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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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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的论坛

  • 湖南省《工业废水锰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2426-2022)解读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工业废水锰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2426-2022)(以下简称《标准》),自2022年9月2日起施行。省生态环境厅分管负责同志就《标准》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相关提问。[b]问:《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b]答:我省锰矿资源丰富、涉矿企业较多,部分锰工业企业存在设备落后、资金投入不足等情况,不合理的锰污染物排放造成区域环境质量恶化等问题。经过多年治理及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已有明显改善,但由于区域本底值较高,锰污染隐患并未完全消除。目前,我省涉锰企业水污染物锰的排放主要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相关标准,存在限值宽松、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管理需求。因此,制定本标准很有必要。[b]问:《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b]答:污染物种类上看,《标准》适用于水污染物锰的排放管理;适用情形上看,《标准》适用于湖南省现有的锰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锰的排放管理,以及锰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锰的排放管理;排放行为上看,《标准》适用于锰工业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锰的行为。[b]问:《标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b]《标准》主要由八个部分组成,包括前言、引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重点考虑了电解锰生产企业、锰矿开采企业和锰渣渣场,同时明确了涉锰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锰排放管理可以参照执行。[b]问:《标准》发布后,与国家和我省的相关生态环境标准如何衔接?[/b]答:目前,国家已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等涉锰污染物排放标准。我省涉锰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锰的排放在《标准》正式施行前,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我省新建锰工业企业自2022年9月2日起,现有企业自2022年11月2日起,应执行《标准》相关要求。当国家相关标准排放限值或管控要求严于《标准》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b]问:《标准》发布后如何实施?答:[/b]《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标准的解读和宣贯培训,组织排污许可证变更,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解决标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锰工业企业是实施《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标准》规定的过渡期内完成达标治理,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未遵守《标准》规定的相关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酚醛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行性分析

    酚醛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行性分析

    上个星期一刚参加完《酚醛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修改意见的会议!这是我为会议准备的一段!不知道来这里参加可不可以! 酚醛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摘要:通过对我公司酚醛树脂工业废水实践处理情况的分析,《酚醛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各项指标是切实可行的。关键词:酚醛树脂 工业废水 排放标准一.制定本标准的重要意义最近环境污染事件平发,如紫金矿业污染、血铅事件等。我们酚醛行业生产企业因废水排放而引发的污染事故及污染投诉也屡有发生。污染事件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存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本标准的实施虽然难度不小,但从长远来看,该标准对于调整我国酚醛行业工业的产品结构,培植具较强技术实力和生产规模的行业龙头企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酚醛工业的良性发展.二.实践分析本标准的可行性 我公司酚醛树脂工业污水处理先后和浙江大学、嘉兴学院,嘉兴当地的环保公司,海盐华强等都合作做,慢慢的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从实际运行来看,要完全达到本标准的要求,也是可以的,但难度也还是有的。现就我公司的污水处理工艺及处理效果做简单介绍。我公司采用延时缩合—水解酸化好氧生物处理工艺。延时缩合就是把高浓的酚醛树脂生产废水泵入缩合反应釜内(如图1),搅拌均匀,取样测其酚、醛含量,然后调整酚、醛的比例,再调节pH,进行加热保温,这是第一次缩合。第一次缩合后酚、醛、COD大幅度下降,控制的好各项去除率均可达到90%以上。第一次缩合后微调酚、醛的比例,进行保温,使COD和酚含量进一步的下降,当达到要求后就可以中和除醛了。中和除醛调pH=10-11,继续加热2-3小时,整个延时缩合就完成了!延时缩合后的水质见表1.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8/201108151546_310341_1616412_3.jpg表1 延时缩合后的水质样品CODcr(mg/L)BOD5(mg/L)TOC(mg/L)B/CP(mg/L)F(mg/L)TN(mg/L)TP(mg/L)1#4305160214260.37244.82.665.7未检出2#41671538——0.36941.52.0110.42——3#45911702——0.37146.3[/al

  • 【分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category ( GB 21906-2008 2008-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2443]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url]

  • 【资料】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Bio-pharmaceutical category ( GB 21907—2008 2008-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生物工程类制药的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2008-08-01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http://www.zhb.gov.cn/tech/hjbz/bzwb/shjbh/swrwpfbz/200807/W020080701337884661101.pdf

  • 【讨论】关于征求《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征求意见稿)等5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法律级别:国家法律 法规状态:制定 有 效 性:现行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制药工业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我局决定制定《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等5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007年11月20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周凤保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征求意见稿)     3、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征求意见稿)     5、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物工程类》(征求意见稿)     7、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物工程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混装制剂类》(征求意见稿)     9、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混装制剂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 【金秋计划】关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肠菌群数的回复

    来信: [font=&][size=16px][color=#4c4c4c]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中的 大肠菌群数是指总大肠菌群还是粪大肠菌群?针对饮用水和废水所对应的项目是否一样?[/color][/size][/font] 回复: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1992)中规定大肠菌群数的测定方法为发酵法,方法来源于《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5750-1985)。GB/T 5750-1985中微生物指标仅有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两种(GB/T 5750在2006年首次修订为GB/T 5750.12-2006,增加了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的检验方法)。据此,GB 13457-1992中的大肠菌群数应为GB/T 5750中规定的总大肠菌群。 近期我部正组织修订《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拟将大肠菌群数修订为总大肠菌群,将污染物名称与监测方法统一。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的微生物项目有6个,分别为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检测指标无粪大肠菌群。因此,《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1992)检测指标均包括总大肠菌群,而不包括粪大肠菌群。 其他行业废水应根据相应标准确定监测项目中是否包括总大肠菌群。

  • 新颁《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现有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对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 咨询建言 |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

    [font=方正黑体_GBK][size=21px]网民咨询:[/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font=&]DB32/939-2020[/font])中表[font=&]1[/font]明确直排限值、表[font=&]2[/font]是污水处理厂限值、表[font=&]3[/font]表[font=&]4[/font]和表[font=&]5[/font]没有规定是直排还是间排限值,像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业涉及特征污染物因子排放[/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间接排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情形,是否要执行该标准中表[font=&]3[/font]、表[font=&]4[/font]和表[font=&]5[/font]相应限值?还是该标准仅适用于直排? [/size][/font][font=方正黑体_GBK][size=21px] [/size][/font][size=21px][font=方正黑体_GBK]办理回复[/font][/size][size=21px][font=方正仿宋_GBK]:[/font][/size][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font=&]1.[/font][/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标准中表[font=&]3[/font]、表[font=&]4[/font]和表[font=&]5[/font]规定为直接排放限值。[/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font=&]2.[/font][/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化工废水间接排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废水中含表[font=&]3[/font]、表[font=&]5[/font]中污染物的,间接排放废水仍应执行表[font=&]3[/font]和表[font=&]5[/font]限值要求;废水中含有表[font=&]4[/font]中污染物的,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是否具备相应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能力确定。如果接纳该生产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具备表[font=&]4[/font]中相应特征因子的处理能力,纳管企业可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协商确定纳管浓度,通过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等方式,明晰双方责任,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如果该污水处理厂不具备相应特征因子处理能力,则应执行表[font=&]4[/font]限值要求。[/size][/font]

  • 【转帖】环保部审议并通过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3月18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部分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意见。  会议认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根据《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等相关规定,制订《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钴、镍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标准确定了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染物控制方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监控要求,合理设置了国家排放标准的实施方案。标准的实施,对于严格规范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保护生态环境都具有积极作用。会议决定,以上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原则通过大广公路蒙冀界至承德段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原则通过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环保核查意见。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张力军、吴晓青、周建、党组成员胡保林,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出席了会议。  机关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转帖】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 4 29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134号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8年5月2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周凤保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http://www.zhb.gov.cn/info/bgw/bbgth/200804/t20080430_121967.htm

  • 【资料】《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菊酯类》(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农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磺酰脲类》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农药工业污染,我局决定制定《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菊酯类》和《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磺酰脲类》两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08年2月29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周凤保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菊酯类》(征求意见稿)

  • 【分享】钒工业污染物排放等3项国家标准发布

    关于发布《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 -2011)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三、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1995)。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望出台国标

    近日,环境保护部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听取2001~2010年中国环境质量状况汇报。  我国是世界上第一焦炭生产国和出口国,不仅资源消耗量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为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引导钢铁、焦炭行业规范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实现节能环保要求,有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现行的《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制定新的更加适用于钢铁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新的排放标准,覆盖了从铁矿石采选、金属冶炼到最终形成产品的全过程环境管理,设置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更加全面,控制要求更加严格,标准中的控制限值也均有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  会议决定,钢铁工业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为首次发布,早在5年前就已征求意见,时至今日才发布。该规定了砖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砖瓦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 《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font]近年来,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部分流域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水产养殖是重要的农业面源之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全国水产养殖业排放化学需氧量66.6万吨、总氮9.91万吨、总磷1.61万吨,分别占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3.11%、3.26%和5.10%,总磷排放量已达到工业源的2倍。水产养殖多紧邻河流,其尾水排水具有排放量大、瞬时集中排放、直接入河等特点,大量养殖尾水未经处理短时间内集中排放将严重影响河流水环境质量。为此,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养殖大省要依法加快制定出台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四川省是我国水产养殖大省,2020年全省水产品产量达到160万吨,但全省水产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装备建设不足。制定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利于规范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监管,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健康发展,对持续改善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font][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二、为什么要制定标准?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font]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引领和推动行业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环境管理手段。目前,我国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已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规标准体系,但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方面仅有《淡水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养殖废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两个行业推荐性标准,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无强制性排放标准。《“十四五”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方案》提出“重点推动地方制修订污水处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餐饮油烟等类型多样、影响复杂的排放源管控标准”。《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提出“规范养殖行业排放监管,制定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三类: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和省政府的相关文件,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十四五”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方案》《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三是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等。[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三、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font]一是分类分级原则。标准按四川省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养殖尾水排放的收纳水域划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保护水域,分别执行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二是适用可行原则。标准主要结合四川省水产养殖业实际情况,标准限值的设定与环境管理目标、行业绿色健康养殖现状、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按分类管控的原则提出管控要求,确保标准的落地性及可操作性。三是突出重点原则。水产养殖尾水中除常规的水污染物指标外,还含有硫化物、抗生素、锌、铜等污染物。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最终确定pH值、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悬浮物等5项指标作为主要控制项目,即便于分析监测和日常监管,又能满足水环境管理的目标需要。[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四、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是什么?[/font]标准主要采用文献查阅、资料收集、实地调研、采样监测、数据分析和意见征集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通过文献查阅和资料收集,充分了解我省水产养殖养殖品种、养殖规模、企业分布等基本情况,为下一步现场调研奠定基础。其次,通过实地调研和采样监测,了解水产养殖业饲养方式、特征污染物、产排特征和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再次,通过前期大量调研和分析监测数据,对掌握的我省19个主要水产养殖市(州)的污染防治水平进行分析,综合研究现有企业在采取相关措施后的污染物消减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确定排放限值。最后,通过征求相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标准文本。[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五、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font]标准适用于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封闭式水产养殖是指在相对封闭的水体开展的池塘水产养殖和工厂化水产养殖方式,但“人放天养”等水质保护型、资源养护型、生态修复型等增殖养殖不在标准适用范围内,流水养殖也不在标准的适用范围内。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及与外界公共水域联通的沟渠的排水行为。养殖单位内部及周边沟渠,包括一些村属的小型沟渠,如果跟外界公共水域不直接连通(比如有闸坝等隔断),则不属于外界公共水域。

  • 【分享】关于发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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