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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大灯检测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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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环保检测市场急需规范

    近日,华北、黄淮等地持续出现雾霾天气,北京甚至遭遇了今年最严重的雾霾。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是机动车污染。据统计,2005年我国汽车保有量约为 3159万辆,截至2014年底,汽车保有量己超过1.54亿辆,年排污总量达到5082万吨。暴发式的汽车增长带来汽车尾气大量排放,再加上一些地区存在汽车环检造假现象,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  机动车污染排放量必须通过检测才能收集,因此,控制机动车污染的重要一步就是规范环保检测市场,确保通过检测能够得到科学、准确的数据。  2011年,国家环保部门对全国近千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整治,发现检验机构存在检测软件系统不规范、机构内部管理松懈等突出问题。然而,在一些地区,假冒伪劣的汽车环检设备至今仍未被完全清理。  真实汽车排放环检数据是控制机动车污染的基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是有效识别超标车和高污染车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国机动车环检过程中,车主只关心能否拿到 “绿标”,车辆是否超标排放已变得不重要。政府监管缺失和民众对机动车检测的漠视,造成尾气检测数据造假比较普遍。因此,要想控制好机动车污染,必须全面清理假冒伪劣的检测设备。  鉴于各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对机动车污染的管理权限问题,笔者建议,应组织成立防控雾霾中心,尽快制定快速削减机动车污染总量50%以上的政策和措施。  根据笔者在山东省推行机动车排放云检测时得到的数据,每公里污染排放量在2克以下的车辆占比为57.2%,但其污染排放仅占车辆排放总量的6.43%,;每公里污染排放量在2克~5克之间的车辆占比为14.54%,其污染排放占车辆排放总量的8.68%;每公里污染排放量在5克以上的车辆占比为 28.26%,其污染排放占车辆排放总量的比例高达84.89%。而设定的在用车每公里排放5克达标的标准,相当于在国四新车排放标准基础上放宽了4倍以上。  由此可见,如果对车辆管理实行污染量控制,能更有针对性地控制超标车和高污染车。具体而言,可规定每公里污染排放总量在5克以下的车辆为合格(约占 70%),将每公里污染排放总量高于5克的车辆定为超标车和高污车(约占30%),禁止超标车上路行驶可以快速削减机动车污染总量70%以上,削减大气污染总量40%以上。

  • 【分享】广东中山将正式实施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9月1日起,中山将正式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俗称的“国Ⅳ”标准。昨日,记者从市环境保护局了解到,与机动车国Ⅳ标准相匹配的国Ⅳ油因油品提升或将比现在的国Ⅲ油贵0.2~0.3元,但目前供应时间尚未定。环保部门估计很快中山也将全面实施国Ⅳ油,届时,所有机动车只能加国Ⅳ油。   8月30日,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召集媒体发布通告称,从明天开始,中山市正式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Ⅳ”标准。轻型汽油车及重型天然气、石油气汽车将实施国家第四阶段的排放标准,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将全面停止销售,并禁止注册。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叶立明介绍,从9月1日开始,不符合国Ⅳ标准要求的车辆将被禁止在中山、珠海和广州等9个珠三角城市销售和注册。   而根据前段时间他们的统计,中山约有600辆不达标车辆需赶在明日前登记注册或切换至珠三角9大城市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我们收到省里面的通知后,就召集中山4S店作了番统计,这部分车辆从今年6月1日至8月31日仍是可以销售注册的,已经有个过渡期,而且就算过渡期内没法处理,他们也可将车辆切换到珠三角以外的其他城市去销售”。   价格 国Ⅳ油要贵0.2~0.3元   “机动车国Ⅳ标准先实施,国Ⅳ油目前暂不供应”,据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监控室主任谭兆腾介绍,与国Ⅳ车相匹配的国Ⅳ油目前暂不实施。因为相关部门还没收到省的有关部署,“但国Ⅳ油的供应应该会赶在亚运会前实施”。而一旦国Ⅳ油推出,那目前的国Ⅲ油将全面退出,届时,中山所有机动车将只能加国Ⅳ油。工商、经信部门届时也将严格管理,监督所有的加油企业全面撤换国Ⅲ油,以防止油站出现以次充好、掺假等行为。   另外,据他介绍,国Ⅳ油由于油品大大提升,其价格将来或比目前的国Ⅲ油要贵0.2~0.3元,而目前国Ⅳ油暂未出台也是因为其油品提升,涉及到了调价的敏感问题,需要时间征询各方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国Ⅳ车标准马上实施,而国Ⅳ油暂不供应,国Ⅳ车用国Ⅲ油,或国Ⅲ车以后有国Ⅳ油会不会对车辆造成损害呢?谭兆腾表示,国Ⅳ车用国Ⅲ油并不会对车辆造成损害,只不过,国Ⅳ车用国Ⅳ油达到的减排效果将会更好。   利好 市内二手车交易不受限   据叶立明介绍,国Ⅳ新标准实施后,珠三角各市在办理转出至珠三角地区(含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之间转出)的机动车登记时,应当先核查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转入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将不予办理相关登记。而对在今年8月31日前已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转出登记但未转入的机动车,如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转入地也可办理登记。   因为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转出时间以车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时间为准。“总的来说,中山车辆转珠三角其他8个城市,不达标就禁止转,转其他城市,只要符合转入地的排放标准就行”。   而对于市内目前的二手车交易,车辆转出、变更登记是否也会受到新国Ⅳ标准的影响呢?对此,叶立明表示,市内二手车交易不会受到新标准的影响,因为市内二手车辆转移并不涉及到审查排放标准项目,因此无需按新的国Ⅳ标准来执行。   提醒:   买车时先查询是否达标   新的国Ⅳ标准马上实施了,如何选车呢?什么样的车才达到国Ⅳ标准呢,在新标准实施之初,会不会有不良车商偷卖不达标车辆呢?对于市民的此类担心,谭兆腾表示,新标准实施后,不达标车辆是被禁止出售和注册的,届时,有关部门会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个别车商偷卖不达标车辆。   同时,他提醒市民,买车时要多问一下,要仔细查看每辆车出厂合格证上标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看是否符合国Ⅳ标准。   另外,市民可登录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网址http://www.gdepb.gov.cn)或者登录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安网网址:http://10.40.30.225)查询。而对通过上述途径查询不到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进口机动车,市民可向环保部门核查,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证明办理车辆登记。   对比:   国Ⅳ车较国Ⅲ减排50%   国Ⅳ车跟国Ⅲ车比起来,其污染物排放有何不同呢?据介绍,国Ⅳ车较之前的国Ⅲ、国Ⅱ车,由于其进一步对氮化物进行了严格控制,因此在污染物减排方面效果更好。   “国Ⅳ汽油车要比国Ⅲ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降低50%,而柴油车要降低30%~40%”,据谭兆腾介绍,目前是汽油车增长的高峰期,在目前不控制汽车数量的情况下,要做到减排,只有提高车的门槛,控制单车污染物排放量,这样才会在车辆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使得污染物的排放不至于增长过快。据其介绍,目前中山等珠三角城市首先实施机动车国Ⅳ标准,而从明年7月1日起,该标准将会在全国实施。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大气污染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贡献率”超过50%,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有必要在对市民出行结构进行调整的同时,对每辆车的污染物排放实施控制,降低单车排放因子。

  • 最新版CMA机动车检测对人员的新要求

    [align=center][size=20px][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b][/size][b]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市监检测函〔[/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font]111[font=仿宋_GB2312]号[/font][/size][/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6px][/size][/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现将修订后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顺利转版实施。[/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font=&] 2022[/font]年[font=&]12[/font]月[font=&]29[/font]日[/size][/font][/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7px]2[/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实验室人员组成[/b][/color][/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7px][font=黑体] [/font][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font][/size][font=&][size=17px]1、登录员[/size][/font][font=&][size=17px]2、外观检验员[/size][/font][font=&][size=17px]3、底盘部件检验员[/size][/font][font=&][size=17px]4、引车员[/size][/font][size=17px][font=仿宋_GB2312]5、[/font][font=&]OBD[/font][font=仿宋_GB2312]查验员[/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6、排放检验员。[/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3[/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检测人员要求[/b][/color][/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4[/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人员数量[/b][/color][/align][size=17px][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及日[/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满足机动车检验的要求。[/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5[/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要求[/b][/color][/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b][font=仿宋_GB2312]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b][font=仿宋_GB2312]同等能力是指:[/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b][font=仿宋_GB2312]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size][/font][size=17px]6[/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引车员要求[/b][/color][/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size][/font][size=17px]7[/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劳动关系要求[/b][/color][/align][size=17px][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font][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font][/size]

  • 【分享】福建省计量院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研发成功

    福建省计量院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研发成功日前,由福建省计量院研发的《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检定装置(整车)》通过专家组验收。 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是道路交通执法和交通管理的主要技术设备,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此计量器具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交通安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监测车辆是否超速。福建省计量院研发的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项目《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装置(整车)》通过验收,为福建省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提供新的检定方法。 据了解,这项“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检定装置(整车)”首次提出车速波动度概念和现场车速判断新方法,可大大提高检定工作效率,并有效避免误判情况的发生,其总体性能与技术指标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交通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促进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检定进一步升级。

  • 四川3月起无环保标志机动车禁止上路

    2013年1月21日,四川省政府网站正式公布《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这是四川省首次从立法高度制定政府规章,强制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该办法3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在用机动车将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车辆经排气检测合格后,领取相应的(绿色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限期维修并复检;机动车经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予以报废。无标车禁止上路行驶。  高污染排放车辆将在各个环节被卡,黄标车上路更难。根据办法,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当地机动车排污标准的,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可对黄标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  办法规定,未达到四川省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转移或变更迁入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变更迁入登记。

  • 【转帖】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08年 第65号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第三十六批和符合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第十二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对第七十九批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附件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sepa.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36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9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2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达标 公告发送: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86]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36批)[/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87]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9批)[/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88]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2批)[/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89]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90]公告变更[/url]

  • 【原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手册

    老是享受别人的成果,今天也贡献一把[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201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手册[/url][size=2][color=#DC143C]本版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编写的机动车检测站质量手册的第一份,材料不错! ---蜀国大将军[/color][/size]

  • 机动车及加油站的环境检测设备有哪些?

    [size=3][b][color=black][font=宋体] 加油站和机动车尾气监测是一项特殊的检测业务,常用的检测仪器应该有油气回收多参数检测仪、[/font][/color][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RAE[/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气体检测报警器、汽油车尾气检测五组份排放分析仪、柴油车尾气检测分析仪、防静电服、采样袋等。[/font][/color][color=black][/color][/b][/size][b][color=black][font=宋体][size=3]补充者有加分![/size][/font][/color][color=black][/color][/b]

  • 【转帖】环保部:机动车国五标准正在制订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处长任洪岩在9月5日举行的“2009中国汽车产业国际论坛”上透露,环保部正在制订第五阶段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同时推动国标委加紧制订国四国五的成品用油标准。  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达到1.77亿,里面有不少“黄标车”,使得环保压力很大。任洪岩表示,在鼓励加速淘汰黄标车并腾出空间发展新能源车的同时,将首先通过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来控制环境污染。“明年可能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我们正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任洪岩称。  任洪岩还透露,环保部有计划征收环境税。“现在所得税法有些调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在跟我们商量,考虑把机动车排放污染环境税纳进去。”  据介绍,为了配合法律法规的出台,相关部门正在加快制订两个新标准,一是第五阶段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二是国四国五的成品用油标准。  此外,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昨日表示,新油耗法规将于2015年全面实施。

  • 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必须在控制污染增量的同时削减污染存量,这是当前我市控制机动车污染的“重头戏”。本市已实施的购车摇号政策和拟于2012年继续率先实施的国Ⅴ机动车排放标准,将有效减缓新增机动车的污染排放,但并不能完全抵消“十二五”末本市机动车总量突破600万辆带来的机动车排放增量。我市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占机动车保有量的比例虽不高,但它们对污染的贡献率却很大。研究表明,使用8年以上的车辆仅占全市机动车总量的26.6%,但其污染物排放量占到全市机动车排放总量的60%。淘汰更新老旧机动车,将有效优化我市机动车排放结构,进而削减机动二手车置换车排放污染存量,达到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目的。

  • 【分享】机动车尾气检测手段亟待改进

    汽车尾气是造成空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元凶,汽车尾气中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以及其他一些固体颗粒,对人体的危害极大。随着我国家用的汽车不断普及,在用车尾气排放量也随之骤增,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汽车尾气污染,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大气污染与控制研究所所长傅立新近日向记者反映,目前我国在检测机动车尾气时普遍采用的双怠速法,不能科学准确地反映出在用汽车尾气排放的实际状况,直接影响到汽车尾气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傅立新指出,机动车尾气排放来自实际使用中的所有车辆,即所谓的在用车。一辆高排放在用车排放的污染物,可以达到正常机动车的10倍以上。国际经验证明,检测出这些高排放车辆并有针对性地重点治理,是削减在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的最有效办法。其中,科学的检测方法是关键,只有能检测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方法,才能真正准确地识别高排放车辆,达到控制和削减污染总量的目的。然而,目前我国多数城市检测机动车尾气采用的双怠速法,并不能全面反映出汽车真实的排放状况。双怠速法是指汽车在空挡条件下,加油至高速和低速时检测污染物的方法,但这种方法不能检测出汽车氮氧化物的排放数据,对控制氮氧化物无能为力。他说,“双怠速法还给化油器车留下了作弊机会,如一些车主临时将怠速螺钉等作调整,就能够使超标车辆在检测时通过。” 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测中心高级工程师韩应健指出,早在1993年我国就确定了检测在用车污染物排放的单怠速法及限值。但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化油器车,无法有效识别使用电喷和催化转化器技术车辆的排放超标情况。为此,我国在2005年又发布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双怠速法,同时推荐使用工况检测方法。但实践表明,双怠速法不够科学准确,而另一种检测方法“简易工况法”则只能检测污染物浓度,不能检测出车辆的污染排放总量,且检测准确率只有65%左右。 据傅立新介绍,一种新型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技术“简易瞬态工况检测法(即Vmas)”,近日受到了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关注。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在借鉴国外原有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简易瞬态工况法产品,并在上海、山东、广东、辽宁等地示范应用,其检测准确率达到95%以上,可以直接检测出高排放车辆,准确获得每辆车的污染物排放量,从而直接为污染物总量控制提供科学依据。Vmas技术还可以在ASM设备上升级,每套只增加10%的成本,即可实现实时在线联网功能,真正达到科学检测与管理的目的。 为了降低污染,环保部门不断提高尾气排放标准,北京市为了迎接奥运会的到来,已提前实施了轻型汽车Ⅲ号排放标准。但是傅立新认为,“选择科学的检测方法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有效的检测手段,尾气排放标准定得再高也将是一纸空文,国家推行的大气污染防治也将受到影响。”接受采访的专家指出,检测设备是ZF执法的工具,只有质量可靠的执法工具,才能保障执法的效率和公信力。国家应在机动车检测技术和设备上进行更多的管理,近几年我国在汽车尾气检测市场就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的局面,后果是检测技术设备升级难,检测结果不准确。为此专家们呼吁,ZF应采取措施大力推广新的检测技术设备,改进汽车尾气检测手段,有效监控在用车尾气排放。

  • 【转帖】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 蒋宏昆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维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车用燃油经营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称市环保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道路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公用、工商、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人民ZF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交通环境,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防治环境污染。第二章 排气污染控制  第七条 对本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制定,报市ZF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 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不得使用超过期限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第九条 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无环保分类标志或者黄色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ZF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机动车上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气污染标准和省市人民ZF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下称排放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十一条 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新的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本市籍机动车,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达到该车制造时排放标准的,可以转入本市:  (一)机动车车主户口迁入本市的;  (二)本市居民和单位的机动车在外地登记的;  (三)驻本市的境外机构自用的;  (四)法院判决给本市单位或个人所有的;  (五)用于反恐、安全、急救、卫星通信转播、特种检测、防弹运钞等特殊用途,且发动机型号符合现行国家环保达标目录。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公务用车应当采购排气污染低的车辆。  第十四条 鼓励城市公交、出租和道路客运使用排气污染低的车辆。  第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或者明显可见大气污染物。  第十六条 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进行维护、修理。在用机动车的发动机及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应当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排气污染符合排放标准。  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自检,维修后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符合排放标准。  (二)排气污染防治使用的测量器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三)二类(含二类)以上车辆维修单位,需配置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设备。  (四)对机动车大修、发动机总成修理以及排气污染防治专项维修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  第十八条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及清净剂。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燃油、替代燃料等清洁车用燃料。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示油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鼓励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优先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 【分享】什么是机动车环境税

    机动车环境税(机动车污染防治税) 鉴于黄标车污染严重以及加速黄标车淘汰的考虑,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处长任洪岩在2009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国际论坛上表示,环保部门下一步将会进一步完善《大气法》,明年希望全国人大通过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还有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和《“十二五”的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的完善。在环境税方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与环保部商量,希望能把机动车污染防治税(机动车环境税)纳入进去。 税种名称来源: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处长任洪岩在2009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国际论坛上表示,中国目前黄标车数量非常大,大概有1800万辆左右,黄标车虽然占机动车保有量的比例只有28%,排放量占全部排放量的75%,所以现在要鼓励黄标车的加速淘汰。今年国务院会拿出50亿元专门促进黄标车加速淘汰。 据任洪岩介绍,2008年,中国汽车产量达到940多万辆,跟1978年相比,有将近30倍的增长量。2008年美国汽车产量大概1400万辆左右,我国今年上半年产量已经达到609万辆。今年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中国汽车产销量有可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但是按照美国专家的预测,中国汽车市场真正意义上超过美国是在2013年,因为美国的产能大概在1700万台左右,大起大落比较严重,今年可能会回落到1200万辆以下,但是回到1700万辆的可能性也是很大。所以从真正意义上讲,增长到超过美国时,可能是在2013年。“未来三十年肯定可以增长三倍,这是毫无疑问的。” 2009年我国汽车增长速度迅速,前8个月汽车产销量已经超过800万辆,但随之而来的城市污染问题也日益加重。目前,我国许多城市的氮氧化物浓度在持续升高,尤其是道路两侧,主要由机动车排出的一氧化碳,影响着很大的人群,包括司机、交警和行人。因为机动车对道路两侧的空气影响很大。任洪岩举例到,香港在道路两侧楼的楼价比道路第一、第二侧的楼价低一半左右。任洪岩透露,现在国家正在采取的措施是加速淘汰黄标车,从10月1号起,现在所有的在用车实行标志管理,也就是现在所行驶的车如果排放达标,按排放阶段不同分黄标和绿标。这意味着10月1日以后,在路行驶的1800万辆黄标车将会面临大面积的淘汰。 任洪岩表示,环保部门下一步将会进一步完善《大气法》,明年希望全国人大通过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还有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和《“十二五”的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的完善。另外,相关新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第五阶段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还有国四、国五的油品标准。第二是推动国标委抓紧时间制定国四、国五的油标。在环境税方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与环保部商量,希望能把机动车污染防治税纳入进去。最后就是可持续交通发展,希望可以通过一些政策正确引导汽车的家庭化,建立完善的公路交通体系,促进可持续交通的发展。 中国环保的监管体系 据了解,目前我国环保的监管体系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开展排放的行驶核准,发放环保目录。现在发布的车型有38000多个,这些车型经过检测以后,相当于经过核准。其次是相关标准提前实施。如今,北京已经实施了国四标准,上海10月1号也要开始实施,广州正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提前实施国四标准。

  • 机动车尾气检测存在验收走形式现象怎么办?

    大家有没有看过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城市频道倾力打造的一档日播类新闻直播栏目:南京零距离有个节目是针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的,微型摄像机偷拍的视频证明,不管你的车子是否存在超标现象,只要多付200元就会有黄牛帮你的车子检测过关,可以顺利拿到“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要说明一下的是机动车尾气检测站虽然是负责发放环保黄、绿标的,但只是环保的一个外包机构,其行为位只是一个代理机构行为。今年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已正式发布,备受关注的PM2.5被纳入空气质量常规监测指标,治理PM2.5污染也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之一。作为PM2.5的重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污染防治如何落到实处,将直接影响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然而,我国尚未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各地对技术要求不统一、监督检查不严格等,是造成我国机动车污染防治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很多地区机动车污染防治走"形式"的现象仍然存在。环验机构评审怎样更合理?黄绿标到底该怎么发?监管为何不够给力?请各位坛友关注机动车污染防治,积极跟贴参与探讨机动车排放检测行业中的问题与经验,更好地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服务,还我们一个白云蓝天!

  • 【原创】厂内机动车检测设备

    厂内机动车检测设备及仪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踏板力操纵力计,转向参数测试仪,非接触速度测试仪,前轮定位测量仪,单滑板侧滑试验台,透光率计,微电脑油耗测试仪,机动车综合测试仪1、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概 述WYD-A型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是山东淄博仕达机动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一款手持式路试测试仪。采用的高性能微控制器和嵌入式操作系统;智能化设计,使其操作方便;仪器采用液晶显示,可显示多项测试数据、曲线,清晰直观;测试项目采用菜单式操作,简单易用,并且可对测试结果进行存储(可存储80组),供以后对测试数据进行查看分析;整机设计符合人机工程学,便于操控,该仪器是汽车制造、汽车检测、汽车维修、科研部门、道路交通部门以及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理想检测设备和高等院校汽车方面的理想教学设备。系统配有标准RS232接口,可以配接外置式打印机方便的将测试结果以及测试数据动态曲线打印出来,也可将测试结果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发送给其它设备或计算机,由上位机进行处理,灵活构成联机测试系统。整机采用便携式设计,外形小巧,外置式传感器上装有强力磁铁,便于安装,也适合在空间狭小的车辆上进行测试;可录入7位数的车牌号码或车架号;可采用两种测试方法,尤其适合大型汽车、汽列车进行路试检测用。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内置电源:DC9.6v (1.2v 1200mAH镍氢电池 8节)RS232接口:波特率9600,数据位8位,停止位1位,无校验。具体数据见附表说明。(3脚信号输出,2脚信号输入,5脚信号地)。外形尺寸:205 X 145 X 55 mm重 量:1 kg(包括内置电池)。测量范围:加速度≤±1.5g 时间≤10s分辨率: 加速度:0.01m/s2速度:0.01km/h2、踏板力操纵力计

  • 污染大气的重要来源机动车尾气检测漏洞怎么堵?

    机动车污染已成为很多城市的痼疾,而且愈发严重。对机动车污染的治理效果,直接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布后,PM2.5污染治理被提上日程,各地的机动车污染治理力度也陆续加大。在这个过程中,机动车排放检测行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检测结果与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密切相关。正因如此,检测机构是否规范、检测设备是否完善、检测结果是否公正等问题必须加以重视。从本周起,本版将开设专栏关注机动车污染防治,探讨机动车排放检测行业中的问题与经验,更好地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服务。技术要求不统一,监督检查不严格,验收走形式等现象仍然存在!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迫在眉睫。如何规范检测程序?如何令检测技术有保障?如何使检测数据有效用?如何改善检测质量监管体系?希望各位坛友踊跃讨论!

  • 出具六次虚假检测报告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被罚20.25万元

    日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四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其中一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6次虚假检测报告,被处没收800元获利,同时罚款20.25万元。机动车尾气污染是沈阳市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检验机构的不规范运行直接导致尾气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将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根据通报内容,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对4辆机动车进行检测时擅自将检测方法由简易瞬态工况法改为双怠速法,对2台独立双排气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只插入单采样管检测,并对6台车辆均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该企业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导致检测数据不能真实、准确反映检测结果。经进一步调查,该检验机构通过上述6台车共获利800元。由于该企业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六次,属于情节严重,但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最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25万元。同时通报的另外三起案件中,法库县某交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及在一个自然年内出具四台车辆的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被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20.25万元;沈阳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皇姑区某机动车检测中心分公司和沈河区某机动车检测中心分公司均因存在替检情况,被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10万元。据介绍,沈阳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数量近年来逐步增加,由于个别检验机构忽视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未按规范技术操作,导致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下一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重点查处违规运营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不按规范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全面净化机动车排放检测环境。[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辽沈晚报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机动车污染排放

    我国环境保护部去年底发布2011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公布“十一五”期间全国机动车污染排放情况。结果显示,我国已连续两年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已经是大气环境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之一。 鉴于机动车污染排放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环境保护部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实施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控制,进一步强化机动车生产、使用全过程的环境监管;同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助,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协调推进“车、油、路”同步升级,缓解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欢迎大家对此进行讨论:1.机动车污染排放所带来的问题;2.机动车污染排放监测发展情况。

  • 【分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解释

    [size=4][size=3][size=4][b]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对象:[/b]⒈新购车符合《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名录》范围内的。⒉在用车排气污染经检测,达到出厂时所对应的国家排放标准。 [/size][size=4][b]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b]⒈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主要指汽油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⒉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主要指柴油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 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 [/size][size=4][b]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b]⒈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主要指柴油车)达到国I、国Ⅱ标准,未达到国III标准的。⒉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国Ⅱ标准,未达到国III标准的。[/size][/size][/size]

  • 新标准前瞻:HJ 348—2022代替 HJ 348—2007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font=&][size=16px][color=#4c4c4c]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机动车拆解总体要求,企业基础设施和拆解过程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环境监测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是对《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的第一次修订。[/color][/size][/font]

  • 一地方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被查

    [font=&][size=16px][摘要][/size][/font][font=&][size=16px] 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和浩特市地区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价格串通行为进行调查。[/size][/font][font=&][size=16px]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规范机动车检测机构经营行为,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和浩特市地区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价格串通行为进行调查。据介绍,连日来,部分市民通过微信朋友圈、今日头条等渠道反映呼和浩特市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机动车检测费于11月1日统一上涨,小型载客汽车(非营运)机动车检测费用由现行每辆280元涨到380元,一些机动车检测机构通过不同方式散布涨价信息。为维护其他经营者和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刻组成检查组,对呼和浩特市地区机动车检测机构串通涨价行为进行调查,初步掌握了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证据,调查取证还在进一步深入中。下一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规范机动车检测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督促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落实价格自律,对此次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保障自治区机动车检测服务市场有序发展。[/size][/font]

  •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align=center][size=16px]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size](第三号)[/align][size=14px]  《[/size][size=14px][color=#ff3300][color=#ffffff]河北省机动车和[/color][/color][/size][size=14px]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1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size=14px]  现予公告。[/size][align=right]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二○二○年一月十一日[/align][align=center][color=#ff3300]河北省机动车和[/color]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  第一条[size=14px]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size]  第二条[size=14px]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size]  第三条[size=14px]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size][size=14px]  本省统筹油、路、车治理。推进油[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升级,加强燃料及附属品管理,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size]  第四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size]  第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size]  第六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包含基础数据、定期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size]  第七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纳入日常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相关公益宣传。[/size][size=14px]  倡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size]  第八条[size=14px]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size][align=center]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align]  第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财政、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  第十条[size=14px]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本省能源发展相关政策,推进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size]  第十一条[size=14px]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size][size=14px]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鼓励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size]  第十二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并改善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size]  第十三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规划,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重型柴油车绕行方案,划定绕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推进货运铁路建设,鼓励和支持利用铁路运输资源,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大宗货物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货物运输方式,鼓励海铁联运,提升港口运输服务能力。[/size]  第十四条[size=14px]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size][size=14px]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当配合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工作。[/size][size=14px]  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生产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size]  第十五条[size=14px]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时,对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转入手续。[/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核实、排放污染物检测、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检查等。[/size]  第十六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size][size=14px]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size][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size][size=14px]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在用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添加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size]  第十七条[size=14px]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鼓励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size][size=14px]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取缔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非法炼油厂。[/size]  第十八条[size=14px]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size]  第十九条[size=14px] 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使用人在不影响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size][align=center]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align]  第二十条[size=14px]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size]  第二十一条[size=14px] 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size][size=14px]  鼓励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遥感监测等相关技术研发,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提高监督抽测科技水平。[/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维修复检催告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到维修复检催告单十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直至复检合格,并将复检结果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抽测应当快捷、便民,当场明示抽测结果,不得收取费用。[/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抽测不合格车辆信息。[/size]  第二十二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size][size=14px]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重点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用车单位重型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size]  第二十三条[size=14px]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size]  第二十四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size]  第二十五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size][size=14px]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size][size=14px]  外埠车辆在本省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size]  第二十六条[size=14px] 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选择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排放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和维修经营。[/size]  第二十七条[size=14px]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size][size=14px]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size][size=14px]  (二)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size][size=14px]  (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size][size=14px]  (四)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size][size=14px]  (五)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size][size=14px]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size][size=14px]  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size]  第二十八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行为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size]  第二十九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size][size=14px]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size][size=14px]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能力且实现联网监管的维修单位名录。[/size]  第三十条[size=14px]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size][size=14px]  (一)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size][size=14px]  (二)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记录并备份维修情况;[/size][size=14px]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size][size=14px]  机动车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size]  第三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经济补偿等鼓励措施,逐步推进重型柴油车提前淘汰。[/size][size=14px]  鼓励对具备治理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size]  第三十二条[size=14px] 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size][size=14px]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size]  第三十三条[size=14px]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省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实时排放监控装置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size][align=center]第四章 区域协同[/align]  第三十四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size]  第三十五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size]  第三十六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size]  第三十七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和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size]  第三十八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size][align=center]第五章 法律责任[/align]  第三十九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size]  第四十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二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三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四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size]  第四十五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将该重点用车单位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size][size=14px]  (二)本单位注册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size]  第四十六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size][size=14px]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二)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三)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四)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七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八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size]  第四十九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五十条[size=14px]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size]  第五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align=center]第六章 附则[/align]  第五十二条[size=14px]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size][size=14px]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size]  第五十三条[size=14px]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

  • 【求助】对汽车检测线的装置,进行整体检定,需要购置那些标准器?

    我们要对当地的,汽车检测线的装置,进行整体检定.请问:需要购置那些标准器?对应的规程又有那些?如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滚筒反力式制动台机动车检测专用轴(轮)重仪滑板式汽车侧滑检验台滤纸式烟度计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车轮动平衡机.....等规程.是否建一个标准装置.就能复盖汽车检测线?有建标模本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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