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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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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江苏省),供同行参考。

    看到有朋友问监测收费情况,现上传一份江苏环境监测行业的收费标准,里面对采样以及具体项目的收费都有明确规定,供大家参考。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序号类 别采样项目名称采样测试 方法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 注(一)大气、废气、室内空气现场采样及测试     1大气采样大气采样大气采样器点.次.项351.大流量24小时连续采样按150元/点.次.项收费。2.需要采样1小时以上进行富集的项目按75元/点.次.项收费。3.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4.空气自动监测仪器按100元/点.小时均值.项收费。2简易设备点.次.项153降水收集器[

  • 【原创大赛】环境监测行业收费价格的编制思路与实践

    【原创大赛】环境监测行业收费价格的编制思路与实践

    [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4C4C4C][b]环境监测行业收费价格的编制思路与实践[/b][/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black](老兵)[/color][/font][/align][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black]1 [/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black]历史回顾与现状[/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我国的环境监测收费始于上世纪80年代,在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8]环监字第085号文《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颁布前后,各省、市均出台了自己的收费标准,但这些收费标准除少数省、市在本世纪初进行过修订,绝大多数省的收费标准基本上是世纪90年代制定的,且收费的主体主要为环境监测站,属行政事业收费的性质。随着财税[2017]20号《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包括环境监测服务费在内的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取消或停征,再沿用原有的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物价指数的上涨、环境监测技术和监测市场化的高速发展。同时由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大量涌现,环境监测市场恶性竞争现象严重,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往往以低价竞争取得任务,但所收取的监测费用又不足以保证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易出现数据造假,从而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广东省、湖南省和云南省等的环境监测行业协会自2018年12月以来先后出台了所在省的环境监测行业收费指导价。[/back][/color][/font][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2 [/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编制思路[/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2.1[/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共性方面[/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不论是原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还是近年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出台的收费指导价,其收费编制的共性思路均是依据成本核算。[/back][/color][/font][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2.2[/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不同方面[/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收费编制思路的差异主要体现为三种,第一种是采用按项目方法包括采样、检测和人员成本总包进行核算收费;第二种是将方法分解后按采样、前处理、测试、上机和差旅费累加计算;第三种是按方法归类分解后按采样、前处理、分析方法累加计算。第一种的特点是计算简单易操作,但有的检测项目和方法核算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第二种的特点是计算复杂,核算过程须向客户解释,但方法和成本的分解核算价格更为合理;第三种比第二种简化,但核算过程仍须向客户解释。在每种收费规定中也还有不仅相同的地方,比如大多数按项目方法收费的价格主要是按常用的经典方法来制定,但也有个别省是按具体的方法名+标准号来设计,这种核算方法虽然更加清晰易于客户理解,但不可能将所有的标准方法都列全,且对于变更的标准或新颁标准便存在无规可依的缺陷。若按项目核算收费,建议以最常用的经典方法来核算计价,对非常规冷门项目或今后可能会开展的新监测项目,可由各监测机构根据其监测方法与行业指导价进行类比来确定;有多个分析方法,但未按方法分开计费的项目可以单独标注指导价或以最高价者为为该项目收费的限价。各省在制定收费文件时,为便于客户理解和容易操作,要确保核算应用的一致性和避免重复收费;对于采用何种收费模式?应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尊重多数检测机构的收费习惯,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back][/color][/font][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3 [/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新近出台的行业[/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收费规定[/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为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推进环境监测专业市场的有序发展和良性竞争,规范收费行为,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于2018年12月21日发布了《广东省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湖南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于2019年5月27日发布了《湖南省公共卫生环境检测行业协会从业行为规范和指导性收费标准》,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行业协会于2020年5月1日发布了《云南省环境监测行业收费指导价》,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于2018年12月印发了《河北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湖南省是按第三种方法归类分解核算收费;[/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广东省、云南省和河北省是采用第一种按项目方法收费,但[/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河北省是采用具体的方法名+标准号的方案,[/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云南和广东差异不大,只是云南[/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的[/color][/font][color=#333333]收费项目多于广东,[font=宋体][size=14px]且增加[/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和标注[/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了[/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需[/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按检测方法收费的特殊项[/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和说明事项,比如烟气污染物监测的红外法和紫外法、及采样时间的长短[/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size][/font]现将笔者编制[font=宋体][color=#333333]《云南省环境监测行业收费指导价》的思路贴出来与大家一起讨论。[/color][/font][/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 [/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black]4[/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black]讨论[/color][/font][/b][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4.1[/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收费文件名称[/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关于收费文件的命名,由于行业协会不是一个强势的机构,所出台文件没有政府文件那样的约束力,且是为高度市场化的社会检测机构而设计的,因此文件不具有强制性,称之为“收费标准”或“收费规定”均不适宜,作为给检测机构在核算环境监测收费时的参考文件,以称为“收费指导价”为宜。 [/back][/color][/font][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 4.2[/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收费因子构成[/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监测项目收费应包括了采样、制样、样品前处理、测试操作、数据处理、仪器设备折旧费、试剂药品费、水电费、标准物质费、易损耗品(如玻璃仪器、采样介质等)费、实验场所租用费、办公费、人工费用和合理的利润。涉及遥感、遥测、风洞试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试验、地探、物探、卫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无人机等时应另外计收,在按项目或检测方法收费时还需注意地下水采样打井费、大于0.5米以上的土壤深层样采样的土孔钻井费或剖面挖掘人工费,监测现场所需开孔、搭架等某些专项监测工作和辅助工作条件等,也必须额外核收或由委托人协助解决;场地调查等环境污染调查的报告编制费可另外协商收取。[/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采样交通费建议参考当地市场上的汽车租赁价格或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服务价、通行费和采样人员差旅补助费等。考虑到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车辆的现状和为委托方减负、租车费用核算建议简化为以发动机排量计(见表1),基本租车费含50km的基础里程,过路费和停车费按实际收取,若由委托方提供车、船的,应按实际情况减免相关费用;采样人员费用参考《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规定并结合检测工作实际情况编制。[/back][/color][/font][align=center][img=,690,17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241954138615_4202_1634717_3.png!w690x175.jpg[/img][/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所有监测点、断面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在按采样、检测和人员成本总包的项目收费核算时,对存在采、测和制备分离的项目应分拆核算。[/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委托人要求监测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采样监测的,可在收费基础上加收1~2倍的人工费;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工作环境、交通条件差异较大,以及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监测资源极不平衡等因素,为促进经济欠发达边远地区环境监测的发展,核算收费时可乘以各州市收费差异系数,比如藏区和边远地区可乘以1.1或1.2的收费系数,竞争激烈、围绕省会的周边城市可乘以0.9的收费系数,其它城市则可按1.0的收费系数核算;对于每个测点同一指标重复采样测试10次以上或同一检测指标样品超过10个以上者可按指导价的90%收费。[/back][/color][/font][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4.3[/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收费计价单位[/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项”——指通过对单次采集的样品或混合样测试获得的一个报告数据,包括多个目标化合物合并按大类计收的项目;[/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点”——监测点, [/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点次个”——指监测点多次采样测试中的一次,如同一点位分时段或在采样垂线上分别采集测试的单个样品、或在1h内采样测试或仪器直读获取的单个均值数据(包括环境空气的1h均值和在一个断面多点采集的固定源颗粒物混合样和烟气参数的一次均值数据);对于分时段采样或在1h内等时间间隔的多次采样分别测试的监测收费应乘以采样的测试次数;日均值采样按乘4倍计收,单次采样时间超过1h可在4倍以内加倍收取; [/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断面——指沟渠、河流和管道(或排气筒)某处垂直于流向的横断面;[/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个——单位或机构;[/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件——单个样品制备加工成一个或多个粒径的测试样;[/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台——指单台仪器设备或监测系统中的单指标测试模块;[/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人——每个人。[/back][/color][/font][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4.4[/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服务收费[/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测(调查)评估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重要环节。环境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自愿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调查)工作,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调查)报告的结论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或报告表(含监测方案)。[/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收费以项目预(决)算投资额为计费来进行计价。收费核算方法如下(见表2):[/back][/color][/font][align=center][img=,690,1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241954429675_1911_1634717_3.png!w690x190.jpg[/img][/align] 注[font=宋体][color=#333333]:(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2)估算投资额为项目预(决)算的投资额;(3)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预(决)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4)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含监测方案)的费用不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等一切费用。[/color][/font][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5 [/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结论[/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针对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已发布多年,原规定并未充分考虑成本构成的仪器设备折旧、各种税费和合理的利润,这么多年过去了,随着监测成本的上升,收费规定严重偏低,严重制约了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的健康发展,由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大量涌现,环境监测市场恶性竞争现象严重,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往往以低价竞争取得任务,但所收取的监测费用又不足以保证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易出现数据造假现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和良性竞争,积极引导和推动检测机构建立收费自律规范的长效机制,各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可在收集、参考相关省市环境监测收费指南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出台省市级的环境监测收费指南,供会员单位在核算环境监测收费时参考。[/back][/color][/font]

  • 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立项《环境检测服务合同管理规范》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按照《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闽环监协办〔2022〕12)规定,经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组审议,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牵头制定的《环境检测服务合同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予批准立项。请牵头单位严格标准制定程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标准质量,近期完成标准制定任务。 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2023年6月20日

  • 来交流一下核与辐射监测收费多少

    来交流一下核与辐射监测收费多少

    关于印发《*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78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部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9号)有关规定,现正式颁布《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7/201207301516_380575_1611705_3.jpg

  •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

    [size=4]“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国家今年将出台《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准入提供法制依据,制定社会化环境监测的管理制度与收费标准,明确社会化环境监测经营主体与监测的重点领域和范围,鼓励社会检测机构提供面向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环境监测与检测服务。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市场,制定社会化环境监测的准入制度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监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不定期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考核。以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环境工程建设运营委托监测、环保产品性能质量检验测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机动车检测等为重点,优先在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河北等监测点位与污染源数量多、环境监测任务量重的区域开展社会化监测试点。逐步将污染源监测等向市场放开,拓宽社会化监测机构服务市场。[/size]

  • 环境监测到底应该怎么收费?

    弱弱问问,各位环境监测的同行,还接委托吗?是怎么收费的呢?我最近仔细看了一下收费标准,是十多年前的收费标准了,根本不够成本啊?企业一个污水进出口的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石油类。一日三次。外加厂界昼夜噪声。收费三千多,我感觉都不够成本。难怪我们委托做不完。

  • 还有那些环境监测能收费?

    近日环保部 《关于规范环境监测与评估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6)1493)再次重申体制内的环境监测不得收取的各种监测费,这说明有监测站还再继续搞创收监测,哪他们如何收?还有那些环境监测还能收费?

  • 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关于征求 《环境检测服务合同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意见的函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及专家:[/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按照《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闽环监协办〔2022〕12)相关规定,《环境检测服务合同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行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2023年10月27日至12月31日。[/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请按照附件3格式填写反馈意见,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发送至邮箱:2557708812@qq.com[/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邮件格式:单位简称+《环境检测服务合同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反馈意见[/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人:翁玲玲 电话:13625076402[/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附件:[/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1.《环境检测服务合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环境检测服务合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3.《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10月27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1027/6383404565983044897844269.docx]23.10.27 附件3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1027/6383404566640782514678687.pdf]23.10.27 关于征求《环境检测服务合同管理规范》团体标准意见的函.pdf[/url]

  • 《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方案》简要解读

    《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方案》简要解读

    2011年01月,环境保护部核安全管理司编制了《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方案(暂行)》(以下简称《评估方案》),并于2011年02月24日发布实施。 其实早在2010年,环保部就对江苏、浙江、北京、四川、广东五省(直辖市)开展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评估试点。发布实施《评估方案》的目的是为了接下来进行全国性的评估,进一步健全我国核与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在对辐射环境监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做到有据可以,从而建立属于环保系统自身的技术壁垒。 环保部在2012年2月发布的《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优先发展污染治理设施的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服务、重点发展综合环境服务、大力推进环境咨询服务、加快发展环境技术服务、逐步发展其他环境服务、加快建设环境服务支撑体系六项主要任务。其中关于“逐步发展其他环境服务”就提到:“逐步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制定社会化环境监测的管理制度与收费标准,明确社会化环境监测经营主体与监测的重点领域和范围,鼓励社会检测机构提供面向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环境监测与检测服务……”,在关于“加快建设环境服务支撑体系”提到:“建立健全培育和规范环境服务市场的监管制度。健全设施运营、环境综合服务、环境监测等领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等制度。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监测等单位资质认可,健全和完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设计、咨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境规划、环保核查等职业资格制度……”。 《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更清晰明确了《评估方案》的必要性以及环保部预自建技术壁垒等目的。同时,《评估方案》也为其他环境服务业(特别是环境监测服务)建立全国性的管理办法和资质认可充当探路者的角色。1. 使用范围 关于辐射,广义上的辐射包括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等,而电离辐射又包括核辐射与非核辐射,由于《评估方案》是由环保部核安全司编制,其应该为规范环保部下属核辐射监测机构所用。所以个人认为电磁辐射和非核辐射应该不在其规定范围之中。 对于民营和其他非环保系统的核辐射监测机构,目前《评估方案》没有明确提出,但可以参考实施。根据《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这些民营和非环保系统的核辐射监测机构肯定也将纳入《评估方案》的管辖范围。2. 评估管理和流程2.1 组织体系 辐射监测机构能力评估组织体系如下图: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2/201212241409_414918_1632583_3.png注:委托评估组织一般可能为省(市)级环保厅;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核安全管理司、评估专家组和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等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2.2 评估流程 评估流程基本参考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评审流程,具体如下: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2/201212241410_414919_1632583_3.png3. 人员、场地和仪器要求《评估方案》没有关于辐射监测机构人员的具体要求,但可以参考《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要求,如下: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2/201212241410_414920_1632583_3.png[size=10.5000p

  • 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市场逐步社会化

    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市场逐步社会化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2/201212241427_414933_1632583_3.jpg 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2月发布了《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优先发展污染治理设施的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服务、重点发展综合环境服务、大力推进环境咨询服务、加快发展环境技术服务、逐步发展其他环境服务、加快建设环境服务支撑体系六项主要任务。为环境服务行业今后几年的市场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巨大的推动力。 所谓环境服务业是指与环境相关的服务贸易活动,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分支,不仅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很大比例,同时在消费性服务业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也是我国“十二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环境服务业主要包括环境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营,环境评价、规划、决策、管理等咨询,环境技术研究与开发,环境监测与检测,环境贸易、金融服务,环境信息、教育与培训及其它与环境相关的服务活动。 “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服务业年收入总额年均增长率约为30%,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社会化运营服务比例约为50%,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比例约5%左右。据测算,到“十一五”末,我国环境服务业年收入总额约1500亿元,环境服务业在环保产业中的比重约为15%,从业单位约1.2万家,从业人数约270万人,在有效期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约2100家。 2008年全省节能环保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约50多万,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150亿元,其中环境服务收入65亿元。具有甲级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11家、环境工程专业施工承包一级资质单位5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单位2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130多家、甲级环评资质单位9家。2009年环境服务业年产值44.31亿元,占环保产业收入总额的29.9%。截至2010年,广东省持有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单位共206家,约占全国持证企业总数的八分之一。 环境监测服务虽然未被列入优先发展的对象,但却被列入逐步社会化的行列。也就是说今后环境监测将逐步摆脱政府垄断的局面,为此各地环保厅(局)纷纷出台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市场准入的规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资格认定规程(晋环发[font='Times new roman','serif

  • 一个专业的环境监测技术网站

    专业的环境监测仪器网-中国环境监测仪器网www.codbod.com里面有很多监测技术类文章、标准、仪器维修保养类的信息,很有用哦! [em01]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第六届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中增加社会监测机构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各有关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总工会 共青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浙江省第六届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方案〉的通知》(浙环函〔2023〕154号),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决定同步开展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比武活动。有关事项如下:[b]一、参赛对象[/b]本次活动面向在浙江省注册或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且3年内无违规违法记录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b]二、时间地点安排[/b]7月24日理论知识竞赛(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7月31日开幕仪式,地点:浙江树人大学南校区图书信息大楼一楼报告厅。8月4日现场操作竞赛,地点:浙江树人大学教学楼。[b]三、比武项目[/b](一)理论知识竞赛由于场地受限,参加理论考试的机构总数不超过15家,每家机构选拔5名技术人员参赛。若报名机构较多,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按比例择优推荐。(二)现场操作竞赛根据理论知识竞赛成绩,7月27日前确定8家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操作竞赛,每家机构从5名参赛队员中择优推荐4人参加。考核项目为《浙江省第六届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方案》中项目一和项目三。[b]四、成绩公布[/b]本次活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单独比赛,设置团体一、二、三等奖各1名,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1名、2名和3名。团队奖和个人奖分别根据参赛代表队团体和个人得分排名确定获奖等次。出现团体/个人成绩相同时,现场操作竞赛成绩高者排名靠前,获得相应等次奖项,由省厅发文公布。[b]五、其他[/b](一)请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地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组织动员工作,做好有关资格审查和择优推荐工作。(二)请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各相关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做好组织参赛等相关工作。报名参赛的机构于7月19日18:00前将报名表及汇总表等信息报送我厅监信处,逾期不再接受报名。(三)请入围现场操作竞赛的8家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领队及参赛队员参加开幕仪式。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监信处 胡凌霄,0571-28869179。附件:1.全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选手报名表   2.全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代表队人员登记汇总表[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17日[/align]

  • 广西分析测试协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分包检测服务规范》、《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监测数据保存和备份规范》 团体标准的立项通知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相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广西分析测试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广西分析测试协会于2023年11月组织专家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分包检测服务规范》、《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监测数据保存和备份规范》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审,经审查,上述申报的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予立项。如有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12月4日—12月19日)内实名以书面方式向我会秘书处反映,并请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和联系方式。[/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东葛路20-1号东葛大厦1102室[/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子邮箱:gxfxcsxh@163.com[/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 系 人:商榆 18677118331[/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广西分析测试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12月4日[/size][/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size][/font][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1204/6383728767708166265943922.pdf]广西分析测试协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分包检测服务规范》、《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监测数据保存和备份规范》团体标准的立项通知.pdf[/url]

  • 明起不得再收取环境监测事业性收费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收费、核安全评审费和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位列其中。 根据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 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关于《无废工厂评价标准》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浙环监协〔2022〕37号)

    根据《关于修订《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监办〔2020〕8号)的相关规定,由绍兴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联合编制的《无废工厂评价标准》团体标准,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要求,予以立项。[align=right]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align][align=right]2022年12月30日[/align][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1031620.pdf]关于《无废工厂评价标准》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pdf[/url]

  • 【资料】环境监测概述

    环境监测概述  环境监测(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指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  环境检测的过程一般为接受任务,现场调查和收集资料,监测计划设计,优化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的预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综合评价等。  环境监测的对象: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污染组分。  环境监测包括:化学监测,物理监测,生物监测,生态监测。[编辑本段]环境监测的发展  (一)环境监测发展的三个阶段   1、典型污染事故调查监测发展阶段或被动监测阶段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发展阶段或主动监测、目的监测阶段  3、以环境质量监测为主的发展阶段或自动监测阶段  (二)发展趋势  1、由经典的化学分析向仪器分析发展;  2、由手工操作向连续自动化迈进;  3、微量分析(0.01%~1%)向痕量(<0.01%)、超痕量发展;  4、由污染物成分分析发展到化学形态分析;  5、仪器的联合使用和电子计算机化。[编辑本段]环境监测的目的  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具体归纳为:  1、根据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环境质量;  2、根据污染分布情况,追踪寻找污染源,为实现监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据;  3、收集本底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为研究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和目标管理、预测预报环境质量提供数据;  4、为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制订环境法规、标准、规划等服务。[编辑本段]环境监测的特点  (一)环境监测的综合性  1、监测手段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及生物物理等一切可以表征环境质量的方法。  2、监测对象包括空气、水体、土壤、固废、生物等客体。  3、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处理、综合分析时,涉及该地区的自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情况,必须综合考虑。  (二)环境监测的连续性  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时空性等特点,只有坚持长期测定,才能从大量的数据中揭示其变化规律。  (三)环境监测的追踪性  为保证监测结果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可比性、代表性和完整性,需要有一个量值追踪体系予以监督。[编辑本段]环境监测的类别  (一)按监测目的或监测任务划分  1、监视性监测(例行监测、常规监测)  包括对污染源的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以确定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状况,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这是监测工作中量最大面最广的工作。  2、特定目的监测(特例监测、应急监测)  (1)污染事故监测  在发生污染事故时及时深入事故地点进 行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扩散方向、速度和污染程度及危害范围,查找污染发生的原因,为控制污染事故提供科学依据。这类监测常采用流动监测(车、船等)、简易监测、低空航测、遥感等手段。  (2)纠纷仲裁监测  主要针对污染事故纠纷、环境执法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进行监测,提供公证数据。  (3)考核验证监测  包括人员考核、方法验证、新建项目的环境考核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考核监测、“三同时”项目验收监测、污染治理项目竣工时的验收监测。  (4)咨询服务监测  为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生产单位所提供的服务性监测。为国家政府部门制订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划提供基础数据和手段。如建设新企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按评价要求进行监测。  3、研究性监测(科研监测)  针对特定目的科学研究而进行的高层次监测,是通过监测了解污染机理、弄清污染物的迁移变化规律、研究环境受到污染的程度,例如环境本底的监测及研究、有毒有害物质对从业人员的影响研究、为监测工作本身服务的科研工作的监测(如统一方法和标准分析方法的研究、标准物质研制、预防监测)等。这类研究往往要求多学科合作进行。   (二)按监测介质或对象分类  可分为水质监测、空气监测、土壤监测、固体废物监测、生物监测、噪声和振动监测、电磁辐射监测、放射性监测、热监测、光监测、卫生监测(病原体、病毒、寄生虫等)等。  (三)按专业部门分类  可分为:气象监测、卫生监测、资源监测等。  此外,又可分为:化学监测、物理监测、生物监测等。  (四)按监测区域分类  可分为:厂区监测和区域监测。

  • 【分享】环境监测基础知识-环境监测的目的和分类

    一、目的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具体归纳为:1、根据环境质量标准,通过监测来检验和判别工业排放物浓度或排放量是否超标,检验和评价环境质量;2、根据污染分布情况,追踪寻找污染源,为实现监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据;3、收集本底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为研究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和目标管理、预测预报环境质量提供数据;4、为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制订环境法规、标准、规划等服务。5、通过监测确定环保设施运行效果,以便采取措施和管理对策,达到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6、为环境科学研究提供科学依据。二、环境监测的分类 (一)按监测目的或监测任务划分可分为政府授权的公益型环境监测和非政府组织的公共事务环境监测。其中,政府授权的公益型环境监测是目前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监测站主要职责,具体可分为监视性监测、特定目的性监测以及研究性监测。非政府组织的公共事务环境监测主要包括咨询性监测,为科研机构、生产单位等提供服务性监测,例如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生产性研究监测等。1、监视性监测(例行监测、常规监测)是指按照预先布置好的网点对指定的有关项目进行定期的、长时间的监测,包括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以确定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状况,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这是监测工作中量最大面最广的工作,是纵向指令性任务,是监测站第一位的工作,其工作质量是环境监测水平的主要标志。2、特定目的监测(特例监测、应急监测)(1)污染事故监测:在发生污染事故时及时深入事故地点进行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扩散方向、速度和污染程度及危害范围,查找污染发生的原因,为控制污染事故提供科学依据。这类监测常采用流动监测(车、船等)、简易监测、低空航测、遥感等手段。(2)纠纷仲裁监测:主要针对污染事故纠纷、环境执法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进行监测,提供公证数据。(3)考核验证监测:包括人员考核、方法验证、新建项目的环境考核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考核监测、“三同时”项目验收监测、污染治理项目竣工时的验收监测。(4)咨询服务监测:为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生产单位所提供的服务性监测。为国家政府部门制订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划提供基础数据和手段。如建设新企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按评价要求进行监测。3、研究性监测(科研监测)是针对特定目的科学研究而进行的高层次监测,是通过监测了解污染机理、弄清污染物的迁移变化规律、研究环境受到污染的程度,例如环境本底的监测及研究、有毒有害物质对从业人员的影响研究、为监测工作本身服务的科研工作的监测(如统一方法和标准分析方法的研究、标准物质研制、预防监测)等。这类研究往往要求多学科合作进行。(二)按监测介质或对象分类可分为水质监测、空气监测、土壤监测、固体废物监测、生物监测、噪声和振动监测、电磁辐射监测、放射性监测、热监测、光监测、卫生(病原体、病毒、寄生虫等)监测等。(三)按专业部门分类可分为:气象监测、卫生监测、资源监测等。此外,又可分为:化学监测、物理监测、生物监测等。(四)按监测区域分类可分为:厂区监测和区域监测。厂区监测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内部污染源及总排放口的监测,各单位自设的监测站主要从事这部分工作。区域监测指全国或某地区环保部门对水体、大气、海域、流域、风景区、游览区环境的监测。

  • 辽宁省环境监测协会关于发布《环境监测实验室安全管理指南》等3项团体标准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辽宁省环境监测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环境监测实验室安全管理指南》等3项团体标准已完成相关程序,现批准发布,详情如下,特此公告:[/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 [table][tr][td=1,1,51]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序号[/size][/font] [/td][td=1,1,156]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标准编号[/size][/font] [/td][td=1,1,272]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标准名称[/size][/font] [/td][td=1,1,89]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实施日期[/size][/font] [/td][/tr][tr][td=1,1,51]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1[/size][/font] [/td][td=1,1,156]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T/LNEMA 011-2024[/size][/font] [/td][td=1,1,272]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环境监测实验室安全管理指南[/size][/font] [/td][td=1,1,89]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10-4[/size][/font] [/td][/tr][tr][td=1,1,51]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size][/font] [/td][td=1,1,156]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T/LNEMA 012-2024[/size][/font] [/td][td=1,1,272]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被动式吸收采样-分光光度法[/size][/font] [/td][td=1,1,89]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10-4[/size][/font] [/td][/tr][tr][td=1,1,51]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3[/size][/font] [/td][td=1,1,156]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T/LNEMA 014-2024[/size][/font] [/td][td=1,1,272]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土壤 硼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color][/url]法[/size][/font] [/td][td=1,1,89]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10-4[/size][/font] [/td][/tr][/table]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 [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辽宁省环境监测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9月4日[/size][/font][/align]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904/6386105618042769049105724.pdf]关于发布《环境监测实验室安全管理指南》等3项团体标准的公告.pdf[/url]

  • 【转帖】环境监测怎么服务于民服务于环保大局?

    做到能力强测得准说得清   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为环境执法提供证据   作者:中国环境报记者 邹静昭 通讯员 陈传忠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日在广州组织召开了全国省级环境监测站站长座谈会,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万本太、环境保护部监测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要负责人,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监测站站长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就如何深化环境质量监测、加强监测站能力建设和加大监测工作力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调整环境监测网功能与布局,拓展监测指标  近年来,我国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地区灰霾天气有所增加,有的城市灰霾天气占到全年天数的一半,有的则超过一半。  根据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和有关专家的分析,机动车排放的PM2.5细颗粒是造成灰霾天气的主要原因。有些群众打电话到环境监测机构,说我们感受到的并不是蓝天白云,天空雾蒙蒙的,怎么还是优良天气?专家指出,我国现在的空气污染指数评价体系是10年前制定的,当时根据我国城市的空气污染状况,只考虑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这3项指标,而与灰霾天气密切相关的PM2.5细颗粒和臭氧等指标没有包含在内,这就导致了监测部门公布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状况和老百姓感觉到不一致。  随着环境形势变化和污染物种类不断增加,一些环境质量评价指标已不足以说清环境质量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调整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网的功能、布局,拓展环境监测指标,深化环境质量监测迫在眉睫。  广东省环境监测站负责人在座谈会上介绍,目前,广东省已采取新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评价体系,能见度、臭氧、PM2.5细颗粒等指标均被纳入新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评价体系,解决了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日报与灰霾天气不一致的矛盾,获得了群众的认可。  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相关研究,准备采用新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污染源在线监测将增加氮氧化物、氨氮等指标,并将在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京津冀地区启动大气环境联动监测,在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流域和珠江流域启动地表水环境联动监测。通过拓展监测指标,采取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监测等措施,不断深化环境质量监测,提高说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能力。  增加能力建设投入,提高监测与预警能力  去年,环境保护部要求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和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监测要做好109项全分析。座谈会上,一些环境监测站站长反映,由于目前大部分省级和地市级站还不具备监测饮用水中109项指标的能力,在开展工作时遭遇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况。这个情况暴露了我国基层监测能力与预警能力不足的问题。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人在会上表示,目前,环境监测总站正在配合环境保护部规划司、监测司制订饮用水有机物分析能力建设规划,力争在2~3年内,为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装备1~3个具备全分析能力的监测站,保证109项指标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此外,在当前环境事故特别是水污染事故频发的形势下,各级监测站要不断完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体系和工作程序,配齐应急监测设备,时刻准备应付突发情况。同时,各级监测站还要加强预测预警工作,确定环境监测各要素的风险评价指标,制订环境风险级别的划分标准,开展空气、地表水环境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模型研究,开发预警发布平台,实现预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  会上,各地环境监测站站长一致认为,当前中央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入力度较大,要抓住这一机遇,积极争取配套资金,把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水平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提高基层监测与预警能力。  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监测数据质量是监测站的生命,只有确保数据的真实与可靠,才能真正发挥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保障的作用。  2008年,通过质量控制考核、实验室间比对、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监测技术培训等措施,我国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些监测站的数据不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环境质量,暴露出我国水质监测在数据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例如,2008年6月,云南阳宗海被发现砷浓度严重超标,而且污染已经发生数月,但监测数据却没有反映出来。  记者在座谈会上了解到,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今年,环境保护部准备启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在完成自身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和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现场对比监测、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分析能力验证和生态监测与评价质量检查、在线监测系统的认证检测等工作,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监督能力。  按照会议部署,各省环境监测站要对本省10%的国控企业开展两次质量控制抽测工作,并对辖区内各市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环保部门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每季度对其进行比对监测。各地环境监测站还要按照当地环保局的部署,做好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技术支持工作。  座谈会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相关负责人安排和细化了今年环境监测的重点工作及环境卫星业务应用工作。  万本太在会上说,今年是环境监测从管理向技术转型的开局之年,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处理好环境监测与环境管理的关系,各级监测站和监测管理部门的关系,环境监测与环境科研的关系,以及监测水平与人才、设备、管理的关系。提高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综合实力与水平,做到测得准、说得清,使环境监测真正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环保大局。

  • 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环境谷《生态环境医院 大气环境专科服务规范》等七项团体标准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已完成中国环境谷《生态环境医院 大气环境专科服务规范》(T/AHEMA 18-2022)、《温室气体走航监测技术规范》(T/AHEMA 19-2022)、《餐饮油烟排放连续在线监测技术规范》(T/AHEMA 20-2022)、《煤矿企业矿井水、洗浴污水余热利用技术规范》(T/AHEMA 21-2022)、《光散射法环境空气颗粒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T/AHEMA 22-2022)、《MEMS VOC气体传感器技术要求》(T/AHEMA 23-2022)、《水体环境监测表面增强拉曼散射(SERS)衬底》(T/AHEMA 24-2022)等七项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现批准发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公告。[align=right]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align][align=right]2022年6月2日[/align]关于发布《生态环境医院大气环境专科服务规范》等七项团体标准的公告(3)(1)(1).pdf[font=&][color=#666666]相关标准如下:[/color][/font][url=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sort/12/121444.html]T/AHEMA 20-2022 餐饮油烟排放连续在线监测技术规范[/url][url=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sort/12/121959.html]T/AHEMA 24-2022 水体环境监测表面增强拉曼散射(SERS)衬底[/url]

  • 对环境监测服务费取消有关政策的解读

    [b]一、取消的是强制监测收费,不包括自愿委托监测收费[/b] 通知里取消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收费特点是收费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必须经过批准,收费标准必须符合规定,收费是非盈利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这里取消的是强制监测收费,不包括自愿委托监测收费。事业单位可以提供非强制、非垄断、非政府行为、自愿委托的有偿市场服务。

  • 环境监测标准

    本人准备根据环境监测工作中实际情况,将常用的一些技术导则、技术规范、法律法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产业政策、环境风险、环境管理、技术资料、清洁生产标准等内容。搜集、整理。希望能用上,欢迎各位同行多提宝贵意见。 资料为国家环保部、中国环境标准网、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环境影响评价论坛等网站下载,均为已发布或公开的资料文件。

  • 【转帖】首届江西省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比赛举行

    [size=4][font=SimSun]首届全省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比赛举行 日期:2010-08-02 02:20:00 稿源:厅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浏览次数: 134 7月30日至8月1日,由省环保厅、人保厅、总工会共同举办的首届全省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比赛在南昌举行。环保部监测司副巡视员张京麒、省环保厅厅长邓兴明、省人保厅巡视员张菊萍和省总工会副主席王运昌出席开幕式并讲话,省环保厅副厅长谭今来主持开幕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王业耀专程来昌对我省大比武进行现场指导。 张京麒指出,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是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旨在全面提升全国环境监测技术水平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经济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全面促进环境监测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邓兴明强调,全省环境监测专业人员大比武活动是对全省环保监测系统技术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更是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测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全省环境监测系统监测人员业务技术水平的重要契机。他要求:一是各代表队要严密组织,按照规程准时、有序参加各项比赛;二是评判员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评判规程、标准;三是活动承办单位要周密安排,做好后勤保障,确保安全,为参赛队伍搭建良好的比赛平台;四是积极开展全方位的宣传工作,树立典型、展示风貌,向社会展现我省环境监测队伍的实力和水平,努力营造崇尚学习、崇尚技能、鼓励创新、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全省11个设区市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共组成12个代表队参加比赛。通过比赛,将决出个人奖、团体奖及优秀组织奖等奖项。优胜者将组成江西省代表队参加今年9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 本次大比武由理论考试和现场操作考试两种方式组成。理论考试在开幕式结束后进行7月31日、8月1日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现场操作考试,分4个考区:光度法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GC区、容量法区和原子荧光法区。源地址:[url]http://www.jxepb.gov.cn/News.shtml?p5=10913[/url][/font][/size]

  • 【转帖】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131号 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属性的请示》(粤环报〔2009〕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监测工作中应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没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情况下,可使用原国家环保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为适应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目前我部正在制定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前款所列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主题词:环保 监测 标准 函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移动端数据采集规范》团体标准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移动端数据采集规范》(T/SSESB 8-2023 T/ZJEEMA 0005-2023)团体标准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发布,发布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解释。[/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人:戚老师(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何老师(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电话:021-64756391、0571-28131682[/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子邮箱:shsseshjjc@126.com、zjema2017@163.com[/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特此公告。[/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9月25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1009/6383244454842106712927033.pdf]关于批准联合发布《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移动端数据采集规范》团体标准的公告.pdf[/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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