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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筒高度不够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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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解读《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稿(以下简称《恶臭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主任邹克华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strong 问: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必要性是什么? /strong /p p   邹克华:恶臭污染是典型的扰民污染,与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密切相关。1993年颁布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是我国恶臭管理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固定源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改善人居空气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环境要求不断提高,GB 14554-93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与今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p p   一是部分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偏低。GB 14554-93实施20多年来,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对于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不断提高,标准中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已不能满足当前和未来人民群众对于周边生活环境的空气质量要求,有时会出现企业达标排放但公众依然有投诉的情况。 /p p   二是排放限值分区设置已不适应现在环境管理的需要。GB 14554-93标准依据1982年颁布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中划分的一类、二类、三类区标准,将恶臭污染物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不同区域的排污单位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GB 3095-82历经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2012年第三次修订,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GB 3095-82已不能作为依据。更重要的是,恶臭污染是对于人的嗅觉感官的扰民污染,人的嗅觉通常不会因为区域的不同而产生明显的变化,对于分区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原则需要修订。 /p p   三是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不够。GB 14554-93中缺少对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缺乏密闭生产、废气收集和处理以及减少无组织排放的管理规定,不能适应我国强化排污者责任、减少无组织排放方面的管理要求。 /p p   四是引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有待更新。GB 14554-93中引用的部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已经废止,一批新发布的标准分析方法没有引用到标准中,需要更新。 /p p   问:《恶臭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p p   邹克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节第八十条,《恶臭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p p    strong 问:《恶臭标准》修改了哪些内容? /strong /p p   邹克华:与GB 14554-93相比,《恶臭标准》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恶臭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针对部分已颁布的行业标准中涉及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情况,规定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恶臭标准》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节第八十条修改了《恶臭标准》的适用范围,从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修改为“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是取消了标准分级,所有区域执行统一的浓度限值 四是加严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周界浓度限值 五是不再根据排气筒高度执行不同的臭气浓度排放限值,统一执行1000的标准 六是调整了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使用内插法计算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七是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强化了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 /p p    strong 问:《恶臭标准》的可行性如何? /strong /p p   邹克华:目前我国恶臭污染物控制技术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从掩蔽法、水洗法、吸附法逐步发展到直接燃烧法、蓄热燃烧法、催化燃烧法、冷凝法、生物法、等离子体法等,从单一的处理单元发展为多种技术组合式应用,恶臭气体的去除率较以往有了较大提高,取得较好的处理效果,这些控制技术为提高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提供了技术支撑。企业通过“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采用合理、有效的控制技术,加强自我管理,保障治理设施有效运行,按修订的标准限值要求,可以使恶臭气体排放降低到较低水平,能够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p p   同时,新标准将给予现有企业1-2年的过渡期,为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以全面达到新标准要求预留合理时间。 /p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四舍五入方法”怎么适用?
    内容:排放臭气浓度的排气筒高度为30米,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6.1.2 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的要求,是应当执行35m的排放标准15000,还是应当从严执行25m的排放标准6000呢?那如果排气筒高度是31米呢?答复时间:2021-11-11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内容:您好,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6.1.2 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若排气筒高度为30米,根据四舍五入方法,则应执行35米高度的对应排放限值,若排气筒高度为31米,亦应执行35米高度对应的排放限值。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 天津市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LUMEX原子吸收助力铅镉污染物监测
    《导读》--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近期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56-2019)(以下简称《标准》),明确了pH值等11项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标准》,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行业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控制项目包括11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其中涉及水污染物8项,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总氮、氨氮、总铅、总镉;大气污染物3项,包括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和颗粒物。LUMEX高频塞曼原子吸收可以为铅、镉污染物检测提供有效、稳定、准确的解决方案。 铅蓄电池工业是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监管行业,是我市铅排放占比最高的行业。该标准实施后,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运营管理、提高工艺水平、减少无组织排放,有利于天津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及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通过减少铅、镉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有助于铅蓄电池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LUMEX公司自1991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新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开发,现已拥有100多种分析方法,为全球用户提供相应行业的解决方案,现产品和方法用户遍布全球80多个国家。LUMEX原子吸收经过二十年多年的发展,具备成熟的仪器方法和配置,独特的优势特点受到广大用户的好评。 LUMEX将其独有的高频塞曼背景校正专利技术、无极放电灯技术用于石墨炉原子吸收,并结合最优软件流程设计,研制出快速、稳定、可靠、智能的MGA1000原子吸收光谱仪。产品特点:高频塞曼背景校正技术(50KHz)塞曼全波段校正有效消除化学背景干扰和结构背景干扰,实现超低检出限,测定稳定性更好。极快的升温速率—瞬时升温高达7000℃/秒瞬时升温速度高可有效提高原子化效率,减少挥发损失,灵敏度较高,检测结果更准确。光源设计—高强度无极放电灯先进的高强无极放电灯EDL光源保证能够实现超低痕量重金属的准确检测,砷As和硒Se无需氢化物发生器即可直接检测。灯座设计—兼容性强旋转六灯座同时兼容空心阴极灯和高强度无极放电灯(EDL),无需额外EDL灯位及供电系统,操作更简单,检测结果更加稳定。独有的准双光束光路设计独特设计有效消除由于元素灯、电子元件和设备引起的仪器漂移,提高仪器的长期稳定性。STPF稳定温度石墨炉平台技术结合快速升温速率,可兼容Massman 石墨管和Lvov’s平台石墨管,纵向加热及STPF设计使石墨管寿命更长,石墨管平台与石墨管契合度好,原子化效率高,能够消除基质干扰,提高分析重复性一体化冷却循环水设计仪器集成冷却循环水系统,冷却效率高,无需单独外接冷却循环水和其他管线。开机即测—仪器无需预热即使仪器和元素灯不经预热,测量数据也能保持很好的稳定性。卓越的软件控制—实现全自动测量高智能型软件设计,全自定义元素、样品及序列等参数,实现六种元素灯自动切换,所有样品自动顺序测量,完全实现无人值守自动测量。精巧设计紧凑一体化设计,整合石墨炉电源,布局合理,安全性能高,外观紧凑小巧,节省实验室空间。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蓄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天津市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佳泓、周晶、赵吉睿、孙猛、张骥、张莹、高翔、杨丽萍、张玉慧、张丽红、张震、何富生、陈魁。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批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水、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管理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7475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295空气过滤器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9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4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DB12/ 856—2019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85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00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76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铅蓄电池 lead-acid battery又称铅酸蓄电池。含以稀硫酸为主的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3.2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lead-acid battery manufacturing plants指从事铅蓄电池生产、极板加工、电池组装的生产企业。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指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指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3.5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铅蓄电池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3.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指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标准值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颗粒物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3.10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指通过纳污管道(渠)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11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2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4 技术及管理要求4.1 实施时间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4.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4.2.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2的规定。4.2.2 排放限值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的功能区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二级为直接排放标准,三级为间接排放标准。4.2.3 排入GB 3838中IV类(含)以上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4.2.4 排入GB 3838中V类或排污控制区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4.2.5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4.2.6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则按照GB 30484的相关规定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据此判定排放是否达标。4.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4.3.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3的规定。4.3.2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小时浓度限值执行表4的规定。4.3.3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置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并安装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文件从严确定。4.3.4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等规定执行。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4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5.1.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1.6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点位置、采样时间和监测频次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5.1.7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中,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排放对应污染物的测定。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3.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或HJ 75的规定执行。5.3.2 无组织排放监测按HJ/T 55进行监测。5.3.3 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6 其它污染控制要求6.1 有组织废气污染控制要求。各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必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熔铅、板栅、制粉、和膏、分片、称片叠片、组装等工序产生的含铅废气,应采用符合GB/T 14295要求的高效空气过滤器或其他更先进的除尘设施。6.2 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要求。所有涉铅生产工序应集中布置在独立、封闭的车间内。厂房设置机械排风,维持负压运行,排风需经过废气处理装置处理。6.3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管理要求。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定期维护,并做好记录,保留台账备查。7 实施与监督7.1 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照GB 30484要求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下的排放浓度。7.3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来源:LUMEX分析仪器
  • 环保部就“恶臭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记者从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获悉,环境保护部近日发文,征集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修改意见。此举旨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恶臭标准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需要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这次征集意见中,主要是针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解:一、现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需要调整,如需调整,应如何调整?三、是否保留现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级方式?四、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关于污染物项目有何具体建议?是否应增加或减少污染物项目?五、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调整有何具体建议?六、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对于排气筒高度的要求有哪些具体的建议。七、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是否增加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八、《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和引用的监测方法等内容有哪些地方需要明确、细化或调整?   据了解,现行的恶臭排放标准1994年1月15日正式实施,目前,屠宰厂、化工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食品加工厂和发酵型制药厂等行业都存在恶臭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恶臭问题逐渐成为环保投诉的热点话题。有关部门表示,恶臭并不是人们传统认知上的臭味,对人身体健康产生危害只是一个方面,它的定义类似于噪声。恶臭实际上是一种异味,它能影响人们主观感觉,让人在主观意识上产生厌恶感。比如高浓度的香水,也会给人不愉快的感觉。因此,在评价恶臭时,是以感受到的浓度强弱为准,而不是以“香”和“臭”来划分。   恶臭对人类健康有危害,会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等,对精神状态也有影响。我们欢迎各界人士把你们的建议告诉我们。
  • 征集修订国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
    关于征集对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李晓弢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   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需要调整,如需调整,应如何调整?   三、是否保留现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级方式?   四、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关于污染物项目有何具体建议?是否应增加或减少污染物项目?   五、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调整有何具体建议?   六、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对于排气筒高度的要求有哪些具体的建议。   七、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是否增加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八、《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和引用的监测方法等内容有哪些地方需要明确、细化或调整?   九、对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建议。   附件三:   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铁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编单位   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机关各部门
  •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硝酸常压法企业将难以生存,需要淘汰的常压法产能达118万吨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编制的《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已进入向业界征求意见阶段,记者在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日前召开的《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专题研讨会上了解到,《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预计今年年底出台。这项新标准对硝酸工业(浓硝酸、稀硝酸、硝酸盐的生产企业)污染物控制治理提出了严格的限值标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标准已与国际接轨,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硝酸产能面临淘汰,硝酸工业技术和产业将实现全面升级。   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氮氧化物将成为第一大酸性气体污染物,而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专门的硝酸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对氮氧化物设定了更严格的排放控制标准   据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官员介绍,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专门的硝酸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硝酸工业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这两个标准为综合性标准,没有针对硝酸工业的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对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没有任何约束,对硝酸生产的特征污染指标总氮也没有控制。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硝酸工业目前执行的标准过于宽松,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控制水平。在当前严峻的环保形势下,现行标准已不能有效控制硝酸工业企业污染排放行为,因此也就不能有效促进我国硝酸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及经济增长,更不能适应新时期国家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需要。为了促进硝酸工业的技术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有效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必要制订专门的《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参与编制新标准的青岛科技大学专家介绍,污染物控制项目的选取重点是考虑控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有毒物质和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本行业特征污染物质 此外,控制项目的选取还必须满足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需要。新标准从普遍性、代表性和污染危害的严重性3个方面对污染物项目进行选择,根据我国硝酸工业生产废水和废气的排放情况对硝酸工业(浓硝酸、稀硝酸、硝酸盐的生产企业)污染物控制提出了严格的限值标准。   他告诉记者,新标准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别提出控制要求。对于新建企业,制定了较严格的标准 对于现有企业,根据目前污染物控制水平,设立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给予现有企业一定时间的改造期限。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新标准对氮氧化物设定了更严格的排放控制标准。他介绍说,硝酸工业现在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现有污染源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700毫克/立方米,新污染源为1400毫克/立方米 而新标准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现有企业规定为600毫克/立方米,新建企业与国际接轨,采用欧盟新建企业排放限值350毫克/立方米。   这位专家还介绍说,为控制企业不经处理而稀释排放的行为,新标准还设置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排气量限值。规定现有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分别为1.5吨/吨产品,新建企业为1吨/吨产品,特别排放限值为0.5吨/吨产品。为避免对硝酸工业尾气的稀释,新标准规定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限值为3400立方米/吨产品。   另外,新标准针对硝酸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制定了控制标准,新标准确定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单位的企业边界氮氧化物和氨浓度限值分别为0.24毫克/立方米和0.20毫克/立方米。专家指出,新标准将敦促企业通过加强管理和改进设备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技术水平能否达到新标准要求?   新标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以国内先进生产技术为依据,规定现有企业NOX排放浓度限值为600毫克/立方米,这一限值是国产双加压技术可以达到的水平   硝酸工业目前的技术水平能否达到新标准的要求,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硝酸生产工艺分为常压法、综合法、中压法、高压法、双加压法等。我国硝酸工业早期以常压法、综合法为主,废水、废气排放量大、污染严重。随着双加压法技术的引进和双加压法用的“四合一”机组国产化成功,加速了国产双加压法的发展。   双加压法集中了氨耗低、铂耗低、成品酸浓度高和尾气中氮氧化物含量低的优点,体现了工艺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生产成本低、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最佳的特点。新标准正是立足于先进清洁的双加压硝酸生产技术而制定的,新标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以国内先进生产技术为依据,规定现有企业NOX排放浓度限值为600毫克/立方米,这一限值是国产双加压技术可以达到的水平 新建企业   应与国际接轨,设定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规定NOX排放浓度限值为400毫克/立方米,这一限值立足于性能优良的双加压硝酸机组构成的硝酸生产装置和先进的尾气脱硝技术,目前,40%硝酸工业尾气排气筒能够达到4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 新标准中NOX特别排放浓度为100毫克/立方米,这一限值是欧盟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BAT)可以达到的限值。   全国硝酸硝酸盐技术协作网主任锡秀屏高工向记者介绍,由于常压法生产压力低,而分解氮氧化物的催化剂有一定的温度和压力要求,所以常压法尾气排放浓度难以达标排放,虽然采取一些应急减排措施,也达不到新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新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后,采用常压法的企业将难以生存,而国内常压法的产能目前还有118万吨/年。锡秀屏高工表示,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颁布后,将加快推进先进清洁的双加压法生产工艺的应用步伐。届时,我国硝酸工业将发生结构性的变化,清洁先进的生产工艺将占主导地位。
  • 聚光科技应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整体解决方案
    背景介绍 北京市环保部门新发布了五项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涉及火葬场、锅炉、炼油与石油化工、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领域。五项标准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是此次新标准控制的重点,五项标准中有三项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分别是印刷业、家具业和炼油与石油化工。新标准首次提出了限制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指标,以及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力争从源头上综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VOCs在常温下可以蒸发物的形式存在于空气中,它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刺激性、致癌性和特殊的气味性,这些都会对人体的皮肤和黏膜产生影响,甚至对人体产生急性损害,是空气中三种有机污染物影响较为严重的一种。 新标准解读 一、《DB11/1201&mdash 2015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对比前后两次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该标准内容上的变化比较大。对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的要求也更为严格,比如单张纸胶印油墨的VOCs含量限值为3%(上次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第Ⅱ时段为4%);柔印油墨和凹印油墨不再区分溶剂基和水基,VOCs含量限值统一定为30%。此外,对于通过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再区分印刷方式,并删除了对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要求。 新标准规定: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在3%~30%的范围内。 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限值要求如下:(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Ⅰ时段 Ⅱ时段 苯 0.5 0.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5 10 非甲烷总烃 50 5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要求如下:(单位:mg/m3) 监控位置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厂界 0.1 0.1 0.5 0.2 2.0 1.0 印刷生产场所 0.1 0.12.0 1.0 6.0 3.0 二、《DB11/1202&mdash 2015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为环保系统又一&ldquo 史上最严&rdquo 的地方环保标准,制定的主要目的是推动油性涂料彻底退出市场。据悉,中国涂料涂装业每年向大气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总量约计430万吨,其中油性漆占比约为98%。相比油性漆,水性漆的环保优势明显,按照标准执行日期来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时段的要求,即北京市家具制造行业禁止使用有机溶剂型(油性)涂料喷涂工序。 新标准规定:企业生产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Ⅰ时段在300g/L,Ⅱ时段在70~80 g/L之间。 企业生产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限值要求:(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Ⅰ时段 Ⅱ时段 苯 0.5 0.5 苯系物 15 2 非甲烷总烃 40 10 颗粒物 10 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要求如下:(单位:mg/m3) 监控位置 苯 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厂区边界 0.1 0.1 0.5 0.2 1.0 0.5 非封闭涂装车间工位/或封闭涂装车间门窗口 0.1 0.1 2.0 0.5 5.0 2.0 备注:苯系物是指分子式中只含有一个苯环的芳烃统称。本标准中的苯系物仅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合计。无标气物种以甲苯计。 三、《DB 11/ 447&mdash 2015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油与石油化工的相关排放标准是第一次修订,预计新标准执行后,可减少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50%、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10%。 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厂界环境空气中任何1小时的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要求如下: (单位:mg/m3) 污染物 颗粒物 非甲烷总烃 苯 甲苯 二甲苯 氯化氢 厂界监控点处浓度 Ⅰ时段 1.0 4.0 0.4 0.8 0.8 0.01 Ⅱ时段 1.0 2.0 0.2 0.8 0.5 0.01 注: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执行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某种污染物的企业边界浓度限值严于本标准,则执行该种污染物的国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标准测定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 1 苯 甲苯 二甲苯苯系物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2 非甲烷总烃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注: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再行发布的适用的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也应执行。 聚光科技整体解决方案 以上几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项目包括了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以及非甲烷总烃,其排放浓度限值为0.1~50 mg/m3。聚光科技自主研发生产的专用款Mars-400 Pro型便携式气质联用仪可以结合吸附-热脱附法检测大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的排放量,检测方法完全符合HJ 583、HJ 734、HJ 644等最新环境标准的要求。另外GC-2000型气相色谱仪可以检测污染源排气中的非甲烷总烃含量。 由于新标准增加了限制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指标,以及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目的是让各家企业从源头上综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因此对于传统检测方法,如实验室台式GC或台式GC-MS,其检测过程通常是用吸附管现场采样,再将采样管带回实验室用热脱附仪加热解吸后用GC或GC-MS分离分析。这种检测方法周期长,样品量大,人力成本高。而目前更多的环境监测部门和企业选择在线GC或便携式GC和GC-MS的方法进行过程控制,这种检测手段更灵活便捷,不仅缩短了采样时间和检测周期,而且对于污染排放的连续性监控更具有实施性。 对于浓度差异较大的污染源废气分析,传统的便携式GC和便携式GC-MS,都需要分析人员先预判样品的浓度,然后在仪器上安装合适的采集管路。如果浓度较小,安装和使用吸附管;如果浓度较高,则安装和使用定量环。当遇到浓度变化较大,如污染源分析,吸附管与定量环部件需相互更换时,则需要重新调试仪器,在实际操作中给分析人员带来较大的困难。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分析人员一般只会选用其中一种采样管路,由此也导致了仪器的应用范围缩小。 Mars-400 Pro型便携式GC-MS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最新推出的专用型便携式气质联用仪,该产品最大的特点是富集管与定量环兼容,实现ppt到百分含量的无缝分析,覆盖污染源到常规空气本底分析需求;预抽功能减小了采样流路的死体积与残留,提高分析的准确度和精密度;反吹功能减小了富集管和流路的残留,提高分析的准确度和精密度;采用专用VOCs分析色谱柱,保证VOCs分析的分离度。 Mars-400 Pro型便携式GC-MS 仪器同时内置定量环和吸附管,可以减少分析人员对浓度的预判难度。分析人员只需要在现场首先选用定量环高浓度分析,就能在5 min之内预判样品浓度,根据预判浓度选择采样方式。另外,Mars-400 Pro型便携式GC-MS可将外部控制软件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上,可以对主机进行控制和调试,并可实现序列运行和循环运行,适用于污染源排放的连续监测。 GC-2000型气相色谱仪 GC-2000甲烷非甲烷定制款为聚光新推出的针对甲烷非甲烷总烃检测的专用气相色谱仪,该仪器为双柱双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气相色谱仪,利用阀进样系统分别测定样品中的总烃和甲烷含量,以两者之差测的非甲烷总烃含量,总烃检出限为0.009mg/m3,甲烷检出限为0.02mg/m3。可以满足标准HJ/T38的要求。 针对新标准中规定检测指标和检测限值,聚光科技利用Mars-400 Pro型便携式GC-MS和GC-2000甲烷非甲烷定制款分别检测苯系物和非甲烷总烃,全面解决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需求。便携式GC-MS吸附热解吸法操作简便,移动性强,不仅能够实现污染源排放的连续监测,也能够给更多的企业用户提供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为监管工艺过程提供数据支持,帮助用户从源头上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 “只测两个排气口,剩下的全部造假”——记者卧底环境监测机构
    “只测两个排气口,剩下的全部造假。”尽管良心不安,采样员张林最终还是按照领导的吩咐,编造了排污企业“不超标”的监测数据。作为西安一家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采样员,前往排污企业采集废气和废水等样品是他的日常工作,但类似的监测造假,也成了他和同事们的家常便饭:即使认真采样,拿回去给实验室,分析出的结果超标的话,他们还是会按照被监测企业的要求,把数据改成合格。“第三方环境监测十多年前就有,随着环保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第三方环境监测。”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曹晓凡说,如今从建设项目开工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到项目建设竣工的自主验收,以及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甚至基层县区环保部门执法检查,都需要聘请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水、土壤和大气等进行监测。聘请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主要是保证监测的公正和真实性,但新京报记者相继卧底西安、太原两家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发现他们经常弄虚作假,通过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等方式,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针对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多发的情况,在今年2月初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已被列入生态环境部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之一。━━━━━拿自来水替代医疗污水水样张林就职的公司名叫西安科纳检测校准有限公司,它成立于2018年,公开信息显示,它是经陕西省质监局资质认定的从事第三方环境监(检)测的专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水质监测、空气监测和固废监测、噪声监测等。该公司规模不大,只有二三十人,按要求配备了各种实验室,占据了所在办公楼的一整层。今年6月下旬,新京报记者通过网络应聘进入该公司,成为一名环境采样员。按照该公司的业务流程,接到任务后,公司一般会派出采样员前往排污企业采样,采样员带回样品后交由实验室分析化验,最后根据化验结果出具监测报告。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遇到有些废气监测任务,采样员需要使用便携式分析仪器,在现场测出一部分污染物数据,水质监测,则需采集污水样品带回实验室化验分析。在业内人士看来,采样工作是整个环境监测的基础,一旦采样出了问题,最后报告的可信度就会大大降低。然而,新京报记者在科纳检测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尽管这家公司标榜自己行为公正,服务规范,但在实际采样中却经常弄虚作假。7月1日,科纳检测的一名采样人员和卧底记者一起前往咸阳市维乐口腔诊所采集医疗污水水样。正常情况下,采集污水样品,一般要在污水处理设备的排水口取样,然而这家诊所用来处理医疗污水的环保设备只是摆设,医疗污水未经过处理就直接排了出去。“一直没用,电源都没打开过。”该诊所的一名工作人员对此毫不掩饰。由于污水处理设备一直并未启用,其排水口基本没有水排出。于是,采样员想了个办法,直接端来一盆自来水灌进医疗污水处理设备,然后从其排水口取了“污水样本”。▲7月1日,西安科纳检测校准有限公司的采样员在水质监测的采样过程中,用自来水代替医疗污水水样。新京报调查组 摄“用自来水代替医疗污水,会不会影响监测结果?”对于记者的疑问,这名采样员称不必太认真:不管采什么样的水,最后得出的结论都会是“合格”,因为即便水样不合格,后面数值还是会改到合格。而在6月29日的一次采样中,与新京报记者一同在一家纸箱厂采样的采样员,在接到同事电话后,现场多采了两个气袋的空气样品,作为另一家被监测单位的样品送回检测分析。━━━━━监测仪器留造假“后门”篡改数据除了采样造假,该公司现场监测数据,也能被篡改。6月26日,卧底记者与一名采样员前往西安永成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废气监测。这家混凝土搅拌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该公司按照环保要求安装了除尘器,此次任务即是对处理后的废气进行监测,确定其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上午11点多,记者和科纳检测公司的一名采样人员一起来到这家公司,搅拌厂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时除尘器并未启动,“往里打灰(添加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时候才开,一般情况下不开”。尽管搅拌厂没有正常生产,与记者同行的采样人员表示不重要,告诉厂方只打开除尘器就行,于是,废气监测便在搅拌厂没有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开始了。与采集废水不同,废气监测时,一部分数据在现场监测时会直接在仪器上生成。为了保证数据真实准确,这些仪器的原始数据后期需要打印出来留档。这家搅拌厂共设有八个除尘器排气筒,按照采样任务要求,一个排气筒需要一天监测3次,每次连续监测半小时,形成3组监测数据,也就是说8个排气筒一共需要24组数据,然而,采样员只实际监测2组数据,编造了余下的22组数据。“领导让我编的,他让每个排气筒测一组数据,剩下的数据回去编,我在此基础上又多编了几组。”他说。▲7月1日,在西安科纳检测校准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两名采样员正利用废气监测仪器凭空编造监测数据。新京报调查组 摄需要存档的实时监测数据,是如何编纂出来的呢?在熟悉该公司工作情况后,新京报记者发现,采样人员之所以可以随意编造数据,在于其使用的废气监测仪器留有“后门”:只要输入密码,就能更改其中任意监测数值。比如采样时长原本只有1秒,可以改成30分钟,其他包括烟温、湿度、大气压、工况体积和标况体积等在内的数据均可以随意更改。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很明显,此设备违反了上述规定。记者注意到,这家公司采样人员使用的废气监测仪器,是由某公司生产的某型号大流量烟尘(气)测试仪,科纳检测公司共有三台这一型号的仪器,机身张贴的合格证显示,这三台仪器都在一年之内经过专业机构的检验校准。另外合格证上也标注了三台仪器的出厂编号,分别为“5548190909”“5549190909”“5555210611”,编号都是十位数,前两位均为“55”,其中后六位代表出厂日期,“190909”即2019年9月9日,出厂编号的第三位和第四位数看似并不代表什么,但这三台机器的秘密,就分别藏在“48”“49”和“55”这几组数字中间。在科纳检测工作一周之后,其中一名采样员才向记者透露了更改原始数据的密码。“比如这台仪器的编号是5548190909,第三位和第四位是‘48’,仪器里显示今天是1号,日期就是‘01’,那这台仪器的密码就是‘0148’,密码每天都不一样,明天是2号,密码就是‘0248’”。按照这名采样员所说,新京报记者在仪器上输入密码后,所查询的数据便进入可更改的状态,各项数值均可改动并保存。而另两台机器,也可按照相同规律操作。记者在卧底期间发现,科纳检测公司的办公室里,几乎每天都有人使用那三台烟气测试仪篡改、编造数据,同事和领导对此都习以为常。━━━━━污染物超标数十倍仍可合格使用留有“后门”的监测仪器,并非只有西安的这家公司。在山西太原,同样有环境监测机构使用这一型号的仪器造假。7月初,新京报记者应聘进入山西方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这家位于太原的公司成立于2015年,有二十多名员工,据公司采样员介绍,他们公司每年能出具上千份环境监测报告。该公司外出采样时使用的也是由某公司生产的大流量烟尘(气)测试仪。多名采样人员向记者证实,在查询界面输入密码后,同样可以随意更改系统内的原始数据。记者尝试发现,输入密码后包括采样时长、含湿量和工况体积在内的原始数值均可以被修改。山西方创环境检测公司的造假手段同样不只是伪造监测数据,他们还会在采样过程中与被监测的企业串通,通过临时添加药剂的方式,确保监测时相关指标“暂时合格”。7月11日,该公司多名采样人员前往山西新鸿顺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废气监测,开始正式监测之前,采样人员首先使用一台便携式红外线烟气分析仪对两个排气筒进行监测,此时仪器上给出的数据显示,废气二氧化硫含量最高时达到1600mg/m³,“二氧化硫含量太高,闻都能闻到。▲7月11日,在山西新鸿顺能源有限公司,现场监测仪器显示,其中一个管道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达到1600mg/m³,超标四十多倍。新京报调查组 摄《山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二氧化硫含量不能超过35 mg/m³,这意味着这家企业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超标了四十多倍。“二氧化硫含量高得不行,让他们加药。”一名采样员吩咐。当厂里的工作人员反馈已经加完药,现场仪器测出的二氧化硫含量便迅速降低,“跟她说加药可以,数值降下来了。”二氧化硫含量降低之后,采样人员才开始正式监测。不出所料,现场测出的各项指标均是合格。采样结束之后,一名采样人员不忘叮嘱厂里工作人员,以后遇到检查要及时加药,“别人查的时候不合格就麻烦了。”方创检测的采样主管告诉新京报记者,厂里添加的药剂其实是脱硝液和片碱之类的物质,它们被加进去后很快会引发化学反应,达到脱硫脱硝的目的。“之前我测的一家砖厂,本来测的数值超得不行,倒了一吨还是两吨片碱,立竿见影,二氧化硫含量就成个位数了。”这位采样主管透露说,这种严重超标的排污企业即便被环保部门查处,第三方监测公司也能摆脱责任,“哪怕它被查到,就说最近没买下(脱硫脱硝材料),也算是个理由,没买下,它就没法加,它如果说我就从来不用,那就死得比咱还惨。”既然通过添加药剂的方式能有效降低二氧化硫含量,企业为何平时不用?一名采样人员解释说,排污企业主要为了节约成本,“加的这个药贵,企业不舍得一直加。”而在对山西京能吕临发电有限公司的灰场进行废气监测时,几名采样员压根儿没有为采样器接通电源,摆拍几张照片后就离开,对该厂的噪声监测也是摆拍完就走。随后,他们将采样器带回宾馆,直接在宾馆房间内进行了气体监测,“不在这儿测,也得在其他地方测,得有数据。”━━━━━“包合格”成监测行业潜规则“咱们这监测风气不好,你给我做监测就必须得给我过,过不了我就找另一家。”张林认为,西安当地环境监测行业已形成了这样的潜规则。入行多年的贺强对此深有同感,“现在谈个业务,付款都是先付百分之十,给钱我派人过去给你测,测完了出报告,人家看到合格了,才给你结尾款。”贺强告诉新京报记者,在这样的背景下,遇到监测结果不合格企业,对方也会很强势:“修改报告,或者再给我复测,直到合格为止。”“数据超了就实验室想办法改,实验室就先问你采样的时候有没有搞,就算你搞了也不能说你采假数据了,你绝对要说我是实测的数据,然后皮球踢到实验室,他们想办法把这个数据改到不要超。”张林告诉记者,他所在的监测公司几乎出的都是合格的报告,很少会出不合格的报告,“除非是上头环保局(生态环境局)知道你这个数据本来就超标了,你再给出了不超标的,那不是往枪口上撞吗?”▲7月13日,山西方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采样员前往一处灰场采样时,压根没有为采样器接通电源,只摆拍了假装在采样的照片就迅速离开。新京报调查组 摄贺强介绍说,几年前他刚入行时,情况并非如此,“那时候采样人员地位比较高,以前人家还给塞红包,现在给你打个招呼就不错了”。张强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变化,是因为第三方环境监测企业越来越多,彼此竞争加剧,“光我们这附近,差不多有十家,小的监测公司倒闭了一批又冒出来一批。”太原的情况也比较相似,方创检测的采样主管向记者透露说,一些规模小的公司为了争抢监测业务,恶性竞争,“现在拉业务全看价格了,一个项目像我们公司可能五万块钱能接,那种大公司最起码十万才能接,比我们更狠的公司,一万块钱也敢接,测也不测,一万块钱,就敢给你编个报告出来。”“之前北京一家知名环境监测机构在太原开设了分公司,干了没几年就关门了,最后那段时间一个单子都接不到。”这名采样主管介绍,从上门采样,到实验室分析化验,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都需要付出一定成本,如果给出的报价太低,监测公司肯定会弄虚作假,“之前查出阳泉的一家环境监测机构造假,人家企业连排气筒都没有,它在报告里给人列出排气筒的高度,出的数值,人家啥也没有,他不知道咋出的,这就是我说的一万块钱都敢接的那种公司。”一名山西本地环境监测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当地一些比较大的公司,往往不敢弄虚作假,他们按照环境监测规范操作,报价自然比较高,然而业务经常却被其他小公司抢走,“没办法,排污企业都会选择报价低的,而且找这样的公司测,人家包合格,我们怎么去竞争?”━━━━━“监测造假根源在于排污企业”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曹晓凡认为,在价格方面开展恶性竞争,确实是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宋国君介绍说,目前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之所以比较常见,与近几年我国大力推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有一定关系,“现在有了排污许可证,有了连续监测数据,实际上是排放管理要求变严了,环保部门和排污企业都有压力,管理变严,又不想努力,就只有数据造假”。他认为造假乱象的根源还是在排污企业,“理论上环境监测机构是排污企业雇的,企业拿钱,那就是和企业一伙的,甚至说你不给我达标,我就找别人,他们被逼得不行,就铤而走险造假。”宋国君介绍说要解决第三方环境监测造假的问题,首先还是要针对排污企业,“查出来就罚你排污企业,让他造假也是自己负责,罚就是罚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这是你的责任。”同时曹晓凡建议,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环境监测领域的执法监管力度,“违法必究,这个市场才能规范发展,另外就是典型案例曝光,对其他企业有很大的警示教育意义。”2023年2月27日,生态环境部公布3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广东国环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格林斯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故意更换监测样品案、江苏南京联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其中广东国环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80份监测报告存在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用替代样品进行分析等多种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造假报告涉及45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达66.49万元。2022年6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20万元;总经理罗某慧等5名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 国内外VOCs排放标准体系对比研究分析
    “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防治工作扩展至涵盖NOx、O3、PM2.5、VOCs、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因子。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也提出了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一般是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汽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通常可分为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包括醛、酮、醇、醚、酯等C1~C10含氧有机物 卤代烃 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几大类化合物。VOCs具有光化学活性,是形成大气中细粒子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除环境毒性外,工业源排放的VOCs对人体危害较大,部分污染物具有致癌性。  近年来我国已有不少学者开展对VOCs污染防治的研究,但关于制定VOCs排放标准的研究较少。制定VOCs排放标准对于控制VOCs的排放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重要意义。标准的执行对于引导相关行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废气处理技术的创新也有积极作用。该新闻则主要研究了国内外VOCs排放标准体系,并提出我国制定VOCs排放标准的相关建议。  国外VOCs排放标准特点  美国  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常规污染物与有害大气污染物分开进行控制。  常规污染物  常规污染物包括PM、CO、O3、SO2、NOx、Pb、有机物(VOCs)、酸性气体(氟化物、HCl)等。我国暂未把挥发性有机物(VOCs)列为常规污染物进行控制。而美国为控制光化学烟雾和臭氧层破坏等环境问题,对VOCs的排放作了详细的规定。首先,涉及这类污染物的行业都制订有行业排放标准,包括炼油、石化、精细化工(杀虫剂、涂料、染料颜料等杂项有机化学品)、油品储运、制药、表面涂装、出版印刷、铸造、服装干洗等。在排放标准中又根据排放源类型的不同,分工艺排气、设备泄漏、废水挥发、储罐、装载操作五类源,分别规定了排放限值、工艺设备和运行维护要求,具体见表1。  美国颁布的有关VOCs的排放标准还包括《消费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建筑涂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汽车修补涂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及《气溶胶涂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  有害大气污染物  有害大气污染物是指能够引起或预测能够引起死亡率增加或能使严重的、无法治愈的、致人伤残的疾病增加的污染物。  美国列出了187种有害大气污染物(HAP),包括无机HAP和有机HAP,其中有33种属于挥发性有机物。美国EPA针对187种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单制定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NationalEmissionStandardsforHazardousAirPollutants,NESHAP),分为两个法规号,CFRPART61(即通常所说的NESHAPs)和CFRPART63(即通常所说的最大可得控制技术标准)。  NESHAPs对特定的危险性有害大气污染物,包括氡气、铍、汞、氯乙烯、核素、石棉、无机砷、苯等,均发布了固定源排放标准。最大可得控制技术(MACT)标准是以技术为基础制定的,并将排放源排放的多种污染物按有机HAP和无机HAP统一控制。  欧盟  欧盟的环境标准是以指令形式发布的。欧盟发布的有关VOCs排放的指令有欧盟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IPPC)指令,关于特定大气有害物质最高排放量的指令(2001/81/EC),有机溶剂使用指令(1999/13/EC),涂料指令(2004/42/EC),油品储运指令(94/63/EC)等。  IPPC指令(96/61/EC、2008/1/EC)要求成员国对金属加工制造、化学工业、废物管理等33个工业行业部门的大气污染物制定排放限值 2001/81/EC指令对4种特定大气污染物(SO2、NOx、VOCs、NH3)规定了成员国到2010年的最高排放总限制 1999/13/EC指令规定了20种有机溶剂使用装置和活动的VOCs排放限值 2004/42/EC指令从产品源头规定了建筑涂料、汽车涂料中的VOCs含量(g/L) 94/63/EC指令要求储油库采取措施减少蒸发损失(90%或95%以上),配送过程进行油气回收等。  德国和日本  德国《空气质量控制技术指南》(TALuft,2002),将气态有机污染物(I类176种,II类10种)、致癌物(20种)划分为几个类别,分别规定了各级排放限值。有机污染物按其毒性大小划分为两级,排放限值分别为20和100mg/m3 致癌物按其致癌性划分为三级,排放限值分别为0.05、0.5和1mg/m3。日本要求自2006年4月起对六类重点源的9种排污设施实施VOCs排放控制。这六类VOCs重点源包括化学品制造、涂装、工业清洗、粘接、印刷、VOCs物质贮存,涵盖了大部分VOCs排放源。  国内VOCs排放标准特点  综合性排放标准  中国1997年实施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规定了33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无机气态污染物9项、颗粒物3项、金属及其化合物6项、有机气态污染物14项,并设置了非甲烷总烃综合控制指标。我国1994年实施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分年限规定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规定了一般污染源和典型VOCs污染源的排放要求。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中将污染物项目分为极度毒性物质、颗粒物、无机气态污染物、有机气态污染物 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中,根据受控工艺设施,列出主要污染物项目,并分别规定各VOCs污染源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1)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有机污染物作为控制指标。  对中国制定VOCs排放标准的建议  国外制定标准的趋势是依据行业采取相应的控制技术分别制定行业排放标准。标准制定过程中,都着重考虑污染物毒性、对人体健康损害和环境经济影响。国内排放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都考虑了当地特殊的大气污染问题、主要行业产业发展、排放量、污染物毒性等方面的因素。结合国内外标准制定过程的经验总结,提出我国制定VOCs排放标准的几点建议:  (1)标准制定过程中应考虑污染物的毒性特征。  VOCs种类繁多,毒性各异,部分VOCs具有致癌性,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部分VOCs光化学活性较强,极易导致光化学烟雾的形成,影响大气环境。国际癌症研究组织(IARC)将有机污染物按其致癌性高低分为G1、G2、G3三个等级。目前,我国VOCs排放标准中涵盖的污染物项目较少,为保护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议将部分毒性较大的污染物纳入控制指标体系。  (2)标准制定过程中应考虑污染物排放量的大小。  VOCs排放所涉及的行业众多,不同行业因发展规模、产排污环节、治理技术等的不同,其VOCs排放量有较大差异。关于工业源VOCs排放的行业特征研究发现,在所有工业排放源中,合成材料生产、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建筑装饰、机械设备制造等17个排放源VOCs的年排放量达20万吨以上,其排放量之和占全国总排放量的94.9%。此外,印刷和包装印刷、油品储运、合成革、家具制造、制鞋等行业VOCs排放也不容忽视。因此,建议重点控制上述工业源的有机废气排放,并分别制定行业排放标准。  (3)标准制定过程中应考虑控制重点行业的特征污染物。  目前我国现行的VOCs行业排放标准较少,使用综合排放标准的局限性较大,例如综合排放标准并未包括部分重点行业的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无法满足治理技术的要求等。因此,建议建立以行业排放标准为主的VOCs排放标准体系,这样不仅能有效控制有机污染物的排放,也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 北京拟发布城镇污水厂大气排放标准 新增非甲烷总烃等指标
    p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目前全国执行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也可参考《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但还没有专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 /p p   近年来,北京市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恶臭扰民的投诉屡见不鲜,仅2013年到2018年间,北京市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热线即受理关于污水处理厂异味问题的市民投诉举报近800件,并呈波动式增加趋势,2018年受理污水处理厂异味投诉数量较2013年增加了三分之一。因此,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编制计划。 /p p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p p   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相比, strong 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厂界浓度增加了甲硫醇和非甲烷总烃两项指标,收严了氨和硫化氢两项指标,臭气浓度和甲烷(厂区最高体积浓度)没有变化。在排气筒限值方面,设置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甲硫醇和非甲烷总烃五个指标。 /strong /p p   据统计,2018年北京市共登记城镇污水处理厂(站)133家,设计污水处理能力693万立方米/日,约占全市污水处理总能力的93% 全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超过19亿立方米,约占全市污水处理总量的95%。可以看出,与数量多、规模小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相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北京市污水处理的主力军。 /p p   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和实际处理量看,日处理能力10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5家,实际处理污水量占污水处理总量的73.3% 处理能力为5~10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16家,实际污水处理量占比13.6% 处理能力1~5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39家,实际污水处理量占11.5% 1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厂63家,实际污水处理量仅占1.6%。由此可知,处理能力1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是城镇污水处理的主体。 /p p   据2018年核发的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情况,全市共许可城镇污水处理厂122家。其中,仅有10家采取了各生产环节全覆盖的废气收集治理措施,这些污水处理厂多为近年来新建或升级改造,工艺以A2O为主 有32家污水厂对预处理、污泥处理等重点环节配备了废气收集治理设施 其余80家污水厂则没有废气治理设施。 /p p   未来,北京市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时候,会将这些指标纳入自行监测范围之内。 /p p 附件: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0958.shtml" target=" _blank"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a /p p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0960.shtml" target=" _blank"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a /p
  • 【干货满满】废气排放口怎样设置才符合要求?附有关废气处理20个问题
    规范的排放口是科学监测和评价排污情况的前提,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要按国家规定设置排放口,不按规定设置是违法行为。那么国家有哪些规定呢?排放口怎样设置才符合要求呢?Q国家规定在哪些文件里?A原国家环保总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相应行业排放标准这些文件都做了哪些规定?A排放口设置“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排气筒(烟囱)应设置监测采样孔、采样平台和安全通道。采样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采样孔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烟道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5m/s。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监测采样孔,采样孔法兰内径应不少于100mm,采样孔管长应在100mm-200mm之间为佳,不使用时应用法兰盲板密封。采样平台为检测人员采样设置,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采样平台面积应>6㎡,周围设置1.2m以上的安全防护栏,采样平台面距采样孔约为0.5-1.5m。采样平台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源(不少于2个10A三孔插座,保证监测设备所需电力)。平台上方应建有防雨棚(防雨棚要求设置面积覆盖整个采样平台,安装照明)。采样平台易于人员到达,应建设监测安全通道。当平台设置离地面高度≥2m时,应建设通往平台的斜梯/Z字梯/旋梯,梯段宽度应不小于0.9m,爬梯的角度应不大于50º。Q企业如何正确设置排污口?A每家排水单位、企业在排水开口雨水、污水排水口设置辨识度高的标示牌。废水废气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改革要点和改进方向
    p   目前,全国多个重点行业已经陆续完成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开始持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规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作为按证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和“自证守法”的重要手段,改革后的自行监测无论是监测内容和要求上,还是法律地位和作用上都跟以往不少企业已经开展过的自行监测有了显著的区别。 /p p   本文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高工王军霞对正在建设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体系的解读,指出了环保部近期发布的一系列自行监测指南的思路、要点和自行监测体系改革的方向。为帮助大家快速适应新的要求,把握新的趋势,在这里与大家分享。 /p p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这是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 )及造纸工业、火力发电及锅炉、水泥工业等4项指南发布后的又一批行业指南,自此,共发布了《总则》和9项行业指南,接下来还将继续发布其他重点行业指南。 /p p   从已发布的指南可以看出,相比以往监测指标和频次“一刀切”的规定,系列指南对排放源和监测指标的特征考虑更为全面,区分不同源、不同指标监测频次的差异。 /p p   同时,衔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现有管理规定,各行业指南明确了实施自动监测的点位、指标。这是系列指南较以往有所进步的地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82efb04f-f20e-4801-a137-6300fbe450bc.jpg" title=" 排污许可1.jpg" / /p p   比如说,钢铁及炼焦化学工业技术指南系统梳理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排放标准,根据《总则》确定的原则,衔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提出不同排放源污染源监测频次要求。 /p p   对于废气污染物,将排放源分为三类。一是对排放量贡献大的废气主要污染源,包括烧结机头、烧结机尾、球团焙烧设施、炼焦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焦炉烟囱、干法熄焦地面站、炼铁矿槽、出铁场、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共11类排气筒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中一项或多项,提出自动监测要求 二是对排放量较大的配料设施、整粒筛分设施,配料设施,热风炉,转炉三次烟气,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热处理炉等7类排气筒,提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按季度监测 三是其他废气排放源和废气污染物,综合考虑污染贡献率和监测技术成熟度,提出按半年到两年的频次监测。 /p p   对于废水污染物,提出了各工序废水单独排放和钢铁联合企业混合排放情况下的监测要求,重点细化了焦化废水监测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96021ffb-1a2e-4d7e-ba98-fe218d552040.jpg" title=" 排污许可2.jpg" / /p p   纺织印染工业技术指南对印染、毛纺、麻纺、缫丝、织造、水洗企业,及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行监测进行了规定。 /p p   对于废水污染物,系统梳理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衔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确定废水污染物监测指标,分别针对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企业提出了各项污染物指标的监测频次,间接排放企业监测频次要求略低于直接排放企业。 /p p   纺织行业目前尚未发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结合行业废气排放标准制定现状,并考虑实际排放情况,对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和颗粒物提出季度到半年的监测频次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17e15dc5-3415-4f74-ab53-6527a7fc8731.jpg" title=" 排污许可3.jpg" / /p p   石油炼制工业技术指南系统梳理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排放标准,确定废水、废气监测指标。 /p p   对于废气污染物,可分为三类。一是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源,除单台额定功率小于14MW的加热炉和催化汽油吸附脱硫再生烟气排气筒外,其他源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或颗粒物实施自动监测 二是非甲烷总烃,考虑到石油加工行业非甲烷总烃为主要污染物,但目前的自动监测技术尚不成熟,故均提出按月监测 三是其他污染物,根据各排放源特点和污染物监测技术情况,规定按月到年的监测频次。 /p p   对于废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特点和监管需求,分别规定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企业污染物监测频次要求。其中,对于车间排放口,对排放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不同车间排放口应监测的污染物指标,并分别按照当前监测开展情况和技术成熟程度提出了不同的监测频次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ea91d07b-425f-4dd4-a36b-dd2797418ed7.jpg" title=" 排污许可4.jpg" / /p p   原料药制造工业技术指南分成三个部分,化学合成类、发酵类、提取类是原料药制造业的主要工业类型,三项制药工业技术指南在突出化学合成、发酵、提取三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各自不同排污特点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标准之间相互的协调一致性,均规定:涉及化学合成类、发酵类和提取类两种以上工业类型的排污单位,监测方案中应涵盖所涉及工业类型的所有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其中,对于废气有组织排放,有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p p   对于废水污染物,主要按照相应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监测指标,部分指标区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企业的监测频次差异。 /p p   对于废气污染物,由于尚未发布行业排放标准,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原料药制造工业》,重点关注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的监测要求。但由于目前尚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标准方法,本标准暂时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相关标准方法发布后,从其规定。另外,在行业排放标准发布之前,特征污染物的确定,需要企业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 /p p   这一系列的行业自行监测指南取得了一些突破,但也存在一些不够理想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要求考虑不够细致。与常规污染物相比,我国对特征污染物的研究不足,技术储备相对薄弱,监管相对落后,这对科学确定特征污染物自行监测要求存在制约,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p p   一是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尚未发布,各行业重点关注的特征污染物,尤其是有毒有害污染物范围不够明确 /p p   二是特征污染物的治理技术相对不足,很多都是通过对常规污染物的治理而实现对特征污染物的协同治理。如火电厂汞、水泥厂氟化物等,目前都没有专门针对这些污染物的治理技术,本着监测服务监管的原则,如果监测无法起到促进企业做好污染治理的作用,那么监测的效益就大打折扣,因此暂未提出过高的频次要求 /p p   三是监测技术发展和能力储备相对不足,特征污染物的监测技术方法成熟度往往不高,监测操作便利性和成本往往高于常规污染物,这类污染物一般都要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展监测,而社会化检测机构能否负担猛然突增的监测任务值得考虑。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在自行监测起步阶段,充分考虑与现有管理和技术基础的衔接,并没有对特征污染物提出过高监测要求。 /p p   随着环境管理不断发展,特征污染物的治理技术日趋成熟,监管也将更趋向于精细化,监测技术和能力将得到快速发展,这必然推动特征污染物监测的发展,重点行业重点特征污染物的自行监测要求将会得到加强。 /p
  • 内蒙古计量院新建两项环境监测计量标准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新建的“粉尘浓度测量仪表检定装置”和“烟气采样器检定装置”两项计量标准通过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专家考核。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重,环境监测伴随着环境综合治理应运而生。为了有效控制治理各污染源的粉尘污染,就必须准确地测量粉尘的排放浓度。粉尘浓度测量仪和烟气采样器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在工矿企业、卫生防疫站、环保监测、市政监烟、科学研究、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方面。   粉尘浓度测量仪表检定装置是利用伺服发尘装置,连续稳定地发出煤粉,再从扩散管道内分散,根据滤膜上的增重换算粉尘浓度值。   烟气采样器是采集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有害成分的专用采样仪器,主要由流量测量及控制系统、抽气泵、采样管路及吸收装置等组成。   内蒙古计量院此次粉尘浓度测量仪表检定装置和烟气采样器检定装置两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投入使用,为内蒙古自治区获得科学准确的环境检测数据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成立于1955年9月,是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置的隶属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副厅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考核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
  • 碳中和目标下,盘点近年来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应检测仪器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实现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为了实现蓝天愿景,兑现对全世界的减排承诺,自2021年起,一系列规划和阶段性目标都会陆续落地,围绕“碳中和”这个核心风向标,更大力度推动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愿景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高度协同,应尽快构建新一代大气污染防治科学体系。政策把“治标和治本很好地结合起来”,并特别指出“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要协同减排”。专家们认为加快能源转型变革对深度融合大气污染防治和气候变化应对至关重要,“十四五”期间,大气环境治理更不能放松,特别是在碳中和目标下。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部对之前相关标准进行了修订,将加油站在卸油、储存、加油过程,油品运输过程以及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单独的规定,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为促进农药制造工业、铸造工业以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出台了相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同时对温室气体甲烷的排放提出了协同控制要求。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制药工业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在2019年发布并实施。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四项标准是在2015年发布并实施,目前仍未分离出单独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其中涵盖了相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近年来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稿)标准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GB 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312021-04-01GB 20951-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312021-04-01GB 20950-202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312021-04-01GB 39728-2020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242021-01-01GB 39727-2020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242021-01-01GB 3972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242021-01-01GB 37824-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05-252019-07-01GB 37823-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07-292019-07-01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019-05-252019-07-01GB 31573-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5-152015-07-01GB 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5-152015-07-01GB 31571-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5-152015-07-01GB 31570-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5-152015-07-01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涉及到了分析仪器,未来这些仪器将是重中之重。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 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 生物制药企业排放标准提高 新增3项监测指标
    与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原料药企业相比,《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生物制药企业造成的压力还不算大。但是,压力不大不等于没有问题。生物产业是国务院确定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生物制药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新兴的生物制药企业如何在发展过程中兼顾好环境问题,实现“完美起跑”,是企业和相关部门都需要加以重视的问题。   ■我国生物制药产业发展状况如何?   2009年,华北制药宣布,将从原料药为主业的公司结构向生物制药领域全面转型。在此之前,已经有众多国内外企业将目光投向生物医药产业,医药业内专家也认为发展生物医药是医药产业科技创新、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总而言之,生物制药产业是一个“钱景广阔”的产业。   韩国《朝鲜日报》在2010年10月5日发表文章称,中国生物制药产业的发展速度让人生畏,在过去的3年里,年均增长27%。   在政策扶持下,近年来我国的生物制药产业可以说是如沐春风。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正式发布,其中要求,“大力发展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水平。”   金融危机让多个行业陷入困境,但中国制药行业仍呈增长趋势,尤其是生物制药产业以其高科技含量、高利润、低成本等优势,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有望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正因如此,这个行业吸引了众多企业的关注。生物制药工业也已经成为上海等城市的支柱产业之一,上海、深圳、长春、浙江台州、北京大兴、石家庄、成都等地都已经建成或者酝酿建设生物产业基地。   《标准》的实施让很多传统制药企业面临大考,生物制药企业的状况如何呢?一些企业给出了相对乐观的答案。“环保压力肯定是有的,但是生物制药类企业受到的影响不大。”天坛生物制药宣传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生物制药企业本身的设备、技术等准入门槛就高,产生的污染也小。“化学需氧量排放控制在100毫克/升以内,甚至有时能达到20毫克/升左右,这比要求生物制药企业从2010年开始执行的新标准都要低。”业内专家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与公认的污染大户——原料药企业相比,生物制药企业的达标排放压力要小得多。但是,压力小不等于没有问题。如果不能在起跑阶段解决问题,日积月累很可能形成更大的问题。   ■生物制药企业存在哪些环境问题?   专家介绍,制药行业共有的特点就是原材料投入量大、产出比小,生产过程中的大部分物质最终以废弃物形式排放,因此污染问题突出。所以,在“十一五”期间,制药行业包括生物制药企业都是重点环境监管对象。   生物制药作为新兴的产业,在带来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给环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一方面,生物工程制药企业本身具有研发、生产一体化的特点,一些生物医药配套服务体系(如安全评价体系、药品检测体系等)建设不完全,导致药品、生物菌种管理混乱,若形成新的环境污染、生物失控,可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面,生物制药带来的生物安全问题令人担忧,生物制药过程中使用的溶剂、助剂等许多有毒化学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以水、气、固体废物等方式排放到环境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即时或潜在累积性的影响。同时,生物工程制药过程中使用的活菌体、病毒以及转基因等带来的环境安全性问题至今尚不为人所详知。相关部门在制订《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进行调研时发现,生物制药企业的相关管理更注重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安全管理,缺乏环境污染的相关标准。   与其他企业不同,生物制药实验室中出来的细胞物质不是自然产生的,是人类合成的活性物质。因此,这些物质出实验室前必须灭活,这需要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和检查。   专家介绍,目前生物制药企业废水处理工艺基本以二级生化为主,大部分企业的出水水质可以满足化学需氧量小于或等于100mg/L的标准。但是,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对消毒和灭菌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企业并不是对所有的废水进行消毒处理。专家建议,考虑到制药企业的工艺废水中可能残留有活性菌种等因素,应该增加消毒工艺。   生物制药的高浓度废水出现在发酵环节,但相对于传统抗生素发酵而言,生物制药的发酵规模比较小,废水产生量小得多。因此,这类废水一般不在厂内进行处置,而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但是,也有些企业将高浓度发酵液混入废水进行处理,而普通的二级生化处理效果不能完全保证其达到《标准》规定的化学需氧量小于等于100mg/L的排放要求。   气味刺鼻是很多人对制药企业的主要印象,生物制药企业也要面对这个问题。生物制药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溶剂使用,主要产生点在于瓶子洗涤、溶剂提取、多肽合成仪等的排风以及实验室的排气、制剂过程中的药尘等。其中,生物制药企业的臭气主要来自于动物房和发酵过程的异味,制药过程中有机溶剂(如挥发性甲苯类溶剂)的使用也会产生异味。异味是制药企业周边居民关注和投诉的焦点,但企业关注还不够,亟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   有关专家透露,企业在废气治理方面需要增加的投入相对较少,技术也更成熟,相对容易实现达标排放。专家同时提醒,产生的废气首先要进行收集,产生异味的点(如废水处理池等)要加罩,输送环节也不能忽略,有的企业管道输送量小于废气产生量,还有泄漏现象,这都会影响最终的处理效果。   收集后的气体是混合物,治理时要根据气体成分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比如,无机的部分要用酸碱吸收,如果是处理氯气就要用酸吸收,用碱的话就会适得其反 有机物质也分易降解和难降解两种,难降解的单独用生物除味的方式处理不了,需要先把难降解的物质处理掉。“处理系统往往有多种组合,处理设计要力求精细化,重要的就是如何实现治理精细化,选择合适的设备,达到最好的效果,还要加强管理。”专家表示。   ■新标准实施给生物制药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据介绍,《标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SS(水质中的悬浮物)等常规因子的排放标准要求有所加严,尚未达标的企业肯定需要完善相关治理设施。根据调研,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可以达到标准要求的100mg/L以下,对于少数尚不能达标的企业来说,主要需要完善工艺和加强管理,所以实际提高的费用并不会太多。另一方面,《标准》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增加了乙腈、急性毒性、总余氯3项因子。这要求企业加强对溶媒的回收,还需加强废水处理和运行维护管理。   根据相关调研数据,有关部门估算认为,《标准》实施所增加的投资约占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利润的5%~7%,年运行费用占企业利润的6%~10%。《标准》实施后,企业有一年半的改造期,所以整个制药行业都在行动,改造内容大部分是废水处理达标改造。生物工程药物较传统制药附加值更高,投入治理资金和实现达标相对困难小些。   随着行业标准更加严格,企业在环境治理上成本投入会更大,治污成本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重也会越来越大。《标准》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加强溶剂回收,提高处理技术,充分发挥标准对技术发展的引导作用。同时,这也有利于企业持续改进、加强企业产品的“绿色”性,提高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国家环境保护制药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华北制药集团环保研究所副所长任立人表示,“生物制药产业的发展,还需要国家设立专门的研发项目并提供资金支持,要让高校与企业相结合,开展技术攻关。目前制药行业亟须提升的是氨氮减排技术、节能技术、生物处理技术和高效废水处理技术集成等。”   “《标准》提出了要求,企业也会自觉地做,开始适应不了,有困难,但是总会想办法,一点一点地推进。环保瓶颈打破了,医药产业就能拓展出更大的发展空间。”任立人说。
  •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一览
    p   我国油气田分布地域广,环境条件(容量和敏感程度)差异大,而且油(气)藏性质、地质构造、生产工艺、废水处理(置)方式有很大不同,直接导致了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指标的不同。其中,污染物的排放及污染防治技术具有突出的行业特征。而我国现行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较普遍的污染源和污染物而制订的综合型标准,较少考虑行业的排污特点及污染防治技术经济条件,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p p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颁布实施为促进我国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起到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GB16297-1996 规定的SO2 排放浓度限值为:新源960 毫克/立方米 现源1200 毫克/立方米,同时还按不同排气筒高度限定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由于没有针对天然气净化行业的专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天然气净化厂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天然气净化厂的硫磺回收尾气具有排气量小、SO2 浓度高、治理难度大、处理费用高昂等特点,为达到GB16297-1996 的规定,其硫回收率应达到99.6%~99.9%以上,这要求必须采用还原吸收类工艺或其他更高回收率的硫磺回收工艺,经济代价很大。 /p p   天然气作为一种优质、洁净、高效的能源,对环境保护有着特殊的意义,欧洲和北美等许多国家都把天然气净化厂作为特殊污染源看待。有鉴于此,原国家环保总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1999 年2 月以“环函〔1999〕48 号“文提出将天然气净化厂SO2 排放作为特殊污染源制定相应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出台前,暂执行GB16297-1996 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标,同时尽可能考虑SO2 的综合回收利用。 /p p   随着国家环保要求的日益严格,需要制订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保监控指标和企业排污行为进行规范。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特点,制订一套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清洁生产原则和相关产业政策的环境标准,意义重大. /p p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工业炉窑和锅炉及燃气轮机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贮存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p p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p p   现有企业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执行表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5d47dfdc-d08e-4ccf-b82c-1f9c646d8cee.jpg" title=" 01.jpg" alt=" 0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dd84a140-1c3a-496d-9740-89ac2344e40f.jpg" title=" 02.jpg" alt=" 02.jpg" / /p p   现有天然气净化厂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表3 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e6d5f8e9-ec36-43f5-b770-5caa4a57f7a8.jpg" title=" 03.jpg" alt=" 0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list/main/05.s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环境监测-水质分析仪器大全 /strong /span /a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ca75ed30-0016-42a4-8195-9c48c4b3293b.jpg" title=" 04.jpg" alt=" 0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830fd00f-7cd8-4adf-abd6-f7b19f0a2063.jpg" title=" 05.jpg" alt=" 0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c455ee93-5039-46a6-b095-71938d3fb0d0.jpg" title=" 06.jpg" alt=" 06.jpg" / /p
  • 制定符合国情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编者按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标准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我国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主体,以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为补充的国家环境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从目前的环境保护形势看,还需要强化环境标准建设。本文作者针对我国现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分析了其中不足,并提出了加强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建设的建议。   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而不断发展完善。但是,我国现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难以满足我国的环保工作需要,也需要适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   我国机动车污染现状   ■阅读提示   机动车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中最重要的污染源,而且其贡献率远远超过其他污染源。与工业污染排放相比较,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的人体吸入比例更高。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污染也日趋严重。早在“九五”期间,对几个重点城市机动车污染的调查就显示,机动车已成为城市大气中最重要的污染源,而且其贡献率远远超过其他污染源(如表1)。   研究结果还表明,机动车的浓度分担率高于排放分担率。由于机动车是近地面排放,在街道环境中不易扩散,易造成道路沿线的污染,直接形成较高污染物浓度的大气污染。而工业污染源排放一般为高空排放,在高空中易于扩散稀释。与工业污染排放相比较,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的人体吸入比例更高。   根据北京2003年的相关数据,计算得到机动车排放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次可吸入颗粒物的人体吸入比例。一氧化碳的人体吸入比例(10-6)为106,氮氧化物的人体吸入比例(10-6)为35.5,一次可吸入颗粒物的人体吸入比例(10-6)为81.5。进一步的研究表明,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的人体吸入比例大约是相应电厂污染物人体吸入比例的10倍。   有关近几年机动车污染现状的研究结果尚未公布,但从飞速增长的汽车保有量即可断定:情况要比前些年更加严重。   现行排放标准体系   ■阅读提示   我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涵盖了我国道路通行中的主要车辆类型,主要分为汽车标准、摩托车标准、车用燃料标准等。其中,汽车和摩托车排放标准又有针对新车和在用车的不同标准。   我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主要分为汽车标准、摩托车标准、车用燃料标准等。其中,汽车和摩托车排放标准又有针对新车和在用车的不同标准。   由于重型车的台架测试难度大,所以有关重型车排放标准是针对发动机而言的,对车辆只有关于曲轴箱污染物和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标准。   另外,还有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低速货车和三轮车、农用车的排放标准(如表2)。   我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主要分为汽车标准、摩托车标准、车用燃料标准等。其中,汽车和摩托车排放标准又有针对新车和在用车的不同标准。  由于重型车的台架测试难度大,所以有关重型车排放标准是针对发动机而言的,对车辆只有关于曲轴箱污染物和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标准。  另外,还有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低速货车和三轮车、农用车的排放标准(如表2)。   排放标准存在的问题   ■阅读提示   国内的很多标准直接翻译国外标准,没有结合本国国情实际 在用车排放标准缺少国家限值 车用燃料严重落后于汽车排放标准。   在梳理我国现行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以下问题:   第一,国内的很多标准直接翻译国外标准,没有结合本国国情实际。   我国汽车工业体系受欧美的影响很大,目前市场上两大主流车系分别为德国大众和美国通用。所以,在整个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中,新车标准主要参考欧洲法规,在用车标准主要参考美国法规,包括相关定义、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等。除了实施时间以外,我们在标准制定时只是根据我国情况稍微改动一下。   以标准体系中比较重要的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为例,其与欧洲相应法规的区别只有4点:M1和M2类车型的分组、燃料的技术要求、将原Ⅱ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实施时间。   其他多数标准也是这样主要参考欧美法规,仅修改了少量内容。   第二,在用车的排放标准缺少国家限值。   对在用汽油车而言,在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中,对使用双怠速法检测时的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有明确的限值规定,对氮氧化物排放没有限值规定,而标准中规定的其他3种方法并没有给出限值。并且GB18285中规定的污染物限值使用了体积百分数,但针对新车的GB18352中是以g/km为单位给出限值的。   对在用柴油车,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了对排气烟度的检测方法和限值,但没有要求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显然,仅依靠烟度来判断柴油车的排放水平是不全面的。   第三,车用燃料严重落后于汽车排放标准。   国Ⅲ排放标准已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与国Ⅲ排放标准配套的国Ⅲ汽油标准是在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国Ⅱ汽油与国Ⅲ汽油的过渡期阶段,市场上销售的大多数都是国Ⅱ汽油,只有较少的国Ⅲ汽油,柴油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所以,我国出现了“国Ⅲ车烧国Ⅱ油”的尴尬状况。   当2010年国Ⅳ排放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时,国Ⅲ汽油才刚刚开始使用,这样就又会出现“国Ⅳ车烧国Ⅲ油”的尴尬情况。燃料标准总是落后车辆排放标准。   上述情况会使我国的车辆在使用时劣化速度加快,用于保证车辆排放的后处理装置将更容易失效,造成在用车的排放很快达到较高水平,加重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制定未来的排放标准   ■阅读提示   制定符合国情的新车排放标准 明确在用车排放限值 制定车载排放检测的相关标准 制定车用燃料的环保标准。   针对我国机动车现行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制定符合国情的新车排放标准。虽然我国的汽车工业与欧洲主要汽车生产商联系紧密,无论是技术还是管理体系都与欧洲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但我国的情况与欧洲相比还有很多不同。例如,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城乡差别尤其突出,汽车的使用情况因此也有很大差别。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排放标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另外,单纯从技术角度来说,为满足下一步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我国企业所采用的技术已经不能再完全照搬欧洲的技术。例如,在开发满足国Ⅳ排放标准柴油机的过程中,我国许多企业正在探索通过掺混含氧燃料提高EGR率来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这与欧洲企业采用的SCR技术有很大区别。   在制定我国自己的排放标准中,应该充分考虑类似情况。   二是明确在用车排放限值。随着国家标准对新车排放的逐渐加严,在用车排放占机动车排放的比例逐渐增大,进一步加强对在用车排放的控制是今后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的重要途径。未来的国家标准应明确给出在用车排放限值,严格在用车管理。   如果考虑到各地区差异较大,具体情况复杂,单一的限值不能适应实际操作,国家标准也应给出分级的推荐值,以便各地有法可依。   同时,随着排放检测技术的进步,小型便携设备的功能和精度都有所提高,适当增加在用车排放的监测项目,是发展未来在用车排放标准的重要方向。   三是制定车载排放检测的相关标准。随着电控技术的广泛应用,精确控制发动机运行已成为可能。电控技术在推进发动机减排的同时,也为生产厂家或用户“钻空子”提供了方便。   早在1998年,美国环保局就发现有许多生产厂家利用电控技术,针对法规中的工况,以牺牲经济性能来优化排放性能,但在法规外的工况,以牺牲排放性能来优化经济性能,这样可以顺利通过各种排放检测,而其实际减排效果并不理想。美国环保局曾就此问题将各大厂商告上法庭,最终各厂商做出了巨额赔偿。   此外,研究表明:车辆的道路排放与法规排放并不完全一致。通常情况下,道路排放会高出法规排放。因此,进行实际道路排放测试是检验车辆排放的最可靠方法,制定使用车载设备的排放检测标准是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的有效途径。   四是制定车用燃料的环保标准。我国的石化工业体系有其自身特点,催化裂化工艺占的比重相对较大,这是造成我国燃油质量落后于车辆排放要求的客观因素。   但是,近几年我国石化工业的技术进步较快,炼油水平明显提高,建成了几个规模较大、工艺先进的炼油基地。这些进步为提高我国燃油质量,尽快缩小燃料标准与车辆排放标准之间的差距,化解“先进车烧落后油”的尴尬局面提供了可能路径。因此,加快燃料标准的实施进度是应对当前汽车尾气污染的有力措施。   目前,我国的机动车燃料标准由石化部门制定,对燃料的环保要求重视程度不够。为了进一步提高机动车的减排效果,笔者建议,燃料标准中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关系密切的指标应由环保部门制定,比如燃料中的硫含量、烯烃芳烃含量等。      表1:“九五”期间的研究结果      表2:我国现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
  • 江苏省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近日,江苏省环保厅已经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了江苏省VOCs排放量的计算原则及选用方法。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 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 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2.2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实测法  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公式法  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  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  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三、计算原则  (1)科学实用原则  确保重点行业排放量计算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客观全面原则  通过对重点行业各排放环节资料的全面收集,使排放量计算工作更趋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应当可核查、可追溯,为VOCs污染防治提供切实有效的基础数据。  (3)分类指导原则  充分考虑各个行业生产工艺、装备、污染控制技术不同带来的排放特征差异,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建立覆盖生产全流程的VOCs排放量计算体系。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可操作性强、准确性高的计算方法。  (4)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是VOCs排放量计算的主体,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5)统一口径原则  在污染物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等工作中,同一项目应采用同一种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四、计算方法选用  4.1石化、化工等VOCs原料生产行业应当分污染源项,根据企业计算条件选择实测法、公式法、物料衡算法、系数法计算VOCs排放量。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有机溶剂使用行业应当采用生产全过程的物料衡算法计算VOCs排放量。  4.2企业应优先采用实测法计算各排放环节的VOCs排放量,当不具备监测条件和无法获取实测数据时,可采用物料衡算法、公式法进行计算,上述方法均无法实现时,采用系数法计算。  已开展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的石化企业应当采用实测法、相关方程法、筛选范围法计算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环节VOCs排放量,未开展LDAR的企业采用平均排放系数法计算。  4.3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计算,应将非甲烷总烃或主要特征污染物作为指标进行计算。计算过程中优先采用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有组织排放VOCs在线监测数据主要以非甲烷总烃表征,以排气筒累计排放量计算该时段VOCs实际排放量 如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明确,可用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特征污染物表征。动静密封点泄漏等无组织排放,可用实际测得TVOC或特征污染物排放量表征。  (2)手工监测数据:排气筒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或在线监测数据无效时,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以非甲烷总烃表征 如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明确,可用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特征污染物表征。  (3)监督性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抽查比对和弄虚作假行为判定执法的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比对不合格时,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4.4采用物料衡算法计算的企业VOCs投用量和回收量根据符合相关规定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计算,如无法提供有效检测报告或数据,按本办法附件中相应比例计算。无检测报告或数据且办法附件中未列出的,投用物料中的VOCs含量按100%计,回收物料中的VOCs含量按零计。  4.5计算过程中的系数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获取:  (1)采用本办法附件中的推荐系数,主要来自国内外已有排放系数、行业经验参数。  (2)采用企业自测并验证可信的系数,需提供系数来源相关资料,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3)无法采用本办法中推荐系数并且企业无自测能力的,可采用国内外其他相关文献数据,需提供相关文献材料并说明理由,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4.6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去除量应优先采用实测法,以污染物控制设施入口排放量与出口排放量之差表征该时段VOCs实际去除量。未对其去除量进行实测的,并且可提供资料证明VOCs污染控制设施连续、稳定、有效运行,该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基础去除率按产生量的30%计。有相应污染控制设施而未能提供监测数据或资料证明其正常运行的,原则上不予认定其去除量。  五、计算质量保证与验证  5.1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执行,确保不同行业和排放环节计算方法、系数、公式选择的正确性。  5.2企业应确保工艺流程、原辅料物质信息、处理工艺和集气设施运行操作记录、企业货物购买合同或发票、污染防治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  5.3公式法中涉及的各类实测参数应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其中设备泄漏检测应符合《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的要求。  5.4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技术规范。企业在线监控设备应当具有质监部门计量认证证书。原则上企业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分析结果不能作为计算依据。手工监测数据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监测时段和条件应反映企业典型生产工况。
  • 【众瑞小课堂】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检测过程中,异常情况处理方式探讨
    固定源废气监测是污染源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场监测受行业类别、污染物处理方式、生产设备工艺设计、操作人员水平、监测仪器等问题影响较大,监测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异常情况,为获得准确的监测数据,为环境执法提供依据,排除和处理这些异常情况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针对固定源废气监测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燃煤锅炉含氧量过高、风量无法比对、烟尘含量为负值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异常情况排除处理方法。1 燃煤锅炉含氧量过高?01核实锅炉运行工况,检查锅炉仪表盘及煤质分析报告,确认生产负荷是否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排除锅炉运行负荷低和煤质差导致的含氧量偏高。02对比仪器测定风量和锅炉的额定风量,确定是否是进风量过大与锅炉不匹配原因造成。03检查锅炉炉墙、省煤器、空气预热器、引风机前后、风道是否存在密封不严等漏风现象,排除锅炉本身设计缺陷导致的含氧量过高现象。也可以通过现场分段排查,如在锅炉燃烧后进除尘器前、除尘器进脱硫脱硝前、脱硫脱硝排入大气后分别监测烟气含氧量,排除各工段有无漏风现象。04与锅炉工沟通排除操作导致的锅炉燃烧状况不理想不均匀、调节不合理情况引起的含氧量偏高。2 风量无法比对?01确认采样位置的合理性,是否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位置是否满足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的要求。若现场位置确实有限,采样断面与弯头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监测断面是否满足烟道内流速>5m/s,大型燃煤电厂烟道排气筒若监测断面选择不合理很多会出现流速过低无法比对的情况。02与厂家联系,查看排气筒管道设计图纸,确认监测断面实际截面积,认真核对监测断面烟道直径及壁厚保温层扣除问题。03提前收集资料了解被监测工况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大致范围,以确定适合的监测方法。在现场监测过程中应选择与工况企业排放气态污染物浓度适合的标准气体校准监测仪器,避免出现高浓度校标后出现的传感器浓度误差。04气态污染物浓度值明显过低的情况排除应做好烟道内含湿量的测定,根据待测污染物种类选择合适的采样方式,如采样流量点位选择(观察监测仪器测定气态污染物时的实时流量是否大于0.7L/min,监测点负压大于监测仪器抽气泵吸力时会导致烟道内气体无法进入传感器而监测结果偏低);吸收液瓶材质是否对待测组分存在吸收、颜色(是否需要遮光低温保存等)、发泡率(是否均匀)、阻力(当采样流量为0.5L/min时,其阻力应为5±0.7kpa)等;伴热管的温度范围(SO2采样时伴热管温度应保持在120℃,NOX采样时伴热管温度应保持在140℃等);检查气体收集装置有无漏气现象。3 烟尘含量为负值?01选择滤筒前是否进行过针孔检查、质量筛选和失重处理。针孔检测可采用灯泡法检查滤筒是否有针孔;质量筛选以规格25mm×70mm的玻璃纤维滤筒,质量在(1.0±0.2)g为宜。失重处理可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规范,将滤筒预先在400℃高温箱中烘烤1h,冷却至室温并称至恒重后使用。滤筒称重还应考虑冷却时间与干燥器内放置滤筒多少、放置方式以及烘干时间的影响。02排气筒中颗粒物浓度太低,采样时间、采样体积又不够引起的称量误差。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锅炉颗粒物原则上每点采样时间不小于3min或每台锅炉测定时所采集的总采气量不少于1m3,但是目前实际操作过程中类似于水泥厂、大型火电、热电厂由于除尘设施均采用了静电除尘和袋式除尘结合的复合除尘设备,除尘效率基本上都达到了99.9%以上,若按照规范的采样时间和采样体积采样,经常会出现颗粒物浓度为负值的情况。这就要求实际监测过程应结合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加大采样体积来降低测定误差。03超低排放趋势下的监测手段更新。根据大型(热电火电)电厂超低排放标准即烟尘不超过5mg/m3;二氧化硫不超过35mg/m3;氮氧化物不超过50mg/m3,现有监测部门配发的传统三合一(定电位电解法测定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仪器根本无法针对超低排放的锅炉特别是烟尘在5mg/m3以下机组开展现场监测,必须立即配发专门针对超低排放的采样仪器,才能获得准确的监测数据。众瑞仪器ZR-3260D型 低浓度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高负载、低噪声大流量抽气泵(可达100L/min)ZR-D09ET型 高湿低浓度烟尘采样管钛合金材质,具备加热功能
  • 【标准解读】非甲烷总烃新标准,7月1日起正式实施
    HJ 1331-2023 & HJ 1332-20237月1日正式实施2023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1331-2023)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1332-2023)2项标准,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与现行监测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2017)相比,具有自动化程度高、抗干扰能力强等优点,可用于现场快速监测,对于同日实施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等三项标准修改单有重要支撑作用。明华电子自主研发的MH3500-A/B型 便携式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分别参与两项标准的验证工作,本文结合现场经验对两项标准重点要点进行梳理总结。01便携式气相色谱-FID:通过定量环分离甲烷定量分析。02便携式催化氧化-FID:通过催化剂将甲烷以外物质催化氧化成CO2和H2O。↓↓↓标准分析步骤1.测试准备(1)开启电源预热至工作状态(约15~30分钟);(2)预估待测污染物浓度,选择仪器内置的校准曲线或校准量程。2.仪器核查(1)进行零点校准,总烃测试结果应不超过0.4 mg/m3(以甲烷计);(2)使用钢瓶法或气袋法进行量程校准► 标气浓度值>100 μmol/mol 时,测定相对误差和相对偏差应在±5%以内; ► 标气浓度值≤100 μmol/mol 时,测定绝对误差和绝对偏差应在±5 μmol/mol 以内。3.样品测定(1)将采样管前端置于排气筒中并尽量靠近中心位置,封堵采样孔;(2)启动采样泵,以适当的流量采样测定。采样时,流量波动幅度应在±10%以内,采样管和伴热管的加热、伴热温度应控制在120℃±5℃以内;(3)仪器运行稳定后,按分钟保存测定数据,连续采样测定5min~15min,全部有效分钟数据(至少5个)的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样品测定时,同步测定样品中水分含量;(4)全部样品测定后,用零点气清洗仪器,使仪器示值回到零点附近并保持稳定;根据要求测试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系统偏差等并记录;(5)关闭电源,断开仪器各部分连接并整理装箱,结束测定。4.结果表示(1)测定结果小于10 mg/m3时,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2)测定结果大于等于10 mg/m3,保留3位有效数字;(3)非甲烷总烃的质量浓度计算结果应为非负值,计算结果为负值时以0计。5.质量控制(1)仪器每半年至少核查1次总烃和甲烷的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核查结果应满足:► 校准量程>100μmol/mol时,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应在±5%以内;► 校准量程≤100μmol/mol时,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应在±5μmol/mol以内;(2)样品测定前后,应核查总烃和甲烷的示值误差、系统偏差,并填写样品测定前后仪器性能核查记录表;核查结果应满足:► 标准气体浓度值>100μmol/mol时,测定相对误差和相对偏差应在±5%以内;► 标准气体浓度值≤100μmol/mol时,测定相对误差和相对偏差应在±5μmol/mol以内。(3)样品测定结果与校准量程之间应满足以下要求,不满足则应重新选择校准量程;► 样品总烃、甲烷的测定结果≥10μmol/mol,应处于校准量程的20%~100%;► 样品总烃、甲烷的测定结果<10μmol/mol,应不超过仪器校准量程且仪器校准量程应在10μmol/mol左右;► 采用内置校准曲线测定样品时,样品总烃、甲烷的测定结果应处于其线性范围内;(4)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每年至少用丙烷标准气体验证1次催化氧化单元的转化效率,结果应不低于95%,否则应更换或补充催化剂。(点击图片可查看详情)(点击图片可查看详情)
  • 涉及这些仪器方法 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国第一、二阶段)公布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1日。据相关内容介绍,十三五期间,我国完善了移动源排放标准体系建设,现已基本形成道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涵盖汽车、摩托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船舶等多个领域。但目前,我国铁路内燃机车没有国家排放标准,仅有国家铁路局发布的中国铁道行业标准,最新版本为 2017 年修订的《牵引动力装置用柴油机排放试验》 (TB/T 2783-2017),等同采用国际铁路联盟 UIC ⅢA 排放标准,其限值与欧盟 EU ⅢA 一致。该标准对行业发展起到很强的指导作用,但由于其为推荐标准并非强制国标,实际作用有限。基于此,为完善我国移动源排放标准体系,落实国务院“十四五”节能减排方案中推动实施铁路内燃机车国一排放标准的要求,推动铁路内燃机车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有必要制定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制订,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起草单位包括:北京交通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连中车柴油机有限公司、天津内燃机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等。标准规定了铁路内燃机车及其牵引用柴油发动机所排放的气体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适用于新制造铁路内燃机车(含动力集中动车组的动力车)及其牵引用柴油发动机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不适用于标准执行日期之前已制造的铁路内燃机车及其牵引用柴油发动机。本标准在深入调研铁路内燃机行业排污现状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及其他指导性文件,在选择污染物项目时依据如下原则: (1)选择排放量较大,且广泛存在的污染物; (2)选择可对人体造成直接伤害的污染物; (3)国内外相关标准中列为管控项目的污染物。 基于此,本标准将 NOx、HC、CO 和 PM 作为排气污染物控制项目,与美国、 欧盟、国际铁路联盟以及我国铁道行业标准相一致,也与我国移动源《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第二阶段)》(GB 15097-2016) 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 排气污染物控制项目一致。铁路内燃机车(或发动机)系族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时,要求进行的试验项目见表 1。参考国标《往复式内燃机 第 2 部分:气体和颗粒排放物的现场测 量》(GB/T 8190.2-2011)。本标准使用下列分析仪测量污染物组分:(1)测试 HC 的 HFID 或 FID 分析仪(2)测试 CO 和 CO2的 NDIR 分析仪(3)测试 NOx 的 HCLD 或 CLD 分析仪其中,测试 HC 的加热型氢火焰离子化探测器(HFID)和火焰离子化检测仪(FID) 是检测分析碳氢化合物的高灵敏度通用型检测器,几乎对所有有机物响应,是国际上检测内燃机车尾气中 HC 含量的常用仪器。非分散红外分析仪(NDIR)是测试 CO 和 CO2 具最常用的仪器,具有稳定性好、响应速度快、测量范围宽等优点。化学发光检测器(CLD)或加热型化学发光检测器(HCLD)是目前测定排气中 NOx的最好方法,也是各国法规规定的优选测试方法。CLD 敏感度高达 0.1 ppm,应答性好,在10000 ppm 范围内输出特性呈现线性关系,适用于连续分析。PM 浓度根据采样比、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含量和试验期间的总流量加以修正,经等比例采样稀释后,使用滤膜采样装置进行颗粒物的测量。附件:  1.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征求意见稿)  2.《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 江苏省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p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p p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p p   一、适用范围 /p p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 /p p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p p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p p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p p   二、术语与定义 /p p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p p   2.1挥发性有机物 /p p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p p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 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 但不包括甲烷。 /p p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p p   2.2非甲烷总烃 /p p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p p   2.3 实测法 /p p   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p p   2.4 公式法 /p p   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p p   2.5系数法 /p p   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p p   2.6物料衡算法 /p p   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p p   三、计算原则 /p p   (1)科学实用原则 /p p   确保重点行业排放量计算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p p   (2)客观全面原则 /p p   通过对重点行业各排放环节资料的全面收集,使排放量计算工作更趋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应当可核查、可追溯,为VOCs污染防治提供切实有效的基础数据。 /p p   (3)分类指导原则 /p p   充分考虑各个行业生产工艺、装备、污染控制技术不同带来的排放特征差异,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建立覆盖生产全流程的VOCs排放量计算体系。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可操作性强、准确性高的计算方法。 /p p   (4)企业主体原则 /p p   企业是VOCs排放量计算的主体,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p p   (5)统一口径原则 /p p   在污染物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等工作中,同一项目应采用同一种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 /p p   四、计算方法选用 /p p   4.1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石化、化工等VOCs原料生产行业应当分污染源项,根据企业计算条件选择实测法、公式法、物料衡算法、系数法计算VOCs排放量。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有机溶剂使用行业应当采用生产全过程的物料衡算法计算VOCs排放量。 /span /p p   4.2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企业应优先采用实测法计算各排放环节的VOCs排放量 /span ,当不具备监测条件和无法获取实测数据时,可采用物料衡算法、公式法进行计算,上述方法均无法实现时,采用系数法计算。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已开展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的石化企业应当采用实测法、相关方程法、筛选范围法计算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环节VOCs排放量,未开展LDAR的企业采用平均排放系数法计算。 /span /p p   4.3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计算,应将非甲烷总烃或主要特征污染物作为指标进行计算。计算过程中优先采用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span /p p   (1)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在线监测数据:有组织排放VOCs在线监测数据主要以非甲烷总烃表征,以排气筒累计排放量计算该时段VOCs实际排放量 如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明确,可用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特征污染物表征。动静密封点泄漏等无组织排放,可用实际测得TVOC或特征污染物排放量表征。 /span /p p   (2)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手工监测数据:排气筒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或在线监测数据无效时,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以非甲烷总烃表征 如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明确,可用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特征污染物表征。 /span /p p   (3)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监督性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抽查比对和弄虚作假行为判定执法的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比对不合格时,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span /p p   4.4采用物料衡算法计算的企业VOCs投用量和回收量根据符合相关规定的VOCs 含量检测报告计算,如无法提供有效检测报告或数据,按本办法附件中相应比例计算。无检测报告或数据且办法附件中未列出的,投用物料中的VOCs含量按100%计,回收物料中的VOCs含量按零计。 /p p   4.5计算过程中的系数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获取: /p p   (1)采用本办法附件中的推荐系数,主要来自国内外已有排放系数、行业经验参数。 /p p   (2)采用企业自测并验证可信的系数,需提供系数来源相关资料,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p p   (3)无法采用本办法中推荐系数并且企业无自测能力的,可采用国内外其他相关文献数据,需提供相关文献材料并说明理由,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p p   4.6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去除量应优先采用实测法,以污染物控制设施入口排放量与出口排放量之差表征该时段VOCs实际去除量。 /span 未对其去除量进行实测的,并且可提供资料证明VOCs污染控制设施连续、稳定、有效运行,该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 基础去除率按产生量的30%计。有相应污染控制设施而未能提供监测数据或资料证明其正常运行的,原则上不予认定其去除量。 /p p   五、计算质量保证与验证 /p p   5.1 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执行,确保不同行业和排放环节计算方法、系数、公式选择的正确性。 /p p   5.2 企业应确保工艺流程、原辅料物质信息、处理工艺和集气设施运行操作记录、企业货物购买合同或发票、污染防治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 /p p   5.3公式法中涉及的各类实测参数应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其中设备泄漏检测应符合《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2014)》的要求。 /p p   5.4 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技术规范。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企业在线监控设备应当具有质监部门计量认证证书。原则上企业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分析结果不能作为计算依据。手工监测数据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 次,监测时段和条件应反映企业典型生产工况。 /span /p p   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3/ueattachment/8568ae51-9b55-47d7-a615-f2f860bb9035.doc" 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doc /a br/ /p
  • 北京拟发布餐饮业地标 增加颗粒物和VOCs检测
    p   北京市环保局今天发布《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针对北京市餐饮业污染物排放在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中占比逐步升高,而国标对餐饮业排放标准规定不够细致的现状,北京市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并于近期发布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与国标法相比,北京市地标增加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为代表)、臭味等的排放限制。 /p p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0年后相继发布了饮食业污染排放标准及设备技术规范等,主要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HJ/T62-2001、行业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和《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HJ2526-2012。 /p p   山东省在2006年颁布了山东省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DB37/597-2006,该标准在国标的基础上加严了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提高了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规定了臭气浓度排放限值为70(无量纲),对排气筒出口周围20cm半径范围内有高于排气筒出口的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时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 /p p   上海在2002年颁布了《饮食业油烟快速检测检气管法》 DB31/T287-2002 应用于油烟气排放达标快速检测,便于管理部门开展监督工作。2014年11月,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该标准对国标油烟排放浓度加严到1.0mg/m3,要求餐饮企业安装使用经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油烟净化设备,新建企业应安装使用在认证检验中餐饮油烟去除效率≥90%的设备,去除效率要求统一提高到90%,还规定了臭气排放浓度不能超过60(无量纲)。 /p p   2016年7月,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将油烟排放限值由国标的2.0mg/m3调整为1.0mg/m3,同时将国标对净化设备最低油烟去除效率的要求删除,其他要求与国标相一致。 /p p   深圳市于2017年7月17日发布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该《控制规范》将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由国标的2.0mg/m3调整为1.0mg/m3,对油烟净化设备的去除效率统一提高到90%,增加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为10mg/m3,同时还增加了臭气的浓度限值。该《规范》还规定了可以采用粒子集合光散射法作为等效方法来进行油烟现场和在线监测,对等效监测方法的原理、仪器和设备、采样、监测报告和结果一一做了详细规定。 /p p   按照GB 18483-2001的油烟采样监测方法,油烟监测的技术复杂且要求高。每次现场采样至少需要2名监测人员,餐饮业的排放特点是排放浓度不稳定,排放时间不固定,与客流和点菜类型密切相关 时间上一般均是中午2~3个小时,晚上3~4个小时 每次采样要求在1个小时内采集5个滤筒,实验室对样品分析测试后,编制并报出检测报告一般需要一个星期 这严重影响了监管部门对油烟排放单位的执法效率以及对超标排放单位的管理。除此之外,还有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净化设施的排放浓度不能快速检测,不能及时促进设备的维护改进 二是,每次油烟监测需使用200~250ml的四氯化碳,导致其检测成本较高且已用试剂的二次污染严重(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行业监管部门无法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的净化效果定期监测,最终导致低价的伪劣产品充斥市场。 /p p   北京市地方标准在保留国标原有油烟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颗粒物指标,并采用与环境颗粒物检测方法相同原理的重量法来测试餐饮业排放的颗粒物。 /p p    strong 颗粒物的检测原理 /strong 是采用烟道内过滤的方式,按照颗粒物等速采样原理,使用滤芯采集餐饮排气中的颗粒物,除去水分(自由水)后,由采样前后滤芯的质量差除以采气体积,计算出颗粒物的质量浓度。本方法测量出的颗粒物浓度值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颗粒物的采样仪器的主机与国标法油烟的采样仪器的主机通用,只是将原有装不锈钢金属滤筒的采样头结构改为内置双层滤膜的一体式颗粒物滤芯结构。 /p p /p p   饮服务单位在进行烹饪操作时,油脂和碳水化合物等会氧化裂解产生一定量的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作为光化学烟雾和PM2.5的前体物之一,对大气环境存在一定的污染,对周边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较大,相关投诉较多,因此本标准增加了挥发性有机物作为控制指标之一。 /p p   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不仅对大气环境产生污染,其中的气味物质会影响周边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异味扰民。根据GB14554规定,恶臭污染物的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考虑到餐饮业排放的异味物质组成复杂,为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本标准中餐饮服务单位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按照GB14554恶臭污染物的厂界标准值中新改扩的二级标准限值20(无量纲)执行。 /p p   详情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3b2fb98e-ef4a-4ce3-bc33-6217f327db23.jpg" title=" QQ截图20170912105311.jp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征求意见稿全文: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9/ueattachment/0621124d-7022-41a6-9b6c-f0184edc225e.doc"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doc /a /p p br/ /p
  • 在线监测 标准先行——记CIOAE 2016“在线监测与分析标准规范”专题报告
    p   仪器信息网讯 2016年11月22,CIOAE 2016在国家会议中心开幕。会议为期两天,主办方为与会者呈现了精彩的大会报告及“石油化工在线分析”、“在线烟气分析”、“在线水质分析”、“VOCs排放监测技术与连续监测方法探讨”、“在线监测与分析标准规范”、“综合类”六个专题报告。 br/ /p p   技术当道,标准先行。在仪器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用于分析监测的仪器设备品种繁多,而使用操作不尽相同。标准化工作亟待开展。CIOAE 2016“在线监测与分析标准规范”主题研讨会上,来自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科技大学等多位专家就在线分析仪系统设计、标准体系、通用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3c3ecaf6-9246-425b-9451-16d7ad267d51.jpg" title=" 标准现场.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会议现场 /p p   精彩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3a5934df-8add-4b4f-9498-0ac2e04614c6.jpg" title=" 孙磊.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孙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石油化工在线分析仪系统设计规范 /p p   石油化工在线分析仪系统设计规范的编制原则包括建立系统设计的理念、在线分析仪选型、采样系统设计、环境保护、熟悉工艺、选择适当的防护形式六大方面。《规范》共涵盖八个章节: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采用系统、常用在线分析仪、分析小屋、在线分析仪管理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1527f139-31ef-4201-a4bc-6f6fde8d7041.jpg" title=" 左航.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左航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标准体系 /p p   报告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发展、标准体系、设备标准、系统标准四个方面开展。 /p p   国际上在线监测发展较早,已开发出水、气等多项在线监测系统。我国环境在线监控网的构建始于2004年。截至2015年,全国已实施自动监控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9040个,其中已实施自动监控的废水排放口6602个,废气排放口7435个。 /p p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标准体系涉及8项仪器技术要求和4项安装等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标准共19个,主要的考核指标包括漂移、准确度、精密度、长期稳定性和环境适用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12373b24-b02d-4bbb-99d0-3e1c40396c62.jpg" title=" 张国宁.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张国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我国VOCs排放标准管控方式与监测需求 /p p   VOCs排放标准管控的物质包括两大类:需要单独管控的物质和综合项目。需要单独管控的物质包括三类:第一,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物质,如三甲苯、二甲苯、醛类等;第二,健康毒性大的物质,如苯、甲醛、环氧乙烷等;第三,恶臭物质,如丙烯酸酯、硫醇等。综合项目可采用归总控制,提高效率,分析方法包括物质加和法和综合响应法。报告对两种方法的原理、典型方法、适用性以及优缺点进行了分析。 /p p   此外报告还从现行VOCs排放标准,VOCs控制指标体系,达标评定的要求,VOCs含量检测,检查工艺设计、设备、运行操作要求,有组织排放监测(排气筒),无组织排放监测,核算方法,监测体制等方面分析了如可进行VOCs管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9a00efc1-ac23-4869-9abb-7f412f5a474a.jpg" title=" 李作进.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重庆科技学院 李作进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编写国家标准《在线分析仪器系统通用规范》的几点体会 /p p   报告详述了《在线分析仪器系统通用规范》任务来源、编制经过、编写原则、主要内容及确定依据。《规范》中在线分析仪器系统包括样品前处理系统、在线分析仪器、数据管理系统以及辅助设施四大部分,样品前处理系统又包括样品提取、样品传输、样品处理、废流处置四个方面,辅助设备包括环境防护设施和公用工程设施两方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513f4a1a-a678-456b-b745-f914f325a3ba.jpg" title=" 周鑫.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化学所 周鑫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精密分析在气体标准物质研制中的作用 /p p   报告中介绍了气体标准物质与精密分析包括在线仪器及离线仪器的作用和关系。指出,与传统的分析仪器相比,在线分析仪器具有分析效率高、重现性好、应用广泛的特点,配合在线漂移补偿的方法使用在线仪器进行分析同样能够达到精密分析的要求。 /p p br/ /p
  • 环保部将发四项新标准 严控污染物排放
    环保部近日审议并原则通过锅炉大气污染物、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工业污染物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污染物的排放新标准。   分析人士称,环保行业可以说是近年获得政策支持最多的行业之一,&ldquo 十二五&rdquo 最后两年环保投资有望加速。而相关的概念股值得关注。   环保部表示,为防治大气污染,将对现行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以及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同时,环保部对现行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新纳入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排放的控制要求,严格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恶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环保部还将进一步修改《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   两会: &ldquo 十二五&rdquo 环保投资超5万亿   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日前出席全国人大&ldquo 加强环境保护 建设美丽中国&rdquo 记者会时表示,预计&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全社会环保投入将超过5万亿元。   吴晓青介绍说,&ldquo 十二五&rdquo 前三年,国家环保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每年以2000亿元以上的幅度在增加。2011年,全社会环保投入是6026亿元 2012年是8253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9% 2013年将超过1万亿元。   吴晓青预计,&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全社会环保投入可能要超过5万亿元。这些投入包括了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的投资。其中中央政府的投资,2011年、2012年、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节能环保投资的支出分别为2641亿元、2963亿元、3383亿元,年均增长超过了14%。   吴晓青说,&ldquo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rdquo 实施之后,环保部预测全社会的投入要超过1.7万亿元,今年还要出台&ldquo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rdquo ,这又是一大笔投资。再加上国家&ldquo 十二五&rdquo 已经出台的一些计划和规划,比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等等,预计从2014年起,节能环保尤其是环保的投入还会进一步加大。   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意义重大   近年来,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引起普遍关注,并迅速成长为推动全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兴力量。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的节能环保产业已进入了较高的发展阶段,节能环保产业已成为发达国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据统计,全球环保产业的市场规模已从1992年的2500亿美元增至去年的6000多亿美元,年均增长率8%,远远超过全球经济增长率,成为各个国家十分重视的&ldquo 朝阳产业&rdquo 。美国、日本和欧盟的节能环保产业成为全球环保市场的主要力量。   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节能环保产业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纲要已将节能环保产业列入&ldquo 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rdquo 之一。国发〔2013〕30号文还提出,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在15%以上,到2015年,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进入马年,节能环保及相关产业已经成为广大投资者的热点。与此同时,节能环保类股票也成为了广大证券投资者争相投资的品种。尤为引人注目的是,目前,资本市场正在刮起一场&ldquo 特斯拉&rdquo 旋风,新能源概念股广受追捧。
  • 国产化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助力非道路国四标准实施
    非道路国四排放法规背景及要求HJ 1014-2020《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于2020年12月28日发布,要求从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含560KW)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装用的柴油机,必须符合本标准。标准的发布,为国内非道路机械主机厂设定了闹钟,国四产品的准备正式步入倒计时阶段。该标准是对2014年颁布的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第四阶段内容的补充。相较于原标准,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是增加了车载法检验的限值及检测规程,并对车载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的发展历程2015年9月18日,美国环境保护署指控大众汽车所售部分柴油车安装了专门应对尾气排放检测的软件,可以识别汽车是否处于被检测状态,继而在车检时秘密启动,从而使汽车能够在车检时以“高环保标准”过关,而在平时行驶时,这些汽车却大量排放污染物,最大可达美国法定标准的40倍。该事件导致大众汽车支付罚金以及和诉讼和解金达数百亿欧元之巨,被称之为“排放门”。“排放门”事件导致了各国政府和环保部门对汽车在道路中的实际排放水平高度重视,仅仅在实验室台架上的检测结果已经不被信任。因此专门用于对车辆在实际道路中的排放水平进行检测的设备——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应运而生并得到快速的普及。这种设备可以装在车辆上,随着车辆的实际行驶,实时检测车辆的排放水平,并通过时间积分得到车辆的总排放水平。非道路国四排放法规关于车载法检测的逻辑和意义非道路机械排放及管理现状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是非道路机械的保有量巨大,工况复杂,过载工况非常频繁,实际的排放水平相对于发动机台架试验结果的劣化程度高;二是非道路机械用户分散,移动性较差,现行的GB 36886标准虽然对非道路在用机械的排放进行限定,但是通过类似于汽车年检的监管方式进行I/M管理非常困难。因此,在产品生产准入阶段增加PEMS检测,从源头上对非道路机械的实际排放进行总体管控,同时逐步淘汰国二、国三老旧机型,将逐步扭转非道路机械污染严重的局面。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国产化解决方案湖北锐意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锐意")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665)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专业提供气体成分及流量测量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于环境监测、过程气体监测、智慧计量等领域。基于四方光电核心气体传感技术平台的优势,湖北锐意开发了系列非分光红外(NDIR)、紫外差分吸收光谱(UV-DOAS)、激光拉曼(LRD)、超声波(Ultrasonic)、热导(TCD)、光散射探测(LSD)等技术原理的气体成分流量仪器仪表,产品广泛应用于环境监测、冶金、煤化工、生物质能源等各个行业,在节能减排中发挥重要作用。公司从2005年开始从事汽车尾气及发动机排放检测设备的研发和制造,目前产品已经在发动机厂、高校及科研机构、汽车检测站等领域有广泛的应用。2021年,针对国内急需的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需求,公司快速组织研发技术团队攻关,实现了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的国产化。其中,Gasboard-9805系列是湖北锐意基于自主研发的核心气体分析技术专门针对非道路国四标准开发的一款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图1:湖北锐意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产品特点• 自主研发的核心气体分析技术:红外NDIR技术测量CO、CO2;紫外UV-DOAS直测NO,NO2,精度高;• 模块化设计,使用灵活:GAS模块及PN模块均可单独使用,满足客户不同的测量需求。 • 操作简单,易于使用:操作简单、支持测试过程引导、测试结果的保存以及报告⽣成。• 续航能力强,满足随车测试要求:内置电池,续航4小时以上,无需外加电池,能完成⼀次完整的实际⾏驶污染物排放试验。• 性能优异,满足国标要求: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 1014-2020)标准要求。• 环境适应性好:系统环境适应性好,不受车辆震动、大气压力及环境温湿度变化的影响。图2:湖北锐意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系统配置相较于进口品牌产品,湖北锐意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能够完全满足《HJ 1014—2020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的要求;其核心传感器模块均为自主研发生产,性价比高,极大减轻非道路机械行业用户经济负担;产品操作界面更加人性化、易于上手;皮实耐用,适应非道路机械测量的恶劣工况。图3:湖北锐意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实测现场为推动我国非道路发动机和工程机械的高效低污染研究,实现我国高端尾气测试设备的自主可控及国产替代,除销售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外,湖北锐意还向广大用户提供如下服务:1、为非道路主机厂提供法规及标准的讲解服务;2、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产品上门测试与展示服务;3、产品试用服务;4、提供上门检测服务,并出具检测报告。
  • 中石化承认对雾霾天气有责任 称因国家标准不够
    雾霾天气的数次来袭,将中国的石油企业推上了风口浪尖,而中石化在否认祸首质疑之后,又将矛头指向了国家油品标准。   1月31日,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在京表示,炼油企业是雾霾天气直接责任者之一,但这并非因油企质量不达标,而是我国标准不够,只有北京推行含硫量在10ppm以下的欧Ⅴ,但全国普遍为150ppm的欧Ⅲ,标准不提高,设备改造就上不去。   1月份中国大部分地区多次出现大范围的雾霾天气,北京更是连续四次遭遇侵袭。而雾霾的形成和空气污染的加剧息息相关。监测数据显示,机动车尾气是PM 2.5颗粒的重要来源之一。在尾气的污染物中,以含硫排放物为主。   油品质量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按照我国成品油排放标准,以硫含量来看,京Ⅴ标准硫含量要低于10ppm,国Ⅳ标准要低于50ppm,国Ⅲ标准要求低于150ppm。但据了解,目前除了北京使用了京Ⅴ标准汽柴油,上海、珠三角、江苏等地也实施了国Ⅳ标准油品外,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油品实施的仍是国Ⅲ标准。   而美国、欧洲实施的成品油排放标准硫含量分别是低于30ppm、10ppm。这意味着,北京油品质量与欧洲相当外,大部分地区(国Ⅲ)油品的硫含量确实是欧洲的15倍,是美国的5倍。   在雾霾天气的压力之下,国家开始加快油品升级的脚步,要求自2013年起全国车用汽油需置换至国Ⅳ标准,过渡期至年底12月31日 而从2013年7月起国内流通的国标柴油需全部升级到国Ⅲ标准。   具体来看,国家计划于4月1日起,在海南全省封闭推行国Ⅳ汽柴油。2013年6月底前,在浙江全省封闭施行国Ⅳ标准的汽柴油。另外,从2013年7月1日起,南京市场中石化、中石油下属加油站或全面销售国V标准柴油。上海计划在2013年推行沪Ⅴ标准汽柴油。   “虽然金陵石化炼厂和上海的两家炼厂达到了生产国V标准柴油的能力。但实际推行或遭成本价格上涨的阻碍。从国Ⅲ质量标准升级为国V标准,成本价格将会有大幅提升。如果届时国家不上调国内汽柴油零售价格,油品质量升级的时间或将有所推迟。上海推行国Ⅳ标准汽柴油及南京推行国Ⅳ标准汽油时就曾遇到这个问题。”息旺能源分析报告指出。   中宇资讯分析师高承莎持相同的看法,她认为,除了这个阻碍,市场接受也需要时间。油品升级之后,对应的销售价格上涨,消费者消费负担加大,一定程度上抑制其消费积极性,且高价打压业者操作热情,市场投机性需求也相应减少。从众多因素考虑,国内成品油升级大业仍任重道远,需要各方利益的平衡。(原标题:中石化否认油企质量不达标)
  •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关于发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中国III、IV阶段汽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保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 14762-2008)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保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 14762-2008)进行修改完善。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修改方案的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返回我部科技标准司。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14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纪亮   联系电话:(010)8491399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 14762-2008)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   3.《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 14762-2008)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清华大学(汽车系、环境系)   北京理工大学(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   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发动机厂   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客车制造厂   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一汽四环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   沈阳新光华翔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污防司的意见)
  •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新建两项省内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近日新建立两项浙江省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粉尘测定仪检定装置和烟气采样器检定装置,为浙江省粉尘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提供了技术保证,服务“双碳”建设。 粉尘浓度测量仪是用于测量悬浮在空气中颗粒物质量浓度的仪器,目前国内外所生产的各类测量仪测量方式包括光散射法、β射线法等。粉尘测定仪检定装置实现了粉尘浓度测量仪的量值溯源,保障了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和可靠性,助力于大气环境的科学治理及有效监管。 烟气采样器作为采集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有害成分的专用仪器,在环境监测等方面应用广泛。烟气采样器检定装置保障了烟气采样器测量结果的准确性与一致性,实现了环境污染物的精准监测。 据悉,量值溯源是保障大气环境治理质量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浙江省计量院开展了一系列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计量能力建设及科研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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