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卫生现场采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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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油烟在线监测系统(HA-LM1000)北京中恒安作为专业的环保气体检测公司与解决方案提供商,根据多个餐饮油烟在线监测系统项目的建设经验,深入调研餐饮油烟污染综合监管办法,提出“监、管、治”三同步的油烟管理理念,即在线监测、净化治理、辅助执法同步开展、同步实施,以破解长期以来的油烟污染难题。 油烟监测系统架构图现场端在线监测:实时监测油烟浓度、风机工作状态、净化器工作状态、净化效率等,上报至环保局监控平台。监管执法:使用便携式自动红外油份浓度检测仪,对超标排放的点位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执法,并可将执法记录上传至监控中心,实现执法信息电子化管理。净化治理:通过油烟净化器对油烟进行净化处理。对运行状态异常、效率不达标的设备改造。运维活动:为保障油烟在线监控系统持续稳定运行,可提供运维服务,运维内容包括:油烟在线监测系统的日常巡检、技术支持、定期保养清洁以及SIM的充值等。用户端环境监管部门:监管人员通过油烟在线监控系统软件,对监测异常或超标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平台软件主要完成数据采集、管理、查询、统计和报表等功能。餐饮企业:通过监测平台,餐饮企业可随时掌握油烟监测数据及环境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监管制度及通知。查看所关注企业当前监测状态以及净化器上次清晰日期。 油烟在线监测系统系统概述油烟在线监测系统是为了满足餐饮行业油烟排放监管的需求,利用物联网技术、GPRS无线通讯及GIS等技术,实现对分散餐饮企业的集中监管。系统实时监测油烟排放浓度以及净化器和风机的工作状态等信息,结合餐饮企业档案信息管理、智能的数据统计分析及报警管理功能,为环境监管部门对餐饮企业的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系统特点主机和探头分体式设计,售后维护简单,用户只需定期清洗探头和过滤装置,且不会损伤主机部分任何部件;电子和气路部分分离,方便故障排查,便于日常维护和更换设备零部件简单快捷;采用工业仪表预处理系统设计思路,减少污染物对传感器造成干扰; 采样系统模块化设计,维护成本低,日常维护简便;超大过滤设计,有效延长维护周期,保护泵体不受污染;后置式大流量采样泵设计,取样迅速,数据更真实;油烟传感器组件具有抗水汽干扰功能,可避免误报; 气路具备自清洁功能,可有效避免油污对传感器元器件造成污染; 独特的采样流路设计,不受烟道内气流流速变化的影响,数据稳定; 符合RJGF006-2021餐饮业油烟浓度在线监测仪最新标准。 HA-LM1000油烟在线监测系统产品概述HA-LM1000油烟在线监控仪主要分为油烟监控主机箱、油烟监测系统探头箱两大大部分。实时监测油烟浓度、颗粒物浓度,非甲烷总烃油烟温湿度、风机工作状态、净化器工作状态等,具有本地数据存储及处理功能,可通过无线网络将现场监测数据及报警信息,按照HJ/T212-2017通讯协议上报至环保局监测平台。系统原理油烟探头箱油烟采样系统通过探头箱探针采集油烟原始数据,样气进入检测系统,激光传感器和半导体传感器检测到原始数据,并对油烟浓度,颗粒物浓度,非甲烷总烃浓度进行综合分析、计算,从而得到准确的油烟排放数据。由于油烟易污染传感器,所以HA-LM1000的传感器采用了专有设计,使得传感器能抵抗油烟污染,延长探头的使用寿命,设备维护简单,且维护成本低。油烟检测系统探头箱主要由采样探针,探头箱,激光传感器组件,半导体传感器组件,取样泵及485通讯线组成。工业级预处理设计思路,专有的传感器保护设计能保护内部传感器部件不受油烟直接污染。内部传感器板获得的数据通过RS485电缆上传到监控主机。产品结构具有模块化设计,维护便捷、重量轻、安装方便,密封性好,便于清洁等特点 。 激光传感器组件结构采集器主体采集器集成GPRS无线通信模块(可选CDMA),采用实时在线、自动上报的方式工作。采集器带有油烟探头用接口,用于连接探头。HA-LM1000可以智能检测风机、净化设备开关信号。此外采集器还带有扩展的开关量输入和继电器输出接口,可用于监控风机和净化器的工作状态。 产品配置专利油烟测量技术,可准确测量油烟浓度:误差不超过10%,量程可达10.0mg/m3 专利油烟探头技术,可长期稳定运行,便于维护;内置4G无线通信,实时联网,数据自动上报;体积小巧,主机箱:325*266*179mm,探头220×220*119mm 带有液晶显示和按键,方便现场查看和操作;可保存1年的数据;全工业级设计,高稳定性;工作温度范围-10℃~+55℃;直接使用220VAC交流电源。界面展示 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指标指标要求颗粒物0~10mg/m3 分辨率0.01mg/m3油烟0~10mg/m3分辨率0.01mg/m3VOC0~20mg/m3分辨率0.01mg/m3线性误差≤10%传感器类型激光,半导体零点漂移24小时内零点漂移不超过±0.5 mg/m3准确度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20%电流检测2路开关量输入4路模拟电压输入开关量输出8路触点开关量输出模拟量输入8路扩展模拟量输入显示屏4.3寸触摸屏 分辨率:480x272菜单中文数据传输具有RS485接口,RS232接口,开关量、模拟量、电流信号接口可以 以RS232方式与计算机通讯。内含212协议,数据可上传至环保平台。可支持GPS定位授时服务;电源AC 220V/50Hz温度范围-10℃~55℃湿度范围0~90%RH(无冷凝)基本功能可以测量被测气体浓度,并能显示浓度值。具有手动零点、量程标定功能。具有断电复位功能,停电复位后,仪器能自动恢复到原来的工作状态。具有手动调整时钟功能。具有至少两个开关量输入和一个开关量输出功能。具有1分钟、5分钟、10分钟、1小时、日报表、月报表数据查询功能,存储保证至少1年的数据。产品优势1. 采用工业仪表预处理系统设计思路,减少污染物对传感器的干扰,使得检测更精确2. 设备支持“一主机多探头”模式,适用于一个餐饮企业有多个烟道的情况3. 此设备除可采集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外,还可监测管道温度和湿度4. 采用开口式电流互感器,不用剪断风机和净化器线缆即可测量。5. 利用移动监管平台的便利性和时效性,通过智能手机 APP 和微信平台,解决餐饮企业和监管方信息传播渠道狭窄、信息反馈不畅的问题6. 数据稳定采样系统模块化设计,维护成本低,日常维护简便7. 采用开口式电流互感器,不用剪断风机和净化器线缆即可测量。8. 利用移动监管平台的便利性和时效性,通过智能手机 APP 和微信平台,解决餐饮企业和监管方信息传播渠道狭窄、信息反馈不畅的问题应用范围各种餐饮行业等需要大量排放油烟的地方都需要我们这款产品来实时监测油烟排放浓度、风机和净化器的工作状态,并根据油烟浓度的状态,智能的控制净化器和风机的开停机,从而达到自动控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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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油烟在线监控系统(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是对餐饮企业的烟气污染治理状况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可对餐饮企业的油烟排放浓度、净化器和风机运行状态进行在线监控,为环保部门提供了真实、有效和全面的监管信息。  功能特点:(1)数据自动采集,支持省、市、区环保部门及企业多中心传送 。(2)实时显示油烟浓度、净化设备运行状态,并可自动进行超标报警、故障报警,方便环保管理人员实时监控排污情况。(3)支持断点续传,当网络中断时监测数据可缓存到本地,待网络恢复后立即将数据补报。(4)提高了对分散型餐饮企业的集中监管效率,降低监管部门人员压力。(5)通过信息化监管,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环保责任主体意识,切实落实环保责任。(6)运维管理信息化,可远程对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并追溯设备故障原因。(7)餐饮企业可以随时查看对本企业的排污状况,并进行比对和分析,为企业的排污总量控制提供决策依据。   1.2 应用领域   餐厅、饭店、机关食堂等餐饮业单位排放的烹饪油烟参数(浓度、温度、湿度、 压力,排放流量)在线监测。   工业中非食用油烟排放参数(浓度、温度、湿度、压力,排放流量)的在线监测,其他场合如实验室各种油烟试验的油烟参数(浓度、温度、湿度、压力,排放流量)测量、沥青烟的测量。尺寸:133*9282*5977  检测含油烟成分的气体的各种场所。  1.3产品亮点  a、检测数据实时显示,无需实验室分析  b、采用平行管等速采样,实时显示采样流量、烟道管速、跟踪率  c、采用国标干湿球法自动测量烟道含湿量  d、数据存储灵活,随意设定数据自动保存间隔时间,测量数据可现场打印  1.4 油烟参数传感器 产品特点★ 高速处理,流畅不卡机。 采用ARM处理器(Cortex™ -A8高速内核),800MHz运行频率 工业级256M DDR3内存。★ 嵌入式WindowsCE6.0操作系统 支持用户需求定制; 支持功能二次开发。★ 高清彩色液晶显示 屏幕尺寸:5寸; 分辨率:800× 480像素。★ 10年以上数据储存 标配256M NandFLASH,可拓展SD/TF卡存储; 数据/图像循环存储、掉电不丢失; 支持U盘自动备份。★ 调试、维护简单,摆脱对电脑依赖。 现场触摸屏设置、修改参数; 手机APP蓝牙无线设参、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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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要求检测油烟和非甲烷总烃 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据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限值、油烟去除效率,适用于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油烟去除效率计算方法: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前的油烟质量之比值,以百分率计,见下公式。式中: P —— 油烟去除效率,%;C 前 ——净化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Q 前 —— 净化设施前的排风量,m3/h;C 后 —— 净化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3;Q 后 —— 净化设施后的排风量,m3/h。污染物测定方法: 餐饮业油烟、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测定按下表规定的方法执行。表1 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有灶头)表2 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无灶头) 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要求检测油烟和非甲烷总烃 路博LB-7020型,基础油烟检测仪,直接显示油烟读数; 路博LB-7021型,在7020基础上增加打印功能; 路博LB-7022型,在7021基础上增加风速静压温湿度检测功能; 路博LB-7022D型,在7022基础上增加内置锂电池(持续工作4小时、间断性工作6小时以上); 路博LB-7025A型,为新款一体式油烟检测仪,含风速静压温湿度检测,含蓝牙打印机、内置锂电池(持续工作6小时,间断性工作可达8小时);路博LB-7026型,在LB-7022D外观改进基础上,增加了检测非甲烷总烃(VOC)和颗粒物功能,满足多地区*地标要求; 路博LB-7026A,在LB-7025A外观改进基础上,增加了检测非甲烷总烃(VOC)和颗粒物功能,满足多地区*地标要求,一体便携,比LB-7026携带起来更方便。针对之前城管局*人员以及检测公司人员使用效果分析,LB-7022D和LB-7025A内置锂电池自带打印机,操作简单、方便,性价比高,是90%用户的*产品。下面有青岛路博强慧慧为您带来详细的产品介绍。路博新款LB-7026A型便携一体式油烟检测仪 一、产品介绍LB-7026A便携式油烟检测仪通过激光电化学综合方式传感器检测油烟管道内的油烟浓度,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数据信息,可以在现场立即得到*的油烟、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数据,快速方便,灵敏度高,重复稳定性好,大大提高了烹饪油烟的监测效率。本产品技术指标符合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CCAEPI-RG-Y-020-2011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饮食业油烟浓度在线监控系统》的要求。二、产品特点 1. 检测数据实时显示,无需实验室分析2. 大屏幕触摸屏方便操作3. 检测精度高,数据重复性好4. 检测数据(*值、*小值及平均值)现场打印5. 可同时测量油烟排放的噪音、温湿度、压力等,一机多用6. 自动测量并跟踪气体流速,计算油烟排放量 7. 体积小,重量轻,便于携带三、适用范围1. 环境监测、监察部门:饮食业单位环保验收、常规油烟监测、油烟扰民投诉现场处理、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查、监测各种非食用油烟(如沥青烟、松香烟等)及其他有毒烟雾。2.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饮食业油烟污染整治、现场行政处罚。3. 油烟净化设备生产企业:监测油烟净化设备的净化效率。4. 高校、科研院所:油烟方面相关课题研究。 四、技术参数参数范围分辨率误差油烟浓度(0~60.0)mg/m30.1mg/m3±0.2mg/m3颗粒物(0~60.0)mg/m30.1mg/m3±0.2mg/m3非甲烷总烃(0~60.0)mg/m30.1mg/m3±0.2mg/m3湿度(0-100)%RH1%RH优于±3.0%烟气温度(0-120)℃±1.0℃优于±3.0℃烟气湿度(0-99)%1%优于±3.5%压力(-30.00~0.00)kPa0.01kPa优于±2.0%外形尺寸长 x 宽 x高(350x 270X 155)mm整机重量约2.5kg工作电源AC220V±10%,50HZ 五、仪器配置1 主机 1台2 电源适配器(24v,5A) 1个3 电源线 1根4 四氟滤芯 5个5 仪器箱 1个 6 打印机 1套7 说明书 1份8 合格证 1份9 保修卡 1份10 装箱单 1份 公司主营产品:油烟检测仪、恒温恒湿称重系统、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大气采样器、烟气采样器、粉尘采样器、氟化物采样器、水质采样器、水质检测仪、气体检测仪、烟气分析仪、酒精检测仪、甲醛检测仪、辐射检测仪、汽车尾气分析仪等代理品牌:德国德国、德国菲索、英国离子、美国华瑞、日本新宇宙、美国英思科、加拿大BW、英国凯恩、美国梅思安等青岛路博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该产品的售后及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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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餐饮卫生检测

    [size=12px][color=black]点击链接查看更多: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18243.html 广州市微生物研究所[/color][color=black]已经通过广东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color][font=Times, serif][color=black]CMAF[/color][/font][color=black]),对食品餐饮卫生安全监控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同时也是广州市萝岗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推荐的检测机构之一。已为多家星级酒店和配餐公司做餐饮卫生的定期监控,并取得客户的一致好评。[/color][font=Times, serif][color=#777777] [/color][/font][color=black]微生物是造成食品污染、腐败变质的重要原因。企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确定微生物监控指标限值、监控时间和监控频次。企业在通过清洁、消毒措施做好食品加工过程微生物控制的同时,还应当通过对微生物监控的方式验证和确认所采取的清洁、消毒措施能够有效达到控制微生物的目的。[/color][font=Times, serif][color=#777777] [/color][/font][color=black]微生物监控包括环境微生物监控和加工过程中的监控。监控指标主要以指示微生物(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或其它指示菌)为主,配合必要的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监控对象包括食品接触表面、与食品或食品接触表面邻近的接触表面、加工区域内的环境空气、加工中的原料、半成品,以及产品、半成品经过工艺杀菌后微生物容易繁殖的区域。[/color][font=Times, serif][color=#777777] [/color][/font][color=black]通常采样方案中包含一个已界定的最低采样量,若有证据表明产品被污染的风险增加,应针对可能导致污染的环节,细查清洁、消毒措施执行情况,并适当增加采样点数量、采样频次和采样量。环境监控接触表面通常以涂抹取样为主,空气监控主要为沉降取样,检测方法应基于监控指标进行选择,参照相关项目的标准检测方法进行检测。[/color][font=Times, serif][color=#777777] [/color][/font][color=black]监控结果应依据企业积累的监控指标限值进行评判环境微生物是否处于可控状态,环境微生物监控限值可基于微生物控制的效果以及对产品食品安全性的影响来确定。当卫生指示菌监控结果出现波动时,应当评估清洁、消毒措施是否失效,同时应增加监控的频次。如检测出致病菌时,应对致病菌进行溯源,找出致病菌出现的环节和部位,并采取有效的清洁、消毒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情形发生,确保环境卫生和产品安全。[/color][font=Times, serif][color=#777777] [/color][/font][color=black]检验是验证食品生产过程管理措施有效性、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检验,企业可及时了解食品生产安全控制措施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查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企业对各类样品可以自行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color][color=#777777] [/color][/size][align=center][size=12px][font=宋体][color=black]表[/color][/font][font=Times, serif][color=black]A.1 [/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食品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示例[/color][/font][/size][/align][table][tr][td=2,1][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12px][color=black]监控项目[/color][/size][/font][/align][/td][td][align=center][size=12px][font=宋体][color=black]建议取样点[/color][/font][sup][font=Times, serif][color=black]a[/color][/font][/sup][/size][/align][/td][td][align=center][size=12px][font=宋体][color=black]建议监控微生物[/color][/font][sup][font=Times, serif][color=black]b[/color][/font][/sup][/size][/align][/td][td][align=center][size=12px][font=宋体][color=black]建议监控频率[/color][/font][sup][font=Times, serif][color=black]c[/color][/font][/sup][/size][/align][/td][td][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12px][color=black]建议监控指标限值[/color][/size][/font][/align][/td][/tr][tr][td=1,3][size=12px][color=black]环境的微生物监控[/color][/size][/td][td][size=12px][color=black]食品接触表面[/color][/size][/td][td][size=12px][color=black]食品加工人员的手部、工作服、手套传送皮带、工器具及其他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表面[/color][/size][/td][td][size=12px][color=black]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color][/size][/td][td][size=12px][color=black]验证清洁效果应在清洁消毒之后,其他可每周、每两周或每月[/color][/size][/td][td][size=12px][color=black]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确定监控指标限值[/color][/size][/td][/tr][tr][td][size=12px][color=black]与食品或食品接触表面邻近的接触表面[/color][/size][/td][td][size=12px][color=black]设备外表面、支架表面、控制面板、零件车等接触表面[/color][/size][/td][td][size=12px][color=black]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卫生状况指示微生物,必要时监控致病菌[/color][/size][/td][td][size=12px][color=black]每两周或每月[/color][/size][/td][td][size=12px][color=black]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确定监控指标限值[/color][/size][/td][/tr][tr][td][size=12px][color=black]加工区域内的环境空气[/color][/size][/td][td][size=12px][color=black]靠近裸露产品的位置[/color][/size][/td][td][size=12px][color=black]菌落总数、酵母霉菌等[/color][/size][/td][td][size=12px][color=black]每周、每两周或每月[/color][/size][/td][td][size=12px][color=black]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确定监控指标限值[/color][/size][/td][/tr][tr][td=2,1][size=12px][color=black]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color][/size][/td][td][size=12px][color=black]加工环节中微生物水平可能发生变化且会影响食品安全性和[/color][font=Times, serif][color=black]([/color][/font][color=black]或[/color][font=Times, serif][color=black])[/color][/font][color=black]食品品质的过程产品[/color][/size][/td][td][size=12px][color=black]卫生状况指示微生物(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酵母霉菌或其他指示菌)[/color][/size][/td][td][size=12px][color=black]开班第一时间生产的产品及之后连续生产过程中每周(或每两周或每月)[/color][/size][/td][td][size=12px][color=black]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确定监控指标限值[/color][/size][/td][/tr][tr][td=6,1][size=12px][sup][font=Times, serif][color=black]a[/color][/font][/sup][color=black]可根据食品特性以及加工过程实际情况选择取样点。[/color][font=Times, serif][color=black] [/color][/font][sup][font=Times, serif][color=black]b[/color][/font][/sup][color=black]可根据需要选择一个或多个卫生指示微生物实施监控。[/color][sup][font=Times, serif][color=black]c[/color][/font][/sup][color=black]可根据具体取样点的风险确定监控频率。[/color][/size][/td][/tr][/table]

  • 【转帖】《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卫生部:被吊销许可证餐饮单位主管5年内禁涉餐饮[size=2]3月16日电 国家卫生部网站今天发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规定,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据悉,该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size=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见附件 [/size]

  • 【讨论】餐饮油烟检测方法有哪些?

    大家接触过的餐饮油烟的检测,一般都用什么方法?如何分析?用什么仪器呢?想了解一下,现在听说有现场直读的了?不知用的什么方法,我所了解的,现场采样,回实验室用四氯化碳清洗,然后通过红外分光光度计监测。不知还有哪些好方法呢?求大家讨论,分享!

餐饮具卫生现场采样检测相关的耗材

  • 餐饮具用大肠群检测纸片
    餐饮具表面大肠菌群的测试片检测方法方法编号:5024 1 适用范围:适用于餐(饮)具、食品加工器具等表面卫生状况的测定。2 采样2.1随机抽取消毒后准备使用的各类食具(碗、盘、杯等),取样量可根据大、中、小不同饮食行业每次采样6件~10件,每件贴纸片两张,每张纸片面积625px2(125px╳125px)。用无菌生理盐水湿润大肠菌群检测用纸片后,立即贴于食具内侧表面,30s后取下,置于无菌塑料袋内。2.2筷子以5只为一件样品,用灭菌1mL吸管吸取无菌生理盐水湿润纸片后,立即将筷子进口端(约125px)抹试纸片,每件样品抹拭两张,放入无菌塑料袋内。3 培养:将已采样的纸片置于37℃恒温培养箱中培养16 h~18h,取出观察结果。4 结果判断:若纸片保持紫蓝色不变,或有红色斑点但斑点周围无黄晕者为大肠菌群阴性;在红色斑点周围有黄晕,或纸片变黄并在黄色背景上呈现红色斑点或片状红晕为阳性。国家标准规定:在1250px2的纸片上(即两片纸片上),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 餐饮具与食物加工器具洁净度速测卡
    餐饮具与食物加工器具表面洁净度的快速检测(表面洁净度速测卡使用说明)方法编号:CDC-30621 检测意义:餐饮具和食物加工器具的表面洁净程度,是卫生状况的直接体现,是HACCP的关键控制环节。洁净擦或ATP荧光检测法是良好的食品卫生评估工具,可现场确认污染状况并使其数值化和直观化,使从业者当场知道自身问题,直接改善工作,防患于未然,并有助于卫生清洁标准的提高。可使细菌检查的工作量大幅度减轻,实现卫生监控的简捷化、效率化。2.方法原理:蛋白质和糖类是微生物滋生繁衍的温床,同时也是细菌菌体的组成部分,餐饮具或食物加工器具上遗留或污染的蛋白质或糖类物质,可与特定试剂反应出现不同颜色,由此可通过与对照色卡比对判断被检物体表面洁净的程度。3.使用方法3.1 滴2滴湿润剂于被测物体表面。3.2 取出一片洁净度速测卡,圆型药片向下,于物体表面10×250px大小面积范围内交叉来回轻轻擦拭。3.3 将洁净度速测卡圆型药片向上平放在台面上。3.4 滴1滴显色剂到圆型药片上,如果物体表面较脏的话,1 min内药片就会变为紫色,即可判定被检物体不洁净,否则需要等待10min与标准比色板进行比较确定结果。4.结果判定:绿色表示洁净,灰色表示处于洁净与不洁净的边缘,紫色表示不洁净,深紫色表示深度不洁净。5.注意事项5.1 每片产品只可以使用一次,不可重复使用。5.2 擦拭的关键控制点应考虑从易清洁到难清洁的区域范围,比如平面、接缝、凹陷区域、混合机桨叶等。5.3 不要用手接触圆形药片,确保药片部位仅与要检测的物体表面接触。5.4 如需检测的控制点有肉眼可见的污垢,就不要再浪费速测卡去评估其洁净度。产品只用来检测看起来洁净的表面。5.5 如果待检表面有多余液体存在,应等至液体稍干燥后再进行检测。6.产品储藏与效期:本产品有条件最好在3-8度环境下冷藏,常温保存有效期为1年。7.产品配置:速测卡50片,湿润剂1瓶,显色剂1瓶,对照色卡1片。
  • 餐饮具大肠群检测纸片
    5024 餐饮具大肠群检测纸片 (100份/盒)

餐饮具卫生现场采样检测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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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数据说话!ATP生物荧光技术在餐饮行业卫生监测中的广泛应用
    夏季天气炎热、湿度加大,各种病原微生物容易滋生繁殖,食源性疾病进入易发、高发期。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下发通知,要求餐饮企业严把清洗消毒关,要定期检查清洗、消毒设备、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严把环境卫生关,餐饮服务单位要保持加工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于餐饮门店而言,环境及餐饮具采用传统微生物检验方法来实现现场监测难度很大,目前已广泛应用且前景较好的检测方法为ATP 生物荧光法,操作较为简单,对餐饮具及食品接触表面等消毒效果的检验准确率较高,能有效降低餐饮环节清洁消毒不彻底导致食源性疾病发生的可能性。ATP 生物荧光检测法的研究开始于 20 世纪中期,20 世纪末期逐渐别引入中国,由于其适配性较高且成本可控,目前这一检测技术国产化水平显著提升,市场竞争推动这一技术不断成熟优化,为在餐饮业广泛推广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提供了良好的支撑。美正MF2000手持式ATP卫生监测系统操作简单,易于培训RLU值与微生物数量呈正相关关系检测体系重复性较好在反应5min内荧光值衰减率<25%
  • 北京拟发布餐饮业地标 增加颗粒物和VOCs检测
    p   北京市环保局今天发布《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针对北京市餐饮业污染物排放在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中占比逐步升高,而国标对餐饮业排放标准规定不够细致的现状,北京市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并于近期发布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与国标法相比,北京市地标增加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为代表)、臭味等的排放限制。 /p p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0年后相继发布了饮食业污染排放标准及设备技术规范等,主要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HJ/T62-2001、行业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和《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HJ2526-2012。 /p p   山东省在2006年颁布了山东省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DB37/597-2006,该标准在国标的基础上加严了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提高了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规定了臭气浓度排放限值为70(无量纲),对排气筒出口周围20cm半径范围内有高于排气筒出口的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时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 /p p   上海在2002年颁布了《饮食业油烟快速检测检气管法》 DB31/T287-2002 应用于油烟气排放达标快速检测,便于管理部门开展监督工作。2014年11月,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该标准对国标油烟排放浓度加严到1.0mg/m3,要求餐饮企业安装使用经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油烟净化设备,新建企业应安装使用在认证检验中餐饮油烟去除效率≥90%的设备,去除效率要求统一提高到90%,还规定了臭气排放浓度不能超过60(无量纲)。 /p p   2016年7月,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将油烟排放限值由国标的2.0mg/m3调整为1.0mg/m3,同时将国标对净化设备最低油烟去除效率的要求删除,其他要求与国标相一致。 /p p   深圳市于2017年7月17日发布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该《控制规范》将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由国标的2.0mg/m3调整为1.0mg/m3,对油烟净化设备的去除效率统一提高到90%,增加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为10mg/m3,同时还增加了臭气的浓度限值。该《规范》还规定了可以采用粒子集合光散射法作为等效方法来进行油烟现场和在线监测,对等效监测方法的原理、仪器和设备、采样、监测报告和结果一一做了详细规定。 /p p   按照GB 18483-2001的油烟采样监测方法,油烟监测的技术复杂且要求高。每次现场采样至少需要2名监测人员,餐饮业的排放特点是排放浓度不稳定,排放时间不固定,与客流和点菜类型密切相关 时间上一般均是中午2~3个小时,晚上3~4个小时 每次采样要求在1个小时内采集5个滤筒,实验室对样品分析测试后,编制并报出检测报告一般需要一个星期 这严重影响了监管部门对油烟排放单位的执法效率以及对超标排放单位的管理。除此之外,还有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净化设施的排放浓度不能快速检测,不能及时促进设备的维护改进 二是,每次油烟监测需使用200~250ml的四氯化碳,导致其检测成本较高且已用试剂的二次污染严重(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行业监管部门无法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的净化效果定期监测,最终导致低价的伪劣产品充斥市场。 /p p   北京市地方标准在保留国标原有油烟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颗粒物指标,并采用与环境颗粒物检测方法相同原理的重量法来测试餐饮业排放的颗粒物。 /p p    strong 颗粒物的检测原理 /strong 是采用烟道内过滤的方式,按照颗粒物等速采样原理,使用滤芯采集餐饮排气中的颗粒物,除去水分(自由水)后,由采样前后滤芯的质量差除以采气体积,计算出颗粒物的质量浓度。本方法测量出的颗粒物浓度值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颗粒物的采样仪器的主机与国标法油烟的采样仪器的主机通用,只是将原有装不锈钢金属滤筒的采样头结构改为内置双层滤膜的一体式颗粒物滤芯结构。 /p p /p p   饮服务单位在进行烹饪操作时,油脂和碳水化合物等会氧化裂解产生一定量的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作为光化学烟雾和PM2.5的前体物之一,对大气环境存在一定的污染,对周边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较大,相关投诉较多,因此本标准增加了挥发性有机物作为控制指标之一。 /p p   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不仅对大气环境产生污染,其中的气味物质会影响周边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异味扰民。根据GB14554规定,恶臭污染物的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考虑到餐饮业排放的异味物质组成复杂,为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本标准中餐饮服务单位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按照GB14554恶臭污染物的厂界标准值中新改扩的二级标准限值20(无量纲)执行。 /p p   详情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3b2fb98e-ef4a-4ce3-bc33-6217f327db23.jpg" title=" QQ截图20170912105311.jp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征求意见稿全文: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9/ueattachment/0621124d-7022-41a6-9b6c-f0184edc225e.doc"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doc /a /p p br/ /p
  • 餐饮服务食品抽检将实行抽、检分离制度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转包抽检任务   中新网8月26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该局印发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指出,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规范》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规范》指出,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规范》明确指出,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规范》进一步明确,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附: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场所和环境等依法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   (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   (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抽样任务的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抽样区域等   (二)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检验任务等   (三)抽检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频次和检验项目等   (四)采样方法、抽样量、样品封装、传递和储运条件等   (五)检验方法标准和检验依据或其他判定标准等   (六)结果汇总和报送机构   (七)完成时间和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通报,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的区域、环节、品种、项目和频率等。   第十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一条 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   第十三条 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 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   (三)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   (四)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果被抽检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绝抽样说明书并签字,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以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在样品储运过程中,应当配备温、湿度测量仪表,建立温、湿度测量记录。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并由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遴选和公告。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十九条 样品的前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样品处理量应当能满足方法检测限的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检验规程,按照监督抽检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依据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检测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检验数据处理应当遵循测量误差与数据处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接近限量标准的临界值时,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实验室备份样品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同结果。   复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监督抽检任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样品登记汇总表、抽检结果汇总表、不合格样品汇总表和不合格被抽检单位名录等材料,并编制监督抽检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监督抽检的结果公开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确认后方可发布。   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在项目总结时,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参与监督抽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检验人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监督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抽样工作规定的,由抽样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抽样单位明知有违纪行为而不做处理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成其做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检验工作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因出具检验结果不实而造成损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其他相关监督抽检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分析方法学验证     2.监督抽检文书要求     3.项目绩效自评要求

餐饮具卫生现场采样检测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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