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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段污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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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秋计划】关于污水排放标准的回复

    来信: [font=&][size=16px][color=#4c4c4c]  《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61/224-2018实施后,对于间接排放污水,且无行业标准时,污水排放执行《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还是《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color][/size][/font]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61/224-2018)规定:“实行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据此,DB 61/224-2018实施后,对于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无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时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间接排放管控要求。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时,还应符合城镇排水管理相关要求。

  • 专家解读丨全面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推动全流域高质量发展

    近日,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印发了《[url=https://www.mee.gov.cn/ywgz/zcghtjdd/ghxx/202206/t20220628_987021.shtml]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url]》(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新时代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着力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行动指南。  [b]一、新形势下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b]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重大战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十分关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近年来,总书记走遍了黄河上中下游9省区,多次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10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济南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从新的战略高度发出了“为黄河永远造福中华民族而不懈奋斗”的号召。《规划》是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1+N+X”要求的专项规划,对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迫切需要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黄河流域各省区生态环境质量。治理黄河是治国兴邦的大事,经过一代接一代的艰辛探索和不懈努力,黄河治理和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都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黄河流域依然面临着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流域水质和各省区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汾渭平原污染严重;流域土壤污染程度和尾矿库环境风险较高。要以有效解决流域突出环境问题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做好“三个统筹”,即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统筹谋划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转型,全面提升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迫切需要缓解水资源矛盾、促进可持续发展。黄河以全国2%的水资源承担着沿黄河省区人民群众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的重要任务,是我国西北、华北地区的生命线。同时,黄河水资源极为短缺,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达80%,部分支流出现断流,甚至存在挖湖造景的情况。要全方位贯彻落实“四水四定”,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坚决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通过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提升发展能力。  迫切需要提高生态系统质量、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黄河是连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华北平原和渤海的天然生态廊道,是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同时,黄河流域生态系统脆弱,一旦破坏,恢复难度极大。要以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为主要目标,构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格局,因地制宜对重要生态系统采取保护修复措施,强化生态保护监管,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迫切需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地带,煤炭储量占全国一半以上,化工、原材料和基础工业实力较强。2020年,沿黄9省区原煤、焦炭、原盐、烧碱、纯碱、农用化肥、粗钢工业产品产量分别占全国的80%、58%、44%、52%、52%、51%和26%。同时,沿黄河省区产业结构总体偏重,部分地区“一煤独大”“一油独大”,发展新动能不足。要以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为重要抓手,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快产业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全面绿色转型,促进流域高质量发展。  [b]二、“三个坚持”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主线[/b]  《规划》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是指导沿黄河各省区制定实施相关规划方案、政策措施和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一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黄河流域要“有多少汤,泡多少馍”,要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规划》坚持“四水四定”,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水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空间、产业结构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全面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二是坚持解决流域各省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环境污染积重较深。《规划》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黄河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统筹推进工业、农业、城乡生活、矿区等污染协同治理,系统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持续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三是坚持用系统方案解决区域协同的问题。黄河流域最大的问题是生态脆弱。黄河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要把系统观念贯穿到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全过程。《规划》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有机整体,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充分考虑上中下游差异,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上游水源涵养、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下游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b]三、全面推进四大类重点任务[/b]  《规划》锚定幸福黄河目标要求,提出通过2030年、2035年两个阶段的努力,力争到本世纪中叶,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格局全面形成,重现生机盎然、人水和谐的景象,幸福黄河目标全面实现,在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围绕实现2030年目标,《规划》提出了七项四大类重点任务。  一是推动绿色产业升级的任务。《规划》提出优化空间布局,推动产业绿色发展,要求科学制定水资源环境承载要求,因地制宜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企业园区化绿色发展;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采,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以上任务包含了源头管控、产业调整、绿色转型升级等方面,将有效提升工业企业的绿色低碳水平。  二是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任务。在水环境方面,《规划》提出推进三水统筹,治理修复水生态环境,要求落实水资源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科学配置全流域水资源,实施深度节水控水,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全面深化工业、城镇、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维护干支流重要水体水生态系统,封育保护河源区水生态系统,恢复受损河湖水生态系统;实施水体消劣达标行动,综合整治城乡黑臭水体。在大气环境方面,《规划》提出加强区域协作,强化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区域联防联控,分类推进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全面达标;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扎实稳妥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加强移动源排放管控;有序推动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在土壤环境方面,《规划》提出加强管控修复,防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开展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与监测,加强企业土壤环境监管,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有效落实耕地分类管理制度。以上任务,既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又是实现全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重要支撑。  三是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任务。在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性方面,《规划》提出坚持生态优先,实施系统保护修复,要求构建“一带五区多点”生态保护格局与自然保护地体系;筑牢三江源“中华水塔”,保护重要水源补给地,建设黄河绿色生态廊道,加强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重点地区风沙和荒漠化治理,创新黄土高原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模式,有序推进下游滩区生态综合治理;深化“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建立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执法机制。在防范环境风险方面,《规划》提出强化源头管控,有效防范重大环境风险,要求加强工业企业和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强化尾矿库环境污染防控,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监管;开展流域环境风险调查,加强流域生态环境风险监控预警,提升流域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强化次生环境事件风险管控;有序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升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补齐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短板。以上任务,从构建安全格局和严控环境风险角度,保障黄河流域生态安全。  四是不断提升现代环境治理能力的任务。《规划》提出构建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水平,要求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推进流域执法司法联动;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推动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创新;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建立区域协同保护机制;深化黄河流域示范创建,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以上任务,全方位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是实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重要保障。  [b]四、多措并举保障任务实施[/b]  “十四五”是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时期,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规划》提出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的格局。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落实好中央统筹、省区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跨省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政府间联席会议制度与调度协调和重大工程推进机制。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在出台方案举措、细化目标任务,逐项抓好落实的同时,要加强《规划》实施指导、调度和评估。  三是推进多元投资,要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大工程纳入各地区相关规划和投资计划,加大《规划》工程项目资金倾斜和要素保障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市场主体、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黄河生态保护治理。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发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社会服务功能。  作者:王金南(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赵越(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水生态环境规划研究所副所长)

  • 【“仪”起享奥运】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align=center](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太原市、吕梁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的各县级行政区域,以及大同市左云县,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右玉县,忻州市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区、介休市、榆社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阳泉市盂县,长治市长子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共11市86县(市、区)。第三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与沿黄各省、自治区的跨区域沟通协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物、能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省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管理执法等信息。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为统领,以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编制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对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流域防灾减灾、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安排,并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制定重大产业政策,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本省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依法报送备案后发布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大气、水、土壤、生态、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确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通过科学识别,确定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和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实施一般管控,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依法报送备案后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提出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保护、生产生活用水等因素,确定涑水河、三川河等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等黄河支流的生态保护,采取入河排污口整治、污水处理、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轮牧禁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恢复,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护林建设、禁牧轮牧休牧等措施,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科学治理荒漠化、沙化、盐渍化土地,在生态脆弱区域实施重点生态修复工程。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全省重点造林工程,建设北部风沙区防风固沙林、吕梁山中南部水土保持林、黄土高原生态经济防护林、黄河中游残垣沟壑区防护林、汾河上游水源涵养林、沿黄地区经济林以及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逐步提高黄河流域森林覆盖率。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水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实施重点水库和河段清淤疏浚,恢复水库库容,提高河道行洪输沙能力,塑造河道主槽,维持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和分布情况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预报等制度,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土高原高塬沟壑区塬面保护,统筹安排塬面、塬坡、侵蚀沟综合治理,配置塬面径流集蓄利用与排导工程。晋西太德塬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固沟保塬治理、坡耕地综合治理、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加强塬面耕地耕作层保护和多沙粗沙区治理。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支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示范区和水土保持文明示范区建设,推进还林、还草、还湿、还滩,提升水土保持功能。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保障淤地坝建设用地,合理配置骨干坝、中型坝、小型坝;开展淤地坝风险隐患排查,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防汛责任体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蓄水池、窖池、小型节水灌溉设施等,减少水土流失。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采矿权人为主体的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体系,按照矿山生态修复规范和标准,协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复垦土地,恢复植被,防治污染。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三十条 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统筹考虑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节水水平、城乡发展等,制定和调整本省水量分配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水量分配方案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当地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以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统一调度开发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黄水。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降低使用引黄水成本,用足用好黄河水,提高黄河水使用效率。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支持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雨水集蓄利用,鼓励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制度,加强再生水利用量目标刚性约束和责任考核。生态补水、工业生产、景观绿化、建筑施工、市政杂用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第三十五条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提高农田灌溉水利用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节水技术的指导、示范和培训。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个人等参与节水灌溉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第三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超过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支持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和企业废污水循环利用。第三十九条 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和尾水排放少的净水产品,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和城乡生活污染治理,对重点河湖实施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和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协同机制,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整治,加强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流域等重点区域协同治理。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重点排污控制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黄河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粪污、农田残留地膜等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水配套管网、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因地制宜协同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和污水治理,消除农村黑臭水体。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煤炭、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等行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据行业排水特征,制定相关行业排水管理规范。煤炭、有色金属、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等企业应当依法对采矿废水进行处置。鼓励利用经过处理后达到行业用水水质标准的采矿废水。第四十五条 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应当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尾矿、煤矸石、粉煤灰、赤泥、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城镇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保障正常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展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分流源头治理以及错接混接改造。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要求。第六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和实施促进黄河流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优化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资源型经济转型、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任务,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构建区域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引导政策、项目、资金、人才、土地等要素,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引导,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布局高速飞车、绿色氢能、量子信息、前沿材料等未来产业,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控制煤炭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高煤炭稳定供应、市场调节和应急保障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地热能、合成燃料、非常规天然气等绿色清洁能源发展,推进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建设,扩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规模。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执行钢铁、焦化、电解铝等行业产能置换政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农业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特优产品等生产基地建设,开展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有机旱作农业和特色优势农业,建设农产品加工转化基地,培育黄河流域山西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展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智慧交通和低空经济发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农村公路和黄河公路融合发展,构建覆盖广泛、安全便捷的基础交通网。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为重点,推动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网络的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城市等对外交流和经贸合作,建立对外开放交流平台,建设综合保税区,推进物流中转枢纽和贸易集散中心建设。第七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传承弘扬山西黄河文化,加强沿黄地区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文化资源、文艺创作与特色旅游等深度融合,打造山西特色黄河文化旅游品牌。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黄河文化资源基础数据库,对黄河流域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文献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资源普查,建立数字档案,实现黄河文化数字化保护和数据开放共享。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文化和治河历史研究,挖掘、整合、利用黄河文化的历史脉络和时代价值,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文化产业全域融合体系,促进黄河文化与旅游、科技、体育、工业、建筑、会展、商贸、农业、康养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培育以文创电商、文旅综合体、研学旅行以及影视动漫综合开发等为主的山西黄河文化新业态。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文化融入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具有山西黄河文化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推进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古村落等农耕文化遗产和古河道、古堤防、古渡口、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黄河文化展示地和文化旅游廊道。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开展传统工艺的研究和振兴,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将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目录。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推广渠道。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依托红色文化遗址,挖掘革命历史事件蕴含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弘扬山西黄河红色文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机制,推动黄河红色文化与科技、旅游、影视等产业融合发展,创作优秀红色文艺作品,培育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山西红色文化、历史文化资源,加强对黄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的支持和保护。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文化题材文艺作品的交流合作、推广传播等活动的支持力度,运用旅游发展大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康养产业发展大会等平台,促进山西黄河文化和旅游的传播,提升山西黄河文化知名度和影响力。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补偿资金,对黄河重要支流源头和水源涵养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予以补偿。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投入,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未来产业培育等。第七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第七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保护、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对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2024年5月28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张 翔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决策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亲赴黄河流域视察,两次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支持沿黄省区出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安排》提出,“沿黄各省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本省(区)与黄河保护法实施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定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制定条例是有效解决我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需要。我省位于黄河中游,黄河干流流经我省4市19县(市),干支流涵盖11市86县(市、区),区域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较为严重。截至2023年底,全省仍有水土流失面积5.55万平方公里;黄河流域优良水体比例虽达到90%,但仍比沿黄9省区平均水平低1个百分点,特别是汾河流域优良水体比例仅为80.9%。加快地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立法,有利于依法解决我省黄河流域面临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三)制定条例是促进我省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省是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尽管近年来转型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但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传统产业占比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不足、产业倚能倚重的状况仍客观存在。条例的制定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产业创新、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一是建立工作推进机制。2023年4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13家省直单位召开条例起草启动会,并成立工作专班,吸纳高水平专家,组建专家团队,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条例起草精准高效推进。二是扎实开展立法调研。2023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等部门赴省内运城、临汾、吕梁等市,省外甘肃、宁夏、湖北、四川、青海等省(区)开展了条例立法调研。三是精心组织条例起草。在省人大财经委精心指导下,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会同专班成员单位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认真起草条例草案初稿,经十余轮修改打磨,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四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向11个市、10个县(市、区)、省直40余个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立法基地、立法基层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征集意见。同时,召开立法论证会、协调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均达成一致。2024年5月8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现在的审议稿。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共7章70条,分为总则、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及附则,主要内容是:(一)明确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包括11市86县(市、区)。(二)加强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落实黄河中游要突出抓好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的要求,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加强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河湖生态流量和水位保障、河道岸线生态修复治理等作了规定。明确了黄土高原沟壑区塬面保护、晋西太德塬水土流失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等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的制度措施。明确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协同机制,加强黄河流域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同时对农村污水治理、矿山生态修复、采矿废水处置等作出规定。(三)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落实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条件的要求,条例草案第三章规定了黄河水量分配、水资源优化配置、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岩溶地下水保护利用、非常规水利用、行业节水、海绵城市建设等制度措施。(四)促进高质量发展。落实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条例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新兴产业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区域合作等制度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对资源型经济转型、能源革命综合改革、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等内容作出规定。(五)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落实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要求,条例草案第五章规定了建立黄河文化资源数据库、开展资源普查、培育沿黄文化旅游品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红色文化传承弘扬等制度措施。四、条例草案特色一是聚焦了黄河战略重点目标任务。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长治久安、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等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五大目标任务,在对标对表黄河保护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推进落实的制度措施。二是体现了流域治理的系统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坚持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谋划,从河湖与岸线、地表与地下、水质与水量、点源与面源、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等多角度全流域,对我省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一系列规定。三是突出了省内黄河流域的地域和产业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对晋西太德塬、汾河、岩溶大泉等独特地理环境的保护治理作出明确规定。依据我省能源和产业特点,规定了推动大宗固废利用、矿井水利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制度措施。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4年7月24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蔡汾湘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24年5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将草案修改稿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设区的市人大、部分县(市、区)人大、省直有关部门、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广泛征求意见;赴忻州、吕梁等市开展立法调研。7月1日,法工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7月4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7月15日,主任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决定提请本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总体修改情况草案初审稿共7章70条。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草案的体例结构及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增设了一章“规划与管控”,将第二章中的“污染防治”单设一章;草案初审稿共增加23条,删除18条,分2条为4条,现草案修改稿9章77条。二、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一)关于黄河水质标准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一泓清水入黄河是习近平总书记寄予山西的殷切期望,条例应当明确入黄水质标准,为黄河永续造福中华民族作出山西贡献。法制委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的内容。(二)关于恢复水库库容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我省一些重要水库,比如汾河水库,泥沙淤积严重,防洪蓄水作用减弱,建议条例对此作出规定。法制委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规定,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对重点水库和河段实施清淤疏浚,恢复水库库容,提高河道行洪输沙能力,保障防洪安全。(三)关于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山西矿产资源丰富,但是开采后也面临着矿山生态修复难、修复后标准低的问题,建议对此作出规定。考虑到国家已经出台矿山生态修复标准,我省也出台了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法制委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采矿权人为主体的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体系,按照矿山生态修复规范和标准,协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四)关于降低使用引黄水成本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由于引黄水价格偏高,我省引黄水使用规模严重不足,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降低使用引黄水成本、扩大引黄水使用规模的内容。法制委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增加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制定政策,降低使用引黄水成本,用足用好黄河水,提高黄河水使用效率。(五)关于高质量发展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资源型经济转型、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以及双碳目标是山西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建议条例增加相关条款,补充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对草案初审稿“促进高质量发展”一章作较大幅度修改,增加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构建、产业基础再造、未来产业布局、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保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双控制度等内容。即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建议对草案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等方面作必要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法制委已经按照上述建议,对草案作了修改。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答记者问

    近日,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印发《[url=https://www.mee.gov.cn/ywgz/zcghtjdd/ghxx/202206/t20220628_987021.shtml]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url]》(以下简称《规划》)。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划》编制背景、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请介绍一下《规划》的编制背景?  答:[/b]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拥有黄河天然生态廊道和三江源、祁连山等多个重要生态功能区,分布黄淮海平原、汾渭平原、河套灌区等农产品主产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化工、原材料和基础工业基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明确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明显向好。但当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保障形势严峻、发展质量有待提高等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依然存在。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强调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走遍了黄河上中下游9省区,多次对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强调黄河流域必须下大力气进行大保护、大治理,走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路子。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济南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强调要咬定目标、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久久为功,确保“十四五”时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为黄河永远造福中华民族而不懈奋斗。  2020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行全面部署。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纲要》“1+N+X”要求,全面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是指导黄河流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实施相关规划方案、政策措施和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b]问:《规划》编制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b]《规划》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生态保护治理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为根本遵循,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重点突出四个方面: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严格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准入要求,系统推进重点区域、重点河湖水体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坚定走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城镇空间布局、产业结构与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守住黄河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二是坚持系统治理、分区施策。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分区分类保护和治理措施,以上游水源涵养、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下游湿地保护修复为重点,加强生态保护治理,着力推进工业、农业、城乡生活、矿区等协同治理。  三是坚持三水统筹、还水于河。坚持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加强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降低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和污染排放总量,优化用水结构,保障生态用水,推进还水于河,维护黄河生态健康。  四是责任落实、协同推进。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黄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主体责任。深化黄河流域跨区域合作,完善省际会商机制,构建齐抓共管大格局。  [b]问:《规划》明确了哪些具体目标?  答:[/b]《规划》分别提出2030年、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到2030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格局初步构建,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得到优化,环境和气候治理能力系统提升,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全面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实现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前达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升,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到2035年,生态环境全面改善。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格局基本构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环境和气候治理能力明显提升,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全面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本世纪中叶,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格局全面形成,重现生机盎然、人水和谐的景象,幸福黄河目标全面实现,在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b]问:《规划》提出了哪些主要任务?  答:[/b]《规划》立足黄河流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了7方面任务。  一是优化空间布局,加快产业绿色发展,包括细化落实“四水四定”、推进工业绿色发展、促进绿色矿业发展等。  二是推进三水统筹,治理修复水生态环境,包括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深化水污染治理、推进美丽河湖水生态保护、实施水体差异化保护治理等。  三是加强区域协作,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包括保障重点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达标、推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等。  四是加强管控修复,防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包括推进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推进污染土壤安全利用等。  五是坚持生态优先,实施系统保护修复,包括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修复重要生态系统、治理生态脆弱区域、强化生态保护监管等。  六是强化源头管控,有效防范重大环境风险,包括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防控、提升环境风险预警应急水平、强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  七是构建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水平,包括健全生态环境法治、完善环境治理市场体系、深化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提升现代环境治理水平、倡导全民共建绿色生活等。  [b]问:如何保障《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答:[/b]为完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规划》从组织领导、工程实施和投资支持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沿黄河9省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完善省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省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政府间联席会议制度与调度协调和重大工程推进机制。建立机制,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调度和评估。  二是部署重点工程。从水、气、土、生态、固废等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方面,部署水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清洁取暖改造工程、移动源污染治理工程、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提升工程、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提升工程8类重点工程,推进《规划》任务落地。  三是推进多元投资。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大工程纳入各省区相关规划和投资计划,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储备,加大《规划》工程项目资金倾斜和要素保障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  [b]问:《规划》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答:[/b]一是远近结合,提出中长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纲要》确定的近期目标要求,又锚定美丽中国建设和幸福黄河的远景目标,提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二是以水而定,全方位贯彻落实“四水四定”要求。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水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坚定走绿色低碳、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空间、产业结构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是聚焦重点,着力解决黄河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统筹推进工业、农业、城乡生活、矿区等协同治理,持续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满足人民群众对碧水、蓝天、青山、净土的迫切需求。  四是系统治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坚持系统有机整体,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上游水源涵养、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下游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五是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调度和评估,各省区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大工程纳入本地区相关规划和投资计划,加大项目储备和资金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形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的格局。[list][*][/list]

  • 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科技支撑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充分发挥科技在科学决策和精准施策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我部创新科研组织实施机制,推进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现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sthjbsh/202303/W020230302515527188080.pdf]《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管理暂行规定》[/url]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align][align=right]  2023年2月2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对《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4年4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030006);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tlfec2020@163.com。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人:王媛媛联系电话/传真:0351-6922108征求意见稿[align=center]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align]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升污染防治能力,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境内黄河干流、支流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包括太原市、吕梁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全域,以及大同市左云县,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右玉县,忻州市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区、榆社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介休市,阳泉市盂县,长治市长子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共11市86县(市、区)。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协同保护、系统治理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制定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与相邻省、自治区的跨区域沟通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财政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能源、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划实施】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省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相关专项规划。第七条【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省黄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统,与国家智慧黄河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应对气候变化、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执法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归集至黄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第八条【宣传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和弘扬山西黄河文化,挖掘黄河文化时代价值,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引导。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报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表彰奖励】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第十条【生态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第十一条【指标控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统筹黄河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的目标要求,制定黄河流域用水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水体水质等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第十二条【源头保护】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等黄河支流的源头保护区范围,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案,并提供资金保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支流源头区域的生态保护,实施科学造林种草、封山育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促进生态自然恢复,增强水源涵养功能。第十三条【生态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河道岸线生态修复治理,在干支流沿岸划定生态功能保护线,因地制宜建设具有缓冲和隔离功能的沿河林地、草地和湿地,但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第十四条【生态流量】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保护、生产生活用水等因素,依法确定汾河、沁河等黄河重要支流的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生物多样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预报等制度,定期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第十六条【水土保持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土高原高塬沟壑区塬面保护,科学配置塬面径流集蓄利用与排导工程,开展塬面、塬坡、侵蚀沟综合治理,统筹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相适应的固沟保塬综合治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整沟治理,组织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山水林草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科学采取工程、林草、耕作等措施还林、还草、还湿、还滩,建设河道护岸林、侵蚀沟水保林、塬地生态经济林。第十七条【水土保持2】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加强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预警等设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综合整治,组织划定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矿产资源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度,规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矿业权人为主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体系,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矿业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的治理修复义务,落实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监测的主体责任,相关费用纳入生产成本。第十九条【重点排污控制区】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依法划定汾河、沁河等黄河流域主要支流的重点排污控制区范围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河湖综合整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对重点河湖实施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和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整治效果。第二十一条【农村污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村镇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的运行维护,以及农村厕所改造等人居环境建设。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工作,制定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政策。鼓励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第二十二条【非常规天然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炭开采、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等行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煤炭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煤矿高盐矿井水和闭坑煤矿老窑水的污染。鼓励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非常规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处理压裂返排液、采出水,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鼓励开展高盐废水高效脱盐、回注地层处置等废水处理处置适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大宗固体废物】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模化消纳、安全处置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政策。鼓励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模化消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二十四条【水资源利用】 本省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第二十五条【分配调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天然水与再生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施深度节水控水,优化水资源配置,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黄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以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当地用水需求,统一调度开发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黄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扩大引黄水使用规模。第二十六条【地下水保护】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第二十七条【泉域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岩溶地下水系统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开展泉域水源涵养,实施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工程,严格控制岩溶水用于农田灌溉。岩溶泉域取水实行水资源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开采孔隙裂隙地下水和岩溶地下水。第二十八条【非常规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制度,积极开发利用再生水,优化利用矿井水,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第二十九条【农业节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推广使用管道输水、喷灌、微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与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黄河流域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节水技术的指导、示范和培训。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个人等参与节水灌溉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第三十条【工业节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强生产用水和工业废水处置管理,推行工业废水循环利用,逐步推动火电、钢铁、焦化、化工等行业废水零排放。第三十一条【城市节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严格控制以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采取水体更新、水质保持和净化等措施,避免水体水质恶化,维护城镇景观水体水质。生态景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城市污水再生水。第四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第三十二条【高质量发展】 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推动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科研条件等,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科学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第三十三条【区域协同】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黄河流域毗邻区域合作机制,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信息共享、标准互认、项目实施、执法协同等方面建立沟通协作,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中部崛起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跨区域沟通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沿黄生态经济带建设,加强在文化旅游、农林经济、清洁能源、商贸物流、数字产业等领域和产业园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对接合作。第三十四条【对外合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城市等的对外交流和经贸合作,依托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建立对外开放交流平台,培育建设综合保税区,推进物流中转枢纽和贸易集散中心建设。第三十五条【资源转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资源型经济转型与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动煤炭、火电、焦化、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低碳转型,实行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制度,控制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列为重点发展领域,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节能降碳、购买绿色电力、与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合作减排等方式,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碳足迹。第三十六条【能源清洁】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促进太阳能、风电、生物质能、氢能、地热、合成燃料和非常规天然气等绿色清洁能源和新型储能的发展,推动多元化推广应用。第三十七条【工业转型1】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调整煤炭开发布局,推进产能置换和先进产能建设,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炭产业技术、产品、质量、管理全面升级,提高稳定供应能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建设集研发、生产、服务于一体的智慧矿山创新基地。第三十八条【工业转型 2】 鼓励和支持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通过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延伸产业链条,推动煤化电热一体化发展,建设绿色焦化产业基地,促进现代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差异化、市场化、智能化和环境友好型发展。鼓励和支持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查开发和关键技术攻关等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推动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加快非常规天然气基地建设。第三十九条【电力清洁】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电力清洁发展水平,合理布局高参数、大容量煤电机组,建设电力外送基地,拓展电力外送市场,发挥煤电项目的托底保障作用。鼓励和支持风电和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推动朔州、忻州等风电基地以及吕梁、朔州、忻州等市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推进农林秸秆资源富裕地区生物质热电联产,合理布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第四十条【资源循环】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废弃资源的再生和循环利用,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煤炭、煤电、有色金属、钢铁等重点行业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建设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大宗工业固废利用基地,以及废旧物资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服务体系,培育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集群。第四十一条【农业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有机旱作农业和特色优势农业,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和农产品加工转化等基地建设,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生态型特色农业、发展优质蔬菜种植加工产业,建设谷子、油料、豆类等优势杂粮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区域智慧果蔬产业园区,利用地理优势发展道地中药材,支持道地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等建设。鼓励和支持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林业等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发展传统优势产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新业态,加强农村物流建设,打造黄河流域山西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促进流域乡村振兴。第四十二条【现代服务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物流、金融、商贸流通、软件服务、工业互联网、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教育培训、医养健康、文化旅游、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生活性服务业提档扩容,推进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科技服务、生态环保、检验检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第四十三条【新兴产业】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开展特种金属材料、合成生物基新材料、现代医药和大健康、轨道交通装备和煤机智能制造业、通用航空、电动汽车和光伏等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鼓励和支持发展大数据产业,开展大数据创新、基础设施、产业应用和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加快数字化转型。第四十四条【新型城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交通、物流、能源、通讯、环境、市政等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教育、医疗、公共文化服务等资源配置,促进文旅、康养和科技等产业发展。鼓励支持智慧城市建设,推进智能市政、智能建造等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宜居宜业城市。第四十五条【美丽乡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生态保护与乡村建设,加强农村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教育、医疗、公共文化等基本服务,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厕所革命、清洁能源利用、污水治理、废物循环利用等,建设美丽乡村。第四十六条【人才保障】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完善人才引进激励保障措施,加强高技术人才的培育和引进,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联合开展产学合作、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创新发展模式。第四十七条【绿色生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绿色消费,丰富绿色消费场所,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使用绿色家电、绿色照明、绿色建材、节能产品、节水器具等绿色低碳产品,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设施。倡导社会公众在衣、食、住、行、用等方面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第五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四十八条【文化体系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西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加强沿黄地区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文化资源、文艺创作与特色旅游等深度融合,推动黄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打造山西特色黄河文化旅游品牌,促进黄河文化体系建设。第四十九条【数据库建设】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当建立黄河文化资源数据库,对黄河流域古遗址、古建筑、古民居、古村落、古渡口、彩塑壁画、岩画等文物以及戏曲、民俗、音乐、舞蹈等黄河文化进行资源普查,建立数字档案,实现黄河文化数字化保护和数据开放共享。第五十条【文化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文化和治河历史研究,挖掘、整合、利用以根祖文化、华夏文化等为代表黄河文化的历史脉络和时代价值,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第五十一条【遗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特色村寨和古河道、古堤防、古渡口、古灌溉工程等文化遗产以及农耕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黄河文化展示地和文化旅游廊道。第五十二条【非物质文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开展传统工艺的研究和振兴,培养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将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目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推广渠道,提高传承发展利用水平。第五十三条【红色文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依托红军东征纪念馆、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八路军太行纪念馆、平型关大捷纪念馆、刘胡兰纪念馆等红色文化遗址,挖掘重大纪念日、革命历史事件蕴含的红色文化价值,建立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传承弘扬山西黄河红色文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机制,推动黄河流域红色文化与科技、旅游、影视等产业融合发展,创作优秀红色文艺作品,培育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第五十四条【文旅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文化融入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具有山西黄河文化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开发黄河主题公园、精品剧目演艺、康养旅游等文化业态和旅游产品,培育黄河文化旅游品牌,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依法建设以壶口瀑布、永和乾坤湾为核心,辐射黄河晋陕峡谷、黄河龙门、风陵渡等区域的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第五十五条【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文化产业全域融合体系,促进黄河文化与旅游、科技、体育、工业、建筑、会展、商贸、农业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培育以文创电商、文旅综合体、研学旅行以及影视动漫综合开发等为主的山西黄河文化新业态。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捐助、投资、合作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提供反映黄河流域特色、体现黄河文化精神、适宜普及推广的公共文化服务。第五十六条【推广传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文化题材的文艺创作、交流合作、推广传播等活动的支持力度,打造旅游发展大会、大河论坛黄河峰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康养产业发展大会等文化平台,促进山西黄河文化和旅游的传播,提升山西黄河文化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五十七条【文艺创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时代文化人才工程建设,扶持本土艺术家的创作活动,以太行精神、吕梁精神等为灵魂,以尧舜德孝文化、关公忠义文化、能吏廉政文化、晋商诚信文化等优秀传统文化为根脉,开展精品文艺创作,展现山西黄河文化的独特魅力。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八条【发展基金】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第五十九条【绿色金融】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投融资产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绿色低碳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项目,拓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资金渠道。第六十条【生态补偿】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范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用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以及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本条第一款所称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是指重要河湖、河流源头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蓄滞洪区、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等区域。第六十一条【科技支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转型、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第六十二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保护、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对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系统以及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第六十三条【约谈整改】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可以约谈该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四条【人大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第六十五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六条【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参照执行】 本省黄河流域以外其他地区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仪”起享奥运】黄河流域水污染的监测与控制制度

    [font=&][color=#666666]黄河流域水污染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为了监测和控制水污染,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与控制制度。需加强应急监测和应对能力,建立联合监测与执法合作机制,要加强部门协同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的水污染监测与控制制度是保护黄河水质的关键。本文首先说明了黄河流域水污染的流域特性,然后分析了黄河水污染流域控制的制度缺陷,并剖析了流域治理制度缺陷原因,最后探讨了黄河流域水污染的监测与控制制度。[/color][/font][font=&][color=#666666]黄河流域水污染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为了监测和控制水污染,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与控制制度。需加强应急监测和应对能力,建立联合监测与执法合作机制,要加强部门协同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的水污染监测与控制制度是保护黄河水质的关键。本文首先说明了黄河流域水污染的流域特性,然后分析了黄河水污染流域控制的制度缺陷,并剖析了流域治理制度缺陷原因,最后探讨了黄河流域水污染的监测与控制制度。[/color][/font]

  • 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b][color=#ff0000] [/color][color=#ff0000]生态环境部[/color][color=#ff000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color][color=#ff0000]                      自然资源部[/color][color=#ff0000]                      水利部[/color][/b]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  《[url=https://www.mee.gov.cn/ywgz/zcghtjdd/ghxx/202206/W020220628597264429830.pdf]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url]》已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align][align=right]  自然资源部 水利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6月11日[/align]  抄送:中央宣传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银保监会、能源局、林草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6月15日印发 [font=黑体] 解读:[/font][url=https://www.mee.gov.cn/ywdt/zbft/202206/t20220628_987041.shtml][font=仿宋]1.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答记者问[/font][/url][font=仿宋]     [url=https://www.mee.gov.cn/zcwj/zcjd/202206/t20220628_987039.shtml]2.一图读懂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url][/font][font=仿宋]     [url=https://www.mee.gov.cn/zcwj/zcjd/202206/t20220628_987040.shtml]3.专家解读丨全面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推动全流域高质量发展[/url][/font]

  • 关于公布2022年黄河流域五省(区)纺织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

    各市(盟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推动黄河重大国家战略落实落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开展了黄河流域纺织品检验检测机构“pH值、耐摩擦色牢度、纤维含量”3个检验参数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能力验证结果通报如下。本次黄河流域5省(区)纺织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共有85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其中:山东56家、河南18家、甘肃5家、内蒙4家、宁夏2家。一是pH值检验方面。参加检验检测机构84家,结果为满意的81家、不满意的3家,满意率96.4%。二是耐摩擦色牢度检验方面。参加检验检测机构67家,结果为满意的66家、不满意的1家,满意率98.5%。三是纤维含量检验方面。参加检验检测机构64家,结果为满意的63家、不满意的1家,满意率98.4%。结果为满意的机构要进一步保持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切实提高检验技术能力。结果为不满意的机构要按照(鲁市监认字〔2022〕109号)文件要求,参加第二次能力验证,认真找出偏离原因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真实、准确。下一步,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沿黄各省(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总结经验、形成合力、搭好平台,充分发挥检验检测“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作用,共商检验检测助力高质量发展之路。附件:1.山东省黄河流域五省(区)纺织品检验检测机构联合能力验证结果 2.河南省黄河流域五省(区)纺织品检验检测机构联合能力验证结果 3.甘肃省黄河流域五省(区)纺织品检验检测机构联合能力验证结果 4.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五省(区)纺织品检验检测机构联合能力验证结果 5.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流域五省(区)纺织品检验检测机构联合能力验证结果[align=center]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center]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center]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align][align=center]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center]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align] 2022年9月28日

  • 《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font=仿宋_GB2312]为完善我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一步[/font][font=仿宋_GB2312]加强[/font][font=仿宋_GB2312]流域水污染物排放[/font][font=仿宋_GB2312]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持续推动改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生态环境厅[/font][font=仿宋_GB231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编制了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项[/font][font=仿宋_GB2312]地方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一、[/font][font=黑体]标准编制背景[/font][font=仿宋_GB2312]永定河、潮白河、滦河是京津冀地区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其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对京津冀地区的环境、经济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实施首都“两区”建设,做强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支撑,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等工作要求,我省制定了《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地方排放标准。标准的制定既完善了我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又为永定河、潮白河、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提供了技术支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三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font][font=黑体]二、标准[/font][font=黑体]制订原则[/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是坚持目标导向[/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京津水源涵养区保护[/font][font=仿宋_GB2312]。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京津水源涵养区保护,[/font][font=仿宋_GB2312]坚持质量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font][font=仿宋_GB2312]对标流域上下游[/font][font=仿宋_GB2312]地区排放[/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准和相关规划要求,严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是坚持实事求是,[/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技术经济[/font][font=仿宋_GB2312]可行性。[/font][font=仿宋_GB2312]立足河北实际,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font][font=仿宋_GB2312]聚焦水[/font][font=仿宋_GB2312]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综合考虑行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广泛收集污染治理案例,统筹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等因素,深入分析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font][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三是坚持[/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精准[/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施治,[/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突出差异化分类[/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管控。[/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根据流域区域特点,[/font][font=仿宋_GB2312]综合考虑水系河流特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污染源分布特点,突出管理重点,精准管控范围,[/font][font=仿宋_GB2312]通过科学分类,实施差异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是坚持公众参与[/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开放民主制定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准制定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发函征询等[/font][font=仿宋_GB2312]多[/font][font=仿宋_GB2312]方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多种渠道征求了[/font][font=仿宋_GB2312]生态环境部、[/font][font=仿宋_GB2312]北京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直相关部门、相关地市[/font][font=仿宋_GB2312]政府[/font][font=仿宋_GB2312]及企业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吸收采纳。[/font][font=仿宋_GB2312]五是坚持分步实施[/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分阶段[/font][font=仿宋_GB2312]有序推进。[/font][font=仿宋_GB2312]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三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对新(改、扩)建和现有排污单位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时间,预留了合理改造期间。[/font][font=黑体]三、标准主要内容[/font][font=楷体_GB2312](一)适用范围[/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项标准分别适用于我省永定河流域、潮白河流域(含北运河、蓟运河流域廊坊市部分区域)、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含蓟运河流域唐山市和承德市部分、辽河流域承德市部分区域)内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监督管理,涉及行政区域为张家口、承德、廊坊、唐山、秦皇岛等5市。[/font][font=楷体_GB2312](二)控制指标[/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根据流域水环境质量情况及水环境治理及保护形势需要,综合确定选取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项控制指标。[/font][font=楷体_GB2312](三)排放限值[/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根据官厅水库水质保护需要及与京津地区标准协同等要求,《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划分为A、B两类,A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Ⅳ类,B类限值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综合考虑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密云水库上游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北京[/font]“新两翼”和廊坊北三县协同发展等要求,《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划分为A、B、C三类,A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Ⅲ类,B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Ⅳ类,C类限值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结合流域水环境管理需求及特殊地域实际情况,《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划分为[/font]A、B、C三类,A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Ⅳ类,B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Ⅴ类,C类限值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font][font=黑体]四、标准实施时间[/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项标准于2023年11月15日发布,考虑到标准发布后需要解读宣传,现有排污单位提标改造需要一定时间,确定实施时间为:[/font][font=仿宋_GB2312]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排放限值自202[/font][font=仿宋_GB231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1[/font][font=仿宋_GB2312]月1日起执行,现有排污单位[/font][font=仿宋_GB2312]的排放限值[/font][font=仿宋_GB2312]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font]

  • 一图解读--《黄河流域(山西)水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22-2025年)》

    [align=center]编辑时间:2023-01-29 来源:水生态环境处[/align][table][tr][td=1,1,18%][align=center]索 引 号:[/align][/td][td=3,1,42%] 000014349/2023-01514[/td][/tr][tr][td=1,1,15%][align=center]主题分类:[/align][/td][td=3,1,20%] 政民互动/ 政策解读[/td][/tr][tr][td][align=center]来 源:[/align][/td][td] 水生态环境处[/td][td][align=center]成文日期:[/align][/td][td] 2023-01-29[/td][/tr][tr][td]标 题:[/td][td=3,1] 一图解读--《黄河流域(山西)水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22-2025年)》[/td][/tr][tr][td=1,1,15%][align=center]发文字号:[/align][/td][td=1,1,20%] [/td][td][align=center]发布日期:[/align][/td][td] 2023-01-29[/td][/tr][/table][align=center][img]http://sthjt.shanxi.gov.cn/zmhd/zcjd_1/202301/W020230129332989276697.jpg[/img][/align]

  • 关于开展黄河流域纺织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关于开展黄河流域纺织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市(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力验证项目实施单位,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推动黄河重大国家战略落实落地,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等五部门联合开展黄河流域纺织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能力验证项目本次能力验证项目是纺织品耐摩擦色牢度、PH值、纤维含量,项目实施单位是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淄博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具体标准要求、项目参数等见《2022年纺织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二、参加机构五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纺织品耐摩擦色牢度等相关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若有两个以上检验检测地址,均须分别参加。三、时间安排5月15日前,能力验证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清单》要求,制定技术实施方案,并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5月31日前,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能力验证项目实施单位门户网站完成报名工作。7月25日前,能力验证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样本制备和发放等工作,并于样品发放后的120小时内完成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汇总。8月25日前,能力验证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数据结果汇总情况完成第一次能力验证工作,并报送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汇总。本次能力验证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向检验检测机构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承担。四、工作要求(一)能力验证项目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策划,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高质量地开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能力验证实施方案,确保方案的科学性、样品的可靠性、结果判定的准确性。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做好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名工作,在本单位官方网站设置专题专栏,加强与检验检测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能力验证的机构报名、样品发放、数据结果汇总等工作有序推进。要采取干扰样、平行检测等各类技术措施,做好数据保密工作,保障能力验证结果准确可靠。(二)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主动联系能力验证项目实施单位,主动报名参加相关项目的能力验证。各机构应独立完成样品检测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实施单位报送检测数据、结果。对必须参加的机构,无故未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或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暂停相关检验检测活动,并参加第二次能力验证(时间另行通知),直至技术水平得到有效验证后方可恢复相关检验检测活动。(三)五部门将联合公布本次能力验证的结果。对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和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机构,将提升信用风险分类等级,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在能力验证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确保能力验证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联系人: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辛磊铭 0531-5179238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李俊萍 0471-5986670;河南省市场监管局 石笑宇 0371-65569082;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杨昕 0931-853352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何波 0951-5672057;能力验证技术咨询电话:0531-89701934、0533-7993923。附件:2022年纺织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清单[align=right]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align][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5月11日[/align][img=,690,38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5/202205140921505506_2000_1954597_3.jpg!w690x384.jpg[/img]

  • 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img]http://hbepb.hebei.gov.cn/zycms/ewebeditor/sysimage/icon16/pdf.gif[/img][url=http://hbepb.hebei.gov.cn/zycms/ewebeditor/uploadfile/20231115143254280.pdf]5881-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

  • 黄河攻坚战行动方案 ? 专家解读①丨坚持重在保护、要在治理 着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在国家发展大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走遍了沿黄9省区,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两次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系列重要讲话,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黄河生态保护治理作出系列部署,为新时期黄河生态保护治理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石,提供了科学指引,明确了行动纲领。  近日,《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印发实施,聚焦当前黄河生态保护治理的短板和弱项,以维护黄河生态安全为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提出了河湖生态保护治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城镇环境治理设施补短板、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5大重点攻坚行动和23项具体任务,是“十四五”时期黄河生态保护治理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  [b]一、深入领会把握《行动方案》任务要求[/b]  党的十八大以来,黄河治理保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黄河生态环境持续明显向好。当前黄河流域仍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工业、城镇生活、农业面源和尾矿库污染,加之水资源短缺,水资源开发强度高,农业用水效率不高,使得部分地区污染问题突出,部分支流生态流量不足,水环境质量总体差于全国平均水平。《行动方案》针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难点痛点深入攻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开展河湖生态保护治理。《行动方案》立足黄河不同水体问题,要求实施干流、主要支流和重要湖库水生态调查评估与保护修复,严格生态缓冲带监管,建成一批具有示范价值的美丽河湖。编制实施消劣行动方案(达标规划),加快劣V类水体和不达标水体等的消劣达标。制定实施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加强黄河水量统一调度和调度计划执行监管,着力提高冬春季枯水期生态流量。  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方案》要求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控钢铁、煤化工、石化、有色金属等行业规模。推动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严格实施“双超双有高耗能”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沿黄省区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加快推进工业污废水全收集、全处理。选择缺水地区积极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创建一批重点行业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持续推进流域“清废行动”,全面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堆存,强化重点区域尾矿库污染治理。  补齐城镇环境治理设施短板。《行动方案》要求着重提升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地区污水处理能力,推进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沿线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开展城镇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更新、破损修复改造,对进水BOD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因地制宜实施流域省会城市、干流沿线城市及主要支流沿线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差别化精准提标。全面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  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国控断面氮磷污染物超标的地区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负荷评估和氮磷来源解析。开展大中型重点灌区农田灌溉用水和出水水质监测,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建设。推动畜禽粪污处理配套设施装备提档升级,规范养殖户粪污贮存和还田利用。以紧邻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的乡镇政府驻地和中心村等为重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行动方案》要求加强三江源、甘南、若尔盖等主要湿地保护修复,维护上游水源涵养功能。以小流域为单元,大力推进中游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打造一批生态清洁小流域。开展下游滩区生态修复与环境整治,在黄河三角洲符合条件的区域实施退耕还湿,统筹实施黄河三角洲生态补水工程。开展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保障流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安全。  [b]二、全面做好《行动方案》实施的技术支撑[/b]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复杂,生态保护治理目标要求高,着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区域协作、科技攻关、市场体系等研究与支撑保障,确保攻坚任务顺利推进实施。  一是加强区域协作模式研究。开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和协同立法研究,探索建立跨区域协作模式,推动解决重大共性生态环境问题,促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保护治理机制建立。  二是强化重大问题联合攻关。聚焦黄河流域难点、重点,联合开展流域水环境质量与综合治理、退化生态系统修复、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科学应对气候变化等关键性、前瞻性技术攻关研究,支撑解决流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  三是推动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开展流域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逐步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研究绿色金融相关标准,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等市场化交易支撑,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探索环境市场治理模式创新研究,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推动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 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img]http://hbepb.hebei.gov.cn/zycms/ewebeditor/sysimage/icon16/pdf.gif[/img][url=http://hbepb.hebei.gov.cn/zycms/ewebeditor/uploadfile/20231115143116230.pdf]5880-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url]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align=center]目????录[/align]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五章??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第六章??污染防治第七章??促进高质量发展第八章??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九章??保障与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align=center]第一章??总????则[/align]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第三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黄河流域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为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相关工作提供支撑保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黄河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文、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与修复、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生物多样性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标准体系。第八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第九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鼓励、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十条??国家统筹黄河干支流防洪体系建设,加强流域及流域间防洪体系协同,推进黄河上中下游防汛抗旱、防凌联动,构建科学高效的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并适时组织评估,有效提升黄河流域防治洪涝等灾害的能力。第十一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状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生态状况。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地荒漠化、沙化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监测结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土流失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监测结果。第十二条??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文、泥沙、荒漠化和沙化、水土保持、自然灾害、气象等监测网络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第十三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自然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体系建设,维护相关工程和设施安全,控制、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引起的危害。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黄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管理。出现严重干旱、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形,可能造成供水危机、黄河断流时,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应急调度。第十四条??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和重大科技问题等提供专业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第十五条??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统,组织建立智慧黄河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科学化水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运动与调控、防沙治沙、泥沙综合利用、河流动力与河床演变、水土保持、水文、气候、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加强协同创新,推动关键性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第十七条??国家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系统保护黄河文化遗产,研究黄河文化发展脉络,阐发黄河文化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align=center]第二章??规划与管控[/align]第二十条??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黄河流域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依法编制黄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等,对节约、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部署。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第二十四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黄河流域国土空间严格实行用途管制。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以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干支流目录、岸线管控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七条??黄河流域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黄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第二十八条??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统筹防洪减淤、城乡供水、生态保护、灌溉用水、水力发电等目标,建立水资源、水沙、防洪防凌综合调度体系,实施黄河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保障流域水安全,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align=center]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align]第二十九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第三十条??国家加强对黄河水源涵养区的保护,加大对黄河干流和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的雪山冰川、高原冻土、高寒草甸、草原、湿地、荒漠、泉域等的保护力度。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脆弱区域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护;需要补充灌溉的,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合理安排灌溉用水。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黄河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和荒漠化、沙化土地治理工作的指导。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护林建设、禁牧封育、锁边防风固沙工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鼠害防治等措施,加强黄河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开展规模化防沙治沙,科学治理荒漠化、沙化土地,在河套平原区、内蒙古高原湖泊萎缩退化区、黄土高原土地沙化区、汾渭平原区等重点区域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子午岭—六盘山、秦岭北麓、贺兰山、白于山、陇中等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和渭河、洮河、汾河、伊洛河等重要支流源头区的水土流失防治。水土流失防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黄河流域砒砂岩区、多沙粗沙区、水蚀风蚀交错区和沙漠入河区等生态脆弱区域保护和治理,开展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状况评估,实施重点防治工程。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黄土高原塬面治理保护、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塬面、沟头、沟坡、沟道防护等措施,加强多沙粗沙区治理,开展生态清洁流域建设。国家支持在黄河流域上中游开展整沟治理。整沟治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系统修复、整体保护、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一体推进。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淤地坝建设、养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健全淤地坝建设、管理、安全运行制度。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落实管护责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第三十五条??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实施黄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合理布局黄河入海流路,加强河口治理,保障入海河道畅通和河口防洪防凌安全,实施清水沟、刁口河生态补水,维护河口生态功能。国务院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序推进退塘还河、退耕还湿、退田还滩,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减少油气开采、围垦养殖、港口航运等活动对河口生态系统的影响。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河流生态流量和其他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保障实施方案。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第三十八条??国家统筹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黄河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涉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应当统筹考虑河道、湖泊保护需要,满足防洪要求,并保障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开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保护与修复,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定期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以及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第四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评估黄河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黄河流域水产种质资源和珍贵濒危物种,支持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基地建设。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第四十二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国家实行黄河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禁渔期渔民的生活保障工作。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第四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并公布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实施农田综合整治。黄河流域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者负责复垦。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以及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并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align=center]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align]第四十五条??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第四十六条??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制定和调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区域用水状况、节水水平、洪水资源化利用等,统筹当地水和外调水、常规水和非常规水,科学确定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和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分配区域地表水取用水总量。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七条??国家对黄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黄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省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并符合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要求;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节水标准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第五十条??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黄河干流取水,以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上取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取水申请,审批时应当研究取水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取水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取水申请。指定河段和限额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适时调整。第五十一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评价和承载能力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划定水资源超载地区、临界超载地区、不超载地区的依据。水资源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强化节水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水资源超载。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应当严格限制新增取水许可。第五十二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制定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深度节水控水要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规定的,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第五十三条??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核定取水单位的取水量,应当符合用水定额的要求。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规模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四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严格限制从黄河流域向外流域扩大供水量,严格限制新增引黄灌溉用水量。因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新增用水量的,应当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取得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取水许可。第五十五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降低农业耗水量。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黄河流域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和材料,推进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支持企业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促进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实施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开展公共机构节水技术改造,控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高公众节水意识,营造良好节水氛围。第五十六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建立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体系。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非居民用水水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国家在黄河流域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限期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培育合同节水等节水市场。第五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黄河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第五十八条??国家综合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统筹调出区和调入区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科学论证、规划和建设跨流域调水和重大水源工程,加快构建国家水网,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提高城乡供水保障程度。第五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国家对相关设施建设予以支持。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align=center]第五章??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align]第六十条??国家依据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在黄河流域组织建设水沙调控和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完善水沙调控和防洪防凌调度机制,加强水文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水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实施重点水库和河段清淤疏浚、滩区放淤,提高河道行洪输沙能力,塑造河道主槽,维持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第六十一条??国家完善以骨干水库等重大水工程为主的水沙调控体系,采取联合调水调沙、泥沙综合处理利用等措施,提高拦沙输沙能力。纳入水沙调控体系的工程名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控制引导河水流向工程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和管理,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泥石流灾害防治。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第六十二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制度。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黄河干支流水库群统一调度,编制水沙调控方案,确定重点水库水沙调控运用指标、运用方式、调控起止时间,下达调度指令。水沙调控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影响。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调度指令。第六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黄河防御洪水方案,经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黄河防御洪水方案,编制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黄河其他支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四条??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年度防凌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职责组织实施。黄河流域有防凌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凌汛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防洪规划。第六十五条??黄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承担黄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第六十六条??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据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制定黄河滩区名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安排滩区居民迁建,严格控制向滩区迁入常住人口,实施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黄河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在黄河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因黄河滩区自然行洪、蓄滞洪水等导致受淹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六十七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第六十八条??黄河流域河道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等治理措施,加强悬河和游荡性河道整治,增强河道、湖泊、水库防御洪水能力。国家支持黄河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稳定河势、规范流路、保障行洪能力为前提,统筹河道岸线保护修复、退耕还湿,建设集防洪、生态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生态走廊。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七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龙羊峡、刘家峡、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等干支流骨干水库库区的管理,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养殖,应当满足水沙调控和防洪要求,禁止采用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方式养殖。第七十一条??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工作,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洪涝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城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城市洪涝灾害防御和应对能力。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洪涝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社会防范意识。[align=center]第六章??污染防治[/align]第七十二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第七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四条??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七十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黄河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措施,限期实现水环境质量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体。第七十六条??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第七十七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黄河流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七十八条??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油气开采区等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在黄河流域开发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的,应当对其产生的压裂液、采出水进行处理处置,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第七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土壤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第八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黄河流域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开展黄河流域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第八十一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总量控制、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适用技术,实施灌区农田退水循环利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黄河流域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理、处置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align=center]第七章??促进高质量发展[/align]第八十二条??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第八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第八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生态环境、水资源等约束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上中游地区新建各类开发区,推进节水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第八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乡村布局,统筹生态保护与乡村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使用绿色低碳能源,加快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塑造乡村风貌,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第八十六条??黄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黄河流域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应当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组织推广应用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完善绿色制造体系。第八十七条??国家鼓励黄河流域开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网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资源型产业转型,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现代产业和清洁低碳能源,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第八十八条??国家鼓励、支持黄河流域建设高标准农田、现代畜牧业生产基地以及种质资源和制种基地,因地制宜开展盐碱地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发展区域优势农业产业,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黄河流域科技创新,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成果开发和推广应用,提升黄河流域科技创新能力。国家支持社会资金设立黄河流域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综合运用政府采购、技术标准、激励机制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九十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城乡居民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资源禀赋的认识,支持、引导居民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align=center]第八章??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align]第九十一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黄河文化体系建设。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丰富城乡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第九十二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文化和治河历史研究,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第九十三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黄河文化资源调查和认定,对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文献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建档,建立黄河文化资源基础数据库,推动黄河文化资源整合利用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第九十四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古河道、古堤防、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农耕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国家加强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务院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推进传承体验设施建设,加强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第九十五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建设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传承弘扬黄河红色文化。第九十六条??国家建设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统筹利用文化遗产地以及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教育基地、水工程等资源,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系统展示黄河文化。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第九十七条??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提供反映黄河流域特色、体现黄河文化精神、适宜普及推广的公共文化服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将黄河文化融入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第九十八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为重点,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与农业、水利、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深度融合。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黄河文化、流域水景观和水工程等资源,建设黄河文化旅游带。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展示和弘扬黄河文化。黄河流域旅游活动应当符合黄河防洪和河道、湖泊管理要求,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第九十九条??国家鼓励开展黄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的支持和保护。国家加强黄河文化宣传,促进黄河文化国际传播,鼓励、支持举办黄河文化交流、合作等活动,提高黄河文化影响力。[align=center]第九章??保障与监督[/align]第一百条??国务院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投入。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资金用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支持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专项用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水、节能、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鼓励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国家在黄河流域建立有利于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节约集约利用的价格机制,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价格政策。第一百零二条??国家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黄河流域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的统筹指导、协调,引导和支持黄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用资金补偿、产业扶持等多种形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国家鼓励社会资金设立市场化运作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国家支持在黄河流域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第一百零三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资源、水土保持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等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一百零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开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保护工作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黄河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设,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鼓励有关单位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第一百零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黄河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该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align=center]第十章??法律责任[/align]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一)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项目;(二)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的,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禁渔期内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法规定,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采用网箱、围网或者拦河拉网方式养殖,妨碍水沙调控和防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网箱、围网或者拦河拉网,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沙调度指令的,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或者缩小水域面积,未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四)侵占黄河备用入海流路。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污染环境、妨碍防洪安全、破坏文化遗产等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center]第十一章??附????则[/align]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黄河干流,是指黄河源头至黄河河口,流经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黄河主河段(含入海流路);(二)黄河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黄河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三)黄河重要支流,是指湟水、洮河、祖厉河、清水河、大黑河、皇甫川、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一级支流;(四)黄河滩区,是指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具有行洪、滞洪、沉沙功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有群众居住、耕种的滩地。第一百二十二条??本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 山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河流域(山西)水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

    [align=center]编辑时间:2023-01-30 来源:山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align][table][tr][td=1,1,18%][align=center]索 引 号:[/align][/td][td=3,1,42%] 000014349/2023-01700[/td][/tr][tr][td=1,1,15%][align=center]主题分类:[/align][/td][td=3,1,20%] 厅发文件/ 晋环发[/td][/tr][tr][td][align=center]来 源:[/align][/td][td] 山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td][td][align=center]成文日期:[/align][/td][td] 2022-11-04[/td][/tr][tr][td]标 题:[/td][td=3,1] 山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河流域(山西)水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td][/tr][tr][td=1,1,15%][align=center]发文字号:[/align][/td][td=1,1,20%] 晋污防办发〔2022〕1号[/td][td][align=center]发布日期:[/align][/td][td] 2023-01-30[/td][/tr][/table][url=http://sthjt.shanxi.gov.cn/tfwj2/jhf/202301/P020230130549803685466.pdf]山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河流域(山西)水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url]

  • 关于公开征求《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征集时间:2022年8月10日-2022年8月17日[/font]  [font=宋体, SimSun]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加强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我厅组织开展了《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现已完成《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为提高我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根据《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见附件1、2)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意见。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于8月17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填写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中,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并抄送标准主要起草单位。[/font]  [font=宋体, SimSun]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联系人:林晓敏,电话:020-83629941,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510630);[/font]  [font=宋体, SimSun]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联系人:李国栋,电话:020-29119367,电子邮箱:qinlan@gdee.gd.gov.cn。[/font][font=宋体, SimSun]附件:[/font]  [url=http://gdee.gd.gov.cn/hdjlpt/yjzj/api/attachments/view/c08e7d11d018140f5ec590c0ca7e9239]1.《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pdf[/url]  [url=http://gdee.gd.gov.cn/hdjlpt/yjzj/api/attachments/view/5bf8d0570f37f74f6030b831057b5c4b]2.《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pdf[/url]  [url=http://gdee.gd.gov.cn/hdjlpt/yjzj/api/attachments/view/03a91bee8b62bfe5ce22075b0e68efd3]3. 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url]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修订DB37/ 3416.2)等4项标准意见的通知

    [table=86%][tr][td]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 3416.2-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 3416.3-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 3416.4-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 3416.5-2018)等4项标准进行了修订。已根据前期征求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14日前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南四湖办反映。联系电话:0531-51798183附件:1.《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2)文本??????2.《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3)文本??????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4)文本??????4.《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5)文本??????5.沂沭河等4项流域标准修订说明[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6月5日[/align][/td][/tr][tr][td] [/td][/tr][tr][td][color=#333333]附件:[/color][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406/P020240606341092847854.pdf]1.《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2)文本.pdf[/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406/P020240606341093244511.pdf]2.《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3)文本.pdf[/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406/P020240606341093616603.pdf]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海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4)文本.pdf[/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406/P020240606341093980045.pdf]4.《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半岛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5)文本.pdf[/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406/P020240606341094379382.pdf]5.沂沭河流域等4项标准修订说明.pdf[/url][/td][/tr][/table][table=100%][tr][/tr][/table]

  • 【转帖】环保部报告称淮河流域950万城镇人口饮水不安全

    淮河流域950万城镇人口饮水不安全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国家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昨日公布的报告显示,淮河流域约950万城镇人口饮水不安全,农村人口饮水问题可能更加突出。   淮河流域包括河南、安徽、山东、江苏4省的35个地市、222个县(县级市、区),流域面积27万平方公里,人口约1.8亿。   为指导《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环保部近日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以及农业部联合编制了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黄河中上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巢湖和滇池等8个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   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始于淮河。据编制大纲介绍,“十一五”期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成效,流域内I类至Ⅲ类水质断面数量显著提升,劣V类断面数量有所下降,流域水质总体改善。   但近年来,淮河流域突发性环境事故时有发生、城镇污水处理厂治污效率不高、基层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依然存在。   2009年,淮河流域化工、造纸、饮料、食品、农副产品加工等主要污染行业产值约占流域工业总产值的1/3,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全流域工业源排放量的80%和90%,结构性污染依然突出。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淮河流域城镇生活污染物排放量所占比例不断提高,已成为主要污染来源,其中城镇生活氨氮排放量占工业与生活排放总量的75%以上。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称,“十二五”期间,在“东部开放、中部崛起”战略的大背景下,淮河流域城镇化速度将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城镇污染问题将更加尖锐。与此同时,南水北调东线通水提出更高水质保障要求。为实现南水北调东线工程2013年全线通水,要求输水干线规划区各控制断面均稳定达到Ⅲ类水质。而目前,沿线水质部分处于IV类甚至劣V类,距离通水水质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国家将通过推进实施淮河全流域统一的排放标准,构建沿岸生态净化带,引入生态补偿、排污交易等措施,开创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新模式。

  •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209/t20220905_993227.html]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url]》(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行动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请介绍一下《行动方案》的出台背景。  答:[/b]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习近平总书记走遍了黄河上中下游9省区,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黄河大保护大治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重大战略,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2021年10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济南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把大保护作为关键任务,通过打好环境问题整治、深度节水控水、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明显改善流域生态面貌,确保"十四五"时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系统部署。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将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确定为标志性战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行动方案》,聚焦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统筹补短板、防风险、强生态、提能力、抓示范,着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b]问:请介绍下《行动方案》的具体目标。  答:[/b]《行动方案》以维护黄河生态安全为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明确了到2025年黄河流域森林覆盖率、水土保持率、退化天然林修复面积、沙化土地综合治理面积、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黄河干流上中游(花园口以上)水质、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等目标要求。  [b]问:请简要介绍下《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  答:[/b]《行动方案》共三部分,分别是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攻坚范围。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休养生息、还水于河,问题导向、重点攻坚,源头管控、防范风险,多元共治、协同推进的原则,统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加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有序实施重点攻坚任务,到2025年,黄河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治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生态环境风险有效控制,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格局基本形成。  第二部分为主要任务,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河湖生态保护治理行动。推动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污染水体消劣达标,保障生态流量,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环境风险防控。二是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快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强化固体废物协同控制与污染防治,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三是城镇环境治理设施补短板行动。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补短板,加强污水污泥处理处置,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四是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行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强化养殖污染防治,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五是生态保护修复行动。维护上游水源涵养功能,加强中游水土流失治理,强化下游及河口综合治理和保护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尾矿库污染治理。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作用、严格监督管理等要求,形成攻坚行动保障体系,确保各项攻坚任务措施落实见效。  [b]问:《行动方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有哪些考虑?  答:[/b]《行动方案》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统筹保护和发展,既打好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又积极服务"六稳""六保",聚焦重大工程、政策创新和试点示范,促进流域经济平稳发展、高质量发展。  一是注重重大工程。与"十四五"规划衔接,谋划实施一批重大工程。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实施黄河源、祁连山、若尔盖—甘南、黄土高原、秦岭、贺兰山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工程。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建设一批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工程。推动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沿黄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支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补齐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大力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强尾矿库污染治理,建设流域及地方环境应急物资库。  二是注重政策创新。在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过程中,更多采用经济、市场、法治、科技等手段。加快推进黄河保护立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建立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动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健全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减污降碳的绿色金融产品,加快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等市场化交易,逐步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行动,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技术攻关。  三是注重试点示范。通过试点带动、示范引领,在黄河生态保护治理相关领域建立新机制新模式。多层次开展区域、城市、园区、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选择一批"无废城市"开展协同增效试点。在缺水地区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支持沿黄城市参与气候投融资试点。开展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创新应用试点和碳监测评估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行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审核试点。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在黄河流域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污染状况调查评价。  [b]问:《行动方案》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b]为落实《行动方案》,完成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任务,切实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保障流域生态系统安全。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相关部委和单位、沿黄9省区加强协同联动,健全协同管理机制,形成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格局。  二是强化调度评估。压实责任,明确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任务分工,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加强重点攻坚任务实施情况调度,及时开展评估,确保按期完成攻坚战目标任务。  三是做好宣贯指导。加强宣传、解读、技术指导等工作,确保相关部门、地方、企业等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相关要求,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通知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已于2022年10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制定黄河保护法,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将为全面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b]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b]  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黄河保护法抓住黄河流域主要矛盾和问题,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原则,规定了有效保护黄河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把生态保护与修复放在首位。突出“保护优先”的立法定位,专章规定生态保护与修复,明确规定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生态流量管控,要求分级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统筹推进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二是完善规划与管控制度。进一步加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流域内省级政府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三是强化全流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协同治理。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国家统筹、重点事项主管部门管理、相关事项省际协调合作、具体事项地方政府落实的流域管理机制,统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  四是加强流域污染防治。针对黄河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健全重点河湖综合整治、排污口排查整治、排放标准、总量控制、地下水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制度,专门规定黄河流域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以及持久性有机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要求。  黄河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黄河保护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认真学习领会黄河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 [b] 二、广泛宣传,积极推动普及[/b]  黄河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按照黄河保护法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对黄河保护法进行宣传普及,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以及社会各界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增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主体的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黄河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b]三、完善配套,保障落地见效[/b]  我部将对照黄河保护法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统一部署安排,抓紧推动制修订相关配套文件。研究制定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印发实施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黄河流域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的制定工作。  黄河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积极配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做好地方立法和制度配套建设工作。  [b]四、强化执法,全面贯彻落实[/b]  我部将按照中央部署适时启动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持续组织拍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深入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全面实施入黄支流消劣整治,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推进县级城市和县城黑臭水体治理。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违法行为,持续推进流域“清废行动”和尾矿库污染治理,着力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  黄河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实施黄河保护法作为落实“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贯穿到黄河生态保护治理的全过程。要参照《黄河保护法涉及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职责表》(见附件),认真梳理和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监督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黄河保护法,实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304/W020230404603706031383.pdf]黄河保护法涉及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职责表[/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3年4月1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4月1日印发

  • 【讨论】海河流域已成我国污染最严重流域 环保部发警告

    污染严重,大量河段断流,海河流域已成为我国污染最严重的流域。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昨天在海河流域污染防治专题会上表示:“十二五”期间,环保部将用最严格的管理手段整治海河污染,不堪重负的海河急需休养生息。  周生贤介绍说,海河流域涵盖北京、山西、内蒙古、山东等7省份,经济总量接近全国的13%,重工业比重超重,污染排放量占全国的1/10。海河流域的治理刻不容缓,全流域60%的断面都已经严重污染;流域内水库对北京和天津的供水已逼近极限,山西、河北境内的大量河流断流;另外,由于流域内大量陆源污染源入海,又加剧了渤海的污染。  环保部同时警告,如果未来的经济依然延续现有的发展和治理模式,“十二五”期间,海河流域污染排放总量将增长30%,届时,水资源极度匮乏的局面将更趋恶化,积重难返的环境问题将吞噬经济发展的成果。  环保部希望在“十二五”期间能启动一系列严格的治理措施,保证海河流域的饮水安全。环保部建议地方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以水定发展”,根据当地的环境状况,严格控制污染排放大和耗水的项目。必要时,环保部将上收审批权,将对排污企业从严管理,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和偷排的环境违法行为。此外,环保部还要在海河流域尝试跨界污染责任追究和生态补偿制度。

  • 【讨论】环保部:淮河流域约950万城镇人口饮水不安全

    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始于淮河。“十一五”期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成效,流域内I类至Ⅲ类水质断面数量显著提升,劣V类断面数量有所下降,流域水质总体改善。但近年来,淮河流域突发性环境事故时有发生、城镇污水处理厂治污效率不高、基层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依然存在。2009年,淮河流域化工、造纸、饮料、食品、农副产品加工等主要污染行业产值约占流域工业总产值的1/3,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全流域工业源排放量的80%和90%,结构性污染依然突出。近年来淮河流域城镇生活污染物排放量所占比例不断提高,已成为主要污染来源,其中城镇生活氨氮排放量占工业与生活排放总量的75%以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称,“十二五”期间,在“东部开放、中部崛起”战略的大背景下,淮河流域城镇化速度将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城镇污染问题将更加尖锐。与此同时,南水北调东线通水提出更高水质保障要求。为实现南水北调东线工程2013年全线通水,要求输水干线规划区各控制断面均稳定达到Ⅲ类水质。而目前,沿线水质部分处于IV类甚至劣V类,距离通水水质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等7项地方标准(报批稿)的公示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批准发布《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餐厅节约型餐饮服务指引》《节约型食堂管理规范》《粤菜粤点术语 第1部分:烹饪工艺》《粤菜粤点术语 第2部分:烹饪设备》《粤菜食材通用要求》《〈用水定额第2部分:工业〉(DB44 T1461.2-2021)修改单》等7项地方标准,现将标准报批稿予以公示。公示期从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10日。如有异议,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填写《广东省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我局。联 系 人:蔡捷章电子邮箱:gdsjj_biaozhunchu@gd.gov.cn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510620)[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5110801.zip]附件:[/url]1.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zip2.广东省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doc[align=right]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5月10日[/align]

  • 污水排放标准

    请问 酒店住宿的污水排放许可的污水检测应对照什么标准?检测哪些参数?

  • 洪泽湖鱼蟹死亡背后:淮河流域污染危机何解?

    淮河流域治污困局洪泽湖入湖河流主要为淮河,占湖泊来水量的70%以上,其次主要为新濉河、新汴河、徐洪河等。污染危机并非近些年才有。1994年,淮河流域第一次爆发大规模水污染。2008年被剑桥大学评为关于可持续发展的50部最佳著作之一、美国学者易明ELlizabeth C.economy的著作《一江黑水:中国未来的环境挑战》记载,1994年7月份,淮河上游因突降暴雨而开闸泄洪,“水经之处河水泛浊,渔业遭到毁灭性打击,将近2600完磅鱼类死亡,几千人出现恶心、腹泻、呕吐等症状。沿线自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达54天之久,百万淮河民众饮水告急。”污染在当时引起了决策层重视。199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步流域性水污染防治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暂行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又批准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提出“1997年以前治理所有工业污染,2000年以前让淮河水变清”的目标,并于1998年初启动为期三年的淮河治污“零点行动”。“零点行动”关停了沿线多家工厂,然而,投资600多亿的10年治污行动之后, 2004年7月20日,淮河流域再次爆发“有史以来最大”的污染。据《新民周刊》2014年8月12日的报道记载:“满河暗黑,怪味熏人,总长133公里带状体,如同巨大的黑蘑菇,一路浩浩荡荡杀奔洪泽湖……洪泽湖上氨氮超过平时的60倍,水质全为劣五类,养殖户们流着泪放弃了,眼睁睁望着所有的鱼蟹在3天内死光,湖面上一片死鱼死蟹。”淮河流域是相对富庶、繁荣的地区。改革开放之后,淮河干流、大小支流两岸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数以万计的工厂。各种纸浆厂、化工厂、皮革厂推动了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使得淮河成为四条污染最严重的河流之一。易明在《一江黑水:中国未来的环境挑战》中也分析了淮河流域几十年的污染与治理,将淮河流域的环境问题称之为“中国环境变迁的缩影”,以及“中国必须应对的,经济改革与环境因素交织所带来的挑战”。“淮河流域的人口与资源环境紧张关系在全国最为突出,这决定了淮河流域必然会在全国率先出现严重水污染。”长期研究此领域的李尚勇告诉界面新闻。据水利部官网数据,淮河流域包括湖北、河南、安徽、山东、江苏五省40个地(市)181个县(市),总人口为1.65亿人,平均人口密度为611人/平方公里,是全国平均人口密度的4.8倍,居各大江大河流域人口密度之首。“满足这么多人口的食物需求、生活需求,也意味着工业、城市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李尚勇表示:“在淮河流域‘平时拦污、暴雨集中泄污’是一种常态,区别只在于,是否被媒体‘逮住’并成功曝光。”界面新闻查阅到淮安和宿迁两市2016年7月制定的《洪泽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本》,其中提到,由于上游河南、安徽以及徐州地区的污水团不定期下泄,使得入湖河流污染严重,洪泽湖每年都要发生数次污染事故。同时,该《洪泽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本》提到:“新濉河超标的主要原因是河流自净能力差,受工业、城市生活污水、农业面源等污染负荷超过自净能力;新汴河超标主要原因是受上游客水影响,上游河南、安徽等地的污水团不定期下泄,使得水体污染严重。”跨流域污染难题何解尽管污染困局一时难解,但淮河流域的治污工作年年都在做,近几年治理力度在增加。“这次的污染事故并非没办法避免,跨省水污染的处理机制也早已有规可循。”方应君介绍,但在事件发生之时,联防机制并未生效。绿色江南公布的调研报告中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修正)》,在流域防汛抗洪的管理责任方面,淮河水利委员会是本次防汛抗洪的行政主管部门。而在流域水资源的污染防控方面,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局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第25条规定:“淮河流域水闸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顼上游下游水质,制定防污调控方案,避免闸控河道蓄积的污水集中下泄。”实际上,流域上游与下游的矛盾不仅在事前通知与预防,事后的赔偿机制与责任主体认定更常陷入无人埋单的困境。“因为很难找到明确的排污主体,追责往往困难,关键还在于平时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 方应君认为。其中一个正在试点的措施是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目前,皖浙、云贵川等省份交界区域都在进行此机制的尝试。从2011年起,财政部、环保部牵头启动了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也是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浙江、安徽两省以新安江水质“约法对赌”——以安徽、浙江两省跨界断面水质的监测数据为标准,若年度水质达到一定考核标准,浙江拨付给安徽1亿元,达不到的话,安徽拨付给浙江1亿元。这种机制的思路在于,因为水是从上游向下游流的,两省跨界断面水质的监测数据如果有问题,说明问题出在上游,如果在两省交界处监测到的数据没有什么问题,那就是下游的问题,不能让上游“背锅”。《工人日报》在2018年9月14日评论称:“假如安徽和江苏对洪泽湖也实行跨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在安微和江苏交界处进行日常监测,那本次事件就比较好解决了,可以将跨地区补偿经费用于对这些养殖户损失的补偿。”但黑水来临时,并没有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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