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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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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的公告

    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48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防治机动车污染,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 20891-2007),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2009年10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必须符合GB 20891-2007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制造、进口、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机型(系族)的型式核准申报,我部将对通过审核的机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所有制造、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应按标准要求加贴环保标签。  二、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对达到GB 20891-2007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型(系族)的型式核准申报。  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仅达到GB 20891-2007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型的制造、进口、销售,对已通过型式核准达到GB 20891-2007第一阶段排放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企业应在此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销售计划。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型式核准试验应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各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检验报告。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获得型式核准机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  五、我部将组织对制造、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机型(系族)的达标机型核准,并予以公布。  对制造、进口、销售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世界环境日】政策解读 | 《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font=黑体, SimHei]一、制定背景[/font]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数量64.6万台,全国最多,约占全国总量的五分之一,其中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1.74万台,高居全国前列。据测算,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接近移动源排放量的50%,低标准的老旧机械冒黑烟、排放超标现象明显超过国三、国四标准的机械,已成为制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省持续打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组合拳”,取得积极成效。现场检查和尾气抽测的频次、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对冒黑烟、排放超标等机械依法依规停用处理;依法将禁止使用高排放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城市建成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区域内全面禁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在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物流园区推行进出场登记管理制度,压实使用单位责任,杜绝冒黑烟、排放超标的机械进场作业,把住使用源头关口。目前,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使用空间越来越小,且使用年限较长,多数已使用15年以上,作业能力下降,推进其报废淘汰和迭代更新势在必行。2022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淘汰更新试点,累计淘汰更新机械4000余台。试点作用明显,带动我省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存量从2023年初的4.5万台降至目前1.74万台,为全面推进淘汰更新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创造了更加完备的基础和条件。为落实国家部署要求,扎实推进老旧机械污染减排,经总结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工作方案》,精准、科学、依法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淘汰更新,比国家要求提前1年,于2024年年底前完成,助力我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font=黑体, SimHei]二、决策依据[/font]2023年,国务院印发《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重点区域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22年,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其中,《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鼓励各地依据排放标准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2023年,省生态环境厅等22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提出:202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不含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font=黑体, SimHei]三、出台目的[/font]2024年年底前,完成我省已编码登记的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任务。通过推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报废淘汰和迭代更新,深挖老旧移动源污染减排潜力,助力我省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通过淘汰老旧机械,为推广应用高标准和新能源机械腾退空间,拉动市场需求,激发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行业活力,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协同。[font=黑体, SimHei]四、重要举措[/font]《工作方案》细化了淘汰更新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流程,提出了几项重点工作措施。一是严格机械信息管理。摸清坐实纳入淘汰更新范围的机械基础信息和底数,防止盲目淘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逐台核实并筛查确认已编码登记的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信息,包括机械环保号码、机械类型、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燃料种类、排放阶段、所有人(单位)名称等,形成淘汰更新清单,与其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对接,按照清单逐台开展淘汰销号工作。二是加强机械排放监管。通过加强机械排放监管,杜绝容易排放超标、冒黑烟的老旧机械使用,引导其淘汰退出。部门之间建立健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常态化监督检查力度,在使用机械的重点场所采用进出场(厂)登记管理制度等方式,确保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规定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日常监管,对使用超标、冒黑烟、不符合排放控制区管控要求的机械依法处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三是加强重点场所管理。主要是夯实机械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引导机械使用大户集中、统一、规范实施老旧机械淘汰更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机械租赁点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和宣传指导,积极引导其将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送往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完成报废拆解,鼓励企业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四是强化经济政策引导。鼓励各地积极筹措资金,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淘汰更新及奖补工作方案,激发机械所有人(单位)淘汰更新老旧机械的积极性。鼓励各地综合采取财政、金融等措施,如绿色信贷、融资租赁等,推广应用新能源机械,为老旧燃油机械淘汰更新提供更多选择。鼓励机械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折扣、优惠等活动,让利新购置机械用户。《工作方案》还对各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加强社会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要求。

  •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align=center][size=16px]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size](第三号)[/align][size=14px]  《[/size][size=14px][color=#ff3300][color=#ffffff]河北省机动车和[/color][/color][/size][size=14px]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1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size=14px]  现予公告。[/size][align=right]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二○二○年一月十一日[/align][align=center][color=#ff3300]河北省机动车和[/color]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  第一条[size=14px]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size]  第二条[size=14px]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size]  第三条[size=14px]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size][size=14px]  本省统筹油、路、车治理。推进油[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升级,加强燃料及附属品管理,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size]  第四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size]  第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size]  第六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包含基础数据、定期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size]  第七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纳入日常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相关公益宣传。[/size][size=14px]  倡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size]  第八条[size=14px]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size][align=center]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align]  第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财政、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  第十条[size=14px]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本省能源发展相关政策,推进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size]  第十一条[size=14px]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size][size=14px]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鼓励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size]  第十二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并改善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size]  第十三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规划,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重型柴油车绕行方案,划定绕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推进货运铁路建设,鼓励和支持利用铁路运输资源,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大宗货物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货物运输方式,鼓励海铁联运,提升港口运输服务能力。[/size]  第十四条[size=14px]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size][size=14px]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当配合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工作。[/size][size=14px]  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生产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size]  第十五条[size=14px]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时,对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转入手续。[/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核实、排放污染物检测、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检查等。[/size]  第十六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size][size=14px]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size][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size][size=14px]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在用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添加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size]  第十七条[size=14px]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鼓励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size][size=14px]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取缔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非法炼油厂。[/size]  第十八条[size=14px]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size]  第十九条[size=14px] 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使用人在不影响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size][align=center]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align]  第二十条[size=14px]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size]  第二十一条[size=14px] 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size][size=14px]  鼓励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遥感监测等相关技术研发,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提高监督抽测科技水平。[/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维修复检催告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到维修复检催告单十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直至复检合格,并将复检结果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抽测应当快捷、便民,当场明示抽测结果,不得收取费用。[/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抽测不合格车辆信息。[/size]  第二十二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size][size=14px]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重点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用车单位重型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size]  第二十三条[size=14px]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size]  第二十四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size]  第二十五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size][size=14px]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size][size=14px]  外埠车辆在本省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size]  第二十六条[size=14px] 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选择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排放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和维修经营。[/size]  第二十七条[size=14px]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size][size=14px]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size][size=14px]  (二)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size][size=14px]  (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size][size=14px]  (四)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size][size=14px]  (五)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size][size=14px]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size][size=14px]  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size]  第二十八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行为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size]  第二十九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size][size=14px]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size][size=14px]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能力且实现联网监管的维修单位名录。[/size]  第三十条[size=14px]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size][size=14px]  (一)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size][size=14px]  (二)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记录并备份维修情况;[/size][size=14px]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size][size=14px]  机动车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size]  第三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经济补偿等鼓励措施,逐步推进重型柴油车提前淘汰。[/size][size=14px]  鼓励对具备治理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size]  第三十二条[size=14px] 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size][size=14px]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size]  第三十三条[size=14px]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省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实时排放监控装置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size][align=center]第四章 区域协同[/align]  第三十四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size]  第三十五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size]  第三十六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size]  第三十七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和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size]  第三十八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size][align=center]第五章 法律责任[/align]  第三十九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size]  第四十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二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三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四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size]  第四十五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将该重点用车单位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size][size=14px]  (二)本单位注册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size]  第四十六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size][size=14px]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二)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三)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四)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七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八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size]  第四十九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五十条[size=14px]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size]  第五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align=center]第六章 附则[/align]  第五十二条[size=14px]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size][size=14px]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size]  第五十三条[size=14px]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

  • 【转帖】关于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函[2009]1103号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大气环境,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造成的空气污染,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业技术进步,我部组织编制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目前,已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现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意见,于2009年11月12日前将意见(书面和电子文档)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吕奔  通讯地址:北京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 (010)66556217  传真: (010)66556218  联系人: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金海  电话: (0531)8558621015153153359  传真: (0531)85586176  电邮: jinhai@cnhtc.cn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略     2、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3594]《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url]     3、[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3595]《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align=center][font=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size=18px][color=#494949](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color=#494949]??[/color][/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color=#494949]?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四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联防联控的原则。[/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水利、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等开展相关公益宣传。[/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购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优先选购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九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通过安装尿素屏蔽器、传感模拟器、诊断测试仪等弄虚作假方式,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条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维护保养制度和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本单位机动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重点用车单位名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一)使用经依法检定或者校准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四)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五)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销排放污染治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录,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一)未经检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代替检验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三)减少、遗漏应当检验的项目,或者未使用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四)使用非法生成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五)伪造检验机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六)其他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国家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单位名录,并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五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发挥行业协会政策宣传、沟通协作、督促指导等作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六条 自治区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制度。[/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平台,对自治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统一编码管理,数据信息全区共享。[/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或者租赁已进行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或者租赁已进行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对进出施工场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九条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油气回收装置。[/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储油库、加油站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等违法行为。[/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商务、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非法炼油厂。[/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违法行为。[/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排放检验、维修治理、监督检查等信息共享、实时更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二条 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back][/color][/font][font=&][color=#494949][back=#f0f0f0]10[/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月[/back][/color][/font][font=&][color=#494949][back=#f0f0f0]1[/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日起施行。[/back][/color][/font]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b]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b]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对环境的污染,规范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7日。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李刚  电话:13810927302  邮箱:ligang@vecc.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  邮编:100012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马帅  电话:(010)65645586  传真:(010)65645587  邮箱:jidongche@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2708176550519.pdf]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2708176732129.pdf]2.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要求(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2708180098722.pdf]3.《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0月28日[/align]

  • 【分享】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限值与测量方法发布

    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 第104号)》,《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已经被正式批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请见附件。  附件: 《GB 26133-2010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 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 登记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管,持续推进自治区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五次全会《关于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的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请于[font=&]2024[/font]年[font=&]2[/font]月[font=&]23[/font]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联系人: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 陈凯联系方式:[font=&]0951-5160892[/font](电话)、[font=&]dqhjgl@163.com[/font](邮箱)[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font=&]2024[/font]年[/font][font=&]1[/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23[/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附件:[img]https://sthjt.nx.gov.cn/govapp/lib/ueditor_demo/ueditor2/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sthjt.nx.gov.cn/xwzx/gsgg/202401/P020240124366453096745.docx]宁夏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3).docx[/url]

  •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table=86%][tr][td]为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请于10月30日前反馈至联系邮箱。联系电话:0531-51799056联系邮箱:[email=XXX@shandong.cn]sdjdczw@shandong.cn[/email]附件:1.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说明[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23日[/align][/td][/tr][tr][td] [/td][/tr][tr][td][color=#333333]附件:[/color][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10/P020231023697024356323.doc]1.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10/P020231023697024457980.doc]2.关于《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说明.doc[/url][/td][/tr][/table]

  • 关于对《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规范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至8月23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jidongchechu@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717187  4.传真:010-68717187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 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90608/2023081517153779479.doc]《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90608/2023081517153749118.doc]《〈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8月15日[/align]

  • 柴油尾气污染,被忽视的雾霾元凶

    “因为离我们生活最近,所以人们一提到机动车尾气污染首先会想到小汽车。”民间环保组织“好空气保卫侠”负责人之一田静表示,但在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方面,有一个比较大的污染源往往被公众忽略了,那就是柴油机尾气。 [b] 比PM2.5还小的柴油尾气颗粒[/b]  “实际上,我们对汽油车,特别是私家车的污染管理已经非常严格了,有些方面甚至比西方国家做得还好,但柴油尾气污染问题仍然比较严重。”近日,在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与科技日报社联合召开的雾霾防治专家座谈会上,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主任鲍晓峰研究员说。  根据亚洲清洁空气中心编制的《大气中国2016:中国大气污染防治进程》报告,雾霾的元凶集中在工业污染和机动车污染两个方面。然而,在全国不到3亿辆机动车中,有一个重要的污染源一直被忽视了。根据《2016年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5年,占比仅有12.6%的柴油车其氮氧化物(372.0万吨)和颗粒物(53.6万吨)排放量却分别占机动车排放总量的69%和99%以上。  2016年下半年,“好空气保卫侠”针对部分柴油机尾气污染开展了一项历时半年的调查,发现柴油尾气是重要污染源。  柴油发动机排出的污染物到底有多“可怕”?清华大学大气污染与控制专家贺克斌院士说,柴油尾气污染物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主要以颗粒状存在,单颗粒在10到50纳米,非常细。“我们平时谈论最多的是PM2.5,而很多柴油尾气排出来的颗粒物甚至比PM2.5、PM1还小,并且上面还附着很多重金属物质。”  这种污染物质主要集中在地表,由细小颗粒组成,可以通过呼吸道进入肺部、血管和心脏等人体关键的器官,导致哮喘、肺癌、心脏病等。  [b]柴油尾气污染源≠大货车[/b]  贺克斌在不同场合呼吁人们注意柴油尾气污染的问题。他说,一提到柴油尾气污染,很多人习惯说柴油车、大货车,但实际上柴油尾气污染的来源远不止此。他认为柴油机这一说法涵盖的范围更加准确。  贺克斌将柴油尾气污染源具体分为移动源和工业源,其中移动源又包括道路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源。人们平常印象中污染严重的大货车、大客车就属于道路移动源的范畴。而非道路移动源涵盖的船舶、飞机、农用机械、工业机械等很容易被人忽略。  实际上,在全球化贸易的推动下,物流日益重要,世界航运也随之发展。贺克斌表示,如东亚地区,分别占全球海运装货和卸货量38.7%和49.4%,经济活动体现活力,但也增加污染。另一方面,随着近些年城市化、机动化的不断推进,柴油尾气污染也随之增加。  田静说,尽管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重型柴油车、远洋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农业机械、建筑机械等)等柴油机的监管做出了总体性规定,但调查中他们发现冒着黑烟的卡车、船舶、打桩机、拖拉机等依然普遍存在。 [b] 提倡车—油—路三方控制排放[/b]  这些年来,尽管我国已经对柴油车采取了相关限制,但由于监督部门年检不严、油品不过关等问题,导致柴油车尾气管理政策效果不太明显。  贺克斌表示,面对日益严重的柴油尾气污染,从车—油—路三个方面入手进行排放控制是科学的方法。他说,一方面要将柴油机与柴油品质作为一个整体,持续并同步地加严新车排放与燃油品质的标准;另一方面要综合运用交通管理、经济措施、城市规划等手段。  除了这些公认的“老方法”,专家们都认为,日益发展的发动机技术、燃烧技术、柴油机后处理技术得到应用后,都能极大缓解柴油尾气污染。目前正在应用的柴油机后处理技术路线包括氮氧化物选择性催化还原为核心技术(SCR技术路线)和颗粒物捕集为核心技术(DPF技术路线)。贺克斌表示国V达标需综合使用两种技术,这样可以同时降低氮氧化物和颗粒物

  • 【原创】移动执法检测车,提高道路执法,企业年检的执法力度

    一、背景内容 在机动车保有量高速增长的同时,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尾气污染治理刻不容缓。鉴于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特征,特别是高排放车辆这种流动污染源的筛选、发现和治理,除了检测站采用工况法定点定期的检测外,路检和抽检的作用和威慑力是非常重要的。 二、需求分析 目前,机动车的路检与抽检技术手段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 设备取电不方便:目前所用的抽检与路检设备均采用的是220V的交流电,工作时很难具备相应的条件,无法做到随机执法检测,对高排放车辆的威慑力有限,司机存在侥幸的心理和躲避的行为;2. 工作受到现场情况的限制:如现场的天气情况、设备摆放的位置、交通繁忙状况等;3. 检测工作效率较低:由于采用单机测试设备,无法自动进行相应的测试,测试每台所耗的工时太长,检测人员劳动强度高,检测数量不足;4. 检测人员工作条件差,直接暴露在高尾气污染的环境下,严重影响身体健康;5. 对于2005年以后生产的柴油车所适用的排放标准无法准确定位,体现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6. 抽检与路检的检测数据无法存储与分析统计,影响执法过程公正公开和可追溯性;7. 无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检测站定点检测数据同路检抽检数据无法综合管理利用,不利于监管中心依此作出相关工作决策,无法形成高排放车辆完整的治理体系;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该方案需求如下:1. 构建一个独力的车载移动尾气排放执法检测环境,不受现场和环境条件限制,改善检测人员的工作环境,提高执法检测力度;2. 实现检测过程的计算机控制自动化,缩短单台车辆检测时间,提高路检/抽检/企业监督检测的工作效率;3. 建立车型排放限值数据库,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限制,体现执法过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4. 实现检测数据的存储和查询,结合执法检测过程的视频电子取证,体现执法过程的公正透明;5. 实现检测数据与中心数据库的无线网络同步传输,建立高排放车辆的数据库并为广州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系统提供路检核和抽检数据,构建高排放车辆完整的治理体系;6. 实现中心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安全区域(即不对外部电脑进行直接访问),通过应用服务器服务进行访问, 对远程数据访问不显示中心数据库的任何细节。三、方案介绍 本方案基于BOSCH BEA系列尾气分析设备研发,采用统一的设计思路和先进的计算机集成控制技术,以法规标准符合性为设计依据,以网络集中管理和远程监控为技术路线,实现车辆检测和仪器维护完全计算机控制,允许单系统独立工作,也可以通过网络化集成实现联网工作和网络化监管。实现多种检测场合的适应能力,并为管理员提供了完全计算机控制的仪器维护管理系统。移动检测系统网络结构图: 系统特点: 1、符合GB18285-2005汽油车双怠速排放检测法规、GB3847-2005柴油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与滤纸烟度测量法规、GB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排放测量法规,并与现有在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检测系统无缝对接 2、系统中的各种设备都能完全按照最新的在用车排放法规自动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的结果能够按照环保单位的格式要求进行打印、存储、查询、统计等操作 3、检测系统采用先进的分布式平台,拥有国家软件产品著作权,自主软件知识产权,并实现检测中心系统的无缝对接,同时具备完整的综合信息分析管理能力 4、采取检测/管理网络通过一体化的系统集成技术,实时车辆排放状况及实时仪器状态监控,确保了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和检测过程的合法性 5、实现了检测系统与网络视频监控同步功能,管理系统里能查询到相应车辆的检测过程视频并打开相应的视频文件进行查看,保证检测过程的权威性 6、采用原装BOSCH进口排放检测设备,检测设备的精度优于国家法规规定,并获得中国和国际相关认证 7、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可以把测得的数据通过无线或者有线方式集成到全市的机动车尾气监测和管理系统中[size=4][color=#DC143C]请楼主上传移动检测系统网络结构图--pjs123[/color][/size]

  • 【转帖】汽车尾气分析仪应用领域及用途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汽车数量急剧增加。特别是近几年来,私家车越来越多,普通轿车已不是奢侈品的象征,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中国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必将带动一系列汽车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后市场产业。同时污染的问题也产生了,道路上拥挤的汽车产生的尾气污染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一些大城市的机动车尾气污染正越来越令人担忧。人们期待着可以更加自由地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舒适便利的生活,而又不被空气污染所困扰。因此,研究新技术降低汽车尾气污染物的排放是一重大课题,同时,国家也必须加大力度对汽车尾气排放进行监控,实现良好的生存环境。 对此,汽车尾气监测技术发挥着巨大作用。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维修企业、政府环保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大学科研机构等都需要汽车尾气监测仪器进行生产,监测,维修,认证,科学研究等工作,因此,尾气分析仪器的好坏也必将影响中国大气环境污染的工作进度和水平。但是目前还有很多维修单位购买尾气分析仪器仅仅为了应付检查,装点门面,仪器不能物尽其用。因此在汽车行业及各级相关部门普及尾气检测知识,提高尾气分析仪器使用教育水平势在必行。事实上尾气分析仪不仅仅是监测尾气的作用,它还可以作为检测发动机故障的很好方法。其一般用途如下:(1)对机动车的排放情况进行检测,监测其污染物的排放水平,判断排放污染物是否合格或超标;(2)对化油器式车辆进行检测、调整并使之空燃比处于合理水平,提高燃烧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3)对电喷车、装有三元催化器的电喷车通过检测诊断,可以监测其电控系统、燃烧系统、催化转化系工作是否正常,达到发现问题相应找出解决问题的目的;(4)检测汽车排放系统是否存在泄漏、破损;(5)可以检查包括燃烧情况、点火能量、进气效果、供油情况、机械情况等诸多发动机故障;(6)其它涉及的诊断用途,如采用OBD接口技术,进行系统故障代码的诊断,判断其空燃比、氧传感器等是否正常等。 目前国内汽车/ 摩托车生产下线检测、汽车维修检测、在用汽车污染检测、汽车污染检测与治理等领域使用的仪器,主要应用非分光原理和电化学原理的小型仪器,费用较低。非分光红外吸收法仪器具有精度和灵敏度高、测量范围宽、响应速度快、良好的选择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好、可实现多组分气体同时测量、能够连续分析和自动控制的特点。非分光红外吸收法在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检测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包括怠速法,双怠速法,简易工况法中均有应用。 总之,汽车尾气分析仪作用巨大,必将越来越受重视! 中国气体分析仪器网 www.fxe7.com

  • 【讨论】汽车尾气检测仪讨论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道路的拓宽,私家车的数量在不断的增长。汽车尾气的排放也成为城市的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不知道论坛里有没有做过汽车尾气检测的版友?出来冒个泡。[img]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2.gif[/img]

  • 【分享】机动车尾气检测手段亟待改进

    汽车尾气是造成空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元凶,汽车尾气中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以及其他一些固体颗粒,对人体的危害极大。随着我国家用的汽车不断普及,在用车尾气排放量也随之骤增,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汽车尾气污染,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大气污染与控制研究所所长傅立新近日向记者反映,目前我国在检测机动车尾气时普遍采用的双怠速法,不能科学准确地反映出在用汽车尾气排放的实际状况,直接影响到汽车尾气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傅立新指出,机动车尾气排放来自实际使用中的所有车辆,即所谓的在用车。一辆高排放在用车排放的污染物,可以达到正常机动车的10倍以上。国际经验证明,检测出这些高排放车辆并有针对性地重点治理,是削减在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的最有效办法。其中,科学的检测方法是关键,只有能检测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方法,才能真正准确地识别高排放车辆,达到控制和削减污染总量的目的。然而,目前我国多数城市检测机动车尾气采用的双怠速法,并不能全面反映出汽车真实的排放状况。双怠速法是指汽车在空挡条件下,加油至高速和低速时检测污染物的方法,但这种方法不能检测出汽车氮氧化物的排放数据,对控制氮氧化物无能为力。他说,“双怠速法还给化油器车留下了作弊机会,如一些车主临时将怠速螺钉等作调整,就能够使超标车辆在检测时通过。” 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测中心高级工程师韩应健指出,早在1993年我国就确定了检测在用车污染物排放的单怠速法及限值。但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化油器车,无法有效识别使用电喷和催化转化器技术车辆的排放超标情况。为此,我国在2005年又发布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双怠速法,同时推荐使用工况检测方法。但实践表明,双怠速法不够科学准确,而另一种检测方法“简易工况法”则只能检测污染物浓度,不能检测出车辆的污染排放总量,且检测准确率只有65%左右。 据傅立新介绍,一种新型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技术“简易瞬态工况检测法(即Vmas)”,近日受到了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关注。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在借鉴国外原有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简易瞬态工况法产品,并在上海、山东、广东、辽宁等地示范应用,其检测准确率达到95%以上,可以直接检测出高排放车辆,准确获得每辆车的污染物排放量,从而直接为污染物总量控制提供科学依据。Vmas技术还可以在ASM设备上升级,每套只增加10%的成本,即可实现实时在线联网功能,真正达到科学检测与管理的目的。 为了降低污染,环保部门不断提高尾气排放标准,北京市为了迎接奥运会的到来,已提前实施了轻型汽车Ⅲ号排放标准。但是傅立新认为,“选择科学的检测方法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有效的检测手段,尾气排放标准定得再高也将是一纸空文,国家推行的大气污染防治也将受到影响。”接受采访的专家指出,检测设备是ZF执法的工具,只有质量可靠的执法工具,才能保障执法的效率和公信力。国家应在机动车检测技术和设备上进行更多的管理,近几年我国在汽车尾气检测市场就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的局面,后果是检测技术设备升级难,检测结果不准确。为此专家们呼吁,ZF应采取措施大力推广新的检测技术设备,改进汽车尾气检测手段,有效监控在用车尾气排放。

  • 生态环境部:移动源污染已成为我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3年)》,公布2022年全国移动源环境管理情况。[b]报告显示,移动源污染已成为我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的紧迫性日益凸显。[/b]2022年,全国机动车(含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挂车与拖拉机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1466.2万吨。其中,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颗粒物(PM)排放量分别为743.0万吨、191.2万吨、526.7万吨、5.3万吨。汽车是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HC、NO和PM占比超过90%。其中,柴油车NO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PM超过90%;汽油车CO、HC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此外,非道路移动源排放对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的影响也不容忽视。非道路移动源排放二氧化硫(SO)、HC、NO、PM分别为17.6万吨、42.5万吨、473.5万吨、23.2万吨;NO排放量接近于机动车。其中,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船舶、铁路内燃机车、飞机排放的NO分别占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总量的28.5%、34.9%、32.5%、3.1%、1.0%。2022年,各地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统筹开展“车-油-路-企”行动,在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提升新生产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环保监管、开展车用油品质量专项检查、建立完善移动源污染治理体系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指导各地提升移动源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align=right][/align]

  • 二氧化碳气体传感器用于监测汽车尾气

    [align=center][/align]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经济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每个家庭的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但是,汽车尾气污染问题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汽车每年排放的有害排放量是其自身重量的三倍。 英国环境保护协会曾经发布了一份研究报告,每年因空气污染而死亡的英国人比在交通事故中丧生的人高10倍。在汽车发动机燃烧后排放到空气中的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 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碳等。废气的排放直接导致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污染严重的区域导致“酸雨”的形成,从而造成土壤、水源的污染,影响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破坏农作物和森林植被并腐蚀建筑物。汽车尾气排放的有害物质不仅增加了空气污染,而且破坏了环境的生态平衡。更重要的是,这些污染物将在一定条件下产生二次污染-光化学烟雾,这不仅使人们看不到远处的任何东西。它也使人流眼泪、呼吸困难甚至呕吐。对于年幼的孩子来说,他们自己的免疫系统尚未完全发育,免疫力很低,在受污染的环境中,孩子比成年人受到的伤害更大。汽车尾气是铅的重要来源,孩子的身高大约等于汽车尾气的高度。如果小孩站在汽车后面或有更多汽车,那么他将直接吸入有害气体,因此小孩更容易受到汽车尾气的影响。在许多大中型城市中,汽车的数量实际上已经“超载”,汽车排气控制和治理已成为世界上的重要问题。因此,汽车发动机排放的尾气监测已成为环境监测的重点之一,包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工采网代理多种类型的气体传感器,这些气体传感器可以用于检测汽车尾气排放。英国GSS 高速响应红外二氧化碳传感器(NDIR CO2传感器) - SprintIRSprintIR 是一款高速响应 红外CO2传感器(20Hz)高速检测(20Hz),测量范围从 0 到 100%;英国GSS 低功耗HVAC专用红外二氧化碳传感器- COZIR-A红外二氧化碳传感器(NDIR CO2传感器)COZIR-A 是具有低功耗(3.5mW)的高性能 CO2传感器,是应用于电池供电产品和便携式设备的理想选择;日本figaro 民用电化学一氧化碳传感器 - TGS5042一氧化碳可检测浓度高达1%,操作使用温度范围广(-5˚ C ~ 55˚ C);对干扰气体灵敏度很低。这种传感器具有使用寿命长,长期稳定性好,精度高。工采网建议大家在开车的时候要注意车内通风,使得车内空气可以循环,从而防止汽车排除的废气将再次回收到汽车,被人体被吸收。

  • 怎么用公路仪器设备对道路沥青路面平整度进行检测?

    如何利用公路仪器设备对道路沥青路面平整度进行检测?邀请行家、砖家一起来策策。  在路面评价及路面施工验收中都会涉及到一个重要指标,那就是道路沥青路面平整度。这个指标主要是指道路表面纵向的凹凸量的偏差值,能够反映路面纵断面剖面曲线的平整性,反映车辆行驶的舒适度及路面的安全性和使用期限。  一、利用断面类平整度检测设备(主要包括3m 直尺、连续式平整度仪和激光路面平整度测定仪等)。  1、直尺检测方法:把3m 直尺放于沥青路面上,把画图仪移向一端,然后再移动至另一端,进而得到沥青路面平整度的数值。该方法仅适用于压实成型的沥青路面,测量效率相对较低,方法较为落后。  2、连续式平整度检测:利用人或车拉动检测仪器,路面的平整状况会影响小轮的上下运动,通过传感器输出的电位正负以及大小来确定沥青路面平整度。该方法适用于存在较多坑槽或者破坏较为严重的路面。  3、激光路面平整度检测:相比而言是一种先进的检测技术,主要依靠在汽车底盘上的激光传感器来进行测试,并输出路面真实断面信号,信号处理分析后得到路面平整度数据。检测效果和精确相对较高,应用范围也十分广,包括横断面、纵断面等。  二、利用反应类平整度检测设备(主要包括车载式颠簸累积仪)  测试车按照一定速度在路面上行驶,汽车的激振通过机械传感器测量后轴同车厢之间的单向位移累积值。如果位置累积值越小,则路面平整度越好。该方法检测速度快,操作方便,在路面的施工质量和使用期的舒适性检测中经常被使用。http://www.junlincn.com/uploads/allimg/121022/3-1210221156230-L.jpg

  • 【转帖】资讯--广州实行汽车尾气新测法 25%汽车或不达标

    来源:广州日报    广州近期将在全省率先实行新的汽车尾气检测方法和标准——简易瞬间工况检测法,模拟汽车在路面真实行驶状况,全面掌握尾气动态排放情况,进而帮助建立机动车排放清单,实现汽车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  但这样可能会造成检测费用上涨,给车主们增加额外的负担。对此,市环保局表示,这属于新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何保证政策配套的问题,届时他们将与物价、质监等部门共同研究,统一纳入考虑安排。  当天,受省有关部门委托,市环保局就“广州市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举行了听证会。包括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及车主(市民)代表等共30多人参加了听证会。与会代表多数对新标准不持异议。  所谓简易瞬态工况法测试方法,就是使用汽车底盘测功机等设备,通过在转鼓试验台上模拟汽车在道路上的实际行驶状况,对汽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测试的一种方法。相对于目前采用的怠速检测法,它能够全面检测到车辆在路上行驶加速、减速、怠速、匀速4种行进状态下的尾气排放情况,并通过技术叠加,计算出汽车单位行驶里程的污染物排放量,有利于机动车排放因子的计算,以及建立机动车排放清单,大大减少车主“作弊”的可能。不仅如此,它还可以准确地检测出怠速法检测不到的氮氧化合物的排放量。   据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昨日透露,采取新办法、新标准后,广州市汽车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率将控制在10%到25%之间。换言之,最高可能有1/4的在用车辆检测不达标。  现行尾气检测法存在作弊空间  据市环保局介绍,虽然广州从2年多前就率先在全国实施了机动车国Ⅲ标准,对新上牌照汽车的尾气排放实施严格的准入门槛,但是目前在用的汽车中,仍然不乏很多高排放的车辆。在每年的汽车年审过程中,目前广州在尾气检测方面采用的是怠速检测法,它只能对汽车尾气中的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进行检测,而对汽车在路面实际行驶过程中才会产生的氮氧化合物的检测,就无能为力了。不仅如此,在实际检测过程中,环保检测人员还发现,怠速检测法还容易给少部分车主留下“作弊”空间。在“怠速法”检测尾气时,有的司机会临时调校降低汽车怠速,这样发动机发动时用油就减少了,自然尾气排放就少了,从而出现了“检测过关,上路超标”的情况。这不仅不能准确反映汽车尾气排放的真实情况,也不利于进一步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广州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  因此,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广州即将在全省率先推行新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方法和标准——“简易瞬间工况法”,对在用车实施更加严格的尾气检测。新标准的编制工作从2006年就已开始,到去年10月完成了所有技术层面的程序,并于昨天按规定举行了听证会。  新法检测费将涨数倍怎分摊?  昨天的听证会上,有不少人担心,实施新标准成本太高,可能加重车主负担。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广州计划今年内在全市建立140条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基本可满足目前广州120万辆在用汽车的检测需求。而据记者了解,目前全国共有上海、辽宁、山东等地采用了简易瞬间工况法检测尾气,从各地平均情况来看,采用该方法检测一辆汽车尾气,平均收费大约在60元~120元,而此前采取怠速法,检测费用一般不超过20元。  “我想代表我们的客户提点意见。”来自广州本田汽车公司的林永杰发言说,“我知道如果检测站要用简易工况法取代怠速法,涉及到设备改动,这方面的成本会不会又摊到车主身上?”有市民代表追问,现在广州有很多外地车,如果广州实行更严格、收费更高的新办法,是不是会造成新的不公平。还有市民想知道,如果因为更严格的标准导致初次检测不通过,那么车主花钱维修后,第二次送检是不是要再收费。  对此,广州市环保局机动车污染控制处副处长梁锡林回应说,昨日的听证只是针对新标准进行的,至于全面实施简易工况法后汽车尾气检测如何收费、标准多高等问题,今后还将有专门文件出台。  而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李倬则以广州此前在全国和全省率先实行机动车国三标准、使用国三标准油品的情况为例,说明率先在全省采用简易瞬间工况法检测方法,可以对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部分车主在经济上也要多付出点成本——毕竟,汽车就是“污染者”,在享受生活的同时,理所应当地应该支付相应的负担。(记者叶平生)

  • 【分享】汽车尾气污染及其净化处理技术

    汽车作为现代化交通工具,给予了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带来十分方便的同时,可是它的尾气排放物,给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我国某城市对该市的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程度作了如下初步调查:该市目前拥有机动车辆13万辆,并以年增率15%的速度增加。机动车年排放一氧化碳4.4万吨,相当于该市工业企业一氧化碳排放量的46倍。市区主要交通道路中心点一氧化碳超标2倍以上的达65%,在车流量高峰之际,有的监测点一氧化碳浓度高达每立方米70mg,超标6倍。在车流量比较集中的火车站,氮氧化合物测点平均值为每立方米0.059mg,超标准0.18倍。这些数据充分说明:该市机动车尾气污染已上升为主要的大气污染,而过去以二氧化硫为主煤烟型污染转变为以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为主的机动车尾气污染和二氧化硫为主的煤烟型污染并重的格局。为此,一些城市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广州市政府颁布《关于根本上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广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北京市政府相继出台《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大气污染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的决议》,以及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标准》。这些地方性法规,主要是控制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还给广大市民一个洁净的大气生活空间。1 汽车尾气的有害成份与危害汽车排放的尾气,除空气中的氮和氧以及燃烧产物CO2、水蒸汽为无害成份外,其余均为有害成份。汽车发动机排放的尾气一部分毒性物质,是由于燃料不完全燃烧或燃气温度较低时发生较多。尤其是在次序起动、喷油器喷雾不良、超负荷工作运行。燃油不能很好地与氧化合燃烧,必定生成大量的CO、HC和煤烟。另一部分有毒物质,是由于燃烧室内的高温、高压而形成的氮氧化合物NOx(NOx和NO和NO2的总称)。 然而上述的CO是一种无色无味有毒的气体,它不易与其它物质发生反应而成为大气成份中比较稳定的组成部分,能停留2~3年。当人们吸入过多的CO后,CO可与血液中的血红素结合,阻碍血液吸收氧气和输送氧气而中毒死亡。它引起的公害称为汽车尾气第一排气公害。 CH化合物中,特别是烯在大气上空,在太阳光紫外线作用下,会与氧化氮起光化反应生成臭氧、醛等烟雾状物质,刺激人们的喉、眼、鼻等粘膜。它不仅危害人们与动物,而且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近使农业减产,同时还具有致癌作用。它成为汽车尾气排放的第二公害。 MOx是NO及NO2的总称,其中NO与血液中的血红素的结合能力比CO还强。容易使人们中毒而死亡。NO2是一种褐色有毒气体,有特殊刺激臭味,损害人的眼睛和肺部。它是产生酸雨和引起气候变化、产生烟雾的主要原因。成为汽车尾气的排放公害。 汽车尾气排放的颗粒物,一般是由直径为0.1~40μm的多孔性炭粒构成。它能粘附SO2及苯芘有毒物质,有臭味,对人们呼吸道极为有害(颗粒度较大的炭粒能迅速沉淀,不易从肺部排出)。 综上所述:汽车尾气排出的污染物,给予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在交通干线等人口密集区,其排气高度接近人体呼吸带,给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汽车尾气的排污量,是本文与大家共同研究与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2 汽车尾气的净化处理技术 由于汽车运行严重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因而也给净化处理技术带来一定的限制。除了开发在机内净化技术外,还要大力开发机外净化处理技术。这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控制技术,主要是提高燃油的燃烧率,安装防污染处理设备和采取开发新型发动机;二是行政管理手段,采取报废更新,淘汰旧车,开发新型的汽车(即无污染物排放的机动车),从控制燃料使用标准入手。2.1汽车燃油的改用⑴采用无铅汽油,以代替有铅汽油,可减少汽油尾气毒性物质的排放量。 首先应抓汽车油的改用。以无铅汽油代替四乙基铅汽油。这种汽油是用甲荃树丁醚作渗合剂,它不仅不铅,而且汽车尾气排出的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碳氢化合物均会减少。目前,我国为了减少汽车尾气排放量,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国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根本上使用含铅汽油。2000年7月1日起,市场根本上出售有铅汽油。因有铅汽油中,它加入了一种抗爆剂――四乙基铅,它具有很高的挥发性,甚至在0摄氏度时就开始挥发,而挥发出的铅粉末,以蒸气及烟的动工存在空气中。但铅的污染程度与交通密度(每小时通过的车辆数)以及汽油中铅的含量有密切关系。 虽然我国城市的交通密度比发达国家的密度低,但有铅汽油燃烧带来的铅的污染程度不可忽视。因铅是一种蓄积毒物,它通过人的呼吸、饮水、食物等途径进入人体。对人体的毒性作用是侵蚀造血系统、神经系统以及贤脏等。诸如对血管系统、生殖系统以及癌致畸等毒性作用也可能发生。⑵掺入添加剂,改变燃料成分。 汽油中掺入15%以下的甲醇燃料,或者采用含10%水份的水-汽油燃料,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者消除CO、NOx、HC和铅尘的污染效果。 若采用“甲醇燃料”,即采用甲醇和其它醇类同汽油混合所制成的燃料。当甲醇占比例30%~40%,汽车尾气排出的污染物可基本上消除。⑶选用恰 当的润滑添加剂-机械摩擦改进剂。 在机油中添加一定量(比例为3%-5%)石墨、二硫化钼、聚四氟乙烯粉末等固体添加剂,加入到引擎的机油箱中,可节约发动机燃油5%左右。此外,采用上述固体润滑剂可使汽车发动机汽缸密封性能大大改善,汽缸压力增加,燃烧完全。尾气排放中,CO和碳氢含量随之下降,可减轻对大气环境的污染。⑷采用绿色燃料同样可减少汽车尾气有毒气体排放量。 据美国的俄亥俄州某研究所用豆油与甲醇、烧碱混合,然后去除其中的甘油,从而可获得“大豆些油”。用“大豆柴油”,以3∶7的比例掺入到普通柴油中,可供柴油汽车之用。它可大大减少发动机工作时排放的硫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烟尘。故誉作绿色燃料。⑸采用多种燃料作为汽车燃料来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确保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和节能措施:汽车中可广泛使用新的配方汽油、电力、压缩的天然气体、太阳能以及生态燃料的蓄电池等等。然而在这种汽车上装上电脑,不断在行驶中早先调拨组合,以使汽车发挥最佳性能。采用计算机控制点火系统,以便对发动机的不同工况作出快速反应,可取得最佳 燃料经济性和发动机动力性能,可减少尾气对大气的污染。⑹节约能源,有利环境,大力推广车用乙醇汽油。 根据有关专家指出,开发乙醇代替汽油,即节约能源,又可消化陈粮,使汽车排出的有害汽体减少,是一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新课题。 如果按照1∶9的乙醇汽油配比,用20万吨乙醇,可配出约200万吨的乙醇汽油,200万吨的乙醇只消耗粮食70万吨。因此,发展、开发使用专用乙醇汽油可解决储存粮食的转化问题,又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代替汽油,缓解我国原油供应的紧张状况。因乙醇是一种小麦、玉米等原料生产的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以一定的比例混合而成的汽车燃料,已经列入“十五”发展计划,它与纯汽油比较,汽车尾气中一氧化碳量可降低1/3左右,碳氢化合物降低13.4%。此计划推广使用,将对改善城市大气污染,保障人民健康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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