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日用化妆品工业研究院检测

仪器信息网日用化妆品工业研究院检测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日用化妆品工业研究院检测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日用化妆品工业研究院检测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日用化妆品工业研究院检测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日用化妆品工业研究院检测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日用化妆品工业研究院检测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日用化妆品工业研究院检测相关的解决方案。

日用化妆品工业研究院检测相关的资讯

  • 《化妆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化妆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化妆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0年4月1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6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化妆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化妆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广东省轻工业协会   江苏省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   上海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   浙江省日用化学品协会   北京工商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院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   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   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花王有限公司   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北京绿伞化学有限公司   汉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   南方李锦记有限公司   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卓多姿中信化妆品有限公司   丝宝精细化工(武汉)有限公司   中山市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   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   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   强生(中国)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监测司、污防司、环监局、应急中心)
  • 山东省日用化学工业协会立项《点涂类祛痘化妆品祛痘功效人体测试方法》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山东省日用化学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要求,由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牵头的《点涂类祛痘化妆品祛痘功效人体测试方法》团体标准经山东省日用化学工业协会标准化委员会专家立项评审,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并予以公告。请标准起草单位按照《山东省日用化学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严把质量关,广泛听取意见,确保高质按期完成制定任务。同时欢迎与本标准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使用单位等加入标准起草制定工作。 山东省日用化学工业协会秘书处联系方式:联系人:韩 腾电 话:15953113910邮 箱 :sdryhgxh@126.com地 址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80号 山东省日用化学工业协会2024年8月23日
  • 化妆品检测将力推高效液相色谱法
    仪器信息网讯 高效液相色谱法将成为化妆品中多种物质检测的国家推荐标准方法。   2013年7月18日,国家标准委下达了2013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本批计划共计1002项,其中制定799项,修订203项 推荐性标准991项,指导性技术文件11项。   其中有关化妆品的标准有22项,关于检测方法的有20项,涉及的检测仪器包括高效液相色谱、液相色谱-串联质谱、顶空气相色谱等。采用液相色谱法检测仪器有12项。根据计划,这20项标准均为首次制定,也未采用国际标准,计划完成时间除珍珠粉鉴别方法(2014)外,其余为2015年完成。主管部门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归口单位为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13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有关化妆品的标准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标准性质 制修订 完成时间 主管部门 归口单位 起草单位 20130962-T-607 护肤化妆品中克螨特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国家保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等 20130963-T-607 化妆品染发剂中20种染料成分的测定 高效液相测定法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等 20130964-T-607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折光指数的测定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等 20130965-T-607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颗粒度(细度)的测定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等 20130967-T-607 化妆品中吡咯烷酮羧酸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国家保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 20130968-T-607 化妆品中多西拉敏、美沙吡林、曲吡那敏等9种抗过敏药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 20130969-T-607 化妆品中二氯甲烷和1,1,1-三氯乙烷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国家保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 20130970-T-607 化妆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铯-137、铯-134的测定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20130971-T-607 化妆品中己脒定、二溴己脒和氯己定其盐类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等 20130972-T-607 化妆品中克霉丹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等 20130973-T-607 化妆品中硫柳汞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 20130974-T-607 化妆品中氯乙醛、2,4-二羟基-3-甲基苯甲醛、巴豆醛、苯乙酮、2-亚戊基环己酮、戊二醛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 20130975-T-607 化妆品中马兜铃酸A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佰年诗丹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日用化学研究所等 20130976-T-607化妆品中米诺地尔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等 20130977-T-607 化妆品中尿刊酸及其乙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等 20130978-T-607 化妆品中帕地马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等 20130979-T-607 化妆品中无机亚硫酸盐类和亚硫酸氢盐类的测定 滴定法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国家保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 20130980-T-607 化妆品中香豆素衍生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等 20130981-T-607 化妆品中抑汗活性成分的测定 推荐 制定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等 20130983-T-607 珍珠粉鉴别方法 推荐 制定 2014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浙江长生鸟珍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第三届日用化妆品技术研讨会完美落幕
    2016年5月27日,2016年第三届日用化妆品技术研讨会在广州隆重召开。广州绿百草联合奥地利AntonPaar、德国IKA、美国Agilent、德国Merck四大技术厂家,与日化企业同行共同探讨“美丽背后的新技术”。天公作美,悠悠清风徐来,呼唤着已提交预报名的企业同行们,一早便莅临会议厅。签到处一时美女俊男如云,这就是一场拼颜值拼技术的盛会。在会议介绍上,广州绿百草洪总经理就当今日化市场激烈的竞争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优秀的日化研究企业都离不开“匠人精神”,同时介绍了本次会议的主题和超低折扣现场下单优惠。另外,还提及到广州绿百草作为实验室综合供应商,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仪器VIP客户更可享受每月一次上门服务机会,免费提供维护保养。围绕“原料-配方-监控-检测”这一日化产品研究的流程,四大技术厂家分别开始今天的课题。奥地利AntonPaar带来的是“成分来源可靠性的精准测量”,德国IKA的是“配方研发创新的利器”,德国Merck讲解“日化生产企业如何监控微生物污染”,而特意从上海赶过来的美国Agilent技术工程师则讲述“日化产品检测定性定量分析解决方案”。(奥地利AntonPaar两位工程师讲解“成分来源可靠性的精准测量”)(德国IKA工程师讲解“配方研发创新的利器”)(德国Merck工程师讲解“日化生产企业如何监控微生物污染”)(美国Agilent工程师讲解“日化产品检测定性定量分析解决方案”)在会议的茶歇期间,参会人员现场的样机非常有兴趣,纷纷移步到两边摆放的样机处试用了解。(奥地利AntonPaar的样机展示)(德国IKA的样机展示)(德国Merck样机展示及现场提问)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摇一摇、抢红包及名片抽奖三种现代与传统结合的抽奖方式,一阵阵激起现场的浪潮。(一、二、三等级获奖者)2016年是广州绿百草的十周年,自建立以来秉承诚信、高效、公平的原则服务客户。本次与四大技术厂家的合作,不仅是为了本次会议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在以后的日子为广大客户提供更高品质的产品及更专业的技术服务。快乐的时光总是容易过去,本次日化会议在技术的冲击中也步入尾声了。下一年,我们再会!
  • 简智研究院发布《2019保健品和化妆品违禁添加调研报告》
    9月20日,快检界的交流盛会——2019江苏食品安全快检技术暨青年人才论坛在南京人口宾馆举行。本次会议由江苏省分析测试协会主办,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检测中心主任徐春详、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高级工程师肖有玉等业界专业权威人士出席会议并做工作报告。 会议期间,应邀参加此次盛会南京简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殷磊所分享的由简智研究院潜心调研发布的行业调研报告——《2019保健品违禁添加调研报告》和《2019化妆品违禁添加调研报告》,引发业界专业人士的广泛关注。 问题频发,监管薄弱,保化品市场亟待专业监管由于我国对保健品、化妆品的市场监管一直实行的是“重审批,轻监管”的模式,在监管资源的配置上,强调的是事前监管,对事中和事后监管资源明显配置不足,因此保健品、化妆品违禁添加等假冒伪劣问题频发。事实证明,仅仅依靠事前监管并不能解决市场的问题。保健品、化妆品市场的监管力量必须向过程性监管、事后监管倾斜。而要实现常态化监管,必须依托于专业的监管队伍。目前,保化品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多元销售模式,网络销售、电话销售、会议销售、健康咨询等方式层出不穷,经常是“挂羊头卖狗肉”“打游击”,隐蔽性强、流动性大、范围广,特别是在县城和乡镇地区,因此造成执法难度较大,相关抽检监管等工作难以满足需求。此外,不法分子为了躲避监管检查,经常会选择新型物质添加进保健品和化妆品中。近年来,相关部门查获的违禁产品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物质,这对监管部门检测的方式方法、快检技术及监管政策、文件、方法标准都有了进一步的完善要求。 全面调研,权威数据,保化品行业违禁添加报告针对目前亟待加强专业监管的保化品行业违禁添加问题,简智研究院秉持着用科技守护美好盛会的社会责任感,敏锐地意识到全面深入研究保健品和化妆品行业违禁添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因此发起全方位的深度调研。凭借着对保化品检测行业深耕多年的丰富经验,和起草两项国标的行业影响力,在多方专业渠道的资料获取、海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后,简智研究院撰写并发布了《2019保健品违禁添加调研报告》和《2019化妆品违禁添加调研报告》,就关于保化品违禁添加的以下重要问题等做出了客观、深度的论述:目前我国保健品和化妆品市场现状如何?有哪些保化品市场监管政策?关于保化品名称的规定与要求有哪些?相关的保化品违禁添加详细情况又是如何?有哪些常见的非法添加剂类型?目前有哪些相关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和侦查?̷̷ 《2019保健品违禁添加调研报告》和《2019化妆品违禁添加调研报告》紧跟时代,案例丰富,内容翔实,价值重大,意义深远,是全面剖析保化品行业违禁添加的专业报告。同时,该报告的发布也体现了作为本土拉曼光谱快检品牌的代表,简智不仅在技术上不断引领技术创新,而且更以宏大的视野与格局,践行着引领行业健康有序监管的使命。 关于简智研究院: 简智研究院是简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设立的光学研究机构,旨在依托简智先进的科技化产品、丰富的案例、海量的数据,围绕光学快检仪器产业发展的聚焦问题,以开放、合作、共创、共享的研究平台,汇聚业界顶尖学者、机构,共同推动国产仪器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报告中所引用的数据均来自权威机构公开发布的信息,简智研究院对此做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为读者提供系统性的数据汇总和统计。伴随着时代的变革,简智研究院将持续推出面向仪器产业的数据和报告,为学术研究、产业发展和政策制定提供有力的研究支持。
  • 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委员会成立
    国家食药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   2011年11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来自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等单位的180名专家出席并接受了聘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到会讲话,并为受聘委员颁发了聘书。   边振甲副局长首先分析了当前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及面临的形势,肯定了近年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阐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安全专家委员会的重要意义,强调了安全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要求安全委员会及各位专家要认真履行好职责,为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做出新的贡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边振甲副局长在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上讲话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顾问 孙宝国 应用化学 院士 北京工商大学 2 顾问王永琰 中医药 院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蔡瑞康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顾问 秦钰慧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顾问 闪淳昌 应急管理 国务院参事/教授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主任委员 孙有富 卫生化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 7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物检验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8 副主任委员 刘 玮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9 副主任委员 徐 良 配方/工艺 教授级高工 北京日化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董关鹏 应急/新闻 所长 清华大学 11 副主任委员 李 波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2 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秘书长 张庆生 药物检验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4 委员 李 江 法学 研究员 中兆律师事务所 15 委员 周汉华 法学 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16 委员 马鹏程 天然药物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17 委员 石 钺 植物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8 委员 王万绪 日用化学 教授级高工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19 委员 董银卯 化妆品与生物技术 教授 北京工商大学 20 委员 刘正平 有机化学 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 21 委员 弓振斌 分析化学 教授 厦门大学 22 委员 关勇彪 毒理学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23 委员 朱 英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4 委员 曹玉华 分析化学 教授 江南大学 25 委员 张金兰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26 委员 王学民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27 委员 马 琳 儿科学 主任医师 北京儿童医院 28 委员 宋 坪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29 委员 周灯学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0 委员 郑锦其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福建省卫生监督所 31 委员 阎中集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辽宁省卫生监督所 32 委员 董树芬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33 委员 曹光群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江南大学 34 委员 郑彦云 包材与容器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5 委员 曹 进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6 委员 陈西平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7 委员 崔生辉 微生物 副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名单 序号 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李 波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 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副主任委员 刘 玮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副主任委员 徐 良 配方/工艺 教授级高工 北京日用化学研究所 5 副主任委员袁 韧 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 秘书长 张庆生 药物检验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7 委员 高 申 药剂学 教授 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 8 委员 钟晓明 中药学 教授 浙江中医药大学 9 委员 董银卯 化妆品与生物技术 教授 北京工商大学 10 委员 刘正平 化学 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 11 委员 郭宝华 化学 教授 清华大学 12 委员 甘志华 化学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13 委员 谢剑伟 分析化学 教授 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14 委员 朱 英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5 委员 张金兰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16 委员 白 桦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17 委员 方继辉 分析化学 副研究员 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8 委员 江英桥 化学 研究员 广州市药品检验所 19 委员 董树芬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20 委员 曹光群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江南大学 21 委员 石 钺 植物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2 委员 关勇彪 毒理学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23 委员 徐海滨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4 委员 徐兆发 毒理学 教授 中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25 委员 张宝旭 毒理学 教授 北京大学毒理学系 26 委员 伍一军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27 委员 王 雪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8 委员 王志斌 毒理学 研究员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29 委员 王 彦 公共管理 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0 委员 王学民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31 委员 宋 坪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32 委员 吴 艳 皮肤科学 副教授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33 委员 周灯学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4 委员 万 勇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35 委员 张 忠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顾问 肖培根 药用植物 院士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顾问 王永炎 中医内科 院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陈君石 毒理学 院士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顾问 孙宝国 食品 院士 北京工商大学 5 顾问 闪淳昌 应急管理 国务院参事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 6 顾问 陈孝曙 营养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 主任委员 高思华 中医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8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9 副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黄璐琦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11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污染物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13 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 公共卫生 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4 副主任委员 叶永茂 药学 教授 浙江省出入境管理局 1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6 委员 李 波 毒理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7 委员 徐海滨 毒理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8 委员 毕开顺 检验检测 教授 沈阳药科大学 19 委员 王 彦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张永慧 微生物 主任药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曾 明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2 委员 张永健 应急管理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23 委员李 洁 应急管理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4 委员 张保献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5 委员 王小元 生产工艺 教授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 26 委员 张 正 污染物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蔡少青 药学 教授 北京大学药学院 28 委员 李可基 营养 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 29 委员李 铎 营养 教授 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 30 委员 宋民宪 包装材料 教授 成都中医药大学 31 委员 郑彦云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2 委员 董关鹏 新闻 教授 清华大学 33 委员 李 江 法学 研究员 中兆律师事务所 34 委员 周汉华 法学 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35 委员 李友林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专家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黄璐琦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 副主任委员 张晋京 公共卫生 副司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3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4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污染物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 委员 李云峰 公共卫生 副处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7 委员 王广基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8 委员 王英华 药学 研究员 宁夏药品检验所 9 委员 徐雅娟 中药学 研究员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10 委员 阿吉艾克拜尔艾萨 中药学 研究员 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11 委员 季绍良 中药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12 委员 黄俊明 毒理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委员 赵超英 毒理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委员 赵毓梅 毒理 研究员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15 委员 陈晓光 营养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所 16 委员 孙长颢 营养 教授 哈尔滨医科大学 17 委员 王任茵 营养 研究员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18 委员 申玉华 检验检测 研究员 吉林省药品检验所 19 委员 黄 瑛 检验检测 研究员 四川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史廷明 理化 研究员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徐韧柳理化 研究员 河北省药品检验所 22 委员 杨大进 理化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23 委员 郭顺星 生物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4 委员 刘 弘 微生物 主任医师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 委员 石 磊 微生物 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 26 委员 张 正污染物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冯 芳 污染物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28 委员 蔡木易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29 委员 王小元 生产工艺 教授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食品科技国家重点实验室 30 委员 袁宝君 生产工艺 研究员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1 委员 孙会敏 包装材料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2 委员 郑彦云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3 委员 杨月欣 标签说明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34 委员 邓 峰 食品添加剂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5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36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37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38 单位委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9 单位委员 中国保健协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专家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3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 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4 副主任委员 李任波 毒理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医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 委员 蔡少青 药学 教授 北京大学药学院 7 委员 谢德隆 药学 研究员 上海中药创新研究中心 8 委员 张振中 药学 教授 郑州大学药学院 9 委员 李 冀 中医学 教授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10 委员 高学敏 中药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11 委员 周建民 中药学 研究员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12 委员 徐海滨 毒理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3 委员 仲伟鉴 毒理 研究员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委员 吕圭源 药理 教授 浙江中医药大学 15 委员 梅其柄 药理 教授 第四军医大学药学院 16 委员 李 铎 营养 教授 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 17 委员 李可基 营养 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 18 委员 王 玉 营养 教授 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19 委员 茅向军 检验检测 研究员 贵州省药检所 20 委员 马永健 检验检测 研究员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朱 毅 检验检测 研究员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22 委员 马双成 理化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3 委员 洪利娅 理化 研究员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4 委员 曾 明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5 委员 张永慧 微生物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6 委员 吴永宁 污染物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刘烈刚 污染物 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28 委员 江连州 生产工艺 教授 东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29 委员 张保献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30 委员 郑建仙 生产工艺 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 31 委员 李 洁 应急管理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2 委员 李 宗 应急管理 研究员 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3 委员 郑奎城 公共卫生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4 委员 李友林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35 委员 张耀圣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东直门医院 36 委员 王 彦 食品添加剂 研究员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海光出席天津市化妆品监管科学研究会成立大会
    2021年10月20日,由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日用化学品协会、天津科技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4家单位携手创建的天津市化妆品监管科学研究会正式成立。研究会将围绕健康中国发展战略的实施,积极开展各项化妆品安全、功效、质量可控性研究,为监管政策、法规制定和修订建言献策,参加日用化学品标准和指南的研究制定,推进化妆品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海光公司携原子荧光、原子吸收产品出席大会,与参会嘉宾进行了深入交流。会议现场  在“天津市化妆品监管科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协会第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上,天津市药监局副局长张胜昔为大会致辞。国家药监局科技和国际合作司原一级巡视员毛振宾做了《化妆品监管科学创新与发展》的主题演讲。法规培训环节由专家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条款进行了解读。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天津区域经理张春艳作为企业代表为参会来宾介绍公司概况、产品系列以及相关领域应用。毛振宾司长作主题报告海光天津区域经理张春艳作报告  对于化妆品所含的重金属元素进行准确检测成为检测部门日益突出的问题。海光仪器自主研发的AFS-8530型原子荧光光度计适用于样品中砷、汞等重金属元素的痕量分析。同时展出的GGX-920型塞曼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是原子荧光的理想搭档,可对化妆品检测项目中铅、镉等元素进行测量,二者相互配合为化妆品检测领域提供解决方案。参观海光展位药监局化妆品处刘处长(中间),天津质检院精细化工中心张院长(左一)  海光公司致力于重金属检测领域三十多年,产品不断优化更新,积累丰富的检测经验。未来,海光将继续为化妆品检测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以及技术支持,为大众的身体健康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 国家食药局正式公布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关于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做好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化妆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了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现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名单。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附件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顾问 孙宝国 应用化学 院士 北京工商大学 2 顾问 王永琰 中医药 院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蔡瑞康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顾问 秦钰慧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顾问 闪淳昌 应急管理 国务院参事/教授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主任委员 孙有富 卫生化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 7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物检验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8 副主任委员 刘 玮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9 副主任委员 徐 良 配方/工艺 教授级高工 北京日化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董关鹏 应急/新闻 所长 清华大学 11 副主任委员 李 波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2 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秘书长 张庆生 药物检验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4 委员 李 江 法学 研究员 中兆律师事务所 15 委员 周汉华 法学 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16 委员 马鹏程 天然药物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17 委员 石 钺 植物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8 委员 王万绪 日用化学 教授级高工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19 委员 董银卯 化妆品与生物技术 教授 北京工商大学 20 委员 刘正平 有机化学 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 21 委员 弓振斌 分析化学 教授 厦门大学 22 委员 关勇彪 毒理学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23 委员 朱 英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4 委员 曹玉华 分析化学 教授 江南大学 25 委员 张金兰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26 委员 王学民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27 委员 马 琳 儿科学 主任医师 北京儿童医院 28 委员 宋 坪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29 委员 周灯学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0 委员 郑锦其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福建省卫生监督所 31 委员 阎中集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辽宁省卫生监督所 32 委员 董树芬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33 委员 曹光群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江南大学 34 委员 郑彦云 包材与容器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5 委员 曹 进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6 委员 陈西平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7 委员 崔生辉 微生物 副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名单 序号 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李 波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 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副主任委员 刘 玮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副主任委员 徐 良 配方/工艺 教授级高工 北京日用化学研究所 5 副主任委员 袁 韧 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 秘书长 张庆生 药物检验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7 委员 高 申 药剂学 教授 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 8 委员 钟晓明 中药学 教授 浙江中医药大学 9 委员 董银卯 化妆品与生物技术 教授 北京工商大学 10 委员 刘正平 化学 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 11 委员 郭宝华 化学 教授 清华大学 12 委员 甘志华 化学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13 委员 谢剑伟 分析化学 教授 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14 委员 朱 英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5 委员 张金兰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16 委员 白 桦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17 委员 方继辉 分析化学 副研究员 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8 委员 江英桥 化学 研究员 广州市药品检验所 19 委员 董树芬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20 委员 曹光群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江南大学 21 委员 石 钺 植物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2 委员 关勇彪 毒理学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23 委员 徐海滨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4 委员 徐兆发 毒理学 教授 中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25 委员 张宝旭 毒理学 教授 北京大学毒理学系 26 委员 伍一军 毒理学 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27 委员 王 雪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8 委员 王志斌 毒理学 研究员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29 委员 王 彦 公共管理 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0 委员 王学民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31 委员 宋 坪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32 委员 吴 艳 皮肤科学 副教授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33 委员 周灯学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4 委员 万 勇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35 委员 张 忠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顾问 肖培根 药用植物 院士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顾问 王永炎 中医内科 院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陈君石 毒理学 院士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顾问 孙宝国 食品 院士 北京工商大学 5 顾问 闪淳昌 应急管理 国务院参事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 6 顾问 陈孝曙 营养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 主任委员 高思华 中医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8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9 副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黄璐琦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11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污染物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13 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 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4 副主任委员 叶永茂 药学 教授 浙江省出入境管理局 1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6 委员 李 波 毒理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7 委员 徐海滨 毒理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8 委员 毕开顺 检验检测 教授 沈阳药科大学 19 委员 王 彦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张永慧 微生物 主任药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曾 明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2 委员 张永健 应急管理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23 委员 李 洁 应急管理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4 委员 张保献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5 委员 王小元 生产工艺 教授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 26 委员 张 正 污染物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蔡少青 药学 教授 北京大学药学院 28 委员 李可基 营养 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 29 委员 李 铎 营养 教授 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 30 委员 宋民宪 包装材料 教授 成都中医药大学 31 委员 郑彦云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2 委员 董关鹏 新闻 教授 清华大学 33 委员 李 江 法学 研究员 中兆律师事务所 34 委员 周汉华 法学 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35 委员 李友林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专家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黄璐琦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 副主任委员 张晋京公共卫生 副司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3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4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污染物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 委员 李云峰 公共卫生 副处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7 委员 王广基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8 委员 王英华 药学 研究员 宁夏药品检验所 9委员 徐雅娟 中药学 研究员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10 委员 阿吉艾克拜尔艾萨 中药学 研究员 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11 委员 季绍良 中药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12 委员 黄俊明 毒理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委员 赵超英 毒理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委员 赵毓梅 毒理 研究员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15 委员 陈晓光 营养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所 16 委员 孙长颢 营养 教授 哈尔滨医科大学 17 委员 王任茵 营养 研究员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18 委员 申玉华 检验检测 研究员 吉林省药品检验所 19 委员 黄 瑛 检验检测 研究员 四川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史廷明 理化 研究员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徐韧柳 理化 研究员 河北省药品检验所 22 委员 杨大进 理化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23 委员 郭顺星 生物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4 委员 刘 弘 微生物 主任医师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 委员 石 磊 微生物 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 26 委员 张 正 污染物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冯 芳 污染物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28 委员 蔡木易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29 委员 王小元 生产工艺 教授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食品科技国家重点实验室 30 委员 袁宝君 生产工艺 研究员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1 委员 孙会敏 包装材料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2 委员 郑彦云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3 委员 杨月欣 标签说明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34 委员 邓 峰 食品添加剂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5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36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37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38 单位委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9 单位委员 中国保健协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专家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3 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 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4 副主任委员 李任波 毒理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医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 委员 蔡少青 药学 教授 北京大学药学院 7 委员 谢德隆 药学 研究员 上海中药创新研究中心 8 委员 张振中 药学 教授 郑州大学药学院 9 委员 李 冀 中医学 教授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10 委员 高学敏 中药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11 委员 周建民 中药学 研究员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12 委员 徐海滨 毒理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3 委员 仲伟鉴 毒理 研究员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委员 吕圭源 药理 教授 浙江中医药大学 15 委员 梅其柄 药理 教授 第四军医大学药学院 16 委员 李 铎 营养 教授 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 17 委员 李可基 营养 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 18 委员 王 玉 营养 教授 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19 委员 茅向军 检验检测 研究员 贵州省药检所 20 委员 马永健 检验检测 研究员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朱 毅 检验检测 研究员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22 委员 马双成 理化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3 委员 洪利娅 理化 研究员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4 委员 曾 明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5 委员 张永慧 微生物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6 委员 吴永宁 污染物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刘烈刚 污染物 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28 委员江连州 生产工艺 教授 东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29 委员 张保献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30 委员 郑建仙 生产工艺 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 31 委员 李 洁 应急管理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2 委员 李 宗 应急管理 研究员 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3委员 郑奎城 公共卫生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4 委员 李友林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35 委员 张耀圣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东直门医院 36 委员 王 彦 食品添加剂 研究员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食药局调整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我局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工作单位 1 顾问 肖培根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顾问 王永炎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陈君石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4 顾问 孙宝国 北京工商大学 5 顾问 闪淳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顾问 陈孝曙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7 主任委员 高思华 北京中医药大学 8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9 副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黄璐琦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11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中国药科大学 13 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14 副主任委员 叶永茂 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5秘书长 张庆生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6 委员 李 波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7 委员 徐海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18 委员 毕开顺 沈阳药科大学 19 委员 王 彦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张永慧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曾 明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2 委员 张永健 中国社会科学院 23 委员 李 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4 委员 张保献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5 委员 王小元 江南大学 26 委员 张 正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蔡少青 北京大学 28 委员 李可基 北京大学 29 委员 李 铎 浙江大学 30 委员 宋民宪 成都中医药大学 31 委员 李 江 中兆律师事务所32 委员 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33 委员 李友林 中日友好医院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1 顾问 孙宝国 北京工商大学 2 顾问 王永炎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蔡瑞康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顾问 秦钰慧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5 顾问 闪淳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主任委员 孙有富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7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8 副主任委员 刘 玮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9 副主任委员 徐 良 北京日用化学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李 波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1 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12 秘书长 张庆生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3 委员 李 江 中兆律师事务所 14 委员 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15 委员 马鹏程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16 委员 石 钺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7 委员 王万绪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18 委员 董银卯 北京工商大学 19 委员 刘正平 北京师范大学 20 委员 弓振斌 厦门大学 21 委员 朱 英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22 委员 曹玉华 江南大学 23 委员 张金兰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24 委员 王学民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25 委员 马 琳 北京儿童医院 26 委员 周灯学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7 委员 闫中集 辽宁省卫生监督所 28 委员 陈西平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 国家食药局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公示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公示的通知 食药监保化函[2011]3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做好化妆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化妆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组建国家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及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截止到2011年8月15日。   对备选名单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传真(010-88373268)或邮件(caorui@sda.gov.cn)向我局反映,反映者应署实名并留联系电话。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公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做好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组建国家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安全风险评估和技术规范两个专门委员会。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和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截止到2011年8月15日。   对备选名单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传真(010-88374394)或邮件(wangtz@sda.gov.cn)向我局反映,反映者应署实名并留联系电话。   附件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备选委员名单 序号 拟任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顾问 孙宝国 应用化学 院士 北京工商大学 2 顾问 王永琰 中医药 院士 中国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蔡瑞康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顾问 秦钰慧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顾问 闪淳昌 应急管理 国务院参事/教授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主任委员 孙有富 卫生化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 7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物检验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8 副主任委员 刘玮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9 副主任委员 徐良 配方/工艺 教授级高工 北京日化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董关鹏 应急/新闻 所长 清华大学 11 副主任委员 李波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2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秘书长 张庆生 药物检验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4 委员 李江 法学 研究员 中兆律师事务所 15 委员 周汉华 法学 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16 委员 马鹏程 天然药物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17 委员 石钺 植物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8 委员 王万绪 日用化学 教授级高工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19 委员 董银卯 化妆品与生物技术 教授 北京工商大学 20 委员 刘正平 有机化学 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 21 委员 弓振斌 分析化学 教授 厦门大学 22 委员 关勇彪 毒理学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23 委员 朱英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4 委员 曹玉华 分析化学 教授 江南大学 25 委员 张金兰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26 委员 王学民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27 委员 马 琳 儿科学 主任医师/博士 北京儿童医院 28 委员 宋 坪 皮肤科学 副主任医师/博士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29 委员 周灯学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0 委员 郑锦其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福建省卫生监督所 31 委员 阎中集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辽宁省卫生监督所 32 委员 董树芬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33 委员 曹光群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江南大学 34 委员 郑彦云 包材与容器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35 委员 曹进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博士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6 委员 陈西平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7 委员 崔生辉 微生物 副研究员/博士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备选委员名单 序号 拟任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李 波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 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副主任委员 刘 玮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副主任委员 徐 良 配方/工艺 教授级高工 北京日化研究所 5 副主任委员 袁 韧 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 秘书长 张庆生 药物检验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7 委员 高 申 药剂学 教授 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 8 委员 钟晓明 中药学 教授 浙江中医药大学 9 委员 董银卯 化妆品与生物技术 教授 北京工商大学 10 委员 刘正平 化学 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 11 委员 郭宝华 化学 教授 清华大学 12 委员 甘志华 化学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13 委员 谢剑伟 分析化学 教授 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14 委员 朱 英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5 委员 张金兰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16 委员 白 桦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17 委员 方继辉 分析化学 副研究员 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8 委员 江英桥 化学 研究员 广州市药品检验所 19 委员 董树芬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20 委员 曹光群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江南大学 21 委员 石 钺 植物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2 委员 关勇彪 毒理学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23 委员 徐海滨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4 委员 徐兆发 毒理学 教授 中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25 委员 张宝旭 毒理学 教授 北京大学毒理学系 26 委员 伍一军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27 委员 王 雪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8 委员 王志斌 毒理学 研究员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29 委员 王 彦 公共管理 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0 委员 王学民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31 委员 宋 坪 皮肤科学 副主任医师/博士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32 委员 吴 艳 皮肤科学 副主任医师/博士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33 委员 周灯学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4 委员 万 勇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江西省卫生监督所 35 委员 张 忠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 序号 拟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顾问 肖培根 药用植物 院士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顾问 王永炎 中医内科 院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陈君石 毒理学 院士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顾问 孙宝国 食品 院士 北京工商大学 5 顾问 闪淳昌 应急管理 国务院参事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 6 顾问 陈孝曙 营养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 主任委员 高思华 中医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8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9 副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黄璐琦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11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污染物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13 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 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4 副主任委员 叶永茂 药学 药学 浙江省出入境管理局 1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6 委员 李波 毒理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7 委员 徐海滨 毒理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8 委员 毕开顺 检验检测 教授 沈阳药科大学 19 委员 王彦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张永慧 微生物 主任药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曾明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2 委员 张永健 应急管理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23 委员 李洁 应急管理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4 委员 张保献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5 委员 王小元 生产工艺 教授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 26 委员 张正 污染物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蔡少青 药学 教授 北京大学药学院 28 委员 李可基 营养 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 29 委员 李铎 营养 教授 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 30 委员 黄璐琦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31 委员 宋民宪 包装材料 教授 成都中医药大学 32 委员 郑彦云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3 委员 董关鹏 新闻 教授 清华大学 34 委员 李江 法学 研究员 中兆律师事务所 35 委员 周汉华 法学 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36 委员 李会林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 序号 拟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黄璐琦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 副主任委员 张晋京 公共卫生 副司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3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4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污染物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 委员 李云峰 公共卫生 副处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7 委员 王广基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8 委员 王英华 药学 研究员 宁夏药品检验所 9 委员 徐雅娟 中药学 研究员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10 委员 阿吉艾克拜尔艾萨 中药学 研究员 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11 委员 季绍良 中药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12 委员 黄俊明 毒理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委员 赵超英 毒理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委员 赵毓梅 毒理 研究员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15 委员 陈晓光 营养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所 16 委员 孙长颢 营养 教授 哈尔滨医科大学 17 委员 王茵 营养 研究员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18 委员 申玉华 检验检测 研究员 吉林省药品检验所 19 委员 黄瑛 检验检测 研究员 四川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史廷明 理化 研究员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徐韧柳 理化 研究员 河北省药品检验所 22 委员 杨大进 理化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23 委员 郭顺星 生物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4 委员 刘弘 微生物 主任医师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委员 石磊 微生物 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 26 委员 张正 污染物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冯芳 污染物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28 委员 蔡木易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29 委员 王小元 生产工艺 教授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食品科技国家重点实验室 30 委员 袁宝君 生产工艺 研究员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1 委员 孙会敏 包装材料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2 委员 郑彦云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3 委员 杨月欣 标签说明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34 委员 邓峰 食品添加剂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5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36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37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38 单位委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 39 单位委员 中国保健协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 序号 拟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3 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4副主任委员 李波 毒理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医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 委员 蔡少青 药学 教授 北京大学药学院 7 委员 谢德隆 药学 研究员 上海中药创新研究中心 8 委员 张振中 药学 教授 郑州大学药学院 9 委员 李冀 中医学 教授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10 委员 高学敏 中药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11 委员 周建民 中药学 研究员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12 委员 徐海滨 毒理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3 委员 仲伟鉴 毒理 研究员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委员 吕圭源 药理 教授 浙江中医药大学 15 委员 梅其柄 药理 教授 第四军医大学药学院 16 委员 李铎 营养 教授 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 17 委员 李可基 营养 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 18 委员 王玉 营养 教授 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19 委员 茅向军 检验检测 研究员 贵州省药检所 20 委员 马永健 检验检测 研究员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朱毅 检验检测 研究员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22 委员 马双成 理化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3 委员 洪利娅 理化 研究员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4 委员 曾明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5 委员 张永慧 微生物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6 委员 吴永宁 污染物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刘烈刚 污染物 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28 委员 江连州 生产工艺 教授 东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29 委员 张保献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30 委员 郑建仙 生产工艺 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 31 委员 李洁 应急管理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2 委员 李宗 应急管理 研究员 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3 委员 郑奎城 公共卫生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4 委员 李会林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35 委员 张耀圣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东直门医院 36 委员 王彦 食品添加剂 研究员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江西省药监局开展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与“你点我检”抽检双管齐下
    近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发布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对上饶市盛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告如下。在此之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发布了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信息公告(2024年第一批),具体内容如下: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深入开展,根据省药监局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工作计划,今年以来,全省药品监管部门以各种形式组织开展主题鲜明的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活动,现将2024年第一批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信息予以公布。根据收集的群众意愿,2024年第一批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共抽检染发类、防晒类、洗发护发类、宣称祛痘类4大类15批次化妆品样品,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详见下表)。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信息汇总表(2024年第一批)序号品名标识生产/进口代理企业标示生产批号检品来源检验结果检验单位1浩鑫染发膏(青木亚麻色)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304271101莲花县发城发型设计中心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蓝朵纷彩染发膏(紫罗兰色)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GYA2022052602莲花县经典形象养生会所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3荻薇染发膏(木醇棕色)广州荻薇化妆品有限公司20220802莲花县经典形象养生会所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4奥典染发膏-亚麻棕清远市晨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DK0101莲花县魅力四射发型设计室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5利威丝染发霜-蜜糖醇棕色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D0102A284莲花县魅力四射发型设计室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6森行健发王迪丝尼柔顺丝滑洗发水广东森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SH23091901新干县明思美容美发店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7博柔染发膏 4-0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BVRH2223珠山区研几美发店符合规定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8钰彩染发膏-栗褐色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2024.01.18浮梁县乔梁美发店符合规定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9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深亚麻灰)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PF231006003珠山区美遇美发店符合规定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10大宝水感多效防晒露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B230322U抚州市临川区红太阳日用百货贸易商行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1玉兰油® 多效防晒霜SPF15 PA++广州宝洁有限公司40160386B1抚州市临川区红太阳日用百货贸易商行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2乌养师植巢芭植物洗发液(润养亮泽)广州宣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ZZC2023/03/17崇仁县法蘭妮美容美发会所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3植巢芭植物洗发液(润爽渗养)广州雅太兰化妆品有限公司ZZC2023/03/03崇仁县法蘭妮美容美发会所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4艾芭薇祛痘净颜爽肤水艾芭薇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MC06F2南城县万购惠购物广场中心(个人独资)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5安安金纯祛痘嫩滑洁面乳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EC19D南城县万购惠购物广场中心(个人独资)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 福建省日用化学品商会立项《化妆品抗皱紧致功效评价—体外I型胶原含量测定紫外线诱导人成纤维细胞测试方法》等2项团体标准
    各相关单位:根据《福建省日用化学品商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福建日化商会于2023年3月组织专家对《化妆品抗皱紧致功效评价—体外I型胶原含量测定紫外线诱导人成纤维细胞测试方法》、《婴童化妆品用山茶籽油》团体标准进行评审。经表决通过了2项团标立项。现将通过评审的项目信息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http://wwwttbzorg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4月19日-4月25日)。公示期间如有任何建议和要求,请与福建日化商会秘书处联系。联系人:钟惠娜联系电话:0596-2301381邮箱:fjrhjcksh@163.com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厦门路15号楼江滨花园沿江二层步行街15-26.27室 福建省日用化学品商会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 岛津推出化妆品和牙膏中三氯生和三氯卡班的检测解决方案
    日前,英国媒体报道了美国科学家的一项研究发现:一种称之为&ldquo 三氯生&rdquo 的物质,在与经氯消毒的水接触后,会产生俗称&ldquo 哥罗芳&rdquo 的氯仿气体。如果长期使用,会通过皮肤进入人体,导致抑郁、肝病,甚至是癌症 。又据《纽约时报》报道,三氯生可能影响人体激素分泌,并导致人体细菌产生抗药性,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重新评估其安全性。正是这则报道,让三氯生致癌传言在网络及坊间再度上演,三氯生&ldquo 使用大户&rdquo -牙膏,首当其冲。近日,微博上又刮起了一阵&ldquo 牙膏添加剂三氯生或致癌&rdquo 的飓风,引起了人们对牙膏以及日用品使用安全性的高度关注。 三氯生是一种广泛用于日化产品的抑菌剂,添加在牙膏及化妆品中起杀菌作用。专家称,三氯生致癌与否,目前虽尚无定论,如果添加过量便易致癌。2009年2月1日我国颁布的《GB 22115-2008 牙膏用原料规范》国标中,明确规定三氯生和三氯卡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分别为0.3%和0.2%。我国相关行业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1786-2006》对进出口化妆品中三氯生和三氯卡班的含量有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 2969-2008 牙膏中三氯生含量的测定方法》亦对三氯生的含量有严格规定。 国外对于三氯生的检测亦有明确规定。如挪威《消费性产品中禁用特定有害物质》PoHS:Prohibition on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Consumer Products中有规定,三氯生的检测限为0.001%。《美国药典&mdash &mdash USP34 NF29》规定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检测的检测限量为0.1%。 针对化妆品,牙膏中三氯生含量的检测,岛津分析中心在第一时间对倍受关注的三氯生,三氯卡班两种物质利用岛津LC-30A开展相关实验,建立了快速灵敏的检测方法,并制作推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该方案提供了三氯生和三氯卡班这两种物质的检测方法。 LC-30A具有领先世界的高耐压(130MPa,0~3mL/min),可使用世界上任何超快速色谱柱,在高流量区域也维持高耐压;具备令人称奇的进样重现性(0.25%以下)和低交叉污染(0.0015%以下),是LCMS的理想前端LC。 了解详情,请点击下载最新解决方案:《化妆品和牙膏中三氯生和三氯卡班的液相色谱分析》 关于岛津 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为扩大中国事业的规模,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 目前,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2个分公司,事业规模正在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分析中心;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60多个技术服务站,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 岛津作为全球化的生产基地,已构筑起了不仅面向中国客户,同时也面向全世界的产品生产、供应体系,并力图构建起一个符合中国市场要求的产品生产体制。 以&ldquo 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rdquo 为目标,岛津人将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 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www.shimadzu.com.cn。
  • 国家药监局发布28批次不合格化妆品 有你在用的吗
    p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检验,标示为广州市白云区莱丹精细化工厂等21家企业生产的28批次化妆品不合格。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e1202ed6-ec85-4c90-8a1d-caaaf5f289b8.jpg" title=" 微信图片_20180926135216.jpg" alt=" 微信图片_2018092613521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涉及的标示生产(代理)企业、不合格产品 /strong /p p   1.广州市白云区莱丹精细化工厂生产的索菲雅染发膏(自然黑) /p p   2.广州市卡迪娜化妆品厂生产的卡迪娜染发膏(金黄色) /p p   3.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愈美染发膏 /p p   4.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瑞虎染得快染发膏(栗棕色) /p p   5.广东圣薇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然你魅4/66圣薇娜彩色焗油(红色) /p p   6.广州丽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丽臣染发膏(板栗色) /p p   7.广州市金栢丽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恋染发膏(自然黑) /p p   8.广州市兰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维斯染发焗油膏(自然黑) /p p   9.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凯维斯染发膏(紫红色) /p p   10.广州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竹堂染发膏(酒红) /p p   11.鹤山市邦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梦佩丝染发膏(红色) /p p   12.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温雅漾采染发焗油(5B)咖啡色 /p p   13.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威丝染发霜(栗棕色) /p p   14.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44/0和美度染发膏(酒红色)S-5/64 /p p   15.广州市白云区圣迪雅化妆品厂生产的益容堂染发膏(葡萄红)和益容堂染发膏(自然黑) /p p   16.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昌义润黑露染发膏(自然黑色)、昌义汉邦染发膏(自然黑色)和汉邦染发膏(棕色5.4) /p p   17.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瀛染发膏(棕色)和嘉瀛染发膏(红色) /p p   18.大连河原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北京顺捷彩悦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生产的彩蕴焗油染发膏天然黑 /p p   19.北京日光旭升精细化工技术研究所生产的珍草堂彩染焗油膏(自然黑色)和珍草堂彩染焗油膏(栗棕色) /p p   20.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华汉草焗油染发霜 /p p   21.广州市彩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彩琳& reg 美白保湿防晒露SPF30+PA+++ /p p   其中,经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标示广州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竹堂染发膏(酒红),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瀛染发膏(棕色)和嘉瀛染发膏(红色),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华汉草焗油染发霜等相关批次产品,标示生产企业否认为该企业生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处置情况 /strong /p p   上述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辽宁、北京、浙江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 要求重庆、青海、黑龙江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p p   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p
  • 中检院针对三种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征求意见
    p   3月15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官网发布公告,公开征求《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22.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化妆品 /strong /span /a 中丙烯酰胺的检测方法》等意见。各检测方法详细描述了检测方法、修订说明、编制说明、与现行方法相比的优越性以及分析方法的验证。 /p p   1、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测方法 /p p   本方法适用于液态水基类、液态油基类、凝胶类、膏霜乳液类、粉类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测定,采用的方法为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p p   2、化妆品中甲醛的检测方法 /p p   本方法适用于液态水基类、膏霜乳液类、凝胶类和液态气雾剂类化妆品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采用的方法为柱前衍生-高效液相色谱-紫外检测器法。 /p p   3、化妆品中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IPBC)的检测方法 /p p   方法适用于膏霜、乳、液、粉类化妆品中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含量的测定,采用的方法为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HPLC-MS/MS)法。 /p p   同时征求意见的还有化妆品防晒指数测定方法和化妆品分类标准。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3/ueattachment/70041f75-5d8e-4272-b853-2f627a6ca0e0.pdf" 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测方法.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3/ueattachment/0f40ccfe-e8bb-4fac-8831-4573a9a73a8d.pdf" 化妆品中甲醛的检测方法.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3/ueattachment/01e1f12a-0add-404d-a584-71937cde6c96.pdf" 化妆品中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IPBC)的检测方法.pdf /a /p p br/ /p
  • 岛津助力提升化妆品企业检测能力
    化妆品行业涉及各种各样的产品以及为数众多的公司。作为美丽产业,化妆品行业持续以超过 10%的年增长速度发展,国内市场已达到 2000 亿元规模,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上化妆品第二大消费大国。化妆品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化妆品安全形势严峻的局面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规范化、标准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非法添加违禁品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去斑和美白等类别化妆品中违法添加药品和禁用物质,对消费者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由CFDA批准颁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即将在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广大化妆品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近日,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携手广东省日化商会、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在广州浙江大厦联合举办了“化妆品企业检测技术培训班”,国内有影响力的化妆品企业积极参与此次培训班,比如广州好迪集团、立白集团、拉芳家化、霸王集团、欧莱雅集团等。超过1百家化妆品企业的质量控制和质量分析人员参加为期两天的专业培训。培训班现场传真 来自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吴惠勤研究员针对最新发布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发表了“2015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解读”报告,对新旧版“规范”的差别、禁限及准用物质成分的变化、有害物质限量的变化、理化检验方法的变化情况,以及新的技术规范实施将会带来的影响等问题,作了系统、详尽的介绍。 来自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的黄晓兰研究员、黄芳和王玉芹高级工程师分别作了题为“化妆品中禁限用物质的色谱-质谱检测技术”、“高效液相色谱在化妆品中的应用”和“新版《规范》检测项目技术方法介绍-气相色谱法”的专题讲座。培训班现场传真 来自岛津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的液质产品技术支持林杯灶,介绍了岛津化妆品分析仪器解决方案,其中涉及了LC-MS/MS、LC、GCMS、GC、UV等产品。 重点介绍了三重液质产品LCMS-8040、液相色谱LC-16在化妆品中日常检测的限用物质、防腐剂、着色剂、染发剂等分析应用,以及对应非法添加糖皮质激素、抗生素、激素的检测方法。为化妆品企业应对新版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分析检测能力的要求提供了整体解决方案。来自岛津分析中心的王利华老师介绍了《化妆品中汞、铅、砷、镉等元素检测方法及注意事项》,来自岛津大型仪器的余坤平老师介绍了多功能X射线衍射仪在石棉检测领域的应用。 会后,参会的用户参观岛津广州分公司的分析中心,实地了解了仪器的性能。 化妆品检测培训班的内容丰富、充实,学习气氛浓厚,学员们反响热烈,纷纷反映收获颇丰。我们也期待着岛津分析仪器能够为中国的“美丽事业”保驾护航。 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www.shimadzu.com.cn/an/。 岛津官方微博地址http://weibo.com/chinashimadzu。岛津微信平台
  • 火热招商中!“化妆品检测技术及标准解读”网络会议,最新技术研究解读!
    日化行业是国民经济重要产业,日化产品也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科技进步及人们消费水平提高,日化产品种类越来越丰富,我国消费量也逐年提高,特别是化妆品行业更以惊人速度在发展。但是近些年,日化品质量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一直在困扰消费者、管理者。如化妆品铅超标、重金属超标等也或多或少使得国际大牌产品深陷其中。随着新法规的不断出台,日趋严格的市场监管和技术要求使日化产品质量安全成为当今企业以及研究人员越来越重视的课题。为此,仪器信息网将于 2023年10月12日主办“化妆品质量安全分析技术”主题网络研讨会,将携手该领域专家和业内人士分享最新的检验检测技术与应用研究,跟踪最新的行业热点。欢迎大家报名参加!一、主办单位:仪器信息网二、会议时间:2023年10月12日,1天三、会议形式:网络在线研讨四、会议规模:500+人五、会议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cosmetics231012/六、会议报告日程:(持续更新中)时间报告主题报告嘉宾9:30-10:00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及相关检测标准介绍张玉萍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总监/工程师10:00-10:30岛津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在化妆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中的应用刘小华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气相气质应用工程师10:30-11:00化妆品备案与注册的毒理学及功效评价标准解读王华 天津海关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 高级工程师11:00-11:30意大利VELP公司11:30-12:00基于水光谱组学技术的透明质酸研究进展臧恒昌 山东大学药学院 教授、博导午休14:00-14:30差分拉曼光谱结合化学计量学对口红的检验研究姜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教授14:30-15:00厂商技术报告15:00-15:30化妆品中激素类化合物检测技术赵晓亚 武汉海关技术中心 食品化妆品实验室负责人/高级工程师15:30-16:00厂商技术报告16:00-16:30染发剂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钟志雄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室主任/主任技师16:30-17:00化妆品中植物提取物的检测方法研究黄芳 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药品检验室主任/高级工程师17:00-17:30化妆品中重金属元素的检测王会荣 山西警察学院 副教授七、会议亮点:(1)报告嘉宾单位性质多样化,质检院、海关、化妆品企业、检测机构等专家将从全方位多角度讲解化妆品质量安全新技术新方法。(2)报告内容涉及政策法规、备案注册、毒理学评价、禁用物检测、微生物检测等内容。八、往届会议详情:2022年8月31日:化妆品质量安全分析技术 网络研讨会会议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cosmetics231012/2019年8月2日:化妆品质量安全分析技术 专题网络研讨会会议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hzp2019/九、会议赞助形式:(详情可咨询会议运营经理)刘经理 15718850776 liuyw@instrument.com.cn王编辑 13269891028 wangxin@instrument.com.cn更多免费会议报名,欢迎添加助教微信:食品领域会议赞助,请联系刘经理,欢迎各位厂商前来咨询!
  • 药监局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6月29日   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   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认定范围   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项目现场初步筛查,具有快速、简便、灵敏、可移动等特点的快速检测方法。   二、方法来源   (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   (二)社会公开征集,包括相关检测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相关团体和个人。   三、认定程序   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征集公告范围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通过初步审查的快速检测方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四)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反馈意见对检测方法进行修订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对修订完善后的检测方法进行审核,并形成送审稿。   (五)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对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审评认定。未通过审评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六)经审评认定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列入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名单,名单和检测方法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   四、认定原则   (一)快速检测方法技术性能(如专属性、准确度、灵敏度和耐用性等)应符合《指南》中规定资料的技术要求   (二)快速检测方法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提交资料应完整、有效、实用   (四)快速检测方法应符合环保、安全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申报条件   (一)快速检测方法应设计科学合理,易于操作   (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性能稳定、便携,试剂应易于获得   (三)快速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相对密度的测定》 国标宣贯会 邀请函
    GB/T13531.4—2013《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相对密度的测定》由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牵头起草制定,并已于2014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2014年化妆品检测中重要的标准之一,它将给大家日后的工作带来哪些帮助和机遇?本次宣贯会特别邀请了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监测广州站—莫启武站长(博士),届时他将详细阐述化妆品及香精香料检测中的新标准、新法规,并现场解答各位在样品检测中遇到的问题。 作为该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奥地利安东帕公司将分享其为香精香料日化产品量身打造的分析检测方案,涵盖了密度、黏度、折光率、微波消解、流变性等众多参数。安东帕发明的U-型振荡管法密度测量技术,其快速、准确和高效将给使用者带来革命性的检测效率,不但具备无与伦比的温度测量精度和黏度自动校正功能,且具有快速、小巧,用途广泛,节省能源、样品和溶剂等多种优点。 我们诚邀您参加此次会议,与业内专家以及安东帕公司各大产品线的技术专家一起,面对面探讨各种创新技术和解决方案,分享和交流如何应对现有应用中面临的困惑与疑难,并亲身体验安东帕产品的精确、可靠与便捷。我们携卓越的产品、先进的解决方案和翔实的应用案例,恭迎您的莅临。 日期:2014 年8月22日时间:09:00 – 17:00地点:广州市天河路228号广晟大厦29楼会议室 (天河体育中心正佳广场) 如果您有任何咨询或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联系人:梁国梅电话:020-3836 1699 传真:020-3836 1690 邮件:may.liang@anton-paar.com 网址:www.anton-paar.com 诚挚敬意!奥地利安东帕(中国)有限公司邀请函回执下载地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1011/down_334433.htm
  • 厦门市食药检院新增211项检验检测资质,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领域
    近日,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市食药检院”)顺利通过检验能力扩项现场评审,新增211项检验检测资质。此次扩项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三大领域。其中包括减肥降脂类、激素类、利尿剂等非法添加检验检测资质67项,及时填补了食品中非法添加相关药物的技术监督空白。扩项成功后,市食药检院可满足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快速联动抽检等监管需求。此外,新增的检验检测资质中,还包含美白祛斑化妆品中α-熊果苷、熊果苷、氢醌、苯酚等非法添加项目的检验资质,将为美白、祛斑类化妆品的安全监管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障。
  • 探秘化妆品检验过程 买化妆品3个"千万别追求"
    8月下旬,山西省11个市的70多名食品药品检验精英齐聚太原,接受餐饮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检验培训。自此,山西省市级检验机构餐保化技术扩项工作全面启动。   所谓的"餐保化技术扩项",是指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增加了餐饮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的检测检验项目。此前,作为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类日用品,化妆品检验一直是山西省监督检验能力的一个薄弱环节。化妆品检验都会检什么?检验的过程又是怎样的?8月30日,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进了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化妆品检测室。   禁用和限用物质是检测重点   8月30日上午,记者进入省食药检所的化妆品检测室,看到工作台上,各种各样的化妆品琳琅满目。每个被检的产品上都贴了一张试验用标签,上面标着该产品的检验编号,以及"待检""检验中""检毕""留样"的字样。检测室工作人员刘涛称,每进行到一个步骤,检测人员就要在相应的字样下做下记号。   检测室主任刘泽涛称,按照安全风险检测分类,化妆品分为国产非特殊、国产特殊、进口非特殊、进口特殊四大类,其中非特殊类化妆品包括婴幼儿护肤产品、眼部用护肤品、洗浴护肤品、粉状彩妆产品、芳香产品等 特殊类化妆品包括祛斑产品、防晒产品、染发产品、育发产品、烫发产品、脱毛产品、除臭产品、健美产品、丰乳产品等。   刘泽涛说,化妆品有没有效果,不是他们关心的内容。他们的任务是检测化妆品安全与否,即对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进行重点"盯防"。记者在一份《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测》的培训教材上看到,石棉、去屑剂、染发剂、抗生素、塑化剂等属于禁用物质 铅、砷、汞、甲醇、防腐剂、防晒剂等属于限用物质。   检一个品种一般需40个工作日   刘泽涛称,我国的化妆品行业销售额从1982年2亿元持续快速增长到2010年近2000亿元,但化妆品的安全问题也饱受诟病。2010年,化妆品监管职能划归各级食药监系统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用4年的时间,对市场上的化妆品进行一次地毯式的安全风险监测,彻底摸清化妆品的安全状况。   为此,他们从抽样到检测到出具结果,任何一个环节都不敢掉以轻心。从取样来看,化妆品高中低档都有,他们的取样范围涵盖地摊儿、小商品城、超市、专卖店直至大型商场。通常,同一个名称、同一个批次的化妆品要取3个完整包装的样品。其中1个进行留样,另外两个进行检验。一般情况下,一个品种需要40个工作日出具检验结果。如果遇到重大的化妆品安全案件,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检出。 记者 兰玲   ■提醒   化妆品不是越贵越好   刘泽涛说,根据他们的经验,女士在购买化妆品的同时,有3个"千万别追求"。   首先是千万别追求有效性。所谓"有效性",就是化妆品的特别功效,比如"美白""祛斑""祛痘"等,往往这种特殊的功效背后,都隐藏着一种特殊的成分。今年,阳泉盂县西烟镇两姐妹使用"彩珂"美白套装化妆品后被诊断为 "肾病综合征"。后经过检测,发现该产品汞含量为789mg/kg,而国家规定化妆品中汞含量不得超过1mg/kg。   其次是千万别追求纯天然。现在,许多化妆品厂家声称自己的产品是"纯天然、纯植物"。事实上,几乎80%左右的这种宣传都是不真实的,都在误导消费者。   还有,千万不要追求高消费。化妆品并不是越贵就越好,也不是进口的就比国产的好。不同的两款产品,价格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但检测的结果很有可能成分与含量是一样的。
  • 科研院所招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马强课题组招聘博士后
    因科研工作需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马强课题组拟招聘博士后1人,化学类/仪器科学与技术类/药学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材料科学与工程类等专业均可。一、团队负责人简介马强,博士,研究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首席专家、青年英才,工业与消费品安全研究所副所长;国际标准化组织化妆品技术委员会分析工作组(ISO/TC217/WG3)委员,全国仪器分析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1)委员,全国食品直接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97)委员,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妆品分技术委员会(SAC/TC257/SC2)委员,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青年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质谱仪器专家组委员,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接触材料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材料与试验团体标准委员会委员,中华中医药学会中药化学分会常务委员,中国中药协会精准中药专业委员会委员,《Journal of Analysis and Testing》《分析测试学报》《中国无机分析化学》青年编委,《日用化学工业》《化学试剂》《香料香精化妆品》编委;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及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优秀类项目、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等科研项目10余项,制定发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80项,在Analytical Chemistry等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40余篇,参编英文论著1部(Wiley出版)、中文论著12部,作为第一发明人授权发明专利57件,荣获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中国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等省部级或社会科技奖励近20项,先后20余次在美国质谱年会、国际质谱大会、国际液相分离及相关技术学术会议、中国化学会学术年会等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作报告。二、专业要求化学类/仪器科学与技术类/药学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材料科学与工程类等专业均可。三、招聘要求1、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2、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敬业精神,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3、具有扎实的中英文科技论文写作功底,在相关专业领域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4、以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过重大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科研成果的优先四、聘用待遇22-25万/年。五、工作地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1号 六、应聘材料 个人简历(本、硕、博教育经历,博士期间参加的主要科研及相关工作、博士论文的主要内容、发表论文、获奖情况等详细信息)。有意应聘者请将以上材料通过e-mail发至maqiang@caiq.org.cn(邮件主题请标明“姓名+博士后申请+研究方向”)。
  • “可食用”化妆品的正确打开方式
    “橘子汽水妆”、“夏日甜心妆”、某明星防妆等噱头让化妆品行业火爆一时。李佳琪经典“OMG买它”让众多消费者抑制不住兴奋,转身投入到化妆品海洋中。当下美妆经济盛行,“女生的钱最好赚”让一批急切创业的人挤入美妆红海。想要在美妆圈占据一席之地,不少商家宣传时使用“可食用”的暗号,迎合消费者对于美妆的健康追求,以此获利。然而,可食用化妆品真的可以吃吗?多个法规、检测数据告诉你:“可食用”的概念并不靠谱。   “伪概念”层出不穷 理性逐渐丧失   如今“可食用”已不再专属于食品领域,多个电商平台均可搜到“可食用”化妆品的标签。然而细究号称“可食用”化妆品成分,其中多个成分均属于化学用品范畴,和食品毫无关系。据商家介绍,吃只是形容产品的安全系数较高,没有化学添加剂,虽可以放心购买,但推荐食用。   实际上,“可食用”化妆品是商家为了进行产品包装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的营销概念。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及标准,不存在“食品级”化妆品概念。   检测数据爆表 损害健康得不偿失   然而,仍有大量消费者被“可食用”吸引,为“伪概念”买单。这些化妆品虽然“可食用”,但吃不得。   首先,解释“可食用”根本还要回到相关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而食品则是经口摄入,并通过消化系统的各个器官协调完成食品的消化和吸收。纵观二者,食品和化妆品的概念、使用方法、作用机理等都不同。因此,食品和化妆品二者大相径庭。   其次,食品和化妆品成分全然不同,包括所用原料及指标、添加剂、禁用品、检验标准、执行规范等等。二者并不能通用。例如,直接将食物当作护肤品涂抹,皮肤很难吸收。皮肤的真皮层和表皮层之间还有一层基底膜,它隔开表皮和真皮层,具有护肤功效的物质鲜少发挥作用。此外,还要避免将食品直接作为护肤品使用。直接将食物敷在脸上护肤,微生物极大可能会刺激皮肤,导致油脂分泌过度、面部红肿等多个问题。况且,据专业研究人员检测后发现,化学成分并不是直接加到妆品里,而是以提取物形式加入,只用纯天然食物无法制成护肤品。   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号称“可食用”化妆品在专业检测仪器下,多个成分指数超标,无处遁形。化妆品抽测中,一款可食用防晒乳的成分表显示,其主要成分为氧化锌、二氧化钛、甘油、丁二醇等,然而在专业仪器检测到该成分中含有矿物油、色素、香精等物质,严重损害人体健康。   可以明确的是,“可食用”名号下必须有食字准号,而化妆品只有妆字号。因此,可食用级别的化妆品并不存在,“可食用”化妆品吃不得。   政府监管任重道远 消费者还需理性看待   控制市场,还需政府来把关。当下,对于违法广告法、夸大效果的化妆品企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打击、处罚力度。从长远来看,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将“食品级”“可食用”纳入化妆品广告禁用语,从而规范营销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其次,化妆品企业自身要以身作则,遵守相关规定,明确食品和化妆品范围,避免陷入利益漩涡。   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应摆正心态,正确看待可食用化妆品。化妆品永远是化妆品,切不可将其作为食物看待。面对大肆宣传的广告,要保持理性态度,对夸大宣传的化妆品谨慎看待,切莫盲目跟风。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化妆无错,但要保持理性,将完全不对付的二者混为一谈,不仅没有起到本来的额作用,还损害了个人健康。“种草”日记是时候该“拔草”了。
  • 岛津推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整体解决方案
    日用化妆品工业在上世纪末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源于日化产品安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例如近年来出现的化妆品致癌、重金属污染、动物源化妆品以及转基因产品的潜在危害等, 使得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及化妆品检验的科学性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中国卫生部2007年修订实施了《化妆品卫生规范》。但该规范还是有许多欠缺之处。为此,参照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欧盟和中国台湾等)化妆品相关法规标准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修订。编制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12月23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主要对规范中涉及的名词和术语提供了释义,细化和明确相关概念,重点增加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内容、通用检测方法等与化妆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要求。在保留《化妆品卫生规范》原有相关检验方法的基础上,收录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布的约60种针对有关化妆品中禁限用物质的检验方法。因此,该规范的实施完全满足化妆品技术研发和安全监管的需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与旧版的卫生规范相比,最大亮点就是对禁限用物质的改动。禁用组分达1290种,禁用植(动)物组分有98种;限用防腐剂从56种减少至51种;限用染发剂减少18种至75种,并减少了26种其他限用组分。并根据化妆品中有关重金属及安全性风险物质的风险评估结果,将铅的限量要求由40 mg/kg调整为10 mg/kg,砷的限量要求由10 mg/kg调整为2 mg/kg,增加镉的限量要求为5 mg/kg,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范性技术文件的要求,收录了2种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分别为二噁烷不超过30 mg/kg,石棉为不得检出。该技术规范也对检测方法进行了详细分类,更加清晰明确。每一种检测方法都具备很好的可操作性,涉及的方法仪器主要有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紫外)、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二极管阵列)、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荧光)、离子色谱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联用仪、原子吸收仪、汞分析仪等。岛津公司作为全球著名的分析仪器厂商,长期以来一致关注国内外各行业标准法规的颁布与实施,积极应对,及时提供全面、有效的解决方案。依据2016年12月1日即将实施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检测要求,推出了岛津公司应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整体解决方案》。本方案针对日用化妆品行业检测中倍受关注的有毒溶剂、二噁烷、邻苯二甲酸酯、挥发性亚硝胺、染发剂、性激素、抗生素等有害物质建立了快速灵敏的检测方法,供相关用户参考。同时,岛津公司与资生堂公司合作,根据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共同开发相关的高效液相色谱分析方法包,可为化妆品企业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服务。《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整体解决方案》由序言、世界各国化妆品法规介绍、化妆品中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和应用数据组成。有关详情,请您向“岛津全球应用技术开发支持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21-22013542 期待我们的工作会给您带来有益的帮助! 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www.shimadzu.com.cn/an/ 。岛津官方微博地址http://weibo.com/chinashimadzu。岛津微信平台
  • 倩碧欧莱雅等化妆品被检出有毒重金属
    国际品牌化妆品检出有毒重金属   多款国际品牌化妆品涉毒。昨天有外电报道称,加拿大近期一项对49个知名品牌化妆品的测试结果发现,所有化妆品中几乎都含砷、镉、铅、汞等有毒物质。其中,倩碧和欧莱雅部分产品甚至均含有砷、铍、镉等6种重金属。消息传来,国内消费市场一片哗然。昨天,倩碧品牌方面回应记者称,在加拿大被检测的产品,在国内没有销售。欧莱雅中国公司则表示,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均安全合格。有化妆品方面专家指出,上述重金属基本是原料里带进化妆品的,但在国家标准限量范围内使用是安全的。   倩碧、欧莱雅、封面女郎等检出多种重金属   昨天,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称,加拿大环保组织一份关于“潜藏在化妆品中重金属的危害”的报告指出,包括倩碧、欧莱雅、“封面女郎”品牌(Cover Girl)等品牌的部分化妆品里,都含有多种有毒含金属,其中倩碧的幻真控油粉底液含有砷、铍、镉、镍、铅和铊6种有毒物质,欧莱雅的睫毛膏“Bare Naturale”,也被检测出含有和倩碧一样的6种有毒物质。另外,“封面女郎”品牌的超完美眼线笔则含有铍、镉、镍和铅。   据介绍,此次共测试了49个知名品牌的化妆品,研究人员主要测试了这些化妆品中是否含有砷、镉、铅、汞、铍、镍、硒和铊8种有毒物质,其中,后4种化学物质在加拿大是被禁止的。   上述报道指出,每种参与测试的化妆品都含有4种以上令人担忧的有毒物质,但是却没有任何一种被标注在产品的包装上。   研究人员提醒,这些毒物可经由皮肤吸收,是引起健康问题的一大隐忧,并可能“致病”,轻则会导致头痛、呕吐、腹泻、皮炎、脱发、荷尔蒙失调、记忆力减退等 重则可能会导致肺损伤、神经和肾脏问题,甚至是癌症。   涉事企业急称被检产品国内没销售   记者昨天就上述事件采访了部分化妆品企业。拥有倩碧的 雅诗兰黛 中国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加拿大环保机构测试的幻真控油粉底液,在国内并没有销售。“在中国销售的所有产品上市前都经过国家主管部门严格检验和批准。”   欧莱雅中国公司方面昨天也向记者表示,该公司高度重视产品和消费者安全,“我们所销售的所有产品均严格符合中国政府的相关规定。至于(注:加拿大环保组织)提到的Bare Naturale睫毛膏,在中国市场没有销售。”   记者昨天在淘宝、部分海外代购网等网购平台看到,上述环保组织抽查检测的问题产品,均有销售。如在淘宝网上一家网店销售Cover Girl眼线,该网店宣称“大部分产自 美国 ”,售价为40―70元。记者查看销售记录,发现其中有一条中产品产自加拿大,价格为138元。   国家应严格限定化妆品重金属含量   专家建议   “化妆品里的重金属大多来自原料,是原料带进来的。”国内日用化工专家徐春生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国家不允许在化妆品里添加上述重金属,而很多化妆品里带有重金属主要是原料带进去的,“化妆品的国家标准里,对多个重金属含量都有严格限制,比如对汞的含量不能超过0.2毫克/千克,铅的含量不能超过5毫克/千克,砷则不能超过2毫克/千克。”上述专家同时指出,有部分厂家为增强化妆品的功效,可能人为添加,如有部分问题美白产品,为了美白效果而加入汞,使汞含量超标。   记者昨天查询我国化妆品相关国家标准,发现允许限量存在的重金属主要是铅、镉、汞、铜、砷。   此外,记者发现,国内销售的多种化妆品,包装上同样没有标明含哪些重金属、含量为多少。有消费者认为,这对于消费者选购来说造成一定困难,因有部分消费者可能对某种重金属敏感。   专家表示,国家标准中允许限量存在的重金属,量虽然很微少,但同样会透过皮肤进入人体。不过他又表示,微量重金属对人体危害不大,因人体有代谢能力,会自然将其排出。
  • 牙膏也是化妆品?你的牙膏含重金属吗?
    导读 国务院于6月29日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2021年1月1日实施)中第七十七条规定指出“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这就带来一些误区,认为牙膏属于化妆品。其实不然,在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化妆品的定义明确指出施用部位是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而牙膏施用部位是口腔,根据施用的部位不同,因此牙膏不应归为化妆品,而属于日用化工品。 其实,牙膏按照化妆品要求进行监管早已有迹可循。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中要求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化妆品执行。2018年正式实施的牙膏标准 GB/T 8372-2017 《牙膏》中要求产品的微生物和重金属均需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今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GB/T 38789-2020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中10种元素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明确了牙膏中As等10种元素的测定方法及检出限(见表1)。 岛津方案 与传统的ICP-MS 相比,岛津ICPMS-2030通过采用微型炬管、Eco 模式和工业氩气,可大幅度减少实验室的运行成本。此外岛津LabSolutions ICPMS软件具有独特的“诊断助手”功能,可大大提高分析效率并保证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为应对牙膏中多元素测定,保障牙膏产品质量,使用岛津ICPMS-2030建立了高效、快速、准确、稳定的分析检测方法。为牙膏中各元素的检测提供硬件和技术保障。 岛津ICPMS-2030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及参数 参照GB/T 38789-2020标准对市售某品牌牙膏进行微波消解前处理。使用ICPMS-2030分析测定了某品牌市售牙膏中的金属元素含量,并进行加标回收实验。实验过程高效快速,结果稳定准确,见表2。 将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即能够保障消费者权益,也能够保证牙膏产品健康有序发展。岛津ICPMS-2030能够完美应对GB/T 38789-2020《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牙膏中10种元素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标准,为您的口腔清洁护理保驾护航。 识别二维码下载应用报告
  • 安东帕阐述“香精香料化妆品密度测定新国标”
    为了充分发挥在沪标委会对中小企业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帮助扶持上海市中小企业提高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上海香料研究所承办的“面向中小企业的标准化技术讲坛一—化妆品标准化讲座 ” 于 2013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召开。上海香料研究所所长肖作兵首先为此次讲座致辞,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领导也为发表了讲话;作为GB/T 13531. 4一2013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相对密度的测定》的主要起草者之一,奥地利安东帕公司的密度组专家曲晓敏女士对此次化妆品标准进行了详细解读,并阐述了这一标准将给广大用户带来的便利和收益。 讲座面向各生产或销售企业的技术、质检、标准化人员,着重宣讲了国内外化妆品标准现状和日用香精国外法规发展趋势,以及对 GB/T 27576-2011 《日用香精》的修改。同时,会上对新发布的GB/T 13531. 4一2013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相对密度的测定》、GB/T 29665-2013 《护肤乳液》、GB/T 29678-2013 《烫发剂》、GB/T 29679一2013《洗发液、洗发膏》、GB/T 29680-20 13 《洗面奶、洗面膏》等化妆品国家标准进行了宣贯。 本标准代替GB/T 13531.4 —1995《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相对密度的测定》,主要是增加了仪器法及其修改。其原理就是采用安东帕发明的数字式密度计U型管振动法,并采用具有自动黏度修正及温度热平衡功能的密度计。国标参考仪器是DMA 4100M。这意味着将有更多的中国用户像欧美等区域的客户一样,受益于安东帕卓越的密度测量优势:最高精度、控温迅速、自动进样检查及可视化、模块化多功能组合。 作为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安东帕公司是数字式密度计的发明者,除了台式经典款高精度密度计DMA M系列,更有便捷式的密度计DMA 35、台式便携式两用的密度计DMA 500,配合安东帕Abbemat 200自动折光仪,可以为软饮料、香精香料、化妆品等多个行业提供专业的、且性价比最高的解决方案,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该方案具有操作简单、简化测量过程、节约成本等多种优势。 奥地利安东帕有限公司(ANTON PAAR GMBH)是工业及科研专用高品质测量和分析仪器的全球领导厂商。公司成立于1922年,总部设在奥地利格拉茨,在全球12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公司直接提供销售和售后服务,在其它主要地区设有代理销售、服务机构。作为为世界上第一台数字式密度计的发明者,安东帕公司的产品在浓度,密度测量仪器仪表行业占全球市场的70%。 安东帕公司的密度仪、黏度测量仪、流变仪、旋光仪、折光仪、固体表面Zeta电位分析仪、 SAXSess 小角X光散射仪、闪点与燃点测定仪、微波消解与合成设备等产品作为分析与质量检测工具,已广泛应用于饮料,石油,化工,商检,质检诸多领域和研究机构,并且已作为许多国家行业标准及计量校正仪器。我们的用户包括了一级方程式赛车队,炼油厂,和几乎所有的世界知名饮料制造商。
  • 岛津化妆品中12种致敏原GCMSMS法测定方案
    日用香精是化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中一部分对人体有害,为此欧盟和中国的化妆品法规对化妆品中香料的使用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欧盟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EC)1223/2009)制定了26种致敏原在化妆品中的最高限量,要求在驻留类化妆品中其含量不得高于0.001%,非驻留类化妆品中含量不得高于0. 01%,并要在化妆品的成分表中注明。 目前化妆品中致敏原类成分的检测主要有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法等。串联质谱能够提供足够的化合物结构信息,可用于定性分析及推测化合物结构,准确可靠,特征母离子和子离子的一一对应性使之排除干扰能力强,定量时本底值低,检测灵敏度高,特别适用于分析背景干扰严重、定性困难、被测化合物含量很低的样品。 本测定方案利用岛津公司三重四极杆气质联用仪GCMS-TQ8030建立了三重四极杆气质联用仪检测化妆品中12种致敏原的测定方法。各组分在10~1000 &mu g/L浓度范围内线性良好,对100 &mu g/L的12种致敏原组分连续测定5次,12种组分的峰面积RSD均小于3.5 %,重复性好,各组分回收率在80%以上,完全满足化妆品中致敏原检测的要求。本测定方案检测线性范围宽, 线性关系及重复性良好,定量准确。 了解详情,请点击《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测定化妆品中12 种致敏原》。 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为扩大中国事业的规模,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 目前,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正在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60多个技术服务站,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 岛津作为全球化的生产基地,已构筑起了不仅面向中国客户,同时也面向全世界的产品生产、供应体系,并力图构建起一个符合中国市场要求的产品生产体制。 以&ldquo 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rdquo 为目标,岛津人将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 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www.shimadzu.com.cn/an/ 。
  • “中国制造”化妆品年销售额超过千亿
    改革开放,给化妆品行业带来了蓬勃发展的生机。首先是人们解放了思想、转变了观念,突破了把化妆品视为奢侈品的束缚,化妆品已成为美化人们生活、保护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生活日用品 其次是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逐步提高,众多的消费群体、广阔的消费市场,拉动了化妆品生产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化妆品市场的繁荣景象。30年来,化妆品行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   据中国香精香料化妆品工业协会的统计,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年,我国化妆品工业生产销售额为3.5亿元,2007年达到1200亿元,为1980年的342倍。2008年为1300多亿元,009年的销售额达1400多亿元。2006年,在中国化妆品工业发展史上,生产销售额第一次突破千亿大关,居亚洲第二位,世界排名第八位。另据全球管理咨询和市场研究的克莱恩公司调查研究,并在《2006年全球化妆品市场》上显示,中国化妆品市场销售额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成为全球第三大化妆品销售市场。   长期以来,我国化妆品进出口贸易额一直很少,自进入21世纪后,数额增加,呈现逐年攀升态势。   改革开放前,我国化妆品品种十分单调,仅有蛤蜊油、凡士林油、雪花膏、香粉、花露水、洗发膏、发蜡等几个品种。现在化妆品产品门类齐全,可分为清洁类化妆品、护理类化妆品及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等,品种划分越来越细,约有2.5万余种,基本满足了不同消费群体、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档次的需要。   我国化妆品产品质量保持稳定,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年对化妆品抽检情况看,化妆品合格率近90%,保持着较高的产品合格率。   化妆品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国家对化妆品行业实行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准入制度,只有获得两证许可的企业,方可从事生产经营。绝大部分企业对产品质量高度重视,严格按规范的卫生条件和生产工艺生产,并建立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由于化妆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政府部门非常重视化妆品行业的法规建设和标准化工作,并加快了法规和标准的制定速度。目前,已出台在执行中的化妆品主要法规和相关的规定、管理办法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等。   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也取得明显成效,逐步形成化妆品标准化体系,主要包括基础标准(4个)、方法标准(9个)、卫生标准(18个)、产品标准(23个)、原料标准(1个)。这些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规范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了依法监督管理,促进了行业自律,使行业管理步入法治轨道。
  • 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明确注册人、备案人负责制度
    p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近年来,我国化妆品产业迅速发展,但也存在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创新能力不足、品牌认可度低、非法添加等问题。《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30年来,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无法适应产业发展和监管实践需要:一是立法理念上重事前审批和政府监管,未能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是监管方式比较粗放,没有体现风险管理、精准管理、全程管理的理念 三是法律责任偏轻。因此,有必要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制定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p p   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行业协会意见 赴上海、浙江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2020年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p p   化妆品的安全风险程度整体不高,但直接作用于人体,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企业约7万多家,其中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5000多家。据不完全统计,90%以上的企业采用委托方式组织生产,75%以上的产品为委托生产的产品。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条例》着力完善了以下制度: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二是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三是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理。要求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细化对原料和包装材料使用、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产品放行、贮存运输等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 规范化妆品标签和广告宣传。四是加强化妆品上市后的质量安全管控。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评价并报告 对存在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时召回 实施化妆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 /p p   同时,《条例》也完善了监管措施,着力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一是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二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措施和程序。三是丰富监管手段,规定抽样检验、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等监管措施,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惩戒,及时公布监管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727号 /strong /p p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总 理 李克强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6月1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strong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p p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p p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p p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p p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p p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p p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p p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p p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p p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p p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p p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p p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p p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p p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 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p p   第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p p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 p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p p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p p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p p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p p   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p p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p 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p p   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p p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p p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p p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p 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p p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p p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p p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p p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p p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 p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 p   (三)产品名称 /p p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p p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p p   (六)产品标签样稿 /p p   (七)产品检验报告 /p p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p p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 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p p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p p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p p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p p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p p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p p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p p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p p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p p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p 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p p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p p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p p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p p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p p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p p   第三章 生产经营 /p p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p p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p p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p p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p p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p p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p p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p p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p p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p p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p 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p p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p p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p p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 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 p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p p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p p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p p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p p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p p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 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p p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p p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p p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p p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p p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p p   (五)全成分 /p p   (六)净含量 /p p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p p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p p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p p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p p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p p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p p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p p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p p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p p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p p   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 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p p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p p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p p   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p p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p p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p p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p 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p 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p p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p p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p p   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p p   第四章 监督管理 /p p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p p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p p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p p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 p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p p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p p   第四十七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 /p p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p p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 /p p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第五十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 /p p   第五十一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p p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 /p p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p p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p p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 /p p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p p   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明确重点监测的品种、项目和地域等。 /p 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组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p p   第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属于进口化妆品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 /p p   第五十五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五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p p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p p   第五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p p   第五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p p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p p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p p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p p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p p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p p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p p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p p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p p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p p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p p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p p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p p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p p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p p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p p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p p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p p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p p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p p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p p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p p   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六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 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p p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p p   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p p   第六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p p   第六十九条 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七十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 /p p   第七十一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七十二条 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p p   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p p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阻碍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p p   (二)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p p   第七十五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第六章 附  则 /p p   第七十七条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p p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p p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p p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 /p p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p p br/ /p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