检规)《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下称检测规则),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为1年。为平稳有序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监督检验有关要求过渡期内,根据电梯施工单位的申请,检验机构可以选择新版检规或者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下称旧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过渡期满后,严格依据新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在2023年7月1日前填写《需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清单》(附件1),连同相关见证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下称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告知,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抄告检验机构。此类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二、关于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有关要求结合前期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情况和当前电梯检测供给能力,积极稳妥推进电梯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分离工作。过渡期内,自2023年7月1日起,地市市场监管局要以县(区、市)行政区划为单位,按照《电梯检验检测分离推进表》(附件2)要求,分步推进电梯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分离工作;地市市场监管局需调整行政区划的,应提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备,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过渡期满后,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进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一)规范定期检验工作。过渡期内,实施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分离的电梯,按照新版检规确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开展定期检验,定期检验项目、内容仍执行旧版检规要求;其它电梯,按照旧版检规要求开展定期检验。定期检验还应贯彻落实《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电梯远程监测装置等配置和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闽市监办〔2023〕12号,下称12号文)规定。检验机构不得在同一设区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自行检测服务。(二)推动自行检测工作。以依法依规、合于实际、保证质量、有效监管、确保安全为原则,围绕检测周期计算、检测单位条件、检测告知、检测对接与认领、检测实施、检测信息传输与公示等环节,建立完善自行检测工作机制。1.检测周期计算。检测年份确定: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所在的年份(按照新版检规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的年份)为基准,按新版检规规定实施定期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在重新启用前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当年不再实施自行检测,其后仍按新版检规确定的年份执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对于无法确定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的,以电梯制造(出厂)日期、使用登记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中较早者所在的年份为基准计算。检验(检测)月份确定:对在用电梯,以最近一次定期检验的月份为基准;对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电梯,以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对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以其启用时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下次检验(检测)的月份。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年份及周期的调整,应在2023年6月25日前完成。其中:检验平台数据调整,由福建省特检院和厦门市特检院分别负责;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数据调整,由省特检院做好技术支撑。2.检测单位条件。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包含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检测机构和甲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符合检测规则有关要求,并满足《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基本条件》要求(见附件3)。3.检测告知。首次在我省开展检测前,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向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开展检测的,应在动态监管平台上传《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维保单位开展检测的,应在动态监管平台上传《电梯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附件5)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电梯所在地的地市市场监管局在动态监管平台上对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告知的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电梯检测机构或甲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检测的,应持检验检测核准证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开通动态监管平台账号,并上传《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告知单》(附件6)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省市场监管局予以核实确认。电梯自行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在动态监管平台上自行维护,确保检测人员信息准确。4.检测对接与认领。在完成检测告知后,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将本单位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与动态监管平台进行对接。实施检测前,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在动态监管平台认领拟检测的电梯,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进行确认。5.检测实施。自行检测依据检测规则执行,同时还应执行12号文规定。参照新版检规相关规定,现场检测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测时,检测人员应登录“闽政通—企业服务—电梯扫码检测”模块进行身份验证,扫描电梯使用标志上的二维码进行签到(系统将确认检验人员、电梯认领信息、电梯地理位置等信息),检测结束时扫码签退。(待开通后实行)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对包括试验项目和检测关键点位在内的检测过程进行录像,录像视频应当清晰可见(分辨率不低于1080P,帧速率不少于24帧/秒),并能有效识别检测人员身份、所检电梯信息、检测项目内容、检测时长等信息,且保存期限不小于报告有效期。录像视频应有防止篡改甄别措施和能在线调阅,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电梯检测信息中,应包含电梯检测录像视频的互联网访问地址及视频数据的数字签名(使用国密SM3杂凑算法),以便在线调阅与查证。6.检测信息传输与公示。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在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检测信息上传至动态监管平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列入重要事项管理并落实整改闭环。发现的问题整改应经电梯自行检测单位确认后,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以及整改情况公示在便于乘客阅知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5日。三、关于使用标志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承担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报告批准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检验信息上传至动态监管平台,经检验机构确认后,确定下次检验或检测日期,在线生成《电梯使用标志》。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上传至动态监管平台,由最近一次实施电梯检验的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对《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进行确认,确定下次检验或检测日期,并在线生成《电梯使用标志》。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通过福建省市场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特种设备监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梯使用标志》,并及时张贴在电梯轿厢(或者自动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对确有困难无法自行下载打印《电梯使用标志》的使用管理单位,可委托检验机构邮寄或自行领取《电梯使用标志》。四、有关工作要求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发布是国家对电梯检验检测政策的新一轮调整,也是更好保障电梯运行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有序实施、落地落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细化措施、统筹推进,确保实效。一是要对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专业解读,部署我省工作要求和推进措施。二是通过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宣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以及我省的有关要求,稳步推进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分离。三是结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要求,推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切实落实使用管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同时,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组织检验检测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实质内容,要及时依据新版检规或检测规则修订完善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作业指导书,切实提高电梯检验、检测质量。(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大对电梯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使用到期未检测或检测发现严重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电梯,要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查处;发现在电梯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缺项、漏项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严格落实淘汰退出机制。(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电梯安全宣传周”等重点时段,通过广泛的媒介途径和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电梯检验检测调整内容和工作要求,要发挥行业自律约束作用,坚决杜绝低价竞争、恶性竞争和虚假检测等现象发生。各地在贯彻落实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联系人:郑志良,电话:0591-87859712;监管平台联系人:李伟程,电话:0591-87580672。附件:1.需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清单2.电梯检验检测分离推进表3.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基本条件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5.电梯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6.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告知单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下载 附件1:需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清单.doc 附件2:电梯检验检测分离推进表.doc 附件3: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基本条件.doc 附件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doc 附件5:电梯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doc 附件6: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告知单.doc
  • 中国石油主导编制的能源系统国际标准发布
    11月20日,IEEE(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标准协会正式发布了IEEE国际标准——《能源市场仿真框架》。该标准是IEEE标准协会能源数字化工作组主导编制并发布的第一项标准,中国石油规划总院为工作组主席单位。能源市场仿真技术可以模拟可再生能源系统的运行情况,帮助研究人员识别潜在问题并改进系统的可靠性。仿真技术有助于减少能源系统的成本,提高效率,从而更好的满足未来能源的需求;还可以帮助政府、能源公司和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能源仿真技术在多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包括风能和太阳能系统、电力系统、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等。该标准建立了能源市场仿真技术框架,并规范其技术特点和数据要求,用于指导能源市场仿真技术的设计、开发、测试与应用,是能源产品仿真技术的“通用规则”和“通用语言”,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力。能源仿真技术的发展标志着我们正迈向更可持续的能源未来。技术的进步帮助我们更好的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为这颗绿色星球创造一个更好的未来。
  • 国家质检总局研究“十二五”质检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专题研究“十二五”质检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11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十二五”质检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支树平要求,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使之成为推动质检事业科学发展的蓝图。   国家质检总局“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启动以来,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组织了起草班子,开展了专题调研,组织了封闭写作,形成了“十二五”质检事业发展规划初稿。9月份,规划稿第一次征求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和各司局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115条,研究采纳96条。10月底,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召集部分地方两局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规划稿于近日在两委和各司局再次征求意见。   会议听取了办公厅关于“十二五”质检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支树平对规划编制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规划初稿指导思想明确、框架结构合理,规划起草小组做了大量工作、下了很大工夫。   支树平强调,“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事关质检事业长远发展,编制规划就是加强宏观战略研究。他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静下心来,全面系统地学习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思考,认真谋划。规划编制工作要突出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围绕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研究制定“十二五”质检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提出重大工程、重大指标和重要举措。要坚持以质取胜、保国安民,建设法治质检、和谐质检,推动科技兴检、人才强检,做到宏观上把得准、微观上好操作。要做好质检事业发展规划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国家质检总局牵头编制的《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相衔接,与国家质检总局编制的13个专项规划相衔接,形成统一协调、各有侧重、相互支撑的规划体系。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刘平均、孙大伟、党组成员纪正昆、张沁荣,总检验师项玉章出席会议,国家质检总局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发布
    原标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2013年第10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编 号 名 称 批准日期 施行日期 TSG D7001-201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2013-1-16 2013-07-01 TSG 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2013-1-16 2013-07-01 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2013-1-16 2013-07-01 TSG Z6001-20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2013-1-16 2013-06-01 TSG Z8001-2013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2013-1-16 2013-06-01 TSG Z8002-2013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2013-1-16 2013-06-01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1月16日
  • 海关总署: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 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
    12月18日,国新办举行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从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加快重点领域内外贸融合发展、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等五大方面出发,提出了18条具体举措,以更好发挥内外贸一体化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企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处于国内国际双循环交汇枢纽的海关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海关围绕内外贸标准衔接、检验认证衔接、监管衔接等方面,着力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助力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和第一大货物贸易大国。今年前10个月,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8.54万亿元人民币,前11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37.96万亿元人民币。  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负责人林少滨在会上介绍,对标本次出台的加快内外贸一体化18条措施,海关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为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贡献海关力量。具体看,一是多措并举,促进内外贸一体化规则制度衔接融合;二是强化协同,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三是持续发力,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  首先,促进内外贸一体化规则制度衔接融合。林少滨表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标准、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是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面临的难点和堵点。海关将聚焦市场关注和企业需求,继续做好国外技术法规标准,特别是发达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标准的比对、研究和评议工作,及时将相关成果向出口企业开展宣传和贯彻。同时,深化检验检疫、认证认可国际合作,积极与更多国家开展检验检疫电子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大力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  值得一提的是,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是促进规则制度衔接融合的一项重要内容。原《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均由海关实施。海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修改《商检法》,明确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可以采信国内外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这是有效对接国际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一项制度型开放实践,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提高通关效率,也有利于国内外检验检测制度一体化,促进国际检验机构关注中国标准,相应调整检验标准,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林少滨如是说。  他进一步介绍道,为规范和推进采信工作,海关还制定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同步上线了海关采信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采信管理无纸化,而且“一次检验、多次使用、全国通行”,在有效保障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的同时,便利了进口企业,国内外检验检测机构也分享了改革红利。前期,海关已发布公告,对进口服装和进口水泥实施采信,目前正在试点推进进口煤炭采信,对进口原油也即将实施检验采信。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动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积极稳妥扩大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提高国内外检验检测机构对这项政策的认知和应用,使更多符合技术资质要求的检验机构能够加入到海关采信改革。  同时,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林少滨说,无论是内贸企业“走出去”,还是外贸企业“转内销”,都需要一个好的渠道和平台。企业内外贸市场转换难,很大程度上是缺乏好的对接交流渠道平台。海关将在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上下功夫,持续推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综合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支持市场采购、保税维修等新业态发展,做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展会平台的通关保障,帮助企业打响品牌、拓宽渠道,助力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顺畅切换。  此外,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林少滨指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得好不好,发展环境至关重要。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加大对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畅通国内国际市场的信用环境,也是18条措施的重要内容。海关在这方面也将加力,持续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同时严防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冲击内外贸市场。加强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支持加快发展沿海和内河港口铁水联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提升物流便利性,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 《全国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完成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3月26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更好地发挥其在林产品质量管理中的职能作用,3月20日,国家林业局编制完成并印发了《全国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我国林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以先进的仪器设备为手段,以可靠的实验环境为保障,对林产品生产和林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科学、公正的检测、鉴定、评价的技术保障体系。林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政府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承担着为政府提供技术决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重要职能,在提高林产品质量与安全水平方面发挥着关键和核心作用。   目前,我国林产品已成为覆盖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多个门类、多个品种的复合产品群体。林产品质量与安全事关公共健康、事关生命安全、事关林农致富、事关经济发展、事关国际声誉。该《规划》的出台将强化林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对于确保林产品消费安全、促进林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林产品市场竞争力和调节林产品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 国家标准草案征集:《食品中铅污染控制规范》《食品中丙烯酰胺污染控制规范》
    各有关单位:   《食品中铅污染控制规范》《食品中丙烯酰胺污染控制规范》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组已初步完成标准起草,现就制定的标准文本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23日前扫码填写意见。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征求意见表二维码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附件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丙烯酰胺控制规范(草案)》.pdf附件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污染控制规范(草案)》.pdf征求意见表二维码
  • 解读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对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结论新规定的理解及目前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做的工作   从2006年开始,国家质量总局相继修改和颁布了TSGQ70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TSGQ7015——2008《起重机定期检验规则》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Q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多个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检规)   这些检规除了对部分检验项目进行调整和修改外,主要对特种设备车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各环节、各自的责任、义务、工作内容、范围进行了界定和明确。其主要内容是:   一、制造单位要对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的产品必须是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并出具自检报告),再由检验机构进行制造检验。   二、使用单位对自有产权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负责。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操作人员,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做好技术资料、记录、报告的存档工作。特种设备到期申请定期检验前,要求进行自检,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再申请检验。   三、安装、改造单位要对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改造合同内容、对所安装和改造的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改造质量负责、在申请竣工检验前,先要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再申请监检。   四、维护保养单位要对所承担的维保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要签订维保合同、要建立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档案,存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档案中。   五、检验检测单位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不是像以前那样在没有任何自检的情况下只对特种设备的本身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检测后,作出是否合格的判定结论,而是要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特种设备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安装改造、维护保养单位的自检报告或自检记录中的结论,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而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安装改造、维护保养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按以上要求和规定,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在进行监督检验前,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先对设备进行自检,合格后出具自检报告,没有自检报告或自检报告不真实,应视为违反检规规定不具备检验条件,应不予检验。   然而,目前我们的检验检测工作,还没有完全按上述检规要求去做。除了安装、改造、大修的特种设备能提供自检报告(有的也不是主动的,真实的)外,使用单位的定检设备(尤其是数量较大的)没有执行这一规定。我们检验单位的检验责任风险,仍然没有减低,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没有落实。这是我们各级监察、检验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这项规则得不到很好落实的主要原因有:   1.多年检验规则形成的模式及概念,使用单位只注意检验报告结论合格,就用,不合格就整改(甚至不整改)。而忽略了检验单位的检验只是设备本体当时的现场环境、条件、状态下安全技术状态的确认。而真正意义的设备安全运行是要靠使用者自主管理、维护、正确使用来保证的。所以目前新检规对特种设备检验结论的制定就是基于上述思想来规定的。   2.检验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以及维护检验与使用的关系,没有严格按检规要求去做,尤其是定期检验,目前大多数使用单位还没有执行先自检合格再申请定期检验这一要求   3.监管和宣传的力度不够,目前的检验规则只局限在检验单位和监管机关,多数使用单位并不知情(有的即使知道也不落实)。这就需要我们监察和检验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宣传、培训和监管,尽快实现规范管理和检验。   总之,检验单位的一切检验业务必须符合法规、检规、标准的规定,否则一旦出现特种设备事故,将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法律责任。
  • 一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即将发布实施
    关于发布CNAS-RL04: 2022《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及其实施安排的通知相关机构及人员:为与国际组织文件及国际标准的最新版本保持一致,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组织修订了CNAS-RL04《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本次修改为编辑性修改。经批准,CNAS-RL04: 2022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将于2022年7月20日发布并实施。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旧版文件废止。本文件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栏目下载,请相关机构及人员遵照执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2022年7月6日
  • 食药监总局发布《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进一步规范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将标准分割为了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药典虽属国家药品标准,仍有许多品种、方法并非它收纳。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工作,加强药品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标准包括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第三条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在药品注册工作中,由药品注册申请人制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特定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应符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并不得低于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药品标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编制《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以及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筛选和审核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的药品审评机构负责药品注册标准的技术审评等工作。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标准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地方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实施以及对药品标准实施进行的监督。  第六条《中国药典》的凡例、通则是药品标准的通用技术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所有药品均应符合《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的药品通用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含标准物质的制备):  (一)药品的通用名称和专业技术术语   (二)药品的生产工艺、检验方法以及相关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三)药品标准物质的相关技术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机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技术文件/研究数据进行审评,对于符合要求的下列药品注册申请核准药品注册标准:  (一)新药申请或按照新药申请程序上报的药品注册申请   (二)生产工艺、检测方法、质量指标等优于同品种国家标准的仿制药申请   (三)进口药申请   (四)修订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补充申请   (五)恢复生产被中止标准执行效力品种的注册申请。  第九条药品标准工作,包括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划、制定与修订、审批、颁布、实施、复审、监督等内容。  第十条药品标准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坚持科学先进、实用规范的原则 确保公开、公正、公平,促进药品质量提高,促进药品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使药品标准工作适应科学监管、保障人民安全用药、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鼓励将科学先进、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法应用于药品标准。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不断完善药品标准。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药品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药品标准工作中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药品标准的国际协调。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发展和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包括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阶段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第十四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制定《中国药典》编制大纲。《中国药典》编制大纲经全体药典委员大会审核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编制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前,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需要制定和修订的标准立项建议或申请。立项建议或申请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药品质量控制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等内容。  任何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都可以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国家药品标准立项的建议或申请。  第十六条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国家药品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核,遴选出需要制定和修订的药品标准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计划。  第十七条在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过程中,根据药品标准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凡需要调整的项目,标准起草、复核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可提出申请,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立项。  第十八条 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及立项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十九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组织对已批准上市生产的药品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并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组织修订。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按照起草、审核、公示等环节进行。如遇药品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可根据需要制定或修订国家药品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可视需要适当缩短公示时间。  第二十一条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药品质量控制风险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起草标准草案,同时编写“起草说明”及有关附件。  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对起草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提交的标准草案,必须经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以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可重复性。  第二十二条药品标准起草工作完成后,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形成药品标准草案,并将药品标准草案、起草说明及标准研究资料、复核资料和实验数据一并提交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的药品,若该药品生产企业主动提出制定、修订国家药品标准,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开展药品标准起草工作,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标准草案及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核,需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发送至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报送至国家药典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药品标准技术审核意见和结论,拟定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除药品注册标准外,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对外公示,广泛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3个月。  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应符合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反馈意见涉及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发送至标准起草单位,由起草单位进行研究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核后决定是否再次公示。  第二十八条对需要使用新标准物质对照的国家药品标准,应在颁布国家药品标准前,制备相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建立包括确定品种、制备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建立标准物质质量标准、分析标定、审核批准等步骤。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研究和原料制备后,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对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审核,报国家药典委员会,通过审核后提交标准物质候选物至中检院,由中检院组织制备、分装、标定、供应等。  第二十九条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按时完成项目并保存标准研究过程中的原始数据,必要时可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原始数据进行核查。  国家药典委员会对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品种负责人员公示和委员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发展的要求,为满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及检验等方面的需要,国家药典委员会对符合《中国药典》收载品种遴选原则的药品标准以及通用检测方法和通则等进行立项,编制《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中国药典》收载品种遴选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应当为临床常用、疗效确切、工艺成熟、质量可控的药品。  第三十二条为保障《中国药典》的实施和国际化战略的需要,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编制《中国药典》英文版及有关配套工具书。  第三十三条编制《中国药典》及其配套工具书,应遵循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和《中国药典》编制大纲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中国药典》收载标准经修订后,有关内容增订至新版《中国药典》或其增补本。  第四章 审批与颁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结果,拟定药品标准报批稿,及时将药品标准报批稿、起草说明及综合审核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家药典委员会综合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十七条通过审批的国家药品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进行编号,并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中国药典》每5年颁布一版,《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颁布一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将未收载进《中国药典》的国家药品标准定期汇集,印制成册。  第五章 实施  第三十九条国家药品标准经批准颁布后,自实施之日起,该品种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及检验等活动均应严格执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一律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条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一般给予药品生产企业6个月的标准执行过渡期。  第四十一条《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废止。  新版《中国药典》不再收载的历版《中国药典》品种,除因安全性、有效性等问题被撤销药品标准的品种外,在新标准颁布前,仍按原《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标准执行,但相关规定应符合新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四十二条《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审查其药品注册标准的适用性。对于药品注册标准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不符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检验项目少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质量指标低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修订,或申请废止该药品注册标准,执行《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  对于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检验项目多于(包括异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质量指标严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执行《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同时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  第四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参与国家药品标准的起草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样品和资料。对主动参与并承担国家药品标准起草工作的药品生产企业,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在《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予以公示。国家药典委员会定期公布参与标准起草的相关单位名单,可供相关部门在临床使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政策制定中参考。  国家药品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标准主要研究起草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药品标准,应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的药品标准和标准编号。  第四十五条药品标准英文版与药品标准中文版存在内容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四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执行国家法定的药品标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标准物质标签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对执行国家药品标准的法定检验,应使用由中检院标定的标准物质。  第四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制定和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进行宣传贯彻。  第四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解释。  第六章 复审  第四十九条 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由国家药典委员会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十条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国家药品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后,提出复审意见,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需要修订的标准,提出继续有效的意见。  (二)对质量控制方法落后、技术存在缺陷及标准有误或不能满足药品监管需求的药品标准,提出需要修订的意见 需要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应当及时纳入国家药品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三)对因企业不生产没有样品所致无法进行复审及无法开展标准研究工作的药品标准,提出中止标准执行效力的意见 被中止执行效力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如需恢复生产该药品,则必须完成标准研究工作,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补充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部门技术审评后,核发药品注册标准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  (四)对因安全性问题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退市的药品,其药品标准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国家药典委员会将国家药品标准复审意见汇总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个月。根据公示反馈意见,拟定复审报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将复审结果予以发布。  第七章 信息管理和公开  第五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制定统一药品标准数据规范基础上,通过统一的药品标准数据信息平台对药品标准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对社会开放。药品标准数据规范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药品标准信息平台的整体建设和运行,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对载入该信息平台《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并实施动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药品审评机构负责对药品注册标准信息库的更新和维护,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向公众和有关组织公开、通报国家药品标准有关信息 国家药品标准信息公开内容应尽可能满足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及药品监督管理的需要。  第八章 监督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施药品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监督药品标准实施情况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五十七条在对药品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验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对所取得的资料和样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反映违反药品标准的行为。收到举报或者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进口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标准所设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的产品。任何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的药品,即使按药品标准所设定的项目检验合格,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第九章 地方药品标准  第六十条地方药品标准包括医疗机构制剂标准以及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  第六十一条地方药品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和修订,并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地方药品标准批准证明文件、地方药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禁止收载入地方药品标准:  (一)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中药饮片   (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中药饮片及医疗机构制剂   (三)国内新发现的药材   (四)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五)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   (六)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   (七)其他不适宜收载入地方药品标准的品种。  第六十三条地方药品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六十四条地方药品标准在上升为国家药品标准并颁布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制定药品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应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归档。  第六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十七条国家药品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标准:是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征,按照来源、处方、制法和运输、贮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药品标准起草单位:是指按照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承担药品标准研究工作的单位,包括药品研究、生产、检验机构等。  复审:是指组织制定药品标准的部门对药品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所进行的重新审核,以确认标准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过程。  中止标准执行效力:是指对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暂时停止执行。  第六十九条药品注册标准的制定与修订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国家标准,参照本办法制定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1X年XX月XX日起实施。
  • 《智能检测装备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开始编制!
    7月2日上午,在淄博市举办了山东省智能检测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会暨《智能检测装备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启动会,标志着我国智能检测装备领域的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此次会议不仅开启了《智能检测装备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还展示了智能检测装备标准符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并吸引了行业院士、专家学者及领军人物就智能检测装备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深入探讨。智能检测装备作为现代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技术进步对提升工业生产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至关重要。此次会议上介绍的标准规定了智能检测装备的系统架构、分类及智能感知、智能分析、人机交互、互联集成、故障诊断、数字化交付、适应优化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指导制造商、用户、科研院所等相关机构开展智能检测装备的研发、制造与检测评估。此标准将有助于规范行业发展,还将促进智能检测装备技术的快速进步和应用拓展。前不久,江苏省智能检测装备产业创新发展推进会也在无锡市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副司长汪宏强调了智能检测装备在新型工业化进程和新质生产力形成中的核心作用。他指出,通过创新驱动加快技术突破、需求牵引深化应用推广、统筹推进完善发展生态是智能检测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路径。无锡市政府表示将出台行动方案,构建智能检测装备产业发展新高地,同时注重场景需求牵引,推动智能检测装备在高端装备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智能检测装备的发展不仅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也得到了国家层面的支持和引导。江苏省工信厅副厅长张星提出,江苏将智能检测装备作为重点发展方向,并将其纳入“1650”产业体系的重点产业链。此外,江苏省发布的创新产品目录和产业发展报告,以及供需对接活动的启动,均显示出该省在推动智能检测装备领域创新和产业化方面的决心和举措。智能检测装备的技术进步和应用拓展,对于提高制造业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质量具有显著影响。随着相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的不断突破,预计未来智能检测装备将在更多行业领域实现广泛应用,为我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参考资料:江苏推进智能检测装备创新发展.中国化工报,2024年7月3日。《智能检测装备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编制工作启动.博览新闻,2024年7月3日。
  • 102项机械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单位已完成《烧结金属摩擦材料技术条件》等102项机械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等见附件)。在以上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特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1年8月17日。  附件:102项机械行业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doc  联 系 人:盛喜军  电 话:010-68205253  电子邮件:KJBZ@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102项机械行业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主要内容代替标准采标情况 1 JB/T 3063-2011烧结金属摩擦材料 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烧结金属摩擦材料的术语和符号、材料分类、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制造离合器和制动器用的烧结金属摩擦材料。JB/T 3063-1996 2 JB/T 7909-2011湿式烧结金属摩擦材料 摩擦性能试验台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湿式烧结金属摩擦材料摩擦性能试验台试验方法的术语和定义、试验设备、试验片、摩擦系数的测定及计算、能量负荷许用值的测定及计算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测定湿式烧结金属试验片在润滑条件下动摩擦系数、静摩擦系数、磨损率和能量负荷许用值。湿式非金属摩擦材料摩擦性能的测定也可参照本标准。JB/T 7909-1999 3 JB/T 8063.1-2011粉末冶金材料与制品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铁基材料与制品中碳的测定(气体容量法)本标准规定了测定范围为0.1%~2.0%、用气体容量法测定粉末冶金铁基材料与制品中的碳含量的方法、试剂与仪器、分析步聚、分析结果的计算、碳量的测定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铁基材料与制品中碳量的测定。JB/T 8063.1-1996 4 JB/T 8063.2-2011粉末冶金材料与制品化学分析方法 第2部分:铁基材料与制品中铜的测定(氟化氢铵掩蔽-碘量法)本标准规定了测定范围为1%、用氟化氢铵掩蔽-碘量法测定粉末冶金铁基材料与制品中的铜含量的方法、试剂、分析步聚、分析结果的计算、允许差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铁基材料与制品中铜量的测定。JB/T 8063.2-1996 5 JB/T 8063.3-2011粉末冶金材料与制品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铁基材料与制品中钼的测定(硫氰酸盐光度法)本标准规定了测定范围为0.10%~2.00%、用硫氰酸盐光度法测定粉末冶金铁基材料与制品中的钼含量的方法、试剂、分析步聚、分析结果的计算、允许差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铁基材料与制品中钼量的测定。JB/T 8063.3-1996 6 JB/T 8063.4-2011粉末冶金材料与制品化学分析方法 第4部分:铜基材料与制品中铜的测定(碘化钾-硫代硫酸钠滴定法)本标准规定了测定范围为50%、用碘化钾-硫代硫酸钠滴定法测定粉末冶金铜基材料与制品中的铜含量的方法、试剂、分析步聚、分析结果的计算、允许差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铜基材料与制品中铜量的测定。JB/T 8063.4-1996 7 JB/T 8063.5-2011 粉末冶金材料与制品化学分析方法 第5部分:铜基材料与制品中锡的测定(次磷酸钠还原-碘酸钾滴定法)本标准规定了测定范围为1%~10%、用次磷酸钠还原-碘酸钾滴定法测定粉末冶金铜基材料与制品中的锡含量的方法、试剂、仪器、分析步聚、结果计算、允许差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铜基材料与制品中锡量的测定。JB/T 8063.5-1996 8 JB/T 8063.6-2011粉末冶金材料与制品化学分析方法 第6部分:铜基材料与制品中铅的测定(电解分离-EDTA滴定法)本标准规定了测定范围为 1%~30%、用电解分离-EDTA 滴定法测定粉末冶金铜基材料与制品中的铅含量的方法、试剂、分析步聚、分析结果的计算、允许差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铜基材料与制品中铅量的测定。JB/T 8063.6-1996 9 JB/T 8063.7-2011粉末冶金材料与制品化学分析方法 第7部分:铜基材料与制品中锌的测定(硫酸铅钡共沉淀-EDTA滴定法)本标准规定了测定范围为2.0%~7.0%、用硫酸铅钡共沉淀-EDTA 滴定法测定粉末冶金铜基材料与制品中的锌含量的方法、试剂、分析步聚、分析结果的计算、允许差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铜基材料与制品中锌量的测定。JB/T 8063.7-1996 10 JB/T 8063.8-2011粉末冶金材料与制品化学分析方法 第8部分:铜基材料与制品中铁的测定(EDTA-H2O2光度法)本标准规定了测定范围为<4%、用 EDTA-H202 光度法测定粉末冶金铜基材料与制品中的铁含量的方法、试剂、分析步聚、分析结果的计算、允许差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铜基材料与制品中铁量的测定。JB/T 8063.8-1996 11 JB/T 9135-2011中型载重汽车粉末冶金铁基制动摩擦片 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以粉末冶金工艺生产的用于轮毂材料符合GB/T 9439-1988《灰铸铁件》规定的HT200或性能相当的其它材料的,采用轮毂制动的中型载重汽车及其变型车辆使用的制动摩擦片的型式、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中型载重汽车铁基粉末冶金制动摩擦片。JB/T 9135-1999 12 JB/T 10310-2011摩托车离合器用粉末冶金从动齿轮 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离合器用粉末冶金从动齿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造摩托车离合器用粉末冶金从动齿轮。JB/T 10310-2001 13 JB/T 3064-2011粉末冶金摩擦材料化学分析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粉末冶金摩擦材料中二氧化硅的测定、锡的测定、铜的测定、铁的测定、铅的测定、碳的测定、二硫化钼的测定以及硫酸钡的测定。本标准适用于制造离合器和制动器用的烧结金属摩擦材料。JB/T 3064-1999 14 JB/T 6647-2011碳化物中总碳含量的测定 气体容量法本标准规定了测定范围为碳化物中质量分数为5.0%~21.0%、用管式炉内燃烧后气体容量法测定碳化物总碳含量的方法、仪器、标准参考物质及试剂、分析步骤、试验结果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碳化物中总碳含量的测定。JB/T 6647-1993 15 JB/T 7907-2011粉末冶金机油泵齿轮 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工作油压不大于1.2MPa的内燃机油泵粉末冶金齿轮(外啮合渐开线圆柱直齿齿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内燃机油泵粉末冶金齿轮。JB/T 7907-1999 16 JB/T 8395-2011烧结锡青铜过滤元件 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烧结锡青铜过滤元件的术语和定义、技术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锡青铜球形粉末松装烧结制造的过滤元件及消音元件。JB/T 8395-1996 17 JB/T 11225-2011烘烤机械 层式电烤炉本标准规定了烘烤机械层式电烤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中烘烤面包、糕点、饼干及其他食品坯料用的层式电烤炉。 18 JB/T 11226-2011烘烤机械 层式燃气烤炉本标准规定了烘烤机械层式燃气烤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中烘烤面包、糕点、饼干及其他食品坯料用的层式燃气烤炉。 19 JB/T 11227-2011滚揉机本标准规定了滚揉机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畜、禽、水产等各类肉制品加工用的滚揉机。 20 JB/T 11228-2011烘烤机械 立式打蛋机本标准规定了烘烤机械立式打蛋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号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中搅打各种蛋液及其他高粘度流态状物料的立式打蛋机。 21 JB/T 11229-2011烘烤机械 立式和面机本标准规定了烘烤机械立式和面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中把面粉揉制成面团的立式和面机。 22 JB/T 11230-2011真空搅拌机本标准规定了真空搅拌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号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把不同粒度的肉料与各种辅助材料均匀地混合在一起的真空搅拌机。 23 JB/T 3370-2011滚动轴承 万向节圆柱滚子轴承本标准规定了轧钢机械、起重运输机械以及其他重型机械用十字轴式万向节圆柱滚子轴承的结构型式、代号方法、外形尺寸、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和防锈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万向节圆柱滚子轴承的生产、检验和验收。JB/T 3370-2002 24 JB/T 5312-2011滚动轴承 汽车离合器分离轴承单元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离合器分离轴承单元的定义、分类、代号方法、结构型式、外形尺寸、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离合器分离轴承单元的生产、检验和验收。JB/T 5312-2001 25 JB/T 7048-2011滚动轴承 工程塑料保持架 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滚动轴承用工程塑料保持架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储运。本标准还规定了保持架用工程塑料玻璃纤维增强聚酰胺66、聚酰胺66、玻璃纤维增强聚酰胺46、聚酰胺46的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轴承节圆直径与轴承转速的乘积dmn 1.5×106 mmr/min且轴承外径D320mm的轴承用保持架的生产、检验和验收。JB/T 7048-2002 26 JB/T 8877-2011滚动轴承 滚针组合轴承 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滚针组合轴承的结构型式、技术要求、测量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组合轴承的生产、检验和用户验收。JB/T 8877-2001 27 JB/T 8878-2011滚动轴承 冲压外圈滚针轴承 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符合GB/T 290-1998、GB/T 12764-2009规定的一般用途无内圈、冲压外圈滚针轴承的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轴承的生产、检验和验收。JB/T 8878-2001 28 JB/T 8881-2011滚动轴承 零件渗碳热处理 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符合GB/T 3203规定的G20CrMo(A)、G20CrNiMo(A)、G20CrNi2Mo(A)、G20Cr2Ni4(A)、G10CrNi3Mo(A)、G20Cr2Mn2Mo(A)等渗碳轴承钢制滚动轴承零件渗碳前预先热处理、渗碳一次淬、回火、高温回火及二次淬、回火后的技术要求以及平均晶粒度、淬硬层深度、硬度、显微组织、裂纹等的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上述渗碳轴承钢制滚动轴承零件的渗碳热处理质量检验,也适用于低碳合金钢制滚动轴承零件的渗碳热处理质量检验。JB/T 8881-2001 29 JB/T 10239-2011滚动轴承 深沟球轴承用卷边防尘盖 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深沟球轴承用卷边防尘盖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防尘盖的生产、检验和验收。JB/T 10239-2001 30 JB/T 11251-2011滚动轴承 冲压外圈滚针离合器本标准规定了冲压外圈滚针离合器的代号方法、外形尺寸、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防锈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离合器的生产、检验和验收。 31 JB/T 11252-2011滚动轴承 圆柱滚子离合器和球轴承组件本标准规定了圆柱滚子离合器和球轴承组件的代号方法、外形尺寸、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防锈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圆柱滚子离合器和球轴承组件的生产、检验和验收。 32 JB/T 11242-2011汽车发动机冷却水泵用机械密封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发动机冷却水泵用机械密封的基本型式、主要尺寸、参数、要求、检验规定、检验方法、仪器、仪表、包装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介质压力不大于0.3 MPa,温度为-35℃~135℃的汽车水封,轴径不大于20 mm,转速不大于9000 r/min,工作介质为清水或汽车冷却液。 33 JB/T 7659.2-2011氟代烃类制冷装置用辅助设备 第2部分:管壳式水冷冷凝器本标准规定了氟代烃类制冷装置用管壳式水冷冷凝器的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单独供应的以R22、R123、R134a、R404A、R407C、R410A为制冷剂,名义换热面积不大于200m2的管壳式水冷冷凝器。其他烃类制冷剂可以参照执行。JB/T 7659.2-1995 34 JB/T 7659.3-2011氟代烃类制冷装置用辅助设备 第3部分:干式蒸发器本标准规定了氟代烃类制冷装置用干式蒸发器的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单独供应的以R123、R134a、R22、R407C、R404A、R410A为制冷剂、水为载冷剂的制冷装置用干式蒸发器。其他烃类制冷剂可以参照执行。JB/T 7659.4-1995 35 JB/T 11232-2011精密气体渗氮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精密气体渗氮的设备要求和可靠性、工艺要求、质量控制与检验、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以及节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件精密气体渗氮、氮碳共渗等热处理。 36 JB/T 6370-2011柔性石墨填料环物理机械性能 测试方法本标准规定了测试柔性石墨填料环密度、肖氏硬度、压缩率、回弹率及耐温失量的试验设备、试样要求、试验步骤和试验结果的计算。本标准适用于柔性石墨类填料环的物理、机械性能的测试。JB/T 6370-1992 37 JB/T 6626-2011聚四氟乙烯编织盘根本标准规定了聚四氟乙烯编织盘根的代号、要求、检验、标志、包装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聚四氟乙烯编织盘根。JB/T 6626-1993 38 JB/T 4081-2011真空技术 溅射离子泵本标准规定了普通型式的溅射离子泵的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测量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普通型式的溅射离子泵。JB/T 4081-1991JB/T 4082-1991 39 JB/T 7673-2011真空技术 真空设备型号编制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真空泵、真空机组、真空阀门和真空镀膜机型号的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上述各种真空设备的型号编制。JB/T 7673-1995 40 JB/T 8107-2011容积真空泵 振动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容积真空泵的振动测量方法,三项振动量值振动速度、振动位移、振动加速度的标示方法,测量环境,测量仪器,测量时的安装、负载、工作条件和测点位置。本标准适用于在容积真空泵的非旋转或非往复式部件上进行的振动测量。本标准不适用于液环式真空泵。JB/T 8107-1999 41 JB/T 11237-2011真空技术 多级罗茨干式真空泵本标准规定了多级罗茨干式真空泵基本参数、技术要求、测量方法与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除单级、双级以外的多级罗茨干式真空泵。 42 JB/T 11238-2011真空技术 液环真空泵效率本标准规定了单级液环(水或其它液体)真空泵入口压力400 hPa点的等温压缩效率曲线及应用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气量大于或等于1 m3/min的单级液环真空泵。 43 JB/T 4271-2011船用三相同步发电机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额定功率3 125 kVA(50 Hz和60 Hz)及以下船用三相同步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由内燃机驱动,用作船舶及移动式和固定式近海装置电站的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对由汽轮机驱动的发电机、轴带发电机和额定功率大于3 125 kVA的发电机,亦可参照采用本标准。JB/T 4271-1999JB/T 4123-1999JB/T 4401.2-1999 44 JB/T 7618-2011避雷器密封试验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密封试验。本标准规定了避雷器密封试验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内容。JB/T 7618-1994 45 JB/T 8459-2011避雷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本标准规定了避雷器产品及其派生产品、附属产品的型号命名原则、组成及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交流系统和直流系统用避雷器及其派生产品、附属产品等产品的型号编制。JB/T 8459-2006 46 JB/T 10492-2011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用监测装置本标准规定了避雷器用监测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用监测装置,包括避雷器用监测器和避雷器用放电计数器JB/T 10492-2004JB/T 2440-1991 47 JB/T 11219.1-2011高压架空线路复合绝缘子用端部装配件 第1部分:绝缘子串元件用端部装配件本标准规定了高压架空线路复合绝缘子串元件用端部装配件的型号、尺寸特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接收准则。本标准适用于交、直流高压架空线路复合绝缘子串元件使用压接工艺的端部装配件。 48 JB/T 3135-2011镀银软圆铜线本标准规定了镀银软圆铜线的型号及表示方法、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计算密度、验收规则、包装、存储及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制造电线电缆的导体、编织层及其他电气设备用的镀银软圆铜线。JB/T 3135-1999 49 JB/T 11236-2011铅酸蓄电池中镉元素测定方法本标准规定了铅酸蓄电池中镉元素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铅为主要原料的蓄电池。 50 JB/T 11256-2011铅酸蓄电池槽盖封合 技术规范本规范规定了铅酸蓄电池封合技术规范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阀控式及其它结构特征的蓄电池用槽盖胶、底胶、色胶的检验及用粘合剂工艺封合和热封工艺热封后的蓄电池密封性的检验。 51 JB/T 7735-2011低速货车 型号编制规则本标准规定了低速货车型号的组成和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低速货车型号编制。JB/T 7735-1995 52 JB/T 7736-2011低速货车 可靠性考核评定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低速货车的故障定义、分类及判定规则、可靠性评定方法和可靠性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低速货车。JB/T 7736-1995 53 JB/T 11220-2011低速货车 前轴可靠性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低速货车前轴可靠性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低速货车前轴的可靠性试验。JB/T 50109-1998 54 JB/T 11221-2011低速汽车 传动轴总成可靠性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低速汽车传动轴总成可靠性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低速汽车传动轴总成的可靠性试验。JB/T 50110-1998 55 JB/T 11222-2011低速汽车 钢板弹簧可靠性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低速汽车钢板弹簧可靠性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低速汽车钢板弹簧的可靠性试验。JB/T 50106-1998 56 JB/T 11223-2011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外观质量要求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外观质量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57 JB/T 11224-2011三轮汽车 可靠性考核评定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的故障定义、分类及判定规则、可靠性评定方法和可靠性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JB/T 50096-1997 58 JB/T 9727-2011道路施工与养护机械设备 综合养护车本标准规定了综合养护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随机文件、使用信息。本标准适用于综合养护车。JB/T 9727-2001 59 JB/T 9015-2011带式输送机用逆止器本标准规定了带式输送机用逆止器的型式、基本参数、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带式输送机用的非接触式逆止器和接触式逆止器。JB/T 9015-1999 60 JB/T 11231-2011摩擦驱动悬挂输送机本标准规定了摩擦驱动悬挂输送机的型式、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接力式摩擦驱动的悬挂输送机。 61 JB/T 6672-2011燃煤热风炉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干燥用燃煤热风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燃烧煤和煤粉、加热介质为空气间接加热的分置式和整体式热风炉。JB/T 6672.1~6672.2-2001 62 JB/T 6683-2011全液压转向器配套阀 组合阀块本标准规定了与摆线转阀式全液压转向器配套的组合阀块的术语与定义、参量与符号、型式、基本参数与连接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液压油或性能相当的其他矿物油为工作介质的组合阀块。JB/T 6683-1993 63 JB/T 7721-2011复式粮食清选机本标准规定了复式粮食清选机型号和主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筛选和重力选组合的清粮机。其它形式的清粮机可参照执行。JB/T 7721-1995JB/T 7722-1995 64 JB/T 7730-2011种子包衣机本标准规定了种子包衣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滚筒喷雾式、甩盘雾化式和旋转式种子包衣机。JB/T 7730.1~7730.2-1995 65 JB/T 9790-2011风筛式种子清选机 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风筛式种子清选机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风筛式种子清选机、风筛式种子初清机、垂直气流清选机。筛选机可参照执行。JB/T 9790-2000 66 JB/T 9800-2011装配式金属筒仓本标准规定了装配式金属筒仓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运输。本标准适用于装配式金属筒仓。JB/T 9800-1999 67 JB/T 10268-2011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本标准规定了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及主参数、技术要求、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JB/T 10268-2001 68 JB/T 9781-2011喷雾机(器) 喷射部件本标准规定了喷雾机(器)喷射部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农业、林业及卫生防疫用的液力喷雾机(器)的喷射部件。本标准不适用于喷杆喷雾机的喷射部件。JB/T 9781-1999JB/T 9797-1999 69 JB/T 9798.1-2011手扶拖拉机配套旋耕机第1部分: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手扶拖拉机配套旋耕机的型式与基本参数、型号、安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手扶拖拉机配套旋耕机。JB/T 9798.1-1999 70 JB/T 9798.2-2011手扶拖拉机配套旋耕机 第2部分: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手扶拖拉机配套的旋耕机的试验条件、性能试验、生产试验和防泥水密封性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手扶拖拉机配套旋耕机。JB/T 9798.2-1999 71 JB/T 9729-2011柴油机喷油嘴偶件、柱塞偶件、出油阀偶件径部密封值样品 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柴油机喷油嘴偶件、喷油泵柱塞偶件、喷油泵出油阀偶件径部密封值样品的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柴油机喷油嘴偶件、喷油泵柱塞偶件、喷油泵出油阀偶件的径部密封值样品的选择。JB/T 9729-1999 72 JB/T 9730-2011柴油机喷油嘴偶件、柱塞偶件、出油阀偶件 金相检验本标准规定了柴油机喷油系统喷油嘴偶件、喷油泵或高压供油泵用柱塞偶件、喷油泵或高压供油泵用出油阀偶件(零件有效厚度小于或等于12mm)经热处理后金相组织的检验。本标准适用于GCr15钢精密偶件的金相检验;合金结构钢针阀体渗碳、热处理的金相检验;W6Mo5Cr4V2、W18Cr4V钢针阀的金相检验。JB/T 9730-1999 73 JB/T 11254-2011立式颗粒饲料稳定器本标准规定了立式颗粒饲料稳定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硬颗粒饲料后熟化加工、以蒸汽为保温热源的立式颗粒饲料稳定器。 74 JB/T 11255-2011饲料机械 平面回转分级筛本标准规定了饲料机械平面回转分级筛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饲料机械平面回转分级筛。 75 JB/T 7171-2011手持式内燃凿岩机本标准规定了手持式内燃凿岩机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手持式内燃凿岩机。JB/T 7171-2006 76 JB/T 10309-2011角式气动砂轮机本标准规定了角式气动砂轮机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角式气动砂轮机。JB/T 10309-2001 77 JB/T 11239-2011手持式气动搅拌机本标准规定了手持式气动搅拌机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用于搅拌液态介质的手持式气动搅拌机。 78 JB/T 11240-2011手持式液压剪本标准规定了手持式液压剪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手持式液压剪。 79 JB/T 11241-2011手持式液压钳本标准规定了手持式液压钳的术语和定义、型号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手持式液压钳。 80 JB/T 11270-2011立体仓库组合式钢结构货架 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立体仓库组合式钢结构货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由巷道堆垛起重机存取货物且单元货位载重量不超过3 000kg的立体仓库组合式货架。 81 JB/T 11269-2011巷道堆垛起重机 安全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巷道堆垛起重机的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立体仓库内的巷道堆垛起重机。JB/T 5319.2-1991 82 JB/T 9018-2011自动化立体仓库 设计规范本标准规定了自动化立体仓库单元货物、货架、巷道堆垛起重机、仓库建筑、货格和入出库能力设计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由钢结构货架、堆垛机和搬运设备构成的具有存(取)单元货物并能自动化作业的立体仓库。JB/T 9018-1999 83 JB/T 6839-2011放映银幕分类本标准规定了放映银幕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特性和常用尺寸系列。本标准适用于投射成像的反射和透射放映银幕。本标准不适用于特殊用途的银幕。JB/T 6839-2002 84 JB/T 6160-2011幻灯机 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直排式和圆盘式普通幻灯机、片卷式幻灯机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放映5×5幻灯片及135幻灯片卷的幻灯机。本标准不适用于其它规格及特殊用途的幻灯机。JB/T 6160-2001 85 JB/T 8620-201135mm通用电影摄影机 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35mm通用电影摄影机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可拍摄电影内景和外景的35mm通用电影摄影机。本标准不适用于其他特殊用途的摄影机。JB/T 8620-1997 86 JB/T 9426.1-2011电影摄影物镜 第1部分:定焦距和变焦距电影摄影物镜本标准规定了35mm/16mm定焦距电影摄影物镜及35mm/16mm变焦距电影摄影物镜的基本参数及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35mm/16mm定焦距电影摄影物镜和变焦距电影摄影物镜。本标准不适用于变形物镜、鱼眼物镜及其他特殊用途的电影摄影物镜。JB/T 9426.1-1999,JB/T 9426.2-1999 87 JB/T 9426.2-2011电影摄影物镜 第2部分:电影摄影物镜 系列本标准规定了35mm/16mm定焦距、变焦距电影摄影物镜系列。本标准适用于35mm/16mm定焦距、变焦距电影摄影物镜。本标准不适用于变形物镜、鱼眼物镜及其他特殊用途的电影摄影物镜。JB/T 9426.3-1999 88 JB/T 9426.3-2011电影摄影物镜 第3部分:距离、光圈刻度标记本标准规定了电影摄影物镜的距离刻度标记及光圈刻度标记。本标准适用于35mm/16mm定焦距、变焦距电影摄影物镜。JB/T 9426.4-1999,JB/T 9426.5-1999 89 JB/T 9426.4-2011电影摄影物镜 第4部分:35mm电影摄影物镜I型卡口物镜座本标准规定了满足光学和机械互换性要求的物镜I型卡口连接座的关键尺寸。本标准适用于JB/T 9426.1所规定的35mm电影摄影物镜。JB/T 9426.6-1999 90 JB/T 9426.5-2011电影摄影物镜 第5部分:16mm电影摄影物镜C型螺纹物镜座本标准规定了螺纹物镜座满足光学和机械互换性要求的关键尺寸。本标准适用于JB/T 9426.1所规定的16mm电影摄影物镜。JB/T 9426.7-1999 91 JB/T 9426.6-2011电影摄影物镜 第6部分:电影摄影物镜性能测定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电影摄影物镜的术语和定义以及各种性能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JB/T 9426.1所规定的电影摄影物镜。JB/T 9426.8-1999JB/T 9426.9-1999JB/T 9426.10-1999JB/T 9426.11-1999JB/T 9426.12-1999JB/T 9426.13-1999JB/T 9426.14-1999JB/T 9426.15-1999 92 JB/T 11253-2011投影显示中的光栅透镜本标准规定了DLP、CRT、LCOS及LCD投影电视和投影显示用光栅透镜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形状和构造、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DLP、CRT、LCOS及LCD显示屏幕及显示器中的背光模组光栅透镜。 93 JB/T 11257-2011气象仪器通用验收规则本标准规定了气象仪器的验收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气象仪器和气象设备的验收。 94 JB/T 11258-2011数字风向风速测量仪本标准规定了数字风向风速测量仪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自动测量和数字输出方式的地面测风系列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验收等。 95 JB/T 5453-2011无损检测仪器 工业X射线图像增强器成像系统本标准规定了工业X射线图像增强器成像系统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工业X射线图像增强器成像系统。JB/T 5453-2004 96 JB/T 5482-2011X射线晶体定向仪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晶体定向仪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单晶、双晶衍射型定向仪。JB/T 5482-2004 97 JB/T 6215-2011无损检测仪器 工业X射线管系列型谱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X射线管的分类和系列型谱。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X射线管。JB/T 6215-2004 98 JB/T 6220-2011无损检测仪器 射线探伤用密度计本标准规定了射线探伤用密度计的产品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光透式射线探伤用密度计。JB/T 6220-2004 99 JB/T 9394-2011无损检测仪器&nb, sp X射线应力测定仪技术, 条件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应力测定仪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机械扫描式X射线应力测定仪。其他类型应力仪的相应部分也可参照采用。JB/T 9394-1999 100 JB/T 11234-2011无损检测仪器 工业软X射线探伤机本标准规定了软X射线探伤机的主参数系列、型号编制方法、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采用铍窗外封接的软X射线管,管电压为10kV~100 kV,额定电源电压为220V,频率为50Hz完全防电击软X射线探伤机。 101 JB/T 11259-2011无损检测仪器 多频涡流检测仪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式涡流仪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制造、使用和维修后多频涡流检测仪的性能试验。 102 JB/T 11260-2011无损检测仪器 声脉冲检测仪本标准规定了声脉冲检测仪及其附配件如连接软管、传感器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单通道声脉冲检测仪,对于多通道或者其它形式的声脉冲检测仪可参照使用。   欲了解更多法规标准,请查看“我要测资讯中心”
  • 18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布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范》等18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 实施日期 1 SN/T2642-2010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范   2011-5-1 2 SN/T2643-2010 泰国茉莉香米品种鉴定及纯度检验方法   2011-5-1 3 SN/T1379-2010 古典猪瘟检疫规程 SN/T1379.1-2004SN/T1379.2-2005SN/T1379.3-2006 2011-5-1 4 SN/T2644-2010 国际航行船舶上坞修船卫生监督规程   2011-5-1 5 SN/T1088-2010 布氏杆菌检疫技术规范 SN/T1394-2004SN/T1088-2002SN/T1090-2002SN/T1525-2002SN/T1089-2002 2011-5-1 6 SN/T2447.2-2010 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通用要求 第2部分:风险评价   2011-5-1 7 SN/T1166-2010 水泡性口炎检疫技术规范 SN/T1166.1-2002SN/T1166.2-2002SN/T1166.3-2006 2011-5-1 8 SN/T1181-2010 口蹄疫检疫技术规范 SN/T1181.1-2003SN/T1181.2-2003SN/T1181.3-2003 2011-5-1 9 SN/T1182-2010 禽流感检疫技术规范 SN/T1182.1-2003SN/T1182.2-20042011-5-1 10 SN/T2645-2010 进出口食品中四氟醚唑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1 SN/T2646-2010 进出口食品中吡螨胺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2 SN/T2647-2010 进出口食品中炔苯酰草胺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3 SN/T2648-2010 进出口食品中啶酰菌胺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4 SN/T0892-2010 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 SN/T0892-2000 2011-5-1 15 SN/T2649.1-2010 进出口化妆品中石棉的测定 第1部分:X射线衍射光谱-扫描电子显微镜法   2011-5-1 16 SN/T2650-2010 进出境九孔鲍检验检疫规程   2011-5-1 17 SN/T2651-2010 肉及肉制品中常见致病菌检测方法 基因芯片法   2011-5-1 18 SN/T2389.4-2010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4部分:液化石油气船舱静态计重   2011-5-1 19 SN/T2652-2010 进境含脂毛(绒)检疫操作规程   2011-5-1 20 SN/T0169-2010 进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测方法 SN/T0169-92SN0333-94SN/T1059.2-2002 2011-5-1 21 SN/T2653-2010 木瓜中转基因成分定性PCR检测方法   2011-5-1 22 SN/T1273-2010 国境口岸拉沙热疫情监测规程 SN/T1273-2003 2011-5-1 23 SN/T0973-2010 进出口肉、肉制品以及其他食品中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检测方法 SN/T0973-2000 2011-5-1 24 SN/T1426-2010 入出境船舶废弃物卫生监督规程 SN/T1426-2004 2011-5-1 25 SN/T1275-2010 入出境船舶除虫规程 SN/T1275-2003 2011-5-1 26 SN/T1250-2010 入出境船舶船舱消毒规程 SN/T1250-2003SN/T1285-2003 2011-5-1 27 SN/T2654-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吗啉胍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011-5-1 28 SN/T2655-2010 进出口果汁中纳他霉素残留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11-5-1 29 SN/T2656-2010 楔天牛属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30 SN/T2649.2-2010 进出口化妆品中石棉的测定 第2部分:X射线衍射-偏光显微镜法   2011-5-1 31 SN/T2658-2010 出口牛蒡检验检疫规程   2011-5-1 32 SN/T2389.5-2010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石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2011-5-1 33 SN/T2659-2010 国境口岸蚋类监测规程   2011-5-1 34 SN/T2660-2010 食品微生物实验室菌种保藏方法   2011-5-1 35 SN/T2661-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36 SN/T2662-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玉米赤霉醇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37 SN/T2663-2010 贝类中失忆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38 SN/T2641-2010 食品中常见致病菌检测 PCR-DHPLC法   2011-5-1 39 SN/T1309.6-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6部分:室内鞋 SN/T1309.6-2003 2011-5-1 40 SN/T1309.1-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1部分:抽样 SN/T1309.1-2003 2011-5-1 41 SN/T1309.4-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4部分:胶鞋 SN/T1309.4-2004 2011-5-1 42 SN/T2664-2010 蜂王浆中四环素类抗生素残留量测定方法 放射受体分析法   2011-5-1 43 SN/T2306.2-2010 帽类检验规程 第2部分:纺织帽   2011-5-1 44 SN/T2438.5-2010 进出口玩具检验规程 第5部分:机械玩具   2011-5-1 45 SN/T0248.2-2010 进出口自行车及其零件检验规程 第2部分:避震器   2011-5-1 46 SN/T1008-2010 日用、运动皮手套检验规程 SN/T1008-2001 2011-5-1 47 SN/T2665-2010 香蕉枯萎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48 SN/T1309.2-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2部分:皮鞋 SN 1309.2-2003 2011-5-1 49 SN/T1309.3-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3部分:塑料鞋 SN/T1309.3-2003 2011-5-1 50 SN/T2666-2010 苜蓿细菌性萎蔫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51 SN/T2667-2010 转基因微生物定性检测方法   2011-5-1 52 SN/T2668-2010 转基因植物品系特异性检测方法   2011-5-1 53 SN/T2669-2010 三系杂交水稻种子真伪分子鉴定方法   2011-5-1 54 SN/T2670-2010 番茄环斑病毒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55 SN/T2138.2-2008 进出口纺织原料检验规程 植物纤维 第2部分:棉花 SN/T0775-2005 2011-5-1 56 SN/T1062-2010 进出口纱线及织品中山羊绒含量的检测方法 SN/T1062-2002 2011-5-1 57 SN/T2671-2010 纺织原料断裂强力及伸长试验方法   2011-5-1 58 SN/T2672-2010 纺织原料细度试验方法(直径) 显微投影仪法   2011-5-1 59 SN/T1304-2010 进出口含脂毛毛丛长度和强度检验方法 SN/T1304-2003 2011-5-1 60 SN/T0423-2010 出口冻兔肉中出血病病毒检验 免疫学方法 SN0423-1995 2011-5-1 61 SN/T0793-2010 进出口填充用合成纤维检验规程 SN/T0793-1999 2011-5-1 62 SN/T2673-2010 进口硫化铜精矿检验规程   2011-5-1 63 SN/T0519-2010 进出口食品中丙环唑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SN0519-1996 2011-5-1 64 SN/T2674-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那罗星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011-5-1 65 SN/T2675-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甲噻嘧啶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011-5-1 66 SN/T2676-2010 进出口粮谷中T-2毒素的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67 SN/T2677-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雄性激素类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011-5-1 68 SN/T2678-2010 进出口淡水产品中微囊藻毒素的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69 SN/T2679-2010 木材及木制品中砷含量的测定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   2011-5-1 70 SN/T2680-2010 铁矿石中砷、汞、镉、铅、铋含量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   2011-5-1 71 SN/T0999-2010 出口瓷布玩偶检验规程 SN/T0999-2001 2011-5-1 72 SN/T2681-2010 聚乳酸纤维制品成分定性分析方法   2011-5-1 73 SN/T2682-2010 植物有害生物信息采集要求   2011-5-1 74 SN/T2683-2010 扁桃仁蜂和李仁蜂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75 SN/T2684-2010 中美英象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76 SN/T2685-2010 泰勒氏焦虫检疫规范   2011-5-1 77 SN/T1877.7-2010 旧轮胎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78 SN/T2686-2010 旧机电产品中铍、铬、镍、铜、锑、钴、钡、镉、锌、铋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2011-5-1 79 SN/T2687-2010 旧机电产品中三丁基锡和三苯基锡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80 SN/T2688-2010 旧机电产品电容电解液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81 SN/T2689-2010 旧机电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2011-5-1 82 SN/T2690-2010 旧机电产品中氯乙烯的测定   2011-5-1 83 SN/T2691-2010 塑料制品中二噁英类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高分辨磁质谱法   2011-5-1 84 SN/T2692-2010 塑料制品中二噁英的测定 气相色谱-高分辨磁质谱法   2011-5-1 85 SN/T2693-2010 马焦虫病检疫规范   2011-5-1 86 SN/T2694-2010 牛胎儿毛滴虫检验方法   2011-5-1 87 SN/T2695-2010 杀鲑气单胞菌的检验操作规程   2011-5-1 88 SN/T2696-2010 煤灰和焦炭灰成分中主、次元素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   2011-5-1 89 SN/T2697-2010 进出口煤炭中硫、磷、砷和氯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   2011-5-1 90 SN/T0508-2010 进出口生铁检验规程 SN/T0508-1995 2011-5-1 91 SN/T0541.1-2010 进出口标准橡胶检验方法 第1部分:取样与试样制备 SN/T0541.1-1996 2011-5-1 92 SN/T2698-2010 钨制品中杂质元素分析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2011-5-1 93 SN/T2699-2010 出境淡水鱼养殖场建设要求   2011-5-1 94 SN/T2700-2010 母羊地方流行性流产补体结合试验操作规程   2011-5-1 95 SN/T2701-2010 动物炭疽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96 SN/T1260-2010 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 SN/T1260-2003 2011-5-1 97 SN/T2702-2010 猪水泡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98 SN/T2703-2010 国境口岸球孢子菌检测方法   2011-5-1 99 SN/T2657-2010 国境口岸组织胞浆菌检验方法   2011-5-1 100 SN/T0900-2010 进出口照相机检验规程 SN/T0900-2000 2011-5-1 101 SN/T2704.4-2010 切削液和机床排泄物 第4部分:汞的测定 测汞仪法   2011-5-1 102 SN/T2704.1-2010 切削液和机床排泄物 第1部分:酸根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2011-5-1 103 SN/T2704.2-2010 切削液和机床排泄物 第2部分:氯、溴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2011-5-1 104 SN/T2704.3-2010 切削液和机床排泄物 第3部分:亚硝酸根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2011-5-1 105 SN/T1698-2010 伪狂犬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1698-2006 2011-5-1 106 SN/T0063-2010 进出口弹力锦纶丝检验规程 SN/T0063-1992SN/T0468-1995 2011-5-1 107 SN/T1202-2010 食品中转基因植物成分定性PCR检测方法 SN/T1202-2003 2011-5-1 108 SN/T1203-2010 食用油脂中转基因植物成分实时荧光PCR定性检测方法 SN/T1203-2003 2011-5-1 109 SN/T2705-2010 调味品中转基因植物成分实时荧光PCR定性检测方法   2011-5-1 110 SN/T2706-2010 鱼淋巴囊肿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11 SN/T2707-2010 裂谷热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12 SN/T2708-2010 猪圆环病毒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13 SN/T2709-2010 国境口岸产气荚膜梭菌毒素检测方法   2011-5-1 114 SN/T0120-2010 进出口锦纶、乙纶、丙纶综丝定性分析方法 SN/T0120-92 2011-5-1 115 SN/T2710-2010 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16 SN/T2711-2010 进口非硫化铜精矿检验规程   2011-5-1 117 SN/T2712-2010 进出口化工产品通用标准 堆积密度的测定   2011-5-1 118 SN/T2713-2010 贝类马尔太虫检疫规范   2011-5-1 119 SN/T2714-2010 冷轧不锈钢板(带)表面光反射率测试方法   2011-5-1 120 SN/T2715-2010 散装船舶运输铁矿石检验规程   2011-5-1 121 SN/T0460-2010 进出口腈纶纱检验规程 SN/T0460-95 2011-5-1 122 SN/T2716-2010 进出口建筑材料天然放射性核素检测方法   2011-5-1 123 SN/T2717-2010 马传染性贫血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24 SN/T2718-2010 不锈钢化学成分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2011-5-1 125 SN/T2719-2010 进出口天然胶乳橡胶安全套检验规程   2011-5-1 126 SN/T0422-2010 进出口鲜蛋及蛋制品检验检疫规程 SN/T0422-1995SN/T0517-1995SN/T0518-1995 2011-5-1 127 SN/T0481.8-2010 出口矾土检验方法 第8部分:高频燃烧-红外吸收法测定硫含量   2011-5-1 128 SN/T2720-2010 袋装矿产品取样通则   2011-5-1 129 SN/T0348.1-2010 进出口茶叶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检测方法 SN0348.1-95 2011-5-1 130 SN/T0131-2010 进出口粮谷中马拉硫磷残留量检测方法 SN0131-92 2011-5-1 131 SN/T1084-2010 牛副结核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1084-2002SN/T1085-2002SN/T1472-2004SN/T1907-2007SN/T2036-2007 2011-5-1 132 SN/T1682-2010 蜜蜂欧洲幼虫腐臭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1682-2005 2011-5-1 133 SN/T2721-2010 进出口矿产品中砷和汞的检测方法 原子荧光光度法   2011-5-1 134 SN/T2722-2010 出血性败血症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35 SN/T2593.2-2010 电子电气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第2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36 SN/T1371-2004 进出口阿斯巴甜检验规程 SN/T1371-2004 2011-5-1 137 SN/T2723.1-2010 实验室能力验证 第1部分:总则   2011-5-1 138 SN/T2723.2-2010 实验室能力验证 第2部分:名词和术语   2011-5-1 139 SN/T2723.3-2010 实验室能力验证 第3部分:能力验证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2011-5-1 140 SN/T0736.5-2010 进出口化肥检验方法 第5部分:氮含量的测定 SN/T0736.5-1999 2011-5-1 141 SN/T2724-2010 进出口高纯石墨中硫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   2011-5-1 142 SN/T2725-2010 煤焦油和蒽油中钠、钾和铁含量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2011-5-1 143 SN/T2726-2010 矿产品检验名词术语   2011-5-1 144 SN/T2727-2010饲料中禽源性成分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PCR方法   2011-5-1 145 SN/T2728-2010 枯草芽孢杆菌检测鉴定方法   2011-5-1 146 SN/T2729-2010 马铃薯炭疽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147 SN/T2730-2010 进出口食品中诺如病毒检测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148 SN/T2731-2010 非金属矿石中石棉的定性方法 X射线衍射-显微镜观察法   2011-5-1 149 SN/T0145-2010 进出口植物产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测定方法 磺化法 SN0145-92SN0164-92 2011-5-1 150 SN/T0420-2010 出口猪肉旋毛虫检验方法 磁力搅拌集样消化法 SN/T0420-95 2011-5-1 151 SN/T0481.9-2010 出口矾土检验方法 第9部分:1,10二氮杂菲光度法测定游离铁含量   2011-5-1 152 SN/T2732-2010 牛瘟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53 SN/T2733-2010 小反刍兽疫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54 SN/T1161-2010 鹿流行性出血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1161-2002 2011-5-1 155 SN/T2734-2010 传染性鲑鱼贫血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56 SN/T2735-2010 食品接触材料 高分子材料 橄榄油模拟物中总迁移量的试验方法 袋装法   2011-5-1 157 SN/T0467-2010 进出口涤纶加工丝卷缩特性测定方法 SN/T0467-1995 2011-5-1 158 SN/T0971-2010 涤纶加工丝检验规程 SN/T0971-2000 2011-5-1 159 SN/T1135.9-2010 马铃薯青枯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160 SN/T2736-2010 核果树溃疡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161 SN/T0736.9-2010 进出口化肥检验方法 第9部分:氯含量的测定 SN/T0736.9-1999 2011-5-1 162 SN/T1231-2010 国境口岸埃博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疫情监测与控制规程 SN/T1231-2003 2011-5-1 163 SN/T1063-2010 出口一次性聚氯乙烯手套检验规程 SN/T1063-2002 2011-5-1 164 SN/T0542-2010 出口煤焦油中喹啉不溶物的测定 SN/T0542-1996 2011-5-1 165 SN/T2737-2010 铁合金中低铝含量的测定 富氧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2011-5-1 166 SN/T2738-2010 食品接触材料 高分子材料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食品模拟物中紫外吸光度的测定   2011-5-1 167 SN/T2342.2-2010 苹果皱果类病毒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168 SN/T0541.4-2010 进出口标准橡胶检验方法 第4部分: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SN/T0541.4-1996 2011-5-1 169 SN/T2739-2010 进口电器用塑料原料安全性能测定   2011-5-1 170 SN/T2740-2010 进口再生塑料原料中污染物的分离与鉴定方法   2011-5-1 171 SN/T2541.2-2010 进口天然橡胶检验规程 第2部分:标准橡胶   201 188 SN/T2750-2010 出入境交通工具携带医学媒介生物采集方法   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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