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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莫地平注射液含量方法学研究尼莫地平为1,4-二氢吡啶类钙通道拮抗剂。其药理特性是阻断中枢神经系统内细胞膜的钙通道,有效地调节细胞内钙的水平,使之保持正常的生理功能。下面是含量方法学研究。 含量测定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Ⅴ D)测定,避光操作。1.色谱条件:色谱柱: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流动相:甲醇:乙腈:水=35:38:27;检测波长:235nm;进样量:20ul;柱温:35°C流速:1.0ml/min。2.精密度试验精密称取尼莫地平对照品约20mg,置100ml量瓶中,加流动相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5.0ml,分别置50ml量瓶中,加流动相稀释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2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重复进样6次,计算精密度。结果见表1。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2/201212261100_415567_2583865_3.jpg由试验结果可知,RSD小于1%,表明该方法精密度良好。3.线性关系精密称取尼莫地平对照品约20mg,置100ml量瓶中,加流动相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2.0、3.0、5.0、6.0、7.0、8.0ml,分别置50ml量瓶中,加流动相稀释至刻度,摇匀,分别精密量取2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结果见表2。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2/201212261053_415553_2583865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2/201212261053_415554_2583865_3.jpg 线性方程为A=67935.82C-1996.73;r=0.9999。结论:本品在8.06~32.24μg/ml范围内,浓度与峰面积呈线性关系。4.溶液的稳定性试验取本品适量,加流动相稀释制成1ml中约含20μg的溶液,在避光条件下放置,分别于0,1,2,4,8小时,精密量取2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结果见表3。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2/201212261053_415555_2583865_3.jpg试验结果表明:本品溶液在8小时内测定稳定。5.回收率试验精密称取尼莫地平约8、10、12mg各三份,分别置50ml量瓶中,分别加入处方量的辅料空白溶液,超声助溶后,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滤过,量取续滤液1.0ml,置10ml量瓶中,用流动相稀释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2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另取尼莫地平约20mg,用流动相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20μg的溶液,同法测定,按外标法以峰面积计算,即得。测定结果见表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2/201212261054_415556_2583865_3.jpg平均回收率为99.65%;RSD为0.33%结论:由以上结果知,本品
自去年起不断提高上市中药注射剂品种药品标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于昨日出台7个技术指导原则,对中药注射剂的质量安全保障作出详细的规定。 7个技术指导原则涉及生产工艺、质量控制、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风险控制、风险效益评价、风险管理计划共7个方面。 针对已上市中药注射剂研究背景特殊性、工艺多样性及所含成分复杂性的现实,指导原则规定,中药注射剂应严格按工艺规程规定的工艺参数、工艺细节及相关质控要求生产,保证不同批次产品质量的稳定均一。 指导原则提出,注射剂中所含成分应基本清楚。有效成分制成的注射剂,其单一成分的含量应不少于90%;多成分制成的注射剂,除大类成分要进行含量测定外,单一成分也要进行含量测定。如,某注射剂中含黄酮、皂苷、生物碱等,需要分别测定总黄酮、总皂苷、总生物碱类的含量,还需分别对黄酮、皂苷、生物碱中的单一代表成分进行含量含测。 指导原则确定,如果没有充分、规范的临床安全性数据支持,已上市的中药注射剂应进行系统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包括一般药理学试验、急性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制剂安全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等。 针对中药注射剂药品说明书过于简单的现状,指导原则明确,中药注射剂厂家应根据药物上市前和上市后的安全性研究信息完善说明书不良反应的内容,包括不良反应发生的时机、条件和具体表现,包括严重程度、反应类型、发生率、发生频率(十分常见、常见、偶见、罕见)、与药物的关系(肯定、很可能、可能等)、临床症状、转归等。特别要注重对过敏反应以及脏器损害情况的说明。 指导原则要求,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应制订风险控制计划,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收集、报告、分析、评价、调查、应急处理及启动上市后研究、风险最小化行动等工作。
2009年07月16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提高中药注射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国家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28号)。为进一步控制中药注射剂安全风险、做好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生产及质量控制环节的风险排查,切实控制中药注射剂安全隐患 为提高中药注射剂的生产及质量控制水平,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质量控制要点》(附件1)(以下简称《质量控制要点》)。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必须对照《质量控制要点》要求,全面排查本企业在药品生产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风险,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控制安全风险,提高产品质量。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要强化对原辅料供应商的审计,加强对制剂稳定性、产品批间一致性的研究工作,要特别注意对热原、无菌和无效高分子物质控制的自我检查,并开展关键工艺的验证工作,保证产品质量。企业经自查不能控制产品质量风险的,应立即主动停产,或主动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自查结束后,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应将自查整改结果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对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和质量投诉,要及时分析调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主动召回,确保临床用药安全。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的要求,结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08〕71号),尽快完善药品说明书的用法、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配伍禁忌等项内容,指导临床合理用药,降低临床使用风险。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本辖区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做好生产及质量控制环节的风险排查工作。要在前期注射剂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基础上,检查企业按照《质量控制要点》自查整改的情况,重点核查企业工艺验证、产品说明书完善等方面的情况,并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的中药注射剂的安全性进行分析评估。根据核查和专家评估意见,对于未按照《质量控制要点》自查整改或经检查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2009年12月31日前,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本辖区中药注射剂企业的风险排查情况和相关处理决定报国家局。 二、组织综合评价,保证中药注射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为做好本次中药注射剂的安全性再评价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基本技术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技术要求》),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应对照《基本技术要求》主动开展研究工作。国家局根据中药注射剂的生产状况、临床使用情况、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药品标准、药品抽验结果等情况,分类进行再评价。 (一)对于临床已经不使用并且长期停产的中药注射剂,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二)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中药注射剂,国家局将组织开展评价工作,不能保证用药安全、不能控制风险或处方不合理的品种,予以淘汰或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三)国家局分期分批组织对重点品种进行风险效益评价,第一批拟开展风险效益评价的品种为双黄连注射剂和参麦注射剂。 1.生产企业应对照《基本技术要求》,开展相应研究工作。 2.生产企业完成相关研究后,须按照《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报送资料要求》(附件3)准备资料。2009年12月31日前,应将已完成的药学研究部分的资料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开展非临床研究和临床研究的应连同研究方案一并上报。2010年12月31日前,应将全部研究资料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个月内组织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生产现场和研究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企业报送资料一并报送国家局药品评价中心。 4.国家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再评价品种不良反应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组织药检机构对拟开展再评价的品种开展评价性抽验。 5.国家局将组织对企业上报的工艺验证等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并结合处方工艺核查、评价性抽验结果、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质量标准控制情况、省局的核查评估意见以及企业开展的研究结果等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按照《基本技术要求》,对再评价品种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企业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6.国家局根据综合评价结论及相关情况,提出再评价意见。该补充研究的,布置补充研究;该修改完善说明书的,要求修改完善说明书;该提高完善质量标准的,开展质量标准完善提高工作;对生产质控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其停止生产;对于风险大于利益的品种,取消国家标准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7.企业对评价结论持有异议,应在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国家局应在3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期间生产企业仍须按国家局已有的处理意见执行。 (四)对于其他中药注射剂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参照《基本技术要求》主动开展相关研究,控制风险保证质量。 (五)凡停止生产的中药注射剂品种,企业拟恢复生产,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处方工艺核查,并对照《质量控制要点》开展风险排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不生产的中药注射剂品种不能开展再评价。 三、加快中药注射剂标准提高工作,保证产品质量 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技术要求,积极研究原料药、中间体和制剂的质量标准,提高企业内控标准,保证产品批间的一致性。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展中药注射剂质量标准的研究工作,提高药品标准,确保中药注射剂产品质量。对于多家生产的同一中药注射剂,鼓励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和行业协会联合开展研究,共同提高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局将把中药注射剂作为标准提高计划的重点领域,加快中药注射剂国家标准的提高工作。要在以往中药注射剂标准提高专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药品检验机构开展药品标准研究工作,结合企业上报的药品质量标准资料,修订和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本着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分批公布中药注射剂国家标准。对于因药材基源、药材资源等问题已经不能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品种,或已经注销生产文号且无企业生产的品种,其国家药品标准将废止。 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认真组织辖区内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做好风险排查、质量控制和相关研究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相关工作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