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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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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手册相关的资讯

  • 解读《“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
    p   环境保护部7日公布了《“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记者采访了环保部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对此进行解读。 /p p    strong 减少人为干预监测数据 /strong /p p   环监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制机制上存在“考核谁、谁监测”现象,地方环保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各种考核压力下,行政干预数据质量的冲动较大。 /p p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张远航表示,对个别地方人为干预环境监测数据的现象,需要从制度和环境素质两方面进行改善,保证数据权威性。 /p p   根据要求,到2016年11月底,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事权全部上收至国家,1436个国控站点全部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并委托社会监测机构运行维护。截至11月6日,交接工作已基本完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傅德黔说,明年还将给空气监测站点安装探头。 /p p   strong  建成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控体系 /strong /p p   环监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方案,“十三五”期间环境监测质量力求取得两方面突破: /p p   ——管理方面,通过完善法律规章、转变体制机制、加大质量检查和惩处力度、加强信息公开等措施,保障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评价和考核用国控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以及县域生态考核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满足环境管理需要 /p p   ——技术方面,构建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规范体系(覆盖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以保障质量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可比性和准确性。 /p p   至“十三五”末,全面建成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保障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用数据质量。 /p p    strong 时间表已经明确 /strong /p p   这位负责人说,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和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已基本建成,土壤环境监测网尚在建设过程中。 /p p   方案针对不同要素监测质量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年度工作目标: /p p   一是环境空气:2016年底完成338个地级以上城市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事权上收,建立气态污染物标准溯源体系和颗粒物比对监测体系,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制度,建立数据质控体系及仪器参数变化预警体系。 /p p   二是地表水:2016年底,出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规范性技术文件,制订地表水手工和自动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方案。2017年起,逐步完善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质控技术体系,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p p   三是土壤环境:2016年确定土壤网点位布设方案,启动网络建设。2017年形成基本监测能力,建立土壤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数据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其后不断完善。 /p
  • 环保部印发《“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
    p   2016年11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为“十三五”时期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指导。作为“十三五”工作方案的附件,环保部还同时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明确“十三五”期间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 /p p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十三五”期间,是我国以改善环境质量为重点,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役的关键期。随着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深入实施,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转型对环境监测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自身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p p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首先是体制机制不顺。存在“考核谁、谁监测”现象,地方环保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各种考核压力下,行政干预数据质量的冲动较大。其次,是管理制度急需更新。在事权上收、省以下垂直管理和监测服务社会化等新形势下,监测机构的定位和职责、管理模式等都发生了较大改变,现有质量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此外,监测规范和技术体系尚需完善。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监测方法标准不全,全国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质控体系尚未健全等 实验室前端的采样、样品制备和保存等仍是薄弱环节。最后,是制度规范执行不到位。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数据审核不落实、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p p   因此,环保部出台《“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明确今后一段时间全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和主要任务。同时,针对不同要素监测质量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年度工作目标。其中,针对环境空气,要求2016年底完成338个地级以上城市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事权上收,建立气态污染物标准溯源体系和颗粒物比对监测体系,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制度,建立数据质控体系及仪器参数变化预警体系。 /p p   针对备受关注的空气质量问题,记者了解到,《空气自动监测工作方案》提出了六个方面十四项具体工作措施,以解决新形势新要求和存在的问题。此外,自2012年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已建成1436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2016年9月,启动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工作,截至11月6日,交接工作已基本完成。 /p p   上述环境监测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空气自动监测工作方案》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保障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随着水环境质量监测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我部将不断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促进我国环境监测事业的健康发展。 /p p 附: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7fd70b46-4012-4767-9350-a8f2a6859c26.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 /a /span /p
  • 环保部印发《“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我部组织制定了《“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1日  抄送:机关各部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1月2日印发  附件  “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环境监测事权不明晰,监测制度不健全,标准体系不完善,规范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制约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深入开展。“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和省以下环境监测垂直管理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理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测技术和质控体系,满足环境监测管理需要,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特制订《“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紧密围绕“十三五”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积极构建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规范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法规、行政和技术手段,全面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理顺体制机制。适度上收环境监测事权,完善考核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实现“谁考核、谁监测”,保障监测数据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体系和质控体系,实现环境质量监测活动全要素溯源传递和全过程质量控制,保障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三)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强化外部质量监督,有效规范环境监测活动,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工作目标  2016 年底前,上收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建立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体系和颗粒物比对体系,完善空气质量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建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数据及仪器参数变化评估及预警体系,保障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2017 年,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质控技术体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保障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建立土壤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数据审核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效机制。  2020 年,全面建成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深化信息技术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中的应用,进一步推进监测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保障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评价及考核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权威。  四、工作内容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防止行政干预  1.加快监测事权上收。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实行省以下环境监测垂直管理,加快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近岸海域等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全面建成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网),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第一时间直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环保部门适时上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完善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实现“谁考核、谁监测”,保障用于评价、考核的环境监测数据不受行政干预。  (二)健全管理体系,明确各方职责  2.构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新模式。建立国家与省级环保部门组成的两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模式。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地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省级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分别负责国家和地方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工作。  3.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推动出台《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制订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健全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从业规范,制定环保行业标准样品使用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制度,实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章可循、依法管理。  4.强化国家网运行管理。国家网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采取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维的模式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运维)或流域上下游环保系统监测机构联合监测的模式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地方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采样,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有能力的实验室集中制样、贴标和分析的模式开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网监测数据传输、审核,监控监测仪器的关键参数,国家网运维机构开放通信协议,监测数据与地方共享。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国家网的运维条件保障,不再参与国家网的数据审核。  5.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充分发挥国家环境质量监测质控体系的作用,强化主要环境要素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年组织开展臭氧等气态污染物的量值溯源与传递、颗粒物手工比对工作。每年组织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能力考核。不定期组织开展有证标准样品使用情况调查,组织不同来源标准样品之间的分析比对。组织开展地表水跨界联合监测、比对测试和留样复测等。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随机比对测试机制,组织不同监测单位开展比对测试。  6.加快培育环境监测市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出台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加大人员培训力度,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环境监测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诚信评价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质量信用情况,完善退出机制,积极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不断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完善技术体系,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7.健全环境监测规范体系。加强环境监测规范体系的顶层设计,建立制修订项目库,形成动态更新机制。加快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制修订工作。完善有证标准样品体系。推动部门间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评价技术规范的统一,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评价结果的一致性。  8.构建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由国家环境监测质控平台、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实验室、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组成的三级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国家质控平台设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以及监测质量检查工作。环境保护部在全国遴选若干个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搭建区域质控实验室,负责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工作,向上、向下开展臭氧量值溯源、量值传递和颗粒物比对等工作,进行例行质控检查。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负责建立、运行并持续改进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按规定开展日常维护和监测仪器的检定、校准与量值溯源和比对等质控活动,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9.创新质控技术手段。完善自动监测数据采集和远程质控系统。在实现监测数据一点多发、实时直传的基础上,开发自动监测仪器关键参数的实时采集和传输功能以及水质自动监测仪器远程校准、维护等质控功能,及时发现并减少影响自动监测设备稳定运行的因素。加快建设环境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保存自动监测站内外环境及人员操作情况,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完善手工监测过程质控,探索采样现场和样品运输过程GPS 定位的应用,努力实现视频或图片等记录资料实时上传,形成覆盖手工监测各环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创新监管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和质控手段  10.推进质量管理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由环境保护部主导、第三方参与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导、第三方参与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构建权责明确、协调有序的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权威专家组建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下设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专家组,评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全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11.持续开展监督检查。规范日常监督检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区域质控实验室,组织开展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检查。每年完成一定比例的国家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现场检查,检查结果报环境保护部。强化飞行检查,环境保护部组建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以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结  果和信访举报线索等为依据,不定期组织飞行检查,重点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环境监测信息发布作为质控重要手段,按照“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继续执行环境空气和主要水系重点断面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开制度,大力推进地表水断面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知情权和监督权。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为载体,宣传和解读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政策,畅通建言献策和举报投诉途径,曝光监测数据造假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全社会环境监测质量意识。  (五)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  13.建立质量检查与考核联动机制。明确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在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中的作用,对于地方政府,着重考核环境质量的改善;对于地方环保部门,着重考核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在环境监测质量检查中发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不合格的,该地区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考核适当扣除相应分值;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一票否决该地区该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14.严肃整治不规范监测行为。对监测工作中仪器设备安装不规范、仪器性能测试不合格、仪器维护频次不够、缺少监测质控报告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  15.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建立环保部门与公检法机关联动机制。对于擅自挪动监测点位、修改仪器关键参数、堵塞采样头或采样管路、样品分析和监测报告造假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发现环境监测行为不规范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数据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会环境监测(含运维)机构或监测仪器生产厂商,终止服务合同,列入“黑名单”。对造假行为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  五、能力建设  结合“十三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加强国家质控平台及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核查能力建设,配齐质控仪器设备,完善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在线质控系统、国家网环境监测数据采集和远程控制系统、自动监测站视频监控系统等,提高国家质控能力水平。健全量值溯源与传递体系,提升环境监测质量核查、质控样品分装和标准样品验证能力,满足质量控制工作需要。  六、组织实施  (一)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开展环境监测规范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对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方案,承担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的构建和持续改进工作,直接管理国家网,对地方网进行业务指导。  (三)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质量管理技术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监测和运维工作的机构均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建立完善本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组织开展工作。  (四)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在国家和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运维管理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见附)的有关要求,为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质控水平提供保障。  附:  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  客观、准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是评价、考核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依据。针对当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发展现状  近年来,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截至2014 年底,全国338 个地级以上城市共建成1436 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项目包括颗粒物(PM10、PM2.5)、臭氧(O3)和常规气态污染物(SO2、NO2、CO)三类6 项指标。实现了环境监测数据一点多发、实时传输,实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此外,大部分省(区、市)也建成了地方空气自动监测站,形成了覆盖全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环境空气监测方法标准体系逐步完善,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水平持续提升,基本保证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真实可信。随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快速发展,其运行管理逐渐暴露出质量控制技术欠缺、质量管理手段不足等问题。一是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体系和质控体系不健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体系尚不完善;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臭氧自动监测的量值溯源和传  递体系以及颗粒物比对监测体系;国控站点不同来源标准样品质量良莠不齐,个别站点的SO2、NO2、CO 等气体标准样品的量值偏差过高。二是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体系尚不完善。仪器适用性检测的法律地位不清;缺少配套的适用性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技术规范不完善;缺乏不同区域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比对测试;颗粒物切割效率测试能力不全。三是缺乏有效的对运维机构的监管手段。部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社会运维机构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与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尚待健全;运维人员流动快,业务水平不高,上岗资质欠缺;对社会运维机构的监管办法和处罚手段缺失。四是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需要更新和完善。国家网的运维机制发生了变化,原有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等需要更新,质量管理工作依据需要完善。  二、总体思路  紧密围绕“十三五”环境管理的新要求,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深化内部质量控制,加强外部质量监督,构建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控能力,以技术手段促进质控水平提升。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实现重要参数的实时直传和运维管理的全程监控。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方法标准体系和三级质控体系,国家网和地方网均遵循统一的技术体系,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成立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组建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提供科学支撑。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控制体系  1.构建三级质控体系  依托已具备一定条件、质控能力较强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分区域、分批次建立若干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实验室,构建由国家质控平台、区域质控实验室、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组成的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三级质控体系。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负责编制全国通用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技术文件,制定质控技术方案和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的颗粒物比对、气态污染物量值传递工作。区域质控实验室向上、向下开展量值溯源、传递和比对工作,配合监测总站开展例行质控检查。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建立、运行并持续改进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自动监测仪器的检定、校准与量值溯源和比对工作,按照规定的频次和项目开展日常运维和质控活动。  2.健全颗粒物手工监测比对体系  建立颗粒物手工监测比对体系,通过手工监测(颗粒物监测的经典方法)与自动监测结果的比对,评估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精确度。制定并完善全国通用的颗粒物手工与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建立国家颗粒物滤膜样品库。监测总站统一配发采样滤膜,由区域质控实验室统一编码、称重、平衡后分送至各运维机构,在国控站点开展手工比对。运维机构按要求制定手工比对计划,每月对不同类型城市抽取一定数量的国控站点开展5 天的颗粒物监测手工比对,采样后的滤膜送至区域质控实验室统一称重,比对结果报监测总站。监测总站核算系统误差,制定颗粒物监测质量考核目标。2016 年底前,构建京津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一体化格局,先期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及辽宁中部、山东等“三区十群”地区颗粒物监测手工比对,2017 年上半年,完成1436 个国控站点颗粒物监测手工比对。  3.建成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传递体系  依托监测总站和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以下简称标样所)构建环保系统国家一级臭氧校准实验室,制定臭氧量值溯源/传递有关技术规范、传递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一级臭氧校准实验室每两年参加一次国际溯源比对,每年向区域质控实验室开展一次臭氧量值传递。区域质控实验室每季度向国家网各运维机构开展一次臭氧量值传递。运维机构每季度向国控站点开展一次臭氧量值传递。2016年,监测总站组织完成京津冀、珠三角和长三角“三区”国控站点臭氧的量值溯源和传递工作。2017 年上半年,完成1436 个国控站点臭氧的量值溯源和传递工作。  4.完善SO2 等常规气态污染物的量值溯源传递体系  由监测总站统一采购SO2 等常规气态污染物标准气体,分送至区域质控实验室和各国控站点,用于国控站点自动监测的日常校准和质控考核。各国控站点用于质控的计量器具(流量计、温度计和压力计等)每年须检定一次,并溯源至国家级计量单位。地方网站点的计量器具(流量计、温度计和压力计等)每年须检定一次,并溯源至省级及以上计量单位。  5. 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远程质控系统  监测总站负责建设具备自动校准、主要仪器参数自动获取和数据异常自动报警等功能的远程在线质控系统。2016 年底,完成环境监测仪器厂家开放通信协议,提供关键参数适用范围,统一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系统,将原始监测数据和K 值、灵敏度、流量等关键参数实时直传监测总站,实现关键参数调整全程留痕、数据异常自动报警,实时监督运维机构运维状况。国控站点2017 年底前建成内、外视频监控系统,24 小时不间断监控站点内外环境,降低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数据风险。  6. 强化自动监测仪器的适用性检测和监管  研究建立关于环境空气质量(特别是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手工监测仪器的监管及退出机制,完善监测仪器的适用性检测程序和方法,制订系统的抽检和跟踪抽查计划,督促生产厂家重视每批仪器质量,保障监测结果持续、稳定、准确。规范采样器流量校准与审核流程,开展采样滤膜性能评估、切割器性能评估,逐步解决不同仪器不同方法对监测数据的影响问题。  (二)健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方法标准和规章制度  1.制订《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研究制订《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核查技术规定》《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核查技术规定》和《环境空气臭氧(O3)自动监测标准传递技术指南》《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校准技术要求》。修订《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研究解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主要指标在“不同标准状态下浓度值之间的差异”等有关问题。  2.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站点运行机制及职责分工,明确对点位管理、仪器更换安装验收、日常运行与质控、数据采集与传输、参数调整、数据审核、结果评价与信息发布等关键环节的要求和相应罚则,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三)改革环境监测体制机制  1.加快上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实现“谁考核、谁监测”,保障用于评价、考核的环境监测数据不受行政干预。国控站点全部上收并由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委托社会运维机构运维,运维机构审核监测数据,监测总站进行复核,监测数据由国家和地方共享,地方环保部门保障监测站点运维基本条件,不参与数据生产和审核。省级环保部门适时上收区县等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地方网站点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直接管理,同国控监测数据相互印证、互联互通。国家网和地方网均执行全国统一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地方网须通过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三级质控体系开展6项监测指标的量值溯源/传递和比对工作。  2. 加强对社会运维机构的监管。加强对社会运维机构的管理,明确运维工作内容和要求,细化质控条款。对不按规范和合同要求开展运维和质控的,采取经济措施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运维资格。监测总站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量值溯源传递体系运行情况检查,每年完成20%地级以上城市的国家网站点的现场检查,逐步规范社会运维机构的运维行为。出台社会运维机构监管办法,建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社会运维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加以惩戒。探索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加大对运维机构人员培训力度,规范运维人员的监测行为,提升运维水平和运维质量。  (四)构建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1. 成立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由环境保护部牵头,成立由各有关业务司局、环境监测系统、部直属机构以及中科院、工程院和高等院校等单位专家组成的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国家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向评估委员会开放。评估委员会下设专家组,负责定期评估运维公司对各类监测规范与管理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质控计划实施情况及实施成效等,针对环境空气监测质量及其质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专家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技术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2016年底前,建成环境空气监测数据质量评估专家组,优先开展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长三角地区地级城市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评估工作。  2. 组建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在环保系统内外选取业务精通的环境空气监测专家,组成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为国家网监测质量飞行检查等外部监督管理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监督检查报告。2016年底前,建成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  (五)加大监测质量监管和惩处力度  环境保护部将加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飞行检查力度,重点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运行不规范问题,通报运维机构,并对整改情况实施事后督查。对监测数据造假,证据确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关数据不能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考核排名。对监测不规范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数据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会环境监测(含运维)机构或监测仪器生产厂商,终止服务合同,列入“黑名单”,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强对监测数据造假案件的通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  (六)加强质控能力建设  在“十三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中,统筹考虑构建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在线质控系统,完善量值溯源传递体系,保障区域质控实验室的质控能力,提升环境空气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能力。
  • 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新增VOCs和海域监测
    在315之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正式发布《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与往年相比,今年大气监测将重点关注臭氧和挥发性有机物,水质监测除了常规的地表水监测外,还增加了近岸海域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大气监测:国家网环境空气臭氧监测量值溯源和传递,依托国家环境监测网臭氧一级校准实验室,对空气自动站运维单位和省级站开展臭氧监测和校准设备的一级校准。开展水质氟化物(第1季度)、土壤中有机氯农药(第2季度)、环境空气中VOCs(第3季度)和土壤重金属(铅)(第4季度)监测能力考核,考核范围为地级以上市级站和省级站。  水质监测:近岸海域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对广西近岸海域20~30个站位开展比对监测,由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实施。开展比对项目包括水质每期必测项目(同时开展底质和浮游生物比对监测)。  全文如下: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2016年面向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调整改革新局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一步理顺国家环境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网)质量控制工作思路,以持续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为目标,根据环保部《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环发[2015]176号)和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相关要求,开展国家网监测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1、交叉检查  由总站组织省级站和自动站运维单位,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站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交叉检查。原则上每个城市抽查3-4个站点,检查方式包括核查联网数据、现场检查与考核、查阅资料档案及现场比对等。  联系人:米方卓 联系电话:010-84943217  2、飞行检查  重点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长三角地区,以及近年来质量核查工作中提出的需要检查的自动站,开展城市空气自动监测质量飞行检查。  联系人:姚雅伟 联系电话:010-84943173  3、国家网环境空气臭氧监测量值溯源和传递  依托国家环境监测网臭氧一级校准实验室,对空气自动站运维单位和省级站开展臭氧监测和校准设备的一级校准。  联系人:滕 曼 联系电话:010-84943186  4、国家网环境空气颗粒物手工比对滤膜称量  依托国家环境监测网颗粒物称重实验室,统一采购、称量、发放国家网空气自动站颗粒物手工比对采样滤膜。  联系人:张 杨 联系电话:010-84943046  二、水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1、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开展对国控断面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等项目的水质现场抽测,同时针对现场采样、样品保存、运输、交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内容开展现场检查。  跨省界断面以上下游联合监测的方式,由总站组织上下游两省进行监测。跨省界断面执行外部质量监督,由总站对监测过程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  2、重点流域水质自动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针对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开展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等项目的比对监测工作,同时针对水站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情况、水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日常质控措施实施情况和仪器稳定性及数据准确性开展现场检查。  联系人:刘允 联系电话:010-84943095  3、近岸海域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对广西近岸海域20~30个站位开展比对监测,由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实施。开展比对项目包括水质每期必测项目(同时开展底质和浮游生物比对监测)。  联系人:李俊龙 联系电话:010-84943128  三、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于6-10月份开展土壤监测质量抽查,抽查数量为6-8个省份。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土壤样品管理和资料归档等。  联系人:赵晓军 联系电话:010-84943021  四、生态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选择内蒙古、江苏、浙江、湖北、重庆、四川、云南、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现场检查和典型生态区生态监测质量核查 组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生态监测质量交叉检查。  联系人:董贵华 联系电话:010-84923580  五、城市噪声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省级环境监测站,对6-8个省份的地市级监测站开展噪声抽测工作,每省抽查1-2个城市。抽测工作主要分为现场比对监测、监测数据查阅和仪器管理检查三部分。  联系人:李宪同 联系电话:010-84923563  六、环保系统国家级资质认定与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1、开展黑龙江等20个省级站的资质认定复查(变更)评审。  联系人:冯 丹 联系电话:010-84943273  2、开展湖北等20个省级站监测技术人员和国家网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联系人:柴文轩 联系电话:010-84943268  七、国家网环境监测实验室监测能力考核  开展水质氟化物(第1季度)、土壤中有机氯农药(第2季度)、环境空气中VOCs(第3季度)和土壤重金属(铅)(第4季度)监测能力考核,考核范围为地级以上市级站和省级站。  联系人:滕 曼 联系电话:010-84943186  八、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模式创新  1、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国家网监测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格》的宣贯。进一步完善国家网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实验室能力考核、环境空气臭氧量值溯源和传递和颗粒物手工比对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管理体系等。  2、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络质控系统应用示范  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络质控系统研究与应用示范,实时筛查可疑监测数据,记录异常情况,实现国家网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的在线检查和预警,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监督核查提供依据。  3、地表水自动监测远程质控技术应用示范  选择京津冀等典型地区,开展国控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远程质控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对自动站进行远程质控改造,采用远程质控系统对水质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远程质控,对监测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视和分析,为监测质量监督核查提供依据。  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发文。
  •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noimg/a11d39b8-0e8c-47fa-96d5-83d44cf4943d.jpg" title=" 生态环境部.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p p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加强制度建设 /p p   (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发挥生态环境行业评审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 /p p   (二)加快完善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生态环境部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p p   (三)建立责任追溯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p p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p p   (四)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监测活动不规范、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管。健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联合或根据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统计调查、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比对核查、投诉处理、审核年度报告、核查资质认定信息、评价管理体系运行、审核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方式加强监管。 /p p   (五)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行为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情况的,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p p   (六)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及时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对信用优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严重失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将违规违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p p   (七)加强社会监督。创新社会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12369”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65”受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团体标准等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推动行业自律结果的采信,努力形成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p p   三、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p p   (八)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手段。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强化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法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p p   (九)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的实施方案,建立畅通、高效、科学的联合监管机制,有效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p p br/ /p
  •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障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遥感解译、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涉环境税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工作单位相关场所辐射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范围界定及情形认定,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断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质量管理工作范围】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生态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第四条【工作目标】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构建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行政、执法和技术手段,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为生态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保障。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 【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密。第七条【行业自律】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自律公约、服务标准等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能力评估、业务培训、技术比武、能力验证等活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态环境行业协会的指导帮助,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二章 监测单位与人员基本要求第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能够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报告,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关部门所属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机构,以及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等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的监测单位,是指上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第九条【监测单位的基本要求】监测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匹配的监测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二)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样品)或具有计量溯源性的标准物质(样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不适用标准物质(样品)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方式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结果的可靠性;(三)使用的生态环境监测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设备检定、校准、比对等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保证其量值准确可靠;(四)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使用能满足监测工作需求和质量要求的方法和程序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覆盖全场所、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按规定保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监测全过程原始记录、报告审核记录以及监测任务合同等档案资料,保证监测数据、结果及报告可追溯;(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八)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依法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第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基本要求】监测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岗位,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及必要的实验条件,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保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确认)、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其他监测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监测人员能力确认与日常质量管理;(四)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确保相关标准、规范现行有效;(五)组织或参加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编制质量管理总结及计划。第十一条 【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二)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和考核等;(三)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测单位从业;(四)遵行职业操守,规范日常行为,坚持做到依法遵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第十二条 【持证上岗】监测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持证上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其他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可采取监测单位自行组织、自愿参加行业组织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持证上岗考核。未参加或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应当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第十三条 【诚信公示】凡在本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将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法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服务类别、技术能力范围等诚信信息在海南省社会环境服务机构管理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诚信信息包括:(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情况;(二)监测仪器设备资产台账及仪器设备清单;(三)机构人员基础信息及监测能力;(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五)监测业务活动情况及监测报告清单。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名称、法人性质、营业执照、资质范围、关键岗位人员、机构地址、实验室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变更后30日内在海南省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平台更新公示信息。第三章 质量管理要求第十四条 【监测标准规范】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监测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设施等应满足监测工作及质量管理的要求。第十五条 【质量体系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与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交接、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处理、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第十六条 【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统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完整性、可比性;(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统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分析测试及留样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确保样品质量;(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的标准或自定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并书面征得服务对象同意,监测结果应在本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五)监测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均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不得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六)对外出具报告或数据时,应根据服务对象要求,提供有关样品采集、运输、分析、质控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第十七条 【原始记录保存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开展监测工作的排污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第十九条【运维机构要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样品采集与分析、仪器设备运行、数据交换与传输等方面实施质量管理,确保各类数据在仪器分析及信息传输、发布等过程中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一)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与委托单位就运行维护、设备维修、定期巡检等工作签订有关合同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应保证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并承担法律责任;与委托单位不签订运维合同,但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的,同样承担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法律责任;(二)监测站房及所属采样、分析、数据传输等方面的运维工作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运维机构负责。除运维人员、负责监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员外,未经允许,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站房、不得接触设备、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连接设备、不得干扰样品采集部位及样品传输管路的周边环境;(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站房及所属样品采集及传输设备、仪器分析及数据传递等系统按规范运行;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校准,并做好相关记录;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传输的数据应是准确、不被外界干扰的数字量模式;按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开展校准校验等质量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开展手工比对监测的应由有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手工比对监测并提供比对监测报告;(四)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须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在分析仪、现场工控机、中控平台、数采仪及各级环保监控平台等所有设备上传数据的一致性,不受量程设置、传送距离、传输介质等干扰;(五)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干扰监测站房、采样点位及管路,擅自更换样品分析、数据传输等设备及其它影响计量的部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或其它单位对生态环境质量或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自行运营维护的,按本条规定开展工作。第二十条【监测质量责任】监测单位应当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监测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测的,监测报告对样品所检测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实施自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并对外公开委托信息,核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资质能否满足本单位自行监测指标要求,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营维护责任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干预留痕机制】监测单位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监测数据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出具的监测报告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监测单位及人员对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监测活动,应当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等方式如实、完整记录,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有关上级部门举报;对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检查专家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本地没有实验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加强监测现场核查为主,若有必要赴异地开展实验室核查,应与该机构实验室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协查机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及时共享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督管理信息。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内容】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在本行政区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监测点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样品)、场所环境与人员情况;(二)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等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情况;(三)运维规程、计划和记录;(四)监测方法和监测技术规范的使用情况;(五)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开展盲样考核、比对监测等能力验证。第二十四条【监管职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调查、询问监测单位、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三)查阅、复制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有关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四)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挠和隐瞒。第二十五条【开展执法检查情形】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监测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涉嫌弄虚作假,需开展执法检查:(一)被实名举报且举报人身份得到核实的,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被“12369”、“12345”举报平台反馈且有相应线索的、被举报且明确指出监测报告中弄虚作假线索的;(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检查,发现监测报告或数据存在弄虚作假嫌疑而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馈或转交的;(三)威胁检查人员或无正当理由抗拒检查的;阻挠、拖延不配合检查的;拒绝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四)监测单位拥有的人员、设备、资质等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正在开展的监测活动的。第二十六条【弄虚作假行为界定】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监测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并被查实的,视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一)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点位、设备或其它计量部件的;(二)因人为干扰造成自动监测仪器分析仪、数采仪、各级环保监控平台等方面的自动监测数据明显不一致的;(三)故意断开流量计、分析仪、数采仪等设备的电源、网络,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为零、不变或缺失的。(四)监测仪器设备有电子原始记录和谱图,故意不保存、删改、销毁原始电子记录的。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第二十七条【执法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并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调查程序】对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一)现场检查和立案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采用随机抽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类审批、评审、备案、督察、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有监测单位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日常监测、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监测单位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将问题线索和证据及时移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投诉或举报,或接到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相关程序决定是否移交。受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二)调查取证1.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可按照《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专家,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2.调查过程中需要采样取证的,应由具备相关采样资质的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现场采样,并采取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采样过程。调查和采样过程中须有当事人在场,并要求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采样记录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当事人不在场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请其他见证人签名;3.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证据,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照片、音像、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外,按照不同环节或不同情形,可补充收集下列证据:(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含仪器存储文件或打印记录)、质控措施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现场封存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照片、音像、监控视频等资料;(2)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含仪器谱图和自动存储记录)、质控措施记录、量值溯源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监控视频等资料;(3)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所有监测原始记录、审核记录,以及其他存档资料等书证;(4)机动车排放检测环节弄虚作假:检测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已上传的电子检测报告和本地打印报告、车辆基础数据等资料;(5)自动监测及运维环节弄虚作假: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环保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自行监测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自动监测仪器中存储的数据,以及从仪器设备或数据传输设备上复制备份的数据和依法提取的环境样品等资料。第二十九条【违规惩戒】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监测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函告整改、约见谈话等形式,予以警示。(一)采样、分析等专业技术人员未经上岗培训,未持有相关监测项目合格证书或未经机构内部考核合格;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没有按相关规定办理;违规挂靠监测人员的;(二)监测或运维过程不规范,出具的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运维记录)未能严格执行或错误使用生态环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信息不完整,直接或间接影响最终监测数据(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的;(三)监测或运维能力不满足,技术人员工作经历、监测能力不匹配,仪器设备存在不足或缺陷,环境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或有效维持所开展的监测和运维活动的;(四)质量控制活动不匹配,质量管理体系未建立或不能覆盖监测和运维的全部场所,未能有效执行体系文件要求,质量控制措施不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监测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罚。第三十条【案件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对于省外注册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因弄虚作假被依法查处的,还应当向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察笔录、涉案物品清单,以及监测、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监测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被处罚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第三十二条【结果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息公开的规定,在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对监测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查处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相关责任主体行政处罚结果报送海南省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对外公示。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起草背景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2018年5月11日,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海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秩序,加大对不当干预行为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健全生态环境评价和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明确指出,要健全生态环境评价和监测制度。为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要求,我厅对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形成了《海南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
  • 2012年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方案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站,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各(中心)分站: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继续开展针对国家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的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活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了《2012年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配合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附件: 2012年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方案   为强化国家网的质量管理工作,加快推动面向环境监测各要素的质量管理技术水平的提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开展针对国家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的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一)质量体系例行检查   2012年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例行检查重点为全国环境监测系统相关制度、标准方法和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核查内容包括各监测站的监测方法标准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覆盖情况、人员持证情况、样品流转程序、标准样品管理情况和全程序的质控措施等。   (二)质量体系飞行检查   在不预先通知情况下,组织赴现场检查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情况、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制度落实情况,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的仪器设备运行情况、校准情况和数据审核报送情况。随机抽取城市,全年拟开展不少于12次飞行检查。   (三)监测能力考核   为进一步提高全国环境监测的能力和质量,考察各单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组织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系统的能力考核。以地表水(氨氮、总氮和高锰酸盐指数)、环境空气(二氧化硫)和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和主要气态污染物)等为考核目标,对国家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进行环境质量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的考核比对。   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核查   (一)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规范性检查   参照《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试行)》,针对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保证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仪器设备校准/校验、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保证、现场采样与测定的规范性、污染源基本信息核准及监测数据审核和报告情况等,开展10~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辖区内2~4个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的检查。   (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全面核查与比对抽测   根据2011年及2012年1季度监督性监测结果,针对“十二五”总量减排主要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集中度较高的地区、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较高的地区、重金属重污染和高排放地区和其它环境监管重点关注地区,随机抽取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省级站、地市级站,以及承担地市级站委托任务的区县级站开展全面核查及比对抽测。   三、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   (一)现场抽测   针对渤海南部及黄海北部近岸海域33个国控点,开展海水水质中水温、盐度、透明度、COD、DO、pH、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和活性磷酸盐、硅酸盐、石油类、汞、砷、铜、镉、铅、锌 表层沉积物中粒度、石油类、汞、砷、铜、镉、铅、锌、铬、有机碳、总氮、总磷、硫化物、六六六、DDT、粪大肠菌群、PAHs、PCBs 海洋生物中叶绿素a、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和底栖生物的抽测。   (二)质控检查   由总站和中心站负责,近岸海域各分站、江苏省站和海南省站参加。中心站负责对海峡分站和南海东站开展监测质控检查,总站参加一个分站的检查。渤海东站、渤海西站、黄海分站、江苏省站、南海西站和海南省站分别对本区域内的一个市站进行检查,总站、舟山站和部分分站至少参加2个分(省)站对城市站的检查工作。根据《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检查技术规定(暂行)》要求开展检查。  四、全国城市环境噪声核查监测   抽取邯郸、鞍山、锦州、连云港、淮安、武汉、黄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成都、攀枝花、西宁、渭南、甘南藏族自治州、乌兰察布、周口15个城市,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和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抽测。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针对城市的10个区域网格开展测量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针对城市的10个道路点开展测量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针对城市的1~2个点位(某类功能区)开展24小时噪声监测,或查看点位位置和监测数据。   采用总站抽取监测点位,总站、省站、市站同时对同一点位各自监测的方法。具体抽测时间由总站与相关省市站协商确定,原则上与地方监测站的例行监测同时开展,不另行组织专门监测。   五、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国界河流(湖泊)监督性监测   (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   选取5个城市,针对分析测试方法难度较大或实际监测中出现问题较多的项目进行监督性监测。样品采集与保存参照《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2009)、《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水质 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T 14581-93)、《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等技术规定、规范及各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中对样品采集、保存的要求。由总站负责,相关地方环境监测站配合实施。   (二)国界河流(湖泊)   选取3个断面,针对实际监测中出现问题较多的项目,主要为无机阴离子、营养盐、金属及生物类进行监督性监测。样品采集、保存、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及监测结果评价均参照《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等国家或行业技术规定、规范及方法标准执行。由总站组织并具体实施,相关地方环境监测站配合。
  • 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点发布 增加重金属和固体废物监测
    近日,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发布了 《2015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此文件主要是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而对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的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与去年的工作安排相比,今年值得关注的两点有:   1、重金属监测:国家网环境监测实验室监测能力考核中的主要任务为:开展水中氨氮、苯并[a]芘、重金属(铅)及土壤重金属(镉、砷)监测能力考核,考核范围为省级站和地级以上城市站。可以看出,国家对重金属的监测将加强。   2、危险废物监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的主要任务为:主要根据所选企业的&ldquo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rdquo 附件中的环境监测方案进行抽测,重点选择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和有过超标的项目开展监督性监测。此为新增加的内容,危险废物监测可能会更加重视。   全文如下:   2015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2015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根据环保部《2015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开展针对国家环境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网)成员单位的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抽查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环保系统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与省级监测机构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1、开展上海等32个单位的复查(扩项)评审,其中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将申请首次评审 开展北京等19个单位的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2、试点开展对部分市级监测站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   3、继续开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国家气网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试点。   联系人:冯丹 联系电话:010-84943273   二、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监督核查   1、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和国家城市环境空气直管站质量管理工作   开展对国家气网第三阶段联网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网络运行情况检查,重点针对环境空气监测数据传输、汇总、发布、审核、复核、入库等环节,在联网发布管理、监测数据在线审核及网络建设等方面开展质量管理监督检查,逐步实现远程质控。   开展对国家城市环境空气直管站的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联系人:程麟钧 联系电话:010-84943188   2、飞行检查   对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开展监测质量飞行检查。范围包括京津冀重点区域的自动站以及近年来质量核查工作中提出的需要检查的自动站,主要内容包括:   (1)颗粒物(PM10、PM2.5)现场比对   (2)颗粒物采样流量检查   (3)其他气态污染物(SO2、NO2、CO)准确性考核   (4)自动监测数据传输准确性检查   (5)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检查   注:待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体系构建完成后,同时开展臭氧自动监测质量核查。   联系人:姚雅伟 联系电话:010-84943173   三、国家网环境监测实验室监测能力考核   开展水中氨氮、苯并[a]芘、重金属(铅)及土壤重金属(镉、砷)监测能力考核,考核范围为省级站和地级以上城市站。   联系人:吴晓凤 联系电话:010-84943038   四、各环境要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   1、重点流域国控断面水质抽测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比对监测   (1)开展对国控断面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等项目的水质现场抽测,同时针对现场采样、样品保存、运输、交接以及   QA/QC等内容开展现场检查。   (2)针对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开展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项目的比对监测工作,同时针对水站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情况、水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日常质控措施实施情况和仪器稳定性及数据准确性开展现场检查。   联系人:刘允 联系电话:010-84943095   2、国界河流(湖泊)断面和饮用水水源地监督性监测   (1)根据已开展联合监测的国界断面水质联合监测结果,选取不多于3个断面,从规定的水质监测项目中重点选择超标次数较多、比对监测结果差异较大等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现场比对监测。   (2)根据各地方站能力及水源地的水质状况,选取不多于3个重点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地,针对实际监测中存在问题较多、超标次数较多的项目开展比对监测。   联系人:薛荔栋 联系电话:010-84943111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   主要根据所选企业的&ldquo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rdquo 附件中的环境监测方案进行抽测,重点选择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和有过超标的项目开展监督性监测。   联系人:薛荔栋 联系电话:010-84943111   4、土壤采样和样品实验室测试质控抽查   2015年6-10月份开展土壤监测质量抽查。由总站组织,省级环境监测站参加,地市级监测站做好开展现场抽查和实验室抽检的各项   准备,抽查数量为3-6个省份,每省抽查2个地级市监测站。   联系人:赵晓军 联系电话:010-84923634   5、生态监测质量检查   选择吉林、湖南、安徽、云南、浙江、江苏、海南、宁夏典型生态区进行野外核查进行核查,记录典型生境类型、外来物种入侵、生态灾害点等 组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生态监测质量交叉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数据上报及时性、完整性、影像数据质量检查和矢量图层检查等 选择全国5-6个省份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遥感解译几何纠正、室内解译、数据提取等基本流程和操作、历史生态数据存储和生态监测硬件能力满足工作情况、地面监测数据填写、数据存储、报告内容及工作进度等。   联系人:董贵华 联系电话:010-84923580   6、城市噪声监督性监测   根据各省市历年上报数据质量及总站近几年现场抽测情况,选定北京、天津、鹰潭、吴忠、开封、佳木斯和宁波开展现场抽测比对。   监督性抽测主要分为现场比对监测、监测数据查阅和仪器管理检查三部分。   联系人:魏峻山 联系电话:010-84929743   五、国控重点污染源专项监测质量抽查   1、监测总站每年度制订质量保证工作方案(另文发),根据上年度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和各地区数据上报情况,确定抽查地区   和抽查内容,开展跨省区的质量核查和质控抽测,对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省、市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能力、污染源监测全过程的质控措施及现场监测情况进行检查。   2、各省级环境监测站制定对辖区内各市级站的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方案,通过检查各市级站污染源监测全过程的监测档案资料、同步比对监测、飞行监测,对辖区各市级站的污染源监测开展全方位的质量监督。   3、各市级站应严格按照方法标准、技术规范、排放标准等的要求开展监测,监测全过程严格实施相关技术标准中要求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措施,保证监测结果真实可靠。   联系人:李莉娜 联系电话:010-84923200
  • 《2023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现将《2023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5日2023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全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和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发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质量基础支撑作用,着力增加高质量制度供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守牢安全底线,增进民生福祉,全方位服务高质量发展。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1.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进一步推动资质认定检测能力参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便利机构申请填报,提升技术评审工作效能。深化资质认定扩项、标准变更、场所变更等能力附表、授权签字人附表的电子证照应用,提升机构办事的便利度和满意度。强化研究成果转化,依托课题研究,制定资质认定联合评审、采信和复查书面审查作业指导书,提升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规范性。持续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加强告知承诺方式新设立机构的后续监管检查工作,通过定期通报约谈、联动监管等形式,加大监管力度。2.优化CCC免办工作。严格CCC免办受理审核,加强CCC免办后续监管,服务企业规范高效办理CCC免办证明。突出重点、贴近需求,加强政策宣贯,开展督查检查和业务培训。会同市商务委等部门继续推行CCC免办便捷通道举措,动态调整使用单位名单,持续推动跨境贸易便利化。加强进博会保障服务,做好展前展中认证咨询服务,发挥CCC免办便捷通道作用,为列入CCC目录的进博会入境展品快速发放免办证明,为展品通关提供便利。3.细化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平台”功能,健全专家队伍,提升平台辐射力;以优良实践案例展示、企业现身说法、情景示范等方式,加强提升行动的宣传宣贯。鼓励开展提升行动区域试点申报,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为牵引,促进具有较强集聚效应和代表性的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通过开展优良实践案例评选、实施效果评估等活动,推动各区创新帮扶模式和手段,进一步提升帮扶成效。激励认证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为提升行动提供技术支持,提供专业技术支撑。二、加强行业监管,维护认证检测市场秩序4.加强强制性认证活动监管。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结合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消防产品、车辆、儿童用品、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等强制性认证活动的监管力度,市、区两级组织开展强制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认证活动的规范性以及获证生产企业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及时调查处理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相关认证机构切实加强证后跟踪监督。5.加强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开展认证从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上海品牌”认证等自愿性认证活动专项检查,检查认证活动规范性和获证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开展有机产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严查伪造、冒用及超期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证书等违法行为。加强长三角区域认证监管合作,加大协同检查和处置力度,实现监管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结果共认。各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区域情况,通过专项监督检查、认证活动现场见证、获证产品监督抽查等形式,提升监管工作实效,不断规范认证市场。6.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持续健全多方协同的综合监管机制,持续推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协同监管常态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优势,不断扩大联合监管范围。全面落实风险监测制度,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基层所队开展日常风险监测,重点关注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变化情况以及检验检测活动的合规性,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持续推进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信用等级评价与监管,加强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形成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的监管机制。深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专业领域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重点指标,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实现检验检测各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推广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提高智慧监管水平。7.加强检验检测技术监管和技术帮扶引导。聚焦重点开展能力验证和盲样考核活动,督促提升检测行为规范性、检测数据准确性和检测能力持续符合性。完善检验检测机构综合能力考核工作机制,开展机动车检验、环境监测、食品检测等重点领域授权签字人考核。加强对考核不合格机构、人员的技术帮扶,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召开技术分析会、组织专项补考等形式,提升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按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严格开展现场技术评审。推进《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制定,督促指导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典型引路,以优质服务提升市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8.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百姓关心担心的突出领域,将“严”的主基调贯穿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监管始终。加强监管与执法联动,健全衔接机制,提高违法案件查处质量和效率。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政执法指导协调,发挥市局执法总队专业支队执法优势及各区属地监管职能作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强投诉举报案件处置,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虚假认证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标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行业发展环境和市场秩序。三、深化创新引领,聚力赋能产业发展9.协同推进“上海品牌”认证。加大品牌培育力度,研究制定“上海品牌”培育制度,深化同体育、文旅等部门的品牌培育协作机制,进一步调动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形成各方协同推进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强指导监督,促进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高质量实施“上海品牌”认证工作。加大“上海品牌”认证宣传力度,加强政策宣贯,扩大“上品”标志宣传覆盖面,提升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10.创新实施绿色认证。加强绿色产品认证政策宣贯和培训,加快推进本市绿色产品认证工作,推动绿色认证结果采信,引导绿色采购,营造绿色生产和消费的良好氛围。创新探索绿色服务认证,推动长三角绿色认证联盟发挥平台作用,加强与各行业的互动联通,深入开展调研论证,推动出台一批绿色服务认证标准,会同商务、邮政等部门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率先在餐饮、快递物流等领域开展绿色服务认证试点。11.提升检验检测产业能级。制定出台本市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工作方案,通过聚焦对接产业链升级需求、促进重点产品质量提升、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优化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领域,组织开展试点项目,推动本市检验检测产业能级提升。推动国家质检中心和上海市质检中心的培育建设,完善筹建验收程序和评审标准,完成首批上海市质检中心批准筹建,围绕服务本市“3+6”现代产业体系,提升检验检测产业支撑力、科技创新力、公共服务力、平台带动力。12.深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长三角一体化。联合苏浙皖三省市场监管局夯实和完善一体化协作机制,共同策划并形成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专项年度工作项目,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要求。加强沟通互动,落实牵头任务,主动配合轮值单位开展工作,深化多领域、深层次交流合作,增强工作影响力。联合开展长三角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固化“五统一”工作机制,牵头起草长三角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技术规范》,汇聚区域检验检测技术优势,助力重点产业发展,深化长三角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联合监管,规范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供给。扎实推进长三角绿色认证一体化建设,联合打造“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13.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深化“一带一路”质量认证合作,继续推进自贸试验区“一带一路”技术交流国际合作中心、长三角“一带一路”国际认证联盟建设,拓展服务范围和对象,推动检验检测结果采信与认证机构互认,提高服务进出口企业的能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指导推进“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工作,支持推动认证检测等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认证、检验检测综合服务,携手行业组织,开展“三同”信息服务、宣传推广,助力国内国际双循环。14.加强行业研究和统计分析。构建完善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统计工作体系,优化系统功能,完善报表制度、工作架构,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工作精准度和时效性。聚焦重点领域和难点瓶颈,依托专业力量,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增强对行业发展指引和日常监管的支撑度,为更好服务本市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专业化参考。四、夯实发展基础,提升认证检测服务能级15.完善协同治理体系。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对《关于检查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推动建立检验检测常态化协调工作机制,围绕推动行政审批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数据资源共享、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提高统筹协调效率、形成工作合力。16.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政治建设,把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各项工作中。加强队伍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廉政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队伍。强化责任意识,厘清压实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职责,开展全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执法人员实务培训,提升监管队伍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监管质量和成效。加强对基层执法办案的指导,开展案卷评查,发挥执法典型案例引导作用,有效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加强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和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档案检查,督促提升技术评审机构及评审员的评审工作质量。17.加强行业能力建设。鼓励引导本市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技术研究,增强高品质产品认证、服务认证供给能力和水平。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能力提升建设、中小企业认证政策宣贯,组织管理体系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专题培训。加强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政策研究。持续推进行业稳增长工作,助企纾困解难,推进行业稳步向好发展。18.提高宣传成效。以“世界认可日”“质量月”等为平台,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检验检测创新案例征集、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周、服务认证体验周、绿色产品认证及标识宣传周等主题活动。围绕企业和消费者需求实际,广泛动员各区市场监管局、有关行业组织、机构,开设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策解读、知识宣贯等公益讲座和论坛,组织参观走访、互动体验活动,扩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行业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 总站发布《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用要求(试行)》
    为指导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建立、运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运维质量管理工作,保障环境自动监测数据质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日印发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用要求(试行)》(以下简称《通用要求》)。本《通用要求》参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机构管理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根据国内现有运维机构的现状、能力水平和实际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工作特点而编制,遵循符合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基本原则,从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五个方面,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提出统一要求,适用于对承担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环境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的能力评价,也适用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的自我评价,其他各级环境质量监测网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可参考使用。本《通用要求》的发布,填补了运维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无统一要求的空白,将成为指导各类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建立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导则性文件,成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行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抓手,为保障环境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提供有力支撑。附件:关于印发《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用要求(试行)》的通知.pdf.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4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2024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全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认真落实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拉升服务高线、守牢安全底线、夯实能力基线,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高质量供给服务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深化改革创新,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1.提升“上海品牌”认证影响力。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建立“上海品牌”培育制度,加强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品牌培育工作衔接,推动各区挖掘细分领域龙头企业、隐形冠军等优质企业,纳入“上海品牌”培育池。指导“上海广告节”“上海数据”等品牌项目通过“上海品牌”认证。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沟通协作,在中国品牌日、五五购物节、上海旅游节等重要节点,加大“上品”标志宣传。打造“上品”标志“出海”品牌项目,成立上海品牌国际交流展示中心。加强对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优化制度流程,提高先进性标准供给质量,提升认证活动质效。2.创新推进涉碳类认证。推进快递、会展等行业绿色服务认证团体标准编制及认证试点。鼓励各区加大绿色低碳认证政策支持力度,扩大政策宣贯覆盖面。在部分成熟行业和重点领域探索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示范试点,支撑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加强长三角绿色认证联盟碳信息披露平台建设,与市级碳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制定碳信息披露评级机制,规范涉碳类认证活动。鼓励认证机构加大碳认证技术研发投入,提升对接国际标准、规则及核算方法的专业能力。3.探索推进数字化建设。围绕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建设规划,构建“沪检云”一站式数字化监管服务平台,汇聚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综合查询、智能分析等数据资源,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日常监管和公共服务的智能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结合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发展需求,支持在低压电器等领域开展数字化认证试点,服务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发展。4.做强龙头检测机构。坚持需求牵引、重点突破,在先进材料、新一代移动通讯、汽车芯片、新能源等前沿产业领域加快培育和布局一批国家质检中心和上海市质检中心,完成首批5家上海市质检中心验收,形成高端检验检测集群。5.开展检验检测赋能产业升级行动。开展重点产业链检验检测需求调研,梳理“需求清单”和“能力清单”,绘制产业链检验检测图谱。加强检企供需对接,推动一批标志性合作项目落地,从产业实际和技术需求出发,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同题共答、机遇共享、要素共用、发展共进。6.举办行业创新大赛。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创新主体作用,以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主线,围绕理念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举办首届检验检测行业创新大赛,集中展示创新成果,引导行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7.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聚焦重点领域和社会关切,联合开展长三角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深化“五统一”工作机制,制定长三角绿色产品认证监管工作指引。深化省市、市区合作,健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检验检测机构跨区域一体化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联合开展长三角检验检测认证监督检查,强化检查结果运用。深化“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建设,发布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规范》,深化绿色服务认证创新试点和复制推广,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发布首批绿色认证实施目录,组织评选涉碳类认证典型案例。加强对长三角绿色认证联盟的指导,完善联盟制度,统一绿色服务认证标识。发挥本市头部机构的专业优势,推动长三角电工领域公共数字化平台建设和集成电路电子化学品检测能力提升。8.提升检验检测认证国际化能力。围绕重点出口产品类别开展“一带一路”检验检测国际能力验证,加强检验检测资质、标准和数据结果互认。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一带一路”技术交流国际合作中心拓展辐射范围。加强长三角“一带一路”国际认证联盟建设,主动对接长三角“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社会团体。支持机构积极参与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鼓励质量认证服务“走出去”。编制沿线国家认证信息电子手册,发布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重点出口产品国际认证指南。鼓励国际检验检测认证理事会发挥国际化优势,在认证国际化人才培养、机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大“同线同标同质”宣传,支持第三方机构参与“三同”团体标准制定,率先在照明灯具领域开展“三同”产品认证。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9.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持续优化资质认定许可服务,推进资质认定检测能力参数库建设,拟定参数库管理制度,清晰界定资质认定发证范围。加强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和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档案质量抽查,督促技术评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体系建设。强化技术评审工作交流,及时通报典型问题,切实提升责任意识。深化CNAS联合评审、认可结果采信工作,进一步提高许可服务水平。10.持续优化CCC免办措施。支持浦东新区依托CCC免办管理规定落细落实改革创新举措。争取市场监管总局支持,在全市复制推广CCC免办创新举措。推动与海关及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CCC免办执法监管联动,加强对各区受理审核和后续监管的指导。开展进博认证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展前展中认证咨询服务。11.实施质量认证提升行动。拓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服务平台”功能,发挥专家队伍优势,提升质量问题解决能力。引导认证机构积极为提升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对有困难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认证费用。加强与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动,推动提升行动服务本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引导产业链“链主”企业将上下游小微企业纳入共同质量管理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创建质量认证示范区。鼓励各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开展提升行动,支持“张江机器人谷”等特色产业园区,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提升行动区域试点。联合市消防总队持续推进消防技术服务领域开展提升行动。三、提升监管效能,压实机构主体责任12.严格CCC认证活动监管。结合企业信用风险类别,开展市、区两级CCC认证活动双随机检查,加强汽车、货车、电动自行车、燃气灶具等重点产品CCC认证监管,督促认证机构落实证后跟踪监督责任。加强CC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信息结果的应用,拓展对CCC自我声明企业的监管,完善抽查工作指引。13.加强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管。巩固虚假认证专项整治成果,落实从业机构主体责任,编制认证活动现场见证实施规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新机构资质核查。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重点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有机融合,开展认证从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有机产品认证等专项检查。创新有机产品认证监管模式,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网络销售平台编制有机产品销售领域管理规范团体标准。与市农委联动协作,加强农事活动重点环节监管。14.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强化跨部门联合共治,常态化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提升监管与许可的协同联动。拓展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领域,在相关检验检测细分领域实现“一业一册”“一业一单”“一业一查”,支持区级层面机动车检验机构综合监管“一件事”试点改革。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级分类监管、风险预警管理以及在数字化应用中的课题研究,结合检验检测监管数字化建设,做好相关系统功能设计和开发。加强告知承诺后续监管,从严从重处理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15.强化能力验证基础保障。围绕服务重点产业发展、支撑市场监管工作和提升关键检测能力,聚焦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建筑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开展一批能力验证。扩大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覆盖面,提升关键岗位人员能力。16.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监管与执法联动,强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政执法指导协调,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发挥市局执法总队专业支队执法优势及各区属地监管职能,继续保持打击虚假认证检测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从事认证检验检测活动、虚假认证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标志、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有力维护行业市场健康秩序。四、加强能力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础17.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政治建设,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增强坐不住、等不起、慢不得的紧迫感。结合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要求,加强队伍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依法监管、依规办事,加强基层执法人员、评审员队伍能力建设,编制认证监管执法案例汇编,组织法律法规、实务培训。持续开展案卷评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18.加强行业统计分析和发展研究。健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统计工作体系,优化指标设计、强化统计制度培训,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精准度和时效性。围绕行业发展新动向和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新要求,聚焦重点领域,依托专业力量,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重点领域的行业贡献度研究,探索编制检验检测行业景气指数,加强异常统计指标分析预警,服务行业发展和日常监管。19.加强行业发展政策研究。围绕做大产业规模、做强技术能级、做优产业结构、提升发展效益、打造知名品牌等方面开展政策研究,进一步完善本市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政策体系,优化行业发展生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20.加强行业能力建设。制定《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批筹和监督管理要求。鼓励行业协会、从业机构积极参与认证认可标准和规则制定,加大研发投入,结合国内国际市场需求,提升检验检测认证从业人员能力,加强高端认证人才培养,开展认证技术研究,增强高端认证供给能力和水平。组织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低碳认证、认证机构能力提升、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等专题培训。21.深化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跟踪服务。持续巩固深化行业跟踪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业社会组织等各方的作用,加强对重点机构的走访调研和服务指导,深入了解机构经营情况,切实帮助解决管理运行、能力提质、服务增效等方面的困难,实现全市行业竞争力和营运效益的有效提升。22.提升宣传成效。组织开展“世界认可日”主题宣传,借助“质量月”活动平台,深入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质量认证宣传周宣传活动,充分展示本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成果,彰显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核心价值,不断提升行业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 重金属纳入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监测能力考核 聚光针对发布解决方案
    近日,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发布了《2015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其中水中氨氮、苯并[a]芘、重金属(铅)及土壤重金属(镉、砷)监测能力将纳入到考核范围,说明国家对重金属的监测将加强。 作为国内环保行业监测仪器设备的领导者,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于研发和生产应用于环境中的水、气、土壤、固废等介质中的有机污染物和无机金属元素的在线监测和实验室分析检测仪器设备,十几年来不断地推出新产品新技术以满足环境行业用户的检测需求。 聚光发布国内首台全谱直读型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P-5000以来,聚光科技一直在与环保行业的用户共同协作开发满足行业检测需求的新应用新方法。仪器完美的精密度稳定性,加上强大的全中文分析应用软件系统,为用户带来高性价比、稳定、可靠、高效的全新体验。 聚光科技分析应用中心实验室于2013先后发布了《ICP-5000在土壤污染物检测中的应用》、《ICP-5000测定生活饮用水中28种金属元素》、《离子交换富集ICP-5000测定地表水中痕量铅和镉》、《离子交换-ICP-AES测定地表水中铬形态》等应用方案,完全满足国家标准的检测要求,并为行业用户提供专业的方法指导。聚光科技重金属检测解决方案:生活饮用水中金属元素的检测: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312/s240669.htm地下水中痕量砷、汞和硒的检测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312/s522163.htm地表水中铬的价态的测定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312/s240643.htm地下水中铅和镉的检测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312/s240670.htm土壤中金属元素的检测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312/s255198.htm印染废水中金属元素含量的检测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312/s255194.htm
  •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维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p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生态环境部于2017年12月组织对10个省(区、市)27个地级以上城市51个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以下简称地方站点)开展了运维质量专项检查。在本次检查中发现部分省市对地方站点运维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部分地方站点运维质量不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站点运维和监管工作,提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p p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站点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p p   客观、准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是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数据质量事关政府公信力和环境管理水平。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地方站点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行为,保障监测数据的客观准确、真实可靠。 /p p   二、完善地方站点及周边环境条件保障 /p p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人为干扰干预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行政区域内站点管理措施。按要求制作各站点的警示站牌,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或采样平台20米范围内 坚决取缔影响、干扰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正常运行的设备设施。 /p p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完善站点安全保障措施。采样区域要设立有效护栏,护栏高度以有效保障运维人员安全为准 完备稳压和防雷设施 规范监测仪器线路和管路连接 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保护站房安全。 /p p   三、加强地方站点日常运行维护 /p p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要求运维机构按规范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养护,建立故障报修制度。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监测仪、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分析仪和动态校准仪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校准,确保仪器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用于校准监测仪器的设备(流量计、温度计、气压计)必须经检定校准。 /p p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站点仪器运行异常或数据信息异常的应急处理预案与检修、处理和报告制度。发现仪器处于异常工作状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定期对采样头和采样管道进行清洗,及时或定期更换仪器设备耗材,保持站房内部环境干净整洁,布置整齐。 /p p   四、强化地方站点质量管理 /p p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站点的量值溯源与传递、手工比对、质控考核等工作,按规定做好质控记录,建立原始记录和电子记录档案。加大地方站点运维人员培训力度,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职业操守意识,提高运维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能力,不断完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 /p p   五、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p p   各省级环保部门按照《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地方站点运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部。我部将结合贯彻落实《意见》相关工作部署,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 /p p   联系人:杨嘉玥 /p p   电话:(010)66556824 /p p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p
  • 《科技计划研制技术标准工作手册》发布
    为方便科技工作者更好承担或参与技术标准研制工作,提供技术标准基础知识、方法和工具服务,国家标准委会同科技部、质检总局组织编制了《科技计划研制技术标准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日前已正式发布,这也是落实《&ldquo 十二五&rdquo 技术标准科技发展专项规划》,深化标准化与科技互动支撑的一项重要举措。   自&ldquo 十五&rdquo 时期国家提出并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以来,研制技术标准逐渐成为国家科技计划的重要目标任务,越来越多的科研人员承担或参与技术标准研制工作。为满足广大科技工作者的需求,国家标准委会同科技部、质检总局组织编写了《手册》。《手册》分为基础篇、管理篇、程序篇和方法篇,以图文并茂的方式,比较系统的回答了科研人员在研制技术标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涉及到标准的内涵、标准化的作用、技术标准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科技计划研制技术标准的工作程序等内容。《手册》还列出了与研制技术标准相关的延伸阅读材料,以及标准化相关组织机构联系方式等标准化工作常用信息。广大科技工作者及社会各界均可从科技部、国家标准委官方网站和国家科技计划申报中心网站免费阅读并下载该《手册》。   下一步,国家标准委将与科技部联合开展技术标准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科技工作者标准化意识和水平,提升科技计划研制技术标准工作的有效性。   附件:《科技计划研制技术标准工作手册》.pdf
  • 探讨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摘要: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健康生活的需求。以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实验室为例,通过第三方环境检测实验室真实且准确的数据来掌握生活环境的安全性,进而在各项检测指标的指导下,对生活的环境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主要依据RB/T 214-2017、CNAS CL01:2018及特定领域的特殊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内部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来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其性质偏向于系统化的科学工作,工作流程及内容等较为明确,同时在实际的采样、运输、检测工作过程当中,会出现较多不利的风险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最终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加强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对规范内部检测工作程序、保证检测数据公正科学、赢得客户信赖、检测行业良性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概述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分析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的发展现状,提出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多角度出发,多方面入手,希望能为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建议;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作为具有特殊性质的社会组织,对其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是为了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检测服务时,为委托人提供更好、更全面、更专业的服务,致使最终生成的检测报告具备较强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因此,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不仅是为了满足时代发展过程中人们对高品质生活的需求,同时还为了促使第三方检测行业实现高质量管理、精准检测的可持续性发展,从而在建设过程中,不断提高第三方检测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  一、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以第三方环境检测实验室为例,其主要开展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通过最终形成的环境监测报告,准确掌握社会环境的实际状况,从而针对环境质量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进行较为准确的判断,由此可见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在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当中体现出重要的价值和作用。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在开展检测工作前,需要提前做好各项质量管理的基础准备工作,如质量监控计划制定、检测方法作业指导书的制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及上岗授权、设备及标准物质的管理、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细则的制定及培训、环境条件的监控、样品管理的培训等,从而保证在开展实际检测工作时不会受到部分可控因素的影响,达到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目的。此外,为了确保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的管理体系持续满足监管部门评审准则的要求,同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还需制定内部管理体系文件1级《质量手册》、2级《程序文件》、3级作业指导书、4级技术原始记录和质量记录等文件化管理体系规章制度。通过建立实施和保持以上科学的管理体系制度,为日常检测工作提供指导依据,并不断进行宣贯培训以便技术人员理解和执行,促使各项质量管理措施有条不紊地进行,并且做好可能发生的风险识别与风险消除工作,更好且更全面地保证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在各项检测活动中的公正性、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大多数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目的为,利用科学的方式和方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进一步提高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度,保证检测报告的质量,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检测服务,质量方针和目标得以贯彻执行。  因此,从实际的执行角度来看,可将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细化,分别为实验室质量管理要素和实验室技术管理要素。技术要素中,进一步细化检测标准和规范,首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为基础,在其基础上针对实验室的检测内容和仪器设备等,制定个性化的实验室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将检测人员的各项实验数据和实验操作步骤纳入重点质量控制内容当中。而实验室的质量管理要素则是体现在实验室人员、设备(标准物质)、环境、样品等方面,实验室内部能够影响到最终检测报告质量的因素较多,如人员能力参差不齐、仪器设备精度出现误差、标准物质失效、样品保存不符合要求等等,从而在众多因素影响下,最终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可想而知。所以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意义在于能够及时识别各种影响因素的出现并及时规避或纠正,同时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指导下,实验人员能够不断提高并完善自身的实验室操作能力和水平,从而共同营造出高质量、高标准化的实验室检测氛围,创建高权威性、强公信力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机构。  二、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的发展现状  (一)行业规模较大  目前我国市面上的检测组织和单位主要以外资、国有以及民营三种性质,其中民营检测组织相对较少,多以国家性质检测单位为主,而第三方检测实验室作为公正性质较强的社会组织,是两种相互联系主体以外的客体,由利益联系以外的第三方专门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合同、法律标准开展的检验活动。随着实验室检测领域的多样性,第三方检测机构逐渐演变成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实验检测行业,其中实验室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重要场所和环境,进而开展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的发展相较于国外来说,发展时间较短,但却呈现出较快的整体发展态势,并且逐步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与理解,其中多数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在发展过程中,已经树立了不错的机构形象和社会影响力。因此,积极开展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有助于规范检测工作流程和检测行为,致使实验室检测工作具备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等特点。通过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促进实验室检测的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在发展过程中,实验室技术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素养不足、专业知识储备不够、专业化培训缺乏等问题,从而致使实验室在检测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质量及管理方面的问题,并且由于受到资金的影响,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内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无法做到及时更新和维护,导致最终的检测报告准确性存在一定的偏差,尽管实验室技术人员尽可能地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但是硬件设施的问题是较为直接也很难通过人为的方式进行有效控制。目前我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主要以民营出资进行建设,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或者是经济效益回报较慢,那么就非常容易导致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无法经营下去。所以按照我国该行业的市场情况来看,政府性质的检测机构依旧存在较高的知名度和权威性,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则是缺乏品牌效应,进而多数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在制定未来发展规划时,会将建立企业品牌知名度作为企业未来发展及规划重点内容。  从人员的角度来看,目前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在具体检测工作当中,除了资历相对较老、检测经验较为丰富的老检测技术人员,能够具备与之相对应的工作能力,多数实验室检测技术人员,是不具备单独负责某项检测工作的能力,尤其是对于精度要求较高、仪器设备操作较为复杂的检测工作,非常容易在检测过程中造成一定的误差,从而导致最终检测报告结果的准确性不足。此外,意识上的不足、培训考核流于形式、监督不到位等也是实验室人员常见的问题,致使质量管理无法做到科学高效。  从实验室仪器设备来看,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各种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不符合项,通常情况下与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存在较大的关联性,同时还会直接影响到最终检测报告的质量。假若不对实验室相关检测设备进行全面且仔细的检查维护保养,或者为了降低检测的成本,采用性能次一级的设备,加上后期仪器设备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没有按要求进行检定/校准和维护/保养,或未有效利用校准因子等,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检测数据的准确性,逐渐增加最终检测报告的不准确性。  三、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特性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在建设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特性有哪些,进而才能在制定各项管理体系相关制度时,具有非常明确的方向,保证制定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制度能够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特性主要有五项,分别是:(1)符合性,符合性主要目的是保证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所开展的质量管理工作,不仅在文件化体系和规章制度中符合最高管理的要求,同时还要在实施和记录保存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检测标准来进行;(2)唯一性,在建设质量管理体系时,第三方检测实验室需要将实际的质量管理方针目标与实践过程经验相结合,从而不同领域呈现出不同的质量管理体系;(3)系统性,系统性主要体现在实验室内部组织架构、岗位职责、程序、工作过程以及资源分配等方面,从而实现质量管理体系所有内容相互结合和联系达到管理的目的;(4)有效性,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不仅要满足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CNAS 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及特定领域的特殊要求,同时还应结合机构内部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客户的检测要求,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检测服务。从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5)预防性,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具备较强的风险预防性,及时识别检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因素并控制消除风险或实施改进措施,从而确保检测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安全运营。  (二)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方针和目标  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方针对于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来说,就是确定了实验室的质量宗旨和质量方向,能够体现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公正性以及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策略和方向,一般由机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质量目标是对质量方针的延伸,以提供优质客户服务为基础,分解为量化指标,例如:检验检测报告出具及时率、报告错误率、客户投诉回复及时率、客户满意率等。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全员培训质量方针和目标,确保全员能够准确地理解并执行。质量负责人在年度管理评审会议中将其作为输入材料进行评审,指导未来一年的质量目标。例如:本人所担任的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17)质量管理体系内质量负责人的角色,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工作落实质量目标及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形成检测有关的方法作业指导书文件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基于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相关认可或法规编制而成,包含了所有文件、过程、系统和记录,由《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标准法规、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记录表单等构成。管理体系文件架构层级如下图所示:  作业指导书文件作为管理体系第三层文件,其主要作用是指导检测实验操作流程,方便质量管理人员或监督员有效控制检测实验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一系列影响质量的问题,所以制定一个科学有效的且适用的作业指导书文件,对于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而作业指导书的形成包含检测项目的与适用范围、检测的参数与对应检测标准、检测的步骤与质量控制、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与管理、试剂耗材的要求等,并按照自身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进行编制。  (四)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为了保证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技术人员能够在长期流程化的工作当中持续保持能力,应定期组织技术人员了解和熟悉体系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对特定岗位或操作专门设备的技术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不断更新技术知识,增强质量管理意识。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提高自身的检测技术水平,进而为最终检测报告准确性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时将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通过增加或完善激励制度的方式,激发实验室检测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学习主动性,以此增强人员质量管理问题的预防能力,为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条件。  结束语:综上所述,尽管我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是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行业,但是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管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的发展,从而无法激发出该行业的发展潜力,也就无法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因此,开展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从而在结合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实际建设情况,针对当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内容,开展有效的优化措施,致使检测实验室能够在一次次完善和优化过程中,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充分发挥质量管理体系的作用,帮助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
  • 环保部就《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导则》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0]1248号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导则》。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0年12月2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周羽化 黄翠芳   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联系电话:(010)84934068   传真:(010)8492140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   3.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监测 质量 标准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中心   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部内征求监测司的意见)
  • 2016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手册《色谱耗材采购指南》
    为响应广大客户的需求,迪马科技针对2016 年国家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风险工作手册(化学部分)特整理了《色谱消耗品采购指南》。希望为您节省选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同时为你提供完整的服务保障。如有实验方法开发、色谱条件优化、产品选择、使用方法指导等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633-6690。PS:本采购指南针对手册里主要消耗品而编写,未涵盖的色谱消耗品,欢迎来电垂询!订购电话:400-608-7719 详细方案请点击http://www.dikma.com.cn/Library/index/id/475下载
  •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管理工作总结会议在京召开
    p   2019年2月18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召开了2019年1月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管理工作总结及研讨会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09786d3d-038c-487e-8eff-e7da297f30cd.jpg" title=" 中国环境监测.webp.jpg" alt=" 中国环境监测.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019年1月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管理工作总结会议现场 /p p   会上总站通报了国家水站1月份的整体运维情况及2019年1月水站数据审核存在的问题 水室人员向各运维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就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讲解 水室负责人和项目主管,就运维工作中的细节结合该办法做了详细的指导。 /p p   按照会议日程,平台软件公司汇报了国家地表水自动站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情况,各运维公司对所负责的国家水站运行和维护情况做了总结汇报,汇报内容包括2019年1月水站运维情况及数据有效率分析、手工比对情况及原因分析、履约进展(CMA实验室建设、移动监测车)、存在问题及建议。 /p p   最后总站相关工作负责人提出了2019年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管理的工作重点,对各运维公司的运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对项目前期各运维公司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同时强调要认真做好数据比对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准、全。 /p p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有关工作负责人、相关技术人员,13家运维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共计约5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p
  • “十二五”国家环境监测网将加强监测质量
    关于加强“十二五”国家环境监测网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十多年来,随着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发展,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初步建成了覆盖各环境要素、技术手段多样的国家环境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网”),为政府宏观决策和环境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   随着国家网覆盖范围的逐步拓广,监测技术手段的不断丰富和全社会环境意识的持续提高,面向国家网的质量管理工作与环境监测的现实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集中表现为监测数据可比性、公信力不高,主要问题包括:一是面向环境监测全过程、覆盖各技术手段的质量体系尚未建成,涉及环境监测全过程的管理目标尚未实现,控制指标与评价技术体系亟需完善。二是质量管理基础能力建设严重滞后于监测能力的发展,质控工作缺少设备、物质与技术支持,限制了质量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研究和技术储备不足,面向国家网的质量管理工作还存在监测各领域和各环节研究力度不均衡、质控指标体系不健全、标准样品和质量管理样品体系不完备、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质量控制环节技术研究相对滞后等问题,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缺乏相应的技术理论基础。   根据《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环发[2011]112号),在认真总结国家网质量控制与保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国家环境监测网“十二五”质量控制与保证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促进环境监测日常工作规范化   1.以环境监测系统实验室计量认证、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国家网质量监督检查为抓手,有效促进全国各级监测站全程序质量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形成满足各级监测部门工作要求的全程序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转。通过优化考核形式和程序,强化环境监测关键环节和领域的规范与考核。   2.进一步加强对地表水、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促进各有关监测站制定和完善符合实际工作质量需求的全程序标准作业程序,加强原始记录的管理,为运行考核提供依据。进一步规范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托管站和第三方运营机构的资质管理。   3.鼓励各监测单位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质量控制与评价体系,通过具体质量目标的提升,逐步建立可自我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体系。   二、搭建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监控平台,构架自动监测数据“三级审核”机制   实现基于VPN网络的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和监测站与监测总站的直联。以物联网技术为依托,实现总站、省级监测站对辖区内远程监测设备数据的采集、传输和远程质量控制。逐步实现国家网数据“三级”审核机制,建设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评价、预警与决策辅助系统。   三、开展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促进各级监测站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1.持续利用飞行检查的方式,对承担国家环境监测任务的单位,实施有效的监测质量管理检查。通过强化外部质量控制和监督手段,确保环境监测各项质量管理规定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贯彻落实。   2.对承担国家环境监测任务的单位开展监测能力考核,“十二五”期间考核污染物类别覆盖地表水地表水、空气监测项目,逐步形成国家网监测单位能力考核及评估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国界、省界断面水质联合监测,并强化联合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和考核   进一步加强国界、省界断面水质联合监测,加强对联合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和考核。以跨省界断面联合监测为契机,逐步统一承担联合监测任务的各监测站的分析方法和仪器设备。通过跨国界断面的联合监测,加强国内外的监测分析技术交流。通过建立联合监测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区域监测数据可比和监测技术的共同发展。   五、继续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完善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核查体系   1.持续开展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项目全分析的质量监督。继续开展国控城市噪声、近岸海域监测质量监督抽测,有效利用比对监测、现场抽测等方式,加强数据有效性审核,逐步实现城市噪声自动在线监测。   2.继续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监督抽测,全面开展“十二五”总量减排主要污染物质控样考核和比对抽测,在部分地区试点开展重点行业特征污染物的比对抽测。认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加强数据有效性审核。注重排污口、采样平台的规范化情况检查,提高污染源监测的基本保证条件。   3.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监测采样现场操作等关键环节,开展污染源基本信息完整性、符合性和适用标准的审核与核查,升级、完善污染源监测数据库管理系统,严格规范数据审核。   六、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方法、规范落实检查,严格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贯彻   在全国环境监测系统内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系列活动(即“大贯标”)。进一步促进环境监测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的落实。通过对各级监测站规范、标准落实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专项培训和监测知识竞赛等活动,大力推动环境监测各项标准和规范,特别是新颁布的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和落实,同时加强不同区域间的互动交流,促进环境监测系统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水平全面、共同发展。   七、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投入,稳步提高监测质量控制基础能力   1.进一步加大国家网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专项资金投入,保障国家网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2.进一步加强各级监测站质量管理基础能力建设,根据各级监测站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有针对性地配套相应仪器设备,加强满足各级监测站质量管理需求的能力建设。   3.促进环境监测实验室自动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快建设持证上岗考核、计量认证的自动化管理系统平台,实现持证上岗考核和计量认证的在线申报、审核,系统自动生成考核试题、随机派出专家、在线提交考核报告等。有效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八、创新培训工作模式,保障培训质量   1.以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为依托,开展全国环境监测人员技术培训,逐步完善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严格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培训效果。   2.开展全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业务交流研讨,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专业水平,强化质量管理责任感和使命感。   九、加强质量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实现动态管理   1.加强质量管理技术专家队伍建设,充实专家队伍,完善专家队伍技术结构,特别是自动监测领域的技术专家。加快年轻质量管理人才培养,优化专家队伍年龄结构。   2.广泛吸纳环保系统相关单位和全国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构建满足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需求的、引领新时期环境监测领域发展的质量管理技术专家队伍。   十、加紧建设部环保质控重点实验室,提高质量管理技术水平   加紧开展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明确实验室建设目标。进一步加强各级监测站质量管理基础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全国环境监测系统质量管理装备水平,带动全国质量控制技术研究的广泛开展和充分交流,全面促进国家网质量控制技术不断进步。   十一、进一步开展质量管理科研工作,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体系   1.深入研究环境监测全程序质量控制关键技术,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和污染源在线监测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积极建立质量控制指标、规范和评价体系,为质控考核、比对监测等质控考核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使国内的质量控制技术逐步与国际领先水平接轨。   2.加快开展针对国家网各监测技术手段的质控样品研制。通过与有关单位合作等方式,进一步加大质控样品研发力度,充实质控样品种类,丰富标准样品浓度系列,使质控样品体系逐步满足实验室分析和自动监测各技术手段的日常质控、质控考核、量值溯源等新时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需求。   十二、加紧开展空气自动监测技术研究,构建空气监测量值传递技术体系   研究并建立空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的量值溯源、传递与校准体系,重点开展臭氧分析仪等自动监测仪器的量值溯源、传递、校准方法和技术体系研究,深入开展大气采样设备的流速校准方法研究,为建立健全我国空气环境监测系统质量管理技术体系,丰富完善质量控制技术手段提供技术依据。   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组织实施重点工作。
  • 中国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初步建立
    30年来,环境监测方法从无到有,从没有任何依据和规范,到现在总站参与编写并完成标准规范300多项,环境监测技术的方法体系正在持续完善。   经过30年的发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已经牵头初步建立了我国环境监测的技术体系框架。研究并确立了环境空气、地表水、噪声、固定污染源、生态、固体废物、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的监测路线体系;编制了地表水和污水、空气和废气、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等环境要素的监测技术规范以及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研究制定了地表水水质定性评价、湖泊富营养化评价、沙尘天气分级评价、噪声环境评价、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规定;组织或参与制订了近300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这些标准和方法均由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   总站牵头编写了《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编写了《中国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研究》、《中国环境监测方略》、《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手册》和《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手册》等书籍。这些书籍的出版,标志着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已经基本完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基本健全,为指导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总站正在编制包括降水、土壤、固体废物、生物、放射性、噪声、恶臭、热辐射、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分析方法,尤其是有机污染物、生物监测和连续自动监测的标准方法。   在我国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进程中,总站始终重视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认真开展计量认证、持证上岗、质量控制考核等工作,在普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知识、建立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开展监测技术研究、研发环境标准样品与质控样品、开展质量控制工作检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逐步形成了以技术培训、质控考核和检查为主线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模式,发挥着统领全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作用。   据介绍,“十一五”末期,总站启动了以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为研究方向的环境保护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到“十二五”中期,基本建成国家级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平台,形成量值溯源/量值传递和环境监测仪器校准功能,以及质量控制考核和监督的技术实力。   30年来,总站紧紧围绕我国重大环境问题,积极参与完成重大科研与公益性项目。以《环境背景值研究》、《我国酸雨污染来源、影响及控制对策研究》、《全国工业污染源调查评价与研究》、《中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地图集》等为代表的环境监测科研成果,多次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   目前,总站承担了11项环保公益性行业专项、正在承担4项863课题、水专项1个项目和7个课题、3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课题、3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研究以及一些国家水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研究与示范项目。2009年6月,为支持技术转型,总站设立了技术转型科研项目,确定课题54个,安排经费577万元,这些课题将带动总站转型发展走向深入。   30年来,总站的技术培训工作从无到有,从简单的专业培训班到国际性的研讨会,从单一的站内培训到全国性的技术交流,培训力度不断加大,培训思路不断拓宽,受训人员不断增多。按照“全国监测队伍一条龙”的技术培训目标,总站根据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需求,分层次、分区域、分专题地制订培训计划,并加大了对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2006~2009年,总站组织各类培训班共109期,考核和培训全国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累计11052人(次),为环境监测事业在全国的均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 量体裁衣制定质量管理体系 确保监测数据精准有效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十三五”工作方案》)及《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自动监测工作方案》)并召开专家解读会,使各界深入了解现阶段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量体裁衣制定质量管理体系 确保监测数据精准有效  实际工作中,各省市也积极实践,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形成了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监测体制机制进一步改革创新  作为经济大省,山东污染源数量多,排污总量大,水、气环境复杂,布局比较分散。随着环境监测领域越来越广,监测项目和频次不断增加,原有的监测管理体制机制逐步暴露出一些弊端。  “一方面是监测事权划分不合理,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基本由各级环保部门自行监测上报,‘考核谁、谁监测’,很难避免行政干预。另一方面是省市县各级监测站人员少、监测任务繁重,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环保管理和社会公众需求。”山东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处长张庆伟说。  《“十三五”工作方案》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进行了规定和创新。据了解,《“十三五”工作方案》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近岸海域等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全面建成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第一时间直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谁考核、谁监测”,保障用于评价、考核的环境监测数据不受行政干预。同时,建立国家与省级环保部门组成的两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模式,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国家网运行管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通过这次的机制体制技术创新要解决‘事权不清’的问题,改革以后把受考核的和监测的体系分开了,提供了一个基础性、指导性、规范性的操作指南。”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常务理事柴发合介绍说。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山东省也进行了探索与尝试,率先在全国改革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实行环境质量“上收一级”、污染源“下放一级”管理体制和空气站TO(转让—经营)模式社会化运营机制。  “一上一下”体制改革,即省级负责各设区城市环境质量的监督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下放到各市、县,实现了环境质量管理由“考核谁谁出数”到“谁考核谁出数”的转变。排污单位监管下放各市,让市、县两级主要精力由应付省级考核转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形成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共同加强污染源监管的良好氛围。  空气站TO模式社会化运营机制实行“专业队伍运营维护、专业机构移动比对、环保部门质控考核、政府购买合格数据”的管理模式,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3家运营公司、1家比对公司,负责全省144个空气站的运营和比对工作。与单纯的第三方运营模式不同,TO模式下政府部门把空气站完全转让给第三方运营公司,实行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从此全省17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好与坏,不再由环保部门“自说自话”。  科技保障让监测数据更加精准有效  “现阶段环境保护工作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对监测有了更高的需求和要求,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也让环境监测数据成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改善最关键的环节之一。环境污染治理精准度的提高也需要更新的技术支持。”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院长贺克斌说。  在苏州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平台上,就看到了科技创新的成果。在系统平台上点击报警信息,就可以看到实时的数据报警信息。  “这些报警信息都会通过短信的方式直接发送到运维人员的手机上,让他们及时核查报警原因。核查完成后,一般24小时内要有反馈信息,这些信息可以直接上传至我们的微信群里。如遇到特别复杂的问题,运维人员最迟48小时之内要进行反馈,如果超过72小时还不能解决,就要使用备用机器进行监测。”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自动监测与预警科副科长吕清说。  目前,苏州市范围内已建成125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已广泛应用于每年的太湖、阳澄湖蓝藻预警监测、枯水期水质预警监测、交界断面生态补偿、太湖流域重点断面达标考核等工作。  “从送样开始,直到监测报告打印出来,每个环节都能紧密衔接并可进行追溯,有效保证了监测数据的一致性、逻辑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中间环节带来的人为失误,显著提高了监测质量。”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张仁泉介绍。  除了对水环境质量的监测,江苏省泰州市对于土壤监测质量的保障与质量控制也做到了全过程监管。从分析数据的追溯文件体系、样品保存运输条件保证、内部空白检验、平行样加标检验、基质加标检验、替代物加标检验等每个细节,都成为实验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必不可少的环节。  “为保证产出准确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从根本上杜绝问题数据的出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大气监测室主任段玉森介绍说。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建立了配套的QA/QC体系。该体系包括校准实验室、百万分之一天平实验室、臭氧传递实验室、流量传递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实验室、手工采样实验室和高纯零气系统,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上海还尝试开展了国控点网络运维质量第三方审核,以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质量管理。同时,建立了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区环境监测站和子站运维人员联动的日常空气质量数据审核制度。  独木不成林,百花方为春。《“十三五”工作方案》要求,成立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国家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向评估委员会开放。2016年底前,建成环境空气监测数据质量评估专家组,优先开展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长三角地区地级城市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评估工作。这一举措也得到了许多有关专家的称赞。  “成立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就是把最顶尖的专业人士聚集到一起。不是一次性,而是长期性、经常性地结合国际经验和先进技术对监测数据的质量进行评估,对监测数据的专业性和精准性都有很强的促进作用。”贺克斌说。  多方发力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十三五”工作方案》提出了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的要求。建立质量检查与考核联动机制,明确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在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中的作用。对于地方政府,着重考核环境质量的改善 对于地方环保部门,着重考核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在环境监测质量检查中发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不合格的,该地区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考核适当扣除相应分值 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一票否决该地区该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同时,要求严肃整治不规范监测行为。对监测工作中仪器设备安装不规范、仪器性能测试不合格、仪器维护频次不够、缺少监测质控报告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建立环保部门与公检法机关联动机制。对于擅自挪动监测点位、修改仪器关键参数、堵塞采样头或采样管路、样品分析和监测报告造假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发现环境监测行为不规范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数据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会环境监测(含运维)机构或监测仪器生产厂商,终止服务合同,列入“黑名单”。  山东省就已经依托现有污染源监控系统,采用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对自动监测设备、数据采集传输仪和监控软件升级改造,创新研发的自动监测设备动态管控系统。  动态管控系统具有统一信息采集、统一监控指标、统一设备标准和统一监控平台等特点,实现了自动监测设备工作参数、运行状态和监测数据的“三同时”监控,切断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主要途径,监测设备异常自动报警。  针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在国家和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运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部专门印发《自动监测工作方案》,为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质控水平提供保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傅德黔也介绍了进一步加强数据监测管理的各项方法和手段。  “例如,我们要求明年开始在空气监测站点的周围统一安装摄像头监控,只要有人进入站点区域周围,监控就可以捕捉到,有效避免人为破坏环境监测数据准确性的事件发生。”傅德黔介绍说。  “除了各项制度和技术手段,对破坏环境监测数据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环境意识和环境素质的提升和落实。”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张远航说。
  • 吉林省标准化协会立项《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等15项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根据《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吉林省标准化协会于2023年8月组织企业和专家对《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等15项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审、现批准予以立项。请起草单位严格按照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要求及标委会专家意见,尽快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标准编写,并强化编制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按期完成标准编制任务。 吉林省标准化协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二日附件: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关于《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等15项团体标准立项公告.pdf
  • 《北京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3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北京市环保局近日制定印发了《北京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3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项行动。   行动将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执行情况、在用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等保证环境监测质量的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北京市将对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丰富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解决各种复杂环境监测问题的能力。   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北京市将及时制(修)订、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及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和技术规范,不断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行为。
  • 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
    p   2019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一年,也是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职能整合运转的第一年。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明确了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要点》主要分6个部分,可以概括为“1431”一个统领、四项重点、三个保障、一个附件。 /p p   “一个统领”,是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环评和排污许可工作,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各项任务部署。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上来,并落实到环评和排污许可工作全过程。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做到党建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召开全国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会议,系统谋划、扎实推进“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环评“放管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大数据建设等工作。要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启动《环境影响评价法》全面修改研究,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加强法治保障,并积极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之间以及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 /p p   “四项重点”,一是全面推进“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宏观管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019年要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三线一单”成果发布实施,稳步推进其他19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推进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规划环评及政策环境影响论证工作,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的通知,并完善“三线一单”成果共享系统。 /p p   二是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管理核心制度,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完成磷肥、汽车、水处理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将开展24个已核发行业清理整顿及分类处置工作,推动企业全覆盖。强化实施排污许可证后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许可证核发质量、执行报告报送、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均是抽查重点。生态环境部将全力推进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并加快研究将固体废物、土壤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p p   三是持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强放管结合。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新的环评分级审批目录,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还将进一步优化分级审批管理。要鼓励环评管理能力、水平较高的地区开展环评改革综合试点、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改革试点,支持北京市、上海市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深化环评改革。同时,注重放管结合,制定实施环评和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行动计划,针对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长江经济带和环渤海地区等区域,针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突出的行业,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分领域、有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石化化工、水利水电等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后评价工作。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并加强对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切实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集中予以曝光。 /p p   四是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协调好保护与发展关系。出台煤化工、电镀等行业环评管理报告,研究制定长江经济带“三磷”、油气开采、煤炭等行业环评指导政策,落实七大标志性战役提出的禁止性、限制性产业环境准入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把项目环评准入关,建立并动态调度国家层面2019年拟开工项目、地方重大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等3个台账,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加快审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也将研究制定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等管理规范。同时,《要点》要求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的环评服务指导,要将贫困地区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环评审批台账。 /p p   “三个保障”,一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研究推进大数据应用。做好一网通办,推动实现环评、排污许可管理、登记表备案、自主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等信息共享。在初步建成全国固定污染源的环评许可统一数据库的基础上,实现宏观形势分析,并以“互联网+监管”模式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p p   二是加快建立环评许可技术标准体系,指导文件编制和审批。2019年要完善“三线一单”编制技术体系,制修订《规划环评技术导则 总纲》、产业园区和流域综合规划环评技术导则、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制修订生态、声环境等环评技术导则,制定肥料制造、海洋油气开发等行业重大变动清单,制定汽车、陶瓷等污染源源强核算指南,出台畜禽养殖、家具制造等排污许可技术规范。 /p p   三是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全系统加强行风建设进行专题部署,正风肃纪严防腐败,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增强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打造生态环保铁军。生态环境部将加强对地方环境管理人员的培训支持力度,为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p p   一个附件,是考虑到2019年排污许可工作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要点》配套了《2019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细化方案》作为附件,不仅细化明确了推进年度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部署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强化排污者责任,推进环境管理制度衔接融合、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强化宣传、培训和信息化工作等5个方面18项具体工作,而且明确了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考核要求,强化任务落实。其中,重中之重是开展“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强化证后检查和监管执法,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多要素的“一证式”环境管理。 /p
  • 解读《2010年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今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确定 包括扩大监测范围、加大重金属监测力度等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各项考核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大量的环境监测数据作为依据,同时又要为“十二五”规划做谋划。因此,做好2010年的环境监测工作,意义重大。环境保护部在新年开局就以环办2010年1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2010年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充分表明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2010年环境监测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对2010年环境监测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作为承上启下之年,2010年的监测工作与往年比起来更系统、更全面,也更规范。除了继续推进常规工作之外,一些重点工作也得到了更加重视。   首先,强化了政府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责任。在《要点》开头就明确指出,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方面,是履行环境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   其次,强调要加大环境监测工作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力度。在2010年,国家将进一步加大环境监测立法、政策、制度、规划和能力建设工作的力度,出台《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加快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研究和编制、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以及定期公布重点流域和环保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状况,这一系列举措的实施,将使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作用。   第三,突出了2010年环境监测工作的重点。2010年是“十一五”的收官年,是“十二五”环境监测工作的谋划年,这一年的环境监测工作也因此有了“承上启下”的特点。重点如下:   ——一是环境监测范围的扩大。《要点》里指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CO2等温室气体的监测工作。同时要加强空气中的二氧化硫、地表水中的高锰酸盐指数的监测,根据其浓度变化验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成效”   ——二是着重强调了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要点》强调要“实时发布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以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   ——三是强调了要加大重金属监测工作的力度。《要点》明确强调,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2010年国控企业重点污染源名单》对重金属污染源及其周围环境敏感区域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工作。”切实把重金属污染防治摆在了更加紧迫、更加重要的位置上   ——四是强调要加强国控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要点》明确指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开展国控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组织实施,履行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监督职责”   ——五是突出了要开展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工作。   第四,与以往相比,2010年环境监测工作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为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活动和进一步发挥环境卫星在监测工作中的作用。   在2010年,环境保护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活动。《要点》提出,“各省环保部门要及早组织环境监测参赛队伍,强化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以此激发全国广大环境监测人员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的热情。”   《要点》提出,“卫星环境应用中心要及时无偿给省级环保部门提供环境卫星的遥感数据,加强对遥感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应用的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在‘三湖一库’和重点水体开展水华监测,在重点农区开展秸秆焚烧监测。举办培训班,最大程度上发挥其在环境监测中的作用。”随着环境卫星的上天,环境监测得到了技术上更强大的支持,怎么使遥感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内发挥更大的作用,是2010年环境监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领域。   第五,2010年是“十二五”的谋划之年。因此在2010年的环境监测工作中,编制“十二五”环境监测规划、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也就成为重中之重。在《要点》第七部分“着手编制‘十二五’环境监测规划”中专门提出,各级环保部门要把编制“十二五”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同级环境保护规划当中,确保环境监测工作得以较快发展。另外,还专门提出要加大监测能力建设,各级部门要积极利用中央环保资金,确保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能有坚实的基础。   《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从多方面对2010年环境监测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部署,既有对常规性工作的深化,又有对重点工作的突出,还有对“十二五”监测工作的谋划,为确保2010年环境监测工作的全面完成奠定了基础。
  • 环保部:十三五环境监测工作从两方面突破
    p   环保部环境监测司有关人士指出,《“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是指导今后一段时期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通过该方案的实施,“十三五”期间力求取得两方面突破:一是管理方面,通过完善法律规章、转变体制机制、加大质量检查和惩处力度、加强信息公开等措施,保障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评价和考核用国控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以及县域生态考核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满足环境管理需要 二是技术方面,构建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规范体系(覆盖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以保障质量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可比性和准确性。 /p p    strong 提出具体的年度工作目标 /strong /p p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和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已基本建成,土壤环境监测网尚在建设过程中,结合现阶段我国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监测网络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为实现两大突破,《“十三五”工作方案》针对不同要素监测质量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年度工作目标: /p p   一是环境空气:2016年底完成338个地级以上城市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事权上收,建立气态污染物标准溯源体系和颗粒物比对监测体系,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制度,建立数据质控体系及仪器参数变化预警体系。 /p p   二是地表水:2016年底,出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规范性技术文件,制订地表水手工和自动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方案。2017年起,逐步完善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质控技术体系,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p p   三是土壤环境:2016年确定土壤网点位布设方案,启动网络建设。2017年形成基本监测能力,建立土壤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数据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其后不断完善。 /p p   至“十三五”末,全面建成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保障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用数据质量。 /p p    strong 提出了五大任务 /strong /p p   环保部环境监测司:为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达到上述目标,依据三项原则,《“十三五”工作方案》提出了五大任务,十五条具体措施。 /p p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进国家监测事权上收,稳步推进省以下监测机构垂直管理和国家事权上收工作,实现“谁考核、谁监测”,解决地方环保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理顺体制机制,防止行政干预。 /p p   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一是确定监测质量管理新模式。二是明确国家网的运行模式。三是完善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四是加大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培育力度。 /p p   完善技术体系。一是健全环境监测规范体系。二是构建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三是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四是加强质控新技术的应用。 /p p   创新监管机制。一是推进质量管理第三方监督机制。二是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三是将信息发布作为质控的重要手段。 /p p   严厉查处监测质量问题。建立质控检查与考核联动机制建立环保与公检法的联动机制,对监测数据造假“零容忍”,提高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震慑力。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支持将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写入正在修订的“两高”司法解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支撑。 /p
  • 以《“十三五”土壤环境监测总体方案》为引领 积极谋划2018年土壤环境监测工作
    p   2017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十三五”土壤环境监测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十三五”土壤环境监测做出全面部署。 /p p   新年伊始,监测总站积极响应环保部部署安排,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按照总站“大讨论”活动要求,以《总体方案》的印发为契机,在思考2018年土壤环境监测要点、谋划2018年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同时,针对《总体方案》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进行集中学习和研讨。 /p p    strong 如何拓展土壤监测标准方法体系 /strong /p p   土壤环境监测标准方法是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的重要支撑,《总体方案》提出“以满足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评价标准以及应急监测的需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监测方法体系”。 /p p   相对而言,土壤环境监测方法体系顶层设计不足、标准化程度偏低,加之土壤监测技术难度大,每年列入制修订计划的数量有限,土壤监测工作不仅需要一些精准测试的实验室标准方法,而且需要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污染物快速筛查方法的支持。在支持“十三五”、2017年和2018年土壤环境监测标准方法制修订计划的基础上,2017年总站与多个省级环境监测站携手探索前沿技术,旨在更科学、更有针对性地支撑标准方法制修订计划。现场快速监测或筛选方法是土壤环境监测,尤其是污染场地监测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重要支撑,以现场快速初筛结果为基础,对初筛结果进行研判后再进行更为精准的实验室分析测试,是降低监测成本、解决污染场地污染物快速筛查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问题的关键突破口。在以往的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计划中曾经出现过便携XRF法等适于土壤现场监测的方法,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未能立项,目前我国在这个领域尚属空白。 /p p    strong 如何完善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strong /p p   “全面把控,构建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是《总体方案》的建设目标之一。在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工作中,总站已经建立了“建规则-控过程-设监管-做评价”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近两年的土壤监测实践中,不断深化《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土壤监测)》,编写《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和《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技术规定》 不仅建立了质量管理基本规则,而且通过“采样移动端”突破了野外作业的精准质量控制难点,实现了全过程质量控制和全要素质量监督,并逐步完善工作质量量化考核机制,但是,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的质量控制水平以及量化评价标准,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充实。 /p p    strong 如何推进全国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发展 /strong /p p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是支撑各级政府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根本基础。《总体方案》提出“2020年底前,省级站、省会城市站和有条件的地市级站具备对标监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的重点任务。虽然目前国家网常规监测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常规监测项目均集中在土壤理化指标、8种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指标上,但是,随着土壤监测标准方法的不断发布,需要有一支具备所有监测标准方法监测能力、能出具法律效力数据、且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土壤环境监测队伍,为“土十条”和应急监测及管理服务。 /p p    strong 如何提升土壤环境监测人才队伍技术水平 /strong /p p   《总体方案》提出“加强培训,推进土壤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针对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应如何提升土壤现场采样人员实操能力,提高现场采样环节工作质量,如何拓展培训形式,如何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人员和机构的定期考核评估机制,如何与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相结合,如何发挥省级站技术引领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地市站力量,总站如何发挥技术指导作用,都是需要考虑和逐步落实的任务。 /p p    strong 如何提升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化水平 /strong /p p   近年来,“土壤样品采集管理系统”已经在国家网30米精准采样中初步发挥作用,但是,现有信息化建设水平明显不能满足《总体方案》中“由单一的监测数据向‘人员-布点-采样-制样-测试-质控’融合信息转变”的要求,已经初步建立的建设方案,还需要逐步去落实。 /p p   夏新、陆泗进、姜晓旭和田志仁等人还分享了参加《总体方案》编写中的一些体会。在三个余小时的热烈研讨后,全体党员一致认为,作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和严峻的挑战,应该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三大战役”之一的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全力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做好全国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抬起头来积极谋划土壤环境监测发展,沉下心来钻研学习土壤环境监测技术,真正做到既能高效完成例行规定动作,又能拓展研究领域服务管理需求,不断推动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再上新台阶。 /p p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p
  • 《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专家解读:科技创新与质量管理专题
    2024年3月1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新时代下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指导全国监测系统准确把握《意见》精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组建政策解读专家团队,从多个角度提供专业解读,助力《意见》落地见效。本期围绕科技创新和质量管理两个主题,对《意见》中提出的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并指明实施路径。科技创新篇从科技创新工程支撑监测业务、领域科技促进产学研用、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和多源交流强化多方合作四个维度引领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质量管理篇以质量管理体系设计、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质量管理效能提升三方面为抓手,从国家层面先试先行引导地方直联共享,为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提供坚实的质量后盾。坚持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对科技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赋予了生态环境部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的历史使命和重大责任。科技创新不仅是驱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也是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支撑。《意见》要求强化科技保障,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科技创新工程,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生态环境监测作为生态环境领域战略科技力量,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数智化转型为驱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重大科技需求凝练,积极参与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设计与实施,开展与美丽中国相适应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理论体系研究,强化生态环境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关键技术攻关,加强监测技术科研和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成果从理论走向实践,从实验室走向应用场。为更好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和服务作用,在建设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坚持科研与业务深度融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科技创新工程。 充分了解监测行业发展动态,特别是国际和国内监测技术研究水平和趋势,做到了然于心、有的放矢。聚焦生态环境监测的关键科学问题和业务瓶颈,认真梳理科技创新目标,开展与美丽中国相适应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理论体系研究,强化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关键技术攻关,重点围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扩绿增汇、风险防范等方面加强一体化监测核心技术研究。积极参与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设计与实施,推动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科技创新工程。 二、以开放、协作的理念,打造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科技支撑力量。 广泛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牵头申报大项目,凝练大成果,积极申报高水平科技奖,共建监测装备研发与应用创新基地。通过强强联合,深度参与生态环境领域大科学装置研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创新平台建设。推进实施高层次生态环境监测科技人才工程,培养高水平生态环境监测科技人才,打造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科技力量。 三、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 认真贯彻落实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聚焦生态环境监测重大技术需求,围绕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等,打造“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业务应用”贯通式研发新模式。发挥部属单位、科研院所、省级监测机构技术优势和专家库作用,组织开展重点急需领域监测标准预研究,加快水质自动采样、自动实验室分析系统等先进技术与现行监测标准的衔接,积极推进新技术、新产品测试验证,加强自主创新技术成果产出,促进新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应用。鼓励设立职工创新专项资金,鼓励职工开展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等技术创新活动,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 四、高端引领,打造生态环境监测学术交流大平台。 面向生态环境科技前沿,紧贴监测业务工作重大需求,注重学术交流的质量与实效,不断提高监测行业科技水平。积极搭建以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学术交流会、生态环境监测大家讲坛、监测专题分会场、青年科学家论坛为主的生态环境监测学术交流大平台。持续拓展国际交流渠道,重点加强中日韩沙尘暴、中俄中哈界河水质联合监测、粤港澳等多双边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质量管理数智化筑牢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根基 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离不开监测质量管理的数智化转型,数智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是推动监测的高质量发展,推进监测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意见》在数据质量方面提出明确目标,要建立覆盖全部监测活动的“人机料法环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使全国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准、全得到有效保障。黄润秋部长在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议上也对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做出明确指示。为落实《意见》精神和会议要求,总站将以数智化转型为契机在监测质量管理领域提出体系化、信息化和智慧化的数智化改革方案,提高质量管理效能,保障监测活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一、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化,健全监测活动全方位质量管理机制 当前,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主要围绕实验室监测的CMA,而自动监测等新型监测手段缺乏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目前总站以建立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内部驱动型质量管理体系为目标,实现监测全要素全手段全流程质量控制。一是尽快补齐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短板。以业务流程标准化、规章制度系统化、央地质量一体化为目标,率先启动国控网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带动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网质量体系建设与实施。二是扩展质量管理的深度与广度。一方面,强化对实验室监测和自动监测的“人机料法环测”质量环节管理深度,包括人员能力的动态管理、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关键试剂耗材的性能评价及供应商管理、标准/方法适用性评估、监测点位干扰防范的技防措施等;另一方面,除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外,逐步完成实验室自动监测、污染源自行监测、生态调查、遥感遥测等质量管理体系的统一设计。三是充分发挥科学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业务的引导作用。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 9001)等相关要求,引入如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PDCA闭环管理、过程控制、风险意识等质量管理领域的先进理念,系统分析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过程及主要风险点,实现敏锐筛查异常问题,精准预判潜在质量风险的效果。 二、加强质量管理信息化,推动质量管理数据标准统一与互联互通 当前监测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程度参差不齐,部分地区开展了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和自动监测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但由于质量数据标准化体系不健全,不同信息化系统的监测数据质量难以统一判定,无法开展有效的互联互通。同时,大量的环境监测设备难以满足数智化转型的需要,监管人员获取质量数据较为滞后,无法对监测进度进行实时把控。为解决上述问题,总站以建设统一标准的数智化质量管理通用平台为抓手,促进通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督检查以及行业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应用,为质量数据的互联互通奠定基础。一是推动通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应用。总站正在建设标准化、可复制、可推广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模版,以此作为质量管理全过程控制的基石,推动构建系统内外间、央地间统一的数据架构,打破数据壁垒,形成分布式部署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实现实验室质量数据的全面联网,提高全过程质量管理智能诊断与风险评估能力。二是推动通用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督检查系统建设。以“规范自动监测网络运行”为目标,实现数据异常点位精准识别、人为干扰行为及时报警,监督检查任务智能推送等功能,推动自动监测网络质量体系落实,提高问题发现能力,保障自动监测网络的数据质量。三是开展监测仪器设备数智化改造与在线核验技术研究。通过构建仪器数据采集方法体系,实现仪器监测数据、原始信号和过程参数直联直采,并将仪器分析计算的算法进行统一备案,构建数字孪生模型,实现对现场监测设备的远程在线数据核验,防止监测设备“黑箱”造假,实现对监测仪器设备的穿透式管理。四是推动行业管理系统建设。构建以“审核评价标准化、监管过程精细化、监管方式智慧化”为目标的行业监测活动质量管理评价体系,推动监测技术智能化发展和行业自律,并通过构建分级管理的社会化检测机构监管机制,抓取监测过程信息,对监测过程进行实时的穿透式管理。 三、提升质量管理智慧化,深化质量数据的多元融合、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当前的各类质量管理信息平台对质量数据的分析方式较为单一,利用大数据、AI算法等新技术对多元数据融合分析的能力较为薄弱,质量数据的应用潜能没有被充分挖掘。为提升质量管理的智慧化水平,强化大数据、AI算法、大模型等智能技术的深度应用,从算法开发、数据融合和风险绩效评估提升监测质量管理关键环节效率。一是开发质量管理领域相关算法。重点研发应用监测过程优化算法、行业管理智能分析算法、实验室质量状况与风险预警算法、自动监测网异常数据和人为干扰识别算法等,提升质量管理效能。二是强化多元数据融合。将污染源排放数据、地区环境状况数据、能源使用数据、地区考核排名等多种外部数据与监测数据质量的分析相融合,提升质量风险的识别能力。三是开展质量风险与质量绩效评估。实现质量数据同步实时传输,开发基于过程数据的质量成本、绩效与风险评估算法,分析质量状况与质量风险,具备潜在质量问题预警能力;分析质量成本与质量绩效,形成过程智能诊断与优化方案。 内容转载自“中国环境监测”公众号
  • 环保部:2014年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等任务完成情况一般
    环保部今天透露,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批示。为此,环保部对近年大气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盘点。据环保部介绍,近三年,中央财政共划拨263亿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同时,“大气十条”要求制定的25项排放标准已全部完成 有消息透露,京津冀晋鲁内蒙古6省(区、市)机动车排放控制工作协调小组将于近期挂牌成立。  就263亿中央资金下拨情况,环保部说,2013年,中央财政划拨5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山西获益 2014年,中央财政划拨98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三大区域10省份,除了上述6省份,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大气污染防治得到支持 2015年,中央财政拟划拨115亿元专项资金,目前已分两批拨付106亿元,河南省与上述10省份一起,得到中央财政支持。  除了资金到位外,有关大气污染的标准制定也一直没停。据环保部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年5月,环保部制定并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6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6项标准涉及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无机化学、再生铜铝铅锌等。  这位负责人说,至此,“大气十条”要求制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25项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已全部完成。  此外,环保部还披露了2014年“大气十条”的考核情况。环保部表示,完成情况较好的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燃煤小锅炉整治、煤炭总量控制、油品达标供应、黄标车淘汰等,平均得分率在80%以上。  完成情况一般的任务包括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等方面,以及煤炭洗选加工、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等任务,平均得分率在50%~80%之间。  完成情况较差的任务主要包括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散煤清洁化治理、机动车环境管理、秸秆禁烧等,平均得分率在50%以下。  今年,环保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2014年度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情况进行考核,督促13个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省份采取整改措施。同时,环保部对减排存在突出问题的5个城市实行环评限批,对37家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火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款5.1亿元。  针对包括大气污染在内的环境问题,今年以来,环保部陆续对沧州、承德、临沂、吕梁、无锡、马鞍山等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仅在华北环保督查中心管辖区域,被约谈后,沧州市29名、驻马店市7名、保定市3名、承德市18名,共57名相关主要负责人被批评、警告、免职。  在这一系列强硬措施实施前的2012年冬,我国1/4国土面积、约6亿人受雾霾影响 2013年,平均雾霾天数创52年之最 2014年,大范围雾霾依旧频频造访。
  • 2011年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召开
    2011年2月22日,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海口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0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研究“十二五”期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总体思路,部署2011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中纪委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组长李东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2010年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改革中实现了监管工作快速发展,安全形势总体稳定的目标。保健食品化妆品法规建设有效推进,审评审批更加规范,标准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生产经营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技术支撑能力稳步提升,应急能力不断增强,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宣传培训成效显著,对外交流合作逐步深入,重点问题前瞻性研究工作取得较大进展,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圆满成功。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积累了新经验,为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会议提出了“十二五”时期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总体目标: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法规规章较为完备,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审评审批和日常监管机制逐步完善,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基本形成,技术支撑和风险控制能力显著提升,信息化管理体系和企业信用体系基本建立,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保障工作步入科学监管的轨道。会议明确了未来五年要努力完成十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管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三是完善审评审批制度。四是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五是建立科学的标准体系。六是构建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七是建立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八是建立及时准确全面的监管信息体系。九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督和企业信用体系。十是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会议要求,2011年要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工作。一是要继续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大原料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标准规范制修订力度,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夯实监管基础。二是要以落实责任、提高效率为重点推进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市场准入。三是要通过加强日常监管、推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大力强化生产经营监管,净化市场秩序。四是要通过落实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加强技术监督和风险管理,提升监管效能。五是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会议强调,各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树立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真履行职责,狠抓改革创新、提升工作效率,狠抓落实责任、增强监管合力,狠抓反腐倡廉、开展创先争优,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各项监管任务落到实处。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负责人和国家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新闻媒体参加了会议。   2011年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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