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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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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的论坛

  • 关于发布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gthw/wxfwjbffbz/202302/t20230224_1017500.shtml]《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url]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20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2月3日印发

  •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人就《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的[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02/t20230224_1017499.html]《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url](以下简称《贮存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贮存标准》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为什么要修订《贮存标准》?  答:[/b]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违法行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修订危险废物贮存等污染控制标准规范。  原《贮存标准》已颁布二十多年,随着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和利用处置方式等发生变化,危险废物贮存的环境压力和环境风险防控难度显著增大,亟需修订《贮存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国危险废物贮存的环境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修订《贮存标准》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b]问:《贮存标准》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b]本次修订从当前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防控形势和环境管理实际需求出发,贯彻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总体要求,全面防控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  一是精准强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根据我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形式和危险废物特性,细化贮存设施和场所分类,在此基础上根据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特征提出分级的污染防治技术和环境管理措施,既做到分类分级精准管控,又减轻部分企业的负担。  二是科学提出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对不同贮存条件下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特征进行科学分析评估,提出针对性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防腐和防止无组织排放等污染防治技术要求,科学防控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  三是依法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落实《固废法》关于环境风险科学评估、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以及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选址、识别标志设置等方面的要求,提出可操作性更强的措施,依法强化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  [b]问:《贮存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b]《贮存标准》主要修订了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增补完善了相关术语和定义。增加了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贮存点和贮存分区等贮存设施(场所)相关定义,补充完善了包装、容器和包装物、相容等定义。  二是增加了“总体要求”。将贮存设施设置要求、分类贮存要求、环境污染防治、识别标志、信息化管理、设施退役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原则性要求纳入“总体要求”。  三是细化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补充了贮存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类型和贮存设施结构形式的不同,将贮存设施分为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等四种类型,并有针对性提出了建设和使用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当产废量较少或临时中转时可采用贮存点的形式贮存。  四是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要求。依据《固废法》,结合2013年发布的原《贮存标准》修改单,进一步完善了贮存设施建设的选址要求;同时,系统地提出了贮存设施建设的“一般规定”和各类贮存设施的建设要求。  五是修订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污染防治、运行管理和退役要求。全面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将贮存设施退役要求调整至“总体要求”中。  六是补充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从应急预案管理、人员、装备、物资和预警响应等方面提出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  此外,鉴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已对医疗废物有关贮存要求作了规定,危险废物标签相关内容也已整合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中,本标准删除了医疗废物有关要求及原附录A和附录B危险废物标签相关内容。  [b]问:为什么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细化分类?  答:[/b]原《贮存标准》主要规定了危险废物仓库式和堆放两种贮存形式的污染控制要求,但我国危险废物存在来源多、种类和特性复杂以及贮存规模差异大的特点,导致其存在多元化的贮存形式需求。此外,在不同贮存形式下,危险废物的污染途径不同,其污染控制要求也存在差异。本次修订结合实际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细化为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等4种类型,以满足多样化的贮存需求,并分别提出针对性的污染控制要求。  贮存库为仓库式贮存设施,可用于贮存各类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应根据废物类型注意做好分区隔离措施,并根据贮存废物的危险特性和污染途径等采取相应的液体意外泄漏堵截、气体收集净化、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贮存场为具有防雨顶棚(盖)的开放式贮存设施,主要用于堆存不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大宗危险废物。贮存场应特别注意防雨和地面径流等外源性液体进入,同时还应做好场内废水废液导流收集,做到贮存过程不增加废物量,并保证废物不扬散、不流失。  贮存池为具有防雨功能的池体构筑物,用于贮存单一类别的液态或半固态废物。贮存池应特别注意强化池体的整体防渗和基础防渗,同时应做好防止雨水和径流流入,以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防范工作。  贮存罐区为由一个或多个罐体及相关附属设施构成的固定式贮存设施,用于贮存液态废物。贮存罐区应特别注意做好围堰的建设,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和液体意外泄漏堵截等防范措施,妥善处理围堰内收集的废水废液等。  此外,对于不同形式的贮存设施,还应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的特点,重点关注环境风险防控的薄弱、易损环节等,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  [b]问:新增危险废物贮存点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b]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中存在数量众多的小微产废单位,其具有危险废物产生量少、分布较为分散、环境风险相对较低等特点,且部分单位不具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条件,危险废物贮存需求与其他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不同,亟需适用于贮存小量危险废物的贮存形式。  此外,部分产废单位具有在生产线附近中转存放生产或新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实际需求,而原《贮存标准》中无针对此类情况的管理规定,因此,需针对此种情形设置明确的污染控制要求。  针对以上两种情形,本次修订特意增加了贮存点的相关要求。相关单位可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包装形式和污染途径等,采取比较灵活且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简化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显著降低小微产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成本。  [b]问:为了更好地宣贯《贮存标准》,相关单位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b]危险废物贮存相关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评估风险。对照标准要求,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类型选择、选址、建设、运行、管理到危险废物包装、分类存放和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立即部署相关整改措施。  二是切实提标改造。需要改造的,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贮存设施的提标改造;提标改造过程中涉及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变更的,应及时向贮存设施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注意妥善安置现存的危险废物和提标改造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不造成扩大或新产生环境风险。  三是规范运行设施。定期对贮存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贮存情况、污染防治措施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评估、监测,确保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持续达标。  四是强化智慧监管。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提升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水平。  与此同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标准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提高危险废物贮存相关单位防控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的能力,引导其落实《贮存标准》要求,提高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水平。

  • 【分享】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刚好在查这个资料,论坛上也没有搜索到就百度搜了一个!不是标准的PDF格式,是我copy后放在word里面的!希望对大家有些用处!谢谢hzsunmoon提供的标准版本,我已经修改[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906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pdf[/url]

  • 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上述3项标准修改单,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该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标准修改单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环境保护部2013年6月8日附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体系,我部决定修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第5.1.2条修改为: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第6.1.3条修改为: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三、《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第4.4条、第4.5条、第4.7条合并为一条,内容修改为:  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可能产生的风险、填埋场结构及防渗层长期安全性及其由此造成的渗漏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结合该地区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填埋场的设计寿命,重点评价其对周围地下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长期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 【分享】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4227]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4231]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4233]医疗废物化学消毒技术[/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423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4235]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技术规范[/url]

  •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有哪些要求?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首先,国家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GB 18597-2001),对贮存场所提出了详细的建设要求;其次,现场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仓库是否能隔离雨水进入,内部是否地下水渗出、地坪是否硬化、防渗到位,周边倒流沟和收集池是否建设到位;第三,仓库内是否设置了废气收集、处理设备。其他具体的要求见上述标准。[/color][/size][/font]

  •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有哪些要求?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首先,国家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GB 18597-2001),对贮存场所提出了详细的建设要求;其次,现场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仓库是否能隔离雨水进入,内部是否地下水渗出、地坪是否硬化、防渗到位,周边倒流沟和收集池是否建设到位;第三,仓库内是否设置了废气收集、处理设备。其他具体的要求见上述标准。[/color][/size][/font]

  • 今日分享内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有哪些要求?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答:首先,国家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GB 18597-2001),对贮存场所提出了详细的建设要求;其次,现场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仓库是否能隔离雨水进入,内部是否地下水渗出、地坪是否硬化、防渗到位,周边倒流沟和收集池是否建设到位;第三,仓库内是否设置了废气收集、处理设备。其他具体的要求见上述标准。[/color][/size][/font]

  • 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之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注1:以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注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同时前述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size][/font]

  • 【“仪”起享奥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或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

    问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活动。回复: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人就《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修改单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02/t20230224_1017484.html]《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url](以下简称《规范》),并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02/t20230224_1017497.html]《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修改单[/url](以下简称修改单),均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规范》和修改单的制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为什么制修订《规范》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答:[/b]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同时,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但目前的标准体系中既缺少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场所的识别标志,也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范化设置缺少明确的技术要求。  为更好地满足当前的环境管理需要,提升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范性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规范》,同步以修改单的形式修订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出台《规范》和修改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加强相关单位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b]问:《规范》规定了哪几类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答:[/b]根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不同环境管理环节中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信息需求的不同,以及不同场景下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需求的差异,《规范》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分为三大类: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危险废物标签是设置在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上的标志,用于警示和标识危险废物,同时也向人们传递危险废物的废物名称、废物代码、主要成分、危险特性、产生日期、产生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在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时,危险废物标签可以警示操作人员,防止因不规范操作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是设置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的标志,以平面分布图的形式标注了贮存分区的划分情况和各贮存分区存放的废物种类信息,用于警示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是设置在危险废物相关设施、场所的标志,由警示图形和辅助性文字构成。警示图形主要用于传达危险废物的环境危害特性,辅助性文字主要用于标明危险废物设施的类型和相关责任人的信息等,便于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联系责任人并采取防范措施,尽可能避免环境风险扩散。  [b]问:修改单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警示图形修改的主要原因和考虑是什么?  答:[/b]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五种危险特性。原《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制定于1995年,将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设计为“骷髅”,主要传递的是危险废物急性毒性的警示信息。二十多年来,我国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及其生态环境风险属性发生很大变化,同时,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得到全面加强,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利用处置技术不断进步,对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风险管控范围更加全面、管控措施更加精细化和规范化。修改单将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由“骷髅”改为“枯树和鱼”,可以更为直观地传达“全面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的信息,使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标志传递的信息更加科学。  “枯树和鱼”图形借鉴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及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中“环境危害物质”的图形,沿用了原有的黄色背景和正三角形边框,强调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场所要采取有效措施科学防范环境风险。  修改单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警告图形符号的修改,很好地回应了标志使用的实际需求,得到了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普遍认可和支持。  [b]问:《规范》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b]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传递和警示的内容,有利于识别和预警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警示危险废物的环境危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用警示颜色、警示图形和警示文字对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和环境危害进行警示,有利于提升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和利用处置人员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意识。  二是传递危险废物必要的环境信息。通过设置危险废物标签等识别标志,向后续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相关人员传递危险废物的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危险特性等重要环境危害信息,避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因不当操作而引发环境危害,切实其提升危险废物风险防范能力。  三是支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处置。危险废物标签等识别标志中标注了危险废物管理中的注意事项、周边废物存放情况、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供技术依据和参考。  [b]问:《规范》对危险废物标签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b]《规范》对危险废物标签的填写、制作和设置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填写要求方面:《规范》对标签中的每个条目都给出了详细的填写说明。对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可参照相关内容填写;根据鉴别标准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可依照要求填写对应的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和废物代码等信息。对于废物的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和产生情况等信息,废物产生或收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同时,《规范》在附录B提供了标签注意事项的常用推荐用语,便于相关单位参考使用。  制作要求方面:根据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的容积大小,《规范》分别提出了不同情形下标签的最低尺寸要求,相关单位可按照推荐尺寸制作,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放大处理。此外,《规范》对标签的颜色、字体、材质、印刷等都提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相关单位可以据此制作统一样式的标签。  设置要求方面: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种类繁多,《规范》针对箱类包装、袋类包装、桶类包装等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设置要求,标签设置的总体原则是应设置在容器或包装物的明显处。标签上的危险特性警示图形和二维码可选择直接印刷在标签上,也可单独打印后粘贴于标签上的相应位置。  根据《固废法》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当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还需同时设置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标志时,危险废物标签可与其分开设置在不同的面上,也可设在相邻的位置。  [b]问:《规范》为推进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有何作用?  答:[/b]《固废法》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中也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  《规范》提出了危险废物“电子标签”相关的技术要求,在危险废物标签上设置危险废物数字识别码和标签二维码,在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上设置设施二维码,将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编码也纳入信息化管理体系,可推动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效能。  危险废物数字识别码是设置在危险废物标签上的数字代码,利用“单位编码+废物代码+产生日期码+废物顺序码”的编码规则,可以准确定位至具体的危险废物,实现“一物一码”,可以为危险废物全过程追踪和溯源提供基础的身份信息,提升信息化监管效率。  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可以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持,相关单位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实现危险废物信息的快速传递和信息化管理。  危险废物设施二维码包含危险废物相关设施名称和编号等基础信息,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获取危险废物相关设施基础信息,以及该设施、场所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名称和种类等信息,实现设施管理在线监督。  [b]问:为了更好地宣贯《规范》和修改单,相关单位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b]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的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好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衔接和更换工作。  《规范》进一步规范了危险废物标签,相关单位应按照要求筹备更新标签,并按要求将危险废物信息填写完整;危险废物贮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划分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按照《规范》中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并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及时更新贮存分区标志中废物的种类信息。  修改单修订了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警告图形符号,《规范》制定了统一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样式,并引用了修改单中的警告图形符号。因此,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应按照修改单和《规范》要求,及时设置样式统一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与此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技术培训,通过组织现场或线上学习培训,及时帮助相关单位解决识别标志设置的相关技术问题。同时,还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宣传,广泛宣传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作用和意义,确保《规范》和修改单顺利实施。

  • 山东《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发布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b]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b](2023年9月27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b]目 录[/b]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章 附则[b]第一章 总 则[/b]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第三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程控制、分类管理、污染担责,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一)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四)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投资促进、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从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人员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收举报的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b]第二章 监督管理[/b]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优化建设布局,保障建设用地,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及时妥善处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和设施。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跟踪和可追溯,提高智慧化监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利用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方式,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对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定为重点风险监管单位:(一)年产生省《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管控清单》中的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二)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一百吨以上的 (三)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 (四)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评估,认为应当确定为重点风险监管单位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风险监管单位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风险监管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建立台账,督促及时整改。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对下列危险废物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排查,全面掌握其产生、贮存、利用、处置以及环境管理现状:(一)易燃、易爆、剧毒和易产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废物 (二)金属表面处理、有色金属冶炼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三)精(蒸)馏残渣、焚烧处置残渣等危险废物。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发布和资源共享等工作协作机制。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应急处置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突发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等应急供给。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第十三条 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者处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予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时,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第三章 污染防治[/b]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的种类、数量或者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不属于重大变化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中对变化情况予以说明。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的种类、数量或者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专题报告,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可以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享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和专题报告信息。本条中的“重大变化”是指:(一)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漏评的 (二)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超过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 (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的设备或工艺发生变化的。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明确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时间、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时间、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录入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七条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加强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贮存的危险废物应当及时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和设施,应当具有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功能,并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和设施,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识别标志的分类、内容、设置要求和制作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和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对尚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予以妥善处置。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填满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封场,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约定及时收集、接收危险废物。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收集、接收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告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协助其采取环境安全临时防护措施。第二十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并安装、使用符合规定和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禁止在运输途中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第二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分类包装。危险废物包装物和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包装物和容器外表层应当标明危险废物的形态、性质和安全防护要求。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b]第四章 附 则[/b]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通知

    [b]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通知[/b][font=???¥???ˉ???°?????¢a???&]?????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font]《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以下简称《贮存标准》)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为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要把《贮存标准》《技术规范》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培训。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等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环境监管综合能力。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相关管理人员和危险废物从业人员的培训,按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加强贮存等环境管理工作。鼓励通过新闻媒体、自媒体、官方网站等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二、督促问题整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对标《贮存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全面梳理、查漏补缺、限期整改,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措施和标识标牌,同步推进电子二维码建设,推动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一码流转”,确保新标准、新规范落实落地。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在“无废四川”变更相关信息。三、严格依法监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等工作,加大对相关单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单位立行立改、限期整改,落实闭环管理;对违反《贮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6月7日

  • 【金秋计划】危险废物如何储存管理?

    分类储存:危险废物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进行合理的分类和分区储存。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分开存放,避免相互混合和发生反应。分类储存有助于降低风险,防止交叉污染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容器要求:危险废物应储存在适当的容器中,容器的材质应与废物的性质相兼容,并具备足够的强度、密封性和耐腐蚀性。容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进行密封和标识,以避免泄漏和误用。 储存条件:危险废物的存放应满足特定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和通风等。某些危险废物可能对温度敏感,需要在特定的温度范围内存放。适当的通风设施可以排除有害气体,确保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 安全设施:危险废物的储存区域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火设备、泄漏控制设备和应急处理设备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可以提供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响应能力。 标识标记:储存的危险废物应正确标识和标记,以便识别和管理。标识应包括废物的名称、化学性质、危险性等信息,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管理与记录:危险废物的存放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记录体系,包括进出库管理、库存盘点、记录保存等。储存区域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环境保护:危险废物的存放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包括防止废物渗漏、控制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废气和废水排放,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废物的处置和运输。

  • 【“仪”起享奥运】关于危废贮存设施实时贮存量的问题

    问题:请问危废贮存设施,如贮存仓库、贮存场等有无实时贮存量的要求?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8.3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中“8.3.5 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此项提到的贮存点是否涵盖所有贮存设施(如贮存仓库、贮存场等)?回复:你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明确,贮存点是指HJ 1259 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其他贮存设施,如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等的设计贮存量,应按照项目行业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等规范标准,经由有效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 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吗

    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属于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所使用的装载、盛放、堆置、输送、容纳或包装过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装置、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因直接与危险废物接触,受到了危险废物的污染,成为具有危险性质的污染物。《固体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上述具有危险性质的污染物在转作他用之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安全性处理,方可使用。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我省实验室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我厅组织编制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厅,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shaanxi.gov.cn/)首页的“政民互动-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fx202211291408.zip]附 件[/url]:1.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意见反馈表联系人: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荆维电 话:029-85365255 13072912981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49号邮 箱:373870067@qq.com邮 编: 710061[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11月25日[/align]

  •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的现场执法检查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2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周盼、牛光甲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联系电话:(010)65646399电子邮箱:zhifasanchu@mee.gov.cn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钟黄蓉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邮政编码:100012联系电话:(010)84756860电子邮箱:zhonghr@acee.org.cn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n202211080831.pdf]《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url]3.[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n202211080832.pdf]《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 【金秋计划】危废贮存常见的20个问题

    (1)未按照危害特性分类贮存危险废物或分区不合理 (2)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3)收集、贮存场所地面有裂隙,不具备防渗漏功能且未采取相应措施。 (4)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有破损,导致泄漏。 (5)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未密闭。 (6)贮存液体危险废物,未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或泄漏液体收集池容积不满足相关要求。 (7)贮存易挥发危险废物,贮存库未密闭、未安装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已安装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8)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监测有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9)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污染物不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要求。 (10)危险废物露天存放。 (11)危废贮存设施导流槽溢流、泄露液收集池有废液未及时收集。 (12)盛装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部未留足够空间。 (13)盛装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的包装桶表面有危险废物遗留未及时清理。 (14)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注明危险废物种类与实际贮存危险废物种类不一致。 (1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不符合“六防”要求(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等)。 (16)危险废物实际贮存与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注明重量、台账记录、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贮存数据不一致。 (17)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设置标签信息(重量、时间等)与台账记录、实际贮存不一致。 (18)硬质容器和包装物及其支护结构堆叠码放时有明显变形。

  • 【金秋计划】危废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

    (1)贮存库是用于贮存一种或多种类别、形态危险废物的仓库式贮存设施。贮存库污染控制要求: ①贮存库内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措施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等方式; ②在贮存库内或通过贮存分区方式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应具有液体泄漏堵截设施,堵截设施最小容积不应低于对应贮存区域最大液态废物容器容积或液态废物总储量1/10(二者取较大者);用于贮存可能产生渗滤液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库或贮存分区应设计渗滤液收集设施,收集设施容积应满足渗滤液的收集要求; ③贮存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排气筒高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2)贮存场是用于贮存不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大宗危险废物的,具有顶棚(盖)的半开放式贮存设施。贮存场污染控制要求: ①贮存场应设置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当地重现期不小于25年的暴雨流入贮存区域,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淋危险废物,避免增加渗滤液量; ②贮存场可整体或分区设计液体导流和收集设施,收集设施容积应保证在最不利条件下可以容纳对应贮存区域产生的渗滤液、废水等液态物质; ③贮存场应采取防止危险废物扬散、流失的措施; ④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3)贮存池是用于贮存单一类别液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的,位于室内或具有顶棚(盖)的池体贮存设施。贮存池污染控制要求: ①贮存池防渗层应覆盖整个池体并对池体进行基础防渗; ②贮存池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地面径流等进入,保证能防止当地重现期不小于25年的暴雨流入贮存池内; ③贮存池应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4)贮存罐区是用于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由一个或多个罐体及其相关的辅助设备和防护系统构成的固定式贮存设施。贮存罐区污染控制要求: ①贮存罐区罐体应设置在围堰内,围堰应保证能满足防渗、防腐性能要求; ②贮存罐区围堰容积应至少满足其内部最大贮存罐发生意外泄漏时所需要的危险废物收集容积要求; ③贮存罐区围堰内收集的废液、废水和初期雨水应及时处理,不应直接排放。 (5)贮存点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 ①贮存点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 ②贮存点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 ③贮存点贮存的危险废物应置于容器或包装物中,不应直接散堆; ④贮存 点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等,采取防渗、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或采用具有相应功能的装置; ⑤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 3 吨。

  • 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有什么特点

    根据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及感染性等特点,[b]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特点主要有:(1)复杂性。[/b]由于满足上述特点之一的固体废物即为危险废物,而且危险废物产生源涵盖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导致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其污染环境的过程可能会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方式而变得非常复杂。[b](2)滞后性。[/b]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以固态形式存在的有害物质向环境中的扩散速率相对比较缓慢,达到污染危害标准需要经过数年甚至数十年后才能显现出来,但一旦发生了环境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会因为危险废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b](3)不可恢复性。[/b]有些危险废物若处理处置不当或发生环境污染后,治理难度大费用高或者现有技术无法治理,导致生态恢复缓慢或者无法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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